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2、拟变更后的公司名称能更好体现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状况,与主营业务相匹配,变更理由充分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2021年10月11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2021年10月11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