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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份转让的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5-01-25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铝业”)之控股股东兰州铝厂拟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转让其持有的兰州铝业国有法人股15185.1442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兰州铝厂将其持有的兰州铝业部分国有法人股,共计15185.1442 万股转让给中国铝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国铝业将持有兰州铝业已发行股份的28%,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兰州铝厂将持有7947.2482 万股,占兰州铝业已发行股份的14.65%,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1 年8 月16 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2 年9 月2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其各自独立立场,就本次股权转让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国铝业作为中国最大的氧化铝生产和供应商,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从根本上解决兰州铝业的氧化铝供应问题。同时,中国铝业为一家在香港和纽约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将有利于兰州铝业优化其公司治理结构。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对兰州铝业资产、人员、业务等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亦没有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字):杨军李佩毅
    2005 年1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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