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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材料,现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依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则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对公司拟实施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

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未来企业成长性的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其中,2021年度的净利润绝对值为不低于7,000.00万元,针对2022-2023设置净利润等级进行考核,触发值为当年度的最低经营目标,即2022-2023考核年度净利润绝对值分别不低于12,000.00万元、24,000.00万元;目标值是公司2022-2023年设定的

较高经营目标,即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000.00万元、30,000.00万元。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净利润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结合各事业部的特性、未来发展规划等经营实际设置了事业部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发展利益。此外,针对激励对象个人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张忠革 曹越 洪源

2021年9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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