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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9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0月1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豫民初34号),河南高院在采信了鑫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咨询”)的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判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鉴定结果

经河南高院主持摇珠确定由鑫诚咨询对本案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鉴定金额500,000,583.39元,单列项金额分别为71,852,265.95元(索赔第3项按监理签字数量计算)、68,124,900.74元(索赔第3项按监理月报数量计算),未鉴定项70,484,877.97元(因现有证据不满足鉴定条件或应由法院裁定)。河南高院认定单列项71,852,265.95元计入工程总造价,确认本案诉争工程价款合计为571,852,849.34元。

二、判决主要内容

(一)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

达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34,733,893.0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宛达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2,386,829元并支付利息500,000元;

(三)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宛达昕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三、其他说明

公司对上述判决中宛达昕公司最终欠付的工程款金额存有异议,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结果对公司2021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备查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民初34号)。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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