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3 证券简称:远信工业 公告编号:2021-009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6,033.36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474.65万元,共计16,508.01万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44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1.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2,622,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9,140,830.7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481,969.3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2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49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将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公司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年产200台热风拉幅定形机建设项目 | 37,041.99 | 17,348.20 |
2 | 年产50万件纺机精密零部件配套建设项目 | 3,411.08 | 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 | 1,000.00 |
合计 | 41,453.07 | 18,348.2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截至2021年9月13日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年产200台热风拉幅定形机建设项目 | 37,041.99 | 17,348.20 | 16,033.36 | 16,033.36 |
2 | 年产50万件纺机精密零部件配套建设项目 | 3,411.08 | 0.00 | 0.00 | 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 | 1,000.00 | 0.00 | 0.00 |
合计 | 41,453.07 | 18,348.20 | 16,033.36 | 16,033.36 |
类别 | 金额 | 说明 |
律师费 | 14.15 | 自筹资金支付 |
审计及验资费 | 443.40 | 自筹资金支付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17.10 | 自筹资金支付 |
合计 | 474.65 |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会计师认为: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9月13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经核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宜,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937号),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宜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937号);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