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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线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8

证券代码:300265 证券简称:通光线缆 编号:2021-085债券代码:123034 债券简称:通光转债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下午13点30分开始,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0月8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的交易时间,及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渤海路16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忠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86,779,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17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6,741,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16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768,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0627%;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93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768,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0627%;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93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九州通和(南通)律师事务所的曹舒雯律师和丁李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九州通和(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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