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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1年8月)
公告日期:2011-08-06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1 年 8 月 5 日七届二次董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
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相应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月公司应审慎选择资信良好、服务周到、汇路畅通的商业银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
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个投资
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及时存至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
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
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
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须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
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报董事会批准,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
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
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由财务总监提出。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
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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