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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
中汇会专[2021]708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2021年7月7日下发的《关于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78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我们作为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看股份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补充实施了核查程序。现就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如下: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对申请文件的更新、补充 | 楷体(加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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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保留事业编制的员工
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
(1)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1名员工张晓刚保留事业编制,其在公司担任董事兼总经理。
(2)保留事业编制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发行人承担并由山东广播电视台代发代缴。报告期内,代发员工薪酬分别为201.22万元、
126.94万元和78.71万元。
(3)2021年3月9日,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会研究通过了张晓刚事业编身份退出方案,同意张晓刚因上市工作需要转换身份,退出事业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张晓刚退出事业编制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请发行人:
(1)说明截止目前张晓刚退出事业编制相关手续的办理进展情况;
(2)说明代发薪酬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是否存在其他人员保留事业编制并由山东广播电视台代发代缴工资薪金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截止目前张晓刚退出事业编制相关手续的办理进展情况
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存在1名员工张晓刚仍保留事业编制。2021年3月9日,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会研究通过了张晓刚事业编身份退出方案,同意张晓刚因上市工作需要转换身份,退出事业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021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张晓刚退出事业编制相关事项的议案。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张晓刚退出事业编制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张晓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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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社保、公积金后续由发行人直接发放或缴纳,不再由山东广播电视台代发代缴。
二、说明代发薪酬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说明代发薪酬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由山东广播电视台代发员工薪酬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代发员工薪酬 | 代发薪酬员工人数及变动情况 |
2018年 | 201.22 | 2018年初保留事业编制、由山东广播电视台代发薪酬员工为6人,分别为张晓刚、郭战江、丁立松、王庆文、董燕、葛国军。其中王庆文、葛国军、丁立松、郭战江4人因工作调动原因分别于2018年3月、2018年3月、2018年5月、2018年6月离职,截至2018年末,保留事业编制员工为张晓刚、董燕2人 |
2019年 | 126.94 | 2019年保留事业编制员工为2人,当年未发生变动 |
2020年 | 78.71 | 2020年初保留事业编制员工为2人,董燕因工作调动原因于2020年1月离职,截至2020年末,保留事业编制员工为张晓刚1人 |
2021年1-6月 | 53.48 |
注:上述员工中除现任董事兼总经理张晓刚及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战江两人为关键管理人员外,其他员工均非关键管理人员。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初,发行人有6名员工保留事业编制,后因工作调动原因,保留事业编制员工人数逐渐减少,至2021年6月末已不存在保留事业编制员工。随着报告期内代发薪酬员工数量的减少,由山东广播电视台代发员工薪酬呈下降趋势。
(二)与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代发员工薪酬与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变动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山东广播电视台代为发放的员工薪酬 | 53.48 | 78.71 | 126.94 | 201.22 |
关键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573.57 | 1,056.12 | 868.75 | 396.26 |
代发员工薪酬与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为:(1)上述代发薪酬的员工中,仅张晓刚及郭战江两人属于关键管理人员且郭战江已于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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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离职,其余四人均为普通员工,其薪酬不属于关键管理人员薪酬;(2)张晓刚2019年度、2020年度的部分奖金已由发行人直接进行发放。
综上,代发员工薪酬的变动趋势与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变动趋势不一致,具有合理性。
三、说明是否存在其他人员保留事业编制并由山东广播电视台代发代缴工资薪金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保留事业编制并由山东广播电视台代发代缴工资薪金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包括:
1、取得并查阅了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会会议纪要(鲁广视党委纪要[2021]18号)、发行人2020年度股东大会文件;取得并查阅了张晓刚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协议》;取得并查阅了张晓刚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业务回单》;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由山东广播电视台代发员工薪酬的明细;访谈了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保留事业编制人员的明细情况,了解代发薪酬与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3、取得并查阅了山东广播电视台及海看股份分别出具的关于不存在海看股份员工在山东广播电视台保留事业编制并由山东广播电视台代发代缴工资薪金的《说明》文件;访谈了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了解目前是否存在海看股份员工保留事业编制并由山东广播电视台代发代缴工资薪金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张晓刚退出事业编制的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2、报告期内发行人保留事业编制员工人数呈下降趋势,代发薪酬下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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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代发薪酬与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为:(1)上述代发薪酬的员工中,仅张晓刚及郭战江两人属于关键管理人员且郭战江已于2018年6月离职,其余四人均为普通员工,其薪酬不属于关键管理人员薪酬;(2)张晓刚2019年度、2020年度的部分奖金已由发行人直接进行发放。因此代发员工薪酬的变动趋势与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变动趋势不一致具有合理性。
3、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保留事业编制并由山东广播电视台代发代缴工资薪金的情形。
3.关于营业收入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业务收入不存在较大的季节性波动,受季节影响较小。2018年发行人IPTV业务第四季度收入占比为29.45%,高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
(2)发行人业务系统中用户状态实时更新,2019年5月前系统仅保存用户的信息实时更新状态,自2019年5月开始在月初对上月基础业务用户订购、退订明细进行备份。
(3)报告期各期对营业收入函证的回函比例分别为97.10%、97.50%和
98.60%。
(4)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中向中央各频道及各省级卫视频道版权内容部分由山东联通直接支付给爱上传媒的分成收入不计入公司成本,经对比,山东联通与发行人的分成定价基本与其他运营商差异较小,甚至高于其他电信运营商。中国联通各期收入占比为20-30%。
请发行人:
(1)说明2018年发行人IPTV业务第四季度收入占比高于其他年份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2019年5月之前未对基础业务用户订购、退订明细进行备份的情况下如何与运营商进行对账,相关结算金额的准确性;说明统计用户数量的具体方式,是否与运营商记录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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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说明在中国联通自行支付给爱上传媒的情形下与中国联通单户分成金额与其他电信运营商差异较小甚至更高的合理性及公允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营业收入函证差异的原因及处理情况,执行替代程序后各期可确认的函证金额及比例。回复:
一、说明2018年发行人IPTV业务第四季度收入占比高于其他年份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业务分季度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一季度 | 23,920.31 | 50.56% | 23,456.55 | 26.08% | 19,466.29 | 24.14% | 12,668.95 | 20.25% |
二季度 | 23,392.34 | 49.44% | 22,098.46 | 24.57% | 19,768.06 | 24.52% | 14,896.78 | 23.81% |
三季度 | - | - | 22,251.95 | 24.74% | 20,456.45 | 25.37% | 16,577.00 | 26.49% |
四季度 | - | - | 22,124.57 | 24.60% | 20,943.17 | 25.97% | 18,428.37 | 29.45% |
合计 | 47,312.65 | 100.00% | 89,931.53 | 100.00% | 80,633.96 | 100.00% | 62,571.10 | 100.00% |
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IPTV业务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29.45%、
25.97%及24.60%,其中,2018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高于其他年份。
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业务包括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两类。其中基础业务收入各期占比均在80%以上,为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而IPTV基础业务收入以当月IPTV业务用户数量为基础进行结算。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6月末,发行人IPTV业务用户数量分别为977.14万户、1,307.71万户、1,415.48万户、1,482.12万户及1,517.19万户,呈增长趋势,IPTV业务用户数的持续增长保证了收入的持续增长。但随着我国宽带网络及IPTV业务终端用户渗透率不断提升、IPTV业务终端用户基数不断增长,IPTV用户增速将逐步回归至宽带用户增长率和总人口增长率,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用户数增速呈下降趋势。
发行人2018年末用户数量较2017年末增长330.57万户,增速为33.83%,2018年内用户数量的快速增长导致2018年四季末环比增长较2019年四季末及2020年四季末环比增长更快,因此2018年第四季度的收入占比高于其他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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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2019年末用户数量较2018年末增长8.24%,2020年末用户数量较2019年末增长4.71%,增速相对减缓。因此,发行人2018年度用户增速较快带来的2018年四季末环比增速较快导致2018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高于其他年份。
综上,2018年发行人IPTV业务第四季度收入占比高于其他年份主要系发行人IPTV业务用户数量2018年四季末环比增速较2019年、2020年同期环比增速更快所致,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2019年5月之前未对基础业务用户订购、退订明细进行备份的情况下如何与运营商进行对账,相关结算金额的准确性;说明统计用户数量的具体方式,是否与运营商记录存在较大差异
(一)说明2019年5月之前未对基础业务用户订购、退订明细进行备份的情况下如何与运营商进行对账,相关结算金额的准确性
2019年5月之前发行人未对基础业务用户订购、退订明细进行备份,但各月均与运营商进行了对账:发行人业务部门根据运营商业务管理平台传输至发行人业务平台的相关交易数据,在每月末确定用户数量和每月结算金额,并将发行人统计的相关用户数量和结算金额予以记录,待与运营商对账时,将发行人统计的用户数和结算金额与运营商提供的结算单上载明的用户数量、结算金额进行核对;如核对后差异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则视为可以接受;如核对差异超过可接受范围,则将会向运营商申请进一步对账,重新核对结算金额。
发行人2019年5月之前均按照合同约定与运营商进行了对账,并获取了与运营商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每月结算单,结算金额均在结算单上载明,且相关款项回款金额与结算单金额一致,相关结算金额具有准确性。2019年5月之后,发行人考虑到历史数据备份存档以及企业上市中各中介机构对交易明细数据的核查需要,对IPTV基础业务用户订购、退订明细逐月进行了备份。
综上,发行人IPTV业务收入确认所依据的数据基础为与运营商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每月结算单,相关结算金额具有准确性。
(二)说明统计用户数量的具体方式,是否与运营商记录存在较大差异
在IPTV基础业务中,终端用户向运营商申请开户,办理IPTV基础业务。运营商开户服务器向发行人服务器发起用户注册请求,成功则添加用户到百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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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系统用户管理模块的UMS用户库。用户完成开户后,在用户管理系统后台通过用户ID可查询到该账户的开户情况;用户开户成功后,即可以使用机顶盒观看节目。若用户拟不再继续享受IPTV基础业务服务,可在运营商侧申请销户,运营商侧服务器向发行人服务器发起用户销户请求,成功则更新用户状态到百途业务系统用户管理模块的UMS用户库。发行人统计的用户数为运营商通过百途业务系统同步的有效用户数据,即激活未冻结的用户数,根据有效用户数据结合与运营商的结算规则,发行人计算出月末结算用户数,并据此与运营商确认结算的基础用户数进行一致性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运营商双方统计的结算用户数的差异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4-12月 |
双方结算确认的用户数(运营商统计的结算用户数)①(万户) | 1,500.99 | 1,459.13 | 1,404.13 |
发行人业务系统的用户数②(万户) | 1,511.55 | 1,472.20 | 1,417.79 |
差异率③=(②-①)/① | 0.70% | 0.90% | 0.97% |
注:用户数量为各月末用户数量的算术平均数。发行人业务系统中用户状态实时更新,2019年5月前系统仅保存用户的信息实时更新状态,自2019年5月开始在月初对上月基础业务用户订购、退订明细进行备份,因此计算2019年月均用户数使用的为2019年4-12月用户数。
经对比,2019年4-12月、2020年及2021年1-6月发行人与运营商双方统计的结算用户数之间的总体差异率较小。
三、说明在中国联通自行支付给爱上传媒的情形下与中国联通单户分成金额与其他电信运营商差异较小甚至更高的合理性及公允性
在山东联通自行与爱上传媒结算的情形下,发行人与山东联通单户分成金额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相比差异较小甚至更高,主要原因系发行人、爱上传媒对山东联通最终结算用户数给予专项优惠,最终折算至单个用户的实际最终结算单价较山东移动、山东电信更低,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发行人与运营商的具体结算价格及相关条款已申请豁免披露。
四、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营业收入函证差异的原因及处理情况,执行替代程序后各期可确认的函证金额及比例
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进行了函证,各期函证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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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48,677.34 | 93,527.06 | 86,214.61 | 69,531.96 |
发函金额 | 47,312.65 | 91,619.08 | 83,666.41 | 67,404.69 |
发函比例 | 97.20% | 97.96% | 97.04% | 96.94% |
回函确认金额 | 47,312.65 | 91,380.92 | 82,372.53 | 65,062.43 |
其中:回函相符 | 47,312.65 | 91,380.92 | 82,372.53 | 65,000.16 |
回函不符(经调节后相符) | - | 0.00 | 0.00 | 62.26 |
回函确认金额比例 | 97.20% | 97.71% | 95.54% | 93.57% |
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金额 | - | 238.15 | 1,293.88 | 2,342.27 |
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金额比例 | - | 0.25% | 1.50% | 3.37% |
回函及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金额合计比例 | 97.20% | 97.96% | 97.04% | 96.94% |
(一)营业收入函证差异的原因及处理情况
营业收入函证的回函差异原因系:函证涉及的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客户,发行人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服务期限分期确认收入,而客户未分期确认成本。
针对回函差异,申报会计师编制了回函差异调节表并对回函差异原因予以核实,具体执行了以下程序:
1、获取回函不符涉及客户的相关合同、发票、客户付款凭证等支持性文件;
2、检查与客户的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核实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3、检查差异订单的期后收款情况。
经核查,未在回函不符函证中发现重大异常情况。
(二)执行替代程序后各期可确认的函证金额及比例
针对未回函证及回函不符的客户,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替代程序:
1、取得相关客户的合同、发票、结算单等凭证;
2、查看发行人银行流水中相关客户的往来记录,并与发行人账面收款记录和开票情况进行核对;
3、检查相关客户的期后收款情况。
执行替代程序后,各期可确认的函证金额分别为67,404.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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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66.41万元、91,619.08万元及47,312.65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96.94%、97.04%、97.96%及97.20%。
五、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IPTV业务按季度收入明细,结合发行人IPTV业务用户数量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业务收入变动趋势,对发行人IPTV业务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2018年发行人IPTV业务第四季度收入占比高于其他年份的原因;
2、获取了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业务收入的全部结算单,对发行人IPTV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2019年5月之前发行人与运营商的具体对账流程;了解发行人统计用户数量的具体方式,并将发行人统计数据与运营商提供的结算数据进行对比;
3、获取了发行人、爱上传媒与山东联通签订的《IPTV三方结算会议纪要》,了解发行人、爱上传媒与山东联通的结算单价与优惠措施,分析在山东联通自行与爱上传媒结算的情形下,发行人与山东联通单户分成金额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相比差异较小甚至更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2018年发行人IPTV业务第四季度收入占比高于其他年份主要系发行人IPTV业务用户数量2018年四季末环比增速较2019年四季末及2020年四季末更快所致,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2019年5月前均与运营商进行了对账,并获取了与运营商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每月结算单,结算金额均在结算单上载明,相关结算金额具有准确性;经对比,发行人与运营商双方统计的结算用户数之间的总体差异率较小;
3、在山东联通自行与爱上传媒结算的情形下,发行人与山东联通单户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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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相比差异较小甚至更高,主要原因系发行人、爱上传媒对山东联通最终结算用户数给予专项优惠,最终折算至单个用户的实际最终结算单价较山东移动、山东电信更低,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7.关于成本核查程序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当期采购额实施函证程序,就发行人与其在报告期内的交易事项进行了确认,函证比例覆盖报告期营业总成本的50%以上。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报告期内对主要供应商采购额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金额及占比、采取的替代程序情况。
回复:
报告期内,申报会计师对主要供应商采购额的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金额 | 18,281.84 | 37,240.15 | 30,042.74 | 27,152.59 |
发函金额 | 16,834.22 | 34,766.28 | 26,917.61 | 25,301.75 |
发函金额比例 | 92.08% | 93.36% | 89.60% | 93.18% |
回函确认金额 | 16,834.22 | 34,449.72 | 26,170.73 | 24,851.40 |
其中:回函相符 | 12,494.54 | 24,067.13 | 26,170.73 | 24,757.86 |
回函不符金额(经调节后相符) | 4,339.67 | 10,382.59 | - | 93.54 |
回函确认金额比例 | 92.08% | 92.51% | 87.11% | 91.52% |
未回函金额 | - | 316.55 | 746.88 | 450.35 |
未回函或回函不符金额比例 | 23.74% | 28.73% | 2.49% | 2.00% |
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金额 | - | 316.55 | 746.88 | 450.35 |
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金额比例 | - | 0.85% | 2.49% | 1.66% |
回函及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金额合计比例 | 92.08% | 93.36% | 89.60% | 93.18% |
报告期内,申报会计师对主要供应商采购额的发函比例分别为93.18%、
89.60%、93.36%及92.08%,各期回函金额占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91.52%、
87.11%、92.51%及92.08%,未回函金额分别为450.35万元、746.88万元、
316.55万元及0.00万元,回函不符金额分别为93.54万元、0.00万元、10,382.59万元及4,339.67万元,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金额占采购额的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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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2.00%、2.49%、28.73%及23.74%。其中2018年函证回函不符的原因系对方核对数据包括2019年度交易数据;2020年函证回函不符的主要原因系:回函不符的金额中6,094.99万元为供应商已开票结算金额,对方予以确认,4,287.60万元系未开票结算金额,对方未予以核对。2021年1-6月回函不符的主要原因系部分月份尚未开票,对方未予以核对。针对各期回函不符以及未回函的采购额,申报会计师全部执行了替代程序。对于回函不符的情况,申报会计师通过询问发行人差异原因,获取相关合同、发票、客户付款凭证等支持性文件,对每一项差异作了进一步分析和核实。针对未回函的情况,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替代程序主要包括:检查发行人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发行人与供应商的结算单及发票,检查供应商期后回款等。
9.关于毛利率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8.68%、63.35%及
57.48%,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1.99%、35.46%及42.62%。发行人IPTV业务的客户为三大运营商。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客户较为分散。请发行人:
(1)说明不同运营商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报告期内的毛利率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说明其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报告期各期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前五大客户的毛利率情况,结合定价模式等因素分析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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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不同运营商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报告期内的毛利率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说明其原因及合理性
(一)IPTV基础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不同运营商合作的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山东移动 | 收入 | 21,241.21 | 41,270.23 | 39,973.11 | 33,200.41 |
成本 | 9,495.35 | 20,933.52 | 16,831.22 | 15,825.39 | |
毛利率 | 55.30% | 49.28% | 57.89% | 52.33% | |
山东联通 | 收入 | 11,581.09 | 22,659.59 | 20,889.83 | 13,691.59 |
成本 | 2,964.92 | 5,234.33 | 4,099.79 | 2,347.04 | |
毛利率 | 74.40% | 76.90% | 80.37% | 82.86% | |
山东电信 | 收入 | 6,320.98 | 11,866.49 | 10,332.31 | 9,077.76 |
成本 | 3,234.18 | 6,063.86 | 5,161.11 | 4,955.58 | |
毛利率 | 48.83% | 48.90% | 50.05% | 45.41% |
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山东移动侧毛利率分别为52.33%、
57.89%、49.28%及55.30%,山东联通侧毛利率分别为82.86%、80.37%、
76.90%及74.40%,山东电信侧毛利率分别为45.41%、50.05%、48.90%及
48.83%。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不同运营商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山东联通侧毛利率高于山东移动侧和山东电信侧,山东移动侧和山东电信侧毛利率相比差异较小。
山东联通侧基础业务毛利率较高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与山东联通的合作和其他两侧在与IPTV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的结算方式上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在山东联通侧,发行人并不直接向爱上传媒支付版权内容采购成本,而是由山东联通将用户付费分成支付给爱上传媒,从而该部分版权不计入发行人的版权成本;而在山东移动和山东电信的合作中,均由发行人向爱上传媒直接支付版权内容成本,因而发行人在山东联通侧的版权采购成本相对较低。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联通、爱上传媒的三方协议,发行人与爱上传媒自山东联通处分成的比例分别为60%和40%。据此,假设发行人与山东联通的合作中,亦由发行人直接向爱上传媒支付IPTV总平台的相关版权成本,则测算出山东联通侧基础业务毛利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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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山东联通 | 收入 | 16,691.76 | 33,049.01 | 31,357.26 | 22,819.31 |
成本 | 8,075.59 | 15,623.74 | 14,567.22 | 11,474.76 | |
毛利率 | 51.62% | 52.73% | 53.54% | 49.71% |
根据上述测算,假设与IPTV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的结算方式相同,则山东联通侧基础业务毛利率与山东移动侧、山东电信侧的毛利率不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三家运营商合作的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与山东联通的合作和其他两侧在与IPTV总平台运营方爱上传媒的结算方式上有所不同,其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IPTV增值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不同运营商合作的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山东移动 | 收入 | 4,924.59 | 7,450.88 | 5,255.56 | 5,298.11 |
成本 | 2,107.84 | 4,508.36 | 3,758.49 | 4,364.92 | |
毛利率 | 57.20% | 39.49% | 28.49% | 17.61% | |
山东联通 | 收入 | 2,358.20 | 4,768.08 | 2,845.14 | 882.60 |
成本 | 1,191.64 | 2,533.53 | 1,579.62 | 546.04 | |
毛利率 | 49.47% | 46.86% | 44.48% | 38.13% | |
山东电信 | 收入 | 886.57 | 1,916.25 | 1,338.02 | 420.64 |
成本 | 447.60 | 1,069.56 | 753.57 | 238.57 | |
毛利率 | 49.51% | 44.18% | 43.68% | 43.28% |
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山东移动侧毛利率分别为17.61%、
28.49%、39.49%及57.20%,山东联通侧毛利率分别为38.13%、44.48%、
46.86%及49.47%,山东电信侧毛利率分别为43.28%、43.68%、44.18%及
49.51%。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不同运营商之间存在差异。其中,2018年至2020年,山东联通侧和山东电信侧增值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小,山东移动侧增值业务毛利率低于山东联通侧和山东电信侧,2021年1-6月,山东移动侧毛利率高于其他两侧。
2018年至2020年,山东移动侧增值业务毛利率低于山东联通侧和山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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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侧主要原因在于:报告期内,山东移动侧增值业务的主要版权供应商为银河互联网,银河互联网版权采购金额占山东移动侧增值业务版权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8.90%、98.80%、87.24%,因此山东移动侧增值业务的毛利率主要取决于与发行人向银河互联网的分成比例,2018年至2020年银河互联网各期分成比例分别为70%、60%及50%,具体参见本回复“6.关于版权采购/三、结合收入分成模式与结算模式,说明发行人IPTV业务收入金额与运营收入分成采购金额之间的勾稽关系”。而山东联通侧和山东电信侧IPTV增值业务的版权供应商主要为华数传媒网络、快乐阳光等,华数传媒网络、快乐阳光等版权供应商的分成比例一般在50%及以下。因此,由于2018年至2020年主要版权方分成比例较高,发行人山东移动侧增值业务毛利率相对较低。山东移动侧向银河互联网分成比例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山东移动侧IPTV增值业务起步较早,开展初期引入的版权方较少,且银河互联网提供的版权内容较为丰富,因此发行人向其分成比例较高。随着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的发展、用户规模的提升以及更多版权方的引入,发行人与版权方的谈判能力增强,山东移动侧主要版权供应商银河互联网的分成比例逐渐降低,山东移动侧增值业务毛利率与山东联通侧和山东电信侧的差异逐渐减小。2021年1-6月,山东移动侧毛利率高于山东联通侧和山东电信侧,主要原因系其主要版权方银河互联网的分成比例进一步下降为40%。综上,报告期内,IPTV增值业务在不同运营商之间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报告期各期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前五大客户的毛利率情况,结合定价模式等因素分析不同客户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系发行人通过在自主研发的“轻快云”平台向客户提供服务端口、应用系统文件、管理账号等技术文件以实现客户所需的应用模块功能,为客户搭建独立的移动视听平台,在业务形态上的表现是为客户提供独立的手机Web端和原生客户端的应用APP,并为客户提供后续平台性能升级、运维支持等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收入和成本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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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2021-06-30 | 2020年度/2020-12-31 | 2019年度/2019-12-31 | 2018年度/2018-12-31 |
客户数量(家) | 73 | 186 | 237 | 243 |
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收入 | 340.61 | 1,277.85 | 2,360.95 | 2,552.77 |
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前五大客户收入金额 | 49.25 | 99.35 | 196.68 | 239.33 |
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 | 14.46% | 7.77% | 8.34% | 9.38% |
成本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技术服务及宽带通信费 | 108.32 | 271.41 | 438.63 | 268.50 |
人工成本 | 83.74 | 250.47 | 291.38 | 209.28 |
折旧及摊销 | 68.67 | 146.46 | 73.05 | 51.54 |
租赁及物业水电费 | 8.90 | 16.96 | 26.23 | 94.88 |
其他 | 0.46 | 0.95 | 24.17 | 8.49 |
合计 | 270.09 | 686.24 | 853.46 | 632.69 |
报告期内,发行人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各期收入分别为2,552.77万元、2,360.95万元、1,277.85万元及340.61万元,期末客户数量分别为243家、237家、186家及73家,收入规模小且客户较为分散,各期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9.38%、8.34%、7.77%及14.46%。报告期内,发行人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成本主要为技术服务及宽带通信费、人工成本,合计占比分别为75.52%、
85.54%、76.05%及71.11%。
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成本客观上无法拆分至具体客户,具体原因如下:
(1)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通过在自主研发的“轻快云”平台向客户提供服务端口、应用系统文件、管理账号等技术文件以实现客户所需的应用模块功能,而“轻快云”平台已通过前期技术研发及升级搭建完成,相关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后期在开展该项业务时投入的互联网使用费、CDN服务费等技术服务及宽带通信费主要针对“轻快云”平台发生,相对固定且并非针对某一客户产生;(2)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相关业务人员所做的工作可为多个客户服务,发行人并未向某一客户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移动媒体平台业务的客户较为分散,单一客户的合同金额较低,如严格按照单一客户归集人工成本,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且成本归集的准确性较低;(3)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成本中的折旧及摊销、租赁及物业水电费等均系业务部门整体费用,难以分摊至服务的单个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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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基于公司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经营模式的特点,报告期内公司未按照单个客户归集成本,故无法计算出对应每个客户的毛利率水平。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报告期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收入、成本明细表,发行人与主要版权供应商的采购协议,了解发行人与各运营商的结算单价、与主要版权供应商的分成比例等,对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不同运营商的毛利率进行了分析和对比;
2、获取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前五大客户收入明细,对发行人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了该项业务成本构成及成本归集方法。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不同运营商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2、基于公司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经营模式的特点,报告期内公司未按照单个客户归集成本,故无法计算出对应每个客户的毛利率水平,原因具有合理性。
10.关于期间费用
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销售费用分别为2,655.01万元、2,407.73万元、1,192.5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82%、2.79%、1.28%,其中渠道推广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等金额下降。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管理费用分别为4,186.44万元、5,356.10万元、5,247.7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2%、6.21%及5.61%,其中2020
2-18
年折旧与摊销费用、办公费、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差旅交通费有所下降。
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2020年相关项目金额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2020年相关项目金额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销售费用2020年相关项目金额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职工薪酬 | 407.42 | 80.50% | 891.72 | 74.77% | 1,068.80 | 44.39% | 1,227.07 | 46.22% |
渠道推广费 | 30.41 | 6.01% | 96.98 | 8.13% | 412.84 | 17.15% | 798.79 | 30.09% |
业务宣传费 | 22.25 | 4.40% | 106.33 | 8.92% | 721.81 | 29.98% | 407.06 | 15.33% |
办公费 | 28.72 | 5.67% | 47.75 | 4.00% | 106.77 | 4.43% | 104.09 | 3.92% |
差旅交通费 | 6.91 | 1.36% | 25.28 | 2.12% | 80.16 | 3.33% | 80.39 | 3.03% |
折旧与摊销 | 10.40 | 2.06% | 23.06 | 1.93% | 10.88 | 0.45% | 16.75 | 0.63% |
其他 | 0.01 | 0.00% | 1.46 | 0.12% | 6.47 | 0.27% | 20.86 | 0.79% |
合计 | 506.12 | 100.00% | 1,192.58 | 100.00% | 2,407.73 | 100.00% | 2,655.01 | 100.00% |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销售费用分别为2,655.01万元、2,407.73万元、1,192.58万元及506.12,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82%、2.79%、1.28%及
1.04%,其中渠道推广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等金额下降,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具体如下:
1、渠道推广费
渠道推广费系其他业务中的无线增值内容服务业务开展过程中支付给渠道商的推广费用。发行人其他业务中的无线增值内容服务业务系移动端内容服务业务,主要客户为中国移动下属的咪咕视讯、咪咕音乐、山东移动以及山东联通等公司。由于渠道商拥有一定的推广方式和用户资源,通过渠道商来拓展终端用户在手机视频等无线增值业务中较为多见,发行人开展的无线增值内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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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业务也借助渠道商开拓市场。渠道推广费系该业务开展过程中为取得业务推广、渠道拓展、投诉处理等服务而支付给渠道商的推广费用。发行人与渠道商的主要结算方式为依据自咪咕视讯等合作方处获取的无线增值内容服务业务的相关收入,与渠道商进行分成。2019年及2020年无线增值内容服务业务各期收入及渠道推广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渠道推广费 | 96.98 | 412.84 |
其中:上海合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6.98 | 356.08 |
其他渠道商 | - | 56.76 |
无线增值内容服务业务收入 | 203.77 | 809.00 |
无线增值内容服务业务并非发行人的主要业务,随着经营战略调整,无线增值内容服务业务规模继续萎缩,自2020年4月起,发行人的无线增值内容服务业务仅对咪咕视讯等客户的现有存量终端用户提供基本维护服务,不再主动拓展新的终端用户,无线增值内容服务业务收入由2019年的809.00万元下降至203.77万元,由于发行人与渠道商的主要结算方式为收入分成模式,渠道推广费也随无线增值内容服务业务收入下降而下降。一方面,2020年向主要渠道商上海合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结算的渠道推广费减少了259.10万元;另一方面,渠道商减少使得渠道推广费减少了56.76万元。
2、业务宣传费
2020年,发行人销售费用中业务宣传费为106.33万元,较2019年减少
615.48万元。业务宣传费主要包括广告宣传费以及活动策划费,主要系发行人为了扩大业务规模以及提高品牌影响力,策划举办各类活动比赛、在电视节目上投放广告等发生的相关费用。2019年及2020年发行人业务宣传费具体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较2019年变动金额 |
业务宣传费 | 106.33 | 721.81 | -615.48 |
其中:广告宣传费 | 24.70 | 523.97 | -499.27 |
活动策划费 | 81.63 | 197.84 | -116.21 |
2020年业务宣传费较2019年降低主要系广告宣传费减少499.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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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金额较高主要系发行人2018年更名后,为扩大市场知名度及影响力,对山东广播电视台2019年山东卫视春节联欢晚会进行广告赞助,相关费用为
471.70万元。此外,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行人减少了组织线下宣传活动,相应的活动策划费减少116.21万元。
3、办公费
2020年,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办公费为47.75万元,较2019年减少59.02万元,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期间居家办公使得相关办公费有所减少;另一方面,2019年发行人子公司数字电视公司销售费用中的办公费为35.60万元,其自2019年4月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使得2020年销售费用中办公费有所下降。综上,销售费用2020年相关项目金额下降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管理费用2020年相关项目金额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职工薪酬 | 1,461.37 | 62.33% | 2,893.43 | 55.14% | 2,797.69 | 52.23% | 2,075.14 | 49.57% |
折旧与摊销费用 | 509.74 | 21.74% | 1,215.16 | 23.16% | 1,368.13 | 25.54% | 939.68 | 22.45% |
办公费 | 117.96 | 5.03% | 254.65 | 4.85% | 513.14 | 9.58% | 454.82 | 10.86% |
中介费 | 175.07 | 7.47% | 707.53 | 13.48% | 290.09 | 5.42% | 286.26 | 6.84% |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 55.38 | 2.36% | 136.09 | 2.59% | 261.77 | 4.89% | 273.20 | 6.53% |
差旅交通费 | 17.25 | 0.74% | 27.84 | 0.53% | 74.90 | 1.40% | 62.60 | 1.50% |
招待费 | 6.95 | 0.30% | 11.70 | 0.22% | 45.81 | 0.86% | 52.02 | 1.24% |
其他 | 0.77 | 0.03% | 1.37 | 0.03% | 4.56 | 0.09% | 42.72 | 1.02% |
合计 | 2,344.49 | 100.00% | 5,247.77 | 100.00% | 5,356.10 | 100.00% | 4,186.44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4,186.44万元、5,356.10万元、5,247.77万元及2,344.4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2%、6.21%、5.61%及4.82%,其中2020年折旧与摊销费用、办公费、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差旅交通费有所下降,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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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旧与摊销费用
2020年,发行人管理费用中折旧与摊销费用为1,215.16万元,较2019年降低了152.97万元,折旧与摊销费用减少,主要原因系:(1)发行人自2019年9月搬入新购置的办公楼(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项目5号楼33-37层房产,2018年9月转入固定资产),在此之前,34-37层办公楼的折旧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搬入之后,相关折旧费用按照发行人各部门实际使用面积分摊至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因此管理费用中折旧与摊销费用减少;(2)办公楼33层部分办公区域自2019年9月开始对外出租,在此之前33层折旧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在此之后对外出租的33层办公区域折旧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因此管理费用中折旧与摊销费用减少,影响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较2019年减少金额 |
办公楼34-36层计入管理费用的折旧与摊销费用金额 | 101.58 | 154.12 | 52.54 |
办公楼33层计入管理费用的折旧与摊销费用金额 | 21.77 | 109.52 | 87.75 |
合计 | 123.35 | 263.64 | 140.29 |
2、办公费
2020年,发行人管理费用中办公费为254.65万元,较2019年降低258.49万元,主要原因系:(1)2019年公司新购置办公楼产生的相关费用较高,2019年度办公费包括办公桌椅购置费用63.30万元、空气治理费11.65万元等;(2)发行人子公司海看研究院2019年发生线路维护和网络安全测评费用合计55.46万元;(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期间居家办公使得相关办公费有所减少。
3、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2020年,发行人管理费用中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为136.09万元,较2019年降低了125.68万元,主要系发行人2020年不再向山东广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房屋,2019年相关费用为134.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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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差旅交通费
2020年,发行人管理费用中差旅交通费为27.84万元,较2019年降低了
47.06万元,主要原因系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行人相关人员出差减少所致。
综上,管理费用2020年相关项目金额下降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报告期发行人销售费用明细,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销售费用2020年相关项目金额下降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
2、获取了报告期发行人管理费用明细,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管理费用2020年相关项目金额下降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2020年相关项目金额下降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11.关于应收账款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7.56%、51.12%和51.23%,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24.68%、25.72%和36.26%。
(2)截至2021年4月末,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已分别回款97.08%、
99.40%和88.32%,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请发行人:
(1)结合业务构成、运营商的回款周期、客户资信情况等,分析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截至反馈意见回复日的整体回款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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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应收账款函证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函证差异的处理情况。回复:
一、结合业务构成、运营商的回款周期、客户资信情况等,分析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业务构成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IPTV业务和移动媒体平台服务业务,其中IPTV业务为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IPTV业务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新媒股份 | 80.35% | 81.59% | 79.77% | 74.29% |
东方明珠 | 未披露 | 16.37% | 15.96% | 14.82% |
芒果超媒 | 未披露 | 未披露 | 10.20% | 9.90% |
重数传媒 | 未披露 | 93.83% | 93.46% | 95.58% |
无线传媒 | 未披露 | 99.17% | 93.76% | 98.82% |
发行人 | 97.20% | 96.16% | 93.53% | 89.99%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结构与新媒股份、重数传媒、无线传媒相近,IPTV业务均为最主要的业务构成。东方明珠、芒果超媒业务种类更多,收入构成相对多元化。
(二)运营商的回款周期
发行人IPTV业务客户为山东移动、山东联通、山东电信等三大电信运营商,运营商内部流程相对较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对账时点滞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发行人与运营商的实际结算周期通常介于2-6个月。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主要运营商客户的平均回款周期情况如下:
各期末 | IPTV基础业务 | IPTV增值业务 | ||||
山东移动 | 山东联通 | 山东电信 | 山东移动 | 山东联通 | 山东电信 | |
2018年末 | 7个月 | 3个月 | 7个月 | 3个月 | 3个月 | 4个月 |
2019年末 | 6个月 | 5个月 | 6个月 | 6个月 | 5个月 | 6个月 |
2020年末 | 6个月 | 6个月 | 6个月 | 6个月 | 6个月 | 6个月 |
平均 | 6.33个月 | 4.67个月 | 6.33个月 | 5.00个月 | 4.67个月 | 5.33个月 |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2021年6月末对三大运营商客户的应收账款暂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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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全部回款,上表中的平均回款周期仍以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应收账款的回款周期进行计算。经查询公开信息,新媒股份与广东电信合作的IPTV业务按月结算,信用账期是1-2个月,另外由于合作模式的差异,新媒股份部分互联网电视业务的结算周期相对较长;无线传媒与电信运营商之间通常以自然月为IPTV业务的计费周期,经双方核验业务系统记录的IPTV基础业务用户数及IPTV增值业务点播数,通常于该自然月后1~3个月内完成对账,并于对账完成的当月或次月完成价款结算。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运营商的回款周期。
(三)客户资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业务客户为山东移动、山东联通、山东电信三大运营商,山东移动、山东联通、山东电信均为大型国有企业,资信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对三大运营商的应收款项不存在形成实际坏账损失的情形。同行业可比公司开展的IPTV业务中,客户亦主要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或其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具备良好的资信情况。
(四)分析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结构与新媒股份、重数传媒、无线传媒相近,IPTV业务均为最主要的业务构成。东方明珠、芒果超媒业务种类更多,收入构成相对多元化。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IPTV业务主要面向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或其区域分公司、子公司,运营商内部付款审批流程相对较长,因此回款存在一定时滞。IPTV业务占比较高导致了发行人应收账款比例高于东方明珠、芒果超媒等同行业公司。
发行人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在IPTV业务中面向三大运营商不同的区域公司,运营商各区域公司的回款进度不尽相同,由此导致了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应收账款规模的差异。
此外,IPTV业务所面临的运营商作为大型国有企业,资信状况良好,虽因付款审批流程等因素可能存在延迟付款的情况,但款项无法回收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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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因各公司业务构成不完全相同以及各地运营商回款速度不尽相同,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截至反馈意见回复日的整体回款比例情况
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51,439.60 | 47,913.77 | 44,071.53 | 33,070.42 |
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回款金额 | 7,710.23 | 47,763.22 | 44,008.86 | 33,046.75 |
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回款比例 | 14.99% | 99.69% | 99.86% | 99.93% |
如上表所示,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的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比例超过99%,回款情况良好。
以上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一)资产结构分析/1、流动资产构成分析/(3)应收账款”中补充披露。
三、应收账款函证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函证差异的处理情况
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应收账款余额 | 51,439.60 | 47,913.77 | 44,071.53 | 33,070.42 |
发函金额 | 50,806.50 | 47,751.77 | 43,844.38 | 32,876.12 |
发函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 98.77% | 99.66% | 99.48% | 99.41% |
回函确认金额 | 50,806.50 | 47,555.71 | 43,137.26 | 32,061.89 |
其中:回函相符 | 50,806.50 | 47,555.71 | 43,137.26 | 32,061.89 |
回函确认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 98.77% | 99.25% | 97.88% | 96.95% |
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金额 | - | 196.06 | 707.12 | 814.23 |
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 - | 0.41% | 1.60% | 2.46% |
回函及实施替代程序金额合计比例 | 98.77% | 99.66% | 99.48% | 9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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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发函比例超过98%,其中回函确认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超过96%,且均为回函相符。针对未回函部分,申报会计师实施了替代程序,回函及实施替代程序金额合计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超过98%。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包括:
1、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信息,将发行人的应收账款规模、业务构成、回款周期、主要客户进行了对比;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电信运营商的基本情况、工商信息、资信状况;
2、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进行了统计;
3、对发行人的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进行了函证,对回函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对未回函的部分执行了查看合同和结算单、统计期后回款等替代程序。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因各公司业务构成不完全相同以及各地运营商回款速度不同,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IPTV业务的客户主要为三大运营商或其区域分公司、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回款风险较低;
2、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的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比例超过99%,回款情况良好。
12.关于IT审计
申报会计师及保荐人聘请的独立第三方信息系统核查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中汇风险咨询[2021]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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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TV业务收入结算均由三大运营商提供相关结算数据与海看股份对账后进行财务核算。IPTV基础业务中,公司2019年5月前系统仅保存用户订购的实时状态,自2019年5月开始每月初对上月基础用户订购/退订明细进行备份,因而可获取的基础业务每月用户明细期间为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IPTV增值业务中,联通和电信增值业务均从2018年3月起步,公司自2018年3月开始保存电信、联通推送的增值订购记录;移动增值订购业务可在银河点播业务系统查询,未经过公司百途业务系统。公司对2019年4月及以后的移动侧按月提供的增值订购明细数据进行备份。
(2)各运营商根据实际约定的商务结算条款,定期结算IPTV增值业务收入,移动、联通、电信的总体结算金额差异率分别为2.41%、4.94%和3.21%。公司与运营商形成对账结果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用户销户、停机但未拆机,用户重复订购或误订购后的退费、用户欠费,未激活用户等无效用户,用户装机信息未能及时同步等情形。联通端部分月份的差异率较高,如2020年3月和4月差异率在9%左右。
(3)在IPTV增值业务用户每天各小时段订购数量集中度分析中,联通端2018年和2019年用户每天各小时段订购增值订单的数量存在两个异常高峰,分别为凌晨1点和凌晨5点;2020年每天凌晨6点用户订购增值订单的数量达到高峰。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
(1)说明对发行人信息系统可靠性进行的专项核查的具体过程,对消费者数量、集中度、地域分布、消费频率、单次消费金额、大额消费用户的真实性等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及核查结论,对各类业务终端用户消费的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2)说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的复核情况,申报会计师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IT审计报告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结论是否存在差异,相关异常标准选定的合理性及准确性,对存在异常的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的准确性,对上述报告中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否进行复核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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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说明未获取报告期内完整的基础业务用户数量和增值业务用户订购记录是否会对审计结论产生影响;
(4)对上述题干(2)(3)中所涉事项及其对应内容、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说明分析。
回复:
一、说明对发行人信息系统可靠性进行的专项核查的具体过程,对消费者数量、集中度、地域分布、消费频率、单次消费金额、大额消费用户的真实性等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及核查结论,对各类业务终端用户消费的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一)说明对发行人信息系统可靠性进行的专项核查的具体过程,对消费者数量、集中度、地域分布、消费频率、单次消费金额、大额消费用户的真实性等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及核查结论
本项目中,申报会计师参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3的相关要求对发行人信息系统进行了核查。保荐人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独立第三方信息系统核查机构,针对发行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了独立的专项核查,出具并提交了《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458号)。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及业务数据执行了相应的核查及分析程序,出具并提交了《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中汇风险咨询 [2021] ]0016号)。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信息系统可靠性进行的专项核查的具体过程包括:
1、获取发行人信息系统的介绍,查看发行人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了解系统的主要功能,与外部系统的对接情况;
2、了解并现场查看发行人各个信息系统流程、审批权限、运行情况;
3、协同信息系统核查团队对发行人信息系统进行一般控制(ITGC)测试,通过访谈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查阅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抽查关键业务流程表单,对公司IT控制环境、逻辑访问、系统变更、系统开发、数据修改和计算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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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进行审查,了解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情况的总体可靠性;
4、协同信息系统核查团队对发行人信息系统功能有效性进行应用控制(ITAC)测试,通过了解公司主要的业务流程和相关系统的控制情况,并就IPTV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关键业务流程执行系统控制穿行测试,以验证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5、协同信息系统核查团队对发行人的关键业务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对报告期内系统用户数与结算确认用户数一致性分析,确定报告期间有效的基础业务用户数据;对增值订单金额、数量、终端用户新增等方面进行趋势和集中性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订单粉饰收入情况;针对异常波动数据,利用统计学置信区间的概念对核查过程的疑似异常进行界定,同时对疑似异常数据的业务解释进行量化分析和抽样核查,验证其合理性,从而保证了整体核查的客观及科学性,最终支撑审计结论的合理性;
6、获取信息系统核查团队出具的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并复核其程序执行情况及相关工作底稿,全程参与信息系统核查过程并与信息系统核查团队进行了沟通。
针对消费者数量、集中度、地域分布、消费频率、单次消费金额、大额消费用户的真实性等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及核查结论如下:
1、消费者数量
针对IPTV基础业务用户数的一致性:通过获取发行人业务系统中IPTV基础业务用户数据(激活未冻结且能够匹配有效的MAC地址的用户),与依据发行人和运营商结算单计算的用户数进行一致性比对,确认发行人用户数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经比对,发行人系统中的移动侧、联通侧、电信侧用户数与和运营商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单计算的用户数的月度差异率平均值为1.10%、0.53%、
0.72%,各月差异率在可接受范围内,未发现明显异常。
针对用户新增的合理性分析:通过获取发行人业务系统中IPTV基础业务用户数据增长数据,分析其趋势。中汇会计师通过用户新增趋势以及置信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异常用户,分析业务数据是否有通过虚假基础业务用户数量虚增收入的现象。经核查,未发现明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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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中度
针对IPTV增值业务订购集中度分析,通过获取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的订单数据,从同一用户订购量集中度(同一用户订购增值业务订单数量的分布)、同一用户订购金额集中度(同一用户订购增值业务订单金额的分布)、同一用户订购不同产品数量集中度(同一用户订购增值业务产品种类的分布)、同一用户订购同一产品订单数量集中度(同一用户订购增值业务同一产品的次数的分布)等进行查验。针对同一用户订购量集中度,按照1~5个、6~15个、16~30个、31~50个、大于50个进行分层统计;针对同一用户订购金额集中度,按照小于100元、100~300元、300~500元、500~1000元、1000元以上进行分层统计;针对同一用户订购不同产品数量集中度,按照1个、2~4个、5~7个、8~10个、大于10个进行分层统计;针对同一用户订购同一产品订单数量集中度,按照1~5个、6~10个、11~20个、21~30个、大于30个进行分层统计,抽样核查用户订购明细,结合用户订购产品类型、产品内容进行分析。经核查,未发现明显异常。
3、地域分布
针对增值业务订单的地域分布,通过获取发行人增值业务订购订单,按山东省各地市统计订单数量,并进行订单地域分布分析。移动侧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前三地市:临沂、济南和青岛;联通侧2018年和2019年前三地市:济南、临沂、潍坊;2020年和2021年1-6月前三地市:济南、临沂、青岛;电信侧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前三地市:临沂、济南、青岛。根据2018年-2019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从各地市常住人口分析,山东省地市人口排名前三为:临沂、青岛、潍坊;从经济水平分析,GDP排名前三为:青岛、济南、烟台。结合人口数量及经济水平因素综合分析,增值业务订购订单数量地域分布基本符合各地市人口和GDP排行情况,不存在异常分布。
4、消费频率
针对IPTV增值业务消费频率分析,通过获取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的订单数据,从同一用户订购量集中度、同一用户订购不同产品数量集中度、同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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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订购同一产品订单数量集中度等进行查验。针对同一用户订购量集中度,按照1~5个、6~15个、16~30个、31~50个、大于50个进行分层统计;针对同一用户订购不同产品数量集中度,按照1个、2~4个、5~7个、8~10个、大于10个进行分层统计;针对同一用户订购同一产品订单数量集中度,按照1~5个、6~10个、11~20个、21~30个、大于30个进行分层统计,抽样核查用户订购明细,结合用户订购产品类型、产品内容进行分析。经核查,未发现明显异常。
5、单次消费金额
针对IPTV增值业务单次消费金额,通过获取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的订单数据,以各月份的订单数量和订单金额计算每月订单均价,并对订单均价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山东移动侧单均价较为稳定,未见明显异常情况;山东联通侧增值业务自2018年3月开展,业务开始之初用户规模尚小且消费习惯尚不稳定因而均价有所波动,2018年4月起单均价平稳上升,未见明显异常情况。山东电信侧增值业务自2018年3月开展,业务开始之初用户规模尚小且消费习惯尚不稳定因而均价有所波动,2020年2月、11月单均价出现明显增高,系该月份高单价的年包订单增多导致,2021年6月开展“618年中大促”活动的高单价订单导致单均价上升,未发现明显异常。
6、大额消费用户的真实性
针对IPTV增值业务订购集中度分析,通过获取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的订单数据,从同一用户订购金额集中度进行查验。针对同一用户订购金额集中度,按照小于100元、100~300元、300~500元、500~1000元、1000元以上进行分层统计,抽样核查用户订购明细,结合用户订购产品类型、产品内容进行分析。经核查,未发现明显异常。
综上,中汇会计师及立信会计师经对消费者数量、集中度、地域分布、消费频率、单次消费金额、大额消费用户的真实性等内容进行核查,未发现明显异常。
(二)对各类业务终端用户消费的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在IPTV产业链中,电信运营商为面向终端用户的一方,负责终端用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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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终端用户业务受理、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用户服务及日常维护等工作;发行人作为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不直接面对终端用户。运营商业务管理平台记录终端用户的交易信息,并将交易数据中的终端用户ID、用户状态、订单金额、订单编号、产品名称、产品价格、订购时间等字段信息向发行人业务平台进行同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根据山东移动、山东联通、山东电信向发行人出具的《关于IPTV终端用户个人信息及真实性的说明》:
“在我公司与贵公司合作开展的IPTV业务中,基于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我公司与IPTV终端用户之间的保密约定,本公司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无法向你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提供IPTV业务终端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终端用户通过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办理IPTV相关业务,由我公司负责业务受理、安装调试、销户等工作,我公司保证IPTV终端用户业务办理及其消费行为的真实性。”
综上,基于IPTV业务产业链的分工模式以及上述相关法规规定,运营商直接面对终端用户,运营商无法将终端用户的个人信息向发行人开放,但已明确保证IPTV终端用户业务办理及其消费行为的真实性。
在此前提下,申报会计师及信息系统核查机构结合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对终端用户消费行为的真实性进行了分析和核查:
申报会计师及信息系统核查机构获取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的订单数据,从同一用户订购量集中度、同一用户订购金额集中度、同一用户订购不同产品数量集中度、同一用户订购同一产品订单数量集中度等维度进行抽样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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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同一用户订购量集中度,按照1~5个、6~15个、16~30个、31~50个、大于50个进行分层统计。对于前四层,对各层按照同一用户订购增值业务订单数量进行排序,并分别在每层抽取其中订单数量最多的50个样本;对最后一层,抽取全部样本。
2、针对同一用户订购金额集中度,按照小于100元、100~300元、300~500元、500~1000元、1000元以上进行分层统计。对于前四层,对各层按照同一用户订购增值业务订单金额进行排序,并分别在每层抽取其中订单金额最大的50个样本;对最后一层,抽取全部样本。
3、针对同一用户订购不同产品数量集中度,按照1个、2~4个、5~7个、8~10个、大于10个进行分层统计。对于前四层,对各层按照同一用户订购增值业务产品种类进行排序,并分别在每层抽取其中产品种类最多的50个样本,对最后一层,抽取全部样本。
4、针对同一用户订购同一产品订单数量集中度,按照1~5个、6~10个、11~20个、21~30个、大于30个进行分层统计,其中前四层,对各层按照同一用户订购增值业务同一产品的次数进行排序,并分别在每层抽取其中次数最多的50个样本,对最后一层,抽取全部样本。
取得以上样本后,结合用户订购产品类型、产品内容进行分析,同时,查看以上样本用户在系统中的观看记录或数据日志,核实其是否具有实际的观看行为。经核查,未发现明显异常。
二、说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的复核情况,申报会计师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IT审计报告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结论是否存在差异,相关异常标准选定的合理性及准确性,对存在异常的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的准确性,对上述报告中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否进行复核及分析
(一)说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的复核情况
申报会计师对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458号)履行复核程序如下:
1、对立信会计师的审计背景及目标进行了解,对照发行人业务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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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以及归属权、发行人的操作权限、对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
2、对立信会计师选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进行检查,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分析;
3、结合发行人的业务特点、在业务中发挥的职能,对立信会计师选择的审计方法进行合理性分析;
4、对立信会计师取得的业务数据的来源、覆盖的范围进行检查,对未覆盖部分是否影响发行人财务核算和报表准确性进行分析;
5、对立信会计师对相关异常标准的选定进行分析,结合发行人业务的实际情况、行业情况及生活常识判断其合理性及准确性;
6、对立信会计师提出的关注事项、发行人对该等事项进行的说明、对应的支撑性资料进行了检查,核实相关解释是否真实合理、支撑依据是否充分、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二)申报会计师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IT审计报告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结论是否存在差异,相关异常标准选定的合理性及准确性,对存在异常的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的准确性,对上述报告中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否进行复核及分析
中汇会计师以及立信会计师出具信息系统核查报告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结论如下:
中汇会计师 | 立信会计师 | |
核查程序 | 1、IT一般控制测试:通过检查审计范围业务系统的内控环境,了解系统一般控制环境是否可靠。 2、IT应用控制测试:通过了解主要的业务流程和相关系统的控制情况,验证相关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3、关键业务数据分析:通过整体业务情况分析、用户订购合理性分析,识别业务用户、订购订单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 1、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涵盖信息技术治理、系统开发及程序变更管理、系统运维和信息系统安全、数据修改和备份恢复等范围。 2、信息系统应用控制测试,包括对系统输入、输出、处理和权限授权控制进行测试。 3、计算机辅助测试,对海看股份IPTV业务数据进行测试和分析。 |
核查方法 | 1、IT一般控制测试 通过对技术部访谈,对信息系统管理资料的收集,完成了对海看股份 | 1、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 ①访谈海看股份信息系统负责人,了解海看股份公司层面信息技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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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会计师 | 立信会计师 | |
IT整体建设及管理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汇总形成了审计结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应的管理建议。 系统开发管理方面,访谈了百途业务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的开发和实施人员,了解了海看股份系统变更需求提出,再到开发人员进行系统设计、上线测试及正式上线的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全过程。 系统安全性管理方面,重点检查了海看股份的网络环境、服务器以及业务系统及财务系统的账号权限管理、密码策略管理、应用日志管理等内容。 在信息系统运维方面,对审计范围内业务系统的安全监控、数据备份、应急方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测试。 2、IT应用控制测试 通过访谈和查阅文档了解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等运营流程,对IPTV业务相关系统对用户开(销)户同步、添加内容服务、用户观看直播、用户付费点播等进行系统流程穿行测试,了解相关业务流程是否均存在有效的控制,业务数据是否被准确的记录和流转以及相关流程是否得到适当的审批。 3、关键业务数据分析 (1)对审计期间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同步至百途业务系统的激活未冻结,且能够匹配有效MAC地址的用户按月汇总统计,与运营商确认结算的基础用户数进行比对,对差异较大月份执行重点核查程序。 (2)对审计期间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同步的每月新增激活未冻结,且能够匹配有效MAC地址的有效用户,分析用户新增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异常用户,对异常波动执行重点核查程序。 (3)增值业务订单总体情况分析 按月对审计期间移动备份的和电信、联通同步的有效增值业务订购订单数量及订单金额的有效性、总体发展趋势、地域分布趋势进行分析;按年对平均单用户订购的订单金额进行分析,对于异常波动执行 | 理体系、相关规划、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 ②审阅海看股份信息系统相关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流程、科技战略计划等。 ③对系统的开发及程序变更、基础架构变更、数据修改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密码设置管理、用户访问管理、远程访问管理、机房管理、数据备份和恢复管理、问题事件管理、灾难恢复及业务持续计划以及防病毒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具体如下: a.获取并审阅了相关控制流程的审批记录文件、执行记录文件、定期检查记录、备份文件等。 b.现场走访并检查了海看股份机房环境、设备等。 c.获取了系统开发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情况,并对其权限进行了检查;查看了变更流程中各环节的执行人、审批记录和执行记录,同时对系统安全相关流程、系统备份流程进行了检查。 d.获取并审阅了基础架构变更流程相关的审批记录及测试、检查记录。 e.了解各系统数据备份策略并检查备份文件是否符合备份要求。 2.信息系统应用控制测试 ①查看了海看股份业务系统的使用手册,对海看股份研发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独立进入并查看了各个业务系统,对各业务系统功能及使用流程进行了记录。 ②对各个系统执行分析性程序及应用控制测试。对海看股份的百途业务系统中IPTV基础业务及增值业务数据和财务结算数据按运营商按月进行了汇总统计并对比核查、IPTV基础业务用户增长按月进行了汇总统计、IPTV增值业务数据的底层数据按特定条件进行了汇总统计,并对上述统计数据进行了测试分析。 3.计算机辅助分析程序 ①执行了数据一致性测试。主要针对IPTV基础业务系统用户数及IPTV增值业务系统结算金额,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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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会计师 | 立信会计师 | |
重点核查程序。 (4)用户新增及订购合理性分析 按月对审计期间移动备份和电信、联通同步的有效增值订购订单的新增用户作趋势分析,按年对同一用户订购的订单数量及金额集中度分析,按年对同一用户订购不同产品个数的集中度分析,按年对同一用户每年订购同一产品的订单数量集中度分析以及每天各小时段订购订单的集中度分析,对于异常波动执行重点核查程序。 | 业务系统记录的数据与财务结算确认的数据之间的一致性。 ②执行了业务数据合理性分析。获取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数据、IPTV增值业务数据,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用户数据及订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具体包括了新增用户分析、订单地域分布分析、订单趋势分析、订单时点分布分析、业务单均价分析、同一用户订购量集中度分析、同一用户订购金额集中度分析、同一用户订购不同产品数量集中度分析、同一用户订购同一产品订单数量集中度分析等 | |
核查结论 | IT一般控制有效、IT应用控制有效、关键业务数据审计未发现明显异常。 |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的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管理总体符合规范中的相关标准,未发现公司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数据分析未见重大异常情况,对海看股份的信息系统整体评价的结论为:控制有效。 |
申报会计师中汇会计师和独立第三方信息系统核查机构立信会计师均对发行人信息系统进行了IT一般控制测试、IT应用控制测试、关键业务数据分析,对相关异常选定的标准具有合理性及准确性,对存在异常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准确。中汇会计师及信息系统核查团队对上述报告中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进行了复核及分析。
三、说明未获取报告期内完整的基础业务用户数量和增值业务用户订购记录是否会对审计结论产生影响
申报会计师中汇会计师和独立第三方信息系统核查机构立信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发行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信息系统进行专项核查,对发行人信息系统进行了IT一般控制测试、IT应用控制测试、关键业务数据分析。
中汇会计师针对信息系统一般控制(ITGC)测试,通过访谈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查阅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抽查关键业务流程表单,对公司IT控制环境、逻辑访问、系统变更、系统开发、数据修改和计算机运行等方面进行审查,了解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情况的总体可靠性。经核查,公司系统一般控制有效。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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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控制中存在的个别不足,已与公司沟通识别了相关的补偿性控制,不构成可能对公司IPTV业务结算产生直接影响的不利事项。
中汇会计师针对信息系统功能有效性的应用控制(ITAC)测试,通过了解公司主要的业务订购流程和相关系统的控制情况,并就IPTV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关键业务流程执行系统控制穿行测试,以验证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经核查,公司应用控制有效。
中汇会计师针对关键业务数据分析(CAATs)的计算机辅助审计核查,通过对报告期内系统用户数与结算确认用户数一致性分析,确定报告期间有效的基础业务用户数据;对增值订单金额、数量、终端用户新增等方面进行趋势和集中性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订单粉饰收入情况;针对异常波动数据,利用统计学置信区间的概念对核查过程的疑似异常进行界定,同时对疑似异常数据的业务解释进行量化分析和抽样核查,验证其合理性,从而保证了整体核查的客观及科学性,最终支撑审计结论的合理性。基于上述数据分析思路及方法,综合整体的数据分析结果,公司不存在可能对IPTV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利事项。
综上,中汇会计师通过对海看股份的信息系统控制及关键业务数据审计,总体审计结论如下:IT一般控制有效、IT应用控制有效、关键业务数据审计未发现明显异常。
立信会计师执行的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ITGC)涵盖信息技术治理、系统开发及程序变更管理、系统运维和信息系统安全、数据修改和备份恢复等范围,依据国际通用的COBIT信息系统审计标准,在信息系统组织机构、制度建设、风险监控、系统开发与变更、数据备份、账号和权限管理、数据和网络安全等关键控制流程进行了解与测试,评价信息系统内控的有效性、数据记录的完整性及数据传输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经核查,判定发行人对各系统进行了有效的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
信息系统应用控制测试(ITAC)包括对系统输入、输出、处理和权限授权控制进行测试。通过梳理海看股份IPTV业务在系统中的数据流转过程,用以评价海看股份各业务系统是否存在有效的系统控制,识别出海看股份百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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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的总体应用控制基本控制有效,未发现可能构成对公司IPTV收入的准确性产生直接影响的不利事项。计算机辅助测试中,对海看股份IPTV业务数据进行测试和分析。通过获取报告期内IPTV基础业务和IPTV增值业务各期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对其经营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分析,对业务系统结算金额与确认结算金额进行比对,通过对业务数据合理性分析,未发现无法解释的明显异常。
立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实施了包括了解、检查和评价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流程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立信会计师认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的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管理总体符合规范中的相关标准,未发现公司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数据分析未见重大异常情况,对海看股份的信息系统整体评价的结论为:控制有效。综上,中汇会计师和立信会计师均对发行人信息系统进行了IT一般控制测试、IT应用控制测试、关键业务数据分析,其中的业务数据分析仅是全部核查工作的一个方面,整体核查工作能够为发表意见提供合理的基础。业务数据分析部分未获取报告期内完整的基础业务用户数量和增值业务用户订购记录不影响审计结论的有效性。
四、对上述题干(2)(3)中所涉事项及其对应内容、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说明分析
(一)关于发行人与运营商结算差异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的说明分析
IPTV增值业务中,发行人与山东移动、山东联通、山东电信的结算金额存在差异。其中,联通侧部分月份的差异率较高,如2020年3月和4月差异率在9%左右。
结合IPTV业务的具体实践,就与运营商业务中可能面临的数据差异,发行人会考虑一定程度的坏账率,并在双方的业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经与运营商对账,发行人与山东移动、山东联通、山东电信各月度最终结算金额的差异率全部在合同约定的坏账率范围内。
发行人IPTV业务客观存在个别用户信息未及时同步从而导致数据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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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用户销户、停机但未拆机,用户重复订购或误订购后的退费、用户欠费,未激活用户等无效用户,用户装机信息未能及时同步等情形。2020年3月和4月,发行人与山东联通增值业务结算金额差异率在9%左右,差异率相对较高,主要系2020年一季度疫情期间终端用户订购增值订单大幅上升,重复订购或误订购后的退费情形也相应增高,对于重复订购或退费情形,发行人无法完全同步运营商的数据信息,因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对于发行人与运营商双方数据差异的部分,如核对明细数据差异并逐条核实差异原因需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需要权衡核实数据的经济收益以及成本;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收入占IPTV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为10.55%、11.71%、15.72%和17.27%,考虑到增值业务的整体占比相对较低,在满足双方业务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发行人对约定坏账率范围内的差异予以认可。综上,发行人IPTV业务客观存在个别用户信息未及时同步从而导致数据差异的情形,发行人结合业务的实际情况,考虑一定程度的坏账率,并在双方的业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经与运营商对账,发行人与运营商各月度最终结算金额的差异率全部在合同约定的坏账率范围内,发行人对约定坏账率范围内的差异予以认可具有合理性。
(二)关于IPTV增值业务每天各小时段订购数量峰值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的说明分析在IPTV增值业务用户每天各小时段订购数量集中度分析中,联通侧2018年和2019年用户每天各小时段订购增值订单的数量存在两个高峰,分别为凌晨1点和凌晨5点;2020年和2021年1-6月每天凌晨6点用户订购增值订单的数量达到高峰。经核实,凌晨1点为山东联通业务平台自动发起IPTV增值业务线上月包续订订单并同步至发行人百途业务系统的时间。凌晨5点-6点为山东联通同步线下订单的时间,线下订单不是实时同步,是由思特奇(注: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山东联通的软件开发和服务提供商)每天凌晨从数据库中提取前一天营业厅业务受理的数据,通过FTP同步至联通小沃平台,联通小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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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在2018年和2019年每天早上5-6点左右生成订单同步至发行人百途业务系统,2020年起每天凌晨6点左右生成订单同步至百途业务系统。
此外,因2020年工信部对运营商SP业务投诉控制的要求,运营商多次关闭了线上续订的两个主要渠道(手机话费支付和宽带支付),以上两个支付渠道的关闭是凌晨1点续订的主力,使得2020年订购时间分布中凌晨1点的峰值消失;同时,2020年发行人开始大力发展线下业务,线下总订购量增加,导致凌晨5-6点的线下续订峰值凸显,因此2020年和2021年1-6月订购时间分布曲线和2018年和2019年有所不同。
综上,发行人联通侧IPTV增值业务每天各小时段订购数量峰值是由业务数据的集中传输导致,此外订购方式的变化亦导致了订购时间分布的变化,增值业务每天各小时段订购数量峰值具有合理性。
13.关于递延收益与合同负债
根据申报材料,2018-2019年,发行人递延收益中的预收服务费金额分别为68.43万元、304.03万元,2020年1月1日起,根据新收入准则,该部分预收服务费调整至合同负债核算,合同负债金额为1,062.41万元。公司在开展IPTV增值业务中,对于终端用户订阅的年包/半年包/季包等增值包产品,公司将该部分增值包服务费分成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用户订阅增值包的期限内按月进行分摊。
请发行人说明递延收益-预收服务费的核算、结转、分配方法及过程,递延收益、合同负债余额与收入确认金额之间的匹配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一致。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递延收益-预收服务费的核算、结转、分配方法及过程
发行人在开展IPTV增值业务中,终端用户订购年包/半年包/季包等期限超过月度的增值包产品时,向运营商一次性全款支付了订购款项。三大运营商中,山东移动将终端用户订购年包/半年包/季包等增值包产品的款项分期与发行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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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结算;山东联通和山东电信则将收取的订购款项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一次性与发行人进行了结算。
上述过程中,终端用户一次性支付了季度、半年或者全年的费用,运营商、发行人以及版权方在未来一段期间内持续承担履约义务,为客户提供持续服务。因此,在与山东联通和山东电信合作开展的IPTV增值业务中,发行人根据不同运营商各个月度的年包/半年包/季包等期限超过月度的产品流水占该侧运营商增值业务流水的比例,计算各个月度增值业务结算金额中年包/半年包/季包等各种产品包的结算金额,并将结算金额在产品的整个服务期限内按照直线法进行分配,当月尚未提供服务的部分确认递延收益或合同负债。对于确认递延收益或合同负债的部分,在年包/半年包/季包的剩余服务期限内,按月分别结转确认收入。
二、递延收益、合同负债余额与收入确认金额之间的匹配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收益-预收服务费/合同负债-预收服务费确认金额以及报告期内联通侧和电信侧增值业务年包/半年包/季包等产品包收入确认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递延收益[注1] | 1,085.31 | 755.95 | 938.02 | 954.25 |
合同负债[注2] | 864.08 | 1,062.41 | - | - |
递延收益-预收服务费/合同负债-预收服务费 | 499.84 | 363.43 | 304.03 | 68.43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联通侧和电信侧增值业务年包/半年包/季包等产品包收入确认金额 | 664.97 | 1,015.70 | 615.75 | 113.41 |
注1:2018年末和2019年末递延收益由政府补助和用户订购IPTV增值业务年包、半年包、季包时一次性付费而形成的预收服务费构成。2020年1月1日起,根据新收入准则,该部分预收服务费调整至合同负债核算,递延收益仅包含政府补助的部分。
注2:2020年1月1日起,发行人执行新收入准则,原预收款项以及因IPTV增值业务预收服务费而确认的递延收益重分类为合同负债。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因终端用户订购年包/半年包/季包等增值包产品而形成的递延收益-预收服务费/合同负债-预收服务费的金额分别为68.43万元、
304.03万元、363.43万元和499.84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联通侧和电信侧增值业务年包/半年包/季包等产品包收入确认金额合计为113.41万元、615.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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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1,015.70万元和664.97万元。
发行人自2018年起与山东联通、山东电信合作开展增值业务,业务起步阶段收入规模尚小,随着联通侧和电信侧增值业务规模的增长,增值业务收入规模相应增长,因其中订阅年包/半年包/季包产品而形成的递延收益/合同负债也随之增长。2020年,用户订购的年包产品在上半年比重更高,该部分年包的服务期限大部分在年内,对年末的合同负债金额影响较小,因而2020年末合同负债的增长幅度低于当年收入增长幅度。
综上所述,随着增值业务规模的增长,发行人因用户订购年包、半年包、季包而确认的合同负债/递延收益以及增值业务收入确认金额也随之增长,发行人递延收益、合同负债余额与收入确认金额之间具有匹配性。
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一致
(一)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2020年、2021年1-6月
2020年,发行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取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对于IPTV增值业务中终端用户一次性支付了季度、半年或者全年的费用,运营商、发行人以及版权方在未来一段期间内持续承担履约义务,为客户提供持续服务。因此,发行人需将收到的该部分增值业务结算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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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合同负债,并分别在服务期限内按月进行摊销确认收入。
2、2018年-2019年
2018年度至2019年度,发行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属于提供劳务,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对于IPTV增值业务中终端用户一次性支付了季度、半年或者全年的费用,发行人按已提供服务占全部服务期限的比例确认收入,并将未确认收入的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在服务期限内按月进行摊销确认收入。综上,发行人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一致
可比公司 | 会计处理 |
新媒股份 | 公开信息未披露IPTV增值业务各类产品包的收入分摊情况;递延收益为政府补助形成,2020年末合同负债为业务收入款 |
芒果超媒 | 公开信息未披露IPTV增值业务各类产品包的收入分摊情况;递延收益为政府补助、版权金、会员服务形成,2020年末的合同负债构成为货款、影视剧联合投资制片款、会员服务 |
东方明珠 | 公开信息未披露IPTV增值业务各类产品包的收入分摊情况;递延收益为政府补助、销售积分及其他,2020年末合同负债构成为广告款、商品款、信息技术服务费、节目款、发行款、制作费、餐饮娱乐服务款、房地产销售款、房配收入、收视费、其他 |
重数传媒 | 公开信息未披露IPTV增值业务各类产品包的收入分摊情况;递延收益为政府补助形成,2020年末合同负债系向客户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收取的技术服务费 |
无线传媒 | 公开信息未披露IPTV增值业务各类产品包的收入分摊情况;递延收益为政府补助形成,2020年末合同负债主要为快乐购有限责任公司等预付的电视购物频道落地款项 |
经查询公开披露信息,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IPTV增值业务各类产品包的收入分摊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包括:
1、取得了发行人关于联通侧和电信侧IPTV增值业务各个月份年包/半年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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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包等产品包的占比计算过程;取得了山东联通、山东电信关于增值业务各类产品包占比的回函;对发行人递延收益和合同负债中的预收服务费的核算、结转、分配方法及过程进行了复核;
2、对发行人递延收益、合同负债中的预收服务费以及联通侧和电信侧增值业务收入确认金额之间的匹配关系进行了复核;
3、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查阅同行业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将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递延收益-预收服务费/合同负债-预收服务费的核算、结转、分配方法及过程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2、随着增值业务规模的增长,发行人因用户订购年包、半年包、季包而确认的合同负债/递延收益以及增值业务收入确认金额也随之增长,发行人递延收益、合同负债余额与收入确认金额之间具有匹配性;
3、发行人对增值业务中终端用户订购的年包/半年包/季包等增值包产品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查询公开披露信息,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IPTV增值业务各类产品包的收入分摊情况。
14.关于期后业绩
请发行人按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对相关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及披露,并充分揭示风险。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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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对相关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及披露,并充分揭示风险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尚未超过4个月,不涉及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的情况。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模式、主要客户、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1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发行人2021年1-9月的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1-9月 | 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71,000.00-76,000.00 | 70,479.57 | 0.74%-7.8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0,000.00-34,000.00 | 29,239.87 | 2.60%-16.2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7,000.00-31,000.00 | 26,228.60 | 2.94%-18.19% |
上述2021年1-9月的财务数据系公司管理层预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以上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中补充披露。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包括:
1、查阅了发行人的重要业务合同,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
2、获得了发行人出具的2021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并对其经营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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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析。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根据发行人出具的2021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2021年1-9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均高于2020年度同期,业务保持稳定,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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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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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日期:202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