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一年八月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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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2021年1月28日出具的《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194),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试验场”、“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会计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就审核问询函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相同。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问询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答复 | 宋体 |
更新2021年半年报数据对回复内容的修改、补充 | 楷体、加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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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2
问题1. .......................................................................................................................... 3
问题2. ........................................................................................................................ 26
问题3. ........................................................................................................................ 40
问题4. ........................................................................................................................ 53
问题5. ........................................................................................................................ 67
问题6. ........................................................................................................................ 80
问题7. ...................................................................................................................... 126
问题8. ...................................................................................................................... 143
问题9. ...................................................................................................................... 146
问题10. .................................................................................................................... 151
问题11. .................................................................................................................... 169
问题12. .................................................................................................................... 173
问题13. .................................................................................................................... 212
问题14. .................................................................................................................... 240
问题15. .................................................................................................................... 302
问题16. .................................................................................................................... 339
问题17. .................................................................................................................... 349
问题18. .................................................................................................................... 373
问题19. .................................................................................................................... 390
问题20. .................................................................................................................... 397
问题21. .................................................................................................................... 400
问题22. .................................................................................................................... 425
问题23. .................................................................................................................... 435
问题24. .................................................................................................................... 440
问题25. ....................................................................................................................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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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关于主营业务和竞争力。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整车强化腐蚀耐久检测及轮胎检测;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专业化场地道路设施共有联络路、直线性能路等10条;
(3)汽车试验场按照其投资主体和服务对象可分为专用汽车试验场和第三方汽车试验场。2018年底出台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提出“系族化”“集团化”管理概念,部分检测认证项目允许选取代表车型进行产品检验,大型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将可以利用自身试验室及试验场地资源进行“自我检验”;
(4)除中汽试验场外,目前国内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主要汽车试验场有24家;
(5)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技术发展速度加快,新业态产品的研发试验需求不断增加;
(6)截至2020年11月30日,A股共有139家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剔除9家ST企业后,其他130家上市公司2020年上半年营业总收入、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研发支出相比2019年上半年同比分别下降7.42%、22.32%以及
3.46%。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衡量汽车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质量的主要指标,发行人在相关指标上的竞争优劣势,可比公司和竞争对手在相关指标上的情况;
(2)结合与竞争对手在专业化场地道路设施数量、技术水平、可替代性、市场占有率的比较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在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
(3)补充披露专用汽车试验场和第三方汽车试验场主要异同和相互关系,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相对于专用汽车试验场的优劣势,是否存在专用汽车试验场替代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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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合试验场的服务半径等情况,补充披露公司业务市场空间和服务区域是否存在局限;
(5)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有自建试验场的计划以及相关计划的进展,发行人主要客户未来能否保持稳定,针对客户可能流失的应对措施以及开发新客户的渠道及计划。
(6)结合汽车制造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研发支出下降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受行业影响情况和应对措施;
(7)补充披露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对汽车试验场的需求有何异同,发行人对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需求的已有应对措施和未来计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衡量汽车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质量的主要指标,发行人在相关指标上的竞争优劣势,可比公司和竞争对手在相关指标上的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情况”之“(二)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汽车试验场的主要技术指标情况及发行人、竞争对手的技术指标对比情况
汽车试验场技术服务质量的核心是为客户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综合能力,其主要指标包括试验场地的道路设施总长度、总安全容量、总占地面积以及包括高速环道、直线性能路、动态广场、综合耐久路等各类型试验场地道路设施的种类、数量和相关场地道路设施的具体功能指标。
2021年1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国内主要汽车试验场运营情况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涵盖了国内11家主要汽车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以下简称“交通部试验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汽车试验场(以下简称“总装备部试验场”)、襄樊汽车试验场、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中国汽研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基地(以下简称“中国汽研试验基地”)、中亚轮胎试验场、重庆机动车强检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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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河南凯瑞汽车试验场、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广德基地(以下简称“广德基地”,此广德基地的投资主体和运营方为上海检测中心)以及中汽试验场。其中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中国汽研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基地为可比上市公司中国汽研投资或运营管理的汽车试验场地。根据《调研报告》,国内11家主要的汽车试验场的相关技术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1)试验道路总长度
试验道路总里程可以反映出试验场内各类型道路设施的总体长度及容量,是试验场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体现。11家主要的汽车试验场中,中汽试验场以60km的试验道路总长度排名第二;襄樊汽车试验场以100km的试验道路总长度排名第一;中国汽研试验基地以54.9km的试验道路总长度排名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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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安全容量
安全容量是指汽车试验场同一时间可以允许入场开展试验的车辆上限值。汽车试验场的安全容量同其道路设施的种类密切相关,也与各汽车试验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安全容量的大小,反映出汽车试验场在安全管理、高效运营方面的能力,也最终体现为影响汽车试验场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因素。11家主要的汽车试验场中,中汽试验场总安全容量为142辆车,排名第五;襄樊汽车试验场的总安全容量为230辆车,排名第一;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的总安全容量为205辆车,排名第二;中亚轮胎试验场的总安全容量为200辆车,排名第三。
(3)总占地面积
项目 | 交通部试验场 | 总装备部试验场 | 襄樊汽车试验场 | 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 | 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 | 中国汽研试验基地 |
总占地面积 (亩) | 3,700 | 10,000 | 5,680 | 1,200 | 3,362 | 940 |
项目 | 中亚轮胎试验场 | 重庆机动车强检试验场 | 河南凯瑞汽车试验场 | 广德基地 | 中汽试验场 | - |
总占地面积 (亩) | 2,232 | 480 | 321 | 713 | 5,437 | - |
汽车试验场属于重投资型技术服务行业,占地面积越大,往往意味着可以布局更为综合的场地道路设施种类,拥有更高的安全容量及试验道路总长度。就总占地面积而言,在11家主要的汽车试验场中,中汽试验场排名第三,总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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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为5,437亩(包括自有建设用地及相应承包土地)。总装备部试验场的总占地面积约为10,000亩,排名第一;襄樊汽车试验场的总占地面积约为5,680亩,排名第二。
试验场的场地道路设施类型及其具体参数指标,决定了汽车试验场可以为客户构建的汽车场地试验环境和试验场景的丰富程度,是汽车试验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不同的场地道路设施的长度、车速等指标,对客户开展试验的效率及试验的范围构成影响,不同的特征路面的丰富程度影响客户可以达成的试验目标。
国内11家主要的汽车试验场拥有的试验道路种类的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1)高速环道
高速环道 | 交通部试验场 | 总装备部试验场 | 襄樊汽车试验场 | 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 | 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 | 中国汽研试验基地 | 中亚轮胎试验场 | 重庆机动车强检试验场 | 河南凯瑞汽车试验场 | 广德基地 | 中汽试验场 |
道路长度(km) | 5.5 | 4 | 5.2 | 6 | 5.4 | 无 | 5.3 | 无 | 无 | 无 | 7.8 |
车道数量(条) | 4 | 3 | 3 | 3 | 5 | 4 | 4 | ||||
最高车速(km/h) | 190 | 120 | 210 | 150 | 200 | 250 | 300 |
中汽试验场高速环道的长度为7.8km,长度排名第一,最高车速可达300km/h,排名第一。11家主要的汽车试验场中,多数试验场具备高速环道且长度在5km以上,而在具备高速环道的汽车试验场中,可进行车速200km/h及以上的试验场地有襄樊汽车试验场、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中亚轮胎试验场和中汽试验场。
(2)标准坡道
标准坡道 | 交通部试验场 | 总装备部试验场 | 襄樊汽车试验场 | 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 | 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 | 中国汽研试验基地 | 中亚轮胎试验场 | 重庆机动车强检试验场 | 河南凯瑞汽车试验场 | 广德基地 | 中汽试验场 |
坡道种类数量(种) | 8 | 4 | 7 | 5 | 7 | 5 | 9 | 4 | 3 | 3 | 10 |
低附坡道数量(条) | 2 | 1 | 无 | 无 | 1 | 无 | 3 | 无 | 无 | 无 | 6 |
11家主要的汽车试验场中,有一半以上的试验场并不具备低附坡道的试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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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资源。中汽试验场共有10种坡道,其中6种坡道带有低附着路面,在坡道种类数量及低附坡道数量方面均排名第一,中亚轮胎试验场和交通部试验场次之。
(3)强化耐久路
强化耐 久路 | 交通部试验场 | 总装备部试验场 | 襄樊汽车试验场 | 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 | 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 | 中国汽研试验基地 | 中亚轮胎试验场 | 重庆机动车强检试验场 | 河南凯瑞汽车试验场 | 广德基地 | 中汽试验场 |
道路长度(km) | 8.3 | 14 | 11.6 | 9 | 4.3 | 5.867 | 1.8 | 无 | 无 | 无 | 11.0 |
特征路面数量(种) | 15 | 17 | 42 | 30 | 40 | 31 | 15 | 60 |
11家主要的汽车试验场中,中汽试验场的强化耐久路总长度为11.0km,包含60余种特征路面,在强化耐久路道路长度方面排名第三,特征路面数量方面排名第一。
(4)舒适性能路
舒适性 能路 | 交通部试验场 | 总装备部试验场 | 襄樊汽车试验场 | 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 | 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 | 中国汽研试验基地 | 中亚轮胎试验场 | 重庆机动车强检试验场 | 河南凯瑞汽车试验场 | 广德基地 | 中汽试验场 |
测试区长度(km) | 8 | 2 | 25 | 无 | 0.4 | 0.43 | 17 | 无 | 无 | 无 | 1.2 |
特征路面数量(种) | 1 | 3 | 33 | 10 | 14 | 17 | 16 |
11家主要的汽车试验场中,中汽试验场的舒适性能路测试区长度为1.2km,排名第五;特征路面数量16种,排名第三。襄樊汽车试验场两项指标排名第一,其舒适性能路总长度为25km,包含33种特征路面。
(5)直线制动路
直线制 动路 | 交通部试验场 | 总装备部试验场 | 襄樊汽车试验场 | 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 | 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 | 中国汽研试验基地 | 中亚轮胎试验场 | 重庆机动车强检试验场 | 河南凯瑞汽车试验场 | 广德基地 | 中汽试验场 |
特征路面数量(条) | 1 | 3 | 4 | 1 | 6 | 1 | 8 | 1 | 1 | 1 | 5 |
加速段长度(km) | 0.8 | 1 | 1 | 1 | 1 | 1.3 | 0.8 | 1.4 | 1.7 | 0.8 | 0.92 |
11家主要汽车试验场的直线制动路加速段长度均在1km左右,中汽试验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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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制动路加速段长度为0.92km,包含5种特征路面,在直线制动路特征路面数量方面排名第三。中亚轮胎试验场、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中汽试验场、襄樊汽车试验场和总装备部试验场的特征路面数量较多,类型相对较为丰富。
(6)直线性能路
直线性 能路 | 交通部试验场 | 总装备部试验场 | 襄樊汽车试验场 | 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 | 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 | 中国汽研试验基地 | 中亚轮胎试验场 | 重庆机动车强检试验场 | 河南凯瑞汽车试验场 | 广德基地 | 中汽试验场 |
直线段长度(km) | 2.3 | 1.56 | 1.6 | 1.7 | 2 | 2.7 | 无 | 2 | 2.37 | 2 | 2.5 |
掉头出弯安全车速(km/h) | 50 | 60 | 74 | 30 | 60 | 40 | 40 | 60 | 50 | 60 |
中汽试验场直线性能路的直线段长度为2.5km,掉头出弯安全车速为60km/h,直线段长度排名第二,掉头出弯安全车速排名并列第二。11家主要汽车试验场中,多数试验场直线性能路的直线段长度在2km及以上,掉头出弯安全车速在50km/h及以上。综合比较,中汽试验场、河南凯瑞汽车试验场的直线性能路场地资源优势较为明显。
(7)动态广场
动态广场 | 交通部试验场 | 总装备部试验场 | 襄樊汽车试验场 | 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 | 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 | 中国汽研试验基地 | 中亚轮胎试验场 | 重庆机动车强检试验场 | 河南凯瑞汽车试验场 | 广德基地 | 中汽试验场 |
广场入口数量(个) | 2 | 1 | 2 | 1 | 1 | 1 | 2 | 3 | 1 | 2 | 3 |
加速段长(km) | 0.8 | 0.8 | 1.4 | 0.8 | 0.8 | 1.7 | 0.8 | 1.6 | 0.4 | 0.38 | 0.90 |
加速段最宽(m) | 10 | 20 | 100 | 300 | 30 | 40 | 350 | 30 | 40 | 300 | 100 |
广场直径(m) | 300 | 240 | 300 | 300 | 300 | 300 | 300 | 300 | 300 | 300 | 300 |
中汽试验场动态广场的加速段长度为0.90km,加速段最宽为100m,广场直径为300m。11家主要汽车试验场中,绝大多数汽车试验场的动态广场直径可达到300m,但综合加速段长度及宽度进行比较,襄樊汽车试验场、中汽试验场较国内其他试验场略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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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综合耐久路
底盘调校路段 | 交通部试验场 | 总装备部试验场 | 襄樊汽车试验场 | 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 | 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 | 中国汽研试验基地 | 中亚轮胎试验场 | 重庆机动车强检试验场 | 河南凯瑞汽车试验场 | 广德基地 | 中汽试验场 |
道路长度(km) | 2.6 | 无 | 无 | 无 | 4.28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9.3 |
特征路面种类(种) | 1 | 10 | 25 | ||||||||
最高车速(km/h) | 120 | 120 | 120 |
11家主要的汽车试验场中,仅中汽试验场、交通部试验场和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3家具备底盘调校路段。中汽试验场综合耐久路拥有底盘调校路段,综合耐久路的道路长度为9.3km,具有特征路面25种,最高车速为120km/h,三项指标均排名第一。
(9)干/湿操控路
干/湿操控路 | 交通部试验场 | 总装备部试验场 | 襄樊汽车试验场 | 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 | 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 | 中国汽研试验基地 | 中亚轮胎试验场 | 重庆机动车强检试验场 | 河南凯瑞汽车试验场 | 广德基地 | 中汽试验场 |
干操控路长度(km) | 2.65 | 无 | 1.7 | 无 | 2 | 无 | 2.9 | 无 | 无 | 无 | 2.15 |
湿操控路长度(km) | 无 | 1.6 | 无 | 2.2 | 0.11 | 无 |
中汽试验场干操控路的长度为2.15km,排名第三。目前中汽试验场的湿操控路仍处于设计在建状态,道路计划总长度为2km。11家主要的汽车试验场在干/湿操控路方面布局不一,差异性较大。
除上述场地道路设施之外,汽车试验场的试验配套服务能力,也对其市场竞争力形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开展汽车场地试验过程中,试验主体存在能源需求、配套维修、劳务需求及餐饮住宿等相关需求。因此,试验配套服务能力也是汽车试验场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体现因素。
国内11家主要的汽车试验场试验配套服务情况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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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场名称 | 车间数量 | 住宿服务 (客房数量) | 5G信号 | 其它特色配套设施及服务 |
交通部试验场 | 26间 | 64间 | 否 | 配套餐饮、会务服务 |
总装备部试验场 | 20间 | 50间 | 否 | - |
襄樊汽车试验场 | 33间 | 100间 | 是 | 加油站、加氢站、充电桩、保密车间、独立办公室 |
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 | 43间 | 否 | 否 | - |
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 | 20间 | 134间 | 是 | 公共维修车间、充电桩、保密车间、独立办公室 |
中国汽研试验基地 | 27间 | 否 | 是 | 充电桩 |
中亚轮胎试验场 | 71间 | 否 | 否 | 加油站、加气站、充电桩,在规划加氢站 |
重庆机动车强检 试验场 | 8间 | 否 | 是 | 充电设施 |
河南凯瑞汽车试验场 | 3间 | 24间 | 否 | 充电桩 |
广德基地 | 否 | 否 | 否 | 充电桩 |
中汽试验场 | 51间 | 227间 | 是 | 设备及车间租赁、技工服务、动力能源服务、仓储物流服务、驾驶服务、住宿餐饮服务 |
中汽试验场在主要汽车试验场中的配套服务车间数量排名第二。同时,中汽试验场还为在试验场地内开展业务的客户提供住宿及餐饮服务,在配套餐饮住宿方面的服务能力排名第一。”
(二)结合与竞争对手在专业化场地道路设施数量、技术水平、可替代性、市场占有率的比较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在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情况”之“(一)发行人的行业地位”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从场地道路设施的数量和技术水平来看,公司是国内总占地面积较大、总试验道路里程较长、总安全容量较高的大型综合类汽车试验场,除湿圆环、湿操控道路在建之外,公司已经建成国内主流汽车试验场均涉及的各类型场地道路设施,相关场地道路设施的里程、车速、特征路面种类等技术指标均在行业排名前列。同时,公司的配套设施丰富,功能齐全,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
从可替代性方面来看,由于公司投资规模较大、设计方案先进、建设标准较高,公司的试验道路设施较新,能够满足目前我国大部分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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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轮胎企业以及其他汽车相关新兴技术企业在试验场环境下的法规认证试验、研发试验等业务需求,公司目前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能力在国内具有领先性。同时公司长期跟踪汽车行业发展趋势,深入研究汽车试验技术需求变化情况,推动现有试验场地的智能网联化及建设专用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以适应未来行业技术变革。总体来看,公司技术水平先进,综合服务能力较强,被行业内其他汽车试验场全面替代的风险较小。
从市场占有率方面来看,公司地理位置优越,所处长三角地区聚集了上汽集团、吉利集团、蔚来控股、佳通轮胎、大陆集团等在内的主要汽车生产厂商,国内主要整车生产企业、检测机构、轮胎企业及底盘部件企业均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由于汽车试验场行业尚无独立上市公司,完整的经营数据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依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的《关于国内主要汽车试验场运营情况的调研报告》,交通部试验场、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襄樊汽车试验场和中汽试验场四家披露了试验场业务收入的国内主要试验场的收入对比情况如下:
试验场名称 | 收入金额(万元) | ||
年份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交通部试验场 | 9,610 | 8,725 | 8,280 |
重庆西部汽车试验场 | 6,000 | 5,000 | 4,000 |
襄樊汽车试验场 | 9,500 | 8,900 | 8,500 |
中汽试验场 | 35,928 | 33,544 | 21,183 |
数据来源:《关于国内主要汽车试验场运营情况的调研报告》
从上述四家国内主要试验场相关数据来看,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中汽试验场在上述4家汽车试验场中的相对市场份额占比分别为50.48%、59.72%和
58.86%,体现出中汽试验场相对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水平。
总体来看,公司专业化场地道路设施类型丰富、技术水平先进、可替代性风险较小,在主要的汽车试验场中相对市场占有率较高,是国内最主要的第三方综合性汽车试验场之一。”
(三)补充披露专用汽车试验场和第三方汽车试验场主要异同和相互关系,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相对于专用汽车试验场的优劣势,是否存在专用汽车试验场替代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所处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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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情况”之“(二)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4、专用汽车试验场与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的关系、优劣势对比及替代性风险情况专用汽车试验场是指大型汽车集团为其内部新产品研发、新车定型及产品质量控制进行试验验证而建设的汽车试验场,主要供汽车企业集团内部、下属企业和产品配套供应商使用。第三方汽车试验场是指面向全社会开放、并能够为各类型客户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汽车试验场。
(1)专用汽车试验场和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的共同点与差异性
无论是专用汽车试验场,还是第三方汽车试验场,其建设目标均是为了开展基于汽车试验场环境下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各汽车试验场在主要的基本建设模式、基本技术指标等方面符合行业常规特征。一般试验场内均能涵盖主要的、试验使用量比较大的场地道路类型,特别是为满足基本的法规认证准入试验需求,一般都会涵盖标准坡道、外部噪声路、直线制动路以及动态广场等法规认证项目试验所需的场地道路类型。
专用汽车试验场与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第一,二者差异体现在相关场地道路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上。第三方汽车试验场场地道路设施种类更多、性能指标更好,为客户提供更为丰富的试验环境及试验场景,满足客户各类型需求的综合服务能力更强。而专用汽车试验场的建设主体,出于投资成本效益的考虑,主要建设法规类强制性检验项目测试所需的试验道路和集团内部研发需求量较大的试验道路,如其对于某项试验道路或试验设施使用频次较少,则通常选择在试验场地类型齐全、试验设施完善、技术指标先进以及服务功能齐全的第三方汽车试验场开展所需试验。
第二,二者差异体现在试验场的使用主体上。专用汽车试验场的主要使用对象为汽车企业集团内部、下属企业和产品配套供应商。基于行业竞争中的保密性及安全性因素,以及专用汽车试验场一般容量较小,需要优先满足自身试验需求的特点,专用汽车试验场较少对外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同时,试验主体一般也不会选择到同业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专用汽车试验场开展研发试验。而第三方汽车试验场一般没有生产企业的投资背景,不涉及行业竞争,独立性较强,通过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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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措施,可以满足行业内大部分客户的试验需求,服务对象是全社会各类型具有试验需求的客户。第三,二者差异体现在试验场的服务水平上。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相比专用汽车试验场,除场地道路设施种类以及性能指标优势外,还包括试验场地综合服务能力方面的优势。第三方汽车试验场需要具备较高的场地管理服务水平,才能够吸引并服务更多的客户以及应对较大的业务运营量。同时,因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的场地道路设施种类更多,客户类型丰富,相比专用汽车试验场的管理要求更高、业务流程更复杂。专用汽车试验场作为汽车集团内部的试验场地,是企业内部的成本单位,一般不承担盈利目标,其独立运营的能力相对薄弱。
(2)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相比专用汽车试验场的优劣势及替代性风险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相比专用汽车试验场的优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场地道路设施优势
第三方汽车试验场通常在试验场地设计阶段即规划相对齐全的场地类型和更高的技术指标,以更全面地满足各类型客户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需求,兼容性更高。而专用汽车试验场主要侧重于满足集团内部的研发试验需求,在场地类型上通常不如第三方汽车试验场齐全,集团内部的车企在内部试验场地无法满足其试验需求或场地容量不足的情况下,仍需要寻求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的服务。以我国最主要的汽车集团之一一汽集团为例,目前一汽集团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主要汽车试验场有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一汽—大众汽车试验场和农安汽车试验场,但一汽集团仍选择在包括中汽试验场在内的其他第三方汽车试验场开展试验。
②技术水平及服务水平优势
第三方汽车试验场在道路建设前期,需要与各类型客户以及同行业的先进试验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客户的具体试验需求,对行业和市场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在建设过程中,建设主体会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对道路建设进行调整。而专用汽车试验场在设施道路建设时,出于经济效益方面的考虑,主要专注于集团内部车辆研发的实际需求。因此,第三方汽车试验场通常前瞻性建设能力较强、技术水平更高,综合服务能力更优。同时,鉴于第三方汽车试验场需要面对更多类型的客户,满足更为多样化的试验需求,因此在综合服务、场地管理、应急响应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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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累的服务经验更多,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及时的响应和更高效的服务。
③第三方属性优势
因汽车试验场占地面积较大、道路设施的设计施工标准较高且配套设施较多,属于重投资的资金密集型技术服务业,投资规模均在数亿元以上,因此除少数资金实力雄厚、业务规模较大的汽车企业集团之外,一般汽车企业从经济效益出发,不会选择自建内部专用汽车试验场。而汽车企业出于保密性、安全性等因素考虑,一般只会选择在第三方汽车试验场进行试验。因此,基于其独立的第三方属性,第三方汽车试验场较专用试验场在吸引客户方面更具优势。
同时,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相比专用汽车试验场也存在一些劣势,主要是:
专用汽车试验场一般具有汽车整车、零部件或轮胎企业投资背景,因此一旦投入使用,具有较为稳定的客户基础,建设主体会优先考虑使用内部的专用汽车试验场开展试验,进而对第三方汽车试验场业务需求造成一定影响。
同时专用汽车试验场借助其股东整车、零部件或轮胎研发的技术背景,能够较为便捷地获取行业技术发展信息,在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研究、规划及开发过程中可能形成相对的技术优势,特别是对没有较强的技术积累、市场研究和持续研发能力的第三方试验场形成挑战。
此外,部分大型综合性专用汽车试验场,通过淡化其第三方特征,委托专业化试验场运营服务机构运营等方式,向第三方试验场转型,进一步加剧了市场总体竞争态势。
总体来看,由于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的场地道路设施类型一般更为丰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较强、管理运营效率较高,相对于专用汽车试验场,总体市场竞争力较强。同时,作为重资产投入型技术服务行业,除部分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外,大部分汽车企业不具备投资建设专用汽车试验场的能力,目前阶段第三方汽车试验场与专用汽车试验场之间仍然是以互补性为主的竞争关系,全面替代性风险较小。同时随着部分专用汽车试验场对外开放、委托第三方主体运营管理等,二者之间的边界逐步淡化,未来市场竞争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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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合试验场的服务半径等情况,补充披露公司业务市场空间和服务区域是否存在局限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情况”之“(二)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5、试验场服务半径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公司所在的汽车试验场行业为汽车工业的伴生行业,公司的客户主要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以及轮胎企业。由于上市前新车尚未获取市场准入,一般通过拖车、集装箱车等方式运输至试验场地开展场地试验,因此运输距离成本成为客户选择汽车试验场的考虑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因素。在客户选择汽车试验场时,汽车试验场的综合技术指标、服务质量、运营资质、试验价格等因素对客户选择汽车试验场而言更为重要。
中汽试验场位于长三角地区的江苏省盐城市,地理位置优越,聚集了包括上汽集团、吉利集团、蔚来控股、佳通轮胎、大陆集团等在内的主要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厂商。此外,虽然公司销售收入按客户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分布划分主要源于华东地区和华北地区,但注册地位于吉林省的一汽集团和注册地位于广东省的广汽集团也均为公司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体现出公司较强的市场辐射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业务市场空间和服务区域不存在的明显局限性。”
(五)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有自建试验场的计划以及相关计划的进展,发行人主要客户未来能否保持稳定,针对客户可能流失的应对措施以及开发新客户的渠道及计划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情况”之“(二)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6、发行人主要客户自建试验场的相关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自建汽车试验场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主要汽车试验场 | 筹建/在建汽车试验场 |
1 | 江淮集团 | 安徽合肥江淮新港汽车试验场 | 无 |
2 | 北汽集团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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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客户名称 | 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主要汽车试验场 | 筹建/在建汽车试验场 |
3 | 大陆集团 | 无 | 无 |
4 | 佳通轮胎 | 无 | 无 |
5 | 奇瑞集团 | 无 | 无 |
6 | 蔚来控股 | 无 | 无 |
7 | 吉利集团 | 无 | 中交(上饶)汽车综合试验有限公司 |
8 | 一汽集团 | 农安汽车试验场、一汽—大众汽车试验场、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 | 华东(东营)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 |
9 | 中汽中心 | 中汽试验场 | 无 |
上述已建成及筹建、在建汽车试验场的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试验场名称 | 所在地 | 主要情况 |
1 | 安徽合肥江淮新港汽车试验场 | 安徽合肥 | 属于江淮集团,于2019年10月建成,占地面积720亩。该试验场能满足乘用车、轻型商用车和重型商用车的可靠性及专项性能测试,主要包括高速环道、耐久异响路、动态广场、ABS制动路、直线性能路面、外部噪音路、弯道制动路等多种功能区域。 |
2 | 中交(上饶)汽车综合试验有限公司 | 江西上饶 | 属于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云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正式开工,预计建设工期3年,占地面积6,165亩。该试验场的试验道路包括高速环道、动态广场、长直线性能路、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等。 |
3 | 农安汽车试验场 | 吉林长春 | 属于一汽集团,于2000年7月建成。该试验场包括高速跑道、强化坏路、山区公路、一般公路、越野路、标准坡道、圆形广场、标准车外噪声试验路等。 |
4 | 一汽—大众汽车试验场 | 吉林长春 | 属于一汽集团,于2019年8月建成,占地面积9,000亩。该试验场包括耐久强化试验区、气囊误作用试验区、动态广场、综合性能试验区、高速环道五大功能区。 |
5 | 海南热带汽车试验场 | 海南琼海 | 属于一汽集团,是我国建成最早的汽车试验场之一,占地面积1,200亩。该试验场能够开展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工作,整车类性能试验等。 |
6 | 华东(东营)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 | 山东东营 | 属于一汽集团和赛轮股份有限公司,预计于2023年初建成,占地面积600余万平方米(约9,000亩)。该试验场的试验设施包括智能网联测试区、综合性能测试区、试验室测试区等。 |
”有关发行人主要客户未来能否保持稳定、针对客户可能流失的应对措施以及开发新客户的渠道及计划的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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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客户稳定性、客户流失的应对措施以及开发新客户的渠道及计划
1、公司客户具备保持稳定性的条件
尽管存在部分客户自建试验场地,或其他建设主体新建试验场地与公司之间的竞争加剧等情况,但总体来看,未来一段时期内,公司客户具备保持稳定性的条件。
首先,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相对于客户自建试验场依然保持优势地位。中汽试验场的试验场地类型齐全、技术指标先进,试验环境处于国内一流水平,能够满足我国大部分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轮胎企业以及其他汽车相关新兴技术企业在试验场环境下的法规认证试验、研发试验等业务需求,而客户自建试验场一般建设规模较小,综合服务能力相对较弱,且单一试验场亦无法满足客户全部场地试验需求,自建试验场的客户对第三方试验场的需求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依然存在。
其次,相对于新建第三方汽车试验场而言,公司地理位置优越,服务经验丰富,与相关客户具备长期合作关系,公司凭借高效的场地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能够为客户提供安全放心的保密试验环境。基于公司场地设施先进性及技术服务先进性,获得了市场高度认可。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均与公司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客户均在2017年以前就和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因此双方合作关系具有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因此无论是面临客户自建试验场的情况,以及市场新建第三方汽车试验场的情况,公司均拥有相对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客户吸引力,具备维持客户稳定性的能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要客户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具备保持稳定性的条件。
2、公司客户流失的应对措施
公司坚持以客户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市场策略,通过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针对客户需求进行及时响应、定期走访沟通、定期召开大客户会、完善梯度优惠方案等方式维护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了解其不断更新的研发试验需求,同时紧跟行业发展动态,不断完善试验环境及配套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标准、一站式便捷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维护和提高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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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健全客户评级制度,科学识别关键客户。公司将从客户的历史合作情况、注册资本、回款情况、诉讼情况等多维度对客户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并且在实际业务开展环节对客户进行跟踪管理。通过循环滚动的客户信用评级,识别主要客户群体。
(2)建立客户梯度优惠方案,提升客户粘性。综合客户资质、信用登记、业务需求等维度制定梯度优惠方案,促使客户更倾向将业务集中在中汽试验场开展,提高客户粘性。
(3)客户双向交流,深度业务交流。制定客户年度业务拜访与邀约来访计划,保持中高层业务交流频次。从当前业务开展情况、后期业务开展计划、新业务推介、客户新试验需求等方面持续开展交流,确保良好持续的客户关系。
(4)开展客户满意度调研,持续改进内部管理。以安全保密高效的原则为前提,对到场开展具体业务的工程师进行满意度调研,聚焦客户反馈的问题,由公司相关部门落实并进行优化提升。
(5)布局智能网联测试领域,新业务推进新增长点。紧跟智能网联国家战略发展方向,进一步探索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汽车在开放道路进行测试的方案,打造包含智能网联半封闭测试区、全封闭测试区和开放道路测试区等三位一体的全景测试示范运行区。
3、新客户和新渠道拓展计划
针对可能面临的市场竞争加剧及客户流失风险,公司高度重视新客户和新渠道的拓展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将依托现有的销售网络体系,以成熟的市场客户资源为平台,以华东区域为核心,建立辐射全国的销售网络,扩大公司的市场规模。同时,进一步在新能源、智能网联技术方面加大研究力度,提升试验场对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技术的服务能力,同时加快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的建设,为公司拓展新客户、新渠道奠定基础。
我国正在加速新能源汽车方面的产业布局,目前主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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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试验场建设计划,公司将新能源汽车企业作为客户拓展重点,加强拜访交流,进一步深化合作内容。同时结合智能网联技术发展对汽车行业的深刻影响,公司也将打破汽车试验传统客户边界,加大为智能网联的设备供应商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积极布局建设智能网联环境下的汽车试验场。”
综上所述,发行人部分主要客户有自建试验场的计划,但发行人主要客户未来仍可保持稳定,发行人已针对客户可能流失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及开发新客户的渠道及计划。
(六)结合汽车制造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研发支出下降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受行业影响情况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之“2、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的影响”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2、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的影响
……
截至2021年6月30日,A股共有150家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150家上市公司2018年至2020年全年营业总收入、净利润以及研发支出合计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营业总收入 | 23,273.53 | 22,768.44 | 23,304.47 |
同比增长率 | 2.22% | -2.30% | 5.07% |
净利润 | 753.56 | 684.22 | 1,107.66 |
同比增长率 | 10.13% | -38.23% | -15.20% |
研发支出合计 | 878.96 | 855.37 | 839.41 |
同比增长率 | 2.76% | 1.90% | 34.03% |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A股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上述数据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
根据A股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2018年至2020年A股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5.07%、-2.30%和2.22%;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5.20%、-38.23%和10.13%;2018年至2020年研发支出合计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4.03%、1.90%和2.76%。从2018年到2020年,A股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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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上市公司总体营业总收入和总体净利润水平持续波动。但与此同时,A股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对研发方面的投入保持持续增长,2019年度因行业景气度进一步下降,研发投入增幅放缓。
公司属于汽车行业相关的技术服务型企业,业务需求与汽车行业企业研发投入密切相关。报告期内,汽车企业对研发的投入不断加大,因此作为汽车行业的伴生行业,公司也充分享受行业发展红利。2020年,受宏观经济形势和新冠疫情的双重影响,汽车企业研发投入增幅有所放缓。受上述因素影响,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务较2019年同期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2020年下半年,随着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降低,行业景气度回升,汽车企业经营状况得到不断改善。截至2021年6月30日,A股共有150家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除3家ST企业、1家拟退市企业和7家未公布2019年1-6月研发支出的企业之外,其余139家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2019年下半年和2020年下半年的研发支出合计金额分别为508.68亿元和557.46亿元,2020年全年的研发情况相较于2019年全年恢复增长。我国作为汽车生产及消费大国,在汽车产业技术革命及自主品牌加速成长的背景下,汽车行业研发投入有望长期维持在相对较高水平,公司作为国内主要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提供方之一,将分享各汽车企业对于研发投入不断重视所带来的业务需求的增长,伴随行业复苏及业务需求增长,公司经营业绩有望反弹并保持稳健成长。
为努力把握行业发展带来的业务机遇,公司制定了如下措施:
首先,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现有试验场地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在满足客户对于产品技术保密性和测试安全性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努力提升试验场地的开放车时和同时可容纳最大车次,特别是部分使用量较大的场地道路设施的饱和车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业务成长空间。
其次,公司将进一步巩固与现有客户的关系。针对现有客户,公司通过实施梯度优惠方案并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定期走访沟通、定期召开大客户会等方式提供多维度服务,了解客户不断更新的研发试验需求,努力吸引客户将更多的场地试验及检测业务落地在中汽试验场开展。
第三,除现有试验场客户外,公司将紧跟国家在智能网联和新能源汽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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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战略布局,努力打破汽车企业的客户边界,持续拓展新客户、新渠道类型,提升为更多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智能网联设备供应商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能力。”
(七)补充披露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对汽车试验场的需求有何异同,发行人对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需求的已有应对措施和未来计划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技术对汽车试验场的需求变化情况
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是汽车行业发展的两大技术变革方向,一方面传统汽车在动力来源方面向新能源技术转变,同时在汽车的驾驶及信息交互方面逐步实现智能网联化。
传统汽车对试验场的需求专注于汽车产品基本功能性能试验与车辆结构可靠性和耐久性试验需求,主要的试验目标是测试车辆的动力性(加、减速等)、经济性(迎风阻力、滚动阻力、油耗、滑行等)、汽车制动系统、ABS防抱死系统、TCS牵引力控制系统、操纵稳定性、NVH类测试、高速可靠性、排放耐久、综合耐久等相关性能的试验。同时,借助汽车试验场环境下的研发试验,为新车准入通过法规认证试验奠定基础。
新能源汽车在传统的车辆基本功能性、可靠性、耐久性等方面的试验需求与传统汽车的试验需求具备一致性,可以借助传统汽车试验场环境实施。结合新能源汽车的动力来源为电力或氢燃料等区别于传统汽柴油的特点,其具体的试验方法、试验目标存在一定差异性。新能源汽车在市场准入方面,也有相对应的法规认证体系要求。传统汽车试验场地通过新增部分试验道路设施、完善试验场景搭建,可以基本满足新能源汽车针对车辆基本功能、可靠性、耐久性及法规认证方面的试验需求。
智能网联作为汽车行业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技术方向,不仅仅局限于新能源汽车,传统动力汽车也可具备逐步提升其智能网联化水平的条件,但总体来看,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更加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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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在智能网联化方面的试验需求,更加关注于验证车辆环境感知准确率、场景定位精度、决策控制合理性、系统容错与故障处理能力、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服务能力等。因此,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需要能够还原现实交通道路(包括高架路立交桥、多车道性能路、街区道路、隧道箱涵等),提供全面的交通设施及场景(包括标牌、标线、信号灯、假人、假车等),测试道路还需具备多种测试场景动态切换的能力。智能网联汽车对试验场地的网联通讯环境有极高的标准和要求,测试区范围内不仅要覆盖5G网络,还需要对各试验场景的道路信息及道路附属信息等进行高精地图路网信息的数字化采集,路侧智能通讯系统可对路况信息进行实时搜集与边缘侧计算。同时,还需要借助智能网联车辆在线运行监控云平台,提供车与车、车与道路间实时传输的信息管道,通过低延时、高可靠、快速接入的网络环境,保障车端与路侧端的信息实时交互,实现对测试车辆实时远程监控、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测试场景的模拟等。”
有关发行人对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需求的已有应对措施和未来计划相关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四)发行人对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需求已有应对措施和未来计划
公司针对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的相关需求,已经采取必要措施:
首先,公司积累了一批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重点客户。基于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从2017年至今,公司积累了一批以新能源汽车为主的大型客户,包括蔚来控股、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在汽车试验场服务新能源汽车客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
其次,公司完善了适应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测试需求的相关技术基础。公司在现有试验场地中已完成网络基础的建设工作,包括5G信号全覆盖的基站部署、高精地图路网全要素信息的采集、5G高精度定位车辆运行监控管理系统的建立等。同时对部分道路设施进行了改造(如建设雨雾模拟通道等),以满足部分单车自动驾驶的试验需求。
同时,公司持续加强智能网联技术研发及业务探索。公司参与两项科技部“新能源汽车”专项课题,主要研究内容包括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封闭测试道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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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设计与构建、气象条件模拟、测试技术研究、测试系统研发,测试示范区组织实施与运行管理方法研究等,两项课题已基本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可为后期智能网联测试业务拓展及能力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公司联合中国移动盐城分公司、大丰区政府共同打造的智能网联半封闭区,为公司构建智能网联试验环境积累经验。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方面的客户渠道拓展及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以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方向的客户及渠道的拓展,将新能源汽车企业作为客户拓展重点,重视智能网联设备供应商等非传统客户的试验需求,全面提升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能力,加强与相关客户的业务合作关系,实现对国内主要的新能源及智能网联客户的全覆盖。公司将通过建设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全面满足智能网联环境下的场地试验业务需求。随着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的建设,中汽试验场将结合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趋势,重点聚焦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技术、C-V2X车路协同测试技术。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的建设,将形成具备行业领先水平的智能网联试验服务能力,为公司应对汽车智能网联试验奠定坚实基础。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对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的相关需求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未来计划。”
(八)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与发行人管理层、技术研发人员、市场销售人员等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业务拓展计划及应对措施;
(2)查阅了同行业公司及竞争对手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网站信息等资料;
(3)查阅了国家相关政策、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行业调研报告及其他分析报告等资料,就行业主要汽车试验场相关技术指标与发行人进行对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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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4)与发行人主要客户访谈,了解发行人主要客户自建试验场情况,以及专用汽车试验场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并查阅了主要客户自建试验场和试验场规划的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客户试验场的道路设施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补充披露了衡量汽车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质量的主要指标,自身相关指标的优劣势及可比公司和竞争对手相关指标的情况;
(2)发行人专业化场地道路设施类型丰富、技术水平先进、可替代性风险较小,在主要的汽车试验场中相对市场占有率较高,是国内最主要的第三方综合性汽车试验场之一;
(3)发行人已补充披露专用汽车试验场和第三方汽车试验场主要异同、相互关系以及优劣势对比;试验场地类型齐全、技术指标先进的第三方汽车试验场与专用汽车试验场存在差异性,目前阶段第三方汽车试验场与专用汽车试验场之间仍然是以互补性为主的竞争关系,全面替代性风险较小;
(4)客户选择汽车试验场时,汽车试验场的综合技术指标、服务质量、运营资质、试验价格等因素对客户选择汽车试验场而言更为重要,运输半径属于考虑因素之一,但不是核心因素。总体来看,发行人业务市场空间和服务区域不存在明显局限性;
(5)发行人已补充披露主要客户自建汽车试验场的情况;针对客户稳定性情况、潜在客户的流失情况和新客户的拓展情况,发行人已相应补充披露;发行人部分主要客户有自建试验场的计划,但发行人主要客户未来仍可保持稳定,发行人已针对客户可能流失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及开发新客户的渠道及计划;
(6)发行人已补充披露主营业务受行业影响情况和发行人应对行业变化的措施;发行人业务与汽车行业研发投入密切相关,2019年及2020年以来受到行业景气度及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增长有所放缓并在2020年出现下滑,但随着汽车行业景气度回升及疫情缓解,汽车行业研发投入仍然具备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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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增长的空间,发行人业务保持稳健成长性具备良好的条件;发行人已经针对行业变化趋势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7)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对汽车试验场的需求的异同;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对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需求已有应对措施和未来计划。发行人现有试验场地环境能够满足目前主要的传统及新能源汽车试验需求,同时已经逐步提升智能网联服务能力,并启动建设专用的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公司已结合智能网联、新能源技术发展方向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具备适应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的能力。
问题2. 关于核心技术。
申报材料显示:
(1)公司的核心技术及技术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场地设施先进性及技术服务先进性两个方面;
(2)发行人技术服务先进性体现为中汽试验场根据自身场地运行管理的特点开发了先进的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道闸管理、服务预订及结算、智能网联安全监控管理等功能;
(3)公司的试验场管理系统等部分信息系统采购自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
(4)公司于2019年10月与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惕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研发;知识产权协议中约定,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惕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权属归于该两家公司,公司后续在该产品基础上进行的技术改造或二次开发所产出的知识产权权属归于公司。
请发行人:
(1)结合与竞争对手在相关数据上的比较,补充披露场地设施先进性的具体情况;
(2)补充披露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道闸管理、服务预订及结算、智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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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安全监控管理等功能是否为通用技术;
(3)结合试验场管理系统等部分信息系统采购自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的技术服务先进性的体现方式,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重大依赖;
(4)结合合作研发合同具体分工约定,补充披露合作研发合同各相关主体的责权利划分,各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与竞争对手在相关数据上的比较,补充披露场地设施先进性的具体情况
汽车试验场地的场地设施主要包括道路设施及场地信息管理系统。其中,针对道路设施与竞争对手的对比分析及公司场地道路设施先进性情况,已经在本回复第一题予以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针对场地信息管理系统对比分析及先进性情况,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情况”之“(二)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汽车试验场的主要技术指标情况及发行人、竞争对手的技术指标对比情况
……
试验场地内除道路设施外,还包括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公司根据自身场地运行管理的特点,以建设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试验场为目标,开发了相应的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承担试验场的运营、管理功能。因行业内各汽车试验场的管理系统均为其内部运营管理,未有市场公开信息披露,亦没有行业统一标准或成熟通用型产品,试验场管理系统的定制化特征明显,各试验场地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无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场地管理系统具体情况。从公司自身情况来看,公司目前开发运行的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道闸管理、服务预订及结算、智能网联安全监控管理等功能,在能够满足试验数据准确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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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性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大数据信息库,创建智能汽车试验场一体化服务窗口,不断实现汽车试验场内部智能化管理机制的创新。”
(二)补充披露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道闸管理、服务预订及结算、智能网联安全监控管理等功能是否为通用技术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服务”之“(一)主营业务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6、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功能
(1)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架构
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是汽车试验场业务流程全要素和安全运营全环节高效管理的重要支持系统。一般而言,场地信息管理系统对软硬件技术的依赖性不强,硬件设备及软件技术需求依托市场通用技术即可满足,相关技术、设备并不属于试验场运行管理的核心内容。场地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内容是基于试验场运营管理主体丰富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经验和对自身场地道路设施服务能力的严谨评估,形成一套符合自身服务能力和客户实际需求的信息化管理体系需求、标准和流程,并将其借助技术手段落实为场地管理系统。
公司基于多年的场地试验服务经验,形成了符合试验场运行需求的技术目标及功能方案设计,并借助信息化手段形成了目前的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公司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简易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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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业内各汽车试验场的定位、规模、体量、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定制化设计开发特征较为明显,目前行业亦没有标准化的信息管理系统软硬件设施设备或行业标准体系。中汽试验场场地信息管理系统的硬件设备采用符合实际需求、并为国际上广泛采纳的、主流的、支持开放标准的主机设备、工业网络产品和数据库产品,选用设备具有良好的稳定性、通用性、兼容性等要求。服务器操作系统采用UNIX及变种、Windows 2008 Server及以上,数据库采用Oracle 11g及以上,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语言采用JAVA,道闸管理系统的开发语言采用JAVA和C#等。
综上所述,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软硬件基础设施技术均为市场通用技术,但场地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理念、设计目标和最终运行流程是基于公司汽车试验场管理经验长期积累,并由公司自主设计、主导研发的。”
(三)结合试验场管理系统等部分信息系统采购自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的技术服务先进性的体现方式,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重大依赖
有关发行人技术服务先进性的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服务”之“(一)主营业务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6、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功能
(1)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架构
……
(2)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先进性
中汽试验场作为综合性独立第三方试验场,客户群体庞大,试验场地内车辆类型繁多且道闸进出频率较高,因此对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统提出了高可靠性、高运行效率的要求。
目前,公司通过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辅助进行运营管理的功能有:①实现自动感应和人工管控两种模式,在道路满容量时自动限制管控,同时,管理人员能够远程操作并及时接管;②所有通过车辆进行图像抓拍并与过车记录对应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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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异常数据进行自动判定并作特殊标记;③对于进入试验场地内的车辆进行道路用时结算;④车辆进出道路记录、道闸系统操作日志、车辆人员场内行为等一系列记录数据实时回传至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⑤数据传输延时率足够低且有断点续传功能,保障在断电断网等极端情况下的数据安全,且所有操作日志都在后台中有详细记录;⑥对申请入场的车辆及人员权限做双重认证,无对应道路驾驶资格或车辆在该道路拟开展的试验未经过审批不可进入等。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借助信息管理系统,公司得以实现试验场地高效、安全、稳定的运营管理。公司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先进性体现为:
①运营管理的高效性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试验道路使用量情况,结合试验场地饱和情况对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进行预订,并在结束试验时对试验信息、数据等具体情况进行实时接收。公司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试验场地状况进行实时查询,亦可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响应。公司借助信息管理系统为客户和内部部门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一体化运营支持平台。
②运营管理的安全性
道闸管理系统可进行车辆及人员的双重认证,确认车辆及人员满足试验条件,保证场内的试验安全。公司相关部门亦可以借助信息管理系统对场地设施、人员车辆、测试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公司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辅助场地管理人员执行场内车辆监控、调度等工作,对试验场地安全进行保障。
③运营管理的稳定性
为保障试验场地在断电断网等极端情况下的稳定运营,公司在规划设计信息管理系统时即对相应状况进行考虑。在极端情况下,信息管理系统保障断点续传功能,并对数据安全和后台操作日志的记录情况进行保护。公司借助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试验场地运营的稳定。
综上所述,公司基于多年的场地试验服务经验,主导设计研发了符合自身试验场运行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具备高效性、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技术先进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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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发行人核心技术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依赖性的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七)核心技术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依赖
公司自正式运营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通过构建汽车场地试验环境和试验场景为客户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在公司成立以前,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不存在常规环境下综合汽车试验场的运营管理经验。公司成立以来,通过对国内外主要汽车试验场的调研和研究、技术探索、客户需求分析等,形成汽车试验场的设计运营方案,并自主完成试验场的投资建设工作。经过多年的运营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国内主要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提供方之一。在场地试验技术服务领域,公司的技术服务及运营管理经验,均来自于自身的实践积累,不存在对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依赖。
同时,为实现公司对试验场地的高效管理,公司根据自身场地运行管理的特点,以建设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试验场为目标,开发了相应的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场地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内容是基于试验场运营管理主体丰富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经验和自身场地道路设施服务能力的严谨评估,形成一套符合自身服务能力和客户实际需求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上述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的软硬件设备的通用性较强,不属于核心技术要素,中汽中心设计院通过参与招标,成为公司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软硬件设施的供应商。针对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开发,中汽试验场与中汽中心设计院采用定制化软件开发模式,相关软件系统知识产权归中汽试验场所有。由于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软硬件设施采用通用技术,系统的核心方案设计由公司提出,公司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实施系统开发。因此在场地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依赖。
综上所述,公司主要从事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而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不存在其他常规环境下综合性汽车试验场的运营管理经验。公司设计开发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软硬件设施均为行业通用技术,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作为公司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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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合合作研发合同具体分工约定,补充披露合作研发合同各相关主体的责权利划分,各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八、发行人技术与研究开发情况”之“(三)发行人科研实力和成果”之“3、产学研合作”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产学研合作
公司通过以自主研发为主,产、学、研为辅的方式进行科研研究。公司已经与中汽中心、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汽福田、东南大学等国内专业设计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汽车企业建立技术交流与合作关系。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各项研发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均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纠纷。
公司于2019年1月与中汽中心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约定由公司牵头,中汽中心参加共同进行产学研项目的研发工作。《技术合作协议》约定中汽试验场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为合作内容提供技术研发资金;充分利用中汽试验场的设备优势和生产条件为中汽中心提供良好的试验条件和实训基地,并合作共建产学研基地;接受中汽中心科研人员到企业进行研究实践,为中汽试验场进行科学研究提供良好的试验条件等。此合作项目以乘用车磨损轮胎湿地性能试验方法为合作内容,中汽中心作为WP29中国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主要向公司持续提供联合国磨损轮胎湿地性能非正式工作组(IWG WGWT)相关技术标准研究进展情况,并将公司作为中国在该工作组全球试验验证基地之一,组织公司及相关单位开展试验验证、数据处理、技术研讨及相关标准议案制修订工作等。《技术合作协议》同时约定中汽中心的责任与义务包括:组织技术力量配合中汽试验场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攻关,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等。因本协议产生的开发成果(含源代码,系统技术文档,软件,数据等)由公司享有知识产权,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中汽中心不得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阅读、使用或复制。中汽中心对本协议的内容、项目开发成果及开发过程中涉及的文档、数据材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公司于2019年10月与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惕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Tilke GmbH & Co.KG)签订了《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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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操控、湿圆环测试路设计合同》的合作项目,约定由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惕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共同参与公司湿操控、湿圆环测试路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上述知识产权协议中约定公司的责任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公司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应委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帮助等。合同中同时约定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惕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责任包括: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中汽试验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应保护中汽试验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中汽试验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等。此合作项目综合发挥了惕克公司在国际汽车赛道设计方面的专业能力、南京市政院在特种试验道路设计施工转化方面的工程优势、中汽试验场在汽车零部件道路测试场景构建及开发方面的技术积累,通过近两年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当前已完成适用于国内外轮胎及整车企业湿地操控测试评价的指标先进的道路设计施工方案。未来该合作项目研究成果落地并投入使用后,中汽试验场综合测试服务能力将进一步丰富,尤其是在轮胎测试评价方面,将对自主品牌轮胎开发评价及OEM配套验证等研发体系提供更全面、更先进的场地测试资源。知识产权协议中约定,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惕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权属归于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惕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但公司后续在该产品基础上进行的技术改造或二次开发所产出的知识产权权属归于公司。公司于2019年11月与北汽福田签订了《轻型载货汽车整车强化耐久测试研究合作协议》。合作研究基于中汽试验场在测试场地方面的优势结合双方在整车耐久性测试领域的研究需求,以提升双方在轻型载货汽车整车耐久性测试的技术能力。双方约定利用北汽福田开发的轻型载货汽车(满载质量≤5吨)在公司现有强化耐久路进行路谱采集,用于双方在轻型载货汽车强化耐久性测试研究提供强化系数基础数据支撑。《合作协议》约定北汽福田的责任与义务包括:提供三台试验样车用于项目合作过程中的测试及日常使用;自行准备及安装路谱采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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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承担项目合作车辆的往返运输费用等。《合作协议》同时约定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包括:北汽福田提供的车辆仅限于项目合作过程相关工作使用;项目合作期间出现的任何车辆及人员的安全责任由中汽试验场承担;项目合作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汽试验场承担等。此合作项目中,中汽试验场作为合作研究的主导方,利用北汽福田开发的车辆在公司测试道路开展路谱采集及强化系数基础数据的研究,可为后期包括北汽福田在内的汽车厂家提供轻型载货汽车强化耐久测试提供试验规范支持做技术积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对于北汽福田提供的产品及技术资料所涉及相应知识产权,公司予以尊重。如公司利用北汽福田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双方所有,任何一方无权将技术成果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也无权授权第三方使用该技术成果。公司于2020年1月与东南大学签订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示范区组织实施及运行管理方法研究》项目研究合作协议。项目研究目标包括:(1)构建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示范区(封闭、半封闭、开放)运行状态指标及实时评估体系,从交通流—测试车辆—背景车流等方面,形成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危险源、道路承载能力、风险评估等方面模型指标,实时评估自动驾驶测试示范区运行状态。(2)以安全、保密、高效为原则,研究封闭、半封闭、开放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运行管理方法。(3)调研自动驾驶技术及道路测试发展趋势,探索自动驾驶技术形成标准最快、测试需求最大、长期及短期测试的测试项目,为今后自动驾驶测试从测试到试商用的一体化运行管理模式提供前瞻性指导。本合作协议约定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组织中汽试验场的推进小组;为东南大学的调研、咨询等研究相关工作提供方便;按约定提供经费;组织项目成果的验收工作等。合作协议同时约定东南大学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组织高层次研究人员参加工作,派遣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人员进驻;负责提供项目研究要求的输出成果;邀请相关专家对项目研究进行指导及研讨;协助中汽试验场做好自动驾驶电动汽车测试示范区的运营管理工作等。此合作项目依托东南大学优势学科及科技研发能力,以实现中汽试验场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业务的超前布局。研究成果可为中汽试验场半封闭测试区的运营管理、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规划设计技术输入、传统测试基地网联化测试改造及智能数字化管理模式转型升级提供依据,并为后期智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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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测试业务运营管理培养人才。本项目由中汽试验场全权出资,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中汽试验场所有,中汽试验场有权使用知识产权用于产品开发、报奖、成果发表。
公司于2020年7月与中国移动盐城分公司签署《5G高精度定位车辆运行监控管理系统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为共同推动5G与车联网协同建设和发展,构建富有活力、持续创新、互利共赢、价值共享的产业生态进行联合研发。联合研发内容包括:对车辆作业测试过程进行监管,可根据订单信息生成测试计划,测试计划完成情况在地图上可视化展现,并对未完成计划的车辆和异常车辆进行系统提示。根据车辆行驶记录计算累计里程分布和司机作业时长等信息,可导出不同维度的测试情况统计分析为测试过程监管提供依据。本合作协议约定中国移动盐城分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包括:负责通信基础设施的全部设备投资,具有设备的完全产权;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升级、换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施工方案得到中汽试验场认可后方可实施等。合作协议同时约定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包括:
提供安全场所供中国移动盐城分公司安装设备等通信设施,并允许中国移动盐城分公司免费利用部分楼顶、楼面、墙面等铺设管线,同时为中国移动盐城分公司的工程施工和日常维护提供方便;提供5G高精度定位车辆运行监控管理系统部署所需的服务器,并对服务器进行日常运维管理;免费提供设备用电并保障设备用电稳定等。此合作项目主要依托于中汽试验场场地测试资源及中国移动在5G硬件设施及通讯领域的优势,为试验场测试车辆的监控管理及智能网联车辆测试执行作网联环境基础的搭建。通过高精地图的采集、5G及差分基站的配备及在线平台的开发,可为公司后期实现智能化、数字化管控及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基地创建打下基础。中汽试验场拥有高精度地图、标精地图数据的知识产权,未经中汽试验场授权不得使用和销售;中汽试验场拥有5G高精度定位车辆运行监控管理系统定制部分的知识产权,中国移动盐城分公司须向中汽试验场提供此部分的源代码。中国移动盐城分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公司于2020年9月与盐城市大丰区海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科技”)签署《联合共建汽车专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围绕中汽试验场,拓展汽车产业技术研发服务链,开展汽车产业科技服务类初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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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引,建成汽车试验服务领域专业孵化器。合作协议约定海创科技围绕中汽试验场招引相关配套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中心;海创科技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创业辅导;中汽试验场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汽车检测和测试相关仪器设备和道路;中汽试验场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的汽车技术服务。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海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上述合作协议主要为加强公司与属地政府产学研合作,间接促进大丰港汽车产业集中区的发展,以拓展大丰港区汽车产业技术研发服务链,从而进一步完善中汽试验场配套服务资源及能力。
公司于2020年12月与中汽中心工程院和中汽中心签署《技术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中汽试验场与中汽中心工程院共同研究开发自动驾驶汽车强风天气环境模拟环境建设及试验验证项目,由中汽试验场向中汽中心工程院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中汽中心工程院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本开发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自然条件下强风气象状况的特性,及其在封闭测试环境下的模拟与复现技术,研究在模拟强风边界条件下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方法及测试流程。此合作项目主要围绕自动驾驶汽车强风模拟的测试环境搭建、测试方法研究、测试影响分析开展合作研究。中汽中心工程院及中汽试验场对因履行《合作协议》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双方协商确定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中汽中心工程院不得在向中汽试验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中汽中心工程院完成《合作协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中汽试验场有权利用中汽中心工程院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提供的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属由中汽中心工程院及中汽试验场享有,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中汽中心工程院有权在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属由中汽中心工程院及中汽试验场享有,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
公司于2020年12月与天津检验中心签署《技术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中汽试验场与天津检验中心共同研究开发乘用车磨损轮胎湿地性能测试方法研究项目,由中汽试验场向天津检验中心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天津检验中心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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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本开发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不同打磨方式的特点(平面打磨、胎肩打磨、中心打磨),研究轮胎打磨的测试方法及测试流程。天津检验中心及中汽试验场对因履行《合作协议》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双方协商确定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天津检验中心不得在向中汽试验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天津检验中心完成《合作协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中汽试验场有权利用天津检验中心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提供的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属由双方享有,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天津检验中心有权在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属由双方享有,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公司于2021年4月与上海理工大学签订了《产学研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内容包括:(1)双方通过联合科研力量和资源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立项论证及科技攻关;(2)双方联合申报政府发布的科技攻关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等科技计划,联合申报国家或省工程技术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基地平台;(3)双方共建联合研发中心,组建技术研究团队,推进产学研合作深度融合;(4)双方可根据需要以互聘人员等形式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本合作协议约定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提供良好的科研验证、校外实践的条件,为共建的联合研发中心提供办公场地,上海理工大学在相关合作技术领域的研究成果在产业化或转让时,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等。合作协议同时约定上海理工大学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可以为中汽试验场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中汽试验场做好合作领域内的技术发展规划,根据中汽试验场提出的技术难题或科研需要积极组织科研力量支持研究开发、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协助中汽试验场做好企业人才培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工作等。上海理工大学受中汽试验场委托的研究开发项目,另签合同,经学校批准后,由此产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含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规范、核心期刊论文等),权利人为中汽试验场,知识产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由中汽试验场所有;其他合作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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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除在具体项目协议上明确注明外,原则上双方共享,双方享有的成果比例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商议确定。公司于2021年4月与东南大学签订了《2021年度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双方就共同申报2021年度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指南1111)的有关事宜达成共识。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智能网联测试建模与数字化场景构建;(2)智能网联试验场智慧感知与数字孪生系统;
(3)面向测试场景的智能网联试验场智慧管控策略;(4)智能网联试验场端-边-云一体化管控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双方基于省科技项目合同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根据任务分配使用课题经费。双方在申报项目前各自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均归各自所有。项目任务完成过程中,双方合作产生的研究成果和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依各方在该成果中的实际分工和贡献大小署名;若无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申请或使用共同完成的成果。”经公司内部核查以及与相关专业设计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汽车企业进行沟通并取得书面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各项研发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与发行人管理层、技术研发人员、市场销售人员等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核心技术情况;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对控股股东的技术依赖性情况;
(2)查阅了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网站信息等资料;现场查看了发行人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状况及功能,查阅了发行人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合同及技术协议;
(3)查询了中国及多国专利信息审查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了解发行人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情况,查阅了发行人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取得合作对方关于合作研发项目情况说明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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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对场地设施先进性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2)发行人已补充披露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硬件及其服务功能的情况;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软硬件基础设施技术均为市场通用技术,但场地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理念、设计目标和最终运行流程是基于公司汽车试验场管理经验长期积累,并由公司自主设计、主导研发的;
(3)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其技术服务先进性的体现方式;公司基于多年的场地试验服务经验,主导设计研发了符合自身试验场运行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具备高效性、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技术先进性特征;总体来看,公司主要从事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而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不存在其他常规环境下综合汽车试验场的运营管理经验,公司设计开发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的软硬件设施均为行业通用技术,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作为公司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合作研发合同各相关主体的责权利划分;发行人各项合作研发项目主体的责权利划分清晰,各项研发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问题3. 关于创业板定位。
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核心竞争力,技术的先进性与可替代性水平,行业未来发展方向与市场潜力,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要求,详细分析并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请保荐人针对性地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补充分析说明及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五、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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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和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特征及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公司是我国主要的汽车试验场投资、运营、管理企业之一,主营业务为通过构建汽车场地试验环境和试验场景,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以及轮胎企业等客户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公司所在行业属于汽车行业伴生的技术服务行业,在为传统汽车产业技术研发提供试验技术服务平台支撑的基础上,公司通过技术创新,逐步具备实现对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的服务支撑,公司的业务发展深入贯彻了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要求。
公司专业化场地道路设施类型丰富、技术水平先进、可替代性风险较小,在国内主要的汽车试验场中相对市场占有率较高,具备满足现有主要的汽车场地试验技术服务需求的综合技术能力。2017年至2020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复合增长率达到12.39%,体现出创新成长企业的特点,反映出公司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公司所在行业的市场发展空间与汽车行业的总体研发投入情况息息相关。2017年至2020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的汽车企业合计研发投入分别达到
626.30亿元、839.41亿元、855.37亿元和878.96亿元,保持持续增长态势。从国际成熟汽车市场来看,2017年至2020年,国际主流整车企业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的平均水平分别为5.75%、5.33%、5.23%和5.54%,而我国主流整车企业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的平均水平为3.92%、4.79%、4.87%和4.35%。未来,随着国内汽车企业不断成长,对自主研发的不断重视,国内汽车企业必然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向国际水平靠拢,公司作为国内主要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提供方之一,将分享汽车行业研发投入持续增加所带来的业务需求的增长。总体来看,发行人所在行业具有较好的发展趋势,以及持续增长的市场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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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业务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
公司所处技术服务行业是汽车行业的伴生行业。伴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业务创新是公司适应汽车行业发展趋势,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技术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场地设施先进性及技术服务先进性。
1、公司试验场地设计水平的先进性
汽车试验场的场地设施设计,需要以全方位满足客户需求为导向,充分了解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以及轮胎企业的场地试验需求内容,并基于国内自主品牌的研发体系现状及发展趋势、国内外社会道路典型工况的差异分析以及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制修订的经验,同时兼顾不同类型客户场地测试的需求,设计相应的试验场地环境及试验场景。相关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否充分理解客户的试验需求和试验流程,将直接影响汽车试验场的试验效率和客户的试验体验、所付出的试验成本。此外,由于不同汽车试验场的选址、占地面积等均存在差异,汽车试验场还需要结合自身的地理位置及自身市场定位,根据可使用的土地资源及地质特性,在满足汽车道路试验需求并对相关产品研发、标准检测、法规认证作前瞻性判断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上述设计需求一方面要求汽车试验场的投资设计运营主体对汽车试验场的基本建设运营模式有相应了解,同时需要对汽车产品相关法规认证体系和国际国家标准体系有深刻研究,此外还需要具备与整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及轮胎生产企业在研发试验需求、自主研发标准体系方面深入交流研讨和持续技术跟踪的能力。
中汽试验场作为国内总占地面积较大、总试验道路里程较长、总安全容量较高的大型综合类汽车试验场,试验场设计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的创新设计理念。
中汽试验场设计方案具备安全高效的设计理念。例如,高速环道、强化耐久路和标准坡道三条道路采用集中布局模式,可在200m范围内进行各类试验工况的快速切换,相对于一般汽车试验场可有效降低无效里程约70%-80%。同时,通过合理的场地管理及调度,可保证高速环道及强化耐久路的试验容量较一般汽车试验场耐久类试验道路试验容量提升一倍左右,从而为整车可靠性耐久、排放耐久、结构耐久及综合耐久等测试提供了连续可衔接的测试工况基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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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试验车辆状态符合可靠性及耐久性测试规范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测试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中汽试验场设计方案具备国内先进的设计标准。例如,中汽试验场高速环道支持的试验车速最高可达300km/h,路面每3米直尺范围内的平整度小于±2mm,整个弯道曲面采用整体性沥青摊铺工艺,实现了无接缝整体式摊铺,达到了全球一流标准,高速环道曲线段道路横坡坡度超出一般公路横坡极限,且曲线段的横向坡度从下至上根据不同车道测试车速变化,最外侧车道横向坡度可达35°。中汽试验场外部噪声路的沥青路面经过特定的级配和配比设计,在标准轮胎测试下吸声系数不大于0.08,实现了良好的试验环境特征。
中汽试验场设计方案具备符合中国工况和国际标准的参数指标体系。例如,公司的湿附沥青路分段设置路面摩擦系数,一段满足法规认证要求,另一段用于实际中国工况环境下的轮胎研发测试,分别应对国际标准法规中路面附着系数μ值0.6-0.8的测试标准,以及国内道路特点所决定的μ值小于0.6的实际路况,充分考虑了中国典型社会道路的特征情况。中汽试验场的强化耐久路具有60余种特征路面,试验过程中,车辆各部件可产生0.5-50Hz的震动响应,同时对车辆产生-20g至30g的垂向冲击,震动频率及冲击极值可覆盖车辆在大部分社会道路上行驶时产生的响应,满足车辆耐久性能的开发验证需求。中汽试验场设计方案具备“一站式”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体系。试验场地可满足从产品性能开发到耐久验证、从检测摸底到法规认证、从普通路面试验工况到极限路面试验工况的全方位试验需求。中汽试验场不但具备满足性能类及耐久类研发试验道路的能力,也是国家各项法规准入体系认可的试验场地,可为整车企业提供一站式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中汽试验场设计方案实现研发测试的多体系融合。以强化耐久路为例,公司的设计方案既能满足欧、美、日、韩主要汽车集团耐久性能验证体系,还能够兼顾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及新势力造车企业的耐久性能验证体系。中汽试验场设计方案能够实现产业链整合功能。公司通过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底盘部件系统企业及轮胎企业提供综合性的试验场景及试验环境,促进整车企业带动国内底盘部件系统企业及轮胎企业的OEM配套,以汽车配套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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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的发展带动国内汽车自主品牌产品力的提升,以整车、底盘部件系统及轮胎企业产品开发体系的逐步建立带动检测认证及标准法规的完善。在汽车试验场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中汽试验场形成了一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研究成果,涉及场地道路设施的设计技术、试验设施设备的相关技术以及试验环境安全性技术等多个领域。此外,在中汽试验场测试功能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已有道路的建设运营经验及相关技术积累为建设新的道路类型提供了持续不断的技术支持,形成了技术研究、积累、升级的良性循环。
2、公司试验场地综合技术水平的创新性
公司是依托汽车试验场环境为客户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型企业,公司的技术创新集中体现在汽车试验场环境的方案设计及技术标准上。公司成立以来,积极研究论证我国汽车检测试验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及业务需求,并学习全球先进汽车试验场的场地设计及技术标准,据此建设了11条专业化场地道路设施。公司建设有亚洲地区长度和宽度具备优势的直线性能路,亚洲地区道路种类较多、摩擦系数覆盖范围较广、安全缓冲区较大的直线制动路,以及亚洲地区占地面积较大的车辆动态测试广场,公司还建设了国内第三方试验场中第一条专用于整车舒适性能开发及NVH类测试的专业道路,公司拥有国内第三方试验场中道路里程长、速度指标高、第一条实现沥青无接缝曲线段路面摊铺的高速环道,公司的强化耐久路拥有比利时路、鹅卵石路、搓板路、盐水池等60余种特征路面,满足欧、美、日、韩及自主品牌车系的耐久试验技术要求。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调研报告,在国内11家主要的汽车试验场地的技术指标对比方面,公司试验道路总长超过60km,排名第二,总安全容量排名第五,占地总面积排名第三;具体场地道路设施中,公司高速环道的长度及最高车速均排名第一;坡道种类数量及低附坡道数量均排名第一;强化耐久路总长度及特征路面数量排名第一;综合耐久路中底盘调校路段的长度、特征路面种类、最高车速三项指标均排名第一。总体来看,公司各项技术指标在国内主要汽车试验场中排名前列。举例来看,以在中汽试验场总体设计布置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高速环道为例,影响其设计的主要因素是缓和曲线。高速环道的设计采用了麦康奈尔氏曲线,即缓和曲线道路斜坡逐渐变化,汽车沿行驶方向产生侧倾运动,并将侧倾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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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时的侧摆角加速度变化率控制在人体感觉限值以下。中汽试验场高速环道曲线路段最高车道角度为35.72
o(设计基准线处),侧摆加速度变化率J值按2
o/S
控制,且与直线路段的连接采用了连续沥青无缝整体摊铺工艺,因此相比其他试验场而言,曲线路段弯道部分的行驶舒适性更好、安全性更高、车轮磨损度更低。此外,以直线性能路为例,中汽试验场直线性能路的纯直线段总长约2.5km,其调头环平曲线半径最大为200m,且曲线路段横坡采用了“超高渐变”(即横坡由直线路段的0.5%均匀同向变化至8.0%,保持至半径200m曲线段后均匀同向变化至0,紧接着再反向变化至-10.0%,保持至半径100m曲线路段后横坡逐渐变化为0)。调头环路段限速60 km/h,因为有“正反横坡”路面缓和离心力,所以即便是满载的49吨重型卡车,其出弯速度也可以达到限速值,进入直线路段基本就可以直接进入试验状态,相当于进一步拉长了可执行试验的路段长度,不仅提升了试验效率、增强了试验数据的一致性,还可以更好的保障试验车辆在调头环内行驶的安全性。再以ABS制动系统测试环境为例,现有汽车的ABS系统的设计与开发均是基于路面附着系数特性展开的,相应的最大附着系数与滑动附着系数的比值(R值)应满足一定的比例关系。另外,ABS路面尺寸、路面均匀性、安全距离以及场地独立性等因素都会影响ABS试验路面的安全合理使用。国内几个主要的汽车试验场用于汽车ABS防抱死系统标定及认证测试的低附着路面主要以玄武岩瓦为主要材料,试验时通过持续喷水保持路面湿滑,设计的附着系数一般在0.20-0.30之间。中汽试验场ABS试验道路长250m,宽
7.5m,路面及水膜均匀度稳定,试验横向安全距离超过40m,纵向安全距离超过150m,场地与其他试验路面隔离,为相对独立的制动专用区域,上述指标均位于国内试验场前列。除此之外,中汽试验场针还针对开发试验增加了模拟冰面的瓷砖低附着路面(附着系数为0.1),可全天候地满足客户对于极限测试路面环境下的测试需求。由于投资规模大、建设标准高、设计理念先进,公司的试验场地类型齐全、技术指标先进,试验环境处于国内一流水平,能够满足我国绝大部分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轮胎企业以及其他汽车相关新兴技术企业试验场环境下的法规认证试验、研发试验等业务需求,公司获得了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认监委等主管部门涉及汽车试验场测试认证的各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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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取得了欧盟、巴西等有关地区、国家关于轮胎测试或出口认证的相关资质。在传统汽车试验场竞争方面,公司现有技术水平具备行业领先性,已经基本满足为客户提供基于传统汽车试验场环境下的综合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能力。在智能网联发展方向,公司紧跟行业发展动态,并针对智能网联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了丰富的技术积累,并筹划建设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确保公司技术水平发展方向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客户的研发试验需求。总体来看,公司在国内汽车试验场领域具备技术领先性,公司技术水平面临的可替代性风险较小。
3、场地试验管理系统的技术创新
汽车试验场的客户对试验场地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均有较高的要求,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是汽车试验场业务流程全要素和安全运营全环节高效管理的重要支持系统。中汽试验场以建设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试验场为目标,根据自身场地运行管理的特点,开发了一套先进的汽车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在国内汽车试验场领域较早实现了试验管理的信息化,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的业务运营效率,提升了运营服务的精准性和安全性,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汽车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在满足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对试验数据准确性、可靠性的基本要求之上,建立大数据信息库,创建了智能汽车试验场一体化服务窗口,加强了内部管理机制的创新能力。
公司通过对各试验场景的道路信息、车道信息、车道高级属性信息、路面标识标线、道路附属信息等进行高精地图路网信息的数字化采集,初步完成了数字化试验场模型建立。目前,公司已完成了强化耐久路三维数字化虚拟路面建设以及舒适性能路纵断面二维数字化路面建设工作,并协同搭建5G高精度定位车辆运行监控管理系统。未来公司将利用数字孪生等虚拟测试技术,搭建更多数字化虚拟测试场景,全面涵盖测试场地(道路及其周边环境地理信息)、交通标识变化和交通流(车辆、行人、障碍),模拟天气和光照变化、路面变化、测试车辆运行等,为客户提供实景测试场地和虚拟试验场相结合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加速车辆试验研发过程。
公司将加强智能车载终端(OBU)、智能路端设施(道路感知设备、边缘计算架构、边缘计算单元)、智能网联测试云平台等智能化建设,结合公司已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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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信息化试验场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云计算和工业物联网技术,打造云到端一体化智能网联试验场方案,对客户试验订单执行过程全生命周期智能化管理,有效提高试验资源利用率和客户体验满意度。
4、借助技术研发成果持续进行场地环境完善及技术维护
公司定位为大型综合性第三方汽车试验场,以满足覆盖国际国内法规认证标准体系,满足绝大部分主流汽车生产企业研发技术标准为场地设计建设目标。为保证客户在中汽试验场内全项开展其产品开发验证体系的试验,应对标准法规制修订的变化,公司技术研究团队需要持续对客户需求进行识别、对相关试验体系进行研讨,结合公司的场地条件,不断进行试验环境及试验场景的补充构建。在报告期内,公司结合客户实际研发需求,对原有的直线制动路进行技术改造,新增湿抓地功能。根据客户开展耐久类型试验业务的实际需求,公司补充构建汽车强化腐蚀试验所需的灰尘路、碎石路等,公司的强化耐久路目前已有60余种特征路面。新建拥有25种特殊耐久测试路段的综合耐久路,进一步丰富了公司的耐久业务测试环境,成为国内耐久测试道路类型最丰富的汽车试验场之一。公司还根据实际需要,构建了动态广场的弯道制动及商用车LKA车道标线,小动态坪耐久城市工况的路径规划标线记等试验环境。此外,根据试验开展的需要,公司不断丰富试验环境配套设施,搭建了雨雾气象模拟通道等试验场景,可以为各类型客户提供其他极限环境的测试试验。同时,在汽车试验场的日常运营过程中,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场地道路设施维护流程体系,建立了预防性维护、日常维护和专项维护的分层维护机制,培养了一批具有丰富的技术经验的工程团队,形成了常态化的场地道路设施技术维护机制。对于暂无借鉴维护经验的道路使用问题,如高速环道的三四车道冬季渗水问题及玄武岩路面水膜厚度均匀控制等情况,公司通过自立研究课题,成立专项技术攻关小组,对问题保持跟踪记录,设置试验路段对可行的方案进行验证,最终观测有效后向整条道路进行实施及维护。借助上述道路场地的维护机制,公司确保相关场地标准持续满足行业标准和客户应用需求。
5、公司采取多项措施,持续确保自身的技术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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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试验场作为汽车行业的伴生行业,属于技术服务型细分行业领域,除不断丰富自身的试验环境、试验场景之外,还需要采取多项措施,持续跟进行业发展及技术进步,才能形成持续的市场竞争力,保持技术先进性。公司自正式投入运营以来,积极加入行业标准组织、行业协会及行业学会,参与相关行业会议、标准验证活动及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时把握行业动态;公司积极主动研究产业相关政策,跟进行业共性问题及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规划,申报或自立相关科研课题,引进行业技术人才,组建和培养公司科技人才梯队,并借助产学研进行技术难点攻关。目前,公司是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的成员,已经形成稳定的技术团队,具有丰富的产业技术背景,报告期内,公司共立项26项研究课题,其中包含2项国家课题研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取得24项专利,并有15项专利在申请之中。
公司持续保持与客户的沟通及技术研讨,识别和总结不同客户在测试需求方面的变化及技术要求,及时了解相关整车、底盘部件系统和轮胎企业的技术路线、研发体系的变化情况,并在相关场地道路设施的设计、建造过程中,充分实现与客户的技术沟通、技术对接,确保相关道路设施环境建设完成后更加贴合客户需要。例如,在湿圆环湿操控道路建设过程中,公司与米其林轮胎、马牌轮胎、佳通轮胎等主要的轮胎客户开展深入的技术交流,以确保该场地环境建设完成后,符合相关轮胎企业测试评价需求。
公司保持对汽车制造行业转型升级方向和进程的敏感度,并结合试验场设计阶段的预留,通过场地改造、试验场景重构、试验场景组合、试验环境补充配套等方式应对客户测试技术需求变化。例如,公司在动态广场设计初期,对中心加速车道作梯形设计,并在路侧设置自动水系喷淋系统,可满足湿操控路建设前轮胎企业对湿地操控路的测试需求;强化耐久路建有两个涉水池,其中一个涉水池的深度可以从0调节至1,000mm,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试验车型对不同测试深度的需求;强化耐久路2#支路冲击试验区,建有冲击平台可调的底座,可对不同试验体系下的试验工装进行更换安装,从而满足整车、底盘部件系统及轮胎企业极限冲击试验的不同需求及变化;舒适性能路设置无特征路面的回转路,可满足汽车舒适性能评价的其他特征路面的工况补充;外部噪声路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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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间距布置6个调头环,其中2个作为测试路面改造的预留,从而满足ISO 10844技术标准对路面认证的要求变化;直线制动路湿抓地将作为智能网联汽车雨雾环境模拟发生装置的基础架构。公司保持对相关技术方向的持续深入研究,为公司的试验场地环境设计,提供了丰富的技术支持,确保公司能够持续构建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的试验场地环境。
6、公司具备维持技术先进性和巩固市场地位的能力
汽车试验场建设运营主体的试验环境、试验场景及技术服务,主要是服务于行业准入的法规认证试验以及客户自主研发试验的需求,因此决定了汽车试验场的技术研发需要紧密跟踪行业技术发展路线,贴合汽车制造企业的相关研发需求,同时考虑到汽车试验场相关测试道路设施建设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且建设完成后进行大幅度调整的成本较高,因此汽车试验场的建设运营主体,需要结合产业政策变化、行业技术发展,在技术研究方面形成一定的前瞻性。公司作为国内最主要的汽车试验场投资、运营、管理企业之一,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工作,组建了具有行业竞争力和行业专业技术背景的研发团队,形成了一批技术成果,建设了总占地面积较大、总试验道路里程较长、总安全容量较高的大型综合类汽车试验场。公司的汽车试验场设计方案先进、建设标准较高,公司的试验道路设施较新,能够满足目前我国大部分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轮胎企业以及其他汽车相关新兴技术企业在试验场环境下的法规认证试验、研发试验等业务需求,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能力在国内具有领先性。同时公司结合汽车行业技术发展方向,提前布局建设综合性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技术领先性。因此总体来看,公司不存在技术研发滞后于汽车制造行业企业技术发展阶段的情况。
(二)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1、公司的科技创新情况
汽车行业已经有百年发展历史,并持续进行技术创新。近年来,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成为汽车行业新的技术革命方向,带动汽车产业的深刻变革。2020年2月10日,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印发了《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要求到2025年,我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基础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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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形成,并在2035到2050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体系全面建成、更加完善。
基于汽车行业的国家政策导向和“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的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在传统汽车场地试验技术服务领域保持行业领先性的情况下,树立科技创新理念,建立研发和激励制度,密切跟踪行业发展趋势,在智能网联技术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实现相关技术研究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应用。
目前,公司承担两项科技部“新能源汽车”重点研发项目,分别为“自动驾驶电动汽车测试与评价技术”专项和“自动驾驶电动汽车集成与示范项目”专项。“自动驾驶电动汽车测试与评价技术”课题要求公司对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封闭测试道路环境设计与构建、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封闭测试环境气象条件模拟和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封闭场地测试技术及测试系统研发进行研究。“自动驾驶电动汽车集成与示范项目”课题要求公司对测试示范区组织实施与运行管理方法进行研究,并负责试验场场地的升级建设与运行管理。公司承担的科技部重点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八、发行人技术与研究开发情况”之“(三)发行人科研实力和成果”之“2、公司研发平台与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
此外,为更有效地适应行业发展和满足市场需求,公司持续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与所在地政府合作,打造满足新一代智能网联汽车检测研发、认证测试需要的智能网联半封闭区,并于2020年10月正式投入运营。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建设智能网联环境下的封闭式汽车试验场地设施,提升公司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技术服务能力,确保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适应汽车行业的总体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为满足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的场地试验技术需求,公司选定“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作为本次上市的募投项目,该项目定位于满足智能网联汽车研发试验和法规认证试验要求,技术指标瞄准全球领先水平,建设完备、先进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及设施,并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汽车产业发展方向,超前布局、抢占行业制高点。募投项目充分考虑了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与公司现有传统汽车试验场业务相互配合,发挥1+1>2的协同效应,协同打造世界一流的汽车研发测试集聚区。项目落成后,将有望吸引国内外汽车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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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此进行一站式研发测试,尤其是聚集一批智能网联与智慧交通产业链的核心企业、创新企业、科研机构与高端人才,为中国现代交通装备业提供基础性公共研发平台支撑。募投项目符合汽车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2、公司的模式创新情况
公司以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世界一流的汽车试验场为宗旨,对试验场地的内部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出高标准、严要求。经过多年运营,公司打造了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服务团队,结合公司的试验场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团队能够做到24小时的高效响应。基于优秀的管理能力和先进的管理系统,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保密、安全的试验环境。公司依托场地设施的先进性及运营管理模式的高效性,在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实现了场地的高效运营。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客户信息泄密或重大业务纠纷,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认证范围包括试验场地服务(含汽车整车道路试验、性能试验);于2020年8月27日取得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2015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括汽车产品及试验设备的检测试验、技术服务和场地及车间设施的出租;于2020年8月27日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2018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括汽车产品及试验设备的检测试验、技术服务和场地及车间设施的出租;于2021年1月14日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GB/T 29490-2013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括整车耐久测试检测服务、轮胎测试检测服务的研发、提供(生产)、销售、上述过程相关采购的知识产权管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检测服务的研发、上述过程相关采购的知识产权管理。上述认证的取得,表明公司的业务模式和运营管理水平获得了市场的高度认可。
综上,公司作为汽车这一战略性产业的技术服务机构,在汽车场地试验技术服务领域形成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优势,并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及模式创新,紧跟汽车行业技术发展方向,打造适应汽车行业创新发展的技术支撑平台,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随着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发展阶段趋于成熟,研发投入持续加大及行业技术革新的推动,发行人未来成长空间良好,符合成长型创新企业特征。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业务发展过程中伴随汽车行业的技术发展,不断实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并实现传统汽车场地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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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能源、智能网联技术的深度融合。总体来看,公司符合创业板的行业定位要求。
……”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与发行人管理层、技术研发人员、市场销售人员、发行人客户、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发行人所在行业发展情况及发行人自身的经营情况和核心技术情况;
(2)查阅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网站信息等资料;查阅行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及法律法规要求,了解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及市场空间;
(3)查阅发行人的相关知识产权资料、技术研究资料及项目推进情况,了解发行人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4)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情况的相关说明文件。
2、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作为汽车这一战略性产业的技术服务机构,在汽车场地试验技术服务领域形成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优势,并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及模式创新,紧跟汽车行业技术发展方向,打造适应汽车行业创新发展的技术支撑平台,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随着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发展阶段趋于成熟,研发投入持续加大及行业技术革新的推动,发行人未来成长空间良好,符合成长型创新企业特征。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业务发展过程中伴随汽车行业的技术发展,不断实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并实现传统汽车场地试验与新能源、智能网联技术的深度融合。总体来看,公司符合创业板的行业定位要求。
保荐机构已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中针对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情况进行了补充分析说明,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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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 关于经营合法合规性和订单获取方式。申报材料显示: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汽研酒店已具备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全部资质,相关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2)公司在经营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工程采购需求,公司通过履行招标等采购程序,与工程施工服务供应商就工程采购价格达成一致;公司劳务采购的主要内容是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的驾驶员劳务、运维劳务及办公、酒店相关物业、保洁、餐饮住宿劳务等各类型劳务服务;
(3)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国内各大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和轮胎企业,公司采取直销模式开展销售;
(4)客户进入试验场前,发行人将对拟试验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是否已取得开展业务所须的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滚阻对标确认函(C1、C2轮胎)等即将到期的资质、许可、认证续期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2)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3)主要工程采购、劳务采购供应商资质情况、是否涉及发行人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采购的必要性和公允性,与公司、董监高等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
(4)获取客户订单的方式,是否须履行招投标等程序,发行人及其员工在获取订单,取得资质、许可、认证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
(5)对拟试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内容,结合合同约定,补充披露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发行人、拟试验人员、客户等的责权利划分情况,是否曾因安全事故受到处罚或存在相关纠纷及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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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是否已取得开展业务所须的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滚阻对标确认函(C1、C2轮胎)等即将到期的资质、许可、认证续期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七、发行人特许经营权及主要经营资质”之“(二)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资质”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汽研酒店已具备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全部资质,相关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经营资质或认证具体如下:
序号 | 资质名称 | 持有人 | 认可文件/ 证书编号 | 相关描述 |
1 | 受认可的公告检验场地(注1) | 公司 | 中机函[2015]145号 | 由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委托)于2015年5月21日颁发,认可检测机构将公司的部分场地(设施)作为新增的公告检验场地,公司可承接总质量不超过50吨,单轴轴荷不超过13吨的车辆检验工作。相关场地包括:直线性能路、直线制动路、车外噪声路和动态广场等,该资质无截止期限。 |
2 | 受认可的公告检验场地(注1) | 公司 | 中机函[2016]85号 |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委托)于2016年2月22日颁发,认可检测机构将公司的部分场地(设施)作为新增的公告检验场地,公司可承接总质量不超过50吨,单轴轴荷不超过13吨的车辆检验工作。相关场地包括:高速环道、坡道、强化耐久路、直线性能路等,该资质无截止期限。 |
3 | 受认可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验用场地 | 公司 | 交汽节能[2016]11号 | 交通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于2016年7月8日颁发,同意新增公司等3个试验场地作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验用场地,各相关检测机构和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选择上述场地开展燃料消耗量试验检测,该认证无截止期限。 |
4 | 实验室认可证书(ISO/IEC 17025:2017) | 公司 | CNAS L9272 | 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该证书认可的检测范围包括轮胎湿地抓着性能及通过噪声测试,该证书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2年8月21日。 |
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 | 公司 | 00921Q11532R1M | 由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于2021年8月20日颁发,证明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包括:试验场地服务(含汽车整车道路试验、性能试验)。该证书有效期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7月1日。 |
6 |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公司 | 18119IP6589R0M | 由中规(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颁发,证明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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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质名称 | 持有人 | 认可文件/ 证书编号 | 相关描述 |
(GB/T 29490-2013) | GB/T 29490-2013标准,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包括:整车耐久测试检测服务、轮胎测试检测服务的研发、提供(生产)、销售、上述过程相关采购的知识产权管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检测服务的研发、上述过程相关采购的知识产权管理,该证书有效期自2021年1月14日至2022年12月30日。 | |||
7 | 受认可的实验室 | 公司 | / | 由CELACK于2016年11月17日颁发,认定公司为经CELACK认可的实验室,该认证无截止期限。 |
8 | 受认可的湿抓地测试场地(注2) | 公司 | 1505 001 20 | 由Luxcontrol S.A.颁发,证明公司测试湿抓地性能的场地符合UNECE第117.02号法规的相关要求,该资质有效期自2021年4月8日至2023年3月2日。 |
9 | 盐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证书-盐城市(中汽中心)汽车道路试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公司 | YC2020070 | 由盐城市科学技术局颁发,该证书有效期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1日。 |
10 | ISO 14001:2015 | 公司 | 12 104 60484 TMS | 由T?V S?D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认证部颁发,证明公司在汽车产品及试验设备的检测试验、技术服务、场地及车间设施的出租范围内建立和实施了环境管理体系,该体系满足ISO 14001:2015的要求,该证书有效期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6日。 |
11 | ISO 45001:2018 | 公司 | 12 117 60484 TMS | 由T?V S?D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认证部颁发,证明公司在汽车产品及试验设备的检测试验、技术服务、场地及车间设施的出租范围内建立和实施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该体系满足ISO 45001:2018的要求,该证书有效期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6日。 |
1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公司 | 01830941 | 由盐城市大丰区商务局于2020年7月15日颁发,该登记表无截止期限。 |
13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 公司 | 3209963685 | 由盐城海关于2015年2月11日颁发,该备案表无截止期限。 |
14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汽研酒店 | JY23209820064173 | 由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签发,许可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该许可证有效期自2018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 |
15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中汽研酒店 | 大行审(特)许字[2017]第291号 | 由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3月2日颁发,该许可证无截止期限。 |
16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汽研酒店 | 320982206950 | 由盐城市大丰区烟草专卖局颁发,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该许可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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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质名称 | 持有人 | 认可文件/ 证书编号 | 相关描述 |
期自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2月25日。 | ||||
17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中汽研酒店 | 大消安检字[2021]第0007号 | 由盐城市大丰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2月9日颁发,该合格证无截止期限。 |
注1:根据2015年5月21日和2016年2月22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的新增公告检验场地通知,公告检验场地资质授权无明确截止期限。工信部装备中心于2018年批复设立后,受工信部委托承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技术性审查工作。2019年9月,工信部装备中心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备案工作,要求承担公告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备案时,应提供其使用的试验场地及设施能力情况介绍等信息。公司的试验场地由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工信部装备中心进行备案,持续符合开展公告检验场地的资格。注2:公司拥有的“受认可的轮胎噪声和湿抓地测试场地”(1505 001 19)资质已于2021年7月21日失效,目前公司已完成湿抓地路面认证并取得“受认可的湿抓地测试场地”(1505 001 20)资质,预计于2021年10月前完成轮胎噪声路面认证。
结合公司及子公司中汽研酒店的经营范围以及目前拥有的经营资质或认证,公司及子公司中汽研酒店已取得开展业务所须的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
其中,公司拥有的“受认可的实验室(EE T LAB 0024)”及“滚阻对标确认函(C1、C2轮胎)”已分别于2021年8月28日、2021年5月13日到期,上述两项资质报告期内均用于开展轮胎检测业务,2020年下半年开始,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发展战略定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公司逐步停止开展检测类业务。2021年起,公司不再从事检测类业务,因此公司未续期上述两项资质,公司未续期上述两项资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资质,公司未续期相关资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
(二)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七、发行人特许经营权及主要经营资质”之“(二)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资质”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许可、认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根据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期内未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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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子公司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业务开展或业务资质相关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超越范围生产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主要工程采购、劳务采购供应商资质情况、是否涉及发行人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采购的必要性和公允性,与公司、董监高等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8、主要工程采购、劳务采购供应商资质情况
报告期内,进入公司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的主要工程采购、劳务采购供应商名单及采购内容如下:
工程采购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服务内容 |
1 |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汽车性能试验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耐久试验道路工程、干操控路工程、直线制动路改造项目等施工服务 |
2 |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 综合馆及倒班宿舍项目施工服务 |
3 | 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VIP试验车间停放间(二)/保密试验车辆停放间(二)工程施工服务 |
劳务采购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服务内容 |
1 | 悦达地产服务 | 检测维修、行政后勤、客服、安防服务、停车管理、酒店服务等辅助性工作 |
2 | 悦达健康管理 | 保洁养护、车辆维修、劳务(含技工、劳工、司机)等辅助性工作 |
3 | 科莱特乔斯 | 司机驾驶服务、装卸服务、轮胎拆装换胎服务、车辆四轮定位服务、技工服务、车辆维修项目等 |
4 | 清风物业 | 保洁养护、酒店服务等辅助性工作 |
注:报告期各期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计算的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包括悦达集团控制的多家子公司,由于公司向悦达集团下属子公司采购的劳务主要为劳务外包服务,因此此处仅列示报告期内悦达集团下属的为公司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2家供应商——悦达地产服务和悦达健康管理。
上述公司主要工程采购、劳务采购供应商拥有的资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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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采购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告期内为公司提供工程服务时拥有的资质情况 |
1 |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305083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5)018927-6/2、(浙)JZ安许证字(2005)018927-6/1、(浙)JZ安许证字(2005)018927); ③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777692)。 |
2 |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500196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05)000848-1/2、(闽)JZ安许证字(2005)000848-2); ③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5358403B)。 |
3 | 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2061866、D23201703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90341-2); ③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7455R)。 |
(2)劳务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为公司提供常规的劳务外包服务,提供该等劳务外包服务无需特定资质,不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公司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均合法存续,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范围 |
1 | 悦达地产服务 | 91320900722296405T | 房地产经纪、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房屋租赁、家政服务、搬家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汽车租赁、日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 | 悦达健康管理 | 91320913MA1N116H5D | 健康管理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准经营);劳务派遣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家庭护理服务;老年护理服务;体育运动设备租赁服务;体育场馆管理服务;健身服务;游泳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服务;搬家服务;餐饮服务;国内旅行社服务;害虫防治服务;体育赛事组织与策划;园林绿化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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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范围 |
护;大型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图书报刊、生活日用品、工艺品、办公用品、食品、服饰、花木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除射击类器材)的批发与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室内娱乐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体育培训(不含文化教育及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公路管理与养护;住宿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代驾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健身休闲活动;机动车改装服务;汽车租赁;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3 | 科莱特乔斯 | 91320982MA1N37195H | 汽车试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 | 清风物业 | 91320982740676006J | 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建筑装饰、维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电安装、维修;家政服务;城市水域垃圾清除服务;江、湖垃圾清理服务;病虫害防治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汽车租赁;日用品(除电动三轮车)、办公用品销售;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城乡排泄物处理服务;普通货物装卸;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花卉、苗木销售、租赁;照明亮化工程施工;停车场服务;餐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9、主要工程采购、劳务采购不涉及发行人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公司是依托于汽车试验场环境为客户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型企业,公司的技术创新集中体现在汽车试验场环境的方案设计及技术标准上。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工程采购供应商均为传统的建筑施工单位,其提供的服务系将公司提出的设计需求以施工服务方式建设成为实际的道路设施,并不参与道路设施的技术设计规划等程序,因此不涉及公司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劳务外包服务主要包括驾驶服务、维修配套服务、安保消防、日常工勤辅助、酒店服务、保洁养护等辅助类劳务服务。该等外包业务可替代性较强,且不涉及公司核心岗位,不涉及公司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综上所述,公司主要工程采购、劳务采购不涉及公司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10、工程采购、劳务采购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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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采购、劳务采购的必要性
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需要依托于汽车场地试验环境和试验场景,属于重资产投入型技术服务企业。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建设并完善场地内的经营设施以满足客户在不同试验条件下的技术指标要求,而公司不具备工程施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需要聘请外部专业的建筑单位完成经营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因此公司工程采购具有必要性。公司采购的劳务外包服务主要包括驾驶服务、维修配套服务、安保消防、日常工勤辅助、酒店服务、保洁养护等辅助类劳务服务,上述岗位具有技术含量较低、用工量较大、流动性较高、岗位需求波动性较大的特点,将该等服务交由专业的劳务外包公司提供,一方面可以保障公司的用工需求,劳务外包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用工需求及时地调整劳务外包员工数量,避免公司因员工人数冗余而造成资源上的浪费;另一方面,劳务外包公司具有丰富的人员招聘和管理经验,可以更好地协助公司组织开展上述业务,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因此公司劳务采购具有必要性。
(2)工程采购、劳务采购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工程供应商采购的内容包括场地内道路新建及改造工程、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等,由于工程采购具有定制化特点,不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期等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不同工程项目之间的价格差异较大,不具有直接可比性,也无公开的市场标准化价格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向工程供应商进行采购,通过规范的采购流程确保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公司劳务外包采购的价格均基于劳务外包工作内容、市场价格体系等因素,经过市场询价后确定。报告期内,为公司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劳务公司均系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述劳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的定价标准符合行业惯例,定价具有公允性。
11、除悦达地产服务、悦达健康管理外,主要工程采购、劳务采购供应商与公司、董监高等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主要工程采购、劳务采购供应商与公司、董监高等主体不存在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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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劳务外包供应商悦达地产服务、悦达健康管理均为公司股东悦达集团下属间接控股子公司,公司副董事长王连春担任悦达集团董事局主席,公司董事解子胜担任悦达集团副总裁,王连春及解子胜与悦达地产服务、悦达健康管理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监事会主席朱爱民担任悦达地产服务的母公司悦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与悦达地产服务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向悦达地产服务、悦达健康管理采购劳务外包的价格系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公司向悦达地产服务、悦达健康管理采购的劳务服务价格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劳务外包的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向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况。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的主要工程采购、劳务采购供应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
(四)获取客户订单的方式,是否须履行招投标等程序,发行人及其员工在获取订单,取得资质、许可、认证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五)公司获取客户订单的相关情况
1、公司获取客户订单的方式
公司成立初期,为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公司通过逐家拜访客户、参加展会接触潜在客户并持续跟踪、客户实地考察等方式逐步拓宽市场。公司成立至今,经过多年的运营与发展,已在试验环境、技术指标和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相继与国内外知名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以及轮胎企业等客户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并不断丰富合作内容,拓展合作规模。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订单主要通过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的方式获取。
2、发行人获取客户订单不属于法定要求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业务行为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关于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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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规名称 | 规定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
4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并未开展工程建设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业务,公司主营业务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招标程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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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及其员工在获取订单,取得资质、许可、认证等过程中不存在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
(1)公司已建立完善的营销和财务管理体系
公司制定并完善了《销售管理制度》《业务招待费报销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管理规定》等内部控制制度,对业务承接、客户维护、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业务费用报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通过加强对销售与财务等环节的管理,避免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2)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主要负责获取订单和销售的员工取得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根据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及子公司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均取得了无犯罪记录证明,报告期内上述人员不存在犯罪记录。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8月19日分别出具的《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核查情况的说明》,自公司成立之日(2011年3月30日)至2021年8月18日,未发现公司、子公司中汽研酒店、津丰农业(已注销)在其管辖范围内存在被立案侦查、被提起刑事诉讼或犯罪记录的情况,亦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负责获取订单、申请各项资质、许可、认证的员工存在犯罪记录。
综上所述,公司获取客户订单无须履行招投标等程序,报告期内,公司及员工在获取订单,取得资质、许可、认证等过程中不存在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
(五)对拟试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内容,结合合同约定,补充披露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发行人、拟试验人员、客户等的责权利划分情况,是否曾因安全事故受到处罚或存在相关纠纷及潜在纠纷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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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服务”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六)发行人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
1、发行人对拟试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内容
公司为保证员工、客户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完善了《安全及保密管理程序》,规定公司试验管理部负责客户及相关方人员进入公司场地前的安全培训组织工作,制定培训计划,设计培训课程,组织培训教材的编制,并负责公司为客户提供相关设备的安全培训工作。同时,公司制定并完善了《场地准驾资格管理办法》《驾驶与安全条例》等制度,规定所有入场试验的驾驶员均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入场安全培训与理论考核、实操测评并在获得公司颁发的准驾资格证后,方可在公司场地内进行试验。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场地内驾驶规则、安全知识、车辆构造和车辆动力学基本知识、逃生自救等方面;实操测评主要通过开展多种测评项目对拟试验人员的驾驶能力进行检验。拟试验人员参加笔试测评前公司需对其开展相关包括驾驶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培训,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 培训内容 | 具体内容 |
1 | 驾驶员准驾办理 | 介绍实操考试准驾办理流程、临时准驾办理流程、准驾资格有效期等。 |
2 | 测试车辆入场设备 | 介绍进入试验场区的试验车辆必须配备的相关装备。 |
3 | 能源区管理规定 | 介绍试验场能源区的加油站、充电站及自动洗车机等的开放时间及使用注意事项。 |
4 | 场内驾驶基本安全规定 | 介绍调度员和巡查员的职责、试验场内驾驶的行车规范、试验场内驾驶人员及乘员的行为规范、场地内道路使用规范、试验车辆配备部件规范以及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时的应急措施等。 |
5 | 保密管理规定 | 介绍场地内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以及申请场内拍摄许可流程等。 |
6 | 事故处理 | 介绍事故处理的相关流程及注意事项等。 |
7 | 违规处理 | 介绍场地内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等。 |
8 | 道路使用规则 |
2、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发行人、拟试验人员、客户等的责权利划分情况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针对发生安全事故时各方责任权利的划分一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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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如下约定:当发生人身伤害、火灾事故、设备损坏和其他严重事故,包括造成人员伤亡时,双方应协力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按规定上报;客户违反《驾驶与安全条例》、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安全管理的约定的,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试验场或要求停止试验,如由于客户原因已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害的,由客户承担所有损失。
公司与提供驾驶服务的劳务外包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会做如下约定:劳务外包公司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劳务外包公司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其他协调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3、公司未曾因安全事故受到处罚或存在相关纠纷及潜在纠纷
公司为保证试验场测试业务更加安全地开展,建立并完善了相关制度规范,包括《安全及保密管理程序》《场地准驾资格管理办法》《驾驶与安全条例》和《盐城试验场违规管理制度》等,并在日常经营环节严格执行该等制度及程序。
公司始终高度重视对员工及客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保护,对从事试验相关工作且需在场地内驾驶的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并设置了准驾资格测评,相关人员完成培训并通过测评后,由公司进行准驾资格备案并发放准驾资格证。同时,公司设置了违规处理程序,安排巡查人员24小时在试验场地内巡查,发现场地内车辆驾驶员(含乘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对违规驾驶员、与违规乘员同乘的驾驶员给予警告并予以扣分处理,若一个记分周期内(自发放场内准驾资格证之日起一年)累积记分达到12分则取消该驾驶员的准驾资格。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的查询,公司不存在因安全事故而产生的诉讼及仲裁等纠纷事项。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未曾因安全事故受到处罚或存在相关纠纷及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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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取得了发行人关于部分资质续期情况的说明,查阅了拟续期资质办理续期的相关规章制度;
(2)取得了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3)核查了发行人主要工程采购供应商、劳务采购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取得了部分主要工程采购供应商、劳务采购供应商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关联方清单,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情况;
(4)访谈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获取客户订单的方式,查阅了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核查了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内控制度,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取得了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出具的证明;
(5)核查了发行人与安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访谈了发行人安全培训相关负责人,了解安全培训的具体情况,取得了发行人开展安全培训的相关材料,核查了发行人与部分客户、劳务外包供应商签署的合同,取得了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是否因安全事故而产生的诉讼及仲裁等纠纷事项。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取得开展业务所须的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发行人拟续期的资质、许可、认证续期不存在法律障碍,拟不再计划续期的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属于根据业务调整需要作出的安排,不会对发行人后续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发行人不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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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风险;
(3)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主要工程采购、劳务采购供应商资质情况;发行人主要工程采购、劳务采购不涉及发行人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采购具备必要性和公允性;发行人主要工程采购、劳务采购供应商中悦达地产服务、悦达健康管理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采购过程中不存在向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况;除悦达地产服务、悦达健康管理外,发行人主要工程采购、劳务采购供应商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商务谈判的方式获取客户订单,发行人获取客户订单不属于法定要求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业务行为,发行人及其员工在获取订单,取得资质、许可、认证等过程中不存在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
(5)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中补充披露对拟试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内容;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培训体系,并在相关业务合同中关于经营安全的权责利作出了相关约定划分,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曾因安全事故受到处罚或存在相关纠纷及潜在纠纷。
问题5. 关于股东。
申报材料显示:
(1)2016年底,原中汽有限股东东方投资拟在盐城市国资体系内转让其所持中汽有限19,500万元出资份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盐城市属国有企业悦达集团拟实施受让。基于借助社会资本实施收购等因素考虑,各方协商由中韩产业园设立产业基金代悦达集团实施本次股权收购行为,并约定三年期满后由悦达集团实施股权回购;
(2)2020年4月12日,根据2017年签署的系列协议及备忘录的约定,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韩一号将其所持有的中汽有限30%股权以46,493.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悦达集团。同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中韩一号将持有股权转让给悦达集团,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2020年4月12日,根据2017年签署的系列协议及备忘录的约定,中韩一号与悦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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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韩一号根据《四方协议》中约定的中汽有限股权再次转让价格46,493.67万元将持有的中汽有限38,68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转让给悦达集团;
(3)2020年6月12日,盐城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确认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国有全资企业(含国有基金)之间流转,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4)2017年5月中汽有限第一次增资时,股东中汽中心以债转股出资30,00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由中韩产业园设立产业基金代悦达集团实施2016年底的股权收购,并约定三年期满后由悦达集团实施股权回购的背景和原因;
(2)中韩一号产业基金中相关社会资本的情况;
(3)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之间的股权代持行为符合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4)2017年5月股东中汽中心以债权转股本的背景、原因和履行必要程序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各股东是否对上述债转股事项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由中韩产业园设立产业基金代悦达集团实施2016年底的股权收购,并约定三年期满后由悦达集团实施股权回购的背景和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五)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中的股权代持情况
1、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
2016年底,由于公司尚处于运营初期阶段,经营前景尚不明朗,与东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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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业协同度亦不高,因此原中汽有限股东东方投资拟在盐城市国资体系内转让其所持中汽有限19,50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盐城市国有企业悦达集团因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而有意受让上述股权。
悦达集团根据投资需要,决定与中韩产业园开展合作,由中韩产业园承接东方投资转让的股权,并约定三年期满后实施回购。2017年2月28日,中汽中心、悦达集团、中韩产业园、大丰港集团四方签署《四方协议》,东方投资将所持有的中汽有限39%的股权以2.05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其他两方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017年4月7日,悦达集团、中韩产业园、中韩一号签署《关于<四方协议>的备忘录》,确认中韩一号作为中韩产业园公司的子基金,以
2.05亿元的价格受让东方投资所持有的中汽有限39%的股权。2017年4月8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49,180万元,其中中韩一号新增出资19,180万元。
中韩一号受托为悦达集团持有公司股权的原因如下:(1)因当时对公司的经营前景尚无法明确判断,如短时期内悦达集团对公司的投资出现亏损,可能会对悦达集团自身经营造成负面影响;(2)悦达集团选择基金公司实施代持,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借助社会资本实施对公司股权的收购,避免自有资金收购带来自身短期内资金压力较大的情况。选择中韩一号,主要是因为中韩一号合伙人中的中韩产业园、悦达金泰基金或者有悦达集团下属企业的投资,或者属于国资控股的投资主体,中韩一号属于国有企业主导的基金,各方协商更为顺畅,实施代持安排更为可靠,与中韩一号合作开展业务具备合理性。
根据2017年各方签署的《四方协议》及《关于<四方协议>的备忘录》的约定,2020年4月12日,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中汽有限38,68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以46,493.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悦达集团。同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
(二)中韩一号产业基金中相关社会资本的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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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中的股权代持情况……
2、中韩一号相关社会资本情况
中韩一号是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中韩产业园及悦达金泰基金在2017年3月13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中韩一号持有公司39%股权期间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份额比例 | 备注 |
悦达金泰基金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40 | 40 | 0.10% | 悦达金泰基金三位股东中江苏黄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为盐城市人民政府下属全资企业,江苏金财厚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5%)为国有资金及社会资本合资的企业,江苏悦达善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5%)为悦达集团参与投资的国有参股企业 |
华泰 资管 | 有限合伙人 | 35,500 | 35,500 | 89.42% | 华泰资管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华泰资管作为管理人代表浦发银行盐城分行设立的华泰证券浦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编号:SV5892)参与中韩一号的投资 |
中韩产业园 | 有限合伙人 | 4,160 | 4,160 | 10.48% | 国有控股企业 |
合计 | 39,700 | 39,700 | 100.00% | - |
其中,悦达金泰基金是悦达集团下属企业间接参与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611),作为中韩一号的普通合伙人,负责中韩一号的基金管理运作,以自有资金出资;中韩产业园属于国资控股的投资主体,系悦达金泰基金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R9488),系中韩一号的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华泰资管系中韩一号的有限合伙人,作为管理人代表浦发银行盐城分行设立的华泰证券浦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编号:SV5892)参与中韩一号的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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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之间的股权代持行为符合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五)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中的股权代持情况
……
3、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之间的股权代持行为符合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要求
(1)股权代持及解除事宜的具体情况
①中韩一号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实现股权代持的相关情况
2016年底,原中汽有限股东东方投资拟在盐城市国资体系内转让其所持中汽有限19,50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盐城市国有企业悦达集团拟实施受让。
悦达集团根据投资需要,决定与中韩产业园开展合作,由中韩产业园承接东方投资转让的股权,并约定三年期满后实施回购。据此,2017年2月28日,中汽中心、悦达集团、中韩产业园、大丰港集团签署了《四方协议》,东方投资同意转让且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同意受让东方投资所持中汽有限39%的股权,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同意自首次股权转让交割日起满三年后转让,且悦达集团承诺届时受让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所持有的中汽有限全部股权。2017年4月7日,悦达集团、中韩产业园、中韩一号签署了《关于<四方协议>的备忘录》,进一步明确由中韩产业园的子基金中韩一号承担《四方协议》中中韩产业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四方协议》中约定的子基金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2017年1月10日,中汽中心办公会出具《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决议》,同意中汽有限39%的股权转让及实施增资。
针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2017年1月15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万隆评报字(2017)第1033号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汽有限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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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6.75万元。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于2017年1月31日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备案编号:2017003)。
2017年3月16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东方投资将持有的中汽有限39%的股权转让给中韩一号,同意吸收中韩一号为公司新股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日,东方投资与中韩一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东方投资将其持有的中汽有限19,50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以20,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韩一号。2017年3月27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通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
针对本次增资事项,2017年3月18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万隆评报字(2017)第1032号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汽有限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人民币50,056.75万元。公司本次增资价格为1元每份注册资本。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于2017年4月17日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备案编号:Z92120170031293)。
2017年4月8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49,180万元,其中中韩一号新增现金出资19,180万元,中汽中心将其针对中汽有限的30,000万元借款转为对中汽有限的增资资本,大丰港集团放弃本次增资,并通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
2017年4月20日,盐城天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盐天方验字[2017]第018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2017年4月14日,中汽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49,180万元,其中中韩一号缴纳现金出资额人民币19,180万元,中汽中心以债转股出资人民币30,000万元。
2017年5月2日,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向中汽有限换发了本次股权转让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
2017年5月10日,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向中汽有限换发了本次增资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
此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中汽有限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中汽中心 | 55,500 | 5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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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2 | 中韩一号 | 38,680 | 39.00 |
3 | 大丰港集团 | 5,000 | 5.04 |
合计 | 99,180 | 100.00 |
2017年5月10日完成上述工商登记变更后,至2020年4月12日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期间,公司股权未发生变化。
2020年7月20日,中汽中心出具《关于确认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确认中汽有限本次增资已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了评估、审批等程序,相关程序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其增资的程序及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②股权代持解除情况
根据2017年各方签署的《四方协议》及《关于<四方协议>的备忘录》的约定,2020年4月12日,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中汽有限38,68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9%)以46,493.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悦达集团。同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同意吸收悦达集团为中汽有限新股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2020年4月13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0年4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向中汽有限换发了本次股权转让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
此次股权转让后,中汽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中汽中心 | 55,500 | 55.96 |
2 | 悦达集团 | 38,680 | 39.00 |
3 | 大丰港集团 | 5,000 | 5.04 |
合计 | 99,180 | 100.00 |
2020年6月12日,盐城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盐国资函[2020]20号),确认上述股权变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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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有全资企业(含国有基金)之间流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均进行了审批,相关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出资文件和协议文本等资料齐全,该等股权收购行为符合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等有关规定,且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2)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符合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鉴于:①公司分别就中韩一号受让东方投资持有的公司39%的股权、实施增资以及悦达集团的股权收购行为履行了股东会决策程序;
②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出具万隆评报字(2017)第1033号《评估报告》:“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50,056.75万元”,上述评估报告已于2017年1月31日办理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备案编号:2017003)。根据上述评估报告,东方投资向中韩一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9%的股权的协议价格20,500万元不低于基于上述评估净资产值计算的39%股权的价格(19,522.13万元),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四方协议》《关于<四方协议>的备忘录》之约定,悦达集团受让中韩一号持有的公司39%股权的再次转让的价格为“①首次股权转让价款(20,500万元)+②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增资金额(19,180万元)+③首次股权转让款×5.635%÷360×自首次股权转让交割日起再次股权转让交割日止的天数+④中韩产业园及/或子基金增资金额×5.635%÷360×自增资金额缴纳之日起至再次股权转让交割日止的天数”。中韩一号代悦达集团持有公司股权期间的资金利息成本按照年化5.635%的利率计算,具有合理性。
本次收购对价46,493.67万元系以上述评估净资产值为原则,在中韩一号承接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对价20,500万元及2017年向公司增资金额19,180万元基础上,考虑合理的资金利息成本后核算得出的;
③公司之股权代持系悦达集团委托中韩一号收购东方投资持有的公司39%股权并参与公司的后续增资,该项目属于悦达集团主业投资项目,根据盐城市国资委于2017年1月19日向悦达集团出具的《关于在悦达集团开展投资决策等事项审批授权试点的通知》(盐国资[2017]6号)文件精神,该等事项由悦达集团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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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2017年1月25日,悦达集团董事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增资项目可研报告”的议案。
东方投资2017年向中韩一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9%的股权与悦达集团2020年的股权收购安排系盐城市下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资本主导的基金公司等相关方之间针对公司39%股权转让的系列行为,属于一揽子交易安排,各方在2017年签署的四方协议中也已明确约定悦达集团三年后的收购义务,同时2017年至2020年期间,悦达集团实质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且该等股权转让及回购交易安排系悦达集团投资事项,符合悦达集团发展主责主业,在政策上属于悦达集团自主决策行为,因此无需重新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定程序。
悦达集团按照《四方协议》的约定向中韩一号支付相关股权收购对价,相关操作流程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况。该等股权代持及股权收购相关方均知晓股权代持及股权收购的背景、原因、流程等全部情况,且不存在争议和纠纷或潜在的争议和纠纷;
④2017年5月2日及2017年5月10日,中韩一号受让东方投资持有的公司39%的股权及增资事宜,分别完成在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登记备案;2020年4月28日,悦达集团的股权收购完成在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登记备案。
2020年6月12日,盐城市国资委出具《盐城市国资委确认函》(盐国资函[2020]20号),确认东方投资向中韩一号转让公司股权以及悦达集团收购中韩一号持有的公司股权,系于国有全资企业(含国有基金)之间流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均进行了审批,相关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出资文件和协议文本等资料齐全,符合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2021年3月12日,盐城市国资委出具《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盐国资函[2021]5号),确认公司上述股权代持事宜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出资文件和协议文本等相关资料齐全,中韩一号对公司股权的受让和转让已分别履行了公司股东会审议决策和悦达集团内部决策程序。相关股权交易安排属于悦达集团经盐城市国资委授权的自主决策事项,不违反《企业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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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令)等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综上所述,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之间的股权代持行为不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令)等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
(四)2017年5月股东中汽中心以债权转股本的背景、原因和履行必要程序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各股东是否对上述债转股事项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六)2017年5月股东中汽中心以债权转股本情况
1、2017年5月股东中汽中心以债权转股本的背景、原因
公司与中汽中心于2016年12月10日签署《借款合同》(编号CATARC(借)-005),约定中汽中心向公司提供3亿元人民币借款,借款利率为4.28%(年息),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
2017年1月10日,中汽中心办公会出具《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4.92亿元,其中,中汽中心认缴30,012万元,中韩产业园及其子基金认缴19,188万元,大丰港集团放弃认缴本次增资,增资价格为经有效评估机构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鉴于当时公司拟补充建设及运营资金,增强自身资本实力,中汽中心同意参与本次增资,结合当时中汽中心已经以借款方式向公司提供3亿元资金的情况,为本次增资操作的便利性,避免资金周转,因此拟采取以债权出资的模式,直接将该笔借款资金转为对发行人的出资。
2、发行人及相关方就本次增资履行的相应程序
2017年1月10日,中汽中心办公会出具《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4.92亿元,其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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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中心认缴30,012万元,中韩产业园及其子基金认缴19,188万元,大丰港集团放弃认缴本次增资,增资价格为经有效评估机构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2017年3月18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万隆评报字(2017)第1032号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汽有限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人民币50,056.75万元。公司本次增资价格为1元每份注册资本。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于2017年4月17日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备案编号:Z92120170031293)。2017年4月8日,中汽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49,180万元,其中中韩一号新增出资19,180万元,中汽中心将其针对中汽有限的30,000万元借款转为对中汽有限的增资资本,大丰港集团放弃本次增资,并通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
2017年4月20日,盐城天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盐天方验字[2017]第018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2017年4月14日,中汽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49,180万元,其中中韩一号缴纳现金出资额人民币19,180万元,中汽中心以债转股出资人民币30,000万元。
2017年5月10日,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向中汽有限换发了本次增资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
此次增资后,中汽有限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中汽中心 | 55,500 | 55.96 |
2 | 中韩一号 | 38,680 | 39.00 |
3 | 大丰港集团 | 5,000 | 5.04 |
合计 | 99,180 | 100.00 |
3、中汽中心以债权转股本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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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020年6月12日,盐城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盐国资函[2020]20号),确认上述股权涉及的增资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批,相关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协议文本等资料齐全,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2020年7月20日,中汽中心出具《关于确认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确认中汽有限本次增资已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了评估、审批等程序,相关程序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其增资的程序及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增资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所需履行的评估、内部和国资审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相关主管部门针对公司历史沿革及增资事项分别出具了证明文件,公司本次增资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及各股东对上述债转股事项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
针对中汽中心将其所持有的对公司的30,000万元借款转为对公司的增资相关的以非货币(债权)出资事宜,公司及公司时任及现任股东中汽中心、悦达集团、大丰港集团以及中韩一号分别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对上述事项不存在任何异议,也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增资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履行了以非货币出资所需履行的评估、内部和国资审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程序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其增资的程序及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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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股权代持的相关协议,取得了悦达集团出具的关于股权代持的说明;
(2)访谈中韩一号相关负责人、浦发银行盐城分行相关负责人了解股权代持相关情况,核查了中韩一号的合伙协议及工商底档,通过企查查、天眼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公开渠道查询中韩一号的股东结构及股东情况,取得了中韩一号出具的关于股权结构的说明;
(3)核查了发行人股权代持及增资的相关工商底档、决策文件、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等文件,核查了盐城市国资委授权悦达集团开展投资决策等事项审批授权试点文件,查阅了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走访了盐城市国资委并分别取得了其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股权代持及股权变动相关事项的确认函;
(4)核查了发行人与中汽中心签署的借款合同,核查了中汽中心关于发行人增资的相关决议及其出具的关于确认发行人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核查了发行人增资的相关工商底档及决策文件,查阅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增资事项的相关规定,取得了发行人及发行人时任及现任股东出具的关于债转股的确认函。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如下:因当时对发行人的经营前景尚无法明确判断,如短时期内悦达集团对发行人的投资出现亏损,可能会对悦达集团自身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悦达集团选择基金公司实施代持,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借助社会资本实施对发行人股权的收购,避免自有资金收购带来自身短期内资金压力较大的情况。选择中韩一号,主要是因为中韩一号合伙人中的中韩产业园、悦达金泰基金或者有悦达集团下属企业的投资,或者属于国资控股的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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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一号属于国有企业主导的基金,各方协商更为顺畅,实施代持安排更为可靠,与中韩一号合作开展业务具备合理性,相关股权代持及回购安排具备合理背景及原因。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中韩一号代悦达集团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背景和原因;
(2)中韩一号持有发行人39%股权期间的合伙人分别为悦达金泰基金(出资比例0.10%)、中韩产业园(出资比例10.48%)、华泰资管(出资比例89.42%)。其中,悦达金泰基金是悦达集团下属企业间接参与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611),作为中韩一号的普通合伙人,负责中韩一号的基金管理运作,以自有资金出资;中韩产业园属于国资控股的投资主体,系悦达金泰基金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
SR9488),系中韩一号的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华泰资管系中韩一号的有限合伙人,作为管理人代表浦发银行盐城分行设立的华泰证券浦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编号:SV5892)参与中韩一号的投资。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中韩一号相关社会资本的情况;
(3)中韩一号与悦达集团之间的股权代持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取得了国资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符合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要求;
(4)2017年5月股东中汽中心以债权转股本的背景及原因系中汽中心为增资操作的便利性,结合当时中汽中心已经以借款方式向发行人提供3亿元资金的情况,因此采取以债转股方式参与发行人的增资,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中汽中心以债权转股本的背景、原因和履行的程序,本次债转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各股东对上述债转股事项进行了确认,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
问题6. 关于独立性。
申报材料显示:
(1)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除中汽试验场之外的控股子公司存在投资建设、运营汽车试验场地道路的情况,包括天津检验中心拥有的一条内部试验路和呼伦贝尔检验中心建设运营的冬季汽车试验场地;2020年下半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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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的发展战略定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公司逐步停止开展检测类业务;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经不存在新承接或尚未完成实施的检测类业务。
(2)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3,791.74万元、12,009.30万元、12,587.73万元和2,927.7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90%、35.80%、
35.04%和21.22%。
(3)公司发生的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85.53万元、509.52万元、1,248.11万元和784.34万元,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89%、6.12%、8.11%和
14.18%。
(4)报告期内还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公司股东中汽中心、悦达集团及大丰港集团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中汽中心、悦达集团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中汽中心授权公司使用中汽中心商标;公司股东代发相关人员工资、代缴相关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
(5)2020年11月20日,公司2020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进行了审查、确认。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天津检验中心、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报告期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2)对照《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补充说明和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补充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与公司主要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结合发行人获取主要客户的方式说明发行人在客户获取方面是否对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依赖,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4)结合自身资金情况,分析说明中汽中心、悦达集团向公司提供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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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背景、原因及合理性、金额、偿还安排和履行的程序等;
(5)结合同类交易价格、占同类交易的比例等,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6)在关联交易简要汇总表中补充披露各类型交易占比情况,补充披露经常性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发生,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7)补充披露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而是通过追溯履行程序的背景、原因和合理性,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相符;
(8)结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补充说明和披露是否完整披露发行人关联方以及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天津检验中心、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报告期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1、天津检验中心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关系的相关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之“1、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2)天津检验中心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情况
①历史沿革方面
天津检验中心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
公司曾用名 | 天津汽车检测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7128817900 |
成立时间 | 1999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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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900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1,900万元 |
注册地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主楼526室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主楼526室 |
股东构成 | 中汽中心持有100%股权 |
经营范围 | 汽车及零部件检测、汽车材料检测、汽车标准及相关技术研究;测试仪器设备、机器人及零部件检测校准;机器人及零部件标准及相关技术研究;专用测试设备产品及配件的加工、研制、销售、租赁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软件开发、测试及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汽车技术推广、转让、服务;汽车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天津检验中心前身为天津汽车检测中心,于1999年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自有资金拨款设立。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天津检验中心注册资本增加至1,900万元。天津检验中心自成立至今均由中汽中心100%持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中汽试验场与天津检验中心除同受中汽中心控股外,不存在其他股权关系。
②资产方面
发行人目前所使用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均系发行人自行购买、承包或建设,资产权属独立于天津检验中心。发行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向天津检验中心提供试验室租赁服务的情形,主要是基于其作为检测机构客户,开展重型排放检测试验和轻型排放检测试验需要,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具有合理性。
此外,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中汽试验场于2020年7月10日与天津检验中心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公司与检测业务相关的资产转让给天津检验中心。根据沃克森评估以2020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0)第0734号),转让标的的评估值为1,590.69万元,资产转让双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格合计为1,590.69万元。上述资产已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备案编号:2298ZGQY2020003)。
除上述情况外,历史上双方不存在资产方面的交易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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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人员方面
中汽试验场非任职董事周华在天津检验中心兼任执行董事,但报告期内,双方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普通业务人员同时在中汽试验场和天津检验中心签署劳动合同或同时实质性开展工作的情况,不存在互相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情形,不存在共用员工的情形。
④业务方面
天津检验中心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为汽车及零部件检测、汽车材料检测等检测业务,与发行人主要从事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在行业划分上属于上下游关系,天津检验中心系发行人的客户之一,天津检验中心未涉及汽车试验场地的运营及管理。因此天津检验中心与中汽试验场除存在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检测业务及相关配套服务方面等日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方面的重合或其他关联,亦不存在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公司在报告期内在检测业务方面与天津检验中心存在竞争关系,但鉴于相关业务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业务,在发行人业务结构中占比较低,公司与股东方均独立获取客户,独立开展相关检测业务,报告期内不存在检测业务方面的合同转移、业务共享等情况,不存在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⑤技术方面
发行人与天津检验中心拥有各自的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独立的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在业务领域拥有独立自主研发能力,技术方面不存在相互之间构成重大依赖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天津检验中心的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相互独立,报告期内,天津检验中心与发行人不存在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2、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关系的相关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之“1、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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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呼伦贝尔检验中心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情况
①历史沿革方面
呼伦贝尔检验中心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呼伦贝尔)有限公司 |
公司曾用名 | 中汽中心呼伦贝尔冬季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7823413856586 |
成立时间 | 2015年5月18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景升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8,500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8,500万元 |
注册地 | 牙克石市兴安西街原林师院内后楼林业局三楼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牙克石市凤凰山庄上凤湖西侧 |
股东构成 | 天津检验中心持有100%股权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摩托车产品整车及零部件技术法规试验;产品研发试验;道路安全及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天津检验中心于2015年5月出资设立中汽中心呼伦贝尔冬季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为货币出资。目前,呼伦贝尔检验中心注册资本增加至8,500万元。呼伦贝尔检验中心自成立至今均由天津检验中心100%持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中汽试验场与呼伦贝尔检验中心除同受中汽中心控股外,不存在其他股权关系。
②资产方面
发行人目前所使用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均系发行人自行购买、承包或建设,资产权属独立于呼伦贝尔检验中心。呼伦贝尔检验中心自成立以来,与中汽试验场不存在资产方面的交易及安排。
③人员方面
中汽试验场非任职董事周华在呼伦贝尔检验中心兼任执行董事,但报告期内,双方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普通业务人员同时在中汽试验场和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签署劳动合同或同时实质性开展工作的情况,不存在互相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情形,不存在共用员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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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业务方面
呼伦贝尔检验中心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为极限环境下汽车试验场的运营及管理,与发行人常规环境下的汽车试验场地运营及管理存在明显差异。客户选择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冬季汽车试验场开展试验,主要是基于对极限环境下的研发试验需求,相关需求与中汽试验场为客户提供的常规环境下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存在显著差异,不具备可替代性。
呼伦贝尔冬季汽车试验场地系呼伦贝尔检验中心承租的位于呼伦贝尔牙克石地区的湖面,在每年的11月至次年3月期间平均气温在-20至-30℃左右,湖面冻结,呼伦贝尔检验中心在冻结的湖面打造试验场地环境及场景,并依托该等试验场地和场景为客户提供服务。根据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与牙克石人民政府签署的相关协议,呼伦贝尔检验中心承租牙克石地区的下凤湖及上凤湖北部区域30年,每年的实际租赁期为10月31日至次年3月31日,同时地方政府有权利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使用湖区开展旅游和养殖业。
除当年的10月31日至次年3月31日月份之外,其他月份由于天气回暖湖面解冻,已不具备开展极寒环境下试验的条件,且根据协议约定,地方政府有权基于湖区开展旅游养殖业,因此,除每年的11月至次年3月之外的期间,冬季试验场地环境消失,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无法提供检测服务。
呼伦贝尔检验中心是中汽中心下属检测认证业务子公司之一,是天津检验中心的全资子公司,主要定位于极限环境下的相关检测认证服务。在非冬季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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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业务开展期间,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将主要根据客户需要,为客户开展常规环境、高原环境、高温环境下的检测服务,相关服务主要依赖于自然环境(如常规的高原、沙漠等自然环境),或依赖于其他方建设运营的试验场地开展,呼伦贝尔检验中心除自身拥有冬季试验场之外,不存在在其他地区、环境下建设运营汽车试验场地的情况。除上述检测业务之外,冬季试验场非运营时间段,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技术人员还从事相关冬季试验的标准体系建设、相关课题研究等工作,不存在冬季试验场非运营时段,相关人员闲置的情况。此外,从实际经营情况来看,目前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人员32人左右,以2020年度呼伦贝尔公司实现2,12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计算,人均产值67万元左右,符合合理的商业逻辑。因此,总体来看,基于呼伦贝尔公司的服务内容、业务规模、人员数量、经济效益等情况,目前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其商业模式具备合理性。
⑤技术方面
发行人与呼伦贝尔检验中拥有各自的自主研发的技术、独立的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技术方面不存在相互之间构成重大依赖的情形。”
(二)对照《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补充说明和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在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方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构成同业竞争。针对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方面的同业竞争问题,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之“1、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情况
……
(4)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与中汽试验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进一步分析说明
①中汽试验场与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经营地域存在显著差异,业务内容不具备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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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试验场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属于常规环境下的综合性大型汽车试验场,而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下属的冬季试验场位于呼伦贝尔的牙克石地区,是基于冬季极寒环境下的特殊环境汽车试验场地,二者的经营地域存在显著差异;客户在冬季试验场环境下的相关试验需求,不具备在常规试验场环境下开展的条件,反之冬季试验场环境亦不具备提供常规环境汽车试验场可以提供的相关试验环境及场景的能力,二者的业务内容存在不可替代性。
②双方之间不存在非公平竞争或利益输送、不会导致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等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呼伦贝尔检验中心除存在部分服务采购、酒店住宿服务等日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业务方面的重合或其他关联,亦不存在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根据前述分析,中汽试验场与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之间不构成非公平竞争关系,中汽试验场的客户是否选择呼伦贝尔检验中心开展极寒环境下的相关试验业务,完全基于客户自身的选择以及与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商业洽谈,反之亦然,不存在客户与中汽试验场、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签署一揽子服务协议或其他类似的三方协议的情况,不存在双方在定价、业务机会方面的协同或让渡情况。
③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与中汽试验场的相关财务指标对比分析
2018年至2020年,中汽试验场和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主营业务经营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中汽试验场 | 呼伦贝尔检验中心 | 占比情况 | |
2020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 | 27,668.95 | 2,128.47 | 7.69% |
主营业务成本 | 7,372.05 | 1,123.24 | 15.24% | |
主营业务毛利 | 20,296.90 | 1,005.23 | 4.95% | |
2019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 | 34,095.31 | 1,635.65 | 4.80% |
主营业务成本 | 8,899.81 | 1,297.70 | 14.58% | |
主营业务毛利 | 25,195.50 | 337.95 | 1.34% | |
2018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 | 31,676.96 | 1,114.34 | 3.52% |
主营业务成本 | 7,767.79 | 919.40 | 11.84% | |
主营业务毛利 | 23,909.17 | 194.94 | 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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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来源于中汽试验场和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审计报告。
2018年至2020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主营业务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中汽试验场主营业务毛利率 | 73.36% | 73.90% | 75.48% |
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主营业务毛利率 | 47.23% | 20.66% | 17.49% |
2018年至2020年,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主营业务毛利占中汽试验场相应指标的比例均较低,均未超过16%,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毛利占比均未超过10%。
2018年至2020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75.48%、73.90%和73.36%,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7.49%、20.66%和47.23%。公司与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且呼伦贝尔检测中心自身的毛利率存在较大幅度波动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中汽试验场与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经营规模存在较大差异。2018年至2020年,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52%、4.80%和7.69%,占比金额均不到中汽试验场的10%,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单位收入对应的经营成本相对较高,导致其毛利率水平较低。
2)2018年至2020年,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业务规模处于扩张期,各年度毛利率变动较大。2019年度,呼伦贝尔检验中心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6.78%,主营业务毛利同比增长73.36%;2020年度,呼伦贝尔检验中心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0.13%,主营业务毛利同比增长197.45%。
3)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依托的冬季汽车试验场地位于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地区,测试车辆的试验周期、试验时长受极寒环境的测试条件影响较大,冬季汽车试验场的开放天数与自然环境紧密度较强,其年度可开放试验周期一般仅三至四个月,各年度之间毛利率变化受外部环境条件影响较大。
尽管随着其业务拓展及客户冬季试验需求上升,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经营效率逐年提升,毛利率水平也稳步提升,但总体来看,其业务规模、经营效率与中汽试验场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其试验场收入、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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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的比例较小。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相互独立。中汽试验场与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经营地域存在显著差异,业务内容不具备可替代性,相关业务开展不会导致双方存在非公平竞争或利益输送、不会导致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等情形,且2018年至2020年期间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均较低。公司与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5)相关事项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一,中汽试验场是国内主要的常规环境下的大型综合性汽车试验场之一,能够为客户提供丰富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报告期内公司的业务稳健发展,市场竞争力强,相对市场份额较高,具有良好的成长空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除中汽试验场之外,不存在投资、建设、运营其他常规环境下汽车试验场的情形,不会对中汽试验场的业务发展形成制约因素;
第二,目前中汽中心下属天津检验中心的内部试验道路或呼伦贝尔检验中心拥有的冬季试验场地环境,或仅供中汽中心内部使用,或是其开展极寒环境下检测服务的场地基础,与发行人常规环境下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且天津检验中心内部试验道路未产生外部经济效益,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业务规模与发行人存在较大差距,未造成发行人现有业务机会的流失或受到损害;
第三,中汽中心已经出具明确承诺,确保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不设立或新增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不新增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
第四,针对天津检验中心内部试验道路及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下属冬季试验场地,中汽中心在原有出具的同业竞争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承诺中汽中心及下属企业在拥有天津检验中心内部试验路期间,不开展依托于该道路的任何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或类似业务,不开展依托于该场地的对外经营活动,同时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五年内,在符合国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将与各方共同协商通过业务转移、委托管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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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由发行人作为呼伦贝尔冬季试验场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提供主体。
综合以上分析,天津检验中心拥有一条内部试验路和呼伦贝尔检验中心建设运营的冬季汽车试验场地的情况,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发行人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
在检测业务方面,报告期内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相关企业为客户提供的检测业务服务存在竞争关系。针对检测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问题,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之“2、检测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公司开展的相关检测业务,与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下属相关企业为客户提供的检测业务服务存在竞争关系。但鉴于2018年至2020年公司开展的检测业务收入分别为1,896.08万元、1,876.30万元和815.83万元,分别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99%、5.50%和2.95%,占比较低,不是公司主营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2020年下半年,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的发展战略定位,公司逐步停止开展检测类业务。2021年起,公司不再从事检测类业务。
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开展的主要业务为各类型的检测业务。
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检测业务主要包括整车强化腐蚀耐久检测及轮胎检测业务,相关检测业务通常需要结合试验场地道路环境和试验室、环境仓等室内环境,系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公司资源,发挥协同效应,依托汽车试验场环境开展具有特色的检测业务,上述检测业务仅仅是汽车检测业务类型中的极小部分,公司并不具备开展完整检测业务的各项资质,无法全面开展检测业务,检测业务也并非公司的业务拓展重点。
公司以对外标准报价为基础与各类型客户进行商务谈判,不存在非公平竞争的情形。公司的检测业务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低,不是公司主营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司与股东方均独立获取客户,独立开展相关检测业务,报告期内不存在检测业务方面的合同转移、业务共享等情况。
综上所述,上述检测业务方面的竞争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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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未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存在利益输送,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上述情况不构成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三)补充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与公司主要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结合发行人获取主要客户的方式说明发行人在客户获取方面是否对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依赖,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三)发行人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性及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1、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与公司主要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是国内最主要的汽车检测机构之一,主要从事汽车行业相关标准制定、汽车检测认证等业务,可以为公司的主要客户提供检测试验、工程技术研发、工程设计、产业咨询、认证业务及测试评价服务等,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主要客户存在业务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主要公司与公司主要客户(除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在同一控制口径下,报告期内历年销售收入排名前五名的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如下表所示:
(1)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主要公司(不包含中汽试验场)对公司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交易内容 | |||
2021年1-6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610 | 27,948 | 41,555 | 17,644 | 技术服务、试验服务、会展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住宿服务 |
大陆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5 | 196 | 59 | 193 | 研发和技术服务、试验服务、会展服务、认证服务、住宿服务 |
蔚来控股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543 | 797 | 1,345 | 1,458 | 研发和技术服务、试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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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交易内容 | |||
2021年1-6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一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273 | 23,799 | 17,445 | 10,336 | 技术服务、培训服务、试验服务、检测服务、鉴定认证服务、会展服务、食宿服务 |
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7,638 | 18,957 | 14,767 | 16,266 | 信息技术服务、会展服务、试验检测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鉴定服务 |
佳通轮胎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10 | 57 | 49 | 43 | 信息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试验服务 |
江淮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2,289 | 3,385 | 2,356 | 5,304 | 试验检测服务、技术开发服务、销售三元汽车催化转换器 |
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212 | 1,926 | 2,222 | 2,111 | 鉴证咨询服务、会展服务 |
合计 | 20,720 | 77,065 | 79,798 | 53,355 | - |
(2)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主要公司(不包含中汽试验场)与公司主要客户之间的采购情况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采购金额 | 交易内容 | |||
2021年1-6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 | 61 | 114 | 78 | 课题研究 |
大陆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 | - | - | - | - |
蔚来控股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35 | - | - | - | 租赁用车采购 |
一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 | - | - | - | - |
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 | - | 38 | 128 | 课题研究 |
佳通轮胎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 | - | - | - | - |
江淮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 | - | 8 | 11 | 课题研究 |
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 | 1,708 | 1,643 | 1,163 | 整车、原厂件等 |
合计 | 35 | 1,769 | 1,803 | 1,380 | - |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来源于公司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3,355万元、79,798万元、77,065万元和20,720万元。交易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试验服务、检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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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向公司主要客户采购的金额分别为1,380万元、1,803万元、1,769万元和35万元。采购交易主要是中汽中心向公司主要客户支付研究课题经费以及购买整车、原厂件产生。
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汽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我国汽车行业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是集汽车行业的标准法规、检测认证、政策研究、信息服务等于一体的汽车工程技术研究、独立第三方汽车产品检测及技术服务机构。我国检验范围涵盖各类车型、具备公告要求的全部检验检测能力、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全面授权的国家级汽车整车检测机构仅有6家,中汽中心为其中规模最大的检测机构之一,构建了覆盖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服务网络。由于其资质完备、检测认证权威、且具有独立、公正、第三方的特点,故与众多汽车工业上下游企业有长期合作,客户覆盖范围极广。基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以上特点,公司的客户与控股股东的客户有较大的重合度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基于其行业地位、业务范围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相关的采购、销售交易,具备合理性。
2、发行人在客户获取方面不存在依赖于控股股东的情况
公司客户的需求主要包括国内法规认证试验需求、企业自主研发试验需求,公司主要通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客户,与客户独立签署合同。公司独立获取和开展业务,不存在依赖于控股股东获取客户的情况。
法规认证场地技术服务方面,国内法规认证试验需要通过国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中汽中心为具有全部检测资质的6家检测机构之一,当其客户有涉及汽车试验场方面的法规认证试验需求时,中汽中心可以选择包括中汽试验场在内的任何合适的试验场开展室外试验。此类有法规认证试验需求的客户与中汽试验场之间无直接的业务往来,相关的业务均体现在中汽中心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检测机构,与中汽试验场的交易中。中汽试验场检测机构类客户中,除了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其他检测机构在中汽试验场的法规认证试验业务,也都是基于此种模式进行。基于以上分析,在法规认证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方面,控股股东中汽中心作为国内主要检测机构之一,是公司法规认证测试服务业务的主要客户,其他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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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机构客户均为公司直接获取,不存在通过控股股东获取法规认证测试需求客户的情况。企业自主研发场地技术服务业务方面,客户的自主研发试验是客户为了提高产品技术指标、研发新车型而开展的持续性研发活动,客户的自主研发试验需求与国内法规认证试验需求相互独立,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二者没有连带或附属关系,客户可以自主选择汽车试验场进行自主研发试验。客户选择中汽试验场主要由于其有齐全的场地环境、完善的配套设施、行业领先的技术指标、高效的场地管理能力、优质的服务质量以及优越的地理位置,与中汽中心和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无直接关联关系。
……综上,公司在客户获取方面不存在对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依赖的情况。
3、发行人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公司具有技术研发、场地技术、地理位置以及场地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优势,自公司成立运营以来,凭借其齐全的试验道路环境以及完善的配套设施等优势,吸引了众多著名的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及轮胎企业,积累了众多的客户资源,在汽车试验场行业有了较高知名度,客户覆盖范围较广。以整车生产企业为例,2020年国内汽车销量排名前十位的企业集团中,上汽集团、一汽集团、广汽集团、北汽集团、吉利集团及奇瑞集团六家均是公司的主要客户,以上六家企业2020年汽车销量占国内汽车销售总量的比例为
60.20%。
2018年至2020年,公司持续拓展各类型新增客户,每年新增客户数量都在50家以上,新增客户占公司客户结构比例达到20%以上。
总体来看,发行人具备独立开拓市场、获取客户的能力,发行人在客户获取方面,不存在对控股股东中汽中心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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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合自身资金情况,分析说明中汽中心、悦达集团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背景、原因及合理性、金额、偿还安排和履行的程序等
1、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核心资产为场地道路设施,属于重资产投入型技术服务企业,前期试验道路设施建设投入资金较大。中汽试验场于2015年末投入运营,运营初期仍然在持续从事相关场地设施的建设,需支付大量工程款、土地相关款项,以及偿还银行贷款。2017年以前,公司的场地试验道路设施尚未完全投产,业务收入规模较小,资金回笼较少,导致日常运营资金较为紧张,2017年期初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仅为2,292.63万元,同时期初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余额为65,158.14万元(上述2017年期初金额未经审计),公司支付前期工程款及其他日常运营资金周转的压力较大。对此公司股东中汽中心、悦达集团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为公司运营期初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具备合理性。
2020年下半年,公司需支付募投项目土地出让款、支付工程项目款、偿还银行贷款,运营资金周转的压力较大。对此公司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为公司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具备合理性。
2、金额及偿还情况/计划
2017年4月,公司将自中汽中心和悦达集团拆借的资金予以偿还或由债权转为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①公司与中汽中心于2016年12月10日签署《借款合同》,约定中汽中心向公司提供3亿元人民币借款,借款利率为4.28%(年息),上述借款已于2017年4月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②公司与中汽中心于2017年1月15日签署《借款合同》,约定中汽中心向公司提供4,0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利率为6.264%(年息),上述借款已于2017年4月偿还。
③公司与悦达集团于2016年12月10日签署《借款合同》,约定悦达集团向公司提供4,5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年使用费率6.96%,上述借款已于2017年4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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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中汽中心、悦达集团和大丰港集团分别向公司提供借款,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尚未偿还。具体情况如下:
①公司与悦达集团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悦达集团向公司提供3,9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利率为3.85%(年息),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限起始日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实际放款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目前该借款尚未偿还。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按期偿还利息和本金。
②公司与大丰港集团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内部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大丰港集团向公司提供504.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利率为3.85%(年息),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限起始日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实际放款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目前该借款尚未偿还。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按期偿还利息和本金。
③公司与中汽中心于2020年10月29日签订《中汽中心集团内部企业借款合同》,约定中汽中心向公司提供5,596.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利率为3.85%(年息),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限起始日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实际放款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目前该借款尚未偿还。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按期偿还利息和本金。
上述相关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本金及利率情况如下:
关联方 | 拆借金额(万元) | 利率 (年息) | 实际起始日 | 实际到期日 | 说明 |
中汽中心 | 19,000.00 | 4.28% | 2015.6.30 | 2017.4.13 | 自2015年起陆续借款累计 3亿元,2016年12月10日续签统一的借款协议,并于2017年4月债转股转增注册资本 |
中汽中心 | 3,000.00 | 4.28% | 2016.1.22 | 2017.4.13 | |
中汽中心 | 2,000.00 | 4.28% | 2016.1.28 | 2017.4.13 | |
中汽中心 | 500.00 | 4.28% | 2016.3.23 | 2017.4.13 | |
中汽中心 | 5,000.00 | 4.28% | 2016.6.13 | 2017.4.13 | |
中汽中心 | 500.00 | 4.28% | 2016.10.26 | 2017.4.13 | |
中汽中心 | 4,000.00 | 6.264% | 2017.1.20 | 2017.4.24 | 于2017年4月偿还 |
悦达集团 | 4,500.00 | 6.96% | 2016.12.13 | 2017.4.24 | 于2017年4月偿还 |
中汽中心 | 5,596.00 | 3.85% | 2020.11.5 | - | 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限起始日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实际放款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目前尚未偿还 |
悦达集团 | 3,900.00 | 3.85% | 2020.11.5 | - | |
大丰港集团 | 504.00 | 3.85% | 2020.11.5 | - |
关联方资金拆借在2017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确认的利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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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中汽中心 | 108.32 | 34.11 | - | - | 430.01 |
悦达集团 | 75.49 | 23.77 | - | - | 97.61 |
大丰港集团 | 9.76 | 2.94 | - | - | - |
2017年,公司共向中汽中心实际支付利息1,581.15万元,其中430.01万元为2017年当期利息,1,151.14万元为以前年度应付利息。2017年,公司共向悦达集团实际支付利息113.27万元,其中97.61万元为2017年当期利息,15.66万元为以前年度应付利息。2020年,公司分别向中汽中心、悦达集团和大丰港集团实际支付利息26.93万元、18.77万元和2.43万元。2021年1-6月,公司分别向中汽中心、悦达集团和大丰港集团实际支付利息108.92万元、75.91万元和9.81万元。
3、履行程序情况
(1)针对2017年以前发生的借款所履行的程序情况
2015年1月、2015年11月,公司先后向中汽中心提出寻求资金支持的书面请示,中汽中心在履行相应内部审批程序后分批向公司汇款。2016年12月,公司向悦达集团提出关于提请资金支持的书面申请,悦达集团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后向公司汇款。发行人历史上针对股东方借款事项,均提出相关申请,股东方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予以资金支持。
2020年11月20日,公司2020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包括中汽中心和悦达集团的财务资助行为在内的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进行了审查、确认。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认可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之基础,符合商业惯例,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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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的情形。
(2)针对2020年发生的借款所履行的程序情况
2020年7月29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向公司提供同比例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体股东中汽中心、悦达集团、大丰港集团向公司提供同比例借款的暨关联交易事项,借款金额共计1亿元(其中,向中汽中心借款5,596.00万元,向悦达集团借款3,900.00万元,向大丰港集团借款504.00万元)。因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故不履行回避程序,全体股东共同参与表决。独立董事亦发表了认可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借款暨关联交易事宜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五)结合同类交易价格、占同类交易的比例等,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 | |||||
中汽中心设计院 | 购买商品 | 10.57 | 470.21 | - | 15.50 |
中汽中心设计院 | 接受劳务 | 294.78 | 43.16 | 23.40 | 79.93 |
天津检验中心 | 接受劳务 | - | 43.40 | 0.14 | - |
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 | 购买商品 | - | 61.97 | - | - |
呼伦贝尔检验中心 | 接受劳务 | 23.93 | 22.54 | - | - |
中汽中心 | 接受劳务 | 28.30 | 3.77 | 12.52 | - |
上海卡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33.96 | - | - |
北京卡达克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 | - | 2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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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中汽研软件测评(天津)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0.61 | 11.46 | - | - |
中汽中心工程院 | 接受劳务 | 28.30 | - | 8.30 | - |
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 | 4.72 | - |
中汽研华诚认证(天津)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 | 2.10 | - |
中汽研企业管理 | 接受劳务 | - | - | 1.58 | - |
中汽信息科技 | 购买商品 | - | 0.17 | - | - |
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劳务采购合计金额 | 375.93 | 158.29 | 52.76 | 101.63 | |
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占同类型交易(劳务采购)比例 | 20.81% | 3.70% | 1.26% | 3.03% | |
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一般采购合计金额 | 10.57 | 532.35 | - | 15.50 | |
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占同类型交易(一般采购)比例 | 0.56% | 13.12% | - | 0.42% | |
悦达集团下属企业 | |||||
悦达地产服务 | 接受劳务 | 412.73 | 894.39 | 939.09 | 263.76 |
悦达健康管理 | 接受劳务 | 256.66 | 131.22 | - | - |
江苏悦达印刷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18.93 | 121.64 | 64.75 | 47.14 |
江苏悦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106.59 | - | - |
江苏悦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3.91 | 79.23 | - | - |
江苏悦达印刷有限公司 | 购买商品 | 24.23 | 54.50 | - | - |
江苏悦达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 购买商品 | 32.11 | 8.55 | 13.27 | - |
江苏悦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购买商品 | 17.95 | 21.73 | - | - |
盐城悦达瑞康医院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5.69 | - | 6.39 |
江苏悦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购买商品 | - | 7.73 | - | - |
江苏悦达服饰有限公司 | 购买商品 | - | - | 7.20 | - |
悦达集团下属企业劳务采购合计金额 | 692.23 | 1,338.76 | 1,003.84 | 317.30 | |
悦达集团下属企业占同类型交易(劳务采购)比例 | 38.33% | 31.33% | 23.98% | 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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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悦达集团下属企业一般采购合计金额 | 74.29 | 92.51 | 20.47 | - | |
悦达集团下属企业占同类型交易(一般采购)比例 | 3.94% | 2.28% | 0.45% | - | |
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 | |||||
江苏盐城港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80.25 | 52.59 | 16.93 |
盐城市大丰区水产养殖公司 | 购买商品 | - | - | 62.90 | 51.86 |
江苏盐城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13.96 | - | - |
江苏黄海港城实业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 | - | 4.84 |
江苏盐城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购买商品 | 0.44 | 1.15 | 1.53 | 1.46 |
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劳务采购合计金额 | - | 94.21 | 52.59 | 21.78 | |
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占同类型交易(劳务采购)比例 | - | 2.20% | 1.26% | 0.65% | |
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一般采购合计金额 | 0.44 | 1.15 | 64.42 | 53.32 | |
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占同类型交易(一般采购)比例 | 0.02% | 0.03% | 1.40% | 1.46% | |
合计 | 1,153.46 | 2,217.27 | 1,194.08 | 509.52 | |
占营业成本比例 | 27.98% | 25.46% | 11.59% | 5.50% | |
其中:关联方劳务采购合计 | 1,068.16 | 1,591.26 | 1,109.18 | 440.71 | |
占同类型交易(劳务采购)比例 | 59.14% | 37.24% | 26.50% | 13.14% | |
其中:关联方一般采购合计 | 85.30 | 626.01 | 84.89 | 68.81 | |
占同类型交易(一般采购)比例 | 4.53% | 15.43% | 1.85% | 1.88% |
①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采购主要包括试验场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及后续维护、软硬件升级服务,工程项目建设咨询服务,测试设备技术服务,AEV车载高速数采及分析系统等相关服务或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一般采购金额分别为15.50万元、0万元、
532.35万元和10.57万元,占公司当期一般采购总额的比例为0.42%、0%、13.12%和0.56%。公司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劳务采购金额分别为101.63万元、
52.76万元、158.29万元和375.93万元,占公司当期劳务采购总额的比例为3.03%、
1.26%、3.70%和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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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关联采购的必要性:
上述采购的内容均是发行人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组成部分,均出于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是国内汽车行业知名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具备开展行业相关的工程项目咨询、设计、技术开发及维护服务等相关能力,在行业口碑、技术优势、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及服务价格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竞争力。上述采购主要基于:1)双方拥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2)关联方提供的相关服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匹配度较高;3)公司与上述供应商在产品/服务质量、性能方面沟通较为顺畅,供应商对于需求的响应较为及时;4)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行业认可度较高,在行业内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该等关联交易合计占同类交易比例相对较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发行人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采购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分析详见本回复问题14之(七)。“②与悦达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悦达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内容主要为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保洁养护、印刷服务、劳保用品等。报告期内,公司与悦达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一般采购金额分别为0万元、20.47万元、92.51万元和
74.29万元,占公司当期一般采购总额的比例为0%、0.45%、2.28%和3.94%。公司与悦达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劳务采购金额分别为317.30万元、1,003.84万元、1,338.76万元和692.23万元,占公司当期劳务采购总额的比例为9.46%、23.98%、
31.33%和38.33%。
……
③与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内容主要为电力、保洁服务、垃圾清运服务等。报告期内,公司与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一般采购金额分别为53.32万元、64.42万元、1.15万元和0.44万元,占公司当期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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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总额的比例为1.46%、1.40%、0.03%和0.02%。公司与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劳务采购金额分别为21.78万元、52.59万元、94.21万元和0万元,占公司当期劳务采购总额的比例为0.65%、1.26%、2.20%和0.00%。
……公司向悦达集团下属企业和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采购的必要性:
公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悦达集团、大丰港集团为当地国有企业集团,在当地均有较为广泛的实业投资,与公司的采购需求存在较大的重叠度,双方发生关联交易在所难免。同时考虑到两家企业均为地方国有企业,在提供涉及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保洁养护等外包劳务服务及印刷、装潢等相关服务时,操作更为规范,服务品质更好,上述关联方采购均出于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均属于辅助配套事项,非公司核心业务环节。双方交易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上述关联方采购均出于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参照市场价格,履行了必要的招标、比价等采购程序,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合计占各期营业成本比例相对较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分析详见本回复问题14之(七)。“(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①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及检测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天津检验中心 | 2,033.91 | 4,292.59 | 7,111.76 | 8,890.13 |
中汽中心 | - | - | 3,688.39 | 684.96 |
宁波检验中心 | 364.03 | 794.54 | 642.76 | 907.99 |
中汽中心工程院 | 9.27 | 341.46 | 273 | 289.49 |
呼伦贝尔检验中心 | 303.41 | 100.15 | - | - |
北京希艾益科 | 9.94 | 4.65 | 85.46 | 15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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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技有限公司 | ||||
武汉检验中心 | 3.90 | 19.76 | 14.69 | 55.5 |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73.12 | - | - | - |
广州检验中心 | 58.20 | 10.53 | - | - |
北京卡达克汽车检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 - | 6.11 | 21.39 | 22.79 |
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 | 19.52 | - | - | 3.69 |
上海卡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 | - | 22.46 | - |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常州)有限公司 | 4.97 | - | - | - |
昆明检验中心 | 3.64 | - | - | - |
悦达健康管理 | 1.10 | - | - | - |
合计 | 2,885.01 | 5,569.80 | 11,859.91 | 11,006.89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20.94% | 18.99% | 33.01% | 32.81% |
占同类型交易的比例 | 22.34% | 20.74% | 36.81% | 36.96% |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检测服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天津检验中心 | - | - | 388.75 | 636.48 |
中汽中心 | - | - | - | 26.48 |
合计 | - | - | 388.75 | 662.96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 - | 1.08% | 1.98% |
占同类型交易的比例 | - | - | 20.72% | 34.97% |
上述关联销售的必要性:
报告期各期,向关联方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占同类型交易的比例分别为
36.96%、36.81%、20.74%和22.34%,向关联方提供检测服务占同类型交易的比例分别为34.97%、20.72%、0.00%和0.00%。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及检测业务主要发生于公司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公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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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三方汽车试验场,主要的客户类型之一是国内为汽车企业提供检测认证服务的检测机构,公司向检测机构客户提供服务符合汽车试验场的合理商业背景。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中,大部分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有依托试验场地开展检测试验的需求,鉴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是国内主要的汽车检测认证机构,而公司本身是国内主要的第三方汽车试验场之一,因此双方之间发生一定规模的交易往来是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参照符合行业惯例的定价原则制定,基于公司的对外标准报价,公司根据客户的业务量和回款情况将客户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级别的客户给出不同的优惠折扣。公司向关联方中汽中心及其子公司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定价还参考了中汽中心及其子公司在其他试验场地能获得的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报告期各期,公司制定了标准化的服务基础价格体系,并结合客户业务规模、行业地位、合作内容等采取具体不同模式的优惠政策,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
在研发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方面,以公司主要客户中的关联方中汽中心下属天津检验中心和非关联方吉利集团下属主要企业2019年度适用的销售政策为例,二者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基础价格表对比如下: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 | 吉利集团 | 天津检验中心 | |
1 | 直线性能路试验 | 20元/分钟 | 20元/分钟 |
2 | 小动态广场试验 | 20元/分钟 | 20元/分钟 |
3 | 噪声路试验 | 20元/分钟 | 20元/分钟 |
4 | 动态广场试验 | 3,500元/半小时 | 3,500元/半小时 |
5 | 直线制动路试验 | 3,500元/半小时 | 3,500元/半小时 |
6 | 舒适性路试验 | 2,500元/半小时 | 2,500元/半小时 |
7 | 干操控路试验 | 6,000元/半小时 | 6,000元/半小时 |
8 | 高速环道性能试验(≤200km/h) | 2,500元/半小时 | 2,500元/半小时 |
9 | 高速环道性能试验(>200km/h) | 8,000元/半小时 | 8,000元/半小时 |
10 | 坡道性能试验 | 1,000元/半小时 | 1,000元/半小时 |
11 | 低附坡道性能试验 | 3,500元/半小时 | 3,500元/半小时 |
12 | 强化耐久路性能试验 | 2,500元/半小时 | 2,500元/半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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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 | 吉利集团 | 天津检验中心 | |
13 | 高速环道耐久试验(≤200km/h) | - | 5.5元/分钟 |
《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 | 吉利集团 | 天津检验中心 | |
1 | 可靠性试验(仅包含强化耐久路、坡道和高环) | 2.9元/公里 | - |
2 | 纯电动车可靠性试验(仅包含强化耐久路、坡道和高环) | 2.5元/公里 | - |
3 | 可靠性试验(仅包含高环、强化耐久路、坡道和城市广场) | - | 2.5元/公里 |
注1:由于吉利集团旗下有多个子公司与发行人发生业务往来,各子公司的价格存在一定差异,此处选取报告期内业务量最大且享受发行人阶梯优惠的三家吉利集团下属主要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价格与天津检验中心的价格进行对比。注2:上表所列价格为“单车共享试验价格”,另收取场地试验费的8%作为管理费。
二者的具体优惠政策有所不同:对天津检验中心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费用按照上表所列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的80%核收和《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的100%核收,且免收8%场地试验管理费。对吉利集团依据《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和《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9折来结算,此外还对于合同有效期内(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所产生的总体收入的不同金额给予额外的一次性减免优惠额度的阶梯优惠方式。具体优惠方式及计算过程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一)负债构成及变动分析”之“7、合同负债”中的内容。
对比两者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研发类业务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不考虑配套服务等不计入优惠额度的价格,两者享受的研发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实际折扣测算如下:
项目 | 代号 | 吉利集团 | 天津检验中心 |
基础折扣 | ① | 90.00% | 80.00% |
免收8%场地管理费 | ② | - | 1/(1+8.00%) |
阶梯优惠折扣 | ③ | 79.91% | - |
实际折扣 | ④ | 71.92% | 74.07% |
计算公式: | ④=①×③ | ④=①×② |
注:根据公司与吉利集团下属企业合同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阶梯优惠方案,吉利集团下属企业阶梯优惠折扣为1-2,200万元/10,949.21万元=79.91%。
由上表可见,吉利集团在研发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方面所享受的实际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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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与天津检验中心所享受的实际折扣不存在重大差异。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作为国内最大的检测机构之一,其法规认证类业务规模较大,在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商务谈判时,会将法规类业务技术服务需求和研发类业务技术服务需求一揽子打包进行谈判。考虑中汽中心的行业地位和合作前景,为吸引其在公司开展综合性业务,公司在研发业务方面也给予其较大的折扣力度。
在法规认证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方面,开展该类试验的主体为机动车检测机构,需要获得主管机构授权资质方可开展业务,具有一定的行业垄断性,尤其是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全面授权的检测机构,在商务谈判时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且开展法规认证类试验对于场地试验道路的要求相对较低,可满足相关试验条件的场地相对较多,市场竞争更为激烈。
公司对此类法规认证类试验业务量最大的关联方中汽中心下属的天津检验中心和非关联方上海检测中心的2019年度公告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对比如下:
《公告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 | 上海检测中心 | 天津检验中心 (优惠后的) | |
1 | 直线性能路试验 | 20元/分钟 | 20元/分钟 |
2 | 噪声路试验 | 20元/分钟 | 20元/分钟 |
3 | 动态广场试验 | 3,500元/半小时 | 3,000元/半小时 |
4 | 直线制动路试验 | 3,500元/半小时 | 3,000元/半小时 |
5 | 高速环道性能试验(≤200km/h) | 2,500元/半小时 | 1,400元/半小时 |
6 | 高速环道性能试验(>200km/h) | 8,000元/半小时 | 5,600元/半小时 |
7 | 坡道性能试验 | 1,000元/半小时 | 470元/半小时 |
8 | 排放耐久(高速环道) | - | 1.2元/公里 |
9 | 排放耐久(包括高速环道、坡道、疲劳路、联接路) | 3.5元/公里 | - |
10 | 电动车耐久试验(包括高速环道、坡道、疲劳路、联接路) | 3.5元/公里 | 1.3元/公里 |
注:上表所列价格为“单车共享试验价格”,另收取场地试验费的8%作为管理费。
公司对非关联方检测机构上海检测中心的公告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按照未优惠的《公告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收费,公司基础的法规认证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价格表系参照研发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价格表制定。公司对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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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天津检验中心的公告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按照《优惠后的公告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核收,且免收8%场地试验管理费。
针对法规认证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公司对天津检验中心的销售价格低于同为机动车检测机构的上海检测中心,主要是因为两者在中汽试验场开展的业务规模、行业地位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
报告期内,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是在中汽试验场开展法规认证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第一大客户,2019年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在公司开展的业务规模为12,488.88万元。基于天津检验中心及其母公司中汽中心的行业地位和行业影响力,其具有较强的市场议价能力,其在其他试验场地开展法规认证试验也均能获得相应较为优惠的服务价格。公司与中汽中心在法规认证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上的服务价格体系制定,也充分考虑了其他试验场地的价格体系情况。为吸引其在中汽试验场持续开展业务,公司为其制定了更为优惠的价格表。
相比而言,其他检测机构在中汽试验场开展业务的量级与中汽中心存在较大差距,例如作为报告期内检测机构中与公司发生业务规模第二大的上海检测中心,2019年与公司发生的业务规模仅为216.11万元,其他检测机构的业务规模更小。若其他检测机构也能达到相应的业务规模,也将享受更大的优惠力度。
综上,公司基于业务量情况、客户的行业地位、历史合作情况以及未来合作空间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中汽中心相对较大的折扣力度,具备合理性。
总体来看,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向其他主要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合同条款、服务价格保持稳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司不存在对关联方客户的依赖,不存在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输送等严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
②提供餐饮住宿服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 | ||||
天津检验中心 | 51.99 | 81.17 | 30.42 | 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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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中汽中心 | 5.01 | 8.46 | 47.77 | 61.76 |
中汽中心设计院 | 2.54 | 9.54 | 3.19 | 1.94 |
中汽中心工程院 | 0.78 | 6.08 | 4.18 | 6.14 |
呼伦贝尔检验中心 | 5.20 | 3.48 | - | - |
宁波检验中心 | 2.64 | 1.50 | 0.24 | - |
武汉检验中心 | 1.24 | 0.72 | 1.01 | - |
广州检验中心 | 1.72 | 0.59 | 0.24 | - |
天津索克 | - | - | - | 1.71 |
北京卡达克汽车检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 1.30 | - | - | 0.09 |
上海卡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 | 0.84 | 0.50 | - |
中汽研软件测评(天津)有限公司 | - | - | 1.16 | - |
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 | 0.09 | 0.61 | 0.22 | - |
昆明检验中心 | 0.67 | 0.19 | 0.04 | - |
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 | 0.55 | 0.08 | 0.17 | - |
天津中汽康卓车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0.46 | 0.25 | 0.02 | 0.05 |
中汽研(常州)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 0.46 | - | - | - |
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 | - | - | 0.11 | 0.18 |
天津中汽世纪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 | - | 0.16 | 0.04 |
中汽研华诚认证(天津)有限公司 | 0.19 | - | - | - |
中汽数据有限公司 | - | - | - | 0.16 |
宁波梅山卡达克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 | 0.07 | - | 0.06 |
武汉专用汽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 | 0.07 | - | - | - |
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 | - | 0.05 | - | - |
中汽信息科技 | - | - | 0.04 | - |
中汽研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 | - | 0.02 | - |
北京卡达克汽车技 | - | - | -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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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悦达集团下属企业 | ||||
大丰悦丰实业有限公司 | 10.54 | 13.42 | - | - |
江苏悦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0.58 | 3.58 | - | 0.14 |
悦达地产服务 | 1.49 | 0.24 | 0.34 | 0.81 |
江苏悦达印刷有限公司 | 0.36 | 0.44 | 0.58 | 0.52 |
江苏悦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1.41 | 0.04 | - | - |
江苏悦达专用车有限公司 | - | 0.01 | 0.26 | - |
悦达健康管理 | 0.18 | 0.09 | - | - |
陕西西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 | - | 0.24 | - |
江苏悦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 - | - | 0.09 |
江苏悦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 | - | 0.06 | - |
深圳市寒武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 0.03 | - | - |
江苏始祖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0.02 | - | - | - |
悦达投资 | - | - | - | 0.01 |
江苏悦达卡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 | - | 0.00 |
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 | ||||
江苏盐城港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0.03 | 0.27 | 0.32 |
其他关联方 | ||||
北京希艾益科技有限公司 | 5.58 | 0.48 | 11.63 | 9.70 |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0.12 | - | - | - |
合计 | 95.16 | 131.98 | 102.89 | 103.18 |
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 | 0.69% | 0.45% | 0.29% | 0.31% |
占同类型交易的 比例 | 13.73% | 10.15% | 7.22% | 6.77% |
上述关联交易内容主要系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中汽研酒店向关联方企业提供餐饮住宿服务。
8-1-111
上述关联销售的必要性:由于公司所处地段距市区较远,且周边无酒店、餐厅等配套设施,公司关联方在公司所在地开展检测试验业务或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等过程中,涉及到住宿餐饮需求,据此公司向关联方提供餐饮、酒店住宿等辅助类服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公司下属子公司中汽研酒店向关联方提供的住宿、餐饮服务的价格一般基于门市价确定,与非关联方企业的报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同等类型的房间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享受的标准间价格为238元/天,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非关联方企业的价格一致。此外,公司酒店房间价格与酒店所在地同类型经济型酒店房间价格趋同,经查询盐城市大丰区同档次的酒店类似房间类型价格,标准间/大床房的门市价在200元-400元不等,公司酒店价格定价公允。报告期各期,该类型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仅占同类型交易的6.77%、
7.22%、10.15%和13.73%,不存在对公司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
(3)关联租赁
①公司作为出租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作为出租方向关联方天津检验中心提供排放和整车试验室租赁服务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发生额如下:
单位:万元
承租方 名称 | 租赁资产种类 | 租赁 起始日 | 租赁 终止日 | 租赁收益定价依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天津检验中心 | 房屋建筑物 | 2015.11.7 | 2025.11.6 | 市场 价格 | 42.86 | 85.71 | 85.71 | 85.71 |
天津检验中心 | 房屋建筑物 | 2018.1.1 | 2027.12.31 | 市场 价格 | 75.23 | 150.46 | 150.46 | 150.46 |
合计 | 118.09 | 236.17 | 236.17 | 236.17 |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0.86% | 0.81% | 0.66% | 0.70% | ||||
占同类型交易的比例 | 70.37% | 69.65% | 70.37% | 7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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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关联交易内容主要系公司向中汽中心下属天津检验中心提供排放和整车试验室租赁服务。
上述关联租赁的必要性:报告期各期,上述关联交易占同类型交易的比例分别为70.63%、70.37%、69.65%和70.37%。天津检验中心作为国内主要的检测机构之一,系公司重要客户,其租赁公司场地内的试验室开展重型排放检测试验及轻型排放检测试验,主要是基于法规认证要求为客户提供法规认证检测服务。重型排放检测试验及轻型排放检测试验的开展除依托试验室环境外,部分试验任务需要依托试验场环境实施,因此承租汽车试验场场地内的试验室环境,更有利于其开展业务,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上述交易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天津检验中心和非关联方大陆泰密克租赁车间的价格对比如下:
客户名称 | 租赁用途 | 租赁期间 | 合同年租金 (万元,含税) | 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m?) | 单位面积年租金(元/m?) |
大陆泰密克 | 作为德国大陆集团的专属测试车间 | 2016.8.1- 2026.7.31 | 105.40 | 2,471.64 | 426.44 |
天津检验中心 | 作为天津检验中心的排放和整车试验室 | 2015.11.7- 2025.11.6 | 90.00 | 3,600.00 | 250.00 |
天津检验中心 | 作为天津检验中心重型排放试验室 | 2018.1.1- 2027.12.31 | 164.00 | 4,586.15 | 357.60 |
公司针对大陆泰密克和天津检验中心提供租赁服务的单位租金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差异原因是提供租赁的相关资产属于非标准化车间或试验室,规格、环境和功能不尽相同,因此最终协商确定的租赁价格不完全具备可比性。大陆泰密克的租赁价格高于天津检验中心,主要是因为其定制化程度更高,有独立的院落,环境更优、私密性更强,因此收费相对较高;而天津检验中心的两个不同试验室租赁价格的差异主要是试验室的规格、功能等不同,且不同租赁协议的商务谈判时点存在差异,上述租赁单价随着合同签订日期往后而价格上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趋势及一般商业规律,相关差异具备合理性。
公司向天津检验中心提供租赁服务参照符合行业惯例的定价原则进行价格制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对关联方客户的依赖,不存在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输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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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公司作为承租方
2019年,公司存在作为承租方自关联方中汽中心工程院租赁环境仓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 | 租赁资产种类 | 租赁 起始日 | 租赁终止日 | 租赁费定价 依据 | 2019年确认的租赁费 |
中汽中心工程院 | 设备 | 2019.2.13 | 2019.10.29 | 市场价 | 54.03 |
合计 | 54.03 | ||||
占营业成本比例 | 0.52% |
上述关联租赁的必要性:报告期内,公司在开展强化腐蚀耐久检测业务的过程中,需要使用环境仓。当业务量较大,公司自有的9个环境仓呈现饱和状态,无法满足检测业务需求量时,公司租用中汽中心工程院放置于公司试验场地内的环境仓开展试验,该交易仅2019年发生了54.03万元,仅占当年营业成本的0.52%,除此之外无其他同类型交易发生。公司根据客户需求量租赁环境仓,有利于节约成本,增加公司的业务收入。因此,上述交易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上述租赁交易参照符合行业惯例的定价原则,因无可比同类交易价格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总体来看交易金额较小,对公司经营情况无重大影响,不存在对关联方客户的依赖,不存在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输送等情形。2021年起,公司不再从事检测类业务,后续不会再发生承租关联方环境仓开展业务的情况。
……”
(六)在关联交易简要汇总表中补充披露各类型交易占比情况,补充披露经常性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发生,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1、关联交易简要汇总表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4、关联交易简要汇总表”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8-1-114
“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型 | 项目 | 具体交易 内容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同类型交易比例 | 金额 | 占同类型交易比例 | 金额 | 占同类型交易比例 | 金额 | 占同类型交易比例 | |||
经常性关联 交易 |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 采购商品 | 85.30 | 4.53% | 626.01 | 15.43% | 84.89 | 1.85% | 68.81 | 1.88% |
接受劳务 | 1,068.16 | 59.14% | 1,591.26 | 37.24% | 1,109.18 | 26.50% | 440.71 | 13.14% | ||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 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2,885.01 | 22.34% | 5,569.80 | 20.74% | 11,859.91 | 36.81% | 11,006.89 | 36.96% | |
提供检测服务 | - | - | - | - | 388.75 | 20.72% | 662.96 | 34.97% | ||
提供餐饮住宿服务 | 95.16 | 13.73% | 131.98 | 10.15% | 102.89 | 7.22% | 103.18 | 6.77% | ||
关联租赁 | 公司作为出租方 | 118.09 | 70.37% | 236.17 | 69.65% | 236.17 | 70.37% | 236.17 | 70.63% | |
公司作为承租方 | - | - | - | - | 54.03 | 100.00% | - | - |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273.67 | 18.84% | 620.11 | 22.70% | 644.15 | 22.06% | 597.41 | 28.61% | ||
授权使用商标 | - | - | - | - | - | - | - | - | ||
偶发性关联 交易 | 关联担保 | 参见本节“2、偶发性关联交易”之“(1)关联担保” | ||||||||
关联方资金拆借 | 参见本节“2、偶发性关联交易”之“(2)关联方资金拆借” | - | - | - | - | |||||
其他 | 提供服务 | - | - | - | - | - | - | 0.09 | 0.00% | |
关联方代缴社保、公积金、年金 | - | - | - | - | 263.05 | - | 178.52 | - | ||
经由公司向相关人员支付绩效奖金 | - | - | 35.04 | - | - | - | - | - |
”
2、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发生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关
8-1-115
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1、经常性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⑤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鉴于公司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拥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较好,预计未来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采购仍将持续发生;公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悦达集团、大丰港集团在当地均有较为广泛的实业投资,与公司的采购需求存在较大的重叠度,同时考虑到两家企业均为地方国有企业,在提供涉及外包人员劳务等服务时,操作更为规范,服务品质更好,因此公司与悦达集团和大丰港集团发生的采购预计未来仍将持续发生,公司在持续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时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按公允价格执行,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的持续进行而损害公司利益。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①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及检测服务
……
关联交易的持续性:鉴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是国内主要的汽车检测认证机构,而公司本身是国内主要的第三方汽车试验场之一,因此预计未来双方之间仍将持续发生一定规模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关联交易,公司在持续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时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按公允价格执行,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的持续进行而损害公司利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不再从事检测类业务,预计未来不会再与关联方发生检测业务方面的交易事项。
②提供餐饮住宿服务
……
关联交易的持续性:鉴于公司所处地段距市区较远,且酒店、餐厅等配套设施较少,公司关联方在公司所在地开展检测试验业务或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等过程中,涉及到住宿餐饮需求,因此上述关联交易预计未来仍将持续发生,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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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时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按公允价格执行,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的持续进行而损害公司利益。……
(3)关联租赁
①公司作为出租方
……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天津检验中心作为国内主要的检测机构之一,租赁公司场地内的配套车间作为试验室开展重型排放检测试验及轻型排放检测试验,主要是基于法规认证要求为客户提供法规认证检测服务。承租汽车试验场内的试验室环境,更有利于其依托试验场环境开展室内室外综合法规认证检测业务,同时为检测机构提供配套试验室,也有助于增强公司对检测机构客户的黏性,因此预计上述关联交易未来仍将持续发生,公司在持续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时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按公允价格执行,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的持续进行而损害公司利益。
②公司作为承租方
……2021年起,公司不再从事检测类业务,后续不会再发生承租关联方环境仓开展业务的情况。
……关联交易的持续性:上述关联交易预计在未来几年仍将继续发生。公司已制定相关方案,明确尽快在主要经营活动中从中汽中心的品牌商标切换到自有商标,目前公司已申请自有品牌商标,在日常业务运营中逐步完成品牌切换。”
3、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四) 发行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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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将进一步拓展非关联客户
公司将本着市场化原则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持续开拓服务市场空间,进一步拓展非关联客户,特别是国内其他大型检测机构客户,丰富公司的客户结构群体,降低对关联方的依赖。此外,随着智能网联技术发展,将会有一批智能网联技术和设备供应商加入到汽车试验场的测试业务中,发行人的客户群体结构将进一步丰富。随着公司向更广泛客户群体的业务拓展,非关联销售的占比预计将会增加。”
(七)补充披露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而是通过追溯履行程序的背景、原因和合理性,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相符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三)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情况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对于公司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因公司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制度中并未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故该等关联交易实际发生前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制定、完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等内容。对于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上述制度,2020年11月20日,公司2020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进行了审查、确认。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之基础,符合
8-1-118
商业惯例,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八)结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补充说明和披露是否完整披露发行人关联方以及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关联方情况如下:
1、《公司法》有关规定
序号 | 对关联方的认定 | 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 |
1 | 控股股东 | 中汽中心 |
2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3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安铁成、王连春、李洧、解子胜、周华、欧阳涛、陈虹、孙为、张海燕、朱爱民、张嘉禾、李奇峰、杨志霞、高娟、刘锋、胡宏俊、苑林、夏秀国 |
4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 无 |
5 |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无 |
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有关规定
序号 | 对关联方的认定 | 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 |
1 | 该企业的母公司 | 中汽中心 |
2 | 该企业的子公司 | 中汽研酒店 |
3 |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中汽中心设计院 |
天津检验中心 | ||
呼伦贝尔检验中心 | ||
上海卡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
中汽研软件测评(天津)有限公司 | ||
中汽信息科技 | ||
中汽研(北京)汽车文化有限公司 | ||
中汽研管理科学研究(天津)有限公司 | ||
中汽中心工程院 | ||
中汽研扬州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
8-1-119
序号 | 对关联方的认定 | 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 |
中汽研(常州)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 ||
中汽研(常州)车辆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 | ||
中汽研华诚认证(天津)有限公司 | ||
中汽研企业管理 | ||
天津卡达克汽车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 ||
柳州卡达克汽车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 ||
天津天杭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 ||
天津市天风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 ||
天津市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天津市天风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北京卡达克汽车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北京卡达克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 ||
北京卡达克汽车检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 ||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
中汽数据有限公司 | ||
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 | ||
中汽研智能网联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 ||
中汽研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
广州检验中心 | ||
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 ||
中汽传媒(天津)有限公司 | ||
中汽研欧洲检测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 ||
昆明检验中心 | ||
宁波检验中心 | ||
宁波梅山卡达克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
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 | ||
天津中汽康卓车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摩托车技术》杂志社 | ||
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 | ||
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 | ||
武汉检验中心 | ||
武汉专用汽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 | ||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常州)有限公司 |
8-1-120
序号 | 对关联方的认定 | 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 |
4 |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 无 |
5 |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悦达集团 |
大丰港集团 | ||
6 |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 无 |
7 |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 无 |
8 |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无 |
9 |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安铁成、王连春、李洧、解子胜、周华、欧阳涛、陈虹、孙为、张海燕、朱爱民、张嘉禾、李奇峰、杨志霞、高娟、刘锋、胡宏俊、苑林、夏秀国、高和生、文宝忠、李新亚、郭永宏、万仁君、杨振林、程魁玉、王志伟、吴志新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10 |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无 |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
序号 | 对关联方的认定 | 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 |
1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中汽中心 |
2 |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中汽中心设计院 |
天津检验中心 | ||
呼伦贝尔检验中心 | ||
上海卡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
中汽研软件测评(天津)有限公司 | ||
中汽信息科技 | ||
中汽研(北京)汽车文化有限公司 | ||
中汽研管理科学研究(天津)有限公司 | ||
中汽中心工程院 | ||
中汽研扬州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 ||
中汽研(常州)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 ||
中汽研(常州)车辆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 | ||
中汽研华诚认证(天津)有限公司 | ||
中汽研企业管理 | ||
天津卡达克汽车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 ||
柳州卡达克汽车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
8-1-121
序号 | 对关联方的认定 | 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 |
天津天杭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 ||
天津市天风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 ||
天津市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天津市天风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北京卡达克汽车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北京卡达克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 ||
北京卡达克汽车检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 ||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
中汽数据有限公司 | ||
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 | ||
中汽研智能网联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 ||
中汽研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
广州检验中心 | ||
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 ||
中汽传媒(天津)有限公司 | ||
中汽研欧洲检测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 ||
昆明检验中心 | ||
宁波检验中心 | ||
宁波梅山卡达克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
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 | ||
天津中汽康卓车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摩托车技术》杂志社 | ||
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 | ||
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 | ||
武汉检验中心 | ||
武汉专用汽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 | ||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常州)有限公司 | ||
3 |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中汽中心 |
悦达集团 | ||
悦达投资 | ||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 ||
江苏悦达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8-1-122
序号 | 对关联方的认定 | 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 |
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 | ||
东方赛普物联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 | ||
上海悦达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江苏悦达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南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天津索克 | ||
悦达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 ||
江苏悦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天津检验中心 | ||
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 | ||
宁波检验中心 | ||
昆明检验中心 | ||
中汽研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
上海淞泓智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
悦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悦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 ||
中科悦达 | ||
上海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 | ||
大丰港集团 | ||
中汽研企业管理 | ||
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 ||
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
大连鹏迪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
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 | ||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4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悦达集团 |
大丰港集团 | ||
5 |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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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对关联方的认定 | 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 |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无 |
7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安铁成、王连春、李洧、解子胜、周华、欧阳涛、陈虹、孙为、张海燕、朱爱民、张嘉禾、李奇峰、杨志霞、高娟、刘锋、胡宏俊、苑林、夏秀国 |
8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安铁成、高和生、文宝忠、李新亚、郭永宏、万仁君、杨振林、程魁玉、王志伟、吴志新、李洧 |
9 | 本表第6项至第8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安铁成、王连春、李洧、解子胜、周华、欧阳涛、陈虹、孙为、张海燕、朱爱民、张嘉禾、李奇峰、杨志霞、高娟、刘锋、胡宏俊、苑林、夏秀国、高和生、文宝忠、李新亚、郭永宏、万仁君、杨振林、程魁玉、王志伟、吴志新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10 |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无 |
11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表第1项至第10项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表第1项至第10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担任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过去十二个月内,上述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 ||
过去十二个月内注销的公司控股股东下属其他控股企业 |
(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及天津检验中心、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或工商档案/登记资料、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主要业务合同、关于人员情况的说明,取得了天津检验中心、呼伦贝尔检验中心分别出具的关于其基本情况说明的确认函,访谈了相关负责人员,了解各自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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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技术情况;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或工商档案等文件;针对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问题的相关业务情况以及可能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情况进行了访谈或实地察看,对照《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取得控股股东中汽中心与公司主要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说明以及股东方审计报告、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获取主要客户的方式;
(4)查阅发行人财务报告,了解发行人自身资金情况,查阅股东方向发行人提供财务资助所履行的内部程序、签署的借款协议、资金往来明细、凭证等资料,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借款发生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金额、偿还安排和履行的程序等;
(5)函证、访谈主要关联方和非关联方,查阅发行人与其之间的交易合同、会计凭证等相关证据链,对比分析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同类交易价格,查阅发行人收入和成本明细表,计算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核查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毛利率等情况,分析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经常性关联交易未来的持续性,以及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6)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查阅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三会文件及独立董事意见,确定上述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7)取得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对上述主体的对外投资和任职情况、发行人股东的子公司股权结构等信息进行查询,依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关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关规定,核查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界定和披露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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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天津检验中心、呼伦贝尔检验中心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相互独立,报告期与发行人不存在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根据《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对相关情况已经进行了补充说明和披露;
(3)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与公司主要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发行人在客户获取方面对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重大依赖,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4)2017年公司股东中汽中心、悦达集团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为公司运营期初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具有合理背景原因,具备合理性。相关资金均已通过偿还或转股方式予以解决。历史上相关股东方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申请及审批程序,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确认,独立董事亦发表了认可意见;2020年下半年以来,公司需支付募投项目土地出让款、支付工程项目款、偿还银行贷款,运营资金周转的压力较大。对此公司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为公司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具备合理性。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按期偿还利息和本金。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亦发表了认可意见;
(5)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基于发行人日常经营业务发生,均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具有必要性、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6)发行人已在关联交易简要汇总表中补充披露了各类型交易占比情况;经常性关联交易中,发行人与中汽中心、悦达集团和大丰港集团的关联交易未来预计仍将持续发生,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
(7)发行人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因公司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制度中并未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故该等关联交易实际发生前未履行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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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决策程序,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逐步制定、完善了相关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等内容,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上述制度,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确认,具备合理性;
(8)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完整披露了关联方。
问题7. 关于董监高和员工。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未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的议事规则,未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未聘任董事会秘书,亦未设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发行人选举并聘任部分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未履行法定程序,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未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要求进行修订;
(2)2018年5月22日,发行人董事为李赞峰、解子胜、董广勇、龚进峰、陆红雨、李奇峰、陈凤山;2020年6月19日,发行人董事为安铁成、王连春、解子胜、李洧、周华、欧阳涛、陈虹(独立董事)、孙为(独立董事)、张海燕(独立董事);
(3)2018年7月3日,发行人高管为欧阳涛、杜宏生、李奇峰、刘锋;2020年6月19日,发行人高管为欧阳涛、刘锋、胡宏俊、苑林、夏秀国、詹娟;
(4)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股东曾委派相关人员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主任工程师等职务,上述人员未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代发行人发放、缴纳;同时,上述部分人员享受公司股东企业年金福利;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及检测业务,并配套餐饮住宿服务,存在部分劳务外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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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未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的议事规则,未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未聘任董事会秘书,亦未设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原因及合理性;选举并聘任部分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未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要求进行修订的具体情况和整改措施,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
(2)以表格的方式列示最近2年董事和高管的人员及变动情况,计算变动人数和比例,补充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最近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结合报告期内股东曾委派相关人员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相关人员未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代发行人发放、缴纳,部分人员享受公司股东企业年金福利等情形,补充披露相关情形的合法合规性, 是否存在股东单位代公司承担员工薪酬福利或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4)补充披露劳务外包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劳务外包机构名称、劳务外包工作场地、外包内容、单价、业务量,劳务外包业务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发行人关于劳务外包的质量控制措施及质量责任的分担机制,发行人劳务外包是否合法合规;
(5)如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人员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以及劳务派遣的合法合规性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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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披露未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的议事规则,未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未聘任董事会秘书,亦未设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原因及合理性;选举并聘任部分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未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要求进行修订的具体情况和整改措施,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之“(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相关制度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专门委员会设置方面涉及的问题
公司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未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的议事规则,未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未聘任董事会秘书,亦未设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改制前在公司治理方面尚需完善的主要原因如下:
2011年3月30日,公司取得盐城市大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982000158888),公司设立时的名称为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2020年6月30日,公司取得了盐城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公司法》及公司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未要求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的议事规则、选举产生独立董事、聘任董事会秘书、设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因此公司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通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等方式对公司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并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体负责公司管理,具备合理性。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举产生了独立董事,并聘任了董事会秘书,逐步建立健全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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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结构。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治理制度文件,并建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的制衡机制。综上所述,在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前,公司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公司治理安排,未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的议事规则,未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未聘任董事会秘书,亦未设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具有合理性。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过程中涉及的问题
公司为三方国有股东合作成立的国有企业,考虑到历史上公司相关董事、管理层人员均以股东方提名、委派为主,且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各方董事席位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有较为清晰明确的约定,各方股东形成了较为默契的合作共识,结合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的相关流程,公司存在聘任部分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具体如下:
①2017年9月26日,中韩一号出具《关于提名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函》([2017]第03号),提名刘锋任公司副总经理,巫洋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刘锋在公司任职时未履行董事会选聘程序;
②2019年2月19日,中汽中心出具《关于调整任命董事长的函》,任命周华担任公司董事长,李赞峰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长任命未履行董事会选聘程序;
③2020年3月5日,中汽中心出具《关于调整任命董事长的函》,任命安铁成担任公司董事长,周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长任命未履行董事会选聘程序;
④2020年3月11日,中韩一号出具《关于任命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的函》,任命王连春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解子胜不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副董事长任命未履行董事会选聘程序。
公司时任股东及现任股东已对报告期内公司聘任部分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的事项分别进行了书面确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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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履行法定程序聘任。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未发现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由于公司三方国有股东依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各方董事席位及管理层提名、委派过程形成了较为默契的合作共识,结合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的相关流程,存在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时以国有股东单位通知、任命文件为准,而未履行公司自身法定程序的情况,上述情形具备合理性。报告期内,各方股东提名、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未损害其他股东方利益,未因此产生纠纷。上述相关情况已经时任股东及现任股东书面确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内控制度完善方面涉及的问题
(1)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未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要求进行修订的原因
公司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未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要求进行制定,主要原因如下: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无需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或修订公司治理规则、内部控制制度。
(2)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未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要求进行修订的整改措施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治理制度文件。
根据创业板相关制度要求,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汽研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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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要求,已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规范运行,形成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公司治理缺陷。后续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创业板有关要求。”
(二)以表格的方式列示最近2年董事和高管的人员及变动情况,计算变动人数和比例,补充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最近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最近两年董事和高管的人员及变动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发生过以下变动:
时点 | 董事会成员 | 变动情况 | 变动原因 |
2019年1月 | 李赞峰(董事长)、解子胜(副董事长)、董广勇、龚进峰、陆红雨、李奇峰、陈凤山(职工董事) | / | / |
2019年2月19日 | 周华(董事长)、解子胜(副董事长)、董广勇、龚进峰、陆红雨、李奇峰、陈凤山(职工董事) | 中汽中心提名的董事由李赞峰变更为周华 | 股东提名董事的变更 |
2020年1月22日 | 周华(董事长)、解子胜(副董事长)、安铁成、王连春、李洧、李奇峰、陈凤山(职工董事) | 悦达集团提名的董事由董广勇变更为王连春 | 股东提名董事的变更 |
中汽中心提名的董事由龚进峰、陆红雨变更为安铁成、李洧 | 股东提名董事的变更 | ||
2020年6月19日 | 安铁成(董事长)、王连春(副董事长)、解子胜、李洧、周华、欧阳涛、陈虹(独立董事)、孙为(独立董事)、张海燕(独立董事) | 李奇峰、陈凤山不再担任董事,股东大会选举中汽有限的总经理欧阳涛为董事,选举陈虹、孙为、张海燕为独立董事 | 股东提名董事的免职、职工董事免职、增加公司内部培养的董事、增加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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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过以下变动:
时点 | 高级管理人员 | 变动情况 | 变动原因 |
2019年1月 | 欧阳涛(总经理)、杜宏生(副总经理)、李奇峰(副总经理)、苑林(副总经理)、刘锋(副总经理) | / | / |
2019年12月26日 | 欧阳涛(总经理)、刘锋(副总经理)、胡宏俊(副总经理)、苑林(副总经理) | 大丰港集团委派的李奇峰变更为胡宏俊。中汽中心委派的杜宏生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 股东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免职 |
2020年3月31日 |
新增财务负责人夏秀国 |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市场化招聘新增财务负责人 | ||
2020年6月19日 | 欧阳涛(总经理)、刘锋(副总经理)、胡宏俊(副总经理)、苑林(副总经理)、夏秀国(财务负责人)、詹娟(董事会秘书) | 新增董事会秘书詹娟 |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市场化招聘新增董事会秘书 |
2021年2月4日 |
董事会秘书詹娟辞职 | 董事会秘书因个人原因辞职 | ||
2021年2月10日 | 欧阳涛(总经理)、刘锋(副总经理)、胡宏俊(副总经理)、苑林(副总经理)、夏秀国(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财务负责人夏秀国兼任董事会秘书 | 补选董事会秘书 |
注:2021年2月4日,詹娟因个人原因提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1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补选公司财务负责人夏秀国兼任董事会秘书。
2、计算变动人数和比例,补充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补充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上述人员变动除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新增独立董事3人以及通过市场化招聘新增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各1人之外,其他均来自公司原股东提名、委派或公司内部培养产生。最近两年,公司因新增独立董事及新增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的累计变动总人数为5人,占公司最近两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剔除重复人员)21人的比例为23.81%;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因新增独立董事及新增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的累计变动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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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亦为5人,占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出具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剔除重复人员)21人的比例为23.81%,均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最近二年及一期变动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最近两年及一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变化的主要原因系原股东提名、委派或公司内部培养产生,或为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加选举聘任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职务,且相关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前述相关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结合报告期内股东曾委派相关人员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相关人员未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代发行人发放、缴纳,部分人员享受公司股东企业年金福利等情形,补充披露相关情形的合法合规性, 是否存在股东单位代公司承担员工薪酬福利或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1、结合报告期内股东曾委派相关人员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相关人员未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代发行人发放、缴纳,部分人员享受公司股东企业年金福利等情形,补充披露相关情形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代公司发放相关人员工资的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情况”之“(六)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关联方转发薪酬有关情况的说明”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在报告期内,依据公司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管理需要,公司股东悦达集团曾抽调并委派下属控股公司悦达投资员工刘锋、杨杨等人先后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悦达集团委派的上述人员在公司的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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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报告期内股东委派至公司任职的期间 |
刘锋 | 副总经理 |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杨杨 | 财务部门负责人 |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上述人员的薪酬由公司实际承担并按公司薪酬制度进行核算,但相关薪酬由公司转账至悦达投资后,由悦达投资实际发放。作出上述安排主要基于:
上述外派人员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在公司实际履职,上述人员在中汽试验场任职期间,虽保持与悦达投资的劳动合同关系,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在除中汽试验场之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履职,与中汽试验场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并实际履行了所担任职务的具体工作职责,中汽试验场按照员工薪酬考核有关办法对其进行考核并实际承担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薪酬福利等人员成本。
但鉴于上述人员2018年至2019年在公司履职期间与悦达投资仍然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属于悦达集团委派至中汽试验场的人员,悦达集团为加强外派人员的考核管理,保障外派人员收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决议核定相关人员薪酬后,将相关款项转入悦达投资指定账户,并由悦达投资按照悦达集团干部管理制度及考核结果将上述薪酬发放给相关人员。
鉴于相关人员在中汽试验场实际履职期间不存在在其他单位任职的情况,与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且公司按员工身份对其实施考核并实际承担其有关薪酬福利等人员成本,上述人员在公司履行职务并未因此受到股东的干预,亦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悦达集团历史上代公司发放委派员工工资的情形不影响公司人员独立性。
自2020年1月起,公司股东或其下属其他企业已不存在代公司发放员工工资的情形,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并均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由公司直接发放薪酬,公司各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与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公司员工不存在在股东单位兼职的情形,不存在由股东单位或其他相关方代付职工薪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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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大丰区医疗保障局以及盐城市住房公积金大丰管理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受到过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2)公司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代公司缴纳相关人员五险一金的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十二、发行人员工情况”之“(二)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之“3、报告期内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的说明”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股东或其下属单位代公司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依据公司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需要,公司股东曾向公司委派相关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主任工程师等职务,相关人员在公司履职期间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然保留在各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名下未实施转移,因此,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由公司实际承担,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每月根据各自内部的管理制度、所在地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政策向公司下发相关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公司按照缴纳基数和内部薪酬核算管理的有关管理要求,从上述人员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并统一将该笔款项与上述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一并转至各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由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代为缴纳。报告期内,公司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情况如下:
单位:人
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中汽中心或其下属单位 | 6 | 5 |
悦达集团(由其下属企业悦达投资实际代缴) | 2 | 2 |
大丰港集团 | 1 | 1 |
合计 | 9 | 8 |
自2020年1月起,公司股东或其下属其他企业已不存在为公司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在职员工均与公司签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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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司各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与本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费用的情形。上述安排的主要原因系相关人员与各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在各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名下未实施转移,鉴于相关人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公司实际履职期间,实际履行了所担任职务的具体工作职责,公司应当实际承担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薪酬福利等人员成本。上述人员在公司履行职务并未因此受到股东的干预,亦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代公司缴纳相关人员五险一金的情况不影响公司人员独立性。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大丰区医疗保障局以及盐城市住房公积金大丰管理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受到过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3)公司部分员工享受公司股东企业年金福利的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情况”之“(四)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等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依据公司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需要,公司股东曾向公司委派相关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主任工程师等职务,上述人员由中汽中心、大丰港集团委派的相关人员在公司履职期间享受委派方的企业年金福利。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每月在中汽中心、大丰港集团委派的相关人员工资中扣除年金个人缴纳部分,并将该笔款项分别转至各自委派方,企业年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委派方自行承担。相关企业年金占上述人员每月薪酬的比例较小,对公司总体经营成本费用的影响较小。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汽中心、大丰港集团委派的相关人员中李赞峰、杜宏生、李奇峰已先后离职,不再担任公司管理层职务,苟毅彤、刘建军、许志光已先后不再在公司任职。
针对上述人员中截至报告期末仍在公司任职的欧阳涛、苑林二人,自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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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起,公司不再向中汽中心汇转欧阳涛、苑林企业年金的任何款项,中汽中心亦不再为二人缴纳企业年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二人均已停止缴纳后续企业年金,但二人仍然持续享受在公司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已经存缴的企业年金福利。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与本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100%归属于职工个人”,欧阳涛、苑林与中汽中心签署劳动合同的期限均超过5年,故两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均100%归属个人享有,因此两人仍享受已经存缴部分的中汽中心的企业年金福利,但2020年1月起,两人不再新增缴纳企业年金,也不再享有其他后续企业年金福利。
上述安排主要基于中汽中心、大丰港集团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设置了企业年金计划,委派的相关人员与各自委派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应当享受企业年金福利,具有合理背景因素,不存在股东方主观故意为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意图,上述事项已经于2019年底整改到位。且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完整性和盈利能力真实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实质影响,不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大丰区医疗保障局以及盐城市住房公积金大丰管理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受到过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
2、是否存在股东单位代公司承担员工薪酬福利或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十二、发行人员工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四)报告期内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代发行人发放工资、缴纳五险一金,部分人员享受公司股东企业年金福利等情形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代公司承担员工薪酬福利或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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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除公司股东中汽中心、大丰港集团为其委派至公司的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单位缴纳的部分外,不存在公司股东单位代公司承担员工薪酬福利或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形。相关企业年金中个人存缴部分由个人承担,企业存缴部分由委派方承担,企业年金占相关人员薪酬比例较小,对公司总体经营成本费用的影响较小。
2、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报告期内股东方为部分员工承担企业年金福利事项主要基于当事人当时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其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体系等因素,具有合理背景因素。相关企业年金均是基于中汽中心、大丰港集团自身企业薪酬体系制度,公司有关人员享有企业年金均是基于其曾为中汽中心、大丰港集团员工的身份所获取的,公司自身未制定企业年金计划,相关企业年金不属于中汽试验场的薪酬体系,不属于公司管理层或员工履职的必备成本,因此上述事项不构成股东方主观故意为公司承担员工薪酬成本的意图,上述事项已经于2019年底整改到位。且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完整性和盈利能力真实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实质影响,不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除部分公司股东方委派人员享受所在股东单位给予的企业年金福利事项之外,不存在股东单位代公司承担员工薪酬福利或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形,上述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实质影响。”
(四)补充披露劳务外包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劳务外包机构名称、劳务外包工作场地、外包内容、单价、业务量,劳务外包业务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发行人关于劳务外包的质量控制措施及质量责任的分担机制,发行人劳务外包是否合法合规
1、公司劳务外包的主要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十二、发行人员工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五)报告期内公司劳务外包相关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劳务外包主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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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劳务外包主要是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具备持续需求的辅助性岗位、职能,采取外包方式由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予以提供。具体包括开展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过程中的驾驶员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以及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客服、安保消防、物业管理、保洁养护、酒店服务等相关服务。
报告期内,进入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劳务外包供应商的主要情况如下:
劳务外包机构名称 | 报告期内合同约定的服务 期间 | 劳务外包工作场地、外包内容 | 劳务外包单价 | 劳务外包业务量 | 是否涉及关键工序及关键 技术 |
悦达地产服务 | 2018.2.1- 2022.12.31 | 于试验场、酒店协助完成检测维修、行政后勤、客服安保和酒店服务等相关工作 | 根据供应商实际提供的不同服务类型、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不含税人均服务单价约为6,192-7,029元/人/月不等 | 报告期各期,月均劳务外包人数约36-111人不等 | 否 |
清风物业 | 2018.1.1- 2019.3.1 | 于试验场、酒店协助完成保洁养护、酒店服务等相关工作 | 根据供应商实际提供服务类型、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不同,不含税人均服务单价约为3,145-5,090元/人/月不等 | 报告期各期,月均劳务外包人数约65-78人不等 | 否 |
悦达健康管理 | 2020.8.1- 2021.7.31 | 于试验场协助完成保洁养护等相关工作 | 合同价格96.00万元/年(根据2021年上半年实际采购金额与服务人员数量计算不含税人均服务单价约为3,145元/人/月) | 报告期内月均外包业务需求人数约为20人左右 | 否 |
2020.5.21- 2021.5.20 | 于试验场协助完成绿化养护及道路维保相关工作 | 合同价格240.00万元/年(因服务人员数量波动较大,无法准确计算人均服务单价) | 公司根据道路设施与植被实际情况出具相应劳务需求量清单 | 否 | |
2021.2.1- 2022.1.31 | 于试验场提供试验司机服务、试验管理文员服务等 | 实际结算金额=实际业务量*公司试验配套劳务服务对外公布价格*70.98%-考核扣减费 | 报告期内日均服务人次约为20人次 | 否 | |
科莱特乔斯 | 2018.1.1- 2021.1.31 | 于试验场提供试验司机服务、试验管理文员服务等 | 按服务天数、次数、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等计算,价格不等,例如性能试验司机服务600-900元/天,强化腐蚀司机服务350元/天,耐久试验司机服务400-480元/天等 | 报告期各期的日均服务人次分别约为59人次、83人次、78人次、22人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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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关于劳务外包的质量控制措施及质量责任的分担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劳务外包管理办法》,公司关于劳务外包的质量控制措施及质量责任的分担机制,具体如下:
(1)外包用工部门负责制定劳务公司的工作标准,负责对劳务公司的工作成果、质量进行验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劳务费等。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务外包管理办法的拟定与修改;审核批准用工部门的劳务需求,选聘劳务外包单位,提交公司履行采购劳务的相关程序;审核劳务外包单位的资质,负责监督外包业务的日常执行;按相关协议、考核结果办理外包费用核算及支付手续;核验劳务外包人员的相关资料,如身份证、劳动合同、技能证书、体检报告等;
(2)劳务外包公司必须是正规合法注册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劳务外包公司必须有开展一年以上劳务外包业务的经验;劳务外包公司有稳定、持续的外包人员储备及招聘渠道;劳务外包公司与外包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劳务外包公司必须依法为外包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劳务外包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劳务外包公司负责办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务外包公司核定后代为扣缴。劳务外包人员涉及申报的各项职业技能考试、人才补贴申报等均由劳务外包公司负责统筹办理。劳务外包人员的户口、组织关系、档案转移接收等手续由劳务外包公司负责接收办理;
(4)劳务外包人员工作期间,公司按其所在岗位发放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享受劳动保护方面的有关待遇。因实际业务需要,公司可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如安全相关培训、场内准驾培训、设备操作培训等;
(5)劳务用工由外包公司自行管理,但公司对劳务公司选人、用人有一定监督权和建议权。用工部门如对劳务公司选派到各岗位的人员以及其他事宜有意见,可填写《劳务外包工作意见反馈单》反映到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与劳务公司协调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制定的《劳务外包管理办法》中已详细规定劳务外包的质量控制措施及质量责任的分担机制,同时,公司与劳务外包供应商签署的现行有效的劳务外包合同也对劳务外包相关的质量控制措施及质量责任的分担机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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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相关约定。
3、公司劳务外包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大丰区医疗保障局以及盐城市住房公积金大丰管理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受到过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公司劳务外包合法合规。
……”
(五)如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人员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以及劳务派遣的合法合规性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十二、发行人员工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五)报告期内公司劳务外包相关情况
……
4、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变更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及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决议文件,核查了发行人选举并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成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时的内部决议文件,取得了发行人现任及时任股东对发行人公司治理事宜的确认函,取得了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2)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核查了其填写的调查表,核查了发行人现任或时任股东提名或委派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出具的函,核查了詹娟的辞职报告,并与其进行了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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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了发行人与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发行人股东与相关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出具的离职证明等文件,核查了相关人员调取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银行流水、企业年金缴费明细或权益报告、在发行人处实际履职的证明文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关于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说明,取得了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大丰区医疗保障局以及盐城市住房公积金大丰管理部出具的证明文件;
(4)结合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检查了股东代发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所涉及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列支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制定的薪酬福利制度相符,是否已全额计入公司成本费用项目;检查了相关的支付给股东的代发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记账凭证,是否与工资表列示的金额相符;
(5)核查了发行人与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访谈发行人人事主管了解公司劳务外包的主要情况,取得了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劳务外包人员的花名册,核查了发行人制定的《劳务外包管理办法》。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未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的议事规则、未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未聘任董事会秘书、未设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要求,具备合理性;发行人历史上选举并聘任部分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未履行法定程序与发行人当时的股东结构、股东管理需求及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等相关,具备合理性,未对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未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要求进行修订具备合理性。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公司治理缺陷,目前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2)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具备合理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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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曾委派相关人员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相关人员未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股东或股东下属单位代发行人发放、缴纳,部分人员享受发行人股东企业年金福利等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部分发行人股东方委派人员享受所在股东单位给予的企业年金福利事项之外,不存在股东单位代发行人承担员工薪酬福利或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形,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实质影响;
(4)发行人采购的劳务外包业务不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发行人劳务外包合法合规;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采购劳务外包的主要情况以及关于劳务外包质量控制措施及质量责任的分担机制;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问题8. 关于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拥有1家全资子公司中汽酒店。
(2)报告期内,注销1家全资子公司津丰农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中汽酒店的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2)津丰农业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中汽酒店的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四、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基本情况”之“(一)子公司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1家全资子公司,无参股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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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江苏中汽研酒店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232117778XQ |
成立时间 | 2014年11月4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锋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300万元 |
注册地 | 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S332与G228交叉口向北800米 |
主要经营地 | 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S332与G228交叉口向北800米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中汽试验场持有其100%股权 |
主营业务 | 住宿、餐饮相关服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通过构建汽车场地试验环境和试验场景,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和轮胎企业等客户,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由于公司所处地段距离盐城市区、大丰城区以及大丰港区的生活区均较远,周边酒店、餐厅等配套设施较少,无法完全满足公司客户前往公司开展有关交流合作或商务洽谈、参加会议活动,以及试验人员在公司驻场实施场地试验期间等涉及到的餐饮住宿需求。为增强公司的对外运营能力,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公司设立中汽研酒店向来访客户和驻场试验人员等提供餐饮、酒店住宿等辅助类服务。中汽研酒店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系公司主营业务的配套服务,其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主营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住宿餐饮需求,不存在脱离公司主营业务、面向社会独立开展日常经营的情况。 |
……”
(二)津丰农业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四、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二)发行人转让、注销子公司、分公司的情形……2017年3月6日,中汽中心办公会出具《关于“注销盐城津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决议》,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压减”工作进度安排,鉴于津丰农业的业务属于中汽中心非主业且营业收入较少,津丰农业注销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中汽中心“压减”工作原则,故决定注销津丰农业。2017年3月14日,津丰农业召开股东会,决定解散,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2017年3月27日,中汽有限召开2017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撤销二级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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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津丰农业的决定。2017年5月2日,津丰农业清算组出具《盐城津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津丰农业注销前的资产转让予公司。同日,津丰农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等清算报告。2017年5月3日,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09820042)公司注销[2017]第05030004号),核准津丰农业的注销登记。津丰农业注销后停止了相关种植农作物对外销售的业务,其员工由公司承接,津丰农业公司的业务不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且营业收入较少,津丰农业公司的注销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盐城市大丰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津丰农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津丰农业在报告期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中汽研酒店的营业执照,取得了中汽研酒店的财务报表、取得了中汽研酒店的客户清单,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中汽研酒店的业务情况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的说明;
(2)核查了津丰农业注销的内部决策、清算报告等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津丰农业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去向情况的说明,取得了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津丰农业报告期存续期间的合规证明。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中汽研酒店的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下属中汽研酒店的业务属于发行人开展主营业务过程中的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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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服务,中汽研酒店的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具备合理性;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津丰农业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津丰农业注销后,不存在资产、业务、人员相关方面的纠纷,津丰农业报告期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问题9. 关于知识产权。
申报材料显示:
(1)公司累计获得22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21项;
(2)公司于2019年4月8日与吉林大学签订了《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约定吉林大学将其“一种消除轮胎纵向力偏移的纵滑试验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公司;上述专利已于2019年5月9日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著录项目变更,专利权人变更为公司;
(3)2020年5月21日,控股股东中汽中心与中汽试验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公司无偿使用5项商标,商标许可费为0元;5项商标的使用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如双方对合同条款均无异议,该合同有效期自动续展,新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是否再次续展;
(4)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的展示过程中使用中汽中心相关商标,作为企业对外展示及宣传的统一标识,其用途仅为规范国有企业集团的对外标识及宣传管理。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吉林大学转让给公司的“一种消除轮胎纵向力偏移的纵滑试验方法”发明专利的具体应用情况,专利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该专利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
(2)中汽中心未将许可公司无偿使用的5项商标转让给公司的原因,2020年3月10日前公司是否亦使用该5项商标,是否获得相关授权;
(3)中汽中心相关商标对发行人经营、对外展示及宣传的影响,商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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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吉林大学转让给公司的“一种消除轮胎纵向力偏移的纵滑试验方法”发明专利的具体应用情况,专利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该专利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情况”之“(二)无形资产”之“3、专利权”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专利权
……
公司于2019年4月8日与吉林大学签订了《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约定吉林大学将其“一种消除轮胎纵向力偏移的纵滑试验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公司。上述专利已于2019年5月9日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著录项目变更,专利权人变更为公司,该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1)吉林大学转让发明专利的具体应用情况
公司从吉林大学购买“一种消除轮胎纵向力偏移的纵滑试验方法”发明专利主要为开发轮胎纵滑试验测试方法,满足轮胎企业客户OEM配套试验需求。通过扩建轮胎检验检测能力,公司可以达到对比台架试验与道路试验测试数据一致性的能力。
(2)专利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①吉林大学将以下表格所属发明专利让给公司;
序号 | 专利名称 | 类型 | 注册号 | 专利授权日 | 专利有效期限 |
1 | 一种消除轮胎纵向力偏移的纵滑试验方法 | 发明专利 | 201410273024.4 | 2017.4.5 | 20年 |
②吉林大学向公司提交的技术资料包括: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其他应提交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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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专利权的转让价款为55,000元,转让价款由公司在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吉林大学;
④吉林大学负责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全部事宜;
⑤公司不得以侵权理由限制吉林大学实施和转让在本项专利的基础上有后续改进和技术发展的专利;
⑥公司有权利用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吉林大学在已交付公司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吉林大学所有。
(3)该发明专利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如上所述,“一种消除轮胎纵向力偏移的纵滑试验方法”发明专利主要应用于轮胎纵滑试验的相关业务,属于公司轮胎检测中新业务的开拓。在公司于2020年下半年完成包括轮胎检测在内的检测类业务的剥离前,轮胎纵滑试验仅属于公司轮胎检测业务中的一项测试方法。同时,在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轮胎检测业务亦不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上述发明专利对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其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中汽中心未将许可公司无偿使用的5项商标转让给公司的原因,2020年3月10日前公司是否亦使用该5项商标,是否获得相关授权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情况”之“(三)发行人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情况”之“2、商标使用许可”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2020年5月21日,控股股东中汽中心与中汽试验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公司无偿使用5项商标,商标许可费为0元。5项商标的使用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如双方对合同条款均无异议,该合同有效期自动续展,新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按合同有关条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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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否再次续展。5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 | 商标权人 | 有效期限 | 类号 |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
1 | 3609615 | 中汽中心 | 2015.8.28 - 2025.8.27 | 42 |
2 | 3609616 | 中汽中心 | 2015.9.14 - 2025.9.13 | 37 | 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车辆服务站;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工程进度查核;室内装璜修理;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 | |
3 | 3609617 | 中汽中心 | 2018.5.7 - 2028.5.6 | 35 | 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经济预测;市场调查;商业专业咨询;统计资料;推销(替他人);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市场研究;商业调查 | |
4 | 3609618 | 中汽中心 | 2015.9.21 - 2025.9.20 | 43 |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饭店;酒吧;咖啡馆 | |
5 | 3609619 | 中汽中心 | 2015.3.21 - 2025.3.20 | 41 |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会议;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研讨会;讲课;实际培训(示范) |
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的展示过程中使用中汽中心相关商标,作为企业对外展示及宣传的统一标识,其用途仅为规范国有企业集团的对外标识及宣传管理。
(1)中汽中心未将许可公司无偿使用的5项商标转让给公司的原因
鉴于:①该等许可商标系中汽中心集团标识,不属于具体产品的品牌商标,其广泛应用于整个中汽中心体系内的各有关法人主体,对维护整体中汽中心企业集团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②上述许可商标主要用于公司企业日常管理、企业对外宣传的物品、文件、文书以及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公司并未将该等商标作为其主要的品牌标识使用。公司为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其获得业务机会主要依赖于其场地设施、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该等商标并非公司的核心商标,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业务机会并不依赖于中汽中心许可的商标;
③公司已制定《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方案》,尽快在其主要经营活动中从许可商标切换到其自有商标,因此没有与中汽中心协商受让该等许可商标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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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汽中心未将许可公司无偿使用的5项商标转让给公司。
(2)2020年3月10日前公司亦使用该5项商标,并获得相关确认
2021年2月7日,中汽中心出具《确认函》,确认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之前公司已经中汽中心允许实际使用上述许可商标,中汽中心确认公司在与中汽中心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前对上述许可商标的无偿使用行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之日即视为取得中汽中心的同意授权,该等使用为无偿使用,中汽中心不会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署前公司使用上述许可商标主张、追索权利或赔偿,并对该等无偿使用行为不存在任何异议、争议或纠纷。……”
(三)中汽中心相关商标对发行人经营、对外展示及宣传的影响,商标许可使用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情况”之“(三)发行人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情况”之“2、商标使用许可”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
(3)中汽中心相关商标对发行人经营、对外展示及宣传的影响,商标许可使用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鉴于上述许可商标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管理、对外宣传的物品、文件、文书以及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该等许可商标系中汽中心集团标识,是公司作为中汽中心的集团成员企业的标志。公司并未将许可商标作为主要的品牌标识使用,该等许可商标并非公司的核心商标。作为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公司获得业务机会主要依赖于自身场地设施、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业务机会并不依赖于该等许可商标,该等许可商标对公司主营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制定的《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方案》,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独立性要求等,尽快在其主要经营活动中从中汽中心的品牌商标切换到其自有商标。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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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动续展的情况下,许可期限将于2025年3月9日到期。根据中汽中心的书面说明,如公司届时未能完成品牌切换,中汽中心将继续将该等商标许可给公司使用。综上所述,中汽中心许可公司无偿使用上述5项商标对公司经营、对外展示及宣传不存在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专利授权情况,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与吉林大学技术转让协议,并与发行人研发人员就转让专利的具体应用情况进行了解;
(2)核查了发行人使用中汽中心5项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查了发行人与中汽中心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了中汽中心关于发行人使用上述5项商标的确认函,核查了发行人制定的《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方案》,查阅了中汽中心下属其他单位使用上述5项商标的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吉林大学转让给公司的“一种消除轮胎纵向力偏移的纵滑试验方法”发明专利主要用于发行人的轮胎检测业务,对发行人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发行人对其不存在重大依赖;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中汽中心未将许可发行人无偿使用的5项商标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2020年3月10日前发行人已经实质使用5项商标,上述行为获得了中汽中心的确认;
(3)中汽中心许可发行人无偿使用5项商标对发行人经营、对外展示及宣传不存在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10. 关于土地和房产。
申报材料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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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拥有7处土地使用权;
(2)2013年11月11日,公司与大丰港管委会签署了《土地承包合同》,大丰港管委会将位于公司红线内非建设用地共计4,000亩土地发包给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大土国用(2012)第186号、大土国用(2013)第3693号,承包期限为50年,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63年8月31日止,承包费用共计12,000.00万元;
2020年5月6日,公司与大丰港管委会、海城实业签署了《协议书》,明确大丰港管委会将其持有的大土国用(2012)第186号国有农用地注入海城实业。同时明确各方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报告期末,上述12,000.00万元土地承包款已全额支付完毕;
2020年4月10日,大丰港管委会就上述土地承包事项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土地承包程序及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10月9日,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证明》,证明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国土资源管理及规划相关的违法违规情形;
(3)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用作辅助设施的轻排试验室、瞭望塔、试验调整车间、联合站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尚在办理中;
(4)本次募投项目“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建设用地1,582亩土地尚未启动土地招拍挂流程。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已投入运营、即将投入运营和设计在建场地道路设施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全部合法取得;
(2)已投入运营、即将投入运营和设计在建场地道路设施是否占用公司红线内非建设用地;
(3)大丰港管委会是否是有权决策将位于公司红线内非建设用地共计4,000亩土地发包给公司,其确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公司是否取得所承包农用地的所有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4)海城实业是否有权将取得的划拨农用地发包给发行人,发包前是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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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支付相应的土地费用,发行人承包划拨农用地,是否合法合规;
(5)承包农用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获得相关有权部门的认可或确认,是否存在无法继续使用该土地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6)如未来不能继续使用现有农用地,发行人相应替换措施的可行性和替换成本,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7)用作辅助设施的轻排试验室、瞭望塔、试验调整车间、联合站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
(8)募投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进展情况,取得相关用地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募投项目合理性和可实现性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用实地走访察看等核查方式,以及核查的充分性。
【回复】
(一)已投入运营、即将投入运营和设计在建场地道路设施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全部合法取得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情况”之“(二)无形资产”之“1、土地使用权”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已投入运营场地道路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如下:
编号 | 权利人 | 产权证号 | 地址 | 权利性质 | 土地面积 (m2) | 权利期限 | 用途 | 他项权利 | 相应土地上建设的已投入运营的主要场地道路设施情况 |
1 | 公司 | 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2号 | 大丰港区疏港路北侧,海洋科教城西侧 | 出让 | 260,439.00 | 至2061.12.16 | 工业 用地 | 无 | 高速环道、直线性能路 |
2 | 公司 | 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 | 大丰港临海高等级公 | 出让 | 68,063.00 | 至2069.4.11 | 工业 用地 | 无 | 综合耐久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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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权利人 | 产权证号 | 地址 | 权利性质 | 土地面积 (m2) | 权利期限 | 用途 | 他项权利 | 相应土地上建设的已投入运营的主要场地道路设施情况 |
0002761号 | 路东侧,疏港路北侧,海洋科教城西侧 | ||||||||
3 | 公司 | 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612号 | 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疏港路 北侧 | 出让 | 600,533.00 | 至2062.7.13 | 工业 用地 | 无 | 保密试验车辆停放车间、VIP试验车辆停放间、联络路、外部噪声路、直线制动路、动态广场、舒适性能路、强化耐久路、标准坡道、干操控路 |
4 | 公司 | 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2号 | 出让 | 至2062.7.13 | 工业 用地 | 无 | 车间、辅助用房 | ||
5 | 公司 | 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3号 | 出让 | 至2062.7.13 | 工业 用地 | 无 | 公共试验车辆停放间、综合办公楼、联合站房、零部件综合实验室、保密试验车辆停放间、VIP试验车辆停放间(一) | ||
6 | 公司 | 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494号 | 出让 | 至2062.7.13 | 工业 用地 | 无 | 轻排试验室、瞭望塔、试验调整车间 | ||
7 | 公司 | 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581号 | 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疏港路北侧 | 出让 | 27,171.00 | 至2067.3.9 | 工业 用地 | 无 | 重型排放试验室 |
8 | 公司 | 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122035号 | 大丰港区汽车试验场办公楼北侧 | 出让 | 2,038.00 | 至2070.10.28 | 工业 用地 | 无 | 联合站房 |
9 | 公司 | 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8019号 | 大丰港区G228东侧、疏港路北侧 | 出让 | 1,054,505.00 | 至2071.5.17 | 工业用地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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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投入运营道路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均取得了相应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2)即将投入运营、设计在建场地道路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即将投入运营、设计在建的场地道路设施包括湿操控路和湿圆环路、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倒班宿舍及综合馆项目。上述场地道路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情况如下:
①湿操控路和湿圆环路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湿操控路和湿圆环路尚处于设计阶段,公司已与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9822021CR0031),后续将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用地程序。
②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
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12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9822021CR0017),公司受让取得坐落于大丰港区G228东侧、疏港路北侧的宗地编号为2020-港-G-26的宗地,并已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出让价款的支付。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8019号。
③倒班宿舍及综合馆项目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倒班宿舍及综合馆项目目前已竣工,预计于2021年年内投入运营。倒班宿舍及综合馆所涉及的项目建设于公司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大丰港经济区疏港路北侧土地之上。
……”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取得土地的进展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中删除了“(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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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投入运营、即将投入运营和设计在建场地道路设施是否占用公司红线内非建设用地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情况”之“(二)无形资产”之“1、土地使用权”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
(3)已投入运营、即将投入运营和设计在建场地道路设施不存在占用公司红线内非建设用地的情形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前述湿操控路和湿圆环路之外,公司已投入运营、即将投入运营和设计在建的其他场地道路设施均已合法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湿操控路和湿圆环路正在履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不存在占用红线内非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情况。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丰港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公司在承包的国有农用地对应土地证的许可范围内使用该等国有农用地,未改变前述国有农用地的用途,未占用红线内非建设用地。”
(三)大丰港管委会是否是有权决策将位于公司红线内非建设用地共计4,000亩土地发包给公司,其确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公司是否取得所承包农用地的所有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情况”之“(三)发行人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情况”之“1、公司承包经营土地的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承包经营土地的基本情况
2013年1月11日,大丰市人民政府(现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下同)向大丰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同)出具《关于确定汽车试验场项目区土地使用权属的通知》(大政发(2013)年15号),同意将大丰港管委会管理的西团、草堰、新丰三大作业区及大丰市大中水利管理服务站、大丰市水产养殖公司、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已发证部分)划拨给大丰港管委会,面积以地籍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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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2013年11月11日,公司与大丰港管委会签署了《土地承包合同》,大丰港管委会将位于公司红线内非建设用地共计4,000亩土地发包给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大土(38)国用(2012)第186号、大土国用(2013)第3693号,承包期限为50年,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63年8月31日止,承包费用共计12,000.00万元,大丰港管委会保证公司在承包期限内使用该承包土地,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扰,因大丰港管委会原因导致该合同无效,大丰港管委会应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按承包总额的10%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和承担影响试验及场地运行的全部责任。2014年7月9日,大丰市人民政府向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同意办理汽车试验场范围内国有农用地发包的通知》(大政发[2014]127号),根据《大丰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年第83号)》《关于确定汽车试验场项目区土地使用权属的通知》(大政发(2013)年15号)文件精神以及大土(38)国用(2012)第186号、(2013)第3693号证书权属范围,同意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条件下,将公司红线范围内的4,000亩国有农业用地发包给公司使用,发包期50年。
……2020年4月10日,大丰港管委会就上述土地承包事项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已履行完毕土地承包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无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前述《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在前述土地证的许可范围内使用该等国有农用地,未改变国有农用地的用途,公司土地承包程序及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10月9日,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证明》,证明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管理及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土地,不存在国土资源管理及规划相关的违法违规情形,亦不存在被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的情形。2021年3月3日,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公司承包农用地事项出具了《证明》,证明前述承包用地的性质不属于城镇国有土地。公司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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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前述农用地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公司在前述土地证的许可范围内使用该等国有农用地,未改变前述国有农用地的用途,未占用红线内非建设用地;公司前述土地承包行为以及所涉国有农用地权利人变更等事项符合《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规划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发现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前述国有农用地的情形。
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8日,大丰港管委会、海城实业分别出具《确认函》,确认如在承包期限内大丰港管委会、海城实业以任何形式将前述农用地的权利人变更为其他第三方,大丰港管委会、海城实业将提前告知公司,并承诺上述权利人变动不影响《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并将促使受让该等农用地的第三方同意承继大丰港管委会或海城实业在《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除收取土地承包款之外的权利及义务。2021年3月14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针对公司承包农用地事项出具《情况说明》,大丰港管委会以及海城实业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决策将位于公司红线内非建设用地共计4,000亩土地发包给公司使用,《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大丰港管委会的确认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在公司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基础上,承包权不受影响。
(2)公司取得发包土地的合法合规性
①大丰港管委会有权决策将位于公司红线内非建设用地共计4,000亩土地发包给公司,其确认行为合法有效
鉴于:1)大丰港管委会系前述农用地的使用权人,大丰港管委会有权决策将前述农用地发包给公司并与公司签署前述《土地承包合同》及《协议书》等有关补充协议;
2)公司承包上述农用地时取得了大丰市人民政府同意该等发包事项的确认文件;
3)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本次发包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了相应的证明及说明文件。
因此,大丰港管委会有权决策将位于公司红线内非建设用地共计4,000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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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发包给公司,其确认行为合法有效。
②公司取得了所承包农用地的所有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公司取得了所承包农用地的所有相关权利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丰港管委会和海城实业的同意证明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认可和确认。……”
(四)海城实业是否有权将取得的划拨农用地发包给发行人,发包前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费用,发行人承包划拨农用地,是否合法合规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情况”之“(三)发行人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情况”之“1、公司承包经营土地的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2)公司取得发包土地的合法合规性
……
③海城实业有权将取得的划拨农用地发包给发行人,发包前发行人无需支付相应的土地费用
2016年7月30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向大丰港管委会出具《关于同意将大丰港经济区所属资产国有农用地注入盐城市大丰区海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将大丰港管委会所属资产国有农用地注入海城实业,海城实业取得苏(2016)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1267号《不动产权证》。
2020年5月6日,公司与大丰港管委会、海城实业签署了《协议书》,明确大丰港管委会将其持有的大土(38)国用(2012)第186号国有农用地注入海城实业,大土(38)国用(2012)第186号国有农用地土地证变更为苏(2016)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1267号不动产登记证,权利人为海城实业,权利性质为划拨,同时明确各方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第186号土地证权利人变更不影响《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海城实业承继大丰港管委会在《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除收取大土(38)国用(2012)第186号土地证土地承包款之外的权利及义务。大丰港管委会确认就公司承包土地行为无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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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截至报告期末,上述12,000.00万元土地承包款已全额支付完毕。海城实业作为相关土地的使用权所有人,具备向公司继续发包相应土地的权利,公司无需针对本次承包事项向海城实业支付相关费用。综上所述,海城实业承继大丰港管委会在《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除收取大土
(38)国用(2012)第186号土地证对应的土地承包款之外的权利及义务,作为土地的使用权所有人,其有权将取得的划拨农用地继续发包给公司使用,发包前公司无需支付相应的土地费用。公司已履行完毕承包上述农用地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并足额缴纳了所有土地承包款,公司上述土地承包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规划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发行人承包划拨农用地合法合规
海城实业承继大丰港管委会在《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除收取大土(38)国用(2012)第186号土地证对应的土地承包款之外的权利及义务,作为土地的使用权所有人,其有权将取得的划拨农用地继续发包给公司使用,公司已履行完毕承包前述农用地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并足额缴纳了所有土地承包款。根据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大丰港管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公司上述土地承包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规划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承包农用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获得相关有权部门的认可或确认,是否存在无法继续使用该土地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情况”之“(三)发行人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情况”之“1、公司承包经营土地的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发行人承包相关土地的可持续性及保障措施
①承包农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了相关有权部门的认可或确认
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签署当时适用的《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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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公司与土地使用权人大丰港管委会、海城实业签署了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承包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土地属性予以承包,未改变农用地性质,并取得了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大丰港管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公司上述土地承包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规划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上述土地承包程序及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并取得所承包农用地的所有相关权利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丰港管委会、海城实业以及监管部门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认可和确认。
②无法继续使用承包农用地的风险较小,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鉴于:1)公司与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人大丰港管委会、海城实业均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协议,且《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大丰港管委会保证公司在承包期限内使用该承包土地,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扰;
2)上述承包土地分布在公司试验场内,被场地内公司合法拥有产权的道路设施切割得较为零散,已不便于集中开展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收回土地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操作性较低;
3)根据公司所在地大丰港经济区关于汽车产业的发展战略以及建设“国际汽车试验服务中心”的总体规划(2019年-2030年),盐城市大丰区拟在大丰港经济区内打造面向国际的汽车服务基地,公司作为大丰港经济区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企业,承包上述土地符合大丰港经济区的发展战略;
4)报告期内公司未改变农用地属性,不存在因承包农用地相关事项受到过主管部门的处罚的情形;
5)根据大丰港管委会、海城实业出具的《确认函》,其确认如在承包期限内上述大丰港管委会、海城实业以任何形式将前述农用地的权利人变更为其他第三方,大丰港管委会、海城实业将提前告知公司,并承诺上述权利人变动不影响《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并将促使受让该等农用地的第三方同意承继大丰港管委会或海城实业在《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除收取土地承包款之外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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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文件,承包期内,在公司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基础上,承包权不受影响。综上所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上述土地承包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规划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土地的风险较小,公司承包农用地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六)如未来不能继续使用现有农用地,发行人相应替换措施的可行性和替换成本,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情况”之“(三)发行人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情况”之“1、公司承包经营土地的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公司承包相关土地的可持续性及保障措施
……
③如未来不能继续使用现有农用地,发行人相应替换措施的可行性和替换成本,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公司承包农用地的原因为该等农用地圈定在公司试验场建设范围内,为保障试验场总体经营环境的完整性,以及避免其他主体进入试验场环境内导致的安全性及保密性风险,另考虑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实际需要,经公司与地方政府部门协商后以承包经营模式处理。
若出现地方政府违约并收回相应承包农用地的情况时,为了加强试验场地的安全性及保密性,公司可以通过为相关场地道路设施加装围栏作为替代性措施,以目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场地设施情况进行估算,相关替代性措施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在2,000万元左右,前述替换措施的成本可控,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与上述承包土地方式相比,该等措施的替换成本不高,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公司不能持续承包现有农用地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如公司未来不能继续使用现有农用地,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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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上文所述的替代措施保障公司试验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相关替代性措施具备可操作性,成本可控,因此公司不能持续承包现有农用地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用作辅助设施的轻排试验室、瞭望塔、试验调整车间、联合站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
1、轻排试验室、瞭望塔、试验调整车间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轻排试验室、瞭望塔、试验调整车间已经完成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情况”之“(一)固定资产”之“2、其他房屋及建筑物”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自有房产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的其他房屋及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房产证 编号 | 房屋地址 | 权利 性质 | 建筑面积(m2) | 使用 期限 | 用途 | 他项权利 |
…… | …… | …… | …… | …… | …… | …… | …… | …… |
19 | 公司 | 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494号 | 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疏港路北侧11幢 | 自建房 | 3,608.65 | 至2062.7.13 | 轻排试验室 | 无 |
20 | 公司 | 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疏港路北侧13幢 | 自建房 | 750.74 | 至2062.7.13 | 试验调整车间 | 无 | |
21 | 公司 | 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疏港路北侧14幢 | 自建房 | 946.92 | 至2062.7.13 | 瞭望塔 | 无 |
”
2、联合站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情况”之“(一)固定资产”之“2、其他房屋及建筑物”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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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用作辅助设施的联合站房因部分建设资料不齐备,尚未能完成权属证书的办理。鉴于:①公司已取得联合站房所在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②联合站房属于生产辅助设施,不属于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面积948.15平方米,占公司已投入运营的房屋建筑物总面积的1.81%,占比较小;
③截至报告期末,联合站房的账面价值为371.50万元,占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0.34%,占比较小;④联合站房在安全生产方面不存在安全隐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联合站房建设事项受到过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因此联合站房作为建筑物尚未能完成权属证书的办理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募投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进展情况,取得相关用地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募投项目合理性和可实现性情况
1、募投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进展情况,取得相关用地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之“(六)项目的建设地址”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12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9822021CR0017),公司受让取得坐落于大丰港区G228东侧、疏港路北侧的宗地编号为2020-港-G-26的宗地,并已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出让价款的支付。据此,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的用地已完成出让合同的签署和出让价款支付。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项目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8019号。”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取得土地的进展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中删除了“(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的风险”。
2、募投项目合理性和可实现性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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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1、募投项目合理性
(1)与行业发展趋势相适应
随着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汽车行业“新四化”趋势日益明显,一系列高级驾驶辅助系统功能的道路试验需求量将增加,现有传统汽车试验场的试验环境已经无法完全满足智能网联环境下的试验需求。伴随着我国汽车标准法规的日臻完善,以及国内自主品牌和造车新势力自主研发需求的迅速增长,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的业务需求将逐渐增长。募投项目的建设方向符合汽车行业发展趋势。
(2)与公司现有经营规模相匹配
截至报告期末,中汽试验场的资产总计为197,580.77万元,公司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大,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具备投资建设、管理运营较大资产规模及大型投资项目的经验和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资金总额为137,645万元,低于公司现有资产规模,同时募投项目为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主要投资于汽车试验场建设,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发展模式及管理能力相匹配。
(3)与公司现有业务形成互补
募投项目建成后,除重点聚焦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技术服务业务之外,还将开拓传统商用车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有助于与发行人现有试验场地以乘用车为主的业务结构形成互补。
智能网联试验场建成后,将有助于公司承接从总质量较轻的轿车、越野车到总质量较大的半挂车、客车,从传统汽车到智能网联汽车等全种类车型的法规认证试验和研发试验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现有试验场地与智能网联试验场形成优势互补,将吸引更多国内外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和轮胎企业在公司进行一站式研发测试、检验检测。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基于汽车技术发展,应对新的业务需求,以及目前公司试验场环境下尚未覆盖到的传统客户部分。募投项目将与公司现有试验场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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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差异化发展,具有互补效应,更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业务覆盖度和综合服务能力。
2、募投项目可实现性
(1)募投项目技术可实现性
经过多年的研发积累,公司累计获得24项专利,其中通过转让获得1项发明专利,同时申请并被受理了15项专利,覆盖汽车道路试验的整车性能类、整车可靠性类、道路安全运行类、关键零部件轮胎类、新能源汽车类和智能汽车类等技术领域。上述专利通用性较强,应用范围较广,为公司后续试验场地设计建设提供了技术基础。同时,公司承担的科技部“新能源汽车”重点研发项目也有助于公司对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设计和开发有更为深刻的了解。上述科技部研发项目分别为“自动驾驶电动汽车测试与评价技术”专项和“自动驾驶电动汽车集成与示范项目”专项。募投项目将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展开,并将充分与公司的两项科技部专项相结合,适应汽车行业技术发展要求,努力打造适应国家政策及行业发展趋势的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
(2)募投项目运营可实现性
伴随多年的运营发展,中汽试验场积累了丰富的大型综合汽车试验场的设计、运营经验,公司的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的建设符合汽车产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定位,相应技术目标及功能方案符合客户的实际需求。同时公司拥有组织大型工程项目施工的丰富经验,可以确保募投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质量、进度、成本管控要求。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募投项目“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的用地已完成出让合同的签署和出让价款支付,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8019号。
(3)募投项目效益预测可实现性
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详细的可研论证。公司从行业发展背景和募投项目必要性出发,结合智能网联汽车市场的需求,并考虑公司拟建成场地道路设施的饱和情况和试验价格等,公司对募投项目的产值进行了合理预测。经合理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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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募投项目预计内部收益率为11.15%,符合汽车行业总体经营水平,具备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具备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拥有的全部土地使用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书,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公司土地、房产情况的说明;
(2)查阅了发行人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明细表,取得了相关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或建设规划等资料,核查了发行人已建成及在建项目情况;
(3)实地走访查看发行人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场地道路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建设情况;实地走访查看了发行人承包农用地的位置、状态情况;
(4)核查了发行人承包农用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等文件,取得了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丰港管委会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关于承包农用地的通知及证明文件,走访了大丰港管委会及大丰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发行人承包农用地的合规性;
(5)查阅了发行人所在地区的发展规划文件,取得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6)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承包农用地情况的说明,取得了发行人未来不能继续使用现有农用地替换措施的说明,取得了发行人联合站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情况的说明;
(7)核查了发行人与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审计报告并收集了相关财务底稿,并与研发人员就募投项目匹配性情况进行了解;查阅了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了解募投项目的可实现性。
2、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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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投入运营、即将投入运营和已经开工建设的场地道路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均已全部合法取得;湿操控路和湿圆环路尚处于设计阶段,所涉及的项目用地将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用地程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已经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8019号,发行人不存在未取得项目用地即开工建设的情况;
(2)发行人已投入运营、即将投入运营和设计在建场地道路设施不存在占用公司红线内非建设用地的情况;
(3)大丰港管委会系发行人所承包农用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决策将位于公司红线内非建设用地共计4,000亩土地发包给发行人,其确认行为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取得所承包农用地的所有相关权利人同意证明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4)根据相关协议,海城实业承继大丰港管委会在《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除收取第186号土地证土地承包款之外的权利及义务,其有权将取得的划拨农用地继续发包给发行人使用,发包前发行人无需支付支付相应的土地费用,发行人已履行完毕承包前述农用地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并足额缴纳了所有土地承包款,发行人前述土地承包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规划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5)发行人承包农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承包上述农用地获得了相关有权部门的认可或确认,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承包农用地的风险较小,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6)如发行人未来不能继续使用现有农用地,发行人将采取有效的替换措施,该等替换措施可行性较强,替换成本可控,如发行人未来不能继续使用现有农用地,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发行人用作辅助设施的轻排试验室、瞭望塔、试验调整车间已经完成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因联合站房部分建设资料不齐备,尚未能完成权属证书的办理,联合站房作为建筑物尚未能完成权属证书的办理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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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已完成出让合同的签署和出让价款支付,该项目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8019号,,发行人募投项目具备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9)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已经针对相关土地问题通过现场核查土地房产信息、查阅有关资料、走访监管部门、取得证明文件、访谈发行人管理层等方式进行了充分核查。
问题11. 关于诉讼。
申报材料显示:
(1)公司与上海思致存在关于合同价款支付的未决诉讼,涉及金额278.93万元;
(2)除上述诉讼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诉讼。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上海思致未支付合同价款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例履行义务的情形,该诉讼进展情况;
(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不限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海思致未支付合同价款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例履行义务的情形,该诉讼进展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和仲裁事项”之“(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中补充披露如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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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诉讼情况如下:
2017年1月9日,公司与上海思致签署了《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公司依据上海思致的选择为其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等公司认可的其他服务。2018年8月13日,双方针对上述合同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延长该合同的有效期。合同履行期间内共产生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费245.67万元。2019年1月10日,公司与上海思致签署了《车间技术服务协议》,约定上海思致使用公司的保密车间(编号:B7)(面积为192平方米),并接受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共产生车间技术服务费33.27万元。上述款项合计
278.93万元,经公司多次催讨后,上海思致一直未支付。经公司委托第三方向上海思致发送律师函后,上海思致仍未支付上述款项。
2020年8月31日,公司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思致支付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费245.67万元以及违约金27.43万元,请求上海思致支付车间技术服务费33.27万元以及违约金0.64万元,请求判令上海思致承担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万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公司为上海思致提供服务期间,严格履行了前述《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合同》《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和《车间技术服务协议》等合同项下之义务,不存在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例履行义务的情形。上海思致未支付所拖欠款项的原因主要是因其自身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支付相关款项。
2021年2月6日,公司与上海思致签订了《协议》,上海思致确认对所欠公司款项无异议。
由于涉案金额超过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因此公司撤回了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并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本案已于2021年3月24日开庭审理。2021年6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9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思致于该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技术服务费合计278.90万元、技术服务费的违约金37.78万元、律师费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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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收到上海思致支付的相关款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按照坏账计提政策对上述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不限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的查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仍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和仲裁事项” 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仍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仍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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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与上海思致签订的合同,访谈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上海思致诉讼的相关情况,查阅了该诉讼的民事起诉状、受理通知书、传票、民事判决书等文件,查阅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
(2)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起诉状、判决书、受理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文件;
(3)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的涉诉及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4)取得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出具的关于诉讼仲裁的确认函;
(5)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的无犯罪证明。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上海思致未支付合同价款主要因为其自身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相关款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中补充披露上海思致未支付合同价款的原因,发行人不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例履行义务的情形。本案已于2021年3月24日开庭审理。2021年6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9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思致于该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技术服务费合计278.90万元、技术服务费的违约金37.78万元、律师费3.00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上海思致支付的相关款项;
(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仍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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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问题12. 关于收入。申报材料显示:
(1)公司收入以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收入为主,公司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以客户使用试验道路的时间或里程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算确定收费金额并经客户确认后分期确认收入;
(2)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9,490.70万元、31,676.96万元、34,095.3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为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及检测业务收入;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1,692.12万元、1,866.84万元、1,832.39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提供住宿餐饮等配套服务获得的收入及公司向客户出租车间获取的租金收入;2018-2019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62.52%、
7.63%,其他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33%、-1.85%;
(3)最近三年,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实现的收入分别为18,483.44万元、29,780.88万元和32,219.02万元,呈逐年上涨趋势。
请发行人:
(1)结合与不同客户签订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务具体流程、对履约义务的界定、业务结算周期,详细披露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分期确认收入的时点、条件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结算单开具时间与结算单确认时间相隔较长的情形,如有,请列示相关的收入金额并说明确认间隔时间较长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收入跨期确认;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中配套服务收入及租金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结合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的业务关联性说明报告期内二者变化趋势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4)结合下游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及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因素,量化分析并披露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收入2018年度大幅增长、报告期内持续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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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趋势,业务收入增长是否稳定可持续;
(5)结合发行人所处地理位置、服务半径、下游客户地区集中度情况、市场开拓情况等补充披露各期各地区收入占比波动原因,来自华北地区客户收入2018年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境内各地区客户的毛利率情况,说明变化的原因;不同地区客户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若有,说明其原因及合理性;
(7)补充披露研发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和法规认证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主要的定价依据及收费标准;按试验道路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来自各试验道路的营业收入、实际使用车时、单位车时收入,报告期内各试验道路的单位车时收入是否有明显变化,说明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8)结合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各季度收入占比或下游主要客户各季度研发投入或采购占比,披露发行人收入季度性分布特征是否与同行业及下游主要客户保持一致;补充说明2017年度各季度收入分布情况与2018年度及2019年度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9)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所选取可比公司在营业收入增速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与不同客户签订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务具体流程、对履约义务的界定、业务结算周期,详细披露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分期确认收入的时点、条件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二十五)收入”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3、公司报告期内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
公司产生收入的业务主要包括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检测业务、餐饮住宿业务。
公司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以客户使用试验道路的时间或里程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算确定收费金额,分期确认收入。具体而言,公司在每个月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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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场地试验管理系统中《道路使用量确认清单》记录的客户试验车辆使用道路的时长或者手工统计的《试验车辆里程计费月度汇总表》中的客户试验车辆行驶里程,《道路包场信息统计表》中的包场时间,结合配套服务管理部门提供的各类配套服务相关的《配套服务明细表》和《试验配套服务任务单》,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收费单价计算收费并形成《试验费用结算单》作为公司当期收入确认的条件和依据。同时,公司将《试验费用结算单》提交客户授权代表予以审核签字确认,以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并作为收入确认及后续开票付款的支持性文件。公司检测业务需要向客户提供试验报告或者提交试验成果,故公司在相关的试验报告或试验成果提交给客户并经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公司餐饮住宿业务在酒店客房、餐饮服务已提供且取得收取服务费的权利时确认收入。
4、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分期确认收入的时点、条件及依据
公司通过构建汽车场地试验环境和试验场景,向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以及轮胎企业等客户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根据客户使用试验场地环境的时间、里程及实际获得的配套服务情况,按约定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获得收入。
分别选取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检测机构、轮胎企业、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四类客户中的主要客户吉利集团、中汽中心、佳通轮胎和大陆集团,针对收入确认问题分析如下:
(1)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作为乙方)就以上不同类型的客户(作为甲方)签订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客户类型 | 合同主要条款 |
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 |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 以双方签署的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的合同为例: 1.服务范围 1.1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1.2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1.3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1.4可靠性行驶试验人员劳务 2.费用及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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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客户类型 | 合同主要条款 |
2.1本合同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支付。 2.2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费用按《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和《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85%核收,试验配套技术服务费用按《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和《可靠性行驶试验全委托费用清单》核收。 2.3其他特别优惠:针对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场地费用,仅包含《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和盐雾通道费用(含税),按上述方式结算后,享有以下特别优惠: 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5,000万元,场地费用按85%核收; 5,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6,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780万费用; 6,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7,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880万费用; 7,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8,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980万费用; 8,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9,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1,080万费用; 9,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10,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1,260万费用; 10,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11,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1,520万费用; 11,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12,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1,780万费用; 12,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13,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2,040万费用; 13,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14,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2,300万费用; 14,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15,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2,560万费用; 15,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16,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2,820万费用; 以此类推,每增加1,000万多减免260万。 2.4每次项目测试完毕,甲方收到乙方结算单据并经甲方确认无误后60日内,甲方按照相关内部规定一次性办理支付手续付清款项。 3.合同中止 如因甲方车辆原因,造成试验中止,甲方应正式通知乙方,并进行阶段性费用结算。甲方收到乙方费用结算通知单,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应在60天内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 ||
天津检验中心 | 汽车检测机构 | 以双方签署的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合同为例: 1.服务范围 1.1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1.2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1.3乙方认可的其他服务 2.费用及付款方式 2.1对于非法规认证类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费用:按《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里程》《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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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客户类型 | 合同主要条款 |
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时间》等的75%核收,并免收场地管理费。 2.2对于法规认证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费用:每月按《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里程》(针对法规认证类收费,《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里程》中项目“可靠性试验I”按1.3元/公里核算,免收单车使用起步价,其他项目单价不变)、《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时间》和《法规认证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核收总额(不含税),按照下表进行优惠,并免收场地管理费。 核算总额(不含税)<50万元,按价格表原价结算; 50万元≤核算总额(不含税)<100万元,按价格表的8.5折结算; 100万元≤核算总额(不含税)<200万元,按价格表的7.5折结算; 200万元≤核算总额(不含税)<300万元,按价格表的6.5折结算; 300万元≤核算总额(不含税)<400万元,按价格表的6折结算; 400万元≤核算总额(不含税),按价格表的5.5折结算 2.3对于试验配套技术服务费:按《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核收,免收停车服务费。 2.4对于甲方负责进行的公益类、标准验证类测试项目免收所有费用。 3.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后,甲方应结清已产生的所有费用,各方因执行本合同已经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 ||
安徽佳通乘用子午线轮胎有限公司 | 轮胎企业 | 以双方签署的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合同为例: 1.服务范围 1.1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1.2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1.3乙方认可的其他服务 2.费用及付款方式 2.1《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中的舒适性能路试验单车共享试验价格按1,500元/半小时,干操控路试验单车共享试验价格按3,600元/半小时,其余道路均按《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核收。 2.2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费用:按上述条款基础上的95%核收;试验配套技术服务费:按《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核收。 2.3每次试验前甲方依据试验费用预估单支付本次试验预估费用,乙方在收到款后开始安排执行试验订单。 2.4试验订单执行完毕后,乙方根据甲方实际试验费用明细开具试验结算单,由甲方指定的授权人进行确认,作为甲方此次试验的最终收费和付款依据;但若订单试验周期跨自然月的,每月末开具试验结算单由甲方指定的授权人确认,作为甲方付款依据。 2.5乙方依据试验结算单开具发票,甲方需在发票开具日后的30日内补足费用差额(或乙方在发票开据日后的30日内退还甲方多付的款额)。 3.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后,甲方应结清已产生的所有费用,各方因执行本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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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客户类型 | 合同主要条款 |
已经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 ||
大陆 泰密克 | 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 | 以双方签署的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的合同为例: 1.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是就中汽试验场的试验道路的使用提供长期合作协议方案。 2.费用及付款方式 2.1共享使用:大陆泰密克及其客户(进行大陆泰密克项目的联合试验)有权在成功预定的基础上非独家地使用所有试验道路,并承诺总使用量,使用时间执行固定的小时费率,实际使用量均超过该年承诺的使用量时,使用费计算方法为:未超出的部分按该年约定的小时费率计算,超出的部分按中汽试验场该年标准价格表的一定折扣收费。 2.2大陆泰密克承诺至少每年为该年度支付的使用费等于当年承诺的总小时数乘以小时费率。承诺的年使用费按季度以全年费用的25%预付。预付时间为每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 2.3超出承诺使用时间部分在次年年初进行统计和开票。发票需要在次年的第一个10天里递交。大陆泰密克会在次年的一月底前安排支付。 3.合同终止 终止日期当年的费用应按承诺表,基于提请改进措施要求之日前发生的承诺小时结清。改进措施要求之后试验道路计费按承诺小时的小时费率结算。 |
上述主要客户中,除大陆集团按照相对特殊的价格体系执行收费之外,其余客户均基于公司制定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法规认证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等作为单项服务的价格基础依据,并结合相关的优惠政策来确定最终技术服务价格。相关标准版本的报价表已经在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三)服务价格变化情况”之“1、研发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和法规认证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主要的定价依据及收费标准”之“(2)收费标准”中予以披露。
从以上合同主要条款和对应的服务价格表可见,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在不同客户之间除服务项目不同、部分项目定价不同、收费方式不同、优惠政策不同外,提供服务的形式和经营模式不存在显著差异。
(2)业务的具体流程
公司业务开展的具体流程为:
①销售合同签订。公司通过现场拜访、电话沟通等方式开发业务,与客户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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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作意向后进行商务谈判,履行相应程序后双方签订业务合同。
②客户提交试验需求。合同签订后,客户即可向公司提交试验需求,客户按公司规定填写各类需求表单交由公司客户专员审核,非常规试验车或特殊试验另需试验评审员审核,客户专员审核通过后在公司场地试验管理系统录入试验需求信息,试验服务岗审核后生成服务订单,并按车贴号制作车卡、油卡、电卡等与订单匹配,交由客户使用,并通知试验调度岗接收试验。
③客户进场试验。客户向试验调度岗报备试验信息并申请进入场地,试验调度岗结合道路使用情况和评审情况安排客户进入场地开展试验,客户进出场地时需要刷卡进出,道闸系统自动记录客户车辆的进出时间传输至公司场地试验管理系统,场地试验管理系统可导出客户对应订单下的《道路使用量清单》。对于合同中约定按里程计费、包场计费的,由公司客户专员记录车辆进出时的行驶里程或者包场情况,由客户确认。
④客户提出配套服务需求。客户在进出场地前后均有可能提出配套服务需求,客户向车间管理员提出需求,车间管理员开具《试验配套服务任务单》(三联单)交由客户确认,客户确认后车间管理员安排配套服务,配套服务提供完毕后《试验配套服务任务单》需由公司经办人、客户经办人、劳务服务供应商经办人三方验收通过后共同签字确认,相应联次由公司、客户、劳务供应商分别留存,并作为后期结算配套服务费的依据。配套服务由试验管理部每月形成各类《试验配套明细表》并由客户专员、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⑤结算。客户专员从场地试验管理系统导出按订单生成的《试验费用结算单》,将各相关部门提交的《试验配套明细表》及原始资料等审核后归集入相应订单的《试验费用结算单》,连同《道路使用量清单》《试验配套明细表》及原始资料交由客户授权代表确认。
⑥开票收款。客户某项订单的项目试验执行完毕后,客户专员将由客户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与该订单对应的结算单进行汇总,并与客户沟通开票付款,开具发票并提交给客户后,督促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
(3)对履约义务的界定
根据上述合同所述具体服务范围,公司将所拥有的场地提供给客户开展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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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部件的场地技术试验,并在试验过程中围绕客户需求提供车辆整备、维修服务、驾驶服务、能源供应等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场地情况和服务的类别进行收费获取收入,因此,公司识别出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为场地使用、配套服务两类,其中场地使用构成了合同所述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配套服务构成了合同所述的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场地使用为公司将各类型试验场道路设施提供给客户用于开展整车、轮胎或零部件的各项试验,从而占用了公司的场地道路设施资产以获取与其研发、检测相关的试验数据,从而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配套服务为客户车辆在公司场地中开展试验时,需要各类车辆整备、维修、驾驶、能源供应等服务。公司拥有大型加载车间和称重台、全自动洗车机、检修车间、加油站、快速充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并可通过内部及外部采购劳务服务等方式,为客户提供驾驶服务、维修服务等配套服务,客户通过获取公司提供的此类服务以保证试验顺利进行,从而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4)业务结算周期
根据公司业务流程,公司一般按月度从场地试验管理系统中导出当期某一客户的全部道路使用量清单,并结合其他辅助服务清单,形成《试验费用结算单》,提交客户确认。根据上述流程,公司日常结算单的开具与确认一般采取月度结束后即予以开具,一般在30-60天内取得客户授权代表的签字确认。
针对开票及付款环节,基于客户按照自身研发试验需要,采取项目订单方式开展试验的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合同针对结算及付款的相关条款规定,在客户某一试验项目全部结束后,公司汇总针对该试验项目的历次月度结算单,形成开票金额,与客户确认后开票并履行后续付款程序。客户的单一项目试验周期在30-180天不等,也可能存在更短期间或更长期限的试验项目。
结合上述结算单开具及确认时间周期和客户单一研发试验项目的试验周期,公司的实际结算周期在30-240天左右。
出现上述结算周期较长的情况,主要是客户基于其自身研发试验需要,多采取项目订单方式进行试验管理,单一试验项目结束后其履行内部请款、结算流程比较便利,因此基于双方持续稳定合作的基础,公司尊重客户的试验管理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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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试验项目结束后汇总结算单并履行开票收款工作,由此导致实际结算付款周期拉长,相对于收入的确认时点较为延后。
(5)业务确认收入的时点、条件及依据
公司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以客户使用试验道路的时间或里程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算确定收费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具体而言,公司在每个月度末根据场地试验管理系统中《道路使用量确认清单》记录的客户试验车辆使用道路的时长或者手工统计的《试验车辆里程计费月度汇总表》中的客户试验车辆行驶里程、《道路包场信息统计表》中的包场时间,结合配套服务管理部门提供的各类配套服务相关的《配套服务明细表》和《试验配套服务任务单》,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收费单价计算收费并形成《试验费用结算单》作为公司当期收入确认的条件和依据。同时,公司将《试验费用结算单》提交客户授权代表予以审核签字确认,以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并作为收入确认及后续开票付款的支持性文件。
(6)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判断
报告期内的2018—2019年度,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原收入准则”),根据公司的经营模式,针对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实质为客户进行场地试验而使用公司拥有的试验场地并支付使用费的业务,根据原收入准则的规定,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公司按照客户试验车辆使用道路的时间或者试验车辆在道路中行驶的里程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单价计算并确认收入符合原收入准则的规定。公司提供的配套服务收入具有服务时间短(最长时间一天内即可完成或具备按天结算的条件)、每类服务的金额较小等特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具备当时发生当时即可准确计量的条件,公司将各类配套服务与场地试验技术服务通过《试验费用结算单》汇总后确认收入符合原收入准则的规定。
2020年以来,公司执行财政部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公司的经营模式,针对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当客户在公司试验场地进行试验并获取自身所需要的试验数据、接受公司提供的各类配套服务时,即使后续更换试验场地也无需重新进行原已执行完毕的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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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或者重新接受各类配套服务,故应属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需要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依据产出法确定,即以公司场地试验管理系统记录的车辆使用时长或者手工记录的车辆行驶里程、包场时间、配套服务完成进度来确定,与原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相同,故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规定。
在原收入准则及新收入准则下,公司的收入确认模式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结算单开具时间与结算单确认时间相隔较长的情形,如有,请列示相关的收入金额并说明确认间隔时间较长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收入跨期确认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7、结算单开具时间与确认时间间隔情况及对公司收入确认的影响
公司《销售管理制度》规定,客户专员应将所负责的客户当月订单所产生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收入按照具体业务流程形成结算单,于次月15日前取得客户确认。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对于大客户的结算单确认时间较上述时间有所延迟,主要原因为客户授权代表取得公司结算单后,需要对结算单所涉及的数据信息进行复核从而确认收费数据的准确性,复核过程中若对数据产生异议的,需要客户专员进行再次核实,提供数据确认的场地试验现场记录照片等作为依据,与客户授权代表沟通无误后才能予以签字确认,由于大客户数据复核量较大、客户授权代表并非常驻试验场等因素,导致客户授权代表对结算单数据复核确认的时间相对较长。
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每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当年内未能及时确认的结算单以及12月份的单月结算单,一般会在次年1月份确认完成,最迟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得到客户确认,从而保证每个报告期产生的收入均能准确的确认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公司之所以制定《试验费用结算单》需要客户授权代表确认这一流程,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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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为了对试验相关的时间和里程数据以及试验费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同时作为后期开票及收款的支持性文件,但结算单并非影响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的关键依据和前置性条件,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履约义务情况与结算单的签字确认不存在直接关系,结算单确认时间的延后并不会导致公司跨期确认收入。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收入跨期确认的情况。”
(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中配套服务收入及租金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结合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的业务关联性说明报告期内二者变化趋势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8、其他业务收入的结构,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关联性及变动趋势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 类型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餐饮住宿收入 | 693.05 | 80.42% | 1,300.63 | 78.01% | 1,425.72 | 77.81% | 1,523.96 | 81.63% |
经营租赁收入 | 167.81 | 19.47% | 339.09 | 20.34% | 335.61 | 18.32% | 334.36 | 17.91% |
其他销售收入 | 0.94 | 0.11% | 27.57 | 1.65% | 71.06 | 3.88% | 8.52 | 0.46% |
合计 | 861.81 | 100.00% | 1,667.29 | 100.00% | 1,832.39 | 100.00% | 1,866.84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由中汽研酒店的餐饮住宿收入和公司将车间、设备等资产租赁给客户使用产生的租赁收入。
(1)餐饮住宿收入
为满足客户在中汽试验场开展业务时的住宿及餐饮需要,公司建设了中汽研酒店,报告期内,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与餐饮住宿业务收入的变化趋势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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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收入类型 | 2021年1-6月 金额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金额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收入 | 12,913.86 | 26,853.12 | -16.65% | 32,219.02 | 8.19% | 29,780.88 |
餐饮住宿收入 | 693.05 | 1,300.63 | -8.77% | 1,425.72 | -6.45% | 1,523.96 |
2019年度较2018年度,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收入增长了8.19%,但餐饮住宿收入下降了6.45%,2020年度较2019年度,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收入下降了16.65%,餐饮住宿收入下降了8.77%。总体来看,公司餐饮住宿业务收入与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的变化趋势并不完全保持一致。
2019年度,两类收入呈反方向变化趋势,主要原因在于随着业务收入的不断提升,公司为了吸引及维护客户,增加了招待用房,招待用房为公司免费提供以接待来访人员的用房,实际未产生餐饮住宿收入,使得餐饮住宿收入出现下降。
2020年度,两类收入均呈下降趋势,主要为2020年新冠疫情导致公司及公司下游客户延迟复工复产,使得营业收入较以往年度有所下降。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酒店客房总体使用率均达到了61%以上,使用率较高,2018年-2019年入住率呈上升趋势,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有所下降,在剔除不产生收入的自用房及招待用房后,各期酒店客房的入住率均在55%以下。餐饮住宿收入受限于客房总量的影响,不会随着主营业务收入的大幅增长而增长,扣除不会产生收入的自用房和招待用房后,客房入住率的变化趋势与餐饮住宿收入的变化趋势相符,因此,公司餐饮住宿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二者变化趋势存在明显差异具有合理性。
(2)经营租赁收入
公司的部分主要客户租赁公司的大型试验场或车间,为长期借助公司试验场地开展相关场地试验工作提供便利,从而形成公司的经营租赁收入。由于报告期内承租公司车间或试验室的客户主要为天津检验中心及大陆泰密克,公司可对外承租的车间及试验室数量有限,承租金额相对稳定,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变化趋势不具有相关性。2018年-2020年租赁收入变化仅因承租车间相关水电费用变化等因素导致,公司经营租赁收入与主营收入二者变化趋势存在明显差异具有合理性。”
8-1-185
(四)结合下游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及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因素,量化分析并披露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收入2018年度大幅增长、报告期内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趋势,业务收入增长是否稳定可持续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9、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收入2018年度大幅增长及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行业趋势的一致性及未来的可持续性
基于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因素考虑,2015年末中汽试验场正式投入运营,2017年、2018年公司处于业务的扩张和快速上升期,前期基数较小,导致2018年业绩增长幅度较大,而2019年公司业务开展已步入相对稳定发展的阶段,业绩增长趋于平缓。2020年,受新冠疫情、行业研发投入增长放缓、公司为解决同业竞争而停止开展检测业务等因素影响,公司业绩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2021年1-6月,新冠疫情影响尚未消除,部分地区疫情出现反复,公司业绩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基于下游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因素考虑,公司作为国内主要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提供方之一,下游客户的业务需求量主要取决于汽车新车型开发及改型换代等周期变化,因此下游整车市场的供求关系短期变化不会对公司业务造成直接影响。伴随着国内汽车行业的长足发展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内汽车企业的研发实力不断增强,研发需求不断提升,汽车生产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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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元人民币,亿元港币
注:上述数据以Wind资讯数据统计,包括150家A股汽车制造业相关上市公司以及港股市场汽车与汽车零部件行业上市公司中公布研发费用的29家中国企业。上述数据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
根据2017年至2020年A股和港股中国境内汽车行业上市公司的研发情况,国内汽车行业在市场景气度下滑的情况下,车企的研发投入仍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汽车行业上市公司研发支出同比增长34.03%,2019年和2020年增长趋于平缓,分别同比增长1.90%和2.76%。由此可见,尽管汽车行业近年来增速放缓,甚至2018年汽车产销量首度出现负增长,但汽车生产企业在研发投入方面仍表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8.35%、2019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7.11%,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2019年持续增长趋势与下游客户研发支出的变化趋势相一致;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客户开展试验受限,加之行业研发投入增长放缓、公司为解决同业竞争而停止开展检测业务,公司业绩有所下滑,具备合理性;2021年1-6月,新冠疫情影响尚未消除,部分地区疫情出现反复,使得公司业绩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具备合理性。
从同行业业绩变化趋势来看,2017年-2020年,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
中国 汽研 | 341,791.32 | 24.08% | 275,452.31 | -0.13% | 275,800.92 | 14.88% | 240,079.60 |
8-1-187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
广电 计量 | 184,041.87 | 15.88% | 158,815.67 | 29.34% | 122,788.24 | 46.68% | 83,709.67 |
发行人 | 29,336.24 | -18.35% | 35,927.70 | 7.11% | 33,543.80 | 58.35% | 21,182.82 |
注:数据来源于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由上表可见,2017年至2020年度,可比上市公司营业收入除中国汽研在2019年度小幅下降外,其他期间营业收入均呈增长态势,公司2017至2019年的业绩波动符合行业趋势,2020年度由于新冠疫情、行业研发投入增长放缓、公司为解决同业竞争而停止开展检测业务等因素的影响,营业收入有所下滑,基于公司需要依托汽车试验场环境开展技术服务的经营特性,需试验人员到试验场地开展试验,相较于可比上市公司,公司业绩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出行管制等因素的敏感度较高,故2020年度未能与同行业变动趋势相符。此外,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结构有所不同。公司业务相对单一,主要从事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受汽车行业研发投入影响更大。中国汽研除技术服务业务板块外,专用车改装及销售业务板块收入占比也较大,而公司无该类业务;广电计量涉及业务范围和服务的行业较广,除服务于汽车行业外,还服务于航天航空、轨道交通、电子电器、环保、食品等行业,因此公司的业绩波动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作为汽车行业的伴生技术服务企业,公司业务增长的可持续性主要取决于汽车行业的研发试验及检测认证需求的可持续性。排除新冠疫情对公司业绩的短期影响,公司的业务收入增长是稳定可持续性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1)汽车产品换代周期缩短,新车推出速度加快
从供给端来看,2018年汽车销量首次负增长之后,我国汽车行业由增量市场逐渐转变为存量市场,车企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各车企通过推出更多的新产品、缩短产品换代周期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保持市场份额;从需求端来看,汽车消费者逐步年轻化,个性化需求增多;从技术层面来看,随着模块化技术的运用以及平台化造车的普及,新车研发周期将大幅缩短,车型更新将会进一步提速。汽车产品换代周期缩短,新车推出速度加快意味着相应的研发需求将进一步提升。
(2)法规认证和产品标准趋严,倒逼车企加大研发投入、加速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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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汽车标准正逐步与国际接轨,近年来国家汽车主管部门对国内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标准制修订力度加大,产品标准不断提升,促使车企投入更多的研发费用,加快产品升级。行业标准趋严亦提高了造车门槛,车企需要维持持续的研发投入以满足各项指标并提升竞争能力。这种倒逼机制最终落实到汽车产品上,成为汽车产品持续升级的有利推手。
(3)汽车电动化和智能化技术驱动新的业务需求
新能源汽车发展势头持续向好,在政策加持和动力电池技术背景下,全球新能源汽车正加速渗透。2017年以来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累计公告数持续提升,表明新能源汽车新产品仍维持稳步推出。另外,造车新势力的出现也为公司带来新的盈利增长点。造车新势力企业起步晚,前期积累较少,与成熟大型车企的研发能力存在差距,因此更需要加大研发投入以追赶大型车企。
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趋势正引领汽车工业升级转型,技术、立法、产业化同时推动。2020年2月,发改委、工信部等11个国家部委联合下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战略中提出,到2025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基础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形成。2020年11月出台的《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路线图2.0》,确定了“三横两纵”的关键技术架构,规划到2025年L2级、L3级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占汽车总销量达50%,C-V2X终端新车装配率达到50%。
智能网联汽车要达到规模化生产,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技术标准。政策层面需要制定智能汽车产品认证、运行安全、自动驾驶能力测试标准,完善仿真场景、封闭场地、半开放场地、公共道路测试方法。同时随着技术标准逐步落地,汽车是否具备相应标准的智能网联功能,将需要经过专业评价测试机构的认证和测试。《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建立健全企业自评估、报备和第三方技术检验相结合的认证认可机制,开展关键软硬件功能性、可靠性、安全性认证,制定面向不同等级智能汽车的认证规范及规则。推动测试示范区评价能力和体系建设。”智能网联技术发展带来的测试认证业务将成为公司业务发展的新的增量。
(4)自主品牌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市场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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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国整车企业在解决工程和产品问题上投入比较大,而在基础研究和先进技术开发方面的投入显得尤为缺乏。2017年-2020年,9家国际主流整车企业集团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数分别为5.75%、5.33%、5.29%和
5.54%,我国10家主要的整车上市企业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数分别为3.92%、4.79%、4.87%和4.35%。随着自主品牌整车企业发展逐步成熟,与国际主流整车企业直面竞争,自主品牌整车企业的研发投入空间有望进一步提升。
基于未来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公司的业务收入增长是稳定可持续的。”
(五)结合发行人所处地理位置、服务半径、下游客户地区集中度情况、市场开拓情况等补充披露各期各地区收入占比波动原因,来自华北地区客户收入2018年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之“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趋势分析”之“(2)营业收入按客户注册地分布的构成”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
2017年至报告期末,公司销售收入按客户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分布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地区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境内地区 | 13,775.67 | 100.00% | 29,336.22 | 100.00% | 35,907.39 | 99.94% | 33,530.14 | 99.96% | 21,163.47 | 99.91% |
其中:华东 | 8,446.31 | 61.31% | 19,642.50 | 66.96% | 18,803.41 | 52.34% | 15,762.39 | 46.99% | 13,838.12 | 65.33% |
华北 | 3,806.83 | 27.63% | 7,576.13 | 25.83% | 14,734.17 | 41.01% | 14,048.64 | 41.88% | 4,933.27 | 23.29% |
华东和华北小计 | 12,253.14 | 88.95% | 27,218.63 | 92.78% | 33,537.58 | 93.35% | 29,811.03 | 88.87% | 18,771.39 | 88.62% |
东北 | 682.75 | 4.96% | 778.89 | 2.66% | 1,321.04 | 3.68% | 2,329.03 | 6.94% | 1,157.03 | 5.46% |
华南 | 685.29 | 4.97% | 1,151.93 | 3.93% | 814.13 | 2.27% | 830.29 | 2.48% | 738.54 | 3.49% |
华中 | 126.71 | 0.92% | 137.37 | 0.47% | 104.87 | 0.29% | 405.04 | 1.21% | 446.44 | 2.11% |
西南 | 27.37 | 0.20% | 44.17 | 0.15% | 75.10 | 0.21% | 136.58 | 0.41% | 16.98 | 0.08% |
8-1-190
地区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西北 | 0.40 | 0.00% | 5.22 | 0.02% | 54.67 | 0.15% | 18.17 | 0.05% | 33.09 | 0.16% |
境外地区 | - | - | 0.03 | 0.00% | 20.31 | 0.06% | 13.66 | 0.04% | 19.35 | 0.09% |
合计 | 13,775.67 | 100.00% | 29,336.24 | 100.00% | 35,927.70 | 100.00% | 33,543.80 | 100.00% | 21,182.82 | 100.00% |
2017年至2021年6月,来源于注册地位于境内地区的客户的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在99.90%以上。公司的收入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主要是因为公司的客户集中在大型汽车集团及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区域,这是由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公司的地理位置所决定的。
公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交通条件较为便利,服务半径能够辐射我国汽车生产的主要聚集区——长三角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客户在选择开展试验的场地时,出于交通便利、节约运输成本和时间成本等因素,通常会优先考虑距离其所在地较近的试验场进行试验。但地理位置并非客户选择试验场场地的根本性因素,试验场的场地类型是否齐全、技术指标是否先进,是否能够满足客户法规类和研发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需求,以及试验场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均是客户选择试验场时综合考虑的关键因素。
①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业务呈现一定的区域性聚集特征
公司国内客户主要集中分布在华东及华北地区,其中,注册地位于华东地区的客户位于宁波、杭州、上海、芜湖、南京等城市,包括上汽集团、吉利集团、蔚来控股、佳通轮胎、大陆集团、江淮集团、采埃孚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奇瑞集团、京西重工(上海)有限公司等。注册地位于华北地区的客户主要位于北京、天津等城市,包括中汽中心及其下属的天津检验中心、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等检测机构、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2017年至2021年6月,来自注册地在华东和华北地区客户的收入占比
88.62%、88.87%、93.35%、92.78%和88.95%,两地客户收入合计占比保持在90%左右,不存在大幅波动。
第一,汽车生产厂商是公司所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之一,其集中分布在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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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集团及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区域。我国汽车产业划分为东北、京津冀、中部、西南、长三角和珠三角六大产业集群,集中了全国汽车制造业产值的90%以上。2020年长三角地区四个省份合计汽车产量为521.35万辆,占2020年我国全年汽车产量的20.67%。中汽试验场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成为众多华东地区汽车厂商试验检测的首选试验场,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客户集中度。公司充分利用所处地理位置优势,积极开拓华东地区业务,使得该地区业务收入呈逐年上涨趋势。
第二,汽车产品的法规认证试验业务集中度较高。我国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行准入管理制度。汽车新产品申报公告检测资质较为稀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全面授权的国家级汽车整车检测机构仅有6家。其中,中汽中心下属的天津检验中心是国内主要的汽车检测认证机构,注册地位于天津,是公司的主要客户之一。
②华北地区客户收入2018年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8年度,来自华北地区客户的收入由2017年的23.29%增长至41.88%,主要系来自中汽中心及其下属注册地在华北地区的企业收入大幅增长。来自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收入主要分为两类:
第1类: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作为检测机构,承接客户的各类法规认证测试业务需求,使用中汽试验场的场地开展检测业务。该类业务属于中汽中心及下属企业作为检测机构最常见的业务模式,即利用其相关检测业务资质,为整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及轮胎企业提供检测业务服务,在其检测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利用汽车试验场环境的情况,从而与发行人发生业务关系。
第2类: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中汽中心下属的天津检验中心还存在接受吉利集团委托,为其开展部分研发试验服务的情况,即吉利集团将其部分研发试验任务委托给作为检测机构的天津检验中心,由天津检验中心代其在中汽试验场开展相关的研发类场地试验业务。
2017年,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为上述第1类交易,即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接受客户委托在试验场进行法规认证类试验。发行人为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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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中汽中心基于其战略发展规划,对旗下的检测认证板块业务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存在中汽中心下属天津检验中心承接吉利集团的部分研发试验委托,在中汽试验场场地开展研发试验业务的情况。吉利集团与天津检验中心统一签署综合服务类合同,合同涵盖检测认证及场地技术服务等综合服务,客户与天津检验中心进行统一结算,而其中涉及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相关的业务,以天津检验中心为合同当事方与中汽试验场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由中汽试验场面向天津检验中心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2020年以来,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关联交易的规范化管理,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必要整改,公司股东方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停止承接吉利集团的研发试验业务委托,因此2020年以来,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占比有所下降,华北地区收入占比也有所下降。
单位:万元
项目 | 计算公式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华北地区收入 | ① | 3,806.83 | 7,576.13 | 14,734.17 | 14,048.64 | 4,933.27 |
天津检验中心受吉利集团研发试验委托而与公司发生的业务收入 | ② | - | - | 4,686.93 | 6,016.30 | - |
剔除吉利集团研发试验委托部分后,发行人华北地区的 收入 | ③=①-② | 3,806.83 | 7,576.13 | 10,047.24 | 8,032.34 | 4,933.27 |
剔除吉利集团研发试验委托部分后华北地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 27.63% | 25.83% | 27.97% | 23.95% | 23.29% |
华东地区收入 | ④ | 8,446.31 | 19,642.50 | 18,803.41 | 15,762.39 | 13,838.12 |
加上吉利集团研发试验委托天津检验中心收入后,发行人华东地区的 收入 | ⑤=④+② | 8,446.31 | 19,642.50 | 23,490.34 | 21,778.69 | 13,838.12 |
加上吉利集团研发试验委托部分后华东地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 61.31% | 66.96% | 65.38% | 64.93% | 65.33% |
如上表所示,将天津检验中心(注册地位于华北地区)接受吉利集团研发试验委托而产生的收入部分模拟并入吉利集团(注册地位于华东地区)后,2017年以来各期,华东地区收入占比分别为65.33%、64.93%、65.38%、66.96%和
61.31%,保持相对稳定,华北地区收入占比分别为23.29%、23.95%、27.97%、
25.83%和27.63%,亦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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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前五大客户均是公司自报告期以前便有合作的长期客户,集中在华东和华北地区,与公司的合作较为稳定,而其他地区波动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其他地区的客户较少,相对分散,而单一客户的不同年度需求不同也会造成该地区收入波动较大。……”
(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境内各地区客户的毛利率情况,说明变化的原因;不同地区客户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若有,说明其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三)营业毛利分析”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4、按地区分布的客户毛利率变化情况及其合理性
公司报告期内的境内客户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占总体客户数量的69.06%,其次是华北、东北、华南地区,四大地区客户数量总体占比92.97%,四大区域中报告期内收入占比70%以上的主要客户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地区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平均毛利率 |
华东 | 79.52% | 78.04% | 81.41% | 82.92% | 80.47% |
华北 | 81.38% | 79.31% | 74.10% | 74.42% | 77.30% |
东北 | 92.76% | 92.28% | 90.75% | 90.94% | 91.68% |
华南 | 79.23% | 78.39% | 88.41% | 87.06% | 83.27% |
注1:客户毛利率为客户实际占用公司道路资产用时进行成本分摊后计算的毛利率,未包含道路资产空置时间所分摊的成本。注2: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占比较小且对客户毛利率影响较小,故本反馈中所涉地区、客户毛利率均为主营业务毛利率。
总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各地区之间客户毛利率水平基本稳定。公司营业成本中资产折旧、摊销等固定成本占比较高,故毛利率变化与营业收入规模密切相关。公司各客户的营业收入受三方面影响,首先,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按试验类型分为性能试验和耐久试验两种,根据公司定价政策,性能试验收费单价较高,耐久试验收费单价较低,客户在每个期间两种类型的试验量占比不同会导致客户各期毛利率产生波动;其次,从合同来看,客户的结算方式分为按时间结算、按里程结算、包场结算三种,按里程结算的试验费相较于按时间结算的试验费会相对偏低,包场结算的试验费会根据包场的具体情况而变动,因此报告期内结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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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改变会对客户各期毛利率波动产生影响;最后,不同客户的优惠政策差异会影响客户营业收入,从而使不同客户的毛利率存在差异。东北、华南地区主要客户平均毛利率高于同期华东、华北地区客户平均毛利率,主要是因为华东、华北地区是公司客户最为集中的地区,公司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除一汽集团、广汽集团所属公司外,均是华东、华北地区客户。报告期内,华东、华北地区客户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为88.87%、93.35%、92.78%和88.95%。由于这两个地区客户集中度高,特别是大客户相对较多,公司从销售政策上往往给予更大的优惠力度,从而导致相关地区客户平均毛利率总体水平略低于东北、华南地区。其中华北地区客户平均毛利率略低于华东地区,主要是因为公司客户中的中汽中心位于华北地区,基于中汽中心下属检测子公司主要借助公司试验场地开展法规认证类试验的实际情况,以及中汽中心在检测行业的行业地位等,公司给予的优惠力度略高于一般的整车及零部件客户,因此出现上述平均毛利率的差异。因此,报告期内不同地区客户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受试验类型结构及优惠政策等因素影响,具有合理性。”
(七)补充披露研发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和法规认证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主要的定价依据及收费标准;按试验道路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来自各试验道路的营业收入、实际使用车时、单位车时收入,报告期内各试验道路的单位车时收入是否有明显变化,说明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三)服务价格变化情况”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通过参考行业内有关试验场的服务价格,同时结合公司自身的服务条件、服务质量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服务价格体系。
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根据公司的有关商务优惠政策办法,基于客户的业务规模、行业地位、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对不同客户实行差异化的服务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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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和法规认证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主要的定价依据及收费标准
(1)定价依据
公司在投资回收、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同行业汽车试验场的服务价格,综合考虑试验场道路设施的新旧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客户实际需求等差异性特点,对研发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和法规认证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制定了标准化的价格体系。其中针对研发类试验业务,公司制定了《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针对法规认证类试验业务,公司制定了《法规认证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形成了完备的标准化价格体系。报告期内,公司的标准化价格体系未发生重大变化。
基于上述标准化价格体系,公司通过与客户开展商务谈判,形成最终的合同定价。从公司与客户合同签订情况来看,公司基本采取业务规模越大、优惠力度越大的原则,通过以下方式对标准化价格体系进行调整:第一是采取总体服务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销售折扣的方式定价,第二是对部分试验免收试验费或减免客户的场地管理费的方式,第三是阶梯优惠方式根据客户业务量规模采用不同折扣,第四是对部分细化的服务项目直接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后的服务价格等。结合标准化价格体系表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形成最终的客户定价依据。
(2)收费标准
公司制定了标准化的价格体系,具体如下:
研发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基准收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A.《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
场地试验项目 | 单车共享试验 价格 | 测试包场试验 价格 | 活动包场试验 价格 | 备注 |
直线性能路试验 | 1,000元/半小时 | 3万元/小时 | 18万元/半天 | - |
小动态广场试验 | 1,000元/半小时 | 1.5万元/小时 | 9万元/半天 | - |
噪声路试验 | 1,000元/半小时 | 1.5万元/小时 | 9万元/半天 | - |
动态广场试验 | 3,500元/半小时 | 3万元/小时 | 18万元/半天 | - |
直线制动路试验 | 3,500元/半小时 | 3万元/小时 | 18万元/半天 | - |
舒适性路试验 | 1,500元/半小时 | 3万元/小时 | 18万元/半天 | - |
8-1-196
场地试验项目 | 单车共享试验 价格 | 测试包场试验 价格 | 活动包场试验 价格 | 备注 |
干操控路试验 | 2,500元/半小时 | 3万元/小时 | 18万元/半天 | - |
高速环道性能试验(车速≤200km/h) | 2,500元/半小时 | 8万元/小时 | 50万元/半天 | - |
高速环道性能试验(车速>200km/h) | 8,000元/半小时 | 8万元/小时 | 50万元/半天 | 车速超过240km/h的试验必须包场 |
坡道性能试验 | 1,000元/半小时 | 1.2万元/小时/条 | 18万元/半天 | - |
低附坡道性能试验 | 3,500元/半小时 | 1.2万元/小时/条 | 18万元/半天 | - |
强化耐久路性能试验 | 2,000元/半小时 | 1.2万元/小时/条 | 50万元/半天 | - |
综合耐久路性能试验 | 2,500元/半小时 | 8万元/小时 | 50万元/半天 | - |
注1:另收取场地试验费的8%作为管理费。注2:活动包场试验最少半天(不超过4小时),超过 4小时按一天计算(不超过8小时)。注3:上述价格表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B.《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
场地试验项目 | 单车共享试验价格 | 备注 |
可靠性试验Ⅰ(仅包含高环、强化耐久路、坡道和联接路) | 2.5元/公里 | 单车使用起步价10,000元(1,000公里) |
可靠性试验Ⅱ(仅包含高环、强化耐久路、坡道、联接路和城市广场) | 3.5元/公里 | |
可靠性试验Ⅲ(仅包含高环、强化耐久路、坡道、联接路、城市广场和综合耐久路) | 4.5元/公里 | |
耐久试验(仅包含高速环道而且车速≤200km/h) | 5.5元/分钟 | 单车共享使用起步价10,000元/2小时 |
耐久试验(仅包含综合耐久路) | 5.5元/分钟 | |
耐久试验(仅包含强化耐久路、坡道和联接路) | 2元/分钟 |
注:上述价格表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C.《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
一 维修服务 | ||
服务类型 | 服务价格 | 备注 |
车辆维修服务 | 依据具体维修项目确定 | - |
车辆四轮定位服务 | 300元/次 | - |
轮胎拆装服务 | 乘用车:20元/条 | 包含一次轮辋拆装 |
卡客车轮辋拆装:100元/条 | 以轮辋数量计算 |
8-1-197
卡客车轮胎拆装:100元/条 | 以轮胎数量计算 | |
叉车服务(见注) | 100元/小时 | - |
300元/半天 | 半天≤4小时 | |
行车服务 | 100元/小时 | - |
吊车服务 | 2,000元/次 | ≤25吨 |
3,000元/次 | >25吨 | |
二 劳务服务 | ||
服务类型 | 服务价格 | 备注 |
性能试验司机服务 | M1类车400元/半天 | 每半天≤4小时 |
除M1类以外的车600元/半天 | 每半天≤4小时 | |
耐久试验司机服务 (M1类车) | 600元/天 | 高速环道;每天≤8小时 |
700元/天 | 强化耐久路、综合耐久路;每天≤8小时 | |
650元/天 | 高速环道、强化耐久路、综合耐久路、坡度;每天≤8小时 | |
耐久试验司机服务 (M1类以外的车) | 875元/天 | 每天≤8小时 |
技工服务 | 500元/天 | 工作时间8:30-17:30 |
200元/小时 | 非日常工作时间 17:30-次日8:30 | |
测试工程师服务 | 2,000元/天 | 每天≤8小时 |
试验管理文员 | 500元/天 | 每天≤8小时 |
三 载荷服务 | ||
服务类型 | 服务价格 | 备注 |
车辆称重服务 | 免费 | - |
载荷使用服务 | 沙袋(10/15kg):1元/个·天 | - |
水人(75kg):10元/个·天 | - | |
沙袋/沙桶(25kg):2元/个·天 | - | |
铸铁块(1,000kg):15元/个·天 | - | |
沙包(1,000kg):15元/个·天 | - | |
载荷装卸服务 | 50元/半吨(含上下) | 不足半吨按半吨计算 |
100元/半吨(含上下) | 不足半吨按半吨计算;仅适用于客车和封闭货车 | |
2,000元/次 | 仅适用于吊车装卸 | |
四 燃油动力服务 | ||
服务类型 | 服务价格 | 备注 |
试验用燃油服务 | 以加油机显示金额为准 | 凭卡自助加油 |
8-1-198
调教车用电服务 | 2元/度 | 依据电表计费 |
试验车辆充电服务 | 交流充电桩:2元/度 | 凭卡自助充电 |
直流充电桩:4元/度 | ||
五 车间服务 | ||
服务类型 | 服务价格 | 备注 |
保密车间服务 | 2,000元/天 | 含车间电费 |
37,304元/月 | 192㎡,电费另计 | |
31,920元/月 | 160㎡,电费另计 | |
车间电费 | 1元/度 | 依据电表计费 |
固废、液废处理服务 | 固废10元/kg 液废15元/升 | - |
六 存储服务 | ||
服务类型 | 服务价格 | 备注 |
乘用车轮胎存储服务 | 轮胎:2元/条·天 | - |
货架:25元/个·天 | 每组货架可放置18-20条轮胎 | |
货架:500元/个·月 | ||
货架:2,000元/个·半年 | - | |
临时库房服务 | 300元/天 | 集装箱:6米*3米 |
6,000元/月 | ||
25,000元/半年 | ||
35,000元/年 | ||
样品存储服务 | 30元/立方·天 | - |
七 设备服务 | ||
服务类型 | 服务价格 | 备注 |
对讲机使用服务 | 免费 | 48小时内 |
100元/台·月 | - | |
2,500元/台 | 不限期使用 | |
反光背心服务 | 免费 | - |
试验头盔服务 | 免费 | - |
国产目标车服务 | 2,000元/天 | 不含牵引车系统 |
国产假人(成人/儿童)服务 | 1,000元/天 | - |
国产移动平台服务 | 5,000元/天 | 包含目标车和一个假人 |
车辆位置数据服务 | 150元/辆.月 | 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
试验用车服务 | 1,000元/天 | - |
8-1-199
噪音测试设备(YT-51A) | 3,000元/天 | - |
V-box | 2,400元/天 | - |
P-box | 1,500元/天 | - |
国产标准轮胎 | 5,957元/条 | P195/75R14 92S |
6,489元/条 | 225/60R16 97S | |
8,478元/条 | 225/75R16LT 116/114S | |
10,850元/条 | 315/70R22.5 154/150L | |
Michelin标准轮胎 | 5,200元/条 | P195/75R14 92S |
5,850元/条 | P225/60R16 97S | |
7,800元/条 | 225/75R16C 116/114S | |
16,900元/条 | 315/70R22.5 154/150L | |
红外测温仪(F561) | 100元/天 | - |
电子温度计(testo110) | 100元/天 | - |
商用轮辋服务 | 轮辋尺寸≥18:200元/套·天 | - |
轮辋尺寸<18:100元/套·天 | - | |
挂车使用服务 | 2,200元/天 | 带ABS |
八 停车服务 | ||
服务类型 | 服务价格 | 备注 |
停车服务(见注) | 50元/天 | 乘用车 |
100元/天 | 其他车辆 | |
九 场地救援服务 | ||
服务类型 | 服务价格 | 备注 |
车辆救援服务 | 200元/次 | 救援范围:试验场内 |
500元/次 | 救援范围:试验场3km范围内 | |
3,000元/次 | 救援车辆为吊车 | |
救护车服务 | 2,000元/次 | - |
十 其他服务 | ||
服务类型 | 服务价格 | 备注 |
车辆清洗服务 | 5元/次 | 手动洗车机 |
10元/次 | 自动洗车机 | |
车辆托运服务 | 12元/公里 | 按单向里程收费 |
盐城-试验场接送服务 | 350元/次 | 5座车辆 |
600元/次 | 7座车辆 | |
其他地方接送站服务 | 2.5元/公里 | 按来回双向里程收费 |
8-1-200
试验临牌办理服务 | 500元/张 | - |
试验车辆上线检验服务 | 1,200元/车 | 乘用车,包含运输费 |
2,500元/车 | 商用车,包含运输费 | |
洒水车服务 | 750元/半天 | - |
注:上述价格表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法规认证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定价标准如下表所示:
《法规认证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
场地试验项目 | 单车共享试验价格 | 测试包场试验价格 | 闲时测试包场试验价格 | 备注 |
直线性能路试验 | 1,000元/半小时 | 3万元/小时 | - | - |
噪声路试验 | 1,000元/半小时 | 1.5万元/小时 | - | - |
直线制动路试验 | 3,500元/半小时 | 3万元/小时 | 1万元/小时 | - |
动态广场试验 | 3,500元/半小时 | 3万元/小时 | 1万元/小时 | - |
高速环道性能试验(车速≤200km/h) | 2,500元/半小时 | 8万元/小时 | - | - |
高速环道性能试验(车速>200km/h) | 8,000元/半小时 | 8万元/小时 | - | 车速超过240km/h的试验必须包场 |
坡道性能试验 | 1,000元/半小时 | 1.2万元/小时/种 | - | 不含低附坡道 |
电动车浸水试验(24小时) | 5,000元/车 | - | - | - |
注1:此价格表只针对于有相应资质的国内检测机构。注2:闲时包场时间为18:30至次日8:30之间。注3:上述价格表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报告期内来自各试验道路的营业收入、实际使用车时、单位车时收入,单位车时收入变化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各试验道路的营业收入、实际使用车时、单位车时收入如下:
报告期 | 试验道路名称及 编号 | 营业收入(万元) | 车时(小时) | 单位车时收入(元/小时) | 单位车时收入变化率 | |
2021年1-6月 | T2 | 直线性能路 | 1,749.29 | 11,157.00 | 1,567.89 | -11.84% |
T3 | 外部噪声路 | 127.52 | 540.68 | 2,358.47 | 18.95% | |
T4 | 直线制动路 | 1,562.51 | 2,320.20 | 6,734.39 | 6.31% | |
T5 | 动态广场 | 2,031.39 | 2,806.30 | 7,238.69 | -2.85% | |
T6 | 舒适性能路 | 556.55 | 1,389.92 | 4,004.22 | 2.30% | |
T7 | 高速环道 | 1,506.36 | 55,264.88 | 272.57 | -15.72% | |
T8 | 强化耐久路 | 1,173.73 | 60,095.53 | 195.31 | -21.61% |
8-1-201
报告期 | 试验道路名称及 编号 | 营业收入(万元) | 车时(小时) | 单位车时收入(元/小时) | 单位车时收入变化率 | |
T9 | 标准坡道 | 330.38 | 10,232.67 | 322.87 | -12.82% | |
T10 | 干操控路 | 183.28 | 414.43 | 4,422.52 | -3.71% | |
T13 | 综合耐久路 | 36.09 | 76.58 | 4,712.77 | - | |
合计 | 9,257.12 | 144,298.20 | 641.53 | -3.78% | ||
2020年度 | T2 | 直线性能路 | 3,876.88 | 21,798.18 | 1,778.54 | 65.40% |
T3 | 外部噪声路 | 243.80 | 1,229.58 | 1,982.78 | 77.55% | |
T4 | 直线制动路 | 2,963.68 | 4,678.63 | 6,334.50 | 1.46% | |
T5 | 动态广场 | 3,988.15 | 5,352.28 | 7,451.31 | 19.60% | |
T6 | 舒适性能路 | 1,572.42 | 4,017.04 | 3,914.36 | 25.46% | |
T7 | 高速环道 | 3,950.58 | 122,147.44 | 323.43 | -13.55% | |
T8 | 强化耐久路 | 3,449.76 | 138,459.65 | 249.15 | -19.56% | |
T9 | 标准坡道 | 773.63 | 20,890.08 | 370.33 | -8.63% | |
T10 | 干操控路 | 491.79 | 1,070.73 | 4,593.04 | -55.95% | |
合计 | 21,310.68 | 319,643.60 | 666.70 | -0.87% | ||
2019年度 | T2 | 直线性能路 | 3,998.62 | 37,185.27 | 1,075.32 | -23.40% |
T3 | 外部噪声路 | 314.05 | 2,812.12 | 1,116.77 | -20.68% | |
T4 | 直线制动路 | 2,782.67 | 4,456.92 | 6,243.48 | 4.08% | |
T5 | 动态广场 | 4,029.34 | 6,467.45 | 6,230.18 | 0.47% | |
T6 | 舒适性能路 | 1,814.70 | 5,816.17 | 3,120.09 | -29.44% | |
T7 | 高速环道 | 5,982.40 | 159,903.53 | 374.13 | 22.02% | |
T8 | 强化耐久路 | 3,845.10 | 124,133.25 | 309.76 | 36.60% | |
T9 | 标准坡道 | 581.15 | 14,339.26 | 405.29 | -14.01% | |
T10 | 干操控路 | 572.90 | 549.50 | 10,425.84 | -4.95% | |
合计 | 23,920.93 | 355,663.47 | 672.57 | 23.96% | ||
2018年度 | T2 | 直线性能路 | 3,569.48 | 25,427.68 | 1,403.78 | - |
T3 | 外部噪声路 | 221.90 | 1,576.13 | 1,407.88 | - | |
T4 | 直线制动路 | 2,439.06 | 4,065.93 | 5,998.78 | - | |
T5 | 动态广场 | 3,394.61 | 5,474.33 | 6,200.96 | - | |
T6 | 舒适性能路 | 1,589.72 | 3,595.08 | 4,421.93 | - | |
T7 | 高速环道 | 5,713.60 | 186,349.99 | 306.61 | - | |
T8 | 强化耐久路 | 3,555.16 | 156,774.24 | 226.77 | - | |
T9 | 标准坡道 | 880.46 | 18,681.49 | 471.30 | - |
8-1-202
报告期 | 试验道路名称及 编号 | 营业收入(万元) | 车时(小时) | 单位车时收入(元/小时) | 单位车时收入变化率 | |
T10 | 干操控路 | 466.71 | 425.50 | 10,968.51 | - | |
合计 | 21,830.70 | 402,370.37 | 542.55 | - |
注:上表营业收入仅包含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收入,不含试验配套服务收入;根据合同规定享受特别优惠而冲减收入的金额未拆分至各条道路产生的收入中。
如上表所示,公司各条道路的单位车时收入在报告期存在一定幅度的变动,主要受三方面的影响:
首先,各条道路的定价政策不同会导致同一车时可能结算不同的收入。如同一条道路性能试验和耐久试验的定价存在明显差异,以强化耐久路为例,此条道路性能试验收费为2,500元/半小时(即83.33元/分钟),而耐久试验为2元/分钟,差异较大;此外,同一条道路中行车车速不同定价也存在明显差异,以高速环道为例,此条道路性能试验行车车速≤200km/h时收费标准为2,500元/半小时,行车车速>200km/h时收费标准为8,000元/半小时,差异较大。
其次,收费方式不同会导致结算价格不同,同一道路中同时存在按时间收费、按里程收费、包场收费不同的方式,会导致同一车时可能结算不同的收入。如服务价格表中高速环道、强化耐久路按里程收费为3.5元/公里,换算为时间收费则为140元/半小时,而按时间收费最低为2,500元/半小时,差异较大;此外,公司各条道路均设有包场服务价格,包场结算的试验费会根据包场的具体情况而变动,会导致单位车时收入产生变动,如舒适性能路单车共享试验收费标准为2,500元/半小时,测试包场为3万元/小时,活动包场为18万元/半天,差异较大。
最后,公司部分道路设有起步价,试验总时长未达到起步价的按起步价收费,客户试验超出起步价结算的订单数量越多,单位车时收入会越低,反之,客户试验若未超出起步价车时,仍按起步价收费,单位车时收入会越高,会导致同一车时可能结算不同的收入。如直线性能路单车共享使用起步价4,000元/2小时,不到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假设车辆进入场地试验2小时,需收费4,000元,则单位车时收入为2,000元/小时,而车辆进入场地试验1小时仍按起步价收费4,000元,则单位车时收入为4,000元/小时,差异较大。2021年上半年,公司与客户新签订合同的标准价格表中取消了直线性能路、小动态广场、外部噪声路单车共享使用起步价4,000元/2小时的起步单价,三条道路的单车共享试验单价由2020年的20
8-1-203
元/分钟调整为1,000元/半小时。使得2021年上半年已签订新合同执行新报价的客户产生的单位车时收入趋于平稳,而仍执行旧合同报价的客户试验若未超出起步价车时,仍按起步价收费,会导致同一试验道路不同客户产生的单位车时收入不同。公司各条试验道路的单位车时收入波动幅度最为明显的为2020年度的直线性能路、外部噪声路和干操控路,波动幅度均超过了50%,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直线性能路与外部噪声路2020年度单位车时收入较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公司2020年度向客户提供的道路包场试验业务较多导致单位车时收入较高;另一方面受公司起步价收费政策的影响,2020年度直线性能路与外部噪声路所有订单中,订单时长不足两小时的订单数量较多,实际使用时长较少,导致单位车时收入较高。干操控路2020年度单位车时收入较低主要因为公司2020年度向个别客户提供了耐久试验定制化服务,采用里程结算的方式,结算单价为10元/公里,该业务试验时间跨度较长,达到了657.42小时,占2020年度干操控路总使用时长
61.40%,单位车时收入为730.37元/小时,相较于按时间的收费标准4,000元/半小时明显偏低,导致单位车时收入较低。”
(八)结合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各季度收入占比或下游主要客户各季度研发投入或采购占比,披露发行人收入季度性分布特征是否与同行业及下游主要客户保持一致;补充说明2017年度各季度收入分布情况与2018年度及2019年度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收入季度性分布特征与同行业及下游主要客户比较分析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之“4、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情况”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
发行人主要从事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报告期各期,该类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94.01%、94.50%、97.05%和100.00%。
8-1-204
(1)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无明显季节性特征
就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而言,常规的汽车试验场无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基本具备全天候开展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条件,就客户在试验道路上开展测试的时间/里程情况来看,客户一年内使用试验道路开展试验在各季度分布较为均衡,未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但因汽车试验场为室外露天环境,业务开展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台风、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影响,出现个别试验道路设施无法使用或需要降速、降低容量使用的情况,同时节假日因素也是导致不同季节之间客户对场地试验技术服务需求略有差异的原因。
就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而言,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以客户使用试验道路的时间或里程、以及相应单价计算后确认收入,因公司的客户使用试验场地开展试验的时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较为均匀地分布,因此公司的收入未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
(2)发行人收入季度性分布特征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
单位:万元
2021年1-6月 | ||||||||
可比公司/项目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广电计量 | 30,853.69 | 37.39% | 51,665.32 | 62.61% | ||||
中国汽研 | 83,974.18 | 46.63% | 96,129.51 | 53.37% | ||||
可比公司平均值 | 57,413.94 | 42.01% | 73,897.41 | 57.99% | ||||
发行人 | 5,698.61 | 41.37% | 8,077.06 | 58.63% | ||||
2020年度 | ||||||||
可比公司/项目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广电计量 | 17,379.93 | 9.44% | 39,983.77 | 21.73% | 46,118.96 | 25.06% | 80,559.21 | 43.77% |
中国汽研 | 49,154.62 | 14.38% | 104,954.45 | 30.71% | 84,987.78 | 24.87% | 102,694.48 | 30.05% |
可比公司平均值 | 33,267.28 | 11.91% | 72,469.11 | 26.22% | 65,553.37 | 24.96% | 91,626.85 | 36.91% |
发行人 | 4,907.50 | 16.73% | 8,889.37 | 30.30% | 8,625.89 | 29.40% | 6,913.47 | 23.57% |
2019年度 | ||||||||
可比公司/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8-1-205
项目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广电计量 | 24,950.32 | 15.71% | 36,805.01 | 23.17% | 37,904.83 | 23.87% | 59,155.51 | 37.25% |
中国汽研 | 50,109.68 | 18.19% | 58,174.85 | 21.12% | 60,575.69 | 21.99% | 106,592.09 | 38.70% |
可比公司平均值 | 37,530.00 | 16.95% | 47,489.93 | 22.15% | 49,240.26 | 22.93% | 82,873.80 | 37.97% |
发行人 | 9,096.89 | 25.32% | 8,693.32 | 24.20% | 8,738.27 | 24.32% | 9,399.23 | 26.16% |
2018年度 | ||||||||
可比公司/项目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广电计量 | 13,875.76 | 11.30% | 29,214.20 | 23.79% | 32,416.89 | 26.40% | 47,281.39 | 38.51% |
中国汽研 | 64,516.30 | 23.39% | 80,554.27 | 29.21% | 55,701.39 | 20.20% | 75,028.96 | 27.20% |
可比公司平均值 | 39,196.03 | 17.35% | 54,884.24 | 26.50% | 44,059.14 | 23.30% | 61,155.18 | 32.86% |
发行人 | 7,717.69 | 23.01% | 8,461.28 | 25.22% | 8,491.41 | 25.31% | 8,873.42 | 26.45% |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
2018年起,发行人业务进入平稳增长阶段,2018年及2019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季度分布均匀。2020年第一季度新冠疫情导致发行人及发行人下游客户延迟复工复产,故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较少,第二季度、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布均匀,第四季度由于新冠疫情反复、公司停止开展检测业务,故营业收入有所下滑。2021年第一季度由于疫情控制得当同比收入有所增长,但较2019年第一季度仍有较大差距,主要系新冠疫情对市场各行业影响虽有减少但恢复市场活力尚需时日;2021年第二季度,南方部分地区疫情反复,导致发行人业绩同比有所下降。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呈现较为明显的第一季度占比小,第四季度占比大的特征,与发行人各季度营业收入分布较为均匀的特征存在差异。差异的原因主要为,第一,业务结构不同导致的季节性特征。广电计量主营业务为计量服务和检测服务,其客户一般在上半年进行采购立项、履行招标等程序,因此大额订单多在上半年完成签订,而由于计量检测业务周期较长,实际合同履行完成时间基本集中在下半年,导致四季度计量检测收入明显提升。中国汽研主营业务是销售专用汽车和提供汽车测试评价服务,专用汽车主要用于工程建设等,其产品市场需求具有一定的季节性(每年的第二季度为旺季),故中国汽研第二季度的营业收入占比较大,同时,中国汽研提供的汽车测试评价服务和广电计量检测服务具有类似业务特征,营业收入也呈现第一季度较少,第四季度占比较大的特
8-1-206
征。发行人主要为客户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客户中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轮胎企业多为规模较大的知名企业,有稳定持续的研发试验需求,客户中的汽车检测机构主要在中汽试验场进行强制检测业务,不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第二,收入确认模式不同导致的季节性特征。广电计量的收入确认模式为当提供的计量检测技术服务已经完成并出具报告或证书,按照合同或订单约定金额,确认收入。广电计量实际合同履行完成时间基本集中在下半年,所以第四季度为出具报告及确认收入的高峰期。中国汽研由于对汽车测试、评价业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故尽管与广电计量有类似的业务特征,但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占比没有广电计量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采用的收入确认具体会计政策为,以客户使用试验道路的时间或里程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算确定收费金额分期确认收入,该确认模式也是导致发行人营业收入无明显季节性的重要因素。
(3)发行人收入季度性分布特征与下游主要整车企业客户各季度研发投入对比
单位:万元
2020年度 | ||||||||
可比公司/项目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研发费用 | 占比 | 研发费用 | 占比 | 研发费用 | 占比 | 研发费用 | 占比 | |
北汽集团 | 75,253.87 | 18.32% | 81,115.88 | 19.74% | 86,578.20 | 21.07% | 167,910.98 | 40.87% |
吉利集团 | 307,329.52 | 20.99% | 420,106.07 | 28.70% | 408,044.82 | 27.87% | 328,433.41 | 22.44% |
江淮集团 | 19,735.33 | 11.77% | 23,227.02 | 13.85% | 30,130.14 | 17.97% | 94,576.63 | 56.41% |
一汽集团 | 265,873.33 | 23.52% | 382,081.51 | 33.80% | 274,788.99 | 24.31% | 207,774.26 | 18.38% |
平均值 | 167,048.01 | 18.65% | 226,632.62 | 24.02% | 199,885.54 | 22.81% | 199,673.82 | 34.52%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发行人 | 4,907.50 | 16.73% | 8,889.37 | 30.30% | 8,625.89 | 29.40% | 6,913.47 | 23.57% |
2019年度 | ||||||||
可比公司/项目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研发费用 | 占比 | 研发费用 | 占比 | 研发费用 | 占比 | 研发费用 | 占比 | |
北汽集团 | 39,683.28 | 12.23% | 100,428.64 | 30.95% | 84,098.98 | 25.92% | 100,279.43 | 30.90% |
吉利集团 | 228,838.70 | 18.65% | 417,352.80 | 34.02% | 290,319.69 | 23.67% | 290,226.02 | 23.66% |
江淮集团 | 22,008.57 | 18.60% | 30,984.06 | 26.19% | 27,799.90 | 23.50% | 37,518.05 | 31.71% |
一汽集团 | 182,117.84 | 18.25% | 274,027.97 | 27.46% | 247,257.05 | 24.78% | 294,519.41 | 2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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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值 | 118,162.10 | 16.93% | 205,698.37 | 29.66% | 162,368.91 | 24.47% | 180,635.73 | 28.95%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发行人 | 9,096.89 | 25.32% | 8,693.32 | 24.20% | 8,738.27 | 24.32% | 9,399.23 | 26.16% |
2018年度 | ||||||||
可比公司/项目 | 2018年1-6月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研发费用 | 占比 | 研发费用 | 占比 | 研发费用 | 占比 | |||
北汽集团 | 12,215.18 | 5.97% | 13,849.72 | 6.77% | 178,406.37 | 87.25% | ||
江淮集团 | 62,647.97 | 43.49% | 33,130.21 | 23.00% | 48,275.09 | 33.51% | ||
平均值 | 37,431.58 | 24.73% | 23,489.97 | 14.89% | 113,340.73 | 60.38%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发行人 | 16,178.97 | 48.23% | 8,491.41 | 25.31% | 8,873.42 | 26.45% |
注1:上述数据来源于主要整车企业客户的公开定期报告或季度合并财务报告。注2:由于多数整车企业客户2018年6月30日之前的财务报表未将研发费用单独列示,故可获得的2018年客户季度研发费用数据较少,表中将2018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数据合并,通过对比2018年1-6月、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客户研发费用的分布,来判断二者是否有相同分布特征。
注3: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表中的大部分整车企业尚未披露2021年上半年度财务数据,2021年1-6月的整车企业研发费用金额及占比不具备可比性,未予列示。由以上数据可知,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季度性分布与主要客户研发费用的季度性分布特征有一定差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客户研发费用归集研发各阶段各类型的研发投入成本,其在中汽试验场开展研发试验的相关投入占其当期研发投入的比重很小,因此其研发投入的季节性波动与其在试验场开展业务的变化趋势并不能保持一致性;二是客户在中汽试验场进行试验的产品处于不同的研发阶段,试验费用投入在会计核算时可能归集至其研发费用科目或者进行资本化处置,双方会计处理的方式、时点可能存在差异性;三是由于数据可得性的问题,上表中列出的主要客户是可获得数据的集团企业合并口径数据,而实际与发行人发生业务的可能是其下属的具体研发主体或子公司。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主要客户的研发费用分布特征与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布特征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2、2017年度各季度收入分布情况与2018年度及2019年度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7年至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季度性波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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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期间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2020年度 | 4,907.50 | 16.73 | 8,889.37 | 30.30 | 8,625.89 | 29.40 | 6,913.47 | 23.57 |
2019年度 | 9,096.89 | 25.32 | 8,693.32 | 24.20 | 8,738.27 | 24.32 | 9,399.23 | 26.16 |
2018年度 | 7,717.69 | 23.01 | 8,461.28 | 25.22 | 8,491.41 | 25.31 | 8,873.42 | 26.45 |
2017年度 | 3,017.66 | 14.25 | 4,729.98 | 22.33 | 6,509.63 | 30.73 | 6,925.56 | 32.69 |
2017年度发行人季度营业收入分布呈现逐季递增的特征,2018年度、2019年度起营业收入季度分布较均衡。与2018年度及2019年度各季度营业收入占比较均衡的情况相比,2017年度各季度之间营业收入增幅大,各季度营业收入占比差别明显。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为:2017年发行人还处于业务发展扩张的阶段,而2018年、2019年发行人的业务基本稳定。2015年末公司建成投入运行,2016年及2017年均处于业务成长期,业务规模扩张较快,呈现季度营业收入递增的态势。2018年及2019年主要的客户群体、客户的业务规模基本已经稳定,故每个季度的营业收入仅受节假日等因素影响,营业收入季度分布较均匀。基于以上分析,2017年度各季度收入分布情况与2018年度及2019年度存在明显差异具有合理性。2020年一季度及四季度,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相应季度收入占比较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略低,加之公司逐步停止检测业务,对第四季度收入形成一定影响,导致2020年公司经营业绩呈现出第二三季度占比较高,第一四季度占比较低的情况,具备合理性。
(九)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所选取可比公司在营业收入增速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的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金额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金额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
中国汽研 | 180,103.69 | 341,791.32 | 24.08% | 275,452.31 | -0.13% | 275,800.92 |
广电计量 | 82,519.01 | 184,041.87 | 15.88% | 158,815.67 | 29.34% | 122,788.24 |
发行人 | 13,775.67 | 29,336.24 | -18.35% | 35,927.70 | 7.11% | 33,543.80 |
注:可比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数据来源于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发行人与所选取可比上市公司在营业收入增速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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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选取可比公司和发行人所处的细分行业不一致。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为汽车试验场行业,但目前国内尚无汽车试验场单独上市或公开披露经济效益指标的公司,无法找到完全同行业的可比上市公司,故选取和发行人同处于行业大类专业技术服务业的上市公司广电计量和中国汽研作为可比公司。第二,选取的可比上市公司广电计量和中国汽研二者的主营业务构成和发行人存在差异,中国汽研的主营业务除了技术服务业务,还有产业化制造业务包括专用汽车、轨道交通关键零部件、汽车燃气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三部分;广电计量主营业务包括计量服务、检测服务,服务的行业涉及汽车、轨道交通、食品药品、石油化工、医疗卫生等,故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增速与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速受到不同行业周期的影响。
第三,选取的可比上市公司的企业资产规模以及营收规模与发行人有较大差异,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国汽研和广电计量的总资产规模分别为发行人的
3.68倍及2.46倍,2021年1-6月营业收入规模分别为发行人的13.07倍及5.99倍,行业和市场波动对三者的影响程度不同。
具体而言,2018年至2019年,汽车市场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下滑趋势,对汽车相关行业的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与公司客户群体重合度较高的中国汽研2019年营业收入出现了负增长。然而,在汽车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以及轮胎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加快推出新车型、新产品以抢占市场。基于客户研发需求的增长、公司业务拓展力度的加大、以及试验场运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实现了增长。
2020年,受新冠疫情、行业研发投入增长放缓、公司为解决同业竞争而停止开展检测业务等因素影响,公司业绩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而可比上市公司均出现一定程度的增长,这主要是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业务结构不同造成的。中国汽研2020年业绩增长主要是其专用车改装及销售业务增长带动的,而公司无相关业务;广电计量2020年业绩增长主要是因为其所涉行业较广,除服务于汽车行业外,还服务于航天航空、轨道交通、电子电器、环保、食品等行业,而公司业务相对单一,主要从事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客户基本均为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受汽车行业研发投入影响更大,同时公司依托汽车试验场环境开展技术服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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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疫情防控期间的交通管控等因素的影响较大。2021年上半年,由于部分地区疫情反复,公司业绩受到影响,基于公司需要依托汽车试验场环境开展技术服务的经营特性,需试验人员到试验场地开展试验,相较于可比上市公司,公司业绩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出行管制等因素的敏感度较高,故2021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与同行业公司变动趋势不一致,具备合理性。基于以上的原因,发行人与所选取可比公司在营业收入增速存在明显差异具有合理性。
(十)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估并测试了发行人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流程以及管理层关键内部控制,并评价这些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了解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抽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对与营业收入确认有关的重大风险及确认方式进行了分析评估,进而评估营业收入的确认政策是否恰当、合理;
(3)对营业收入执行分析程序:分析收入的增长趋势是否与行业趋势相符,是否符合发行人自身的经营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各期月度、季度收入分布是否存在异常;
(4)对营业收入执行实质性检查:检查项目收入确认单据,包括结算单、道路使用量清单、试验车辆里程计费月度汇总表、客户授权代表授权书等,确认收入是否真实发生,收入的确认期间是否与结算单、道路使用量清单或者试验车辆里程计费月度汇总表所记载的期间相符,不存在跨期的情况;检查业务回款情况以判断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5)向主要客户函证当期交易金额或者合同、业务单据结算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认销售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6)查阅行业研究报告,了解下游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访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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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高级管理人员和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核查发行人收入明细,分析发行人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收入2018年度大幅增长、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趋势,以及业务收入增长是否稳定可持续;
(7)获取发行人分地区的收入明细和主要客户收入明细,核查各报告期重要客户背景信息,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真实且准确,了解发行人服务半径、下游客户地区集中度情况,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市场开拓情况等,分析各期各地区收入及占比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8)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业绩变动趋势的差异和原因。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详细披露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分期确认收入的时点、条件及依据,发行人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发行人虽然存在结算单的开具时间和确认时间延迟的情况,但结算单并非影响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的关键依据和前置性条件,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履约义务情况与结算单的签字确认不存在直接关系,结算单确认时间的延后并不会导致公司跨期确认收入;
(3)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餐饮住宿收入与租赁收入虽与主营业务收入密切相关,但收入的实现取决于中汽研酒店客房条件、客户对于住宿需求、客户对相关租赁服务的选择,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无直接的配比关系,二者变化趋势虽存在明显差异但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收入2018年度大幅增长、报告期内波动符合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展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发展趋势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剔除新冠疫情短期影响,发行人业务收入增长稳定且可持续;
(5)2018年以来,中汽中心对旗下的检测认证板块业务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存在其下属天津检验中心承接吉利集团的部分研发试验委托,在中汽试验场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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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研发试验业务的情况,而天津检验中心属于华北地区客户,故使得2018年度华北地区客户收入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
(6)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地区客户毛利率变化以及不同地区客户毛利率差异由各客户优惠政策、试验类型和结算方式等因素综合影响决定,具有合理性;
(7)发行人已补充披露研发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和法规认证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主要的定价依据及收费标准,按试验道路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来自各试验道路的营业收入、实际使用车时、单位车时收入等内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试验道路的单位车时收入存在变化,主要是因为各条场地道路采取起步价、计时、里程、包场等多种定价政策和收费模式,不同期间客户使用的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模式不同,会导致同一场地道路的单位车时收入在报告期内产生变动,具有合理性;
(8)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季度性分布特征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因为业务模式和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发行人收入季度性分布特征与下游主要客户研发投入季节性分布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基于客户在发行人处开展研发试验发生的费用在客户全部研发投入中占比较低,两者无明显匹配关系;客户产品处于不同研发阶段,双方会计处理的方式、确认或归集时点可能存在差异等原因,具备合理性;2017年度各季度收入分布情况与2018年度及2019年度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为发行人所处业务发展阶段不同,差异具有合理性;
(9)由于所处细分行业、主营业务构成、企业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方面的差异,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所选取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增速存在明显差异具有合理性。
问题13. 关于客户。
申报材料显示: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名客户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5.99%、58.85%、
62.30%和60.59%,公司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公司下游客户以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及轮胎企业为主。汽车行业的经营者较为集中,与公司的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情况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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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地位与经营情况、客户获取方式、合作背景及历史、相关合同条款、定价政策等;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信用期限、期末欠款金额、期后还款金额等;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变化及其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同一客户不同年度内收入、毛利率变动的原因;
(4)结合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补充分析2018年度来自前者的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地位与经营情况、客户获取方式、合作背景及历史、相关合同条款、定价政策等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四)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
(1)前五大客户的基本信息及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同一控制口径下,公司报告期各期前五大的客户包括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佳通轮胎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大陆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蔚来控股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江淮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一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截至2021年6月30日,相关客户的具体信息如下:
①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1)中汽中心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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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40136004XA |
法定代表人 | 安铁成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成立日期 | 2000-07-13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转让、培训、咨询及服务;汽车及摩托车产品及设备的开发、设计、研制、检测;汽车行业的信息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软件开发、销售;展览展示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期刊的出版发行(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中汽中心行业地位中汽中心成立于1985年,总部位于天津,是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的中央企业,是在国内外汽车行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综合性科技企业集团。
3)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2021.6.30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营业收入 | 279,295.40 | 579,111.94 | 577,746.72 | 511,387.10 |
净利润 | 80,562.26 | 141,467.96 | 127,596.06 | 102,423.03 |
资产总计 | 1,430,521.14 | 1,351,529.51 | 1,149,940.36 | 1,002,400.03 |
净资产 | 1,070,064.42 | 991,373.39 | 867,396.50 | 745,551.56 |
注:2018年-2020年财务数据来源于中汽中心各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2021年上半年的财务数据来源于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4)客户获取方式
中汽试验场通过商务谈判的方式与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开展业务。
5)报告期内,中汽中心通过本部及下属部分企业与中汽试验场发生业务往来,主要与中汽试验场发生业务往来的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客户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合作起始年份 | 合作内容 |
中汽中心 | 2000-07-13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2015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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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合作起始年份 | 合作内容 |
中汽中心工程院 | 2011-05-23 | 2,500万元人民币 | 2016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宁波检验中心 | 2012-12-19 | 20,000万元人民币 | 2016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天津检验中心 | 1999-04-05 | 1,900万元人民币 | 2015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试验室租赁 |
呼伦贝尔检验中心 | 2015-05-18 | 8,500万元人民币 | 2020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注:上述公司相关基本信息来源于相关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上表仅列示报告期内任意一期与公司发生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6)相关合同条款以公司与中汽中心下属的天津检验中心签订的合同为例,相关合同主要条款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二十五)收入”之“4、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分期确认收入的时点、条件及依据”之“(1)合同主要条款”。
7)定价政策
公司在制定的标准服务价格基础上,结合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上一年度业务规模及下一年度预计的业务规模,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具体的销售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包括在研发类试验服务方面给予销售折扣、减免场地管理费等方式,在法规认证检测方面制定单价优惠后的价格体系表等方式。
②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1)吉利集团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747735638J |
法定代表人 | 李东辉 |
实际控制人 | 李书福 |
成立日期 | 2003-03-24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
注册资本 | 93,000万元人民币 |
8-1-216
经营范围 | 汽车的销售,实业投资,机电产品的投资,教育、房地产投资,投资管理,汽车整车、汽车零部件的技术开发,汽车外形设计,汽车模型设计,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
2)吉利集团行业地位吉利集团是国内大型汽车生产商之一,主营乘用车制造,并涵盖发动机和变速器等核心零部件制造。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20年全年吉利集团汽车销量为132万辆,在国内汽车企业集团销量排名第七。3)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3月/ 2021.3.31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营业收入 | 8,780,572.21 | 32,561,869.39 | 33,081,764.72 | 32,852,087.95 |
净利润 | 548,198.20 | 1,319,064.59 | 1,419,083.72 | 2,026,764.04 |
资产总计 | 48,547,473.51 | 48,540,395.90 | 39,568,808.78 | 33,343,130.91 |
净资产 | 15,741,014.36 | 15,230,379.90 | 12,042,615.35 | 10,275,377.79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吉利集团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合并口径数据。
4)客户获取方式中汽试验场通过商务谈判的方式与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开展业务。5)报告期内,主要与中汽试验场发生业务往来的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客户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合作起始年份 | 合作内容 |
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 2016-02-01 | 50,000万元人民币 | 2017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委托检测服务(轮胎)、整车强化腐蚀试验服务 |
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03-06-02 | 3,000万元人民币 | 2016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委托检测服务(轮胎)、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2013-04-01 | 3,000万 元人民币 | 2017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委托检测服务(轮胎)、整车强化腐蚀试验服务 |
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 | 2016-11-16 | 3,000万元人民币 | 2017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委托检测服务(轮胎)、整车强化腐蚀试验服务 |
浙江吉智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2018-05-30 | 10,000万元人民币 | 2019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委托检测服务(轮胎)、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沃尔沃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2011-01-18 | 1,000万 美元 | 2017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注:上述公司相关基本信息来源于相关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上表仅列示报告期内任意一期与公司发生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吉利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8-1-217
6)相关合同条款以公司与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例,相关合同主要条款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二十五)收入”之“4、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分期确认收入的时点、条件及依据”之“(1)合同主要条款”。7)定价政策公司在制定的标准服务价格基础上,结合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上一年度业务规模及下一年度预计的业务规模,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具体的销售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主要是销售折扣与阶梯式优惠方案。
③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1)奇瑞集团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奇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563421589U |
法定代表人 | 尹同跃 |
控股股东 | 青岛五道口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10-10-20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 |
注册资本 | 619,959.9392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与研发、汽车修理、机械加工、造船、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投资管理;实业投资;金融产业投资;贸易咨询服务;一般商品贸易及技术交易;劳务派遣,信息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奇瑞集团行业地位奇瑞集团是一家以汽车产业链为核心的多元化企业集团,形成了汽车、汽车零部件、地产、金融、现代服务、智能化等多元业务板块。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20年全年奇瑞集团汽车销量为73万辆,在国内汽车企业集团销量排名第十。
3)经营情况奇瑞集团无公开披露数据,无法获得相关经营情况数据。
8-1-218
4)客户获取方式中汽试验场通过商务谈判的方式与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开展业务。5)报告期内,主要与中汽试验场发生业务往来的奇瑞集团下属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客户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合作起始年份 | 合作内容 |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1997-01-08 | 546,983.1633万元人民币 | 2016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2010-04-22 | 38,361.3457万元人民币 | 2016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注:上述公司相关基本信息来源于相关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上表仅列示报告期内任意一期与公司发生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奇瑞集团及其下属企业。6)相关合同条款以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为例,说明奇瑞集团与公司签订合同条款相关情况,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客户名称 |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类型 |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
合同主要条款 | 1.服务范围 甲方可选择由乙方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乙方认可的其他服务。 2.服务期限 合同期限为自2021年01月0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3.费用及付款 3.1服务费用详见《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等,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3.2支付条款 (1)试验订单执行完毕后,根据乙方开具的试验结算单,由甲方指定的授权人在收到试验结算单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作为甲方付款依据;但若订单试验周期跨自然月的,每月初开具上月试验结算单由甲方指定的授权人在收到试验结算单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作为已完成试验部分的收费和付款依据。若甲方指定的授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对试验结算单确认无异议并作为付款依据。 (2)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向乙方付款。如甲方未在规定的时间付清款项,乙方将不接受甲方的再次试验申请。 |
注:《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按照公司对应的基本价格表执行,其中个别服务内容价格有所调整。
7)定价政策
公司在制定的标准服务价格基础上,结合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上一年
8-1-219
度业务规模及下一年度预计的业务规模,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具体的销售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主要为在研发类试验服务方面给予销售折扣等方式。
④佳通轮胎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1)佳通轮胎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93791 |
法定代表人 | 陈应毅 |
实际控制人 | 林美凤 |
成立日期 | 2003-06-23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1楼3162 |
注册资本 | 37,180万美元 |
经营范围 |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轮胎及轮胎配件、橡胶制品、汽车零配件、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纺织品、建筑材料及相关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向这些企业提供下列服务:(具体内容详见《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三、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向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六、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产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七、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八、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九、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十、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十一、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二、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三至二十二具体内容详见《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佳通轮胎行业地位佳通轮胎为全球领先的轮胎制造商,始创于新加坡。有超过60年的行业经验,目前产品畅销全球130多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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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情况公开渠道未能获取佳通轮胎的经营数据,上市公司SST佳通(600182.SH)是佳通轮胎在中国境内的上市子公司,SST佳通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2021.6.30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营业收入 | 157,522.23 | 280,304.72 | 307,011.82 | 336,936.39 |
净利润 | 4,088.98 | 12,467.20 | 18,033.60 | 18,423.03 |
资产总计 | 335,585.20 | 295,179.56 | 303,674.06 | 269,845.36 |
净资产 | 171,829.05 | 169,610.07 | 168,241.19 | 161,512.46 |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SST佳通(600182.SH)定期报告,为合并口径数据。
4)客户获取方式中汽试验场通过商务谈判的方式与佳通轮胎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开展业务。5)报告期内,主要与中汽试验场发生业务往来的佳通轮胎下属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客户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合作起始年份 | 合作内容 |
安徽佳通乘用子午线轮胎有限公司 | 2007-02-06 | 3,000万美元 | 2015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委托检测服务(轮胎) |
注:上述公司相关基本信息来源于相关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上表仅列示报告期内任意一期与公司发生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佳通轮胎及其下属企业。6)相关合同条款以公司与安徽佳通乘用子午线轮胎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例,其主要条款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二十五)收入”之“4、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分期确认收入的时点、条件及依据”之“(1)合同主要条款”。7)定价政策公司在制定的标准服务价格基础上,结合佳通轮胎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上一年度业务规模及下一年度预计的业务规模,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具体的销售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包括在研发类试验服务方面给予销售折扣、制定相关业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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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等方式。
⑤大陆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1)大陆集团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德国大陆(Continental AG)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
实际控制人 | IHO Verwaltungs GmbH |
成立日期 | 1871 |
注册地址 | Vahrenwalder Strasse 9, 30165 Hanover, Germany |
注册资本 | 512,015,316欧元 |
经营范围 | 德国大陆是全球领先的汽车供应商之一。公司致力于开发和生产支持车辆动态管理的主被动安全技术及产品,开发联网出行基础组件和端到端系统,为乘用车与轻卡、卡车、公交车与工程车以及两轮车提供全面的轮胎解决方案,并且为客户提供具有连接性、环保、安全和便捷的产品与服务解决方案。 |
2)大陆集团行业地位大陆集团于1871年始建于德国汉诺威,是全球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之一。
3)经营情况
单位:百万欧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2021.6.30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营业收入 | 16,930 | 37,722 | 44,478 | 44,404 |
净利润 | 993 | -962 | -1,225 | 2,897 |
资产总计 | 41,310 | 39,638 | 42,568 | 40,445 |
净资产 | 12,513 | 12,639 | 15,876 | 18,333 |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德国大陆定期报告,为合并口径数据。4)客户获取方式中汽试验场通过商务谈判的方式与大陆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开展业务。5)报告期内,主要与中汽试验场发生业务往来的大陆集团下属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8-1-222
客户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合作起始年份 | 合作内容 |
大陆泰密克 | 2001-08-11 | 6,500 万欧元 | 2015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 | 2009-08-20 | 12,584.6 万欧元 | 2017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委托检测服务(轮胎) |
大陆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 2007-08-07 | 19,972.5475万美元 | 2017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注:上述公司相关基本信息来源于相关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上表仅列示报告期内任意一期与公司发生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大陆集团及其下属企业。6)相关合同条款以公司与大陆泰密克签订的合同为例,其主要条款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二十五)收入”之“4、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分期确认收入的时点、条件及依据”之“(1)合同主要条款”。
7)定价政策
大陆集团承诺一定试验道路总使用量,实际使用量未超过承诺使用量时,执行固定小时费率,实际使用量超过承诺使用量时,超出部分根据公司制定的收费标准核收。
具体的优惠政策包括制定独立优惠价格体系、给予销售折扣、减免场地管理费等方式。
⑥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1)北汽集团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11596199 |
法定代表人 | 姜德义 |
实际控制人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立日期 | 1994-06-30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99号 |
注册资本 | 1,995,650.8335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制造汽车(含轻型越野汽车、轻、微型客货汽车、多功能车、专用车、轿车)、农用机械、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内燃机及汽车配件;授权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设计、研发、销售汽车(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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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汽集团行业地位北汽集团主要从事整车制造、零部件制造、汽车服务贸易、研发、教育和投融资等业务。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20年全年北汽集团汽车销量为190万辆,在国内汽车企业集团销量排名第六。3)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重型货车、大中型客车、轻型越野汽车、轻、微型客货汽车、多功能车、专用车、轿车、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农用机械、农用运输车、非道路车辆、摩托车、内燃机、汽车配件、机械设备、电器设备、零部件加工设备;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劳务派遣;汽车企业管理技术培训;计算机技术培训;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公园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项目
项目 | 2021年1-3月/ 2021.3.31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营业收入 | 7,659,507.05 | 28,916,924.90 | 27,451,674.53 | 25,188,985.41 |
净利润 | 469,651.06 | 921,547.22 | 1,426,203.05 | 1,258,077.42 |
资产总计 | 48,536,051.67 | 44,891,956.30 | 41,522,369.89 | 36,776,070.13 |
净资产 | 15,916,630.45 | 11,891,141.35 | 11,641,779.64 | 11,721,697.31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北汽集团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合并口径数据。
4)客户获取方式中汽试验场通过商务谈判的方式与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开展业务。5)报告期内,主要与中汽试验场发生业务往来的北汽集团下属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客户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合作起始年份 | 合作内容 |
北汽福田 | 1996-08-28 | 657,519.2047万元人民币 | 2015 | 试验场地、燃油供应及相关试验保障服务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2009-10-23 | 529,772.6万元人民币 | 2017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注:上述公司相关基本信息来源于相关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上表仅列示报告期内任意一期与公司发生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北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6)相关合同条款
8-1-224
以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为例,说明北汽集团与公司签订合同条款相关情况,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客户名称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类型 |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
合同主要条款 | 1.服务范围 1.1甲方可选择由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2)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3)乙方认可的其他服务 1.2双方认可并同意本合同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独家合同,因此,甲方除乙方外,还可以向其他服务方购买该类服务,乙方也可在除甲方外向其他方提供该类服务。 2.服务期限 合同期限为自2020年01月0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3.费用及付款 3.1费用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费用:按《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整车强化腐蚀委托试验费用价格表》核收。 试验配套技术服务费:按《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核收。 3.2付款 双方同意采用人民币电汇或转账的方式结算、支付;试验订单执行完毕后,根据乙方开具试验结算单,由甲方指定的授权人(部长及以上领导)进行确认,作为甲方付款依据;但若订单试验周期跨自然月的,每月末开具试验结算单由甲方指定的授权人(部长及以上领导)确认,作为甲方付款依据。 乙方依据试验结算单开具发票,甲方需在发票开据日后的30日内付清款项。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向乙方付款。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项时,除应补缴应付款项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未在规定的时间付清款项,乙方将不接受甲方的再次试验申请。 |
注:《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按照公司对应的基本价格表执行,其中个别服务内容价格有所调整。
7)定价政策
公司在制定的标准服务价格基础上,结合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上一年度业务规模及下一年度预计的业务规模,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具体的销售优惠政策。
具体的优惠政策包括给予销售折扣、制定优惠服务价格。对于整车耐久性委托试验,通过制定优惠服务价格表,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结算等方式。
⑦蔚来控股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1)蔚来控股基本信息
8-1-225
公司名称 | 蔚来控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11MA2RAD3M4R |
法定代表人 | 李斌 |
成立日期 | 2017-11-28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西、深圳路北 |
注册资本 | 616,657.793706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向其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等服务;(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相关零部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汽车零部件的批发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机器设备、汽车零部件、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汽车销售、租赁、代驾、修理维护(限分支机构经营)及售后服务;汽车用品及配件、机械设备、日用百货、服装饰品、玩具、饮料、工艺礼品、二手车的销售;充电桩设施运营;车辆保险事务代理;车载系统、软件的设计、开发、技术服务与咨询;汽车展示活动、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展览、餐饮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食品生产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蔚来控股行业地位蔚来汽车是我国优质电动车市场的先驱,致力推动下一代自动驾驶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2020年,蔚来汽车全年交付数量为4.37万辆。
3)经营情况公开渠道未能获取蔚来控股的经营数据,在美国上市的蔚来控股母公司蔚来(NIO.N)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2021.6.30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营业收入 | 1,643,038.00 | 1,625,793.30 | 782,490.40 | 495,117.10 |
净利润 | -553,423.70 | -561,079.00 | -1,141,310.10 | -2,332,786.20 |
资产总计 | 6,551,974.00 | 5,464,192.90 | 1,458,202.90 | 1,884,255.20 |
8-1-226
项目 | 2021年1-6月/ 2021.6.30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净资产 | 3,003,860.30 | 3,186,224.30 | -482,181.20 | 815,034.20 |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蔚来(NIO.N)定期报告,为合并口径数据。
4)客户获取方式中汽试验场通过商务谈判的方式与蔚来控股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开展业务。5)报告期内,主要与中汽试验场发生业务往来的蔚来控股下属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客户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合作起始年份 | 合作内容 |
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 2015-05-07 | 250,000万美元 | 2017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注:上述公司相关基本信息来源于相关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上表仅列示报告期内任意一期与公司发生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蔚来控股及其下属企业。
6)相关合同条款
以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为例,说明蔚来控股与公司签订合同条款相关情况,主要合同条款如下:
客户名称 | 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
客户类型 |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
合同主要条款 | 1.甲方可选择由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2)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3)乙方认可的其他服务 2.服务期限 合同期限为自2021年01月0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3.费用及付款 3.1费用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费用:按《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和《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核收。 试验配套技术服务费:《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核收。 车间使用服务费用:按《车间使用服务价格表》核收。 场地准驾考评和培训费用:按《场地准驾考评费用价格表》和《场地准驾培训费用价格表》核收。 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及阶梯式优惠。 乙方保留对《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和《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等进行年度调整的权利,如果调整且经双方协商统一则双方结算费用按最新价格表执行。 3.2付款 乙方每月汇总出具加盖财务结算专用章的试验结算单并在试验结算单确认之后10个工作日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60日内付清款项。如甲方未在规定的时间付清款项,乙方将不接受甲方的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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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车间使用服务价格表》《场地准驾考评费用价格表》《场地准驾培训费用价格表》按照公司对应的基本价格表执行,其中个别服务内容价格有所调整。7)定价政策公司在制定的标准服务价格基础上,结合蔚来控股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上一年度业务规模及下一年度预计的业务规模,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具体的销售优惠政策。
具体的优惠政策包括在研发类试验服务方面给予销售折扣、免费使用VIP车间及阶梯式优惠方案等方式。
⑧江淮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1)江淮集团基本信息
次试验申请。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0007117750489 |
法定代表人 | 项兴初 |
实际控制人 |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立日期 | 1999-09-30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 |
注册资本 | 189,331.2117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模具销售;模具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汽车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江淮集团行业地位
江淮集团是一家集全系列商用车、乘用车及动力总成研产销和服务于一体,涵盖汽车出行、金融服务等众多领域的综合型汽车企业集团,是2020年度中国品牌汽车销量第十大汽车企业集团。
3)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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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2021.6.30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营业收入 | 2,243,325.82 | 4,283,076.81 | 4,728,604.37 | 5,009,174.75 |
净利润 | 43,423.50 | 24,947.97 | 17,177.77 | -142,061.99 |
资产总计 | 4,693,763.53 | 4,211,749.07 | 4,385,451.60 | 4,749,150.49 |
净资产 | 1,429,884.71 | 1,391,373.89 | 1,370,436.44 | 1,372,486.98 |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江淮集团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合并口径数据。
4)客户获取方式中汽试验场通过商务谈判的方式与江淮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开展业务。5)报告期内,主要与中汽试验场发生业务往来的江淮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客户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合作起始年份 | 合作内容 |
江淮集团 | 1999-09-30 | 189,331.2117万元人民币 | 2016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型车分公司 | 2004-05-19 | - | 2016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注:上述公司相关基本信息来源于相关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上表仅列示报告期内任意一期与公司发生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江淮集团及其下属企业。6)相关合同条款以江淮集团(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为例,说明江淮集团与公司签订合同条款相关情况,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客户名称 |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类型 |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
合同主要条款 | 1.服务范围 甲方可选择由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场地试验技术服务;(2)试验配套技术服务;(3)乙方认可的其他服务。 2.服务期限 合同期限为自2018年01月15日起至2021年01月14日止。 3.费用及付款 3.1费用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费用:按《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公告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和《交通部油耗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核收。新增的服务项目和费用由双方协商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乙方保留对基本价格表进行年度调整的权利,如果调整则双方结算费用按最新价格表执行(或双方另行协商核算价格标准)。 3.2付款 试验订单执行完毕后,乙方根据甲方实际试验费用明细开具试验结算单,由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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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试验配套技术服务价格表》《公告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和《交通部油耗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按照公司对应的基本价格表执行。其中,《交通部油耗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于2020年变更为《交通部试验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
7)定价政策
公司在制定的标准服务价格基础上,结合江淮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上一年度业务规模及下一年度预计的业务规模,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具体的销售优惠政策。
⑨一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1)一汽集团基本信息
方指定的授权人进行确认,作为试验的最终收费和付款依据。乙方依据试验结算单开具发票,甲方需在发票开据日后的30日内付清款项。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向乙方付款。甲方未及时付款,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再次试验申请。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1239989159 |
法定代表人 | 徐留平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立日期 | 1953-07-15 |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8899号 |
注册资本 | 3,54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汽车及零部件(包含新能源汽车及与其相关的电池、电机、电控,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智能产品及设备、铸锻件毛坯等的开发、设计、试验、检测检定、制造及再制造、销售;机械加工;工具、模具及设备等的设计、研发及制造;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程建筑等业务组织和投资管理及服务;物流、仓储、租赁、能源、回收利用、二手车等相关衍生业务(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咨询、技术、商务、进出口(不含出版物进口业务;不包括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软件及信息、劳务服务(不含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和国内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一汽集团行业地位
一汽集团前身为第一汽车制造厂,是新中国最早的车企,具有生产各类汽车的能力,形成了从汽车研发、整车生产、零部件供应、汽车金融到汽车贸易的完整产业链。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20年全年一汽集团汽车销量为371万辆,在国内汽车企业集团销量排名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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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3月/ 2021.3.31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 2019.12.31 | 2018年度/ 2018.12.31 |
营业收入 | 20,799,097.10 | 68,814,192.25 | 61,076,160.92 | 58,399,013.25 |
净利润 | 951,451.26 | 3,347,448.84 | 3,173,357.28 | 3,076,037.12 |
资产总计 | 56,700,201.16 | 48,894,055.07 | 49,006,310.95 | 45,859,366.80 |
净资产 | 25,668,284.48 | 24,695,998.45 | 22,917,972.26 | 21,983,430.69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一汽集团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合并口径数据。
4)客户获取方式中汽试验场通过商务谈判的方式与一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开展业务。5)报告期内,主要与中汽试验场发生业务往来的一汽集团下属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客户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合作起始年份 | 合作内容 |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1991-02-06 | 2,428,200万元人民币 | 2017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1999-01-15 | 1,000万元人民币 | 2017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公告类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2011-06-28 | 7,800,000万元人民币 | 2019 | 试验场地、车间、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 2011-10-21 | - | 2016 | 试验场地、车间、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 2002-12-27 | 1,080,301.25万元人民币 | 2016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原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 | 1956-08-01 | 80,200 万元人民币 | 2016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997-06-10 | 460,966.6212万元人民币 | 2016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试验配套技术服务 |
注:上述公司相关基本信息来源于相关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上表仅列示报告期内任意一期与公司发生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一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6)相关合同条款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为例,说明一汽集团与公司签订合同条款相关情况,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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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客户类型 |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
合同主要 条款 |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 1.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所需试验场地、跑道、车间、办公区域和配套服务。 2.主要试验条款:高速环道试验(最大车速、等速油耗、续驶里程、底盘匹配),直线性能路试验(道路滑行阻力、动力性能、底盘匹配),坡道试验、噪声路试验(外部噪声)等。 二、履行期限及方式: 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 1.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费用:按《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核收。 2.双方同意采用人民币现金结算、支付。 3.试验订单执行完毕后,根据乙方开具的试验明细表,由甲方指定的授权人进行确认,作为甲方付款依据;但若订单试验周期跨自然月的,每月末开具试验明细表由甲方指定的授权人确认,作为甲方付款依据。 4.乙方汇总试验结算单,由双方授权人签字、盖公章予以确认。甲方需在发票开具日后的30日内按试验结算单上的金额付清全额款。 |
注:《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价格表》按照公司对应的基本价格表执行,其中部分项目服务价格有所调整。7)定价政策公司在制定的标准服务价格基础上,结合一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上一年度业务规模及下一年度预计的业务规模,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具体的销售优惠政策。
具体的优惠政策包括制定独立优惠价格体系、给予销售折扣等方式。”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信用期限、期末欠款金额、期后还款金额等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四)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
……
(2)前五大客户的销售、信用及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其占公司当期销售收入的占比情况、各期前五大客户毛利率情况、信用期限及期末欠款金额、截至2021年7月31日的期后还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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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报告期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收入 占比 | 信用 期限 | 期末欠款金额 | 截至2021年7月31日的期后还款金额 | 毛利率 |
2021年1-6月 | 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3,618.50 | 26.27% | 30-60天 | 4,481.06 | 190.48 | 75.73% |
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2,993.81 | 21.73% | 30天 | 2,506.96 | 257.77 | 78.56% | |
一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781.17 | 5.67% | 30-90天 | 795.19 | 25.81 | 92.76% | |
大陆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67.65 | 3.39% | 10天 | 382.12 | 94.23 | 91.07% | |
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63.26 | 3.36% | 30天 | 397.08 | - | 69.29% | |
合计 | 8,324.39 | 60.43% | 8,562.41 | 568.29 | |||
2020 年度 | 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7,863.59 | 26.81% | 30-60天 | 4,137.12 | 3,081.76 | 70.40% |
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5,914.95 | 20.16% | 30天 | 1,385.11 | 1,255.09 | 80.17% | |
大陆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391.00 | 4.74% | 10天 | 411.37 | 411.37 | 91.73% | |
佳通轮胎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230.80 | 4.20% | 30天 | 283.73 | 4.36 | 90.10% | |
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055.90 | 3.60% | 30天 | 670.80 | 652.51 | 74.40% | |
合计 | 17,456.24 | 59.50% | 6,888.13 | 5,405.10 | |||
2019 年度 | 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2,488.88 | 34.76% | 30天 | 8,216.02 | 8,216.02 | 76.09% |
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5,602.61 | 15.59% | 30-60天 | 7,043.53 | 7,043.53 | 77.53% | |
蔚来控股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527.47 | 4.25% | 60天 | 836.20 | 836.20 | 81.93% | |
大陆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406.16 | 3.91% | 10天 | 563.89 | 563.89 | 89.88% | |
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358.04 | 3.78% | 30天 | 535.37 | 535.37 | 44.84% | |
合计 | 22,383.15 | 62.30% | 17,195.01 | 17,195.01 | |||
2018 年度 | 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1,845.27 | 35.31% | 30天 | 11,654.42 | 11,654.42 | 75.15% |
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2,530.91 | 7.55% | 30-60天 | 191.35 | 191.35 | 80.76% | |
一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2,007.73 | 5.99% | 30-90天 | 996.43 | 996.43 | 90.94% | |
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934.21 | 5.77% | 30天 | 1,698.98 | 1,698.98 | 65.42% | |
江淮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421.33 | 4.24% | 30天 | 401.89 | 401.89 | 84.20% | |
合计 | 19,739.45 | 58.85% | 14,943.07 | 14,94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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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客户毛利率为客户实际占用公司道路资产用时进行成本分摊后计算的毛利率,未包含道路资产空置时间所分摊的成本。”
(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变化及其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同一客户不同年度内收入、毛利率变动的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四)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
(2)前五大客户的销售、信用及回款情况
……
具体来说,公司前五大客户变化及其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如下:
公司的前两大客户吉利集团和中汽中心报告期内的销售规模及占比幅度波动较大,主要是因为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中汽中心下属的天津检验中心接受吉利集团委托,为其开展部分研发试验服务的情况,即吉利集团将其部分研发试验任务委托给检测机构天津检测中心,由天津检测中心代其开展研发试验。其中上述年度就存在天津检验中心承接吉利集团部分研发试验业务后,在中汽试验场开展相关的研发类场地试验业务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计算公式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来自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收入 | ① | 2,993.81 | 5,914.95 | 12,488.88 | 11,845.27 |
中汽中心下属天津检验中心接受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研发试验委托而与公司发生的业务收入 | ② | - | - | 4,686.93 | 6,016.30 |
剔除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研发试验委托部分后来自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收入 | ③=①-② | 2,993.81 | 5,914.95 | 7,801.95 | 5,828.97 |
剔除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研发试验委托部分后来自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 21.73% | 20.16% | 21.72% | 17.38% |
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直接与公司发生的收入 | ④ | 3,618.50 | 7,863.59 | 5,602.61 | 2,530.91 |
加上吉利集团下属企业委托天津检验中心研发试验形成的收入后,来自于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的收入 | ⑤=④+② | 3,618.50 | 7,863.59 | 10,289.54 | 8,54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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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计算公式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加上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研发试验委托部分后来自于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 26.27% | 26.81% | 28.64% | 25.48% |
如上表所示,将天津检验中心接受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研发试验委托而产生的收入部分模拟并入吉利集团下属企业后,报告期各期来自于吉利集团下属企业和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收入占比保持相对稳定。2019年,来自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的收入较2018年有所上升主要是因为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来自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收入的上升主要是其受益于汽车产品换代周期缩短和新车推出速度加快、检测标准趋严、汽车电动化和智能化大趋势、自主品牌加大研发投入等利好汽车检测相关行业的因素。同时,相关收入2019年增长也与公司2019年业务规模上升的总体趋势一致。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吉利集团和中汽中心收入均有所下滑,与公司2020年度业务规模下降的总体趋势一致。2021年上半年,吉利集团和中汽中心收入占比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金额变动情况与公司总体业务规模变动趋势一致。
除上述情况较为特殊外,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整体稳定,业务规模和销售占比各期间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原因系各客户各期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的车型开发计划和研发投入计划不同,客户研发需求并非均衡发生,通常根据市场需要或自身安排提出,比如车型改款、更新换代的时候试验需求多,在无大规模研发需求时试验需求少,导致其不同期间各客户开展试验业务的类别、时间排期不尽相同,由此带来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规模及占比的变动,具备合理性。
(3)前五大客户毛利率变动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平均值 |
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75.73% | 70.40% | 77.53% | 80.76% | 76.11% |
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78.56% | 80.17% | 76.09% | 75.15% | 77.49% |
大陆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91.07% | 91.73% | 89.88% | 88.90% | 90.39% |
蔚来控股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81.50% | 81.41% | 81.93% | 80.64% | 81.37% |
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81.91% | 53.85% | 44.84% | 65.42% | 61.50% |
一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92.76% | 92.28% | 90.75% | 90.94% | 9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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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平均值 |
佳通轮胎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90.86% | 90.10% | 93.11% | 91.28% | 91.34% |
江淮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 | 88.69% | 88.82% | 84.20% | 87.24% |
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69.29% | 74.40% | 70.20% | 82.14% | 74.01% |
注1:客户毛利率为客户实际占用公司道路资产用时进行成本分摊后计算的毛利率,未包含道路资产空置时间所分摊的成本。注2:公司对客户江淮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2021年1-6月仅存在酒店业务收入,无主营业务收入。
①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毛利率差异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不同客户的优惠政策
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根据有关销售优惠政策办法,基于公司的对外标准报价,根据客户的业务规模和回款情况将客户进行分级,结合客户的行业地位、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对不同级别的客户实行差异化的服务价格优惠。因此不同客户能够取得的不同优惠政策也将影响其毛利率。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主要客户中的中汽中心、吉利集团作为报告期内最主要的两大客户,享有较低的优惠价格,因此其总体毛利率水平低于其他主要客户。
2)客户根据其试验需求,开展的不同类型试验的占比不同
客户在公司试验场地开展的试验根据业务开展特点,大体可分为耐久类试验及性能类试验,性能类试验的主要特点为单项试验用时周期较短,相对单价较高;耐久类试验的主要特点为长期重复的循环试验模式,试验周期较长,单价较低。
由于公司营业成本中长期资产折旧、摊销费用等固定成本较高,导致毛利率对收入的变化较为敏感,因此,客户的各期试验量中耐久类试验的占比越高则该客户当期毛利率总体越低,而性能类试验占比越高则当期毛利率总体越高。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毛利率水平总体低于其他主要客户,主要是因为北汽集团所属子公司开展的耐久类试验较多,而耐久类试验的毛利率明显低于性能类试验,导致该客户毛利率水平与其他客户相比较低。2021年上半年,由于北汽新能源业务合并到北京汽车研究总院,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合同尚未签订,故仅有北汽福田开展业务,且都为单价较高的性能类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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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客户毛利率水平有较大幅度上升,与其他客户毛利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3)客户的结算方式客户试验费用的结算方式包括按时间结算、按里程结算、包场结算三种,并且针对部分道路规定了起步价,根据价格体系,按里程结算的试验费用相较于按时间结算的试验费用较低,包场结算的试验费会根据包场的具体情况而变动,客户采用哪种方式结算取决于客户试验需求及公司与客户的商务谈判结果,因此报告期内客户具体的结算方式不同,也会对客户收入规模造成影响,进而使得客户之间及同一客户各期毛利率存在差异。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因素,报告期内不同客户的毛利率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②同一客户不同年度内收入、毛利率变动的原因
1)收入变动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 | 2021年1-6月收入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收入 | ||
收入 | 增长率 | 收入 | 增长率 | |||
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3,618.50 | 7,863.59 | 40.36% | 5,602.61 | 121.37% | 2,530.91 |
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2,993.81 | 5,914.95 | -52.64% | 12,488.88 | 5.43% | 11,845.27 |
大陆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67.65 | 1,391.00 | -1.08% | 1,406.16 | 4.06% | 1,351.27 |
蔚来控股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20.29 | 566.31 | -62.92% | 1,527.47 | 8.36% | 1,409.66 |
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254.30 | 647.89 | -52.29% | 1,358.04 | -29.79% | 1,934.21 |
一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781.17 | 964.48 | -19.39% | 1,196.47 | -40.41% | 2,007.73 |
佳通轮胎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38.54 | 1,230.80 | -6.92% | 1,322.24 | 49.32% | 885.49 |
江淮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0.01 | 231.88 | -27.68% | 320.63 | -77.44% | 1,421.33 |
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63.26 | 1,055.90 | 41.14% | 748.14 | 52.10% | 491.86 |
来自吉利集团和中汽中心的收入报告期内波动较大,主要是因为2018年、2019年期间,天津检验中心接受吉利集团研发试验委托开展部分试验,将上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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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收入模拟并入吉利集团后,报告期各期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 | 2021年1-6月收入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收入 | ||
收入 | 增长率 | 收入 | 增长率 | |||
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模拟后) | 3,618.50 | 7,863.59 | -23.58% | 10,289.54 | 20.38% | 8,547.21 |
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模拟后) | 2,993.81 | 5,914.95 | -24.19% | 7,801.95 | 33.85% | 5,828.97 |
大陆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67.65 | 1,391.00 | -1.08% | 1,406.16 | 4.06% | 1,351.27 |
蔚来控股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20.29 | 566.31 | -62.92% | 1,527.47 | 8.36% | 1,409.66 |
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254.30 | 647.89 | -52.29% | 1,358.04 | -29.79% | 1,934.21 |
一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781.17 | 964.48 | -19.39% | 1,196.47 | -40.41% | 2,007.73 |
佳通轮胎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38.54 | 1,230.80 | -6.92% | 1,322.24 | 49.32% | 885.49 |
江淮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0.01 | 231.88 | -27.68% | 320.63 | -77.44% | 1,421.33 |
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63.26 | 1,055.90 | 41.14% | 748.14 | 52.10% | 491.86 |
由上表可见,主要客户年度之间收入存在一定幅度的变动,主要是由于各客户研发需求非均衡发生,通常根据市场需要或自身研发规划进行调整,导致其各年度实际投入的研发资金、开展的试验安排存在一定的波动性,由此带来客户收入规模及占比的变动。2020年,疫情管控因素造成部分客户试验无法如期开展,对公司业绩带来一定冲击,除奇瑞集团外,其他主要客户收入存在不同程度的下降,奇瑞集团收入在2020年度上涨主要是因为通过持续合作,该客户对公司试验场地的认可度提高,陆续将在其他试验场进行的试验转入公司所致。
2)毛利率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毛利率总体保持稳定,其中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波动较大,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分别为65.42%、44.84%、53.85%和81.91%,2018年-2020年度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北汽集团下属企业中与公司发生业务规模最大的主体,其在报告期内开展的耐久类试验居多,而耐久类试验的单价较低使得该客户毛利率明显低于其他客户,由于耐久试验在各报告期内占比的不同变化使该客户报告期内毛利率出现波动。2021年上半年度毛利率水平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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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主要是因为北汽集团所属子公司北汽新能源业务合并到北京汽车研究总院,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合同尚未签订,故仅有北汽福田开展业务,且都为单价较高的性能类试验。前期各年开展的耐久类试验较多,而耐久类试验的毛利率明显低于性能类试验,导致2021年上半年毛利率水平与前期相比较高。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2020年度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为2019年度该客户在试验过程中使用公司盐雾通道的情况较多,而盐雾通道收费较高,到2020年度,随着公司检测业务停止开展,盐雾通道的使用随之减少,再加之该客户为公司除中汽中心外的第一大客户,公司给予了更为优惠的定价政策,多种因素叠加影响,使得该客户毛利率下降。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2018、2019年毛利率波动较大,主要原因是2018年度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与公司发生的所有业务中毛利率较高的强化腐蚀耐久检测业务全委托订单金额较大,拉升了该年度该客户的总体毛利率。”
(四)结合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补充分析2018年度来自前者的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8年,来自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收入为11,845.27万元,较2017年增长228.33%,主要原因是: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中汽中心下属天津检验中心存在接受吉利集团委托,为其开展部分研发试验服务的情况,即整车生产企业将其部分研发试验任务委托给检测机构,由检测机构代其开展研发试验。相关情况已在“问题12”之“(五)”中具体分析。将上述委托部分收入模拟并入吉利集团后,来自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收入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收入 | |||
收入 | 增长率 | 收入 | 增长率 | 收入 | 增长率 | ||
来自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收入 | 5,914.95 | -52.64% | 12,488.88 | 5.43% | 11,845.27 | 228.33% | 3,607.71 |
中汽中心下属天津检验中心接受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研发试验委托而与公司发生的业务收入 | - | - | 4,686.93 | - | 6,016.3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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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收入 | |||
收入 | 增长率 | 收入 | 增长率 | 收入 | 增长率 | ||
剔除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研发试验委托部分后来自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的收入 | 5,914.95 | -24.19% | 7,801.95 | 33.85% | 5,828.97 | 61.57% | 3,607.71 |
剔除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研发试验委托部分后,2018年,来自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的收入为5,828.97万元,较2017年增长61.57%,与公司的总体业务成长性保持一致。中汽中心作为国内主要的汽车检测企业之一,受益于汽车产品换代周期缩短和新车推出速度加快、检测标准趋严、汽车电动化和智能化大趋势、自主品牌加大研发投入等利好汽车检测相关行业的因素,检测业务量增长明显。中汽中心2018年营业收入51.14亿元,较2017年的45.08亿元增长了13.45%,而中汽中心下属的天津检验中心作为中汽中心集团内部汽车检测认证业务板块中最主要的主体之一,2018年实现业务收入4.04亿元,相对于2017年度的业务收入1.32亿元,同比增长206.06%。因此,公司来自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的收入2018年大幅增长,主要基于其自身作为检测机构的业务增长以及特定时期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研发试验委托形成的增量业务,具备合理性。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结合公开信息查询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Wind)查询、公司管理层访谈及客户走访等程序,核查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经营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成立时间、与公司发生业务的起始时间,主营业务、经营规模等,关注主要客户的经营规模、行业地位、支付能力、业务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能力和规模相匹配;
(2)对于报告期主要客户,执行如下分析程序:客户收入增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试验价格及毛利率是否存在异常;对于报告期内交易额大幅增加或者减少的客户,了解发生变化的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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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分析发行人的定价政策及结算方式,结合对收入和成本的核查,分析不同客户毛利率、同一客户不同期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4)取得中汽中心及下属企业审计报告、业务合同等资料,就其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的业务收入增长合理性情况进行核查。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地位与经营情况、客户获取方式、合作背景及历史、相关合同条款、定价政策等;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的业务内容具有商业合理性,从主要客户获得的收入与其经营规模匹配;
(2)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信用期限、期末欠款金额、期后还款金额等;
(3)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变化及其销售占比变化具备合理性,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差异主要因为相关优惠政策不同、业务结构不同等因素造成,具备合理性。同一客户不同年度之间收入、毛利率波动主要基于其试验需求、业务类型等因素影响,具备合理性;
(4)来自于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2018年度收入大幅增长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趋势,具备合理性。
问题14. 关于供应商。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公司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45.29%、47.85%、64.18%和65.39%,公司采购分为工程采购、劳务采购和一般采购等。报告期内,公司股东悦达集团为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悦达集团下属企业为公司提供的劳务和商品主要包括:安保运维劳务、物业管理服务、印刷服务、劳保用品等。
请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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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及新增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实缴)、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
(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其销售金额的比例,列示前五大供应商各年度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等,说明报告期各期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相同内容的价格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
(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变化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
(4)补充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5)补充披露外购劳务的主要情况及外购原因,劳务外包是否涉及关键流程或关键技术;
(6)补充披露选定供应商的方式及程序,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及相关采购品种的市场价格情况,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
(7)补充披露向关联方采购劳务及商品的内容、数量、单价,分别与向独立第三方采购的同类型劳务或商品的价格进行对比,说明关联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的情况,包括向重叠的供应商及客户采购与销售的内容、单价及数量情况,分析并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及新增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实缴)、经营范围、合作历史等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4、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进入公司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的企业共有10家,分别为盐城市苏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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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科莱特乔斯、清风物业、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悦达集团、中汽中心与盐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具体信息如下:
(1)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6月30日,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如下: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0140137455R |
法定代表人 | 陈保善 |
实际控制人 | 王艳 |
注册时间 | 1993年2月12日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盐马路288号附3幢502 |
注册资本(实缴) | 10,078.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园林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15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
②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王艳 | 28,836.40 | 94.30% |
2 | 陈保善 | 999.60 | 3.27% |
3 | 刘晖 | 420.00 | 1.37% |
4 | 周峰 | 322.00 | 1.05% |
合计 | 30,578.00 | 100.00% |
(2)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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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与股权结构如下: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0714128188B |
负责人 | 顾亚平 |
成立时间 | 2000年7月17日 |
企业地址 | 盐城市青年中路55号 |
注册资本(实缴)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燃气经营;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建设工程设计;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出版物零售;保险代理业务;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销售代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润滑油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管理服务;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洗车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轮胎销售;摄影扩印服务;肥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农用薄膜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14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汽油、柴油供应。 |
②股权结构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系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 | 股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00 | 70.42% |
2 | 其他股东 | 840,300.00 | 29.58% |
合计 | 2,840,300.00 | 100.00% |
(3)科莱特乔斯
截至2021年6月30日,科莱特乔斯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如下:
①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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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盐城市大丰科莱特乔斯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2MA1N37195H |
法定代表人 | 杨辉 |
实际控制人 | 杨辉 |
注册时间 | 2016年12月13日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大丰区港区汽车试验服务中心北侧(G228国道东侧200米)办公楼206室 |
注册资本(实缴) | 2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汽车试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16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驾驶员劳务、运维服务等试验场配套劳务服务,或直接为在试验场地内开展试验业务的客户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 |
②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杨辉 | 1,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4)清风物业
截至2021年6月30日,清风物业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如下: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江苏清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2740676006J |
法定代表人 | 周祥 |
实际控制人 | 丁明军 |
注册时间 | 2002年8月7日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大丰区常州高新区大丰工业园区共建东路1号4幢 |
注册资本(实缴) | 5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建筑装饰、维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电安装、维修;家政服务;城市水域垃圾清除服务;江、湖垃圾清理服务;病虫害防治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汽车租赁;日用品(除电动三轮车)、办公用品销售;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城乡排泄物处理服务;普通货物装卸;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花卉、苗木销售、租赁;照明亮化工程施工;停车场服务;餐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12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保洁养护、酒店服务等劳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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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丁明军 | 1,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5)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
截至2021年6月30日,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如下: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08347542398 |
负责人 | 阎怀东 |
成立时间 | 1991年4月16日 |
企业地址 | 盐城市解放南路189号 |
注册资本(实缴) | - |
经营范围 | 火力电力供应、管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电力仪器仪表、电力电缆电线的批发及零售;电力人才培训、交流、信息服务;电力技术服务;电力设备租赁。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会议服务(限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园路29号经营)。电动汽车销售、租赁、运营、充换电及储能设施建设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11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电力供应。 |
②股权结构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系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截至2021年6月30日,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9,410,148.72 | 100.00% |
合计 | 9,410,148.72 | 100.00% |
(6)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6月30日,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如下:
8-1-246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1430777692 |
法定代表人 | 韩毅敏 |
实际控制人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注册时间 | 1993年2月16日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临一街108号6幢一层 |
注册资本(实缴) | 10,5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接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非开挖管道工程、公路工程(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经营),桥梁、道路、隧道、河道、闸泵站养护及保洁,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设施、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承包,建筑智能化施工,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物业管理,管道疏通,管道内窥检测,非开挖管道修复技术、管道检测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桥梁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咨询;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13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
②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8,800,000 | 56.00% |
2 | 韩毅敏 | 12,810,000 | 12.20% |
3 | 其他股东 | 33,390,000 | 31.80% |
合计 | 105,000,000 | 100.00% |
(7)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6月30日,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如下: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0775358403B |
法定代表人 | 黄衍明 |
实际控制人 | 黄俊鹏 |
注册时间 | 2005年5月26日 |
注册地址 | 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C幢商住楼二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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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实缴) | 6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承接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施工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土地开发、水土治理、复垦与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治理、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园林绿化、金属结构制造、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城市规划设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综合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19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
②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黄俊鹏 | 52,200.00 | 87.00% |
2 | 郑瓦金 | 4,800.00 | 8.00% |
3 | 黄俊煌 | 3,000.00 | 5.00% |
合计 | 60,000.00 | 100.00% |
(8)悦达集团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6日,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系盐城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控制人为盐城市人民政府。悦达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产业布局广泛,业务板块涉及汽车、纺织、新材料、能源、商贸、地产、健康等行业。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悦达集团主要下属子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如下:
①悦达地产服务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悦达地产服务江苏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0722296405T |
法定代表人 | 胥跃峰 |
实际控制人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注册时间 | 1999年2月26日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文港南路88号 |
注册资本(实缴)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经纪、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房屋租赁、家政服务、搬家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汽车租赁、日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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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18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工勤辅助、安保消防、酒店服务等劳务服务。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悦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②江苏悦达印刷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江苏悦达印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3302024104N |
法定代表人 | 曾金林 |
实际控制人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注册时间 | 2014年5月16日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55号(B) |
注册资本(实缴)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防伪标签、追溯标签、纸质包装制品、木类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办公用品、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体育用品(除射击器材)、家用电器、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通用设备、金属材料销售;提供安全查询识别技术、版文设计技术、防伪技术、追溯技术、印刷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IT产品的推广咨询;科技成果转让;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公关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发布国内户外广告(不含氢气球广告)、印刷品广告(不含固定印刷品广告)、代理媒体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18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印刷品、办公耗材及试验场钢结构除锈翻新服务及高环围栏维修服务、动态广场标线改造工程等。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江苏悦达包装储运有限公司 | 620.00 | 62.00% |
2 | 曾金林 | 380.00 | 38.00% |
8-1-249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③悦达健康管理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江苏悦达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13MA1N116H5D |
法定代表人 | 钱军 |
实际控制人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注册时间 | 2016年11月28日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文港中路51号(江苏悦达盐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内)(CNX) |
注册资本(实缴)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健康管理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准经营);劳务派遣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家庭护理服务;老年护理服务;体育运动设备租赁服务;体育场馆管理服务;健身服务;游泳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服务;搬家服务;餐饮服务;国内旅行社服务;害虫防治服务;体育赛事组织与策划;园林绿化维护;大型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图书报刊、生活日用品、工艺品、办公用品、食品、服饰、花木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除射击类器材)的批发与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室内娱乐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体育培训(不含文化教育及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公路管理与养护;住宿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代驾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健身休闲活动;机动车改装服务;汽车租赁;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20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保洁养护、试验配套劳务等服务。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江苏悦达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8-1-250
④江苏悦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江苏悦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13MA1NFUW820 |
法定代表人 | 符贵兴 |
实际控制人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注册时间 | 2017年2月28日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大数据产业园8号楼7-8层(CND) |
注册资本(实缴) | 4,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及技术服务;计算机硬件及相关设备的开发、销售;物联网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除投资与资产管理);软件外包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及维护;增值电信业务;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20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智能化维保、道闸及试验场管理系统配套机房维修维护改造等服务。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悦达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 5,000.00 | 100.00%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⑤江苏悦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江苏悦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3704090163W |
法定代表人 | 李碧云 |
实际控制人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注册时间 | 1998年8月18日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盐渎路698号(B) |
注册资本(实缴)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公共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三维动画设计,庆典礼仪,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国内报刊、电视广告,建筑材料、工艺品批发及零售,钢结构安装,会务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地坪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建筑防水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 |
8-1-251
腐保温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制作安装,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服饰制造;服装服饰批发;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19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办公楼宣传区域改造、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监控系统大屏搭建等服务。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江苏悦达汇金实业有限公司 | 900.00 | 90.00% |
2 | 曾金林 | 100.00 | 1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⑥江苏悦达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江苏悦达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0631740814W |
法定代表人 | 戴俊 |
实际控制人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注册时间 | 2000年4月25日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699号(B) |
注册资本(实缴) | 3,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生活用品技术研发,家用纺织品、服装的制造和销售;纺织面料、纺织原料(除棉花)、工艺品(除象牙及其制品)、化妆品、办公用品、食品、水果、蔬菜、玩具、家用电器、农业机械及配件、汽配、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电气机械及器材、橡胶制品的批发与零售;增值电信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19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劳保用品、酒店布草。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江苏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 | 100.00%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8-1-252
⑦江苏悦达服饰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江苏悦达服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3555849278U |
法定代表人 | 吴永华 |
实际控制人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注册时间 | 2010年6月2日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699号(B) |
注册资本(实缴)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服装及饰品、鞋帽、箱包、家纺家居用品、产业用纺织品制造、批发、零售;纺织原料、纱线、面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17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劳保用品。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江苏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⑧盐城悦达瑞康医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盐城悦达瑞康医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13MA1MYUAMXC |
法定代表人 | 周春华 |
实际控制人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注册时间 | 2016年11月14日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文港中路55号第四幢第一层(CNH) |
注册资本(实缴) | - |
经营范围 | 综合医院服务(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定范围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医疗设备租赁;停车场管理服务;医院管理;健康信息咨询;医疗技术研究;医疗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策划;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18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员工体检服务。 |
8-1-253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江苏悦达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9,000.00 | 100.00% |
合计 | 9,000.00 | 100.00% |
(9)中汽中心
中汽中心成立于1985年,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是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的中央企业,是在国内外汽车行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综合性科技企业集团。报告期内,作为供应商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中汽中心及其主要子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如下:
①中汽中心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40136004XA |
法定代表人 | 安铁成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注册时间 | 2000年7月13日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 |
注册资本(实缴)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转让、培训、咨询及服务;汽车及摩托车产品及设备的开发、设计、研制、检测;汽车行业的信息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软件开发、销售;展览展示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期刊的出版发行(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中汽中心作为供应商与公司2016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与公司进行产学研项目共同研发。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国务院国资委 | 100,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00 | 100.00% |
8-1-254
②中汽中心设计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汽研汽车工业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103776856X |
法定代表人 | 金涛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注册时间 | 1995年2月25日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科研楼818 |
注册资本(实缴) | 1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软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中汽中心设计院作为供应商与公司2011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建筑工程咨询、设计服务。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中汽中心 | 10,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③中汽中心工程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575114383X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海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注册时间 | 2011年5月23日 |
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金融街西区6号楼402-4单元 |
注册资本(实缴) | 2,5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研发、销售;研发验证试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软件开发、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提供企业孵化服务;汽车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8-1-255
房地产经纪;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设备维修;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合作历史 | 中汽中心工程院作为供应商与公司2018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测试设备租赁、技术合作开发等。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中汽中心 | 2,490.00 | 99.60% |
2 | 中汽中心设计院 | 10.00 | 0.40% |
合计 | 2,500.00 | 100.00% |
④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1MA05UF8E12 |
法定代表人 | 冯屹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注册时间 | 2017年8月14日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卉路3号新城市中心B1座12-17室 |
注册资本(实缴) | 3,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仪器仪表修理;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合作历史 | 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与公司2019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自动驾驶汽车AEV车载高速数据采集及分析系统等。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中汽数据有限公司 | 3,000.00 | 100.00%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8-1-256
⑤呼伦贝尔检验中心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呼伦贝尔)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7823413856586 |
法定代表人 | 李景升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注册时间 | 2015年5月18日 |
注册地址 | 牙克石市兴安西街原林师院内后楼林业局三楼 |
注册资本(实缴) | 8,5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摩托车产品整车及零部件技术法规试验;产品研发试验;道路安全及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
合作历史 | 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作为供应商与公司2020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自动驾驶汽车冰雪场景试验服务。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天津检验中心 | 8,500.00 | 100.00% |
合计 | 8,500.00 | 100.00% |
⑥北京卡达克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北京卡达克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7848086721 |
法定代表人 | 王成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注册时间 | 2005年12月31日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7号楼8层 |
注册资本(实缴) | 3,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北京卡达克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与公司2018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服务。 |
8-1-257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中汽中心 | 3,000.00 | 100.00%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⑦中汽研软件测评(天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汽研软件测评(天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MA06KNLX84 |
法定代表人 | 董长青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注册时间 | 2019年3月29日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17号楼 |
注册资本(实缴) | 1,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网络安全认证、检测服务;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软件测试、网络测试、信息安全测试;质检技术服务;检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检测设备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咨询;检测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中汽研软件测评(天津)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与公司2020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网站开发测试技术服务。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中汽中心 | 1,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⑧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126684632913 |
法定代表人 | 周华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注册时间 | 2007年11月6日 |
注册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谷南路99号 |
注册资本(实缴) | 6,388万元人民币 |
8-1-258
经营范围 | 汽车、摩托车产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检测及其相关技术咨询;会议服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与公司2019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零部件检验服务。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中汽中心 | 3,258.00 | 51.00% |
2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 2,380.00 | 37.26% |
3 | 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750.00 | 11.74% |
合计 | 6,388.00 | 100.00% |
⑨中汽研华诚认证(天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汽研华诚认证(天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727536586W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龙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注册时间 | 2001年6月20日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科研楼336 |
注册资本(实缴) | 2,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管理培训咨询及技术服务;一般工业产品认证、服务认证(以认证机构批准书为准);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中汽研华诚认证(天津)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与公司2018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管理体系认证服务。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中汽中心 | 2,000.00 | 100.00%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8-1-259
⑩中汽研企业管理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汽研企业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1037251353 |
法定代表人 | 程魁玉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注册时间 | 1993年4月8日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 |
注册资本(实缴) | 1,383.3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平面设计;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广告制作;专业设计服务;旅客票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婚庆礼仪服务;礼仪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日用品出租;特种设备出租;医疗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停车场服务;洗染服务;外卖递送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办公服务;打字复印;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鞋帽零售;金属工具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电工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产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日用电器修理;仪器仪表修理;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讯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烟草制品零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合作历史 | 中汽研企业管理作为供应商报告期内主要向公司提供差旅住宿服务。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中汽中心 | 1,244.97 | 90.00% |
2 | 中汽中心设计院 | 138.33 | 10.00% |
合计 | 1,383.30 | 100.00% |
?天津检验中心1)基本情况
8-1-260
公司名称 |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7128817900 |
法定代表人 | 周华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注册时间 | 1999年4月5日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主楼526室 |
注册资本(实缴) | 1,9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汽车及零部件检测、汽车材料检测、汽车标准及相关技术研究;测试仪器设备、机器人及零部件检测校准;机器人及零部件标准及相关技术研究;专用测试设备产品及配件的加工、研制、销售、租赁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软件开发、测试及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汽车技术推广、转让、服务;汽车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天津检验中心作为供应商与公司2019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与公司进行技术合作开发。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中汽中心 | 1,900.00 | 100.00% |
合计 | 1,900.00 | 100.00% |
?上海卡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上海卡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MA1K07EL7B |
法定代表人 | 王铁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注册时间 | 2017年12月21日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W区132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
注册资本(实缴)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品牌管理,品牌推广与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教育、机械、机电、汽车、环保、节能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电信业务,机械设备、机电设备、汽车配件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8-1-261
合作历史 | 上海卡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与公司2020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品牌宣传推广及活动策划服务。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天津检验中心 | 1,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中汽信息科技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汽信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103771182Q |
法定代表人 | 王铁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资委 |
注册时间 | 1994年2月1日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68号科研楼416室 |
注册资本(实缴) | 3,5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汽车信息咨询;汽车制造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广告业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专利代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开发、销售;市场调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中汽信息科技作为供应商与公司2020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图书。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中汽中心 | 3,500.00 | 100.00% |
合计 | 3,500.00 | 100.00% |
(10)盐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系盐城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控制人为盐城市人民政府,主要从事高铁枢纽、铁路、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快速路、城北物流园区、国省干线服务区、充电桩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盐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子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如下:
8-1-262
①盐城市睿通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盐城市睿通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13MA1MLK964J |
法定代表人 | 卫玉乔 |
实际控制人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注册时间 | 2016年5月27日 |
注册地址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1幢 |
注册资本(实缴)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耗材、电子产品、数码产品、机电一体化设备、机房设备、网络设备产品、门禁系统、综合布线产品、监控报警产品销售及安装;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管道和设备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水电安装;交通信息咨询;网络运营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20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智能化维保、等保建设等服务。 |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江苏绿阳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800.00 | 100.00% |
合计 | 5,800.00 | 100.00% |
②盐城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盐城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01401458772 |
法定代表人 | 夏春柏 |
实际控制人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注册时间 | 1995年1月9日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建军中路26号 |
注册资本(实缴) | 4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交通工程咨询服务;代理交通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合作历史 | 双方于2012年起开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该供应商主要向公司提供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 |
8-1-263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盐城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295.00 | 73.75% |
2 | 盐城市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105.00 | 26.25% |
合计 | 400.00 | 100.00% |
”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其销售金额的比例,列示前五大供应商各年度的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等,说明报告期各期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相同内容的价格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5、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1)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内容 | 保密、VIP试验车辆停放车间工程 |
采购单价 | 569.57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采购金额 | 569.57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8,320.66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6.85%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13亿元左右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不到1% |
注1:2019年至2021年6月公司与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注2: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系供应商访谈时访谈对象提供,访谈纪要已签字盖章确认。
(2)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
年度 | 2021年1-6月 | ||
采购内容 | #92汽油 | #95汽油 | 柴油 |
8-1-264
采购单价(平均值) | 6,389.38元/吨 | 6,604.13元/吨 | 5,490.66元/吨 | |
采购数量 | 378.00吨 | 225.00吨 | 135.00吨 | |
采购金额 | 464.24万元 |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10.44% |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 |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 | |||
年度 | 2020年度 | |||
采购内容 | #92汽油 | #95汽油 | 柴油 | |
采购单价(平均值) | 5,178.40元/吨 | 5,242.45元/吨 | 4,894.74元/吨 | |
采购数量 | 872.00吨 | 438.00吨 | 285.00吨 | |
采购金额 | 820.68万元 |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826.62万元 |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5.19% |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9,801.74亿元 |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不到1% | |||
年度 | 2019年度 | |||
采购内容 | #92汽油 | #95汽油 | 柴油 | |
采购单价(平均值) | 6,039.96元/吨 | 6,236.51元/吨 | 5,871.49元/吨 | |
采购数量 | 1,428.00吨 | 930.00吨 | 271.82吨 | |
采购金额 | 1,602.10万元 |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392.70万元 |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10.41% |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13,145.44亿元 |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不到1% | |||
年度 | 2018年度 | |||
采购内容 | #92汽油 | #95汽油 | 柴油 | |
采购单价(平均值) | 6,899.07元/吨 | 7,128.17元/吨 | 6,118.37元/吨 | |
采购数量 | 1,624.00吨 | 475.60吨 | 279.23吨 | |
采购金额 | 1,630.27万元 |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8,320.66万元 |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19.59% |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13,052.44亿元 |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不到1% |
8-1-265
注: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系该供应商总公司之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期汽油、柴油的销售收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披露2021年半年报,其2021年一季报未披露汽油、柴油销售收入。
(3)科莱特乔斯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内容 | 试验司机服务、试验管理文员服务、场地清障救援服务、车辆维修服务等 | |||
采购单价 | 涉及服务类型较多,其中最主要的试验司机及试验管理文员价格依据试验种类、试验工况不同,350元/天至900元/天不等,其他服务价格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单项服务价格执行 | |||
采购数量 | 各类型采购价格单位较多,数量不一 | |||
采购金额 | 77.56万元 | 915.11万元 | 827.63万元 | 847.31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15,826.62万元 | 15,392.70万元 | 8,320.66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1.74% | 5.78% | 5.38% | 10.18%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415.47万元 | 1,652.90万元 | 1,516.62万元 | 951.01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18.67% | 55.36% | 54.57% | 89.10% |
注1: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系供应商回函提供并盖章确认。
注2:2021年1-6月科莱特乔斯向公司提供服务时间为1个月。
(4)清风物业
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内容 | 酒店服务 | 酒店服务、保洁养护服务 |
采购单价 (平均值) | 约3,145元/人/月 | 约5,090元/人/月 |
采购数量 (平均值) | 约65人/月 | 约78人/月 |
采购金额 | 40.88万元 | 477.40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392.70万元 | 8,320.66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27% | 5.74%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公开渠道未能查询,供应商亦未提供 |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 |
注1:2020年至2021年6月公司与清风物业未发生业务往来。
注2:2019年度清风物业向公司提供服务时间为2个月。
(5)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内容 | 电力 | |||
采购单价 (平均值) | 0.53元/kWh | 0.49元/kWh | 0.56元/kWh | 0.64元/kWh |
8-1-266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数量 | 463.02万kWh | 802.96万kWh | 727.93万kWh | 710.29万kWh |
采购金额 | 246.87万元 | 392.84万元 | 410.49万元 | 456.66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15,826.62万元 | 15,392.70万元 | 8,320.66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5.55% | 2.48% | 2.67% | 5.49%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6,777.53亿元 | 26,445.17亿元 | 26,356.96亿元 | 25,469.89亿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不到1% | 不到1% | 不到1% | 不到1% |
注: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系该供应商总公司之控股股东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期营业收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未披露2021年半年报,因此2021年1-6月当期销售金额为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末营业收入。
(6)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采购内容 | 耐久试验路附属工程维修改造、试验场制动路改造、耐久试验道路工程等 | ||
采购单价 | -327.32万元 | 1,907.43万元 | 6,013.89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
采购金额 | -327.32万元 | 1,907.43万元 | 6,013.89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15,826.62万元 | 15,392.70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 | 12.05% | 39.07%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 | 199,519.07万元 | 192,105.24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 | 0.96% | 3.13% |
注1:2018年度公司与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注2: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系其对外披露各期营业收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供应商未披露2021年半年报。
注3:2021年1-6月净采购额为负是由于施工单位申报的完工量和结算审计审定的完工量之间的差额所导致。
(7)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采购内容 | 倒班宿舍及综合馆建设工程 | |
采购单价 | 320.32万元 | 4,676.85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
采购金额 | 320.32万元 | 4,676.85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15,826.62万元 |
8-1-267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7.20% | 29.55%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303,500万元 | 651,834.12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0.11% | 0.72% |
注1:2018年度公司与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双方于2019年末正式开展业务并签订《新建倒班宿舍与综合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工程于2020年正式开工建设。
注2: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系供应商回函提供并盖章确认。
(8)悦达集团
①悦达地产服务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内容 | 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 | 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 | 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 | 安保消防、工勤辅助服务 |
采购单价 (平均值) | 约6,244 元/人/月 | 约6,705元/人/月 | 约7,029元/人/月 | 约6,192元/人/月 |
采购数量 (平均值) | 约110人/月 | 约111人/月 | 约111人/月 | 约36人/月 |
采购金额 | 412.73万元 | 894.39万元 | 939.09万元 | 263.76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15,826.62万元 | 15,392.70万元 | 8,320.66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9.28% | 5.65% | 6.10% | 3.17%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1,491.35万元 | 3,028.95万元 | 2,712.56万元 | 1,651.68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27.67% | 29.53% | 34.62% | 15.97% |
注: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系供应商回函提供并盖章确认。
②江苏悦达印刷有限公司
年度 | 2021年1-6月 | |
采购内容 | 版面设计、宣传物料、图文印制等 | 高环围栏维修服务、动态广场标线改造工程 |
采购单价 | 依据版面设计样式、物料材质与制作难度,价格不等 | 18.93万元 |
采购数量 | 各类型采购价格单位较多,金额较小,数量不一 | 1 |
采购金额 | 43.16万元 |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97% |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569.10万元 |
8-1-268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7.58% | |
年度 | 2020年度 | |
采购内容 | 版面设计、宣传物料、图文印制等 | 进场桥两侧及场前区钢结构除锈翻新工程 |
采购单价 | 依据版面设计样式、物料材质与制作难度,价格不等 | 81.43万元 |
采购数量 | 各类型采购价格单位较多,金额较小,数量不一 | 1 |
采购金额 | 176.13万元 |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826.62万元 |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1.11% |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约1,100万元 |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约16% | |
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内容 | 版面设计、宣传物料、图文印制等 | |
采购单价 | 依据版面设计样式、物料材质与制作难度,价格不等 | |
采购数量 | 各类型采购价格单位较多,金额较小,数量不一 | |
采购金额 | 64.75万元 | 47.14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392.70万元 | 8,320.66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42% | 0.57%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1,194.42万元 | 1,096.95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5.42% | 4.30% |
注: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系供应商回函提供并盖章确认。
③悦达健康管理
年度 | 2021年1-6月 | ||
采购内容 | 试验司机服务、车辆维修等试验配套劳务服务 | 场地绿化养护、道路维保服务 | 保洁服务 |
采购单价 | 实际结算金额=实际业务量*公司试验配套劳务服务对外公布价格*70.98%-考核扣减费 | 65.19万元 | 约3,145元/人/月 |
采购数量 | 各类型采购价格单位较多,数量不一 | 1 | 约20人/月 |
采购金额 | 256.66万元 |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5.77% |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2,321万元 |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11.06% |
8-1-269
年度 | 2020年度 | |
采购内容 | 场地绿化养护、道路维保服务 | 保洁服务 |
采购单价 | 85.94万元 | 约4,528元/人/月 |
采购数量 | 1 | 约20人/月 |
采购金额 | 131.22万元 |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826.62万元 |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83% |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3,267.38万元 |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4.02% |
注1:2018年至2019年度公司与悦达健康管理未发生业务往来。注2:2020年度悦达健康管理向公司提供保洁服务的时间为5个月。注3:场地绿化与道路维保业务人员变动较大,无法准确统计月均服务人数。注4: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系供应商访谈及回函提供并签字盖章确认。
④江苏悦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年度 | 2020年度 |
采购内容 | 道闸及试验场管理系统配套机房维修维护改造服务、智能化维保 |
采购单价 | 114.32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采购金额 | 114.32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826.62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72%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2,008.17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5.69% |
注1: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1年1-6月公司与江苏悦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注2: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系供应商回函提供并盖章确认。
⑤江苏悦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采购内容 |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监控系统大屏搭建服务、对外展示区域名称更换改造 | 办公楼一楼宣传区域改造、三楼办公室装修改造、党员活动室改造、对外展示区改造、接待大厅改造、门头LED屏幕装修等服务 |
采购单价 | 21.86万元 | 100.95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1 |
采购金额 | 21.86万元 | 100.95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15,826.62万元 |
8-1-270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49% | 0.64%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2,069.58万元 | 4,356.15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1.06% | 2.32% |
注1:2018年度公司与江苏悦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双方于2019年末正式开展业务并签订《客户科办公室和接待大厅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相关服务于2020年提供。
注2: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系供应商回函提供并盖章确认。
⑥江苏悦达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采购内容 | 酒店客房布草 | 夏/冬季工作服、酒店客房布草 | 冬季工作服 |
采购单价 | 根据不同产品类型、材质、规格,价格不一 | 根据不同产品类型、材质、规格,价格不一 | 750.00元/套 |
采购数量 | 各类型采购价格单位较多,金额较小,数量不一 | 各类型采购价格单位较多,金额较小,数量不一 | 177套 |
采购金额 | 32.11万元 | 8.55万元 | 13.27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15,826.62万元 | 15,392.70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72% | 0.05% | 0.09%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3,440万元 | 5,108.38万元 | 4,624.48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0.93% | 0.17% | 0.29% |
注1:2018年度公司与江苏悦达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注2: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系供应商回函提供并盖章确认。
⑦江苏悦达服饰有限公司
年度 | 2019年度 |
采购内容 | 夏季工作服 |
采购单价 | 435.00元/套 |
采购数量 | 165套 |
采购金额 | 7.20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392.70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05%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公司已注销,公开渠道未能查询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 |
注:2018年度及2020年至2021年6月公司与江苏悦达服饰有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⑧盐城悦达瑞康医院有限公司
8-1-271
年度 | 2020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内容 | 员工体检服务 | 员工体检服务 |
采购单价 | 男性:630元/人次 女性:640元/人次 | 男性:380元/人次 女性:400元/人次 |
采购数量 | 约90人次 | 约165人次 |
采购金额 | 5.69万元 | 6.39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826.62万元 | 8,320.66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04% | 0.08%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公开渠道未能查询,供应商亦未提供 |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 |
注: 2019年度与2021年1-6月公司与盐城悦达瑞康医院有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9)中汽中心
①中汽中心(本部)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采购内容 | 测试场景标准验证技术合作开发 | 噪声标准研究技术合作 | 产学研项目共同研发 |
采购单价 | 28.30万元 | 3.77万元 | 12.52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1 | 1 |
采购金额 | 28.30万元 | 3.77万元 | 12.52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15,826.62万元 | 15,392.70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64% | 0.02% | 0.08%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279,295.40万元 | 579,111.94万元 | 577,746.72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0.01% | 0.00% | 0.00% |
注1:2018年度中汽中心(本部)作为供应商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注2:供应商2019年度、2020年度销售金额来自其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2021年1-6月销售金额来自其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②中汽中心设计院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内容 | 长三角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工程设计服务等 | 智能化维保、智能网联雨雾模拟设备、道闸系统软件升级等 | 弱电系统维保 | 智能化维保、场地试验管理系统升级等 |
采购单价 | 305.35万元 | 513.37万元 | 23.40万元 | 95.43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1 | 1 | 1 |
采购金额 | 305.35万元 | 513.37万元 | 23.40万元 | 95.43万元 |
8-1-272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15,826.62万元 | 15,392.70万元 | 8,320.66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6.87% | 3.24% | 0.15% | 1.15%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20,109.37万元 | 53,586.49万元 | 88,402.86万元 | 63,824,35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1.52% | 0.96% | 0.03% | 0.15% |
注:供应商2018年至2020年度销售金额来自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1年1-6月销售金额来自其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③中汽中心工程院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19年度 |
采购内容 | 自动驾驶汽车强风天气环境模拟建设方案及验证 | ADAS测试设备租赁 |
采购单价 | 28.30万元 | 8.30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1 |
采购金额 | 28.30万元 | 8.30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15,392.70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64% | 0.05%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10,385.40万元 | 49,977.23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0.27% | 0.02% |
注1:2020年度中汽中心工程院作为供应商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双方于2018年末正式开展业务并签订《ADAS测试设备技术服务协议》,相关产品服务于2019年提供。
注2:供应商2019年度销售金额来自其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2021年1-6月销售金额来自其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④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
年度 | 2020年度 |
采购内容 | 自动驾驶汽车AEV车载高速数据采集及分析系统及其扩展升级项目 |
采购单价 | 61.97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采购金额 | 61.97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826.62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39%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23,944.46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0.26% |
注1:2018年度及2021年1-6月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双方于2019年末正式开展业务并签订《自动驾驶汽车AEV车载高速数据采集及
8-1-273
分析系统采购合同》,相关产品服务于2020年提供。
注2:供应商2020年度销售金额来自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⑤呼伦贝尔检验中心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采购内容 | 自动驾驶汽车冰雪场景试验服务 | |
采购单价 | 23.93万元 | 22.54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
采购金额 | 23.93万元 | 22.54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15,826.62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54% | 0.14%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1,625.02万元 | 2,128.47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1.47% | 1.06% |
注1:2018年至2019年度呼伦贝尔检验中心作为供应商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注2:供应商2020年度销售金额来自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1年1-6月销售金额来自其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⑥北京卡达克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内容 | 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封闭场地测试能力建设可行性研究项目 |
采购单价 | 21.70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采购金额 | 21.70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8,320.66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26%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4,376.69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0.50% |
注:2019年至2021年6月北京卡达克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注2:供应商2018年度销售金额来自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⑦中汽研软件测评(天津)有限公司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采购内容 | 网站开发测试技术服务 | |
采购单价 | 0.61万元 | 11.46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
采购金额 | 0.61万元 | 11.46万元 |
8-1-274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15,826.62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01% | 0.07%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1,483.40万元 | 2,666.54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0.04% | 0.43% |
注1:2018年至2019年度中汽研软件测评(天津)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注2:供应商2020年度销售金额来自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1年1-6月销售金额来自其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⑧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
年度 | 2019年度 |
采购内容 | 零部件检验服务 |
采购单价 | 4.72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采购金额 | 4.72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392.70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03%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7,251.09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0.07% |
注1:2018年度及2020年至2021年6月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注2:供应商2019年度销售金额来自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⑨中汽研华诚认证(天津)有限公司
年度 | 2019年度 |
采购内容 | 管理体系认证服务 |
采购单价 | 2.10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采购金额 | 2.10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392.70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01%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5,171.08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0.04% |
注1:双方于2018年末正式开展业务并签订《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相关服务于2019年正式开展。2020年至2021年6月中汽研华诚认证(天津)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注2:供应商2019年度销售金额来自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1-275
⑩中汽研企业管理
年度 | 2019年度 |
采购内容 | 酒店差旅住宿 |
采购单价 | 1.58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采购金额 | 1.58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392.70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01%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8,226.64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0.02% |
注1:2018年度及2020年至2021年6月中汽研企业管理作为供应商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注2:供应商2019年度销售金额来自其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天津检验中心
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采购内容 | 轮胎性能试验方法合作开发 | 电动车低速提示音试验方法研究 |
采购单价 | 43.40万元 | 0.14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1 |
采购金额 | 43.40万元 | 0.14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826.62万元 | 15,392.70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27% | 0.00%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225,073.90万元 | 77,468.67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0.02% | 0.00% |
注1:2018年度及2021年1-6月天津检验中心作为供应商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注2:供应商2019年至2020年度销售金额来自其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上海卡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年度 | 2020年度 |
采购内容 | 品牌宣传推广及活动策划服务 |
采购单价 | 33.96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采购金额 | 33.96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826.62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21%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3,961.84万元 |
8-1-276
年度 | 2020年度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0.86% |
注1: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1年1-6月上海卡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注2:供应商2020年度销售金额来自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中汽信息科技
年度 | 2020年度 |
采购内容 | 图书 |
采购单价 | 0.09万元 |
采购数量 | 2 |
采购金额 | 0.17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15,826.62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0.00%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13,515.56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0.00% |
注1: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1年1-6月中汽信息科技作为供应商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注2:供应商2020年度销售金额来自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0)盐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①盐城市睿通科技有限公司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采购内容 | 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智能化维保、等保三级建设 | 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
采购单价 | 303.69万元 | 77.51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1 |
采购金额 | 303.69万元 | 77.51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15,826.62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6.83% | 0.49%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795万元 | 1,208万元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38.20% | 6.42% |
注1:2018年至2019年度公司与盐城市睿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注2: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系供应商访谈时访谈对象提供,访谈纪要已签字确认。
②盐城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内容 | 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服务 |
8-1-277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单价 | -18.00万元 | 189.66万元 | 83.02万元 | 47.17万元 |
采购数量 | 1 | 1 | 1 | 1 |
采购金额 | -18.00万元 | 189.66万元 | 83.02万元 | 47.17万元 |
公司当期采购额 | 4,447.43万元 | 15,826.62万元 | 15,392.70万元 | 8,320.66万元 |
占当期采购金额比例 | - | 1.20% | 0.54% | 0.57% |
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 | 公开渠道未能查询,供应商亦未提供 | |||
占当期销售金额比例 | - |
注:2021年1-6月净采购额为负数是由于施工单位申报的完工量和结算审计审定的完工量之间的差额所导致。
6、报告期各期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相同内容的情况
(1)工程类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供应商中的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工程项目施工服务,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工程施工服务的价格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不同类型工程项目定制化特征明显,在施工要求、施工难度、工程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工程采购均依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招标等相应采购程序,采购价格符合工程项目特点与市场价格趋势,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2)劳务类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劳务采购类型丰富,涉及不同类型供应商数量众多,无法一一列举分析。以最主要的劳务类供应商悦达地产服务、科莱特乔斯所涉及的劳务采购为例,分析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相同内容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向悦达地产服务采购的劳务外包服务主要包括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等,以报告期内提供同类型劳务外包服务的供应商金力电气与清风物业为例,对比三家供应商各期人均服务价格如下表所示:
8-1-278
单位:元/人/月
供应商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服务类型 | 人均服务价格 | 服务 类型 | 人均服务价格 | 服务 类型 | 人均服务 价格 | 服务 类型 | 人均服务价格 | |
金力 电气 | - | - | - | - | - | - | 工勤辅助服务 | 5,237 |
清风 物业 | - | - | - | - | 酒店服务 | 3,145 | 酒店服务、保洁服务 | 5,090 |
悦达地产服务 | 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 | 6,244 | 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 | 6,705 | 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 | 7,029 | 安保消防、工勤辅助服务 | 6,192 |
公司向上述不同供应商采购劳务外包服务的价格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不同供应商各期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实际服务时长等因素存在差异。具体而言,酒店服务与其他类型服务相比,服务内容要求简单,对服务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要求较低,因此相对服务价格较低。同时,为了确保外包服务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服务质量满足公司需求,双方合同约定,各月服务费用基数的20%(酒店服务为15%)与全年项目服务质量评价系数的乘积将作为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结果,与各月服务费用共同组成年度总服务费用。因此,各期中途新增或退出的供应商,若提供服务期限不满一年,将会在年总服务费用中调减或缺失服务质量评价考核部分,导致人均成本计算单价偏低。
2018年度,公司向金力电气与清风物业采购劳务外包服务的人均服务价格低于悦达地产服务的主要原因为:①金力电气仅提供了该年度1-6月工勤辅助类服务,因此年总服务费用中不包括年末服务质量评价考核部分,从而导致人均服务价格偏低;②清风物业该年度提供的劳务服务主要为酒店服务,人均服务价格较悦达地产服务该年度主要提供的工勤辅助、安保消防类服务低。
2019年度,公司向清风物业采购劳务外包服务的人均服务价格低于悦达地产服务的主要原因为:①清风物业仅提供该年度1-2月酒店服务,后续月份不再提供,因此年总服务费用中不包括年末服务质量评价考核部分,从而导致人均服务价格偏低;②公司2019年经营规模扩大,劳务外包采购需求同步上升,悦达地产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较长,服务质量较好,因此年总服务费用的核算金额较之前年度增加,人均服务价格上升。
8-1-279
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公司未向除了悦达地产服务外的其他供应商采购相同的劳务服务,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公司向悦达地产服务采购的单价相较于2019年度稍有降低,变化幅度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向科莱特乔斯采购的劳务外包服务主要包括试验司机服务、试验管理文员服务等,以报告期内提供同类型劳务外包服务的供应商天润通成、悦达健康管理为例,对比三家供应商相关主要服务内容的采购单价如下表所示:
供应商 | 采购内容 | 单价 | 数量 | |
科莱特乔斯 | 性能试验司机服务 | M1类车 | 600.00元/天 | 涉及采购种类与价格单位较多,数量不一 |
M1类以外的车 | 900.00元/天 | |||
强化腐蚀试验司机服务 | 350.00元/天 | |||
耐久试验司机服务 | 高速和平路工况、M1\M2\N1\N2类车 | 400.00元/天 | ||
山路与坏路工况、M1\M2\N1\N2类车 | 450.00元/天 | |||
高速和平路工况、 M3/N3类车 | 480.00元/天 | |||
试验管理文员服务 | 400.00元/天 | |||
天润通成 | 整车强化腐蚀试验司机服务 | 350.00元/人/天 | 涉及采购种类与价格单位较多,数量不一 | |
耐久试验司机服务 | 高速和平路工况、M1\M2\N1\N2类车 | 400.00元/天 | ||
山路与坏路工况、M1\M2\N1\N2类车 | 450.00元/天 | |||
高速和平路工况、M3/N3类车 | 480.00元/天 | |||
试验管理文员服务 | 400.00元/人/天 | |||
悦达健康管理 | 性能试验司机服务 | M1类车 | 283.92元/半天 | 涉及采购种类与价格单位较多,数量不一 |
M1类以外的车 | 425.88元/半天 | |||
耐久试验司机服务 | 高速环道、M1类车 | 425.88元/天 | ||
强化耐久路、综合耐久路、M1类车 | 496.86元/天 | |||
高速环道、强化耐久路、综合耐久路、坡道、M1类车 | 461.37元/天 | |||
M1类以外的车 | 621.08元/天 | |||
试验管理文员服务 | 500.00元/天 |
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向上述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型试验司机服务、试验管理文员等服务的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定价具备合理性。
8-1-280
报告期内,劳务外包服务采购均依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采购程序,采购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3)一般类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一般类采购品种丰富,涉及不同类型供应商数量众多,无法一一列举分析。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一般类采购中最主要的是汽柴油与电力采购,其中汽柴油系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作为单一供应商提供,不具备价格可比性。报告期内公司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及盐城市大丰区水产养殖公司采购电力的平均单价如下:
单位:元/kWh
供应商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 | 0.53 | 0.49 | 0.56 | 0.64 |
盐城市大丰区水产养殖公司 | - | - | 0.76 | 0.74 |
报告期内,公司为保障重型排放试验室供电,对变电所变电容量进行扩容,施工期间,为保障电力系统正常连续供电,存在向关联方盐城市大丰区水产养殖公司采购电力的情况,双方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电网电价为基础,协商确认采购电力价格,采购价格高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价格,系双方基于成本及合理利润水平商务协商的结果。2018年度与2019年度,公司从盐城市大丰区水产养殖公司采购的电力总金额分别为51.86万元与62.90万元,占公司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为0.62%与0.41%,占比较低,对公司经营影响很小。报告期内,公司一般类采购均依照《采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采购审批程序,采购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变化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2、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相比上期的新增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19年度前五大供应商相比2018年度新增杭州市路桥集团股
8-1-281
份有限公司、悦达集团;公司2020年度前五大供应商相比2019年度新增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6月前五大供应商相比2020年度新增中汽中心及盐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新增供应商情况如下:
年度 | 公司名称 | 新增供应商情况 |
2021年1-6月 | 中汽中心 | 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作为供应商自2011年起开始与公司合作,为公司提供试验场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及后续维护、软硬件升级、工程项目建设咨询与设计、测试设备等产品或服务。 |
盐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盐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自2012年起与公司开始合作,为公司提供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智能化维保、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等。 | |
2020 年度 | 福建路港(集团) 有限公司 |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自2019年起与公司开始合作,为公司新建倒班宿舍与综合馆项目的施工单位。 |
2019 年度 |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自2013年起与公司开始合作,为公司综合耐久路项目、直线制动路改造项目等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 |
悦达集团 | 悦达集团成立于1991年,自2017年起与公司开始合作,主要提供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试验配套劳务服务、印刷服务及劳保用品等。 |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存在变化,其中悦达集团是因相应期间为公司提供各类型劳务服务从而进入前五大供应商。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当期存在为公司提供项目施工服务,金额较大,从而进入当期前五大供应商。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因相应期间为公司提供工程施工设计、工程咨询等服务从而进入前五大供应商。盐城交通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因当期向公司提供智能化维保、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等服务而进入前五大供应商。
3、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变化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变化情况、变动原因如下:
序号 | 供应商 名称 | 年度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 | 主要采购 内容 | 变动原因 |
1 | 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21年1-6月 | - | - | - | 公司主要向该供应商采购车辆停放间的建设施工项目,该工程结束后相关设施投入日常经营,无需重复采购,因此采购金额随工程完工 |
2020年度 | - | - | - | |||
2019年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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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 名称 | 年度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 | 主要采购 内容 | 变动原因 |
2018年度 | 569.57 | 6.85 | 保密、VIP试验车辆停放车间工程 | 情况与工程款支付情况变化,随着项目完结逐步下降。 | ||
2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 | 2021年1-6月 | 464.24 | 10.44 | 车用汽油、柴油 | 公司主要向该供应商采购车用汽油与柴油,主要运用于试验车辆的燃料补给。 2018-2019年公司试验车辆用油需求相对稳定,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 2020年受疫情以及耐久试验减少的影响,车辆用油的消耗量随业务规模变动有所下滑,同时汽柴油采购金额也受成品油价格下行影响。 2021年1-6月公司试验车辆用油需求较2020年同期保持相对稳定,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总体而言,车用汽柴油各期采购金额的变动与公司整体业务规模的变动相匹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与市场变化趋势。 |
2020年度 | 820.68 | 5.19 | ||||
2019年度 | 1,602.10 | 10.41 | ||||
2018年度 | 1,630.27 | 19.59 | ||||
3 | 科莱特乔斯 | 2021年1-6月 | 77.56 | 1.74 | 试验司机服务、接送站服务、四轮定位服务、场地清障救援服务、轮胎墙加工等劳务外包服务 | 公司主要向该供应商采购试验司机服务、场地清障救援服务、轮胎墙加工服务等业务外包服务,主要运用于汽车耐久试验、性能试验、强化腐蚀试验等场地试验以及轮胎墙等试验场地辅助配套设施的维护。 2018-2019年公司试验车辆司机需求相对稳定。2020年,该供应商占公司同类型业务外包采购比重上升。2021年1-6月,该供应商占公司同类型业务外包采购比重下降。场地试验相关业务外包服务的采购金额变动与公司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
2020年度 | 915.11 | 5.78 | ||||
2019年度 | 827.63 | 5.38 | ||||
2018年度 | 847.31 | 10.18 | ||||
4 | 清风物业 | 2021年1-6月 | - | - | - | 公司主要向该供应商采购工勤辅助、安保消防、酒店服务等劳务外包服务。 2018年以后公司新增补充同类型供应商,向该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逐步下降。 |
2020年度 | - | - | - | |||
2019年度 | 40.88 | 0.27 | 安保运维、物业管理、酒店服务等劳务外包服 | |||
2018年度 | 477.40 | 5.74 |
8-1-283
序号 | 供应商 名称 | 年度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 | 主要采购 内容 | 变动原因 |
务 | ||||||
5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供电分公司 | 2021年1-6月 | 246.87 | 5.55 | 电力 | 公司主要向该供应商采购电力,主要用于办公楼及试验场地照明、新能源汽车充电。 2018年至2020年公司电力需求相对稳定,电力采购金额逐年下降主要受电价下行影响。 2020年受疫情影响,全年耗电量随业务规模变动有所下滑。 2021年1-6月公司电力需求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同时受2021年初电价上调的影响,电力采购金额较上年同期上涨。 总体而言,各期电力采购金额的变动与公司整体业务规模的变动相匹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与市场变化趋势。 |
2020年度 | 392.84 | 2.48 | ||||
2019年度 | 410.49 | 2.67 | ||||
2018年度 | 456.66 | 5.49 | ||||
6 |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1年1-6月 | -327.32 | - | 耐久试验路工程、直线制动路改造工程等 | 公司主要向该供应商采购耐久试验路、直线制动路改造等建设施工项目,设施修建完毕后即可投入日常经营,无需重复采购,因此采购金额随工程完工情况与工程款支付情况变化,随着项目完结逐步下降。2021年1-6月净采购额为负数是由于施工单位申报的完工量和结算审计审定的完工量之间的差额所导致。 |
2020年度 | 1,907.43 | 12.05 | ||||
2019年度 | 6,013.89 | 39.07 | ||||
2018年度 | - | - | ||||
7 |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 2021年1-6月 | 320.32 | 7.20 | 倒班宿舍与综合馆工程 | 公司主要向该供应商采购倒班宿舍与综合馆工程等建设施工项目,设施修建完毕后即可投入日常经营,无需重复采购,因此采购金额随工程完工情况与工程款支付情况变化,随着项目完结逐步下降。 |
2020年度 | 4,676.85 | 29.55 | ||||
2019年度 | - | - | ||||
2018年度 | - | - | ||||
8 | 悦达集团 | 2021年1-6月 | 766.52 | 17.24 | 安保运维劳务、物业管理服务、酒店劳务、试验配套劳务服务、印刷服务、劳保用品 | 公司主要向该供应商采购安保运维、物业管理、酒店服务、试验配套劳务服务等劳务外包项目,以及印刷服务和劳保用品等。 此类采购均为辅助配套事项,各期采购金额与公司整体业务规模的变动相匹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
2020年度 | 1,431.27 | 9.04 | ||||
2019年度 | 1,024.31 | 6.65 | ||||
2018年度 | 317.30 | 3.81 |
8-1-284
序号 | 供应商 名称 | 年度 | 采购金额 (万元) | 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 | 主要采购 内容 | 变动原因 |
9 | 中汽中心 | 2021年1-6月 | 386.50 | 8.69% | 试验场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及后续维护、软硬件升级、工程项目建设咨询与设计、测试设备等 | 公司主要向该供应商采购试验场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及后续维护、软硬件升级、工程项目建设咨询与设计、测试设备等产品或服务。 该等采购需求存在一定偶发性,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公司需求匹配性较高,相关采购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
2020年度 | 690.64 | 4.36% | ||||
2019年度 | 106.79 | 0.69% | ||||
2018年度 | 117.13 | 1.41% | ||||
10 | 盐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1年 1-6月 | 285.69 | 6.42% | 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智能化维保、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服务 | 公司主要向该供应商采购智能化维保、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 该等采购需求存在一定偶发性,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的采购金额随相关工程项目完工情况变化,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等项目完成后短时间内无需重复采购。总体而言,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与公司需求匹配性较高,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
2020年度 | 267.17 | 1.69% | ||||
2019年度 | 83.02 | 0.54% | ||||
2018年度 | 47.17 | 0.57% |
公司所处行业的上游主要包括建筑服务业、能源供应行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其中,建筑服务行业的企业为公司场地道路及设施建设的设计及施工方,公司采用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条件的工程设计单位为发行人提供施工设计方案,选择具备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为发行人提供建设施工服务;能源供应行业的企业为发行人提供场地试验所需要的能源供应,包括试验车辆的汽油、柴油使用、电力供应等,一般均有较为稳定的大型能源企业或市政提供服务。其他服务行业包括为发行人提供汽车驾驶员劳务及其他日常车辆维修、场地辅助服务等配套劳务需求。报告期内公司所需工程施工、能源供应及其他服务价格稳定,公司相关采购情况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特点。”
(四)补充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7、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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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告期各期前五名供应商(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口径统计)采购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7.85%、64.18%、61.61%和49.99%。公司采购主要包括工程采购、劳务采购及一般采购。公司的工程采购主要为向工程施工单位进行采购,采购内容主要是为公司试验场道路及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维修等提供工程设计咨询及施工服务。虽然工程施工类企业具有丰富的可供选择的供应商,且基本不受地域限制,但鉴于公司单项工程投资金额较大,因此若某一年度存在某项重大项目建设,就会导致该年度的工程采购金额较高,且向单一施工单位的采购金额较大,进一步提升供应商的集中度,例如2019年以来,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建设综合耐久路及直线制动路改造项目,2019年度与2020年度公司面向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分别为6,013.89万元、1,907.43万元,分别占当期采购总额的
39.07%与12.05%;2020年以来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建设倒班宿舍与综合馆项目,2020年度公司面向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为4,676.85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29.55%。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中工程施工类供应商的采购额呈上升趋势,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也随之提升。2021年1-6月公司工程施工类项目减少,前五大供应商中没有工程施工类供应商,因此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集中度较2020年度下降。
公司的劳务采购主要包括驾驶员劳务、安保运维、酒店劳务等相关劳务。这一类型的劳务需求受到服务半径限制,一般选取所在地的相关劳务企业予以提供。公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司关联方悦达集团为盐城市属国有企业,在盐城市拥有较为广泛的实业投资,涉及的领域涵盖各个方面,能够为公司提供更为规范,服务品质更好的各类型劳务服务。此外,报告期内公司的劳务供应商江苏盐城港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科莱特乔斯、清风物业和金力电气等,也均是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的企业。为了确保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公司一般不会选取过多的同一类型劳务供应商,因此在同一年度内,相关劳务服务的供应商较为集中。当公司因经营规模扩张,扩大对相关劳务外包服务的采购规模时,供应商集中度也可能因此进一步上升。
除上述工程采购及劳务采购之外,公司的其他一般采购主要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相关采购,包括汽柴油、电力以及企业日常运营管理所需的各项商
8-1-286
品及服务采购等,其中主要是能源类采购。目前,受能源供应的地理半径制约及国内能源企业市场结构垄断性较强的特点影响,公司能源类供应较为集中。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签署框架合同,由其为公司提供稳定的油品供应。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供电分公司签署长期电力供应合同,该类与公司业务强相关的燃料与能源采购同样会因公司经营规模扩张而增加,进一步推升供应商集中度。
综合以上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与公司经营情况相适应,供应商相对集中度较高具有合理性,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补充披露外购劳务的主要情况及外购原因,劳务外包是否涉及关键流程或关键技术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一)发行人的采购情况”之“2、劳务采购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外购劳务的主要情况
公司劳务采购包括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驾驶员劳务、运维劳务、办公及酒店的相关物业服务、餐饮住宿、保洁养护等相关劳务服务,以及日常运营过程中的维修、咨询、会议、顾问、培训等其他相关劳务服务。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外采购劳务服务的金额分别为3,354.33万元、4,185.84万元、4,272.80万元和1,806.18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将日常运营中长期持续需求的驾驶员劳务、运维劳务、办公及酒店的相关物业服务、餐饮住宿、保洁养护等相关劳务服务以劳务外包形式,由外部劳务服务企业提供,包括通过科莱特乔斯、悦达健康管理等提供汽车驾驶员及运维服务,以及通过悦达集团控制的子公司及清风物业等提供日常运营的物业、保洁、餐饮住宿服务等各类型劳务服务。公司通过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商务洽谈等方式与劳务服务提供商就相关服务价格达成一致。其他维修、咨询、会议、顾问、培训等服务根据实际需求履行相应程序予以采购。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公司的总体劳务需求也不断增长。
8-1-287
(2)外购劳务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劳务外包主要服务于驾驶服务、维修配套服务、安保消防、日常工勤辅助、酒店服务等辅助类业务。上述岗位具有技术含量较低、用工量较大、流动性较高、岗位需求波动性较大的特点,将该等服务交由专业的劳务外包公司提供,一方面可以保障公司的用工需求,劳务外包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用工需求及时地向公司增派或裁减劳务外包员工数量,避免公司因员工人数冗余而造成资源上的浪费;另一方面,劳务外包公司具有丰富的人员招聘和管理经验,可以更好地协助公司组织开展上述业务,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公司将上述辅助性工作岗位采取劳务外包方式组织实施,具备合理性。其他维修、咨询、会议、顾问、培训等服务需求,均根据需要由专门的服务机构提供,具备合理性。
(3)劳务外包不涉及关键流程或关键技术
公司及下属中汽研酒店的劳务外包服务需求主要包括公司本部基于门卫、保安、场地巡查工作的安保消防服务需求,以及基于车辆驾驶、前台服务、维修技工、试验巡查辅助、试验服务辅助、物业管理、保洁养护等工作的工勤辅助需求,以及基于客房服务、餐厅服务、厨师等的酒店服务需求。
公司外购的劳务外包服务内容主要为公司的日常运营的辅助性服务,可替代性较强,不涉及公司的核心岗位,不涉及公司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
(六)补充披露选定供应商的方式及程序,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及相关采购品种的市场价格情况,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三)发行人选取供应商的方式及程序,定价及价格变动情况
1、选定供应商的方式及程序
公司制订并完善了《采购管理制度》,建立了严格的供应商准入评审、退出及黑名单机制,综合管理部作为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的实施及供应商日常管理等工作。公司对供应商的管理体系、选定方式及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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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的管理体系
序号 | 管理体系 | 主要内容 |
1 | 准入评审机制 | 对于未列入合格供应商清单中的供应商,在采购前由采购需求部门填写并提交《潜在供应商调查表》、《供方知识产权状况调查表》、供应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司简介等材料,由采购管理部门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安排实地考察,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候选范围。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允许进入采购候选范围。 |
2 | 供应商年度评审 | 采购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评审,使用部门/实施部门填写《供应商评价表》,对当年度已完成项目的新的合作供应商进行评价,若得分高于60分,经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列入《合格供应商清单》;若得分低于60分,或后期采购次数较少的供应商,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退出《合格供应商清单》。 |
3 | 供应商黑名单机制 | 供应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年内禁止向该等供应商采购,一年后经采购需求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重新启用: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经司法机关通报的; (二)经调查,存在恶意串标、陪标行为,或使用不正防手段阻挠公平竞争的; (三)泄露询价/报价信息给其他供应商的; (四)泄露公司机密的; (五)累计三次放弃报价,且三次均为同一家供应商中标的; (六)发生合同违约的,或与公司有诉讼历史的。 |
(2)供应商选定方式
公司选定供应商进行采购时,根据采购内容及单项合同估算价格等,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分别采取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比价采购、定点采购、网上采购、零星采购等方式选定供应商,供应商的选定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供应商选定程序
序号 | 采购方式 | 选定程序 |
1 | 招标采购 | 一般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需求部门制定招标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执行采购流程选定供应商。 |
2 | 竞争性谈判 | 由采购需求部门及采购管理部门共同编制谈判文件并发送给潜在供应商,公司谈判小组与潜在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谈判结束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公司对各供应商的报价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采购项目报比价汇总评审表》,选定最终供应商。 |
3 | 比价采购 | 采购管理部门向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函》,咨询供应商关于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收集潜在供应商报价资料后,公司对各供应商的报价内容进行评价,并编制《采购项目表比价汇总评审表》,选定最终供应商。 |
4 | 定点采购 | 由采购需求部门提交《采购申请单》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采购需求部门提交《定点采购报告》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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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方式 | 选定程序 |
通过后,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合同签署及履行事宜。 | ||
5 | 网上采购 | 每月由采购管理部门汇总各采购需求部门提交的《采购申请单》,并统一实施集中采购。 |
6 | 零星采购 | 由采购需求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直接从供应商处采购;零星采购可省略合同,但须有供应商报价,在进行财务报销时需提供采购申请单及报价单作为附件。 |
2、各采购品种的定价方式及价格变化情况
(1)各采购品种的定价方式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分为工程采购、劳务采购和一般采购。考虑采购内容及单项合同估算价格等因素,各采购品种的采购价格主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等市场化询价的方式确定。
(2)各采购品种的价格变化情况
①工程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工程供应商采购的内容包括场地内道路改造工程、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等,由于工程采购具有定制化的特点,不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期等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不同工程项目之间的价格差异较大,不具有可比性,也无公开市场可比价格。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向工程供应商进行采购,采购价格公允。
②劳务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劳务采购的内容丰富、涉及不同类型供应商数量众多,相关劳务服务的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以公司劳务采购中最主要的劳务外包情况来看:
公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当地劳动力较为密集,用工市场较为成熟,劳务用工市场价格比较透明,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中劳务外包供应商(除科莱特乔斯外)的人均服务价格和盐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最低工资的对比如下:
单位:元/月
报告期 | 2021年 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清风物业 | - | - | 3,145 | 5,090 |
悦达地产服务 | 6,244 | 6,705 | 7,029 | 6,192 |
8-1-290
报告期 | 2021年 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悦达健康管理 | 3,145 | 4,528 | - | - |
盐城市职工平均工资 | - | 7,221 | 6,835 | 5,846 |
盐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1,830 | 1,830 | 1,830 | 1,830 |
注1:2018年度及2019年度盐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来自盐城统计年鉴,2020年度盐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来自盐城市统计局年度统计调查结果。
注2:盐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来自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注3:悦达健康管理所涉及绿化养护、道路维保服务与试验配套劳务服务的人员数量波动较大,无法准确计算人均服务价格,此处仅列示其提供保洁服务的人均服务价格。
由上表可见,除个别供应商因当期提供服务时间短,采购金额小,导致人均服务价格较低,劳务外包供应商的人均服务价格符合盐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趋势,均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在报告期内为公司提供驾驶员服务及相关运维配套服务的科莱特乔斯的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报告期内单项服务价格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劳务外包采购的价格均基于劳务外包工作内容、市场价格体系等因素,经过市场询价后确定。报告期内,为公司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劳务公司均系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述劳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价格与其向其他客户提供的劳务服务的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定价具有公允性,采购价格变化符合行业趋势。
③一般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一般采购的内容丰富、涉及不同类型供应商数量众多,相关采购的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公司一般采购中最主要的采购内容是汽柴油及电力,其采购价格主要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相关变动趋势对比情况如下:
1)汽油、柴油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汽柴油价格、全国汽柴油市场价格及江苏省汽柴油平均最高批发价格(不含税)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价格 | |||
价格 | 变动率 | 价格 | 变动率 | 价格 | 变动率 | ||
公司92号汽油采购均价 | 6,389.38 | 23.39% | 5,178.40 | -14.26% | 6,039.96 | -12.45% | 6,899.07 |
8-1-291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价格 | |||
价格 | 变动率 | 价格 | 变动率 | 价格 | 变动率 | ||
全国92号汽油市场价格 | 6,310.74 | 25.30% | 5,036.38 | -16.77% | 6,051.52 | -9.03% | 6,652.56 |
江苏省92号汽油平均最高批发价格 | 7,376.63 | 12.59% | 6,551.54 | -14.22% | 7,637.94 | -4.00% | 7,955.87 |
公司95号汽油采购均价 | 6,604.13 | 25.97% | 5,242.45 | -15.94% | 6,236.51 | -12.51% | 7,128.17 |
全国95号汽油市场价格 | 6,524.18 | 23.71% | 5,273.79 | -16.42% | 6,309.60 | -11.05% | 7,093.20 |
江苏省95号汽油平均最高批发价格 | 7,809.74 | 12.58% | 6,937.22 | -14.20% | 8,084.96 | -3.99% | 8,420.83 |
公司柴油采购均价 | 5,490.66 | 12.17% | 4,894.74 | -16.64% | 5,871.49 | -4.04% | 6,118.37 |
全国0号柴油市场价格 | 5,217.32 | 8.51% | 4,808.31 | -15.76% | 5,707.89 | -2.12% | 5,831.40 |
江苏省0号柴油平均最高批发价格 | 6,067.30 | 14.07% | 5,319.14 | -15.63% | 6,304.83 | -4.39% | 6,594.03 |
注1:全国汽柴油市场价格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注2:江苏省汽柴油平均最高批发价格来源于江苏省成品油价格调整公告。注3:2021年1-6月变动率系当期平均价格与2020年度平均价格比较结果。
2018年至2020年度公司汽柴油采购价格逐年下降,2021年1-6月受市场价格上行的影响,公司汽柴油采购价较2020年度呈现上涨趋势,与全国汽柴油市场价格变动趋势较为一致,且采购价格均未超过江苏省汽柴油平均最高批发价格,公司汽柴油采购价格变动符合行业变化趋势,价格具备合理性。2)电力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电力价格与江苏省工业用电平均价格(含税)的变动情况如下:
8-1-292
单位:元/kWh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价格 | 变动率 | 价格 | 变动率 | 价格 | 变动率 | 价格 | |
公司电力采购均价 | 0.53 | 8.16% | 0.49 | -15.52% | 0.58 | -10.77% | 0.65 |
江苏省工业用电平均价格 | 0.57 | 3.64% | 0.55 | -8.33% | 0.60 | -14.29% | 0.70 |
注1:江苏省工业用电平均价格系使用江苏省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普通工业用电价格(1-10千伏以下、35-110千伏以下,平段)进行计算。注2:2021年1-6月变动率系当期平均价格与2020年度平均价格比较结果。
2018年至2020年,公司电力采购价格逐年下降,2021年1-6月受市场价格上行的影响,公司电力采购价较2020年度呈现上涨趋势,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报告期内,公司电力采购均价略低于江苏省工业用电平均价格,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享受一定的电价优惠。”
(七)补充披露向关联方采购劳务及商品的内容、数量、单价,分别与向独立第三方采购的同类型劳务或商品的价格进行对比,说明关联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1、经常性关联交易”之“(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①与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
……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采购的合同单价或合同累计服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主要采购的内容的数量、单价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单价 | 数量 |
1 | 中汽中心设计院 | 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勘察设计服务 | 合同金额 3,412.50万元 | 1 |
试验道路道闸系统软硬件升级 | 合同价格 390.84万元 | 1 | ||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拟真气象条件发生设备 | 合同价格 149.00万元 | 1 | ||
2018年试验场地试验管理系统升级服务项目 | 合同价格 54.45万元 | 1 | ||
2 | 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 | 自动驾驶汽车AEV车载高速数据采集及分析系统及其扩展升级项目 | 合同价格 66.90万元 | 1 |
3 | 中汽中心 |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景标准验证技术合作开发 | 合同价格 180.00万元 | 1 |
8-1-293
……
②与悦达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悦达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内容主要为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印刷服务、劳保用品等。报告期内,公司向悦达集团下属企业采购的合同单价或合同累计服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主要采购的内容的数量、单价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单价 | 数量 |
1 | 悦达地产服务 | 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 | 根据外包服务类型、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价格不等 | 根据实际业务需求采购相应服务,报告期各期月均服务人数36-111人不等 |
2 | 江苏悦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道闸及试验场管理系统配套机房维修维护改造服务 | 合同价格89.00万元 | 1 |
3 | 江苏悦达印刷有限公司 | 版面设计服务、宣传物料、图文制作服务等 | 依据版面设计样式、物料材质与制作难度,价格不等 | 涉及采购种类与价格单位较多,金额较小,数量不一 |
进场桥两侧及场前区钢结构除锈翻新工程 | 合同价格78.50万元 | 1 | ||
4 | 悦达健康管理 | 2020-2021年度绿化养护及道路维保 | 合同价格240.00万元 | 1 |
保洁服务 | 合同价格96.00万元/年 | 根据实际业务需求采购相应服务,月均服务人数20人左右 | ||
试验司机、试验管理文员、车辆维修等试验配套劳务 | 实际结算金额=实际业务量*公司试验配套劳务服务对外公布价格*70.98%-考核扣减费 |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采购相应服务,报告期内日均服务人次约为20人次 |
③与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内容主要为电力、保洁服务、垃圾清运服务等。报告期内,公司向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采购的合同单价或合同累计服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主要采购的内容的数量、单价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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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单价 | 数量 |
1 | 江苏盐城港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 保洁服务 | 合同价格77.86万元/年 | 根据实际业务需求采购相应服务,月均服务人数20人左右 |
2 | 盐城市大丰区水产养殖公司 | 电力 | 0.74-0.76元/kWh | 依据当期实际发生电量计量 |
……
④关联方采购的公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商品或劳务的种类较多,其中面向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采购的相关商品或劳务具有定制化特点较高的特征,均履行了相应的采购程序,不存在同时面向关联方及第三方同时大规模采购同一类型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公司面向悦达集团下属企业采购的维护改造、印刷服务、保洁养护等以及面向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采购的保洁、电力供应等服务,或者采购金额很小,占公司采购总额比例很低,或者属于定制化采购,不具备第三方可比性。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中金额最大的为公司向悦达地产服务采购的劳务外包服务,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分别为263.76万元、939.09万元、894.39万元和412.73万元,占到公司当期向关联方总采购金额的51.77%、75.24%、
40.34%和35.78%。
公司向悦达地产服务采购的劳务外包服务主要包括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等,以报告期内提供同类型劳务外包服务的独立第三方供应商金力电气与清风物业为例,对比三家供应商各期人均服务价格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人/月
采购 内容 | 年度 | 2021年 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劳务 外包 | 向悦达地产服务采购单价 | 6,244 | 6,705 | 7,029 | 6,192 |
向清风物业采购单价 | - | - | 3,145 | 5,090 | |
差异率 | - | - | -55.26% | -17.80% | |
向金力电气采购单价 | - | - | - | 5,237 | |
差异率 | - | - | - | -15.41% |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悦达地产服务采购劳务外包服务的价格与向独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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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供应商采购的价格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不同供应商各期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与实际服务时长等因素存在差异。具体而言,酒店服务与其他类型服务相比,服务内容要求简单,对服务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要求较低,因此相对服务价格较低。同时,为了确保外包服务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服务质量满足公司需求,双方合同约定,各月服务费用基数的20%(酒店服务为15%)与全年项目服务质量评价系数的乘积将作为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结果,与各月服务费用共同组成年度总服务费用。因此,各期中途新增或退出的供应商,若提供服务期限不满一年,将会在年总服务费用中调减或缺失服务质量评价考核部分,导致人均成本计算单价偏低。2018年度,公司向金力电气与清风物业采购劳务外包服务的人均服务价格低于悦达地产服务的主要原因为:1)金力电气仅提供了该年度1-6月工勤辅助类服务,因此年总服务费用中不包括年末服务质量评价考核部分,从而导致人均服务价格偏低;2)清风物业该年度提供的劳务服务主要为酒店服务,人均服务价格较该年度悦达地产服务主要提供的工勤辅助、安保消防类服务低。2019年度,公司向清风物业采购劳务外包服务的人均服务价格低于悦达地产服务的主要原因为:1)清风物业仅提供该年度1-2月酒店服务,后续月份不再提供,因此年总服务费用中不包括年末服务质量评价考核部分,从而导致人均服务价格偏低;2)公司2019年经营规模扩大,劳务外包采购需求同步上升,悦达地产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较长,服务质量较好,因此年总服务费用的核算金额较之前年度增加,人均服务价格上升。
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公司未向除了悦达地产服务外的其他独立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相同的劳务服务,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公司向悦达地产服务采购的单价相较于上一年度稍有降低,变化幅度较小。综上所述,公司向悦达地产服务采购劳务外包服务的价格与独立第三方供应商价格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除上述采购以外,公司不存在大规模地同时期向关联方与第三方采购同类型商品或劳务的情况。上述关联方采购均出于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参照市场价格,履行了必要的招标、比价等采购程序,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合计占各期营业成本比例相对较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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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的情况,包括向重叠的供应商及客户采购与销售的内容、单价及数量情况,分析并说明定价的公允性。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四)供应商与客户重叠情况
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供应商及客户重叠情况的企业有12家,分别为中汽中心、科莱特乔斯、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检测中心、天润通成、大丰坤源汽车试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丰港集团、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伊狄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在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悦达集团与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交易 对象 | 采购金额 | 销售金额 |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21年 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1 | 中汽中心 | 386.50 | 690.64 | 106.79 | 117.13 | 2,918.94 | 5,801.32 | 12,399.38 | 11,753.69 |
2 | 科莱特乔斯 | 77.56 | 915.11 | 827.63 | 847.31 | 5.67 | 130.63 | 83.79 | 60.60 |
3 |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 - | - | 5.17 | - | 127.56 | 300.27 | 340.28 | 202.30 |
4 | 上海检测中心 | - | 1.65 | 0.42 | 0.64 | 128.31 | 402.92 | 215.36 | 299.35 |
5 | 天润通成 | - | 12.97 | 239.58 | 250.14 | 2.25 | 3.43 | 11.60 | 5.94 |
6 | 大丰坤源汽车试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0.89 | 34.01 | 70.45 | 72.14 | 0.75 | 18.90 | 4.80 | 8.51 |
7 | 大丰港集团 | 0.44 | 95.36 | 117.01 | 75.09 | - | - | - | 0.09 |
8 | 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 | - | 7.15 | - | - | - | 0.30 | 16.64 | 35.04 |
9 | 上海伊狄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 - | 10.00 | - | - | - | 1.74 | 23.36 |
10 | 盐城市在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 0.50 | 1.56 | - | 0.30 | 2.10 | 3.57 | - |
11 | 悦达集团 | 766.52 | 1,431.27 | 1,024.31 | 317.30 | 1.1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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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交易 对象 | 采购金额 | 销售金额 |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21年 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12 |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27.32 | 1,907.43 | 6,013.89 | - | 0.94 | - | - | - |
注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客户及供应商提供酒店餐饮住宿服务的情况,用于方便客户及供应商就近食宿,以便客户及供应商及时在场地内开展作业或向公司提供服务。由于此类餐饮住宿销售金额较小,且非公司主要经营目的,因此在考虑供应商及客户重叠情况时不包括酒店餐饮住宿销售金额以及由此形成的客户供应商重叠情况。注2: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面向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净采购额为负数是由于施工单位申报的完工量与结算审计审定的完工量之间的差额所导致。
1、报告期内公司向重叠的供应商及客户采购与销售的内容、单价及数量情况
(1)天润通成、科莱特乔斯、大丰坤源汽车试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在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悦达健康管理作为公司劳务供应商,为公司提供驾驶员劳务、运维服务等试验场配套劳务服务,或直接为在公司试验场地内开展试验业务的客户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同时,上述供应商需要通过公司进行驾驶员培训服务,以便获得其驾驶员的入场服务资质,相关销售内容与定价标准参照公司对外标准报价,双方协商决定,销售数量以实际业务发生量为准。
以该类型供应商科莱特乔斯、天润通成与悦达健康管理为例,向其采购的主要内容、单价与数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供应商 | 采购内容 | 单价 | 数量 | |
科莱特乔斯 | 性能试验司机服务 | M1类车 | 600.00元/天 | 涉及采购种类与价格单位较多,数量不一 |
M1类以外的车 | 900.00元/天 | |||
强化腐蚀试验司机服务 | 350.00元/天 | |||
耐久试验司机服务 | 高速和平路工况、M1\M2\N1\N2类车 | 400.00元/天 | ||
山路与坏路工况、M1\M2\N1\N2类车 | 450.00元/天 | |||
高速和平路工况、 M3/N3类车 | 480.00元/天 | |||
试验管理文员服务 | 400.00元/天 | |||
天润通成 | 整车强化腐蚀试验司机服务 | 350.00元/人/天 | 涉及采购种类与价格单位较多,数量不一 | |
耐久试验司机服务 | 高速和平路工况、M1\M2\N1\N2类车 | 400.00元/天 | ||
山路与坏路工况、M1\M2\N1\N2类车 | 450.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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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采购内容 | 单价 | 数量 | |
高速和平路工况、M3/N3类车 | 480.00元/天 | |||
试验管理文员服务 | 400.00元/人/天 | |||
悦达健康管理 | 性能试验司机服务 | M1类车 | 283.92元/半天 | 涉及采购种类与价格单位较多,数量不一 |
M1类以外的车 | 425.88元/半天 | |||
耐久试验司机服务 | 高速环道、M1类车 | 425.88元/天 | ||
强化耐久路、综合耐久路、M1类车 | 496.86元/天 | |||
高速环道、强化耐久路、综合耐久路、坡道、M1类车 | 461.37元/天 | |||
M1类以外的车 | 621.08元/天 | |||
试验管理文员服务 | 354.90元/天 |
(2)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作为公司客户,向公司采购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及检测服务,相关销售内容与单价参考公司对外标准报价,并根据客户的业务量和回款情况给予不同的优惠折扣,数量以实际业务发生量为准。同时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作为公司供应商,为公司提供试验场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及后续维护、软硬件升级服务,工程项目建设咨询服务,测试设备技术服务,AEV车载高速数据采集分析系统等相关服务或产品等,相关采购单价、数量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
(3)悦达集团下属企业作为公司供应商,为公司主要提供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试验配套劳务服务、印刷服务及劳保用品等,相关采购单价、数量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同时,悦达集团下属企业通过公司进行驾驶员培训服务,以便获得其驾驶员的入场服务资质,相关销售内容与定价标准参照公司对外标准报价,双方协商决定,销售数量以实际业务发生量为准。
(4)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作为公司供应商,为公司提供电力、保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采购单价、数量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同时,公司存在偶发性向江苏盐城港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发电机的情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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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较小,相关租赁价格由双方参考市场情况协商决定,数量以实际业务发生量为准。
(5)除上述企业外,其他企业作为公司客户,主要向公司采购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检测服务、技术培训服务、项目施工用水及电力等,相关销售内容、单价参照公司对外标准报价,双方协商决定。同时相关企业存在为公司提供资质认证、专利权转让、驾驶活动、工程施工等偶发性服务。
2、报告期内公司向重叠的供应商及客户采购与销售定价的公允性
(1)报告期内公司向天润通成、科莱特乔斯、大丰坤源汽车试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在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悦达健康管理采购驾驶员劳务、运维服务等试验场配套劳务服务等,相关采购依据公司规定履行了相应的采购程序,相关劳务外包人均费用符合当地相关劳务行业的人均收入水平,采购定价具备公允性。同时,上述供应商向公司采购驾驶员培训服务的定价标准均参照公司对外标准报价,销售定价具备公允性。
(2)报告期内公司向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采购试验场管理系统运维服务、工程项目建设咨询、测试设备技术服务等,相关采购依据公司规定履行了相应的采购程序,采购价格具备公允性。同时,公司为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与检测服务,上述销售的定价标准系基于公司的对外标准报价,并根据客户的行业地位及业务规模,经商务谈判,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公司向中汽中心及其子公司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定价还参考了中汽中心及其子公司在其他试验场地能获得的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总体来看,销售定价具备公允性。中汽中心作为国内最大的汽车检测认证机构之一,在汽车检测及检测配套的软硬件领域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上述交易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与公司之间往来款项相互冲抵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向悦达集团下属企业采购安保消防、工勤辅助、酒店服务、试验配套劳务服务、印刷服务及劳保用品等,相关采购依据公司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比价、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程序,相关劳务外包人均费用符合当地相关劳务行业的人均收入水平,采购价格具备公允性。同时,公司为悦达集团下属企业提供驾驶员培训服务,以便其驾驶员获得入场服务资质,相关销售内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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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标准参照公司对外标准报价,双方协商决定,不存在显著偏离市场价格地情况,定价具备公允性。悦达集团为当地国有企业,提供涉及外包人员劳务等服务时,操作更为规范,服务品质更好,上述交易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与公司之间往来款项相互冲抵的情况。
(4)报告期内公司向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采购电力、保洁服务等,相关采购依据公司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比价、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程序,相关劳务外包人均费用符合当地相关劳务行业的人均收入水平,采购价格具备公允性。同时,公司向大丰港集团下属企业提供发电机租赁服务,租赁金额较小,租赁价格系双方基于市场情况协商决定,不存在显著偏离市场价格地情况,定价具备公允性。大丰港集团为当地国有企业,提供涉及外包人员劳务等服务时,操作更为规范,服务品质更好,上述交易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与公司之间往来款项相互冲抵的情况。
(5)除上述企业外,其他企业作为公司客户采购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检测服务、技术培训服务等金额较小,定价标准系基于公司对外标准报价,作为公司供应商向公司提供的资质认证、专利权转让、驾驶活动等偶发性服务金额较小,定价标准系双方依照市场情况协商决定。综上,公司向重叠的供应商及客户采购与销售定价具备公允性。”
(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查询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实缴)、经营范围等;
(2)查询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合作记录,包括合同、协议、记账凭证等,并与公司相关经办人员沟通,了解双方合作历史、合作模式,并与公司相关经办人员沟通,确认各期采购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3)向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发送企业信息确认及销售收入问询函,对供应商实施实地走访,确认相关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并获取对方报告期各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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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4)就采购价格差异性与各期采购金额变化,与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沟通,了解采购背景,获得相关采购程序材料,分析价格差异与采购金额变化合理性;
(5)就供应商选定方式及程序,核查发行人《采购管理制度》,了解采购相关流程,核查发行人部分采购时履行流程的文件,查阅报告期内的盐城市统计年鉴,查阅报告期内江苏省汽、柴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江苏省电价政策文件;
(6)就外购劳务,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劳务外包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了解公司劳务外包的主要情况,取得发行人及子公司劳务外包人员的花名册,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劳务外包管理办法》;
(7)就关联方采购,与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沟通,了解采购背景,获得相关比价、招标程序材料,获得关联交易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确认关联采购合理性与价格公允性;
(8)就供应商与各户重叠情况,查询相关合作记录,包括合同、协议、记账凭证等,确认采购与销售的内容、价格、数量,并与相关采购、销售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沟通,了解采购与销售背景,获得相关采购程序材料与公司对外报价标准材料,分析价格合理性与公允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
(2)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具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相同内容的价格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工程类采购项目定制化特征明显,在施工要求、施工难度、工程量方面存在差异;劳务类采购项目的服务类型、服务时长、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差异;一般类采购项目在产品种类、品质等方面存在差异。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型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差异具备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均依照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应的采购程序,采购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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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变动情况与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情况,相关变动情况与公司整体业务规模变动相匹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具备合理性;
(4)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变化情况与公司经营情况相适应,供应商相对集中度较高具有合理性,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外购劳务情况,公司业务外包主要服务于驾驶服务、维修配套服务、安保消防、日常工勤辅助、酒店服务等辅助类业务,不涉及关键流程或关键技术;
(6)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公司选定供应商的方式及程序,由于发行人工程采购具有定制化的特点,不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期等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不同工程项目之间的价格差异较大,不具有可比性,也无公开市场可比价格。发行人劳务采购、一般采购商品的价格变化符合行业趋势;
(7)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具体情况,公司关联采购均依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应的采购程序,采购定价依据充分、定价公允;
(8)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重叠的供应商及客户基本情况,公司向重叠的供应商及客户的采购与销售系基于真实商业背景,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相关交易定价具备公允性。
问题15. 关于营业成本。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各期营业成本分别为7,911.78万元、9,261.21万元、10,300.65万元、4,223.99万元,呈逐年上涨趋势。与公司提供的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均作为营业成本核算,主要包括道路折旧、房屋与设备折旧、动力费、试验配套成本、外包劳务费、材料与工具费用、人工成本、无形资产摊销等。
请发行人:
(1)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及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各类成本归集核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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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和控制的关键环节,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是否配比,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及检测业务的成本构成,量化分析各类成本变动与其对应业务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3)补充披露各类别道路折旧年限、残值率及确定的依据,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是否有差异,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动力费的明细构成,相关能源的耗用量及单价,分析并说明相关能耗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试验配套成本的具体内容、明细构成及变动情况,分析并说明相关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包劳务费的明细构成及变动情况,分析并说明其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7)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材料与工具费用的明细构成及变动情况,相关材料和工具在经营过程中的使用场景,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材料与工具费用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计入人工成本的人员构成情况、职级安排、员工薪酬水平及变动情况,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比较情况,如存在较大差异,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及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各类成本归集核算流程、方法和控制的关键环节,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是否配比,并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
1、成本归集核算流程、方法和控制的关键环节、成本结转与收入的匹配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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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本归集核算流程、方法和控制的关键环节公司制定了《成本核算管理制度》,成本核算的内容包含道路折旧、房屋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人工成本、动力费用、材料与工具费用、试验配套成本、外包服务费、其他费用等。公司发生成本费用按照成本类型、道路资产明细进行归集,月末再根据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成本核算对象中进行分配,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某一订单或合同)负担的,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选择道路占用量、工时占用量或核算对象对应合同金额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各类成本归集核算流程、方法和控制的关键环节如下:
(1)道路折旧
道路折旧为公司自建的试验场道路在运营过程中应摊销至成本的折旧费用,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检测业务的完成均有可能需要利用公司试验场地,故道路折旧需分配至对应的订单(合同)。道路折旧属于间接成本,虽可直接归集至各单条道路,但不能直接归集至合同或订单,同时,公司为了管理需要,将道路未使用时间应分摊的折旧从各合同或订单中进行区分,以体现各合同或订单实际占用道路所应分摊的折旧额,从而引入了道路饱和运行工时,每月进行道路折旧的成本分摊时,先根据道路饱和运行工时计算单条道路的实际使用折旧成本,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归集至具体的订单或合同,道路未使用时间所应分摊的折旧计入未使用成本中,计算公式如下:
单条道路实际使用折旧成本=单条道路折旧总金额/单条道路饱和运行工时×单条道路使用工时总量
单个订单(合同)实际使用折旧成本=Σ(单条道路折旧总金额/单条道路饱和运行工时×单个订单(合同)对应的单条道路实际使用工时总量)
单条道路未使用成本=单条道路折旧总金额-单条道路实际使用折旧成本。
为了便于分析各条道路实际使用产生的效益以及未使用所占用的成本,为公司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供数据支持,单条道路未使用成本不再分摊计入各订单(合同)成本中,于发生时计入公司营业成本。
(2)房屋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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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为公司自建或外购的房屋与设备、公司试验场地所占用的土地在运营过程中应摊销至成本的折旧、摊销费用。房屋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属于间接成本,可根据资产归属的业务部门直接归集至相关业务类型,但不能直接归集至合同或订单。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的管理部门为试验管理部(部门调整前为场地管理科、车间管理科),因场地管理科管理试验场地,试验场地内房屋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会先归集至该部门,并按照订单所使用的道路资产时间分配至相应订单。车间管理科管理公司试验用车间并产生车间配套服务收入,试验用车间不占用公司道路资产也不单独统计工时,为简化核算,公司按车间管理科对应车间配套服务订单(合同)金额分摊车间管理科相关成本。检测业务的管理部门为轮胎测试技术研究所、汽车耐久测试研究所(现已调整为技术研究部),此两个部门单独占用了公司两处房屋用作相应检测和研发业务的开展,归属于两个部门管理的房屋和设备折旧按照订单(合同)工时分配至相应订单,若检测业务订单使用了道路资产的,场地管理科成本会按照订单所占用道路的时间分配至检测业务,该项成本会随着检测业务的订单(合同)工时进行二次分配。
三类分配依据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道路实际使用量作为核算依据,房屋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需先核算单条道路单位折旧摊销成本,其次根据道路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至具体的订单或合同,具体如下:
单条道路房屋与设备单位折旧成本(无形资产摊销成本)=房屋与设备折旧成本总额(试验场地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总额)/道路被占用工时总量×单条道路使用工时总量
单个订单(合同)房屋与设备折旧成本(无形资产摊销成本)=Σ(单条道路房屋与设备单位折旧成本(无形资产摊销成本)/单条道路使用工时总量×单个订单(合同)单条道路对应的使用工时总量)
②订单(合同)工时作为核算依据,房屋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成本)直接根据订单(合同)工时占比进行核算,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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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订单(合同)房屋与设备折旧成本(无形资产摊销成本)=房屋与设备折旧成本总额(试验场地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总额)/月度运转订单(合同)总工时×单个订单(合同)所占工时
③订单(合同)金额作为核算依据,房屋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成本)直接根据订单(合同)金额占比进行核算,具体如下:
单个订单(合同)房屋与设备折旧成本(无形资产摊销成本)=房屋与设备折旧成本总额(试验场地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总额)/月度运转订单(合同)总金额×单个订单(合同)金额
(3)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为直接从事业务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津贴及补贴、社会保险等。人工成本属于间接成本,可根据人员归属的业务部门直接归集至相关业务类型,但不能直接归集至合同或订单,需要按照以下三类依据进行人工成本的分配:
①道路实际使用量作为核算依据,人工成本需先核算单条道路单位人工成本,其次根据道路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至具体的订单或合同,具体如下:
单条道路人工总成本=相关部门结算工资额/道路被占用工时总量*单条道路使用工时总量
单个订单(合同)人工成本=Σ(单条道路人工总成本/单条道路使用工时总量*单个订单(合同)单条道路对应的使用工时总量)
②订单(合同)工时作为核算依据,人工成本直接根据订单(合同)工时占比进行核算,具体如下:
单个订单(合同)人工成本=相关部门结算工资额/月度运转订单(合同)总工时*单个订单(合同)所占工时
③订单(合同)金额作为核算依据,人工成本直接根据订单(合同)金额占比进行核算,具体如下:
单个订单(合同)人工成本=相关部门结算工资额/月度运转订单(合同)总金额*单个订单(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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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力费用
动力费用为提供试验和各类配套服务所外购油、电和水产生的成本。动力费用的具体计算及归集过程如下:
①油品成本
油品成本为公司提供给客户的车辆加油服务所消耗的燃油成本,客户申请试验的同时会根据订单配备相应的油卡,客户使用加油服务时需要刷卡操作,故该成本可直接匹配至相应油卡所对应的订单,属于直接成本。
单个订单(合同)油品成本=单个订单(合同)油品消耗量×单位油品成本
②充电桩电费成本
充电桩电费成本为公司提供给客户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所消耗的电力成本,客户申请试验的同时会根据订单配备相应的电卡,客户使用充电服务时需要刷卡操作,故该成本可直接匹配至相应电卡所对应的订单,属于直接成本。
单个订单(合同)充电桩电费成本=充电桩电费总额/总充电量×单个订单(合同)充电量
(5)材料与工具费用
材料与工具费用为提供试验和各类配套服务所外购各项材料和工具发生的成本,属于间接成本,各部门发生的材料与工具费用进行费用报销时归集计入相关的成本业务类型或费用类科目,再参考人工成本的核算方式将材料及工具费总额分配至合同或订单。
(6)试验配套成本
试验配套成本为提供各类配套服务而直接对外采购各类项目发生的成本,客户在申请配套服务时即能与相应的订单进行匹配,故属于直接成本。每月初,试验管理部根据试验配套服务任务单、发票及结算单等整理形成《配套服务-试验配套明细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供上述单据至销售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销售部门专员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至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按该表记录的订单号直接归集计入相应的合同或订单。
8-1-308
(7)外包服务费
外包服务费为公司将部分操作简单、替代性强的辅助生产活动委托给外部劳务服务供应商而支付的费用,外包服务费按外包人员数量和工作完成情况与外包服务供应商进行结算,公司按外包服务人员所对应服务的部门先将外包服务费归集计入相应的业务类型或费用科目,再参考人工成本的核算方式分配至合同或订单。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为提供专业服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成本。各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进行费用报销时归集计入相关的成本业务类型或费用类科目,再参考人工成本的核算方式将其他费用分配至合同或订单。
上述成本分配公式中对应数据的取得来源及依据为:
项目 | 来源及依据 |
道路折旧总金额 | 每月初,财务管理部财务专员从财务系统中导出自动计算的当月道路折旧总额。 |
房屋与设备折旧成本总额(试验场地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总额) | 每月初,财务管理部财务专员从财务系统中导出自动计算的当月房屋与设备折旧总额和试验场地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总额。 |
相关部门结算工资额 | 每月,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室提供经审批后的当月工资表提交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根据工资表确定各相关部门结算工资额。 |
单个订单(合同)油品消耗量 | 每月初,试验管理部从油站管理系统中导出上月加油明细表后根据订单号、车贴号进行整理,形成《加油站加油明细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销售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销售部门专员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财务管理部。 |
单位油品成本 | 每月初,财务管理部根据销售部门复核无误的上月《加油站加油明细表》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测算上月发出油品的单价。 |
充电桩电费总额、总充电量、单个订单(合同)充电量 | 每月初,试验车间管理部从充电桩管理系统中导出充电桩充电明细,同时对于未纳入系统管理的充电桩抄录其电表数,汇总数据后对充电桩电费进行预估,形成《充电桩明细表》,交试验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销售部门专员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财务管理部。 |
道路饱和运行工时 | 每年1月初,试验管理部组织销售部门对道路饱和运行工时进行测算,形成《饱和工时审批表》,经试验管理部和销售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在1月31日前将当年道路饱和运行工时提交财务管理部备案。道路饱和运行工时一经确定,本年内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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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来源及依据 |
道路被占用工时总量、单条道路使用工时总量、单个订单(合同)对应的单条道路实际使用工时总量 | 每月初,试验管理部从系统中导出道路使用量清单,整理各道路和各订单实际被占用工时量,形成《道路使用明细表》,经审核后提供至客户服务部,履行复核审批程序后交至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汇总整理得到道路使用工时总量和单个订单(合同)各条道路使用工时总量数据。 |
月度运转订单(合同)总工时、单个订单(合同)所占工时 | 相关部门工程师逐日填写《工时统计表》中工时填报数据,次月初,相关部门整理形成《工时统计表》中工时汇总数,经审批后送交财务管理部。 |
月度运转订单(合同)总金额、单个订单(合同)金额 | 每月初,相关部门整理《配套服务-车间服务结算明细表》、《其他业务明细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将相关核算资料送交财务管理部。 |
4、成本结转与收入的匹配性
公司将发生的所有成本先按照上述核算流程归集并分配至业务类型、合同或订单后,于期末根据合同或订单的收入确认情况结转至营业成本,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及经营模式,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当期发生的成本将全部结转至营业成本,不产生成本余额,检测业务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检测业务相关的合同或订单归集的成本会随着收入的确认进行成本的结转,各月末收入未达到确认条件的订单归集的成本会产生余额,并在存货项目列报。”
2、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
(1)确定成本计算对象
公司以订单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将每月发生的成本在订单中进行归集和分配,因每月订单数量较大,此处以2020年3月份部分订单为例对公司成本核算进行说明,需要进行成本核算的订单如下(为清楚说明成本计算过程,假设以下订单为全月发生的所有订单):
订单管理部门 | 订单号/合同编号 | 业务类型 | 客户 |
客户服务部 | DD2020031022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汽车耐久测试研究所 | DD2019121393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DD2020011148 | 检测业务 | 上海元城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
轮胎测试技术研究所 | SR-LT-2020-001 | 检测业务 | 米其林轮胎研究开发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
SR-LT-2020-010 | 检测业务 |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 |
车间管理科 | SR-KH-2020-007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住友橡胶(中国)有限公司 |
SR-KH-2020-034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爱德克斯(常州)管理有限公司 |
8-1-310
订单管理部门 | 订单号/合同编号 | 业务类型 | 客户 |
SR-KH-2015-050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 |
SR-KH-2019-014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2)成本归集
①直接成本归集
公司直接成本包含动力成本中的油品成本、充电桩电耗成本、试验配套成本。成本会计按照车间管理科根据订单号、车贴号、加油明细表等资料整理形成的《加油站加油明细表》《充电桩明细表》,将用电成本和用油成本直接归集至订单,按照车间管理科根据《试验配套服务任务单》、发票及结算单等整理形成《配套服务-试验配套明细表》,将试验配套成本直接归集至订单,具体如下:
1)动力费用归集
表1:动力费用归集表
业务类型 | 订单号 | 能耗品种 | 能耗数量 | 能耗单价 (元) | 能耗金额 (万元)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DD2020031022 | 92号汽油 (万升) | 0.01 | 4.77 | 0.05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DD2019121393 | 电(万度) | 0.24 | 0.50 | 0.12 |
检测业务 | DD2020011148 | 电(万度) | 0.13 | 0.50 | 0.06 |
合计 | - | - | - | - | 0.23 |
注:用油能耗单价按油品收发存明细账月末一次加权平均计算发出单价,电费单价取当月购电发票所列单价。能耗金额=能耗数量×能耗单价。
2)试验配套费用归集
表2:试验配套费用归集表
业务类型 | 订单号 | 配套服务名称 | 与服务公司结算价(万元)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DD2020031022 | 技工服务 | 0.05 |
DD2020031022 | 性能司机 | 0.11 | |
- | DD2020031022小计 | - | 0.16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DD2019121393 | 司机劳务 | 2.08 |
DD2019121393 | 更换右前轮轴承 | 0.01 | |
- | DD2019121393小计 | - | 2.09 |
检测业务 | DD2020011148 | 拖车费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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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订单号 | 配套服务名称 | 与服务公司结算价(万元) |
- | 合计 | - | 2.29 |
②间接成本归集
公司间接成本包含道路折旧、房屋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人工成本、劳务服务费、材料与工具费用、其他电费水费消耗和其他间接费用。每月成本会计将道路资产折旧先归集至道路资产成本,并计算单位车时成本,作为成本分配的依据,道路资产折旧情况如下:
表3:道路资产折旧表
资产名称 | 月折旧额 (万元) | 年饱和车时 (万小时) | 月饱和车时 (万分钟) | 单位车时折旧成本(元/分钟) |
③ | ② | ③=②/12个月*60 分钟 | ④=①/③ | |
直线性能路 | 28.87 | 5.05 | 25.23 | 1.14 |
外部噪声路 | 3.34 | 0.25 | 1.24 | 2.70 |
直线制动路 | 23.72 | 1.66 | 8.29 | 2.86 |
动态广场 | 38.06 | 1.32 | 6.61 | 5.76 |
舒适性能路 | 11.84 | 2.04 | 10.19 | 1.16 |
高速环道 | 99.37 | 35.67 | 178.33 | 0.56 |
强化耐久路 | 42.49 | 30.04 | 150.19 | 0.28 |
标准坡道 | 7.49 | 4.26 | 21.31 | 0.35 |
干操控路 | 10.60 | 0.25 | 1.24 | 8.55 |
每月成本会计将成本发生相关部门的费用进行归集后作为成本分配的依据,各部门归集的成本费用如下:
表4:部门成本归集表
单位:万元
成本分类及编号 | 场地 管理科 | 汽车耐久测试 研究所 | 轮胎测试技术研究所 | 车间 管理科 | 合计 | |
A | 房屋与设备折旧 | 48.42 | 7.78 | 15.66 | 15.67 | 87.53 |
B | 无形资产摊销(道路资产占用的土地) | 25.75 | - | - | - | 25.75 |
C | 人工成本 | 8.01 | 5.13 | 6.11 | 2.73 | 2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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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类及编号 | 场地 管理科 | 汽车耐久测试 研究所 | 轮胎测试技术研究所 | 车间 管理科 | 合计 | |
D | 外包劳务费 | 4.69 | 2.69 | 2.20 | 3.31 | 12.89 |
E | 材料及工具费 | 1.25 | - | - | - | 1.25 |
F | 动力费(不能直接归集至订单的其他动力消耗) | - | 0.10 | 0.31 | - | 0.41 |
G | 其他 | 9.82 | 0.29 | 0.37 | 1.21 | 11.69 |
合计 | 97.94 | 15.99 | 24.65 | 22.92 | 161.50 |
(3)间接成本分配
第一步:当月从系统中导出《道路使用量清单》,整理各道路和各订单实际被占用车时,形成《道路使用明细表》:
表5:道路使用明细表
订单号 | 占用道路名称 | 道路使用时间(分钟) |
DD2020031022 | 高速环道 | 10.00 |
直线性能路 | 528.00 | |
标准坡道 | 12.00 | |
DD2019121393 | 高速环道 | 311.00 |
强化耐久路 | 12,196.00 | |
标准坡道 | 39.00 | |
DD2020011148 | 高速环道 | 1,279.00 |
强化耐久路 | 3,011.00 | |
标准坡道 | 86.00 | |
SR-LT-2020-001 | 直线制动路 | 82.00 |
SR-LT-2020-010 | 直线制动路 | 66.00 |
合计 | - | 17,620.00 |
第二步:按经审核的《道路使用明细表》所对应的各订单的道路使用时间分配道路折旧:
8-1-313
表6:道路折旧分配表
订单号 | 资产名称 | 道路使用时间(分钟) | 单位车时折旧成本(元/分钟) | 道路折旧 (元) | 道路折旧 (万元) |
① | ② | ③=①×② | ④=③/10000 | ||
DD2020031022 | 高速环道 | 10.00 | 0.56 | 5.60 | - |
直线性能路 | 528.00 | 1.14 | 601.92 | - | |
标准坡道 | 12.00 | 0.35 | 4.20 | - | |
小计 | - | - | - | 611.72 | 0.06 |
DD2019121393 | 高速环道 | 311.00 | 0.56 | 174.16 | - |
强化耐久路 | 12,196.00 | 0.28 | 3,414.88 | - | |
标准坡道 | 39.00 | 0.35 | 13.65 | - | |
小计 | - | - | - | 3,602.69 | 0.36 |
DD2020011148 | 高速环道 | 1,279.00 | 0.56 | 716.24 | - |
强化耐久路 | 3,011.00 | 0.28 | 843.08 | - | |
标准坡道 | 86.00 | 0.35 | 30.10 | - | |
小计 | - | - | - | 1,589.42 | 0.16 |
SR-LT-2020-001 | 直线制动路 | 82.00 | 2.86 | 234.52 | 0.02 |
SR-LT-2020-010 | 直线制动路 | 66.00 | 2.86 | 188.76 | 0.02 |
合计 | - | 17,620.00 | - | 6,227.11 | 0.62 |
注:道路使用时间见表5,单位车时折旧成本见表3。
第三步:按《道路使用明细表》将场地管理科发生的间接成本分配至各订单:
表7:场地管理科成本分配表
单位:万元
订单号 | 道路名称 | 道路使用时间(分钟) | 单条道路分配率 | 成本类别编号 | 合计 | |||||
A | B | C | D | E | G | |||||
一、待分配场地管理科成本: | 48.42 | 25.75 | 8.01 | 4.69 | 1.25 | 9.82 | 97.94 | |||
二、订单分配: | ||||||||||
DD2020031022 | 高速环道 | 10.00 | 0.06% | 0.03 | 0.02 | 0.00 | 0.00 | 0.00 | 0.01 | 0.06 |
直线性能路 | 528.00 | 3.00% | 1.45 | 0.77 | 0.24 | 0.14 | 0.04 | 0.29 | 2.93 | |
标准坡道 | 12.00 | 0.07% | 0.03 | 0.02 | 0.01 | 0.00 | 0.00 | 0.01 | 0.07 | |
小计 | - | - | 1.51 | 0.81 | 0.25 | 0.14 | 0.04 | 0.31 | 3.06 |
8-1-314
订单号 | 道路名称 | 道路使用时间(分钟) | 单条道路分配率 | 成本类别编号 | 合计 | |||||
A | B | C | D | E | G | |||||
DD2019121393 | 高速环道 | 311.00 | 1.77% | 0.86 | 0.46 | 0.14 | 0.08 | 0.02 | 0.17 | 1.73 |
强化耐久路 | 12,196.00 | 69.20% | 33.50 | 17.80 | 5.54 | 3.26 | 0.87 | 6.79 | 67.76 | |
标准坡道 | 39.00 | 0.22% | 0.11 | 0.06 | 0.02 | 0.01 | 0.00 | 0.02 | 0.22 | |
小计 | - | - | 34.47 | 18.32 | 5.70 | 3.35 | 0.89 | 6.98 | 69.71 | |
DD2020011148 | 高速环道 | 1,279.00 | 7.26% | 3.52 | 1.87 | 0.58 | 0.34 | 0.09 | 0.71 | 7.11 |
强化耐久路 | 3,011.00 | 17.09% | 8.27 | 4.40 | 1.37 | 0.80 | 0.21 | 1.68 | 16.73 | |
标准坡道 | 86.00 | 0.49% | 0.24 | 0.13 | 0.04 | 0.02 | 0.01 | 0.05 | 0.49 | |
小计 | - | - | 12.03 | 6.40 | 1.99 | 1.16 | 0.31 | 2.44 | 24.33 | |
SR-LT-2020-001 | 直线制动路 | 82.00 | 0.47% | 0.23 | 0.12 | 0.04 | 0.02 | 0.01 | 0.05 | 0.47 |
SR-LT-2020-010 | 直线制动路 | 66.00 | 0.37% | 0.18 | 0.10 | 0.03 | 0.02 | 0.00 | 0.04 | 0.37 |
合计 | 17,620.00 | 100.00% | 48.42 | 25.75 | 8.01 | 4.69 | 1.25 | 9.82 | 97.94 |
注:待分配场地管理科成本见表4,道路使用时间见表5;单条道路分配率=单个订单(合同)单条道路使用工时/当月道路被占用工时总量;各成本类别分配到各订单的成本=各类别待分配总额*该类别单条道路分配率。
第四步:按汽车耐久测试研究所编制并审核的《人工工时统计表》将汽车耐久测试研究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分配至耐久检测业务各订单:
表8:汽车耐久测试研究所《人工工时统计表》
序号 | 工程师 | 委托项目 | 订单编号 | 工时合计(小时) |
1 | 工程师1 | 耐久试验 | DD2019121393 | 64.00 |
2 | 工程师2 | 腐蚀试验 | DD2020011148 | 24.00 |
合计 | - | - | - | 88.00 |
表9:汽车耐久测试研究所成本分配表
单位:万元
订单号 | 工时 (小时) | 工时分配率 | 成本类别编号 | 合计 | ||||||
A | B | C | D | E | F | G | ||||
一、待分配汽车耐久测试研究所成本 | 54.28 | 24.72 | 12.82 | 7.20 | 1.20 | 0.10 | 9.71 | 110.03 |
8-1-315
订单号 | 工时 (小时) | 工时分配率 | 成本类别编号 | 合计 | ||||||
A | B | C | D | E | F | G | ||||
总额 | ||||||||||
其中: | ||||||||||
待分配汽车耐久测试研究所成本 | 7.78 | - | 5.13 | 2.69 | - | 0.10 | 0.29 | 15.99 | ||
场地管理科分配至汽车耐久测试研究所订单成本 | 46.50 | 24.72 | 7.69 | 4.51 | 1.20 | - | 9.42 | 94.04 | ||
二、订单分配: | ||||||||||
DD2019121393 | 64.00 | 72.73% | 39.48 | 17.98 | 9.32 | 5.24 | 0.87 | 0.07 | 7.06 | 80.02 |
DD2020011148 | 24.00 | 27.27% | 14.80 | 6.74 | 3.50 | 1.96 | 0.33 | 0.03 | 2.65 | 30.01 |
合计 | 88.00 | 100.00% | 54.28 | 24.72 | 12.82 | 7.20 | 1.20 | 0.10 | 9.71 | 110.03 |
注:待分配汽车耐久测试研究所成本见表4,工时见表8;工时分配率=订单所用工时/工时总和;场地管理科分配至汽车耐久测试研究所订单成本为表7 中DD2019121393、DD2020011148两个汽车耐久检测业务订单的合计数。第五步:按轮胎测试技术研究所编制并经审核的《人工工时统计表》将轮胎测试技术研究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分配至轮胎检测业务各订单:
表10:轮胎测试技术研究所《人工工时统计表》
序号 | 工程师 | 委托项目 | 订单号 | 工时合计 (小时) |
1 | 工程师3 | 轮胎全委托检测 | SR-LT-2020-001 | 1.50 |
2 | 工程师4 | 轮胎全委托检测 | SR-LT-2020-010 | 1.50 |
合计 | - | - | - | 3.00 |
表11:轮胎测试技术研究所成本分配表
单位:万元
订单 | 工时 (小时) | 工时分配率 | 成本类别编号 | 合计 | ||||||
A | B | C | D | E | F | G | ||||
一、待分配轮胎测试技术研究所成本总额 | 16.07 | 0.22 | 6.18 | 2.24 | 0.01 | 0.31 | 0.46 | 25.49 | ||
其中: | ||||||||||
待分配轮胎测试技术研究所成本 | 15.66 | - | 6.11 | 2.20 | - | 0.31 | 0.37 | 24.65 | ||
场地管理科分配至轮胎测试技术研究所订单成本 | 0.41 | 0.22 | 0.07 | 0.04 | 0.01 | - | 0.09 | 0.84 | ||
二、订单分配: | ||||||||||
SR-LT-2020-001 | 1.50 | 50.00% | 8.04 | 0.11 | 3.09 | 1.12 | 0.01 | 0.16 | 0.23 | 12.76 |
SR-LT-2020-010 | 1.50 | 50.00% | 8.03 | 0.11 | 3.09 | 1.12 | 0.00 | 0.15 | 0.23 | 12.73 |
合计 | 3.00 | 100.00% | 16.07 | 0.22 | 6.18 | 2.24 | 0.01 | 0.31 | 0.46 | 25.49 |
8-1-316
注:待分配轮胎测试技术研究所成本见表4,工时见表10;工时分配率=订单所用工时/工时总和;场地管理科分配至轮胎测试技术研究所订单成本为表7 中SR-LT-2020-001、SR-LT-2020-010两个轮胎检测业务订单的合计数。
第六步:按客户服务部整理并复核的《配套服务-车间服务结算明细表》将车间管理科发生的间接成本分配至相关订单,因车间管理科仅提供车间管理服务,故仅需分配至车间服务相关订单:
表12:配套服务-车间服务结算明细表
车间 名称 | 合同编号 | 客户名称 | 订单(合同)月收费金额(万元) |
B1 | SR-KH-2020-007 | 住友橡胶(中国)有限公司 | 2.15 |
B2 | SR-KH-2020-034 | 爱德克斯(常州)管理有限公司 | 2.15 |
B3 | SR-KH-2015-050 |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 1.83 |
B5 | SR-KH-2019-014 |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2.18 |
合计 | 8.31 |
表13:配套服务-车间服务成本分配表
单位:万元
车间名称 | 合同编号 | 订单(合同)月收费金额 | 合同额分配率 | 成本类别编号 | 合计 | |||
A | C | D | G | |||||
一、待分配车间管理科成本总额 | 15.67 | 2.73 | 3.31 | 1.21 | 22.92 | |||
二、订单分配: | ||||||||
B1 | SR-KH-2020-007 | 2.15 | 25.87% | 4.05 | 0.71 | 0.86 | 0.31 | 5.93 |
B2 | SR-KH-2020-034 | 2.15 | 25.87% | 4.05 | 0.71 | 0.86 | 0.31 | 5.93 |
B3 | SR-KH-2015-050 | 1.83 | 22.02% | 3.45 | 0.60 | 0.73 | 0.27 | 5.05 |
B5 | SR-KH-2019-014 | 2.18 | 26.23% | 4.12 | 0.71 | 0.86 | 0.32 | 6.01 |
合计 | 8.31 | 100.00% | 15.67 | 2.73 | 3.31 | 1.21 | 22.92 |
注:待分配车间管理科成本见表4,订单(合同)月收费金额见表12;合同额分配率=单个合同额/总合同额。
第七步:根据上述直接归集和间接分配的订单成本汇总编制《成本计算单》,进行订单成本分配的会计处理:
表14:成本计算单
8-1-317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 | 订单号/ 合同编号 | 直接成本 | 间接成本 | 合计 | ||||||||
动力费 | 试验配套费 | 道路折旧 | A | B | C | D | E | F | G |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DD2020031022 | 0.05 | 0.16 | 0.06 | 1.51 | 0.81 | 0.25 | 0.14 | 0.04 | - | 0.31 | 3.33 |
DD2019121393 | 0.12 | 2.09 | 0.36 | 39.48 | 17.98 | 9.32 | 5.24 | 0.87 | 0.07 | 7.06 | 82.59 | |
检测业务 | DD2020011148 | 0.06 | 0.04 | 0.16 | 14.80 | 6.74 | 3.50 | 1.96 | 0.33 | 0.03 | 2.65 | 30.27 |
检测业务 | SR-LT-2020-001 | - | - | 0.02 | 8.04 | 0.11 | 3.09 | 1.12 | 0.01 | 0.16 | 0.23 | 12.78 |
SR-LT-2020-010 | - | - | 0.02 | 8.03 | 0.11 | 3.09 | 1.12 | 0.00 | 0.15 | 0.23 | 12.75 |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SR-KH-2020-007 | - | - | - | 4.05 | - | 0.71 | 0.86 | - | - | 0.31 | 5.93 |
SR-KH-2020-034 | - | - | - | 4.05 | - | 0.71 | 0.86 | - | - | 0.31 | 5.93 | |
SR-KH-2015-050 | - | - | - | 3.45 | - | 0.60 | 0.73 | - | - | 0.27 | 5.05 | |
SR-KH-2019-014 | - | - | - | 4.12 | - | 0.71 | 0.86 | - | - | 0.32 | 6.01 | |
合计 | 0.23 | 2.29 | 0.62 | 87.53 | 25.75 | 21.98 | 12.89 | 1.25 | 0.41 | 11.69 | 164.64 |
(4)成本结转
按合同内容分析订单的收入确认方式,配比结转订单成本:
单位:万元
类型 | 订单号/ 合同编号 | 订单 成本 | 服务内容 | 收入确认方式 | 当月是否已完成履约义务 | 是否结转订单成本 | 订单成本列报科目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DD2020031022 | 3.33 | 提供场地服务 | 时段法 | 是 | 是 | 营业成本 |
DD2019121393 | 82.59 | 提供场地服务 | 时段法 | 是 | 是 | 营业成本 | |
检测 服务 | DD2020011148 | 30.27 | 检测并出具报告 | 时点法 | 否 | 否 | 存货 |
检测 服务 | SR-LT-2020-001 | 12.78 | 检测并出具报告 | 时点法 | 是 | 是 | 营业成本 |
SR-LT-2020-010 | 12.75 | 检测并出具报告 | 时点法 | 是 | 是 | 营业成本 |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SR-KH-2020-007 | 5.93 | 提供配套服务 | 时段法 | 是 | 是 | 营业成本 |
SR-KH-2020-034 | 5.93 | 提供配套服务 | 时段法 | 是 | 是 | 营业成本 | |
SR-KH-2015-050 | 5.05 | 提供配套服务 | 时段法 | 是 | 是 | 营业成本 | |
SR-KH-2019-014 | 6.01 | 提供配套服务 | 时段法 | 是 | 是 | 营业成本 | |
合计 | 164.64 | - | - | - | - | - |
8-1-318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及检测业务的成本构成,量化分析各类成本变动与其对应业务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5、报告期内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及检测业务的成本构成,成本变动与
其对应业务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1)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的成本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道路折旧 | 1,680.53 | 49.97% | 3,205.99 | 45.30% | 3,129.50 | 38.32% | 3,088.45 | 42.30% |
房屋与设备折旧 | 416.74 | 12.39% | 785.57 | 11.10% | 976.24 | 11.95% | 872.48 | 11.95% |
动力费 | 493.07 | 14.66% | 887.21 | 12.54% | 1,788.02 | 21.89% | 1,662.78 | 22.78% |
试验配套成本 | 276.67 | 8.23% | 1,145.60 | 16.19% | 1,254.95 | 15.37% | 1,015.43 | 13.91% |
外包劳务费 | 59.39 | 1.77% | 140.31 | 1.98% | 186.68 | 2.29% | 88.94 | 1.22% |
材料与工具费用 | 1.01 | 0.03% | 17.04 | 0.24% | 13.12 | 0.16% | 19.50 | 0.27% |
人工成本 | 214.50 | 6.38% | 412.13 | 5.82% | 359.65 | 4.40% | 251.94 | 3.45% |
无形资产摊销 | 147.49 | 4.39% | 280.21 | 3.96% | 296.47 | 3.63% | 276.13 | 3.78% |
其他 | 73.68 | 2.19% | 202.51 | 2.86% | 162.37 | 1.99% | 24.95 | 0.34% |
合计 | 3,363.10 | 100.00% | 7,076.58 | 100.00% | 8,167.02 | 100.00% | 7,300.60 | 100.00% |
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的成本中道路折旧、房屋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这三类成本,除非新建试验道路投入运营、新增经营用设备资产外,一般不会随着收入的变动而变动;材料与工具费用、外包劳务费等的发生取决于公司的具体需求,与收入的变动无直接匹配关系;试验量的增加会使得油、电等动力消耗增加,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中的配套服务收入需要对应委托外部劳务供应商提供服务,则试验配套成本会增加,因此会随着收入的变动而变动;人工成本会由于业务量的增长而新增人员或者由于公司效益增长而使得绩效奖金增长,与收入的变动相关但无显著的线性关系。
8-1-319
报告期内,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各类成本变动与其对应业务收入变动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金额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金额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
营业收入 | 12,913.86 | 26,853.12 | -16.65% | 32,219.02 | 8.19% | 29,780.88 |
营业成本 | 3,363.10 | 7,076.58 | -13.35% | 8,167.02 | 11.87% | 7,300.60 |
其中: | ||||||
道路折旧 | 1,680.53 | 3,205.99 | 2.44% | 3,129.50 | 1.33% | 3,088.45 |
房屋与设备折旧 | 416.74 | 785.57 | -19.53% | 976.24 | 11.89% | 872.48 |
动力费 | 493.07 | 887.21 | -50.38% | 1,788.02 | 7.53% | 1,662.78 |
试验配套成本 | 276.67 | 1,145.60 | -8.71% | 1,254.95 | 23.59% | 1,015.43 |
外包劳务费 | 59.39 | 140.31 | -24.84% | 186.68 | 109.91% | 88.94 |
材料与工具费用 | 1.01 | 17.04 | 29.83% | 13.12 | -32.70% | 19.50 |
人工成本 | 214.50 | 412.13 | 14.59% | 359.65 | 42.75% | 251.94 |
无形资产摊销 | 147.49 | 280.21 | -5.49% | 296.47 | 7.37% | 276.13 |
其他 | 73.68 | 202.51 | 24.72% | 162.37 | 550.69% | 24.95 |
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公司就各类成本具体分析如下:
①道路折旧在报告期内无较大波动。公司属于重资产行业,主要道路资产于报告期前完工投产,2018年至2020年度,公司道路固定资产原值变化不大,故道路资产折旧变化较小。2021年上半年综合耐久路竣工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因其当期计算折旧时间较短,故对折旧总额影响较小。总体而言,道路资产折旧与收入的变动无必然的匹配关系。
②房屋与设备折旧2019年较2018年增长11.89%,主要原因为会计估计变更,设备类资产折旧年限从10年变更为8年,使得当期折旧费用增加所致。2020年较2019年下降19.53%,主要原因为2020年信息化管理平台资产使用年限到期,停止计提折旧所致。2021年1-6月折旧费用变动符合半年度变动趋势。房屋与设备折旧与道路折旧一样,与收入的变动无必然的匹配关系。
8-1-320
③动力费为公司场地技术服务中试验用车油、电等能源消耗的成本。公司的能源变动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基本相符,能源成本的变动随着营业收入的增减而相应有所增减,且主要是试验量的增减而导致能源供应数量增减变动所致;能源消耗量变动与当期营业收入变化并不完全保持一致的原因是一方面客户开展的具体试验类型对能源的需求程度不同,另一方面公司采取不同的销售优惠政策导致收入变化趋势的影响因素更加多元化,因此导致能源消耗量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总体趋势一致,但具体的变化比例存在差异。
④试验配套成本是公司向客户提供试验配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司机驾驶、车辆维修、车辆运输、技工、车辆加载等配套服务成本。公司在满足客户试验需求的前提下,依据供应商工作量完成情况支付试验配套成本。报告期内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保持一致,但无显著线性关系,主要原因为客户开展场地试验过程中对试验配套服务的需求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其试验类型,可能采取自带驾驶人员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提出驾驶劳务需求的情况,相应的维修、运输、加载等服务都与其具体业务开展相关,因此导致试验配套成本与整体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收入无显著的匹配关系,但会随着整体收入的变动而有所变动。
⑤外包劳务费是公司将场地管理的辅助活动委托给外部劳务服务公司完成而产生的费用,其发生取决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具体需求,在报告期内波动幅度较大主要在于外包服务需求不同造成,与营业收入的变动无必然的匹配关系。
⑥材料与工具费用是公司为从事场地试验技术服务、配套服务的部门领用并消耗的各项材料和工具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其耗用取决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具体需求,与营业收入的变动无必然的匹配关系。
⑦人工成本在报告期内2019年较2018年增长42.75%,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保持一致,但无显著线性关系,主要原因为人工成本中既包含与收入增长无关的每月固定人工开支,也包含与收入增长相关的绩效奖金,除非人员不足补充人员数量外,每月固定发放的月度工资、上缴社保及公积金不会随着收入的变动而显著变动,绩效奖金依据公司业绩指标考核制度制定的绩效奖金发放规则实施发放,营业收入的增长会使得净利润增长,但绩效奖金的计算基数并不仅仅与营业收入相关,还与影响净利润的成本费用有关,因此与营业收入的变化不具有线性关系。2020年较2019年增长14.59%,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主要原因为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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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一步加强场地管理,新增管理人员,相应的人工成本增长所致。2021年1-6月人工成本变动符合半年度变动趋势。
⑧无形资产摊销为公司道路资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成本,在报告期内无较大波动。报告期初,公司已取得现有运营的场地道路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故报告期内摊销金额无较大波动。无形资产摊销与道路折旧一样,与收入的变动无必然的匹配关系。总体来看,公司场地试验服务业务的各类成本中,与收入不存在必然匹配关系的成本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分别占比77.22%、78.11%、87.46%和85.34%,成本与收入变动对比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2)检测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检测业务的成本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道路折旧 | 8.50 | 2.88% | 36.03 | 4.92% | 33.60 | 7.19% |
房屋与设备折旧 | 144.69 | 48.97% | 212.05 | 28.94% | 152.18 | 32.57% |
动力费 | 3.89 | 1.32% | 50.49 | 6.89% | 6.16 | 1.32% |
试验配套成本 | 11.51 | 3.89% | 182.49 | 24.90% | 57.25 | 12.25% |
外包劳务费 | 20.69 | 7.00% | 50.37 | 6.87% | 55.18 | 11.81% |
材料与工具费用 | 0.04 | 0.02% | 0.89 | 0.12% | 2.11 | 0.45% |
人工成本 | 87.01 | 29.45% | 175.74 | 23.98% | 138.69 | 29.69% |
无形资产摊销 | 0.80 | 0.27% | 3.17 | 0.43% | 4.89 | 1.05% |
其他 | 18.34 | 6.21% | 21.57 | 2.94% | 17.12 | 3.66% |
合计 | 295.47 | 100.00% | 732.79 | 100.00% | 467.19 | 100.00% |
注:2021年起公司已停止开展检测业务。
公司检测业务的成本中房屋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这两类成本,除非新增经营用设备资产外,一般不会随着收入的变动而变动;外包劳务费、试验配套成本、材料与工具费用等的发生取决于公司的具体需求,与收入的变动无直接匹配关系。试验量的增加会使得油、电等动力消耗增加,道路折旧会随着检测业务相关的试验占用道路资产的用时增减而增减,因此会随着收入的变动而变动;人工成本会由于业务量的增长而新增人员或者由于公司效益增长而使得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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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与收入的变动相关但无显著的线性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检测业务各类成本变动与其对应业务收入变动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金额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
营业收入 | 815.83 | -56.52% | 1,876.30 | -1.04% | 1,896.08 |
营业成本 | 295.47 | -59.68% | 732.79 | 56.85% | 467.19 |
其中: | |||||
道路折旧 | 8.50 | -76.42% | 36.03 | 7.21% | 33.60 |
房屋与设备折旧 | 144.69 | -31.77% | 212.05 | 39.34% | 152.18 |
动力费 | 3.89 | -92.29% | 50.49 | 719.10% | 6.16 |
试验配套成本 | 11.51 | -93.69% | 182.49 | 218.75% | 57.25 |
外包劳务费 | 20.69 | -58.92% | 50.37 | -8.72% | 55.18 |
材料与工具费用 | 0.04 | -94.98% | 0.89 | -58.07% | 2.11 |
人工成本 | 87.01 | -50.49% | 175.74 | 26.72% | 138.69 |
无形资产摊销 | 0.80 | -74.69% | 3.17 | -35.12% | 4.89 |
其他 | 18.34 | -15.00% | 21.57 | 26.00% | 17.12 |
注:2021年起公司已停止开展检测业务。
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检测业务收入、成本在报告期内的2019年变化趋势存在明显差异,2020年度变化趋势基本一致。报告期内公司检测业务承担部门为汽车耐久测试研究所和轮胎测试研究所(随着公司逐步停止开展检测业务,2020年6月上述两部门均予以调整,整合为技术研究部),此两部门除完成检测业务订单外,还承担了公司大部分的研发项目,因此,此两部门发生的成本需要在营业成本和研发费用之间进行分摊,公司成本核算办法规定了具体的分摊标准,由于检测业务订单占用的道路时间、业务开展及研发工时在每个期间并没有必然的规律性,同时也与检测业务合同金额无必然联系,导致检测业务成本与收入变动对比无显著匹配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①道路折旧是按照当月各条道路实际使用时长与其标准单位折旧额确认道路应分摊的实际折旧额,其金额与各条道路实际用时相关,而检测业务收入是公司完成相应检测项目并出具报告后按检测项目收费。检测项目分为整车强化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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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试验以及轮胎试验(具体包括轮胎检测湿地抓着性能测试、通过噪声测试、滚动阻力测试、干地制动、带偏角的高速测试、轮胎μ-s特性)等项目,每种试验规范中规定的用路时间存在差异性,但道路用时并不会影响合同价格,故其变动趋势与检测业务收入变动趋势无必然的匹配关系。报告期内道路折旧变化幅度较大,主要为各期检测业务类型不同,占用道路时间不同从而分摊成本不同所致。
②房屋与设备折旧2019年较2018年增长39.34%,主要原因为检测业务主要资产为各类检测用设备,2019年度公司实施会计估计变更,设备类资产折旧年限从10年变更为8年,使得折旧费用大幅增加。2020年较2019年降低31.77%,主要原因为2020年公司对同业竞争问题进行整改,在下半年将检测业务相关设备类资产予以转让导致折旧费用减少。
③动力费是检测业务订单消耗油、电的成本,动力费会根据具体订单所对应的车辆耗油、耗电量而有所不同,各期变化较大是由于各期订单试验内容不同,耗油耗电量不同所致,与检测业务收入的变动无必然的匹配关系。
④试验配套成本主要是公司为检测业务提供驾驶服务、维修客户试验车而发生的成本,各期变动幅度较大是由于各期订单试验内容不同,客户所需要的试验配套内容不同所致,与检测业务收入的变动无必然的匹配关系。
⑤外包劳务费是公司将检测业务的辅助活动委托给外部劳务服务公司完成而产生的费用,其发生取决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具体需求,在报告期内波动幅度较大主要在于外包服务需求不同造成,与检测业务收入的变动无必然的匹配关系。
⑥材料与工具费用是检测部门领用并消耗的各项材料和工具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其耗用取决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具体需求,在报告期内逐年下降,与检测业务收入的变动无必然的匹配关系。
⑦人工成本各期变化较大且与收入不具有匹配性,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检测部门员工除承担检测业务外还承担公司研发项目,其业绩考核标准并非仅与检测业务业绩的完成情况相关,而是与公司整体业绩完成情况、研发项目进展情况相关,而且会根据业务开展和投入研发的工时分配人工成本,使得人工成本各期变化较大,且与检测业务收入的变化趋势不存在一致性。2020年度显著下降主要为公司对同业竞争问题进行规范,检测业务从2020年9月份开始不再开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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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人员分流,人工成本随之下降。
⑧无形资产摊销各期间金额较小,虽变动幅度较大但对公司检测业务成本数据影响较小。总体来看,公司检测业务的内容根据客户需求不同差异较大,合同金额的高低受到商务谈判的影响,各项成本的发生与检测业务收入无显著的匹配关系,故成本与收入变动对比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各类别道路折旧年限、残值率及确定的依据,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是否有差异,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6、各类别道路折旧年限、残值率及确定的依据,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道路资产的折旧年限、残值率情况如下:
资产名称 | 折旧年限 | 残值率(%) |
联络路-路面(沥青) | 15 | 5.00 |
联络路-路基 | 35 | 5.00 |
直线性能路-路面(沥青) | 15 | 5.00 |
直线性能路-路基 | 35 | 5.00 |
外部噪声路-路面(混凝土) | 20 | 5.00 |
外部噪声路-路基 | 35 | 5.00 |
直线制动路(ABS)-路面(混凝土) | 20 | 5.00 |
直线制动路(ABS)-路基 | 35 | 5.00 |
直线制动路改造-路面(沥青) | 15 | 5.00 |
直线制动路改造-路基 | 35 | 5.00 |
动态广场-路面(沥青) | 15 | 5.00 |
动态广场-路基 | 35 | 5.00 |
舒适性能路(NVH)-路面(沥青) | 15 | 5.00 |
舒适性能路(NVH)-路基 | 35 | 5.00 |
干操控路-路面(沥青) | 15 | 5.00 |
干操控路-路基 | 35 | 5.00 |
高速环道-路面(沥青) | 15 | 5.00 |
8-1-325
资产名称 | 折旧年限 | 残值率(%) |
高速环道-路基 | 35 | 5.00 |
强化耐久路-路面(沥青) | 15 | 5.00 |
强化耐久路-路基 | 35 | 5.00 |
标准坡道-路面(沥青) | 15 | 5.00 |
标准坡道-路基 | 35 | 5.00 |
综合耐久路-路面(沥青) | 15 | 5.00 |
综合耐久路-路基 | 35 | 5.00 |
公司将道路资产分为路基、路面采用不同的折旧年限,主要原因在于试验道路运营的特殊性,试验车辆行驶过程中路面承受大负荷、频繁的车轮碾压,损耗程度较高,而损耗情况会根据路面铺设所用材质不同而有所变化,理论上,混凝土路面较于沥青路面使用时间更长,公司试验场一期项目工程设计方案中对混凝土路面的使用年限限定为20年,对沥青路面的使用年限限定为15年,并分别为各条道路达到相应的使用年限设计了技术标准,各条道路完工后均进行了验收,确定每条道路均已达到相应的设计标准,因此,公司以道路设计方案所确认的预期使用年限作为路面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相较于路面而言,路基位于路面的下方,不会直接受到磨损,在试验车辆行驶过程损耗程度较小,当路面使用年限到期重新铺设时,路基基本不会造成较大影响,不需要重新铺设,故公司将路基按照其他房屋建筑物相同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报告期内,公司除道路路面资产外,其他类型的房屋建筑物一律按照35年使用年限,5%的残值率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符合市场惯例。公司道路资产之所以保留5%残值率,是因为道路资产均修建于盐碱地,施工前期对于盐碱地的处理费用占道路总成本的5%-10%左右,将来道路资产达到使用年限需要重新修建时,无需重新对盐碱地进行处理,可以节省相关的处理成本,故以盐碱地处理成本的下限值5%确定残值率。
公司使用道路资产的场地试验业务并无能够完全可比的同行业上市公司,我们选取拥有道路资产的上市公司,将其相关的资产类别折旧政策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 公司业务类型 | 资产类别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年) | 预计净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皖通高速 | 高速公路运营 | 房屋及建筑物(未单独区分道路资产) | 年限平均法 | 11-30 | 3% | 3.23%-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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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公司业务类型 | 资产类别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年) | 预计净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深圳机场 | 机场运营 | 跑道和停机坪 | 年限平均法 | 35 | 4% | 2.74% |
楚天高速 | 高速公路运营 | 房屋及建筑物(未单独区分道路资产) | 年限平均法 | 20 | 5% | 4.75% |
海南高速 | 高速公路运营 | 房屋及建筑物(未单独区分道路资产) | 年限平均法 | 35 | 5% | 2.71% |
发行人 | 汽车场地试验 | 房屋及建筑物(道路资产) | 年限平均法 | 15-35 | 5% | 2.71%-6.33% |
从上表可见,公司道路资产折旧政策、残值率和年折旧率与同样拥有道路资产的上市公司相关资产的折旧政策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相比于上述公司折旧计提政策更为稳健。
总体来看,公司道路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及确定的依据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同样拥有道路资产的上市公司对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合理性。”
(四)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动力费的明细构成,相关能源的耗用量及单价,分析并说明相关能耗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7、报告期内各期动力费的明细构成,相关能源的耗用量及单价,相关能耗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中的动力费明细构成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油 | 446.52 | 82.79% | 812.82 | 81.18% | 1,690.08 | 87.04% | 1,531.42 | 86.78% |
电 | 64.35 | 11.93% | 129.26 | 12.91% | 190.81 | 9.83% | 178.55 | 10.12% |
水、燃气 | 28.45 | 5.28% | 59.21 | 5.91% | 60.82 | 3.13% | 54.77 | 3.10% |
合计 | 539.33 | 100.00% | 1,001.30 | 100.00% | 1,941.70 | 100.00% | 1,764.74 | 100.00% |
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公司动力费的主要构成为燃油成本,每期占比均在80%以上,原因为客户试验车辆以燃油车辆为主,所消耗燃油量较高;其次为电力成本,每期占比为10%左右,客户试验车辆中小部分车辆为电动汽车,试验过程中需要充电,因此会消耗电力成本;水、燃气主要为中汽研酒店餐饮住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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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产生,另外公司试验场地部分试验需要自来水构建试验环境也会产生水的消耗,每期占比较小。
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能源的耗用量及单价以及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情况如下:
(1)油耗成本
项目 | 2021年1-6月 数量/金额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数量/金额 | ||
数量/金额 | 变动率 | 数量/金额 | 变动率 | |||
一、柴油 | ||||||
数量(吨) | 139.74 | 268.24 | -25.97% | 362.36 | 133.31% | 155.31 |
金额(万元) | 75.34 | 133.27 | -37.72% | 213.98 | 126.14% | 94.62 |
平均单价(元/吨) | 5,391.39 | 4,968.45 | -15.86% | 5,905.14 | -3.07% | 6,092.28 |
二、92号汽油 | ||||||
数量(吨) | 360.59 | 855.64 | -42.88% | 1,497.90 | -4.06% | 1,561.35 |
金额(万元) | 226.53 | 445.61 | -51.21% | 913.33 | -14.59% | 1,069.30 |
平均单价(元/吨) | 6,282.25 | 5,207.90 | -14.59% | 6,097.39 | -10.97% | 6,848.54 |
三、95号汽油 | ||||||
数量(吨) | 224.02 | 438.75 | -51.19% | 898.92 | 68.09% | 534.78 |
金额(万元) | 144.65 | 233.94 | -58.43% | 562.77 | 53.14% | 367.50 |
平均单价(元/吨) | 6,457.05 | 5,332.01 | -14.83% | 6,260.57 | -8.90% | 6,871.98 |
四、总体情况 | ||||||
数量(吨) | 724.35 | 1,562.63 | -43.37% | 2,759.17 | 22.55% | 2,251.44 |
金额(万元) | 446.52 | 812.82 | -51.91% | 1,690.08 | 10.36% | 1,531.42 |
平均单价(元/吨) | 6,164.44 | 5,201.64 | -15.08% | 6,125.31 | -9.95% | 6,801.95 |
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内,2019年度燃油消耗量增长了22.55%,但由于价格下降,抵消了部分燃油消耗量增长的影响,使得该年度燃油消耗成本仅上升10.36%,2020年度,燃油消耗量和采购单价均下降幅度较大,造成了燃油成本的整体下降。总体来看,燃油消耗成本的增减变动主要是受燃油消耗量的增减变动所致。2019年主要受客户耐久试验量的增多导致燃油消耗量增长,2020年除受新冠疫情影响客户试验量减少使得燃油消耗量减少外,耐久试验的减少也使得本期燃油消耗量大幅减少。2021年1-6月,燃油消耗量符合半年度变动趋势,总体来看,燃油消耗成本的增减变动主要受燃油消耗量及燃油价格变动影响。
(2)电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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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 1-6月 数量/金额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数量/金额 | ||
数量/金额 | 变动率 | 数量/金额 | 变动率 | |||
数量(万千瓦时) | 120.68 | 264.24 | -15.08% | 311.17 | 16.09% | 268.03 |
金额(万元) | 64.35 | 129.26 | -32.25% | 190.81 | 6.87% | 178.55 |
平均单价(元/千瓦时) | 0.53 | 0.49 | -19.67% | 0.61 | -8.96% | 0.67 |
从上表可见,2018年至2020年,外购电力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2021年上半年电力价格有所回升。电力消耗成本的变化受电力消耗量的增减而变动,2019年度虽电力消耗量增长了16.09%,但电力消耗成本仅增长6.87%,主要因为公司外购的电力价格下降,抵消了部分电力消耗量所导致的成本增长,电力消耗量的增长主要受新能源汽车研究量增长,车辆试验逐步提升所影响。2020年度,电力消耗量和电价均下降幅度较大,使得电耗成本整体下降,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上半年复工复产时间延后导致总体用电量减少,使得电力消耗量下降。2021年1-6月电耗成本与耗电量变动趋势基本一致,符合半年度变动趋势。
(3)能耗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能耗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对比如下:
项目 | 2021年1-6月 数量/金额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数量/金额 | ||
数量/金额 | 变动率 | 数量/金额 | 变动率 | |||
一、油 | ||||||
数量(吨) | 724.35 | 1,562.63 | -43.37% | 2,759.17 | 22.55% | 2,251.44 |
金额(万元) | 446.52 | 812.82 | -51.91% | 1,690.08 | 10.36% | 1,531.42 |
二、电 | ||||||
数量(万千瓦时) | 120.68 | 264.24 | -15.08% | 311.17 | 16.09% | 268.03 |
金额(万元) | 64.35 | 129.26 | -32.25% | 190.81 | 6.87% | 178.55 |
三、水、燃气 | ||||||
金额(万元) | 28.45 | 59.21 | -2.64% | 60.82 | 11.04% | 54.77 |
四、营业收入 | ||||||
营业收入(万元) | 13,775.67 | 29,336.24 | -18.35% | 35,927.70 | 7.11% | 33,543.80 |
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的能源变动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基本相符,能源成本的变动随着营业收入的增减而相应有所增减,且主要是试验量的增减而导致能源供应数量增减变动所致;能源消耗量变动与当期营业收入变化并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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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的原因是一方面客户开展的具体试验类型对能源的需求程度不同,另一方面公司采取不同的销售优惠政策导致收入变化趋势的影响因素更加多元化,因此导致能源消耗量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总体趋势一致,但具体的变化比例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五)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试验配套成本的具体内容、明细构成及变动情况,分析并说明相关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8、报告期内试验配套成本的具体内容、明细构成、变动情况以及相关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试验配套成本是公司向客户提供试验配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司机驾驶成本、车辆维修成本、车辆运输成本、技工成本、车辆加载成本等。公司在满足客户试验需求的前提下,依据供应商工作量完成情况支付试验配套成本。报告期内,公司试验配套成本的明细构成、变化情况以及与营业收入变动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金额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金额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
试验司机服务成本 | 51.72 | 504.70 | -27.54% | 696.55 | 33.03% | 523.61 |
车辆维修成本 | 22.87 | 176.33 | -15.49% | 208.64 | 39.50% | 149.57 |
技工服务成本 | 87.03 | 295.62 | 92.65% | 153.45 | 105.89% | 74.53 |
车辆运输服务成本 | 24.96 | 53.23 | -65.66% | 155.01 | 5.78% | 146.55 |
试验车辆充电服务成本 | 51.40 | 84.71 | 12.25% | 75.47 | 14.29% | 66.04 |
挂车租赁服务成本 | 10.90 | 3.97 | -86.92% | 30.37 | -27.54% | 41.92 |
载荷装卸服务成本 | 10.02 | 8.09 | -74.61% | 31.85 | 82.08% | 17.49 |
接送站服务成本 | 0.49 | 0.24 | -98.68% | 17.99 | 9.49% | 16.44 |
小件代购服务成本 | - | 0.49 | -83.91% | 3.02 | -80.91% | 1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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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1-6月 金额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金额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
其他服务成本 | 17.29 | 29.74 | -54.30% | 65.08 | 213.61% | 20.75 |
合计 | 276.67 | 1,157.11 | -19.50% | 1,437.44 | 34.00% | 1,072.69 |
营业收入 | 13,775.67 | 29,336.24 | -18.35% | 35,927.70 | 7.11% | 33,543.80 |
公司试验配套服务成本一般会随着公司整体收入的变动而变动,营业收入中占比较高的为道路使用收入,配套服务占比较小对收入的变动影响较小,使得试验配套服务成本的变动虽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但在变动幅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2020年度在公司总体收入下降的情况下技工服务成本和试验车辆充电服务成本呈上升趋势,技工服务成本上升主要受本期技工服务单位成本提升所致;试验车辆充电服务成本上升主要为本期新能源汽车试验量增多导致。试验配套服务收入的发生取决于客户的具体需求,由于其服务类型繁多,价格不一,每类服务在各期呈现不同的变化趋势,并无显著规律性,这与公司的经营特点相关,具有合理性。”
(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包劳务费的明细构成及变动情况,分析并说明其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9、报告期内外包劳务费的明细构成、变动情况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将部分操作简单、替代性强的辅助生产活动委托给外部劳务服务供应商,公司通过履行相应的采购程序与劳务服务供应商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劳务服务供应商根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业务需求向公司委派相应的劳务人员完成服务,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公司依据委派劳务人员的数量以及工作量完成情况支付相应的外包劳务费。公司计入营业成本的外包劳务费由三类服务构成,场地及车间管理服务为公司试验场地内所需的道路巡检、辅助调度、后勤等服务,检测维修服务为公司检测业务中所需的设备管理、维修、驾驶员登记管理等后勤工作,酒店运营服务为中汽研酒店运营所需的客服、餐饮和保洁等服务。报告期内,公司计入营业成本的外包劳务费的明细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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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金额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金额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
场地及车间管理服务 | 59.39 | 140.31 | -24.84% | 186.68 | 109.91% | 88.94 |
检测维修服务 | - | 20.69 | -58.92% | 50.37 | -8.72% | 55.18 |
酒店运营服务 | 212.50 | 428.60 | 1.35% | 422.90 | -5.44% | 447.25 |
合计 | 271.89 | 589.61 | -10.66% | 659.96 | 11.60% | 591.36 |
上表三类劳务服务供应商提供的计入公司营业成本的劳务人员数量构成如下:
单位:人
项目 | 2021年1-6月 人员数量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人员数量 | ||
人员数量 | 变动率 | 人员数量 | 变动率 | |||
场地及车间管理服务 | 11 | 11 | -45.00% | 20 | 150.00% | 8 |
检测维修服务 | - | 7 | -30.00% | 10 | 0.00% | 10 |
酒店运营服务 | 61 | 62 | -3.13% | 64 | -4.48% | 67 |
合计 | 72 | 80 | -14.89% | 94 | 10.59% | 85 |
从上表可见,场地及车间管理服务的外包服务费随着人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2019年度外包人员数量增长150.00%,外包服务费增长109.91%,2019年度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外包人员数量增长,主要在于随着业务量的增长,公司进一步完善场地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体系,增加外包劳务采购需求,并且为试验场区内保密车间、VIP等车间的内部保洁、日常业务的资料整理存档等后勤服务采购相应劳务服务;2020年度外包人员数量下降45.00%,外包服务费下降
24.84%,变动趋势一致,外包人员数量下降是由于场地管理系统运行效率进一步提升后减少了外包劳务需求,同时,公司考虑安全运营管理的需要,将试验场场内巡逻管理等职能调整至安保消防部门,相应减少场地管理部门的外包人员需求。2021年1-6月场地及车间管理服务外包人员数量与去年一致,外包服务费用符合半年度变动趋势。
检测维修服务的外包服务费与场地及车间管理服务的变动趋势一致,也是随着劳务人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2019年度外包人员数量未发生变化,外包服务费虽有下降但总体变化较小;2020年度,外包人员数量和外包服务费下降趋势相符。2021年公司已停止开展检测业务,外包服务人数与费用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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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运营服务劳务服务需求随着酒店住宿餐饮运营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相应劳务人员数量在报告期内变化与营业收入中餐饮住宿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2019年度外包人员数量与外包服务费均呈下降趋势,趋势变动相符;2020年度外包人员数量下降3.13%,外包服务费上升1.35%,是因为2020年度人均外包人员成本较以往年度提高。2021年1-6月为公司酒店运营劳务服务人数较2020年比无明显变化,外包服务费用变动符合半年度变动趋势。
总体来看,公司外包劳务费的变动主要基于公司经营情况变化而对低附加值劳务的需求不同所致,具备合理性。”
(七)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材料与工具费用的明细构成及变动情况,相关材料和工具在经营过程中的使用场景,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材料与工具费用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0、报告期内材料与工具费用的明细构成及变动情况,相关材料和工具在经营过程中的使用场景,报告期内材料与工具费用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材料与工具费为从事场地试验技术服务、配套服务和检测服务的部门领用并消耗的各项材料和工具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其他业务成本中材料与工具费用为中汽研酒店餐饮和住宿业务领用并消耗的各项材料和工具发生的成本费用。材料与工具费用的明细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金额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金额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
酒店餐饮食材 | 117.00 | 168.57 | -17.29% | 203.79 | -33.89% | 308.27 |
酒店零售小商品 | 80.00 | 140.71 | 6.71% | 131.87 | -14.12% | 153.55 |
酒店低值易耗品 | 65.70 | 73.21 | 11.64% | 65.58 | 17.59% | 55.77 |
场地现场安全管理用耗材 | 1.01 | 6.67 | 213.93% | 2.12 | -77.45% | 9.42 |
其他 | - | 10.84 | -25.43% | 14.54 | -53.66% | 31.38 |
合计 | 263.71 | 400.01 | -4.28% | 417.91 | -25.16% | 558.38 |
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材料和工具费用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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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2018年度总体下降25.16%,主要来自于酒店餐饮食材、酒店零售小商品、场地现场安全管理用耗材的下降。2020年度较2019年度总体下降4.28%,主要来自于酒店餐饮食材的下降。2021年1-6月基本符合半年度变动趋势。公司结合材料和工具在经营过程中的使用场景对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1)酒店餐饮食材
餐饮食材是中汽研酒店用于经营餐饮活动的各类蔬菜、肉食品、调料以及辅助材料。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2019年度下降的主要原因为中汽研酒店当期改变了咖啡吧、烧烤吧的经营方式,改为承包给外部人员经营,每年按承包方取得的餐饮收入的20%收取承包费,进而导致自身经营的食堂餐饮食材使用量下降所致;2020年度下降的主要原因为新冠疫情影响使得场地试验人员减少,从而酒店食堂餐饮食材使用量下降。2021年1-6月餐饮食材费用呈上升趋势,主要是因为2021年烧烤吧关闭,客户前往酒店食堂就餐增多,就餐人数增多及菜品质量提升导致餐饮食材成本上升。
(2)酒店零售小商品
酒店零售小商品为中汽研酒店小商品部用于售卖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用品等。酒店零售小商品的消耗随着客户驻场试验的人员具体需求而定,且消耗量、消耗品种、价格均可能不同,与收入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因此各期波动不稳定。
(3)酒店低值易耗品
酒店低值易耗品是中汽研酒店用于提供餐饮住宿业务而发生的各类低值易耗品,如拖鞋、毛巾、餐具、日用品、清洁用品、配件等。报告期内逐年上涨,主要原因为酒店根据经营情况不断更新所需用品所致。
(4)场地现场安全管理用耗材
场地现场安全管理用耗材主要是公司为场内试验及各项活动提供安全保障而发生的耗材支出,如桩桶、水马、反光标识、灭火器、反光背心、警灯、对讲机配件等。报告期内2019年度下降幅度较大,主要原因为2017年度公司处于业务快速扩张期和上升期,为保证日常生产经营,2017年度集中采购了水马、装桶等易耗品,用于道路分道、区域隔离、分流、导向等,另外还集中采购沙包、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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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桶等易耗品,用于客户试验过程中车辆配重。上述易耗品已在2017年度采购入库后一次性领用摊销计入成本,且其使用年限在1至5年不等,后期重复采购需求较少所致,到2020年部分耗材消耗完毕需要重新购买又有所上升。2021年1-6月耗材成本较2020年有所下降,符合耗材短期内无需重复采购的特点。
总体来看,公司报告期内材料与工具费用逐年下降受公司具体经营活动所影响,具备合理性。”
(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计入人工成本的人员构成情况、职级安排、员工薪酬水平及变动情况,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比较情况,如存在较大差异,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1、报告期内计入人工成本的人员构成情况、职级安排、员工薪酬水平及变动情况,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比较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人工成本具体情况
公司职级安排分为经营职系、管理职系、职能职系、技术职系、营销职系、工勤职系六个不同职系,同一职系中规定了不同级别,不同级别又规定了不同的层级,不同层级从上到下规定了从高到低不同的薪酬标准,简要概括如下:
层级 | 经营职系 | 管理职系 | 职能职系 | 技术职系 | 营销职系 | 工勤职系 | |
高层 | 总经理 | - | - | - | - | - | - |
高层 | 副总经理 | - | - | - | - | - | - |
中层 | - | 部长 | 院长 | - | 副总工程师 | - | - |
中层 | - | 副部长 | 副院长 | - | 主任工程师 | - | - |
中层 | - | 科长 | 所长 | 总监 | 副主任工程师 | 总监 | - |
中层 | - | 副科长 | 副所长 | 经理 | 高级工程师 | 客户经理 | - |
基层 | - | - | - | 主管 | 工程师 | 主管 | 高级技师 |
基层 | - | - | - | 专员 | 助理工程师 | 专员 | 技师 |
基层 | - | - | - | 干事 | - | 干事 | 高级技工 |
基层 | - | - | - | - | - | - | 中级技工 |
基层 | - | - | - | - | - | - | 初级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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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计入人工成本的人员构成情况、职级安排、员工薪酬水平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金额/数量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金额/数量 | |||
职级 | 薪酬构成 | 金额/ 数量 | 变动率 | 金额/数量 | 变动率 | ||
中层 | 工资 | 3.73 | 22.84 | -34.21% | 34.71 | 2.21% | 33.96 |
奖金及其他 | 8.34 | 62.85 | -25.26% | 84.09 | 48.86% | 56.49 | |
社保公积金 | 6.06 | 11.46 | -44.46% | 20.64 | 18.55% | 17.41 | |
基层 | 工资 | 44.89 | 110.72 | 1.25% | 109.36 | 12.95% | 96.82 |
奖金及其他 | 98.25 | 224.50 | 6.52% | 210.76 | 50.89% | 139.68 | |
社保公积金 | 53.23 | 66.85 | -17.64% | 81.17 | 64.05% | 49.48 | |
人工成本总额 | 工资 | 48.62 | 133.56 | -7.30% | 144.07 | 10.16% | 130.78 |
奖金及其他 | 106.59 | 287.35 | -2.54% | 294.85 | 50.30% | 196.17 | |
社保公积金 | 59.29 | 78.31 | -23.08% | 101.81 | 52.21% | 66.89 | |
合计 | 214.50 | 499.22 | -7.68% | 540.73 | 37.30% | 393.84 | |
人员平均数量 | 19 | 27 | 3.85% | 26 | 13.04% | 23 | |
平均薪酬 | 11.29 | 18.49 | -11.11% | 20.80 | 21.50% | 17.12 |
从上表可知,计入营业成本的人工成本总额在2019年增长了37.30%,2020年下降了7.68%,其中工资2019年增长10.16%,2020年下降了7.30%,主要为职级调整的影响;绩效奖金变化幅度较大,2019年增长50.30%,2020年下降2.54%,绩效奖金的变化和当年的业绩完成情况相关,公司以净利润为标准,按照绩效奖金考核办法发放绩效奖金,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奖励办法并予以执行,2019年净利润增长明显,员工奖金显著增长,而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营业收入下滑相应净利润下降,员工奖金相应下降,但下降幅度不明显;公积金和社保在2019年增长幅度较大,增长了52.21%,2020年有所下降,下降23.08%,2019年上涨的主要原因是社保基数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工资增长带动社保公积金上涨,2020年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所在地盐城市出台了社保减征和免征政策,使得2020年缴纳的社保公积金有所下降。2021年1-6月计入营业成本的人工成本总额总体符合半年度变动趋势。
(2)公司人工成本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营业成本的平均人工成本与同行业公司、同地区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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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下:
单位:万元
可比公司 | 分类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中国汽研 | 同行业公司 | 14.73 | 36.00 | 34.92 | 26.68 |
丰山集团 | 同地区公司 | 5.00 | 8.48 | 7.52 | 7.92 |
发行人 | - | 11.29 | 18.49 | 20.80 | 17.12 |
注1:根据中国汽研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研发费用中的人员费用除以其研发人员的数量计算所得的研发人员平均薪酬远低于平均市场水平,合理推断部分研发人员薪酬计入营业成本,故用中国汽研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扣除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的职工薪酬金额后除以年末生产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人数总和作为中国汽研计入营业成本的平均人工成本与计入研发费用的平均薪酬。注2:丰山集团数据为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扣除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中的人工成本后除以年末生产人员的人数计算取得。
注3:中国汽研、丰山集团2021年半年报未披露员工人数,因此该期人均成本运用2020年末员工人数计算。
从上表可见,公司计入营业成本的平均人工成本低于同行业公司中国汽研,高于同地区上市公司丰山集团,具体分析如下:
从同行业公司来看,中国汽研主要开展检测服务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人员的占比及技术服务能力更高,薪酬水平高于公司薪酬水平具备合理性。
从所在地来看,同样位于盐城市大丰区的上市公司丰山集团本科及以上高学历人员各期占比在11.1%-15.45%之间,公司人员结构中本科及以上高学历人员占比较大,报告期内各期均达到了75%以上,双方存在显著差异,高学历人员人工薪酬发放水平较高,故公司平均薪酬高于丰山集团。
综上,公司与同行业公司、同地区公司平均人工成本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与上述公司不同的人员结构和学历水平差异化的影响,具有合理性。”
(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生产和采购循环的流程及其内部控制,对公司的生产和采购循环执行穿行测试,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测试;
(2)询问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成本会计,了解公司各项业务成本构成情况、成本核算方式和程序、各类成本费用的归集及分配情况,并分析报告期内各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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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归集口径是否一致,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获取成本计算表,检查成本核算过程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公司成本核算方式一贯执行;
(4)分析报告期内各项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发生额以及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与相应营业收入的匹配性;
(5)对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进行分析,获取试验道路设计方案,并选取拥有道路资产相关的上市公司,对比相关资产类别折旧政策,验证其是否符合公司的经营活动特点,分析其合理性;
(6)对于动力费,分析能源消耗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获取库存商品试验用油采购明细账,统计报告期内各主要燃料油采购价格,查阅公开市场中油品等主要燃料油历史行情,了解价格波动情况,将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波动趋势比较,分析波动趋势及原因;获取并分析发行人场内能源区加油系统中客户试验车加油记录,检查并分析燃料消耗情况,复核燃料油的采购数量与消耗数量是否匹配;获取并分析发行人场内能源区特来电充电装置充电记录,检查并分析电费单价变动及电费消耗情况是否合理;获取并检查酒店电费明细账,抽取样本检查其核算内容及原始单据以及会计处理;
(7)对于试验配套成本,获取试验配套成本明细账,分析试验配套成本的发生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进行供应商函证及访谈,核查采购的真实性及金额的准确性;检查采购合同、实施记录、结算单据及验收记录等,核查成本结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分析试验配套成本的发生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
(8)对于外包劳务费,获取外包劳务费明细账,进行供应商函证及访谈,核查采购的真实性及金额的准确性;检查采购合同、实施记录、结算单据等,核查外包劳务费结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9)对于材料与工具费,获取材料与工具明细账,分析材料与工具费逐年下降的原因,抽取样本检查其核算内容及原始单据以及会计处理;
(10)对于人工成本,获取发行人职责分工、人工成本明细账和报告期内人工成本计算表,结合职工薪酬情况检查分配依据是否充分,分配金额是否准确;选取盐城当地上市公司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差异原因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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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执行成本归集、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以及期后成本核查,检查是否存在跨期成本的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成本核算流程、方法和控制的关键环节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原则,成本结转准确、及时,与收入确认具备匹配关系,相关内部控制在重大方面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
(2)报告期内,发行人属于重资产技术服务行业,营业成本结构符合行业特征;发行人成本结构变动具备合理性,成本归集完整,成本在报告期内各期间的分配、在场地技术服务和检测业务之间的分配准确,与对应业务收入具有匹配性;
(3)报告期内,发行人道路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及确定的依据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同样拥有道路资产的上市公司对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合理性;
(4)报告期内,各类能源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相符,其成本单价波动具有合理性,能源消耗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具有匹配性;
(5)报告期内,试验配套成本明细构成与采购框架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相符,金额变动具有合理性、与营业收入变动具有匹配性;
(6)报告期内,外包劳务费的变动主要基于公司经营情况变化而对低附加值劳务的需求不同所致,具备合理性;
(7)报告期内,材料与工具费用逐年下降受公司具体经营活动所影响,具备合理性;
(8)报告期内,发行人平均人工成本与同行业公司、同地区公司对比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为不同人员结构、学历水平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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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6. 关于毛利率。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2.65%、72.39%、71.33%和69.38%,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6.83%、75.48%、73.90%和72.18%,综合毛利率和主营业务毛利率保持稳定且维持较高水平。
请发行人:
(1)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及变动情况,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各类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和检测业务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披露检测业务毛利率高于中国汽研技术服务毛利率以及广电计量检测服务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4)补充披露2018年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5)补充披露高毛利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主要客户自建试验场的可能性,未来是否可能出现其他独立第三方试验场加剧市场竞争,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及变动情况,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各类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三)营业毛利分析”之“2、主营业务毛利构成及主营业务毛利率分析”之“(2)主营业务毛利率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分服务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 | 73.96% | 73.65% | 74.66% | 75.49% |
检测业务 | - | 63.78% | 60.94% | 75.36% |
主营业务毛利率 | 73.96% | 73.36% | 73.90% | 7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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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检测业务毛利率均维持在较高水平。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的毛利率高于检测业务,主要是检测业务开展过程中,除涉及有关的道路折旧及试验配套成本之外,公司还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成本,进而导致其总体成本相对较高。
①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1)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
报告期各期,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的成本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成本 类别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道路折旧 | 固定 | 1,680.53 | 49.97% | 3,205.99 | 45.30% | 3,129.50 | 38.32% | 3,088.45 | 42.30% |
房屋与设备 折旧 | 固定 | 416.74 | 12.39% | 785.57 | 11.10% | 976.24 | 11.95% | 872.48 | 11.95% |
无形资产摊销 | 固定 | 147.49 | 4.39% | 280.21 | 3.96% | 296.47 | 3.63% | 276.13 | 3.78% |
人工成本 | 固定+变动 | 214.50 | 6.38% | 412.13 | 5.82% | 359.65 | 4.40% | 251.94 | 3.45% |
动力费 | 变动 | 493.07 | 14.66% | 887.21 | 12.54% | 1,788.02 | 21.89% | 1,662.78 | 22.78% |
试验配套成本 | 变动 | 276.67 | 8.23% | 1,145.60 | 16.19% | 1,254.95 | 15.37% | 1,015.43 | 13.91% |
外包劳务费 | 变动 | 59.39 | 1.77% | 140.31 | 1.98% | 186.68 | 2.29% | 88.94 | 1.22% |
材料与工具 费用 | 变动 | 1.01 | 0.03% | 17.04 | 0.24% | 13.12 | 0.16% | 19.50 | 0.27% |
其他 | 变动 | 73.68 | 2.19% | 202.51 | 2.86% | 162.37 | 1.99% | 24.95 | 0.34% |
合计 | 3,363.10 | 100.00% | 7,076.58 | 100.00% | 8,167.02 | 100.00% | 7,300.60 | 100.00% |
发行人场地技术服务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发行人的固定成本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道路折旧、房屋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这三类成本合计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达到58.04%、53.90%、60.36%和66.75%。报告期各期,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分别为29,780.88万元、32,219.02万元、26,853.12万元和12,913.86万元,相应期间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毛利率为75.49%、74.66%、
73.65%和 73.96%,基本维持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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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测业务毛利率2018年-2020年,公司检测业务的成本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成本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房屋与设备折旧 | 固定 | 144.69 | 48.97% | 212.05 | 28.94% | 152.18 | 32.57% |
人工成本 | 固定+变动 | 87.01 | 29.45% | 175.74 | 23.98% | 138.69 | 29.69% |
道路折旧 | 变动 | 8.50 | 2.88% | 36.03 | 4.92% | 33.60 | 7.19% |
无形资产摊销 | 变动 | 0.80 | 0.27% | 3.17 | 0.43% | 4.89 | 1.05% |
动力费 | 变动 | 3.89 | 1.32% | 50.49 | 6.89% | 6.16 | 1.32% |
试验配套成本 | 变动 | 11.51 | 3.89% | 182.49 | 24.90% | 57.25 | 12.25% |
外包劳务费 | 变动 | 20.69 | 7.00% | 50.37 | 6.87% | 55.18 | 11.81% |
材料与工具费用 | 变动 | 0.04 | 0.02% | 0.89 | 0.12% | 2.11 | 0.45% |
其他 | 变动 | 18.34 | 6.21% | 21.57 | 2.94% | 17.12 | 3.66% |
合计 | 295.47 | 100.00% | 732.79 | 100.00% | 467.19 | 100.00% |
注:2021年起公司已停止开展检测业务。
就检测业务而言,2018年-2020年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主要系检测业务在公司的主营业务结构中占比较低,不是公司业务拓展的重点,公司检测业务的服务内容根据客户需求不同存在较大差异,各期检测业务的发生规模、服务对象、具体实施方案可能均存在差异,导致检测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占用的道路时间、劳务需求、配套服务等在各期间并没有必然的规律性,进而导致相关成本的发生与检测业务收入之间无显著的匹配关系,故各期检测业务毛利率的波动具有合理性。检测业务按照检测目的大体可分为轮胎检测业务和强化腐蚀耐久业务两种。报告期内两种检测业务毛利率及检测业务综合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 | 轮胎检测业务 | 强化腐蚀耐久业务 | 检测业务综合情况 | |
2020年度 | 收入 | 354.89 | 460.94 | 815.83 |
占比 | 43.50% | 56.50% | 100.00% | |
毛利率 | 37.02% | 84.39% | 63.78% | |
2019年度 | 收入 | 760.32 | 1,115.97 | 1,876.29 |
占比 | 40.52% | 59.48%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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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轮胎检测业务 | 强化腐蚀耐久业务 | 检测业务综合情况 | |
毛利率 | 37.63% | 76.83% | 60.94% | |
2018年度 | 收入 | 822.97 | 1,073.11 | 1,896.08 |
占比 | 43.40% | 56.60% | 100.00% | |
毛利率 | 58.78% | 88.07% | 75.36% |
注:2021年起公司已停止开展检测业务。
由上表可见,轮胎检测业务毛利率较低,而强化腐蚀耐久检测业务毛利率相对较高。具体原因如下:
轮胎检测业务主要包括对轮胎阻力、噪声、制动等方面进行检测,不同检测项目适用不同的试验规范,大部分轮胎检测为室内检测,小部分会利用场地道路设施,就成本构成而言,房屋设备折旧和人工成本等固定成本占比较高,而轮胎检测业务总体单价较低,综合导致毛利率相对较低,且因具体试验类型不同而导致毛利率存在差异。2018年-2020年,轮胎检测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58.78%、
37.63%和37.02%。2019年度毛利率较2018年度明显下降,主要原因为2019年度设备类资产折旧年限缩短增加了折旧费用,以及人工薪酬、技术服务费等固定成本升高。2020年的毛利率较2019年变化不大。
强化腐蚀耐久检测业务基于不同客户的差异化试验需求定制,通常为组合类试验,一个循环内会进行多项不同的试验,包括利用高速环道、强化耐久路、坡道等耐久类道路环境进行测试,部分试验需要在环境仓环境下进行,以模拟各类型极端温度、湿度、盐度等环境,测试车辆生命周期内的耐腐蚀性,基于该类检测高定制化程度及全委托特性,其定价高于轮胎检测业务,导致其总体毛利率高于轮胎检测业务,2018年-2020年,强化腐蚀耐久测试的毛利率分别为88.07%、
76.83%和84.39%。2019年度毛利率降低的原因与轮胎检测业务一致,均是受到折旧费用、人工薪酬等固定成本上升的影响,2020年度有所回升主要是因为2020年度该类业务基本为全委托服务(即含道路和环境仓使用为一体的检测业务),此类服务价格相对于仅利用道路开展的耐久检测服务价格更高所致。
综上,各类业务的毛利率波动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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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和检测业务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三)营业毛利分析”之“2、主营业务毛利构成及主营业务毛利率分析”之“(2)主营业务毛利率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
②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和检测业务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的毛利率高于检测业务,主要是因为两者的业务模式和成本构成存在较大差异。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是公司始终专注的主要业务,其成本以道路折旧、房屋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这三类固定成本为主,报告期各期占比合计分别为
58.04%、53.90%、60.36%和66.75%,基本维持稳定。在固定成本占比较大的情况下,收入成为影响毛利率的最大因素。
检测业务在发行人主营业务结构中占比较低,不是发行人业务拓展的重点,公司检测业务的内容根据客户需求不同差异较大,各期检测业务的发生规模、服务对象、具体实施方案可能均存在差异,各项成本的发生与检测业务收入无显著的匹配关系。2021年起,公司不再从事检测业务。
对比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和检测业务,除固定资产折旧等固定成本因素均对其毛利率有较大影响之外,检测业务的人力成本占比显著高于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2018年-2020年,检测业务人力成本占比分别为29.69%、23.98%和
29.45%,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人力成本占比分别为3.45%、4.40%和5.82%。检测业务的人力成本占比远高于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检测业务中,轮胎检测业务因复杂度不高、定价较低、房屋设备折旧成本较高而毛利率较低;强化腐蚀耐久检测业务因其高度定制化和全委托的特性而定价较高,从而毛利率较高。2018年,检测业务综合毛利率为75.36%,接近于当年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的毛利率75.49%。2019年,虽然强化腐蚀耐久检测业务稳中有升,但由于公司提升职工工资水平、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0年调整为8年)、技术服务费上升等原因,检测业务的固定成本较2018年有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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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因此2019年毛利率有所下降。2020年,检测业务毛利率与2019年相比波动较为平稳。综上,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和检测业务的毛利率差异具备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检测业务毛利率高于中国汽研技术服务毛利率以及广电计量检测服务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三)营业毛利分析”之“3、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
公司的检测业务毛利率总体高于中国汽研技术服务毛利率以及广电计量检测服务毛利率,主要是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开展的检测业务类型差异及相关成本投入差异导致的。
中国汽研的技术服务业务和广电计量的检测服务均是其各自重点发展的主要业务板块,两者以实验室内检测为主,致力于打造“一站式”检测服务能力,其开展的检测业务较为广泛全面、部分检测项目较为复杂,因此需投入大量人力资源和设备开展检测业务,导致其直接人工、实验厂房和设备的折旧摊销等固定成本占比较高。
广电计量成本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接材料 | 2,315.74 | 7.07% | 4,637.85 | 7.86% | 2,181.18 | 5.98% |
直接人工 | 11,879.20 | 36.26% | 18,944.79 | 32.11% | 12,488.76 | 34.26% |
折旧与运营费用 | 16,481.37 | 50.31% | 29,361.08 | 49.77% | 18,009.79 | 49.41% |
外包费用 | 2,081.61 | 6.35% | 6,047.09 | 10.25% | 3,768.79 | 10.34% |
合计 | 32,757.92 | 100.00% | 58,990.81 | 100.00% | 36,448.53 | 100.00% |
注:上述数据源自广电计量招股说明书,关于2019年的成本构成,由于广电计量招股说明书只披露了2019年1-6月“计量检测业务”的构成情况,而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是“专业技术服务业”的成本构成情况,与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成本构成无法完全对应,为保持披露口径的一致性,此处成本构成采用了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口径。广电计量2020年度的成本构成未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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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研未公开披露报告期内技术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情况,但根据其2016年及以前的年度报告,其“技术服务”的成本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6年度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接人工 | 15,230.74 | 40.48% | 12,376.78 | 41.14% | 10,276.15 | 41.01% |
直接材料 | 538.67 | 1.43% | 661.22 | 2.20% | 610.81 | 2.44% |
折旧费 | 7,820.48 | 20.79% | 7,138.96 | 23.73% | 5,203.10 | 20.77% |
场地租赁及协作费用 | 5,454.87 | 14.50% | 4,090.61 | 13.60% | 3,229.67 | 12.89% |
其他费用 | 8,575.99 | 22.80% | 5,819.37 | 19.33% | 5,735.95 | 22.89% |
合计 | 37,620.76 | 100.00% | 30,086.95 | 100.00% | 25,055.67 | 100.00% |
注:上述数据源自中国汽研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2017年年度报告起,其技术服务的成本构成情况未公开披露。
由此可见,广电计量检测业务/专业技术服务的直接人工占比在30%以上,中国汽研技术服务的直接人工占比在40%以上,总体高于公司检测业务的人工成本占比。广电计量的折旧和运营费用各期占比将近50%,中国汽研的折旧费占比20%以上,由此可见,人力资本及实验厂房和设备是检测业务主要的成本构成因素,包含人工成本、资产折旧摊销等在内的每年固定成本支出比重较高。
对中汽试验场来说,检测业务并非公司的业务拓展重点,公司报告期内仅仅是发挥自身优势,依托汽车试验场环境开展具有特色的检测业务,主要开展的是强化腐蚀耐久检测业务和轮胎检测业务,相关检测业务仅仅是汽车检测业务类型中的极小部分,公司并不具备开展完整检测业务的各项资质,无法全面开展检测业务,因此并没有投入过多的人力资本和专用设备专门用于开展检测业务,在部分检测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将驾驶员等辅助劳务外包,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该类业务的成本。2018-2020年度,公司检测业务的人工成本占比分别为29.69%、23.98%和29.45%,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此外,公司开展的检测业务主要是依托于公司特定的试验场环境,为在试验场内开展场地试验的客户提供的特色检测服务,客户基于在同一试验场开展业务的便利性,其黏性较高。由于相关业务规模较小,客户对价格的敏感度较低,同时公司也未采取大规模价格优惠等措施去吸引客户,增强市场竞争力,由此导致该业务的定价较高,利润空间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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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的毛利率水平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开展的全委托检测服务业务毛利率具有合理性;公司检测服务的毛利率总体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可比业务毛利率具备合理性。”
(四)补充披露2018年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三)营业毛利分析”之“3、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
2018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由2017年的66.83%上升至75.48%,相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增幅较大,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各公司所处细分行业差异以及具体的业务结构不同;另一方面,发行人的业务模式特点决定了公司营业成本中固定成本占比较高,而报告期内,在新建试验场道路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各期场地试验道路折旧金额较为稳定,在成本较为固定的情况下,收入成为影响毛利率的最大变量。2015年末中汽试验场方正式投入运营,2017年、2018年公司处于业务的扩张和上升期,2018年是公司业绩充分释放的一年,前期基数较小导致2018年业绩增长幅度较大,因此2018年公司毛利率上升幅度较大具备合理性。”
关于2018年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已在本回复问题12之(四)中详细分析。
(五)补充披露高毛利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主要客户自建试验场的可能性,未来是否可能出现其他独立第三方试验场加剧市场竞争,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三)营业毛利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5、公司高毛利率的可持续性
公司高毛利率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技术服务行业,由于试验场的建设所需要的资金门槛较高,前期固定资产投入多,试验过程中物资消耗以及人员投入较少,折旧与摊销等固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较大,属于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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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应比较显著的行业,而且由于此项特性,具有资金实力进行大规模试验场建设的企业不多,全国范围来看具有成熟试验场设施的第三方试验场数量有限,而中汽试验场依托自身完备的试验道路设施、高质量的场地管理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加之优越的地理环境,使得自身在技术水平、地理位置、资源背景方面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地位,从而使得公司毛利率能够保持在较高水平。随着大型整车生产企业自行建造试验场以及其他第三方试验场的功能不断完善,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公司在以后期间维持较高毛利率将面临一定挑战。但是,基于产品技术保密性等因素考虑,汽车企业自建的汽车试验场一般仅为集团内部企业和配套零部件、轮胎企业使用,考虑到其投资性价比,一般建设规模、功能、技术指标有限,并不能完全满足客户开展全方位场地试验的需求,尤其无法满足部分性能类研发试验的要求。公司的主要客户中,一汽集团、江淮集团等大型汽车集团虽然在集团内部拥有汽车试验场,但依然存在依托外部汽车试验场开展场地技术试验业务的情况,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客户自建试验场与第三方汽车试验场之间互补性较强,不存在完全的替代性关系。此外,随着市场对场地试验技术服务需求的稳定增长,包括检测机构在内的第三方投资主体,可能会进一步加大新的第三方汽车试验场建设,从而进一步增加市场竞争,降低市场服务价格,对公司维持高毛利率水平形成挑战。
但鉴于公司目前在行业发展过程中积累的技术水平以及客户口碑、区位优势等综合竞争优势,以及提前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布局智能网联汽车研发技术服务能力的战略规划,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公司的业务仍具备可持续的市场空间,高毛利率的维持面临一定的挑战,但出现大幅度下降的风险较小。
……”
公司已在“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财务风险”中补充披露公司毛利率水平下降的相关风险,如下内容所示:
“(一)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75.48%、73.90%、73.36%和73.96%,毛利率保持较高水平,但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呈现逐年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多项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人力及劳务成本增加,总体运营成本上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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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司采取价格优惠等措施吸引客户资源,拓展市场规模,使得公司毛利率水平略有下降。未来随着大型整车生产企业自行建造试验场以及其他第三方试验场的功能不断完善,新建汽车试验场存在通过关联关系、价格优势等方式吸引公司传统合作客户的可能性,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公司的议价空间将可能缩小,营业成本及费用上升,公司继续维持高毛利率存在一定挑战。”
后续标题序号依次顺延。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复核发行人报告期内成本明细表并分析各类成本占比变动原因,了解成本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检查有无异常波动情形;
(2)结合对收入和成本的核查,分析公司业务毛利率的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获取项目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各类业务的各期毛利率的情况,不同业务之间以及同一业务不同期间毛利率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3)与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不同业务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
(4)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与招股说明书,了解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检测业务的成本构成和毛利率情况,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的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5)查阅了行业研究报告,了解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发行人的高毛利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6)访谈主要客户,了解其自建试验场的可能性;
(7)查阅行业资料,了解未来出现其他独立第三方试验场的可能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报告期各期毛利率总体较为稳定,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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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检测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为检测业务的内容根据客户需求不同差异较大,各项成本的发生与检测业务收入无显著的匹配关系,各期毛利率的波动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和检测业务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场地试验技术服务业务模式较为稳定,检测业务的业务内容差异化程度较高,具体的收入成本构成与业务开展情况关系较为密切,二者的模式、成本构成要素存在差异,导致毛利率差异,具备合理性;
(3)发行人检测业务毛利率高于中国汽研技术服务毛利率以及广电计量检测服务毛利率,主要是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开展的检测业务类型差异及相关成本投入差异导致的,具备合理性;
(4)2018年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是2017年、2018年公司处于业务的扩张和上升期,2018年是公司业绩充分释放的一年,前期基数较小导致2018年业绩增长幅度较大,加之受益于汽车换代周期缩短和新车推出速度加快、汽车电动化和智能化大趋势、自主品牌加大研发等大趋势,2018年公司毛利率上升幅度较大具备合理性;
(5)公司未来维持高毛利率面临一定挑战,部分大型汽车企业有自建试验场规划,未来可能出现其他独立第三方试验场加剧市场竞争,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
问题17. 关于期间费用。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合计分别为5,829.61万元、5,796.15万元、6,415.64万元和2,638.3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52%、17.28%、
17.86%和19.12%,其中管理费用占比较高,销售及研发费用较低。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的具体构成、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及变动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地区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若存在较大差异,分析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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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费用明细项目,量化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差异及合理性,费用核算是否存在跨期情况;
(3)结合发行人客户关系维护以及拓展新客户的方式,说明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占比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
(4)补充披露销售费用中保险费的具体含义及用途,报告期内显著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5)结合管理费用明细项目的变动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6)补充披露研发费用核算方式及依据,研发投入是否有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如有,请说明报告期内投入及进展情况;
(7)补充披露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是否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如有,请说明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
(8)结合研发费用明细项目,量化分析发行人研发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人员构成和研发实力是否相匹配,研发投入水平能否支撑发行人应对未来行业变化。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的具体构成、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及变动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地区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若存在较大差异,分析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6、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相关情况的分析
(1)费用中职工薪酬构成及变化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的具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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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数量 | 金额/ 数量 | 变动率 | 金额/ 数量 | 变动率 | 金额/ 数量 | ||
销售费用 | 工资 | 27.54 | 66.32 | 21.29% | 54.68 | 11.45% | 49.06 |
奖金及其他 | 56.75 | 140.22 | -10.05% | 155.89 | 60.20% | 97.31 | |
社保公积金 | 31.37 | 36.81 | -31.79% | 53.97 | 76.30% | 30.61 | |
合计 | 115.66 | 243.36 | -8.01% | 264.54 | 49.47% | 176.98 | |
人员平均 数量 | 9 | 12 | 0.00% | 12 | 20.00% | 10 | |
平均薪酬 | 12.85 | 20.28 | -8.01% | 22.05 | 24.56% | 17.70 | |
管理费用 | 工资 | 218.73 | 412.71 | -1.07% | 417.16 | 10.33% | 378.09 |
奖金及其他 | 554.04 | 1,069.45 | -1.14% | 1,081.75 | 53.96% | 702.64 | |
社保公积金 | 166.93 | 161.96 | -23.35% | 211.29 | 44.22% | 146.50 | |
合计 | 939.70 | 1,644.10 | -3.87% | 1,710.20 | 39.35% | 1,227.24 | |
人员平均 数量 | 55 | 48 | 6.67% | 45 | 15.38% | 39 | |
平均薪酬 | 17.09 | 34.25 | -9.87% | 38.00 | 20.77% | 31.47 | |
研发费用 | 工资 | 66.37 | 102.86 | 5.20% | 97.77 | 6.94% | 91.43 |
奖金及其他 | 54.31 | 184.29 | -18.89% | 227.21 | 48.43% | 153.08 | |
社保公积金 | 61.45 | 58.52 | -26.26% | 79.36 | 74.85% | 45.39 | |
合计 | 182.12 | 345.67 | -14.51% | 404.35 | 39.48% | 289.90 | |
人员平均 数量 | 12 | 11 | -8.33% | 12 | 0.00% | 12 | |
平均薪酬 | 15.18 | 31.42 | -6.77% | 33.70 | 39.48% | 24.16 |
从上表中可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在报告期内的2019年分别增长49.47%、39.35%和39.48%,2020年分别下降8.01%、3.87%和
14.51%,具体分析如下:
销售费用中基本工资的增长2019年主要来源于人数增长,2020年主要来源于客户服务部人员岗位的调整;奖金在2019年增长60.20%,2020年下降10.05%,与当年的业绩完成情况相关,公司以净利润为考核指标,按照绩效奖金考核办法发放绩效奖金,2019年净利润增长明显,员工奖金显著增长,而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营业收入下滑相应净利润下降,员工奖金相应下降。社保公积金在2019年增长76.30%,2020年下降31.79%,2019年上涨的主要原因是社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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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工资增长带动社保公积金上涨,2020年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所在地盐城市出台了社保减征和免征政策,使得2020年社保公积金有所下降。
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的薪酬变化与销售费用中的薪酬变化趋势基本相符,2020年度,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岗位调整幅度较小,故基本工资变动幅度不大,其他项目的变化原因均与销售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变化原因一致。
(2)费用中的职工薪酬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各项费用的平均薪酬与同行业公司、同地区公司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 | 可比公司 | 分类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 | 中国汽研 | 同行业公司 | 18.38 | 48.38 | 60.49 | 113.98 |
丰山集团 | 同地区公司 | 11.81 | 18.68 | 16.40 | 20.62 | |
发行人 | - | 12.85 | 20.28 | 22.05 | 17.70 | |
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 | 中国汽研 | 同行业公司 | 14.54 | 34.57 | 41.17 | 35.34 |
丰山集团 | 同地区公司 | 10.07 | 18.78 | 22.07 | 15.53 | |
发行人 | - | 17.09 | 34.25 | 38.00 | 31.47 | |
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 | 中国汽研 | 同行业公司 | 14.73 | 36.00 | 34.92 | 26.68 |
丰山集团 | 同地区公司 | 7.50 | 17.14 | 14.25 | 14.98 | |
发行人 | - | 15.18 | 31.42 | 33.70 | 24.16 |
注1:上述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注2: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国汽研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的计算方法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之“11、报告期内计入人工成本的人员构成情况、职级安排、员工薪酬水平及变动情况,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比较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之“(2)公司人工成本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对比情况”之“注1”。
从上表可见,公司销售费用中的职工平均薪酬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国汽研,与同地区可比公司丰山集团差异不大,主要为销售费用中核算的薪酬为公司客户服务部的员工薪酬,该部门基层员工占比在90%以上,基层员工主要职责是以现场维护客户需求和与客户开展结算工作为主,公司的营销手段并非依赖基层销售人员拓展客户,故其薪酬水平较低,与当地公司差异不大具有合理性。公司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的职工平均薪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国汽研差异不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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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地区可比公司丰山集团,主要为公司此两类费用中核算的职工薪酬包含中、高层管理人员职工薪酬,中、高层管理人员在整个薪酬结构中占比较大,且与中国汽研均为央企下属公司,在员工薪资水平方面趋同,且公司与中国汽研同为科技服务型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研发人员薪酬高于生产型企业丰山集团的薪酬水平,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费用明细项目,量化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差异及合理性,费用核算是否存在跨期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之“5、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对比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销售费用率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
金额 | 销售费用率 | 金额 | 销售费用率 | |
中国汽研 | 3,423.05 | 1.90% | 8,186.89 | 2.40% |
广电计量 | 14,114.93 | 17.11% | 23,466.87 | 12.75% |
均值 | - | 9.50% | - | 7.57% |
发行人 | 123.58 | 0.90% | 367.53 | 1.25% |
公司名称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销售费用率 | 金额 | 销售费用率 | |
中国汽研 | 7,730.23 | 2.81% | 7,337.10 | 2.66% |
广电计量 | 22,453.46 | 14.14% | 20,796.67 | 16.94% |
均值 | - | 8.47% | - | 9.80% |
发行人 | 573.51 | 1.60% | 400.25 | 1.19%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选取客户结构和公司背景最具相似性的上市公司中国汽研做为可比公司对各项销售费用明细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项目 | 发行人 | 中国汽研 | 销售费用率差异 | ||
金额 | 销售 费用率 | 金额 | 销售 费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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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 | 项目 | 发行人 | 中国汽研 | 销售费用率差异 | ||
金额 | 销售 费用率 | 金额 | 销售 费用率 | |||
2021年 1-6月 | 职工薪酬 | 115.66 | 0.84% | 1,911.66 | 1.06% | -0.22% |
运输费 | - | - | 13.31 | 0.01% | -0.01% | |
保险费 | - | - | - | - | 0.00% | |
广告费 | 3.15 | 0.02% | 184.99 | 0.10% | -0.08% | |
折旧费 | 1.98 | 0.01% | - | - | 0.01% | |
材料费 | 0.49 | 0.00% | - | - | 0.00% | |
会议费 | - | - | 0.68 | 0.00% | 0.00% | |
业务招待费 | - | - | 197.91 | 0.11% | -0.11% | |
差旅费 | 0.29 | 0.00% | 427.16 | 0.24% | -0.24% | |
办公费 | 0.64 | 0.00% | 17.85 | 0.01% | -0.01% | |
劳务费 | 0.73 | 0.01% | - | - | 0.01% | |
其他 | 0.65 | 0.00% | 669.49 | 0.37% | -0.37% | |
合计 | 123.58 | 0.90% | 3,423.05 | 1.90% | -1.00% | |
2020年度 | 职工薪酬 | 243.36 | 0.83% | 5,031.31 | 1.47% | -0.64% |
运输费 | 3.51 | 0.01% | 44.57 | 0.01% | 0.00% | |
保险费 | 1.13 | 0.00% | - | - | 0.00% | |
广告费 | 0.25 | 0.00% | 450.73 | 0.13% | -0.13% | |
折旧费 | 6.70 | 0.02% | - | - | 0.02% | |
材料费 | 0.29 | 0.00% | 24.52 | 0.01% | -0.01% | |
会议费 | 56.80 | 0.19% | - | - | 0.19% | |
业务招待费 | 6.35 | 0.02% | 277.57 | 0.08% | -0.06% | |
差旅费 | 4.88 | 0.02% | 653.06 | 0.19% | -0.17% | |
办公费 | 13.51 | 0.05% | 37.75 | 0.01% | 0.04% | |
劳务费 | 13.61 | 0.05% | - | - | 0.05% | |
其他 | 17.13 | 0.06% | 1,667.38 | 0.49% | -0.43% | |
合计 | 367.53 | 1.25% | 8,186.89 | 2.40% | -1.14% | |
2019年度 | 职工薪酬 | 264.54 | 0.74% | 4,597.56 | 1.67% | -0.93% |
运输费 | 22.11 | 0.06% | 425.96 | 0.15% | -0.09% | |
保险费 | 93.11 | 0.26% | - | - | 0.26% | |
广告费 | 7.56 | 0.02% | 106.59 | 0.04% | -0.02% | |
折旧费 | 4.76 | 0.01% | - | -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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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 | 项目 | 发行人 | 中国汽研 | 销售费用率差异 | ||
金额 | 销售 费用率 | 金额 | 销售 费用率 | |||
材料费 | 15.54 | 0.04% | 60.00 | 0.02% | 0.02% | |
工具器具费 | 24.29 | 0.07% | - | - | 0.07% | |
会议费 | 72.86 | 0.20% | - | - | 0.20% | |
业务招待费 | 1.77 | 0.00% | 197.65 | 0.07% | -0.07% | |
差旅费 | 8.19 | 0.02% | 540.30 | 0.20% | -0.18% | |
办公费 | 18.46 | 0.05% | 12.68 | 0.00% | 0.05% | |
劳务费 | 24.68 | 0.07% | - | - | 0.07% | |
其他 | 15.64 | 0.04% | 1,789.49 | 0.65% | -0.61% | |
合计 | 573.51 | 1.60% | 7,730.23 | 2.81% | -1.21% | |
2018年度 | 职工薪酬 | 176.98 | 0.53% | 4,559.18 | 1.65% | -1.12% |
运输费 | 21.34 | 0.06% | 512.37 | 0.19% | -0.13% | |
保险费 | 44.26 | 0.13% | 0.77 | 0.0003% | 0.13% | |
广告费 | 3.31 | 0.01% | 45.70 | 0.02% | -0.01% | |
折旧费 | 1.84 | 0.01% | - | - | 0.01% | |
材料费 | 13.71 | 0.04% | 47.77 | 0.02% | 0.02% | |
工具器具费 | 9.01 | 0.03% | - | - | 0.03% | |
会议费 | 53.67 | 0.16% | 24.72 | 0.01% | 0.15% | |
业务招待费 | 9.21 | 0.03% | 127.94 | 0.05% | -0.02% | |
差旅费 | 4.54 | 0.01% | 652.33 | 0.24% | -0.23% | |
办公费 | 12.73 | 0.04% | 24.41 | 0.01% | 0.03% | |
劳务费 | 31.15 | 0.09% | - | - | 0.09% | |
其他 | 18.49 | 0.06% | 1,341.91 | 0.49% | -0.43% | |
合计 | 400.25 | 1.19% | 7,337.10 | 2.66% | -1.47% |
从以上表格可见,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销售费用率分别为1.19%、
1.60%、1.25%和0.90%,中国汽研各期销售费用率分别为2.66%、2.81%、2.40%和1.90%,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中国汽研。结合公司与中国汽研的销售费用明细项目及相关项目的销售费用率占比来看,影响双方销售费用率差异的主要因素是职工薪酬费用率的差异。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职工薪酬销售费用率分别为0.53%、0.74%、0.83%和0.84%,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国汽研。公司在销售费用中核算客户服务
8-1-356
部职工薪酬,该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营销拓展工作,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核算的人员数量平均为10人左右。公司的客户群体较为集中,营销拓展的针对性较强,无效营销推广较少,薪酬水平相对较低。中国汽研除从事检测服务业务之外,还从事装备制造业务,作为生产型企业,其对销售人员依赖性较强,相应的职工薪酬费用率相对较高,具备合理性。此外,中国汽研销售费用中归集了较多的其他费用,该类费用占其销售费用的比率也比较高。与广电计量对比来看,因广电计量服务的客户种类较多,业务涉及行业领域较为繁杂,与公司、中国汽研聚焦于汽车行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销售费用率高于公司及中国汽研,具备合理性。
总体来看,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是公司的业务销售采用直销模式,营销费用支出较少;二是公司专注于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这一细分业务领域,使得公司业务规模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小,相应的销售人员数量远少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三是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行业的技术专业性较强,客户群体相对固定,公司较少需要通过广告、差旅等方式开展销售活动。上述原因使得公司销售费用绝对额及占比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具有合理性,费用核算不存在跨期情况。
(2)管理费用率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
金额 | 管理费用率 | 金额 | 管理费用率 | |
中国汽研 | 10,823.67 | 6.01% | 22,464.72 | 6.57% |
广电计量 | 7,068.72 | 8.57% | 11,759.96 | 6.39% |
均值 | - | 7.29% | - | 6.48% |
发行人 | 2,375.78 | 17.25% | 5,170.07 | 17.62% |
公司名称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管理费用率 | 金额 | 管理费用率 | |
中国汽研 | 18,770.77 | 6.81% | 14,481.25 | 5.25% |
广电计量 | 8,997.90 | 5.67% | 8,495.93 | 6.92% |
均值 | - | 6.24% | - | 6.08% |
发行人 | 4,401.34 | 12.25% | 3,675.82 | 10.96%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8-1-357
选取客户结构和公司背景最具相似性的上市公司中国汽研做为可比公司对各项管理费用明细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项目 | 发行人 | 中国汽研 | 管理费用 率差异 | ||
金额 | 管理 费用率 | 金额 | 管理 费用率 | |||
2021年1-6月 | 职工薪酬 | 939.70 | 6.82% | 5,858.91 | 3.25% | 3.57% |
折旧费 | 356.26 | 2.59% | 1,045.49 | 0.58% | 2.01% | |
物业费 | 288.84 | 2.10% | - | - | 2.10% | |
劳务及服务费 | 100.57 | 0.73% | - | - | 0.73% | |
修理费 | 319.37 | 2.32% | 233.28 | 0.13% | 2.19% | |
无形资产摊销 | 131.55 | 0.95% | 450.84 | 0.25% | 0.70% | |
咨询费 | 102.28 | 0.74% | 95.95 | 0.05% | 0.69% | |
其他 | 137.23 | 1.00% | 3,139.20 | 1.74% | -0.75% | |
合计 | 2,375.78 | 17.25% | 10,823.67 | 6.01% | 11.24% | |
2020年度 | 职工薪酬 | 1,644.10 | 5.60% | 13,933.19 | 4.08% | 1.53% |
折旧费 | 792.33 | 2.70% | 1,900.26 | 0.56% | 2.14% | |
物业费 | 591.90 | 2.02% | - | - | 2.02% | |
劳务及服务费 | 333.01 | 1.14% | - | - | 1.14% | |
修理费 | 883.92 | 3.01% | 663.83 | 0.19% | 2.82% | |
无形资产摊销 | 258.65 | 0.88% | 1,061.49 | 0.31% | 0.57% | |
咨询费 | 335.95 | 1.15% | 186.81 | 0.05% | 1.09% | |
其他 | 330.20 | 1.13% | 4,719.14 | 1.38% | -0.26% | |
合计 | 5,170.07 | 17.62% | 22,464.72 | 6.57% | 11.05% | |
2019年度 | 职工薪酬 | 1,710.20 | 4.76% | 11,445.51 | 4.16% | 0.60% |
折旧费 | 753.86 | 2.10% | 1,752.26 | 0.64% | 1.46% | |
物业费 | 549.65 | 1.53% | 255.98 | 0.09% | 1.44% | |
劳务及服务费 | 385.42 | 1.07% | - | - | 1.07% | |
修理费 | 371.99 | 1.04% | 311.22 | 0.11% | 0.93% | |
无形资产摊销 | 259.18 | 0.72% | 714.24 | 0.26% | 0.46% | |
咨询费 | 154.46 | 0.43% | 472.79 | 0.17% | 0.26% | |
其他 | 216.58 | 0.60% | 3,818.76 | 1.39% | -0.79% | |
合计 | 4,401.34 | 12.25% | 18,770.77 | 6.81% | 5.44% | |
2018年度 | 职工薪酬 | 1,227.24 | 3.66% | 9,258.02 | 3.36%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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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 | 项目 | 发行人 | 中国汽研 | 管理费用 率差异 | ||
金额 | 管理 费用率 | 金额 | 管理 费用率 | |||
折旧费 | 550.65 | 1.64% | 1,214.71 | 0.44% | 1.20% | |
物业费 | 580.91 | 1.73% | 112.34 | 0.04% | 1.69% | |
劳务及服务费 | 399.87 | 1.19% | - | - | 1.19% | |
修理费 | 433.35 | 1.29% | 181.18 | 0.07% | 1.22% | |
无形资产摊销 | 257.95 | 0.77% | 669.02 | 0.24% | 0.53% | |
咨询费 | 20.64 | 0.06% | 150.30 | 0.05% | 0.01% | |
其他 | 205.21 | 0.61% | 2,895.68 | 1.05% | -0.44% | |
合计 | 3,675.82 | 10.96% | 14,481.25 | 5.25% | 5.71% |
从以上表格可见,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管理费用率分别为10.96%、
12.25%、17.62%和17.25%,较可比公司中国汽研高。针对影响公司与中国汽研管理费用率差异的主要项目具体分析如下:
①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公司管理费用中金额占比最大的费用构成。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薪酬的员工包括专职从事公司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行政运营管理的相关部门员工,职工薪酬的管理费用率分别为3.66%、4.76%、5.60%和6.82%。2018年、2019年公司职工薪酬的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基本持平。2020年、2021年1-6月,公司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是因为公司因疫情影响导致销售收入下降,与可比公司销售收入变动趋势存在差异性,而维持公司运营管理的人员成本相对稳定未相应下降,导致公司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率的上升。
②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为办公楼、信息化管理平台等管理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产生的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主要为公司管理类房屋建筑物及承包农用地所对应的土地摊销费用。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折旧费的管理费用率分别为1.64%、2.10%、2.70%和2.59%,无形资产摊销的管理费用率分别为0.77%、
0.72%、0.88%和0.95%,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是因为公司属于重资产投入型服务行业,且业务结构聚焦于场地试验技术服务领域,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总体营业收入规模较小,单位固定资产和单位无形资产的营收产出较小,从而导致折旧费的管理费用率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管理费用率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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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物业费:物业费为公司聘请物业公司对公司进行保洁、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产生的费用以及管理部门水电费支出。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物业费的管理费用率分别为1.73%、1.53%、2.02%和2.10%,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为公司办公类经营场所需要保洁、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使得物业费支出较高所致。
④劳务及服务费:为公司聘请劳务公司进行管理类辅助活动以及获得各类型的技术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劳务支出金额会随着公司具体需求而发生。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劳务及服务费的管理费用率分别为1.19%、1.07%、1.14%和0.73%,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无此类费用,主要为公司基于自身特点,采取精简人员编制的经营模式,通过外部劳务采购方式解决辅助性工作需求,由此形成劳务及服务费所致。
⑤修理费:修理费为公司进行固定资产修理产生的费用。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修理费的管理费用率分别为1.29%、1.04%、3.01%和2.32%,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为公司属于重资产行业,修理费随着资产的磨损消耗逐年提升,且总体营业规模相较可比公司较小,使得此类费用的管理费用率相对较高。
⑥咨询费:咨询费为公司发生各类咨询活动产生的支出,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咨询费管理费用率分别为0.06%、0.43%、1.15%和0.74%,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为2019年以来,公司筹备改制上市工作,相应咨询活动支出大幅增长,且公司总体营业规模相较可比公司较小,使得此类费用的管理费用率相对较高。
总体来看,公司管理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是由于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业务规模较小,单位收入对应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而管理类职工薪酬增长较快,加之属于重资产行业,与资产相关的折旧、摊销、修理费占比较高,同时采取精简人员编制的经营模式,外部劳务及物业服务需求较多等原因所致,具有合理性,费用核算不存在跨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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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发行人客户关系维护以及拓展新客户的方式,说明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占比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各大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检测机构、汽车底盘部件系统企业和轮胎企业,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名客户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85%、62.30%、59.50%和60.43%,公司的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
汽车行业的经营者具有较为集中的行业特殊性,同时国内综合性汽车试验场数量有限,行业内信息互相了解程度较高,无需采取大规模广告投放、业务招待等模式拓展业务。公司维护以及拓展新客户的方式主要包含:公司客户服务部选取现有主要客户,定期开展回访工作,听取客户意见,维持合作关系;公司客户服务部收集市场信息,选取存在合作可能性的潜在客户登门拜访,当面洽谈合作事宜;定期举办大客户会议,邀请国内汽车行业知名企业参加,在试验场内开展参观试驾等活动,并进行商务洽谈;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根据有关商务优惠政策办法,基于客户的业务规模、行业地位、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对不同客户实行差异化的服务价格优惠。相较于广告等业务宣传方式,公司所采取的拓展客户的方式更加经济有效,故广告费占比低具有合理性。
由于公司外出拓展客户的需求相对较低,且公司对于业务招待活动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客户总体黏性较强,需要借助业务招待活动的需求较低,因此业务招待费较低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均具有合理背景,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方代替公司承担广告、业务招待等销售推广活动的情形。总体来看,公司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较低是公司经营特点所决定的,不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公司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
(四)补充披露销售费用中保险费的具体含义及用途,报告期内显著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之“1、销售费用”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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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的保险费主要为客户试验人员及试验车辆购买商业保险产生的费用,汽车场地试验可能由于操作失误、车辆性能等原因产生意外事故,具有一定的风险,故需要为客户入场试验而购买相关保险,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意外事故发生后客户、驾驶人员与公司的相关纠纷。由于报告期内的2019年较2018年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客户数量及入场试验人员、车辆增加等因素,使相关保险费用显著上升,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业务规模有所下降加之保险费的核算模式发生变化,使得保险费下降明显,其变化趋势具备合理性。”
(五)结合管理费用明细项目的变动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明细构成及对应的管理费用率如下:
单位:万元
费用性质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管理费用率 | 金额 | 管理费用率 | 金额 | 管理费用率 | 金额 | 管理费用率 | |
职工薪酬 | 939.70 | 6.82% | 1,644.10 | 5.60% | 1,710.20 | 4.76% | 1,227.24 | 3.66% |
折旧费 | 356.26 | 2.59% | 792.33 | 2.70% | 753.86 | 2.10% | 550.65 | 1.64% |
物业费 | 288.84 | 2.10% | 591.90 | 2.02% | 549.65 | 1.53% | 580.91 | 1.73% |
劳务及服务费 | 100.57 | 0.73% | 333.01 | 1.14% | 385.42 | 1.07% | 399.87 | 1.19% |
修理费 | 319.37 | 2.32% | 883.92 | 3.01% | 371.99 | 1.04% | 433.35 | 1.29% |
无形资产摊销 | 131.55 | 0.95% | 258.65 | 0.88% | 259.18 | 0.72% | 257.95 | 0.77% |
咨询费 | 102.28 | 0.74% | 335.95 | 1.15% | 154.46 | 0.43% | 20.64 | 0.06% |
其他 | 137.23 | 1.00% | 330.20 | 1.13% | 216.58 | 0.60% | 205.21 | 0.61% |
合计 | 2,375.78 | 17.25% | 5,170.07 | 17.62% | 4,401.34 | 12.25% | 3,675.82 | 10.96% |
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的管理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96%、12.25%、17.62%和17.25%,2018年至2020年绝对金额呈上升态势,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的管理成本也逐渐上升。对管理费用中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主要的影响因素量化分析如下:
1、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公司管理费用中金额占比最大的费用构成。报告期各期,公司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薪酬的员工包括专职从事公司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行政运营管理的相关部门员工。公司职工薪酬中除每月固定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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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薪酬外,还有随着业绩增长予以发放的绩效奖金,因此属于半变动费用,此项目管理费用率会随着营业收入的变动而变动,2018年及2019年,因公司盈利水平提升迅速,绩效奖金相应提升,使得该项目管理费用率呈上升趋势。2020年,公司受疫情影响,业绩水平有所下滑,相应绩效奖金发放减少,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有所下降,但因为收入规模下降,使该项目管理费用率仍有所上升。 2、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为办公楼等管理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产生的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主要为公司管理类房屋建筑物及承包农用地对应的土地摊销费用。此两类费用属于固定费用,一般不会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从而管理费用率会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下降,反之,营业收入下降该项目会相应增长。但2019年度较2018年度在营业收入有所增长的情况下该项目亦为增长趋势,未体现这一波动规律,主要为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了变更,导致2019年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上升,而2019年度营业收入较2018年度仅呈小幅增长,使得该年度本项目管理费用率有所上升。2020年度营业收入下降但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管理费用率上升则体现了这一波动规律。
3、物业费、劳务及服务费:物业费为公司聘请物业公司对公司进行保洁、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产生的费用以及管理部门水电费支出,劳务及服务费为公司聘请劳务公司进行管理类辅助活动以及获得各类型的技术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属于固定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变动关联性不大,每年开支金额会随着公司具体需求而发生,各期无明显可比性,此两类费用对应的管理费用率各期波动幅度不大,较为平稳。
4、修理费:修理费为公司进行固定资产修理产生的费用,属于固定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变动关联性不大,取决于公司资产设施的损耗、维修状况而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越来越大,相关维修费会越来越高。报告期内,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固定资产利用程度显著提高,也使得维修费增长迅速,但总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成新率仍然较高,在报告期的2018年、2019年,维修费绝对金额波动幅度不大,2020年较2019年增长511.93万元,管理费用率增长1.97%,主要为本期发生能源区供电站、加油站、试验场内部分区域钢结构翻新、道路设施维修、供电站电力系统维修等维修项目支出计入管理费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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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这也是2020年总体管理费用率上升的主要因素。
5、咨询费:咨询费为公司发生各类咨询活动产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变动关联性不大,2019年度、2020年度增长较大,主要为公司从2019年度开始筹备改制上市工作,导致相关咨询活动增加。总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率呈上升趋势,主要为管理费用中大部分费用类别属于固定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变动关联性不大,会与营业收入的变动呈反向变动关系,报告期内除2019年度外,其余期间均能体现这一波动规律,2019年度未呈现反方向变动关系,主要是因为职工薪酬中的绩效奖金这一变动因素随着业绩增长而增幅较大、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变更使得折旧费用增长较大而造成,具备合理性。
(六)补充披露研发费用核算方式及依据,研发投入是否有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如有,请说明报告期内投入及进展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之“3、研发费用”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研发费用核算方式及依据
公司研发费用核算方式及依据为: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主要核算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实际领用和发生的研发材料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材料费核算时依据采购审批单、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入库单(或验收清单)及领料单。燃料和动力费核算时依据项目水、电实际使用记录(可对应道路或设备使用记录)及科研项目油、电专用卡使用记录归集相应的燃料和动力费。
②研发人工费用:主要核算公司技术研究部人员以及参与研发项目的生产经营等其他部门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保及费用。对于专职从事研发项目的技术研究部人员,通过《科研人员出勤统计表》按月汇总各研发项目工时比重。对于参与研发项目的非技术研究部人员,根据其实际各项目研发用时填报各研发项目的工时,科研项目负责人按月统计各科研项目人员当月参与科研项目自然天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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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出勤统计表》,经技术研究部检查复核,区分研发工时和生产经营工时后,按月汇总各研发项目工时比重。技术研究部根据《科研人员出勤统计表》,对研发项目人员人工成本进行分配,提交《研发人工成本-工资分配表》及《研发人工成本-五险一金分配表》至财务管理部进行研发费用归集。
③固定资产折旧费:主要核算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科研项目负责人每月需统计研发设备使用台时,并提交《研发设备工时统计明细表》至技术研究部。技术研究部完成汇总并报送至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根据提交的《研发设备工时统计明细表》制作《研发设备折旧分配表》进行研发费用归集。
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主要核算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科研项目负责人每月需统计无形资产的使用工时,并提交《无形资产工时统计明细表》至技术研究部。技术研究部完成汇总并报送至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根据提交的《无形资产工时统计明细表》制作《无形资产摊销分配表》进行研发费用归集。
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主要核算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技术研究部审查采购审批单、委托合同、成果验收报告等材料后交由财务管理部报账,由财务管理部进行研发费用归集。
⑥其他费用:主要核算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依据采购合同、审批单、发票、结算清单以及其他支持性资料据实核算。
(2)研发投入对应的研发项目,报告期内投入及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对应的项目及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报告期内计入研发费用经费 | 进展情况 |
1 | 整车耐久试验验证体系及执行管理研究 | 77.47 | 结题 |
2 | 乘用车强化腐蚀试验及评价方法研究 | 44.63 | 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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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报告期内计入研发费用经费 | 进展情况 |
3 | 智能网联动态测试平台系统(低速)的研发 | 75.89 | 结题 |
4 | 轮胎噪声和湿抓地试验国家标准修订及限制值研究 | 108.33 | 结题 |
5 | 车辆先进辅助驾驶系统(AEB/FCW,LKA/LDW,ACC)测试方法研究 | 67.62 | 结题 |
6 | ADAS测试目标物的开发研制 | 64.79 | 结题 |
7 | 基于SAEJ2452-2017的轮胎多工况滚动阻力试验方法研究 | 9.98 | 结题 |
8 | 轮胎u-s特性测试方法及试验研究 | 12.24 | 结题 |
9 | 汽车试验场湿地操控路建设研究 | 63.33 | 结题 |
10 | 轿车防抱死制动性能试验方法研究 | 57.67 | 结题 |
11 | 两类汽车外场通过噪声测试系统的道路试验对比探究 | 39.87 | 结题 |
12 | 国产标胎与米其林标胎制动性能对比分析 | 85.77 | 结题 |
13 | 电动车低速提示音试验研究与能力建设 | 34.15 | 结题 |
14 | 新能源乘用车整车耐久性行驶试验规范研究 | 70.02 | 结题 |
15 | 铝合金车身腐蚀试验方法研究 | 94.34 | 结题 |
16 | 智能网联汽车ADAS测试目标物设备性能评估及使用规范研究 | 97.02 | 结题 |
17 | CNCAP2018自主紧急制动系统试验方法研究 | 58.58 | 结题 |
18 | 综合耐久路路面施工质量控制标准研究 | 23.86 | 结题 |
19 | 汽车试验场储能加氢站设施方案研究 | 22.26 | 结题 |
20 | 试验场车辆失控类安全驾驶评价规范的研究 | 74.29 | 结题 |
21 | 中汽盐城自动驾驶测试区组织实施及运行管理方法研究 | 106.97 | 在研 |
22 | 试验场高速环道路面预防性养护及防水方法研究 | 82.74 | 在研 |
23 | 乘用车磨损轮胎湿地性能试验方法开发研究 | 84.94 | 在研 |
24 | 测试示范区协同创新的环境构建、运行组织与管理技术研究 | 429.38 | 在研 |
25 | 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封闭测试环境构建与场地测试技术研究 | 539.96 | 在研 |
26 | “十四五”汽车试验场测试场景及配套设施优化提升研究 | 44.96 | 在研 |
27 | 汽车试验场数字化管理及运行组织方法研究 | 23.15 | 在研 |
28 | 智能网联汽车全景测试平台规划及搭建研究 | 117.47 | 在研 |
29 | 汽车可靠性耐久性测试规范正向开发技术研究 | 51.56 | 在研 |
30 | 整车性能评价测试及标准验证体系研究 | 42.24 | 在研 |
合计 | 2,705.48 | - |
8-1-366
”
(七)补充披露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是否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如有,请说明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之“3、研发费用”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公司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为:
①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公司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其中: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等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活动的阶段;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活动的阶段。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的具体标准: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
(八)结合研发费用明细项目,量化分析发行人研发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人员构成和研发实力是否相匹配,研发投入水平能否支撑发行人应对未来行业变化
1、发行人研发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原因分析
(1)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研发费用明细项目
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项目及各项目占总研发费用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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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研发 费用 | 占总研发费用比例 | 研发费用 | 占总研发费用比例 | 研发 费用 | 占总研发费用比例 | 研发 费用 | 占总研发费用比例 | |
人工费用 | 182.12 | 35.93 | 345.67 | 41.00 | 404.35 | 53.69 | 289.90 | 48.13 |
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47.38 | 9.35 | 184.00 | 21.82 | 83.72 | 11.12 | 81.97 | 13.61 |
折旧费 | 71.92 | 14.19 | 42.84 | 5.08 | 58.71 | 7.80 | 63.54 | 10.55 |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104.44 | 20.60 | 75.49 | 8.95 | 43.99 | 5.84 | 41.06 | 6.82 |
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 15.52 | 3.06 | 131.47 | 15.59 | 51.50 | 6.84 | 25.47 | 4.23 |
其他费用 | 13.57 | 2.68 | 39.65 | 4.70 | 77.46 | 10.29 | 52.69 | 8.75 |
研发活动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 0.18 | 0.04 | 7.33 | 0.87 | 24.55 | 3.26 | 16.34 | 2.71 |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 68.96 | 13.61 | 7.31 | 0.87 | 8.82 | 1.17 | 24.69 | 4.10 |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0.04 | 0.01 | 7.40 | 0.88 | - | - | 6.66 | 1.11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2.73 | 0.54 | 2.04 | 0.24 | - | - | - | - |
合计 | 506.86 | 100.00 | 843.20 | 100.00 | 753.09 | 100.00 | 602.33 | 100.00 |
中国汽研研发费用明细项目及各项目占总研发费用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研发 费用 | 占总研发费用比例 | 研发 费用 | 占总研发费用比例 | 研发 费用 | 占总研发费用比例 | 研发 费用 | 占总研发费用比例 | |
材料费 | 827.53 | 11.19 | 4,231.43 | 25.58 | 3,583.12 | 36.05 | 2,416.08 | 3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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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研发 费用 | 占总研发费用比例 | 研发 费用 | 占总研发费用比例 | 研发 费用 | 占总研发费用比例 | 研发 费用 | 占总研发费用比例 | |
人员费 | 4,066.00 | 54.98 | 6,303.76 | 38.10 | 1,158.86 | 11.66 | 1,282.36 | 16.30 |
测试化验 加工费 | 864.69 | 11.69 | 2,959.77 | 17.89 | 1,803.10 | 18.14 | 1,627.44 | 20.69 |
折旧摊销费 | 249.68 | 3.38 | 1,092.93 | 6.61 | 578.59 | 5.82 | 179.21 | 2.28 |
间接费用 | 213.58 | 2.89 | 356.20 | 2.15 | 264.19 | 2.66 | 326.77 | 4.15 |
设备费 | 166.98 | 2.26 | 0.00 | - | 213.29 | 2.15 | 299.68 | 3.81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98.57 | 1.33 | 306.28 | 1.85 | 251.49 | 2.53 | 252.78 | 3.21 |
差旅费 | 329.52 | 4.46 | 609.46 | 3.68 | 691.38 | 6.96 | 481.61 | 6.12 |
会议费 | 265.40 | 3.59 | 136.50 | 0.83 | 448.86 | 4.52 | 359.22 | 4.57 |
燃料动力费 | 63.79 | 0.86 | 211.84 | 1.28 | 161.49 | 1.62 | 152.55 | 1.94 |
劳务费 | 169.56 | 2.29 | 137.57 | 0.83 | 81.05 | 0.82 | 144.10 | 1.83 |
专家咨询费 | 47.98 | 0.65 | 91.65 | 0.55 | 54.88 | 0.55 | 73.51 | 0.93 |
国际合作费 | - | - | - | - | 220.04 | 2.21 | 62.87 | 0.80 |
技术开发费 | 31.94 | 0.43 | - | - | 221.67 | 2.23 | 21.51 | 0.27 |
其他费用 | - | - | 107.13 | 0.65 | 208.44 | 2.10 | 188.04 | 2.39 |
合计 | 7,395.20 | 100.00 | 16,544.53 | 100.00 | 9,940.48 | 100.00 | 7,867.73 | 100.00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广电计量研发费用明细项目及各项目占总研发费用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度 | ||
研发费用 | 占总研发 费用比例 | 研发费用 | 占总研发 费用比例 | |
人员工资 | 5,066.93 | 64.50 | 7,457.87 | 58.42 |
折旧与摊销 | 869.02 | 11.06 | 1,329.16 | 10.41 |
房租及物管费 | 487.09 | 6.20 | 926.59 | 7.26 |
材料费 | 478.52 | 6.09 | 1,208.12 | 9.46 |
水电费 | 412.12 | 5.25 | 669.41 | 5.24 |
其他 | 278.20 | 3.54 | 632.80 | 4.96 |
委外研发 | 151.04 | 1.92 | 334.79 | 2.62 |
设备租赁费 | 83.62 | 1.06 | 152.92 | 1.20 |
仪器检定费 | 28.82 | 0.37 | 54.47 | 0.43 |
合计 | 7,855.36 | 100.00 | 12,766.13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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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广电计量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均未披露研发费用明细。
(2)发行人研发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原因
发行人研发费用及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司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 | 金额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 | 金额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 | 金额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 | ||
研发费用 | 中国汽研 | 7,395.20 | 4.11% | 16,544.53 | 4.84% | 9,940.48 | 3.61% | 7,867.73 | 2.85% |
广电计量 | 11,119.60 | 13.48% | 20,175.78 | 10.96% | 18,140.52 | 11.42% | 12,766.13 | 10.40% | |
均值 | - | 8.79% | - | 7.90% | - | 7.52% | - | 6.62% | |
发行人 | 506.86 | 3.68% | 843.20 | 2.87% | 753.09 | 2.10% | 602.33 | 1.80% |
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发行人的研发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细分行业不同,研发费用需求情况不同。通过对比研发费用的明细项目,发行人研发费用中占比较大的三项分别为人工费用、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及折旧费,中国汽研研发费用中占比较大的三项为材料费、人员费以及测试化验加工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提供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而中国汽研的主营业务包括专用汽车改装与销售、技术服务(包括汽车及相关产品技术研发、测试评价、试验装备及技术咨询等业务),以2020年数据为例,中国汽研专用汽车改装与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41.07%,技术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48.76%,中国汽研业务模式结构与公司存在差异,导致其研发投入的模式、内容也存在相应差异。广电计量研发费用中占比较大的四项为人员工资、折旧与摊销、房租及物管费以及材料费。广电计量的主营业务是计量服务以及各类检测服务,其研发内容主要为相关计量校准方法和产品检测方法。
第二,汽车试验场作为重资产投入型技术服务行业,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场地道路设施的数量、类型及具体参数等指标方面,在试验场建设过程中固化在相关的场地道路设施中,试验场地建成投入运营后,后续的研发投入需求与业务规模、资产规模相比较低,符合发行人从事重资产投入型技术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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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点。第三,发行人的业务规模较小,相应的技术研发人员较少。截至2020年末,中国汽研、广电计量技术研发人员的数量分别为547人、393人,发行人为20人。发行人的技术研发人员数量、业务规模等指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综上,发行人的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具有合理性。
2、研发人员构成和研发实力相匹配,研发投入水平可支撑发行人应对未来行业变化
报告期内,除了研发部门专职人员之外,公司管理层、工程管理部、试验管理部相关技术人员也积极参与公司的研发项目,形成了协同一体的综合技术研发体系。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技术研发人员共20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21.28%。2020年末,中国汽研、广电计量研发人员数量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3.11%、8.21%。与选取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发行人的技术研发人员占比处于合理水平。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技术研发人员本科与研究生学历研发人员占比较高,为80%,与发行人研发实力相匹配。
发行人采取以自主研发为主,合作研发为辅的研发模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研发体系,形成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研发团队。公司成立技术委员会,负责确立公司年度研发方向,研发项目评审及监督检查;公司下属的技术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技术研发工作,负责解决业务运营过程中的技术难点。通过技术交流、专题研究、市场研究及业务部门反馈等,制定年度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注重科研成果转化,积极开拓新的技术服务类型,持续研发新的服务场景,不断拓展公司的业务范畴,保持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性及市场前瞻性。此外,发行人已经与中汽中心、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汽福田、东南大学等国内专业设计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汽车企业建立技术交流与合作关系。
发行人在技术研究方面,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不断提升研发能力,紧跟行业变化趋势:第一,研究建设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全景测试示范运行区;第二,优化现有测试基地的硬件条件及服务管理水平;第三,组织和参与行业技术活动,承担政府和学会委托的技术研究工作;第四,研究落实国家在汽车行业发展,尤其是检测认证方面的政策;第五,对公司科研项目与公司战略规划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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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性及立项可行性组织评估和评审,制定合理有效的项目推进监督考核计划及措施。同时,发行人特别重视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核心技术骨干的储备工作,为新技术人员安排导师,帮助其成长,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发行人不仅依托于与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关系从院校招收优秀毕业生,而且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才,形成技术人才梯队建设,提升技术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技能,提高解决疑难问题和技术创新的能力。专业化人才队伍为公司持续经营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是发行人应对未来行业变化的中坚力量。
(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估和测试了发行人的管理、销售和研发费用内部控制流程;
(2)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费用执行了分析性复核程序: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折旧、摊销等金额与相关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核对,检查费用金额的合理性;通过各项费用报告期纵向分析,关注各明细科目的变动原因;通过与可比公司横向比校分析,关注费用构成和变动的合理性。计算报告期各项费用占收入的比率,与上期比较,检查是否存在异常,各期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分析费用金额是否完整;
(3)费用的细节测试:采用抽样的方法,检查了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如合同或协议、发票、银行回单、支付申请文件等,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记录恰当的会计期间,费用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公司规定,以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性、金额是否据实列支以及归集科目的准确性。通过检查发票及付款单等单据并追溯到明细账,以核实是否存在未入账的期间费用,证实费用的完整性;
(4)费用的截止性测试: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费用凭证进行测试,将账面记录与合同、发票、报销单等支持性文件进行核对,评估相关费用是否确认在适用的会计期间。同时关注报告期内费用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费用跨期现象;
(5)取得并查阅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同地区公司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平均薪资的情况,并与发行人进行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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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了发行人研发项目立项报告、开发进度及计划、结项报告、输出成果等文件;
(7)访谈研发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了解主要研发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展情况与成果;
(8)了解发行人《研发费用核算管理办法》等研发费用归集及核算的相关制度,检查研发费用大额发生额,关注研发费用的归集与财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及报告期的一贯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发行人计入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地区平均水平存在差异,主要为人员结构和工资体系不同所致,具备合理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高于同行业,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为管理模式和销售模式的差异,具备合理性;发行人费用核算不存在跨期的情况;
(3)发行人业务经营模式对广告及业务招待依赖性较小,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占比较低具备合理性,不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
(4)销售费用中保险费主要基于公司拓展业务过程中基于试验场业务特点吸引客户的相关措施,与收入变动趋势相符,具备合理性;
(5)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变动幅度不大,相关变动情况具备合理性;
(6)发行人研发投入均有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的核算按照研发项目归集,间接费用按照研发项目工时进行分摊,报告期内核算方式保持了一贯性。发行人已经补充披露相关项目投入及进展情况。
(7)发行人制定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研发支出费用化及资本化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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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人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是因为细分行业不同,研发费用需求情况不同,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重资产投入型技术服务企业,且研发人员规模相对较小,具备合理性。发行人的研发人员构成和研发实力相匹配,研发投入水平可支撑发行人应对未来行业变化。
问题18. 关于应收账款。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9,842.55万元、20,438.38万元、23,347.00万元和18,331.69万元,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39%、12.79%、13.51%和10.60%,公司应收账款余额2017年-2019年呈上升趋势,2020年上半年有所下降。
请发行人:
(1)结合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收款条件,说明发行人在项目订单未执行完毕前根据已经开展的试验服务所使用的道路时长或里程确认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披露发行人2019年1月1日后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具体计算方法,分析并说明近两期期末信用损失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详细披露2020年6月30日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具体账龄情况,说明2020年6月30日按单项全额计提相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前期未按单项计提相关坏账准备是否合理、谨慎;
(5)比较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计提金额的充分性;
(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逾期支付情况,包括收入金额、信用期、实际支付时间、逾期原因、逾期金额占比,是否存在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情形;
(7)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至反馈意见回复日的回款金额及比例,分析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和逾期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回款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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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结合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收款条件,说明发行人在项目订单未执行完毕前根据已经开展的试验服务所使用的道路时长或里程确认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是新收入准则引入的概念,原收入准则中未区分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企业应于收入确认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中费用支付条款明确约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格表中规定的价格,以客户所占用的试验道路的时间或者车辆行驶里程收取场地使用费,配套服务按照提供服务的情况收取服务费。项目订单未执行完毕仅仅是指客户自身的试验项目未完成,但并不能以试验项目未完成而不予支付已经占用公司资源而应支付的费用。这也可以从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合同中一般约定的终止条款:“合同终止后,甲方应结清已产生的所有费用,各方因执行本合同已经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这一条款中可以确定。此外,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司需承担其他履约风险(即新收入准则中所述还需交付另一项商品),也即客户利用公司的道路资产完成相应阶段的试验时即产生了支付相应阶段费用的义务,公司仅仅需要随着客户试验项目结束或项目因故终止后(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即可实施收款,这些情况都说明公司在项目订单的执行过程中即取得了无条件收款权利,因此,公司在项目订单未执行完毕前根据已经开展的试验服务所使用的道路时长或里程确认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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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账款”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3)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可比公司 | 项目 | 2021.6.30/ 2021年1-6月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中国汽研 | 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余额 | 91,758.21 | 49,297.54 | 40,110.97 | 36,559.55 |
营业收入 | 180,103.69 | 341,791.32 | 275,452.31 | 275,800.92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2.55 | 7.65 | 7.19 | 8.19 | |
广电计量 | 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余额 | 114,162.56 | 107,037.96 | 83,366.68 | 53,187.51 |
营业收入 | 82,519.01 | 184,041.87 | 158,815.67 | 122,788.24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0.75 | 1.93 | 2.33 | 2.87 | |
发行人 | 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余额 | 14,662.60 | 13,860.08 | 23,352.31 | 20,464.20 |
营业收入 | 13,775.67 | 29,336.24 | 35,927.70 | 33,543.80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0.97 | 1.58 | 1.64 | 2.21 | |
已开发票应收账款金额(注1) | 3,439.23 | 6,011.69 | 2,345.71 | 1,989.20 | |
已开发票营业收入 | 10,117.95 | 21,011.25 | 34,060.34 | 23,475.99 | |
从开票维度计算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2.14 | 5.03 | 15.71 | 17.84 |
注1:根据与客户合作的惯例,公司业务收入一般待客户试验项目完成后汇总结算,并开具发票及安排付款,故上表中将已开发票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和营业收入纳入分析范畴一并分析。注2: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因执行新收入准则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确认了合同资产,为保持报告期数据的可比性,相关应收账款余额中包含合同资产余额。
报告期内,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因为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的总体收入结构、业务结算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汽研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明显高于公司和广电计量,主要是因为中国汽研的主营业务中,不仅包括汽车技术服务业务板块,还包括装备(产业化)制造业务板块,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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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均占据收入的一定比例,导致中国汽研应收账款周转率相对较高。广电计量的主营业务中占比较大的业务为计量服务和检测服务,根据广电计量的招股说明书,其主要客户中特殊行业客户较多,此类客户以装备和政府采购业务居多,结算周期相对较长,使得其应收账款周转率相对较低。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相对较低的原因为公司的大客户试验周期及结算周期较长,客户基于其自身研发试验需要,多采取项目订单方式进行试验管理,单一试验项目结束后其履行内部请款、结算流程比较便利,因此公司基于与大客户之间持续稳定合作的基础,尊重客户的试验管理习惯,在客户试验项目执行完成后汇总结算单并履行开票收款工作,部分项目的研发或认证试验周期较长,导致客户的实际结算付款周期拉长,相对于收入和应收账款的确认时点较为延后,使得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考虑到客户通常需要完成结算并收到发票后履行付款程序这一因素后,公司开票之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说明在满足开票付款的情况下公司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较好。
总体来看,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是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结构与公司存在差异,以及受公司与客户的结算模式所影响,具有合理性。”
后续标题序号依次顺延。
(三)补充披露发行人2019年1月1日后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具体计算方法,分析并说明近两期期末信用损失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账款”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8)新准则下发行人应收账款预计信用损失率的计算方法及合理性
2019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计量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时对于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使用迁徙率模型,以历史违约率为基础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都将分析前瞻性估计的变动,并据此对预期损失率进行调整,对于信用风险特征有显著差异的单项应收账款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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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损失率。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纳入减值范围的金融工具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公司以账龄为依据划分应收账款组合,相同账龄的客户具有类似预期损失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计算2019年12月31日预期信用损失率
第一步:分析公司最长账龄区间的应收账款的历史损失率公司历史年度的应收账款并未实际产生损失,对历史损失率无法获取历史数据以供参考,故采用了估计最长账龄期间段预计损失率为基础计算历史损失率。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中,最长账龄区间的应收账款为2-3年的应收账款,此账龄区间应收账款余额为151.00万元,其中147.55万元属于公司关联方所欠款项,公司预计可以收回,剩余3.45万元公司预计收回存在不确定性,故可以预计的损失率为2.29%,公司估计这一预计损失率后与公司在客户特征和历史背景最具相似性的可比上市公司中国汽研2-3年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了对比,中国汽研截至2019年12月31日2-3年预期信用损失率为3.81%,公司估计的损失率与该损失率差异较小,故采用了此预计损失率作为计算历史损失率的基础。
第二步:根据公司账龄情况计算历史迁徙率及历史损失率公司应收账款的历史账龄区间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区间 | 应收账款余额 |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2015.12.31 | |
1年以内 (含1年) | 22,874.34 | 20,205.98 | 9,842.55 | 2,128.14 | 297.08 |
1-2年(含2年) | 326.97 | 258.22 | - | - | - |
2-3年(含3年) | 151.00 | - | - | - | - |
合计 | 23,352.31 | 20,464.20 | 9,842.55 | 2,128.14 | 297.08 |
根据上述账龄区间计算历史迁徙率及历史损失率:
账龄区间 | 2018年账龄在2019年迁徙率 | 2017年账龄在2018年迁徙率 | 2016年账龄在2017年迁徙率 | 2015年账龄在2016年迁徙率 | 使用历史数据期数(年) | 平均迁徙率 | 历史损失率 |
1年以内 (含1年) | 1.62% | 2.62% | 0.00% | 0.00% | 5 | 0.85%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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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龄区间 | 2018年账龄在2019年迁徙率 | 2017年账龄在2018年迁徙率 | 2016年账龄在2017年迁徙率 | 2015年账龄在2016年迁徙率 | 使用历史数据期数(年) | 平均迁徙率 | 历史损失率 |
1-2年(含2年) | 58.48% | 0.00% | 0.00% | 0.00% | 5 | 11.70% | 0.30% |
2-3年(含3年) | 0.00% | 0.00% | 0.00% | 0.00% | 5 | 0.00% | 2.29% |
注1:各账龄区间迁徙率的计算:2018年账龄在2019年迁徙率中,1年以内的迁徙率
1.62%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20,205.98万元迁徙至2019年12月31日1-2年的应收账款326.97万元,以326.97万元/20,205.98万元计算得出,其他迁徙率均如此计算。
注2:平均迁徙率的计算:平均迁徙率为各账龄区间迁徙率除以所使用历史数据的期数计算得出。
注3:历史损失率的计算:先将第一步所分析的最长账龄区间的预计损失率作为2-3年的历史损失率,再以此计算1-2年账龄区间的历史损失率,即以2-3年的历史损失率乘以1-2年账龄区间的平均迁徙率计算得出,依此类推计算1年以内账龄区间的历史损失率。
第三步:以当前信息和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损失率
公司基于当前可观察以及考虑前瞻性因素对历史损失率做出调整,以反映并未影响历史数据所属期间的当前状况及未来状况预测的影响,并且剔除与未来合同现金流量不相关的历史期间状况的影响,调整后确定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账龄区间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含1年) | 0.00% |
1-2年(含2年) | 0.36% |
2-3年(含3年) | 2.74% |
②计算2020年12月31日预期信用损失率
第一步:分析公司最长账龄区间的应收账款的历史损失率
2020年,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产生了较大影响,回款速度明显放缓,加之汽车行业经济趋势仍处于下滑态势,特别是在5月份个别汽车整车企业爆出财务危机,公司对历史损失率进行了重新预估。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中,最长账龄区间的应收账款仍为2-3年的应收账款,此账龄区间内全年发生的应收账款余额为71.78万元,其中23.44万元截至期末仍未收回,收回存在不确定性,故可以预计的损失率为32.66%,公司估计这一预计损失率后与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逾期未收回应收账款比率进行了对比差异不大,故采用了此预计损失率作为计算历史损失率的基础。
第二步:根据公司账龄情况计算历史迁徙率及历史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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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收账款的历史账龄区间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区间 | 应收账款余额 |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
1年以内(含1年) | 13,185.02 | 22,874.34 | 20,205.98 | 9,842.55 | 2,128.14 |
1-2年(含2年) | 134.89 | 326.97 | 258.22 | - | - |
2-3年(含3年) | 23.44 | 151.00 | - | - | - |
合计 | 13,343.36 | 23,352.31 | 20,464.20 | 9,842.55 | 2,128.14 |
此报告期间由于部分客户出现财务困难,公司已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预期信用损失率的计算均不考虑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故上述账龄区间内应收账款余额均已剔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根据上述账龄区间计算历史迁徙率及历史损失率:
账龄区间 | 2019年账龄在2020年迁徙率 | 2018年账龄在2019年迁徙率 | 2017年账龄在2018年迁徙率 | 2016年账龄在2017年迁徙率 | 使用历史数据期数(年) | 平均迁徙率 | 历史损失率 |
1年以内(含1年) | 0.59% | 1.62% | 2.62% | 0.00% | 5 | 0.97% | 0.30% |
1-2年(含2年) | 7.17% | 58.48% | 0.00% | 0.00% | 5 | 13.13% | 4.30% |
2-3年(含3年) | 0.00% | 0.00% | 0.00% | 0.00% | 5 | 0.00% | 32.66% |
第三步:以当前信息和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损失率
公司基于当前可观察以及考虑前瞻性因素对历史损失率做出调整,以反映并未影响历史数据所属期间的当前状况及未来状况预测的影响,并且剔除与未来合同现金流量不相关的历史期间状况的影响,调整后确定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账龄区间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含1年) | 0.36% |
1-2年(含2年) | 5.16% |
2-3年(含3年) | 39.19% |
③计算2021年6月30日预期信用损失率
第一步:分析公司最长账龄区间的应收账款的历史损失率
2021年度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公司本期进行应收账款压降,开票及时性得到了有效提高,回款效率有所上升,应收账款账龄明显缩短,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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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损失率进行了重新预估。截至2021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中最长账龄区间的应收账款为1-2年(含2年)的应收账款,此账龄区间内发生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09.41万元,其中18.59万元截至期末仍未收回,收回存在不确定性,故可以预计的损失率为4.54%,公司将这一预计损失率后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同账龄阶段的历史损失率进行了对比,差异处于合理区间,故采用此预计损失率作为计算历史损失率的基础。
第二步:根据公司账龄情况计算历史迁徙率及历史损失率公司应收账款的历史账龄区间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区间 | 应收账款余额 |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1年以内(含1年) | 14,103.84 | 13,185.02 | 22,874.34 | 20,205.98 | 9,842.55 |
1-2年(含2年) | 18.59 | 134.89 | 326.97 | 258.22 | |
2-3年(含3年) | 23.44 | 151.00 | |||
合计 | 14,122.43 | 13,343.36 | 23,352.31 | 20,464.20 | 9,842.55 |
注:2021年6月30日应收账款最长账龄为1-2年,原因为公司针对长账龄客户进行经营状况评估,预计收回存在困难,对此部分客户采取单项计提方式来计提坏账准备。
2021年1-6月由于部分客户出现财务困难,公司已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或者应收余额的50%按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预期信用损失率的计算均不考虑已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故上述账龄区间内应收账款余额均已剔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根据上述账龄区间计算历史迁徙率及历史损失率:
账龄区间 | 2020年账龄在2021年迁徙率 | 2019年账龄在2020年迁徙率 | 2018年账龄在2019年迁徙率 | 2017年账龄在2018年迁徙率 | 2016年账龄在2017年迁徙率 | 使用历史数据期数(年) | 平均迁徙率 | 历史损失率 |
1年以内(含1年) | 0.14% | 0.59% | 1.62% | 2.62% | 0.00% | 5 | 0.99% | 0.04% |
1-2年(含2年) | 0.00% | 7.17% | 58.48% | 0.00% | 0.00% | 5 | 13.13% | 4.54% |
第三步:以当前信息和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损失率
公司基于当前可观察以及考虑前瞻性因素对历史损失率做出调整,以反映并未影响历史数据所属期间的当前状况及未来状况预测的影响,并且剔除与未来合同现金流量不相关的历史期间状况的影响,调整后确定的预期信用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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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账龄区间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含1年) | 0.05% |
1-2年(含2年) | 5.45% |
④近两期期末信用损失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9年及2020年公司应收账款信用损失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公司经营历史较短,2019年底计算的历史迁徙率较低,而2020年度,受到汽车行业景气度及新冠疫情影响,客户回款周期进一步拉长,个别客户出现违约现象,从而使得历史损失率上升,进而导致两期内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存在较大差异,具备合理性。2021年6月30日预期信用损失率与2020年度相比无重大差异。
”
(四)详细披露2020年6月30日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具体账龄情况,说明2020年6月30日按单项全额计提相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前期未按单项计提相关坏账准备是否合理、谨慎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账款”之“(2)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及坏账准备分析”之“②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2020年6月30日存在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632.23万元,公司主要针对部分客户经营困难、未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形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债务人名称 | 账面 余额 | 坏账 准备 | 账龄 |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上海思致 | 278.90 | 278.90 | 1年以内、1-2年、2-3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195.31 | 195.31 | 1年以内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71.15 | 71.15 | 1年以内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 | 23.88 | 23.88 | 1年以内、1-2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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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名称 | 账面 余额 | 坏账 准备 | 账龄 |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21.92 | 21.92 | 1年以内、1-2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21.56 | 21.56 | 1年以内、1-2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知豆电动汽车技术集成有限公司 | 19.51 | 19.51 | 2-3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合计 | 632.23 | 632.23 | - | - | - |
受到行业景气度下降及新冠疫情影响,上表所示客户资金压力加大,经营状况恶化,期末欠款到期无法按时偿还。公司在2020年上半年对产生风险事项的逾期欠款进行催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并在发出律师函催收无果的情况下,预计上述款项无法收回,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相关客户在2019年度仍正常发生业务往来,其经营风险尚未完全显现,故公司并未对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基于这些特殊性,上述客户在前期未按单项计提相关坏账准备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公司坏账计提政策谨慎。
2020年下半年,公司通过诉讼等手段积极催收,收回了115.50万元欠款,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债务人名称 | 账面 余额 | 坏账 准备 | 账龄 |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上海思致 | 278.90 | 278.90 | 1年以内、1-2年、2-3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184.33 | 184.33 | 1-2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 | 23.88 | 23.88 | 1-2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21.92 | 21.92 | 1年以内、1-2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7.70 | 7.70 | 1-2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合计 | 516.73 | 516.73 | - | - | - |
2021年上半年,除原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仍未收回外,客户芜湖德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收回存在难度,公司按50%计提坏账准备,截至2021年6月30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540.1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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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名称 | 账面 余额 | 坏账 准备 | 账龄 |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上海思致 | 278.90 | 278.90 | 1-2年、2-3年、3-4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184.33 | 184.33 | 1-2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 | 23.88 | 23.88 | 1-3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芜湖德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23.44 | 11.72 | 3-4年 | 50.00 | 债务人经营困难 |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21.92 | 21.92 | 1-2年、2-3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7.70 | 7.70 | 1-2年 | 100.00 | 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预计无法收回 |
合计 | 540.17 | 528.45 | - | - | - |
”
(五)比较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计提金额的充分性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之前(2019年1月1日前)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按账龄计提政策的对比情况如下:
账龄 | 中国汽研 | 广电计量 | 发行人 |
3个月以内 | 0% | 5% | 0% |
3个月-1年 | 5% | ||
1-2年 | 15% | 10% | 10% |
2-3年 | 40% | 30% | 30% |
3-4年 | 70% | 100% | 50% |
4-5年 | 80% | ||
5年以上 | 100% | 100% |
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账龄区间在1年以内及1-2年的坏账计提比例差异较小,公司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之前,一年以内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与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相比较低,主要是根据历年回款情况,公司并未产生实际坏账损失,一般一年以内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这也与2019年12月31日计算的1年以内信用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情况相符。公司2018年末产生1-2年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中占比为1.26%,坏账计提比例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对报表影响较小,且2017年末、2018年末的应收账款公司已基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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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较低与公司实际回款情况相符。公司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并计提坏账准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国汽研的坏账计提政策比较如下:
账龄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
中国汽研 | 发行人 | 中国汽研 | 发行人 | 中国汽研 | 发行人 | |
0-3个月 | 0.02% | 0.05% | 0.00% | 0.36% | 0.00% | 0.00% |
3个月-1年 | 0.34% | 0.01% | 0.01% | |||
1-2年 | 5.74% | 5.45% | 0.02% | 5.16% | 0.02% | 0.36% |
2-3年 | 14.16% | - | - | 39.19% | 3.81% | 2.74% |
注:因可比公司中国汽研与公司在客户特征和背景上最具相似性,故此处仅对比中国汽研按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率。
由上表可见,公司2019年末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可比公司中国汽研差异较小,对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影响较小,2020年末显著大于可比公司中国汽研,主要是2020年受到汽车行业景气度及新冠疫情影响,客户回款周期进一步拉长,个别客户出现违约现象,从而使得历史损失率上升,进而导致两期内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存在较大差异,具备合理性。2021年6月末,公司与可比公司中国汽研预期信用损失率差异较小。
(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逾期支付情况,包括收入金额、信用期、实际支付时间、逾期原因、逾期金额占比,是否存在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账款”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9)应收账款逾期支付情况
鉴于公司客户较多,公司对报告期各期占比80%以上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逾期支付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信用期(天)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期末逾期金额 | 期末逾期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 实际支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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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信用期(天)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期末逾期金额 | 期末逾期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 实际支付时间 |
2021年1-6月 | 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3,618.50 | 30-60 | 4,481.06 | 286.68 | 6.40% | 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已回款190.48万元 |
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2,993.81 | 30 | 2,506.96 | - | - | - | |
一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781.17 | 30-90 | 795.19 | 291.36 | 36.64% | 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已回款25.81万元 | |
佳通轮胎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38.54 | 30 | 714.30 | 459.28 | 64.30% | 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尚未收到回款 | |
广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23.26 | 30 | 556.52 | 212.89 | 38.25% | 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已回款109.91万元 | |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 284.28 | 30 | 537.58 | 148.06 | 27.54% | 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已回款79.71万元 | |
蔚来控股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20.29 | 90 | 508.14 | 278.97 | 54.90% | 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已回款72.41万元 | |
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254.30 | 30 | 483.66 | 218.23 | 45.12% | 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已回款1.14万元 | |
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63.26 | 30 | 397.08 | 78.77 | 19.84% | 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尚未收到回款 | |
大陆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467.65 | 10 | 382.12 | 92.83 | 24.29% | 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金额已全部收回 | |
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 312.92 | 30 | 331.54 | 287.97 | 86.86% | 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已回款126.16万元 | |
采埃孚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253.02 | 90 | 318.31 | 47.92 | 15.06% | 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已回款45.56万元 | |
合计 | 10,711.00 | - | 12,012.46 | 2,402.96 | 20.00% | - | |
2020 年度 | 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7,863.59 | 30-60 | 4,137.12 | 304.18 | 7.35% | 2021年1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金额已全部收回 |
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5,914.95 | 30 | 1,385.11 | 569.30 | 41.10% | 2021年1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金额已全部收回 | |
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055.90 | 30 | 670.80 | 527.03 | 78.57% | 2021年1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金额已全部收回 |
8-1-386
报告期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信用期(天)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期末逾期金额 | 期末逾期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 实际支付时间 |
大陆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391.00 | 10 | 411.37 | 149.04 | 36.23% | 2021年1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金额已全部收回 | |
上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646.07 | 30 | 742.54 | 727.74 | 98.01% | 2021年1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金额已全部收回 | |
蔚来控股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566.31 | 90 | 481.32 | 405.52 | 84.25% | 2021年1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金额已全部收回 | |
佳通轮胎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230.80 | 30 | 283.73 | 135.26 | 47.67% | 2021年1月1日至7月31日已回款4.36万元 | |
广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970.04 | 30 | 538.57 | 33.84 | 6.28% | 2021年1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金额已全部收回 | |
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 484.00 | 30 | 451.39 | 251.83 | 55.79% | 2021年1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金额已全部收回 | |
一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964.48 | 30-90 | 660.87 | 434.35 | 65.72% | 2021年1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金额已全部收回 | |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 377.86 | 30 | 400.53 | 312.27 | 77.96% | 2021年1月1日至7月31日已回款243.92万元 | |
京西重工(上海)有限公司 | 370.41 | 30 | 360.11 | 333.80 | 92.70% | 2021年1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金额已全部收回 | |
采埃孚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410.09 | 90 | 316.85 | 39.67 | 12.52% | 2021年1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金额已全部收回 | |
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 | 331.38 | 60 | 289.11 | 11.49 | 3.97% | 2021年1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金额已全部收回 | |
合计 | 22,576.88 | - | 11,129.41 | 4,235.32 | 38.06% | - | |
2019 年度 | 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2,488.88 | 30 | 8,216.02 | 1,256.02 | 15.29% | 2020年 |
吉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5,602.61 | 30-60 | 7,043.53 | 3.64 | 0.05% | 2020年 | |
佳通轮胎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322.24 | 30 | 997.14 | - | - | - | |
奇瑞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748.14 | 30 | 343.68 | 22.89 | 6.66% | 2020年 | |
蔚来控股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527.47 | 60 | 836.20 | 321.03 | 38.39% | 2020年 | |
大陆集团及其控 | 1,406.16 | 10 | 563.89 | 46.38 | 8.23% | 2020年 |
8-1-387
报告期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信用期(天)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期末逾期金额 | 期末逾期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 实际支付时间 |
制的子公司 | |||||||
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358.04 | 30 | 535.37 | - | - | - | |
采埃孚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786.79 | 90 | 423.40 | 42.19 | 9.96% | 2020年 | |
合计 | 25,240.33 | - | 18,959.24 | 1,692.15 | 8.93% | - | |
2018 年度 | 中汽中心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1,845.27 | 30 | 11,654.42 | 890.00 | 7.64% | 2019年 |
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934.21 | 30 | 1,698.98 | 1.37 | 0.08% | 2019年 | |
一汽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2,007.73 | 30-90 | 996.43 | 31.24 | 3.14% | 2019年 | |
蔚来控股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409.66 | 60 | 802.20 | 395.67 | 49.32% | 2019年 | |
大陆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1,351.27 | 10 | 708.01 | 171.97 | 24.29% | 2019年 | |
佳通轮胎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885.49 | 30 | 681.74 | - | - | - | |
众泰汽车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900.91 | 30 | 515.50 | - | - | - | |
合计 | 20,334.54 | - | 17,057.27 | 1,490.25 | 8.74% | - |
注:上述逾期时间是指开票后超过合同约定信用期付款的情况。
对上述客户逾期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余额 | 占比 | 余额 | 占比 | 余额 | 占比 | 余额 | 占比 | |
约定收款期内余额 | 9,609.50 | 80.00% | 6,894.09 | 61.94% | 17,267.09 | 91.07% | 15,567.02 | 91.26% |
超过收款期余额 | 2,402.96 | 20.00% | 4,235.32 | 38.06% | 1,692.15 | 8.93% | 1,490.25 | 8.74% |
合计 | 12,012.46 | 100.00% | 11,129.41 | 100.00% | 18,959.24 | 100.00% | 17,057.27 | 100.00% |
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 81.94% | - | 80.30% | - | 81.19% | - | 83.35% | - |
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内的2018-2019年度,公司主要客户逾期欠款金额占比较低,逾期原因主要为客户的内部付款审核流程较长,公司考虑客户资信优良、
8-1-388
回款记录良好,且多与公司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未强制催收。报告期内的2020年度,主要客户逾期欠款金额占比为38.06%,较前期显著增长,主要原因为公司2020年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积极与客户对账并开具发票使得应收账款中已开具发票金额的比例提升,加之客户付款审核流程较长影响,使得逾期金额占比增长。上述各期末逾期欠款基本在下一年度予以支付,不存在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的情形。报告期内的2021年上半年,主要客户逾期欠款金额为20.00%,较前期有明显下降,主要原因为公司本期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强开票及收款工作。公司不存在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的情形。”
(七)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至反馈意见回复日的回款金额及比例,分析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和逾期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回款障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账款”之“(7)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及回款比例”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截至2021年7月31日的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末 | 应收账款余额 | 回款金额 | 回款比例 |
2021.6.30 | 14,662.60 | 1,338.80 | 9.13% |
2020.12.31 | 13,860.08 | 10,974.45 | 79.18% |
2019.12.31 | 23,352.31 | 22,785.78 | 97.57% |
2018.12.31 | 20,464.20 | 20,428.57 | 99.83% |
从上表可见,公司应收账款在报告期内回款金额占比较高,上一年末欠款余额基本能在下一年收回,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主要为统计的回款时间较前期回款周期较短。公司应收账款逾期的主要原因为客户内部审核付款流程较长影响,个别经营状况困难的客户公司已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总体来看,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较好,不存在重大的回款障碍。”
(八)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估并测试了发行人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流程以及管理层关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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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并评价这些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结合合同条款分析应收账款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访谈发行人财务及业务负责人,了解并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变动原因,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规模的关系,分析应收账款变动的合理性;
(4)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了解并检查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关注主要客户间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应收账款逾期情况,检查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了解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及原因;
(5)结合应收账款明细复核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并获取期后应收账款明细账,抽查付款凭证,检查银行回单及资金流水信息确认付款方与客户名称、合同交易对手是否一致,对于异常情况分析其原因及合理性;
(6)获取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明细表,检查计提方法是否按照坏账政策一贯执行,复核发行人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过程及依据,并重新测算坏账计提金额是否准确,与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情况进行对比,并分析坏账计提的充分性;
(7)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对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差异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公司应收账款周转较慢的具体原因,是否与公司的销售模式相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等;
(8)向主要客户函证当期交易金额或者合同、业务单据结算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认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9)核查各报告期重要客户背景信息,进行实地走访,评价相关收入及应收账款确认是否真实且准确。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应收账款的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主要为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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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户的结算模式所影响,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从2019年开始近两期期末信用损失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为根据2020年实际应收账款坏账情况,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调增了预期信用损失率,以使公司会计估计更为稳健,具备合理性;
(4)发行人2020年6月30日按单项全额计提相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原因为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以及汽车行业经济形势影响,部分客户出现财务危机,公司通过调查了解后判断相关客户逾期应收账款可收回性较低,考虑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相关客户在前期正常发生业务往来,资金紧张情况并未完全显现,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公司坏账计提政策谨慎;
(5)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和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处于合理区间,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具备谨慎性,计提金额充分;
(6)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逾期应收账款基本在下一个年度内收回,逾期原因主要为客户的付款流程较长所致,不存在利用放宽信用政策来维持业务的情形;
(7)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总体回款情况良好,上一年末欠款余额基本能在下一年收回,不存在回款障碍,公司已对预期回款较低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对公司财务报表影响较低。
问题19. 关于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
申报材料显示,2017年末公司存在375.15万元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将应收票据背书至供应商的情形,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自2019年起将相关应收票据金额自“应收票据”科目调整到“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列报。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分别为885.00万元和647.69万元。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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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等,分析应收票据金额与向客户销售金额是否匹配;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开具、取得、贴现或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贴现或背书的交易对象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分析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及真实性;
(3)补充披露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情形,各期末公司已贴现或背书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票据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等,分析应收票据金额与向客户销售金额是否匹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分析”之“2、应收款项融资”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2)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及与客户销售金额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客户名称 | 收到票据情况 | 应收票据对应的交易内容 | 该客户相关交易的当期销售金额 | 票据回款占销售收入 比例 | |
金额 | 占比 | |||||
2021年1-6月 | 天津检验中心 | 537.57 | 61.89%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2,152.00 | 24.98% |
宁波检验中心 | 331.00 | 38.11%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364.03 | 90.93% | |
合计 | 868.57 | 100.00% | - | - | ||
2020 年度 | 中汽中心工程院 | 582.83 | 10.63%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341.46 | 170.69% |
宁波检验中心 | 1,388.16 | 25.31%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794.54 | 174.71% | |
天津检验中心 | 2,985.03 | 54.42%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租赁业务 | 4,528.77 | 65.91% | |
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 | 151.07 | 2.75%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 | - |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250.21 | 4.56%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439.67 | 56.91% | |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17.46 | 0.32%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114.14 | 1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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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 | 客户名称 | 收到票据情况 | 应收票据对应的交易内容 | 该客户相关交易的当期销售金额 | 票据回款占销售收入 比例 | |
金额 | 占比 | |||||
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 100.00 | 1.82%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547.36 | 18.27% | |
武汉检验中心 | 10.00 | 0.18%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19.76 | 50.60% | |
合计 | 5,484.75 | 100.00% | - | - | ||
2019 年度 |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198.60 | 2.75%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218.30 | 90.98% |
中汽中心 | 2,084.65 | 28.91%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3,688.39 | 56.52% | |
宁波检验中心 | 870.00 | 12.06%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642.76 | 135.35% | |
天津检验中心 | 4,058.70 | 56.28%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7,736.68 | 52.46% | |
合计 | 7,211.95 | 100.00% | - | - | ||
2018 年度 |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200.00 | 17.12%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873.42 | 22.90% |
天津检验中心 | 968.50 | 82.88% | 场地试验技术服务 | 9,762.79 | 9.92% | |
合计 | 1,168.50 | 100.00% | - | - |
公司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回款的客户主要为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关联企业。报告期内各期来自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应收票据占公司当期收到的应收票据的金额占比分别为82.88%、97.25%、93.30%和100.00%。2019年度,公司收到宁波检验中心背书转让票据870.00万元,超过当期销售收入金额,原因为偿还上期欠款,该客户2018年期末应收账款为827.29万元。
2020年度,公司收到中汽中心工程院、宁波检验中心、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票据582.83万元、1,388.16万元、151.07万元,超过当期销售收入金额,原因为偿还上期欠款,三家客户于2019年期末应收账款分别为328.52万元、637.76万元、151.47万元。
2021年1-6月,公司收到天津检验中心以及宁波检验中心背书转让的票据
537.57万元、331.00万元,均未超过当期销售收入金额。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收取票据的情况与相关客户的销售金额具有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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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开具、取得、贴现或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贴现或背书的交易对象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分析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及真实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分析”之“2、应收款项融资”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接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入的情况均为客户采用票据方式支付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费,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公司将收到的票据予以背书的交易对象均为公司工程建设服务供应商,公司贴现票据的行为均为从承兑银行贴现,不涉及将票据背书或贴现给关联方的情况。”
(三)补充披露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情形,各期末公司已贴现或背书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分析”之“2、应收款项融资”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4)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期后均得到正常兑付,不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形,公司在报告期内的2018年12月31日不存在已背书转让或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2019年12月31日存在已背书转让及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12月31日存在已背书转让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2021年6月30日不存在已背书转让未到期或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背书转让及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已背书未到期 | 已贴现未到期 | 承兑人 | 承兑人的信用等级 | 被背 书人 | 是否附追索权 |
1 | 50.00 | - | 长安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 | 一般 | 杭州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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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已背书未到期 | 已贴现未到期 | 承兑人 | 承兑人的信用等级 | 被背 书人 | 是否附追索权 |
2 | 50.00 | - | 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高 | 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3 | 10.00 | - | 柳州银行百色分行 | 一般 | 是 | |
4 | 10.00 | - | 兴业银行宁波北仑支行 | 高 | 是 | |
5 | 50.00 | - |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 高 | 是 | |
6 | 50.00 | - | 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高 | 是 | |
7 | 50.00 | - | 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高 | 是 | |
8 | 20.00 | - | 徽商银行芜湖天门山支行 | 一般 | 是 | |
9 | 37.24 | - |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专业处理中心 | 高 | 是 | |
10 | 45.00 | - | 北京银行聊城分行 | 一般 | 是 | |
11 | 50.00 | - | 中国银行广西柳州分行 | 高 | 是 | |
12 | 50.00 | - | 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高 | 是 | |
13 | 20.00 | - | 中国建设银行无锡长安支行 | 高 | 是 | |
14 | 20.00 | - |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专业处理中心 | 高 | 是 | |
15 | 82.69 |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 高 | 是 | |
16 | 259.31 | - | 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 | 高 | 是 | |
17 | - | 1,298.88 | 中国银行大丰支行 | 高 | - | 是 |
合计 | 854.24 | 1,298.88 | - | - | - | -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背书转让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已背书未到期 | 承兑人 | 承兑人的信用等级 | 被背书人 | 是否附追索权 |
1 | 124.30 | 兴业银行柳州分行 | 高 |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是 |
2 | 100.00 | 枣庄银行菏泽分行 | 一般 | 是 | |
3 | 200.00 | 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高 | 是 | |
4 | 200.00 | 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高 | 是 | |
5 | 200.00 | 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高 | 是 | |
6 | 200.00 | 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高 | 是 | |
7 | 169.72 |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 | 高 | 是 | |
8 | 100.00 | 广东南粤银行广州分行 | 一般 | 是 | |
9 | 50.00 | 浙商银行北京分行 | 高 | 是 | |
10 | 17.46 |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坪山支行 | 高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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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已背书未到期 | 承兑人 | 承兑人的信用等级 | 被背书人 | 是否附追索权 |
11 | 50.00 | 徽商银行蚌埠禹会支行 | 一般 | 是 | |
12 | 20.00 | 中国建设银行无锡长安支行 | 高 | 是 | |
13 | 46.50 |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高 | 是 | |
14 | 250.21 | 浙商银行北京分行 | 高 |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15 | 99.32 | 交通银行宁波宁海支行 | 高 | 是 | |
16 | 20.00 | 中国建设银行无锡长安支行 | 高 | 是 | |
17 | 46.40 | 桂林银行柳州分行 | 一般 | 是 | |
18 | 50.00 | 宁波银行江北支行 | 一般 | 是 | |
19 | 150.00 | 中国银行泉州分行 | 高 | 是 | |
20 | 200.00 | 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 高 | 是 | |
合计 | 2,293.91 | - | - | - | - |
对于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其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相关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该类票据背书或贴现时,可以判断票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对于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此类票据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在票据背书或贴现时,相关风险未转移,不应终止确认。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已背书未到期票据金额为854.24万元,其中由信用等级较高出票机构出具的汇票共729.24万元,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的风险很小,该部分汇票金额公司予以终止确认。由信用等级一般出票机构出具的汇票共
125.00万元,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的风险较大,该部分汇票金额不能终止确认,涉及的信用机构为长安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柳州银行百色分行、徽商银行芜湖天门山支行、北京银行聊城分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已贴现未到期票据金额为1,298.88万元,属于由信用等级较高出票机构出具的汇票,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的风险很小,该部分汇票金额公司予以终止确认。
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已背书未到期票据金额为2,293.91万元,其中由信用等级较高出票机构出具的汇票共1,947.51万元,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的风险很小,该部分汇票金额公司予以终止确认。由信用等级一般出票机构出具的汇票共346.40万元,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的风险较大,该部分汇票金额不能终止确认,涉及的信用机构为枣庄银行菏泽分行、广东南粤银行广州分行、徽商银行蚌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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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支行、桂林银行柳州分行、宁波银行江北支行。”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估并测试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
(2)了解并核查公司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原因,分析交易背景,关注是否存在利用票据进行融资的情况;
(3)对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信息进行复核,确保应收票据与账面余额一致,票面信息和期末票据清单信息核对一致,关注是否对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负有连带责任;
(4)取得发行人票据期末清单,抽样核查发行人应收票据收到、背书、兑付等情况;核查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到期未承兑票据,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坏账风险;
(5)获取各期末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票据清单,以及期后票据兑付情况,并结合承兑人及承兑人所属集团的信用等级、分析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情况,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与相关客户销售金额匹配,不存在异常情况;
(2)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开具、取得、贴现或背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贴现或背书的交易对象中不存在关联方情况;
(3)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票据不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已贴现或背书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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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 关于货币资金。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6,206.47万元、5,724.34万元、11,923.04万元和15,574.22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03%、3.58%、
6.90%和9.00%,其中主要是银行存款。
请发行人:
(1)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银行存款规模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
(2)分析并说明发行人2019年利息收入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3)补充披露发行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有效性,说明是否存在银行存款受限、关联方占用或为关联方提供质押等情况。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银行存款规模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银行存款规模及利息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
活期存款及协定存款起存金额以下部分 | 协定存款超过起存金额部分 | 通知存款 | 利多多存款 | 合计 | ||||||
1月末余额 | 8,321.53 | - | - | 4,934.33 | 13,255.86 | |||||
2月末余额 | 2,913.09 | 1,998.93 | 4,000.00 | 4,939.89 | 13,851.91 | |||||
3月末余额 | 2,899.65 | 301.84 | 8,000.00 | 4,889.63 | 16,091.12 | |||||
4月末余额 | 2,909.13 | 1,408.83 | 5,000.00 | 4,906.11 | 14,224.07 | |||||
5月末余额 | 1,127.41 | 3,511.42 | 5,000.00 | 4,913.45 | 14,552.28 | |||||
6月末余额 | 1,244.73 | 2,415.19 | 5,000.00 | 4,792.05 | 13,451.97 | |||||
报告期平均余额(注1) | 3,235.92 | 1,927.24 | 5,400.00 | 4,895.91 | 15,459.07 | |||||
报告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 5.14 | 15.28 | 36.81 | 46.93 | 104.16 | |||||
报告期银行存款年利息率(注2) | 0.32% | 1.265% | 1.755% | 1.35%-1.92% | - |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活期存款 | 通知存款 | 利多多存款 | 合计 | 活期存款 | 活期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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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末余额 | 8,762.55 | - | - | 8,762.55 | 2,931.79 | 5,998.79 |
2月末余额 | 8,755.34 | - | - | 8,755.34 | 1,965.60 | 2,970.60 |
3月末余额 | 8,856.74 | - | - | 8,856.74 | 2,121.29 | 3,618.41 |
4月末余额 | 15,256.71 | - | - | 15,256.71 | 3,100.70 | 4,937.81 |
5月末余额 | 13,078.39 | - | - | 13,078.39 | 6,024.65 | 7,053.43 |
6月末余额 | 15,571.78 | - | - | 15,571.78 | 2,393.29 | 4,073.27 |
7月末余额 | 20,957.69 | - | - | 20,957.69 | 4,421.55 | 4,606.47 |
8月末余额 | 18,582.28 | - | - | 18,582.28 | 4,545.38 | 6,940.92 |
9月末余额 | 6,195.27 | 9,000.00 | 4,851.81 | 20,047.08 | 4,229.08 | 7,983.77 |
10月末余额 | 3,912.14 | 11,000.00 | 4,859.05 | 19,771.19 | 3,698.03 | 6,707.48 |
11月末余额 | 9,525.64 | 15,000.00 | 4,866.29 | 29,391.93 | 5,191.85 | 8,805.19 |
12月末余额 | 21,562.09 | - | 4,925.15 | 26,487.24 | 11,923.00 | 5,724.07 |
报告期平均余额(注1) | 12,584.72 | 11,666.67 | 4,875.58 | 17,126.58 | 4,378.85 | 5,785.02 |
报告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 36.28 | 59.04 | 25.44 | 120.76 | 12.00 | 17.46 |
报告期银行存款年利息率(注2) | 0.29% | 1.755% | 1.35%-1.92% | 0.27% | 0.30% |
注1:报告期平均余额为报告期内各月月底余额的算数平均值。注2:报告期银行活期存款年利息率为报告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收入/报告期平均余额计算得出。通知存款、利多多存款、协定存款年利息率为相关银行相应产品的年利息率。报告期内,公司在中国银行、浦发银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先后开立银行账户8个,公司之子公司中汽研酒店在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先后开立银行账户2个,上述银行中,除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年利息率为0.25%外,其他银行活期存款年利息率均为0.30%,与上述测算的银行活期存款年利息率差异较小。2020年下半年以来,公司对银行存款进行优化管理,增加了浦发银行利多多存款和中国银行通知存款,2021年上半年,增加了中国银行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协定存款,上述类型存款利率较活期存款利率高,使得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整体利息收入较高。公司报告期内银行存款规模与利息收入匹配。
(二)分析并说明发行人2019年利息收入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根据上述报告期内银行存款规模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分析,公司2019年利息收入减少的原因在于,公司2019年度偿还债务规模较大,且除12月末货币资金余额较大之外,其他月度货币资金平均余额较往年有较大幅度下降,因此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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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减少,具备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发行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有效性,说明是否存在银行存款受限、关联方占用或为关联方提供质押等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分析”之“1、货币资金”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公司为了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防范经营及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管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资金计划的编制、报送、汇总和审批权限,通过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行存款管理、网银管理、票据管理等规范交易授权、职责分工、凭证与记录、资产接触等控制活动,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予以执行。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银行存款受限、关联方占用或为关联方提供质押的情况。”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并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的合理性,选取样本执行穿行测试和内部控制测试,以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计算银行存款月平均余额应收利息收入,分析比较发行人银行存款应收利息收入与实际利息收入的差异是否恰当,评估利息收入的合理性;
(3)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分析公司货币资金水平的合理性;
(4)检查报告期内货币资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增长、应收款项回收及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等项目之间的匹配情况的合理性,银行存款与经营活动的现金需求匹配的合理性;
(5)前往发行人基本户开户银行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核查银行账户入账的完整性;
8-1-400
(6)前往各开户银行获取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核查账面记录的准确性;
(7)对报告期内所有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核查银行账户余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受限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银行存款规模与利息收入匹配;
(2)发行人2019年度利息收入减少,主要是受偿还贷款影响,当期银行存款平均规模相较于报告期内其他期间略低所致,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有效,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银行存款受限、关联方占用或为关联方提供质押等情况。
问题21. 关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09,806.79万元、107,517.44万元、103,638.76万元和102,128.1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1.30%、67.27%、59.95%和59.04%;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1,643.45万元和701.11万元、6,557.84万元和8,024.48万元,分别占当期总资产的1.07%、0.44%、3.79%和4.64%;
(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3,904.16万元、23,365.21万元、24,235.44万元和23,951.61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52%、
14.62%、14.02%和13.85%。公司无形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
请发行人:
(1)说明固定资产中主要房屋建筑物、专业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明细构成、入账时间、取得方式、数量、价值、折旧年限及年折旧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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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固定资产规模状况、成新率与业务规模、需求的匹配程度;
(2)结合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和计算方法,如何判断判断减值迹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3)补充披露各期在建工程主要项目预算金额、实际投入、工程进度、转入固定资产的明细项目,结合在建工程续存、新增以及转固的勾稽变化等情况,说明在建工程成本归集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情形;
(4)说明在建工程建设进度与建设支出是否相匹配,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确定依据,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
(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毁损等情形,是否进行减值测试,相关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项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过程及列报情况;
(7)补充披露无形资产中软件的具体内容、来源、摊销期限及其确定依据。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固定资产中主要房屋建筑物、专业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明细构成、入账时间、取得方式、数量、价值、折旧年限及年折旧率,并分析固定资产规模状况、成新率与业务规模、需求的匹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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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固定资产中主要房屋建筑物、专业设备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入账时间 | 取得方式 | 计量单位 | 数量/面积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净值 | 使用年限 | 净残 值率 | 年折 旧率 | 成新率 |
直线性能路-沥青路面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5.4.20 | 自建 | m? | 97,505.91 | 3,287.05 | 1,283.78 | 2,003.27 | 15 | 5% | 6.33% | 60.94% |
直线性能路-路基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5.4.20 | 自建 | m? | 59,570.34 | 5,100.97 | 853.81 | 4,247.16 | 35 | 5% | 2.71% | 83.26% |
外部噪声路-混凝土路面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5.4.23 | 自建 | m? | 12,586.99 | 630.69 | 151.17 | 479.51 | 20 | 5% | 4.75% | 76.03% |
外部噪声路-路基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5.4.23 | 自建 | m? | 15,097.13 | 602.72 | 100.88 | 501.83 | 35 | 5% | 2.71% | 83.26% |
直线制动路-混凝土路面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5.4.23 | 自建 | m? | 59,750.09 | 2,818.33 | 703.25 | 2,115.07 | 20 | 5% | 4.75% | 75.05% |
直线制动路-路基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5.4.23 | 自建 | m? | 91,893.85 | 6,837.17 | 1,103.32 | 5,733.84 | 35 | 5% | 2.71% | 83.86% |
动态广场-沥青路面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5.4.20 | 自建 | m? | 164,162.32 | 4,953.23 | 1,934.52 | 3,018.70 | 15 | 5% | 6.33% | 60.94% |
动态广场-路基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5.4.20 | 自建 | m? | 91,893.85 | 5,276.51 | 883.19 | 4,393.32 | 35 | 5% | 2.71% | 83.26% |
舒适性能路-沥青路面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6.12.1 | 自建 | m? | 34,903.45 | 1,359.07 | 387.34 | 971.73 | 15 | 5% | 6.33% | 71.50% |
舒适性能路-路基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6.12.1 | 自建 | m? | 38,805.15 | 2,065.07 | 252.24 | 1,812.83 | 35 | 5% | 2.71% | 87.79% |
干操控路-沥青路面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5.11.30 | 自建 | m? | 38,179.77 | 861.20 | 304.53 | 556.67 | 15 | 5% | 6.33% | 64.64% |
干操控路-路基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5.11.30 | 自建 | m? | 38,887.72 | 2,704.47 | 409.86 | 2,294.61 | 35 | 5% | 2.71% | 84.85% |
高速环道-沥青路面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5.6.19 | 自建 | m? | 190,983.40 | 5,057.70 | 1,921.94 | 3,135.76 | 15 | 5% | 6.33% | 62.00% |
高速环道-路基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5.6.19 | 自建 | m? | 217,701.69 | 32,147.11 | 5,235.42 | 26,911.69 | 35 | 5% | 2.71% | 83.71% |
强化耐久路-沥青路面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6.12.1 | 自建 | m? | 79,816.70 | 5,466.05 | 1,557.84 | 3,908.21 | 15 | 5% | 6.33% | 71.50% |
强化耐久路-路基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6.12.1 | 自建 | m? | 71,855.68 | 6,182.71 | 755.18 | 5,427.53 | 35 | 5% | 2.71% | 8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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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入账时间 | 取得方式 | 计量单位 | 数量/面积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净值 | 使用年限 | 净残 值率 | 年折 旧率 | 成新率 |
标准坡道-沥青路面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6.12.1 | 自建 | m? | 14,596.17 | 689.50 | 196.51 | 492.99 | 15 | 5% | 6.33% | 71.50% |
标准坡道-路基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6.12.1 | 自建 | m? | 48,202.72 | 1,703.73 | 208.10 | 1,495.63 | 35 | 5% | 2.71% | 87.79% |
综合耐久路-路基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21.3.20 | 自建 | m? | 70,133.00 | 2,806.62 | 19.04 | 2,787.58 | 35 | 5% | 2.71% | 99.32% |
综合耐久路-沥青路面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21.3.20 | 自建 | m? | 75,143.00 | 3,943.20 | 62.43 | 3,880.76 | 15 | 5% | 6.33% | 98.42% |
联络路-沥青路面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5.4.20 | 自建 | m? | 65,194.69 | 1,358.94 | 530.74 | 828.19 | 15 | 5% | 6.33% | 60.94% |
联络路-路基 | 房屋建筑物(道路) | 2015.4.20 | 自建 | m? | 56,388.03 | 2,090.20 | 349.86 | 1,740.34 | 35 | 5% | 2.71% | 83.26% |
中汽研酒店大楼 | 房屋建筑物 | 2014.9.21 | 自建 | m? | 16,549.60 | 5,251.38 | 954.19 | 4,297.19 | 35 | 5% | 2.71% | 81.83% |
办公楼 | 房屋建筑物 | 2014.9.21 | 自建 | m? | 6,767.80 | 1,947.41 | 356.80 | 1,590.62 | 35 | 5% | 2.71% | 81.68% |
倒班宿舍 | 房屋建筑物 | 2021.3.18 | 自建 | m? | 9,274.00 | 3,084.06 | 20.93 | 3,063.13 | 35 | 5% | 2.71% | 99.32% |
重型排放试验室 | 房屋建筑物 | 2017.6.30 | 自建 | m? | 4,565.75 | 1,555.02 | 168.83 | 1,386.19 | 35 | 5% | 2.71% | 89.14% |
保密试验车辆停放车间(二) | 房屋建筑物 | 2018.5.23 | 自建 | m? | 4,899.55 | 1,132.25 | 94.76 | 1,037.49 | 35 | 5% | 2.71% | 91.63% |
轻排试验室 | 房屋建筑物 | 2015.8.15 | 自建 | m? | 3,608.65 | 1,010.92 | 160.06 | 850.85 | 35 | 5% | 2.71% | 84.17% |
VIP试验车辆停放车间 | 房屋建筑物 | 2014.9.21 | 自建 | m? | 2,908.46 | 933.20 | 170.98 | 762.22 | 35 | 5% | 2.71% | 81.68% |
VIP试验车辆停放车间(二) | 房屋建筑物 | 2018.5.23 | 自建 | m? | 3,034.08 | 882.95 | 73.90 | 809.06 | 35 | 5% | 2.71% | 91.63% |
大陆测试车间 | 房屋建筑物 | 2015.8.10 | 自建 | m? | 2,229.90 | 860.96 | 136.32 | 724.64 | 35 | 5% | 2.71% | 84.17% |
公共试验车辆停放车间 | 房屋建筑物 | 2014.9.21 | 自建 | m? | 2,265.22 | 800.61 | 146.68 | 653.93 | 35 | 5% | 2.71% | 81.68% |
瞭望塔 | 房屋建筑物 | 2014.9.25 | 自建 | m? | 946.92 | 940.00 | 134.39 | 805.61 | 35 | 5% | 2.71% | 85.70% |
保密试验车辆停放车间 | 房屋建筑物 | 2014.9.21 | 自建 | m? | 2,362.80 | 573.32 | 105.04 | 468.28 | 35 | 5% | 2.71% | 81.68% |
场内高杆灯 | 通用设备 | 2020.9.30 | 自建 | 套 | 31 | 352.57 | 31.40 | 321.17 | 8 | 5% | 11.88% | 91.09% |
试验道路道闸系统 | 专用设备 | 2020.11.30 | 自建 | 套 | 1 | 338.35 | 23.44 | 314.91 | 8 | 5% | 11.88% | 93.07% |
35KV三相变压器 | 专用设备 | 2019.7.15 | 直接购入 | 台 | 1 | 248.29 | 56.51 | 191.78 | 8 | 5% | 11.88% | 77.24% |
8-1-404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入账时间 | 取得方式 | 计量单位 | 数量/面积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净值 | 使用年限 | 净残 值率 | 年折 旧率 | 成新率 |
直线制动路供水设备及系统集成 | 专用设备 | 2014.4.1 | 直接购入 | 套 | 1 | 219.89 | 181.05 | 38.85 | 8 | 5% | 11.88% | 17.67% |
箱式变电站 | 专用设备 | 2019.7.15 | 直接购入 | 台 | 1 | 182.62 | 41.56 | 141.05 | 8 | 5% | 11.88% | 77.24% |
中汽研酒店大楼室外一体机 | 专用设备 | 2014.9.21 | 直接购入 | 台 | 1 | 180.97 | 138.97 | 42.00 | 8 | 5% | 11.88% | 23.21% |
办公楼室外一体机 | 专用设备 | 2014.9.21 | 直接购入 | 台 | 1 | 156.60 | 120.26 | 36.34 | 8 | 5% | 11.88% | 23.21% |
10KV电源出线柜 | 专用设备 | 2019.7.15 | 直接购入 | 台 | 9 | 147.99 | 33.68 | 114.30 | 8 | 5% | 11.88% | 77.24% |
内部电力线路 | 专用设备 | 2013.8.31 | 直接购入 | m | 3,536.00 | 145.63 | 134.31 | 11.32 | 8 | 5% | 11.88% | 7.77% |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拟真气象条件发生设备 | 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 | 2020.12.24 | 直接购入 | 套 | 1 | 131.86 | 12.53 | 119.33 | 5 | 5% | 19.00% | 90.50% |
冷冻循环水机组 | 专用设备 | 2018.1.25 | 直接购入 | 套 | 4 | 124.98 | 48.95 | 76.03 | 8 | 5% | 11.88% | 60.84% |
调度数据网及二次安防屏 | 专用设备 | 2019.7.15 | 直接购入 | 台 | 1 | 111.51 | 25.38 | 86.13 | 8 | 5% | 11.88% | 77.24% |
中汽研酒店电梯(客梯) | 专用设备 | 2014.5.15 | 直接购入 | 台 | 3 | 107.45 | 87.24 | 20.21 | 8 | 5% | 11.88% | 18.81% |
轻排试验室工艺空调 | 专用设备 | 2016.1.31 | 直接购入 | 台 | 1 | 104.54 | 63.56 | 40.98 | 8 | 5% | 11.88% | 39.20% |
合计 | 119,467.53 | 22,726.71 | 96,740.82 |
8-1-405
从上表可见,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房屋建筑物、专业设备原值119,467.53万元,净值96,740.82万元,占固定资产总体规模的89.10%。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的成新率均在60%以上,除专业设备中部分可替代设备购入时间较早,预计使用年限较短,使得成新率较低外,其余资产成新率均较高,能够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业务规模和客户需求。
公司主要通过构建汽车场地试验环境和试验场景开展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主要体现为公司的场地饱和使用量,主要受到试验道路的设计功能对于使用频率和使用时间的要求、公司基于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的实际可使用容量和时间的限制、节假日对于试验场开放天数的影响等。公司根据目前拥有的各条道路的实际情况,基于各方面因素综合评估测算出公司场地环境的全年饱和车时。报告期内,相关道路的全年饱和车时保持不变。
目前,公司11条专业化场地道路设施的全年饱和车时具体情况如下:
试验道路名称及编号 | 开放天数 (天/年) | 开放时长 (小时/天) | 同时可容纳最大车次(辆) | 限制使用总时数(小时) | 全年饱和车时(小时/年) | |
T1 | 联络路 | - | - | - | - | - |
T2 | 直线性能路 | 358 | 12 | 15 | 13,988 | 50,452 |
T3 | 外部噪声路 | 358 | 10 | 2 | 4,680 | 2,480 |
T4 | 直线制动路 | 358 | 12 | 5 | 4,896 | 16,584 |
T5 | 动态广场 | 358 | 10 | 5 | 4,680 | 13,220 |
T6 | 舒适性能路 | 358 | 10 | 8 | 8,260 | 20,380 |
T7 | 高速环道 | 358 | 20 | 60 | 72,950 | 356,650 |
T8 | 强化耐久路 | 358 | 24 | 40 | 43,310 | 300,370 |
T9 | 标准坡道 | 358 | 24 | 6 | 8,942 | 42,610 |
T10 | 干操控路 | 358 | 10 | 1 | 1,100 | 2,480 |
T13 | 综合耐久路 | 358 | 10 | 6 | 8,620 | 12,860 |
注1:联络路作为各条测试道路的连接道路,主要用于满足试验车辆在不同试验道路中的通行,本条道路禁止开展任何测试,故不计其全年车时总数。
注2:全年饱和车时=开放天数×开放车时×同时可容纳最大车次-限制使用总时数。其中限制使用总小时数主要基于恶劣天气及道路设施维护对使用时数的影响。
公司的实际服务量主要受到客户的实际业务需求及实际试验计划安排、雨雪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对试验环境的影响、节假日及夜间客户开展试验的意愿、公司的场地运营管理经验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各条试验道路的实
8-1-406
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小时
试验道路名称及编号 | 全年饱和车时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
实际使用 车时 | 使用率 | 实际使用 车时 | 使用率 | |||
T1 | 联络路 | - | - | - | - | - |
T2 | 直线性能路 | 50,452.00 | 11,157.00 | 22.11% | 21,798.18 | 43.21% |
T3 | 外部噪声路 | 2,480.00 | 540.68 | 21.80% | 1,229.58 | 49.58% |
T4 | 直线制动路 | 16,584.00 | 2,320.20 | 13.99% | 4,678.63 | 28.21% |
T5 | 动态广场 | 13,220.00 | 2,806.30 | 21.23% | 5,352.28 | 40.49% |
T6 | 舒适性能路 | 20,380.00 | 1,389.92 | 6.82% | 4,017.04 | 19.71% |
T7 | 高速环道 | 356,650.00 | 55,264.88 | 15.50% | 122,147.44 | 34.25% |
T8 | 强化耐久路 | 300,370.00 | 60,095.53 | 20.01% | 138,459.65 | 46.10% |
T9 | 标准坡道 | 42,610.00 | 10,232.67 | 24.01% | 20,890.08 | 49.03% |
T10 | 干操控路 | 2,480.00 | 414.43 | 16.71% | 1,070.73 | 43.17% |
T13 | 综合耐久路 | 12,860.00 | 76.58 | 0.60% | - | - |
合计 | 818,086.00 | 144,298.20 | 17.64% | 319,643.60 | 39.70% | |
试验道路名称及编号 | 全年饱和车时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实际使用 车时 | 使用率 | 实际使用 车时 | 使用率 | |||
T1 | 联络路 | - | - | - | - | - |
T2 | 直线性能路 | 50,452.00 | 37,185.27 | 73.70% | 25,427.68 | 50.40% |
T3 | 外部噪声路 | 2,480.00 | 2,812.12 | 113.39% | 1,576.13 | 63.55% |
T4 | 直线制动路 | 16,584.00 | 4,456.92 | 26.87% | 4,065.93 | 24.52% |
T5 | 动态广场 | 13,220.00 | 6,467.45 | 48.92% | 5,474.33 | 41.41% |
T6 | 舒适性能路 | 20,380.00 | 5,816.17 | 28.54% | 3,595.08 | 17.64% |
T7 | 高速环道 | 356,650.00 | 159,903.53 | 44.83% | 186,349.99 | 52.25% |
T8 | 强化耐久路 | 300,370.00 | 124,133.25 | 41.33% | 156,774.24 | 52.19% |
T9 | 标准坡道 | 42,610.00 | 14,339.26 | 33.65% | 18,681.49 | 43.84% |
T10 | 干操控路 | 2,480.00 | 549.50 | 22.16% | 425.50 | 17.16% |
T13 | 综合耐久路 | 12,860.00 | - | - | - | - |
合计 | 818,086.00 | 355,663.47 | 44.17% | 402,370.37 | 49.97% |
从上表可知,公司除2019年度外部噪声路的使用略高于饱和时长外,其他道路的使用率均未达到评估测算的饱和使用量,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能够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业务规模和客户需求。
8-1-407
同时,公司场地饱和时长的标准是基于公司目前的运营管理能力和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的,随着公司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相关场地道路设施的饱和服务能力有望进一步提高,进而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总体来看,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成新率与业务规模、需求是匹配的。
(二)结合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和计算方法,如何判断判断减值迹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用固定资产成新率较高,各年固定资产产生的经济效益较高,不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故公司固定资产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三)补充披露各期在建工程主要项目预算金额、实际投入、工程进度、转入固定资产的明细项目,结合在建工程续存、新增以及转固的勾稽变化等情况,说明在建工程成本归集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情形
1、公司在建工程主要项目预算金额、实际投入、工程进度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三)非流动资产分析”之“2、在建工程”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在建工程项目具体情况
8-1-408
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主要项目预算金额、实际投入、工程进度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工程项目 | 预算金额 | 累计实际 投入 | 截至该期期末的工程进度情况 |
2021年1-6月 | T13综合耐久路 | 8,657.24 | 6,760.38 | 已完工并转入固定资产 |
倒班宿舍及综合馆项目 | 6,600.00 | 6,162.60 | 倒班宿舍已完工转固,综合馆配套在建 | |
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 | 137,645.00 | 458.84 | 已开工,暂无进度 | |
2020年度 | T13 综合耐久路 | 8,657.24 | 7,098.55 | 道路主体已完工 |
直线制动路改造 | 1,250.00 | 1,085.33 | 已完工并转入固定资产 | |
倒班宿舍及综合馆项目 | 5,500.00 | 5,215.97 | 主体完工,配套建设 | |
2019年度 | T13综合耐久路 | 8,657.24 | 5,329.56 | 73.54% |
直线制动路改造 | 1,250.00 | 925.33 | 91.36% | |
倒班宿舍及综合馆项目 | 5,500.00 | 265.51 | 工程准备阶段 | |
35千伏变电所及能源区电力 | 1,055.42 | 1,142.89 | 已完工并转入固定资产 | |
2018年度 | 保密及VIP试验车辆停放车间 | 1,380.00 | 2,020.72 | 已完工并转入固定资产 |
35千伏变电所及能源区电力 | 1,055.42 | 524.00 | 49.65% | |
T13综合耐久路 | 8,657.24 | 100.87 | 设计阶段 | |
倒班宿舍及综合馆项目 | 5,500.00 | 15.15 | 设计阶段 | |
直线制动路改造 | 1,250.00 | 15.59 | 设计阶段 |
”
2、公司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明细项目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三)非流动资产分析”之“2、在建工程”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2)报告期内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原值增加额中的在建工程转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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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类别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原值增加总金额 | 其中:在建工程转入金额 | 原值增加总 金额 | 其中:在建工程转入 金额 | 原值增加总 金额 | 其中:在建工程转入 金额 | 原值增加总 金额 | 其中:在建工程转入金额 | |
房屋建筑物 | 9,904.89 | 9,833.88 | 1,297.62 | 1,282.77 | 42.26 | - | 2,061.57 | 2,020.72 |
通用 设备 | 18.05 | - | 510.91 | 352.57 | 29.66 | - | 66.86 | - |
专用 设备 | 429.69 | 410.44 | 960.45 | 495.86 | 1,275.45 | 1,174.67 | 477.27 | 255.14 |
交通运输设备 | - | - | - | - | 83.58 | - | 40.21 | - |
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 | 576.32 | 557.01 | 389.75 | 140.35 | 92.41 | - | 72.35 | - |
仪器 仪表 | - | - | 9.67 | - | 62.40 | - | 0.97 | - |
家具 用具 | 212.74 | 141.17 | 33.01 | 10.35 | 34.64 | - | 42.56 | - |
文化体育设备 | 4.00 | - | 4.11 | - | - | - | - | - |
电器 设备 | 207.92 | 117.68 | 5.38 | 1.70 | 27.93 | - | 7.06 | - |
其他 | - | - | 0.16 | - | - | - | 124.28 | 124.28 |
合计 | 11,353.61 | 11,060.17 | 3,211.06 | 2,283.61 | 1,648.32 | 1,174.67 | 2,893.13 | 2,400.14 |
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明细项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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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报告期 | 在建工程 项目 | 转入固定资产明细 | 转固日期 | 在建工程转出金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
在建工程转入金额 | 竣工结、决算调整金额 | 合计 | |||||
2021年1-6月 | 倒班宿舍及综合馆项目 | 倒班宿舍大楼 | 2021.3.18 | 3,837.05 | 3,084.06 | - | 3,084.06 |
专用设备 | 2021.3.18 | 399.87 | - | 399.87 | |||
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 | 2021.3.18 | 164.48 | - | 164.48 | |||
家具用具 | 2021.3.18 | 141.17 | - | 141.17 | |||
电器设备 | 2021.3.18 | 47.47 | - | 47.47 | |||
T13综合耐久路 | 综合耐久路-路基 | 2021.3.20 | 6,760.38 | 2,806.62 | - | 2,806.62 | |
综合耐久路-路面 | 2021.3.20 | 3,943.20 | - | 3,943.20 | |||
综合耐久路-道闸系统 | 2021.3.20 | 10.57 | - | 10.57 | |||
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 监控系统 | 2021.6.30 | 167.49 | 167.49 | - | 167.49 | |
联合站房配电增容项目 | 联合站房配电增容设备 | 2021.2.28 | 70.21 | 70.21 | - | 70.21 | |
中汽试验场中心数据库正版化、三级等保、机房网络环境改造建设项目 | 上网行为管理 | 2021.6.30 | 225.03 | 39.33 | - | 39.33 | |
防火墙 | 2021.6.30 | 11.31 | - | 11.31 | |||
数据库审计 | 2021.6.30 | 12.01 | - | 12.01 | |||
堡垒机 | 2021.6.30 | 10.78 | - | 10.78 | |||
日志审计 | 2021.6.30 | 9.70 | - | 9.70 | |||
终端检测响应平台 | 2021.6.30 | 11.39 | - | 11.39 | |||
流量检测探针 | 2021.6.30 | 10.06 | - | 10.06 |
8-1-411
报告期 | 在建工程 项目 | 转入固定资产明细 | 转固日期 | 在建工程转出金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
在建工程转入金额 | 竣工结、决算调整金额 | 合计 | |||||
安全感知平台 | 2021.6.30 | 27.17 | - | 27.17 | |||
核心交换机机箱(含引擎) | 2021.6.30 | 11.08 | - | 11.08 | |||
SSLVPN | 2021.6.30 | 5.31 | - | 5.31 | |||
防毒墙 | 2021.6.30 | 23.81 | - | 23.81 | |||
集群板卡 | 2021.6.30 | 2.93 | - | 2.93 | |||
业务板卡 | 2021.6.30 | 5.00 | - | 5.00 | |||
业务板卡 | 2021.6.30 | 10.16 | - | 10.16 | |||
电源 | 2021.6.30 | 2.64 | - | 2.64 | |||
模块 | 2021.6.30 | 1.37 | - | 1.37 | |||
机柜 | 2021.6.30 | 0.91 | - | 0.91 | |||
精密空调室内机 | 2021.6.30 | 21.19 | - | 21.19 | |||
精密空调室外机 | 2021.6.30 | 8.88 | - | 8.88 | |||
合计 | 11,060.17 | 11,060.17 | - | 11,060.17 | |||
2020 年度 | AEV车载高速数据采集及分析系统 | AEV车载高速数据采集及分析系统 | 2020.12.31 | 42.74 | 42.74 | - | 42.74 |
办公楼二层装修改造工程 | P10单彩显示屏(门卫一) | 2020.7.31 | 30.91 | 0.80 | - | 0.80 | |
屏幕升降器(206,含17寸屏) | 2020.7.31 | 4.47 | - | 4.47 | |||
话筒(206,含主机) | 2020.7.31 | 2.59 | - | 2.59 | |||
P10单彩显示屏 | 2020.7.31 | 1.85 | - | 1.85 |
8-1-412
报告期 | 在建工程 项目 | 转入固定资产明细 | 转固日期 | 在建工程转出金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
在建工程转入金额 | 竣工结、决算调整金额 | 合计 | |||||
宝利通视频会议系统(207) | 2020.7.31 | 5.80 | - | 5.80 | |||
话筒(207、含主机) | 2020.7.31 | 0.65 | - | 0.65 | |||
扩声系统207(音响、功放及辅助设备) | 2020.7.31 | 1.85 | - | 1.85 | |||
罗技视频会议系统(207) | 2020.7.31 | 0.85 | - | 0.85 | |||
会议桌(206) | 2020.7.31 | 4.37 | - | 4.37 | |||
会议椅(206) | 2020.7.31 | 3.40 | - | 3.40 | |||
茶几桌(207) | 2020.7.31 | 0.20 | - | 0.20 | |||
茶水柜(207) | 2020.7.31 | 0.12 | - | 0.12 | |||
沙发椅(207) | 2020.7.31 | 0.51 | - | 0.51 | |||
椭圆会议桌(207) | 2020.7.31 | 1.75 | - | 1.75 | |||
夏普电视(207) | 2020.7.31 | 1.70 | - | 1.70 | |||
场内高杆灯项目 | 场内高杆灯 | 2020.9.30 | 352.57 | 352.57 | - | 352.57 | |
道闸及试验场管理系统配套机房 | 服务器云服务 | 2020.10.31 | 78.76 | 38.85 | - | 38.85 | |
供配电系统 | 2020.10.31 | 12.01 | - | 12.01 | |||
UPS系统 | 2020.10.31 | 17.61 | - | 17.61 | |||
空调系统 | 2020.10.31 | 10.29 | - | 10.29 | |||
试验场监控塔改造 | 瞭望塔 | 2020.12.31 | 224.99 | 224.99 | - | 224.99 | |
试验道路道闸系统软件升级 | 试验道路道闸系统 | 2020.11.30 | 338.35 | 338.35 | - | 338.35 |
8-1-413
报告期 | 在建工程 项目 | 转入固定资产明细 | 转固日期 | 在建工程转出金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
在建工程转入金额 | 竣工结、决算调整金额 | 合计 | |||||
通过噪声路新增测试路面项目 | 噪声试验路-路面 | 2020.10.1 | 129.96 | 129.96 | - | 129.96 | |
直线制动路改造 | 直线制动路-路面 | 2020.4.10 | 1,085.33 | 639.86 | -81.60 | 558.26 | |
直线制动路-路基 | 2020.4.10 | 287.96 | 14.85 | 302.81 | |||
直线制动路-设备 | 2020.4.10 | 157.51 | - | 157.51 | |||
合计 | 2,283.61 | 2,283.61 | -66.75 | 2,216.86 | |||
2019 年度 | 驾驶辅助监控系统软件开发 | GPS驾驶辅助监控系统 | 2019.11.4 | 31.78 | 31.78 | -0.97 | 30.81 |
35千伏变电所及能源区电力 | 箱式变电站 | 2019.7.15 | 1,142.89 | 182.73 | -0.11 | 182.62 | |
远动通讯屏 | 2019.7.15 | 55.22 | 0.03 | 55.25 | |||
35KV进线保护测控及电能在线监测 | 2019.7.15 | 41.19 | 0.02 | 41.21 | |||
调度数据网及二次安防屏 | 2019.7.15 | 111.45 | 0.06 | 111.51 | |||
通讯柜 | 2019.7.15 | 85.75 | 0.04 | 85.79 | |||
35KV三相变压器 | 2019.7.15 | 248.17 | 0.12 | 248.29 | |||
35KV电源进线柜 | 2019.7.15 | 26.51 | 0.01 | 26.52 | |||
35KV专用计量柜 | 2019.7.15 | 16.43 | 0.01 | 16.44 | |||
35KV翻排转置柜 | 2019.7.15 | 9.19 | - | 9.19 | |||
35KV主变出线柜 | 2019.7.15 | 33.58 | 0.01 | 33.59 | |||
35KV母线PT柜 | 2019.7.15 | 18.56 | - | 18.56 | |||
10KV电源进线柜 | 2019.7.15 | 21.91 | 0.01 | 21.92 |
8-1-414
报告期 | 在建工程 项目 | 转入固定资产明细 | 转固日期 | 在建工程转出金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
在建工程转入金额 | 竣工结、决算调整金额 | 合计 | |||||
10KV电源出线柜 | 2019.7.15 | 147.91 | 0.08 | 147.99 | |||
10KV所用变柜 | 2019.7.15 | 17.49 | 0.01 | 17.50 | |||
10KV母线PT柜 | 2019.7.15 | 18.91 | 0.01 | 18.92 | |||
主变保护柜 | 2019.7.15 | 22.97 | 0.01 | 22.98 | |||
全所测控后台终端 | 2019.7.15 | 30.04 | 0.02 | 30.06 | |||
直流馈电屏 | 2019.7.15 | 21.21 | 0.01 | 21.22 | |||
交流电源柜 | 2019.7.15 | 7.13 | - | 7.13 | |||
蓄电池柜 | 2019.7.15 | 2.52 | - | 2.52 | |||
10KV开关柜 | 2019.7.15 | 24.02 | 0.01 | 24.03 | |||
合计 | 1,174.67 | 1,174.67 | -0.62 | 1,174.05 | |||
2018 年度 | 保密、VIP试验车辆停放车间 | VIP试验车辆停放车间(二)(D) | 2018.5.23 | 2,020.72 | 885.71 | -2.76 | 882.95 |
保密试验车辆停放车间(二)(E) | 2018.5.23 | 1,135.01 | -2.76 | 1,132.25 | |||
办公楼二层装修改造工程 | 风机盘管1 | 2018.10.23 | 128.36 | 6.43 | - | 6.43 | |
风机盘管2 | 2018.10.23 | 0.63 | - | 0.63 | |||
风机盘管3 | 2018.10.23 | 0.49 | - | 0.49 | |||
风机盘管4 | 2018.10.23 | 0.72 | - | 0.72 | |||
办公楼二层装修改造工程 | 2018.10.23 | 120.09 | 0.07 | 120.16 | |||
重型排放试验室环境仓冷冻水及循环 | 全自动过滤器2 | 2018.1.25 | 222.34 | 9.14 | 9.14 | ||
冷冻循环水机组 | 2018.1.25 | 120.14 | 4.84 | 124.98 |
8-1-415
报告期 | 在建工程 项目 | 转入固定资产明细 | 转固日期 | 在建工程转出金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
在建工程转入金额 | 竣工结、决算调整金额 | 合计 | |||||
水 | 闭式冷却塔 | 2018.1.25 | 14.89 | - | 14.89 | ||
离心泵 | 2018.1.25 | 13.12 | - | 13.12 | |||
定压补水设备(配隔膜气压罐) | 2018.1.25 | 2.43 | - | 2.43 | |||
全自动软水器 | 2018.1.25 | 1.08 | - | 1.08 | |||
软化水箱(不锈钢) | 2018.1.25 | 1.60 | - | 1.60 | |||
自控系统 | 2018.1.25 | 5.52 | - | 5.52 | |||
环境仓冷冻水及循环水系统 | 2018.1.25 | 54.42 | - | 54.42 | |||
污水处理设备 | 瞭望塔卫生间装修改造 | 2018.6.4 | 28.71 | 4.18 | - | 4.18 | |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 2018.6.4 | 24.53 | 0.01 | 24.54 | |||
合计 | 2,400.14 | 2,400.14 | -0.60 | 2,399.54 |
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存续、转出与固定资产的转入勾稽一致。在建工程成本金额归集准确、完整。
8-1-416
(3)工程建设借款费用资本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除T13综合耐久路项目占用专门借款外,其他项目均是自筹资金建设,未占用借款。T13综合耐久路项目所占用的专门借款为试验场一期工程项目建设专项借款,试验场一期工程项目除T13综合耐久路外,其他项目基本在报告期前已经完工投入使用,公司按试验场一期工程项目中各项目的投资预算金额比对专门借款本金进行拆分,T13综合耐久路占用的借款本金为
828.95万元,公司按照此金额作为计算资本化利息的基础更为谨慎,各年资本化利息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合计 |
T13综合耐久路 | 10.78 | 43.16 | 47.84 | - | 101.77 |
”
(四)说明在建工程建设进度与建设支出是否相匹配,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确定依据,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
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累计建设 支出 | 工程进度 | 累计建设支出 | 工程进度 | 累计建设支出 | 工程进度 | 累计建设支出 | 工程进度 | |
倒班宿舍及综合馆项目 | 6,162.60 | 倒班宿舍已完工转固,综合馆配套设施在建 | 5,215.97 | 主体完工,配套建设 | 265.51 | 工程准备阶段 | 15.15 | 设计阶段 |
T13综合耐久路 | 6,760.38 | 已完工并转入固定资产 | 7,098.55 | 道路主体 已完工 | 5,329.56 | 73.54% | 100.87 | 设计阶段 |
直线制动路改造 | - | - | 1,085.33 | 已完工并转入固定资产 | 925.33 | 91.36% | 15.59 | 设计阶段 |
35千伏变电所及能源区电力 | - | - | - | - | 1,142.89 | 已完工并转入固定资产 | 524.00 | 49.65% |
保密、VIP试验车辆停放车间 | - | - | - | - | - | - | 2,020.72 | 已完工并转入固定资产 |
从上表可见,公司主要建设项目在报告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建设支出不断增加,相应的工程建设进度也不断增加,建设支出和建设进度具有匹配性。
8-1-417
2、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在建工程的转固依据如下:
项目名称 | 转固时间 | 转固依据 | 转固依据上列示的完工时间 | 两个时间是否一致 |
倒班宿舍及综合馆项目 | 2021.3.18 |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 2021.3.18 | 是 |
T13综合耐久路 | 2021.3.20 | 竣工验收证明书 | 2021.3.20 | 是 |
直线制动路改造 | 2020.4.10 | 交竣工验收证书 | 2020.4.10 | 是 |
35千伏变电所及能源区电力 | 2019.7.15 | 竣工验收证明书 | 2019.7.15 | 是 |
保密、VIP试验车辆停放车间 | 2018.5.23 |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证明书 | 2018.5.23 | 是 |
注:倒班宿舍及综合馆项目本期仅倒班宿舍部分竣工验收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从上表可见,公司在建工程转固均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为准,转固依据充分,不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
(五)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毁损等情形,是否进行减值测试,相关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三)非流动资产分析” 之“2、在建工程”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4)在建工程闲置、废弃、损毁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全部在建工程的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工程状态 |
T13综合耐久路 | 转固 | 存续 | 存续 | 存续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倒班宿舍及综合馆项目 | 部分转固 | 存续 | 存续 | 存续 | 倒班宿舍已经建设完成在报告期内转固,综合馆配套设施尚在完善 |
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 转固 | 新增 | - | -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中汽试验场中心数据库正版化、三级等保、机房网络环境改造建设项目 | 转固 | - | - | -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照明提升改造工程 | 新增 | - | - | - | 预计2021年下半年完工 |
场内高杆灯项目 | - | 转固 | - | -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试验场监控塔改造项目 | - | 转固 | - | -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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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工程状态 |
财务系统建置项目 | 转入无 形资产 | 新增 | - | - | 已在报告期完工,由于属于软件,转入无形资产核算 |
通过噪声路新增测试路面项目 | - | 转固 | - | -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联合站房配电增容项目 | 转固 | 新增 | - | -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试验道路道闸系统软件升级 | - | 转固 | - | -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湿操控路和湿圆环路 | 存续 | 存续 | 存续 | 存续 | 暂未开工,仍然处于设计阶段 |
道闸及试验场管理系统配套机房改造 | - | 转固 | - | -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AEV车载高速数据采集及分析系统 | - | 转固 | - | -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 | 存续 | 新增 | - | - | 募投项目,目前第一标段已开工 |
办公楼二层装修改造工程 | - | 转固 | - | -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直线制动路改造 | - | 转固 | 存续 | 存续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35千伏变电所及能源区电力 | - | - | 转固 | 存续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驾驶辅助监控系统软件开发 | - | - | 转固 | 存续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保密、VIP试验车辆停放车间 | - | - | - | 转固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重型排放试验室环境仓冷冻水及循环水 | - | - | - | 转固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污水处理设备 | - | - | - | 转固 | 已在报告期内转固 |
从上表可见,公司报告期内在建工程部分项目已经转入固定资产,截至报告期末在建的项目均已有明确安排,公司在建工程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闲置、废弃、毁损等情形。由于未发现减值迹象,故公司未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
(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项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过程及列报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三)非流动资产分析”之“3、无形资产”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土地使用权主要为公司购置的6块出让地及2块承包土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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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土地情况 | 取得 方式 | 2021.6.30 账面价值 | 2020.12.31 账面价值 | 2019.12.31 账面价值 | 2018.12.31 账面价值 |
大土(38)国用(2011)第401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2号] | 出让 | 3,462.55 | 3,505.38 | 3,591.05 | 3,676.73 |
大土(38)国用(2012)第167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612号土地、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2号、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3号、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494号] | 出让 | 8,025.24 | 8,122.92 | 8,318.25 | 8,513.59 |
苏(2017)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339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581号] | 出让 | 405.81 | 410.25 | 419.14 | 428.03 |
苏(2019)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0187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1号] | 出让 | 1,334.31 | 1,348.28 | 1,378.55 | - |
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122035号土地 | 出让 | 40.53 | 40.96 | - | - |
承包土地 | 承包 | 10,126.64 | 10,246.85 | 10,487.01 | 10,727.17 |
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8019号土地 | 出让 | 25,240.16 | - | - | - |
合计 | - | 48,635.23 | 23,674.64 | 24,194.01 | 23,345.51 |
①大土(38)国用(2011)第401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2号]根据公司2011年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2011年12月购置大丰港区疏港路北侧,海洋科教城西侧,面积约260,439.00平方米土地。土地价值3,750.32万元,支付契税112.51万元、耕地占用税418.64万元、登记费2.09
8-1-420
万元,共计4,283.56万元。该项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大土(38)国用(2011)第401号,2021年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2号,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各期摊销金额为4,283.56万元/50年=85.67万元。由于该土地为试验场地所占用,故摊销费用计入营业成本科目。
②大土(38)国用(2012)第167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612号、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2号、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3号、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494号]
根据公司2012年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2012年8月购置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疏港路北侧,面积约600,533.00平方米土地。土地价值8,647.68万元,支付契税259.43万元、耕地占用税855.92万元、登记费4.00万元,共计9,767.03万元。该项土地使用证原临时编号为大土(38)国用(2012)第167号,2014年更换为大土国用(2014)第1743号,2020年更换为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612号、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2号、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3号,2021年新增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494号,年限为50年,各期摊销金额为9,767.03万元/50年=195.34万元。由于该土地为试验场地所占用,故摊销费用计入营业成本科目。
③苏(2017)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339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581号]
根据公司2017年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2017年3月购置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疏港路北侧,面积大约 27,171.00平方米土地,土地价值
391.27万元,支付契税11.74万元,耕地占用税41.31万元,共计444.32万元。该项土地使用证原临时编号苏(2017)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339号,2019年更换为苏(2019)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3280号,2020年8月更换为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581号,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各期摊销金额为444.32万元/50年=8.89万元。由于该土地为公司办公楼所占用,故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④苏(2019)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0187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1号]
根据公司2019年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2019年4月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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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大丰港临海高等级公路东侧,疏港路北侧,海洋科教城西侧,面积大约68,063.00平方米土地,土地价值1,327.23万元,支付契税39.82万元,耕地占用税30.13万元,共计1,397.18万元。2019年7月,公司取得临时土地使用证苏(2019)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0187号,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2021年1月,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1号土地使用证。各期摊销金额为1,397.18万元/50年=27.94万元,2019年从5月份开始摊销,摊销金额为1,397.18万元/50年/12个月×8个月=18.63万元。由于该土地为“T13综合耐久路”工程所占用,故摊销费用计入在建工程科目。2021年上半年综合耐久路竣工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后,该土地的摊销费用计入营业成本科目。
⑤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122035号土地
根据公司2020年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2020年11月购置大丰港区汽车试验场办公楼北侧,面积2,038.00平方米土地,土地价值
39.75万元,支付契税1.19万元,印花税0.02万元,共计40.96万元。公司取得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122035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每年摊销金额为40.96万元/50年=0.82万元。由于该土地为联合站房所占用,故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⑥承包土地
根据公司2013年与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公司2013年9月承包大丰区大丰港分界河北侧土地,面积约4,000亩。土地承包款为12,000.00万元,并支付登记费8.00万元,共计12,008.00万元,土地承包使用年限为50年,各期摊销金额为12,008.00万元/50年=240.16万元。由于该土地为试验场日常运营安全性、保密性考虑而并未开展实际建设的用地,故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⑦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8019号
根据公司2021年与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2021年5月购置大丰港区G228东侧、疏港路北侧,面积1,054,505.00平方米土地,土地价值20,562.85万元,支付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款2,043.60万元,支付耕地占用税2,101.24万元,支付契税616.89万元,共计25,324.57万元。公司取得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8019号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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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证,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每年摊销金额为25,324.57万元/50年=506.49万元。由于该土地为“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工程项目占用,故摊销费用计入在建工程科目。”
(七)补充披露无形资产中软件的具体内容、来源、摊销期限及其确定依据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三)非流动资产分析” 之“3、无形资产”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2)软件具体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无形资产中软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软件名称 | 取得时间 | 摊销 期限 | 原值 | 累计 摊销 | 账面 价值 |
1 | OA办公软件系统 | 2016.12 | 5年 | 28.56 | 26.18 | 2.38 |
2 | 云飞扬金卡加油站管理系统 | 2015.3 | 5年 | 2.14 | 2.14 | - |
3 | 驾驶辅助及监控系统 | 2019.11 | 5年 | 17.31 | 5.75 | 11.56 |
4 | 数据采集系统 | 2019.9 | 5年 | 10.22 | 3.75 | 6.47 |
5 | 综合办公楼管理软件 | 2014.12 | 5年 | 13.80 | 13.80 | - |
6 | 财务系统建置项目 | 2021.6 | 5年 | 100.88 | 1.68 | 99.20 |
7 | WIN10专业版操作系统 | 2021.6 | 5年 | 1.83 | 0.03 | 1.80 |
合计 | - | - | 174.75 | 53.33 | 121.42 |
①OA办公软件系统
该软件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人员管理等方面,包含人力资源模块、信息门户模块、知识管理模块、流程管理模块、会议管理模块、公文管理模块、办公资产模块、邮件集成模块、协作沟通模块、日程管理模块、工作日志模块、车辆管理模块、执行力管理模块、系统集成模块、表单建模模块、财务预算模块。此软件为公司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并根据公司要求进行研发设计的产品。2016年12月,全部模块安装完成,软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
②云飞扬金卡加油站管理系统
该软件用于公司试验场内加油站的电子化管理,确保试验场内加油站的运行正常。此软件为公司从郑州云飞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2015年3月,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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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交付完成,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至报告期末已摊销完毕。
③驾驶辅助及监控系统
该软件用于汽车整车可靠性测试过程驾驶员导航及试验过程监控,主要功能包括:测试设备管理、测试项目管理、测试过程实时监控、测试过程驾驶员语音导航、测试数据分析。此软件为公司委托天津市北斗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形成。2019年11月,软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
④数据采集系统
该软件用于轮胎基础数据采集,此软件为公司从广州泽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购买。2019年9月,软件交付后入账,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
⑤综合办公楼管理软件
该软件用于中汽研酒店的日常经营、人员管理等。此软件为公司从北京泰能软件有限公司购买。2014年12月,软件交付,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至报告期末已摊销完毕。
⑥财务系统建置项目
该软件用于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此软件为公司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购买。2021年6月,软件交付后入账,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
⑦WIN10专业版操作系统
该软件为Windows 10专业版操作系统(批量许可)。此软件为公司从上海尊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购买。2021年6月,软件交付后入账,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
(八)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流程以及管理层关键内部控制,并评价这些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固定资产卡片,现场盘点主要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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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道路、主要房屋建筑物以及主要设备,观察固定资产的现状,结合发行人经营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3)向发行人各个部门了解主要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与观察的情况对比,获取道路使用量清单,检查道路使用情况;
(4)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检查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等相关资料,检查付款凭证。检查监理报告的内容,确定完工进度,与发行人账面在建工程金额比对;
(5)复核发行人资本化利息计算过程,检查相关借款合同,分析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是否符合资本化的条件;
(6)检查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的转固资料,包括验收报告,完工证明等,结合收入产生的时间,与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的转固时间比对,查看是否有异常情况;
(7)检查发行人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决算文件,确认固定资产原值金额的准确性;
(8)现场观察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的施工状况,查看发行人是否有常年挂账的在建工程项目,检查相关文件以确认其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9)获取并检查报告期各期期末所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包括出让合同、产权证明和付款凭证,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重新计算土地使用权各期的摊销金额;
(10)获取并检查报告期内软件购买合同,付款凭证,了解摊销年限和政策并进行重新测算。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固定资产规模状况、成新率符合公司业务规模,与公司的需求相匹配;
(2)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成新率高,固定资产获取的经济效益较高,未发现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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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成本归集准确、完整,借款费用资本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公司建设项目的建设支出和建设进度具有匹配性,转固依据充分,不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
(5)公司重要自建固定资产已经过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固定资产原值入账价值完整,金额准确;
(6)公司在建工程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闲置、废弃、毁损等情形,未发现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7)报告期公司各项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过程及列报情况已补充披露;
(8)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中软件的账务处理正确,摊销费用的计算和列报准确,已补充披露。
问题22. 关于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合计占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较低,分别为1.02%、1.22%、
1.38%及2.76%,2020年6月30日占比有所上升主要系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预付土地款增加所致。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明细构成、具体账龄及摊销情况;
(2)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并说明其是否谨慎、合理;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逐项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及计算过程;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明细构成,说明预付土地款的形成原因及下一步的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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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明细构成、具体账龄及摊销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三)非流动资产分析”之“4、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长期待摊费用明细构成情况公司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为公司建设初期,所在地周边缺少市政配套公共设施,公司代大丰港管委会建设公共设施的支出,根据大丰港管委会出具的说明,因公司代为建设相关公共设施,未能取得政府返还的建设支出,公司可在经营期内无偿使用上述设施,由于所代建的设施不属于公司所有,产生的费用支出公司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除此之外,还包括根据合同约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软件使用费。截至报告期末,具体明细构成、账龄及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明细项目 | 发生日期 | 账龄 | 初始 成本 | 摊销 年限 | 账面 余额 | 累计摊 销金额 |
生活区污水处理站(北) | 2014.3.6 | 3年以上 | 50.56 | 35年 | 40.09 | 10.47 |
西排涝站 | 2013.4.30 | 3年以上 | 196.90 | 35年 | 150.96 | 45.94 |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北) | 2015.1.5 | 3年以上 | 46.97 | 10年 | 16.83 | 30.14 |
Photoshop | 2021.3.9 | 1年以内 | 1.33 | 35个月 | 1.18 | 0.15 |
AUTO CAD | 2021.3.17 | 1年以内 | 13.96 | 3年 | 12.41 | 1.55 |
合计 | - | - | 309.72 | - | 221.46 | 88.25 |
”
(二)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并说明其是否谨慎、合理;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三)非流动资产分析”之 “4、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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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2)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政策及归集情况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公司报告期内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代政府部门建设的市政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费用及软件使用费,北侧生活区污水处理站和西排涝泵站属于土建工程,北侧生活区污水处理系统属于专用设备,公司按照与固定资产相同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土建类按35年摊销,设备类按8-10年摊销,Photoshop和AUTO CAD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软件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期限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谨慎、合理。
公司长期待摊费用中代政府部门建设的市政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费用归集的均为代建相关资产所发生工程款、设备采购款及安装费用,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工程及设备安装费用 | 分摊的待摊投资 | 合计 |
生活区污水处理站(北) | 47.65 | 2.91 | 50.56 |
西排涝站 | 185.58 | 11.33 | 196.90 |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北) | 44.26 | 2.70 | 46.97 |
合计 | 277.49 | 16.94 | 294.43 |
公司长期待摊费用中的软件使用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入账,由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故在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公司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不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存在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逐项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及计算过程
报告期内,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 | |
资产减值 准备 | 134.13 | 536.51 | 145.07 | 580.30 | 1.33 | 5.31 | 6.46 | 25.82 |
政府补助 | 5,627.30 | 22,509.21 | 2,119.02 | 8,476.10 | 469.85 | 1,879.38 | 481.37 | 1,925.47 |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 670.19 | 2,680.76 | 585.33 | 2,341.31 | 448.91 | 1,795.65 | 280.36 | 1,1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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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 | |
税会差异 | ||||||||
计提尚未支付的客户优惠政策款 | - | - | 80.77 | 323.10 | 362.04 | 1,448.18 | - | - |
新租赁准则税会差异 | 0.13 | 0.51 | - | - | - | - | - | - |
合计 | 6,431.75 | 25,726.99 | 2,930.20 | 11,720.81 | 1,282.13 | 5,128.52 | 768.18 | 3,072.73 |
公司就各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说明如下:
1、资产减值准备
报告期内的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公司分别根据应收款项减值政策计提坏账准备25.82万元、
5.31万元、580.30万元、536.51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实际产生损失时才能税前扣除,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公司按各期末坏账准备金额乘以适用所得税税率25%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政府补助
自成立至报告期,公司将陆续收到的财政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根据系统、合理方法分期确认损益,公司取得的部分政府补助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已经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因递延收益中政府补助计税基础和会计账面价值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公司按这些政府补助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乘以所得税税率25%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6.30 | 2020.12.3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
盐城市2015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盐城试验场一期基本建设项目) | 63.57 | 254.29 | 64.64 | 258.57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大土(38) | 107.34 | 429.35 | 108.66 | 43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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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用(2011)第401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2号] |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大土(38)国用(2012)第167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612号土地、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2号、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3号、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494号] | 229.11 | 916.44 | 231.90 | 927.60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苏(2017)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339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581号土地] | 52.54 | 210.17 | 53.12 | 212.47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苏(2019)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0187号土地, 后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1号] | 103.87 | 415.48 | 104.96 | 419.83 |
试验道路基础设施补贴 | 1,361.93 | 5,447.73 | 1,396.81 | 5,587.23 |
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补贴 | 158.94 | 635.75 | 158.94 | 635.75 |
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贴款 | 3,550.00 | 14,200.00 | - | - |
合计 | 5,627.30 | 22,509.21 | 2,119.02 | 8,476.10 |
项目 | 2019.12.31 | 2018.12.3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
盐城市2015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盐城试验场一期基本建设项目) | 66.79 | 267.14 | 68.93 | 275.71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大土(38)国用(2011)第401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2号] | 111.32 | 445.28 | 113.98 | 455.90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大土(38)国用(2012)第167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612号土地、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2号、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3号、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494号] | 237.48 | 949.90 | 243.05 | 97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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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土地补贴[苏(2017)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339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581号土地] | 54.26 | 217.05 | 55.41 | 221.64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苏(2019)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0187号土地, 后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1号] | - | - | ||
试验道路基础设施补贴 | - | - | - | - |
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补贴 | - | - | - | - |
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贴款 | - | - | - | - |
合计 | 469.85 | 1,879.38 | 481.37 | 1,925.47 |
除上述政府补助外,公司报告期内其他政府补助不涉及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情况,故不涉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会差异
(1)沥青路路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税会差异
根据公司路面设计方案,沥青路面采用双轮组单轴轴重100KN为标准轴载,设计年限为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公司固定资产因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的不同导致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公司按沥青路面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乘以所得税税率25%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日 | 沥青路路面固定资产 |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2021.6.30 | 19,390.48 | 21,453.68 | 2,063.20 | 515.80 |
2020.12.31 | 16,257.82 | 18,117.78 | 1,859.96 | 464.99 |
2019.12.31 | 17,132.51 | 18,616.70 | 1,484.19 | 371.05 |
2018.12.31 | 18,593.57 | 19,715.01 | 1,121.44 | 280.36 |
(2)设备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会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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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了复核,为了能够使公司会计估计更符合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并且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遵循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促进稳健经营,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中设备类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变更,从10年调整为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公司固定资产因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的不同导致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公司按此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乘以所得税税率25%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类别 | 2021.6.30 |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通用设备 | 632.56 | 693.03 | 60.47 | 15.12 |
专用设备 | 3,129.24 | 3,613.08 | 483.84 | 120.96 |
交通运输设备 | 175.82 | 228.00 | 52.18 | 13.04 |
仪器仪表 | 61.55 | 64.26 | 2.71 | 0.68 |
电器设备 | 291.28 | 309.63 | 18.36 | 4.59 |
合计 | 4,290.45 | 4,908.01 | 617.56 | 154.39 |
资产类别 | 2020.12.31 |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通用设备 | 673.30 | 709.88 | 36.59 | 9.15 |
专用设备 | 3,100.80 | 3,485.35 | 384.56 | 96.14 |
交通运输设备 | 212.05 | 257.22 | 45.17 | 11.29 |
仪器仪表 | 66.05 | 67.84 | 1.80 | 0.45 |
电器设备 | 165.62 | 178.86 | 13.24 | 3.31 |
合计 | 4,217.81 | 4,699.16 | 481.35 | 120.34 |
资产类别 | 2019.12.31 |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通用设备 | 307.62 | 329.57 | 21.95 | 5.49 |
专用设备 | 4,074.52 | 4,316.10 | 241.58 | 60.40 |
交通运输设备 | 298.57 | 332.89 | 34.32 | 8.58 |
仪器仪表 | 67.21 | 67.42 | 0.22 | 0.05 |
电器设备 | 218.00 | 231.40 | 13.39 | 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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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4,965.93 | 5,277.38 | 311.46 | 77.86 |
总体来看,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会差异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总计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日 | 固定资产税会差异 |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2021.6.30 | 23,680.93 | 26,361.69 | 2,680.76 | 670.19 |
2020.12.31 | 20,475.63 | 22,816.94 | 2,341.31 | 585.33 |
2019.12.31 | 22,098.44 | 23,894.08 | 1,795.65 | 448.91 |
2018.12.31 | 18,593.57 | 19,715.01 | 1,121.44 | 280.36 |
4、计提尚未支付的客户优惠政策返款
2019年度,公司与吉利集团下属公司签订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合同,对于合同有效期内所产生的总体收入的不同金额给予了一次性减免优惠额度的阶梯优惠方式,公司按照此合同的优惠条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了应给予客户的优惠政策返款计入公司负债类科目,2019年12月31日金额为1,448.18万元,2020年12月31日金额为323.10万元,此负债尚未取得合规的扣税凭证,因此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产生了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公司按照此类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乘以所得税税率25%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21年6月30日,公司未产生应给予的客户优惠政策返款,故无相应可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5、适用新租赁准则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2021年1月1日起,公司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因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公司按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乘以所得税税率25%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6.30 |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使用权资产 | 26.52 | - | -26.52 | -6.63 |
租赁负债 | -27.02 | - | 27.02 | 6.76 |
8-1-433
项目 | 2021.6.30 |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合计 | -0.51 | - | 0.51 | 0.13 |
注:此处资产以正数列示,负债以负数列示,合计为资产加负债后的金额。
(四)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明细构成,说明预付土地款的形成原因及下一步的计划或安排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之“(三)非流动资产分析” 之 “4、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3)其他非流动资产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购买智能网联项目土地款 | - | 7,536.60 | - | - |
购买智能科创园土地款 | - | - | 160.00 | 160.00 |
购买湿操控路土地款 | 1,430.86 | 200.00 | 200.00 | 200.00 |
购买综合耐久路土地款 | - | - | - | 265.00 |
预付天津市北斗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有限公司设备款 | - | 33.46 | - | - |
预付南通市万木家具有限公司设备款 | - | 27.00 | - | - |
预付南京力衡海得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 | - | - | 15.88 | - |
合计 | 1,430.86 | 7,797.06 | 375.88 | 625.00 |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为支付的土地、设备等长期资产款项,由于尚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或者尚未收到设备而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报告期内,公司支付土地款项共有四笔,其形成原因及下一步计划或安排如下:
①智能网联项目土地款是公司为实施募投项目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需要购买1,582亩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款项7,536.6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项目土地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8019号并已于2021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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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智能科创园土地款是公司早期规划为实施智能网联项目购买土地而支付的款项,由于该项目已经确定在其他土地上实施,因此对该宗土地的购买计划已经退出公司2021年的投资计划。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土地款已退回至公司。
③湿操控路土地款是公司实施湿操控路、湿圆环建设项目购买土地支付的款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湿操控、湿圆环建设项目仍处于设计阶段,公司已与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9822021CR0031),后续将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用地程序。
④综合耐久路土地款是公司实施T13综合耐久路建设项目购买土地支付的款项,该土地已于2019年取得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转入无形资产核算。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综合耐久路已投入运营。”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向发行人了解长期待摊费用形成的原因,检查长期待摊费用形成的相关文件,包括协议以及建设支出相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查看相关资产的状况;
(2)检查长期待摊费用的各项支出明细,核查其入账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判断摊销期限的合理性,重新计算摊销金额的准确性;
(3)逐项复核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合理预期未来可抵扣情况,核查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准确性;
(4)获取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明细,检查与其他非流动资产相关的合同,包括土地出让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复核其是否符合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确认条件。查阅公司对于与购买土地相关的项目审批文件等。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公司长期待摊费用的明细构成、具体账龄及摊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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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长期待摊费用的账务处理正确,摊销期限合理,摊销金额准确;
(2)公司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谨慎、合理,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不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存在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报告期内,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合理,账务处理正确,金额准确;
(4)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明细构成,并说明了预付土地款的形成原因及下一步的计划或安排。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账务处理正确,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购买有明确的规划用途,与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一致。
问题23. 关于其他应付款和合同负债。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1,161.96万元、1,003.59万元、1,820.99万元和425.66万元;2019年末其他应付款金额较报告期其他各期末较高,主要是应付吉利集团的预提政策优惠款1,448.18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同负债金额2,572.99万元,主要是应付吉利集团的预提政策优惠款项2,075.47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阶梯式优惠办法的具体内容,政策优惠款的计提及兑付时点,说明各期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阶梯式优惠办法的具体内容,政策优惠款的计提及兑付时点,说明各期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一)负债构成及变动分析”之“7、合同负债”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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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阶梯式优惠办法的具体内容报告期的2019年度开始,公司与吉利集团相关主体单位签订试验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所涉及公司给予客户的阶梯式优惠办法的具体内容为:
优惠条款 |
① 2019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总试验费用(含税)享有以下特别优惠条款: 合同有效期内总试验费用≤5,000万元,所有费用按清单9折结算; 5,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总试验费用<6,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680万费用; 6,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总试验费用<7,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780万费用; 7,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总试验费用<8,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880万费用; 8,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总试验费用<9,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980万费用; 9,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总试验费用<10,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1,160万费用; 10,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总试验费用<11,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1,420万费用; 11,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总试验费用<12,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1,680万费用; 12,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总试验费用<13,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1,940万费用; 13,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总试验费用<14,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2,200万费用; 14,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总试验费用<15,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2,460万费用; 15,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总试验费用<16,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2,720万费用; 以此类推,每增加1,000万多减免260万。 ②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总试验费用 (含税)(仅含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盐雾通道费用)享有以下特别优惠条款: 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5,000万元,场地费用按85%核收; 5,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6,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780万费用; 6,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7,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880万费用; 7,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8,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980万费用; 8,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9,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1,080万费用; 9,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10,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1,260万费用; 10,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11,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1,520万费用; 11,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12,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1,780万费用; 12,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13,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2,040万费用; 13,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14,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2,300万费用; 14,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15,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2,560万费用; 15,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16,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2,820万费用; 以此类推,每增加1,000万多减免260万。 |
由于吉利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是除中汽中心及其下属企业外的第一大客户,具有较大的业务规模、较高的市场地位和较强的议价能力,基于双方商务谈判的结果,公司相应给予了特别优惠。
(2)政策优惠款的计提及兑付时点
公司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上述阶梯性优惠条款进行评估,按照最可能发生的优惠金额估计应给予客户的优惠政策返款,并以此确定综合折扣率,按照此综合折扣率计算当期已经产生的收入所对应的应返还的折扣金额从当期营业收入中扣除,并确认为一项负债(2019年尚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在其他应付款中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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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转为在合同负债列报)。当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客户进行试验费用的总体清算,确定客户最终可享受的优惠档次,双方确认后兑付。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优惠金额,公司已于2020年内取得客户授权代表确认予以兑付。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优惠金额,由于合同期尚未结束,公司尚未与客户进行清算,尚未兑付。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优惠金额,由于合同到期后客户实际产生的试验费用总额未能满足相应的优惠条件,公司已与客户清算不予兑付并于2021年6月予以冲回,故2021年6月30日不涉及需要兑付的政策优惠款。
(3)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判断
新收入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新收入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阶梯式优惠办法适用于上述新收入准则中对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以及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确认为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且相应预计的金额可按照可变对价的估计原则予以估计。
2019年12月31日,公司计算应支付的政策优惠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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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计算公式 | 收入金额 (含税) | 收入金额 (不含税) | 综合折扣率 | 优惠金额 (不含税) |
⑥ | ⑦=⑥/1.06 | ⑧(注2) | ⑨=⑦×⑧ | |||
1 | 2019年1-12月公司与吉利集团实际结算收入 | ① | 7,028.93 | 6,631.07 | 21.84% | 1,448.18 |
2 | 预计2020年1-6月公司与吉利集团结算收入 | ② | 4,235.16 | - | - | - |
3 | 合同期预计吉利实现的收入 | ③=①+② | 11,264.09 | - | - | - |
4 | 2019年1-12月吉利集团所属公司通过天津检验中心结算完成的收入(注1) | ④ | 2,921.00 | - | - | - |
5 | 考虑优惠档次的总收入 | ⑤=③+④ | 14,185.09 | - | - | - |
注1:吉利集团下属企业通过天津检验中心结算完成的收入为:2018年度控股股东中汽中心为发挥业务协同效应,经商务谈判,与吉利集团的业务统一由天津检验中心来对接提供服务并实施结算,其中吉利集团将与场地试验相关的研发类业务委托给天津检验中心开展,公司与天津检验中心进行结算,天津检验中心再与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结算。公司与吉利集团所属公司签订2019年度合同时调整了上述安排,吉利集团下属企业不再委托天津检验中心开展研发类场地试验业务,而是由公司与吉利集团下属企业直接签署合同,并由吉利集团下属企业自行在公司开展研发类场地试验业务。经公司与吉利集团协商,在阶梯式优惠政策计算过程中,吉利集团委托天津检验中心在中汽试验场完成的研发试验的相关结算完成的部分收入应计入吉利集团下属企业试验服务费用总额中合并考虑。注2:根据上述预计总收入和合同约定,在2019年12月31日,公司预计吉利集团所属公司可享受“14,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总试验费用<15,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2,460万元费用”这一优惠档次,合同期内吉利集团下属企业预计实现的收入为11,264.09万元,则公司预计综合折扣率为2,460万元/11,264.09万元=21.84%。
注3:享受上述优惠条款的吉利集团下属公司包含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公司计算应支付的政策优惠款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计算公式 | 收入金额 (含税) | 收入金额 (不含税) | 综合折扣率 | 优惠金额 (不含税) |
⑥ | ⑦=⑥/1.06 | ⑧(注) | ⑨=⑦×⑧ | |||
1 | 2019年1-12月公司与吉利集团实际结算收入 | ① | 7,028.93 | - | - | - |
2 | 2020年1-6月公司与吉利集团实际结算收入 | ② | 3,920.28 | - | - | - |
3 | 吉利集团在该合同期内实现的总收入 | ③=①+② | 10,949.21 | 10,329.44 | 20.09% | 2,075.47 |
4 | 2019年1-12月吉利集团所属公司通过天津检验中心结算完成的收入 | ④ | 2,921.00 | - | - | - |
5 | 公司考虑优惠档次的总收入 | ⑤=③+④ | 13,870.21 | - | - | - |
注:根据上述实际结算总收入和合同约定,吉利集团下属企业可享受“13,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总试验费用<14,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2,200万元费用”这一优惠档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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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吉利集团所属公司实现的总收入为10,949.21万元,则公司预计综合折扣率为2,200万元/10,949.21万元=20.09%。2020年12月31日,公司计算应支付的政策优惠款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计算 公式 | 收入金额 (含税) | 收入金额 (不含税) | 综合 折扣率 | 优惠金额 (不含税) |
④ | ⑤=④/1.06 | ⑥(注) | ⑦=⑤×⑥ | |||
1 | 2020年7-12月吉利集团实际结算收入 | ① | 2,335.13 | 2,202.95 | 14.67% | 323.10 |
2 | 预计2021年1-6月公司与吉利集团结算收入 | ② | 2,983.05 | - | - | - |
3 | 合同期预计吉利实现的收入(即考虑优惠档次的收入) | ③=①+② | 5,318.18 | - | - | - |
注1:根据上述预计总收入和合同约定,在2020年12月31日,公司预计吉利集团所属公司可享受“5,0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6,000万元,另一次性减免780万元费用”这一优惠档次,合同期内吉利集团所属公司预计实现的收入为5,318.18万元,则公司预计综合折扣率为780万元/5,318.18万元=14.67%。
注2:享受上述优惠条款的吉利集团收入包含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吉利罗佑发动机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上中下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吉利长兴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所累计发生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费用,且仅包含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盐雾通道费用。
2021年6月30日,公司计算应支付的政策优惠款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计算公式 | 收入金额 (含税) | 收入金额 (不含税) | 综合折扣率 | 优惠金额 (不含税) |
④ | ⑤=④/1.06 | ⑥(注) | ⑦=⑤×⑥ | |||
1 | 2020年7-12月吉利集团实际结算收入 | ① | 2,335.13 | 2,202.95 | - | - |
2 | 2021年1-6月公司与吉利集团结算收入 | ② | 1,954.50 | 1,843.87 | - | - |
3 | 合同期预计吉利实现的收入(即考虑优惠档次的收入) | ③=①+② | 4,289.63 | - | - | - |
注1:根据上述总收入和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吉利集团所属公司已实现优惠范围内的收入为4,289.63万元,适用于“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5,000万元,场地费用按85%核收”这一优惠档次,则公司2020年12月31日计提的优惠金额323.10万元本期已予以冲回。
注2:享受上述优惠条款的吉利集团收入包含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吉利罗佑发动机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上中下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吉利长兴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所累计发生的场地试验技术服务费用,且仅包含场地试验技术服务、可靠性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盐雾通道费用。2021年6月30日,公司无需要计提的政策优惠款。公司对吉利集团所属公司合同期内(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应享受阶梯式优惠办法而实际产生的试验费用进行了清算,整个合同期内该类试验费用(含税)4,2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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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适用“合同有效期内场地费用<5,000万元,场地费用按85%核收”这一优惠档次,公司已在日常结算时按照85%核收试验费用,故无需额外计提应支付的政策优惠款。
总体来看,公司各期收入确认金额扣除应支付的优惠政策款金额计算准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查所有客户合同中所涉及的优惠政策条款,取得包含阶梯优惠政策的相关客户合同,按照优惠政策类别分析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方式的影响,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对需要确认负债和调整收入确认金额的客户,取得公司关于优惠金额计算过程的说明,验证其合理性;
(3)对照相关预估收入最终实现情况,判断公司相关估计的准确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对客户优惠政策所计提的应予返还的款项以及各期收入确认金额准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问题24.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递延收益全部系政府补助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收到各项政府补助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
(2)补充披露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项目的建设期、验收时间、摊销方法、年限及依据。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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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收到各项政府补助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一)负债构成及变动分析”之“11、递延收益”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报告期收到政府补助的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政府补助的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列报项目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期末 余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 期末 余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 期末 余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 期末 余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 ||
试验道路基础设施补贴 |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 5,447.73 | 139.50 | 5,587.23 | 134.49 | - | - | - | - |
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盐城试验场一期基本建设项目) |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 4,190.48 | 71.43 | 4,261.90 | 142.86 | 4,404.76 | 142.86 | 4,547.62 | 142.86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大土(38)国用(2012)第167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612号土地、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2号、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3号、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494号] | 递延收益 /其他收益 | 916.44 | 11.15 | 927.60 | 22.31 | 949.90 | 22.31 | 972.21 | 22.31 |
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补贴 | 递延收益 | 635.75 | - | 635.75 | - | - | - | - | - |
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贴款 | 递延收益 | 14,200.00 | - | - | - | - | - | - | - |
盐城市2017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型排放试验室建设项目) |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 450.00 | 7.14 | 457.14 | 14.29 | 471.43 | 14.29 | 485.71 | 14.29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大土(38)国用(2011)第401号土地,后更换为苏 |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 429.35 | 5.31 | 434.66 | 10.62 | 445.28 | 10.62 | 455.90 | 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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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列报项目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期末 余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 期末 余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 期末 余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 期末 余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 ||
(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2号] |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苏(2019)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0187号,后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1号] |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 415.48 | 4.35 | 419.83 | 8.41 | - | - | - | - |
盐城市2015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盐城试验场一期基本建设项目) |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 254.29 | 4.29 | 258.57 | 8.57 | 267.14 | 8.57 | 275.71 | 8.57 |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 210.17 | 2.29 | 212.47 | 4.59 | 217.05 | 4.59 | 221.64 | 4.59 | |
测试示范区协同创新的环境构建、运行组织与管理技术研究补贴 |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 80.11 | 42.66 | 122.77 | 143.42 | 235.85 | 13.77 | 184.91 | 1.41 |
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封闭测试环境构建与场地测试技术研究补贴 |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 | 50.78 | 100.76 | 151.53 | 41.72 | 162.86 | 70.39 | 95.55 | 16.35 |
大丰港管委会企业发展奖励 | 其他收益 | - | - | - | 254.00 | - | - | - | - |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 | 其他收益 | - | 45.03 | - | 113.91 | - | 110.99 | - | - |
政府高企培育入库奖励 | 营业外收入 | - | - | - | 30.00 | - | 11.94 | - | - |
财政局2020年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 | 营业外收入 | - | - | - | 20.00 | - | - | - | - |
财政局2020年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 | 营业外收入 | - | - | - | 100.00 | - | - | - | - |
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贴费 | 其他收益 | - | - | - | 14.73 | - | - | - | - |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 | 其他收益 | - | - | - | 9.17 | - | 2.68 | - | - |
贯标企业补助 | 其他收益 | - | - | - | 5.00 | - | - | - | - |
税务局税金个税手续费返还 | 其他收益 | - | 3.41 | - | 3.93 | - | 4.02 | - | 0.0047 |
整车腐蚀性测试研究补助 | 其他收益 | - | - | - | - | - | 9.31 | - | - |
疫情免税政策下调税金 | 其他收益 | - | - | - | 2.55 | - | - | - | - |
盐城市大丰区科学 | 营业外收入 | - | - | - | - | - | 2.50 | -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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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列报项目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期末 余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 期末 余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 期末 余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 期末 余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额 | ||
技术局专利补助 | |||||||||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 | 其他收益 | - | - | - | 0.15 | - | 0.17 | - | - |
重点企业税源调查经费补助 | 其他收益 | - | - | - | - | - | 0.12 | - | - |
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贴费 | 营业外收入 | - | - | - | - | - | - | - | 8.66 |
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房补贴 | 营业外收入 | - | - | - | - | - | - | - | 2.24 |
职工岗前培训补贴 | 其他收益 | - | - | - | 1.25 | - | - | - | - |
商标注册资助费 | 其他收益 | - | - | - | 0.40 | - | - | - | - |
盐城市大丰区2021年度安全技能培训补贴 | 其他收益 | - | 0.15 | - | - | - | - | - | - |
合计 | 27,280.57 | 437.46 | 13,469.45 | 1,086.37 | 7,154.28 | 429.11 | 7,239.25 | 232.10 |
上述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政府补助项目 | 确认依据(文件) | 款项来源 | 到账时间 | 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 | 原始 金额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大土(38)国用(2011)第401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2号] | 大丰港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下达政府补助的证明》 | 政府拨款 | 2011年12月 |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补助为土地补助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 | 531.15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大土(38)国用(2012)第167号土地,后更换为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612号土地、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2号、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3号、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494号] | 大丰港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下达政府补助的证明》 | 政府拨款 | 2012年8月 |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补助为土地补助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 | 1,115.35 |
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盐城试验场一期基本建设项目) |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工信部办公厅《关于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14]1360号) | 政府拨款 | 2014年9月/2014年10月 | 根据补助拨付文件所列2014改造重点专题项目批复表,补助项目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一期建设项目,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 5,000.00 |
8-1-444
政府补助项目 | 确认依据(文件) | 款项来源 | 到账时间 | 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 | 原始 金额 |
计入递延收益 | |||||
盐城市2015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盐城试验场一期基本建设项目) |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发改委《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盐财建[2015]73号) | 政府拨款 | 2015年12月 | 根据补助拨付文件所列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情况表,补助项目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一期建设项目的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 | 300.00 |
大丰港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下达政府补助的证明》 | 政府拨款 | 2017年5月 |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补助为土地补助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 | 229.28 | |
盐城市2017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型排放试验室建设项目) |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盐财建[2017]36号) | 政府拨款 | 2017年8月/2017年12月 | 根据补助拨付文件所列盐城市2017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中央基建投资(拨款)表,补助项目为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研发试验室基建项目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 | 500.00 |
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贴费 | 中共盐城市大丰区委员会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业推进“金丰人才工程”的实施意见》(大发[2017]62号) | 政府拨款 | 2018年5月/2018年8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8.66 |
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封闭测试环境构建与场地测试技术研究补贴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专项“自动驾驶电动汽车测试与评价技术”项目合作协议》 | 政府拨款 | 2018年12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12月 | 根据合作协议,该项补助用于国拨课题研发费用,属于与收益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280.00 |
8-1-445
政府补助项目 | 确认依据(文件) | 款项来源 | 到账时间 | 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 | 原始 金额 |
测试示范区协同创新的环境构建、运行组织与管理技术研究补贴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专项“自动驾驶电动汽车集成与示范”项目合作协议》 | 政府拨款 | 2018年9月/2018年11月/2019年8月/2020年8月 | 根据合作协议,该项补助用于国拨课题研发费用,属于与收益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281.38 |
盐城市大丰区科学技术局专利补助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区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17]82号) | 政府拨款 | 2018年4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0.20 |
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房补贴 |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区个人和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盐国土资发[2016]73号) | 政府拨款 | 2018年4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2.24 |
税务局税金个税手续费返还 |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 政府拨款 | 2018年11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0.0047 |
盐城市大丰区科学技术局专利补助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区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17]82号) | 政府拨款 | 2019年2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2.50 |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政府拨款 | 2019年6-12月 | 根据相关税收文件,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110.99 |
政府高企培育入库奖励 | 盐城市科学技术局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配套奖补资金的通知》(盐科高[2019]30号) | 政府拨款 | 2019年6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11.94 |
整车腐蚀性测试研究补助 |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发改委《关于下达2018年度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盐财工贸[2018]42号) | 政府拨款 | 2019年2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9.31 |
8-1-446
政府补助项目 | 确认依据(文件) | 款项来源 | 到账时间 | 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 | 原始 金额 |
税务局个税手续费返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 政府拨款 | 2019年12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4.02 |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区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17]82号) | 政府拨款 | 2019年12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0.17 |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 | 江苏省人力资源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税务局 省总工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32号) | 政府拨款 | 2019年12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2.68 |
重点企业税源调查经费补助 | 2019年12月第577号转账凭证 | 政府拨款 | 2019年12月 | 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0.12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苏(2019)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0187号,后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1号] | 大丰港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向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下达政府补助的证明》 | 政府拨款 | 2020年1月/2020年7月 | 根据相关证明文件,补助为土地补助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 | 428.24 |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 | 江苏省人力资源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税务局 省总工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32号) | 政府拨款 | 2020年2月/2020年12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9.17 |
财政局2020年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 | 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发改委《关于下达2020年度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盐财建[2020]30号) | 政府拨款 | 2020年5月 | 根据相关文件,2020年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预算指示明细表中确认为新增应税销售超亿元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20.00 |
政府高企培育入库奖励 | 江苏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的通知》(苏财教 | 政府拨款 | 2020年5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30.00 |
8-1-447
政府补助项目 | 确认依据(文件) | 款项来源 | 到账时间 | 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 | 原始 金额 |
[2019]180号) | |||||
税务局个税手续费返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 政府拨款 | 2020年3月/2020年6月 | 根据相关税收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3.93 |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政府拨款 | 2020年1-12月 | 根据相关税收文件,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113.91 |
疫情免税政策下调税金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 | 政府拨款 | 2020年1-12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2.55 |
试验道路基础设施补贴 | 大丰港管委会《关于下达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补贴款及留存税款补助的通知》 | 政府拨款 | 2020年7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为试验道路补助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 | 5,721.72 |
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补贴 | 大丰港管委会《关于下达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补贴款及留存税款补助的通知》 | 政府拨款 | 2020年7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为智能网联试验场项目补助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 | 635.75 |
职工岗前培训补贴 |
政府拨款 | 2020年7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1.25 | ||
商标注册资助费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区的意见》(大政规发[2019]2号) | 政府拨款 | 2020年8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0.40 |
财政局2020年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 | 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发改委《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盐财建[2020]102号) | 政府拨款 | 2020年10月 | 根据相关文件,2020年现代服务业项目补助资金明细表中确认为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政策奖励,与当期经营 | 100.00 |
8-1-448
政府补助项目 | 确认依据(文件) | 款项来源 | 到账时间 | 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 | 原始 金额 |
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
大丰港管委会企业发展奖励 | 大丰港管委会《关于下达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补贴款及留存税款补助的通知》 | 政府拨款 | 2020年12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254.00 |
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贴费 | 中共盐城市大丰区委文件《关于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业推进“金丰人才工程”的实施意见》(大发[2017]62号) | 政府拨款 | 2020年12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14.73 |
贯标企业补助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区的意见》(大政规发[2019]2号) | 政府拨款 | 2020年12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5.00 |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区的意见》(大政规发[2019]2号) | 政府拨款 | 2020年12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0.15 |
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贴款 | 大丰港管委会《关于下达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贴款的通知》 | 政府拨款 | 2021年2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为智能网联试验场项目补助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 | 14,200.00 |
进项税加计抵减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政府拨款 | 2021年1-6月 | 根据相关税收文件,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45.03 |
税务局税金个税手续费返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 政府拨款 | 2021年2月 | 根据相关税收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3.41 |
盐城市大丰区2021年度安全技能培训补贴 | 《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安全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人社就[2020]4号) | 政府拨款 | 2021年6月 | 根据相关文件,补助与当期经营相关,计入当期损益 | 0.15 |
”
8-1-449
(二)补充披露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项目的建设期、验收时间、摊销方法、年限及依据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一)负债构成及变动分析” 之“11、递延收益”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项目的建设及验收情况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如下:
政府补助项目 | 涉及的资产项目 | 建设期 | 验收时间 | 摊销 方法 | 摊销年限及依据 |
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 盐城试验场一期基本建设项目 | 2012年至今 | 主体工程验收时间为2015年 | 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计入损益。 | 补助与固定资产相关,补助资金金额被房屋建筑物原值涵盖,故按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35年摊销。 |
盐城市2015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 盐城试验场一期基本建设项目 | 2012年至今 | 主体工程验收时间为2015年 | ||
盐城市2017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 重型排放试验室 | 2016年12月-2017年6月 | 2017年7月 |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 | 大土(38)国用(2011)第401号土地使用权[后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762号] | - | 2011年12月 | 补助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相关,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50年摊销。 |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 | 大土(38)国用(2012)第167号土地使用权[后更换为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612号土地、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2号、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4393号、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494号] | - | 2012年8月 |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 | 苏(2017)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2339号土地使用权[后更换为苏(20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2581号] | - | 2017年5月 | ||
基本建设土地补贴 | 苏(2019)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10187号土地使用权[后更换为苏(2021)大丰区不动产 | - | 2020年1月 |
8-1-450
政府补助项目 | 涉及的资产项目 | 建设期 | 验收时间 | 摊销 方法 | 摊销年限及依据 |
权第0002761号] | |||||
试验道路基础设施补贴 | 盐城试验场一期基本建设项目 | 2012年至今 | 主体工程验收时间为2015年 | 补助与中汽试验场一期基本建设项目中的道路资产相关,按照每条道路资产的原值对补助金额进行分拆,再按各条道路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 |
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补贴 | 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 | 2021年4月至今 | 尚未完工 | 待相关工程项目转固并计提折旧时开始摊销 | |
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贴款 | 长三角(盐城)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项目 | 2021年4月至今 | 尚未完工 | 待相关工程项目转固并计提折旧时开始摊销 |
”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政府补助相关资料,包括政府补助批复文件、公司的银行收款单据等;
(2)核对了补助来源单位与政府补助文件中补助发放单位的一致性;检查了公司的政府补助项目是否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检查了政府补助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判断发行人划分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对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检查了摊销时点、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及依据,并对报告期各期摊销金额进行了重新计算,以确定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各项政府补助资金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
8-1-451
分标准准确、依据充分,金额准确;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项目的摊销方法、年限及依据合理,摊销金额计算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25. 关于财务规范性,
申报材料显示,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第三方回款、第三方收款等情形,如是,请披露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金额、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第三方回款、第三方收款等情形,如是,请披露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金额、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八)发行人财务规范性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转贷、银行借款受托支付、第三方回款等情形。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票据贴现融资行为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未用于其他用途。不存在不规范的票据融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第三方收款情况如下:
公司报告期内的2018年度存在一笔通过第三方收款的采购交易,具体情况为:2017年10月27日公司与科莱特乔斯签订《轮胎墙加工包工协议》,约定由科莱特乔斯提供轮胎墙加工服务,2018年2月轮胎墙已施工完毕并完成验收,由于科莱特乔斯开具的发票不能满足公司财务入账要求,公司、科莱特乔斯及如
8-1-452
皋市润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关于轮胎墙加工包工协议的三方协议》,公司按协议约定向如皋市润武贸易有限公司付款,再由如皋市润武贸易有限公司向科莱特乔斯付款,该项交易涉及金额27.36万元。上述事项涉及金额很小,不影响业务交易实质,不构成对发行人财务规范性的影响。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收款情况。公司已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要求采购付款的收款方应当与经济合同的签订方一致。由于供应商的原因导致需向第三方付款的,公司会要求供应商与实际收款方就代收款事项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第三方收款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的会计管理制度的清单、具体制度及审批程序文件、会计政策文件、报告期内修改情况及审批程序文件、会计科目文件,访谈了管理层,现场验证了发行人的实际执行情况;
(2)获取发行人的财务部岗位设置结构图和岗位职责说明书,财务部工作人员简历、劳动合同、职称,取得了发行人关键岗位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的制度和执行情况说明文件,对发行人关键岗位执行相关内控原则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3)获取发行人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现场检查了发行人档案保管和会计凭证;
(4)通过访谈、实地检查、观察等方法,了解发行人与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5)获取发行人的票据台账,检查票据来源,是否存在票据贴现的情形,并检查已贴现、背书的票据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8-1-453
(6)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签订的所有银行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资金入账回单,检查合同签署双方是否与资金流向保持一致;
(7)在发行人员工陪同下亲自前往发行人开户行,打印征信报告,检查发行人在银行系统中的信用记录是否与其现有借款及其他融资情况相匹配;
(8)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所有银行账户的大额银行流水进行清查,检查是否与账面记录保持一致,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第三方收款等情形。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与财政部、证监会相关会计制度规范保持了一致性;发行人财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各自的岗位职责,关键财务岗位执行了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具备了完善的岗位设置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制定了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会计凭证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发行人资金循环内控制度完整且执行情况良好,银行账户开立与使用合理,款项收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存在第三方回款等情形。正常业务发生的票据融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偶发的第三方收款事项,金额很小,不影响业务交易实质,不构成对发行人财务规范性的影响。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8-1-454
(本页无正文,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455
8-1-456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建龙 | 刘卫宾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457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45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总裁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裁:
陈 亮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