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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能电力: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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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精选层挂牌的推荐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精选层挂牌规则》),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电力”、“公司”、“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事宜。根据股转公司发布的《精选层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保荐机构”)对亿能电力的业务与技术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亿能电力本次申请在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出具本推荐书。

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1、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WUXI YINOW ELECTRIC EQUIPMENT CO.,LTD
证券代码837046
证券简称亿能电力
法定代表人黄彩霞
注册资本5,5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10月6日(2015年11月24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区梅村锡达路219号
邮政编码214112
电话0510-8115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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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10-88554020
互联网网址http://www.wxenow.com/
电子信箱ncb@wxenow.com

2、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应用于高速铁路、居民商用配电、工矿发电企业、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变压器、高低压成套设备、箱式变电站系列产品(包括箱式变电站、箱式电抗器等产品)、抗雷圈等电力设备。公司始终坚持“产品创新、科技先行”的宗旨,注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目前公司已拥有44项已授权专利,掌握了多项应用于树脂绝缘浇注式干式变压器、非晶合金变压器、牵引整流变压器、移动箱式变电站等产品的核心技术,提升公司变压器等主要产品在降低电力损耗、降低噪音、绝缘方面的性能,提高产品在高温、极寒、高环境污染等极端运行环境下的稳定性、可靠性。2016年9月,公司生产的低损耗高可靠环氧树脂浇注干式变压器、新型交流高/低压成套开关、智能型预装箱式变电站三类主要产品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公司产品种类丰富,包括变压器、高低压成套设备、箱式变电站等输配电行业主要产品,生产的变压器电压等级涵盖10kV、20kV、27.5kV(铁路专用)、35kV,能够充分满足客户需求。在专业化生产及质量管理下,结合公司技术优势,公司生产的变压器、成套设备和箱式变电站等核心产品质量优质,获得了市场广泛认可,公司已在高速铁路、轨道交通和民用住宅输配电设备生产制造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客户资源。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包含中国铁路工程集团、中国国家铁路集团、中国铁道建设集团、国家电网等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和无锡广盈集团、青岛特锐德等行业内知名企业。

公司生产的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产品应用领域广泛,从公司成立来,公司生产的变压器、高低压成套设备和箱式变电站系列等主要产品已在包含京广铁路、兰渝铁路、兰新铁路、成渝铁路、成贵铁路、沪通铁路、连盐铁路、鲁南高铁、川藏铁路、茂湛铁路、包神铁路、靖神铁路等几十条高速铁路客运和普速货运线路成功运行,在包括无锡地铁一号线、二号线、三号线、四号线、上海轨道交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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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线、二号线、广东清远磁悬浮项目等多条城市、城际轨道交通线路成功运行;此外公司产品还应用于无锡大剧院、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无锡万达文化旅游城等多个重大民用或商用综合项目。

3、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情况为:

项目2021年3月31日/2020年第一季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资产总额(元)228,819,974.16252,689,987.28192,709,839.34143,207,630.91
股东权益合计(元)112,467,562.25106,311,487.7882,544,624.3863,499,549.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112,467,562.25106,311,487.7882,544,624.3863,499,549.8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0.85%57.93%57.17%55.66%
营业收入(元)35,432,759.44167,588,612.41165,081,772.1587,050,876.02
毛利率(%)31.79%34.36%31.09%33.49%
净利润(元)5,434,959.0323,486,863.4019,077,672.007,628,480.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5,434,959.0323,486,863.4019,077,672.007,628,480.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6,033,433.2023,247,062.5818,990,291.867,489,330.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6,033,433.2023,247,062.5818,990,291.867,489,330.5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98%25.49%26.13%12.7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5.53%25.23%26.01%12.5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00.440.380.15
稀释每股收益0.100.440.3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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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3,344,319.77-26,290,973.562,796,173.74-8,592.39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90%6.48%5.44%7.49%

(二)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发行数量不超过15,000,0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17,250,000股(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数量不得超过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规模的15%(即不超过2,250,000股)。
定价方式本次发行通过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取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选择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是否符合精选层股票条件的说明

(一)依据《公司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情况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经股东大会决议确定为不低于5.00元/股,且不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核查情况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1)发行人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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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3人。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及访谈,发行人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存在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并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营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公司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管理、利润分配、承诺管理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并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修订了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

(3)公司建立健全了管理、研发、生产、销售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及发行人自设立股份公司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行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第一季度的财务报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中兴华审字〔2019〕第020429号的《审计报告》、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中天运〔2020〕审字第90092号的《审计报告》、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编号为苏亚锡审〔2021〕115号和苏亚锡审〔2021〕147号的《审计报告》、苏亚锡专审〔2021〕10号、苏亚锡专审〔2021〕22号、苏亚锡专审〔2021〕44号的《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第一季度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62.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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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77万元、2,348.69万元和543.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48.93万元、1,899.03万元、2,324.71万元和603.34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编号为中兴华审字〔2019〕第020429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编号为中天运〔2020〕审字第90092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0年度及2021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分别出具了编号为苏亚锡审〔2021〕115号和苏亚锡审〔2021〕147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及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依据《公众公司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

根据《公众公司办法》、《分层管理办法》及《精选层挂牌规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东北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有关在股转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现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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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挂牌时的相关文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等文件,发行人系于2016年4月26日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系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1)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体情况参见本挂牌推荐书之“二、

(二)、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第一季度的财务报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中兴华审字〔2019〕第020429号的《审计报告》、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中天运〔2020〕审字第90092号的《审计报告》、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编号为苏亚锡审〔2021〕115号和苏亚锡申〔2021〕147的《审计报告》、苏亚锡专审〔2021〕10号、苏亚锡专审〔2021〕22号、苏亚锡专审〔2021〕44号的《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第一季度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62.85万元、1,907.77万元、2,348.69万元和543.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48.93万元、1,899.03万元、2,324.71万元和603.34万元。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3)依法规范经营,最近三年一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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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及声明,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声明、调查表,及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经营,最近三年一期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精选层挂牌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在股转系统挂牌,并于2021年6月进入创新层挂牌,公司在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且为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精选层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股票交易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情况,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中天运〔2020〕审字第90092号的《审计报告》、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苏亚锡审〔2021〕115号的《审计报告》、苏亚锡专审〔2021〕10号、苏亚锡专审〔2021〕22号、苏亚锡专审〔2021〕44号的《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及2020年度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899.03万元和2,324.71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6.01%和25.2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发行人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3、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亚锡审〔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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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号《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为11,246.76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文件,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数量预计不少于100万股且不超过1,5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1,725万股(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发行人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5、截至本挂牌推荐书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5,5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1,500万股股份,(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1,725万股股份(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不超过7,0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7,225万股(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6、截至本挂牌推荐书签署日,公众股东持股3,512,655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6.39%。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股份(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1,725万股股份(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若本次发行股数为1,500万股,且全部为公众股东,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为26.45%,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200人,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7、本次公开发行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8、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文件以及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等,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如下情形: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一期内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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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情形。

(3)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

① 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② 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③ 未按照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根据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具的声明及无违法违规证明,同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网,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定期报告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4)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履行职责,公司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进入精选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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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并据此出具本挂牌推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本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本保荐机构保证挂牌推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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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本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持续督导期间工作安排

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事项和计划如下:

事项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股转公司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通过《保荐协议》约定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事项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其他文件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转换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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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相关规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情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力、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认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股转公司及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股转公司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保证在持续督导期间按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同时,发行人按规定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向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在披露或报送之前两天内以电汇、传真通知保荐机构或派人将资料送达至保荐机构。临时报告应在披露或报送之前一天内将相关资料送达保荐机构
(四)其他安排

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曹君锋、张兴云
联系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联系电话010-68573828
传真010-68573837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作为亿能电力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分层管理办法》、《精选层挂牌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审慎核查后,认为:亿能电力满足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条件,通过本次发行

3-3-14

募集资金的运用,能够提高核心竞争力。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亿能电力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3-3-15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推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保荐业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周菲菲曹君锋

曹君锋张兴云

柴育文王爱宾

王爱宾梁化军

梁化军

李福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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