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965 股票简称:祥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8债券代码:128139 债券简称:祥鑫转债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0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0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0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建安路893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荣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98,945,92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571%。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8,939,82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531%。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1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0,651,3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70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645,2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69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0%。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4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5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陈荣先生、谢祥娃女士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4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5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陈荣先生、谢祥娃女士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4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5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陈荣先生、谢祥娃女士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