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注销第三期回购部分股份,其余股份仍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第三期回购部分股份,其余股份仍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珠海格力电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姝威、王晓华 、邢子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