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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11年8月)
公告日期:2011-08-06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2011 年 8 月 5 日七届二次董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
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的关联交易;
    (二)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
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等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
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
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将该交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董事会
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
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9.15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提供
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
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第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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