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战略配售资格核查之专项核查报告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鑫科技”或“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称“本次发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汉鑫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20〕63号)(以下简称“《精选层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20〕65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20〕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20〕69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汉鑫科技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5名,为烟台盛裕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济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南京李光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山东山科产研人才价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烟台盛裕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烟台盛裕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基金编号 | SQU755 |
备案时间 | 2021-07-01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 |
住所 | 烟台市高新区马上街道蓝海路2号蓝色智谷4号楼103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山东嘉华盛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林碧辉) |
基金备案管理人 | 山东嘉华盛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登记编号 | P1016513 |
登记时间 | 2015-06-29 |
出资额 | 1,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1年6月4日 |
营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王罡 | 50% |
2 | 孙立红 | 20% |
3 | 张健 | 20% |
4 | 山东嘉华盛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0% |
合计 | 100% |
(6)本机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本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8)本机构不属于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9)本机构已经熟知认购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10)本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承诺在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时,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要求,深入分析发行人信息,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认购,且不存在《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1)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12)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的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济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济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基金编号 | SEL057 |
备案时间 | 2018-09-27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 |
住所 | 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3-5号楼3901房间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济南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孟新) |
基金备案管理人 | 济南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登记编号 | P1068656 |
登记时间 | 2018-07-12 |
出资额 | 500,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7年4月19日 |
营业期限 | 2017年4月19日至2027年4月18日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66% |
2 | 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2% |
3 | 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11% |
4 | 济南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 |
合计 | 100% |
(9)本机构已经熟知认购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10)本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承诺在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时,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要求,深入分析发行人信息,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认购,且不存在《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1)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12)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的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
法定代表人 | 赵洪波 |
注册资本 | 676,698.637795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03年12月15日 |
营业期限 | 2003年12月15日-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自有房屋租赁。 |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根据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出具的承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汉鑫科技项目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2、股权结构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合计 | 100% |
(5)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6)本机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本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8)本机构不属于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9)本机构已经熟知认购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10)本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承诺在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时,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要求,深入分析发行人信息,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认购,且不存在《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1)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12)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的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南京李光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南京李光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102室 |
法定代表人 | 李光辅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9年10月8日 |
营业期限 | 2019年10月8日-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李光辅 | 100% |
合计 | 100% |
(3)本机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4)本机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6)本机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本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8)本机构不属于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9)本机构已经熟知认购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10)本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承诺在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时,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要求,深入分析发行人信息,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认购,且不存在《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1)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12)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的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山东山科产研人才价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山东山科产研人才价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基金编号 | SQJ479 |
备案时间 | 2021-04-19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 |
住所 |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汉峪金谷A4-5号楼4层408-7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山东山科胜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竹) |
基金备案管理人 | 济南胜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登记编号 | P1063946 |
登记时间 | 2017-07-27 |
出资额 | 24,100.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1年3月2 日 |
营业期限 | 2028年3月1日 |
经营范围 |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
山东山科产研人才价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3.20% |
2 | 山东山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3.20% |
3 | 山东省人力资本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6.60% |
4 | 山东工研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60% |
5 | 山东山科胜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0.40% |
合计 | 100% |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4)本机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6)本机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本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8)本机构不属于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9)本机构已经熟知认购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10)本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承诺在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时,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要求,深入分析发行人信息,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认购,且不存在《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1)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12)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的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包括:(1)烟台盛裕一号
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2)济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4)南京李光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山东山科产研人才价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参与规模
序号 | 战略配售机构 | 认购金额(万元) |
1 | 烟台盛裕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960 |
2 | 济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8 |
3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960 |
4 | 南京李光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28 |
5 | 山东山科产研人才价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60 |
合计 | 2,816 |
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战略配售的资格。烟台盛裕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济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南京李光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山东山科产研人才价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试行)》第五节“战略配售”的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 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五条的禁止情形核查《管理细则》“第五节 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战略投资者不存在《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的禁止情形。
四、保荐机构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试行)》“第五节 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烟台盛裕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济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南京李光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山东山科产研人才价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认为烟台盛裕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济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南京李光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山东山科产研人才价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禁止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