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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74 股票简称:阳光电源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SUNGROW POWER SUPPLY CO.,LTD.(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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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曹仁贤 张许成 郑桂标
赵为 刘振 李宝山
顾光 李明发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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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
陶高周 何为 李晓梅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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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曹仁贤 赵为 郑桂标
顾亦磊 张友权 陈志强
吴家貌 程程 解小勇
邓德军 李国俊 李顺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彭超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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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阳光电源、发行人、公司 | 指 |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 指 |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指 | 阳光电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实施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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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1、2021年2月2日,发行人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2021年6月15日,发行人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3、2021年8月4日,发行人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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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1年6月23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1年8月1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9月23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230Z0206号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9月23日止,中金公司共收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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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对象汇入中金公司为阳光电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3,637,585,152.00元。2021年9月24日,中金公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9月24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230Z0207号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9月24日止,阳光电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28,418,634股,发行价格为128.0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37,585,152.00元(大写:叁拾陆亿叁仟柒佰伍拾捌万伍仟壹佰伍拾贰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439,021.6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23,146,130.36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28,418,634.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3,594,727,496.36元。
(五)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2021年8月31日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31,439,802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需求总量/发行底价,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8,418,634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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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未低于本次《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即低于22,007,862股),不存在发行失败的情况。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9月13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115.70元/股。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128.00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110.63%。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根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2021年8月31日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637,585,200.00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637,585,152.00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4,439,021.6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23,146,130.36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128.00元/股,发行股数为28,418,63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637,585,152.0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8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 (月) |
1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景泰丰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37,500 | 120,000,000.0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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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 (月) |
2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3号私募基金 | 937,500 | 120,000,000.00 | 6 |
3 |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 937,500 | 120,000,000.00 | 6 |
4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1,171,875 | 150,000,000.00 | 6 |
5 |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蓝筹精选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1,562,500 | 200,000,000.00 | 6 |
6 |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1,171,875 | 150,000,000.00 | 6 |
7 | Goldman Sachs & Co. LLC | 1,234,375 | 158,000,000.00 | 6 |
8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937,500 | 120,000,000.00 | 6 |
9 | UBS AG | 6,738,948 | 862,585,344.00 | 6 |
10 | J.P.Morgan Securities PLC | 1,054,687 | 134,999,936.00 | 6 |
11 | 高进华 | 1,171,875 | 150,000,000.00 | 6 |
12 | 北京信弘天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信弘星弘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37,500 | 120,000,000.00 | 6 |
13 | W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 1,562,500 | 200,000,000.00 | 6 |
14 | 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976,562 | 124,999,936.00 | 6 |
15 |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53,125 | 250,000,000.00 | 6 |
16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60,937 | 122,999,936.00 | 6 |
17 | 钟革 | 1,875,000 | 240,000,000.00 | 6 |
1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96,875 | 294,000,000.00 | 6 |
合计 | 28,418,634 | 3,637,585,152.00 |
(六)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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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2021年8月31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时确定的《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147名,其中包括了3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80名投资者以及截止2021年8月31日前20大股东中无关联关系且非港股通的20名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对认购邀请书发送范围的要求,即符合: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二十名股东外,还应当包括符合《证券承销及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网下机构投资者:
(一)不少于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 10 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 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2021年9月10日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除上述投资者外,2021年8月31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2021年9月15日(T日)9:00,另有26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愿,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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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 | 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 | 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4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5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6 | Barclays Bank PLC |
7 | 加拿大鲍尔公司 |
8 | 安联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
9 | 共青城军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 |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
11 | 深圳前海博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2 | 天健易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3 | 深圳市达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 | 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5 | 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6 | 青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7 | 五矿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
18 | 深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9 | 南昌工业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 | 深圳瑞智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1 | 浙江三花绿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2 | 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3 | 上海正心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4 | 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 | 张华锋 |
26 | 邹瀚枢 |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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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申购保证金情况
2021年9月15日(T日)上午9:00-12:00,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接收到31名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相关材料。
经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31名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相关材料均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本次参与申购报价的19名投资者按照规定均无须缴纳保证金,其余12名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保证金。所有认购对象的申购均为有效申购。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累计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为有效报价 |
1 |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3.28 | 12,000.00 | 不适用 | 是 |
2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景泰丰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0.00 | 12,000.00 | 是 | 是 |
3 | 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 125.00 | 20,000.00 | 不适用 | 是 |
120.00 | 25,000.00 | ||||
116.00 | 30,000.00 | ||||
4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3号私募基金 | 130.00 | 12,000.00 | 是 | 是 |
5 |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 128.52 | 12,000.00 | 不适用 | 是 |
124.46 | 24,000.00 | ||||
6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1.00 | 37,000.00 | 不适用 | 是 |
115.80 | 48,200.00 | ||||
7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132.13 | 15,000.00 | 不适用 | 是 |
8 |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 | 115.70 | 12,000.00 | 是 | 是 |
9 |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蓝筹精选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128.52 | 20,000.00 | 是 | 是 |
10 |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 | 135.29 | 15,000.00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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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累计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为有效报价 |
司 | |||||
11 |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122.88 | 20,000.00 | 是 | 是 |
115.70 | 30,000.00 | ||||
12 | Goldman Sachs & Co. LLC | 138.00 | 15,800.00 | 不适用 | 是 |
128.00 | 33,800.00 | ||||
125.80 | 93,800.00 | ||||
13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128.50 | 12,000.00 | 不适用 | 是 |
14 | UBS AG | 137.00 | 19,200.00 | 不适用 | 是 |
128.00 | 88,400.00 | ||||
121.00 | 102,900.00 | ||||
15 | Barclays Bank PLC | 127.93 | 12,000.00 | 不适用 | 是 |
125.15 | 21,000.00 | ||||
16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21.00 | 37,600.00 | 不适用 | 是 |
117.00 | 44,300.00 | ||||
116.00 | 45,900.00 | ||||
17 | J.P.Morgan Securities PLC | 137.11 | 13,500.00 | 不适用 | 是 |
124.50 | 16,000.00 | ||||
18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9.15 | 38,400.00 | 不适用 | 是 |
117.03 | 148,500.00 | ||||
19 | 高进华 | 140.80 | 15,000.00 | 是 | 是 |
20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7.44 | 12,000.00 | 是 | 是 |
21 | 北京信弘天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信弘星弘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1.60 | 12,000.00 | 是 | 是 |
130.16 | 12,000.00 | ||||
127.27 | 12,000.00 | ||||
22 | 加拿大鲍尔公司 | 120.00 | 12,000.00 | 不适用 | 是 |
23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7.17 | 12,000.00 | 不适用 | 是 |
124.47 | 15,700.00 | ||||
121.76 | 27,600.00 | ||||
24 | W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 131.23 | 20,000.00 | 不适用 | 是 |
124.47 | 30,000.00 | ||||
25 | 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133.00 | 12,500.00 | 不适用 | 是 |
122.00 | 16,500.00 | ||||
26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18.00 | 29,000.00 | 不适用 | 是 |
27 |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9.33 | 25,000.00 | 是 | 是 |
28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8.52 | 12,300.00 | 不适用 | 是 |
126.10 | 20,800.00 | ||||
125.10 | 28,200.00 | ||||
2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3.33 | 36,000.00 | 是 | 是 |
30 | 钟革 | 135.29 | 24,000.00 | 是 | 是 |
3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6.00 | 12,400.00 | 不适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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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累计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为有效报价 |
132.45 | 17,400.00 | ||||
128.59 | 29,400.00 |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景林景泰丰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939号3幢129室 |
法定代表人 | 高云程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4,583.3300万元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598121869E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景林丰收3号私募基金)
名称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939号3幢129室 |
法定代表人 | 高云程 |
注册资本 | 4,583.33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598121869E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名称 |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住所 | 香港皇后大道99号中环中心5808-5812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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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88亿港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RQF2011HKS004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4、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名称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企业性质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住所 | State of New York,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法定代表人 | Charles Chiang 江明叡 |
注册资本 | 1,785,000,000美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QF2003NAB009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5、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蓝筹精选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名称 |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楼10层1001-63 |
法定代表人 | 何肖锋 |
注册资本 | 6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57693819XU |
经营范围 |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6、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 |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住所 |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孵化器管理中心二环西路220号云南软件园(高新区产业研发基地)基地B座第5楼524-4-2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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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湘 |
注册资本 | 569,264.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00072479647Y |
经营范围 | 利用符合监管要求的资金开展股权、债权投资及管理;受托非金融类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电子商务技术咨询;供应链管理;网站建设;供应链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供应链数据处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综合服务;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7、Goldman Sachs & Co. LLC
名称 | Goldman Sachs & Co. LLC |
企业性质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住所 | 美国纽约州 |
法定代表人 | Tanweer Kabir |
注册资本 | 9,893,000,000美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QF2003NAS005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8、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名称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住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中1号 |
法定代表人 | 陈绍宗 |
注册资本 | 116,103百万港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QF2003ASB007 |
经营范围 | 经营外资股业务、境内证券投资。 |
9、UBS AG
名称 | UBS AG |
企业性质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住所 | 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Basel, Switzerland |
法定代表人 | 房东明 |
注册资本 | 385,840,847瑞士法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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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QF2003EUS001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10、J.P.Morgan Securities PLC
名称 | J.P.Morgan Securities PLC |
企业性质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住所 | 英国伦敦金丝雀码头银行街25号,E14 5JP |
法定代表人 | CHARLES CHIANG |
注册资本 | 17,546,050,000美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QF2016EUS309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11、高进华
姓名 | 高进华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10110************ |
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 |
12、北京信弘天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信弘星弘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 | 北京信弘天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F座266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信弘天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章毅为代表)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7055633147X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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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W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名称 | W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
企业性质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住所 | Suite 607-08, New World Tower 1, 16-18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
法定代表人 | 王通书 |
注册资本 | 1,100,000港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RQF2020HKF246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14、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名称 | 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住所 | 1502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er, 1 Austin Road West, Kowloon, Hongkong |
法定代表人 | 李刚 |
注册资本 | 195,120,100港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RQF2014HKF054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15、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 |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历城金融大厦5楼51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西藏瑞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明明) |
注册资本 | 29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12MA3U7G7U12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1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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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法定代表人 | 夏理芬 |
注册资本 | 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7、钟革
姓名 | 钟革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210102*********** |
住所 | 沈阳市和平区***** |
1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6186P |
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止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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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Goldman Sachs & Co. LLC、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UBS AG和J.P.Morgan Securities PLC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WT Asset ManagementLimited、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属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蓝筹精选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为保险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和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高进华和钟革作为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均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等产品参与认购。经核查,其参与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按照有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景林景泰丰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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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3号私募基金,北京信弘天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的信弘星弘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景泰丰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2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3号私募基金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3 |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4 | JP 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5 |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家资产-工商银行-大家资产-蓝筹精选5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6 |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 | 是 |
7 | Goldman Sachs & Co. LLC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8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9 | UBS AG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0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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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1 | 高进华 | 专业投资者II | 是 |
12 | 北京信弘天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信弘星弘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3 | W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4 | 润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5 |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投资者 | 是 |
16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17 | 钟革 | 专业投资者II | 是 |
1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I | 是 |
经核查,上述18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及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承销商及相关人员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认购人参与本次认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认购对象非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属于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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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如军保荐代表人:刘成立、李吉喆项目协办人:杨力康项目组成员:王吉祥、张瑞阳、陈希锴联系电话:010-65051166传真:010-65051156
(二)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电话:010-60836857传真:010-60836960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负责人:韩炯经办律师:黄艳、夏慧君联系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经办注册会计师:宛云龙、蒋伟、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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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6001391传真:010-66001392
(五)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经办注册会计师:宛云龙、蒋伟、姚娜联系电话:010-66001391传真:010-660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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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期首日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曹仁贤 | 境内自然人 | 451,008,000 | 30.96% |
2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142,290,382 | 9.77% |
3 | 泸州汇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54,866,201 | 3.77%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8,643,382 | 1.28% |
5 |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六组合 | 其他 | 15,346,924 | 1.05% |
6 | 麒麟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12,007,305 | 0.82% |
7 | 郑桂标 | 境内自然人 | 11,976,360 | 0.82%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双擎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8,653,669 | 0.59% |
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兴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8,311,740 | 0.57%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8,132,585 | 0.56% |
总计 | 731,236,548 | 50.19%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以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股东名册在册股东为基础,考虑本次发行情况,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曹仁贤 | 境内自然人 | 451,008,000 | 3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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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2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142,290,382 | 9.58% |
3 | 泸州汇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54,866,201 | 3.69%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8,643,382 | 1.26% |
5 |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六组合 | 其他 | 15,346,924 | 1.03% |
6 | 麒麟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12,007,305 | 0.81% |
7 | 郑桂标 | 境内自然人 | 11,976,360 | 0.81%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双擎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8,653,669 | 0.58% |
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兴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8,311,740 | 0.56%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8,132,585 | 0.55% |
总计 | 731,236,548 | 49.23%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8,418,63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曹仁贤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1-3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100GW新能源发电装备制造基地项目、研发创新中心扩建项目、全球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结构及未来业务发展战略相适应。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扩大公司收入规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1-33
第三节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9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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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
1-35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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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沈如军 |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成立 | 李吉喆 |
项目协办人签名:
杨力康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7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8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签名:
黄艳 | 夏慧君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韩炯 |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1-39
审计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
宛云龙 | 蒋伟 | 姚娜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肖厚发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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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
宛云龙 | 蒋伟 | 姚娜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肖厚发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1-41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7、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发行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
电话号码:0551-65325617 传真号码:0551-65327800
联系人:康茂磊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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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