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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35,224,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8.16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8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15,574,77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1888%。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与国轩集团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新设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250,797,275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与福泉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同意250,797,275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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