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8-02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近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及时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及时雨”)收到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1)卢民2商初字第254号《受理案件
  通知书》。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及时雨诉公司前高级管理人员梅山、王之杰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梅山在担任上海及时雨法定代表人期间,代表上海及时雨与不具备履行能力的上海佛莱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超越权限,违反公司规定进行付款,给上海及时雨造成了人民币520,000元的损失。
  被告梅山在担任上海及时雨法定代表人期间,代表上海及时雨与上海怀宏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价格畸高,严重不符合正常商业原则的《项目合同书》,超越权限,违反公司规定进行付款,给上海及时雨造成了人民币3,130,530元的损失。
  据被告梅山称,其上述行为均受被告王之杰指令(被告王之杰案发期间为本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王之杰与被告梅山等人还于案发前不久签署了《联盟协议》,约定一致行动。
  本公司认为:王之杰、梅山在担任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高管期间,恶意串通,违反公司规定,严重损害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合法权益,上海及时雨特依法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要求梅山、王之杰赔偿上海及时雨损失人民币3,650,530元;
  2、梅山、王之杰就前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要求梅山、王之杰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判决或裁定情况
  在答辩期内,被告王之杰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之一梅山的户籍地在上海市卢湾区,系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遂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王之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王之杰对该民事裁定不服,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