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1)第110A01579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2021年7月12日出具的《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82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致同”、“我们”)对贵所的审核问询所列问题中需要申报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目录
释义 ...... 4
1.关于IPTV业务。 .................................................................................................................4
7.关于传媒技术。 ................................................................................................................ 51
12.关于诉讼事项。 .............................................................................................................. 58
13.关于收入确认。 .............................................................................................................. 72
14.关于营业收入。 .............................................................................................................. 96
15.关于客户。 ..................................................................................................................... 108
16.关于营业成本。 ............................................................................................................ 112
17.关于供应商。 ................................................................................................................. 120
18.关于毛利率。 ................................................................................................................. 129
19.关于员工及薪酬。 ........................................................................................................ 136
20.关于应收账款。 ............................................................................................................ 140
21.关于理财产品。 ............................................................................................................ 149
22.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 ............................................................................................... 160
23.关于税收优惠。 ............................................................................................................ 166
24.关于或有事项。 ............................................................................................................ 171
25.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 176
释义
本问询函回复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普通术语 | ||
无线传媒、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 | 指 |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广电有限 | 指 |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传媒集团 | 指 | 河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指 | 河北广播电视台 |
广电网络 | 指 |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变更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冀广传媒 | 指 | 河北冀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冀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冀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冀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内蒙古中财金控 | 指 | 内蒙古中财金控新媒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旅投投资 | 指 | 河北旅投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传媒技术 | 指 | 河北广电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
冀广天空 | 指 | 河北冀广天空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
公交公司 | 指 |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
广电广告 | 指 | 河北广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
盛腾文化 | 指 | 河北广电盛腾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梦工场 | 指 | 河北梦工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文广农业 | 指 | 河北文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快乐阳光 | 指 |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
浙江岩华 | 指 | 浙江岩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岩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杭州行云 | 指 | 杭州行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新媒股份 | 指 | 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770.SZ |
芒果超媒 | 指 |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13.SZ |
海看股份 | 指 | 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
重数传媒 | 指 | 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大会 | 指 |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广电总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工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国联通 | 指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信 | 指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移动 | 指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河北联通 | 指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河北电信 | 指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河北移动 | 指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
爱上传媒 | 指 | 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的运营方 |
中广影视卫星 | 指 | 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 |
申报会计师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招股说明书 | 指 |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 指 |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 |
报告期各期末 | 指 | 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 |
本次发行 | 指 | 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4,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二、专业术语 | ||
IPTV | 指 | 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即交互式网络电视,以电视机为显示终端,中央和省两级IPTV集成播控平台引入内容并集成播控后,规范对接到电信运营商架设的专网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提供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及增值服务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的业务 |
EPG | 指 | Electronic Program Guide,即电子节目指南 |
新媒体 | 指 | 以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传输通道,以电视机、电脑、移动终端等为接收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 |
三网融合 | 指 |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 |
电信运营商 | 指 | 提供互联网接入、移动电话或网络接入、固定电话等业务的通信服务公司 |
流媒体 | 指 | 将节目内容经压缩后以数据包形式发出,通过网络传输,用户运用解压设备进行解压后观看节目的技术和过程 |
CDN | 指 | Content Delivery Network,即内容分发网络技术,主要应用在视听节目网络传输环节,通过增加一层网络架构,将视听节目等内容发布到最接近用户的网络节点,使用户可以就近取得所需的内容 |
SP | 指 | Service Provider,服务提供商,是移动互联网服务内容应用服务的直接提供者 |
注:本问询函回复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而非数据错误。
1.关于IPTV业务。
根据申报资料:(1)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IPTV集成播控服务。历经河北省广播电视局、河北广播电视台授权,无线传媒在河北省内独家开展IPTV集成播控服务等广电新媒体业务,是河北省三网融合内容集成播控平台唯一运营机构。报告期内,公司的IPTV集成播控业务收入分别为42,759.08万元、55,014.65万元和62,525.79万元,占公司当期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8.82%、
93.76%和99.17%。
(2)截止2020年8月31日,无线传媒与河北联通关于IPTV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到期;截至目前,上述合作协议尚未完成续期或重新签署的程序。因此,报告期内,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无线传媒与河北联通就IPTV增值业务产生的交易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予确认为公司收入。未来公司完成签署联通侧增值业务协议后,发行人在当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具体结算条款计算上述期间应确认的收入金额并确认,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3)无线传媒的合作模式及结算方式中,移动侧在2020年8月后改为由河北移动向无线传媒分成后由无线传媒向爱上传媒进行支付。IPTV增值业务中,无线传媒在电信侧采用“内容供应商直接结算”方式。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和购物频道中,各参与方在整个业务链条中扮演的角色及分工、发行人主导的具体环节、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上述运营模式是否稳定、与其他省份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与移动的合作模式变化的原因。
(2)IPTV业务与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商业视频网站等新媒体的差异及相互的可替代性,结合内容资源、传播渠道、市场容量、用户渗透率、收费标准等,说明IPTV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并充分提示风险
(3)IPTV业务在河北的发展情况,与全国平均水平、可比公司主营地区的差异,未来发展空间是否受限;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明显的区域集中特征,请结合IPTV业务发展情况、新媒体与之竞争、替代的可能性及对业务未来发展的规划,说明发行人业务能否持续发展。
(4)版权获取及传播的审查机制,发行人对传播、发布的信息内容合规性的审核流程及审核要求,是否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信息内容方面的合规性风险。
(5)发行人开展IPTV业务时,所需要的播控设备、人员、场地、资质、无形资产等方面的具体投入情况及投入方、相关投入是否均为发行人自主投入,发行人IPTV业务资产是否完整、是否能够独立运营IPTV业务,内容供应商直接结算相关方是否实质仅借用发行人的播控集成平台和通道,发行人的实际核心竞争力及业务独立开拓能力。
(6)2020年9-12月与河北联通IPTV增值业务的交易金额,当期不确认收入、后期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合规性,相关成本费用的具体结转情况及会计处理合规性。
(7)IPTV基础业务中是否含点播业务,如有,说明基础业务中点播与增值业务的差异。
(8)结合发行人与电信运营商、业务资质方、版权内容方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授权期限),说明发行人与各合作主体(客户、供应商、业务资质方)的分成比例确定方法、各期调整情况及原因、与市场价格的差异及其合理性和公允性,各渠道各类用户选择和播放中央各频道、各省级卫视、河北省本地地面频道、数字及特色频道版权内容的时长及对应版权金额,相关时长和金额如何归集并保证准确,与版权供应商是否存在结算差异或纠纷,如何确保终端客户来源渠道及对应分成金额的准确性,与电信运营商及其他终端客户来源方是否存在结算差异或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和购物频道中,各参与方在整个业务链条中扮演的角色及分工、发行人主导的具体环节、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上述运营模式是否稳定、与其他省份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与移动的合作模式变化的原因
(一)各参与方在整个业务链条中扮演的角色及分工
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2]43号)等政策性文件,明确:(1)IPTV集成播控平台播出的节目信号经由电信企业架构的虚拟专网,传输到由IPTV集成播控平台管控的用户机顶盒,用户将电视机与机顶盒联接,可收看由集成播控平台提供的各类节目内容。(2)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行两级构架。中央设立IPTV集成播控总平
台,由中央电视台组织建设,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牌照由中央电视台申请;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牌照由地方电视台申请。
“广局[2010]344号”、“广发[2012]43号”等政策性文件明确了我国IPTV产业链结构,即IPTV产业链主要包括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信号传输和内容消费等环节,分别对应内容提供方、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电信运营方和终端用户。产业链示意图具体如下。
各参与方的角色及分工情况如下:
①内容提供方:将拥有销售版权的内容提供给IPTV集成播控(总、分)平台,由播控平台上线到到运营商IPTV传输网络,供终端用户收看。
②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主要负责全国性节目源的集成、分发和播出情况监看;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系统软件的统一设计开发;全国IPTV信源编码、传输以及技术接口标准的统一选择和制定;全国IPTV内容平台接入认证;全国IPTV经营数据的管理与统一。
③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将内容提供方的节目、本地节目和播控总平台的节目集成后,连同自制的电子节目指南(EPG)一起分发给运营商的传输网络。既与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对接,又与电信运营商IPTV信号传输网络对接,具体实施节目播出运营和监控管理。
④电信运营商:主要负责将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分发的IPTV内容和EPG存储在专用服务器里,通过IPTV专网向终端用户提供EPG浏览和视频播放服务。同时负责终端用户业务受理、终端用户管理、终端用户结算及收费、终
端安装调试等其他日常维护等工作,其中终端用户管理采取与播控分平台“双认证双计费”方式而进行。
⑤终端用户:IPTV视听节目内容的最终消费者,终端用户可根据个人兴趣订购和观看IPTV视听节目内容。
(二)发行人主导的具体环节及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
无线传媒作为河北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运营方,主导IPTV播出内容的集成、上下线管理及运营管理环节的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建设并运营相关信息系统,包括:内容集成、审核、播控系统,EPG管理系统、EPG问题跟踪系统,用户认证鉴权计费系统,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会员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等。
2、保持与集成播控总平台的系统对接和业务联系,接收其内容并完整地分发给运营商传输网络。
3、保持与运营商传输系统的对接和业务联系,将内容和EPG分发到运营商传输网络。
4、版权方对接及内容引入:负责IPTV视听节目内容的评估与引入和统一集成。负责结合用户需求并跟随市场热点,对接版权方,为河北IPTV平台引入版权内容。负责引入购物频道运营方等B端客户。
5、内容生产及制作:接入各类合法直播频道的信号并编转码为IPTV格式;对已经过授权的直播频道中节目内容进行拆分归类,对引入的内容版权进行信息录入、生成标签及简介等。
6、内容审核及上线:对引入的内容版权进行意识形态导向、版权合规、内容完整性等方面的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内容录入公司媒资库并上线。
7、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内容运营:依据用户需求和宣传重点进行内容展示管理。通过用户观看大数据统计分析等方式,策划专题、智能推荐、EPG日常更新等开展增值业务的内容运营工作。
8、播出内容质量检查:围绕“播控安全”和“用户体验”,强化更新上线全节点、全流程的过程管理,不断提升用户体验;围绕“处理预警”,梳理并共享问题库,协同预警演练,促进危机预警协同处置能力的提升。
9、电子节目指南(EPG)的设计与管理。
10、本地区BOSS系统和计费系统管理,与运营商以“双认证双计费”方式实施终端用户的开通、鉴权、计费等日常运营管理。
11、本地区增值服务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运营。
(三)发行人与各合作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
1、发行人与电信运营商
(1)发行人负责保障业务开展的合法性,发行人应当取得开展本业务所需要的全部内容授权,并持续具备开展本业务所需要的行政许可和管理方授权。
(2)发行人负责内容集成播控环节的安全保障,应对所有内容进行审核,所有内容需由发行人进行上下线操作。
(3)发行人负责IPTV产品中所有视频内容的审核,以确保内容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4)发行人负责IPTV业务产品EPG的全部管理工作,重点负责视频内容推荐界面的管理运营,努力提高视频增值板块的运营价值。
(5)电信运营商负责IPTV业务传输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提供支持IPTV业务正常开展的网络宽带、IPTV传输分发平台能力等硬件设施;负责IPTV业务河北省内各个传输环节的安全保障工作。
(6)电信运营商负责用户管理和终端管理,负责业务受理、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用户服务及日常维护等工作。
2、发行人与内容提供方
(1)内容提供方负责提供内容服务。内容提供方按照发行人的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内容,并保证内容的及时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合法性,发行人可根据内容提供方所提供的节目内容进行灵活编排并自行决定上下线运营,内容提供方确保发行人上述操作的可行性。如因内容提供方内容以及发行人、内容提供方的上述操作引发第三方权利追索,由内容提供方承担法律责任。
(2)内容提供方保证对提供给发行人的内容拥有合法版权,确保发行人可以按照约定使用内容提供方节目,如发行人在使用节目过程中涉及版权违法或侵权,由内容提供方处理因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
(3)发行人负责内容提供方所提供的节目内容在约定的平台上正常播出及系统维护,确保用户正常订购、收看节目。
(4)发行人对播出节目采取数字版权保护措施,保障内容提供方提供的内容不被非法拷贝和下载。
(四)运营模式是否稳定、与其他省份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与移动的合作模式变化的原因
1、无线传媒运营模式稳定,与其他省份不存在重大差异
IPTV产业链上分工合作的运营模式系在国家“三网融合”的政策大背景下产生,在广电总局颁发的“广局[2010]344号”、“广发[2012]43号”等政策性文件,进一步约定了IPTV产业各参与方的角色与分工。无线传媒承担河北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职责,将接收到的总平台节目信号、河北省内其他内容服务平台的节目信号、公司自身采购的其他节目内容集成之后,分别向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家电信运营商提供节目信号,由电信运营商向终端用户传输。无线传媒的运营模式与其他省份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目前,无线传媒是河北省三网融合内容集成播控平台唯一运营机构,已与河北省内三家电信运营商、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合计约90家版权供应商、技术服务方等市场参与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完成系统对接,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无线传媒的终端用户数量已超过1,500万户,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趋势,无线传媒的运营模式稳定。
2、发行人与移动的合作模式变化的原因
报告期内,在爱上传媒、无线传媒、电信运营商三方合作共建IPTV业务的背景下,爱上传媒向无线传媒提供了中央电视台、其他省台直播信号,无线传媒将信号与其他音视频资源集成后向三家电信运营商同步传输。在发行人与河北移动的合作模式变化前,爱上传媒认为河北移动未与其建立合作关系且未支付相关直播信号的版权费用,存在版权侵权行为,因此爱上传媒对河北移动(其中无线传媒被列为第三人,共16起诉讼)提起诉讼,诉讼内容为版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版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经谈判,爱上传媒、河北移动、发行人就上述16起诉讼达成和解,和解后三方的合作模式调整为:河北移动与无线传媒自2020年8月起上调IPTV基础业
务结算价格;同时,无线传媒与爱上传媒签署关于移动侧直播信号版权合作协议,由无线传媒向爱上传媒支付移动侧产生的信号版权费。发行人与移动的合作模式变化系在IPTV产业链整体框架下各方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合作模式调整后有利于各方形成更加稳定的合作关系,更好地共同为终端用户提供IPTV服务,促进各方业务增长。
3、发行人、爱上传媒与各家电信运营商的合作模式
截至目前,发行人、爱上传媒与各家电信运营商已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在IPTV基础业务中的合作模式如下表列示:
运营商 | 资金结算方式 | 合作关系及协议约定 |
移动侧 | 河北移动向无线传媒结算,无线传媒向爱上传媒结算 | 无线传媒已与河北移动签署合作协议;无线传媒已与爱上传媒就移动侧IPTV中央播控平台内容签署合作协议 |
联通侧 | 河北联通分别向无线传媒、爱上传媒结算 | 无线传媒已与河北联通签署合作协议;根据与爱上传媒访谈确认,爱上传媒已与河北联通就联通侧IPTV中央播控平台内容签署合作协议 |
电信侧 | 河北电信分别向无线传媒、爱上传媒结算 | 无线传媒已与河北电信签署合作协议;根据与爱上传媒访谈确认,爱上传媒已与河北电信就电信侧IPTV中央播控平台内容签署合作协议 |
二、IPTV业务与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商业视频网站等新媒体的差异及相互的可替代性,结合内容资源、传播渠道、市场容量、用户渗透率、收费标准等,说明IPTV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并充分提示风险。
(一)IPTV业务与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商业视频网站等新媒体的差异分析及相互的可替代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三网融合的深入推进,IPTV业务、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商业视频网等新媒体业发展迅速,整体上呈现竞争性格局,存在一定的可替代性。IPTV业务、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商业视频网站的差异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IPTV业务 | 有线电视 | 互联网电视 | 商业视频网站 |
内容资源 | (1)电视节目直播; (2)电视节目时移、回看; (3)视频(含电视节目)点播及增 | 传统有线电视:电视节目直播 双向改造后的有线电视: (1)电视节目直播(2)电视节目 | 视频点播、增值服务等内容资源 | 视频点播、增值服务等内容资源 |
项目 | IPTV业务 | 有线电视 | 互联网电视 | 商业视频网站 |
值业务等内容资源 | 时移、回看 (3)视频(含电视节目)点播及增值业务等内容资源 | |||
传播渠道 |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的宽带网络中的IPTV虚拟专网 | 有线电视运营商的有线电视网络 |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的宽带网络中的公共互联网 |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的宽带网络中的公共互联网 |
接收终端 | 电视机 | 电视机 | 电视机 | 电脑,移动终端(手机、PAD等) |
营销渠道 | 电信运营商,线上 | 有线电视运营商,线上 | 线上 | 线上 |
市场容量 | 根据政策规定不可跨省经营,各省IPTV集成播控相关经营性业务运营商开展业务具有地域局限性 | 根据政策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只能建设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地域性强 | 无地域限制 | 无地域限制 |
用户数/用 户渗透率 | 根据广电总局《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截至2020年末我国IPTV业务用户数超过3亿,较2019年末增长超过9.49% | 根据广电总局《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截至2020年末我国有线电视实际用户数为2.07亿户,与2019年末全国有线广播电视实际用户数持平 | 根据广电总局《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截至2020年末我国互联网电视用户数为9.55亿户,较2019年末增长16.32% |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末,我国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27亿户,较2020年3月末增长8.98% |
收费标准 | 终端用户根据合同约定支付IPTV基本视听服务费后可收看基础业务中的直播、点播内容;终端用户需购买电影、综艺、音乐、特色频道等付费点播内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运营主体 | 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接入终端每月收取固定的收视维护费;用户需购买有线电视增值业务视听节目内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各地市实际运营情况存在差异 | 除了硬件销售收入外,后续服务多以免费为主,用户为所需内容或服务支付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运营主体、付费视听节目内容和其它会员服务的变化而存在差异 | 用户可免费观看基础视听节目;用户需购买付费视听节目点播内容或其它会员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付费点播视听节目内容、会员服务权益及期限等因素存在差异 |
项目 | IPTV业务 | 有线电视 | 互联网电视 | 商业视频网站 |
IPTV业务、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商业视频网站在产业政策、节目内容、商业模式及发展趋势、传输方式、交互性及观看体验、发展限制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如下表列示:
和付费视听节目内容的变化而存在差异项目
项目 | IPTV业务 | 有线电视 | 互联网电视 | 商业视频网站 |
产业政策 | “三网融合”背景下产物,受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目前已成为主流传媒渠道之一 | - | 在意识形态强监管的大背景下,未来或将受到更多管制,运营风险相对较高 | 在意识形态强监管的大背景下,未来或将受到更多管制,运营风险相对较高 |
节目内容 | 1、可直播中央电视台、各省级卫视频道,是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重要渠道; 2、节目内容的丰富度与更新及时性相较于头部互联网电视、商业视频网站比较弱 | 1、可直播中央电视台、各省级卫视频道,是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重要渠道; 2、节目内容的丰富度与更新及时性相较于头部互联网电视、商业视频网站比较弱 | 1、无法直播中央电视台、各省级卫视频道; 2、大型互联网电视平台对头部影视剧资源、体育赛事等的投入较高,优质内容对用户的吸引较大 | 1、无法直播中央电视台、各省级卫视频道; 2、大型商业视频网站对头部影视剧资源、体育赛事等的投入较高,优质内容对用户的吸引较大 |
商业模式及发展趋势 | 1、与电信运营商合作进行终端用户拓展,推广成本相对较低、速度更快; 2、业务仍处于增长期; 3、未来将定位于家庭智能生活大屏入口,业务形态可能进一步丰富 | 1、发展较早,但受IPTV、互联网电视冲击,用户流失较多 2、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全国一网”,但尚未在大屏市场集中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未来发展路径尚不明确 | 行业整体规模处于增长状态;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盈利模式 | 行业整体规模处于增长状态,但就盈利状况而言,行业内企业盈利状况存在差异,受业务模式所限,行业内部分头部企业(如爱奇艺等)仍未实现盈利 |
传输方式 | 通过电信运营商专用网络传输,对于IPTV播控平台,投资建设成本更小;对于终端用户,信号稳定,收视效果更 | 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对于有线电视运营方,投资建设成本较高;对于终端用户,信号稳 | 通过互联网传输,用户观看体验受网络环境影响 | 通过互联网传输,用户观看体验受网络环境影响 |
项目 | IPTV业务 | 有线电视 | 互联网电视 | 商业视频网站 |
好 | 定,收视效果更好 | |||
交互性及观看体验 | 1、具备一定的交互功能; 2、在电视大屏观看体验更好 | 1、需完成双向数字化改造后方可具有交互功能; 2、在电视大屏观看体验更好 | 1、具备一定的交互功能; 2、在电视大屏上观看体验更好 | 1、交互性较强; 2、通过网页或手机APP观看,观看体验相较于电视大屏较差,但便捷性较高 |
发展限制 | 地域限制; 用户规模限制 | 地域限制; 用户规模限制 | 用户规模限制; 产业监管政策限制 | 用户规模限制; 产业监管政策限制 |
(二)IPTV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1、相较于商业视频网站、互联网电视,IPTV业务可以提供电视节目直播内容,内容资源更加全面并更具有公信力
商业视频网站及互联网电视业务主要依托公共互联网进行传输,由于实现播出内容可管可控的难度较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无法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的直播内容。相较于商业视频网站及互联网电视业务,IPTV业务除可提供视频回看、点播及增值业务等内容资源外,还可提供电视节目直播内容,内容资源相较于商业视频网站及互联网电视业务更加全面。
同时,IPTV业务作为广播电视在新媒体领域的重要延伸,是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平台,可提供包含时政类新闻直播视听节目,内容资源相较于商业视频网站及互联网电视业务具有更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相较于商业视频网站、互联网电视,IPTV业务通过专网传输,传播信号更加稳定
IPTV业务通过电信运营商构建的专网进行传输;同时随着质量服务技术(Quality of Service)在IPTV业务中的广泛应用,支持质量服务技术的设备在网络出现拥塞时可实现差异化流量转发、控制和拥塞避免的目标,保障实时性强且重要的数据的传输。由于IPTV业务可提供的视频直播和时政类新闻直播视听节目具有权威性和舆论导向性等特征,在传输过程中具有较高的优先级,传播信号相较于商业视频网站及互联网电视业务更加稳定。
3、相较于商业视频网站,IPTV业务具有大屏、清晰的优势,更适合家庭多人共同观看,具有更强的家庭互动性
商业视频网站主要以移动设备端口或电脑端口的形式向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移动端设备和电脑设备相较于电视受屏幕相对较小、音量外放限制
等原因无法满足多人共同观看等特定情景的需求。IPTV业务以电视端口的形式向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业务,主要应用于客厅端电视屏等情景,具有电视端口具备的大屏、清晰音量外放效果等特征,具有更强的家庭互动性,可同时满足个人和多人共同观看视听节目的需求,应用场景相较于商业视频网站更加多样。
4、相较于有线电视业务,IPTV业务具有轻资产发展模式的特点,更有助于业务的快速发展
传统有线电视仅可提供电视节目直播内容资源,在完成双向改造后可提供具有交互性的视听节目内容,但需要有线电视运营商投入大量资金完成传输网络改造工作,以重资产的模式发展业务。在IPTV业务中,IPTV经营方通过与电信运营商合作,利用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的宽带构建的虚拟专网传输IPTV节目信号,可覆盖到所有的城乡及边远农村,而有线电视一般只覆盖到城镇。在营销和服务方面,电信运营商的营业厅、服务人员覆盖范围及数量均具有较大优势,因此IPTV的营销能力和服务能力相较于有线电视更强。因此IPTV经营方不必投入巨资建设传输网络,相较于有线电视业务可以轻资产的模式发展业务,具有更加稳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有助于在短期内实现快速发展。
(三)IPTV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
IPTV业务、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商业视频网站等新媒体的最终业务实质均为面向广大群众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随着新媒体行业的不断发展,终端用户收看视听节目的方式和渠道越来越多样化,而用户总量以及单位用户在视听产品上花费的时间在一定期间内较为稳定。尽管IPTV播映的内容包括中央电视台及各省级卫视频道,是传播国家主流价值的重要频道,但如果IPTV业务节目内容和服务质量无法满足终端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未来存在终端用户从IPTV业务向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商业视频网站等新媒体业务分流的可能性。
针对上述风险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特别风险提示/(六)终端市场竞争风险”和“第四节 风险因素/三、经营风险/(六)终端市场竞争风险”中进行了提示。
三、IPTV业务在河北的发展情况,与全国平均水平、可比公司主营地区的差异,未来发展空间是否受限;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明显的区域集中特征,请结合IPTV业务发展情况、新媒体与之竞争、替代的可能性及对业务未来发展的规划,说明发行人业务能否持续发展
(一)发行人IPTV业务在河北的发展情况,与全国平均水平、可比公司主营地区的差异情况公司作为文化产业振兴、三网融合、媒体融合政策大背景下诞生的新媒体业务运营商,经河北广播电视台授权,独家运营与河北IPTV集成播控相关的经营性业务。无线传媒IPTV业务发展情况与全国平均水平、可比公司主营地区的差异情况如下表列示。
地区 | IPTV用户数(万户) | 家庭数量(万户) | IPTV用户数占全国/全省家庭数量比例 |
全国 | 33,300.00 | 52,268.93 | 63.71% |
山东 | 1,482.12 | 3,704.55 | 40.01% |
重庆 | 473.60 | 1,262.77 | 37.50% |
广东 | 1,840.00 | 4,669.16 | 39.41% |
河北 | 1,561.44 | 2,635.56 | 59.25% |
注:全国IPTV用户数来源于工信部统计数据,数据截至2021年6月末;山东IPTV用户数来源于海看股份招股说明书,数据截至2020年末;重庆IPTV用户数来源于重数传媒招股说明书,数据截至2020年末;广东IPTV用户数来源于新媒股份2020年度报告,数据截至2020年末;家庭数量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为全国人口第七次普查统计数据。
截至2021年6月末,无线传媒IPTV集成播控服务用户数为1,561.44万家庭,占全省家庭数量的59.25%,IPTV家庭渗透率仍有一定提升的空间。河北省内IPTV家庭渗透率略高于山东、重庆、广东等地,与全国范围内IPTV用户数占总家庭数比例较为接近。
由于目前政策规定各省均由相应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直接或者授权控股子公司开展本地区IPTV集成播控相关的经营性业务,不可跨区域经营,因此河北IPTV基础业务市场随着用户发展而日趋饱和后,公司IPTV基础业务未来可能面临基础业务用户规模扩张受限的可能。为保证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大力发展IPTV增值业务、推动IPTV视听服务向智慧家庭领域延伸,具体措施详见本问题之“三”之“(二)”。
(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可持续性
未来业务的主要发展规划包括:
1、积极履行主流媒体担当
无线传媒在河北省内独家开展IPTV集成播控服务等广电新媒体业务,是河北省三网融合内容集成播控平台唯一运营机构,是河北省人民群众收看新闻、综艺、电影电视剧、体育赛事等视听内容的重要渠道。公司自成立以来,充分
发挥了IPTV新媒体平台的技术优势和平台优势,积极履行主流媒体担当,深入开展主题主线和重要节点宣传,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建党一百周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等重大主题宣传中采用策划专题、上线聚合页、首页首屏推荐等方式,发挥了IPTV广电新媒体在舆论宣传和引导方面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公司未来将积极履行主流媒体责任,在持续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围绕2022年冬奥会等重大历史事件开展宣传活动,继续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视听服务。
2、立足IPTV基础业务,大力发展IPTV增值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IPTV增值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39%、
19.37%、20.25%、18.08%,各期末IPTV增值业务用户数分别为89.68万户、76.84万户、116.95万户、108.42万户,目前公司IPTV正在从IPTV基础业务收入为主迈向IPTV基础业务收入与增值业务收入并重的全新发展阶段,包括付费影视、少儿、科教、电商、健康等付费增值业务收入规模正呈不断增长,将成为未来IPTV市场规模增长的重要来源。公司将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基础内容库,增强播控平台的便捷性,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推动增值业务开展。公司与全球领先的IP授权公司PPW GROUP(以下简称“PPW”)达成内容采购合作,获得了蓝精灵、玛莎和熊、玛莎的故事、姆明山谷、奇先生妙小姐等14个少儿头部IP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商专网的独家授权且含转授权。公司成立了专门项目组,制定PPW少儿内容的运营、分销和开发方案,除在计划在本地IPTV平台上线外,还规划向国内其他省份IPTV平台、华视网聚等内容商进行输出销售。在提升影视头部内容覆盖方面,公司已与爱奇艺、优酷、腾讯(以下简称“爱优腾”)的代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加快推进爱优腾SDK专区在河北IPTV平台的上线,爱优腾SDK专区上线后,可与爱优腾视频网站同步跟播爱优腾独播、自制内容,解决影视头部覆盖不足问题。此外,公司也在与爱优腾的代理公司商谈爱优腾内容采购,采购达成后爱优腾内容可进入公司IPTV融合产品包,提高公司IPTV融合产品包的用户吸引力和粘性,提升无线传媒的IPTV增值业务收入。
3、推动IPTV视听服务向智慧家庭领域延伸,增强IPTV用户粘性随着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的到来,电视终端已经从单一的视听服务平台发展为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与此同时,面向家庭用户的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智慧社区、生活电商等新型信息消费应用也越来越成熟,这些垂直领域市场的
意义和重要性更加凸显。同时随着家庭千兆宽带网络能力的提升,使得泛视频、泛终端成为现实。
公司将力争突破单一IPTV业务边界,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智能终端等先进技术打造“云-管-端”一体化多元化的融媒体开放平台,与产业链上下游优质的合作伙伴携手深耕各个垂直市场,以服务为中心,在业务中台和数据中台之上构建起闭环运营体系,为公司未来发展带来新的成长空间。公司在智慧教育、智慧家庭与智慧社区、大健康服务领域的业务开展情况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之“11.关于募投项目/二、/(二)”中说明。
4、加强技术研发,为用户提供更优势的使用体验
新媒体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变革时期,对行业企业在信息技术研发及应用方面均提出了较高要求,技术研发及应用能力的竞争对于行业企业发展而言至关重要。公司一直重视研发能力建设,技术研发能力强大,针对三大电信运营商的个性化需求可定制IPTV电子节目菜单(EPG);针对未来的增值服务,发行人积极开发数据探针采集工具、数据模拟分析模型,目前正对智能交互式点播、“千人千面”智能化推荐、手机电视伴侣等若干方向进行研发,上述项目的研发将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提升客户黏性,并有利于新业务模式的开发,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在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公司近年来与华为、科大讯飞、亚信科技、百度等头部科技公司合作,共同推进技术创新。
四、版权获取及传播的审查机制,发行人对传播、发布的信息内容合规性的审核流程及审核要求,是否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信息内容方面的合规性风险
(一)发行人版权获取及传播的审查机制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等法律法规中对于版权相关的规定,在内部建立了较为严格的版权审核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版权管理规范》、《版权纠纷管理办法》等制度。
根据《合作方版权管理规范》,发行人在与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时,应当要求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版权相关条款,发行人有权要求合作方在提供节目介质
的同时,向发行人提供证明合作方拥有该节目版权或转授权的书面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合作方公章,证明合作方有权将节目授权给发行人使用。根据《合作方版权管理规范》,在日常运营环节,合作方须于每月月初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及更新上线片单,在接到版权方侵权告知函或律师函后,由发行人编委会办公室根据取证时间和取证材料筛查涉及侵权的合作方,通知内容运营部将侵权节目下线并与版权方联系处理侵权纠纷并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在IPTV节目版权获取及日常运营环节已建立了审查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对传播、发布的信息内容合规性的审核流程及审核要求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修订)》、《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修订)》、《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等法律法规中对于信息内容安全相关的规定,制定了《内容审核流程及规范》、《河北IPTV内容审批号规范及上线标准》等制度文件。
发行人的内容审核于其电子化审核平台“帕科IPTV融合管理平台”进行,建立了内容审核流程机制,设有以董事长、总经理牵头负责的编委会,下设编委办、内容运营部、体验审核部等内容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截至目前,发行人内容管理岗位人员约120名,其中参加了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网络视听节目审核业务培训并取得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资格的人员共42名。
根据发行人《内容审核流程及规范》、《河北IPTV内容审批号规范及上线标准》,发行人对传播、发布的信息内容合规性审核分为“技术审核+内容安全初审”“违禁片筛查+批号审查”“央视无锡基地审核”“技术审核+内容安全终审”“上线后EPG审核”等不同审核步骤,具体审核流程及要求如下:
1、技术审核+内容安全初审
“1、内容提供商(Content Provider,以下简称CP)提供的内容(以下简称CP内容)注入之后,必须提交节目入库通知单,并填写媒资名称、导演、演员、节目类型、所属CP、媒资分类、产地、审批号、版权方、可用平台。2、由CP审核人员对节目进行初审,包括技术审核、内容安全审核以及图片、编目项初审。3、审核有问题的节目,由CP审核人员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节目由CP审核人员从媒资库里删除;审核没问题的节目,提交编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办)进行下一级审核。”
2、违禁片筛查+批号审查
“1、由编委办对接编辑将《违禁片单》和《违禁艺人名单》上传到媒资系统,系统将对照《违禁片单》和《违禁艺人名单》对节目入库通知单进行自动筛查比对,系统比对后对出现在违禁片单或出现违禁艺人的节目进行标注。2、编委办对入库通知单中标注的审批号进行审查,编委办对接编辑对节目入库通知单进行一审,一审通过后由编委办总监对节目入库通知单进行二审。3、入库通知单一审或二审没通过的节目,由编委办对接编辑打回;入库通知单二审通过后的节目提交给内容运营部。”
3、央视无锡基地审核
“对于电竞、纪录片、境外引进、敏感题材等类型的节目,由内容运营部对接编辑标注审核优先级后,提交央视国际网络无锡有限公司先行审核。1、央视无锡基地审核人员对节目进行审核,包括技术审核、内容安全审核、图片和编目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提交内容运营部对接编辑。2、审核有问题的节目,由内容运营部对接编辑打回合作方驻地人员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节目由内容运营部对接编辑从媒资库里删除。3、经审核修改后没有问题的节目,由内容审核部对接编辑进行上线前的终审。”
央视无锡基地建立有敏感词库、敏感人物库、敏感影视资料片段库等,对无线传媒提供的内容进行人工1:1方式等比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视频内容及其附载的图片和文字信息。
4、技术审核+内容安全终审
“对于需由央视无锡基地审核的特定类型之外的其他节目,在‘违禁片筛查+批号审查’后由内容运营部直接审核。1、由内容运营部对接编辑对节目进行审核,包括技术审核、内容安全审核、图片和编目项审核。2、审核有问题的节目,
由内容运营部对接编辑打回合作方驻地人员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节目由内容运营部从媒资库里删除。3、经审核修改后没有问题的节目,由内容运营部对接编辑审核通过后上线。”在内容安全审核环节中,无线传媒重点关注影视内容是否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引进境外影视剧许可证等发行上映许可,并对影视内容由人工按一定的时长比例进行抽检。
5、上线后EPG审核
“1、由体验审核部对接编辑参照《河北IPTV EPG审核规范》进行电子节目指南(以下简称EPG)审核。2、EPG审核有问题的节目,由体验审核部对接编辑根据问题判断及运营分工,将图文描述或视频发到EPG审核协同微信群或合作方驻地运营微信群中,由问题相关部门或合作方驻地及时修改。”
2、审核要求
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十七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在内容审核过程中,发行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影管理条例(200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修订)》《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河北IPTV平台播出的内容(含点播内容)进行审核,河北IPTV分平台内容
和EPG均由发行人集成、审核后统一分发到三大电信运营商传输系统,未经发行人审查的内容和EPG都不能展现和播出,对三大运营商IPTV业务具有完全、统一的EPG管理和内容播出监控,做到了内容可管可控,确保信息内容合法合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符合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营造良好的网络视听生态。发行人在对点播内容的审核过程中,坚持“先审后播原则”和“审核到位原则”,重点把握的要素包括1)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2)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发行人严格执行总局对网络视听内容的内容审查标准和播出管理规定,上线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均有广电总局核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均有合法引进批号,没有以整栏目、整频道落地的境外内容,综艺、纪录片、专题片均为电视台已播出节目。
3、年度内容安全检查情况
根据广电总局按照《关于对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开展年度内容安全检查的通知》(网字[2020]251号)的要求,发行人对河北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内容安全情况进行了自我检查,并接受了河北省广播电视局的检查。发行人已经通过了河北省广播电视局的内容安全检查。2021年8月17日,河北省广播电视局出具《回复意见函》,说明:“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全国其他省市普遍运营模式开展相关业务,运营期间未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综上,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和安全传播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信息内容方面的合规性风险
发行人在信息内容方面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主要来自IPTV集成播控业务收入。河北广播电视台授权发行人独家运营IPTV集成播控业务,发行人需对播出内容负责。发行人成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并由编委会办公室、内容运营部、体验审核部、平台运维部等内设部门联合负责播出内容安全及内容上线审核监督检查管理。但发行人仍可能发生未能对部分播出内容形成有效审核情况或发行人IPTV播控系统出现技术故障,这将可能导致安全运营事故并对发行人声誉和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2、发行人主营的IPTV集成播控业务涉及视听节目版权的使用,发行人与第三方签订采购合同以避免产生纠纷。其中,为保障广大用户的良好视听体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为IPTV用户提供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播映,中广影视卫星于2019年12月1日起向发行人收取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收视费,并与发行人签订协议。虽然发行人已与中广影视卫星建立了合作关系,但仍不能排除版权风险。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措施并严格执行以防侵犯他人版权事项发生,但由于视听节目源种类和数量繁多且部分节目版权链较为复杂,仍存在因侵犯第三方版权被诉讼或仲裁的风险。若产生版权纠纷,将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和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披露了上述风险。
五、发行人开展IPTV业务时,所需要的播控设备、人员、场地、资质、无形资产等方面的具体投入情况及投入方、相关投入是否均为发行人自主投入,发行人IPTV业务资产是否完整、是否能够独立运营IPTV业务,内容供应商直接结算相关方是否实质仅借用发行人的播控集成平台和通道,发行人的实际核心竞争力及业务独立开拓能力
(一)发行人开展IPTV业务时,所需要的播控设备、人员、场地、资质、无形资产等方面的具体投入情况及投入方
1、播控设备
IPTV业务中,硬件系统主要由IPTV播控系统、内容生产及管理系统、本地编码器系统、卫星接收系统、监看系统等构成,各系统所需要的播控设备主要包括网络设备、服务器、监控电视等。截至目前河北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开展业务所需的播控设备均由无线传媒投入,投入的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万元
系统分类 | 主要设备 | 数量 | 账面原值 | 截至2021年6月30日账面价值 |
IPTV播控系统 | 服务器 | 89台 | 344.36 | 39.32 |
交换机 | 10台 | 71.01 | 4.35 | |
内容生产及管理系统 | 交换机及模块 | 17台 | 59.42 | - |
服务器 | 17台 | 232.11 | 0.19 | |
防火墙 | 2台 | 74.11 | - | |
本地编码器系统 | 当虹编码器 | 17台 | 495.95 | 15.26 |
卫星接收系统 | 卫星接收机 | 32台 | 72.05 | 30.03 |
高频头和天线 | 9台 | 5.83 | 0.90 | |
交换机 | 4台 | 20.88 | 1.04 | |
监看系统 | 监控电视 | 32台 | 16.96 | 0.85 |
IP解码云终端 | 24台 | 11.75 | 0.59 | |
刀片服务器 | 5台 | 6.41 | 0.32 | |
交换机 | 3台 | 1.70 | 0.08 | |
万象虚拟化平台 | 交换机 | 2台 | 49.06 | - |
服务器 | 10台 | 84.60 | - | |
运营商对接平台 | 交换机 | 30台 | 123.06 | 9.25 |
服务器 | 75台 | 552.61 | 46.91 | |
IPS | 6台 | 79.73 | 6.16 | |
加密系统 | 服务器 | 34台 | 100.13 | 20.19 |
交换机 | 2台 | 2.46 | - | |
网络系统 | 交换机 | 31台 | 140.73 | 7.04 |
合计 | - | - | 2,544.92 | 182.48 |
2、人员
根据无线传媒在IPTV产业链中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公司员工可分类为:
内容引进及上线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内容运营人员、销售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管理职能人员等。按照上述分类,公司的部门构建及人员投入情况具体如下表列示:
员工分类 | 部门构建 | 人员投入数量 |
内容引进及上线人员 | 编委会办公室、内容运营部、联通业务部、电信业务部、移动业务部 | 32 |
内容审核人员 | 体验审核部、内容运营部 | 32 |
内容运营人员 | 内容运营部、会员运营部 | 61 |
播控平台维护人员 | 平台运维部 | 25 |
销售人员 | 联通业务部、电信业务部、移动业务部、政企业务部 | 44 |
技术研发人员 | 技术产品部 | 30 |
管理职能人员 | 董事会办公室、投融资部、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党办室、战略规划部 | 44 |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河北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开展业务所需人员均为无线传媒投入,均与无线传媒签订了劳动合同。无线传媒的人员投入合理,能够独立开展IPTV集成播控服务。
3、场地
除常规用于员工办公的场地外,开展IPTV集成播控服务需构建机房用于布置网络设备及服务器等设备,截至目前,无线传媒已在自有房屋中自建机房,机房面积320平方米;除自建机房外,无线传媒还向第三方租用机柜,可满足IPTV集成播控业务需求。
4、资质
2021年4月30日,广电总局核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同意河北广播电视台开展IPTV集成播控服务的批复》(广电审[2021]178号),同意河北广播电视台开展IPTV集成播控服务。根据该批复,广电总局向河北广播电视台换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号:0307211),相应增加了IPTV业务相关内容。河北广播电视台目前持有的现行有效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证载信息如下:
开办单位 | 发证单位 | 许可业务名称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限 |
河北广播电视台 | 广电总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IPTV | 2021年6月27日 | 2021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7日 |
根据河北广播电视台向发行人出具的现行有效的《授权书》及河北广播电视台与发行人签署的现行有效的《业务合作协议》,河北广播电视台授权发行人为河北广播电视台所持有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项下IPTV业务的独家IPTV集成播控服务相关的经营性业务;授权期限“至河北广播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到期未能延展或被终止之日止长期有效”。
5、无形资产
为保证IPTV业务系统的运营,公司以自研方式构建了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此外,无线传媒还自行采购软件用于IPTV集成播控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营。上述无形资产均为发行人自主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专利
序号 | 专利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主要用途 |
1 | 实用新型 | 一种内置5G通信模块的IPTV机顶盒 | ZL201921622025.X | 用于研究基于5G网络的IPTV信号传输情况 |
2 | 实用新型 | 一种新型电视电脑一体机 | ZL201921617249.1 | 用于研究一体机的人机交互体验 |
3 | 实用新型 | 一种可伸缩的电视遥控器 | ZL201921643190.3 | 研究一种便携美观的机顶盒遥控器用于升级现有用户遥控器 |
序号 | 专利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主要用途 |
4 | 实用新型 | 一种新型MR设备 | ZL201921617266.5 | 通过该设备进行混合现实(MR)应用场景的研究与应用开发 |
5 | 外观设计 |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机顶盒及电视(1) | ZL201830209244.X | IPTV3.0产品各UI界面交互设计应用 |
6 | 外观设计 |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机顶盒及电视(2) | ZL201830209255.8 | |
7 | 外观设计 |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机顶盒及电视(3) | ZL201830209251.X | |
8 | 外观设计 |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机顶盒及电视(4) | ZL201830209256.2 | |
9 | 外观设计 |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机顶盒及电视(5) | ZL201830209254.3 | |
10 | 外观设计 |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机顶盒及电视(6) | ZL201830208290.8 | |
11 | 外观设计 |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机顶盒及电视(7) | ZL201830208319.2 | |
12 | 外观设计 |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机顶盒及电视(8) | ZL201830208305.0 | |
13 | 外观设计 |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机顶盒及电视(9) | ZL201830208799.2 | |
14 | 外观设计 |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机顶盒及电视(10) | ZL201830208304.6 | |
15 | 外观设计 |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机顶盒及电视(11) | ZL201830209249.2 |
(2)软件著作权
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主要用途 |
1 | 直播频道媒体节目录制软件V1.0 | 2015SR171070 | 获取节目单;接收网络流;存储媒体数据 |
2 | EPG展示系统V1.0 | 2015SR171756 | 通过接口获取直播频道、点播内容、回放频道列表、直播、点播、回放播放等功能。便于在电视机上对节目进行收藏、加入书签、搜索,实现交互电视的功能 |
3 | EPG专题制作工具软件V1.0 | 2015SR169797 | 本软件包括专题制作、专题推荐、分地市跑马灯管理、点播分类管理、将修改的EPG模板内容通过规范接口下发等功能 |
4 | IPTV用户数 | 2015SR170548 | 对IPTV的用户数据、收视数据(直播数据、直播 |
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主要用途 |
据分析系统V1.0 | 分时数据、直播节目数据、影片数据、点播数据、回看数据、连续剧数据、页面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 ||
5 | IPTV智能机顶盒安卓桌面系统V1.0 | 2015SR169880 | 本软件实现了IPTV智能机顶盒安卓桌面系统。此系统分为客户端和管理端两部分。客户端为安装在IPTV智能机顶盒终端的APK程序,负责机顶盒统一桌面的展现。管理端负责客户端桌面主题的定制,包含推荐位的管理、增值应用的集成接入 |
6 | 媒体文件基于重编码结合拷贝算法的剪切合并编辑软件V1.0 | 2015SR170122 | 本软件由音频视频的剪切合并、播放器、交互界面三部分组成。音视频剪切合并模块主要完成音频视频流的重编码、拷贝等工作,实现音视频流的剪切与合并等编辑工作。播放器模块主要是提供给使用者直观音视频感受,方便使用者准确的选择需要处理的播放时间。交互界面模块主要用于显示用户的处理选择以及软件的处理结果 |
7 | 增值业务管理系统V1.0 | 2016SR055509 | 对增值业务产品进行管理,负责IPTV平台增值内容播放时的二次鉴权。增值业务管理系统提供白名单功能,对白名单内账户的二次鉴权放行,另外系统提供儿童锁功能,防止儿童的误订购行为 |
8 | CMS网站内容管理平台(简称CMS内容管理平台)V1.0 | 2016SR055405 | CMS网站内容管理平台,作为河北IPTV业务运营支撑系统中的一个基础平台,负责对IPTV互联网门户,IPTV手机门户,IPTV行业EPG门户等三大门户的内容运营提供基础的平台功能。包括门户站点管理、栏目管理、信息发布、信息审核、模板管理、系统角色管理、用户管理、媒资管理等等 |
9 | 安卓版EPG展示系统V1.0 | 2016SR054279 | 安卓版EPG展示系统基于JavaEE平台,采用Web技术开发,系统封装了华为基础业务平台的API接口,对前端EPG界面提供统一的接口服务,为用户提供一致的界面、良好的服务 |
10 | 电视应用管理系统V1.0 | 2016SR054548 | 电信版IPTV采用华为的安卓智能盒子,智能盒子的应用大大扩展了IPTV EPG的能力,可以使WEB版EPG和安卓本地APK应用无缝结合。为了实现广电对机顶盒上APP应用的内容审核,开发了电视应用管理系统 |
11 | 行业EPG管理平台V1.0 | 2016SR055162 | 行业EPG管理平台弥补了IPTV一套EPG公众模板的不足,可以对不同的企业提供不同的EPG模板,并可以方便地跟企业自己的业务系统实现对接,将企业内部的文化宣传、业务培训、甚至是 |
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主要用途 |
核心的业务运营系统搬到电视上来,使企业能够完全定制自己内部用户使用的企业电视。行业EPG管理平台扩展了运营商侧EPG服务器的能力,同时提高了广电侧对EPG掌控的灵活性 | |||
12 | 电信宽带电视展示平台V2.0 | 2018SR101384 | 通过接口获取直播频道、点播内容、回放频道列表、直播、点播、回放播放等功能。便于在电视机上对节目进行收藏、加入书签、搜索,实现交互电视的功能 |
13 | 微信电视展示平台V2.0 | 2018SR101391 | 微信电视以运营商的微信公众号为载体,实现手机端和电视端的互动和导流,连接人与人、人与信息、人和商品;功能包含遥控器、智能EPG、语音搜索、社交分享、直播互动、精准广告电商等功能,为用户提供“手机控制、电视观看”和“电视展示、手机购买”的娱乐生活新体验 |
14 | BI统计分析-IPTV实时数据上报系统V1.0 | 2018SR102164 | 系统实现海量、多源、异构数据采集、汇聚、整合,从用户、内容、收视、订购、EPG、专题等维度进行实时和历史统计分析,提供业务运营分析指标报表,为新媒体业务运营和决策提供重要数据参考 |
15 | 移动宽带电视展示平台V2.0 | 2018SR101419 | 通过接口获取直播频道、点播内容、回放频道列表、直播、点播、回放播放等功能。便于在电视机上对节目进行收藏、加入书签、搜索,实现交互电视的功能 |
16 | 电信SP-视频增值业务展示平台V1.0 | 2018SR100803 | 随着河北IPTV用户规模急速增长,为了增加用户的黏性,在提供免费内容的同时,大量引入更多丰富的内容为了内容的方便管理开发内容汇聚系统,各内容提供商通过内容汇聚系统上传内容,公司内容运营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各内容提供商进行内容分发与编排运营 |
17 | 行业应用美丽乡村展示平台V1.0 | 2018SR128508 | 加入新农村建设的特色内容包括聚焦三农、三农人物、农村电商、农村教师等功能,为广大的农民用户提供一个可收看电视可应用服务的平台 |
18 | BI统计分析-移动宽带电视数据分析系统V1.0 | 2019SR0174620 | 分为新型EPG采集探针、日志分析处理平台、报表查询后台三大模块。功能包括开机用户数,直播数据查询,直播分天统计,直播分时多天对比,直播节目数据查询,点播一级栏目排行,点播收视来源,影片收视来源,剧集收视来源,搜索数据查询,专题数据查询,专题点播排行,页面访问排行,首页点击查询,增值页面查询,增 |
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主要用途 |
值点播数据查询等 | |||
19 | IPTV会员管理系统V1.0 | 2019SR0185388 | IPTV会员管理系统,作为河北IPTV业务运营支撑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负责对全省IPTV用户信息进行采集管理以及积分商城的管理。系统采集用户IPTV收视数据、订购数据,统计用户的观影时长以及订购记录,计算用户的活跃值、勋章、积分等信息 |
20 | 电信电视展示平台V3.0 | 2019SR0172552 | 采用JAVA技术,通过机顶盒在电视机屏幕上进行页面的展示、节目的播放。功能有:四屏同看、九屏导视,在线第三方支付、语音搜索、千人千面,通过接口获取直播频道、点播内容、回放频道列表、直播、点播、回放播放等功能 |
21 | 电信政企酒店定制版EPG生成平台V1.0 | 2019SR0185345 | 通过酒店定制版配置工具,酒店人员能够自己添加定制化的内容,包括图片素材和文字素材,配置栏目和酒店特色服务介绍,完成后将生成好的页面包发给开发人员测试后就能直接上线 |
22 | 马赛克导航系统V1.0 | 2019SR0169764 | 马赛克导航系统通过分析实时收视数据,获取收视率最高的多个直播频道,以马赛克导航的形式展现给用户,让用户以更直观的方式观看当前热点直播频道,从而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直播频道。同时,可以通过马赛克管理工具将某些直播频道固定到马赛克导航的指定位置上 |
23 | 智能推荐系统V1.0 | 2019SR0169767 | 智能推荐系统,实现内容在电视端和移动端的自动化编排和智能化运营,通过多种智能推荐形式来提升用户的粘性,带动用户的消费,从而促进IPTV业务的持续发展 |
24 | BI统计分析大数据平台V2.0 | 2020SR0395483 | 分为新型EPG采集探针、日志分析处理平台、报表查询后台三大模块。功能包括IPTV用户数据、收视数据、订购数据、实时数据等 |
25 | 节目版权管理系统V1.0 | 2020SR0387905 | 版权信息库、版权材料管理、版权预警管理、入库通知单管理、入库单预挑片管理、入库通知单审核、违禁片库、独家版权库、片源排重 |
26 | 视频内容技审系统V1.0 | 2020SR0388126 | 系统主要分为用户直接操作的管理界面、技审组件集群两个部分 功能包括:技审参数配置、性能指标监控、任务调度、日志管理、自审和终审管理技审系统展示、技审总调度、技审能力组件、技审结果汇聚能力接口 |
27 | 业务监控系 | 2020SR0388132 | 业务监控系统是针对IPTV相关业务的以拓扑图为 |
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主要用途 |
统V1.0 | 监控视角的可视化的监控系统,从而快速、直观的定位系统故障部件,实时的监测系统及各部件运行状态及性能情况 | ||
28 | EPG问题跟踪管理系统V1.0 | 2020SR0387329 | 为了对EPG产品审核、测试、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地管理以及对各类用户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有效地收集和采纳,并跟踪问题处理的进度,特提出开发“EPG问题跟踪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的应用,还将促进EPG审核部门、各业务部门、技术部门以及CP、SP厂商的高效协作,最终保障IPTV产品的稳定运营,促进IPTV产品的更加完善 |
29 | 微信电视小程序V1.0 | 2020SR0387929 | 微信电视小程序,作为河北IPTV业务运营支撑系统中的一个辅助小程序,依托微信小程序官方平台,为全省IPTV用户提供了在手机端随时随地获取影视资讯的便利,同时又可遥控IPTV机顶盒。通过在小程序端绑定用户的机顶盒操作,用户不仅可以把微信电视小程序当做遥控器使用,更可以直接在手机端投屏自己喜欢的影视内容到电视端观看。小程序为用户提供了详细的分类,播放记录,收藏,搜索等功能,便于用户快速寻找目标内容 |
30 | 灵犀视听app(Android版)V1.0 | 2020SR1513894 |
31 | 自助数据提取系统V1.0 | 2020SR1654031 | 自助数据提取系统依托大数据平台对外提供的能力,将与大数据平台进行对接,通过智能化处理,把大数据平台能力更智能的体现出来。自助数据提取系统将很多需要开发人员进行开发的工作直接交有运营人员通过系统直接查询,减少了工作流程,极大的提高数据提取速度与效率 |
32 | 机顶盒测试管理系统V1.0 | 2020SR1660108 | 机顶盒测试管理系统,以DRM功能适配为切入口,收集运营商所有型号机顶盒,进行机顶盒登记和DRM适配信息记录,采集机顶盒各项配置参数指标。为后续各种EPG增值产品界面的错误定位和机顶盒兼容性适配提供保障 |
33 | 灵犀时光app(Android版)V2.0 | 2021SR1212772 | 灵犀时光APP可以通过绑定灵犀音箱和IPTV账号实现语音遥控IPTV机顶盒,并为音箱配置网络,为用户提供了语音操控IPTV机顶盒的智能视听体验。此软件为Android版 |
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主要用途 |
34 | 灵犀时光app(iOS版)V2.0 | 2021SR1212770 | 灵犀时光APP可以通过绑定灵犀音箱和IPTV账号实现语音遥控IPTV机顶盒,并为音箱配置网络,为用户提供了语音操控IPTV机顶盒的智能视听体验。此软件为iOS版 |
(3)外购软件
截至目前,无线传媒开展IPTV业务所需的软件均由公司自主投入,主要采购的用于IPTV业务的软件类型及功能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软件名称 | 主要用途 | 账面原值 | 截至2021年6月30日账面价值 |
DRM系统 | 用于加密保护IPTV平台上的内容版权 | 1,811.05 | 407.30 |
内容集成及播控平台软件 | IPTV内容接收及下发 | 856.60 | 53.84 |
虚拟化平台 | 虚拟化软硬件 | 345.99 | 235.57 |
IPTV用户大数据管理及运营系统 | 数据分析 | 304.72 | 143.89 |
IPTV媒体云平台及内容生产系统 | 内容收录等生产环节 | 299.19 | - |
信号监测切换系统 | 直播信号检测 | 111.79 | 71.74 |
综上,发行人从事IPTV业务相关的播控设备、人员、场地、无形资产等生产要素均为自主投入,从事IPTV业务所需的资质已经河北广播电视台独家授权,发行人资产完整,能够独立运营IPTV业务。
无线传媒的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已签署了《关于保障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
“一、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将保证发行人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人保持独立;
二、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的合法利益;
三、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向本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资金支持;
四、本企业同意,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及时、足额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无线传媒的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已签署了《关于保障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
“一、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单位将保证发行人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本单位及本单位关联人保持独立;
二、本单位承诺不利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的合法利益;
三、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向本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资金支持;
四、本单位同意,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及时、足额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内容供应商直接结算相关方是否实质仅借用发行人的播控集成平台和通道
2010年7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明确了由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电信运营商合作为终端用户提供IPTV服务的架构。IPTV基础业务中,河北电信、河北联通对爱上传媒进行直接结算,但爱上传媒所传输的直播频道信号由该合作方将内容向无线传媒传输后,无线传媒还需对直播信号进行转编码等技术处理,将信号集成至EPG界面供终端用户选择观看;且在信号播放过程中,无线传媒需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看,以保证不会出现信号中止、花屏、断帧等播出异常状况。
IPTV增值业务中,河北电信对增值业务内容供应商进行直接结算,但IPTV增值业务运营的核心环节仍由无线传媒开展。发行人结合用户偏好、视听市场热点等因素,自主决策对接的内容供应商及引入的视听内容,对拟引入的视听内容进行意识形态导向、版权合规、内容完整性等多方面质量审查,在完成转码等技术对接工作后将视听内容形成简介、标签并录入媒资库。内容运营部对媒资库中各类视听内容进行商业价值判断,并通过专题策划等形式,制作增值业务产品包并确定销售价格,供终端用户订购。
因此,虽然部分内容供应商由电信运营商直接进行结算,但无线传媒作为“三网融合”政策下河北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运营方,集成了合作方提供的内
容资源,并完成了EPG设计、播出质量保证、版权保护、计费系统对接、增值内容运营等关键环节,通过自主运营使得所采购内容版权产生了更大的经济效益,电信运营商直接结算内容供应商,系IPTV产业链各方商业谈判形成的一种特定合作模式,未改变产业链整体格局以及各参与方的具体分工,不属于仅借用发行人的播控集成平台和通道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实际核心竞争力
除在本问询函回复之“1.关于IPTV业务。/二、/(二)IPTV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中所说明IPTV业务相较于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商业视频网站等其他类型新媒体的核心竞争力外,发行人自身的实际核心竞争力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策优势
发行人运营的IPTV内容集成运营业务等广电新媒体业务,受《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工作深入开展的通知》、《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三网融合政策重点支持。政策的支持有助于发行人所处行业经营模式逐渐规范、盈利模式更加清晰,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基础环境,有助于保证发行人持续向好发展。
2、区域内竞争优势
根据广电总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发行人主营的IPTV内容集成运营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央总播控平台及省级播控分平台的管理模式,各省级地区均由各省级广播电视台直接开展或者授权控股子公司开展,在区域内部基于本地IPTV分平台开展相关经营性业务,不可跨区域竞争;截至目前,河北省人口总量超7,000万人,巨大的人口基数为公司提供了众多的受众群体。因此,发行人IPTV内容集成运营业务等广电新媒体业务整体上在河北地区内具有竞争优势,发展趋势良好。同时,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经营性业务运营许可是由河北广播电视台排他性授予无线传媒,无线传媒作为河北唯一合法的IPTV集成播控运营商,在河北省具有独特的竞争地位。
3、人才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坚持内部人才建设、培养以及外部人才合作并重的人才发展战略。公司围绕“选、用、育、留”四个方面,形成了一套良好的机制,从招聘配置、培训开发,到绩效管理、薪酬福利都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形成了高素质的技术团队、成熟稳
定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具有突出的人才优势。公司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前瞻性的视野,能够根据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及时、高效地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发展战略,保证公司运营管理模式的专业、高效及可持续。公司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各部门职责清晰明确,保证各个环节正常高质量运行。
截至2021年6月末,硕士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比达17.49%;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比达95.97%。公司已在技术、内容、运营、市场等方面,形成了丰富的人才储备。未来,公司将继续结合内部培养和外部招聘相结合的方式,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开发与市场人力资源保障。在内部培养方面,公司会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的培养、评价和监督机制,以进一步培养和留住人才。在外部招聘方面,公司将制订长期人才招聘策略,建立相应的人才信息库,并在薪酬与职业发展方面提供有吸引力的组合方案以吸引人才的加入。
4、创新优势
(1)技术创新优势
公司技术研发能力强大,针对三大电信运营商的个性化需求可定制IPTV电子节目菜单(EPG);针对未来的增值服务,发行人积极开发数据探针采集工具、数据模拟分析模型,目前正对智能交互式点播、“千人千面”智能化推荐、手机电视伴侣等若干方向进行研发,上述项目的研发将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提升客户黏性,并有利于新业务模式的开发,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在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公司近年来与华为、科大讯飞、亚信科技、百度等头部科技公司合作,共同推进技术创新。
(2)业态创新优势
公司规划未来业务将突破单一IPTV业务边界,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智能终端等先进技术打造“云-管-端”一体化多元化的融媒体开放平台,与产业链上下游优质的合作伙伴携手深耕各个垂直市场,以服务为中心,在业务中台和数据中台之上构建起闭环运营体系,为公司未来发展带来新的成长空间。截至目前,公司已在智慧教育、智慧家庭与智慧社区、大健康服务等领域进行布局,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11.关于募投项目。/二、/(二)”。
(四)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开拓能力
在IPTV产业链上各参与方分工合作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服务的整体产业格局下,无线传媒独立完成EPG管控、计费系统对接、内容审核及运营等核心环
节。经过近十年的持续技术研发和生产实践,公司已形成自主核心技术,与内容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河北省内三大电信运营商的专用网络,为河北省内超过1,500万终端用户提供视听服务。此外,发行人拟通过实施智能超媒业务云平台项目,拓展业务形态,尝试开展To B(面向企业)、To G(面向政府)业务,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经营可持续性。因此,发行人的业务具备独立开拓能力。
六、2020年9-12月与河北联通IPTV增值业务的交易金额,当期不确认收入、后期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合规性,相关成本费用的具体结转情况及会计处理合规性
(一)与河北联通IPTV增值业务的交易金额
发行人与河北联通于2019年签署《视听类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9月1日到2020年8月31日止。上述协议到期后,由于双方一直在进行磋商,未签署新协议,故河北联通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5月暂缓了与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基础业务的结算付款。直到2021年8月31日双方签署了《视听类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9月1日到2021年8月31日止。按照发行人与河北联通于2021年8月31日签署的协议约定结算规则计算,发行人在2020年9-12月、2021年1-6月与河北联通产生的IPTV增值业务交易金额分别为902.01万元、1,347.92万元。发行人按照联通侧增值业务协议、内容供应商版权采购协议等对内容合作商的分成成本进行暂估,2020年9-12月确认了营业成本582.95万元、2021年1-6月确认了存货800.29万元。
(二)当期不确认收入、后期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合规性
1、收入确认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一条:“根据本准则,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二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在签订合同并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的,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公司IPTV基础业务、IPTV增值业务具体收入确认方法如下: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每月根据客户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确认收入,若当月未取得客户提供的结算数据,在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根据客户计费系统和本公司大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暂估确认收入,在实际结算时予以调整。
由于发行人与河北联通签署的《视听类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于2020年8月31日到期,截止2021年6月30日,仍未签署新的协议,也未达成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合同,且交易价格也未确定,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故发行人未确认2020年9-12月、2021年1-6月的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与河北联通于2021年8月31日签署了《视听类增值业务合作协议》,服务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发行人未确认2020年9-12月、2021年1-6月的收入,系在上述报告期内未达成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合同,且交易价格也未确定,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发行人应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签署新的协议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并非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故签署新协议并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发行人在签署协议后未对报告期内的收入进行调整。2021年8月31日签署的协议满足上述准则规定的5个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与合同相关2020年9-12月增值业务服务、2021年1-6月增值业务服务应于2021年8月确认收入。
2、非经常性损益认定事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在实际业务中,由于谈判的复杂性和合同签署流程的复杂性,在协议到期后,发行人与运营商协议的重新签订用时较长,通常会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不会出现服务期开始年度与协议签署年度不同的情况。由于发行人跨年度签署协议,并在将收入确认在签署年度的情况具有偶发性且其性质特殊,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故2020年9-12月份增值业务对应的收入当期不确认收入、在后期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处理,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
2021年1-6月,发行人增值业务收入期间及合同签署日属于同一年度,不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发行人2021年度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故2021年1-6月增值业务产生的收入在2021年度财务报表中计入经常性损益。
(三)相关成本费用的具体结转情况及会计处理合规性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发行人与河北联通尚未续签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但是发行人与内容合作商签署内容合作协议尚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合作商按照签署的协议正常履行了其义务,企业为此项业务的开展已经发生了一定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发行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均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有关,相关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应该确认为一项资产,否则应该在成本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2020年9-12月成本费用的具体结转情况及会计处理合规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河北联通尚未续签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也未达成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合同,发生的相关成本是否能够收回具有重大不确定,不满足确认合同履约成本的全部条件,故发行人在成本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截止报告日,发行人未取得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表明相关成本能够收回。发行人按照已执行完毕的联通侧增值业务协议、内容供应商版权采购协议等对内容合作商2020年9-12月的分成成本进行暂估,并根据暂估的金额确认了营业成本582.95万元。发行人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2021年1-6月成本费用的具体结转情况及会计处理合规性
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与河北联通已于2021年8月签署了新的增值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
日。发行人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批准报出审计报告日前取得了确凿证据,表明2021年1-6月期间,河北联通应与发行人结算的金额高于发行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金额,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发行人发生的相关成本满足准则规定的将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一项资产的条件,故发行人按照联通侧增值业务协议、内容供应商版权采购协议等对2021年1-6月内容供应商分成成本进行暂估,暂估金额为800.29万元,列报在存货科目。发行人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IPTV基础业务中是否含点播业务,如有,说明基础业务中点播与增值业务的差异
为满足用户的视听需求,无线传媒在IPTV基础业务中,除提供广播电视频道的直播信号外,还设置了点播内容基础片库,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点播内容,该片库中主要包括电视剧、电影、纪录片等内容,用户观看该片库中的内容时无需额外付费。无线传媒为IPTV基础业务用户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点播内容一方面可以提升IPTV基础用户粘性,另一方面可通过基础片库的投放培养用户的点播习惯,为IPTV增值业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用户习惯培育作用。
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中点播的差异主要在于,增值业务中的点播视听节目内容更加丰富多元,通常为头部优质内容或热点内容,可产生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无线传媒专门成立编委会办公室、内容运营部、会员运营部等部门,根据市场热点、终端用户需求、视听内容的历史点播记录动态调整增值业务内容库与基础业务片库的构成。
八、结合发行人与电信运营商、业务资质方、版权内容方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授权期限),说明发行人与各合作主体(客户、供应商、业务资质方)的分成比例确定方法、各期调整情况及原因、与市场价格的差异及其合理性和公允性,各渠道各类用户选择和播放中央各频道、各省级卫视、河北省本地地面频道、数字及特色频道版权内容的时长及对应版权金额,相关时长和金额如何归集并保证准确,与版权供应商是否存在结算差异或纠纷,如何确保终端客户来源渠道及对应分成金额的准确性,与电信运营商及其他终端客户来源方是否存在结算差异或纠纷
(一)结合发行人与电信运营商、业务资质方、版权内容方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授权期限),说明发行人与各合作主体(客户、供应商、业务资质方)的分成比例确定方法、各期调整情况及原因、与市场价格的差异及其合理性和公允性
1、发行人与电信运营商
报告期内,无线传媒已与河北省内三家电信运营商均建立了IPTV业务合作关系。根据公司与电信运营商签订合同中对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行业产业链分工惯例,公司在IPTV业务链中承担集成播控平台运营方职责,主要负责IPTV视听节目内容的评估与引入和统一集成;直播节目的信号接收、集成、编转码处理和输出;电子节目指南(EPG)的设计与管理;与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电信运营商IPTV信号传输的对接等工作。电信运营商在IPTV业务链中主要负责将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提供的IPTV视听节目信号通过专用网络传输至终端用户,同时负责终端用户管理、终端用户业务受理、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用户服务及日常维护等工作,负责向终端用户收取基础业务服务费、增值业务服务费、安装相关服务费用等。
终端用户通过与电信运营商签订合同办理IPTV相关业务,由电信运营商负责终端用户业务受理、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工作。终端用户在支付IPTV基本视听服务费用之后即可收看基础业务中的直播、点播节目内容;通过购买付费点播内容可收看电影、综艺、音乐、特色频道等付费增值服务节目内容。
基于上述分工合作情况,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电信运营商为长期合作共同为终端用户提供IPTV服务。无线传媒已与三家电信运营商均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协议期限为1年或2年,并制定了相应的自动续期条款。协议约定,IPTV基础业务中,无线传媒按照每月每用户固定价格模式向电信运营商收取服务费;IPTV增值业务中,无线传媒按照终端用户点播增值业务内容的具体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向电信运营商收取服务费。无线传媒与电信运营商关于业务合作中的定价系参考电信运营商与其他省份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的定价,结合电信运营商与无线传媒在合作关系中所投入的具体资源等因素,协商谈判确定。报告期内,无线传媒与电信运营商合作关系的定价情况已申请豁免披露。
经查询公开信息,无线传媒同行业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均未披露与电信运营商的定价情况,无法直接对比。无线传媒与同行业可比公司IPTV基础业务的用户数量、单价、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 | 期间 | IPTV基础业务收入(万元) | 月均用户数 (万户) | 基础业务户均创收(元/月) |
重数传媒 | 2021年1-6月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2020年 | 10,871.11 | 476.39 | 1.90 | |
2019年 | 11,741.69 | 460.82 | 2.12 | |
2018年 | 11,261.91 | 378.17 | 2.48 | |
海看股份 | 2021年1-6月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2020年 | 75,796.32 | 1,459.13 | 4.33 | |
2019年 | 71,195.25 | 1,396.27 | 4.25 | |
2018年 | 55,969.75 | 1,140.89 | 4.09 | |
发行人 | 2021年1-6月 | 26,390.24 | 1,539.63 | 2.86 |
2020年 | 48,951.39 | 1,489.44 | 2.74 | |
2019年 | 43,416.05 | 1,360.74 | 2.66 | |
2018年 | 35,322.25 | 1,059.10 | 2.78 |
重数传媒2018年至2020年IPTV基础业务户均创收分别为2.48元/月、2.12元/月及1.90元/月,低于发行人基础业务户均创收,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系重数传媒基础业务分成比例较低的套餐用户数量增长较快,以及部分用户从早期单户基础业务分成金额较高的套餐转移至近期基础业务分成比例较低的套餐所致。重数传媒发展初期提供的增值内容占比较少,主要收入来源为IPTV基础业务,从电信运营商获得单户基础业务收入金额较高。随着市场发展及用户消费习惯的变化,重数传媒出于扩大用户基数以及发展增值业务考量,与运营商协商后推出了包含IPTV业务的中、低端套餐,在上述套餐中公司基础业务单用户分成金额较少,同时由于中、低端套餐新用户的增加及高端套餐用户向中、低端套餐的迁移,导致其拉低重数传媒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
海看股份2018-2020年IPTV基础业务户均收入分别为4.09元/月、4.25元/月及4.33元/月,高于发行人基础业务户均创收金额,呈上升趋势。海看股份IPTV基础业务与运营商间的结算价格已申请豁免披露,与发行人户均创收差异主要系地区差异所致。各省IPTV集成播控平台基础业务与运营商具体结算单价由双方通过商业谈判协商确定,由于不同地区IPTV、有线电视、OTT等服务商之间渗透率及竞争情况存在差异,定价及分成策略会根据地区情况做出适应性调整,总体来看基础业务户均收入呈增长趋势,与发行人基本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无线传媒基础业务的户均创收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具有可比性及合理性。
2、发行人与业务资质方
河北广播电视台是运营河北省内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业务资质方,并持有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河北广播电视台已签署《授权书》,授权无线传媒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项下IPTV业务的独家负责IPTV集成播控服务相关的经营性业务。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书出具之日至河北广播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到期未能延展或被终止之日止长期有效。
经参考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及考虑河北广播电视台在行使对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管理职能时的管理成本等综合因素,无线传媒与河北广播电视台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协议期限为3年,协议中约定河北广播电视台收益分成以无线传媒从电信运营商处取得的IPTV业务基础收视费分成收入的1%计算,该分成比例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变化。该定价与市场价格的差异、定价公允性分析详见“问题3.关于关联交易/二”中说明。
3、发行人与版权内容方
发行人与版权内容方的合作模式为由版权内容方负责提供直播信号或点播资源,经无线传媒对版权内容进行内容审核、生成简介及标签、转编码等技术动作后通过电信运营商专用网络向终端用户传输。
无线传媒对版权内容的采购主要分为固定金额采购模式和运营收入分成模式。对于固定金额采购模式,公司与版权方主要依据合同约定的固定金额进行结算;对于运营收入分成模式下的版权采购,公司业务部门根据与运营商结算的具体金额、与版权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及与版权方的分成比例等信息,计算出应向版权方供应商结算的具体金额,经双方逐月确认后记载于结算单中。无线传媒与内容供应商签署的协议期限通常为1年或2年,协议到期后若双方仍保持业务合作则续签协议。无线传媒与各类内容供应商的分成比例、结算方式等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业务类别 | 节目内容 | 合作方 | 分成比例 | 结算方式 | 市场价格及差异合理性 |
基础业务-直播节目 | 央视3、5、6、8频道 | 中广影视卫星 | 3,500万元/年,超出一定规模用户数后,对超出部分按户额外收费 | 由无线传媒向中广影视卫星结算 | 海看股份: 2020年采购金额为4,811.32万元;2019年采购金额为3,616.35万元; 无线传媒与海看股份采购价格处于可比区间内 |
央视其他主要频道及其他省级卫视频道 | 爱上传媒 | 按照每期限内固定金额结算 | 1、联通侧及电信侧:爱上传媒分成收入由运营商直接向爱上传媒进行支付; 2、移动侧:运营商向无线传媒支付,然后由无线传媒向爱上传媒支付 | 因各省及不同运营商之间对爱上传媒的结算方式均存在差异,同行业信息获取受限 | |
河北省本地地面频道版权内容 | 河北广播电视台 | 1、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按照IPTV基础业务收入的1%分成; 2、2021年6月2日后:按照IPTV基础业务收入的2%分成 | 由无线传媒向河北广播电视台结算 | 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3.关于关联交易。/三、/(二)”中相关内容 |
基础业务-点播节目 | 影视剧、电影、纪录片、少儿等节目内容 | 浙江岩华、北京普信、快乐阳光等 | 按照协议约定的单户金额与内容覆盖用户数计算 | 由无线传媒向各合作方结算 | 采购的版权内容不完全一致,不属于通用产品,不存在可以对比的市场价格 |
增值业务-点播节目 | 影视剧、电影、纪录片、少儿、综艺、音乐等节目内容 | 快乐阳光、金胡桃科技、华视网聚等 | 按照IPTV增值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进行分成 |
数字及特色频道版权内容 | 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等 | 按照协议固定金额结算 | 由无线传媒向数字频道版权方结算 | 未查询到同行业公司对数字及特色频道版权采购内容的价格信息 |
公司制定了详细的版权采购流程,一般按年度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采购。公司版权采购的基本流程为:①业务部门及编委会办公室结合IPTV业务收入情况、终端用户需求、版权市场变化情况、上一年度运营商考核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版权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并提交版权委员会审议;②年度版权采购计划通过版权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复;涉及重大合同采购金额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③年度版权采购计划通过批准后,编委会办公室将开展具体版权引入工作,根据市场版权代理情况发送评审会召开的相关时间、地点信息及评审条件,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准备应答材料及版权节目片单参与评审;④经评审确定供应商后,进入商务谈判环节,双方就基础包价格和增值包比例等关键结算条款进行谈判;⑤谈判完成后,双方签署版权采购合同,后续由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相关节目内容,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与供应商进行结算付款。若业务实施过程中需新增版权采购内容,公司也将视版权采购的规模情况履行相应的审议及外部招标、评审流程。公司采购价格履行了公司程序,采购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二)各渠道各类用户选择和播放中央各频道、各省级卫视、河北省本地地面频道、数字及特色频道版权内容的时长及对应版权金额,相关时长和金额的归集方法,与版权供应商是否存在结算差异或纠纷,如何确保终端客户来源渠道及对应分成金额的准确性,与电信运营商及其他终端客户来源方是否存在结算差异或纠纷
1、各渠道用户选择和播放中央各频道、各省级卫视、河北省本地地面频道、数字及特色频道版权内容的时长及对应版权金额,相关时长和金额的归集方法
(1)用户观看时长的统计及归集方法,用户选择和播放中央各频道、各省级卫视、河北省本地地面频道、数字及特色频道版权内容的时长统计
无线传媒在EPG管理系统中加入可记录终端用户的用户ID、观看频道、开始及结束时间等信息的工具,并通过该工具将信息录入到大数据系统中存储管理。报告期各期内,按照三家电信运营商区分,用户选择和播放中央各频道、各省级卫视、河北省本地地面频道、数字及特色频道版权内容的时长如下:
①2021年1-6月
单位:亿小时
版权内容 | 中国移动 | 中国电信 | 中国联通 | |||
播出时长 | 占比 | 播出时长 | 占比 | 播出时长 | 占比 | |
中央各频道 | 6.82 | 51.94% | 8.11 | 53.71% | 8.15 | 54.00% |
外省省级卫视 | 2.10 | 15.98% | 2.10 | 13.93% | 3.17 | 21.01% |
河北省本地省级频道 | 2.12 | 16.15% | 1.83 | 12.09% | 2.02 | 13.37% |
河北省本地县市频道 | 0.21 | 1.58% | 0.21 | 1.39% | 0.18 | 1.22% |
数字及特色频道 | 0.12 | 0.89% | 0.34 | 2.24% | 0.42 | 2.78% |
点播内容 | 1.77 | 13.46% | 2.51 | 16.62% | 1.15 | 7.63% |
合计 | 13.13 | 100.00% | 15.10 | 100.00% | 15.10 | 100.00% |
②2020年度
单位:亿小时
版权内容 | 中国移动 | 中国电信 | 中国联通 | |||
播出时长 | 占比 | 播出时长 | 占比 | 播出时长 | 占比 | |
中央各频道 | 13.64 | 51.50% | 18.62 | 54.69% | 18.86 | 56.46% |
外省省级卫视 | 4.34 | 16.37% | 4.98 | 14.63% | 7.77 | 23.27% |
河北省本地省级频道 | 2.98 | 11.24% | 3.11 | 9.13% | 3.07 | 9.18% |
河北省本地县市频道 | 0.39 | 1.47% | 0.45 | 1.33% | 0.42 | 1.27% |
数字及特色频道 | 0.22 | 0.84% | 0.65 | 1.90% | 0.89 | 2.66% |
点播内容 | 4.92 | 18.57% | 6.23 | 18.31% | 2.39 | 7.15% |
合计 | 26.49 | 100.00% | 34.04 | 100.00% | 33.40 | 100.00% |
③2019年度
单位:亿小时
版权内容 | 中国移动 | 中国电信 | 中国联通 | |||
播出时长 | 占比 | 播出时长 | 占比 | 播出时长 | 占比 | |
中央各频道 | 12.71 | 52.13% | 17.77 | 50.16% | 17.91 | 55.14% |
外省省级卫视 | 4.81 | 19.72% | 5.96 | 16.81% | 7.71 | 23.74% |
河北省本地省级频道 | 3.32 | 13.61% | 4.19 | 11.82% | 3.58 | 11.04% |
河北省本地县市频道 | 0.29 | 1.19% | 0.46 | 1.30% | 0.30 | 0.93% |
数字及特色频道 | 0.02 | 0.09% | 0.70 | 1.98% | 0.83 | 2.57% |
点播内容 | 3.23 | 13.26% | 6.35 | 17.93% | 2.14 | 6.58% |
合计 | 24.38 | 100.00% | 35.43 | 100.00% | 32.47 | 100.00% |
④2018年度
单位:亿小时
版权内容 | 中国移动 | 中国电信 | 中国联通 | |||
播出时长 | 占比 | 播出时长 | 占比 | 播出时长 | 占比 | |
中央各频道 | 9.82 | 54.44% | 16.87 | 50.72% | 22.91 | 60.09% |
外省省级卫视 | 3.88 | 21.51% | 5.93 | 17.83% | 8.97 | 23.54% |
河北省本地省级频道 | 2.73 | 15.12% | 4.37 | 13.13% | 4.63 | 12.15% |
河北省本地县市频道 | 0.23 | 1.26% | 0.45 | 1.36% | 0.29 | 0.77% |
数字及特色频道 | 0.02 | 0.10% | 0.61 | 1.83% | 0.55 | 1.44% |
点播内容 | 1.36 | 7.56% | 5.03 | 15.13% | 0.77 | 2.01% |
合计 | 18.04 | 100.00% | 33.26 | 100.00% | 38.12 | 100.00% |
通过上表中数据,中央各频道、各省级卫视频道为终端用户选择观看的主要频道,其中中央各频道的观看时长占比在报告期各期内均超过50%。
(2)中央各频道、各省级卫视、河北省本地地面频道、数字及特色频道版权内容的版权金额统计
单位:万元
频道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中央各频道及外省省级卫视 | 4,151.27 | 51.62% | 5,894.79 | 41.33% | 299.33 | 5.02% | - | - |
河北省本地省级频道 | 307.20 | 3.82% | 461.81 | 3.24% | 409.59 | 6.87% | 333.23 | 7.83% |
河北省本地县市频道 | - | - | - | - | - | - | - | - |
数字及特色频道 | 716.89 | 8.91% | 1,184.87 | 8.31% | 453.58 | 7.61% | 380.11 | 8.93% |
点播内容 | 2,866.78 | 35.65% | 6,720.71 | 47.12% | 4,801.58 | 80.51% | 3,542.46 | 83.24% |
合计 | 8,042.14 | 100.00% | 14,262.18 | 100.00% | 5,964.08 | 100.00% | 4,255.80 | 100.00% |
(3)观看时长与收入、成本的匹配情况
无线传媒IPTV基础业务及增值业务收入及版权采购成本的确认依据具体如下表列示:
业务类型 | 收入确认依据 | 版权类型 | 版权采购成本确认依据 |
IPTV基础业务 | 以终端用户在网数为计算基础,以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或暂估数据确认收入 | 中央各频道及外省省级卫视 | 以无线传媒在网终端用户数为参考,与版权方谈判确定采购价格 |
河北省本地省级频道 | 以无线传媒IPTV基础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确定采购成本 | ||
IPTV增值业务 | 以终端用户对增值产品的点播量为计算基础,以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或暂估数据确认收入 | 数字及特色频道 | 以采购版权频道的数量及版权质量为参考,与版权方谈判确定采购价格 |
其他点播内容 | 以终端用户对点播内容的点播量、点播内容的单价为依据,以约定比例向供应商分成 |
因此,无线传媒主营业务收入及版权采购成本的确认均不以用户观看时长为依据,终端用户的观看时长与IPTV收入及版权采购成本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
2、与版权供应商是否存在结算差异或纠纷,如何确保终端客户来源渠道及对应分成金额的准确性
无线传媒与电信运营商建立了点播数据传输通道,电信运营商通过该传输通道,将每日用户点播的用户ID、点播节目ID、点播节目单价、实收金额、产品包续费情况等信息向无线传媒传输,无线传媒将上述信息录入大数据系统,并按照相应的规则计算点播内容供应商的分成金额。截至目前,无线传媒与版权供应商之间未发生过对结算金额有重大结算差异或争议的情形。
3、与电信运营商及其他终端客户来源方是否存在结算差异或纠纷
无线传媒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结算规则为:双方业务合作的计费周期为每自然月的首日0时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以电信运营商计费系统采集的成功计费的话单为计费及结算依据,电信运营商将结算终端数及结算金额以书面形式报送无线传媒,无线传媒以书面形式反馈核对结果给电信运营商。若双方对结算清单存在异议,双方应重新核对,找出原因,及时按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无线传媒在EPG系统中添加了统计工具,通过该统计工具每日统计开机用户ID等信息,无线传媒每月度将在网用户数信息统计汇总,并以此为基准验证电信运营商出具IPTV基础业务结算单的准确性。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过记录数据与运营商结算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均以电信运营商出具的业务结算单数据为依据进行结算付款。
九、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包括:
1、查阅了发行人开展IPTV业务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查阅行业公开资料并访谈了发行人IPTV业务主要负责人;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合同,并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走访;查阅广电总局向河北广电合法的相关资质和批复、河北广播电视台向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授权书》、发行人与河北广播电视台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
2、查阅了爱上传媒与河北移动诉讼案件的起诉状、判决书等相关诉讼文书;
3、查阅了IPTV、商业视频网站、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业务公开市场规模信息及变动趋势,查阅了商业视频网站、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等行业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
4、查阅了海看股份、重数传媒、新媒股份等同行业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查阅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公开信息;查阅了发行人年度工作规划、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并访谈了发行人IPTV业务主要负责人;
5、查阅了发行人版权获取及传播的审查机制相关制度文件及发行人对传播、发布的信息内容合规性的审核流程及审核要求相关制度文件,并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对比,查看了发行人信息系统;
6、查阅了发行人员工花名册、相关员工的劳动合同、固定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抽查了发行人播控设备相关购买合同及发票,并对发行人IPTV业务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查阅发行人的房屋产权证书及机柜租赁合同、专利、软件著作权的证书;
7、查阅了发行人与河北联通、河北电信、河北移动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并对发行人联通、移动、电信业务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访谈;获取并查阅已经到期的协议检查有效期及结算规则;获取并核查2020年9-12月、2021年1-6月与河北联通IPTV增值业务的交易数据、与供应商的成本数据;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相关规定,分析发行人的列报是否合规;
8、查看了发行人EPG管理系统及大数据系统,查阅了发行人与电信运营商、内容供应商的对账单,在公开信息渠道查询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等情况;
9、查阅了发行人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保障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0、发行人提供的基础业务点播内容清单、增值业务点播内容清单;
1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版权采购流程;
12、取得并查阅《招股说明书》;
1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关于上述事项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IPTV业务运营模式稳定,与其他省份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与河北移动的合作模式变化主要系报告期内受爱上传媒诉讼的影响,系三方达成和解的结果,有利于各方建立更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2、IPTV业务存在被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商业视频网站等新媒体替代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书中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提示;
3、截至2021年6月末,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在河北省内渗透率达59.25%,仍存在发展空间,但IPTV基础业务受限于河北省人口数及家庭数。发行人有了明确的未来发展规划,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4、发行人在IPTV节目版权获取及日常运营环节已建立了审查机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版权获取、内容审查相关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风险提示;
5、发行人开展IPTV业务时,所需要的播控设备、人员、场地、资质、无形资产等方面的具体投入均为发行人自主投入,发行人IPTV业务资产完整、能够独立运营IPTV业务,内容供应商直接结算相关方并非实质仅借用发行人的播控集成平台和通道,发行人具有核心竞争力及业务独立开拓能力;
6、发行人2020年9-12月、2021年1-6月与河北联通IPTV增值业务的交易金额分别为902.01万元、1,347.92万元,发行人未确认2020年9-12月、2021年1-6月收入、并将协议签署月份确认的2020年9-12月收入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内容合作商的2020年9-12月的分成成本进行暂估,并根据暂估的金额确认了营业成本582.95万元;发行人对内容合作商的2021年1-6月的分成成本进行暂估,暂估金额为800.29万元,列报在存货科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7、IPTV基础业务中含点播业务,基础业务中点播与增值业务的差异主要在于视听资源的质量及丰富度;
8、发行人与电信运营商、业务资质方、版权内容方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协议方式约定了明确的分成比例或单价,整体与市场价格相比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制度以保证用户观看时长及版权金额归集的准确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版权供应商、电信运营商的重大结算差异及纠纷。
7.关于传媒技术。
根据申报资料,发行人持有传媒技术60%的股权,发行人认为在管理层层面无法控制传媒技术,故将其作为参股子公司列示及核算。2018年11月,发行人将传媒技术60%的股权转让给冀广传媒。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设立传媒技术的背景、原因,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及区别;转让的原因和背景,是否合理、必要,交易定价依据以及所履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
(2)结合控制的定义及传媒技术的实际情况,说明发行人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说明传媒技术的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业绩,并模拟测算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影响。
(3)补充披露传媒技术转让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转让后相关资产、人员去向,与发行人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说明设立传媒技术的背景、原因,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及区别;转让的原因和背景,是否合理、必要,交易定价依据以及所履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
(一)补充说明设立传媒技术的背景、原因,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及区别
传媒技术设立于2011年4月13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
广播电视技术开发,广播电视工程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机电设备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机电工程设计施工,文化广播影视科技产业的投资,展览服务,计算机软件和多媒体设计,舞美灯光音响设计安装,文化广播影视产品设计,代理国内广告(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广科技”)在广电新媒体工程领域具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及技术优势,发行人则具备河北省本地经营优势,双方基于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传媒技术。传媒技术设立后,主要经
营广播电视技术开发、广播电视工程设计等业务,发行人主要从事IPTV集成播控服务,传媒技术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度较小。
(二)转让原因和背景及合理性
传媒技术主要经营广播电视技术开发、广播电视工程设计等业务,主营业务与广电有限主营业务相关度较小。为提升广电有限的管理运营效率,2018年11月,广电有限将持有的传媒技术60%的股权转让给冀广传媒,转让具有合理性。
(三)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履行程序合法性
本次传媒技术股权转让的价格根据2018年9月29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河北广电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8]第070023号)确定。具体转让程序如下:
2018年9月11日,传媒集团召开2018年第16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传媒技术股权处置方案,同意由冀广传媒收购广电有限持有的传媒技术股权,并将会议讨论意见提交河北广播电视台党委会审议。
2018年9月14日,中国共产党河北广播电视台(集团)委员会召开2018年第22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由冀广传媒收购广电有限持有的传媒技术股权。
2018年9月15日,广电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广电有限将持有的传媒技术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冀广传媒。
2018年9月29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河北广电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8]第070023号),传媒技术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价值为1,393.43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河北广播电视台备案。
2018年9月30日,广电有限与冀广传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广电有限将持有的传媒技术60%股权依据评估值以836.06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冀广传媒,双方约定,自该《股权转让协议》签章生效之日起,广电有限基于传媒技术股权所享有及承担的一切股东权利及义务转移由冀广传媒享有及承担。
2018年11月8日,传媒技术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8年11月9日,传媒技术取得了换发后营业执照,证载基本信息不变。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评估报告已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交易定价依据以及所履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真实、有效。
二、结合控制的定义及传媒技术的实际情况,说明发行人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说明传媒技术的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业绩,并模拟测算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影响
(一)结合控制的定义及传媒技术的实际情况,说明发行人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修订)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时,当且仅当投资方具备上述三要素时,才能表明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1、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判断控制的第一要素,通过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通过如下三个方面来判断投资方拥有的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结合传媒技术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1)评估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
传媒技术是由发行人和上海文广科技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传媒技术设立时约定的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技术开发,广播电视工程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机电设备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机电工程设计施工,文化广播影视科技产业的投资,展览服务,计算机软件和多媒体设计,舞美灯光音响设计安装,文化广播影视产品设计,代理国内广告(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
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投资双方并未对传媒技术的相关活动做出其他合同安排。传媒技术的设计安排表明表决权是判断控制的决定因素。当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是通过持有其一定比例表决权或是潜在表决权的方式时,在不存在其他改变决策的安排的情况下,主要根据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况判断控制。
(2)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及其决策机制
传媒技术的相关活动主要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等。传媒技术章程载明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可以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批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等职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或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行使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传媒技术的相关活动主要由章程中约定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管理人员决策。
(3)确定投资方拥有的与被投资方相关的权力
传媒技术章程约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五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约定传媒技术总经理由上海文广科技委派,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上海文广科技在广电新媒体工程领域具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及技术优势,发行人则具备河北省本地经营优势,双方基于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传媒技术,规划围绕河北省内的广电工程项目需求,服务河北省内广电单位。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发行人与上海文广科技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管理传媒技术,因此,传媒技术成立时董事会共5人,发行人委派3人,上海文广科技委派2人,且总经理由上海文广科技委派。发行人委派董事人数占比未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发行人无法通过董事会及委派总经理控制传媒技术。
2、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判断投资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的第二项基本要素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发行人按照其持有的传媒技术的股权比例分享和承担净利润或净亏损,发行人自传媒技术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传媒技术的业绩而变动的,发行人因参与传媒技术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3、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判断控制的第三项基本要素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只有当投资方不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由于发行人未拥有对传媒技术的权力,发行人不满足判断控制的第三要素。
由于发行人不满足判断控制的第一和第三要素,发行人无法控制传媒技术,发行人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传媒技术的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业绩
发行人于2018年9月处置传媒技术,传媒技术2018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 金额 | 利润表项目 | 金额 |
资产合计 | 1,796.80 | 营业收入 | 580.04 |
负债合计 | 435.00 | 营业成本 | 471.0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361.80 | 净利润 | 17.09 |
(三)模拟测算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影响
因传媒技术已于2018年9月处置,如将传媒技术纳入合并范围,报告期内只对发行人2018年财务数据有影响,对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财务数据没有影响。模拟测算将传媒技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发行人2018年财务数据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未纳入合并范围金额 | 模拟纳入合并范围后金额 | 差异 |
营业收入 | 43,269.50 | 43,849.54 | 580.04 |
营业成本 | 11,110.01 | 11,581.04 | 471.03 |
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28,097.88 | 28,104.72 | 6.84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28,097.88 | 28,097.88 | - |
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 - | 6.84 | 6.84 |
三、补充披露传媒技术转让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转让后相关资产、人员去向,与发行人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一)转让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长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冀石长安税第一分局无欠税证[2021]85号),截至2021年7月31日,未发现传媒技术“有欠税情形”。
根据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自2011年4月13日至2021年8月3日,未发现传媒技术存在“违法违规记录”。
综上,传媒技术自设立至转让前,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转让后相关资产、人员去向,与发行人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传媒技术股权转让后,传媒技术保留相关资产及人员,股权转让前后与发行人均不存在交易往来,不存在传媒技术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综上,传媒技术自2018年1月1日至转让前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未受到行政处罚,股权转让后,传媒技术保留相关资产及人员,股权转让前后与发行人均不存在交易往来,不存在传媒技术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以上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六、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三)报告期内转让、注销子公司的情况/5、传媒技术转让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转让后相关资产、人员去向,与发行人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传媒技术设立时的公司登记档案及营业执照;
2、获取了发行人与传媒技术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层人员的委派情况、经营活动决策流程的确认函;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转让传媒技术股权相关的内部决议文件、评估及评估备案文件、协议文件;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修订)中对合并范围的规定,结合传媒技术的实际经营决策情况及章程约定进行分析;
5、取得并查阅了传媒技术2017年、2018年1-9月财务报表;
6、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模拟测算将传媒技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过程。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不能控制传媒技术,未将传媒技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发行人已经补充说明了传媒技术的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业绩,并模拟测算了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财务数据,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没有重大影响。
12.关于诉讼事项。
根据申报材料,2019年末发行人预计负债金额1,211.52万元,主要系爱上传媒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及发行人侵害著作权一案,发行人根据判决书及庭下和解谈判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并于2020年内全部支付。此外,2020年受爱上传媒对河北移动及公司、对河北电信及公司关于版权侵权的诉讼影响,公司与河北移动、河北电信之间就IPTV业务的结算有所暂缓。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爱上传媒与相关主体之间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起因、过程、侵权行为、诉讼请求、判决或和解结果、执行情况等;以上侵权行为的发生至解除的持续时间较长的原因,相关整改情况,是否仍存在潜在不利影响。
(2)补充说明以上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核心资质、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补充说明爱上传媒与相关主体之间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起因、过程、侵权行为、诉讼请求、判决或和解结果、执行情况等;以上侵权行为的发生至解除的持续时间较长的原因,相关整改情况,是否仍存在潜在不利影响
(一)补充说明爱上传媒与相关主体之间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起因、过程、侵权行为、诉讼请求、判决或和解结果、执行情况等
爱上传媒与相关主体之间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起因、过程、侵权行为、诉讼请求、判决或和解结果、执行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被上诉人 | 被告/被上诉人 | 第三人/上诉人 | 案号 | 涉诉频道或节目 | 起因、侵权行为 | 过程 | 诉讼请求 | 判决或和解结果 |
1 | 爱上传媒 | 河北电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广电有限 | (2018)京0105民初15742号、(2020)京73民终1499号 | CCTV-1 | 原告认为由二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运营的移动IPTV向用户提供中央电视台CCTV-1、CCTV-2、CCTV-3、CCTV-10、CCTV-12、CCTV-13、CCTV-14、CCTV-15、CCTV-news等频道多个电视节目及《2019年中 | 2019年11月20日,爱上传媒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该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1月13日,广电有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8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民事 | 1.二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侵害,并停止不正当竞争; 2.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在其官方网站(www.chinatelecom.com.cn,www.189.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在《法制日报》之非中缝位置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因侵害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1 | 爱上传媒已经与河北电信签署合作协议,爱上传媒同意撤诉。2020年8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书,准予爱上传媒撤回起诉,案件终结 |
2 | (2018)京0105民初15747号、(2020)京73民终1531号 | CCTV-2 | |||||||
3 | (2018)京0105民初15746号、(2020)京73民终1508号 | CCTV-3 | |||||||
4 | (2018)京0105民初15731号、(2020)京73民终1509号 | CCTV-10 | |||||||
5 | (2018)京0105 | CCTV-12 |
此处金额为每项案件单项赔偿金额,下同。
序号 | 原告/被上诉人 | 被告/被上诉人 | 第三人/上诉人 | 案号 | 涉诉频道或节目 | 起因、侵权行为 | 过程 | 诉讼请求 | 判决或和解结果 |
民初15735号、(2020)京73民终1589号 | 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2018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舌尖上的中国Ⅲ》等节目的直播服务侵犯其广播组织权、复制权、广播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相 | 裁定书,准予爱上传媒撤回起诉 | |||||||
6 | (2018)京0105民初15745号、(2020)京73民终1502号 | CCTV-13 | |||||||
7 | (2018)京0105民初15738号、(2020)京73民终1590号 | CCTV-14 | |||||||
8 | (2018)京0105民初15736号、(2020)京73民终1533号 | CCTV-15 | |||||||
9 | (2018)京0105民初15740号、(2020)京73民终1532号 | CCTV-news |
序号 | 原告/被上诉人 | 被告/被上诉人 | 第三人/上诉人 | 案号 | 涉诉频道或节目 | 起因、侵权行为 | 过程 | 诉讼请求 | 判决或和解结果 |
10 | (2019)京0105民初57129号、(2020)京73民终1503号 | 《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 | 关回看服务侵害其对具体节目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 1.二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侵害,并停止不正当竞争; 2.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在其官方网站(www.chinatelecom.com.cn,www.189.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在《法制日报》之非中缝位置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因侵害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50万元、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 | |||||
11 | (2019)京0105民初43875号 | 《2018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 | 2019年11月20日,爱上传媒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8月19日,北京市朝阳 | 1.二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侵害,并停止不正当竞争; 2.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在其官方网站(www.chinatelecom.com.cn,www.189.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在《法制日报》之非中缝位置上刊登声 | 爱上传媒已经与河北电信签署合作协议,爱上传媒同意撤诉。2020年8月19日, |
序号 | 原告/被上诉人 | 被告/被上诉人 | 第三人/上诉人 | 案号 | 涉诉频道或节目 | 起因、侵权行为 | 过程 | 诉讼请求 | 判决或和解结果 |
区人民法院作出口头裁定,准予爱上传媒撤回起诉 | 明,消除影响; 3.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因侵害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口头裁定,准予爱上传媒撤回起诉,案件终结 | |||||||
12 | (2019)京0105民初32695号 | 《舌尖上的中国Ⅲ》 | 2019年11月20日,爱上传媒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口头裁定,准予爱上传媒撤回起诉 | 爱上传媒已经与河北电信签署合作协议,爱上传媒同意撤诉。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口头裁定,准予爱上传媒撤回起诉,案件 |
序号 | 原告/被上诉人 | 被告/被上诉人 | 第三人/上诉人 | 案号 | 涉诉频道或节目 | 起因、侵权行为 | 过程 | 诉讼请求 | 判决或和解结果 |
终结 | |||||||||
13 | 爱上传媒 | 河北移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广电有限 | (2018)京0105民初69023号、(2020)京73民终1994号 | CCTV-1 | 原告认为由二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运营的移动IPTV向用户提供中央电视台CCTV-1、CCTV-2、CCTV-3、CCTV5、CCTV-9、CCTV-10、CCTV-12、CCTV-13、CCTV-14、CCTV-15等频道多个电视节目及《舌尖上的 | 2019年11月20日,爱上传媒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1月13日,广电有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1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书,准予爱上传媒撤回 | 1.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侵害,并停止不正当竞争; 2.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在其官方网站(www.10086.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在《法制日报》之非中缝位置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因侵害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 | 2020年8月1日,爱上传媒与发行人签订《关于河北移动IPTV业务合作协议》,2020年8月21日,爱上传媒、广电有限、河北移动签订《河北移动IPTV业务合作备忘录》,三方就河北移动IPTV合作达成一致意 |
14 | (2018)京0105民初69021号、(2020)京73民终1999号 | CCTV-2 | |||||||
15 | (2018)京0105民初69020号、(2020)京73民终1986号 | CCTV-3 | |||||||
16 | (2018)京0105民初69019号、(2020)京73民终1993号 | CCTV-9 | |||||||
17 | (2018)京0105民初69018号、 | CCTV-10 |
序号 | 原告/被上诉人 | 被告/被上诉人 | 第三人/上诉人 | 案号 | 涉诉频道或节目 | 起因、侵权行为 | 过程 | 诉讼请求 | 判决或和解结果 |
(2020)京73民终1988号 | 中国III》、《2018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等节目的直播服务犯其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复制权、广播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回 | 起诉 | 见,爱上传媒同意撤诉; 2020年11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书,准予爱上传媒撤回起诉,案件终结 | ||||||
18 | (2018)京0105民初69017号、(2020)京73民终1998号 | CCTV-12 | |||||||
19 | (2018)京0105民初69016号、(2020)京73民终2000号 | CCTV-13 | |||||||
20 | (2018)京0105民初69015号、京73民终2001号 | CCTV-14 | |||||||
21 | (2018)京0105民初69014号、(2020)京73民终1955号 | CCTV-15 | |||||||
22 | (2018)京0105 | 《舌尖 |
序号 | 原告/被上诉人 | 被告/被上诉人 | 第三人/上诉人 | 案号 | 涉诉频道或节目 | 起因、侵权行为 | 过程 | 诉讼请求 | 判决或和解结果 |
民初69009号、(2020)京73民终2004号 | 上的中国III》 | 看服务侵害其对具体节目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 |||||||
23 | (2018)京0105民初69022号、(2020)京73民终2011号 | 《2018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 | |||||||
24 | (2019)京0105民初57130号、(2020)京73民终1985号 | 《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 | 1.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侵害,并停止不正当竞争; 2.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在其官方网站(www.10086.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在《法制日报》之非中缝位置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因侵害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50万元、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50万元,以及维权 |
序号 | 原告/被上诉人 | 被告/被上诉人 | 第三人/上诉人 | 案号 | 涉诉频道或节目 | 起因、侵权行为 | 过程 | 诉讼请求 | 判决或和解结果 |
合理支出5万元 | |||||||||
25 | (2018)京0105民初69010号、(2021)京73民终1331号 | CCTV5 | 2019年11月20日,爱上传媒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京0105民初69010号等4项诉讼; 2020年8月1日,爱上传媒与发行人签订《关于河北移动IPTV业务合作协议》; 2020年8月21日,爱上传媒、广电有限、河北移动签订《河北移动IPTV业务合作备忘录》; | 1.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侵害,并停止不正当竞争; 2.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在其官方网站(www.10086.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在《法制日报》之非中缝位置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因侵害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50万元、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 | |||||
26 | (2018)京0105民初69011号、(2021)京73民终1331号 | CCTV5 | 1.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侵害,并停止不正当竞争; 2.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在其官方网站(www.10086.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在《法制日报》之非中缝位 | ||||||
27 | (2018)京0105民初69012号、 | CCTV5 |
序号 | 原告/被上诉人 | 被告/被上诉人 | 第三人/上诉人 | 案号 | 涉诉频道或节目 | 起因、侵权行为 | 过程 | 诉讼请求 | 判决或和解结果 |
(2021)京73民终1267号 | 2020年10月13日,广电有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1年5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书,准予爱上传媒撤回起诉 | 置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因侵害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 | |||||||
28 | (2018)京0105民初69013号、(2021)京73民终1257号 | CCTV5 | 1.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侵害,并停止不正当竞争; 2.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在其官方网站(www.10086.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在《法制日报》之非中缝位置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因侵害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 |
(二)以上侵权行为的发生至解除的持续时间较长的原因,相关整改情况,是否仍存在潜在不利影响以上侵权行为的发生至解除的持续时间较长的原因在于相关方就IPTV的合作事宜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谈判,由于该侵权行为涉及爱上传媒、相关电信运营商及发行人三方的利益,为达成能够平衡三方利益的合作,需要较长的磋商过程;相关合作协议签署后,爱上传媒已经撤诉,与无线传媒间不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侵权行为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不存在潜在不利影响。综上,爱上传媒与相关主体之间诉讼事项已经结案,相关侵权行为的发生至解除的持续时间较长系由于各方就相关业务合作磋商时间较长导致,该等侵权行为目前已经终止,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不存在潜在不利影响。
二、补充说明以上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核心资质、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一)以上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核心资质、经营业绩的影响
1、生产经营
在诉讼期间,各方组织了庭下和解谈判,发行人在谈判期间未停止相关内容的播出,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造成影响。
由于以上诉讼事项,河北移动和河北电信分别于2020年1月、2019年12月停止了IPTV基础业务的结算付款。经谈判协商,各方基本就诉讼事项及未来合作安排基本达成一致后,河北移动、河北电信分别于2021年1月和2020年5月逐步恢复了基础业务的结算付款。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回款周期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鉴于发行人有一定的现金储备,未对发行人造成其它不利影响。
2、核心资质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IPTV集成播控服务,发行人在经营中的核心资质是河北广播电视台对发行人IPTV集成播控服务经营性业务的授权。以上诉讼事项主要涉及发行人在河北省集成播控分平台上线的部分内容及频道版权的完整性,不影响发行人核心资质的授权,且诉讼已经完成和解,对发行人的核心资质没有影响。
3、经营业绩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及谈判情况,发行人需要承担爱上传媒诉讼河北移动侵权的损失,发行人于2019年度计提了1,211.52万元的预计负债,并计入营业外支出,但金额仅占2019年净利润的3.58%,占比较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未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经发行人与爱上传媒协商并签署协议,约定由发行人向爱上传媒支付1,211.52万元第一笔结算款后,爱上传媒撤销对河北移动及发行人的16起诉讼。该笔结算款已于2020年11月实际支付。
(二)相关会计处理
以上诉讼事项分别涉及河北移动和河北电信。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河北移动
爱上传媒起诉河北移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中,发行人为第三人,诉讼案件共有16起。
其中12起由爱上传媒于2019年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12月31日取得了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书载明由被告河北移动及第三人发行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共计1,211.52万元。一审判决后诉讼案件各方均提起了上诉。
剩余4起案件由爱上传媒于2019年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9月29日取得了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书载明由被告河北移动及第三人发行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共计244.98万元。一审判决后诉讼案件各方均提起了上诉。
上述12起案件二审上诉的同时,涉诉各方进行庭下和解谈判并签署了协议。根据发行人与爱上传媒签署协议约定,发行人支付第一笔结算款1,211.52万元后,爱上传媒配合解决诉讼问题,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相应案件的起诉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庭内调解协议。发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支付了第一笔结算款1,211.52万元后,爱上传媒对16起案件撤回起诉,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2021年5月18日裁定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
(1)2018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
不存在诉讼案件,不涉及会计处理。
(2)2019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涉诉各方的谈判情况,河北移动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发行人按照12起案件一审判决金额对爱上传媒进行赔偿。发行人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义务,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因此按照未来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1,211.52万元。
(3)2020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各方已经达成庭下和解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发行人已经根据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并冲销了计提的预计负债。
(4)2021年6月30日的会计处理
所有涉诉案件均已撤诉,不涉及会计处理。
2、河北电信
爱上传媒起诉河北电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中,发行人为第三人,诉讼案件共有12起。
其中10起由爱上传媒于2019年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12月31日取得了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书载明由被告河北电信及第三人发行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共计1,379.72万元。一审判决后诉讼案件各方均提起了上诉。上述案件二审上诉的同时,河北电信与爱上传媒进行了庭下和解谈判。爱上传媒对上述10起案件撤回起诉,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4日裁定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
剩余2起案件由爱上传媒于2019年提起诉讼,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19日撤回起诉。
(1)2018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
不存在诉讼案件,不涉及会计处理。
(2)2019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
根据河北电信与爱上传媒的谈判情况,发行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
(3)2020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河北电信与爱上传媒已经达成和解并撤销了诉讼,发行人不需要承担上述诉讼赔偿费用,未来由河北电信向爱上传媒支付相关采购成本,不涉及会计处理。
(4)2021年6月30日的会计处理
所有涉诉案件均已撤诉,不涉及会计处理。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相关诉讼文书、发行人与爱上传媒、河北移动、河北电信签署的相关协议;
2、访谈爱上传媒、河北移动、河北电信,了解相关方诉讼及合作情况;
3、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以上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核心资质、经营业绩的影响;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爱上传媒和解后签署的协议以及支付款项的银行回单,确认以上诉讼是否已经解决;
5、向外部法律顾问寄发询证函,询问截止审计报告日的未决诉讼情况;
6、根据获取的资料分析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爱上传媒与相关主体之间诉讼事项已经结案,相关侵权行为的发生至解除的持续时间较长系由于各方就相关业务合作磋商时间较长导致,该等侵权行为目前已经终止,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不存在潜在不利影响;
2、相关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及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对发行人的核心资质没有直接影响;
3、相关诉讼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3.关于收入确认。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IPTV增值业务每月根据客户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确认收入,若当月未取得客户提供的结算数据,在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根据客户计费系统和公司大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暂估确认收入,在实际结算时予以调整;购物频道传输服务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分期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
(1)结合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结算数据的确认周期、方式等,补充说明IPTV基础业务、IPTV增值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谨慎,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
(2)结合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每月就结算数据的确认情况、实际结算周期等,补充说明是否持续存在暂估确认收入的情形及相关金额,具体会计处理;发行人先按暂估数确认收入而后再进行调整的历史准确率,前后调整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大量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3)补充说明客户计费系统和发行人大数据管理系统的基本情况、对接情况、运行方式,如何保障暂估确认数的有效性、准确性;报告期内历次实际结算数和暂估确认数的差异情况,重要运营数据与财务数据是否匹配,运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同行业公司情况,补充说明购物频道传输服务、境外卫星频道代理、技术服务业务等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谨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3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具体情况,并提供专项核查报告。
回复:
一、结合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结算数据的确认周期、方式等,补充说明IPTV基础业务、IPTV增值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谨慎,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
(一)结合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结算数据的确认周期、方式等,补充说明IPTV基础业务、IPTV增值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谨慎
根据对接电信运营商的不同,发行人的IPTV业务分为通过河北移动专网传输、通过河北电信专网传输和通过河北联通专网传输三种。三种IPTV业务所签合同的主要条款、结算数据的确认周期、方式如下:
1、发行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结算数据的确认周期、方式等
根据对接电信运营商的不同,发行人的IPTV业务分为通过河北移动专网传输、通过河北电信专网传输和通过河北联通专网传输三种。三种IPTV业务所签合同的主要条款、结算数据的确认周期、方式如下:
(1)发行人与河北移动签订的IPTV基础业务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结算数据的确认周期、方式
合同名称 | 签署方 | 主要条款 | 结算数据确认周期及方式 | 合作期限 |
固移融合IPTV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已执行完毕) | 甲方:无线传媒 乙方:河北移动 | 甲乙双方合作在河北省开展固移融合IPTV业务,向用户提供直播、点播、时移、回放及增值业务等 | 根据通信行业的出账特点,用户开始计费当月为第一个月,在用户计费的第三个月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在用户计费的第三个月10日前对当月应收收益及甲方应得金额予以对账核实,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双方支付依据 | 2017.10.1-2018.9.30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且未对本合同提出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向后顺延壹年。 |
以上协议之顺延协议(已执行完毕) | 甲方:无线传媒 乙方:河北移动 | 2018.10.1-2019.9.30 | ||
固移融合IPTV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已执行完毕) | 甲方:无线传媒 乙方:河北移动 | 以上协议继续向后顺延贰个月 | 不涉及 | 2019.10.1-2019.11.30 |
固移融合IPTV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执行中) | 甲方:无线传媒 乙方:河北移动 | 甲乙双方合作在河北省开展固移融合IPTV业务,向用户提供直播、点播、时移、回放及增值业务等 | 根据通信行业的出账特点,用户开始计费当月为第一个月,在用户计费的第三个月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在用户计费的第三个月10日前对当月应收收益及甲方应得金额予以对账核实,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双方支付依据 | 2019.12.1-2020.11.30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且未对本合同提出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向后顺延壹年。 |
以上协议之顺延协议(执行中) | 2020.12.1-2022.2.28 |
(2)发行人与河北移动签订的IPTV增值业务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结算数据的确认周期、方式
合同名称 | 签署方 | 主要条款 | 结算数据确认周期及方式 | 合作期限 |
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已执行完毕) | 甲方:无线传媒 乙方:河北移动 | 甲方负责三网融合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负责业务中内容和信号的集成和播控,乙方负责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的内容分发和信号传输,双方向通过乙方传输系统使用IPTV业务的IPTV用户提供增值类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点播、教育、游戏、广告等产品 | 根据通信行业的出账特点,用户开始计费当月为第一个月,在用户计费的第三个月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在用户计费的第三个月10日前对当月应收收益及甲方应得金额予以对账核实,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双方支付依据 | 2017.10.1-2018.9.30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且未对本合同提出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向后顺延壹年。 |
以上协议之顺延协议(已执行完毕) | 2018.10.1-2019.9.30 | |||
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已执行完毕) | 甲方:无线传媒 乙方:河北移动 | 以上协议继续向后顺延贰个月 | 不涉及 | 2019.10.1-2019.11.30 |
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执行中) | 甲方:无线传媒 乙方:河北移动 | 甲方负责三网融合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负责业务中内容和信号的集成和播控,乙方负责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的内容分发和信号传输,双方向通过乙方传输系统使用IPTV业务的IPTV用户提供增值类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点播、教育、游戏、广告等产品 | 根据通信行业的出账特点,用户开始计费当月为第一个月,在用户计费的第三个月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在用户计费的第三个月10日前对当月应收收益及甲方应得金额予以对账核实,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双方支付依据 | 2019.12.1-2020.11.30 |
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 甲方:无线 | 变更主协议有效期,主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且未对协议提出异 | 不涉及 | 2020.12.1-2021.2.28 |
(执行中) | 传媒 乙方:河北移动 | 议,自动向后顺延壹年,延至2022年2月28日 | ||
以上协议之顺延协议(执行中) | 以上协议顺延壹年 | 2021.3.1-2022.2.28 |
(3)发行人与河北电信签订的IPTV基础业务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结算数据的确认周期、方式
合同名称 | 签署方 | 主要条款 | 结算数据确认周期及方式 | 合作期限 |
智慧家庭IP电视业务合作协议(已执行完毕) | 甲方:无线传媒 乙方:河北电信 | 甲乙双方合作在河北省开展IPTV业务,向用户提供直播、点播、时移、回放及增值业务。 | 乙方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结算终端数(即扣完坏帐后的终端数)和结算金额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核对结果给乙方。如果核对结果无异议,3个工作日内双方签字确认,否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对并完成签字确认工作 | 2017.1.16-2018.1.15 |
智慧家庭IP电视业务合作协议/变更协议(已执行完毕) | 2018.1.16-2019.1.15 | |||
智慧家庭IP电视业务合作协议/变更协议(已执行完毕) | 2019.1.16-2020.1.15 | |||
智慧家庭IP电视业务合作协议/变更协议(已执行完毕) | 2020.1.16-2021.1.15 | |||
智慧家庭IP电视业务合作协议/变更协议(执行中) | 2021.1.16-2022.1.15 |
(4)发行人与河北电信签订的IPTV增值业务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结算数据的确认周期、方式
合同名称 | 签署方 | 主要条款 | 结算数据确认周期及方式 | 合作期限 |
智慧家庭IP电视业务增值类业务合作协议(已执行完毕) | 甲方:无线传媒 乙方:河北电信 | 在IPTV基础业务的更新量和质量不下降的情况下提供IPTV付费试听类业务,可划分为四大类:付费试听播放类、付费试听互动类、付费应用类、广告类 | 乙方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结算终端数(即扣完坏帐后的终端数)和结算金额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核对结果给乙方。如果核对结果无异议,3个工作日内双方签字确 | 2017.1.16-2018.1.15 |
智慧家庭IP电视业务增值类业务合作协议(已执行完毕) | 2018.1.16-2019.1.15 | |||
智慧家庭IP电视业务增值类业务合作协议(已执行完毕) | 2019.1.16-2020.1.15 | |||
智慧家庭IP电视业务增值类业务合作协议 | 2020.1.16-2021.1.15 |
(已执行完毕) | 认,否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对并完成签字确认工作 | ||
智慧家庭IP电视业务增值类业务合作协议(执行中) | 2021.1.16-2022.1.15 |
(5)发行人与河北联通签订的IPTV基础业务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结算数据的确认周期、方式
合同名称 | 签署方 | 主要条款 | 结算数据确认周期及方式 | 合作期限 |
IPTV业务合作协议(已执行完毕) | 甲方:无线传媒 乙方:河北联通 | 甲乙双方合作在河北省开展IPTV业务,向用户提供直播、点播、时移、回放及增值业务,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市场营销和推广活动,共同发展IPTV业务 | 甲乙双方应于费用产生当月后的第3个月15日前对当月应收收益及甲方应得金额予以对账核实,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 2016.1.1-2018.12.31 |
IPTV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已执行完毕) | 2019.1.1-2020.12.31 | |||
IPTV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执行中) | 2021.1.1-2022.12.31 |
(6)发行人与河北联通签订的IPTV增值业务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结算数据的确认周期、方式
合同名称 | 签署方 | 主要条款 | 结算数据确认周期及方式 | 合作期限 |
视听类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已执行完毕) | 甲方:河北联通 乙方:无线传媒 | 双方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河北IPTV增值业务,甲方负责提供合作业务开展所需要的基础网络、平台的规划、投资建设等,乙方负责提供合作业务的内容、利用自有渠道进行合作业务的宣传推广等 | 甲方第四个月八日前依据实收(先扣除现行赔付款),向乙方发布结算信息;如有疑问,乙方可于第四个月十五日前向甲方申请对账,对账周期不超过三个月;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对账申请,则甲方默认为乙方认可结算数据,甲方不再受理乙方该结算月的对账申请;如果对账误差在8%以内(以甲方的计费结果为基数计算),则以甲方下发的计费信息作为甲方与乙方结算依据。如果对账误差超过8%,则双方根据具体出现的问题协商确定双方结算的依据。双方应于下月25日前完成对账工作 | 2017.9.1-2018.8.31 |
视听类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已执行完毕) | 2018.9.1-2019.8.31 | |||
视听类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已执行完毕) | 2019.9.1-2020.8.31 | |||
视听类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已执行完毕) | 2020.9.1-2021.8.31 |
2、补充说明IPTV基础业务、IPTV增值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谨慎
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主要向终端用户提供直播和基础点播视听节目服务,增值业务主要向终端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点播视听节目服务。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为: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每月根据客户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确认收入,若当月未取得客户提供的结算数据,在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根据客户计费系统和本公司大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暂估确认收入,在实际结算时予以调整。发行人在提供服务当月按照收入确认方法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分析如下:
(1)旧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IPTV集成播控服务。发行人提供的服务交易结果分析如下: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与运营商签署的合同已经约定了结算规则,发行人每月提供服务后,根据协议约定的结算规则按月与运营商结算。如发行人当月未能获取结算单,收入数据可以根据运营商计费系统和发行人大数据管理系统获取,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有权收取提供服务相关的收入款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发行人每月提供服务后,按照协议约定的结算规则与运营商结算,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④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每月在成本发生时按照成本核算方法归集成本,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每月提供的IPTV基础和增值服务均满足上述条件,交易结果能够可靠计量,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在发行人每月提供完播控服务后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新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发行人应在提供服务完毕后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发行人是河北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主要负责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方对接,并将全国性内容服务平台的节目信号与河北省内节目信号进行集成并审查后,规范对接到电信运营商IPTV信号专用传输网络。发行人基础业务主要向终端用户提供直播和基础点播视听节目服务,增值业务主要向终端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点播视听节目服务。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直播和点播视听节目播控服务时,客户即获得了节目信号及内容的效益,符合“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条件,发行人相关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
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根据发行人与运营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发行人按照约定结算政策每月与运营商结算,发行人履约进度可以合理确认,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发行人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发行人在每月提供完播控服务后确认收入。
由于①电信运营商在完成对终端用户的信号传输后,需在1-3个月的时间周期内完成对终端用户的收款或确认无退赔义务,对于无法收回款项或需向终端用户退赔的款项,运营商亦不向无线传媒进行结算;②电信运营商内部亦存在一定的核算、数据报出审批时间周期,故发行人在当月提供服务后与运营商的对账时点存在一定的周期。发行人每月需要暂估确认收入,在实际结算时予以调整。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及收入确认时点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业务类别 | 收入确认政策 | 收入确认时点 |
新媒股份 | 全国专网 业务 | 每月根据客户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确认收入,若当月未取得客户提供的结算数据,在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根据计费平台统计的数据信息等确认收入,在实际结算时予以调整 | 每月确认 |
芒果超媒 | 运营商业 务 | 运营商业务收入以业务结算单或合作协议约定的第三方、技术后台业务数据确认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前取得运营商提供的结算数据,以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确认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前未取得运营商提供的结算数据,在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根据计费平台统计的数据信息等确认收入,在实际结算时予以调整 | 每月确认 |
海看股份 | IPTV业务 | 公司每月根据客户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确认收入,若当月未取得客户提供的结算数据,在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根据业务运营平台统计的数据等信息确认收入,在实际结算时予以调整 | 每月确认 |
重数传媒 | IPTV业务 | 公司根据客户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确认收入。每月末,公司结合业务系统的统计数据、合同约定分成单价等信息确认收入,待客户结算数据确定时予以调整 | 每月确认 |
无线传媒 | IPTV基础业务、IPTV增值业务 | 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每月根据客户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确认收入,若当月未取得客户提供的结算数据,在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根据客户计费系统和本公司大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暂估确认收入,在实际结算时予以调整 | 每月确认 |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可比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
通过分析发现,发行人IPTV 基础、增值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确认时点与同行业不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修订)的相关规定。
二、结合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每月就结算数据的确认情况、实际结算周期等,补充说明是否持续存在暂估确认收入的情形及相关金额,具体会计处理;发行人先按暂估数确认收入而后再进行调整的历史准确率,前后调整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大量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一)结合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每月就结算数据的确认情况、实际结算周期等,补充说明是否持续存在暂估确认收入的情形及相关金额,具体会计处理,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大量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1、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每月就结算数据的确认情况、实际结算周期等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每月结算数据的确认情况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13.关于收入确认。/一、/(一)”。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按照协议约定的结算规则和周期进行结算,因对账流程的复杂性,在实际结算有时会出现短暂的延期情况,实际结算周期为2-7个月。
2、发行人于股改基准日后执行当前收入确认政策,存在持续暂估确认收入的情形
发行人以2020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股改,股改基准日之前(不含),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中,主要于收到运营商结算单月份确认收入,个别月份会对个别运营商收入进行暂估,未体现持续暂估确认收入的过程,存在收入确认较实现收入滞后的情形。股改基准日,发行人将2020年1-5月确认的归属于2019年的收入调整了期初未分配利润,并同时对截至股改基准日的收入进行暂估确认。股改时申报会计师按照现行的收入确认政策对股改前的原始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股改基准日后,发行人按照当前的收入确认政策每月确认收入,由于发行人在当月提供服务后与电信运营商存在1-3月的对账周期,发行人持续暂估确认收入。
3、暂估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IPTV业务中由于终端客户存在要求退赔、欠费无法扣费等情况,发行人与运营商结算的数据无法在提供服务的当月完全确定,故发行人在确定交易的价格时应考虑可变对价。在考虑可变对价的基础上,发行人每月根据客户计费系统和公司大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暂估确认收入。当发行人在收到电信运营商确认的结算单时,相关履约义务已经完成,发行人应在收到结算单当月,对收入调整暂估数与经确认结算数据的差异。
4、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大量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会计准则实务问与答》第14问“企业应当如何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答: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及所属会计期间已经存在某种情况,但当时并不知道其存在或者不能知道确切结果,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能够证实该情况的存在或者确切结果,则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
发行人制定的收入确认政策为: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每月根据客户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确认收入,若当月未取得客户提供的结算数据,在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根据客户计费系统和本公司大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暂估确认收入,在实际结算时予以调整。根据上述会计准则,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取得结算单的月份的数据差异,发行人按照收入确认政策对暂估收入数据已做调整;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取的结算单的月份的数据差异,发行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结算单,报告期收入确认金额已经确切,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发行人已经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差异数据进行了调整。对于在审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日仍未取得结算单的月份按照暂估的数据确认收入,并在取得结算单的月份调整暂估和实际结算差异,将结算差异在下一个报告周期内予以确认。结合发行人历史上的暂估准确率情况,预计在后期按照实际结算对暂估进行调整的影响金额较小。综上,暂估确认收入不会导致收入跨期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大量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二)发行人先按暂估数确认收入而后再进行调整的历史准确率,前后调整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发行人在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持续进行暂估,发行人暂估收入与实际结算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河北电信 | 河北移动 | 河北联通 | 合计 | ||||
2021年1-6月 | 2020年6-12月 | 2021年1-6月 | 2020年6-12月 | 2021年1-6月 | 2020年6-12月 | 2021年1-6月 | 2020年6-12月 | |
暂估收入金额① | 10,947.04 | 13,062.02 | 14,568.23 | 15,417.00 | - | 8,331.51 | 28,739.30 | 36,810.53 |
结算金额② | 10,881.32 | 13,037.03 | 14,757.18 | 15,380.22 | - | 8,340.42 | 28,815.89 | 36,757.66 |
差异金额③=②-① | -65.72 | -24.99 | 188.95 | -36.78 | - | 8.91 | 76.59 | -52.86 |
差异率④=③/② | -0.60% | -0.19% | 1.28% | -0.24% | - | 0.11% | 0.27% | -0.14% |
注: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与河北电信、河北移动已对报告期内业务全部结算,与河北联通只结算到2020年12月,故电信和移动列示了2020年6月-2021年6月数据,河北联通只列示了2020年6月-2020年12月数据。
发行人2020年6-12月、2021年1-6月暂估收入与实际结算金额差异分别为-52.86万元、123.22万元,差异金额占结算金额的比例分别为-0.14%、0.48%,
差异率较小。发行人先按暂估数确认收入而后再进行调整的历史准确率较高,前后调整不在重大差异。
三、补充说明客户计费系统和发行人大数据管理系统的基本情况、对接情况、运行方式,如何保障暂估确认数的有效性、准确性;报告期内历次实际结算数和暂估确认数的差异情况,重要运营数据与财务数据是否匹配,运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客户计费系统和发行人大数据管理系统的基本情况、对接情况、运行方式
发行人业务信息系统主要包含AAA系统、大数据管理系统。大数据管理系统主要用来传输存储用户订购信息、用户收视信息等数据,并利用存储的信息进行用户数量分析、用户画像分析、内容分析等。AAA系统系双认证双计费系统,用来对接运营商系统,该系统可同步用户信息、产品信息、内容信息等,并与运营商IPTV业务管理平台及发行人EPG进行交互。两个系统数据流转具体情况如下:
注①:联通侧增值业务数据只对接了部分产品,在传输数据时只传输对接的产品。注②:大数据系统的数据为AAA系统数据与C3接口进行清洗融合之后的数据。
(二)如何保障暂估确认数的有效性、准确性
运营商按月向发行人出具结算单后,发行人会将大数据管理系统记录的相关业务数据与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核对后差异在合同约定的可接受范围(通常为不高于约定的差异率)之内,则公司对运营商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以经双方盖章后的结算单作为最终确认收入的依据。具体对账政策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13.关于收入确认。/一、/(一)”相关描述。在未取得运营商结算单但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根据客户计费系统和本公司大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暂估确认收入。发行人大数据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业务数据作为与运营商对账时的参考,数据可靠。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暂估与实际结算的差异情况,发行人暂估数据较为准确。
(三)报告期内历次实际结算数和暂估确认数的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2020年6-12月、2021年1-6月持续进行暂估,暂估收入与实际结算金额差异分别为-52.86万元、76.59万元,差异金额占结算金额的比例分别为-0.14%、0.27%,差异率较小。差异情况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13.关于收入确认。/二、/(二)”。
(四)重要运营数据与财务数据是否匹配,运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信息系统进行了IT系统一般控制、IT系统应用控制、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测试。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18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不同运营商、不同业务类型的主营业务数据分别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与数据库管理员进行访谈,了解原始数据在数据库中的存储规则和存储逻辑;核查发行人信息技术治理环境、系统安全与访问控制、系统运维、业务持续性等信息技术内部控制,评估整体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可用性;经测试,信息系统存在各别缺陷,但是对财务报表披露不构成重大错报风险。
2、根据数据间的逻辑关系,运用数据分析工具,通过穿行测试和与外部来源数据核对核查发行人相关业务应用系统数据的来源完整性和准确性,记录核查结果,并对差异进行分析和调查;通过对AAA系统及大数据管理系统间数据传输接口的核查,确定订购数据及基础用户数据能够准确传输。
3、通过多维度分析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的业务数据,主要包括:用户数量分析、订购数据分析、用户行为分析、收视区域分析等,对各项关键业务指标和变动趋势进行汇总分析,验证是否存在背离行业惯例、商业逻
辑的异常情况;并对差异或异常情况与发行人管理层沟通,获取其对差异或异常原因的确认和反馈。
通过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系统控制有效,重要运营数据与财务数据匹配,运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同行业公司情况,补充说明购物频道传输服务、境外卫星频道代理、技术服务业务等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谨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报告期内购物频道传输服务、境外卫星频道代理、技术服务业务等业务的收入确认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客商 | 营业收入金额 | 购物频道传输服务 | 境外卫星频道代理 | 技术服务 | |||
收入金额 | 占比 | 收入金额 | 占比 | 收入金额 | 占比 | ||
2018年 | 43,269.50 | - | - | 59.18 | 0.14% | 427.68 | 0.99% |
2019年 | 58,673.68 | 943.40 | 2.18% | 44.28 | 0.10% | 52.59 | 0.12% |
2020年 | 63,051.85 | 911.95 | 2.11% | 39.04 | 0.09% | 17.43 | 0.04% |
2021年1-6月 | 32,852.46 | 482.18 | 1.11% | 36.01 | 0.08% | 5.20 | 0.01% |
(一)购物频道传输服务收入确认时点
1、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分析
购物频道传输服务主要为购物频道的运营方提供频道落地服务。新旧收入准则下,发行人购物频道传输服务收入确认时点分析如下:
(1)旧收入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对发行人提供的服务交易结果分析如下: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约定了购物频道传输服务金额,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有权收与提供服务相关的收入款项。客户已根据合同约定安排相应的付款计划,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交易的完工进度与服务的期间进度一致,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④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每月在成本发生时按照成本核算方法归集成本,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提供的购物频道传输服务收入均满足上述条件,交易结果能够可靠计量,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每月分期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新收入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对发行人提供的服务交易结果分析如下:
发行人提供的购物频道的落地服务,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购物频道落地服务时,客户即获得了收视内容的播出效益,符合“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条件,发行人相关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服务金额和服务期间,发行人履约进度可以合理确认,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发行人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每月分期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
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均未披露同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发行人选取了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发行人与存在购物频道传输服务的同行业其它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比较情况如下:
同行业公司 | 业务类别 | 收入确认政策 |
歌华有线 | 频道收转收入 | 按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分期确认 |
贵广网络 | 节目传输业务 | 根据合同约定在服务期内按服务归属期确认为当期收入 |
广西广电 | 频道收转收入 | 根据对外签订的传输合同约定,在服务期内根据为其提供服务归属期确认为当期节目传输收入 |
华数传媒 | 节目传输收入 | 在客户取得服务时,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根据履约进度在服务归属期时段内确认收入 |
江苏有线 | 视频接入费收入 | 根据公司对外签订的传输合同约定,在传输服务期内根据为其提供服务归属期确认为当期节目传输收入 |
通过分析发现,发行人购物频道传输服务收入确认原则与同行业其它上市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新旧收入准则下,发行人购物频道传输服务收入确认时点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境外卫星频道代理收入确认时点
发行人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向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由于同行业均未披露和此项业务有关的收入确认政策,故未予同行业进行比较,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境外卫星频道代理收入确认时点进行分析。新旧收入准则下,发行人境外卫星频道代理收入确认时点分析如下:
1、旧收入准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发行人提供的服务交易结果分析如下: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代理服务完成后,发行人已将该义务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代理服务完成后,发行人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实施其他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约定了境外卫星频道代理费用的结算比例,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发行。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发行人有权收与提供服务相关的收入款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每月在成本发生时按照成本核算方法归集成本,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在服务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与客户进行结算,发行人在取得结算数据时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新收入准则
发行人在服务提供完成后按照协议约定与客户结算,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定义,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发行人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分析如下:
①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发行人提供服务后,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结算规则进行结算,发行人有权就提供的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代理服务完成后,客户即享有代理服务产生的相关利益。
③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代理服务完成后,客户即享有代理服务产生的相关利益。
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代理服务完成后,发行人已将该义务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发行人提供服务后,按照协议约定与客户结算,客户已经接收并认可发行人提供的服务。
综上,发行人在服务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与客户进行结算,发行人在取得结算数据时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确认时点
发行人提供的技术服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的,一种是合同未约定服务的期间,但是约定了验收条款的。
1、旧收入准则分析
(1)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
针对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发行人提供的服务交易结果分析如下: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约定了技术服务金额,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发行人有权收与提供服务相关的收入款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交易的完工进度与服务的期间进度一致,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④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每月在成本发生时按照成本核算方法归集成本,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每月分期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
发行人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确认条件分析如下: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项目完成后,客户按照合同和采购文件组织验收,发行人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项目完成验收后,所有权归属于购货方。发行人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约定了技术服务金额,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发行人有权收与提供服务相关的收入款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每月在成本发生时按照成本核算方法归集成本,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在服务完成且取得验收单时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新收入准则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对发行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分析如下:
(1)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
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的,客户在发行人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服务金额和服务期间,发行人履约进度可以合理确认,发行人在服务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
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每月分期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
针对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的,服务验收后交付,发行人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客户取得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分析如下:
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根据客户在合同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项目验收后发行人有权就提供的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项目验收合格交付后,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项目验收合格交付后,客户即占有该商品。
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项目完成后,客户按照合同和采购文件组织验收,发行人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客户已经接收并认可发行人提供的服务。
综上,发行人在服务完成并取得验收单时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包括: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检查销售合同,核查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了解发行人与运营商的对账周期与对账过程;
4、对河北移动、河北电信、河北联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IPTV增值类业务的资费类型、收款时点、结算方式;
5、核对发票、销售合同、结算单及回款记录,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6、就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通过截止性测试的方式复核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问;
7、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与终端用户或运营商因计费差异发生过纠纷;
8、检索IPTV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告资料以及相关产品销售价格资料等,与发行人相关数据对比分析;
9、利用信息系统审计专家对发行人的信息技术系统执行专项核查。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IPTV增值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谨慎,与同行业公司一致。
2、发行人在未获取结算单时按照暂估数据确认收入,在实际结算时予以调整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先按暂估数确认收入而后再进行调整的历史准确率较高,前后调整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各期末不存在大量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3、客户计费系统和发行人大数据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发行人建立了相关的内控制度,可保障暂估确认数的有效性、准确性,保障运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报告期内历次暂估确认数与实际结算数的差异率较低,重要运营数据与财务数据具有匹配性。
4、发行人购物频道传输服务、境外卫星频道代理、技术服务业务等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六、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3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具体情况,并提供专项核查报告
(一)对发行人的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IPTV集成播控业务,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2,759.08万元、55,014.65万元、62,525.79万元和32,803.63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8.82%、93.76%、
99.17%和99.85%。发行人作为河北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方,整合源自于中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河北省内省市县广播电视台、国内音视频内容提供商的丰富视听资源,将视听内容进行审核、编码、组包等环节后通过电信运营商专网传输,向电视终端家庭用户提供频道直播、影视点播以及音乐、游戏、在线教育等形式的新媒体视听服务。在该业务合作模式中,发行人未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由电信运营商负责终端用户费的收取。发行人根据与电信运营商签订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结算,发行人IPTV集成播控业务主要客户为三大电信运营商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的业务信息系统不直接对接财务系统,收入确认主要采取定期对账制度,在误差范围内以运营商结算数据为
准。发行人业务信息系统数据主要用来做为收入对账时的参考依据,并非直接完全依赖信息系统确认收入。发行人不属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3描述的对于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此类企业,如互联网线上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游戏等企业;也不属于对用户消费占整体收入比较低,主要通过展示或用户点击转化收入的此类企业,如用户点击广告后向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收取费用的企业。但是在本项目中,申报会计师亦参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3的相关要求对发行人信息系统进行了核查。申报会计师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程序对与发行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及IPTV业务数据进行了专项核查,申报会计师出具了《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测试报告》,测试内容如下表所示:
1、核查期间
2018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2、系统范围
功能模块 | 主要应用系统 |
财务系统 | 用友U8+系统 |
计费系统 | AAA系统 |
数据管理系统 | 大数据管理系统 |
增值业务系统 | 增值业务平台 |
3、指引细则及核查方式
指引细则 | 核查方式 | 测试内容 |
发行人应向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完整提供报告期应用的信息系统情况,包括系统名称、开发人、基本架构、主要功能、应用方式、各层级数据浏览或修改权限等 | 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 | 一般控制测试(ITGC) |
经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否存在被篡改的风险,与财务数据是否一致 | 信息系统应用控制测试、业财核对测试 | 信息系统应用控制测试(ITAC) |
IPTV收入完整性测试 | ||
用户真实性与变动合理性,包括新增用户的地域分布与数量、留存用户的数量、活跃用户数量、月活用户数量、单次访问时长与访问时间段等,系 | 业务数据与运营商结算数据核对;增值业务转换率;新增用户月份分布分析;用户订购时间分析 | IPTV收入完整性测试 |
增值业务转换率 | ||
新增用户月份分布分析 | ||
用户订购时间分析 |
指引细则 | 核查方式 | 测试内容 |
统数据与第三方统计平台数据是否一致 | ||
用户行为核查,包括但不限于登录IP或MAC地址信息、充值与消费的情况、重点产品消费或销售情况、僵尸用户情况等,用户充值、消耗或消费的时间分布是否合理,重点用户充值或消费是否合理 | 用户地域分布分析;用户订购行为分析;各渠道播放记录TOP10;用户订购产品分析;用户产品使用情况分析 | 用户地域分布分析 |
用户订购行为分析 | ||
各渠道播放记录TOP10 | ||
用户订购产品分析 | ||
用户产品使用情况分析 | ||
系统收款或交易金额与第三方支付渠道交易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自充值或刷单情况 | IPTV用户交易主要在运营商侧,河北无线通过与运营商结算获取收入,故不适用 | 不适用 |
平均用户收入、平均付费用户收入等数值的变动趋势是否合理 | IPTV收入完整性测试;用户密集支付分析;消费金额集中度分析 | IPTV收入完整性测试 |
用户密集支付分析 | ||
消费金额集中度分析 | ||
业务系统记录与计算虚拟钱包(如有)的充值、消费数据是否准确 | IPTV用户交易主要在运营商侧,河北无线通过与运营商结算获取收入,不存在虚拟钱包的业务模式,故不适用 | 不适用 |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或带宽费用的核查情况,与访问量是否匹配 | 收入与带宽费用趋势分析 | 收入与带宽费用趋势分析 |
获客成本、获客渠道是否合理,变动是否存在异常 | IPTV收视数据与媒体资源提供方结算数据核对 | IPTV成本准确性测试 |
(二)核查意见
(1)一般控制测试(ITGC)
通过对用友U8+系统、AAA 系统、大数据管理系统、增值业务平台的控制测试,经认定对财务报表披露不构成重大错报风险,不会影响财务审计的内控依赖策略,不需要修改审计计划。
(2)应用控制测试(ITAC)
通过对AAA 系统及大数据管理系统间数据传输接口的核查,确定订购数据及基础用户数据能够准确传输。
(3)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测试(CAATs)
通过对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收入及成本的测试,无线传媒纳入本次审计范围的业务数据基本可以得到真实、有效、准确的记录;业务数据差异占总体比例较小,真实性能够得到一定的合理保障,用户行为无重大异常。
综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对主要信息系统的控制总体有效,未发现重大或重要的控制缺陷。发行人纳入此次核查范围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差异,无明显异常数据,业务系统准确、可靠。
14.关于营业收入。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3,269.50万元、58,673.68万元、63,051.85万元,其中IPTV业务的收入占比分别为98.82%、93.76%、
99.17%,IPTV基础业务用户数量分别为1,183.32万户、1,484.34万户、1,505.73万户,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为33.35元、31.91元、32.87元。
请发行人:
(1)按地域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结合相关政策要求、业务模式等,充分说明对河北地区收入占比集中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其他公司一致。
(2)补充说明IPTV基础业务用户数量的数据来源及其准确性、有效性;用户数量及分布与河北省实际情况是否匹配,用户渗透率情况及波动原因,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与终端客户对运营商的付费标准是否匹配,以上数据与其他可比省份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报告期内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IPTV增值业务用户数量、月均业务用户数、单户创收金额,以上数据波动原因及合理性;增值业务单户创收金额与基础业务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与其他可比省份情况是否一致或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与各运营商之间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的用户数量、单户创收金额、结算单价,不同运营商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合理性,与各运营商在其他可比省份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核查结论;对直接面向终端用户交易的核查样本选取、核查程序、比例、结论情况。
回复:
一、按地域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结合相关政策要求、业务模式等,充分说明对河北地区收入占比集中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其他公司一致
(一)按地域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河北省内,主营业务收入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地市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河北省内 | 32,223.02 | 61,452.31 | 53,968.20 | 42,759.08 |
河北省外 | 580.61 | 1,073.48 | 1,046.45 | - |
合计 | 32,803.63 | 62,525.79 | 55,014.65 | 42,759.08 |
(二)结合相关政策要求、业务模式等,充分说明对河北地区收入占比集中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其他公司一致
我国IPTV行业实行牌照管理制度,无线传媒经河北广播电视台授权,在河北省内独家开展IPTV集成播控服务等广电新媒体业务,是河北省三网融合内容集成播控平台唯一运营机构,因此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集中于河北省内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与公司的业务模式相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按地区构成如下:
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地区构成
单位:万元
可比公司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海看股份 | 山东省内 | 未披露 | 未披露 | 91,732.30 | 98.08% | 83,348.56 | 96.68% | 66,425.98 | 95.53% |
山东省外 | 未披露 | 未披露 | 1,794.76 | 1.92% | 2,866.05 | 3.32% | 3,105.98 | 4.47% | |
新媒股份 | 广东省内 | 未披露 | 未披露 | 107,402.36 | 87.99% | 87,252.16 | 87.60% | 55,025.26 | 85.55% |
广东省外 | 未披露 | 未披露 | 14,666.58 | 12.01% | 12,347.41 | 12.40% | 9,291.15 | 14.45% | |
芒果超媒 | 湖南省内 | 279,618.18 | 35.64% | 451,390.64 | 32.23% | 435,488.73 | 34.84% | 318,175.41 | 32.94% |
湖南省外 | 504,944.41 | 64.36% | 949,162.85 | 67.77% | 814,577.69 | 65.16% | 647,890.73 | 67.06% | |
无线传媒 | 河北省内 | 32,223.02 | 98.23% | 61,452.31 | 98.28% | 53,968.20 | 98.10% | 42,759.08 | 100.00% |
河北省外 | 580.61 | 1.77% | 1,073.48 | 1.72% | 1,046.45 | 1.90% | - | 0.00% |
注1:重数传媒公开数据中未披露分地区收入情况。注2:数据取自海看股份招股说明书,新媒股份、芒果超媒2019、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度至2020年度,海看股份、新媒股份的营业收入主要分别来源于山东省、广东省,其省内营业收入占比均在85%以上。新媒股份广东省外业务占比较低,广东省内IPTV收入仍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报告期内,海看股份山东省内收入占比均超过95%,与发行人情况较为接近。芒果超媒主营业务包括芒果TV互联网视频业务、新媒体互动娱乐内容制作、媒体零售业务及其他业务,其中IPTV相关业务收入占比明显低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芒果超媒除IPTV相关业务外,内容制作、电商零售等业务依托于互联网平台面向全国内容消费者进行销售,且不受IPTV相关政策中经营地域限制,故省内营业收入占比较低。
二、补充说明IPTV基础业务用户数量的数据来源及其准确性、有效性;用户数量及分布与河北省实际情况是否匹配,用户渗透率情况及波动原因,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与终端客户对运营商的付费标准是否匹配,以上数据与其他可比省份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报告期内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补充说明IPTV基础业务用户数量的数据来源及其准确性、有效性
公司IPTV基础业务用户数量来源为公司与各运营商按月对账的对账单凭证,公司与各运营商会在业务发生月结束的固定期限内就业务发生月的用户数及对应的结算金额进行统一对账。无线传媒在EPG系统中添加了统计工具,通过该统计工具每日统计开机用户ID等信息,每月度将在网用户数信息统计汇总,并以此为基准验证电信运营商出具IPTV基础业务结算单的合理性,待双方确认数据无误后出具签章后的确认函。
同时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信息系统核查程序,通过对信息系统中对账数据与对账单进行确认,进一步核实了无线传媒与运营商对账单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二)用户数量及分布与河北省实际情况是否匹配,用户渗透率情况及波动原因,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与终端客户对运营商的付费标准是否匹配,以上数据与其他可比省份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
1、用户数量及分布情况与河北省实际情况是否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在各运营商侧的期末用户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户
时间 | 联通侧 | 电信侧 | 移动侧 | 合计 |
2021年6月末 | 417.35 | 616.11 | 527.98 | 1,561.44 |
2020年末 | 414.72 | 605.59 | 485.43 | 1,505.73 |
2019年末 | 447.65 | 622.74 | 413.95 | 1,484.34 |
2018年末 | 370.39 | 575.84 | 237.09 | 1,183.32 |
报告期内,公司IPTV用户数量、河北省内常住人口家庭户数及IPTV业务渗透率情况对比如下表所示:
时间 | IPTV期末用户数量(万户) | 河北省常住人口家庭户数(万户) | IPTV业务渗透率 |
2021年6月末 | 1,561.44 | 2,635.56 | 59.25% |
2020年末 | 1,505.73 | 2,635.56 | 57.13% |
2019年末 | 1,484.34 | 2,760.72 | 53.77% |
2018年末 | 1,183.32 | 2,747.75 | 43.07% |
注1:2020年河北常住人口家庭户数数据来源自《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2018年、2019年河北省常住人口家庭户数=当年河北省常住人口数/河北省第七次人口普查平均每家庭户人口数(2.75人/户)
注2:2018年、2019年常住人口数数据来源自2018年和2019年《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报告期内,公司IPTV业务在河北省的渗透率呈现平稳上升的趋势,2018年末至2021年6月末,渗透率由43.07%上升至59.25%,IPTV用户数量与河北省人口及家庭情况基本匹配。
2、用户渗透率情况及波动原因,与其他可比省份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IPTV业务在河北省的渗透率,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IPTV业务经营地域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IPTV业务用户数(万户)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IPTV业务经营地常住人口家庭户数(万户) | 渗透率 |
新媒股份 | 广东省 | 1,840.00 | 4,669.16 | 39.41% |
重数传媒 | 重庆市 | 473.60 | 1,262.77 | 37.50% |
海看股份 | 山东省 | 1,482.12 | 3,704.55 | 40.01% |
发行人 | 河北省 | 1,505.73 | 2,635.56 | 57.13% |
注1: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同行业可比公司芒果超媒未披露截至2020年12月31日IPTV业务用户数;
注2:截至2020年度12月31日IPTV业务经营地常住人口家庭户数数据来源自各省第七次人口普查公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新媒股份、重数传媒及海看股份的IPTV业务均为分别在河北、广东、重庆、山东省或直辖市内开展IPTV业务集成播控服务,发行人、新媒股份、重数传媒和海看股份在IPTV业务经营地域的渗透率分别为57.13%、39.41%、37.50%和40.01%,发行人IPTV业务在经营地的渗
透率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主要原因在于各省份IPTV与有线电视的实际发展情况不同,河北是IPTV较早的试点区域,在早期IPTV业务开展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这成为河北地区IPTV渗透率较高的重要原因。
目前,伴随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高品质视听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家庭宽带建设和升级的加速推进以及视听新媒体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等因素为IPTV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技术条件,IPTV行业仍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
3、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与终端客户对运营商的付费标准是否匹配,与其他可比省份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在IPTV基础业务中,无线传媒不参与电信运营商对终端用户的定价决策。经无线传媒及中介机构向石家庄市域电信运营商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咨询,终端用户在已开通宽带服务的基础上,新开通IPTV基础业务的收费标准当前约为10元/月/户。
报告期内,公司IPTV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如下所示:
年度 | 月均用户数(万户) | 收入(万元) | 单户月均创收 (元/月) |
2021年1-6月 | 1,539.63 | 26,390.24 | 2.86 |
2020年 | 1,489.44 | 48,951.39 | 2.74 |
2019年 | 1,360.74 | 43,416.05 | 2.66 |
2018年 | 1,059.10 | 35,322.25 | 2.78 |
注:单户月均创收=基础业务收入/基础业务月均用户数/月份数;
报告期内,公司IPTV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基本维持在2.7元/月左右,与发行人及电信运营商合同约定的结算价具有匹配性。考虑到在IPTV推广的过程中,电信运营商负责网络线路建设、信号传输、向终端用户布放机顶盒等环节,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大,部分运营商还需要与全国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进行分成,因此,目前在IPTV基础业务中发行人享有的经济收益具有商业合理性。综上,无线传媒的IPTV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与终端客户对运营商的付费标准基本匹配。
经电话咨询山东省及重庆市部分电信运营商营业厅,在山东省及重庆市,电信运营商对新增IPTV基础业务用户的收费标准基本处于10元/月的定价区间,整体与河北省IPTV基础业务定价接近,河北省IPTV定价政策其他可比省份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报告期内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IPTV基础业务的用户数量、单价、收入情况参见本问询函回复之“14.关于营业收入。/二、/(二)”。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公司IPTV基础业务单户创收分别为2.78元/月、2.66元/月,主要系电信运营商与无线传媒采用梯度定价策略,用户数量越高,单户结算价格越低,随着无线传媒IPTV基础用户的数量增加,无线传媒基础业务单户创收的小幅下降符合公司的商业逻辑,与协议约定相匹配。
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公司IPTV基础业务单户创收分别为2.74元/月、
2.86元/月,主要系2020年8月起公司、爱上传媒、河北移动关于IPTV基础业务的合作及结算方式发生变更,无线传媒与河北移动的结算价格提高,由无线传媒向爱上传媒结算移动侧的成本。
三、补充说明报告期内IPTV增值业务用户数量、月均业务用户数、单户创收金额,以上数据波动原因及合理性;增值业务单户创收金额与基础业务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与其他可比省份情况是否一致或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内IPTV增值业务用户数量、月均业务用户数、单户创收金额,以上数据波动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IPTV增值业务用户数量及单户创收金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 | 增值业务收入 (万元) | 增值业务月均用户数(万户) | 单户月均创收 (元/月) |
2021年1-6月 | 7,279.13 | 114.67 | 10.58 |
2020年 | 13,564.46 | 96.28 | 11.74 |
2019年 | 10,655.20 | 88.14 | 10.07 |
2018年 | 7,436.83 | 69.68 | 8.89 |
注1:单户月均创收=增值业务收入/增值业务月均用户数/当期月份数;注2:本问询函回复中在统计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单户月均创收金额时,均使用模拟2020年9-12月、2021年1-6月联通侧增值业务服务在当期已确认收入后的数据作为增值业务收入。
2018年至2020年,公司IPTV增值业务的单户创收金额保持平稳增长的趋势,主要系公司拓展了IPTV增值业务的版权合作方,版权内容丰富度不断提升;且公司运营经验进一步提升,推出融合付费套餐包等产品,逐步提高用户对IPTV增值业务的使用粘性及付费意愿。2021年1-6月,公司IPTV增值业务单户月均创收金额较2020年度有所下降,主要系运营商侧推广优惠影视产品包,产品包订购量增加,较低单价产品订购占比增加进而导致人均创收金额略有下降。
(二)增值业务单户创收金额与基础业务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与其他可比省份情况是否一致或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1、增值业务单户创收金额与基础业务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基础业务及增值业务单户月均创收金额对比如下:
年度 | 基础业务单户月均创收 (元/月) | 增值业务单户月均创收 (元/月) |
2021年1-6月 | 2.86 | 10.58 |
2020年 | 2.74 | 11.74 |
2019年 | 2.66 | 10.07 |
2018年 | 2.78 | 8.89 |
报告期内,公司基础业务单户创收整体保持稳定。相比于基础业务,公司增值业务单户创收金额较高;2018年至2020年呈现稳定的上升趋势,2021年1-6月出现下降,主要系较低单价优惠类产品订购占比增加导致。
公司增值业务不同于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变化趋势的原因在于,随着增值业务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及用户使用粘性的不断增强,IPTV用户对增值业务的购买力及付费意愿在不断提升。基础业务及增值业务户均创收的变动与公司持续拓展用户群体,不断改善用户体验以满足用户定制化需求的业务目标保持一致。
2、与其他可比省份情况是否一致或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的同行业可比公司IPTV增值业务的用户数量、单价、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 | 期间 | IPTV增值业务收入(万元) | 月均用户数 (万户) | 增值业务户均创收(元/月) |
海看股份 | 2021年1-6月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2020年 | 14,135.22 | 98.06 | 12.01 | |
2019年 | 9,438.72 | 66.04 | 11.91 | |
2018年 | 6,601.35 | 未披露 | 未披露 | |
发行人 | 2021年1-6月 | 7,279.13 | 114.67 | 10.58 |
2020年 | 13,564.46 | 96.28 | 11.74 | |
2019年 | 10,655.20 | 88.14 | 10.07 | |
2018年 | 7,436.83 | 69.68 | 8.89 |
注1:用户数量取自各月用户数量的算术平均数。注2:海看股份相关数据取自《关于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仅海看股份披露2019年及2020年IPTV增值业务户均收入数据。2019年及2020年,海看股份IPTV增值业务户均收入分别为11.91元及12.01元,2020年较2019年略有增长。公司2019年、2020年增值业务户均收入整体水平及趋势与海看股份基本保持一致。
综上,公司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用户数量、单价、收入情况基本符合与行业特征,与可比公司的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四、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与各运营商之间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的用户数量、单户创收金额、结算单价,不同运营商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合理性,与各运营商在其他可比省份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合理性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与各运营商之间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的用户数量、单户创收金额、结算单价,不同运营商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合理性
1、公司各运营商侧基础业务用户数及单户创收金额
报告期内,各运营商侧基础业务的月均用户数及单户创收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月均用户数(万户) | 单户月均创收(元/月) | |
2021年1-6月 | 联通侧 | 416.39 | 2.55 |
电信侧 | 612.94 | 2.44 | |
移动侧 | 510.30 | 3.61 | |
2020年 | 联通侧 | 429.04 | 2.55 |
电信侧 | 607.17 | 2.44 | |
移动侧 | 453.24 | 3.32 | |
2019年 | 联通侧 | 436.88 | 2.55 |
电信侧 | 611.00 | 2.41 | |
移动侧 | 312.86 | 3.29 | |
2018年 | 联通侧 | 344.06 | 2.80 |
电信侧 | 528.52 | 2.51 | |
移动侧 | 186.51 | 3.50 |
注:单户月均创收=各运营商侧基础业务收入/各运营商侧基础业务月均用户数/月份数;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水平符合公司与运营商侧签订协议的相关约定,能够与合同约定的梯度定价规则相匹配。
报告期内,移动侧单户创收金额较高,主要原因系2018年、2019年移动侧月均用户数较低,同时各运营商侧采取梯度定价策略,较低的用户数导致梯度计价下户均结算金额较高;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公司移动侧用户数上升,同
时公司在移动侧与爱上传媒的合作模式发生改变,由公司向爱上传媒结算版权费用导致公司结算定价上升,进而导致公司移动侧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进一步提高。
2、公司各运营商侧增值业务户均创收金额及模拟测算
报告期内,各运营商侧增值业务的月均用户数及单户创收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月均用户数(万户) | 单户月均创收(元/月) | |
2021年1-6月 | 联通侧 | 19.39 | 14.60 |
电信侧 | 53.86 | 5.93 | |
移动侧 | 41.42 | 14.74 | |
2020年 | 联通侧 | 13.50 | 15.49 |
电信侧 | 49.94 | 7.80 | |
移动侧 | 32.84 | 16.19 | |
2019年 | 联通侧 | 6.50 | 15.27 |
电信侧 | 57.88 | 6.24 | |
移动侧 | 23.75 | 18.00 | |
2018年 | 联通侧 | 9.79 | 14.75 |
电信侧 | 50.21 | 5.92 | |
移动侧 | 9.68 | 18.39 |
注:单户月均创收=各运营商侧增值业务收入/各运营商侧增值业务月均用户数/月份数;
报告期内,公司各运营商侧增值业务户均创收情况有所差异:电信侧IPTV增值业务户均创收金额较低,主要系电信侧增值业务结算方式为河北电信、无线传媒与版权方签订三方协议,由河北电信直接向无线传媒与版权方分别进行结算,向版权方结算的金额不计入公司收入及成本;移动侧IPTV增值业务户均创收金额整体略高于联通侧IPTV增值业务户均创收金额,主要系河北联通开展IPTV业务较早,其布放的机顶盒功能相对单一,且用户进行增值业务点播需完成手机端的双重验证,使得联通侧用户的点播意愿相对较弱。
(二)与各运营商在其他可比省份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合理性
目前同行业可比公司均未披露各运营商之间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的用户数量、单户创收金额、结算单价等相关数据,因此无法进行对比。
五、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核查结论;对直接面向终端用户交易的核查样本选取、核查程序、比例、结论情况
(一)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真实性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及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发行人销售、收款与收入确认的相关内控制度并取得了相关文件。核查公司销售、收款与收入确认等环节是否符合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内控测试有效性的基础上,核实对外销售的真实性;
(2)获取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核查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收入一致,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比较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3)了解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的背景、与公司的合作历史、交易模式、业务范围与主要合作内容,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渠道查询主要客户的基本工商信息,通过走访获取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工商登记资料,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核查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及发行人销售情况的真实性;
(4)针对发行人的收入进行穿行测试,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的销售收入明细账,抽样取得相关销售合同、发票、客户出具的结算确认单及银行回单等收入确认证据,检查其业务合作的真实性及数据准确性;
(5)获取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银行回款单据,检查回款单位与销售合同中的客户名称是否一致;
(6)向主要客户执行独立函证程序,函证内容包括交易金额、往来余额等信息,确认报告期内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7)执行信息系统核查程序,通过对信息系统中对账数据与对账单进行确认,进一步核实了无线传媒与运营商对账单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实现最终销售的依据充分,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针履行的其他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收入地域分布数据,并通过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分析发行人收入地域分布的合理性。
(2)获取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基础业务用户量数据,并通过公开渠道查阅各省市人口普查公报、《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报告,分析发行人业务渗透率、单户创收金额等指标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及可比公司省份的IPTV基础业务定价标准,对比并分析发行人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与终端客户对运营商的付费标准的匹配性。
(3)获取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增值业务用户量数据,计算发行人增值业务单户创收金额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发行人数据的合理性。
(4)获取发行人各运营商侧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的收入、用户数量,并计算对应的单户创收金额及结算单价。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我国IPTV行业实行牌照管理制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集中于河北省内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与公司的业务模式相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保持一致。
(2)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用户数量来源为公司与各运营商按月对账的对账单凭证,数据来源准确有效;发行人IPTV业务在河北省的渗透率呈现平稳上升的趋势,相较于同行业水平略高,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在早期IPTV业务开展中积累了一定经验;2018年至2019年发行人基础业务单户创收小幅下降,主要原因系采用梯度定价策略,用户数量越高,单户结算价格越低;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单户创收上涨,主要原因系2020年8月起公司、爱上传媒、河北移动关于IPTV基础业务的合作及结算方式发生变更。
(3)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的单户创收金额上升,主要原因系发行人版权内容丰富度不断提升,用户对IPTV增值业务的使用粘性及付费意愿逐步提高;2021年1-6月,公司IPTV增值业务单户月均创收金额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公司上半年低额产品订购占比增加导致人均创收金额略有下降。
(4)报告期内,移动侧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较高,主要原因系2018年、2019年移动侧基础业务月均用户数较低,导致梯度计价下户均结算金额较高;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移动侧与爱上传媒的合作模式发生改变,导致公司移动
侧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上升;报告期内,电信侧IPTV增值业务户均创收金额较低,主要原因系电信侧增值业务结算方式为河北电信、无线传媒与版权方签订三方协议,向版权方结算的金额不计入公司收入及成本。
(三)对直接面向终端用户交易的核查样本选取、核查程序、比例、结论情况发行人不属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3描述的对于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此类企业,如互联网线上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游戏等企业;也不属于对用户消费占整体收入比较低,主要通过展示或用户点击转化收入的此类企业,如用户点击广告后向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收取费用的企业。但是在本项目中,申报会计师亦参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3的相关要求对发行人信息系统进行了核查,详见本问询回复之“13.关于收入确认。/
六、”。
15.关于客户。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销售占比合计分别为98.82%、92.18%、97.72%。
请发行人:
(1)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同行业公司情况、下游行业情况等,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与各运营商之间交易定价原则及其公允性,不同运营商的定价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中国移动的销售金额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同行业公司情况、下游行业情况等,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与各运营商之间交易定价原则及其公允性,不同运营商的定价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一)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同行业公司情况、下游行业情况等,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1、公司所属行业特点、下游行业情况
基于国家三网融合的政策背景,国家广电总局于2010年7月和2012年6月分别下发《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和《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2〕43号),明确我国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采取中央、省两级构架。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将全国性内容服务平台的节目信号集成后统一传送至各分平台,省级IPTV分平台则将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传来的节目信号与来源于本省的内容信号集成在一起,通过电信运营商基于互联网架设的虚拟专网传输给用户。
IPTV产业链中,主要参与者包括上游内容提供商、中游IPTV集成播控平台及下游电信运营商。内容运营商提供视听节目版权,无线传媒提供IPTV集成播控、内容运营策划等,电信运营商负责提供专用网络、完成用户入网营销及计收费管理等,三方合作向终端客户提供视听内容服务。终端用户向电信运营商支付视听服务费用,再由电信运营商与无线传媒、内容提供商根据协议约定条款进行费用结算。无线传媒提供的IPTV集成播控服务面向全省家庭用户,但根据无线传媒与电信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资金流动方向并结合行业惯例,认定电信运营商为无线传媒的客户。
目前,我国电信运营商主要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及中国电信,因此无线传媒客户的集中度较高。截至目前,无线传媒已与三大电信运营商均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源自于河北电信、河北联通、河北移动的收入及终端用户数量分布较为均匀。
2、同行业公司情况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IPTV业务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及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同行业可比公司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
IPTV业务占比 | 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 | 向主要电信运营商销售占比 | IPTV业务占比 | 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 | 向主要电信运营商销售占比 | |
海看股份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96.16% | 97.46% | 96.38% |
重数传媒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93.83% | 94.57% | 92.58% |
新媒股份 | 80.35% | 未披露 | 未披露 | 81.59% | 86.70% | 未披露 |
芒果超媒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35.48% | 未披露 |
无线传媒 | 99.85% | 99.25% | 98.38% | 99.17% | 99.28% | 97.72% |
同行业可比公司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IPTV业务占比 | 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 | 向主要电信运营商销售占比 | IPTV业务占比 | 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 | 向主要电信运营商销售占比 | |
海看股份 | 93.53% | 95.68% | 94.43% | 89.99% | 94.02% | 91.81% |
重数传媒 | 93.46% | 95.44% | 93.32% | 95.58% | 98.16% | 94.87% |
新媒股份 | 83.14% | 87.73% | 未披露 | 75.85% | 86.50% | 79.80% |
芒果超媒 | 未披露 | 33.15% | 未披露 | 未披露 | 33.81% | 未披露 |
无线传媒 | 93.76% | 99.47% | 92.18% | 98.82% | 99.79% | 98.82%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年报或招股说明书。新媒股份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IPTV业务收入对应其年度报告中“IPTV基础业务”与互联网视听业务中“IPTV增值业务”收入之和;2019年度IPTV业务收入对应其年报中“全国专网业务”收入;2018年度IPTV业务收入对应其招股说明书中“IPTV”收入。
报告期内,海看股份、重数传媒、新媒股份IPTV业务收入、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向主要电信运营商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与发行人水平无显著差异。
芒果超媒主营业务包括新媒体平台运营、新媒体互动娱乐内容制作、媒体零售及其他业务,其中新媒体平台运营业务除IPTV基础与增值服务外,还包括互联网视频平台相关的广告收入、会员收入等,且新媒体平台运营业务收入三年占营业收入比例均未超过51%,新媒体互动娱乐内容制作及媒体零售业务基于互联网平台面向全网开展业务,因此客户集中度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公司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与海看股份、重数传媒及新媒股份等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客户集中度较高为IPTV行业特性,具备合理性。
3、发行人对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对中国电信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06%、
37.54%、35.61%及33.12%,对中国联通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0.74%、24.82%、23.35%及20.44%,对中国移动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02%、29.82%、38.76%及44.82%。三大运营商在公司销售收入占比较为平均,占比均未超过当期营业收入的50%,公司对单一电信运营商不存在重大依赖。同时在当下的产业模式中,作为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公司与电信运营商均为业务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公司在报告期内对单一运营商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与各电信运营商之间交易定价原则及其公允性,不同电信运营商的定价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对三大电信运营商的主要合同条款,包括合作内容、定价具体条款及变化情况已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与河北三家电信运营商合作IPTV业务的销售价格主要依据双方各自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公司提供节目内容的丰富程度、用户数量等因素,经双方商业谈判确定,相关定价公允性参见本问询函回复之“1.关于IPTV业务。/八、/(一)”。
综上,报告期发行人与不同电信运营商之间IPTV业务销售定价不存在明显差异,定价具备公允性。
二、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中国移动的销售金额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在移动侧的IPTV业务月均用户数及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户、万元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月均用户数 | 510.30 | 453.24 | 312.86 | 186.51 |
销售金额 | 14,725.63 | 24,439.75 | 17,498.04 | 9,961.14 |
公司对河北移动的2019年销售金额较2018年增长75.66%,主要系河北移动于2017年10月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开始在河北省开展IPTV业务,时间相对较晚,2018年及2019年移动侧IPTV业务开展尚在用户积累阶段。公司对河北移动的2020年销售金额较2019年增长39.67%,主要系一方面2020年内移动侧IPTV用户数仍处于增长趋势中;另一方面,自2020年8月起,公司与爱上传媒在移动侧的合作模式出现变化,公司提高移动侧IPTV基础业务单户结算金额,并由无线传媒向爱上传媒支付移动侧的相关版权成本。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对中国移动的销售金额增长较快符合业务逻辑,具备商业合理性。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海看股份、重数传媒、新媒股份、芒果超媒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通过公开披露信息了解IPTV行业特点、同行业公司情况及下游行业情况等。
2、查阅公司与主要运营商客户签署的IPTV业务合作协议,了解发行人与运营商交易的定价原则,并对比不同运营商侧定价原则的差异。
3、查阅公司与爱上传媒的合作协议,并访谈爱上传媒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移动侧结算模式的变化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客户集中度较高为IPTV行业特性,具备合理性,发行人对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
2、发行人与各电信运营商之间定价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处于可比区间内,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
3、报告期内对中国移动的销售金额增长较快,主要由移动侧终端用户快速增长、发行人与爱上传媒及河北移动的合作模式发生变更等两方面原因造成。
16.关于营业成本。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11,110.01万元、18,129.18万元、24,125.53万元,主要系采购的版权内容、技术及信号服务费、人工成本、折旧摊销等。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各类主要成本的确认原则及归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各类成本如何清晰、准确分类核算和归集。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与主要版权内容提供商的合作模式、收费标准及其公允性、结算标准;报告期内来源于各主要版权产生的收入、支付的相应成本、播放时长占比的匹配性。
(3)量化分析报告期内版权内容成本、技术及信号服务费、人工成本、折旧及摊销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主要客户自行向爱上传媒等版权商支付版权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发行人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的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运行。
回复:
一、补充说明各类主要成本的确认原则及归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各类成本如何清晰、准确分类核算和归集
发行人非生产性企业,业务过程不涉及多个步骤的成本归集与分配,可按业务部门独立核算成本,并与非运营部门产生的费用明确区分。主要成本内容包括:技术及信号服务费、版权内容成本、播控费、频道收转成本、日常运营成本、人工成本、折旧及摊销等。具体核算和归集方法如下:
技术及信号服务费 | 平台运行维护费 |
链路及机柜租赁费 | 发行人租用的链路及机柜费用,分别用来传输信号、存放服务器。根据合同约定的租用价格,按照租用期间,按月分摊确认成本 | |
增值业务支撑成本 | 发行人购买的增值业务运营及技术支撑服务,以协议约定的结算基数与分成比例确定 | |
版权内容成本 | 增值业务内容成本 | 发行人为开展点播业务,向内容合作商采购的节目内容版权成本,以协议约定的结算基数与分成比例确定 |
基础业务直播频道版权成本 | 发行人购买直播频道版权成本,固定金额的按照协议约定的节目使用时间分摊确认成本,非固定金额的以协议约定的结算基数与分成比例确定 | |
基础业务点播成本 | 发行人为移动侧基础业务购买的节目内容使用成本,以发行人在移动运营商侧的用户数、每户单价及考核评定的结算比例确定成本 | |
播控费 | 播控费 | 发行人给河北广播电视台支付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授权费,以协议约定的结算基数与比例确定成本 |
频道收转成本 | 频道收转成本 | 系发行人为提供购物频道的落地服务,支付给河北移动、河北联通、河北电信三大运营商的平台传输费。按照合同约定规则分摊计算每家运营商的成本 |
日常运营成本 | 办公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水电费、业务招待费等 | 平台运维部、内容运营部、卫星电视部、体验审核部、编委会办公室等计入成本的部门人员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在对应期间确认成本 |
人工成本 | 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 | 成本里核算的部门有平台运维部、内容运营部、卫星电视部、体验审核部、编委会办公室,根据部门的性质分摊计算计入成本 |
折旧及摊销 | 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发行人平台使用的设备及软件系统,按照资产的使用寿命、分期确认成本 |
报告期内,发行人成本归集及核算清晰、准确,成本的确认原则及归集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与主要版权内容提供商的合作模式、收费标准及其公允性、结算标准;报告期内来源于各主要版权产生的收入、支付的相应成本、播放时长占比的匹配性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与主要版权内容提供商的合作模式、收费标准及其公允性、结算标准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版权内容供应商的收费标准、合作模式及结算标准等如下表所示:
业务类别 | 节目内容 | 主要版权内容提供商 | 收费标准 | 结算标准 |
基础业务-直播节目 | 央视其他主要频道及其他省级卫视频道 | 爱上传媒 | 按照每期限内固定金额结算 | 移动侧:按照协议约定价格于合作期限内分期付款 |
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 | 中广影视卫星 | 按照协议固定金额3,500万,超出一定规模用户数后,对超出部分按户收费 | ||
河北省本地地面频道 | 河北广播电视台 | 1、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按照IPTV基础业务收入的1%分成; 2、2021年6月2日后:按照IPTV基础业务收入的2%分成 | 于第二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上一年度全部费用 | |
基础业务-点播节目 | 影视剧、电影、纪录片、少儿、综艺、音乐、戏曲、生活等节目内容 | 浙江岩华、北京普信等 | 按照协议约定的单户金额与内容覆盖用户数计算 | 于收到合作运营商对应月份的结算款后第二个月月底前根据双方结算确认金额完成支付 |
增值业务-点播节目 | 影视剧、电影、纪录片、少儿、综艺、音乐、戏曲、生活等节目内容 | 北京普信、金胡桃科技等 | 按照IPTV增值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进行分成 | 于收到运营商结算款后与供应商对账确认,在第二个自然月月底前完成支付 |
于收到运营商结算款后与供应商对账确认,在第二个自然月月底前完成支付 | ||||
数字及特色频道版权内容 | 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等 | 按照协议固定金额结算 | 于协议签订当年年末及履行6个月时分别支付50%约定金额 |
公司主要采购版权内容的公允性参见本问询函回复之“1.关于IPTV业务。/八、/(一)”。
(二)报告期内来源于各主要版权产生的收入、支付的相应成本、播放时长占比的匹配性
无线传媒的IPTV基础业务中内容主要包括中央各频道、各省级卫视频道、河北省内市县级频道等,增值业务中内容主要包括点播影视剧等、数字及特色频道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版权产生的收入,支付的相应成本及播放时长及对应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亿小时
时间 | 类型 | 收入 | 占比 | 版权成本 | 占比 | 观看时长 | 占比 |
2021年1-6月 | IPTV基础业务 | 26,390.24 | 81.65% | 5,334.30 | 66.33% | 37.03 | 85.45% |
IPTV增值业务 | 5,931.21 | 18.35% | 2,707.84 | 33.67% | 6.30 | 14.55% | |
2020年度 | IPTV基础业务 | 48,951.39 | 79.45% | 8,480.08 | 59.46% | 78.63 | 83.71% |
IPTV增值业务 | 12,662.45 | 20.55% | 5,782.10 | 40.54% | 15.30 | 16.29% | |
2019年度 | IPTV基础业务 | 43,416.05 | 80.29% | 2,447.76 | 41.04% | 79.01 | 85.61% |
IPTV增值业务 | 10,655.20 | 19.71% | 3,516.32 | 58.96% | 13.28 | 14.39% | |
2018年度 | IPTV基础业务 | 35,322.25 | 82.61% | 1,942.03 | 45.63% | 81.08 | 90.67% |
IPTV增值业务 | 7,436.83 | 17.39% | 2,313.77 | 54.37% | 8.34 | 9.33% |
公司与客户、供应商进行定价结算的规则中,均不以用户时长作为定价标准,因此公司主要版权产生的收入、支付的相应成本与播放时长并直接的对应关系。
在收入及播放时长的匹配性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在基础业务及增值业务之间的分布情况与观看时长的分布情况基本匹配;在收入及版权成本的匹配性方面,公司在新增对爱上传媒、中广影视卫星的版权采购后,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收入及成本在基础业务及增值业务的分布中基本具有匹配性。
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版权内容成本、技术及信号服务费、人工成本、折旧及摊销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主要客户自行向爱上传媒等版权商支付版权费用的情形
(一)量化分析报告期内版权内容成本、技术及信号服务费、人工成本、折旧及摊销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版权内容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版权内容成本明细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主要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基础业务直播频道版权成本 | 4,458.47 | 6,356.60 | 708.92 | 333.23 |
基础业务点播成本 | 875.83 | 2,123.48 | 1,738.84 | 1,608.80 |
增值业务内容成本 | 2,707.84 | 5,782.10 | 3,516.32 | 2,313.77 |
合计 | 8,042.14 | 14,262.18 | 5,964.08 | 4,255.80 |
基础业务直播频道版权成本主要包括中央电视台频道、各省级卫视频道直播版权的采购成本;基础业务点播成本主要由公司为构建终端用户可免费点播观看的点播内容基础片库而产生的采购成本;增值业务内容成本主要由公司IPTV增值业务产生的向版权供应商的分成成本等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版权内容成本随业务规模的扩大呈逐年增加的趋势。2020年度版权内容成本较2019年增长较快,主要系:①为更好地保障终端用户观看直播频道的权益及使用体验,提升终端用户观看粘性,2019年12月起公司开始向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版权,2020年度产生相应成本3,539.48万元;②自2020年8月起,因移动侧与爱上传媒的合作及结算方式发生变化,新增向爱上传媒采购频道版权,2020年度产生相应成本2,355.31万元。
2、技术及信号服务费
报告期内,公司技术及信号服务费明细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主要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链路费 | 611.41 | 1,185.78 | 696.55 | 1,103.38 |
平台运行维护费 | 577.13 | 1,243.78 | 961.38 | 539.22 |
增值业务运营支撑成本 | 489.37 | 1,298.41 | 1,095.33 | 1,219.98 |
合计 | 1,677.91 | 3,727.97 | 2,753.26 | 2,862.58 |
报告期内,公司技术及信号服务费成本主要由链路费、平台运行维护费、增值业务运营支撑成本、IPTV监看费等构成,其中链路费主要包括租用信号传输链路、机柜的成本构成;平台运行维护费主要包括对IPTV播控平台系统及硬
件的运营维护服务采购成本;增值业务运营支撑成本主要由增值业务中向第三方支付的运营支撑服务费构成,运营支撑服务主要包括IPTV增值业务游戏、音乐等特色板块中各合作方提供的版块界面设计、内容推送等运营支撑服务。报告期内,公司技术及信号服务费增长实现稳步增长,与公司主营业务的收入增长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3、人工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人工成本明细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主要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工资及奖金 | 830.61 | 2,357.77 | 2,080.80 | 1,483.16 |
社会保险费 | 165.22 | 199.64 | 361.25 | 208.75 |
住房公积金 | 69.15 | 120.89 | 124.37 | 77.07 |
职工福利费 | 4.03 | 76.03 | 92.70 | 78.63 |
其他 | 21.58 | 48.16 | 45.28 | 32.28 |
合计 | 1,090.59 | 2,802.49 | 2,704.41 | 1,879.90 |
公司人工成本主要由工资及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及其他等项目构成。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工资及奖金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公司人员规模有所扩张;2020年公司社会保险费下降,主要系国家针对新冠疫情出台了社保减免政策。
4、折旧及摊销
报告期内,公司折旧及摊销明细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主要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无形资产摊销 | 395.85 | 888.72 | 790.99 | 526.14 |
折旧费 | 205.22 | 634.75 | 807.95 | 712.11 |
长期待摊费用 | - | 19.56 | 8.00 | 8.00 |
合计 | 601.07 | 1,543.03 | 1,606.94 | 1,246.25 |
公司折旧及摊销主要由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及长期待摊费用构成,其中无形资产摊销主要由软件系统、管理平台及BBC等影视作品版权摊销构成,折
旧费主要由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构成。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及无形资产规模未发生大幅变动,折旧及摊销整体趋势保持稳定。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主要客户自行向爱上传媒等版权商支付版权费用的情形
截至目前,发行人、爱上传媒与各家电信运营商已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在IPTV基础业务中的合作模式如下表列示:
运营商 | 资金结算方式 | 合作关系及协议约定 |
移动侧 | 河北移动向无线传媒结算,无线传媒向爱上传媒结算 | 无线传媒与河北移动签署合作协议;无线传媒与爱上传媒就移动侧IPTV中央播控平台内容签署合作协议 |
联通侧 | 河北联通分别向无线传媒、爱上传媒结算 | 无线传媒与河北联通签署合作协议;根据与爱上传媒访谈确认,爱上传媒与河北联通就联通侧IPTV中央播控平台内容签署合作协议 |
电信侧 | 河北电信分别向无线传媒、爱上传媒结算 | 无线传媒与河北电信签署合作协议;根据与爱上传媒访谈确认,爱上传媒与河北电信就电信侧IPTV中央播控平台内容签署合作协议 |
在无线传媒、爱上传媒、电信运营商的合作中,均由无线传媒接入爱上传媒的信号,与其他内容整合后通过电信运营商专用网络传输至终端用户;但资金结算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联通侧及电信侧均由电信运营商直接与爱上传媒签署合作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合作方式及结算方式的差异系各方商业谈判的结果,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亦不存在差异。
四、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发行人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的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运行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运行等事项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对财务部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和评价发行人的成本费用核算、归集、结转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流程,获取报告期内成本明细表,并对发行人营业成本进行分析复核,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和经营规模的变动情况,分析成本的主要构成及报告期内的波动情况,根据各年采购情况对供应商变动进行分析核查。
2、对发行人成本、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有效性核查,取得发行人《合作方版权管理规范》、《内容审批号规范及上线标准》等成本相关内控制
度文件,了解发行人采购过程及控制监督流程,取得合同会签单、付款审批单、结算对账单等重要内控文件,核查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3、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版权内容成本、技术及信号服务费、人工成本及折旧与摊销等成本相关科目抽取相应的账务记录,核查成本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4、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执行独立函证程序,函证内容包括交易金额、往来余额等信息,核查报告期内账务记录是否真实准确。
5、根据员工花名册、具体岗位职责、薪酬明细表等情况,对职工薪酬的计提和成本费用分配情况进行核查。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工资表及员工人数,分析人工成本波动的合理性及与经营情况的匹配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营业成本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各类成本已清晰、准确分类及归集,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的成本费用真实、准确、完整,与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运行。
2、发行人与主要版权内容供应商的收费标准具有公允性;发行人收入、成本核算不以各主要版权的播放时长为核算依据,报告期内来源于各主要版权产生的收入、支付的相应成本与播放时长不具备直接的匹配关系。
3、报告期内发行人版权内容成本、技术及信号服务费、人工成本、折旧及摊销数据波动趋势合理;报告期内存在主要客户自行向爱上传媒等版权商支付版权费用的情形,具备商业合理性。
17.关于供应商。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5,513.82万元、7,622.75万元、10,697.83万元,采购占比分别为50.67%、45.76%、46.43%。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产品、交易金额、交易占比、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关联关系。
(2)结合行业情况,补充说明对主要供应商在版权内容采购、音视频资源采购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如何保障其稳定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产品、交易金额、交易占比、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前十大供应商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产品、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交易占比、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关联关系等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21年1-6月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 | |||||||
序号 | 供应商 | 成立时间 | 主营业务及产品 | 交易金额 | 交易占比 | 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 |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
1 | 中广影视卫星、爱上传媒、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 中广影视卫星成立于1996年1月29日;爱上传媒成立于2013年6月14日;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8日 | 中广影视卫星的主营业务为中央电视台频道的版权经营; 爱上传媒的主营业务为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服务; 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特色频道版权经营 | 4,330.52 | 34.77% | 发行人与中广影视卫星自2019年合作至今; 与爱上传媒自2013年合作至今; 与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自2016年合作至今 | - |
2 | 河北移动、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河北移动成立于2001年1月4日;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8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6日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主营移动电话通信业务、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移动旗下音乐、视频、阅读、游戏、动漫数字业务板块的唯一运营实体;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为河北移动分公司 | 656.08 | 5.27% | 发行人与河北移动自2017年合作至今; 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合作至今;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自2015年合作至今 | - |
3 | 浙江岩华 | 2016年6月6日 | 内容版权经营 | 620.04 | 4.98% | 2017年至今 | - |
4 | 河北广播电视台 | 2016年4月19日 | 河北省官方电视媒体,运营新闻、经济、交通、文艺、生活、音乐、农民、旅游文化、科教9套广播节目和河北卫视、经济生活频道、都市频道、影视剧频道等8套电视节目 | 582.36 | 4.68% | 2012年至今 | 实际控制人 |
5 | 杭州行云 | 2014年8月28日 | 软件开发,内容版权经营 | 536.79 | 4.31% | 2016年至今 | - |
6 | 北京金胡桃科技有限公司 | 2018年1月3日 | 内容版权经营 | 385.05 | 3.09% | 2018年至今 | - |
7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河北联通 | 2001年5月30日、2000年12月1日 | 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与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国内呼叫中心服务等 | 369.16 | 2.96%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自2017年合作至今;河北联通自2012年合作至今 | - |
8 | 北京普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015年11月2日 | 内容版权经营,IPTV增值业务运营支撑 | 366.57 | 2.94% | 2016年至今 | -- |
9 | 河北快乐萌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2018年5月18日 | 教育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教育咨询(教育培训除外)、组织教育文化活动策划等 | 192.53 | 1.55% | 2018年至今 | - |
10 | 优地网络有限公司 | 2012年2月23日 | 软硬件维护 | 189.08 | 1.52% | 2018年至今 | - |
合计 | 8,228.19 | 66.07% |
2020年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 | |||||||
序号 | 供应商 | 成立时间 | 主营业务及产品 | 交易金额 | 交易占比 | 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 |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
1 | 中广影视卫星、爱上传媒、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 中广影视卫星成立于1996年1月29日; 爱上传媒成立于2013年6月14日; 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8日 | 中广影视卫星的主营业务为中央电视台频道的版权经营; 爱上传媒的主营业务为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服务; 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特色频道版权经营 | 6,253.29 | 27.14% | 发行人与中广影视卫星自2019年合作至今; 与爱上传媒自2013年合作至今; 与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自2016年合作至今 | - |
2 | 快乐阳光 | 2006年5月26日 | 内容版权经营 | 1,284.71 | 5.58% | 2016年至2021年 | - |
3 | 浙江岩华 | 2016年6月6日 | 内容版权经营 | 1,141.85 | 4.96% | 2017年至今 | - |
4 | 杭州行云 | 2014年8月28日 | 软件开发,内容版权经营 | 1,028.38 | 4.46% | 2016年至今 | - |
5 | 河北广播电视台、盛腾文化、梦工场 | 河北广播电视台成立于2016年4月19日; 盛腾文化成立于2018年5月28日; 梦工场成立于2016年11月16日 | 盛腾文化主营业务为广告活动的设计与策划、广播电视电影的节目制作; 梦工场主营业务为节目制作 | 989.61 | 4.30% | 发行人与河北广播电视台自2012年合作至今; 与盛腾文化、梦工场于2018年产生业务合作 |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
6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 | 2001年5月30日、2000年12月1日 | 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软 | 729.85 | 3.17%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 | - |
分公司、河北联通 | 件开发与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国内呼叫中心服务等 | 司自2017年合作至今;河北联通自2012年合作至今 | |||||
7 | 北京普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015年11月2日 | 内容版权经营,IPTV增值业务运营支撑 | 700.74 | 3.04% | 2016年至今 | - |
8 | 北京金胡桃科技有限公司 | 2018年1月3日 | 内容版权经营 | 694.52 | 3.01% | 2018年至今 | - |
9 | 优地网络有限公司 | 2012年2月23日 | 软硬件维护 | 457.45 | 1.99% | 2018年至今 | - |
10 | 石家庄市引力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06年4月4日 | 内容版权经营 | 380.76 | 1.65% | 2019年至今 | - |
合计 | 13,661.16 | 59.29% |
2019年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 | |||||||
序号 | 供应商 | 成立时间 | 主营业务及产品 | 交易金额 | 交易占比 | 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 |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
1 | 公交公司 | 1987年10月7日 | 石家庄公交业务 | 3,770.16 | 22.63% | 2018年至2020年 | - |
2 | 浙江岩华 | 2016年6月6日 | 内容版权经营 | 1,085.82 | 6.52% | 2017年至今 | - |
3 | 杭州行云 | 2014年8月28日 | 软件开发,内容版权经营 | 989.70 | 5.94% | 2016年至今 | - |
4 | 快乐阳光 | 2006年5月26日 | 内容版权经营 | 957.90 | 5.75% | 2016年至2021年 | - |
5 | 河北广播电视台 | 2016年4月19日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819.17 | 4.92% | 2012年至今 | 实际控制人 |
6 | 北京金胡桃科技有 | 2018年1月3日 | 内容版权经营 | 653.09 | 3.92% | 2018年至今 | - |
限公司 | |||||||
7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河北联通 | 2001年5月30日、2000年12月1日 | 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与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国内呼叫中心服务等 | 657.83 | 3.95%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自2017年合作至今;河北联通自2012年合作至今 | - |
8 | 北京普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015年11月2日 | 内容版权经营,IPTV增值业务运营支撑 | 524.22 | 3.15% | 2016年至今 | - |
9 | 优地网络有限公司 | 2012年2月23日 | 软硬件维护 | 403.20 | 2.42% | 2018年至今 | - |
10 | 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016年3月23日 | 内容版权经营 | 383.91 | 2.30% | 2016年至今 | - |
合计 | 10,244.99 | 61.50% |
2018年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 | |||||||
序号 | 供应商 | 成立时间 | 主营业务及产品 | 交易金额 | 交易占比 | 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 |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
1 | 杭州行云 | 2014年8月28日 | 软件开发,内容版权经营 | 1,370.95 | 12.60% | 2016年至今 | - |
2 | 浙江岩华 | 2016年6月6日 | 内容版权经营 | 1,240.46 | 11.40% | 2017年至今 | - |
3 | 河北广播电视台 | 2016年4月19日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1,147.49 | 10.54% | 2012年至今 | 实际控制人 |
4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 2001年5月30日 | 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 | 961.32 | 8.83% | 2017年至今 | - |
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与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国内呼叫中心服务等 | ||||||
5 | 快乐阳光 | 2006年5月26日 | 内容版权经营 | 793.60 | 7.29% | 2016年至2021年 | - |
6 | 北京普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015年11月2日 | 内容版权经营,IPTV增值业务运营支撑 | 423.33 | 3.89% | 2016年至今 | - |
7 | 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016年3月23日 | 内容版权经营 | 276.58 | 2.54% | 2016年至今 | - |
8 | 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 2003年10月28日 | 特色频道版权经营 | 212.74 | 1.95% | 2016年至今 | - |
9 | 北京金胡桃科技有限公司 | 2018年1月3日 | 内容版权经营 | 168.59 | 1.55% | 2018年至今 | - |
10 | 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09年10月14日 | 技术服务 | 150.94 | 1.39% | 2016年至今 | - |
合计 | 6,746.00 | 61.99% |
二、结合行业情况,补充说明对主要供应商在版权内容采购、音视频资源采购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如何保障其稳定性
(一)结合行业情况,补充说明对主要供应商在版权内容采购、音视频资源采购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根据本问询函回复之“17.关于供应商。/一、”中所述,2019年公交公司以及2020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旗下中广影视卫星、爱上传媒、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三家合并口径采购金额超过发行人当年采购总额20%,除此以外其他主要供应商各年度采购金额占比均低于20%。无线传媒与公交公司的合作已经于2020年终止;无线传媒与中央电视台及下属公司的合作符合IPTV产业特点,且随着公司加大IPTV增值业务投入,对中央电视台及下属公司的采购占比呈下降趋势。
综上,无线传媒对主要供应商在版权内容采购、音视频资源采购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确保供应商采购稳定性的措施
在基础业务中,中广影视卫星、爱上传媒为主要的版权供应商,其均属于中央电视台旗下的版权商,其与各省市IPTV的合作模式及产业政策较为统一,无线传媒与上述版权供应商保持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增值业务中,公司向单一版权供应商采购的金额相对较小,同时版权供应商较多,市场较为成熟。为保障公司版权及相关供应商采购工作的稳定性及合理的采购成本,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通常选择多家供应商进入比价环节,综合考虑供应商的报价及其他相关因素,选择最优供应商进行采购。倘若供应商出现突发情况无法继续作为为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公司可通过在市场上中寻求同行业其他优质供应商予以替代。
三、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依赖性等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线传媒主要供应商的主营业务、股东信息等,获取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关联关系情况。
2、访谈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公司确定主要供应商及的相关采购的主要流程,并与主要负责人沟通发行人确保采购稳定性的主要措施。
3、对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走访,通过走访获取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主营业务、向发行人的销售情况、双方结算确认情况,核查发行人供应商版权引入是否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是否按照内控流程按时进行成本结算,成本计量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无线传媒在版权内容采购、音视频资源采购等方面对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无线传媒已建立相关措施保障供应商的稳定性。
18.关于毛利率。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销售占比合计分别为98.82%、92.18%、97.72%。
请发行人:
(1)按业务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毛利、毛利率情况。
(2)结合报告期内各类业务单价及成本的波动情况,补充说明其毛利率波动的原因;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毛利率情况及波动原因,对不同运营商之间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各类业务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按业务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毛利、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及IPTV增值业务毛利、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IPTV基础业务 | 收入 | 26,390.24 | 48,951.39 | 43,416.05 | 35,322.25 |
成本 | 8,611.92 | 15,272.74 | 8,042.61 | 6,393.50 | |
毛利 | 17,778.31 | 33,678.64 | 35,373.44 | 28,928.76 | |
毛利率 | 67.37% | 68.80% | 81.48% | 81.90% | |
IPTV增值业务 | 收入 | 5,931.21 | 12,662.45 | 10,655.20 | 7,436.83 |
成本 | 3,096.05 | 7,611.29 | 5,485.34 | 4,277.92 | |
毛利 | 2,835.16 | 5,051.17 | 5,169.86 | 3,158.91 | |
毛利率 | 47.80% | 39.89% | 48.52% | 42.48% | |
购物频道 | 收入 | 482.18 | 911.95 | 943.40 | - |
成本 | 240.70 | 471.55 | 475.31 | - | |
毛利 | 241.48 | 440.40 | 468.08 | - | |
毛利率 | 50.08% | 48.29% | 49.62% | - |
报告期各期内,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1.90%、81.48%、
68.80%及67.37%,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2.48%、48.52%、39.89%及47.80%。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IPTV购物频道毛利率分别为49.62%、48.29%及
50.08%。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整体高于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
IPTV基础业务与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系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版权采购成本占收入比重不同,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IPTV基础业务 | 版权成本 | 5,334.30 | 8,480.08 | 2,447.76 | 1,942.03 |
收入 | 26,390.24 | 48,951.39 | 43,416.05 | 35,322.25 | |
占比 | 20.21% | 17.32% | 5.64% | 5.50% | |
IPTV增值业务 | 版权成本 | 2,707.84 | 5,782.10 | 3,516.32 | 2,313.77 |
收入 | 5,931.21 | 12,662.45 | 10,655.20 | 7,436.83 | |
占比 | 45.65% | 45.66% | 33.00% | 31.11% |
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版权采购分为根据用户数量结算和固定金额结算两种方式,各期版权费占收入比重分别为5.50%、5.64%、17.32%及
20.21%;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版权采购均为收入分成方式,各期版权费占收入比重分别为31.11%、33.00%、45.66%及45.65%。报告期内,IPTV增值业务版权费占收入比重均高于IPTV基础业务,也因此导致IPTV增值业务的毛利率低于IPTV基础业务。
上述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经营成果分析/(三)业务毛利及毛利率分析/2、毛利率分析/(2)主营业务毛利率分析”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结合报告期内各类业务单价及成本的波动情况,补充说明其毛利率波动的原因;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毛利率情况及波动原因,对不同运营商之间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各类业务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结合报告期内各类业务单价及成本的波动情况,补充说明其毛利率波动的原因
1、基础业务毛利率波动情况及原因
2018年至2019年,公司基础业务毛利率保持稳定,分别为81.90%、81.48%;2020年至2021年1-6月,公司基础业务毛利率下降为68.80%、67.37%。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变动主要系公司自2019年12月起开始向中广影视卫星支付央视3、5、6、8频道的版权成本,在2020年及2021年1-6月产生成本分别为3,539.48万元、1,988.50万元;同时2020年8月起爱上传媒在移动侧的合作及结算模式变更,在2020年及2021年1-6月产生成本分别为2,355.31万元、2,162.77万元。
2、增值业务毛利率波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2.48%、48.52%、39.89%及
47.80%,2019年增值业务毛利率相较于2018年有较高提升,2020年出现一定程度下降,2021年1-6月恢复至2019年相近水平。
2019年公司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较2018年度上升,主要系IPTV增值业务用户人数及增值内容点播量上升后,公司与主要IPTV增值业务供应商的议价能力提高,部分供应商降低了增值业务分成比例。
2020年,公司增值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系公司与河北联通的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于2020年8月末到期后尚未续期,因此无法确认2020年9-12月的联通侧IPTV增值业务收入,但同时确认了联通侧用户点播产生的增值业务分成成本。
2021年1-6月,公司增值业务毛利率恢复至2020年相近水平,主要原因系2021年1-6月公司联通侧增值业务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未对公司增值业务毛利率产生影响,公司增值业务毛利率恢复至2019年水平。
(二)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毛利率情况及波动原因,对不同运营商之间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在三大电信运营商侧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主要客户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河北电信 | 收入 | 11,076.58 | 22,802.52 | 22,418.29 | 19,495.76 |
成本 | 2,360.14 | 5,000.82 | 3,868.52 | 3,324.77 | |
毛利 | 8,716.44 | 17,801.70 | 18,549.76 | 16,170.99 | |
毛利率 | 78.69% | 78.07% | 82.74% | 82.95% | |
河北移动 | 收入 | 14,876.69 | 24,718.80 | 17,750.42 | 9,961.14 |
成本 | 7,787.46 | 13,217.49 | 6,819.04 | 3,664.24 | |
毛利 | 7,089.24 | 11,501.32 | 10,931.37 | 6,296.90 | |
毛利率 | 47.65% | 46.53% | 61.58% | 63.21% | |
河北联通 | 收入 | 6,850.35 | 15,004.47 | 14,845.95 | 13,302.18 |
成本 | 1,801.08 | 5,137.27 | 3,315.70 | 3,682.41 | |
毛利 | 5,049.27 | 9,867.20 | 11,530.25 | 9,619.78 | |
毛利率 | 73.71% | 65.76% | 77.67% | 72.32% |
1、报告期内主要运营商毛利率波动原因
2018年至2019年公司对各电信运营商的毛利率水平基本保持稳定,2020年公司毛利率水平出现下降,主要系自2019年12月起公司开始向中广影视卫星采购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版权,使得版权采购成本提升较多。
移动侧及联通侧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毛利率变动,除上述因素的影响外,还存在以下因素:① 自2020年8月起,因公司移动侧与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就信号使用权采购成本的合作及结算方式发生变化,使得公司移动侧新增向爱上传媒采购频道使用权成本,该因素加大了移动侧毛利率下降幅度;
②自2020年9月起,公司与河北联通的IPTV增值业务协议到期,公司未确认2020年9-12月的联通侧IPTV增值业务收入,但计提了联通侧增值业务用户点播产生的版权分成成本,进而加大了2020年联通侧增值业务毛利率下降幅度;2021年1-6月联通侧增值业务未确认收入,同时对应的增值业务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导致公司联通侧毛利率水平有所回升。
2、报告期内不同运营商毛利率差异原因
报告期内,三家电信运营商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其中电信侧毛利率水平整体较高,联通侧毛利率水平居中,移动侧毛利率整体水平较低。
无线传媒在电信侧毛利率较高,主要系电信侧增值业务的合作模式及结算方式与联通侧、移动侧不同,具体来说:无线传媒在电信侧IPTV增值业务采取运营商、无线传媒与内容版权商三方签署联合协议直接分成的模式,即电信侧由运营商分别向无线传媒及版权方直接分成;而移动侧及联通侧IPTV增值业务则由运营商向无线传媒结算,再由无线传媒向版权方分成的方式进行结算;由此这两种结算模式的差异导致电信侧增值业务版权成本较低,进而导致电信侧IPTV业务整体毛利率水平较高。
移动侧毛利率水平相比电信侧和联通侧偏低,主要原因在于:①河北移动在河北IPTV业务开展时间相对较晚,为迅速扩大IPTV用户规模,无线传媒在移动侧的IPTV基础业务中投入较多基础点播内容资源,由此导致公司移动侧基础业务版权成本相对较高,进而导致移动侧毛利率较低;②自2020年8月起,因移动侧与爱上传媒就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版权的合作及结算方式发生变化,使得移动侧新增向爱上传媒采购频道使用权成本。
(三)各类业务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中,芒果超媒在公开信息中仅披露IPTV业务毛利率,未将IPTV业务细分至IPTV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进行披露,因此仅就发行人与海看股份、新媒股份、重数传媒IPTV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毛利率进行对比。
1、基础业务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海看股份 | 未披露 | 57.48% | 63.35% | 58.68% |
新媒股份 | 未披露 | 60.78% | 55.67% | 未披露 |
重数传媒 | 未披露 | 74.96% | 78.63% | 80.17% |
发行人 | 67.37% | 68.80% | 81.48% | 81.90% |
报告期内,无线传媒与重数传媒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较为接近,基本处于同一水平区间内;2020年、2021年1-6月,无线传媒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并逐渐接近于新媒股份、海看股份。无线传媒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造成
毛利率差异主要系各家的版权采购内容及规模存在差异。上述各公司的IPTV基础业务版权成本及占收入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重数传媒 | 版权成本 | 未披露 | 未披露 | 237.24 | 226.08 |
收入 | 未披露 | 未披露 | 11,741.69 | 11,261.91 | |
占比 | - | - | 2.02% | 2.01% | |
海看股份 | 版权成本 | 未披露 | 28,232.83 | 22,204.15 | 20,587.53 |
收入 | 未披露 | 75,796.32 | 71,195.25 | 55,969.75 | |
占比 | - | 37.25% | 31.19% | 36.78% | |
发行人 | 版权成本 | 5,334.30 | 8,480.08 | 2,447.76 | 1,942.03 |
收入 | 26,390.24 | 48,951.39 | 43,416.05 | 35,322.25 | |
占比 | 20.21% | 17.32% | 5.64% | 5.50% |
2018年及2019年,发行人基础业务版权采购金额占基础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50%及5.64%,与重数传媒较为接近;同时期海看股份基础业务版权采购金额占基础业务收入的占比分别为36.78%、31.19%,海看股份除向山东广播电视台、爱上传媒购买版权外,还向中广影视采购的央电视台3、5、6、8直播频道版权以及向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等采购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纪录片等点播内容。不同的版权成本占比导致发行人2018年、2019年基础业务毛利率与新媒股份较为接近,高于海看股份基础业务毛利率。2019年12月起,发行人开始向中广影视卫星采购中央电视台3、5、6、8直播频道版权,同时2020年8月起开始支付爱上传媒包括央视其他主要频道及其他省级卫视频道等在内的版权成本,导致发行人2020年基础业务版权采购金额相较于2019年迅速增长,基础业务版权采购金额占收入比重由5.64%提升至
17.32%,进而导致公司基础业务毛利率出现下降,接近海看股份的毛利率水平。同时公司2020年版权采购占比仍低于海看股份,因此导致基础业务毛利率仍高于海看股份。
2、增值业务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海看股份 | 未披露 | 42.62% | 35.46% | 21.99% |
新媒股份 | 未披露 | 未披露 | 40.75% | 未披露 |
重数传媒 | 未披露 | 33.19% | 32.58% | 34.12% |
发行人 | 47.80% | 39.89% | 48.52% | 42.48% |
报告期内,公司增值业务毛利率较为稳定,略高于同行业增值业务毛利率水平,主要系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增值业务的合作及结算方式上有所差异。在增值业务中,重数传媒主要采用由电信运营商向重数传媒结算、然后由重数传媒向内容供应商结算的方式(以下简称“内容供应商间接结算”);无线传媒在联通侧及移动侧采用上述结算方式,而在电信侧采用由运营商直接向内容供应商结算分成的方式(以下简称“内容供应商直接结算”)。对于IPTV播控平台运营方,采用“内容供应商直接结算”方式下相比于采用“内容供应商间接结算”方式下的毛利率更高,因此报告期内,无线传媒增值业务毛利率水平高于重数传媒。此外海看股份、新媒股份增值业务各运营商侧亦采用“内容供应商间接结算”方式,因此其2018年、2019年增值业务毛利率亦低于无线传媒。
2020年海看股份毛利率高于无线传媒,主要系无线传媒与河北联通的IPTV增值服务协议自2020年9月到期,未确认2020年9月至12月的联通侧增值业务收入,同时正常计入成本导致2020年公司增值业务毛利率出现下降;此外2020年海看股份IPTV增值业务主要版权方银河互联网结算分成比例下降,导致海看股份2020年增值业务毛利率出现上升,超过无线传媒IPTV增值业务的毛利率水平。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收入成本明细表,复核主要各类业务收入、成本构成情况,分析报告期内收入结构及成本结构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
2、查阅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账、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资料,筛选各期间内对毛利率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分析复核;
3、查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公开披露文件,分析对比各业务同行业公司可比业务的毛利率变动情况及差异原因;
4、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业务部门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各项业务发展、行业及上下游市场的情况,以及各项业务收入、成本变动原因,结合访谈内容分析各项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IPTV增值业务的毛利率低于IPTV基础业务,主要系IPTV增值业务版权费占收入比重均高于IPTV基础业务,同时版权成本又是主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导致。
2、报告期内,公司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发行人增加中广影视卫星3、5、6、8套影视节目成本和爱上传媒包括央视其他主要频道及其他省级卫视频道等在内的版权成本等导致。2020年度,公司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出现下降主要系公司联通侧增值业务协议于2020年8月底到期后未续期,未确认2020年9月至12月的联通侧增值业务收入,同时确认了对内容供应商的版权分成成本。
3、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电信侧毛利率较高,移动侧毛利率较低,主要原因系运营商侧增值业务结算方式不同,基础点播业务版权成本不同,具备合理性。
4、报告期内,公司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高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基础业务版权成本占比不同导致;受增值业务的合作模式及结算模式不同、及联通侧增值业务协议到期影响,发行人的IPTV增值业务与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存在差异。
19.关于员工及薪酬。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172人、200人、215人,主要由经营人员、研发人员、销售人员组成,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1,644.78万元、3,014.76万元、4,940.87万元。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特点、业务发展、经营规模相匹配。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研发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的平均薪酬情况,与当地工资水平、行业平均薪酬水平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刻意压低员工工资薪酬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特点、业务发展、经营规模相匹配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同岗位员工数量如下表所示:
管理人员 | 经营人员 | 研发人员 | 销售人员 | 财务人员 | 合计 | |
2021年6月末 | 28 | 119 | 35 | 32 | 9 | 223 |
2020年末 | 28 | 120 | 33 | 28 | 6 | 215 |
2019年末 | 28 | 114 | 29 | 23 | 6 | 200 |
2018年末 | 28 | 98 | 22 | 18 | 6 | 172 |
报告期内,公司员工人数随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处于平稳增加的趋势中。2019年末,发行人员工总数较上年末增长16.28%,其中研发人员数量增长
31.82%、销售人员数量增长27.28%、经营人员数量增长16.33%,主要系2019年度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引进更多销售人员及经营人员,同时增加研发投入,开展了如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云计算技术、CDN技术、智能EPG技术等优化终端用户体验的研发工作,增加了研发人员。
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情况与发行人业务量、收入相匹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32,852.46 | 63,051.85 | 58,673.68 | 43,269.50 |
员工人数 | 223 | 215 | 200 | 172 |
人均产值(万元) | 147.32 | 293.26 | 293.37 | 251.57 |
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及发行人营业收入总体呈现增长的趋势。2020年度和2019年度人均产值较2018年度增长较多,主要系2020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总体增长较多。综上,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人数变动情况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业务发展、营业收入规模较为适应。
二、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研发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的平均薪酬情况,与当地工资水平、行业平均薪酬水平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刻意压低员工工资薪酬的情形
(一)报告期内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研发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的平均薪酬情况
无线传媒员工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超额利润奖等三部分构成。报告期各期内,传媒集团向无线传媒下发《目标责任书》,从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等多个维度对无线传媒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无线传媒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可计提的超额利润奖金额,且《目标责任书》中对超额利润奖的发放设定了递延条款。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对需递延的超额利润奖确定具体发放时间。因此,剔除上述递延的超额利润奖,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研发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的平均薪酬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期间 | 管理人员 | 经营人员 | 研发人员 | 销售人员 | 财务人员 |
2021年1-6月 | 23.82 | 9.91 | 11.76 | 8.73 | 9.40 |
2020年 | 59.29 | 18.69 | 22.53 | 18.33 | 28.10 |
2019年 | 64.93 | 23.23 | 26.84 | 20.74 | 33.94 |
2018年 | 51.33 | 17.24 | 22.80 | 15.69 | 21.07 |
(二)与当地工资水平、行业平均薪酬水平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刻意压低员工工资薪酬的情形
1、与当地工资水平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年平均工资与所在地区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河北省年平均工资 | - | 9.41 | 8.69 | 8.43 |
发行人年平均工资 | 11.76 | 24.78 | 29.62 | 23.47 |
注:1、河北省年平均工资取自《中国统计年鉴》按行业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发行人年平均工资未包含递延的超额利润奖。
从河北省平均工资来看,报告期内,河北省规模以上企业人均工资保持稳定增长。经对比,发行人平均薪酬水平高于所在地的平均薪酬水平,波动方向一致,波动趋势不存在显著差异。
发行人平均薪酬明显高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其主要原因在于,按照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行业,公司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属性,因此公司为吸引人才并保持公司较好的竞争力,需保证公司提供具备一定竞争力的薪酬,进而保障公司在研发领域具备持续的竞争力。
2、与同行业工资水平对比情况
选取同业可比公司海看股份、新媒股份、芒果超媒、重数传媒的员工年度薪酬作为对比,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新媒股份 | - | 33.01 | 38.01 | 42.74 |
芒果超媒 | - | 34.75 | 34.18 | 28.55 |
重数传媒 | - | 17.00 | 20.14 | 19.26 |
海看股份 | - | 25.39 | 21.24 | 19.11 |
平均值 | - | 27.39 | 27.80 | 27.83 |
发行人 | 11.76 | 24.78 | 29.62 | 23.47 |
注:1、同行业公司各期的人均薪酬=当期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期末员工人数;2、发行人年平均工资未包含递延的超额利润奖;3、同行业公司未披露2021年6月末员工人数,无法计算2021年1-6月员工薪酬情况。
相较与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员工薪酬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综合以上情况分析,发行人不存在刻意压低员工工资薪酬的情形。发行人薪酬在行业内及当地具备一定竞争力,预计可以较好地起到延揽人才、稳定员工的作用。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花名册及薪酬清单,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2、查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公开披露文件,分析对比同行业公司的人员薪酬情况;
3、查阅了河北省统计局等公开网络信息。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及发行人营业收入总体呈现增长的趋势,职工薪酬、员工人数变动情况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业务发展、营业收入规模较为适应。
2、发行人薪酬在行业内及当地具备竞争力,发行人不存在刻意压低员工工资薪酬的情形。
20.关于应收账款。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641.46万元、18,489.40万元、29,417.03万元,主要系对三家运营商的应收款项。同时,因执行新收入准则,2020年开始将原应收账款中已暂估但尚未完成对账的款项划分至合同资产中,期末账面价值10,654.50万元。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的对账政策、结算政策及其变化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说明因爱上传媒的相关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与河北移动之间的款项结算的具体影响、相关会计处理、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已完全消除;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有争议、涉诉等情况的应收账款,或存在其他需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3)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期后回款情况,尚未回款金额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的对账政策、结算政策及其变化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对账政策、结算政策及其变化情况
发行人与运营商按月进行对账结算,由运营商提供结算数据,发行人对结算单进行核对。如核对后差异在合同约定的可接受范围(通常为不高于约定的差异率)之内,则发行人对运营商提供的结算单盖章确认,以经双方盖章后的结算单作为最终结算付款的依据;如核对差异超出可接受范围,则发行人将会向运营商申请对账,根据双方重新核对后确认的结算金额确定结算单,并以最终经双方盖章确认后的结算单数据开票付款。报告期发行人与运营商关于对账政策和结算政策的约定如下:
1、河北移动(下表中简称为“乙方”)
业务类型 | 履约期间 | 对账政策 | 结算政策 |
基础业务 | 2018.1.1-2019.12.31 | IPTV基础业务包结算对账工作以甲方AAA系统和乙方BOSS出具的对账支付清单为依据,双方应于费用产生当月后的第2个月10日前在原协议约定误差范围(6%)内完成对账工作,经双方核对无异议后签订《对账确认函》 | IPTV基础业务包结算付款工作以双方所签订《对账确认函》为支付依据,甲方应于费用产生当月后的第2个月15日前开出发票交付乙方。乙方应于费用产生后的第2个月25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结算款项 |
2020.1.1-2021.6.30 | IPTV基础业务包结算对账工作以甲方AAA系统和乙方BOSS出具的对账支付清单为依据,双方应于费用产生当月后的第2个月10日前在原协议约定误差范围(8%)内完成对账工作,经双方核对无异议后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确认函》 | ||
增值业务 | 2018.1.1-2019.12.31 | 以甲方AAA系统和乙方BOSS出具的对账支付清单为依据。双方误差在协议约定误差范围(6%)内,以乙方结算数据为准;误差超过约定范围(6%),双方重新核对,明确误差原因后,及时按实际情况调整结算数据;因核对数据或是开票产生的顺延,其支付也相应跟随顺延,整个结算周期顺延不超过30天 | 用户开始计费当月为第一个月,在用户计费的第三个月进行结算。甲方应于第三个月15日前开出发票交付乙方。乙方应于费用产生后的第三个月25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结算款项 |
2020.1.1-2021.6.30 | 以甲方AAA系统和乙方BOSS出具的对账支付清单为依据。双方误差在协议约定误差范围(8%)内,以乙方结算数据为准;误差超过约定范围(8%),双方重新核对,明确误差原因后,及时按实际情况调整结算数据,乙方应提供IPTV业务管理部门盖章的情况说明函;因核对数据或是开票产生的顺延,原则上当月核对数据工作当月完成,整个结算周期顺延不超过30天 |
报告期内,无线传媒与河北移动合同约定的对账政策除对账可接受误差范围发生了变化外无其他变化;结算政策未发生过变化。
2、河北电信(下表中简称为“乙方”)
业务类型 | 期间 | 对账政策 | 结算政策 |
基础业务 | 2018.1.1-2021.6.30 | 乙方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结算终端数(即扣完坏帐后的终端数)和结算金额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核对结果给乙方。如果核对结果无异议,3个工作日内双方签字确认,否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对并完成签字确认工作。若甲方未按时反馈,乙方视为对账无误。若甲乙双方对结算清单存在异议,双方应重新核对,找出原因,及时按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并对引起异议的原因抓紧解决 | 甲方每月月底前开具上月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乙方于次月15日前将结算款项汇入甲方的指定银行帐号(例:2月账期的结算款,甲方3月31日前提供发票,乙方4月15日前完成支付)。若未能按期提供发票,相关结算款项乙方将延迟到下一结算周期再行支付 |
增值业务 | 2018.1.1-2021.6.30 | 按基础包收入结算程序执行 | 按基础包收入结算程序执行 |
报告期内,无线传媒与河北电信合同约定的对账政策及结算政策均未发生过变化。
3、河北联通(下表中简称为“乙方”)
业务类型 | 期间 | 对账政策 | 结算政策 |
基础业务 | 2018.1.1-2021.6.30 | 甲乙双方应于费用产生当月后的第3个月15日前对当月应收收益及甲方应得金额予以对账核实,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 甲方应于第3个月25日前开出发票交付乙方,乙方应于费用产生当月后的第4个月20日前(即交付发票次月)向甲方全额支付结算款项 |
增值业务 | 2018.1.1-2021.6.30 | 甲方第四个月八日前依据实收(先扣除现行赔付款),向乙方发布结算信息;如有疑问,乙方可于第四个月十五日前向甲方申请对账,对账周期不超过三个月;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对账申请,则甲方默认为乙方认可结算数据,甲方不再受理乙方该结算月的对账申请;如果对账误差在8%以内(以甲方的计费结果为基数计算),则以甲方下发的计费信息作为甲方与乙方结算依 | 乙方应于第四个月十八日前向甲方提供结算确认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第四个月月底前将扣除了违约扣款等款项的结算款拨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
报告期内,无线传媒与河北联通合同约定的对账政策及结算政策均未发生过变化。
(二)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在2020年1月1日后,发行人执行新收入准则,将与电信运营商尚未完成对账的待结算款项纳入合同资产科目核算,因此为更准确地衡量发行人收入质量,此处将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合并计算。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期末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据。如果对账误差超过8%,则双方根据具体出现的问题协商确定双方结算的依据。双方应于下月25日前完成对账工作截止日
截止日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7,513.26 | 31,101.34 | 19,462.53 | 14,369.69 |
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 17,788.13 | 11,215.26 | - | - |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合计 | 45,301.39 | 42,316.60 | 19,462.53 | 14,369.69 |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增长额 | 2,984.78 | 22,854.07 | 5,092.84 | - |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增长率 | 7.05% | 117.43% | 35.44% | - |
发行人2020年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较2019年末大幅增长,主要系受爱上传媒诉讼事项的影响,河北移动、河北电信与发行人就IPTV业务的款项结算有所暂缓,河北移动、河北电信分别于2020年1月、2019年12月暂缓了与发行人基础业务的结算付款。经谈判协商,河北移动、河北电信分别于2021年1月、2020年5月逐步恢复与发行人基础业务的结算付款。上述原因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日 |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金额 | 暂缓结算影响金额 | 影响金额占上年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比例 | 影响金额占当年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比例 |
2018年12月31日 | 14,369.69 | - | - | - |
2019年12月31日 | 19,462.53 | - | - | - |
2020年12月31日 | 42,316.60 | 17,388.76 | 89.34% | 41.09% |
2021年6月30日 | 45,301.39 | 17,475.03 | 41.30% | 38.58% |
二、补充说明因爱上传媒的相关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与河北移动之间的款项结算的具体影响、相关会计处理、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已完全消除;发行人是
否还存在其他有争议、涉诉等情况的应收账款,或存在其他需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爱上传媒的相关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与河北移动之间的款项结算的具体影响、相关会计处理、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已完全消除受爱上传媒诉讼事项的影响,河北移动、河北电信与发行人就IPTV业务的款项结算有所暂缓,具体影响金额详见本问询回复之“20.关于应收账款。/一、/
(二)”。针对该应收款项,发行人按照金融资产减值中确定的应收账款组合政策对应收账款计提了预期信用损失。
爱上传媒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的应收回款周期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鉴于发行人具备一定的现金储备,未对正常经营造成其它不利影响。截至目前,无线传媒、爱上传媒、河北移动、河北电信已达成和解,诉讼已全部撤诉,相关不利因素已经消除,河北移动、河北电信已分别于2021年1月、2020年5月逐步恢复了对IPTV基础业务的结算付款。相关会计处理详见本问询回复之“12.关于诉讼事项。/二、/(二)”。
(二)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有争议、涉诉等情况的应收账款,或存在其他需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发行人与河北联通的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已于2020年8月末到期,在协商签署续期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就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河北联通于2021年5月暂缓了与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的结算付款。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与河北联通已重新签署了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争议事项已经消除。除此之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有争议、涉诉等情况的应收账款,也不存在其他需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发行人报告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制定了较为稳健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政策,并已按会计准则要求及时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1)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之前
2018年度,发行人在参考了历史损失率、同行业可比公司政策等因素的基础,确定的各账龄阶段计提坏账比例如下:
账 龄 | 坏账计提比例(%) |
1年以内(含1年) | 5 |
1-2年 | 10 |
2-3年 | 30 |
3-4年 | 50 |
4-5年 | 70 |
5年以上 | 100 |
(2)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后
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发行人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在综合考虑了历史损失率、当前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同行业可比公司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各账龄阶段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账 龄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含1年) | 5 |
1-2年 | 10 |
2-3年 | 30 |
3-4年 | 50 |
4-5年 | 70 |
5年以上 | 100 |
发行人虽然历史上未出现过应收款项损失,但是在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考虑了历史损失率、发行人当前状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政策等因素,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采取了较为谨慎的坏账计提准备政策,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2、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对比
(1)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之前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项目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新媒股份 | 5.00 | 10.00 | 3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芒果超媒 | 5.00 | 10.00 | 3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海看股份 | 5.00 | 15.00 | 3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重数传媒 | 6.00 | 15.00 | 3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无线传媒 | 5.00 | 10.00 | 30.00 | 50.00 | 70.00 | 100.00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同行业上市年报或招股说明书。
(2)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后
2019年末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按照账龄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项目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新媒股份 | 4.05 | 10.00 | 3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芒果超媒 | 3.54 | 6.27 | 12.32 | 41.60 | 50.00 | 100.00 |
海看股份 | 5.00 | 15.00 | 3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重数传媒 | 6.00 | 15.00 | 3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无线传媒 | 5.00 | 10.00 | 30.00 | 50.00 | 70.00 | 100.00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同行业上市年报或招股说明书。
2020年末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按照账龄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项目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新媒股份 | 3.55 | 88.38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芒果超媒 | 3.22 | 6.40 | 11.16 | 38.42 | 86.97 | 100.00 |
海看股份 | 5.00 | 15.00 | 3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重数传媒 | 6.00 | 15.00 | 3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无线传媒 | 5.00 | 10.00 | 30.00 | 50.00 | 70.00 | 100.00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同行业上市年报或招股说明书。
2021年6月末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按照账龄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项目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新媒股份 | 3.55 | 77.12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芒果超媒 | 4.06 | 6.63 | 12.37 | 38.42 | 94.35 | 100.00 |
海看股份 | - | - | - | - | - | - |
重数传媒 | - | - | - | - | - | - |
无线传媒 | 5.00 | 10.00 | 30.00 | 50.00 | 70.00 | 100.00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21半年度报告,海看股份及重数传媒未披露相关数据。
虽然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河北移动、河北电信款项因爱上传媒的相关诉讼结算有所暂缓,但是河北移动和河北电信分别于2021年1月、2020年5月逐步恢复了与发行人基础业务的结算付款。发行人与河北联通已于2021年8月签署了增值业务协议,双方的争议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主要客户经营正常,款项
回收信用风险小,款项可回收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故发行人未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而是按照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主要为1年以内,该账龄下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持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三、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期后回款情况,尚未回款金额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爱上传媒对河北移动、河北电信及发行人的诉讼已全部撤诉,河北移动、河北电信已逐步恢复对发行人的款项结算。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日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7,513.26 | 31,101.34 | 19,462.53 | 14,369.69 |
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 17,788.13 | 11,215.26 | - | - |
小计 | 45,301.39 | 42,316.60 | 19,462.53 | 14,369.69 |
暂缓结算的金额 | 17,475.03 | 17,388.76 | — | — |
截至2021.8.27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回款金额 | 11,250.72 | 38,605.84 | 19,462.53 | 14,369.69 |
回款比例 | 24.84% | 91.23% | 100.00% | 100.00% |
截至2021年6月30日,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共计45,301.39万元,其中正常账期内款项
金额27,826.36万元,暂缓结算款项金额17,475.03万元,暂缓结算款项的构成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表:
项目 | 金额(万元) | 款项构成 |
暂缓结算款项的金额 | 17,475.03 | 河北移动2020年7月-2021年1月基础业务、2021年1月增值业务共计13,523.72万元; 河北电信2020年12月-2021年1月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共计3,951.31万元 |
截止8月27日暂缓结算款项已回款金额 | 11,021.15 | 河北移动2020年7-10月基础业务7,069.84万元; 河北电信2020年12月-2021年1月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3,951.31万元 |
虽然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了结算周期,但是在实际业务开展中,运营商未能全部按照协议约定的结算期付款,会出现1-3月不等的延期付款情况,协议约定的付款期后三个月(含)内未回款金额仍属于正常账期内款项,超过三个月的认定为暂缓结算款项。
截至2021年8月27日,上述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未回款金额共34,050.67万元。上述未回款部分在该时点属于正常账期内款项的金额为17,496.40万元,暂缓结算款项的金额为16,554.26万元。暂缓结算款项包括河北移动2020年11月到2021年3月基础业务、2021年1月到2021年3月增值业务13,523.72万元;河北电信2021年2月-2021年3月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3,898.88万元;河北联通2021年1月基础业务1,119.27万元。
综上,发行人尚未回款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客商主要为三大电信运营商。三大电信运营商经营情况正常,回款信用风险较小。发行人积极与电信运营商协商还款计划,预计未回款金额在期后可逐步收回。发行人尚未回款款项回款风险较小,款项的回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包括:
1、获取各期主要应收款项对应的项目销售合同等资料,核查重要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回款约定条款及其执行情况等;
2、获取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结合收入构成和应收账款构成,了解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的变动匹配关系,分析应收账款主要增长来源,划分应收账款账龄;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回款明细,了解各期应收账款回款金额、回款比例以及回款对象等情况,分析回款进度与约定条款是否有差异及差异原因;
4、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函证,核查与发行人的具体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应收账款情况;
5、核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各期具体计提金额及比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是否具备谨慎性;
6、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资料,了解其各期应收账款占比及变动情况,核查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2020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账面余额大幅上升,主要系爱上传媒诉讼事项导致。
2、因爱上传媒的相关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回款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鉴于发行人有一定的现金储备,未对发行人造成其它不利影响。庭下和解后,相关不利因素已经完全消除。
3、发行人与河北联通的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于2020年8月底到期后,因双方就续签协议的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河北联通尚未结算截止资产负债表按照结算政策应结算付款的2021年1-3月份的基础业务款项,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有争议、涉诉等情况的应收账款,不存在其他需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4、爱上传媒对河北移动、河北电信及发行人的诉讼已全部解除,河北移动、河北电信已逐步恢复对发行人的结算,且河北移动、河北电信资信程度较高,应收账款账龄均为1年以内,因此应收账款回款风险较小,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1.关于理财产品。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分别为0万元、51,141.49万元、67,968.91万元,主要为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发行方、风险等级、收益率、期限等,对相关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计入到经常性损益中;
(2)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于现金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以上投资是否按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发行方、风险等级、收益率、期限等,对相关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计入到经常性损益中
(一)报告期末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序号 | 理财产品名称 | 发行方 | 风险等级 | 收益率 | 期限(天数) | 期末金额 |
1 | 日积月累-日计划 | 中国银行 | 中低风险 | 理财计划管理人于每个理财计划交易日计算并公布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年率) | 无固定存续期限 | 2,200.00 |
2 | 日积月累-日计划 | 中国银行 | 中低风险 | 理财计划管理人于每个理财计划交易日计算并公布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年率) | 无固定存续期限 | 5,700.00 |
3 |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众享”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8年192期 | 建设银行 | 无风险或风险较低 | 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3% | 98 | 100.00 |
4 |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众享”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8年197期 | 建设银行 | 无风险或风险较低 | 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25% | 92 | 1,000.00 |
5 |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众享”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8年215期 | 建设银行 | 无风险或风险较低 | 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25% | 103 | 2,000.00 |
6 |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众享”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8年216期 | 建设银行 | 无风险或风险较低 | 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3% | 165 | 3,000.00 |
7 | 中信建投收益凭证“固收鑫·稳享”【2918号】-13天 | 中信建投 | 低风险 | 年化收益率为3.7% | 13 | 5,000.00 |
8 | 中信建投收益凭证“固收鑫·智享”368天期【980号】-挂钩股指雪球式看涨 | 中信建投 | 中低风险 | 根据产品运作期内挂钩标的实现的收益率不同,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率下限为1%。 | 368 | 1,000.00 |
9 | 中信建投收益 | 中信 | 低风险 | 年化收益率为4.3% | 22 | 1,000.00 |
凭证 “固收鑫 ·稳享 ”【2882号】 -22 天 | 建投 | |||||
10 | 国债逆回购 | -- | -- | 收益取决于购买日交易 市价 | 7 | 2,310.00 |
2、2019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序号 | 理财产品名称 | 发行方 | 风险等级 | 收益率 | 期限(天数) | 期末金额 |
1 | 日积月累-日计划 | 中国银行 | 中低风险 | 理财计划管理人于每个理财计划交易日计算并公布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年率) | 无固定存续期限 | 6,700.00 |
2 | 日积月累-日计划 | 中国银行 | 中低风险 | 理财计划管理人于每个理财计划交易日计算并公布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年率) | 无固定存续期限 | 2,000.00 |
3 | (网银专享)中银平稳理财计划-智荟系列195371期 | 中国银行 | 中低风险 | 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3.75% | 126 | 2,000.00 |
4 | (网银专享)中银平稳理财计划-智荟系列195293期 | 中国银行 | 中低风险 | 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3.75% | 183 | 2,000.00 |
5 | 增盈天天理财增强型(专享版) | 华夏银行 | PR2(稳健型) | 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6%-5% | 本理财产品持续运作(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终止条款) | 9,000.00 |
6 | 步步增盈安心版理财产品 | 华夏银行 | PR2稳健型理财产品 | 预期年化收益率:1天<=投资期<7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2%;7天<=投资期<14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5%;14天<=投资期<3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7%;30天<=投 | 无固定存续期限 | 3,000.00 |
资期<9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1%;投资期>=9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4%。根据市场情况等各档期预期年化收益率发生变动时,华夏银行将最新的最高年化收益率变动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
7 |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众享”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9年第155期 | 建设银行 | 无风险或风险较低 | 预期年化收益率3.15% | 299 | 1,000.00 |
8 |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众享”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9年第154期 | 建设银行 | 无风险或风险较低 | 预期年化收益率3.05% | 215 | 1,000.00 |
9 |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众享”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9年第167期 | 建设银行 | 无风险或风险较低 | 预期年化收益率3.15% | 264 | 3,000.00 |
10 |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众享”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9年第166期 | 建设银行 | 无风险或风险较低 | 预期年化收益率3.05% | 200 | 4,000.00 |
11 |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众享”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9年第188期 | 建设银行 | 无风险或风险较低 | 预期年化收益率3.25% | 354 | 3,000.00 |
12 | “乾元通宝-全鑫全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建设银行 | 较低风险 | 预期年化收益率:1天<=投资期<3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8%;30天<=投资期<9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90天<=投资期<18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 无固定存续期限 | 4,700.00 |
3.2%;180天<=投资期<365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4%;投资期>=365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7%。建行河北分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至少于新的年化收益率启用日之前两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 ||||||
13 | 固收鑫稳享4043号 | 中信建投 | 低风险 | 年化收益率3% | 183 | 3,000.00 |
14 | 固收鑫稳享4044号 | 中信建投 | 低风险 | 年化收益率3% | 274 | 2,000.00 |
15 | 中信建投收益凭证“看涨宝”046期 | 中信建投 | 中低风险 | 产品年化投资收益率为所有挂钩标的年化联动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其浮动范围为0%至25% | 95 | 500.00 |
16 | 固收鑫稳享4273号 | 中信建投 | 低风险 | 年化收益率:3.1% | 100 | 1,000.00 |
17 | 中信建投收益凭证“看涨宝”047期 | 中信建投 | 中低风险 | 产品年化投资收益率为所有挂钩标的年化联动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其浮动范围为0%至25% | 95 | 500.00 |
18 | 国债逆回购 | -- | -- | 收益取决于购买日交易 市价 | 4 | 2,300.00 |
3、2020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序号 | 理财产品名称 | 发行方 | 风险等级 | 收益率 | 期限(天数) | 期末金额 |
1 | 日积月累-日计划 | 中国银行 | 中低风险 | 理财计划管理人于每个理财计划交易日计算并公布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年率) | 无固定存续期限 | 22,200.00 |
2 | 日积月累-日计划 | 中国银行 | 中低风险 | 理财计划管理人于每个理财计划交易日计算并公布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年率) | 无固定存续期限 | 3,300.00 |
3 | 增盈天天理财增强型(专享版) | 华夏银行 | PR2(稳健型) | 本理财产品所配置的各类基础资产平均加权收益率 | 本理财产品持续运 | 4,200.00 |
(预期),扣除本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测算本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6%-5% | 作(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终止条款) | |||||
4 | 步步增盈安心版理财产品 | 华夏银行 | PR2(稳健型) | 预期年化收益率:1天<=投资期<7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2%;7天<=投资期<14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5%;14天<=投资期<3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7%;30天<=投资期<9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1%;投资期>=9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4%。根据市场情况等各档期预期年化收益率发生变动时,华夏银行将最新的最高年化收益率变动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无固定存续期限 | 3,000.00 |
5 | “乾元通宝-全鑫全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建设银行 | 较低风险 | 预期年化收益率:1天<=投资期<3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8%;30天<=投资期<9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90天<=投资期<18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2%;180天<=投资期<365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4%;投资期>=365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7%。建行河北分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至少于新的年化收益率启用日之前两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 无固定存续期限 | 25,000.00 |
6 | 慧盈人民币单位结构性存款产品20230662 | 华夏银行 | 稳健型产品 | 根据产品挂钩标的表现,预期年化收益率在2.03%-3.42%之间 | 365 | 5,000.00 |
7 | 中信建投收益凭 | 中信 | 低风险 | 年化收益率2.9% | 281 | 3,000.00 |
证“固收鑫·稳享”【5055号】-281天 | 建投 | |||||
8 | 国债逆回购 | -- | -- | 收益取决于购买日交易 市价 | 7 | 1,310.00 |
4、2021年6月30日
单位:万元
序号 | 理财产品名称 | 发行方 | 风险等级 | 收益率 | 期限(天数) | 期末金额 |
1 | 日积月累-日计划 | 中国银行 | 中低风险 | 2021年3月27日之前:理财计划管理人于每个理财计划交易日计算并公布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年率); 2021年3月27日之后: 根据每日理财产品收益情况,以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 无固定存续期限 | 23,500.00 |
2 | 日积月累-日计划 | 中国银行 | 中低风险 | 2021年3月27日之前:理财计划管理人于每个理财计划交易日计算并公布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的理财计划收益率(年率); 2021年3月27日之后: 根据每日理财产品收益情况,以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 无固定存续期限 | 4,200.00 |
3 | 增盈天天理财增强型(专享版) | 华夏银行 | PR2(稳健型) | 本理财产品所配置的各类基础资产平均加权收益率(预期),扣除本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测算本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6%-5% | 本理财产品持续运作(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终止条款) | 29,800.00 |
4 | 步步增盈安心版 | 华夏 | PR2稳 | 预期年化收益率:1天<= | 无固定存 | 3,000.00 |
理财产品 | 银行 | 健型理财产品 | 投资期<7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2%;7天<=投资期<14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5%;14天<=投资期<3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7%;30天<=投资期<9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1%;投资期>=90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4%。根据市场情况等各档期预期年化收益率发生变动时,华夏银行将最新的最高年化收益率变动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续期限 | ||
5 | “乾元通宝-全鑫全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建设银行 | 较低风险 | 预期年化收益率:1天<=投资期<3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8%;30天<=投资期<9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90天<=投资期<18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2%;180天<=投资期<365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4%;投资期>=365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7%。建行河北分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至少于新的年化收益率启用日之前两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 无固定存续期限 | 22,500.00 |
6 | 中信建投收益凭证“固收鑫·稳享”【6911号】 | 中信建投 | 低风险 | 年化收益率2.7% | 57 | 3,000.00 |
7 | 国债逆回购 | -- | -- | 收益取决于购买日交易 市价 | 14 | 1,310.00 |
(二)相关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1、2018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发行人将购买的理财产品列报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对理财产品进行后续计量。发行人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发行人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相关规定,发行人将购买的理财产品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对理财产品进行后续计量。发行人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发行人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三)相关收益是否计入到非经常损益中
根据《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等。
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产生的相关收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和“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规定计入非经常损益中。
二、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于现金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以上投资是否按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
(一)对于现金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等与现金的日常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科学设置财务岗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并保持相对稳定。财务管理部是资金收付的业务受理和管理部门,其他业务部门或者人员涉及资金、财产变动的业务活动,均应及时向财务管理部报告。
1、现金的管理
出纳在财务管理部主管的领导下负责现金管理工作;现金出入库坚持收付有据的原则,各种原始凭证务必真实、合法、准确,审批手续务必齐全;每日终了,出纳都要认真清点库存现金,结出当日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将两者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到了月底,出纳还要按照规定及时结出当月收、付款的发生额和余额,与总账核对,看是否账账相符;签发现金支票的印鉴由专人保管,不得由出纳员保管。
2、银行存款管理
出纳负责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财务管理部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由会计主管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款项支付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填制表单,应注明用途、金额、支付单位、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经济合同或相关文件,经部门总监、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管理部复核,复核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金额是否符合预算,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正确等,复核无误后,提交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公司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鉴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安全,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印鉴保管人外出必须作好交接授权工作,由受托人保管。
(二)对于现金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发行人严格控制交易相关的现金收付,严格履行现金日常管理的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现金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以上投资是否按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
发行人2020年8月完成股改前的公司章程未对以上投资制定具体的审议程序,审议程序主要由发行人管理层决定。2017年11月22日,发行人管理层召开会议做出如下决议:为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层集体决策授权财务管理部,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保本(视同保本)的理财产品,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股改完成前发行人主要根据会议纪要中的授权决策由财务管理部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开展资金理财业务。
发行人股改完成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2020年8月28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载明“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国债逆回购等;公司将依法、按程序对现金管理进行严格评估,坚持稳健原则,守住保本的底线;拟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正规的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财务管理制度》对购买财理产品做出了如下规定:财务管理部可在确保合法合规、资金安全以及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范围内开展资金理财业务,灵活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2020年8月之后,发行人按照《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严格管理闲置自有资金的投资。发行人对闲置自有资金的管理均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国债逆回购等,且购买金额未超过100,000.00万元,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正规的金融机构,符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要求。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包括: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清单并获取相应理财的产品说明书,检查相关理财产品的发行方、风险等级、收益率、期限等具体内容和性质。抽查理财产品购买及赎回的凭证,并对报告期各期末理财产品余额执行函证程序。根据购买的理财产品本金金额、持有期间、收益率对报告期各期末理财产品计提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测算。
2、了解发行人不同时期对理财产品的账务处计量基础及依据,与对应会计准则进行比对,分析账务处理的合理性。
3、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4、获取发行人与现金的日常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相关人员,了解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的实际执行情况;对相关流程进行了穿行测试,并对关键控制点进行控制测试。
5、获取发行人关于投资理财的管理人员会议纪要、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议案,核查相关文件对购买理财产品规定的审议程序。
6、查阅报告期期末的理财产品购买时的审批文件,核查是否履行了相关文件规定的审议程序;对报告期期末的理财产品余额等信息向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函证。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补充说明的报告期末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方、风险等级、收益率、期限等描述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2、发行人理财产品相关收益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购买理财产生的相关收益已计入非经常损益。
4、发行人建立了与现金日常管理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执行有效。
5、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关文件规定的审议程序。
22.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826.21万元、2,121.74万元、1,439.96万元,主要为自主研发及购买的软件。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与资本化相关项目的研究内容、进度、成果、完成时间、经济利益产生方式、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支出构成。
(2)补充说明各研发项目对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划分、资本化时点认定的依据,资本化率水平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补充说明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减值迹象需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4)补充说明对外购买的软件全额计入无形资产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变相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根据《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说明与资本化相关项目的研究内容、进度、成果、完成时间、经济利益产生方式、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支出构成
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不存在资本化的项目。
二、补充说明各研发项目对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划分、资本化时点认定的依据,资本化率水平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说明各研发项目对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划分、资本化时点认定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研究开发项目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条件,通过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于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之日转为无形资产。发行人对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划分、资本化时点认定的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
(二)资本化率水平是否合理
发行人根据当前的业务经营发展方向和未来战略布局,积极投入研发,增强技术储备,报告期内研发项目全部费用化。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新媒股份、海看网络、重数传媒研发全部费用化,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资本化率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补充说明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减值迹象需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项目全部费用化,不存在资本化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增加的无形资产均为对外购买增加。
四、补充说明对外购买的软件全额计入无形资产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变相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综合考虑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成本效益原则,需要对外采购软件。发行人报告期增加的“无形资产-软件”均为对外购买增加,发行人对外购买软件的类别包括标准化软件及定制化软件两种。
(一)购买的标准化软件计入无形资产的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
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发行人外购的标准化软件,采购安装完成后可直接使用,即达到可使用状态,发行人拥有或者控制该等资产、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按照购买价款对无形资产进行初始计量。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购的标准软件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软件名称 | 金额 | 类型 | 结论 |
2018年度 | DRM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终端软件 | 732.42 | 安装调试完成后可直接使用 | 软件为标准产品,属于外购无形资产 |
虚拟化系统软件 | 349.03 | 安装调试完成后可直接使用 | 软件为标准产品,属于外购无形资产 | |
播控软件 | 28.57 | 安装调试完成后可直接使用 | 软件为标准产品,属于外购无形资产 | |
小计 | 1,110.02 | -- | -- | |
2019年度 | DRM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终端软件 | 630.06 | 安装调试完成后可直接使用 | 软件为标准产品,属于外购无形资产 |
2020年度 | DRM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终端软件 | 203.54 | 安装调试完成后可直接使用 | 软件为标准产品,属于外购无形资产 |
安全扩展模块系统 | 3.41 | 安装调试完成后可直接使用 | 软件为标准产品,属于外购无形资产 | |
小计 | 206.95 | -- | -- | |
2021年1-6月 | 动力环境监控管理软件 | 25.86 | 安装调试完成后可直接使用 | 软件为标准产品,属于外购无形资产 |
(二)购买的定制化软件计入无形资产的合理性
企业购买定制化软件的过程中,通常亦具有一定的研发开发活动属性,所以应通过定制化过程中相关风险和报酬的承担情况、定制化完成后知识产权的归属情况等综合判断该交易的经济实质。
若属于为外购无形资产,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按照成本对无形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若属于自主研发,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的规定,判断该支出属于研究阶段支出还是开发阶段支出,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再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三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判断是否已经符合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
发行人2019年购买的“河北IPTV用户大数据管理及运营平台”属于定制化软件,除此之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定制化软件。发行人购买的定制化软件经济实质分析如下。
1、发行人报告期外购的定制化软件情况
发行人(甲方)与受托方(乙方)签署了《河北IPTV用户大数据管理及运营平台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①软件功能需求:图像化展示、报表生成、分类检索、用户权限管理、实时数据处理、数据查询、数据分析、用户画像;
②价款和支付:合同总额323.00万元,不含税金额304.72万元;合同价款由甲方向乙方按照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上线付款:即合同的30%,计人民币
96.90万元;验收付款:即合同的65%,计人民币209.95万元;质保金:即合同的5%,计人民币16.15万元;
③项目周期:自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完成全部系统设计、功能开发、技术培训和测试工作;自软件验收之日起提供为期36个月的软件维护。
④验收:乙方完成软件开发后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由双方对软件进行验收。
⑤知识产权: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开开发出的软件、文件资料的全部知识产权,一方同意另一方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收益由各方独自享有。
2、发行人报告期内外购的定制软件交易实质分析
(1)技术标准的制定方
定制产品用于发行人自用,发行人仅提出功能需求,开发过程中方案设计、实现路径等均由受托方自行决定,发行人并不控制软件的开发过程。
(2)开发中技术风险的承担方
协议并没有明确的条款约定定制开发过程中技术风险,且系统上线才支付合同首付款,故发行人不承担开发中技术风险。
(3)研发成果的归属方
协议约定双方共同享有所开发出的软件、文件资料的全部知识产权,一方同意另一方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收益由各方独自享有,受托方有自研的成分,委托方更多的自用软件。
在发行人外购定制软件的过程中,发行人未制定技术标准,不控制软件的开发过程,也未承担开发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因此发行人不承担定制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和报酬;受托方交付产品、行人验收后,软件的控制权转移给发行人。通过以上因素判断,该交易属于外购无形资产,不属于自主研发,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按照成本对无形资产进行初始计量。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对外购买的软件包括标准化软件及定制化软件,交易实质均为外购无形资产,不存在变相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购买的软件资产符合“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发行人对外购买软件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五、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包括:
1、了解发行人研发费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划分的会计政策、资本化时点认定的依据,分析相关政策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研发项目明细表,核查发项目资本化与费用化的情况。
3、根据核查的资本化金额与研发费用情况,测算发行人的研发资本化率。并查询发行人可比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年度审计报告,获取可比公司的研发资本化率,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分析发行人研发资本化率的合理性。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新购买的软件明细表,检查相关软件购买的原始单据、合同等,分析其是否属于购买资产,是否存在变相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项目全部费用化,不存在资本化的项目。
2、发行人各研发项目对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划分、资本化时点认定的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资本化率合理。
3、发行人对外购买的软件符合购买资产的定义,不存在变相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3.关于税收优惠。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6,130.06万元、8,812.30万元、8,302.15万元,主要系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从2018年-2023年可连续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税收优惠的备案审批情况、有效期、是否存在续期风险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2)结合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说明税收优惠的备案审批情况、有效期、是否存在续期风险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税收优惠的备案审批情况、有效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八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冀财税[2018]25号),认定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为河北省第八批转制文化企业之一,并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发行人从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发行人根据情况自行判断,申报享受优惠,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是否存在续期风险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如税收优惠到期后不能续期,发行人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会减少发行人的净利润金额,对
发行人的业绩有一定的影响。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一、特别风险提示/
(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中对相关风险进行了提示。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
1、税收优惠的备案审批情况、有效期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发行人作为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进项税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件第五条“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发行人向税务局提交了《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规定享受进项税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
2、是否存在续期风险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上述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是否能续期具有不确定性。如税收优惠到期后不能续期,发行人不能享有增值税进项税加价抵扣的优惠政策,将减少其他收益金额。但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金额较小,预计未来亦不会大幅增加,因此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二、结合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一)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增值税税收优惠金额① | 39.73 | 91.26 | 129.90 | - |
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② | 4,174.93 | 8,210.89 | 8,956.02 | 6,957.43 |
税收优惠总额③=①+② | 4,214.67 | 8,302.16 | 9,085.92 | 6,957.43 |
利润总额④ | 18,783.47 | 32,007.97 | 33,811.19 | 28,097.88 |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⑤=③/④ | 22.44% | 25.94% | 26.87% | 24.76% |
净利润⑥ | 18,783.47 | 32,007.97 | 33,811.19 | 28,097.88 |
若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净利润 ⑦=⑥-② | 14,568.80 | 23,705.81 | 24,725.27 | 21,140.45 |
报告期各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分别为6,957.43万元、9,085.92万元、8,302.16万元、4,214.67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76%、26.87%、
25.94%和22.44%;若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21,140.45万元、24,725.27万元、23,705.81万元和14,568.80万元,虽然对发行人的业绩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发行人仍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发行人对于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报告期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
报告期各期内,发行人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列报科目 |
河北省三十强文化企业补助资金 | 16.67 | 33.33 | 16.67 | - | 其他收益 |
三网融合集成播控平台版权保护系统 | - | - | - | 20.88 | 其他收益 |
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 | - | - | 40.28 | 其他收益 |
河北省智慧城市多媒体联播网 | 59.84 | 119.68 | 121.19 | 13.40 | 其他收益 |
高新区区级科技补助资金 | - | 5.00 | - | - | 其他收益 |
河北省“十大文化产业项目”补助 | - | - | 200.00 | - | 其他收益 |
石家庄市级众创空间补助经费 | - | - | 45.00 | - | 其他收益 |
2017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 | - | - | 1.00 | - | 其他收益 |
2017年底高新区新增入统规以上企业奖励金 | - | - | - | 3.00 | 其他收益 |
IPTV新媒体精神文明宣传补贴经费 | - | - | 25.00 | 30.00 | 其他收益 |
合计 | 76.50 | 158.01 | 408.86 | 107.57 | - |
报告期各期内,发行人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① | 76.50 | 158.01 | 408.86 | 107.57 |
利润总额② | 18,783.47 | 32,007.97 | 33,811.19 | 28,097.88 |
占利润总额的比例(%)③=①/② | 0.41 | 0.49 | 1.21 | 0.38 |
报告期各期内,发行人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发行人对于政府补助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包括:
1、查询了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确认发行人享受优惠的有效期;查阅了发行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相关备查资料以及因享受进项税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提交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合规证明。
2、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历史情况分析税收优惠是否存在续期风险,并分析无法续期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3、核查了发行人政府补助所涉政策性文件、批复文件、记账凭证及银行回单,核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发行人报告期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分析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税收优惠的续期风险。
2、发行人对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不存在重大依赖。
24.关于或有事项。
根据申报材料,2019年12月发行人与中广影视卫星签订协议,获得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播放授权,协议载明发行人自2019年12月1日起需缴纳授权频道收视费,但未明确2019年12月1日之前的交易安排,存在被追偿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以上或有事项的基本情况、期后执行情况、相关交易安排、会计处理情况;若中广影视卫星进行追偿,对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是否需预计负债;相关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以上或有事项的基本情况、期后执行情况、相关交易安排、会计处理情况;若中广影视卫星进行追偿,对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是否需预计负债;相关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一)以上或有事项的基本情况、期后执行情况、相关交易安排
2015年12月,中央电视台下发《关于严格执行非试点区域IPTV经营范围有关决定的通知》,确定江苏、四川、河北、湖北四个省份作为3、5、6、8频道IPTV、有线电视融合发展试点区域;授权央视网在以上试点区域内开展3、5、6、8频道IPTV相关经营业务,开展具体工作时,由央视网授权爱上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具体业务。
因此,爱上传媒作为全国播控总平台,将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的信号同其他中央电视台频道、各省级卫视频道向省级播控平台传输。
此后,中央电视台对频道运营方式进行了调整,中央电视台全资子公司中广影视卫星作为版权方运营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因此,2019年,中广影视卫星与发行人进行了商务洽谈,并签署《中央电视台3、5、6、8整频道节目加密电视信号业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协议约定发行人自2019年12月1日起向中广影视卫星缴纳授权频道收视费。上述协议到期后,发行人与中广影视卫星继续开展合作,并于2020年11月签署《中央电视台3、5、6、8整频道节目加密电视信号业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上述协议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中广影视卫星向发行人提供中央电视台3、
5、6、8频道的高、标清授权频道信号,授权发行人在河北省范围内通过电信运营商(即河北电信、河北联通、河北移动)专网以IP电视网络(IPTV)形式传送整频道直播信号。发行人负责授权频道信号在本合同所限范围内的接收、解扰、转码、分发,且终端用户必须使用发行人可控的设备接收观看。同时,发行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中广影视卫星支付收视费,收视费总金额包括固定收视费和新增收视费。
(二)首次申报时点的信息披露及会计处理
1、信息披露情况
发行人与中广影视卫星签署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2019年12月前播出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的交易安排,截至2021年6月11日,发行人也未取得与中广影视就协议签署前交易安排不存在费用结算问题的证明,发行人存在因该事项被追偿的风险。发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签署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18129号)及2021年6月11日签署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或有事项中披露了如下或有事项:
“公司于2019年12月与中广影视卫星签订协议,获得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播放授权,协议载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起向其缴纳授权频道收视费,但未明确约定2019年12月1日之前的交易安排。尽管目前本公司已经与中广影视卫星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对2019年12月之前本公司播放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事项,仍不能排除被追偿的风险。”
发行人在2021年6月11日签署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特别风险提示”中披露了如下风险:
“公司主营的IPTV集成播控业务涉及视听节目版权的使用,公司积极与第三方签订采购合同以避免产生纠纷。其中,为保障广大用户的良好视听体验,报告期内公司为IPTV用户提供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播映,中广影视卫星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起向公司收取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收视费,并与公司签订协议。虽然公司已与中广影视卫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仍不能排除版权风险。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措施并严格执行以防侵犯他人版权事项发生,但由于视听节目源种类和数量繁多且部分节目版权链较为复杂,仍存在
因侵犯第三方版权被诉讼或仲裁的风险。若产生版权纠纷,将对公司业务经营和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2、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鉴于双方目前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中广影视卫星对2019年12月之前发行人播放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事项进行追偿的可能性较低,且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按照或有事项进行了披露。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对上述事项出具兜底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出具承诺“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日前存在未取得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转播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的情况,若发行人因该等事项而需向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方赔偿任何损失,本企业/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发行人依生效的判决而需向其他方支付的任何赔偿款项),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4、若中广影视卫星进行追偿对发行人的影响
若中广影视卫星进行追偿,且谈判或诉讼失败,发行人将面临赔偿的问题,对发行人的利润情况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已经在2021年6月11日签署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一、特别风险提示/(十一)版权纠纷风险”中对相关风险进行了提示。虽然存在上述风险,但是发行人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出具承诺“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日前存在未取得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转播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的情况,若发行人因该等事项而需向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方赔偿任何损失,本企业/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发行人依生效的判决而需向其他方支付的任何赔偿款项),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若中广影视卫星进行追偿,将对发行人的利润情况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根据上述承诺,将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追偿所产生的费用,发行人将该部分费用计入资本公积,因此发行人的资产不会遭受损失,追偿事项对发行人净资产没有影响。若中广影视卫星进行追偿,不会对无线传媒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5、针对上述追偿,是否需计提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广影视卫星尚未提出追偿,双方也不存在任何纠纷,该事项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不构成预计负债,仅形成发行人的或有负债。
若中广影视卫星进行追偿,发行人将根据未来的诉讼/谈判情况进行判断,如很可能被追偿且追偿的金额能够可靠尽量,与该或有事项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定义,发行人将按照准则的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在诉讼结案/谈判和解时,发行人冲销计提的预计负债,并根据判决书/和解协议载明的金额计提负债。同时计提应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款项,并将相关款项计入资本公积。
如发行人根据未来诉讼/谈判的情况判断被追偿的可能性较低或者很可能被追偿但是追偿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发行人将不确认预计负债,并按照或有事项进行披露。
(三)相关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发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签署《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24007号),或有事项情况较首次申报时点情况未发生变化,故上述审计报告中未计提预计负债,按照或者有事项披露。
2021年9月,中广影视卫星出具了《证明函》,确认无线传媒与中广影视卫星自2019年12月开始就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播出进行合作,正式合作前处于商务洽谈期,不存在费用结算方面的问题。
因此,截至发行人于2021年9月9日签署《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不存在因使用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而被追偿的风险,发行人不再将该等事项作为或有事项披露,而是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分析与管理层分析/十四、期后事项及或有事项/(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披露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公司于2019年12月与中广影视卫星签订协议,获得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播放授权,协议载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起向其缴纳授权频道收视费,但未明确约定2019年12月1日之前的交易安排。2021年9月,中广影视卫星确认无线传媒与中广影视卫星在正式合作前亦不存在费用结算纠纷。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包括:
1、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与该或有事项相关的基本情况、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2、获取发行人与中广影视卫星签署的协议。
3、获取发行人财务数据,核查与该或有事项有关的付款及入账情况。
4、对中广影视卫星进行访谈,确认双方合作及协议执行情况;向中广影视卫星寄发询证函,函证发行人与其签署的合同及付款情况。
5、获取中广影视卫星出具的《证明函》。
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分析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未取得与中广影视就协议签署前交易安排不存在费用结算问题的证明,存在历史上播放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而被追偿的风险。但由于追偿的可能性较低,且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发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签署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18129号)、2021年6月11日签署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21年8月31日签署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24007号)未计提预计负债,按照或有事项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对该风险进行了兜底承诺,此事项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已在上述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
2、截至2021年9月9日,发行人提交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并更新招股说明书之时,发行人已取得中广影视卫星《证明函》,因历史上播放中央电视台3、5、
6、8频道而被追偿的风险已消除,该等事项不再属于发行人的或有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信息披露。
3、若中广影视卫星进行追偿,对发行人的利润情况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对发行人净资产没有影响;发行人对是否需要预计负债的分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5.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关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逐项说明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资金流水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核查账户完整性、核查标准及其合理性、相关事项的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核查过程是否发现异常,并结合上述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法人主体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一)核查范围、核查账户完整性
1、发行人银行账户核查范围
申报会计师核查了发行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及资金流水。上述核查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账户数量 |
1 | 中国银行 | 2 |
2 | 华夏银行 | 1 |
3 | 中国建设银行 | 1 |
4 | 招商银行 | 1 |
2、发行人的关联法人企业银行账户核查范围
申报会计师对公司关联法人企业的核查范围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银行流水;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核查过程包括前往银行打印银行流水及翻阅查询银行流水,通过对银行流水的查阅,未发现异常银行流水。
本次核查涉及的法人主体包括:
序号 | 法人单位 | 核查银行账户数量 | 与发行人的关系 |
1 | 河北广播电视台 | 12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
2 | 河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 | 发行人控股股东 |
3 | 河北广电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3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4 | 河北冀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1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5 | 河北文广传媒有限公司 | 3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6 | 河北冀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4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7 | 河北广电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 1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8 | 河北冀广天空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 3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9 | 河北广电经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1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10 | 河北广电天润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4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11 | 河北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 2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12 | 河北广电交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3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13 | 河北广电报业有限公司 | 2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14 | 河北广电无线传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3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15 | 河北梦工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16 | 河北广电盛腾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1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17 | 河北广电都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1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18 | 河北奥世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3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19 | 河北广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 3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20 | 河北广电乐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1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21 | 河北广电声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5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22 | 河北广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 2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23 | 河北三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7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24 | 河北三佳润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14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25 | 河北佳康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3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26 | 宁波三佳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27 | 河北文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2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28 | 河北广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29 | 河北文投文化产业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1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为核查发行人及其关联法人资金流水的完整性,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金流水与从银行取得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的信息进行核对,核查账户信息的完整性;
(2)将银行对账单中出现的银行账户与《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进行勾稽,核查是否存在开户清单以外的银行账户;
(3)对发行人已开立银行账户进行银行函证程序,核查账户信息的完整性。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完整。
(二)核查标准及其合理性
对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金流水,申报会计师核查了全部单笔或单日对同一交易对象累计交易金额超50万元的资金流水。该标准的选取结合了上述法人机构的资金流水特点、重要性和特殊性选取,具备合理性。
(三)核查程序、核查手段、相关事项的具体核查情况
1、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申报会计师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等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查财务岗位设置,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出纳与稽核岗位设置等;对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测试,评价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银行账户管理、审批管理、付款管理等业务流程,建立了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相应制度及内部控制体系执行有效,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2、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申报会计师前往发行人基本户开户行获取《已开立银行账户结算账户清单》,与发行人编制的银行账户清单、银行询证函进行核对,此外通过将银行对账单中出现的银行账户与开户清单核对的方式验证发行人银行账户的完整性。
经核查,发行人各账户用途清晰,不存在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银行账户;发行人的银行账户开户地址与其经营业务区域匹配,发行人能够控制其银行账户,并在财务核算中进行了全面反映。
3、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申报会计师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结合发行人业务规模、资金往来规模等特点,重点核查主要账户单笔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以及交易频繁的银行流水。
大额资金流水中账款性质涉及客户或供应商的,核查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并与公司银行日记账核对,核查资金交易是否真实并及时入账;涉及购买固定资产等,核查合同、付款审批单、银行回单等验证交易背景;涉及对外投资等大额交易,核查合同、银行回单等验证交易背景。
经核查,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重大异常,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活动相匹配。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申报会计师按照前述抽样标准抽取发行人银行流水发生额,将其与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进行核对;同时,获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对上述文件进行多方核对、相互验证。
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大额资金流水主要为利润分配及其他正常业务往来,不存在异常的大额资金往来。
5、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申报会计师获取报告期内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抽取公司各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往来,复核对应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等资料,核查其交易背景及真实性,核查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公司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6、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申报会计师获取发行人的银行已开立账户清单,并根据前述抽样标准核查公司流水情况,同时获取了公司的无形资产清单以及相关费用科目明细表进行比对分析。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主要为影视作品版权、软件等,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其他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的情形。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涉及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发生于正常的业务合作。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1)现金分红
发行人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进行分红,金额分别为5,000.00万元、20,000.00万元、12,959.13万元、9,000万元,其中控股股东获得分红金额分别为3,750万元、15,000.00万元、7,192.32万元、4,514.83万元。
(2)股权转让款
2020年1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向旅投投资、内蒙古中财金控等9家投资者合计转让无线传媒19.50%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款合计51,827.72万元。
(3)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的重大异常情况
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结合公司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情况等相关资料,公司控股股东获取的现金分红、股权转让款主要用于其日常运营、员工薪酬等方向。
经核查,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公司处获得的现金分红款的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不存在重大异常。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获取的前述核查范围内关联方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结合关联方清单、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名单,浏览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核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上述名单支付或收取款项的情形,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账外支付成本、费用或收取货款的情形;是否存在定期有规律性的收付款,相关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是否存在异常;重点核查大额往来情况。
(2)对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确认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利益安排等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0、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1)获取的前述核查范围内公司及其关联方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结合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名单,逐笔浏览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核查公司关联方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
(2)对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并由对方确认公司不存在由关联方代为收取客户款项或代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四)核查意见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关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对相关人员报告期内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 核查事项 | 核查结论 |
1 | 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 不存在 |
2 | 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 不存在 |
3 | 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 不存在 |
4 |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 不存在 |
5 | 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 不存在 |
6 | 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 不存在 |
7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 不存在 |
8 |
不存在 | ||
9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 不存在 |
10 | 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 不存在 |
二、对相关自然人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范围、核查账户完整性
公司无自然人股东,申报会计师针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纳的银行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核查范围为任职期限内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和资金流水。申报会计师陪同相关人员前往银行营业网点打印银行流水并对取得的银行流水进行逐笔核对,确认有无个人不同银行卡之间的转账,并取得了上述相关人员已完整提供银行卡的承诺函。上述核查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任职情况 | 当前是否任职 | 姓名 | 核查账户数量 | 资金主要用途 |
非独立董事 | 是 | 焦磊 | 8 | 收取工资、报销款;支付日常家庭支出;投资理财;亲朋往来等 |
是 | 张立成 | 13 | ||
是 | 赵庆 | 3 | ||
是 | 孙晓鸽 | 10 | ||
是 | 姚霆 | 2 | ||
是 | 刘月田 | 5 | ||
否 | 焦生辰3 | 未取得资金流水 | ||
独立董事 | 是 | 杨冰 | 11 | 股权投资款;收取工资、报销款;支付日常家庭支出;投资理财;亲朋往来等 |
是 | 郭晓武 | 5 | ||
否 | 张润潮 | 14 | ||
是 | 吴日焕 | 4 | 工资款;支付日常家庭支出等 | |
监事 | 是 | 孙宝忠 | 6 | 收取工资、报销款;支付日常家庭支出;投资理财;亲朋往来等 |
是 | 姜志军 | 12 | ||
是 | 窦为恒 | 3 | ||
否 | 杜春阳 | 3 | ||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否 | 周正 | 5 | |
是 | 周萍 | 6 | ||
是 | 李海南 | 8 | ||
是 | 马志民 | 3 | ||
出纳 | 是 | 田园园 | 3 |
(二)核查标准及其合理性
对相关人员的资金流水,申报会计师核查了全部单笔或单日对同一交易对象累计交易金额超过5万元的资金流水以及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所
焦生辰于报告期初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为公司原股东广电网络委派。焦生辰于2015年退休,原股东广电网络未委派新的董事,焦生辰未实际参与过公司业务经营。经沟通其拒绝提供资金流水。经核查发行人银行流水及查阅公开信息,未发现焦生辰与无线传媒存在交易、与无线传媒主要关联方、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之情况。
有资金流水。该标准的选取结合了相关人员的资金流水特点、重要性和特殊性选取,具备合理性。
(三)核查程序、核查手段、相关事项的具体核查情况
1、发行人与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申报会计师实地获取了前述核查对象的银行流水,核查其与发行人之间除了正常工资奖金发放、备用金和报销款以外,是否存在其他收支往来,关注核查对象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资金往来均为正常工资及奖金、正常费用报销、正常备用金等情形。发行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2、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1)现金分红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持有发行人股份,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银行流水,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分红的情况。
(2)薪酬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银行流水,核查其从发行人取得薪酬及其使用情况。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不存在从发行人领取大额异常薪酬的情况,部分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其正常领取的薪酬主要用于家庭及个人日常消费以及个人理财投资等。
(3)资产转让款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银行流水,核查其从发行人获得资产转让款的情况。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从发行人获得大额资产转让款的情况
(4)转让发行人股权
发行人无自然人股东。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银行流水,核查其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股权转让款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股权转让款的情况。
综上所述,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从发行人获得现金分红款、领取大额异常薪酬、资产转让款情形。
3、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申报会计师实地获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银行流水,逐笔分析了上述对象单笔 5 万元以上流水,取得了关于交易对手方身份、资金往来背景、原因的说明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将交易对手方与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清单做了比对,核查了相关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相关人员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该等人员不存在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四)核查意见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关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申报会计师对相关人员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 核查事项 | 核查结论 |
1 | 发行人与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 不存在 |
2 | 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 不存在 |
3 | 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 不存在 |
4 | 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 不存在 |
三、核查意见
基于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报告期内资金流水核查情况,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