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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1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膜天膜” 或“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兵0302民初354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宏达”)和康伟就图木舒克市纺织工业园30000吨/日污水处理资源利用项目事宜产生合同纠纷。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新疆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纺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机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总承包合同》,由被告新疆宏达向原告赔偿损失500万元,并保留对超出该500万元损失部分的诉讼权利;同时要求被告新疆宏达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被告康伟对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二、诉讼进展情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该案,2021年9月29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1)兵0302民初354号】,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纺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PPP项目机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总承包合同》;

2、被告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000,000元;

3、被告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5,000,000元;

4、被告康伟对上述第三项退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可上述判决结果。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暂不能确认被告是否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9年度对上述案件中应收新疆宏达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且并非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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