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未将上述借款纠纷所涉及的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且对相关借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和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海通证券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涉嫌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海通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春和贾文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海通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重庆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