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确认2018年-2021年半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确认2018年-2021年半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资料,认为公司2018年-2021年半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公司 2018年-2021年半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我们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1-060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唐有根、冯艳芳、申华萍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