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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30

3-3-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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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部分 引言 ...... 7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7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 9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10

第二部分 正文 ...... 1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2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20

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22

五、发行人的设立 ...... 28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35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45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54

九、发行人的业务 ...... 78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8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1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34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39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40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43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46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151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 163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69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72

3-3-2-3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72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76

二十三、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176

二十四、结论意见 ...... 178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179

3-3-2-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并上市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所律师本所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
发行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争光股份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争光树脂杭州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曙光化工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争光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汉杰特宁波汉杰特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余杭担保杭州余杭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争光销售杭州争光树脂销售有限公司,系宁波争光全资子公司
树腾工贸杭州树腾工贸有限公司,系宁波争光全资子公司
争光集团杭州争光化工集团公司,系争光树脂历史上的股东
塘栖资产余杭市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系争光树脂历史上的股东
争光塑化杭州争光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系争光树脂历史上的股东
国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保荐服务的机构
天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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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文件上报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文件上报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文件上报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8978号《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8979号《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税务鉴证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8982号《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发起人协议书》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签订的《关于变更设立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
《公司章程》发行人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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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500号)
《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报基准日2020年3月31日
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连续期间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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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争光股份的委托,担任争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争光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2001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注册地为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本所原名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2012年7月更名为现名。

本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为主体组成,荣获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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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证券中介机构等多项荣誉称号。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EPC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签字律师为:汪志芳律师、付梦祥律师,本次签字的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汪志芳律师,系本所合伙人,曾为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300848)、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793)、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897)、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665)、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553)、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95)、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93)、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439)、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393)、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3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15)、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42)等多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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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梦祥律师,系本所执业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曾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政编码:310008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于2007年9月开始与发行人接触,作为争光树脂股份制改制的法律顾问。2020年2月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主要参与了发行人股份制改制、上市辅导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国信证券主持的历次发行人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就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调查了发行人的资产状况、业务经营情况,调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研究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为发行人进行会计审计的天健会计师、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本所律师本次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约为1,500个工作小时。

(三)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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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并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走访、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并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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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注册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不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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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架构图

(二)发行人基本概况

发行人系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第九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争光树脂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43906141R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基本概况如下:

名称: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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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1996年2月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离子交换树脂的销售及技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自有房产租赁,物业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为33名自然人,其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沈建华69,480,00069.4800%
2汪选明13,341,80013.3418%
3劳法勇13,341,80013.3418%
4王焕军1,180,4001.1804%
5姜菁337,3000.3373%
6吴雅飞101,2000.1012%
7徐斌101,2000.1012%
8姚兴良101,2000.1012%
9吕会明101,2000.1012%
10徐炜101,2000.1012%
11胡锦强101,2000.1012%
12蒋才顺92,7000.0927%
13成越操84,3000.0843%
14方伟强84,3000.0843%
15黄浩84,3000.0843%
16修慧敏84,3000.0843%
17沈渭忠84,3000.0843%
18沈海荣84,3000.0843%
19陆炜84,3000.0843%
20徐小卫84,300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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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张翼84,3000.0843%
22钟轶泠84,3000.0843%
23王藜荪84,3000.0843%
24王志庆75,9000.0759%
25沈咏梅75,9000.0759%
26卢贤德75,9000.0759%
27朱锁根75,9000.0759%
28朱建华75,9000.0759%
29戴文强75,9000.0759%
30朱建儿75,9000.0759%
31诸文荣75,9000.0759%
32钱惠芳50,6000.0506%
33汪国周33,7000.0337%
合计100,000,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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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董事会会议制作了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

2020年7月16日,发行人董事会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股东于2020年7月31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7月31日,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参加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3名,代表股份10,000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4)《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制订上市后适用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7)《关于制订<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制订<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制订<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制订<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2)《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13)《关于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14)《关于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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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3、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案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333.3334万股,采取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至本次发行前,监管机构颁布新的规定或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按新颁布或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公司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3)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购买者除外)。

(4)定价方式

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共同协商,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如发行时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的发行方式有变化,则按变化后的发行方式发行)。

(6)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7)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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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承担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所有费用。

(8)发行时间

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完成本次发行工作,具体发行时间需视境内资本市场状况和有关审批进展情况确定。

(9)拟上市交易所

发行人将申请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10)本次发行并上市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并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24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4、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万元)
1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13,600.0013,600.00
2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5,229.005,229.00
3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4,634.004,634.00
4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229.004,229.00
5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计37,692.0037,6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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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以发行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该等决议内容均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授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2、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有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向董事会作出了如下授权:

1、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方案,全权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事项;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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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反馈答复、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

3、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取舍及投资金额作出个别的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顺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4、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建议,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修订后章程备案事宜;

5、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及合同;

6、根据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7、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并办理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事宜;

8、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股锁定等事宜;

9、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24个月,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的表决程序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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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同意及签署上市协议。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历次取得的营业执照;

4、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的工商登记资料、工商年检资料;

5、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第九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于2007年12月29日由争光树脂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00000001589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公司名称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争光树脂系经余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1996年2月9日由争光集团、塘栖资产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争光树脂设立时的名称为“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设立”与“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分别披露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及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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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的工商登记资料、工商年检资料;

4、《审计报告》;

5、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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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系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国信证券签订了《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主承销协议》,委托国信证券承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并担任其保荐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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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公司章程》及历次章程修正案、《内控鉴证报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等文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披露发行人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情况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规范运作的情况。

(2)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4,119,672.21元、51,907,321.84元、67,785,080.45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天健会计师的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3月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法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记录,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本所律师通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要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浙江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营业外支出明细等核查手段,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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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即《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中说明,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设立后制定的相关制度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高管经理层及公司各部门构成,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并依据上述制度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详细说明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情况。

2、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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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并结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0年3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分别披露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情况、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及资产情况。

(2)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份转让的相关协议及转让款项的支付凭证及本所律师对相关股东的访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九、发行人的业务”及“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中分别披露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化情况、发行人的股本演变及股份权属清晰情况、发行人的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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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及其变化情况、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资产登记文件、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不动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发行人专利证明文件、商标档案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情况查询结果告知书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行人所在地法院等网站的核查检索,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文件等,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以及“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分别披露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情况。

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目前实际主营业务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并致力于产品在新领域的推广与应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处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项下的“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C制造业”项下的“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行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中的第12条“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环保型吸水剂、水处理剂,分子筛固汞、无汞等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纳米材料,功能性膜材料,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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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要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的检索,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查询结果,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个人简历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规定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1、如本所律师前文所述,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目前的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3,333.3334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不低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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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发行人最近两年(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1,907,321.84元、67,785,080.45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除须按照《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六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条的规定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同意并签订上市协议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整体变更前的工商登记资料;

2、争光树脂关于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确认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评估结果的股东会决议;

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浙工商)名称预核内[2007]第032772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浙天会审[2007]第1903号《审计报告》;

5、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勤评报字[2007]第205号《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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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报告》;

6、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浙天会验[2007]第142号《验资报告》;

7、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8、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回执、签到表、会议议程、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9、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00000001589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由争光树脂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第九条、第九十六条规定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如下:

1、2007年9月18日,争光树脂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2007年9月30日为变更基准日对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

2、2007年10月20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浙天会审[2007]第1903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07年9月30日,争光树脂的总资产为211,834,229.96元,负债为134,104,223.07元,净资产为77,730,006.89元。

3、2007年11月5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浙工商)名称预核内[2007]第032772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争光树脂拟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007年12月12日,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浙勤评报字[2007]第205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2007年9月30日,争光树脂的净资产评估值为93,525,625.51元。

5、2007年12月13日,争光树脂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对天健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以及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决定将净资产中的5,500万元折合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5,500万元,股份数量为5,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净资产中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即22,730,006.89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各股东按其在争光树脂的持股比例持有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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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的股份。

6、2007年12月13日,争光树脂全体股东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发起设立发行人,同时约定了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7、2007年12月18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浙天会验[2007]第14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7年9月30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争光树脂截至2007年9月30日止经审计后的净资产77,730,006.89元,按照公司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中的5,500万元按1:1的比例折合股份总数5,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总计股本5,500万元,净资产超过折股部分22,730,006.89元计入资本公积。

8、2007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9、2007年12月29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取得注册号为33000000001589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沈建华,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离子交换树脂,二乙烯苯,印染废水处理剂,氨基化合物制造,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

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沈建华2,97054%
2唐卫国1,43026%
3汪选明55010%
4劳法勇55010%
合计5,5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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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变更的方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浙工商)名称预核内[2007]第032772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浙天会验[2007]第142号《验资报告》;

3、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00000001589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回执、签到表、会议议程、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6、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7、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通知回执、签到表、会议议程、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8、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9、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设立具备了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条件:

1、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共有4名发起人,全体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浙天会验[2007]第142号《验资报告》和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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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时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股份总数为5,500万股,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认购了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并缴足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达到了设立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以及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并按照协议约定认购了各自股份,该协议对各发起人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八十条的规定。

4、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制定了《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章程载明了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载明的事项,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第七十七条第(四)项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5、发行人取得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浙工商)名称预核内[2007]第032772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公司名称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5名董事组成第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了1名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2名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发行人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和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继续使用争光树脂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第七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浙天会审[2007]第1903号《审计报告》和浙天会验[2007]第142号《验资报告》,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未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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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

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具备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和条件。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合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07年12月13日,争光树脂的全体股东即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争光树脂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将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全体发起人以争光树脂经审计的净资产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出资,并按其在争光树脂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该协议书还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浙天会审[2007]第1903号《审计报告》;

2、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勤评报字[2007]第205号《资产评估报告》;

3、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浙天会验[2007]第142号《验资报告》;

4、天健会计师和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签字会计师、评估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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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07年10月20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浙天会审[2007]第1903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07年9月30日,争光树脂的总资产为211,834,229.96元,负债为134,104,223.07元,净资产为77,730,006.89元。

2、2007年12月12日,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浙勤评报字[2007]第205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2007年9月30日,争光树脂的净资产评估值为93,525,625.51元。

3、2007年12月18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浙天会验[2007]第14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7年9月30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争光树脂截至2007年9月30日止经审计后的净资产77,730,006.89元,按照公司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中的5,500万元按1:1的比例折合股份总数5,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总计股本5,500万元,净资产超过折股部分22,730,006.89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

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手续,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当时适用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回执、签到表、会议议程、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07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发行人全体股东参加了该次股东大会,代表发行人5,5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等议案,并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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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争光树脂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争光树脂已履行审计、评估、验资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召开的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发行人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业务流程的书面说明;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的访谈笔录;

6、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的访谈笔录;

7、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勘验笔录;

8、发行人的重大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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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行人与关联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协议;

10、《审计报告》。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离子交换树脂的销售及技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自有房产租赁,物业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实地核查结果、对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的访谈、对发行人重大商务合同的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为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并致力于产品在新领域的推广与应用。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业务”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2、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问卷、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审计报告》等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的检索,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历次验资报告;

2、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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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设备的勘验笔录;

5、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不动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

6、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7、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商标、专利的查询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系由争光树脂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注册资本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历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发行人的注册资本足额到位。

2、发行人由争光树脂整体变更而来,争光树脂的资产全部由发行人承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不动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发行人商标档案文件、专利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查询结果,原属争光树脂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目前已经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实地勘察结果,发行人目前具备与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以及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2、发行人关于各职能部门职责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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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勘验笔录;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笔录;

5、发行人生产流程图;

6、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

7、发行人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说明;

8、《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笔录,发行人设立了生产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安全环保部、技术研发部、技术应用部、财务管理部、销售管理部、国际贸易部、行政人事部、内部审计部、证券投资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序号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计划编制、有效组织生产;拟订公司采购政策制度,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定期制定各类采购计划;结合生产总体计划,指导设备采购、管理和维护、处理工作;指导基建项目管理;指导车间,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三废有效处理;指导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公司物流运输、仓库管理,定期进行物流清查、核对、盘点,及时处理差异;指导公司供水、排水、冷冻、配电等公用配套工作
2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原料、半成品和产成品质量检验、分析;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维护和审计工作
3安全环保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三废有效处理;监督公司安全生产、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和加强风险防犯意识、维护公司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技术研发部公司工艺技术维护、新产品开发
5技术应用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技术应用开发、售前、售中、售后技术服务
6财务管理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定期编制预算,建立和维护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提出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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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销售管理部主要负责国内销售业务、负责公司销售计划的制订及执行、货款回笼、客户日常联系等,包括负责各省区销售事务的人员安排,各核心代理商的销售指导、核电军品等特殊行业的销售管理
8国际贸易部主要负责国外销售业务,负责公司销售计划的制订及执行、货款回笼、客户日常联系等
9行政人事部办公室日常工作;食堂事务;车辆调度;印章、证照、档案管理;保洁事务;外联事务;员工宿舍管理;会务、邮政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事务;计算机中心事务
10内部审计部负责拟定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相关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与评价,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议和措施
11证券投资部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和筹备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及股权管理等证券事务工作;与证券监管机构沟通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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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关于关联任职的情况说明;

6、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的查询结果;

7、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抽查);

8、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17年12月、2018年12月、2019年12月及2020年3月的员工名册、工资表;

9、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公积金缴费凭证;

10、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纳清单;

1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

1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

1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地方政策。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设监事3名。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有关会议决议,发行人聘有总经理1名;聘有副总经理3名、财务负责人1名(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1名。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在发行人的职务在发行人子公司关联任职情况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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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在发行人的职务在发行人子公司关联任职情况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任职情况
沈建华董事长、总经理
/
汪选明董事、副总经理宁波争光董事;汉杰特董事;争光销售董事;树腾工贸董事/
劳法勇董事、副总经理宁波争光董事;汉杰特董事;争光销售董事;树腾工贸董事/
王焕军董事//
金浪独立董事//
肖连生独立董事//
冯凤琴独立董事//
张翼监事会主席、国际贸易部副经理宁波争光监事;汉杰特监事;争光销售监事;树腾工贸监事/
蒋才顺职工代表监事、行政人事部经理宁波争光监事/
沈渭忠职工代表监事、负责公司基建工作//
汪国周副总经理//
吴雅飞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宁波争光监事/

3-3-2-42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独立的员工

(1)发行人设立了专门的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工作。发行人具有完善和独立的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严格分离。

(2)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在册员工280人,上述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均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处领取薪酬。

(3)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为256名在册员工办理并缴纳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剩余24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为:①16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②1名员工为实习生,无需缴纳社会保险;③7名员工该月新入职,入职时间已超过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待次月缴纳。

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为234名员工办理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剩余46名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为:①16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住房公积金;②1名员工为实习生,无需缴纳住房公积金;③22名员工试用期未满,待试用期满后缴纳;④7名员工因缴纳意愿低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海分中心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规定而受到主管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形。

2020年8月12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建华先生就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作出承诺:“若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本人愿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

3-3-2-43

金、住房公积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费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本人将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在册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2、发行人各职能部门简介;

3、发行人关于组织结构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目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如下图所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

3-3-2-44

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的干预,亦未有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

2、发行人关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5、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6、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的书面说明;

7、《审计报告》;

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从事会计记录及核算工作,发行人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发行人董事会还设立了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并下辖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的内审部。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在银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发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塘栖支行开立了账号为1202083209001701711的基本存款账户、宁波争光在交通银行宁波分行镇海支行开立了账号为332006275018170019587的基本存款账户、汉杰特在交通银行宁波分行镇海支行开立了账号为332006275018170090007的基本存款账户、争光销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塘栖支行开立了账号为304068370018010031551的基本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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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账户、树腾工贸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塘栖分理处开立了账号为1202083209900024691的基本存款账户。发行人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住所地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无混合纳税现象。

4、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对其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独立、完整,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起人协议书》;

2、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4、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浙天会验[2007]第142号《验资报告》;

5、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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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起人沈建华、唐卫国、汪选明、劳法勇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7、本所律师对自然人发起人的访谈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为4名自然人,分别为沈建华、唐卫国、汪选明、劳法勇。该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沈建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长岛绿园***,身份证号码:33012519620310****,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沈建华直接持有发行人6,948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69.48%,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唐卫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一小区***,身份证号码:33012519691225****。2011年6月,唐卫国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437.80万股股份转让给沈建华、汪选明、劳法勇后,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唐卫国未在发行人处担任任何职务。

3、汪选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绿荫街西溪公馆***,身份证号码:33012519541211****,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汪选明直接持有发行人1,334.18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3.3418%。

4、劳法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48年6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胡姬花园***,身份证号码:33012519480614****,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劳法勇直接持有发行人1,334.18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3.3418%。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出资比例、住所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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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协议书》;

2、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浙天会验[2007]第142号《验资报告》;

3、发行人设立时的自然人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与其各自在争光树脂的出资比例相同。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和实际持股数与《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相符。发行人的4名自然人发起人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2005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或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起人协议书》;

2、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浙天会验[2007]第142号《验资报告》;

3、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无权属证明文件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由争光树脂整体变更而来,整体变更时,全体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全部资产即为争光树脂整体变更基准日的全部净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的争光树脂经审计的净资产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名下,该等资产的转移和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争光树脂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争光树脂上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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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2、在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3、在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4、发行人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原属争光树脂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全部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四)发行人目前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3、中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2020年8月12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4、发行人目前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5、发行人目前自然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股东情况经历了7次变动,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三)发行人整体变更后的股本变动”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的情况。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沈建华69,480,00069.4800%
2汪选明13,341,80013.3418%
3劳法勇13,341,80013.3418%
4王焕军1,180,4001.1804%
5姜菁337,3000.3373%
6吴雅飞101,2000.1012%
7徐斌101,200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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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姚兴良101,2000.1012%
9吕会明101,2000.1012%
10徐炜101,2000.1012%
11胡锦强101,2000.1012%
12蒋才顺92,7000.0927%
13成越操84,3000.0843%
14方伟强84,3000.0843%
15黄浩84,3000.0843%
16修慧敏84,3000.0843%
17沈渭忠84,3000.0843%
18沈海荣84,3000.0843%
19陆炜84,3000.0843%
20徐小卫84,3000.0843%
21张翼84,3000.0843%
22钟轶泠84,3000.0843%
23王藜荪84,3000.0843%
24王志庆75,9000.0759%
25沈咏梅75,9000.0759%
26卢贤德75,9000.0759%
27朱锁根75,9000.0759%
28朱建华75,9000.0759%
29戴文强75,9000.0759%
30朱建儿75,9000.0759%
31诸文荣75,9000.0759%
32钱惠芳50,6000.0506%
33汪国周33,7000.0337%
合计100,000,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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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中详细披露了沈建华、汪选明、劳法勇的基本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性别国籍住所身份证号码在发行人任职情况是否具有境外居留权
1王焕军中国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33900519770105****董事
2姜菁中国上海市鲁班路***31010919731203****/
3吴雅飞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781120****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4徐斌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42010619750830****原任技术应用部、市场管理部经理,现已离职
5姚兴良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711102****树腾工贸经理
6吕会明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580130****原任安全环保部经理,现已退休
7徐炜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660517****销售管理部主任
8胡锦强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691109****核心技术人员、质量管理部经理
9蒋才顺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42900119781112****监事、行政人事部经理

3-3-2-51

10成越操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8419830918****生产部副经理
11方伟强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610323****原任资产管理部经理,现已退休
12黄浩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741004****生产部经理
13修慧敏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6012419750929****技术应用部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4沈渭忠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560706****监事、负责公司基建工作
15沈海荣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730908****原任安全环保部副经理,现已离职
16陆炜中国杭州市上城区***33012519721125****争光销售总经理
17徐小卫中国杭州市余杭区临平***36222219740711****争光销售副总经理
18张翼中国杭州市余杭区临平***33018419811003****监事会主席、国际贸易部副经理
19钟轶泠中国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33012519770301****核心技术人员、安全环保部兼技术研发部经理
20王藜荪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广济街***33012519701011****国际贸易部经理

3-3-2-52

21王志庆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580717****负责公司工程项目工作
22沈咏梅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710310****采购部经理
23卢贤德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660412****车间主任
24朱锁根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630204****协助部门领导开展技术应用工作
25朱建华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650403****病休在家
26戴文强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0419760119****车间主任
27朱建儿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600401****负责员工食堂
28诸文荣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571202****原任车间主任,现已退休
29钱惠芳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3012519531224****原任物流管理科科长,现已退休
30汪国周中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34242119770919****副总经理

3-3-2-53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的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资料;

4、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历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备案资料;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沈建华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沈建华直接持有发行人69.48%的股份。

2、经本所律师核查,沈建华最近三年内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一直为

69.48%。沈建华最近三年通过股权关系控制发行人。

3、经本所律师核查,沈建华最近三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宁波争光董事长兼经理、汉杰特董事长兼经理、争光销售董事长、树腾工贸董事长兼总经理,主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对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施加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

沈建华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上述股东中:

1、沈建华与张翼为姑侄关系,沈建华为张翼的姑父。

2、沈建华与成越操为舅甥关系,沈建华为成越操的舅舅。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3-2-54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情况的专项核查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中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2020年8月12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有33名股东均为自然人,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有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

(八)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现有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及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发行人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争光树脂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法律障碍。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争光树脂的股权变动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争光树脂的工商登记资料;

2、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及支付凭证;

3、争光树脂历次《验资报告》;

4、本所律师对股东关于股权转让的访谈。

3-3-2-55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1996年2月,曙光化工成立,股东为争光集团和塘栖资产1995年6月,争光集团与塘栖资产共同签署了《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争光树脂设立时的公司名称为“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其中争光集团以现金出资330万元,塘栖资产以征用土地折合188万元以及现金82万元出资。

1995年7月17日,余杭市计划委员会出具余计建(1995)第274号《关于同意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可行性兼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曙光化工可行性研究报告兼实施方案。

1996年1月23日,余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余会塘验(1996)1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1996年1月23日,曙光化工实收资本600万元,其中争光集团330万元,塘栖资产270万元。

1996年2月9日,曙光化工经余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领取了注册号为14390614-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陆国华,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二乙烯苯,印染废水处理剂制造。曙光化工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争光集团330现金55%
2塘栖资产188土地使用权45%
82现金
合计600/100%

3-3-2-56

余土合字(95)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浙江省余杭市土地管理局向曙光化工协议转让位于余杭市塘栖镇酒店埭村面积约24.7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地价款为198万元。

1998年3月12日,争光树脂(曙光化工于1996年10月更名为争光树脂)取得余杭市人民政府核发的余国用(98)字第0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6,581.30平方米。

2009年8月24日,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浙勤评报〔2009〕139号《余杭区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投入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委估资产(即塘栖资产于1996年投入曙光化工的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1996年1月15日的评估价值为2,006,337.00元。

2009年12月25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出具《关于对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土地出资事项的批复》,确认发行人名下原余国用(98)字第0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由该局合法确认登记,土地出让金已由塘栖资产支付,按当时规定的标准已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无需再补交该宗地的土地出让价款。因公路退让,发行人实际受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6,581.30平方米。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曙光化工设立过程中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实施评估及简化了先行取得使用权证书再向曙光化工办理权属过户手续的程序,不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规定,曙光化工存在成立之前与浙江省余杭市土地管理局签署出让合同的不规范行为。但鉴于曙光化工自成立后即实际使用该宗土地,并于1998年3月取得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杭区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投入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出具的批复,发行人对该宗土地进行了补充评估作价,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未高估作价且足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因此,曙光化工设立时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虽存在瑕疵,但塘栖资产已实质性足额完成了出资义务,该瑕疵情形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3-3-2-57

2、1999年4月,第一次股权转让,争光集团持有的股权执行给争光塑化1997年11月14日,争光集团与争光塑化签署《质押还款协议书》,确认截至1997年10月底争光集团尚欠争光塑化代垫款项5,707,034.86元,并约定争光集团在1998年11月30日前分期向争光塑化清偿欠款。作为还款的担保,争光集团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55%股权质押给争光塑化。1997年11月19日,余杭市公证处以(97)余证经字第159号《质押还款协议公证书》对该份《质押还款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因争光集团未按照《质押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向争光塑化偿还欠款,余杭市公证处根据争光塑化的申请于1998年10月22日出具(98)余证经字第970号《执行证书》,确认争光塑化可持《执行证书》向余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争光集团尚未偿还的款项3,315,118.12元或争光树脂55%股权。1998年11月13日,余杭市人民法院根据争光塑化的申请作出(1998)余法执字第6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根据争光集团、争光塑化及第三人争光树脂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争光集团持有的争光树脂330万元计55%股权自1998年11月13日起归争光塑化所有,以抵偿同等价值的执行款。1998年12月1日,争光树脂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根据(1998)余法执字第67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将争光集团持有的争光树脂330万元计55%股权以原值转让给争光塑化所有。1999年4月9日,争光树脂本次股权转让在余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330184100600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后,争光树脂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争光塑化33055%
2塘栖资产27045%
合计600100%

3-3-2-58

行)》等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2000年12月,第二次股权转让,争光塑化、塘栖资产转让后退出

(1)股权变更的背景

经本所律师核查,争光树脂成立时的股东争光集团与塘栖资产均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中争光集团为余杭市二轻工业总公司主管的集体企业,塘栖资产为余杭市塘栖镇直属集体企业。塘栖资产对争光树脂的出资为固定回报投资,根据争光集团与塘栖资产在争光树脂公司章程中的约定,塘栖资产自1996年至2001年每年收取固定股利40.46万元,争光树脂其余利润或亏损由争光集团享有或承担。塘栖资产除了委派两名人员担任争光树脂的董事和监事外,不参与争光树脂的经营管理。因此,争光树脂的日常经营管理实际由争光集团委派的人员负责。争光集团于1999年4月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股权抵偿给争光塑化,争光塑化在1997年10月之前为争光集团控股子公司,2000年6月之后为自然人控股的公司,其在2000年6月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余杭市争光职工持股协会36045%
2余杭市城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486%
3江跃明等6名自然人39249%
合计800100%

3-3-2-59

的负资产总量并给予财政补贴。

2000年12月9日,沈建华、陆国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唐卫国作为股权受让方分别与塘栖资产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一)》,与争光塑化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二)》,约定塘栖资产、争光塑化以原始出资额作为转让价格向沈建华等人转让股权。

2000年12月10日,争光树脂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争光塑化、塘栖资产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股权转让给沈建华、陆国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唐卫国等6名自然人。

2000年12月15日,余杭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杭州争光树脂有限公司转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余企指[2000]23号),同意争光塑化持有的争光树脂股权以330万元的价格、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入股争光树脂的股权以150万元的优惠价格转让给沈建华等6名自然人。

2000年12月20日,沈建华、陆国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唐卫国等6人向争光树脂缴存资金600万元,由争光树脂代为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争光树脂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争光塑化支付资金330万元,于2000年12月28日、2001年1月11日分别向塘栖资产支付资金150万元、82万元。对于塘栖资产已明确放弃的38万元股权转让款,争光树脂列入资本公积中。

2000年12月21日,杭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杭永会验(2000)287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0年12月20日,争光树脂实收资本为600万元。

2000年12月,争光树脂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办理了本次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其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争光树脂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沈建华32454%
2汪选明6010%
3劳法勇6010%
4陆国华6010%
5江跃明6010%

3-3-2-60

6唐卫国366%
合计600100%

3-3-2-61

栖资产和争光塑化的退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塘栖资产和争光塑化在争光树脂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下按投资成本进行股权转让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集体企业利益的情况。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争光树脂该次股权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决议及审批程序,并经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2007年5月,第三次股权转让,江跃明、陆国华转让股权后退出2007年5月18日,江跃明、陆国华分别与唐卫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江跃明、陆国华分别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60万元股权转让给唐卫国,股权转让价款均为150万元。根据本所律师对陆国华的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三方协商确定,各方之间就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007年5月30日,争光树脂本次股权转让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完成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争光树脂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沈建华32454%
2唐卫国15626%
3汪选明6010%
4劳法勇6010%
合计600100%

3-3-2-62

3、《发起人协议书》;

4、发行人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设立”中详细披露了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2007年12月,发行人办理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33000000001589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沈建华2,97054%
2唐卫国1,43026%
3汪选明55010%
4劳法勇55010%
合计5,500100%

3-3-2-63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设立后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1、2008年6月,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由5,500万元增加至5,930万元2008年4月8日,发行人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修正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增资扩股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发行人对35名在职在岗中层以上员工以及拟引进的高素质管理、技术人才定向发行43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元,公司相应增加注册资本43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5,930万元。股份认购价格参照经审计的2007年12月31日净资产确定,根据浙天会审〔2008〕85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07年12月31日净资产85,113,163.28元,每股净资产1.547元,发行人据此确定股份认购价格为每股1.55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35名股份认购方在认购发行人股份时的任职或拟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方姓名认购股份数(万股)(拟)任职情况
1汪选明66.00董事、副总经理
2劳法勇52.00董事、副总经理
3王焕军70.00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4陆彬50.00拟引进人才
5吕建国30.00拟引进人才
6姜菁20.00拟引进人才
7吕会明6.00安保部经理
8胡锦强6.00质管部经理
9吴雅飞6.00财务部经理
10姚兴良6.00生产部经理
11徐斌6.00技术部经理
12徐炜6.00销售部经理助理
13蒋才顺5.50监事、行政人事部副经理

3-3-2-64

14徐小卫5.00销售二部经理
15陆炜5.00销售一部经理
16王藜荪5.00外贸部经理
17修慧敏5.00技术部应用中心主任
18沈渭忠5.00监事、基建科科长
19方伟强5.00宁波公司设备科科长
20钟轶泠5.00宁波公司技术主管
21黄浩5.00宁波公司生产部经理
22沈海荣5.00半成品车间主任
23成越操5.00宁波公司生产部副经理
24张翼5.00监事、外贸部副经理
25沈咏梅4.50市场供应科科长
26晏敏4.50生化分离介质事业部主任
27王志庆4.50维修车间主任
28卢贤德4.50阴树脂车间主任
29诸文荣4.50中试车间主任
30朱建华4.50三废车间主任
31戴文强4.50精处理车间主任
32朱建儿4.50包装车间主任
33朱锁根4.50应用中心副主任
34钱惠芳3.00物流管理科科长
35汪国周2.00技术部实验室副主任
合计430.00/

3-3-2-65

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沈建华2,970.0050.0843%
2唐卫国1,430.0024.1147%
3汪选明616.0010.3878%
4劳法勇602.0010.1518%
5王焕军70.001.1804%
6陆彬50.000.8432%
7吕建国30.000.5059%
8姜菁20.000.3373%
9吕会明6.000.1012%
10胡锦强6.000.1012%
11吴雅飞6.000.1012%
12姚兴良6.000.1012%
13徐斌6.000.1012%
14徐炜6.000.1012%
15蒋才顺5.500.0927%
16徐小卫5.000.0843%
17陆炜5.000.0843%
18王藜荪5.000.0843%
19修慧敏5.000.0843%
20沈渭忠5.000.0843%
21方伟强5.000.0843%
22钟轶泠5.000.0843%
23黄浩5.000.0843%
24沈海荣5.000.0843%
25成越操5.000.0843%

3-3-2-66

26张翼5.000.0843%
27沈咏梅4.500.0759%
28晏敏4.500.0759%
29王志庆4.500.0759%
30卢贤德4.500.0759%
31诸文荣4.500.0759%
32戴文强4.500.0759%
33朱建儿4.500.0759%
34朱建华4.500.0759%
35朱锁根4.500.0759%
36钱惠芳3.000.0506%
37汪国周2.000.0337%
合计5,930.00100%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3-3-2-67

1沈建华2,986.2050.3575%
2唐卫国1,437.8024.2462%
3汪选明619.0010.4384%
4劳法勇605.0010.2024%
5王焕军70.001.1804%
6陆彬50.000.8432%
7姜菁20.000.3373%
8吕会明6.000.1012%
9胡锦强6.000.1012%
10吴雅飞6.000.1012%
11姚兴良6.000.1012%
12徐斌6.000.1012%
13徐炜6.000.1012%
14蒋才顺5.500.0927%
15徐小卫5.000.0843%
16陆炜5.000.0843%
17王藜荪5.000.0843%
18修慧敏5.000.0843%
19沈渭忠5.000.0843%
20方伟强5.000.0843%
21钟轶泠5.000.0843%
22黄浩5.000.0843%
23沈海荣5.000.0843%
24成越操5.000.0843%
25张翼5.000.0843%
26沈咏梅4.500.0759%
27晏敏4.500.0759%

3-3-2-68

28王志庆4.500.0759%
29卢贤德4.500.0759%
30诸文荣4.500.0759%
31戴文强4.500.0759%
32朱建儿4.500.0759%
33朱建华4.500.0759%
34朱锁根4.500.0759%
35钱惠芳3.000.0506%
36汪国周2.000.0337%
合计5,930.00100%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沈建华2,990.7050.4334%
2唐卫国1,437.8024.2462%
3汪选明619.0010.4384%
4劳法勇605.0010.2024%

3-3-2-69

5王焕军70.001.1804%
6陆彬50.000.8432%
7姜菁20.000.3373%
8吕会明6.000.1012%
9胡锦强6.000.1012%
10吴雅飞6.000.1012%
11姚兴良6.000.1012%
12徐斌6.000.1012%
13徐炜6.000.1012%
14蒋才顺5.500.0927%
15徐小卫5.000.0843%
16陆炜5.000.0843%
17王藜荪5.000.0843%
18修慧敏5.000.0843%
19沈渭忠5.000.0843%
20方伟强5.000.0843%
21钟轶泠5.000.0843%
22黄浩5.000.0843%
23沈海荣5.000.0843%
24成越操5.000.0843%
25张翼5.000.0843%
26沈咏梅4.500.0759%
27王志庆4.500.0759%
28卢贤德4.500.0759%
29诸文荣4.500.0759%
30戴文强4.500.0759%
31朱建儿4.500.0759%

3-3-2-70

32朱建华4.500.0759%
33朱锁根4.500.0759%
34钱惠芳3.000.0506%
35汪国周2.000.0337%
合计5,930.00100%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沈建华4,084.0468.8708%
2汪选明784.2313.2248%
3劳法勇784.2313.2248%

3-3-2-71

4王焕军70.001.1804%
5陆彬50.000.8432%
6姜菁20.000.3373%
7吕会明6.000.1012%
8胡锦强6.000.1012%
9吴雅飞6.000.1012%
10姚兴良6.000.1012%
11徐斌6.000.1012%
12徐炜6.000.1012%
13蒋才顺5.500.0927%
14徐小卫5.000.0843%
15陆炜5.000.0843%
16王藜荪5.000.0843%
17修慧敏5.000.0843%
18沈渭忠5.000.0843%
19方伟强5.000.0843%
20钟轶泠5.000.0843%
21黄浩5.000.0843%
22沈海荣5.000.0843%
23成越操5.000.0843%
24张翼5.000.0843%
25沈咏梅4.500.0759%
26王志庆4.500.0759%
27卢贤德4.500.0759%
28诸文荣4.500.0759%
29戴文强4.500.0759%
30朱建儿4.500.0759%

3-3-2-72

31朱建华4.500.0759%
32朱锁根4.500.0759%
33钱惠芳3.000.0506%
34汪国周2.000.0337%
合计5,930.00100%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沈建华4,120.166069.4800%
2汪选明791.167013.3418%
3劳法勇791.167013.3418%
4王焕军70.00001.1804%
5姜菁20.00000.3373%
6吕会明6.00000.1012%
7胡锦强6.00000.1012%
8吴雅飞6.00000.1012%
9姚兴良6.00000.1012%

3-3-2-73

10徐斌6.00000.1012%
11徐炜6.00000.1012%
12蒋才顺5.50000.0927%
13徐小卫5.00000.0843%
14陆炜5.00000.0843%
15王藜荪5.00000.0843%
16修慧敏5.00000.0843%
17沈渭忠5.00000.0843%
18方伟强5.00000.0843%
19钟轶泠5.00000.0843%
20黄浩5.00000.0843%
21沈海荣5.00000.0843%
22成越操5.00000.0843%
23张翼5.00000.0843%
24沈咏梅4.50000.0759%
25王志庆4.50000.0759%
26卢贤德4.50000.0759%
27诸文荣4.50000.0759%
28戴文强4.50000.0759%
29朱建儿4.50000.0759%
30朱建华4.50000.0759%
31朱锁根4.50000.0759%
32钱惠芳3.00000.0506%
33汪国周2.00000.0337%
合计5,930.0000100%

3-3-2-74

于减资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总额由5,930万元减至5,000万元,各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同比例减少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015年11月4日,发行人在《浙江日报》刊登了《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5年12月25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份变动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沈建华3,474.000069.4800%
2汪选明667.090013.3418%
3劳法勇667.090013.3418%
4王焕军59.02001.1804%
5姜菁16.86500.3373%
6吕会明5.06000.1012%
7胡锦强5.06000.1012%
8吴雅飞5.06000.1012%
9姚兴良5.06000.1012%
10徐斌5.06000.1012%
11徐炜5.06000.1012%
12蒋才顺4.63500.0927%
13徐小卫4.21500.0843%
14陆炜4.21500.0843%
15王藜荪4.21500.0843%
16修慧敏4.21500.0843%
17沈渭忠4.21500.0843%
18方伟强4.21500.0843%
19钟轶泠4.21500.0843%
20黄浩4.21500.0843%

3-3-2-75

21沈海荣4.21500.0843%
22成越操4.21500.0843%
23张翼4.21500.0843%
24沈咏梅3.79500.0759%
25王志庆3.79500.0759%
26卢贤德3.79500.0759%
27诸文荣3.79500.0759%
28戴文强3.79500.0759%
29朱建儿3.79500.0759%
30朱建华3.79500.0759%
31朱锁根3.79500.0759%
32钱惠芳2.53000.0506%
33汪国周1.68500.0337%
合计5,000.0000100%

3-3-2-76

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送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0万元,股份总数增加至10,000万股。

2019年6月24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沈建华69,480,00069.4800%
2汪选明13,341,80013.3418%
3劳法勇13,341,80013.3418%
4王焕军1,180,4001.1804%
5姜菁337,3000.3373%
6吴雅飞101,2000.1012%
7徐斌101,2000.1012%
8姚兴良101,2000.1012%
9吕会明101,2000.1012%
10徐炜101,2000.1012%
11胡锦强101,2000.1012%
12蒋才顺92,7000.0927%
13成越操84,3000.0843%
14方伟强84,3000.0843%
15黄浩84,3000.0843%
16修慧敏84,3000.0843%
17沈渭忠84,3000.0843%
18沈海荣84,3000.0843%
19陆炜84,3000.0843%
20徐小卫84,3000.0843%
21张翼84,3000.0843%

3-3-2-77

22钟轶泠84,3000.0843%
23王藜荪84,3000.0843%
24王志庆75,9000.0759%
25沈咏梅75,9000.0759%
26卢贤德75,9000.0759%
27朱锁根75,9000.0759%
28朱建华75,9000.0759%
29戴文强75,9000.0759%
30朱建儿75,9000.0759%
31诸文荣75,9000.0759%
32钱惠芳50,6000.0506%
33汪国周33,7000.0337%
合计100,000,000100%

3-3-2-78

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所有股东均未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设置质押或任何第三人权利。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全部股东均未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设置质押和任何第三方权利。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网站的核查检索,发行人自股转系统挂牌至今,在信息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合法合规,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等证券主管部门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与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差异。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拥有的相关业务资质证书;

3、发行人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4、发行人提供的重大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笔录;

6、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笔录;

7、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场所的勘验笔录。

3-3-2-79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实业投资,离子交换树脂的销售及技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自有房产租赁,物业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并致力于产品在新领域的推广与应用。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等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1宁波争光氯甲基甲醚(中间产品)、硫酸(副产)、盐酸(副产)的生产、储存。(凭有效批准证书生产储存)。离子交换树脂的研究、制造、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汉杰特液体分离设备、离子交换树脂的技术咨询及销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半成品、产成品的仓储
3争光销售离子交换树脂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销售

3-3-2-80

4树腾工贸离子交换树脂应用设备制造。离子交换树脂、离子交换树脂应用设备的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树脂及白球的采购,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销售
公司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址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
宁波争光(ZJ)WH安许证字〔2017〕-B-1192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年产:氯甲基甲醚5,702.4吨; 年副产:硫酸(80%)6,191.12吨、盐酸(24%)1,233.06吨、甲醇192吨; 年回收:甲醇5,463吨、溶剂油(200#)50吨2017.12.18至2020.12.17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3-2-81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宁波争光已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证书编号注册地址登记品种有效期登记机关
宁波争光330212177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氯甲基甲醚、盐酸、硫酸等2018.1.19至2021.1.1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公司名称证书编号公司地址批准生产(储存)产品种类发证日期发证机关
宁波争光ZJAP-B-002111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年产:氯甲基甲醚(中间产品)5,702.4吨、硫酸(副产)6,191.12吨、盐酸(副产)1,233.06吨2010.4.22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3-2-82

盐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宁波争光已按照上述规定完成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备案,取得的备案证明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证书编号单位地址生产品种、产量(吨/年)有效期登记机关
宁波争光(浙)3S33021700034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硫酸(6,191.12)、盐酸(1,233.06)2017.12.6至2020.12.17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司名称批准文号生产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类别有效期发证机关
宁波争光浙(04)卫水字(2017)第0020号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争光牌阳离子交换树脂水处理材料2017.2.23至2021.2.22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司名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认证单位

3-3-2-83

宁波争光美国FDA注册13195382202至2021年5月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宁波争光美国WQA认证/至2023年4月Water Quality Association
宁波争光KOSHER认证0S21E-ZEGS8至2021年7月31日Kosher Supervision
宁波争光HALAL认证0717190000至2022年3月28日SHANDONG HALAL CERTIFICATION SERVICE
宁波争光IFANCA HALAL证书7902.12355.II 180001至2021年4月30日The Islamic Food and Nutrition Council of America
宁波争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宁波争光中核集团合格供应商证书CNNC-170090401至2020年11月19日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3-3-2-84

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根据该管理名录,宁波争光属于“合成材料制造”中的“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被列入重点管理名录。经本所律师核查,宁波争光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
宁波争光浙BH2018A0191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2018.1.1至2020.12.31
公司名称资质名称证书编号签发日期
宁波争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34601592018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3029110462018年1月12日
公司名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认证单位
宁波争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00218E31430R2M2018.5.25至2021.6.13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3-3-2-85

宁波争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00218Q22875R2M2018.5.25至2021.6.13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争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QM18S11178R2M2018.5.25至2021.3.11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3-3-2-86

制造。

经本所律师核查,争光树脂及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发生过如下变动:

1、1996年10月,经争光树脂股东会决议并经余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争光树脂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离子交换树脂,二乙烯苯,印染废水处理剂制造。

2、2000年12月,经争光树脂股东会决议并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核准,争光树脂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离子交换树脂,二乙烯苯,印染废水处理剂,氨基化合物制造。

3、2002年3月,经争光树脂股东会决议并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核准,争光树脂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离子交换树脂,二乙烯苯,印染废水处理剂,氨基化合物制造;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4、2012年12月,经发行人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实业投资,离子交换树脂的销售及技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自有房产租赁,物业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得到其权力机构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未导致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关于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3-2-87

单位:元

项目2020年1-3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80,526,951.02429,419,667.24387,850,335.34367,672,517.63
营业收入81,118,908.91435,427,307.25393,834,985.22370,934,549.94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99.27%98.62%98.48%99.12%

3-3-2-88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5、认定为关联方的关联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6、认定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身份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沈建华、汪选明、劳法勇。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详细披露了上述股东的基本情况。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沈建华,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4、发行人子公司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2家全资子公司及1家参股子公司,分别为宁波争光、汉杰特、余杭担保;宁波争光拥有2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争

3-3-2-89

光销售、树腾工贸。上述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宁波争光

宁波争光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董事长沈建华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发行人董事汪选明担任该公司董事,发行人董事劳法勇担任该公司董事,发行人监事张翼担任该公司监事,发行人监事蒋才顺担任该公司监事,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吴雅飞担任该公司监事。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宁波争光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93049575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20日
营业期限2006年11月20日至2056年11月19日
经营范围氯甲基甲醚(中间产品)、硫酸(副产)、盐酸(副产)的生产、储存。(凭有效批准证书生产储存)。离子交换树脂的研究、制造、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90

体股东的实收资本合计2,800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00%。2006年11月20日,宁波争光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核准设立,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争光树脂2,52090%
2浙江同鑫工贸有限公司28010%
合计2,800100%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争光树脂2,800100%
合计2,800100%

3-3-2-91

2011年11月11日,宁波争光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后,宁波争光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发行人2,80070%
2上海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8012%
3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2010.50%
4杭州旗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03.75%
5杭州瑞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3.75%
合计4,000100%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发行人3,80076%
2上海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809.60%
3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208.40%
4杭州旗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03.00%
5杭州瑞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3.00%
合计5,000100%

3-3-2-92

由5,000万元增加至6,000万元,其中,发行人以货币方式出资4,573.366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980万元;宁波爱利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93.334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万元。

2011年12月2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健验[2011]54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12月20日,宁波争光已收到发行人和宁波爱利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6,000万元。

2011年12月27日,宁波争光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后,宁波争光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发行人4,78079.67%
2上海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808.00%
3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207.00%
4杭州旗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02.50%
5杭州瑞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2.50%
6宁波爱利投资有限公司200.33%
合计6,000100%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发行人4,80080.00%
2上海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808.00%

3-3-2-93

3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207.00%
4杭州旗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502.50%
5杭州瑞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2.50%
合计6,000100%

3-3-2-94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发行人6,000100%
合计6,000100%
名称宁波汉杰特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2RE87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宁波市镇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
注册资本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8日
营业期限2016年10月1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液体分离设备、离子交换树脂的技术咨询及销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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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光销售

争光销售系宁波争光全资子公司。发行人董事长沈建华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发行人董事汪选明担任该公司董事,发行人董事劳法勇担任该公司董事,发行人监事张翼担任该公司监事。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争光销售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杭州争光树脂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86549454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158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1月11日
营业期限201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
经营范围离子交换树脂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名称杭州树腾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8047773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158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
注册资本50万元

3-3-2-96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1日
营业期限2007年12月21日至2057年12月20日
经营范围离子交换树脂应用设备制造。离子交换树脂、离子交换树脂应用设备的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争光树脂50100%
合计50100%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宁波争光50100%
合计50100%

3-3-2-97

(5)余杭担保

余杭担保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余杭担保0.6%的股权。发行人的董事长沈建华担任该公司监事。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余杭担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杭州余杭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77501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02室-2(一层)
法定代表人曹卫中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5月15日
营业期限2013年5月15日至2043年5月14日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具体内容详见融资性担保许可证)(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洲慈航(浙江)投资有限公司18,81094.05%
2杭州市余杭区资产经营处置有限公司4102.05%
3浙江日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00%
4发行人1200.60%
5杭州昌兴饲料有限公司1000.50%
6杭州惠丰工贸有限公司1000.50%
7杭州双鲸过滤机有限公司1000.50%
8杭州富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50%
9杭州东晨五交化有限公司600.30%

3-3-2-98

合计20,000100%
姓名职务
沈建华董事长、总经理
汪选明董事、副总经理
劳法勇董事、副总经理
王焕军董事
金浪独立董事
肖连生独立董事
冯凤琴独立董事
张翼监事会主席
蒋才顺监事
沈渭忠监事
汪国周副总经理
吴雅飞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3-3-2-99

序号关联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代理记账;房屋租赁;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代理记账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发行人董事王焕军持有0.75%合伙份额并担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负责人的企业
2灵幻企业管理咨询(杭州)有限公司100万元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及设计;财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承办会务服务、会展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图文设计、制作;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术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董事王焕军持股10%并担任监事、其配偶徐玲玲持股9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3-3-2-100

3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600万元服务:实业投资,水生野生动物(具体物种详见许可证)的驯养、繁殖、展览、表演,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主题公园、海洋馆的投资、设计、施工、经营(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旅游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演出场所经营;电影放映;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董事王焕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4杭州康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1,000万元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食品技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有关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食品、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化妆品,日用百货;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独立董事冯凤琴持股6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配偶的母亲孙玲妙持股40%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3-3-2-101

5杭州龙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00万元服务:生物技术、饲料添加剂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批发、零售:饲料添加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浙江诺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0万元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添加剂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发行人独立董事冯凤琴持股60%并担任监事、其配偶的母亲孙玲妙持股4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7杭州盈泰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10万元批发、零售:食品添加剂,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杭州康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冯凤琴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8郑州大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800万元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发行人独立董事冯凤琴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3-2-102

9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8,742万元许可项目:药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独立董事冯凤琴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10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30,000万元食品的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初级食用农产品、饲料、水产品及制品、粮油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及制品、水泥、焦炭、矿产品(除专控)、建筑及装饰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百货、纺织原料及产品、针纺织品、丝绸面料、五金交电、文教用品、润滑油、燃料油(不含成品油及危化品)的销售,经济技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货运代理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独立董事冯凤琴配偶毛利豪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11浙江省农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70,000万元资本经营,依法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增量进行组合,按规定开展投资业务,食用农产品、饲料、钢材、水泥、润滑油、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的销售。发行人独立董事冯凤琴配偶毛利豪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3-3-2-103

12宁波奉化茂源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100万元二手汽车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市场经营管理。发行人独立董事冯凤琴配偶的兄弟毛利英持股8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其配偶的母亲孙玲妙持股20%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13宁波鄞州新城顺和利信息咨询服务部1万元二手车经纪发行人独立董事冯凤琴配偶的兄弟毛利英个人独资企业
1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0万元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独立董事金浪持股9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其母亲周萍持股10%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3-3-2-104

15德清起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7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发行人独立董事金浪合计持股19.53%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16杭州地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40万元服务: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独立董事金浪间接持股66.86%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17德清滴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5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发行人独立董事金浪间接持股1.48%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18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3,030万元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服务;城市规划设计;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市政工程设计服务;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雕刻艺术创作服务发行人独立董事金浪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3-3-2-105

19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7,921.005万元生猪屠宰;肉制品(热加工熟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速冻调制食品、豆制品的加工与销售;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的生产和销售(详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鲜猪肉销售;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自有房屋租赁;提供食品冷冻服务;普通货物运输服务(详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独立董事金浪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0长沙凯宏净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124.6万元环保技术推广服务;膜分离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有色金属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科研成果的研发、孵化及转化;有色金属零售;化工产品检测服务、研发、零售;水处理设备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独立董事肖连生持股11.24%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21湖南宏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446.5万元水处理及新型净化分离设备的制造和工程服务;特种冶金分离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冶金新工艺开发和工业废水处理的技术开发;有色、稀有金属材料与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研发和销售;科学仪器与设备的贸易。(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需办理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发行人独立董事肖连生持股2.87%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3-3-2-106

22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7,460.16万元加工、销售:钨精矿、钨制品、硬质合金及钨深加工产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发行人独立董事肖连生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公司名称杭州余杭强生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3301842004021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秉荣
注册资本50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9月8日
登记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制造、加工:偏氯乙烯薄膜,PVC粒料制品,纺织包装制品,电子控制箱,水处理设备,离子交换树脂;回收各类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

3-3-2-107

股权结构余杭区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持股30%; 沈建华持股24%; 陆国华持股10%; 劳法勇持股10%; 汪选明持股10%; 江跃明持股10%; 唐卫国持股6%
公司名称傲媞化妆品(杭州)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91310000350717714R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208号B座219室
法定代表人方加峰
注册资本612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8月24日
登记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化妆品、洗涤用品、美容器材(医疗器械除外)、日用百货、工艺品(除文物)、厨卫用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玻璃器皿、塑料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相关配套服务。(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108

股权结构杭州河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0.98%; Ottie International CO.,LTD.持股25%; 王昆彪持股24.02%
年度2020年1-3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销售金额(元)254,000.00598,939.88710,125.52299,901.70
营业收入(元)81,118,908.91435,427,307.25393,834,985.22370,934,549.94
销售占比0.31%0.14%0.18%0.08%

3-3-2-109

拆入方拆出方拆借金额(元)起始日到期日计提利息(元)未结利息(元)
发行人沈建华5,000,000.002017.1.192018.3.13112,065.00/
发行人沈建华4,200,000.002017.2.202018.6.6/
拆入方拆出方拆借金额(元)起始日到期日计提利息(元)未结利息(元)
发行人沈建华4,800,000.002017.2.202017.11.29404,481.00275,425.00
4,200,000.002017.2.202017.11.29
5,000,000.002017.1.192017.11.29
发行人汪选明2,600,000.002017.2.202017.11.2969,905.00/
发行人劳法勇2,600,000.002017.2.202017.11.2969,905.00/

3-3-2-110

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该等资金拆借行为进行了审核确认;(4)发行人已建立了《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书面承诺,其和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以往的资金拆借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形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确认公司2017年-2019年度以及2020年1月-3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决议;

2、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2019年度以及2020年1月-3月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3、发行人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确认公司2017年-2019年度以及2020年1月-3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于2020年7月31日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17年-2019年度以及2020年1月-3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2、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关联交易发表专项审查意见如下:“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原则进行,定价合理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设置了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

3、发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17年-2019年度以及2020年1月-3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原则进行,定价

3-3-2-111

合理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设置了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正常经营行为或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行为,该等交易客观、公正,定价依据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已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作出审查确认,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

4、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5、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6、发行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7、发行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8、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3-3-2-112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九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3、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三十一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3-3-2-113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对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及相关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6、发行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发行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防范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8、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在关联交易决策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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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除已向相关中介机构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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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生。

(六)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同业竞争状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并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2)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同类的业务。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应促成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的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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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业务;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来经营;③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土地、房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关于拥有土地、房产情况的书面说明;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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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杭州市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镇海区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款项支付凭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6、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的实地勘验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土地使用权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如下:

序号使用权人使用权证号坐落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权终止日期他项权利
1发行人浙(2019)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58631号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4幢等22,289.80工业用地出让2045.8.8抵押
2发行人杭余出国用(2008)第107-418号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7,720.10工业用地出让2056.9.6
3发行人杭余出国用(2008)第107-419号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9,440.30工业用地出让2057.8.21
4发行人杭余商国用(2008)第11836号南苑街道美亚大厦1601室43.70综合出让2052.12.30抵押
5发行人杭余商国用(2008)第11839号南苑街道美亚大厦1602室39.40综合出让2052.12.30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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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杭余商国用(2008)第11838号南苑街道美亚大厦1603室43.70综合出让2052.12.30抵押
7发行人杭余商国用(2008)第11837号南苑街道美亚大厦1604室39.40综合出让2052.12.30抵押
8发行人杭余商国用(2008)第09912号塘栖镇塘栖嘉园9幢2单元102室86.70住宅出让2072.4.8抵押
9发行人杭余商国用(2008)第09913号塘栖镇塘栖嘉园9幢2单元402室86.70住宅出让2072.4.8抵押
10发行人杭余商国用(2008)第09914号塘栖镇塘栖嘉园9幢2单元302室86.70住宅出让2072.4.8抵押
11宁波争光甬国用(2010)第0607830号宁波化工区泥螺山路6号31,043.00工业用地出让2058.3.20抵押
12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907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2室32.33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8.9.3抵押
13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906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3室33.96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8.9.3抵押
14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905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4室33.96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8.9.3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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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904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5室33.96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8.9.3抵押
16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903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6室33.96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8.9.3抵押
17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902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7室33.96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8.9.3抵押
18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901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8室33.96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8.9.3抵押
19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900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9室36.05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8.9.3抵押
20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899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10室33.67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8.9.3抵押
21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038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5号502室29.21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7.12.19抵押
22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037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5号503室29.02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7.12.19抵押
23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036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307室13.97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7.12.19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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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145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402室13.97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7.12.19抵押
25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044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405室13.97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7.12.19抵押
26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043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406室13.97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7.12.19抵押
27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042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407室14.33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7.12.19抵押
28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150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502室14.33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7.12.19抵押
29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149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506室14.33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7.12.19抵押
30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148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507室14.33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7.12.19抵押
31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147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603室14.33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7.12.19抵押
32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146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604室14.33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7.12.19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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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898号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花园9号601室30.68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8.9.3抵押
34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897号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花园9号602室32.54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8.9.3抵押
35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893号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花园11号605室32.04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8.9.3抵押
36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045号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花园13号501室11.19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6.8.13抵押
37宁波争光甬国用(2013)第0606041号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花园13号504室15.40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76.8.13抵押
38汉杰特浙(2019)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0033789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路498号40,083.00工业用地出让2053.12.7抵押
序号权利人权证号坐落面积(㎡)用途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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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浙(2019)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58631号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4幢等24,340.46非住宅抵押
2发行人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292号余杭区塘栖镇运昌工业区3,672.45非住宅
3发行人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298号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374.04非住宅
4发行人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306号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1,955.23非住宅
5发行人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282号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493.81非住宅
6发行人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283号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659.49非住宅
7发行人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284号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48.67非住宅
8发行人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286号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794.13非住宅
9发行人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294号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26.69非住宅
10发行人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295号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618.44非住宅
11发行人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303号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53.34非住宅
12发行人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308号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715.86非住宅
13发行人余房权证南移字第08037433号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亚大厦1601室232.56非住宅抵押

3-3-2-123

14发行人余房权证南移字第08037434号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亚大厦1602室209.84非住宅抵押
15发行人余房权证南移字第08037435号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亚大厦1603室232.56非住宅抵押
16发行人余房权证南移字第08037436号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亚大厦1604室209.84非住宅抵押
17发行人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297号余杭区塘栖镇塘栖嘉园9幢2单元102室139.48住宅抵押
18发行人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305号余杭区塘栖镇塘栖嘉园9幢2单元302室139.48住宅抵押
19发行人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293号余杭区塘栖镇塘栖嘉园9幢2单元402室139.48住宅抵押
20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74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3,606.72工业用房抵押
21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75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82.57工业用房抵押
22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76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1,246.93工业用房抵押
23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77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1,519.34工业用房抵押
24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78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3,063.38工业用房抵押
25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79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626.47工业用房抵押
26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82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28.89工业用房抵押
27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83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4,881.98工业用房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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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84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183.97工业用房抵押
29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20349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2室149.60住宅抵押
30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20352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3室155.94住宅抵押
31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20341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4室155.94住宅抵押
32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9935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5室155.94住宅抵押
33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20342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6室155.94住宅抵押
34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20346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7室155.94住宅抵押
35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20347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8室155.94住宅抵押
36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20350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09室166.06住宅抵押
37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20344号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25号510室154.52住宅抵押
38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8440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5号502室77.58住宅抵押
39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8439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5号503室77.58住宅抵押
40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8237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307室64.17住宅抵押
41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8238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402室64.17住宅抵押

3-3-2-125

42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7961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405室64.17住宅抵押
43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7960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406室64.17住宅抵押
44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8442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407室64.17住宅抵押
45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7963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502室64.17住宅抵押
46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8441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506室64.17住宅抵押
47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7962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507室64.17住宅抵押
48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8443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603室64.17住宅抵押
49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8239号镇海区澥浦镇星城半岛10号604室64.17住宅抵押
50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20337号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花园9号601室194.62住宅抵押
51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20335号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花园9号602室206.22住宅抵押
52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20338号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花园11号605室206.99住宅抵押
53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8446号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花园13号501室62.23住宅抵押
54宁波争光房权证镇骆字第2013018445号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花园13号504室87.26住宅抵押

3-3-2-126

55汉杰特浙(2019)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0033789号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路498号24,856.02工业用房抵押

3-3-2-127

内注册商标:

序号所有权人商标注册号国际分类申请日期专用权期限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发行人386766912003.12.302016.2.14至2026.2.13申请取得
2发行人23886211985.4.22015.12.15至2025.12.14受让取得
序号所有权人商标注册地注册号国际分类专用权期限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发行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97548212018.8.26至2028.8.26申请取得
2发行人美国298101012005.8.2至2025.8.2申请取得

3-3-2-128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别专利号申请日有效期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发行人氯甲醚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发明ZL200810060678.32008.4.16自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取得
2宁波争光一种弱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和用途发明ZL201610531159.52016.7.7自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取得
3宁波争光一种悬浮聚合系统及悬浮聚合方法发明ZL201610531016.42016.7.7自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取得
4宁波争光一种强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和用途发明ZL201610531010.72016.7.7自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取得
5宁波争光一种高比表面积大孔脱醛树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发明ZL201510946158.22015.12.16自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取得
6宁波争光一种用于处理含酚废水的吸附树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发明ZL201510943376.02015.12.16自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取得

3-3-2-129

7宁波争光一种高分子树脂及应用其除油的装置与方法发明ZL201410269759.X2014.6.17自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取得
8宁波争光无溶剂阳树脂制备工艺发明ZL201210129548.72012.4.28自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取得
9宁波争光一种魔芋葡甘聚糖凝胶微球的制备方法发明ZL201210042007.02012.2.23自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取得
10宁波争光粉末离子交换树脂合成工艺发明ZL201210042006.62012.2.23自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取得
11宁波争光兼容性超临界机组凝结水精处理用混床树脂发明ZL201210041995.72012.2.23自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取得
12宁波争光用丙烯酸大孔吸附树脂清除水溶液中有机物的方法发明ZL200810063480.02008.8.14自申请日起二十年受让取得
13宁波争光阴离子交换树脂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发明ZL200810060676.42008.4.16自申请日起二十年受让取得

3-3-2-130

14宁波争光、浙江兴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高温凝结水实床精制回用装置实用新型ZL201721025443.12017.8.16自申请日起十年申请取得
15宁波争光一种用于提取纯化铀的离子交换树脂连续床装置实用新型ZL201620711636.12016.7.7自申请日起十年申请取得
16宁波争光一种用于悬浮聚合的喷淋反应装置和悬浮聚合系统实用新型ZL201620711413.52016.7.7自申请日起十年申请取得
17宁波争光一种悬浮聚合系统实用新型ZL201620711393.12016.7.7自申请日起十年申请取得

3-3-2-131

3、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买卖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的抽查;

4、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关设备账面价值合计为50,081,941.07元。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丙烯酸生产线、搪玻璃反应釜、不锈钢反应釜、各式储罐、各式储槽等。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财产的权利证书;

2、发行人无权利证书财产的采购合同、款项支付凭证;

3、发行人关于其财产均属发行人所有,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建造、受让、自主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上述财产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关于其主要财产是否设置担保物权的书面说明;

2、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相关协议;

3、《审计报告》。

3-3-2-132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主要财产上设置了如下担保:

1、2018年11月6日,宁波争光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签订编号为05200DY2018849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宁波争光以其拥有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汇源小区(9套)、星城半岛小区(12套)、兴建花园小区(5套)合计26套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为宁波争光与该银行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6年11月1日期间发生的最高债权额为1,715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2019年5月6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签订编号为190730023的《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拥有的杭余商国用(2008)第11836号、杭余商国用(2008)第11839号、杭余商国用(2008)第11838号、杭余商国用(2008)第118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余房权证南移字第08037433号、余房权证南移字第08037434号、余房权证南移字第08037435号、余房权证南移字第08037436号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为争光销售与该银行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发生的最高债权额为1,291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3、2019年5月6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签订编号为190730024的《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拥有的杭余商国用(2008)第09912号、杭余商国用(2008)第09914号、杭余商国用(2008)第099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297号、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305号、余房权证塘更字第08034293号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为争光销售与该银行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发生的最高债权额为576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4、2019年5月9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签订编号为镇海2019人抵04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拥有的浙(2019)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58631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为宁波争光与该银行自2019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间发生的最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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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为5,50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5、2019年6月20日,汉杰特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签订编号为05200DY2019834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汉杰特以其拥有的浙(2019)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0033789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为宁波争光与该银行自2019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0日期间发生的最高债权额为6,64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6、2019年12月10日,宁波争光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编号为(332901)浙商银高抵字(2019)第0006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宁波争光以其拥有的甬国用(2010)第06078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74号、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75号、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76号、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77号、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78号、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79号、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82号、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83号、房权证镇骆字第2012011384号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为宁波争光与该银行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发生的最高余额为6,001.74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发行人房产租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土地、房产的说明;

2、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协议;

3、承租方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承租他人房产的情况,存在自有房产对外出租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房产对外出租的具体情况如下:

3-3-2-134

序号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业面积(㎡)租赁期限用途
1发行人杭州凯秀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6,000.002016.5.18至2026.5.17生产
2发行人浙江科尔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39号24,340.462016.6.20至2026.6.19生产

3-3-2-135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的访谈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合同签订主体客户名称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日期履行期限
1宁波争光BRITA GmbH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框架协议2017.1.10长期合同
2宁波争光瑞洁芳琳越洋通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框架协议2019.12.15至2020年12月
3宁波争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框架协议2019.12.20至2020年3月31日[注1]
4宁波争光TAI-YOUNG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框架协议2020.2.1有效期一年
5宁波争光广州市广联津化工有限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代理销售协议2017.1.1长期有效
6宁波争光北京争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代理销售协议2017.1.1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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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宁波争光济南争光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代理销售协议2017.1.1长期有效
8宁波争光陕西核锐争光化工有限公司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代理销售协议2017.1.1长期有效
序号合同签订主体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金额履行期限
1宁波争光中石化化工销售(宁波)有限公司苯乙烯年采购4,800吨,按月度平均价结算2020.1.1至2020.12.31
2树腾工贸扬州金珠树脂有限公司树脂年采购约4,000吨2020.1.1至2020.12.31
3树腾工贸鹤壁市海格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树脂年采购约2,500吨2017.1.1至2021.12.31
4树腾工贸河北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树脂年采购约3,000吨2017.1.1至2021.12.31
5树腾工贸皖东高科(天长)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年采购约1,500吨2017.1.1至2021.12.31
6树腾工贸江苏建亚树脂科技有限公司树脂年采购约2,000吨2017.1.1至2021.12.31

3-3-2-137

序号借款人贷款银行合同编号借款期限借款余额(万元)
1争光销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2007000982020.6.8至2021.6.8800
2宁波争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2020.1.19至2021.1.15850
3宁波争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20109500)浙商银网借字(2020)第01009号2020.6.29至2020.9.291,010
4宁波争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2020.6.16至2021.6.16200万美元
5宁波争光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金融业务分行/2019.9.12至2020.9.1197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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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关于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除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2、报告期内,除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不存在为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应付款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关于其他应收、应付款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4,078,212.58元,其中金额较大(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如下:

债务人账面余额(元)款项性质或内容
浙江科尔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1,143,633.39应收租金

3-3-2-139

21,520,680.00元。由于该房地产在被征迁之前处于出租状态,发行人于2019年支付承租方5,079,191.00元用于补偿其生产场地及设备搬迁等;截至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尚未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就拆迁补偿签订协议,故将上述剩余拆迁补偿款16,441,489.00元暂挂在其他应付款。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历年审计报告;

3、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公司合并、分立行为

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过公司合并、分立行为。

2、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发行人设立至今发生过2次增资扩股、1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

3-3-2-140

2、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年审计报告;

3、发行人设立以来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

4、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未发生过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及出售资产的行为。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资料;

2、发行人创立大会通过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07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同意将该章程作为发行人的正式章程。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章程已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召开的创立大会上审议通过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决议,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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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章程最近三年的修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

4、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公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最近三年章程变更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该章程已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2020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涉及独立董事职责条款作出修订。该章程已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最近三年的修改,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和工商备案登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涉及的修改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共十二章一百九十二条,包括了《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要求载明的事项,体现了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利润的分配程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

3-3-2-142

机构权限的设置及股东、监事的监督等方面均贯彻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系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基础上删掉部分针对上市公司的条款后制定的,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0年7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

该《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起草,与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相比较,增加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条款,其内容包含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全部要求,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正文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实质性修改,同时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中的注释部分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该《公司章程(草案)》还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29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第57号令)、《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作了修订和完善,对相关制度(如征集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董事会召开程序、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现金分红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3-2-143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作为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要求。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并取代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4、发行人关于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的说明;

5、发行人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的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构成。

1、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利益,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力。

2、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实施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力。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时发行人设立了内审部,对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3、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名,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力。

3-3-2-144

4、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1名,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3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1名,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1名(由财务负责人兼任),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工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5、发行人设有生产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安全环保部、技术研发部、技术应用部、财务管理部、销售管理部、国际贸易部、行政人事部、内部审计部、证券投资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对其进行修订的相关制度文件;

2、发行人的其他公司治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09年12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分别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通知、表决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20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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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共召开33次股东大会(含创立大会)、45次董事会、35次监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以来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等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重大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如下:

2020年7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

3-3-2-146

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中详细披露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作出的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任职资格的说明及承诺;

5、公安部门出具的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6、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互联网站的查询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7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人。董事会聘有总经理1人(由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3人,财务负责人1人(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1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董事会
序号姓名职务
1沈建华董事长、总经理
2汪选明董事、副总经理
3劳法勇董事、副总经理
4王焕军董事

3-3-2-147

5金浪独立董事
6肖连生独立董事
7冯凤琴独立董事
监事会
1张翼监事会主席
2蒋才顺监事
3沈渭忠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汪国周副总经理
2吴雅飞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3-3-2-148

1、董事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8年1月1日起,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为沈建华、汪选明、劳法勇、王焕军、王佳兴等5人,其中沈建华担任董事长。2020年3月1日,王佳兴因个人原因向发行人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因王佳兴本次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王佳兴在股东大会改选新任董事前仍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2020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沈建华、汪选明、劳法勇、王焕军、金浪、肖连生、冯凤琴等7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其中金浪、肖连生、冯凤琴为独立董事。2020年4月27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沈建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理由如下:

2020年4月,经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董事会董事人数由5名增加至7名,新增3名独立董事。发行人董事虽发生上述变动,但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更加民主、科学,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不会对公司管理决策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上述董事变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原董事王佳兴于2009年12月12日经发行人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历任发行人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2015年12月20日经发行人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此后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除担任独立董事、董事职务之外,王佳兴未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王佳兴的离职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监事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8年1月1日起,发行人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为张翼、蒋才顺、沈渭忠等3人,其中张翼担任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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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张翼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蒋才顺、沈渭忠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0年4月27日,发行人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翼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最近两年监事的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发行人最近两年监事没有发生变化。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8年1月1日起,沈建华担任发行人总经理,汪选明、劳法勇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吴雅飞担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2020年4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沈建华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汪选明、劳法勇、汪国周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吴雅飞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汪国周自2005年入职发行人以来,一直负责公司的生产、安全及环保工作,本次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不会导致发行人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及更换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组成人员及人数上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较为稳定,不存在负责公司业务经营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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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4、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说明与承诺;

5、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简历;

6、发行人独立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7、发行人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为金浪、肖连生、冯凤琴,占发行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且有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金浪,男,198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至2014年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担任项目经理,2014年至2015年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经理,2015年至2016年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经理,2016年至今任职于杭州钱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起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肖连生,男,195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2年至1984年在衡阳手表厂机修车间担任技术员,1984年至1994年在株洲钨钼材料厂历任高级工程师、副厂长,1994年至1995年在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1995年至2016年在中南大学冶金学院稀冶研究所担任教师,于2016年2月退休。现任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宏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沙凯宏净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0年4月起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冯凤琴,女,196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89年至1994年在杭州利民制药厂担任研发工程师,1998年至今任职于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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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食品生物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2019年3月至今担任杭州龙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9年12月至今担任杭州盈泰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杭州康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4月起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2、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由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规定。根据该制度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7)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均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审计报告》;

2、《税务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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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关于主要税种、税率的书面说明;

4、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17%、16%、13%、11%、10%、9%、6%、5%、3%;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为5%、9%、10%、13%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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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10%提高至13%。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2020年1-3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发行人25%25%25%25%
宁波争光15%15%15%15%
争光销售20%25%25%25%
树腾工贸20%20%25%25%
汉杰特25%25%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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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20193310031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宁波争光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规定,争光销售2020年1-3月、树腾工贸2019年度以及2020年1-3月享受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财政补助的批文;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财政补助的收款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贴、资助、奖励如下:

序号享受补助/奖励单位补助项目名称发文单位文件号补贴金额(元)
2017年度

3-3-2-155

1宁波争光年处理3,000吨食品级树脂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经信〔2017〕184号67,400.00
2宁波争光2017年度第二批科技项目经费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甬科计〔2017〕58号515,000.00
3宁波争光2016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奖励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组织部、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人社发〔2017〕76号100,000.00
4宁波争光2016年度出口信保补助宁波市镇海区商务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区商务〔2017〕71号42,310.00
5宁波争光第三方安全监管补助宁波石化经纪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甬石化区安委办〔2015〕4号40,000.00
6发行人重点三产企业奖励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塘镇委〔2016〕97号30,000.00

3-3-2-156

7宁波争光2016年度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费用环保补助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环〔2017〕29号21,230.00
8宁波争光2016-2017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财政补助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环〔2017〕61号6,136.00
9发行人企业关停项目补偿(奖励)资金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余环发〔2016〕67号204,013.00
10宁波争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财综〔2012〕130号172,872.52
11发行人2016年度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资金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杭财企〔2016〕104号50,000.00
12宁波争光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甬财政发〔2016〕1091号35,100.00
13宁波争光2017年度两新党建工作经费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组织部、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区委组〔2017〕69 号3,000.00

3-3-2-157

合计1,287,061.52
2018年度
1宁波争光年处理3,000吨食品级树脂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镇经信〔2017〕184号、甬石化区经发〔2018〕5号75,861.54
2宁波争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前期财政补助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环〔2018〕34号454,300.00
3宁波争光2018年度第五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科〔2018〕53号300,000.00
4宁波争光2017年度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费用环保补助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环〔2018〕31号67,450.00
5宁波争光2018年第三批外经贸政策奖励资金镇海区商务局、镇海区财政局镇区商务〔2018〕89号54,600.00
6宁波争光消防安全监管服务平台补助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甬石化区政〔2016〕39号52,500.00

3-3-2-158

7宁波争光中央外经贸发展(2017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专项资金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甬财政发〔2018〕772号29,300.00
8宁波争光2017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财政补助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环〔2018〕22号6,136.00
合计1,040,147.54
2019年度
1宁波争光年处理3,000吨食品级树脂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镇经信〔2017〕184号、甬石化区经发〔2018〕5号101,246.15
2宁波争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环〔2017〕45号611,300.00

3-3-2-159

3宁波争光绩效领先奖奖励资金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办公室甬石化区经发〔2019〕3号300,000.00
4宁波争光促经济高质量发展补助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甬石化区经发〔2019〕4号200,000.00
5宁波争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科〔2019〕7号131,900.00
6汉杰特土地使用税减免补助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2018〕125号100,207.50
7宁波争光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奖励资金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经信〔2019〕163号100,000.00
8宁波争光2018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补助宁波市镇海区商务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区商务〔2019〕41号81,300.00

3-3-2-160

9宁波争光2019年度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验收合格企业奖励资金宁波市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发改〔2019〕324号79,500.00
10宁波争光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甬财政发〔2018〕1085号54,300.00
11宁波争光安全生产第三方技术服务补助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甬石化区安委办〔2015〕4号40,000.00
12宁波争光2018年度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费用环保补助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环〔2019〕22号33,960.00
13宁波争光雨水自动监管系统建设补助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26,000.00
14宁波争光企业消防安全监管服务平台补助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甬石化区政〔2016〕39号12,500.00
15宁波争光2018年度第三批科技项目经费补助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甬财政发〔2018〕1088号8,000.00
16宁波争光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甬财政发〔2018〕1020号7,000.00

3-3-2-161

17宁波争光2019年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科〔2019〕50号5,000.00
18发行人2017年1-6月发明专利维持费省级财政资助资金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余科〔2018〕59号2,000.00
19发行人2019年两新组织党员教育管理经费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组织部、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余组通〔2019〕18号1,950.00
合计1,896,163.65
2020年1-3月
1宁波争光年处理3,000吨食品级树脂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镇经信〔2017〕184号、甬石化区经发〔2018〕5号25,311.54

3-3-2-162

2宁波争光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补助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甬经信创智〔2020〕4号1,900,000.00
3宁波争光2018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科〔2020〕2号241,000.00
4宁波争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发〔2020〕11号151,894.00
5宁波争光2020年镇海区第一批专利补助资金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镇市监〔2020〕2号12,000.00
6宁波争光2019年度第一批知识产权项目经费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甬市监知发〔2019〕335号17,800.00
7树腾工贸商贸服务企业补贴杭州市人民政府/7,353.39
8宁波争光2019年度第二批知识产权项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甬市监知发〔2019〕336号540.00
合计2,355,898.93

3-3-2-163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缴税凭证;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0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余杭区税务局塘栖税务所出具《涉税违法行为证明》,确认发行人、争光销售、树腾工贸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2020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无欠税证明》,确认宁波争光、汉杰特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无税收行政处罚记录,截至2020年7月20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

3、发行人对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出具的书面说明;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环保设备的勘验笔录;

6、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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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检索结果;

8、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日常生产的环境保护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并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宁波争光系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主体。根据发行人及宁波争光的说明,宁波争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及处置方式如下:

(1)废气

宁波争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包括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其中,有组织废气包括有机废气、粉尘废气和酸性废气。有机废气采用RTO(蓄热式焚化炉)和吸收法两种方法进行处理,粉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酸性废气采用碱喷淋塔吸收处理,经过上述措施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废气通过排气筒排放。宁波争光通过采取系统的密闭化措施来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为监测废气,各废气排气筒开设有采样孔,并配置安全的采样平台。

(2)废水

宁波争光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工艺废水、实验废水、冲洗废水等)、生活污水和清净下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经管网排至化工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清净下水接入化工区清净下水排海管道。废水排放设有标排口,标排口已安装COD在线监测装置,监控废水达标排放情况。

(3)固体废弃物

宁波争光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固体废物(如废离子交换柱、废半成品、废化学包装材料、废活性炭等)、废硫酸、废盐酸、员工生活垃圾。危险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定期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废硫酸、废盐酸作为副产品分别外售;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4)噪声

宁波争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空压机、冷冻机、气流输送系统、冷却塔以及各种传动机械、搅拌器等。宁波争光主要通过如下措施治理噪声:①

3-3-2-165

采购先进的低噪动力设备,以降低噪声源强;②采取“闹静分开”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尽量将高噪声源远离噪声敏感区域;③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措施,如安装隔声窗、消声器等;④合理选择调节阀及变频调速电机,避免因压降过大而产生的高噪声;⑤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避免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情况。

2、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1)宁波争光年产25,000m?阴阳离子交换树脂项目

2008年4月3日,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甬环建〔2008〕15号《关于浙江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年产25,000m?阴阳离子交换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于宁波镇海区澥浦镇泥螺山路南侧地块建设。

2011年12月28日,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甬环验[2011]100号《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年产25,000m?阴阳离子交换树脂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准予投入正式运营。

(2)宁波争光年产3,000吨丙烯酸阴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2013年12月30日,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甬环建〔2013〕225号《关于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丙烯酸阴树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在宁波争光现有厂房内实施。

2015年9月17日,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甬环验[2015]43号《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丙烯酸阴树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准予投入正式运营。

(3)宁波争光年处理3,000吨食品级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2017年2月4日,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出具镇环许〔2017〕12号《关于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年处理3,000吨食品级树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在宁波争光现有厂区内建设。

2017年9月27日,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出具镇环验〔2017〕58号《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年处理3,000吨食品级树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同意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通过竣工验收。

3、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于2020年6月9日出具的《证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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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争光销售、树腾工贸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编号为镇环法规〔2020〕25号的《环境行为证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宁波争光共受到该局1次行政处罚(镇环罚字〔2017〕41号);目前宁波争光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已缴清罚款,该起案件已结案;宁波争光上述行为不构成严重失信行为。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详细披露宁波争光上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除宁波争光上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情形。

4、宁波争光目前持有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为00218E31430R2M),证明宁波争光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16/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覆盖的产品及其过程为:离子交换树脂系列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及相关环境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6月13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2、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波汉杰特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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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7、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五个募投建设项目。

除“补充流动资金”外的投资项目的环评批复情况如下:

1、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2020年4月3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出具镇环许〔2020〕53号《关于宁波汉杰特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实施。

2、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2020年6月22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甬环建〔2020〕12号《关于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同意该项目建设。

3、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出具的《证明》,拟由宁波争光实施的“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包括自动化仪表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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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DCS控制系统升级改造等,以提升公司生产自动化水平。本次改造不改变厂区现有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的变动,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本改造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不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0年8月4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出具镇环许〔2020〕132号《关于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拟投资的募集资金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得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肯定性意见。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发行人就产品质量出具的说明;

3、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4、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检索结果;

5、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宁波争光目前持有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为00218Q22875R2M),证明宁波争光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覆盖的产品及其过程为:离子交换树脂系列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6月13日。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检索结果,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方面的原因受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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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就此业已出具声明,承诺其能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组织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1日出具《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证明发行人、争光销售、树腾工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无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3日出具《证明》,证明宁波争光、汉杰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未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2、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波汉杰特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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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五个募投建设项目。除“补充流动资金”外的投资项目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代码备案日期备案机关
1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汉杰特2019-330211-26-03-034745-0002020.4.13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2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宁波争光2017-330219-26-03-002902-0002020.3.27
3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宁波争光2020-330257-26-03-1342072020.5.29
4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宁波争光2020-330257-26-03-1257912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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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2、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在宁波争光、汉杰特现有土地上实施,不涉及新增用地。

(三)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及合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涉及与他人合作的说明;

2、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技术转让的说明;

3、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以及技术转让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3、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4、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在相关有权机关备案,并已经取得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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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其业务发展目标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结合《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的战略发展目标为:发行人以成为“国际一流的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制造商”为目标,不断提升产品品质及品牌形象。发行人将持续遵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客户服务为基础、技术创新为动力、资本市场为助推器的原则。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加强“争光”品牌的建设力度。抓住中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所带来的发展契机,进一步扩大产能,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确立其在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行业的领先地位。发行人围绕“技术创新,品牌营销”发展战略,根据自身特点与优势,结合国内外经济发展的趋势,力争在技术、规模、效益、管理、人才、服务等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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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公安部门及检察院出具的有关主体犯罪情况的查询结果;

4、《审计报告》;

5、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的互联网查询记录;

6、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指案件标的在100万元以上)案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如下行政处罚:

1、2017年7月31日,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余城法罚字[2017]第4103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于2009年2月至7月期间擅自在余杭区塘栖镇张家墩路158号厂区建设综合办公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决定对发行人作出责令30日内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并处建设工程造价8%(计97,500元)罚款的处罚。

发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及时补办相关规划手续,于2017年11月取得杭州市规划局核发的建字第2017015030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0年5月12日,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已改正;除此之外,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发行人在杭州市余杭区范围内没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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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附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发行人适用的处罚标准为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可按0.5以上1.0以下的情节系数标准从轻处罚。经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发行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罚款的处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受到的前述行政处罚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发行人及时规范了相关行为并经处罚机关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也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发行人的该等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2017年5月9日,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出具镇环罚字〔2017〕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宁波争光雨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同时检测出铁元素,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鉴于宁波争光排放污染物危害程度低、排放强度较弱,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决定对宁波争光作出罚款32,000元的处罚。

宁波争光于2017年5月16日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规范了相关行为。

2020年5月18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出具编号为镇环法规〔2020〕25号的《环境行为证明》,确认宁波争光已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并已缴清罚款,宁波争光上述行为不构成严重失信行为。

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一)、

(二)、(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本所律师认为,宁波争光受到的前述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宁波争光已及时规范了相关行为并经处罚机关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也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宁波争光的该等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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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仑)检当罚[2017]00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因宁波争光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决定对宁波争光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宁波争光于2017年2月23日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规范了相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宁波争光因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被处罚款金额为500元,与处罚依据所设罚款上限5,000元相比较低,且宁波争光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相关处罚已执行完毕。本所律师认为,宁波争光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在地相关公安部门及检察院出具的有关主体犯罪情况的查询结果;

3、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的互联网查询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指案件标的在100万元以上)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建华出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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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律师在互联网上对沈建华诉讼信息的查询记录;

3、董事长兼总经理所在地相关公安部门及检察院出具的有关主体犯罪情况的查询结果。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建华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指案件标的在100万元以上)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并就《招股说明书》中涉及的重大法律事实与发行人、国信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讨论,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作了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

《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2、发行人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签署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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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关于履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承诺》;

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关于切实履行公司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8、发行人签署的《关于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承诺》;

9、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资金往来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0、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1、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就强化诚信义务已作出相关公开承诺,同时提出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以及其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系由该等责任主体自愿签署,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规,并已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督,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进一步强化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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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同意及签署上市协议。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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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日为二〇二〇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汪志芳

负责人:

颜华荣 付梦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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