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002576 证券简称:通达动力
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
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动力”、“公司”、“发行人”、“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收到贵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18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各中介机构就贵会所提问题进行认真核查、逐项落实,现针对贵会《反馈意见》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回复中的简称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机构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中“释义”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所列数据可能因为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目 录
问题一: ...... 4
问题二: ...... 8
问题三: ...... 14
问题四: ...... 16
问题五: ...... 18
问题六: ...... 20
问题七: ...... 23
问题八: ...... 28
问题九: ...... 35
问题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鑫达)。(1)请申请人说明天津鑫达的具体情况,包括设立时间、相应合伙协议等;(2)实际控制人以控制的有限合伙参加认购的原因;(3)认购对象及最终出资人认购资金来源,说明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4)有限合伙存续期能否能保证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符合锁定期要求。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
回复:
(一)请申请人说明天津鑫达的具体情况,包括设立时间、相应合伙协议等
天津鑫达于2016年12月21日设立,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6日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5M7M199),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住所 | 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村大街56号(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C1-303号房屋)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魏强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设立日期 | 2016年12月21日 |
经营期限 | 2016年12月21日至2046年12月20日 |
天津鑫达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合伙目的 | 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 ||||||
出资方式、数额、交付期限等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缴付期限 | 合伙性质 |
魏少军 | 49,500 | 49,500 | 货币 | 99% | 2017.03.28 | 有限合伙 | |
魏强 | 500 | 500 | 货币 | 1% | 2017.03.28 | 普通合伙 | |
利润分配方式 | 合伙人按照固定比例分配 | ||||||
亏损分担方式 | 合伙人按照固定比例分配 |
合伙人会议表决方式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退伙情形 | 在约定合伙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经全体合伙一致同意; (二)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义务。 |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三)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解散情形 |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 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或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四)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经营期限 |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30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
(二)实际控制人以控制的有限合伙参加认购的原因
根据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披露的《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制权完成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天津鑫达于公告披露日已取得公司控制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9月10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以下简称截至2021年9月10日《股东名册》),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天津鑫达持有公司49,979,000股A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2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天津鑫达自《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制权完成变更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今,始终为通达动力的控股股东,并非专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而设立。本人通过天津鑫达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一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对通达动力的控制权,二是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清晰,且有利于本人统一管理上市公司股权,统一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综上,天津鑫达系公司的控股股东,非专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设立;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天津鑫达参加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系出于控制权巩固及股权统一管理等因素的综合考量。
(三)认购对象及最终出资人认购资金来源,说明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披露《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明确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根据天津鑫达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其就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系本企业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2.本企业承诺不存在接受通达动力及其关联方(本企业合伙人魏少军、魏强控制的除通达动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通达动力及其关联方(本企业合伙人魏少军、魏强控制的除通达动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的情形;
“3.本企业承诺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利用结构化安排进行融资的情形;
“4.本企业承诺本企业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代持。”
天津鑫达穿透后最终出资人为魏少军及魏强。根据魏少军及魏强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其二人就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以本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
“2.本人承诺不存在接受通达动力及其关联方(魏少军及魏强控制的除通达动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通达动力及其关联方(魏少军及魏强控制的除通达动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资金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形;
“3.本人承诺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利用结构化安排进行融资的情形;“4.本人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代持。”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最终出资人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四)有限合伙存续期能否能保证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符合锁定期要求
根据天津鑫达《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约定,天津鑫达的经营期限为3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46年12月20日。
根据天津鑫达于2021年5月17日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出具的《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天津鑫达承诺其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后三十六个月。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不会超过认购对象存续期限。
综上,天津鑫达的存续期能够保证其认购的股份符合锁定期要求。
(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天津鑫达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
(2)查阅了发行人截至2021年9月10日的股东名册、发行人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承诺;
(3)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进行查询;
(4)查阅了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天津鑫达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天津鑫达系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12月21日;
(2)天津鑫达自发行人披露《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制权完成变更的公告》之日起至今,始终为通达动力的控股股东,并非专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而设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天津鑫达参与认购是出于巩固控制权和便于统一管理股权等因素的综合考量。
(3)认购对象天津鑫达及最终出资人魏少军、魏强的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子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4)天津鑫达的存续期能够保证其认购的股份符合锁定期要求。
问题二:
关于股份质押。请申请人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情况,披露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天津鑫达持有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股) | 质押股数 (股) | 质押开始日期 | 质押期限 | 质权人 | 质押股数占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总股数比例(%) |
49,979,000 | 16,500,000 | 2021.02.25 | 365天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 | 33.01 |
除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外,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股份被质押的情况。根据天津鑫达提供的《信用业务协议》及书面说明,天津鑫达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将其持有的16,979,000股上市公司股票转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授信额度为5,000万元。
(二)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1、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
2021年2月10日,天津鑫达与中泰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8200028,以下简称《业务协议》);2021年2月25日,天津鑫达与中泰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协议编号:20210225HA000317,以下简称《交易协议》)。前述二协议约定,天津鑫达将其持有的16,5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中泰证券(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质押”),融资金额为5,100万元,主要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少军控制的高碑店市隆创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创供热”)集中供热第二热源厂的开发建设,具有商业合理性。
2、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根据《业务协议》,天津鑫达与中泰证券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如下: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三十二)违约处置:发生本协议约定违约情形时,乙方处置质押标的证券进行资金结算等一系列操作。”
“第六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甲方违约:
“(一)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收失败的;
“(二)单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小于或等于平仓线,已处于风险处置状态且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
“(三)因客观情况变更,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甲方未在指定或约定日期提前购回的;
“(四)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要求其提前购回或甲方主动申请提前购回的;
“(五)甲方主动申请延期购回,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延期购回的;
“(六)回购期限满,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购回标的证券的;
“(七)甲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的;
“(八)甲方未经批准私自变更资金用途,且未按照乙方要求完成限制整改的;
“(九)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者违反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等约定的。”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根据天津鑫达提供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21年6月30日,天津鑫达总资产为157,656.70万元,净资产为48,281.05万元。
本次股份质押的融资金额为5,1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少军控制的隆创供热第二热源厂的开发建设,还款来源为隆创供热的自有或自筹资金。根据河北中盛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信审字[2021]第5-10号),隆创供热截至2020年末总资产153,210.52万元、净资产42,144.86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17,772.4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179.57万元、经营现金净流入7,692.22万元,经营情况良好。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2200053号),天津鑫达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要企业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末总资产8,399,133.41万元、净资产1,794,232.33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1,756,326.2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77,553.71万元。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清偿能力。
根据天津鑫达和魏少军、魏强父子出具的书面说明,“本人/本企业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不良贷款记录,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况,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资信情况良好。
基于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充足的还款能力。
(四)公司的股价变动情况
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公司股票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具体股价变动情况如下:
(五)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根据《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协议约定的质押率为32%,预警线为190%,平仓线为170%。按照质押融资金额计算,本次质押平仓线对应股价约为5.25元/股。股票质押初始交易日收盘价为10.15元/股(已复权),股票质押期间股价有较大幅度增长,截至2021年9月2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7.27元/股,累计涨幅70.15%,前20个交易日均价
为15.11元/股,为平仓线股价的2.88倍,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根据《业务协议》,“待回购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因此,天津鑫达已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质押期间仍能正常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此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因此,天津鑫达转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上市公司股份系委托证券公司持有,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仍由天津鑫达的实际行使。
前20个交易日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0.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 ||||||||||||||
2021-02-25 | 2021-03-25 | 2021-04-25 | 2021-05-25 | 2021-06-25 | 2021-07-25 | 2021-08-25 | ||||||||
收盘价(前复权) | 平仓线股价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天津鑫达和魏少军、魏强父子已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承诺:“本企业/本人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拥有足够且来源合法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有充分的债务清偿能力;如因融资融券业务出现担保物价值低于融资融券债务的约定比例或其他需要提供补充担保的情形时,本企业/本人保证将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及时补交其认可的担保物(不包括本企业/本人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以防止本企业/本人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处置。”根据《信用业务协议》,天津鑫达应当维持的担保比例线为140%,按最大融资额计算,担保比例线对应股价约为4.12元/股。截至2021年9月24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担保比例线对应股份价格的3.67倍,不存在触发提供补充担保条款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次股份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天津鑫达及实际控制人魏少军、魏强父子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天津鑫达出具的《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
“1.本企业将股份质押给中泰证券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份质押融入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股份质押进行的融资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质权实现的情形;
“3.如因本次股份质押出现逾期偿还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质权实现的情形,使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受到影响的,本企业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采取所有可能采取的
合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防止本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处置,以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4.本企业承诺拥有足够且来源合法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有充分的债务清偿能力。”
2、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少军、魏强父子出具的《关于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1.本人承诺天津鑫达将股份质押给中泰证券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份质押融入资金用于非法用途;“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股份质押进行的融资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质权实现的情形;
“3.如因本次股份质押出现逾期偿还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质权实现的情形,使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受到影响的,本人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采取所有可能采取的合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防止天津鑫达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处置,以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4.本人承诺拥有足够且来源合法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有充分的债务清偿能力。”
(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天津鑫达提供的《业务协议》《交易协议》、中登公司出具的质押登记证明、发行人截至2021年9月10日《股东名册》;
(2)查阅了天津鑫达提供的《信用业务协议》、财务报表(未经审计)、隆创供热和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
(3)查阅了发行人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承诺;
(4)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查询;
(5)查阅了发行人自2021年2月25日以来的股价变动情况(来源wind资讯)并进行分析计算。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股份质押的数量为天津鑫达持有的上市公司16,500,000股股份,质押对象为中泰证券,质押期限为自2021年2月25日起365天,融资金额为5,100万元;
(2)本次股份质押的融资资金主要用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魏少军控制的企业高碑店市隆创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创供热)集中供热第二热源厂的开发建设,具有商业合理性;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充足的还款能力。
(4)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发行人股票价格呈上升趋势;
(5)本次股份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6)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如因本次股份质押出现逾期偿还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质权实现的情形,使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受到影响的,其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采取所有可能采取的合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防止被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处置,以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问题三:
请申请人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发行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形或减持计划。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发行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形或减持计划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天津鑫达及实际控制人魏少军、魏强父子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和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控股股东天津鑫达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和承诺》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确认,本合伙企业自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动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2020年11月19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未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通达动力股票。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合伙企业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通达动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通达动力股票。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具有约束力,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通达动力所有,同时其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魏少军、魏强父子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声明和承诺》
“本人确认,自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动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2020年11月19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未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通达动力股票。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通达动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通达动力股票。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具有约束力,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通达动力所有,同时其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发行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形或减持计划,该等承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承诺人有约束力。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关于发行人股份变动的有关公告;
(2)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表(查询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9月17日)。
(3)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发行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形或减持计划,该等承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承诺人有约束力。
问题四:
请申请人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上述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或认购区间下限,并在预案中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关于认购股份数量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4,953.00万股,全部由公司控股股东天津鑫达以现金方式认购。
根据公司与天津鑫达于2021年9月28日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天津鑫达已明确认购股票数量为4,953.00万股。
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同意上述确定的认购股份数量及公司与天津鑫达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认购数量的明确,系属于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方案范围内的调整。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相关公告文件,就上述认购股票数量的补充约定,公司已相应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公司已明确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数量,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相关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
(2)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已明确拟认购股票数量,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问题五: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2)披露申请人及子公司近五年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处罚和监管措施是否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障碍。请申请人律师和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魏少军 | 董事长 |
2 | 言骅 | 董事兼总经理 |
3 | 曹李余 | 董事 |
4 | 杨乐 | 董事 |
5 | 梁上上 | 独立董事 |
6 | 朱南军 | 独立董事 |
7 | 曾俭华 | 独立董事 |
8 | 卢应伶 | 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
9 | 王欣 |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档案,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查询等网络公开信息的记录,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公司及子公司近五年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计7家,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公司诚信档案、公司的相关公告文件,以及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https://law.wkinfo.com.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网络公开信息的记录,公司及子公司近五年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档案、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查阅发行人的相关公告;
(3)登陆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https://law.wkinfo.com.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查询。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序号 | 企业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公司直接/间接持有的权益比例 | 注册地 |
1 | 通达智能 | 2018.10.19 | 10,000 | 51.00% | 广州 |
2 | 通达矽钢 | 2016.07.27 | 12,000 | 100.00% | 南通 |
3 | 天津通达 | 2008.07.03 | 9,800 | 100.00% | 天津 |
4 | 富华机电 | 2006.04.17 | 1,500 | 100.00% | 南通 |
5 | 富松模具 | 2013.02.20 | 3,500 | 90.00% | 南通 |
6 | 江苏和传 | 2012.09.03 | 1,500 | 50.98% | 苏州 |
7 | 上海和传 | 2007.06.08 | 408 | 50.98% | 上海 |
(1)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2)发行人及子公司近五年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障碍的情形。
问题六:
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计7家,无参股子公司。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网络公开信息的记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属于房地产开
发企业,其经营范围均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或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内容,且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 | 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1 | 通达动力 | 电动机、发电机定转子铁心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电动机、电气控制设备、电动工具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风力、柴油、水轮、汽轮发电机设备及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专用设备、专用模具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电机制造专用材 | 否 | 否 |
料的采购、加工、销售、配送、仓储、服务;金属切削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 | 通达智能 | 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进出口;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模具制造;电子产品批发;软件批发;计算机批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服务;音响设备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 否 | 否 |
3 | 通达矽钢 | 矽钢冲压技术研发;电动机、发电机定转子铁心产品、电气控制设备、电动工具、风力发电机设备、柴油发电机设备、水轮发电机设备、汽轮发电机设备及配件、专用设备、专用模具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电机制造专用材料的采购、加工、销售、配送、仓储、服务;金属切削加工;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否 |
4 | 天津通达 | 电动机、发电机定转子铁芯技术的开发、咨询、转让;电动机、纺织印染机械、电气控制设备、电动工具制造、电机配件、冲压件、水产机械加工;金属切削加工;风力发电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 否 | 否 |
5 | 富华机电 | 电动机、发电机及其配件生产、加工、销售;硅钢片加工、销售、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否 |
6 | 富松模具 | 模具及配件(橡塑制品除外)、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研发、制造、销售;金属加工机械、电机制造、销售;钢材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否 |
7 | 江苏和传 | 计算机、自动化、网络通讯系统及软硬件产品的设计、研发、系统集成,上述相关产品的外包、维修、信息咨询服务;智能交通设备、智能建筑设备、机电一体化系统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系统集成;计算机控制系统软硬件、智能控制系统软硬件及配套设备、电气传动装置及配套设备、电子元器件、控制系统配套设备仪表的销售;承接系统集成工程;电气设备、仪器仪表、机电一体化相关设备的上门组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否 |
8 | 上海和传 | 销售电气设备、自动化成套设备、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机械设备、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光机电一体化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的设计、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除特种设备及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否 |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不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动机、发电机定转子铁心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材料销售、边角料销售和租金,具体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半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主营业务 | 65,830.90 | 68.65% | 107,153.32 | 70.68% | 88,201.13 | 68.18% | 78,317.33 | 67.79% |
定转子冲片和铁心 | 59,020.35 | 61.54% | 97,894.29 | 64.58% | 77,143.62 | 59.64% | 67,029.26 | 58.02% |
成品定转子 | 6,288.48 | 6.56% | 8,083.40 | 5.33% | 8,881.35 | 6.87% | 8,109.34 | 7.02% |
电气设备 | 44.43 | 0.05% | 579.26 | 0.38% | 322.18 | 0.25% | 927.61 | 0.80% |
模具 | 477.63 | 0.50% | 596.37 | 0.39% | 1,853.99 | 1.43% | 2,251.13 | 1.95% |
其他业务收入 | 30,065.27 | 31.35% | 44,439.85 | 29.32% | 41,154.60 | 31.82% | 37,210.44 | 32.21% |
材料销售 | 19,490.81 | 20.32% | 29,604.93 | 19.53% | 32,098.48 | 24.81% | 29,357.56 | 25.41% |
其他 | 10,574.46 | 11.03% | 14,834.92 | 9.79% | 9,056.12 | 7.00% | 7,852.88 | 6.80% |
合计 | 95,896.17 | 100.00% | 151,593.16 | 100.00% | 129,355.73 | 100.00% | 115,527.77 | 100.00% |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无参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土地及相关房产主要用于自身办公、生产和经营,不存在自行建设房屋以开展房地产经营业务的情况。
(三)公司报告期内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通达矽钢曾持有天津清研智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清研”)30%股权,并于2018年10月将该等股权转让给姜煜峰,转让完成后天津清研不再属于公司参股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网络公开信息的记录,通达矽钢对外转让天津清研30%股权前,天津清研的经营范围如下:机电设备技术开发、推广、转让、咨询、服务;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设计、制造、销售、租赁、维修;金属零件加工、设计、制造;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服务;三维打印机、医疗器械及设备开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清研是高能束金属3D打印“装备+工艺+应用”解决方案提供商,其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或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内容,且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报告期初至股权转让完成期间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规定;
(2)查阅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核查有关主体经营范围中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等资料,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构成,确认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
(4)查阅发行人的说明、参股公司转让时资产评估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历史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核查有关主体经营范围中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问题七: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1、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投资的认定依据
(1)财务性投资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关于财务性投资的规定如下:
①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②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③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2)类金融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2、报告期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存在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但该等情形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品种 | 金额 | 购买时间 | 期限 | 是否到期 | 预期年化收益率 |
1 | 江苏银行“聚宝财富宝溢融”人民币开放式理财产品 | 1,500 | 2018/12/20 | 6个月 | 已到期 | 3%-4% |
2 | 广发银行“薪加薪16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 1,000 | 2018/12/21 | 3个月 | 已到期 | 2%-3%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公司JG1003期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180天) | 1,500 | 2019/8/19 | 180天 | 已到期 | 3%-4% |
4 | 江苏银行对公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 1,500 | 2019/8/19 | 1年 | 已到期 | 2%-3%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公司JG1002期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90天) | 1,200 | 2019/9/30 | 90天 | 已到期 | 3%-4% |
6 | 江苏银行对公客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 1,500 | 2019/12/5 | 6个月 | 已到期 | 2%-3% |
7 | 江苏银行对公客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 1,500 | 2019/12/20 | 6个月 | 已到期 | 2%-3% |
8 | 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专户型2020年第223期M款 | 2,000 | 2020/12/30 | 3个月 | 已到期 | 3%-4% |
9 | 江苏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2021年第1期6个月B | 2,000 | 2021/1/6 | 6个月 | 已到期 | 3%-4% |
10 | 广发证券收益凭证-“收益宝”1号 | 2,000 | 2021/1/11 | 9个月 | 未到期 | 3%-4% |
11 | 江苏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2021年第2期6个月B | 2,000 | 2021/1/15 | 6个月 | 已到期 | 3%-4% |
12 | 江苏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2021年第2期6个月B | 2,000 | 2021/1/15 | 6个月 | 已到期 | 3%-4% |
13 | 江苏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 | 2,500 | 2021/3/10 | 6个月 | 已到期 | 3%-4% |
14 | 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专户型2021年第160期B款 | 3,000 | 2021/6/7 | 3个月 | 已到期 | 1%-3% |
15 | 江苏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2021年第39期5个月A | 2,000 | 2021/7/16 | 5个月 | 未到期 | 1%-3% |
16 | 江苏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2021年第42期3个月A | 2,000 | 2021/8/4 | 3个月 | 未到期 | 1%-3% |
报告期至今,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产品期限在一年及以内或者可随时存取的开放式理财产品,产品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强,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旨在提高银行存款的资金管理效率;上述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均在3%-4%左右,预期收益率及风险均较低。综上分析,公司上述理财产品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和风险较低的特点,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规定的财务性投资。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计划。
(二)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具体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13,500.00万元,为公司向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购买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该等理财产品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和风险较低的特点,因此该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无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无长期股权投资。
4、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无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5、拆借资金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无拆借资金。
6、委托贷款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无委托贷款。
7、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设立集团财务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况。
8、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一年及以内产品,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和风险较低的特点,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三)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金额占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比例为零,占本次净资产的比重为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43,437.81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近年来业绩稳步增长,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51,593.16万元,同比增长17.1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30.12万元,同比增长160.95%。截至2020年末,公
司总资产134,818.75万元,同比增长2.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7,772.27万元,同比增长9.04%。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所需的资本性支出和营运资金快速增加,除了进行生产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外,还需要大量流动资金以保证生产材料的采购、人工费用支付、技术研发及营销投入等重要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2021年以来,随着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公司预付材料款金额有所提升,体现出公司在业务快速增长的过程中对现金需求的快速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实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缓解公司短期经营现金流紧张的情况。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实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综上,在公司业绩稳步增长的背景下,本次募集资金预计将大力支持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具有必要性。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余额表、明细账;查阅发行人公开渠道关于对外投资的相关公告;查阅对外投资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核查报告期至今,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2)取得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明细,并取得相关理财产品说明书;查阅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公告;
(3)结合发行人业绩增长情况分析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2、核查结论
(1)自本次发行报告期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2)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3)在发行人业绩稳步增长的背景下,本次募集资金预计将大力支持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具有必要性。
问题八:
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均为主营业务产品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公司其他业务主要为材料销售及边角料销售,采用款到发货的形式,不产生应收账款。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年平均余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6月末/2021年1-6月 | 2020年末/2020年度 | 2019年末/2019年度 | 2018年末/2018年度 |
应收账款年平均余额 | 39,910.05 | 34,271.96 | 26,656.77 | 22,849.60 |
增长比率 | 16.45% | 28.57% | 16.66% | 19.97% |
主营业务收入 | 65,830.90 | 107,153.32 | 88,201.13 | 78,317.33 |
增长比率 | 28.87% | 21.49% | 12.62% | 23.21% |
应收账款年平均余额/主营业务收入 | 30.32% | 31.98% | 30.22% | 29.18% |
注:2021年6月末应收账款年平均余额/主营业务收入系以主营业务收入年化数据计算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年平均余额分别为22,849.60万元、26,656.77万元、34,271.96万元和39,910.05万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9.97%、16.66%、28.57%和16.45%;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8,317.33万元、88,201.13万元、107,153.32万元和65,830.90万元,2018年度至2021年1-6月,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3.21%、12.62%、
21.49%和28.87%。
报告期内,随着风电和新能源汽车市场窗口带来需求的增长,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逐年增长,应收账款年平均余额亦总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年平均余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基本保持一致。2020年由于风电产品收入快速增长,且因为疫情影响主要订单在下半年交付,导致应收账款年平均余额增长速度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随着2020年下半年新增加的应收账款陆续在2021年上半年回款,2021年6月末应收账款同比增速有所回落。公司是专业从事定转子冲片和铁心的生产企业之一。公司所属证监会行业分类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A股上市公司中在细分行业及业务模式上可比性较强的同行业公司为神力股份(603819.SH),其他上市公司均非从事定转子冲片和铁心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长鹰信质(002664.SZ)及江特电机(002176.SZ)在主营业务之外也存在少量定转子冲片的生产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几家可比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与流动资产、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1年6月末/2021年1-6月 | 2020年末/2020年度 | 2019年末/2019年度 | 2018年末/2018年度 |
公司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41,428.27 | 33,287.30 | 23,998.12 | 23,553.24 |
流动资产总额 | 139,661.01 | 106,979.57 | 103,573.63 | 84,418.54 | |
营业收入 | 95,896.17 | 151,593.16 | 129,355.73 | 115,527.77 |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流动资产 | 29.66% | 31.12% | 23.17% | 27.90% |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营业收入 | 21.60% | 21.96% | 18.55% | 20.39% | |
神力股份 603819.SH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39,881.12 | 30,759.33 | 34,692.37 | 27,502.72 |
流动资产总额 | 93,690.00 | 86,591.36 | 75,767.94 | 93,456.39 | |
营业收入 | 68,615.02 | 94,107.44 | 110,216.68 | 95,329.88 |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流动资产 | 42.57% | 35.52% | 45.79% | 29.43% |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营业收入 | 29.06% | 32.69% | 31.48% | 28.85% | |
长鹰信质 002664.SZ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66,804.69 | 59,529.09 | 57,866.34 | 57,088.60 |
流动资产总额 | 299,331.06 | 262,755.41 | 300,524.35 | 222,812.37 | |
营业收入 | 164,123.10 | 287,828.77 | 297,197.01 | 263,079.68 |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流动资产 | 22.32% | 22.66% | 19.26% | 25.62% |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1年6月末/2021年1-6月 | 2020年末/2020年度 | 2019年末/2019年度 | 2018年末/2018年度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营业收入 | 20.35% | 20.68% | 19.47% | 21.70% | |
江特电机 002176.SZ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70,878.45 | 60,917.07 | 71,011.35 | 100,966.70 |
流动资产总额 | 257,365.58 | 228,110.25 | 269,919.10 | 576,704.37 | |
营业收入 | 136,480.56 | 184,398.48 | 259,452.08 | 301,679.65 |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流动资产 | 27.54% | 26.71% | 26.31% | 17.51% |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营业收入 | 25.97% | 33.04% | 27.37% | 33.47% |
注:2021年6月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营业收入系以营业收入年化数据计算
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流动资产的比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神力股份,略高于长鹰信质和江特电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营业收入的比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神力股份和江特电机,与长鹰信质基本持平。由于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销售商品存在一定的销售周期和回款周期,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和营业收入比重处于行业正常水平,具备合理性。
2、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公司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 | 信用政策 | 出处 |
公司 | 公司已建立了客户档案和客户信用管理体系,根据客户的重要性和信用度采用差异化销售待遇,即对于信用良好的重要客户,给予60天-120天的信用期;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要求客户预付货款,且发货条件为款清发货或带款提货。 | 公司内部管理资料 |
神力股份 | 公司重视应收账款回款的管理,销售信用期集中在30-90天。 | 招股说明书 |
长鹰信质 | 国内客户通常使用承兑汇票和银行汇款的方式在开票后2-3个月付款(上海法雷奥除外);国外客户通常使用电汇的方式在开票后3-4个月内付款,平均信用期100天左右。 | 招股说明书 |
江特电机 | 未披露信用政策 |
综上,公司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较大差异。
3、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分布如下:
报告期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天) | 71.15 | 69.00 | 67.10 | 68.22 |
注:2021年6月末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系以营业收入年化数据计算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基本维持稳定,波动较小,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二)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先按照单项金额进行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未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内,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1年6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计提比例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1年以内 | 40,161.51 | 2,005.97 | 32,061.96 | 1,603.10 | 22,809.25 | 1,140.46 | 22,502.60 | 1,125.13 | 5.00% |
1至2年 | 196.68 | 19.67 | 130.96 | 13.10 | 269.40 | 26.94 | 96.83 | 9.68 | 10.00% |
2至3年 | 30.69 | 6.14 | 85.11 | 17.02 | 8.71 | 1.74 | 139.51 | 27.90 | 20.00% |
3至4年 | 43.66 | 17.47 | 2.90 | 1.16 | 97.84 | 39.13 | 119.24 | 47.70 | 40.00% |
4至5年 | - | - | - | - | 7.72 | 6.18 | 201.68 | 161.35 | 80.00% |
5年以上 | 395.60 | 395.60 | 395.60 | 395.60 | 387.88 | 387.88 | 219.53 | 219.53 | 100.00% |
账龄组合小计 | 40,828.14 | 2,444.84 | 32,676.52 | 2,029.97 | 23,580.80 | 1,602.33 | 23,279.39 | 1,591.28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600.13 | 600.13 | 610.78 | 610.78 | 417.32 | 417.32 | 273.86 | 273.86 | 100.00% |
应收账款合计 | 41,428.27 | 3,044.97 | 33,287.30 | 2,640.76 | 23,998.12 | 2,019.65 | 23,553.24 | 1,865.14 |
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基本都在一年以内,平均账龄很短。报告期内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账龄组合的比例分别为96.66%、96.73%、98.12%和98.37%。
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公司 | ||||
账龄 | 2021年6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1年以内 | 98.37% | 98.12% | 96.73% | 96.66% |
1至2年 | 0.48% | 0.40% | 1.14% | 0.42% |
2至3年 | 0.08% | 0.26% | 0.04% | 0.60% |
3至4年 | 0.11% | 0.01% | 0.41% | 0.51% |
4至5年 | 0.00% | 0.00% | 0.03% | 0.87% |
5年以上 | 0.97% | 1.21% | 1.64% | 0.94% |
神力股份(603819.SH) | ||||
账龄 | 2021年6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1年以内 | 90.28% | 99.20% | 99.69% | 99.74% |
1至2年 | 8.92% | 0.51% | 0.13% | 0.10% |
2至3年 | 0.44% | 0.09% | 0.06% | 0.02% |
3至4年 | 0.18% | 0.07% | 0.02% | 0.11% |
4至5年 | 0.08% | 0.02% | 0.08% | 0.00% |
5年以上 | 0.10% | 0.11% | 0.01% | 0.03% |
长鹰信质(002664.SZ) | ||||
账龄 | 2021年6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1年以内 | 99.89% | 99.87% | 99.36% | 98.91% |
1至2年 | 0.05% | 0.07% | 0.13% | 0.87% |
2至3年 | 0.00% | 0.01% | 0.38% | 0.01% |
3至4年 | 0.04% | 0.05% | 0.01% | 0.20% |
4至5年 | 0.01% | 0.00% | 0.01% | 0.00% |
5年以上 | 0.00% | 0.00% | 0.11% | 0.00% |
江特电机(002176.SZ) | ||||
账龄 | 2021年6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1年以内 | 86.95% | 81.55% | 80.80% | 61.75% |
1至2年 | 3.62% | 6.94% | 8.22% | 29.93% |
2至3年 | 1.83% | 2.26% | 3.10% | 3.06% |
3至4年 | 1.38% | 1.69% | 0.88% | 1.85% |
4至5年 | 0.56% | 0.60% | 1.76% | 0.75% |
5年以上 | 5.66% | 6.97% | 5.23% | 2.66% |
由上表可见,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与神力股份、长鹰信质基本一致,优于江特电机。
公司截至2021年3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合计为38,980.49万元,截至2021年8月31日已回款36,216.52万元,回款率为92.91%,回款情况良好。截至2021年6月30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41,428.27万元,截至2021年8月31日已回款21,916.56万元,回款率为52.90%。由于公司信用期为60-120天,截至2021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中还存在部分尚未到期。
报告期内,公司坏账核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2021年6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实际核销应收账款 | 0.00 | 6.62 | 17.60 | 57.25 |
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41,428.27 | 33,287.30 | 23,998.12 | 23,553.24 |
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例 | 0.00% | 0.02% | 0.07% | 0.24% |
坏账综合计提比率 | 7.35% | 7.93% | 8.42% | 7.92%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坏账核销的金额及占比整体较小,各期初所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足以覆盖各期坏账核销规模。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比率对比如下:
公司简称 | 2021年6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公司 | 7.35% | 7.93% | 8.42% | 7.92% |
神力股份 | 5.75% | 5.20% | 5.10% | 5.09% |
长鹰信质 | 3.06% | 3.06% | 3.23% | 3.26% |
江特电机 | 14.93% | 16.91% | 14.81% | 13.25% |
其中,江特电机主营业务为电动机整机生产,属于公司下游,仅有小部分业务涉及定转子铁心生产,与公司主营业务差异较大,数据无可比性。与其他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坏账计提比例处于较高水平。
公司按目前的会计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大于按照迁徙率模型算出的坏账准备金额。对于2020年末的应收账款,剔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后,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计算的平均迁徙率及历史损失率如下:
账龄 | 平均迁徙率 | 历史损失率 |
1年以内 | 0.77% | 0.0297% |
1至2年 | 25.31% | 3.8458% |
2至3年 | 45.92% | 15.1938% |
3至4年 | 35.49% | 33.0884% |
4至5年 | 93.23% | 93.2279%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其中,平均迁徙率指应收账款转移至下一年的比例,按3年取算数平均值,历史损失率计算方式如下:
账龄 | 平均迁徙率 | 历史损失率 |
1年以内 | a | a*b*c*d*e*f |
1至2年 | b | b*c*d*e*f |
2至3年 | c | c*d*e*f |
3至4年 | d | d*e*f |
账龄 | 平均迁徙率 | 历史损失率 |
4至5年 | e | e*f |
5年以上 | f | f |
按照迁徙率模型,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按历史损失率模拟计算的坏账准备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2021年6月末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A) | 历史损失率(B) | 模拟坏账准备(C=A*B) | |
1年以内 | 40,161.51 | 0.03% | 11.93 |
1-2年 | 196.68 | 3.85% | 7.56 |
2-3年 | 30.69 | 15.19% | 4.66 |
3-4年 | 43.66 | 33.09% | 14.45 |
4-5年 | - | 93.23% | - |
5年以上 | 395.60 | 100.00% | 395.60 |
账龄组合小计 | 40,828.14 | -- | 434.20 |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600.13 | 100.00% | 600.13 |
合计 | 41,428.27 | 2.50% | 1,034.33 |
按照历史损失模型计算的截至2021年6月30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为1,034.33万元,远低于公司实际坏账准备计提金额2,444.84万元。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明细、期后回款明细等;
(2)抽查回款凭证,对发行人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进行复核;
(3)检查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对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及坏账准备计提结果差异。
2、核查意见
(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情况符合发行人所处行业实际情况,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经营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信用政策与同行业不存在较大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也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3)发行人已经充分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问题九:
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无法销售等情况;(2)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无法销售等情况
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明细及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6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原材料 | 18,021.18 | 11,699.14 | 11,999.11 | 13,456.39 |
在产品 | 3,948.07 | 3,799.39 | 3,276.41 | 2,677.90 |
库存商品 | 4,414.43 | 3,336.97 | 3,812.56 | 4,384.18 |
周转材料 | 975.19 | 1,033.57 | 1,656.89 | 1,544.26 |
发出商品 | 8,183.85 | 7,164.67 | 5,104.03 | 3,378.78 |
存货期末账面余额合计 | 35,542.71 | 27,033.75 | 25,849.01 | 25,441.50 |
流动资产 | 139,661.01 | 106,979.57 | 103,573.63 | 84,418.54 |
占流动资产比例 | 25.45% | 25.27% | 24.96% | 30.14% |
公司报告期内存货余额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为稳定,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主要为:
(1)公司的存货中原材料占比最高,公司目前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由公
司销售部门根据客户需求、市场预测、现有订单、库存资源等综合情况向生产部门下达订单。由于原材料有采购周期,如无足够原材料储备很难短时间完成订单交付需要,在日常经营中需要保持一定规模的原材料储备;(2)公司为制造业企业,生产产品存在一定的生产周期、交付周期,因此存在一定规模的在产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和发出商品,由此提高了整体存货余额。
公司存货余额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 2021年6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公司 | 25.45% | 25.27% | 24.96% | 30.14% |
神力股份 | 31.99% | 19.21% | 23.86% | 19.46% |
长鹰信质 | 21.61% | 17.50% | 15.62% | 17.74% |
江特电机 | 22.26% | 23.69% | 21.51% | 16.60% |
公司报告期内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与神力股份、江特电机较为接近,略高于长鹰信质,主要原因为长鹰信质货币资金及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公司各报告期末存货余额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基本保持稳定,未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1年6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公司 | 5.20 | 4.90 | 4.44 | 4.43 |
神力股份 | 5.14 | 4.82 | 5.39 | 4.62 |
长鹰信质 | 5.22 | 5.22 | 5.32 | 4.83 |
江特电机 | 4.58 | 3.65 | 4.07 | 2.83 |
公司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基本保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水平,且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整体略高于江特电机。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存货周转率持续上升,已超过神力股份,体现良好的存货去化趋势。
(二)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6月30日 | |||||
类 别 | 期末余额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原材料 | 18,021.18 | 17,277.37 | 378.88 | 149.44 | 215.49 |
在产品 | 3,948.07 | 2,350.42 | 84.21 | 24.58 | 1,488.86 |
库存商品 | 4,414.43 | 4,212.61 | 51.07 | 81.81 | 68.95 |
发出商品 | 8,183.85 | 8,112.75 | 53.65 | 13.97 | 3.48 |
周转材料 | 975.19 | 970.96 | - | 1.46 | 2.78 |
合计 | 35,542.71 | 32,924.11 | 567.80 | 271.25 | 1,779.54 |
占比 | 100.00% | 92.63% | 1.60% | 0.76% | 5.01% |
2020年12月31日 | |||||
类 别 | 期末余额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原材料 | 11,699.14 | 10,999.42 | 297.41 | 195.18 | 207.14 |
在产品 | 3,799.39 | 2,185.50 | 96.33 | 28.70 | 1,488.86 |
库存商品 | 3,336.97 | 3,103.96 | 135.01 | 20.97 | 77.02 |
发出商品 | 7,164.67 | 7,067.28 | 69.90 | 25.74 | 1.76 |
周转材料 | 1,033.57 | 1,015.96 | 13.92 | 0.82 | 2.88 |
合计 | 27,033.75 | 24,372.11 | 612.56 | 271.41 | 1,777.66 |
占比 | 100.00% | 90.15% | 2.27% | 1.00% | 6.58% |
2019年12月31日 | |||||
类 别 | 期末余额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原材料 | 11,999.11 | 11,580.57 | 180.46 | 92.99 | 145.09 |
周转材料 | 1,656.89 | 1,119.36 | 534.65 | 0.16 | 2.72 |
在产品 | 3,276.41 | 1,751.19 | 36.37 | 1,488.86 | 0.00 |
库存商品 | 3,812.56 | 3,578.17 | 147.82 | 46.07 | 40.50 |
发出商品 | 5,104.03 | 4,915.47 | 101.41 | 87.14 | 0.00 |
合计 | 25,849.01 | 22,944.75 | 1,000.72 | 1,715.23 | 188.30 |
占比 | 100.00% | 88.76% | 3.87% | 6.64% | 0.73% |
2018年12月31日 | |||||
类 别 | 期末余额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原材料 | 13,456.39 | 13,112.53 | 146.22 | 197.64 | 0.00 |
周转材料 | 1,544.26 | 822.66 | 373.28 | 348.32 | 0.00 |
在产品 | 2,677.90 | 1,189.04 | 1,488.86 | 0.00 | 0.00 |
库存商品 | 4,384.18 | 4,120.12 | 101.15 | 128.44 | 34.46 |
发出商品 | 3,378.78 | 3,271.56 | 105.49 | 1.73 | 0.00 |
合计 | 25,441.50 | 22,515.92 | 2,214.99 | 676.13 | 34.46 |
占比 | 100.00% | 88.50% | 8.71% | 2.66% | 0.14% |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结构良好,2018年以来1年以内存款库龄占比持续提升,2020年以来1年以内存货占比超过90%,体现公司良好的库存管理能力,不存在库存积压无法销售的情况。
公司的产品生产完毕后转为库存商品,库存商品发出后转为发出商品,公司主营业务产品销售均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结转,在发出后将经过在途运输、客户验收等环节后才可结转收入。由于存在运输周期、订单分批发货统一验收等情况,发出商品至实现
收入存在合理的销售周期。2021年6月30日发出商品账面余额为8,183.85万元,截至2021年8月31日已销售5,803.19万元,期后销售比率为70.91%;库存商品账面余额4,414.43万元,截至2021年8月31日通过发出商品结转后已销售3,197.09万元,期后销售比率为72.42%。
公司对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依据: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及在产品,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周转材料,关注长库龄存货的使用状态。
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期后已经销售的,选取期后销售价格作为预计售价;期后尚未销售的,如已有订单的,选择订单价格作为预计售价,尚未有订单的,选择最近三个月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预计售价。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1年6月末 | 2020年末 | ||||
存货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存货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
公司 | 35,542.71 | 1,131.61 | 3.18% | 27,033.75 | 902.25 | 3.34% |
神力股份 | 29,970.06 | 1.62 | 0.01% | 16,633.68 | 1.18 | 0.01% |
长鹰信质 | 64,686.88 | 2,764.40 | 4.27% | 45,984.17 | 1,972.45 | 4.29% |
江特电机 | 57,289.70 | 8,142.06 | 14.21% | 54,048.08 | 12,595.74 | 23.30% |
公司名称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
存货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存货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
公司 | 25,849.01 | 970.37 | 3.75% | 25,441.50 | 859.57 | 3.38% |
神力股份 | 18,075.52 | 2.39 | 0.01% | 18,188.09 | 3.59 | 0.02% |
长鹰信质 | 46,942.68 | 1,206.51 | 2.57% | 39,535.26 | 653.04 | 1.65% |
江特电机 | 58,062.77 | 12,985.23 | 22.36% | 95,740.42 | 7,220.19 | 7.54%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基本保持稳定水平。与主营业务同为定转子铁心生产销售的神力股份相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远高于神力股份。长鹰信质与江特电机由于主营业务产品不同,存货类型与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且报告期内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波动较大,与公司报告期内稳定的存货跌价计提比例相比无较大可比性。
综上,公司期末存货库龄情况良好,一年以内存货占比高,且期后销售情况良好,不存在存货积压无法销售的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远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神力股份,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谨慎。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明细表、期末存货余额的主要构成,分析公司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年报,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结构、存货周转率、存货占流动资产比例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与发行人进行对比分析;
(3)获取发行人存货的库龄情况及期末存货期后销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滞压的库存商品;
(4)了解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获取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结合存货库龄和期后销售情况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核查意见
(1)公司存货余额较高主要为“以销定产”模式和原材料采购周期导致的原材料储备,以及发出商品正常销售周期所致,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及占比稳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神力股份不存在显著差异,具有合理性。公司存货期后销售情况良好,不存在库存积压的情况。
(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库龄情况良好,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处于行业正常水平,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神力股份。结合库龄、期后销售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马丰明 | 曾庆霖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
沈如军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