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载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03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载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载术: 经查,2019年你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西路证券营业部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推荐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9月29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载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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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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