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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特货: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2

证券代码:001213 证券简称:中铁特货 公告编号:2021-005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10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8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4,444,444股,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1BJAA20601),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4,000,000,000股增加至4,444,444,444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000,000,000元增加至4,444,444,444元。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21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鉴于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结合公司本次发行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前述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更新。具体如下:

序号原章程草案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应条款
1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并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ina Railway Special Cargo Logistics Co., Ltd.(缩写为CRSCL) 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488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4,444,444股,并于2021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原第三条与第四条合并,后续条款顺延)
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44,444,444.00元。
3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特种货物的铁路运输及货物的装卸、仓储、配送、流通加工、包装、信息服务;铁路运输设备、设施、配件的制造、安装、维修;铁路特种货物专用车及相关设备的租赁;铁路特种货物专用车装卸、加固用具的生产、销售、租赁;普通货物的运输及代理;上述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农副产品的销售;广告业务;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代理;无船承运;批发食品;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批发汽车及零配件;机动车修理和保养;汽车租赁;化肥销售;人力资源服务。(以工商核定为准)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无船承运;销售食品;人力资源服务;特种货物的铁路运输及货物的装卸、仓储、配送、流通加工、包装、信息服务;铁路运输设备、设施、配件的制造、安装、维修;铁路特种货物专用车及相关设备的租赁;铁路特种货物专用车装卸、加固用具的生产、销售、租赁;普通货物的运输及代理;上述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销售汽车及零配件、化肥、农副产品;广告业务;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代理;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以工商核定为准)
6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444,444,44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444,444,444股。
7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8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9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可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第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可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11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12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全体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公司上市后,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登记日收市后全体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13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4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有关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9.4至9.10条的标准计算。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有关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计算。
15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16第四十八条 公司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7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18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9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0第六十三条 股东名册登记的或公司上市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1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信息;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2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23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4第一百一十条 党委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党委会工作规则,报国铁集团直属机关党委备案。第一百〇九条 党委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党委会工作规则,报国铁集团党组备案。
25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26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27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28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有关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方式,参照《上市规则》第9.4至9.10条的标准计算。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长有权行使决策权。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有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有关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计算。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由管理层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集体决策权。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有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29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含通知当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含通知当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0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含通知当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31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32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投资事项。……(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投资事项。……(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3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方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或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司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34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上市后将选择具备法定信息披露资格的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删除本条
35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6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37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8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39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并实施。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章程(草案)的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章程(草案)将更名为《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就上述变更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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