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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2011年8月)
公告日期:2011-08-06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2011 年 8 月 5 日通过七届二次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
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
于要求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通知》(浙证监发【2009】67 号)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
办公室是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的环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的具体执行部门及人员需积极、
主动跟董事会办公室沟通,提供公司环境信息,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
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第六条 日常环保信息披露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
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事项”包括: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
行为的;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
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6、其它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
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七条 定期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环境信
息,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主动在定期报告中适当披露环境信息。
                     第三章 环境信息汇集流程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
责重大环境信息汇总、汇报工作。一旦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信息报告
联络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同时告之董事会秘书,并
就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
    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收集信息时,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情况
向董事会汇报,经董事会审核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条 对环境信息报告不及时、故意隐瞒重大环保信息等行为,
公司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
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考虑更换相关人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重大影响”“重大投资”的标准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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