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1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盾股份”)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2021】第41号”《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公司就问询函中列明的事项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的相同。本回复财务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 本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357.21万元,同比下降21.48%,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773.59万元,同比下降
63.77%,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0,853.63万元,同比下降273.64%,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5,125.84万元,同比下降40.11%。请说明:
(1)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变动情况、主营产品价格、毛利率、期间费用等因素,说明净利润下降与营业收入下降幅度差异较大的原因。
回复:
一、公司2021年度上半年较上年同期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项 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增长额 | 增长率 |
营业收入 | 22,357.21 | 28,473.82 | -6,116.61 | -21.48% |
营业成本 | 17,045.29 | 13,599.67 | 3,445.62 | 25.34% |
净利润 | 1,863.12 | 4,769.84 | -2,906.72 | -60.9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773.59 | 4,895.80 | -3,122.21 | -63.77% |
公司2021年1-6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6,116.61万元,下降比例为
21.48%;公司2021年1-6月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3,445.62万元,上升比例为25.34%;公司2021年1-6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2,906.72万元,下降比例为60.9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3,122.21万元,下降比例为63.77%。
二、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率分产品类别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销售类别
销售类别 | 本期发生额 | 上年同期发生额 | ||||||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占比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占比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
通风系统业务[注1] | 18,042.43 | 80.70% | 14,072.23 | 22.00% | 9,741.30 | 34.21% | 7,984.38 | 18.04% |
伪装遮障业务[注2] | 985.72 | 4.41% | 869.50 | 11.79% | 1,404.94 | 4.93% | 860.82 | 38.73% |
电力设备业务[注3] | 1,412.80 | 6.32% | 711.30 | 49.65% | 17,317.56 | 60.82% | 4,752.20 | 72.56% |
建筑安装业务[注4] | 1,891.72 | 8.46% | 1,386.11 | 26.73% | 0 | 0.00% | 0 | 0.00% |
其他 | 24.54 | 0.11% | 6.15 | 74.94% | 10.02 | 0.04% | 2.27 | 77.36% |
合计 | 22,357.21 | 100.00% | 17,045.29 | 23.76% | 28,473.82 | 100.00% | 13,599.67 | 52.24% |
[注1]:产品主要为地铁隧道智能通风系统、地铁隧道轴流风机、隧道射流风机、核级离心风机、三代核电(AP1000)通风空调系统等。[注2]:产品/提供的劳务主要为中强科技的伪装遮障、伪装涂料及数码迷彩涂装工程服务。
[注3]:产品主要为红相科技的红外成像仪、紫外成像仪、气体成像仪等。2021年4月底,公司及子公司金盾科技完成出售红相科技100%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完成资产交割。电力设备业务本期发生额为2021年1-4月数据。
[注4]:产品/提供的劳务主要为四川同风源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电力设备运行、维护、保养以及消防设备、通风制冷设备等辅助设备的销售。
由上表可见,本期营业收入下降主要系红相科技的电力设备业务即红外成像仪、紫外成像仪、气体成像仪等收入大幅下降。2020年1-6月电力设备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为17,317.56万元,占比60.82%,毛利率为72.56%。本期电力设备业务营业收入仅为1,412.80万元,占比为6.32%,毛利率为49.65%。本期高毛利率的电力设备业务收入大幅减少,导致公司本期毛利率下降明显。
红相科技电力设备业务产品收入、毛利率及价格变化情况如下:
电力设备业务
电力设备业务 | 2021年1-4月 | 2020年1-6月 | 单价变动(%) | ||||
收入(万元) | 毛利率 | 单价(万元/台) | 收入(万元) | 毛利率 | 单价(万元/台) |
红外成像仪 | 1,141.30 | 55.07% | 4.13 | 16,357.85 | 74.68% | 4.95 | -16.57% |
紫外成像仪 | 101.15 | 58.70% | 20.23 | 298.45 | 37.62% | 17.56 | 15.21% |
气体成像仪 | 66.37 | 38.84% | 33.19 |
组件 | 170.35 | 13.02% | 0.21 | 594.89 | 35.66% | 0.27 | -22.22% |
合计 | 1,412.80 | 49.65% | 17,317.56 | 72.56% |
红相科技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根本原因系2020年初国内新冠疫情爆发,人体测温仪市场短期内得到快速增长,2020年第一季度红相科技实现营业收入11,969.71万元。因受疫情引发的市场刺激影响,市场上做红外产品的公司越来越多,比如海康威视、大华股份、上海热像等企业,利用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强的技术实力,开发了大量新产品投入市场,市场竞争越发激烈。随着国内疫情逐步控制及市场上人体测温设备竞争日趋激烈,自2020年第二季度起,红相科技人体测温仪销量大幅度下降,本期人体测温产品销售收入仅为50.25万元;公司于2021年4月出售了红相科技100%股权,自2021年5月开始红相科技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相应收入同比下降。人体测温产品毛利率较高,随着人体测温产品收入大幅减少,电力设备业务的毛利率也大幅下降。
综上,高毛利率的电力设备业务收入大幅减少,导致公司本期净利润下降幅度大于本期营业收入下降幅度。
三、公司期间费用及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本期数 | 占本期营业收入比例 | 上年同期数 | 占上期营业收入比例 | 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 | |
销售费用 | 1,766.99 | 7.90% | 4,333.06 | 15.22% | -7.31% | |
其中: 标书及投标咨询费用 | 579.71 | 2.59% | 2,340.51 | 8.22% | -5.63% | |
管理费用 | 2,041.81 | 9.13% | 3,043.06 | 10.69% | -1.55% | |
研发费用 | 2,239.26 | 10.02% | 2,747.11 | 9.65% | 0.37% | |
财务费用 | -2.42 | -0.01% | 22.33 | 0.08% | -0.09% | |
合计 | 6,045.64 | 27.04% | 10,145.56 | 35.63% | ||
本期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下降了-7.31%,主要系标书及投标咨询费用大幅下降。“标书及投标咨询费用”包括投标咨询费用、标书及合同制作费、中标服务费等费用,按照所属公司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所属公司
所属公司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变动金额 |
公司及金盾风机装备 | 363.76 | 393.79 | -30.03 |
红相科技 | 215.95 | 1,946.72 | -1,730.77 |
合计 | 579.71 | 2,340.51 | -1,760.80 |
公司本期销售费用“标书及投标咨询费用”大幅减少主要系红相科技标书及投标咨询费用大幅减少。红相科技标书及投标咨询费用大幅减少主要系红相科技本期收入较上期大幅减少所致,详见本回复1(1)(二)之回复。
四、其他影响因素
公司本期较上年同期获得的政府补助减少1,265.53万元,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子公司红相科技获得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1,110.52万元,本期红相科技获得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为0。
综上,净利润下降与营业收入下降幅度差异较大具有合理性。
(2)结合公司本期收入确认情况、回款情况、信用政策等,说明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为扩大销售而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回复:
一、公司本期收入确认情况、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类别 | 主营业务收入 | 回款金额 |
通风系统业务 | 18,042.43 | 14,682.74 |
伪装遮障业务 | 985.72 | 938.06 |
电力设备业务 | 1,412.80 | 4,650.78 |
建筑安装业务 | 1,891.72 | 4,854.26 |
合计 | 22,332.67 | 25,125.85 |
二、信用政策
公司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将红相科技公司收入、成本归集为电力设备业务,将中强科技公司收入、成本归集为伪装遮障业务,将四川同风源公司收入、成本归依为建筑安装业务。行业不同信用政策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通风系统业务
产品主要应用于地铁、隧道、军工、核电等领域,主要采用招投标等方式进行产品营销,产品定制性强。应收账款收款周期长是公司所处行业的普遍特点,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取得销售业务后,一般与客户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按照签约、发货、指导安装调试、验收及工程完工等不同阶段分批收回货款,收款周期较长,存在跨年度的情况。
公司货款结算模式具体情况如下图:
公司通风系统产品属于大型专用装备,一般情况上述大型装备已结算项目客户将货款的5%-10%留作质保金,在质保期(1-2年)期满后,设备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向公司支付,公司收款期较长。
公司主营业务地铁隧道类通风系统产品用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受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较大,一般建设地铁隧道类项目承接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地方财政和银行支持,现有的宏观经济状况导致出现地方财政或者银行支持资金未能按照计划时间足额、准时到位的情况,由于上述原因使得公司的部分下游客户不
能如期支付货款,影响公司收款。
2、电力设备业务:
客户一般为电力企业、科研院所等,该等客户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较好。红相科技会根据不同客户收取不同预付款,同时会根据不同客户信用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红相科技发出产品,经客户验收通过后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销售款结算期限一般不超过180日。在出口销售模式下,红相科技预收部分货款,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并于货物报关出口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结算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
3、伪装遮障业务:
(1)隐身伪装涂料
在直接销售模式下,中强科技将产品直接销售予军方及军工类企业,并向其收取货款。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款到发货或货到付款的模式,货到付款方式下销售款结算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中强科技发出的隐身伪装涂料,在经客户检验通过后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在喷涂服务打包销售隐身伪装涂料的销售模式下,中强科技在收到全部预付款后派遣人员,携带材料按合同约定要求进行隐身伪装喷涂作业。完成合同约定喷涂作业并经客户检验通过后,中强科技开具发票并将喷涂服务中所使用的隐身伪装涂料等同的隐身伪装涂料销售金额确认为销售收入。货款全部采取预付的方式进行结算。
(2)隐身伪装涂料喷涂服务
订立喷涂服务及喷涂技术指导服务合同后,客户预先支付全部合同款,中强科技在收到预付款后指派人员,携带材料按合同约定要求进行隐身伪装喷涂作业或隐身伪装喷涂技术指导。完成喷涂作业及隐身伪装喷涂技术指导并经客户验收后,中强科技将喷涂服务合同约定收入扣除喷涂作业中所使用的隐身伪装涂料等同的隐身伪装涂料销售收入金额后,余额即为确认的隐身伪装涂料喷涂服务收入。服务费全部采取预付的方式进行结算。
(3)隐身伪装遮障
中强科技在接到军队相关隐身伪装遮障产品的订单后,一般情况下可获得约30%的预付款。隐身伪装遮障在以批次为单位完成生产并入库后,驻当地军代表将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针对该批次产品的合格验收记
录,在转移至军方指定场所后确认该批次隐身伪装遮障产品的销售收入。
4、建筑安装业务
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价支付不高于5%预付款,部份项目不支付预付款;工程完工付到80%;交工验收后付到结算额的95%,余下5%待审计和缺陷责任期后支付,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两年。
本期公司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项 目 | 6.30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期后回款情况 | 期后回款率 |
应收账款 | 60,701.00 | 12,998.19 | 21.41% |
通过上表可知,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60,701万元,期后回款12,998.19万元,期后回款率为21.41%,期后回款情况较好。
四、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较大的原因
1、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额 | 变动率 |
营业收入 | 22,357.21 | 28,473.82 | -6,116.61 | -21.48% |
净利润 | 1,863.12 | 4,769.84 | -2,906.72 | -60.9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0,853.63 | 6,250.50 | -17,104.13 | -273.64% |
2、公司2021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额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5,125.85 | 41,956.27 | -16,830.42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87.63 | 2,489.79 | -2,302.16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783.27 | 7,178.99 | -5,395.72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7,096.74 | 51,625.05 | -24,528.31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1,593.50 | 25,338.24 | -3,744.74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5,436.19 | 4,115.19 | 1,321.00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766.82 | 2,663.49 | -896.67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153.86 | 13,257.64 | -4,103.78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7,950.37 | 45,374.56 | -7,424.1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0,853.63 | 6,250.50 | -17,104.13 |
由上表可见,公司本期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较去年同期大幅减少的主要原因系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了16,830.42万元。
母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与去年同期对比如下:
(1)母公司及金盾风机装备(通风系统业务):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额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14,682.74 | 14,773.87 | -91.13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86.06 | 554.83 | -368.77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209.81 | 5,624.24 | -4,414.43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6,078.61 | 20,952.93 | -4,874.32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1,726.69 | 12,547.98 | -821.29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2,014.28 | 1,667.85 | 346.43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940.19 | 366.01 | 574.18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4,941.97 | 7,429.84 | -2,487.87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9,623.14 | 22,011.68 | -2,388.5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544.52 | -1,058.75 | -2,485.77 |
(2)红相科技(电力设备业务)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额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4,650.78 | 22,417.56 | -17,766.78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0.00 | 1,934.96 | -1,934.96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11.87 | 993.96 | -782.09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4,862.64 | 25,346.48 | -20,483.84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4,932.46 | 8,782.98 | -3,850.52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2,936.05 | 1,944.90 | 991.15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632.89 | 2,153.68 | -1,520.79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196.59 | 3,013.22 | -816.63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0,697.98 | 15,894.78 | -5,196.8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835.34 | 9,451.70 | -15,287.04 |
(3)中强科技(伪装遮障业务)
单位:万元
项 目
项 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额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938.06 | 1,168.79 | -230.73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57 | 0.00 | 1.57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78.32 | 342.18 | -263.86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017.95 | 1,510.97 | -493.02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884.53 | 630.06 | 254.47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328.9 | 288.87 | 40.03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41.67 | 20.66 | 21.01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19.18 | 547.87 | -428.69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374.28 | 1,487.47 | -113.1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56.33 | 23.50 | -379.83 |
(4)四川同风源和金盾检修(建筑安装业务)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额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4,854.26 | 3,596.06 | 1,258.20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0.00 | 0.00 | 0.00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83.27 | 218.62 | 64.65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5,137.53 | 3,814.68 | 1,322.85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4,049.82 | 3,377.21 | 672.61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56.96 | 213.56 | -56.60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52.06 | 123.13 | 28.93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896.13 | 2,266.72 | -370.59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6,254.97 | 5,980.62 | 274.3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17.44 | -2,165.95 | 1,048.51 |
由上述明细表可见,红相科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了17,766.78万元,是导致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17,104.13万元的最主要原因。结合收入及资金回款表可见,红相科技电力设备业务去年同期受疫情影响,红外测温仪销量增加较大,且疫情产品货款支付较及时,使红相科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较大,随着国内疫情的有效控制,相关订单急剧减少,使本期无论是收入还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步大幅
下降,疫情产品具有不可持续性。
除红相科技外,其他几家主要子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未发生较大变化。
综上,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较大具有合理性,公司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为扩大销售而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2. 因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灿冒用公司名义借款和对外担保,公司涉及41宗诉讼、仲裁案件。半年度报告显示,除申请人为赵信远、周世平的2宗案件中止仲裁外,余下案件均已结案。其中,仅原告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金尧的2宗案件,公司被判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公司已根据法院判决将14,010万元划入指定账户,法院已向原告拨付7,970.96万元,剩余6,039.03万元因公司与原告在金盾集团破产重整受偿款项及利息存在争议而尚未拨付。请说明:
(1)前述赵信远、周世平相关案件中止仲裁的具体原因,继续仲裁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是否谨慎、充分。
回复:
1、关于赵信远案,公司已于2018年3月14日披露了本案的当事人、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详见《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公司认为加盖在案涉《最高额担保函》上的公司名称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王淼根个人印章为伪造,该《最高额担保函》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涉案仲裁协议的效力,绍兴中院于2018年4月11日受理[案号:(2018)浙06民特10号]。
因绍兴中院受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武仲受字第274号《中止仲裁程序决定书》,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
2018年7月25日,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出具绍虞公(经)鉴通字[2018]1047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结论为本案《最高额担保函》中加盖
的公司名称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2019年2月15日,绍兴中院作出(2018)浙06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与本案相关民事主体涉嫌集资诈骗等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武汉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比照审判实践中涉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在存在涉嫌犯罪背景事实,相关民事争议暂不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相关民事争议的仲裁程序亦暂不宜启动。据此,本案目前不宜启动仲裁程序。”截止目前,本案仍处于中止仲裁程序状态,尚未恢复审理,公司后续拟将刑事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通报给北京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确定继续中止审理或是恢复审理。如果仲裁委恢复审理的,公司将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应诉。
2、关于周世平案,公司已于2018年6月18日披露了本案的当事人、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详见《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公司认为加盖在案涉《借款合同》等合同或协议上的公司名称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王淼根个人印章为伪造,相关合同及协议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向绍兴中院申请确认涉案仲裁协议的效力,绍兴中院于2018年5月28日受理[案号为(2018)浙06民特18号]。
绍兴中院受理确认仲裁协议案后,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5日作出《关于(2018)京仲案字第0932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
2018年7月25日,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出具绍虞公(经)鉴通字[2018]1047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结论为本案《借款合同》中加盖的公司名称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2019年2月15日,绍兴中院作出的(2018)浙06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与本案相关民事主体涉嫌集资诈骗等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武汉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比照审判实践中涉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在存在涉嫌犯罪背景事实,相关民事争议暂不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相关民事争议的仲裁程序亦暂不宜启动。据此,本案目前不宜启动仲裁程序。”截止目前,本案仍处于中止仲裁程序状态,尚未恢复审理。
另根据上市公司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世平已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深南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周世平即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即公司所涉的(2018)京仲案字第0932号仲裁案的申请人周世平。
公司后续拟将刑事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通报给武汉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确定继续中止审理或是恢复审理。如果仲裁委恢复审理的,公司将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应诉。
3、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浙060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赵信远及周世平(红岭创投公司)的两笔借款均已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事实,且均存在伪造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的情形。《刑事判决书》已经判令继续追缴被告单位金盾集团公司非法吸收的未归还款项,并发还给赵信远、红岭创投公司,其中赵信远为4,520.601204万元、红岭创投公司为7,230.00万元。公司已将刑事判决的情况反馈给仲裁委员会。公司认为,赵信远案、周世平案中加盖的公司印章均系伪造,公司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截止目前,该两案尚未作出生效裁判,公司尚未对该两案计提预计负债。公司会密切关注该两宗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已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债权或采取其它追偿措施,如未采取措施,请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并详细说明金盾集团破产重整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与中财招商、金尧存在争议的具体内容。
回复:
1、公司已就中财招商案、金尧案两宗案件向金盾集团八家企业的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因该两宗案件的执行尚在办理过程中,公司最终承担的赔偿金额尚未确定,该笔债权尚未得到管理人确认。
2、金盾系八公司破产重整案自2018年4月开始,目前已经召开了六次债权人会议(含合并重整听证会)。2019年6月22日召开的第三次债权人表决通过
了《金盾系八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了(2018)浙0604破2、3、4、5、6、10、15、16号《民事裁定书》,批准金盾系八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金盾系八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金盾系八公司中的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均由相关重整投资人进行重整,浙江海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盾压力容器配件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予以注销,金盾集团公司保留主体存续至少3年,安排其承接相关资产及处置,并处理或有负债及其他债务。
截至目前,四家重整企业已经分别由重整投资人进行重整,重整计划正在执行过程中。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中财招商及金尧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中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公司和中财招商、金尧存在争议的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首先,依照生效判决,公司属于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两案中的主债务人的财产均未执行完毕,法院应当先穷尽手段执行主债务人财产;其次,中财招商和金尧均系职业放贷人,不应支持其有关利息方面的诉求;第三,在人民法院已经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予以刑事判决并追赃的情况下,中财招商和金尧应按照“先刑后民”的方式,通过刑事追赃的程序主张债权,民事执行应予以中止。截止目前,公司继续向法院提出了重新核算执行款项的要求,并要求杭州中院暂缓发放剩余款项,直至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对应执行的款项无异议后方可继续发放。
(3)结合周建灿冒用公司名义借款和对外担保形成债务及担保情况以及上述诉讼案件判决执行情况,自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是否存在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9.5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回复:
一、关于公司印章被伪造所引发的诉讼案件情况及叛决执行情况
周建灿于2018年1月30日去世后,公司因印章被伪造共被牵涉进41宗诉讼仲裁案件,具体如下表:
案号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标的额 (万元) | 是否 结案 |
(2018)浙06 民初42号 | 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金盾股份 | 15052.50 | 已结案 |
(2018)皖01 民初310号 | 合肥市国正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 | 金盾股份、金盾消防、汪银芳、周纯 | 4074.67 | 已结案 |
(2018)豫1082 民初805号 | 单新宝 | 金盾股份 | 1000.00 | 已结案 |
(2018)豫1082 民初807号 | 金盾股份、金盾消防、金盾压力、格洛斯、蓝能燃气 | 1998.00 | 已结案 | |
(2018)豫1082 民初838号 | 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金盾股份、金盾消防、金盾压力、格洛斯、周纯 | 1990.00 | 已结案 |
(2018)豫1082 民初851号 | 白永锋 | 金盾股份、金盾消防、格洛斯、金盾压力、周建灿、周纯 | 1010.00 | 已结案 |
(2018)粤03 民初1362号 | 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金盾股份、金盾消防(第三人) | 5339.52 | 已结案 |
(2018)浙0102 民初1177号 | 沈和根 | 金盾消防、金盾压力、蓝能燃气、金盾股份、格洛斯、周建灿、周纯 | 2013.20 | 已结案 |
(2018)浙0102 民初753号 | 周志萍 | 金盾集团、金盾股份、金盾消防、金盾压力、周纯、张汛 | 4155.30 | 已结案 |
(2018)浙0102 民初787号 | 唐利民 | 金盾消防、金盾压力、格洛斯、蓝能燃气、金盾股份、周纯、周建灿 | 5140.00 | 已结案 |
(2018)浙0102 民初692号 | 蒋敏 | 金盾股份、金盾集团、金盾压力、格洛斯、金盾消防、蓝能燃气、汪银芳、周纯、章藕莲 | 2000.00 | 已结案 |
(2018)沪0115 民初14222号 | 东方华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金盾消防、金盾集团、 金盾股份、周纯 | 4500.00 | 已结案 |
(2018)粤0305 民初6035号 | 深圳市诚正科技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金盾股份、周纯、 金盾消防 | 500.00 | 已结案 |
(2018)浙0104 民初1883号 | 胡斌 | 金盾集团、金盾股份、格洛斯、金盾消防、蓝能燃气、金盾压力、周建灿、周纯 | 4126.40 | 已结案 |
(2018)沪0115民初24159号
(2018)沪0115 民初24159号 | 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格洛斯、金盾集团、 金盾股份、周纯 | 556.27 | 已结案 |
(2018)浙01 民初489号 | 李国亮 | 金盾集团、金盾消防、金盾压力、格洛斯、蓝能燃气、金盾股份、周建灿、周纯、张汛、 | 13066.37 | 已结案 |
(2018)浙0703 民初1039号 | 庄立群 | 汪银芳、章藕莲、周纯、 金盾消防、金盾压力、金盾股份 | 5100.00 | 已结案 |
(2018)粤03 民初736号 | 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金盾股份 (第三人)格洛斯 | 5166.18 | 已结案 |
(2018)渝05 民初275号 | 方芳 | 金盾股份、金盾集团、 金盾消防、周建灿、周纯 | 5300.00 | 已结案 |
(2018)沪0112民初6170号 | 蔡远远 | 金盾股份、金盾集团、金盾消防、格洛斯、蓝能燃气、周纯 | 3605.60 | 已结案 |
(2018)浙0122民初998号 | 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汪银芳、周纯、章藕莲、 金盾集团、金盾股份、格洛斯、 金盾压力、金盾消防 | 2600.00 | 已结案 |
(2018)浙0105民初 1222-1225号 | 赵钢剑 | 金盾消防、金盾股份、 周建灿、周纯 | 16527.80 | 已结案 |
(2018)浙01民初342号 |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格洛斯、金盾消防、周纯、 汪银芳、金盾股份 | 20683.74 | 已结案 |
(2018)鄂民初22号 |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周建灿、马夏康、周纯、 汪银芳、张汛、金盾消防、 金盾压力、金盾股份 | 13121.33 | 已结案 |
(2018)鄂民初21号 | 胡青、杨士勇 | 周建灿、马夏康、周纯、汪银芳、张汛、金盾消防、 金盾压力、金盾股份 | 17181.47 | 已结案 |
(2018)鄂0106民初9135号 |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周纯、汪银芳、金盾股份、章藕莲 | 1304.03 | 已结案 |
(2018)粤0391民初217号 | 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格洛斯、金盾股份、周建灿、周纯、马夏康、金盾集团 | 4724.29 | 已结案 |
(2018)津02民初字第213号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金盾消防、蓝能燃气、金盾股份、周建灿、周纯 | 7204.90 | 已结案 |
(2018)粤03民初553号
(2018)粤03民初553号 | 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海豹机械、格洛斯、金盾消防、金盾压力、周建灿、周纯、金盾股份 | 5000.00 | 已结案 |
(2018)穗仲案字第19993号 | 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格洛斯、金盾消防、汪银芳、周纯、金盾股份 | 9553.83 | 已结案 |
(2018)长仲字第387号 | 刘立强 | 金盾股份、金盾集团、金盾压力、金盾消防、蓝能燃气、周纯、张汛、汪银芳、章藕莲 | 5500.00 | 已结案 |
(2018)浙01 民初894号 | 浙江物产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 | 金盾股份 | 23519.04 | 已结案 |
(2018)武仲受字第274号 | 赵信远 | 周纯、汪银芳、张汛、金盾股份、金盾压力、金盾消防、格洛斯、蓝能燃气 | 5000.00 | 中止仲裁程序 |
(2018)京仲案字第0932号 | 周世平 | 金盾股份、金盾消防、汪银芳、周纯、章藕莲 | 8290.78 | 中止仲裁程序 |
(2020)京0108民初46029号 | 恒旺商业保理 (深圳)有限公司 | 金盾股份、汪银芳、周纯、章藕莲 | 3,000.00 | 印章和笔迹鉴定中[注] |
(2018)浙0604 民初9365号 | 山鹰(上海)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 | 金盾股份、周纯、汪银芳、金盾消防 | 1570.31 | 已结案 |
(2018)浙01民初4553号 | 中财招商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 金盾压力、周建灿、金盾股份、金盾消防、格洛斯、蓝能燃气、汪银芳、周纯 | 19000.00 | 已结案 |
(2018)浙01民初4552号 | 金尧 | 周纯、汪银芳、金盾股份、蓝能燃气、金盾消防、金盾压力、格洛斯、金盾集团 | 10460.00 | 已结案 |
[注]: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材料后,向法院提出印章和笔迹鉴定申请。法院已同意先进行司法鉴定并已进行了样本采集。
在上述41宗案件中,目前仅有中财招商案、金尧案被浙江高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4月23日,根据杭州中院发出的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强制执行要求,浙江产权交易所将公司公开挂牌转让红相科技100%股份所得价款中的14,010.00万元划入杭州中院指定账户。杭州中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中财招商拨付了46,318,443.00元,向金尧拨付了33,391,200.00元,后又于2021年7月27日向中财招商拨付了9,816,760.00元,合计89,526,403.00元。
公司已就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向金盾集团等八家企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截止目前,管理人尚未对公司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
二、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9.5条规定情形的情况。
1、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均能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公司最近一年未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故公司未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9.4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情形。
2、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未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9.4条第(五)项及9.5条规定的“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之情形,具体如下:
(1)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的情形
2021年3月30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就金盾集团和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2020)浙060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金盾集团和张汛均被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金盾集团被处罚金,张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对于非法吸收的未归还款项继续追缴返还。刑事判决认定了以下事实:
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均列入金盾集团和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事实;金盾集团及张汛在非法吸储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金盾股份印章,张汛供述在其办理借款主体及担保人中出现金盾股份且加盖金盾股份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的融资合同、借款合同过程中,金盾股份无人到场,其也未收到过金盾股份的委托等;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的绍虞公(经)鉴通字[2021]0024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公安机关从张汛处扣押的两枚印章所形成的印文与公司使用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经公司对包括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在内的全部41宗诉讼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自查,所有案件中的相关借款或担保文件中加盖的公司印章均非公司使用的印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被伪造印章案目前尚在侦查过程中;所有案件涉及的借款或担保行为均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亦未有过任何信息披
露文件显示公司曾经有过该等借款或担保行为;所有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担保文件或借款文件中均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故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形
公司虽因杭州中院就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的强制执行措施,客观上发生了挂牌转让红相科技所得价款中的14010万元被浙江产权交易所划入杭州中院的执行款专用账户的情形,但该情形的发生具有特殊的背景和原因,不属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9.4条第(五)项及9.5条规定的“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形,理由如下:
①公司被杭州中院强制执行14010万元,系因公司在中财招商案和金尧案中被浙江高院终审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但导致浙江高院出现该等判决的根本原因并非公司客观上存在违反程序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也非公司未履行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是浙江高院在该两案的裁判过程中因适用法律不同而导致的个案裁判差异所致。
根据杭州中院及浙江高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中财招商案、金尧案中所涉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加盖在相关担保文件上的公司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非同一枚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未在相关担保文件上签字。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为中财招商、金尧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被牵涉到的合计41宗案件中,有19宗案件被法院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为由,遵循“先刑后民”原则驳回起诉(驳回起诉的法院中包括了最高院以及浙江、广东、上海、安徽、重庆高院等高级法院);1宗案件法院以相关合同无效且公司无过错为由驳回原告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只有中财招商案、金尧案,虽然在程序审理阶段,杭州中院同样遵循“先刑后民”原则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但该裁定被浙江高院撤销;后在实体审理阶段,杭州中院又依法认定诉争“担保”因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中财招商、金尧均非善意相对人而无效,同时还认定周建灿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提供诉争“担保”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由其个人承担法律后果(即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浙江高院却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同于法定代表人,认定周建灿的行为构成越权代表,改判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可见,包括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内的合计22宗案件,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针对公司因公章被伪造引发的具有共性的案件却作出了不同的裁决结果,部分遵循“先刑后民”原则,部分未遵循“先刑后民”原则;部分认为公司无过错,部分认为公司有过错。但不论驳回起诉的19宗案件还是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1宗案件,均属于生效裁判,该20宗案件的法律效力与浙江高院就中财招商案、金尧案作出的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同,并不因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级别高低而有所不同。在相关担保并非法定代表人实施、该等担保因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且因相对人非善意而认定为无效、以及公司印章系被伪造用于相关担保且该等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公司在中财招商案、金尧案中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而在其他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中并未被认定存在过错,完全是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和个案的认定判决差异导致。公司不服浙江高院中财招商案及金尧案的二审判决和最高院的再审裁定,已就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检察监督申请,请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院提出抗诉撤销,要求撤销浙江高院二审判决,改判公司无责。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已于2021年5月受理了两案的检察监督申请并已向公司出具了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6、33000000217号《通知书》。截止目前,检察院机关对公司的检察监督申请仍在审查过程中。
②杭州中院系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手段,要求浙江产权交易所将相应款项划付至杭州中院,公司无法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浙江产权交易所将14010万元款项划付至杭州中院账户,系受杭州中院发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要求实施。该等款项系受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而被扣划,公司无法阻却或对抗。即使杭州中院不要求浙江产权交易所协助执行挂牌转让红相科技所得价款,仍可依照浙江高院的生效判决,强制拍卖公司名下的其他土地、房产、子公司股权等资产,执行拍卖所得或者以物抵债,公司无法阻挡杭州中院就生效判决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但截止目前,因为公司仍在积极采取维权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③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已被刑事判决确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事实,其未收回款项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进行追缴,公司将继续通过检察监督程序
进行维权。
依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就金盾集团和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2020)浙060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中财招商案、金尧案所涉的两笔款项均被认定为金盾集团和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事实,对于未归还的款项,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继续追缴。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已就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已受理了公司的申请。结合上述①、②、③项,公司虽然在客观上发生了被杭州中院强制执行14010万元款项的情形,但该等结果并非公司违反程序为中财招商、金尧提供了担保所致,也非公司在事实上和法律规定上存在过错责任所致,而是浙江高院在该两案中因适用法律不同发生的个案判决差异所致。除了诉争“担保”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加盖在相关担保文件中的印章系伪造,诉争“担保”行为亦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取得公司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实施,同时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公司印章被伪造用于金盾集团和张汛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该两案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事实,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解决,公司系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公司面临的上述情形,与部分上市公司发生的虽然担保未经股东大会通过但担保行为系法定代表人实施或加盖的印章系真实印章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公司被杭州中院强制执行14010万元款项不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9.4条第(五)项及9.5条“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之规定。
④周建灿和周纯因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其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已不再具有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身份,金盾集团公司、金盾压力公司等企业已非第一大股东的关联方,公司客观上存在的被杭州中院强制执行的情形,未触及构成《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第(五)项及9.5条规定的资金占用。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5条规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者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2020年9月,因周建灿持有的公司1350万股股份被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已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状态[详见:
2020-08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有比例(%) |
1 | 王淼根 | 50,843,082 | 12.51 |
2 | 周建灿 | 44,364,584 | 10.91 |
3 | 周伟洪 | 37,169,200 | 9.14 |
4 | 陈根荣 | 33,090,962 | 8.14 |
5 | 周纯 | 30,996,000 | 7.62 |
6 |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15,083,948 | 3.71 |
7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 13,500,000 | 3.32 |
8 | 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3,500,000 | 3.32 |
9 | 杭州中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840,272 | 2.67 |
10 | 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7,017,544 | 1.73 |
虽然根据上表,周建灿和周纯合计持有公司75,360,58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8.53%,合并计算后仍然显示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周建灿持有的其中38,194,184股股份已经被法院司法裁定抵偿给债权人,具体抵偿情况如下:
根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鄂03执427号之二十六《执行裁定书》,周建灿持有的公司合计18,591,552股股份抵偿给债权人,具体为:
(一)将周建灿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2,105,263股抵偿给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二)将周建灿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7,017,544股抵偿给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三)将周建灿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74,561股抵偿给刘树九;(四)将周建灿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9,394,184股抵偿给俞娟。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时起转移。截至目前,仅有俞娟尚未完成9,394,184股股份的过户手续,公司未了解到裁定书的送达时间。
依照绍兴中院出具的(2020)浙06执1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周建灿持有的公司共2,880万股将被抵偿给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内容如下:一、
将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411)16,000,000股质押股权及产生的孳息派生权益12,800,000股作价262,051,2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偿(2018)京仲字第1612号裁决书确定的债务。上述股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让。二、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执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21年5月14日,方正证券委托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绍兴中院出具的裁定书,周建灿抵偿给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2,880万股股份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变更后,该等股份虽然仍然登记在周建灿名下,但对应的表决权已不再归属于周建灿和周纯。该2,880万股票的所有权人变更之后,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情况为: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有比例(%) |
1 | 王淼根 | 50,843,082 | 12.51 |
2 | 周伟洪 | 37,169,200 | 9.14 |
3 | 陈根荣 | 33,090,962 | 8.14 |
4 | 周纯 | 30,996,000 | 7.62 |
5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 | 28,800,000 | 7.08 |
6 | 周建灿 | 15,564,584 | 3.83 |
7 |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15,083,948 | 3.71 |
8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 13,500,000 | 3.32 |
9 | 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3,500,000 | 3.32 |
10 | 杭州中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840,272 | 2.67 |
[注]:方正证券于2021年9月24日完成上述2,880万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上表,周建灿和周纯合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变更为46,560,584股,持股比例为11.45%,而王淼根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843,082股,持股比例为12.51%。公司仍处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但第一大股东已变更为王淼根。如果周建灿抵偿给俞娟的9,394,184股股份完成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则周建灿和周纯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进一步降至37,166,400股,持股比例降至
9.14%。
综上所述,公司未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第(五)项和9.5条规定的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形。
3、公司未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9.4条第(六)项规定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及营业收入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989.12 | 5,157.17 | -175,752.7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43,921.09 | -15,350.50 | -171,007.60 |
营业收入 | 73,377.65 | 52,153.52 | 55,344.65 |
主营业务收入 | 73,180.07 | 51,813.80 | 55,129.10 |
根据上述公司业绩情况,虽然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但2020年度审计报告未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
因此,公司不存在9.4条第(六)项规定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
综上,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9.4条、9.5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3. 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暂付款期末账面余额为6,244.04万元,较期初增长1,009.03%。请说明应收暂付款的形成原因和背景、欠款方名称、是否属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并结合欠款方资信情况、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暂付款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6,039.04 | 0 | 0 |
张志坚 | 158.00 | 158.00 | 100.00% |
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 47.00 | 2.35 | 5.00% |
合计 | 6,244.04 | 160.35 | —— |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系2021年4月23日公司根据杭州中院发出的中财招商、金尧两宗诉讼案件《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强制执行要求,浙江产权交易所将公司公开挂牌转让红相科技公司100%股权所得价款中的14,010.00万元划入杭州中院指定账户,公司已于当日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述款项中,杭州中院向中财招商拨付了本金4,631.84万元,向金尧拨付了本金3,339.12万元,剩余款项6,039.04万元。2021年7月27日向中财招商拨付了981.68万元执行款,剩余款项5,057.36万元因双方在金盾集团破产重整案中申请人的受偿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存在争议而未拨付给中财招商及金尧,上述剩余款项仍存放于杭州中院执行专户。报告期初,公司对上述两宗诉讼已累计计提了预计负债13,000.54万元,2021年6
月公司已结算7,970.96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预计负债余额为5,029.57万元,待结算后,预计负债与此项应收款项抵消,故未对此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上述款项不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具体详见本回复2(3)之回复。
(2)张志坚,其系子公司金盾检修业务人员,因其开拓金盾检修业务需要,金盾检修于2018年8月23日、9月30日、11月12日向张志坚支付共计158万元。后项目未能顺利开展,公司向张志坚催收上述款项。公司已对上述158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多次催款未果,金盾检修于2021年提起诉讼,经上虞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志坚分期支付金盾检修公司借款158万元。2021年9月22日,张志坚已向公司还款7万元。剩余款项将继续支付,预计2021年12月31日前可全部收回。上述款项不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3)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系四川同风源支付的共同投标保证金,目前尚未收回。公司已按账龄对上述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不属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4. 公司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为60,700.99万元,其中,账龄三年以上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为16,863.86万元,占比27.78%;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为18,219.87万元,本期计提坏账准备2,680.38万元。请说明:
(1)账龄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发生时间、销售金额、约定收款时间、长时间未完全回款的原因及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以及公司已采取的催款措施,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一、公司账龄三年以上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账龄
账龄 | 期末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3年以上 | 16,863.86 | 13,356.28 | 79.20 |
二、账龄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账面 余额 | 坏账 准备 | 销售发生时间及金额 | 约定收款时间 | 未完全回款的 原因 | 截至目前回款情况 |
客户一 | 1,319.62 | 1,267.07 | 2015年销售1866.46万元,2016年销售 | 预付款20%,到货款50%,初步验收付款 | 交货产品涉及变更,审计结算环节 | 160.00 |
220.55
万元,2017年销售
708.32
万元,
220.55万元,2017年销售708.32万元, | 15%,最终验收付款10%,质保金5% | 多时间较长,客户单位资金紧张 | ||||
客户二 | 1,312.42 | 1,095.61 | 2015年销售1926.72万元,2016年销售37.81万元,2017年销售470.21万,2018年销售54.55万元, | 预付款20%,到货款60% 安装调试款15%,质保金5% | 项目资金出现问题,目前该单位寻求整体出售,尚未解决 | |
客户三 | 1,147.72 | 688.63 | 2017年销售2505.33万元 | 预付款20%,到货款45%,安装调试款20%,项目竣工款10%,质保金5% | PPP项目,项目上资金紧张暂未付款 | |
客户四 | 780.13 | 468.08 | 2017年销售776.62万元,2018年销售240.34万元 | 预付款10%,到货款50%,安装调试30%,竣工验收5%,质保金5% | 政府长期资金未到位导致货款延迟 | |
客户五 | 766.12 | 766.12 | 2018年销售2616.86万元 | 预付款30%,到货款70% | 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未付款。 | |
客户六 | 757.03 | 454.22 | 2017年销售370万元,2018年销售727.03万元 | 验收款60%,安装款25%,竣工验收款5%,质保金10% | 总体项目有延期,产品验收交付对方后一直未安装,导致付款条件未达到 | |
客户七 | 697.18 | 418.31 | 2017年销售702.00万元 | 预付款20%,到货款40%,竣工验收款30%,质保金10% | 核电项目普遍周期较长,尚未竣工验收 | 19.00 |
客户八 | 521.37 | 312.82 | 2017年销售833万元 | 预付5%,进度款10%,到货款20%,竣工验收款55%,质保金10% | 核电项目普遍周期较长,尚未竣工验收 | 27.81 |
客户九 | 513.58 | 459.94 | 2016年销售1536万元,2017年销售46万元 | 预付款30%,到货款50%,竣工验收款10%,质保金10% | 涉及设备售后问题未解决,竣工验收及质保期延长 | |
客户十 | 464.93 | 368.70 | 2016年销售2713.54万元,2018年销售225.66万元 | 预付款30%,到货款40%,项目竣工25% ,质保金5% | 二条地铁线,一条是质保金,时间未到,一条存在变更,流程较复杂未办妥结算 | |
客户十一 | 423.45 | 351.87 | 2015年销售3298.87万元,2016年销售274.90万元 | 进度款20%,到货款50%,预验收合格付10%,竣工验收合格付10%,审计结束付5%,最终验收付5% | 政府审计刚结束,时间较长,近期全额支付 | |
客户十二 | 373.99 | 287.83 | 2016年销售237.38万元,2017年销售133.82万元 | 预付15%,进度款15%,到货款40%,验收款10%政府审计后 | 整个项目需政府审计,时间较长 |
付至25%,质保金5%
付至25%,质保金5% | ||||||
客户十三 | 359.99 | 339.84 | 2016年销售1001.60万元 | 预付款30%,到货款50%,竣工验收款5%,最终验收款15% | 交货产品涉及变更,政府审计结算环节多,正在办理中 | |
客户十四 | 305.35 | 183.21 | 2017年销售587.02万元 | 预付款15%,到货款60%,调试款15%,质保金5% | 项目整体未验收,审计时间较长 | |
客户十五 | 295.10 | 295.10 | 2013年销售1226.81万元,2016年销售175.85万元 | 预付款30% 货到验款 30% 安装调试款30% 质保金10% | 质保期已过,因政府长期资金未到位导致货款延迟 | |
客户十六 | 274.45 | 164.67 | 2017年销售1970.20万元 | 样机预付款5%,生产预付款25%,到货款40%,竣工预验收款15%,竣工验收款10%,质保金5% | 整个项目需政府审计,时间较长,年内收到全额 | |
客户十七 | 271.64 | 186.15 | 2016年销售259.90万元,2017年销售234.89万元 | 预付款20%,到货款55%,进度款20%,质保金5% | PPP项目,项目上资金紧张 | |
客户十八 | 268.94 | 234.71 | 2015年销售948.78万元,2016年销售163.19万元,2017年销售28.23万元 | 首付10%,进度款15%,到货款55%,预验收款15%,政府审计完成支付5%,最终验收5% | 交货产品涉及变更,审计结算环节多,正在办理中 | |
客户十九 | 221.88 | 136.55 | 2013年销售243.28万元,2017年销售203.50万元 | 预付款10%,到货款60%,安装调试款25%,质保金5% | 项目整体未验收,总包单位尚未向业主结算货款 | |
客户二十 | 221.42 | 221.42 | 2013年销售1290.19万元,2016年销售1.53万元 | 预付款25%,到货款60%,竣工验收款10%,质保金5% | 2号线质保金,4号线较长,变更多,流程复杂,估计年内能收款 | |
合计 | 11,296.31 | 8,700.82 | 206.81 |
公司自2018年起成立催款小组,加大收款力度,月度、季度组织开会跟踪收款情况,每笔货款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并和销售员的工资挂钩考核,且公司应收账款客户基本为属于国家和地区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与公司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信誉好,发生坏账的风险不大。
综上所述,公司3年以上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6,863.86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356.28万元,计提比例为79.20%,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计提情况,说明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一、公司根据所在行业状况,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制定了自身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公司和可比上市公司的账龄组合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如下表:
公司简称
公司简称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公司 | 5% | 10% | 30% | 60% | 100% | 100% |
南风股份[注] | 0%、5% | 10% | 30% | 60% | 60% | 60% |
金通灵 | 2% | 10% | 20% | 50% | 80% | 100% |
[注]南风股份对账龄180天以内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由上表可见,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在1年以内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略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在1-4年内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可比上市公司水平基本相当,应收账款账龄4年以上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更加谨慎,综上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略加谨慎,坏账准备计提合理。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较前期未发生变化,坏账计提比例随着应收账款的账龄增加而增加。
二、报告期末公司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坏账综合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简称 | 项目 | 2021年6月30日 |
公司 | 应收余额 | 55,739.19 |
坏账准备 | 14,624.15 | |
计提比例 | 26.24% | |
南风股份 | 应收余额 | 38,837.34 |
坏账准备 | 5,140.84 | |
计提比例 | 13.24% | |
金通灵 | 应收余额 | 114,040.12 |
坏账准备 | 19,410.67 | |
计提比例 | 17.02% |
由上表可见,公司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坏账综合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5. 公司存货期末账面余额为24,306.51万元,发出商品期末账面余额为零,较期初6,458.44万元大幅减少,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余额为3,124.50万元,本期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请说明:
(1)结合存货的类别、库龄、产品生产销售周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测试过程、可变现净值等情况说明本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一、公司存货的库龄情况及其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项 目 | 账面余额 | 1 年以内 | 1 年以上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
原材料 | 2,822.80 | 2,617.17 | 205.63 | 205.63 | |
在产品 | 4,582.56 | 4,582.56 | |||
库存商品 | 3,979.79 | 1,060.93 | 2,918.86 | 2,918.86 | |
合同履约成本 | 12,914.05 | 10,949.83 | 1,964.22 | ||
包装物 | 7.31 | 7.31 | |||
合 计 | 24,306.51 | 19,217.80 | 5,088.71 | 3,124.50 |
二、产品生产周期和销售周期
产品类别 | 生产周期 | 销售周期 |
通风系统业务 | 1-3月 | 3-5天 |
伪装遮障业务 | 伪装遮障1个月内 | 3-5天 |
建筑安装业务 | 提供劳务,基本不提供商品 | 无 |
注:销售周期指公司从产品发货到公司确认收入时间
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测试过程如下: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为: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 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公司主要结合存货保存情况、客户和市场需求变化、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对存货毁损、陈旧过时、使用性能无法满足现销产品需求且无转让或无改造再利用价值的存货,对可变现净值可能低于成本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于公司1年以上存货存在滞销风险,公司主要针对库龄1年以上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公司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公司库存商品之外的其他存在减值迹象存货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所属公司
所属公司 | 存货名称 | 存货名称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可变现净值确认依据 | ||
跌价存货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跌价存货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
中强科技 | 原材料 | 伪装网原材料 | 205.63 | 205.63 | 205.63 | 205.63 | 由于滞销及军工产品的特殊性,产品专用性较强,谨慎预计可变现净值为0,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本期不变。 |
合计 | 205.63 | 205.63 | 205.63 | 205.63 |
所属公司 | 存货名称 | 是否属于主营 | 入库时间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可变现净值确认依据 | ||
跌价存货账面余额 | 跌价 准备 | 跌价存货账面余额 | 跌价 准备 | |||||
公司 | W414 安全 循环冷却 风机组 | 是 | 2016年度 | 175.93 | 175.93 | 175.93 | 175.93 | 由于库龄较长,且为样机,预计无法实现销售,谨慎预计可变现净值为 0,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本期不变。 |
中强科技 | 伪装网 | 是 | 2017 年度及2018 年度 | 2,742.93 | 2,742.93 | 2,742.93 | 2,742.93 | 由于滞销及军工产品的特殊性,产品专用性较强,谨慎预计可变现净值为0,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本期不变。 |
合计 | 2,918.86 | 2,918.86 | 2,918.86 | 2,918.86 |
公司库存商品中一年以上存货主要为上述计提减值的存货伪装网,由于军工产品的特殊性,可能存在滞销的风险。除此之外,各存货库龄基本为一年以内,各存货周转速度较快,不存在滞销风险,综上公司已针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计提了充足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前后期保持一致,其他存货不存在减值迹象,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综上,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2)结合公司销售模式、在手订单执行情况等,说明本期末不存在发出商品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公司发出商品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 | 期末账面余额 | 期初账面余额 |
发出商品 | 0 | 6,458.44 |
表中发出商品期初余额6,458.44万元,系红相科技发出商品后终端客户未验收,主要系:(1)红相科技部分新产品技术验收标准提高,存在测温偏差问题及软件不稳定情况,尚在改进和调试中;(2)红相科技承接基站设备系统大型项目,尚未完成验收。而其他几个行业不存在类似情形,随着2021年4月公司挂牌出售红相股份100%股份后,该公司资产未纳入合并范围,使发出商品余额为零。
二、公司销售模式及收入确认方法
1、通风系统及设备
公司通风系统及设备产品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公司不负责安装调试的内销收入在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接受、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对于需公司负责安装调试的内销收入,由公司聘请专业安装公司负责安装,按合同约定在公司产品交付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外销收入在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取得提单,已收取货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力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
2、伪装遮障、伪装涂料产品以及提供伪装涂料喷涂服务
公司伪装遮障、伪装涂料产品销售业务以及提供伪装涂料喷涂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1)伪装遮障:在以批次为单位完成生产并入库后,驻当地军代表将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针对该批次产品的合格验收记录,在转移至军方指定场所后确认该批次伪装遮障产品的销售收入。
(2)伪装涂料: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发给客户,客户收到货物并验收,公司在客户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
(3)伪装涂料喷涂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伪装喷涂作业,完成合同约定喷涂作业并经客户检验通过后,确认伪装涂料喷涂服务收入。
3、红外成像仪、紫外成像仪、气体成像仪等产品
公司红外成像仪、紫外成像仪、气体成像仪等产品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内销收入在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接受、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外销收入在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取得提单,已收取货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力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
综上,公司本期销售模式及收入确认方法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在手订单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单位
单位 | 客户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累计发货金额 | 累计收入确认金额 (含税) |
金盾风机装备 |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 | 桂庙路快速化改造(一期) | 4,390.00 | 3,036.76 | 3,036.76 |
金盾股份 |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宝坪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 宝鸡至坪坎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风机设备采购 JD-17 标段 | 2,236.86 | 2,133.03 | 2,133.03 |
金盾股份 |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 21N134-21N142风机系统合同 | 3,352.00 | 0 | 0 |
金盾股份 |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沈阳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大型轴流风机、大型消声器一标段) | 1,900.35 | 0 | 0 |
金盾股份 |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 三澳项目1、2号机组LOT150Aa 核岛HVAC系统风机供应合同 | 3,262.00 | 0 | 0 |
金盾股份 |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地铁十三号线二期/十一号线/十八 | 5,709.05 | 435.21 | 435.21 |
号线/十三号线二期
号线/十三号线二期 | |||||
金盾股份 | 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万达广场 | 2,500.00 | 5,219.37 | 5,219.37 |
金盾股份 | Gujarat Metro Rail Corporation(GMRC) Limited | 印度艾哈迈达巴德地铁项目 | 8,400.00 | 0 | 0 |
金盾风机装备 | 中核龙原科技有限公司 | 示范快堆LOT132A净化机组 | 1,059.24 | 239.63 | 239.63 |
金盾股份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机电系统通风空调专业风机风阀采购 | 6,102.89 | 5,597.12 | 5,597.12 |
金盾股份 | 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道109线那曲至拉萨段公路改建工程(羊八井至拉萨段)完善工程机电工程施工KZJD-1标段 射流风机、轴流风机订货合同 | 1,209.58 | 1,209.58 | 1,209.58 |
金盾股份 | 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地铁1号线三期 | 1,639.98 | 1,641.98 | 1,641.98 |
金盾股份 |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地铁7号线 | 6,567.60 | 243.94 | 243.94 |
金盾股份 |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地铁5号线二期工程D5-GC-JDAZ项目经理部 | 西安地铁5号线二期工程D5-GC-JDAZ项目 | 1,792.37 | 1,785.77 | 1,785.77 |
金盾股份 |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 南昌地铁3号线消声器 | 1,143.11 | 891.93 | 891.93 |
金盾股份 |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 太原地铁2号线 | 2,236.86 | 178.46 | 178.46 |
金盾股份 |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 R项目102、105、109、112子项工艺风机设备供货合同 | 1,456.56 | 1,430.07 | 1,430.07 |
金盾股份 |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 太平岭项目1、2号机组LOT150Aa核岛HVAC系统风机供应合同 | 3,510.96 | 0 | 0 |
金盾股份 |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 | 杭州地铁8号线一 | 1,110.14 | 1,093.60 | 1,093.60 |
限公司
限公司 | 期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区一项目 |
金盾股份 | 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咨询有限公司 | 绍兴市轨道交通1号线车站风机和消声器设备采购合同 | 2,617.88 | 378.90 | 378.90 |
金盾股份 | 北京轩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手套箱机械手伸缩套筒机加件加工 | 1,275.40 | 510.00 | 510.00 |
综上,公司本期末不存在发出商品具有合理性。
6. 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8项正在履行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其中,公司与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地产”)的合同总金额为2,500万元,合同履约进度177%,累计确认销售收入4,423.40万元;公司与Gujarat MetroRail Corporation(GMRC) Limited、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期末履行进度均为0,均未确认销售收入。请说明:
(1)万达地产相关合同累计确认收入金额远超合同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
回复:
万达地产集团年度风机集采招标采用按模拟清单数量确定各投标单位总价、单价,最终确定中标单位,结算时根据实际需使用的风机数量与各在建万达广场按中标合同的单价再签订单项合同,公司交货到各万达广场项目部,由对方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因为投标只是模拟数量,在实际执行时数量与模拟数量存在较大差别,造成合同累计确认收入金额远超中标合同金额,是符合行业惯例,收入确认真实、准确。
(2)说明前述相关合同履行进度为0的原因、履约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履约障碍、延迟履约或违约情况,截至目前公司的资源投入情况及履约进展。
回复:
公司与Gujarat Metro Rail Corporation(GMRC) Limited、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订立公司方名称
合同订立公司方名称 | 合同订立对方名称 | 合同总金额 | 半年报合同履行进度为0的原因 | 履约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资源投入情况及履约进展 | 是否存在履约障碍、延迟履约或违约情况 |
公司 | Gujarat Metro Rail Corporation(GMRC) Limited | 8,400.00 | 因客户所在地印度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项目整体推迟,本项目尚等待业主开工通知。 | 是 | 等待业主开工通知。 | 因客户所在地印度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项目整体推迟 |
金盾风机 装备 | 深圳市交通 公用设施建设 中心 | 4,390.00 | 按照客户要求执行,本项目于2020年10月开始制造产品,2021年7月开始分批交货,2021年6月前未交货 | 是 | 已完成整套设备的制造,2021年7月份开始分批交货,预计10月完成交货及验收。 | 否 |
公司 |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1,900.35 | 按照客户要求执行,前期技术生产联络事项已完成 ,已开始首批样机的生产,现处于产品制造阶段,未开始交货。 | 是 | 完成技术生产联络事项已完成 ,已开始首批样机的生产。 | 否 |
公司 |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 3,352.00 | 本项目于6月份中标,现处于产品制造阶段,未开始交货。 | 是 | 7月份完成产品设计,8月份开始产品制造。 | 否 |
公司 |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 3,262.00 | 本项目于6月份中标,合同正式签订为7月份,现处于产品设计阶段,未开始产品制造及交货。 | 是 | 7月份开始产品设计,处于产品设计阶段。 | 否 |
(3)结合公司最近一年一期披露的中标公告,详细说明相关中标合同后续的签约情况、履约情况、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回复:
最近一年一期披露的中标合同后续的签约情况、履约情况、收入确认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中标 主体 | 中标日期 | 中标合同对方名称 | 合同金额 | 签约日期 | 履约情况 | 收入确认情况(不含税) | 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 |
公司 | 2020/2/6 | 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500.00 | 2020/2/15 | 本项目为2020年度框架合同,按客户需求制造交货,截止目前交货额为合同额的208.77%。 | 4,618.91 | 否 |
公司 | 2020/6/23 | Gujarat Metro Rail Corporation(GMRC) Limited | 8,400.00 | 2020/10/14 | 等待业主开工通知 | 0.00 | 否 |
7. 本报告期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科技”)的决议。我部关注到,中强科技在建工程“紧缩目标RCS测试系统及微波暗室建设项目” 账面余额1,241.41万元,已全额计提减值。请说明:
(1)截至目前中强科技清算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债权债务清理及解决情况、税款清缴情况、业务合同处置情况等。
回复:
1、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了三届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 2021年6月2日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中强科技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了《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决定解散中强科技,并成立清算组。根据股东决定,中强科技于2021年6月21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注销备案,发出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公告期45日,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8月4日,并于同日在《江苏经济报》发布了《清算公告》,公告内容与上述
金盾风机装备
金盾风机装备 | 2020/8/28 |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 | 4,390.00 | 2020/9/22 | 2021年7月份开始分批交货,截止目前完成69%的交货。 | 2,687.40 | 否 |
公司 | 2020/11/19 |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5,709.05 | 2021/1/22 | 2020年12份开始分批交货,截止目前完成7.62%的交货。 | 385.14 | 否 |
公司 | 2021/1/7 |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 2,236.86 | 2021/2/7 | 2021年6月份开始分批交货,截止目前完成95%的交货。 | 1,887.64 | 否 |
公司 | 2021/5/13 |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1,900.35 | 2021/6/18 | 已开始首批样机的生产,预计2022年4月开始交货。 | 0.00 | 否 |
公司 | 2021/5/26 | 西安核设备有 限公司 | 3,352.00 | 2021/6/1 | 2021年7月完成产品设计,2021年8月开始投产,预计2021年10月开始分批交货。 | 0.00 | 否 |
公司 | 2021/6/22 |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 3,262.00 | 2021/7/15 | 2021年7月开始产品设计,处于产品设计阶段,预计2022年1月投产,按合同2022年9月开始分批交货。 | 0.00 | 否 |
内容一致。
2、中强科技于2021年6月22日向债权人发出了《债权申报通知书》,通知债权人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截止目前,公司正在对已申报的债权以及未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清理,该类债务将根据中强科技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清偿。对于中强科技应缴纳的税款,中强科技已和税务机关联系进行金额确认,应缴税款将在清算程序推进过程中处置完毕相应资产后优先支付。
3、因中强科技在江阴农商银行要塞支行尚有2,050.00万元贷款未归还[抵押物为:中强科技座落于南闸街道观山村观山路3号土地及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13251号]。因截至到期日(2021年8月26日),中强科技无资金归还该笔贷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装备有限公司代中强科技偿还了该笔贷款。
4、中强科技对资产已经启动了处置变卖程序,其中土地及不动产计划通过当地政府部门回购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目前正在沟通推进过程中,其余包括伪装网等存货及设备等资产正在陆续处置过程中。此外,中强科技正在抓紧应收账款的催收,部分催收的困难的应收账款,中强科技已通过法律诉讼进行催收。
5、截至2021年8月31日,中强科技已经完成了全部的业务合同的生产及供货,不再承接新的业务合同或订单。
(2)中强科技持有土地、房产及在建工程的基本情况;对前述在建工程全额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全额计提减值后项目资产的处置变价安排。
回复:
一、中强科技持有土地、房产及在建工程基本情况:
项目
项目 | 编号、摘要 | 取得方式 | 取得时间 | 账面原值(万元) |
土地 | 苏(2016)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13251号 | 购买 | 2016.12 | 790.08 |
房产 | 苏(2016)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13251号 | 购买 | 2016.12 | 2,949.70 |
在建工程 | 紧缩目标RCS测试系统及微波暗室建设项目 | 自制 | 2018.9.25起 | 1,241.41 |
[注]:土地、房产计划通过当地政府部门回购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目前正在沟通推进过程中;在建工程计划通过出售变现,目前正在寻找意向购买方。
二、对前述在建工程全额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全额计提减值后项目资产的处置变价安排紧缩目标RCS测试系统及微波暗室建设项目系多波谱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组成部分,多波谱检测中心系公司募投项目之一,2019年尚处于建设阶段,该募投项目主要用于伪装遮障产品。中强科技近年积极布局民用市场,但由于中强科技主要从事军用伪装涂料的制造销售,产品进入民品市场时间较短,需要通过客户各项性能及资质的系列评审,因而产品市场的投放时间周期较长,市场效果暂不明显。本着谨慎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为避免继续实施项目带来的投资风险,经审慎研究论证,继续进行中强科技多波谱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将造成公司资金和资源的浪费,并面临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因此公司于2020年度决定终止中强科技多波谱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由于该募投项目尚未建设完成,尚处于早期建设阶段,无法投入使用,该在建工程出现减值迹象,因此公司于2020年对该募投项目账面余额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对该在建工程项目资产进行处置,公司后续计划对该在建工程进行出售变现。
8. 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本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036.3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02.34%,公司称,系本期购置土地等支出较大所致。我部关注到,本期新增土地使用权2,117.43万元。请说明:
(1)投资活动现金支出的具体流向,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投资活动的具体内容、涉及对象情况及金额等内容。
回复:
本期投资活动现金支出合计7,294.97万元,具体流向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 | 性质 | 具体内容 | 本期现金支出 |
1、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购置土地款 | 向绍兴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支付“章镇镇[2017]G3地块”土地款 | 184.05 |
向绍兴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支付“上虞区滨江新城17-D号地块”土地款 | 1,276.38 | ||
工程款 | 向绍兴唐泽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 1,500.00 |
工程款
工程款 | |||
向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付勘察费 | 3.00 | ||
购置设备款 | 向绍兴市博美机床有限公司、余姚市创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傲垦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无锡砺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公司支付设备款 | 323.62 | |
2、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借款 | 2021年4月25日,中宜投资向红相科技借款40,079,200.00元 | 4,007.92 |
合计 | — | — | 7,294.97 |
2021年半年度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036.38万元,主要系其
一、“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投资流出3,287.05万元,原因系支付土地购置款和工程款等。其二、“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投资流出4,007.92万元,原因系2021年4月23日公司及子公司金盾科技完成出售红相科技100%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完成资产交割。2021年4月25日,中宜投资向红相科技借款40,079,200.00元。 (2)本期购置土地使用权的原因及必要性、具体用途、交易对象、交易金额、定价依据等。回复:
1、为了紧跟国际通风机行业先进技术的发展趋势,确保公司持续在地铁、隧道、核电、舰船及其它工业和民用建筑的通风系统中的产品和系统集成技术的领先地位。正确把握研究方向、妥善解决技术难题、顺利完成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公司现有测试中心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上述需要,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新建年产20000台套智能通风系统检测中心,该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土地投入428万元,具体见下表:
地块编号 | 具体用途 | 交易对象 | 交易金额 | 定价依据 |
章镇镇[2017]G3 | 年产20000台套智能 通风系统检测中心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28万元 | 拍卖价 |
3、公司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离市区30多公里,绝大部分管理人员都居住在市区,每天上下班很不方便,公司由于地域原因,高端人才很难引进,长期下去会严重制约着公司的快速发展。2019年上虞区政府推进“一江两岸”建设,对上市公司新建大楼有着特别优惠的政策,公司抓住机遇拍得上虞区滨江新城17-D号地块,用于建设公司总部大楼。总部大楼主要用于建立国家级
企业研究院、投资发展中心等,建成后会有利于公司引进专业优秀人才,建立稳定、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实现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提供推动力。具体见下表:
地块编号
地块编号 | 具体用途 | 交易对象 | 交易金额 | 定价依据 |
上虞区滨江新城17-D号地块 | 建设公司总部大厦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160万元 | 拍卖价 |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