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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以岭药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9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9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0月8日下午14:55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0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人,代表股份935,792,8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5,792,863%。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916,165,6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8371%。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人,代表股份19,627,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48%。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52人,代表股份20,162,9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09%。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5,680,0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反对79,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32,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5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07%;反对79,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1%;弃权32,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3%。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5,730,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60,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100,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7%;反对60,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9%;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5,698,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38,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68,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27%;反对 5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7%;弃权38,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5%。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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