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21-095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网力”)、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网”)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来自北京金融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1)京74民初990号,现将上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被告一: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东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贵州天依宽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西安环太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北京金澜智海科技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0,411.9640万(包含欧元970万及人民币3000万)及所欠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1年7月16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938,350.33元。截至2020年7月16日,应偿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105,057,990.33元;
2、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的对被告三的人民币63,017,758.45元应收账款在“诉讼请求1”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决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的对被告四的人民币9,696,540.42元应收账款在
“诉讼请求1”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决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的对被告五的人民币3,796,906.50元应收账款在“诉讼请求1”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决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的对被告六的人民币1,773,397.20元应收账款在“诉讼请求1”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三)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线上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2020年2月21日,原告依据上述协议向被告发放贷款3600万元。2021年2月4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展期,展期后到期日2021年12月21日,展期后金额为3000万元(被告一已陆续还款本金600万元)。
2020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6个月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金额为970万欧元,2021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展期后到期日为2021年7月16日。
同时,原告于2020年8月与被告一签订了《最高质押合同》,合同约定将被告一所持的10560万元应收账款,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形成的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原告于2020年8月与被告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因被告一贷款本金970万欧元及利息逾期未偿还,同时原告向被告发送《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将被告一未到期的3,000万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立即归还全部融资本息,被告一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1954.9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涉案日期 | 起诉方 | 被诉方 | 案由 | 涉诉金额(元) | 诉讼(仲裁)阶段 |
1 | 2021年9月24日-至今 | 投资者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 2,034,600.22 | 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2 | 2021年10月8日 | 李刚等17人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回购纠纷 | 4,448,123.00 | 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3 | 2021年9月22日 | 北京三才智远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东网科技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33,485.00 | 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4 | 2021年9月30日 | 湖北泰跃卫星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1,748,492.00 | 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5 | 2021年9月24日-至今 | 刘艳廷等5人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纠纷 | 1,112,289.42 | 劳动仲裁阶段,待裁决 |
6 | 2021年9月24日-至今 | 李泽玮1人 | 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劳动争议纠纷 | 72,291.00 | 劳动仲裁阶段,待裁决 |
合计 | 19,549,280.64 |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由于上述诉讼、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74民初990号。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