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10 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经事后自查,发现部分内容有误,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 更正后 |
(二)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 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 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除上述更正事项外,《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中的其他事项不变。对于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出现,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