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黄嘉棣,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易一,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孙红霞,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4月15日,皇氏集团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1.54%。皇氏集团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显
示,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3,619.86万元。皇氏集团未按规定在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修正滞后。
皇氏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1条、第5.3.2条、第5.3.12条的规定。
皇氏集团董事长黄嘉棣、总经理陈易一、财务总监孙红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12条的规定,对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嘉棣、总经理陈易一、财务总监孙红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