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澳大利亚东北干线项目母公司担保和交叉担保的议案》内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澳大利亚有限公司(China ConstructionOceania Pty Ltd)提供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担保事项,担保对象是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文荣 贾谌 孙承铭 李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