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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1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嘉泽新能证券代码:601619.SH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办公楼通讯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办公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81号115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金河路中国石化昆明湖加油站北侧0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陈波长期居住地:北京市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三:张松长期居住地:北京市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制关系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股份变动计划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9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 12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一、备查文件 ...... 15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20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元荣泰、公司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GLP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
嘉实龙博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权益变动的行为
本报告书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与 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章程》《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金元荣泰

公司名称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办公楼
注册资本101,886.87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3月10日
法定代表人陈波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开发。(“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物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陈波执行董事中国北京是,美国永久居留权
公司名称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81号115室
注册资本4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10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张松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张松执行董事中国北京
姓名陈波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623********2213
长期居住地北京市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是,美国永久居留权
姓名张松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4********251X
长期居住地北京市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金元荣泰控股股东宁夏嘉多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金元荣泰65.26%的股份,宁夏嘉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金元荣泰29.44%的股份,陈波持有金元荣泰5.30%的股份,陈波持有宁夏嘉多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宁夏嘉泽集团有限公司各90.00%的股份,合计控制金元荣泰100%的股份,系金元荣泰实际控制人。

2、嘉实龙博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嘉实龙博控股股东金元荣泰持有嘉实龙博96.82%的股份,陈波持有嘉实龙博3.18%的股份,合计控制嘉实龙博100%的股份,系嘉实龙博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将其持有的嘉泽新能部分股份协议转让给GLP,将其作为嘉泽新能的战略投资者引入。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管理水平,加强品牌建设,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减持或增持嘉泽新能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拟增持或减持嘉泽新能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金元荣泰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嘉泽新能251,780,000股已发行的流通股股份转让给GLP,GLP同意受让该等股份并成为嘉泽新能的战略投资者。本次股份转让前后,金元荣泰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实龙博、陈波、张松以及GLP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持股单位转让前转让后
股份数(股)持股比例(%)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金元荣泰585,371,23724.20333,591,23713.79
嘉实龙博393,209,04316.26393,209,04316.26
陈波26,746,7881.1126,746,7881.11
张松5,000,0000.215,000,0000.21
GLP00251,780,00010.41

2、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51,780,000股已发行的流通股股份(截至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4106%)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

3、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51,780,000股已发行的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人民币

5.49元/股的价格(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单价”)受让标的股份。尽管有前述规定,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上市公司每股收盘价格的90%。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单价×标的股份数。

(2)经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将由乙方以人民币按照如下约定分期支付:

1)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且在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交割条件(定义如下)全部以令乙方满意的方式得到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前提下,乙方应于交割日(定义如下)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中的人民币604,000,000.00元;

2)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且在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交割条件全部以令乙方满意的方式得到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前提下,乙方应于交割日后十二(12)个月(或双方另行商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剩余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人民币778,272,200.00元。

(3)经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之日(以下简称“过户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以累积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加的,则标的股份转让单价和数量相应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的拟转让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调整后的已发行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4106%,在该等情况下,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

款总金额保持不变。

4、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及交割条件

除非乙方作出书面豁免(为免疑义,乙方有权(但无义务)对下列交割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予以书面豁免,经乙方书面豁免的先决条件自动转为甲方的后续义务和承诺,甲方应按照乙方另行同意的期限全面、妥善地履行完毕),乙方履行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交割条件(以下简称“交割条件”)已全部以令乙方满意的方式得到满足为前提:

(1)各相关方已顺利完成交易文件的签署,包括本协议以及为完成本次交易需要签署的其他协议、决议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交易文件”),并且该等文件的签署和交付已取得相关方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和/或授权(若有);

(2)甲方已作出有关同意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文件和批准交易文件所拟交易的内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及/或董事会决议;

(3)乙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账户,甲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至乙方股票账户的过户手续;

(4)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及其相关事项在商务部门完成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5)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及其相关事项在主管外汇管理部门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6)甲方已就收取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并向乙方书面提供了该等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账户信息;

(7)甲方在本协议第四条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并且履行了交易文件规定的应于交割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事项,没有任何违反交易文件任何条款和条件的情形;

(8)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财务、技术和经营会或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单独或同其他影响、变化或发展一起对上市公司整体的

业务、资产、财务或其他状况、经营成果或经营造成明显不利的任何影响、变化或发展(但在每一情况下不包括已获补救或修正的任何该等不利影响、变化或发展),且导致上市公司承担超过人民币1亿元经济损失)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

5、转让后的安排

甲方及其关联方应促使上市公司一(1)名非独立董事在过户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提出辞职,并促使上市公司在过户日后一(1)个月内召开选举董事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在该股东大会上就乙方提名的一(1)名董事人选投赞成票。

6、协议生效条款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成立,自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585,371,2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204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378,321,47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总数的64.6293%。其中涉及到标的股份的44,730,233股尚处于质押中,拟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前解除质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实龙博、陈波、张松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10,327,0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7751%,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767,251,47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总数的75.9409%。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嘉泽新能证券法规部,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波

签署日期:2021年10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一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一: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松

签署日期:2021年10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二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二:陈波

陈波

签署日期:2021年10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三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三:张松

张松

签署日期:2021年10月8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证券代码6016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办公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A股 持股数量:585,371,237股 持股比例:24.2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种类:A股 变动数量:251,780,000股 变动比例:10.4106%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 否 √ 备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减持或增持嘉泽新能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拟增持或减持嘉泽新能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备注:本次协议转让的相关议案尚须经嘉泽新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协议转让进行合规性确认。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备注:本次协议转让的相关议案尚须经嘉泽新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协议转让进行合规性确认。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波

2021年10月8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一: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松

2021年10月8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二:陈波

陈波

2021年10月8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三:张松

张松

2021年10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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