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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硅产业:沪硅产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8

证券代码:688126 证券简称:沪硅产业 公告编号:2021-069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

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9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业绩未达到考核目标,董事会同意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2,772.31万份股票期权。同时,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人员对应的1,189.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况

(一)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19年,公司制定并实施《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合计向267名激励对象授予9,506.34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3.456元,授予日为2019年4月21日,有效期5年,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计划并确定授予日之日起计算。

2019年4月1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4月21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同意公司实施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期:2019年4月21日

2、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满24个月

3、授予数量:9,506.34万股

4、授予人数:267人

5、授予后股票期权剩余数量:0股

6、行权价格:3.4536元/股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因员工离职和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导致的股票期权注销总量为3,961.71万份。

(一)已离职员工的股票期权注销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鉴于3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189.4万份不得行权,拟进行注销。

(二)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2020年,300mm正片的年销量不低于30万片。

2、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评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计划行权100%、100%、80%、0%、0%。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064.76万元,低于第一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基于此项主要原因,拟将第一个行权期所涉及全部2,772.31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为对已离职员工及第一期行权条件未达成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方案(2018年修正)》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时对已离职员工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已离职员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的获授期权予以注销。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且有部分已离职员工,公司拟对相应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对已离职员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的获授期权予以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亦不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本次注销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注销手续。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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