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8日
序号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7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 第一百零七条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
注:1、除前述差异外,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2、本次章程修订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