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8-2-2-1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
大华核字[2021]0011436号 |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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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第二轮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 1-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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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
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1]001143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81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环保”、“发行人”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提交第二轮反馈回复,本财务事项说明在第二轮反馈回复的基础上将相关数据更新至2021年6月30日,现汇报如下:
1.关于营业收入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了(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
(2)发行人以丹麦伟伦公司关于V?lundSystemsTM炉排炉焚烧技术的授权为基础。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托该技术对外销售炉排炉及配套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收入。
(3)发行人根据公式计算并确认2019年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入金额分别为
207.52万元、151.95万元,计算并确认2020年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入金额分别为
646.97万元、282.31万元。该等金额尚未得到主管单位确认。
(4)考虑到新政实施前,发行人投运项目纳入补贴清单概率较大,电价补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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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故发行人2021年以前以项目通过“72+24”试运行并正式投运作为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收入确认时点。2021年及以后年度调整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收入确认时点为通过72+24小时验收后,按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确认收入,待竞价上网电价及绿证交易确定后,再确认竞价差额电价收入及绿证交易收入。请发行人:
(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PPP项目会计处理规定的差异情况,说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发布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情况。
(2)说明与丹麦伟伦公司签订炉排炉焚烧技术授权协议的时间、期限、收费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对发行人采用相关炉排炉焚烧技术的项目的影响。
(3)说明主管单位对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的确认方式、周期,截至目前的确认进展。
(4)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颁布时间,相关政策对发行人焚烧发电项目的影响等,说明发行人补贴收入确认具体时点、相关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同行业公司普遍做法;模拟测算如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增量项目的相关补贴收入统一在纳入补贴清单后确认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PPP项目会计处理规定的差异情况,说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发布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情况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PPP项目会计处理规定的主要差异
2021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文件对符合“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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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条件的PPP等项目,要求就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区分其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要求2021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新增的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解释进行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时废止。就上述差异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比情况如下:
8-2-2-5序号
序号 | 主要事项 | 准则解释第14号 | 准则解释第2号 |
1 | 涉及业务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 | 1、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2、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建设和运营;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
2 | 收入确认 | 1、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2、提供多项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2、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3、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
3 | 借款费用资本化 | 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
4 | 移交义务的 | 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 | 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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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事项 | 准则解释第14号 | 准则解释第2号 |
确认 | 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发布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发行人慈溪项目、三台项目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双控制”条件,相关项目公司建设责任认定及财务数据影响情况具体如下:
1、项目公司系建设主要责任人
依据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公司是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出资代表为实施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而依法组建的企业法人。项目公司需要承担项目的建设、融资、运营维护等风险。
具体而言,在项目建造阶段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如下:在项目设计方面,项目公司负责处理系统、土建工程、公用辅助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全部设计工作,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勘查设计。在项目建设阶段,项目公司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工程施工,并进行工程质量的管理;负责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环境保护要求;负责项目建设的进度协调,确保按合同约定时间点火调试运行。项目验收时,项目公司按相应程序和标准组织项目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因此,项目公司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建成并验收合格的责任,并不因部分或全部建设项目分包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综上,项目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具有控制能力,依法确定勘查、设计、设备供应及施工单位,并能够主导工程费用支付、质量管理、进度协调、项目验收等,项目公司在建造阶段系主要责任人。
2、对发行人财务影响
发行人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相关要求,未确认建造服务收入,相关建造投入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如上所述,发行人作为建造服务主要责任人,根据新规就截止《企业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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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解释第14号》施行日尚未完成的项目进行了调整。发行人主要就所属项目进行设计及建设管理等,并通过采购EPC总包等服务组织具体建设工作。其中,个别项目存在由发行人生产供应焚烧炉等设备的情形。发行人就该等项目,基于谨慎原则,参照设备销售毛利,确定全建造周期建造毛利,不涉及生产供应设备的项目,全建造周期毛利均不予确认。由上,发行人采用成本加成方式计算建造服务收入,并根据履约进度予以确认。各项目根据履约进度具体影响2018年-2020年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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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1 | 慈溪项目 | 65.82 | 245.90 | 814.15 |
2 | 防城港项目(一期) | - | - | - |
3 | 三台项目(一期,包括中转站项目) | 633.67 | 344.21 | 4.75 |
4 | 晋城项目 | 139.87 | 19.86 | 27.06 |
5 | 海城项目 | - | - | - |
6 | 防城港项目(二期) | - | - | - |
合计 | 839.36 | 609.98 | 845.96 |
注:表中数据系发行人合并口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相关规定,“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因此,发行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形成的累计影响数,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就上述损益等影响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由上,发行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与2021年初调整后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21年1月1日 | 影响金额 |
1 | 无形资产 | 125,702.03 | 176,314.81 | 50,612.78 |
2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401.00 | 3,773.25 | -627.75 |
3 | 在建工程 | 48,340.54 | 1,798.02 | -46,542.53 |
4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389.81 | 38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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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8序号
序号 |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21年1月1日 | 影响金额 |
5 | 未分配利润 | 18,185.46 | 21,238.14 | 3,052.68 |
注:表中数据系发行人合并口径发行人根据各项目建设履约进度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及合同资产,同时将原“在建工程”中核算的建设投入匹配确认成本。该等合同资产根据项目阶段结转确认为无形资产,故无形资产增加,在建工程减少。
综上,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发行人确认建造服务收入等,影响2018年-2020年损益845.96万元、609.98万元及839.36万元,叠加2018年前相关影响,一并调整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共计3,052.68万元,占发行人2020年末股东权益的1.87%,该事项调整对发行人2020年末净资产不构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发行人2018年-2020年的净利润。此外,发行人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递延所得税资产等亦相应调整。
二、说明与丹麦伟伦公司签订炉排炉焚烧技术授权协议的时间、期限、收费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对发行人采用相关炉排炉焚烧技术的项目的影响
(一)说明与丹麦伟伦公司签订炉排炉焚烧技术授权协议的时间、期限、收费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
2015年8月7日,中科集团与丹麦伟伦公司签订《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引进协议》,由丹麦伟伦公司就V?lundSystems
TM
炉排炉焚烧技术授予中科集团一项个人的、非排他的、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让与的许可。丹麦伟伦公司许可中科集团在区域内将许可技术和许可标记用于许可产品的销售、工业设计、外观设计、制造、装配或委托装配、安装或委托安装、保养、调试、测试或者升级。
2016年3月18日,中科集团、发行人与丹麦伟伦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1》,丹麦伟伦公司同意中科集团将许可协议转让给中科环保,由中科环保执行与V?lundSystems
TM
炉排炉焚烧技术授予相关的所有权利、义务、负债和款项。同时,丹麦伟伦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中科环保具有技术授权。该等转让行为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引进协议》第20条关于“转让”的相关要求。
在此基础上,中科环保与丹麦伟伦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2019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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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3》、《补充协议4》,对原协议中特许权使用费等内容进行补充约定。中科环保关于V?lundSystems
TM炉排炉焚烧技术授予的授权时间、期限、收费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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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条款约定 | |
授权时间(生效日) | 2015年8月7日 | |
授权期限 | 自生效日期起10年内持续有效 | |
续期安排 | 在最初的10年期限的第十年开始时,双方将在1年(至许可到期)内面谈确定是否将协议延长5年时间 | |
许可费用 (由技术转让费、特许权使用费等组成) | 技术转让费 | 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1,180万丹麦克朗 |
特许权使用费 | 被许可人(发行人)依据项目废物处理能力按以下标准向许可人(丹麦伟伦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1)废物处理能力小于或等于799吨/天的项目,特许权使用费=废物处理能力(吨/日)*3,000丹麦克朗; 2)废物处理能力在800吨/日至1,499吨/日之间的项目,特许权使用费=废物处理能力(吨/日)*2,800丹麦克朗; 3)废物处理能力等于或大于1,500吨/日的项目,特许权使用费=废物处理能力(吨/日)*2,700丹麦克朗; 根据《补充协议3》、《补充协议4》,对于被许可方供应范围不超过基础工程、炉排设备供应的项目,特许权使用费标准有所降低,且以被许可方实现约定期限内销售条线数量为前提 | |
费用支付 | 技术转让费 | 1)签署协议后30天内支付30%;2)被许可方收到《许可证手册》和现有的750吨/日WtE标准设计后30天内支付40%;3)被许可方接受培训后30天内支付20%;4)被许可人收到计算机程序后30天内支付10% |
特许权使用费 | 1)在第一片炉排开始生产或项目土建工程开始后30天内,支付30%;2)在第一片炉排进行验收测试后30天内或项目土建工程开始后12个月内,支付60%;3)第一片炉排完成临时验收测试后30天内或项目土建工程开始后30个月内,支付10%; 根据《补充协议4》,支付方式调整为第一片炉排出厂验收合格后,支付100%特许权使用费,即在收到发票扫描件后45天内或收到两份发票正本后30天内支付 | |
授权到期或终止的影响 | 1、协议项下授予的权利结束;2、被许可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许可专有技术、许可专利和许可标记,且应当向许可方返还所有许可专有技术和许可方的保密信息(无论其采用何种形式,使用何种媒介)及其所有拷贝;3、被许可方不得为任何目的再使用许可专有技术和许可标记;4、被许可方应停止声明其是丹麦伟伦公司的被许可方;5、许可方应当向被许可方返还所有被许可方的保密信息(无论其采用何种形式,使用何种媒介)及其所有拷贝。 此外,协议约定被许可方有权完成在终止之前收到或者发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采购订单、以及有约束力的报价,只要被许可方仍然按照协议条款的规定继续支付所有许可使用费 |
(二)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对发行人采用相关炉排炉焚烧技术的项目的影响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发行人采用V?lundSystems
TM炉排炉焚烧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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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慈溪项目、绵阳项目(二期)及三台项目(一期)。鉴于:
1、发行人于2015年8月7日经授权取得V?lundSystems
TM炉排炉焚烧技术,发行人在授权有效期内将其应用于慈溪项目、绵阳项目(二期)及三台项目(一期)。
2、丹麦伟伦公司就技术授权要求被许可人支付技术转让费及特许权使用费,其中特许权使用费以项目规模为基础进行定价,且在第一片炉排出厂验收合格后,即需被许可方支付100%特许权使用费用。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中科环保已支付完毕技术转让费,同时亦就其将授权技术应用到慈溪项目、绵阳项目(二期)及三台项目(一期)相关特许权使用费向丹麦伟伦公司支付完毕。因此,中科环保已就自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V?lundSystems
TM
炉排炉焚烧技术按照合同约定与丹麦伟伦公司完成结算。
3、合同约定授权终止后,被许可方仍有权就具有约束力的合同、采购订单等继续采用V?lundSystems
TM炉排炉焚烧技术,因此发行人慈溪项目、绵阳项目(二期)及三台项目(一期)采用V?lundSystems
TM炉排炉焚烧技术相关后续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并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引进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合同双方为丹麦伟伦公司及中科环保,丹麦伟伦公司就技术授权不存在与被许可人目标客户及相关项目直接约定的情形,亦不具有限制目标客户及相关项目正常使用V?lundSystems
TM
授权技术的条款。
此外,丹麦伟伦公司确认在授权终止后,相关客户可继续运营原基于V?lundSystems
TM授权技术建设的项目。丹麦伟伦公司亦确认,中科环保一直遵守许可协议,丹麦伟伦公司尚未得知中科环保与许可协议或其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和争议。因此,中科环保不存在因授权纠纷或争议而可能引致的对相关应用项目稳定持续运营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V?lundSystems
TM
炉排炉焚烧技术在慈溪项目、绵阳项目(二期)及三台项目(一期)应用情况良好,发行人采用V?lundSystems
TM
炉排炉焚烧技术对该等项目稳定持续运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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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主管单位对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的确认方式、周期,截至目前的确认进展
(一)说明主管单位对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的确认方式、周期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发行人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一期)及污泥处理项目(一期)采用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获取项目投资回报,其中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入确认方式、确认周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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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2项目
项目 | 确认方式 | 确认周期 |
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一期) | 政府按股债分离方式给予项目公司可行性缺口补贴,即按照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建设融资贷款形成的建设成本(含建设期利息),分别计算政府年度支出责任(运营补贴)。 其中: (1)项目资本金投入形成的建设成本和年度运营成本补贴计算方式: 当年运营补贴指数数额=(项目资本金投入形成的建设成本×(1+合理利润率)×(1+年度折现率)^n)/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年度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当年使用者付费数额 可行性缺口补助按年清算,并于清算后三个月内支付; (2)融资贷款(含建设期利息)计算支付方式: 项目公司建设期间发生的融资贷款不计算投资回报,甲方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助运营补贴,但贷款年利率不得高于6.37%。如项目公司取得的融资贷款年利率高于6.37%,超出部分不得进入成本,如项目公司取得的融资贷款年利率低于6.37%,则由甲方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具体标准按绵阳市股债分离PPP项目建设融资贷款贴息补助政策执行。 政府以等额本息方式对项目公司融资资金及其筹措成本进行补贴,时间为15年,每年补贴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融资部分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数额=融资金额×融资利率×(1+融资利率)^n/(1+融资利率)^n-1,n=15 建设期计息不付息,由融资所产生的建设期利息,政府以等额本息方式分年支付 | 可行性缺口补助按年清算,并于清算后三个月内支付 |
污泥处理项目(一期) | 项目作为准经营性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以股债分离方式进行计算,其中: (1)项目资本金部分补助标准 资本金部分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数额=项目资本金×(1+合理利润率)×(1+年度折现率)^n/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 (2)融资部分补助标准 融资部分当年运营补贴=融资金额×融资利率×(1+融资利率)^n/(1+融资利率)^n-1; (3)建设期利息部分补助标准 建设期计息不付息,融资所产生的建设期利息,在运营期第一年支付,暂以如下公式测算: 建设期利息支出=融资金额×融资利率/2; (4)运营成本补贴 运营成本补贴=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 | 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在运营期每年(一个完整的运营年)年末支付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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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3项目
项目 | 确认方式 | 确认周期 |
综上,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标准如下: 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付费×60%×建设期绩效考核支付比例+(可用性付费×40%+运营成本补贴)×100%×运营期绩效考核支付比例-当年使用者付费,其中可用性付费=项目资本金部分补助标准+融资部分补助标准+建设期利息部分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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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发行人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一期)及污泥处理项目(一期)可行性缺口补助系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合理利润率,结合项目资本金投入、融资贷款及运营成本等,扣除使用者付费情况后给予项目公司的补贴,同时依据项目绩效考核对可行性缺口补助进行调整,按年清算。具体而言,政府按股债分离方式给予项目公司可行性缺口补贴,具体如下:
1、项目资本金投入形成的建设成本和年度运营成本补贴
发行人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一期)及污泥处理项目(一期)特许经营协议分别约定合理利润率为7.2%、8%。
主管单位根据项目资本金形成的建设成本及年度运营成本,依据合理利润率及合同约定折现率水平,计算得出年均项目合理收入金额。
2、融资贷款和建设期利息补贴
主管单位依据项目贷款金额及利率水平,以等额本息方式对项目公司融资资金及其筹措成本进行补贴,包括对其建设期利息进行一定补贴。
综上,股债分离合计补贴减去当年使用者付费金额,确定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此外,上述项目依据项目绩效考核对可行性缺口补助进行调整,具体系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一期)合理利润率后续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确定;污泥处理项目(一期)后续绩效考核情况影响实际支付金额。
(二)截至目前的确认进展
根据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一期)、污泥处理项目(一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另行签订。
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绵阳中科已与绵阳市建设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原绵阳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签订《绵阳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PPP项目—补充合同》,包括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及建设期、运营期、项目移交相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该方案,污泥处理项目(一期)绩效评价将由绵阳市建设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牵头组织,邀请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共同参与,实施机构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完成。其中,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污泥处置管理情况、污泥处置作业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设备维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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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效益、安全保障等,实施机构将根据项目污泥接纳、运行管理、处理能力、热能利用、噪声控制、恶臭控制、停运检修、能耗控制、污水处理、会计核算等对上述考核指标进行打分,最终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污泥处理项目(一期)绩效评价工作尚未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一期)绩效考核方案尚未签订。鉴于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一期)及污泥处理项目(一期)此前均未进行过绩效考核,故历史上不存在预期考核结果与实际评价结果有差异的情形。此外,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一期)、污泥处理项目(一期)可行性缺口补助事项出具说明如下:“由于上述两个PPP项目的转段材料四川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正在进行审核,尚未转入执行阶段,其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暂未开展。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我方已按两个PPP项目合同条款履行相应义务,履行过程中,双方合作良好,未发生任何纠纷。我方未发现项目公司关于项目建设、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和环保排放等方面存在对后续绩效评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我方后续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依据考核结果对项目公司累计应取得可行性缺口补助进行结算。”
(三)风险提示
鉴于相关主管部门后续对项目进行考核,相关结果将影响可行性缺口补助实际支付金额,具体系绩效考核结果影响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的合理利润率,而合理利润率系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过程主要参数;污泥处理项目根据公式计算得出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在此基础上,绩效考核决定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比例。因此存在因绩效考核与发行人预期结果不一致,导致主管单位最终确认并支付金额不及发行人已确认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入金额的风险。
为此,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如下:“发行人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一期)、污泥处理项目(一期)均采用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获取项目投资回报,相关特许经营协议对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方式明确约定。
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一期)、污泥处理项目(一期)分别于2019年8月、2019年10月建成投产,发行人根据公式计算并确认2019年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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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分别为207.52万元、151.95万元,2020年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入金额分别为
646.97万元、282.31万元,2021年1-6月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分别为144.32万元、
23.52万元。鉴于该等金额尚未得到主管单位确认,故在其对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确认过程中,存在因绩效考核与发行人预期结果不一致,导致主管单位最终确认并支付金额不及发行人已确认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入金额的风险。”
四、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颁布时间,相关政策对发行人焚烧发电项目的影响等,说明发行人补贴收入确认具体时点、相关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同行业公司普遍做法;模拟测算如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增量项目的相关补贴收入统一在纳入补贴清单后确认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颁布时间,相关政策对发行人焚烧发电项目的影响等,说明发行人补贴收入确认具体时点、相关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同行业公司普遍做法
1、新政颁布及对发行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影响
财政部于2020年1月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补助项目确认条件、补助项目清单核准、补助标准及补助拨付等方面进行调整,一方面就补助项目确认条件引入新增项目、存量项目概念,另一方面对补助项目确认条件提出更高且细化要求。
在此基础上,国家陆续发布《关于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明确以2020年1月20日并网作为存量项目与新增项目的划分时点;要求新增项目进入补助项目清单亦需满足“纳入中长期专项规划”、“装、树、联”和“三同时”等要求;提出“自2021年1月1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新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
由上,补助项目确认条件变动情况如下:
8-2-2-16项目
项目 | 存量项目 | 新增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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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7已纳入补
贴目录
已纳入补贴目录 | 尚未纳入补贴目录 | 2021年1月1日前,规划内已核准且已开工 | 2021年1月1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或新核准 | |
认定 标准 | 2020年1月20日前并网 | 2020年1月20日后并网 | ||
补助项目确认 | -- | 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并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项目清单 | 1、“以收定支”,在不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 2、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拟申请补助资金的新增项目补贴需求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三年滚动计划,全部机组可在年内完成并网发电。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并网要件经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审核通过。此外,还需满足: (1)符合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划要求,已纳入所在省(区、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 (2)所在省(区、市)已明确对项目的电价补贴政策,上年度省级补贴拨付到位; (3)项目建设规模和吨垃圾处理补贴合理,所在城市已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4)要落实有关部门“装、树、联”和“三同时”要求,项目并网后相关设备要同步运行。项目建设运行期间无安全环保事故; (5)具备用热需求和供热条件的地区,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项目热能综合利用 3、未纳入2020年中央补贴规模的已并网项目,结转至次年依序纳入 | 自2021年1月1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新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 |
其他 | -- | -- | 新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包括2020年已并网但未纳入当年补贴规模的项目及2021年起新并网纳入补贴规模的项目)补贴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分地区合理确定分担比例,中央分担部分逐年调整并有序退出。需中央补贴的在建项目应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并网 |
可见,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电价补贴政策呈退坡趋势。在上述基础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8月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提出在补贴项目上分类管理、在央地分担上分类管理、在竞争配置中分类管理,明确申报2021年中央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分为非竞争配置项目和竞争配置项目,其中2020年1月20日(含)以后当年全部机组建成并网但未纳入2020年补贴范围的项目及2020年底前开工且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建成并网的项目,为非竞争配置项目;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当年新开工项目为竞争配置项目。所有申报补贴项目均须符合以下条件:
A、纳入生物质发电国家、省级专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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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要求,配套建设高效治污设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城市已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C、申报情况属实,并提交信用承诺书,没有且承诺不出现弄虚作假、违规掺烧等情况。
此外,《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亦明确,“生物质发电补贴中央分担部分逐年调整并有序退出,逐年增加用于竞争配置的中央补贴规模。鼓励非竞争配置项目参与竞争配置。未纳入2021年中央补贴范围的非竞争配置项目,结转至次年依序纳入;未纳入2021年中央补贴范围的竞争配置项目,参加次年竞争配置。”
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发行人已投运三台项目(一期)以及在建、筹建项目(晋城项目、海城项目、防城港项目(二期)及三台项目(二期)),尚未纳入补助项目清单。将其对标上述补助项目确认条件,情况如下:
8-2-2-18项目
项目 | 三台项目 (一期) | 晋城项目 | 海城项目 | 防城港项目 (二期) | 三台项目 (二期) |
阶段 | 运营,2021年2月并网,2021年4月投运 | 在建 | 在建 | 在建 | 筹建 |
存量/新增 | 新增 | 新增 | 新增 | 新增 | 新增 |
施工许可证取得时间 | 2019.09.03 | 2020.07.17 | 2020.12.21 | 2020.12.23 | 尚未取得 |
预计机组建成并网时间 | -- | 2021年11月 | 2022年8月 | 2022年8月 | 尚未确定 |
纳入规划情况 | 《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规划期2018-2030年) | 《山西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 | 《辽宁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 | 《广西生活垃圾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 | 《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规划期2018-2030年) |
地方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且明确电价补贴政策 | 四川省内发行人已投产绵阳项目已纳入补助项目清单,并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统一电价政策 |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1]69号)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0]784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90号) | 四川省内发行人已投产绵阳项目已纳入补助项目清单,并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统一电价政策 |
建设期间安全环保事故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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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量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90号)定期核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核定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统一电价政策
此外,上述项目均已由发行人或其项目公司与地方政府或主管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垃圾处理收费机制进行明确约定。由上,三台项目(一期)属于2020年底前开工且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建成并网的项目,即非竞争配置项目;晋城项目若如期完工则亦属于2020年底前开工且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建成并网的项目,即非竞争配置项目。此外,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发行人三台项目(一期)、晋城项目不存在违反补助项目确认条件的情形。发行人将积极落实“装、树、联”和“三同时”等要求,根据相关要求履行三台项目(一期)、晋城项目相关补助项目清单申请手续。
海城项目、防城港项目(二期)系2021年之后机组建成并网的项目,属于竞争配置项目。此外,筹建的三台项目(二期)及后续新增项目亦属于竞争配置项目。该等项目依据目前政策体系,预计将无法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相关统一电价政策,将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上网电价,竞争取得电价补贴。
2、说明发行人补贴收入确认具体时点、相关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同行业公司普遍做法
(1)说明发行人补贴收入确认具体时点
慈溪项目、宁波项目、绵阳项目(一期)、绵阳项目(二期)及防城港项目(一期)并网时间相对较早,均在2020年底前,且其中部分项目仅系改扩建或技改工程。该等项目纳入补助项目清单概率较大,电价补贴收入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故发行人2021年以前以项目通过“72+24”试运行并正式投运作为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收入确认时点,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该等项目亦已顺利纳入补助项目清单。
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发行人三台项目(一期)、晋城项目预计均为非竞争配置项目,且均不存在违反补助项目确认条件的情形;海城项目与防城港项目(二期)、筹建项目三台项目(二期)以及未来新增项目,均属于需竞价上网的项目,将根据竞价方式确定上网电价。伴随补贴电价相关新政及配套细则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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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实施,发行人项目电价补贴收入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公司的可能性有所降低。
因此,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及以后年度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收入确认时点的议案,具体如下:
2021年1月1日前,规划内已核准且已开工的新增项目,通过“72+24”小时验收后,按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确认收入,补贴电价(省补及国补)收入暂不确认,待项目纳入补助项目清单再确认可收到的累计补贴电价收入。2021年1月1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或新核准的新增项目,竞价上网及绿证交易的项目,通过“72+24”小时验收后,按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确认收入,待竞价上网电价及绿证交易确定后,再确认竞价差额电价收入及绿证交易收入。
(2)相关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明确,“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经对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发行人就电力销售业务与各地方电网公司均签订销售合同,其中明确项目公司就上网电量所享有的权利及需承担的义务。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了纳入补贴目录项目执行电价标准,包括享有电价补贴情况。在此基础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具体约定了纳入补贴目录条件、补贴电费支付条款等。
由上,发行人依据签订的电力销售合同及国家配套政策,其包括电价补贴在内的电力销售业务具有商业实质,相关合同亦具有商业实质,履行该等合同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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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策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此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相应给予补贴”,而随着相关新政陆续出台,纳入补助项目清单存在更大不确定性。就电价补贴而言,企业所属项目需纳入补贴目录,该部分对价方才很可能收回。综上,发行人结合行业政策变动影响,对补贴电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调整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相关时点是否符合同行业公司普遍做法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费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8-2-2-21可比公司
可比公司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费收入确认方式 |
绿色动力 | 公司按实际供电量及购售电合同等约定的单价确认供电收入金额; 2020年底前执行以下会计处理,对于“存量项目”(即2020年1月20日之前已完成并网发电项目)仍采用“发电上网后确认国补收入”,对于“新增项目”(即2020年1月20日之后、并网发电项目)拟采用“纳入国补目录后一次性确认”的方式确认国补收入 |
三峰环境 | 公司按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及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单价确认供电收入。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时将当期及前期产生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款项一次性确认为当期营业收入 |
伟明环保 | 月末由电力公司上门读取上网电量数据或由电力公司根据其联网数据告知公司上网电量数据,经生产部门核对后的数据,财务部根据核对后的电力结算表,开具发票,确认发电收入 |
中国天楹 | 垃圾焚烧后通过汽轮机组发电。公司设有中央控制室,监控焚烧炉焚烧及发电情况,生产部统计员每日通过电表统计当天的总发电量、上网电量及自用电量。月末由电力公司上门读取上网电量数据或由电力公司根据其联网数据告知公司上网电量数据,财务部根据电力公司确认的数据,并核对生产统计报表数据无误后,开具发票,确认发电收入 |
上海环境 | 当电力供应至当地的电网公司时,电网公司取得电力的控制权,与此同时本集团确认收入。本集团按实际供电量及购售电合同等约定的单价及上网电量确认供电收入金额 |
旺能环境 | 公司按月从电网公司获得经双方确认的电量结算单,并根据约定的电费价格计算并确认收入 |
圣元环保 | 从项目公司发电机组发电并将电力输送至电网开始,根据与电网公司确定的上网电量确认收入; 国补电价部分对应的收入,待项目纳入国补目录或者补贴清单之后开始确认,同时将开始运营到正式纳入国补目录或补贴清单期间的累计国补收入一次性予以确认 |
由上,圣元环保明确“国补电价部分对应的收入,待项目纳入国补目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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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清单之后开始确认,同时将开始运营到正式纳入国补目录或补贴清单期间的累计国补收入一次性予以确认”;三峰环境明确“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时将当期及前期产生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款项一次性确认为当期营业收入”;绿色动力明确“2020年底前执行以下会计处理,对于‘存量项目’(即2020年1月20日之前已完成并网发电项目)仍采用‘发电上网后确认国补收入’,对于‘新增项目’(即2020年1月20日之后并网发电项目)拟采用‘纳入国补目录后一次性确认’的方式确认国补收入”。
因此,发行人结合行业政策变动影响,对补贴电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调整后符合同行业公司普遍做法。
(二)模拟测算如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增量项目的相关补贴收入统一在纳入补贴清单后确认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投产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8-2-2-22项目
项目 | 慈溪项目 | 宁波项目 | 绵阳项目 (一期) | 绵阳项目(二期) | 防城港项目 (一期) | |
纳入补助项目清单情况 |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二批) | 2020年生物质发电中央补贴项目申报结果的通知 |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公布2020年第三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的报告 | 2020年生物质发电中央补贴项目申报结果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区域内)2020年首批补贴清单发电项目(第一阶段) |
装机容量 | 30MW | 25MW | 24MW | 20MW | 12MW | 9MW |
并网时间 | 2009年 | 2020年 | 2007年 | 2017年 | 2020年 | 2017年 |
纳入补助项目清单时间 | 2012.10.15 | 2020.11.17 | 2014.08.21 | 2020.08.31 | 2020.11.17 | 2020.05.13 |
可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增量且投产实现收入的项目为慈溪项目(25MW装机容量)、绵阳项目(二期)。该等项目均系于2020年投产并2020年纳入补贴项目清单,因此对其模拟在纳入清单后确认补贴收入,对报告期内各期间损益不存在影响。
综上,模拟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增量项目的相关补贴收入统一在纳入补助项目清单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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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分析其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差异情况;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各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等业务资料,访谈了解发行人承担项目建设责任情况;
2、查阅发行人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资料,包括发改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包(分包)合同等,同时取得并复核对内、对外设备销售明细,结合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析发行人设备销售利润水平合理性;取得发行人建造投入成本明细,查阅建造投入相关发票等凭证;
3、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丹麦伟伦公司签署技术授权相关协议,访谈了解发行人将授权技术应用于自有项目情况,查看发行人就技术转让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支付的凭证,并结合丹麦伟伦公司访谈情况,分析采用丹麦伟伦炉授权技术是否对相关项目持续稳定运营存在不利影响;
4、查阅发行人餐厨废弃物、污泥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明确协议中关于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确认方式,相关绩效考核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影响,访谈了解可行性缺口补助确认进展,并取得主管部门相关意见,复核发行人计算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5、查阅发行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属行业政策文件,访谈了解政策对行业及发行人的影响;查阅发行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纳入补助项目清单的公示信息;就尚未纳入补助项目清单的项目,通过现场查看或访谈确定相关项目建设、并网、投运等情况并查阅施工许可证、政府建设规划等文件;
6、查阅发行人补贴收入确认政策,获得相关决议文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对比可比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分析发行人补贴收入确认时点合理性;
7、模拟测算如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增量项目的相关补贴收入统一在纳入补贴清单后确认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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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绩的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作为项目建造主要责任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确认相关建造收入,就累计影响数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科目金额,确认原则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2、发行人采用V?lundSystems
TM炉排炉焚烧技术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慈溪项目、绵阳项目(二期)及三台项目(一期)。结合授权协议约定内容,发行人采用V?lundSystems
TM炉排炉焚烧技术对相关项目稳定持续运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一期)及污泥处理项目(一期)可行性缺口补助按年清算。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污泥处理项目(一期)绩效评价工作尚未开展,餐厨废弃物出理项目(一期)绩效考核方案尚未签订,后续将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就累计应取得可行性缺口补助进行结算。
4、在新政背景下,纳入补助项目清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发行人相关项目电价补贴收入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公司的可能性有所降低。公司对应调整电价补贴收入确认时点,调整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亦符合同行业公司普遍做法。此外,模拟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增量项目的相关补贴收入统一在纳入补助项目清单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维持不变。
2.关于供应商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防城港中科员工董金柱或其亲属、相关方控制供应商的情形,涉及供应商具体包括宁波鄞州兆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环古物资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新城岱财五金机电经营部。报告期内相关供应商主要向发行人子公司宁波中科、慈溪中科供应设备检修相关备品备件。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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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
(1)结合向相关供应商采购的内容、价格、合作历史,进一步说明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2)说明前述情形是否符合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向相关供应商采购的内容、价格、合作历史,进一步说明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防城港中科员工董金柱或其亲属、相关方控制供应商的情形,涉及供应商具体包括宁波鄞州兆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环古物资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新城岱财五金机电经营部,报告期内主要向发行人子公司宁波中科、慈溪中科供应设备检修相关备品备件。
发行人首次与上述供应商合作系宁波中科于2014年向宁波鄞州兆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采购,而董金柱系于2016年方才入职防城港中科。慈溪中科、宁波中科与该等供应商合作期间,该员工未在慈溪中科、宁波中科任职,三家供应商亦未曾与防城港中科发生业务合作。因此,不存在上述供应商在董金柱任职期间,与董金柱任职单位进行业务往来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述供应商采购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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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宁波鄞州兆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46.26 | 220.39 | 463.56 | 364.74 |
宁波环古物资有限公司 | 51.92 | 64.57 | 165.44 | 110.92 |
宁波鄞州新城岱财五金机电经营部 | 33.36 | 445.94 | 433.95 | 289.18 |
合计 | 131.54 | 730.90 | 1,062.95 | 764.84 |
报告期内,上述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年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较低,分别为1.34%、
1.46%、0.94%及0.31%。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上述供应商全部采购明细,抽样取得采购合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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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入库单、付款单、出库单及检修记录等,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上述供应商采购内容真实。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上述供应商采购品类较多,包括但不限于不锈钢钢管、不锈钢弯头、PE管、高低压电缆、铁丝、螺栓螺丝、油漆、胶水胶带等,具有多频次多品类的特征。经将发行人2018年-2020年向上述三家供应商主要采购商品相关价格与同品类其他采购渠道平均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比对,价格偏离较大的采购事项包括焊接弯头、PE法兰头、UPVC管、扁钢、不锈钢管、电缆、小型工业电器及测量仪器等,对应采购金额(含税)的价差影响合计为70.82万元,占利润总额比例为
0.17%,故不存在上述采购因价格差异从而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金额或成本核算构成重要影响的情形。
二、说明前述情形是否符合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情形
(一)说明前述情形是否符合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完善
公司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采购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采购范围及采购方式、采购分工及审批权限、招标采购业务流程、监督及考核等。同时,公司报告期内逐步对其进行完善,过程中不断细化、规范招采管理措施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供应商评价工作,落实付款审批等事后监督责任。
其中,公司在对供应商进行持续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属项目公司存在向员工控制的供应商采购备品备件且未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制度的情形。
公司对此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公司已终止与上述三家供应商合作,员工董金柱已从发行人离职。并且,与上述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的主要项目公司,相关采购主管已更换。此外,公司进一步细化规范招采管理措施并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供应商资质管理及后评价工作,避免与员工或前员工控制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公司围绕国资管理要求、履职要求、制度及流程规范等多维度对全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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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且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89号)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类似情形。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宁波鄞州兆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采购明细,复核采购合同、进销存记录、材料领用单等资料。根据公开信息,查阅市场或可比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发行人采购价格进行比对;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制度文件,并执行穿行测试程序,查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向宁波鄞州兆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采购备品备件等,具有多频次多品类的特征。其中,价格偏离较大的采购事项对应采购金额的价差影响较小,占利润总额比例较低,故不存在上述采购因价格差异从而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金额或成本核算构成重要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逐步对采购制度进行完善,对下属项目公司向员工控制的供应商采购备品备件且未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制度的情形积极进行了整改,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且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
3.关于毛利率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毛利率为25.43%、27.57%、55.97%,波动较大,且与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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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结合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情况说明该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情况说明该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请发行人结合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情况说明该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8-2-2-28项目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 | 34.20% | 55.97% | 27.57% | 25.43% |
发行人通过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中科能环对外提供包括炉排炉在内的废弃物处理处置项目所需环保装备设计、生产及销售业务,相关收入占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业务比例较高,对业务毛利率具有重要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 | 比例 | 收入 | 比例 | 收入 | 比例 | 收入 | 比例 | |
环保装备销售 | 39.17 | 50.75% | 1,599.82 | 79.86% | 3,302.80 | 81.14% | 4,409.61 | 91.85% |
技术服务 | 38.02 | 49.25% | 403.50 | 20.14% | 767.68 | 18.86% | 391.10 | 8.15% |
合计 | 77.20 | 100.00% | 2,003.32 | 100.00% | 4,070.48 | 100.00% | 4,800.71 | 100.00% |
2021年1-6月,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收入为39.17万元,金额较小。2018年-2020年,发行人主要环保装备销售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度 | ||||
客户名称 | 收入 | 成本 | 毛利率 | 销售具体内容 |
深圳市深能环保东部有限公司 | 962.80 | 373.45 | 61.21% | 推料器(炉排炉配套关键设备) |
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421.64 | 241.18 | 42.80% | 垃圾填埋气利用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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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29杭州市环境集团
有限公司
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 191.15 | 145.39 | 23.94% | 火炬设备等 |
合计 | 1,575.59 | 760.02 | -- | -- |
占环保装备销售收入比例 | 98.49% | -- | ||
2019年度 | ||||
客户名称 | 收入 | 成本 | 毛利率 | 销售具体内容 |
华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 1,859.38 | 1,634.55 | 12.09% | 炉排炉及配套设备 |
岳阳县枫树湾畜牧有限公司 | 397.15 | 266.92 | 32.79% | 沼气提纯及制CNG单元设备等 |
宁波首创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 359.33 | 322.16 | 10.34% | 厨余垃圾处理厂沼气净化和提纯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等 |
珠海联邦制药有限公司 | 310.45 | 255.75 | 17.62% | 污水站气体收集与恶臭气体处理设备等 |
合计 | 2,926.31 | 2,479.38 | -- | -- |
占环保装备销售收入比例 | 88.60% | -- | ||
2018年度 | ||||
客户名称 | 收入 | 成本 | 毛利率 | 销售具体内容 |
宁波首创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 1,332.54 | 1,023.35 | 23.20% | 厨余垃圾处理厂沼气净化和提纯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等 |
泸州市兴泸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 807.56 | 532.00 | 34.12% | 污泥原位固化,填埋场雨污水、分流、堆体导气系统、渗沥液导排系统整治等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543.73 | 489.71 | 9.94% | 郑州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内调节池与储水池的加盖及加盖后抽出的气体进行除臭处理设备等 |
杭州天子岭发电有限公司 | 513.00 | 438.81 | 14.46% | 垃圾填埋预处理装置等 |
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478.63 | 383.96 | 19.78% | 垃圾填埋气利用设备等 |
联泓新材料有限公司 | 259.12 | 181.09 | 30.11% | EO及EOD装置废气治理设备 |
合计 | 3,934.58 | 3,048.92 | -- | -- |
占环保装备销售收入比例 | 89.23% | -- |
由上,发行人以丹麦伟伦公司关于V?lundSystems
TM炉排炉焚烧技术的授权为基础,设计、生产并销售炉排炉及配套设备,同时公司依托气体分离处理、沼气利用等技术对外销售废弃物处理处置相关环保装备,各年项目不同,销售产品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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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标准、规格等亦根据项目定制化情况存在一定差异,综合致毛利率水平有所波动。
其中,2020年毛利率水平较高,具体为55.97%,主要系发行人配合丹麦伟伦公司向深圳市深能环保东部有限公司供应推料器等炉排炉配套关键设备,同时提供支持性技术服务,其中深圳市深能环保东部有限公司直接向丹麦伟伦公司采购炉排炉,发行人为匹配相关主体设备,对推料器等配套关键设备进行定制的程度较高,综合致毛利率水平较高。
(2)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可比公司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毛利率水平与发行人对比情况如下:
8-2-2-30可比公司
可比公司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三峰环境-设备销售 | 21.04% | 26.55% | 21.93% | 28.10% |
伟明环保-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 | - | 48.82% | 57.24% | 48.62% |
中国天楹-环保设备及其他 | 13.13% | 15.19% | 16.62% | 43.36% |
平均值 | 17.09% | 30.19% | 31.93% | 40.03% |
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 | 34.20% | 55.97% | 27.57% | 25.43% |
资料来源:可比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伟明环保2021年半年报未披露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业务成本信息由上,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毛利率水平分别为25.43%、27.57%、
55.97%及34.20%。
其中,2018-2019年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毛利率水平较可比公司平均值略低,主要系各公司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细分类别差异较大,如发行人在生物天然气净化与利用等方面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并据此开展设备销售业务。此外,发行人及可比公司设备销售业务及技术服务因各期所涉及项目不同,毛利率水平亦存在波动。
2020年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毛利率水平较高,为55.97%。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收入占板块收入比例相对较高,系发行人配合丹麦伟伦公司向深圳市深能环保东部有限公司供应推料器等炉排炉配套关键设备,同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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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支持性技术服务,实现收入962.80万元,深圳市深能环保东部有限公司直接向丹麦伟伦公司采购炉排炉,发行人为匹配相关主体设备,对推料器等配套关键设备进行定制的程度较高,综合致毛利率水平较高,由此带动2020年环保装备及技术服务业务综合毛利率水平大幅提高。综上,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项目差异致毛利率波动较大,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并且,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相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亦具有合理性。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查阅并复核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项目收入、成本明细账,并查阅相关文件,核查收入、成本确认真实性及准确性,分析定价合理性;访谈发行人了解毛利率变动原因,并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比对分析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项目差异致毛利率波动较大,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并且,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相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亦具有合理性。
4.关于预计负债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2017年至2020年,公司预计负债分别为
759.79万元、4,841.37万元、6,143.54万元和6,939.74万元。2017年末,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较小。
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方式、预计负债计提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折现率选取情况,说明发行人预计负债计提的合理性、2017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较低的合理性及对报告期期初和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相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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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科目产生的影响情况。
请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方式、预计负债计提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折现率选取情况,说明发行人预计负债计提的合理性、2017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较低的合理性及对报告期期初和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相关会计科目产生的影响情况
(一)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方式、预计负债计提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折现率选取情况,说明发行人预计负债计提的合理性
1、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关于特许经营项目A类大修以及BOT项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的预计负债计提方式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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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33可比公司
可比公司 | 关于特许经营项目A类大修以及BOT项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的预计负债计提方式 |
绿色动力 | 设备大修、重置和恢复性大修等发生时确认,未确认预计负债 |
三峰环境 | 公司以各项目公司各年实际修理费为基础,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考虑物价增长等因素,预测出各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期限最后一年的维修费用并确认为预计负债。该等费用支出按照一定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确认为无形资产原值,预计负债及无形资产原值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预计负债的减项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并以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每期应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 每年生产运营和设备日常维护发生的费用,主要目的为维护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不会提升相关设施的性能或使用效率,不会带来未来的经济流入,因此不计入预计负债内,计入公司当期运营成本 |
伟明环保 | 为保持项目在特许经营权截止日可以完好状态交付给政府,在BOT经营期间需产生大修支出、技改重置支出以及恢复性大修支出,该等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公司对BOT项目未来大修费用、设备重置以及恢复性进行预测,并将该等预测现金流支出折现后的值确认为无形资产。生产运营费用和设备日常维护费用每年发生的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不会提升相关设施的性能或使用效率,不会带来未来的经济流入,因此不计入预计负债范围内,计入公司当期运营成本。由于公司相关BOT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较长,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公司将经审批确认的未来设备大修、重置和恢复性大修等费用支出的总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该等费用支出按照一定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确认为无形资产原值,预计负债及无形资产原值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预计负债的减项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并以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每期应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 |
中国天楹 | 本公司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特许经营权成本包括将来为履行与项目处置及环境恢复相关义务而发生的预计现金流出的现值。本公司在增加资产成本的同时,确认一项预计负债 |
上海环境 | 项目运营过程中,本公司根据未来为维持服务能力而发生的更新支出和移交日前的恢复性大修义务,确认与BOT相关的现时义务,确认预计负债。管理层在对上述大修义务进行估计时,涉及较多的判断,估计的变化将可能导致预计负债金额的调整 |
旺能环境 | 针对BOT经营、移交期间未来预计发生的支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时,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为保持项目在特许经营权截止日可以完好状态交付给政府,在BOT经营期间将会产生设备大修支出、重置支出以及恢复性大修支出,该等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
圣元环保 | 根据特许经营权合同的约定,为使有关BOT项目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公司需要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按照机器设备的可使用年限预计重置成本支出,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计算预计支出的现金流量现值,确认预计负债,并于项目达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与项目建造成本一起转入无形资产的特许经营权进行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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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同行业可比公司关于特许经营项目A类大修以及BOT项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的会计处理、折现率选取等对比如下:
8-2-2-34可比公司
可比公司 | 是否确认预计负债 | 预计负债计提相关会计处理 | 折现率 |
绿色动力 | 否 | 对BOT项目未来设备重置以及恢复性大修费用进行预测,将该等费用按照一定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确认为无形资产原值,预计负债及无形资产原值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 -- |
三峰环境 | 是 | 8% | |
伟明环保 | 是 | 8% | |
中国天楹 | 是 | 未披露 | |
上海环境 | 是 | 未披露 | |
旺能环境 | 是 | 一般采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 |
圣元环保 | 是 | 折现率参考公司贷款资金成本确定 |
针对BOT经营、移交期间未来预计发生的支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均规定,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时,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由上,为保持项目在特许经营权截止日可以完好状态交付给政府,在BOT经营期间将会产生设备大修支出、重置支出以及恢复性大修支出,该等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因此大部分可比公司将特许经营项目A类大修以及BOT项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确认预计负债的处理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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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预计负债计提的合理性
发行人BOT项目全周期运营过程中,涉及日常小修、年度B/C类中修、A类大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等检修事项。发行人就其中A类大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分别计提预计负债。
(1)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
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指在移交阶段,保持项目资产正常运营的状态,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估计特许经营权到期时点更新相关预计未来支出,并选择适当折现率计算其现值,据此确认预计负债—原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具体而言,公司结合BOT项目移交范围、设备状况要求,参考重置设备相关市场价格,以项目建成时暂估投资额为基数,同类项目合理预计同一比例,据此确定该类项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预计支出。
同时,发行人依据各类投资及运营项目预期平均收益率确定折现率。其中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而言,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垃圾发电行业建设项目的资本金税后财务基准收益率建议为8%,公司据此综合考虑借款利率和融资费率,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支出相关折现率为8%。
发行人BOT项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相关预计负债具体参数如下:
单位:万元
8-2-2-35
项目
项目 | 计提比例 | 折现率 |
慈溪项目 | 20.00% | 8.00% |
防城港项目(一期) | 20.00% | 8.00% |
三台项目(一期) | 20.00% | 8.00% |
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 | 20.00% | 7.20% |
污泥处理项目 | 20.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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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36
项目
项目 | 计提比例 | 折现率 |
江油中转站项目 | 10.00% | 4.56% |
其中,江油中站站计提比例为10.00%,主要系不涉及废弃物处理处置,工艺差异致设备工况及检修需求不同。
(2)A类大修
发行人就BOT项目所涉及的A类大修事项,参照《垃圾焚烧电厂检修规程》垃圾焚烧电厂主设备A级检修周期及范围要求,结合垃圾焚烧电厂设备运营状况及历史成本,建立测算模型并以4年为周期预计A类大修支出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实际发生的设备大修支出冲抵预计负债金额。
具体而言,发行人根据《垃圾焚烧电厂检修规程》要求逐项对项目运营期内A类大修支出进行预计,虽项目规模有所不同,但其全运营周期预计金额占项目总投比例约20%,年均占比约0.8%。
同时,考虑随运营时间增加,项目设备运行损耗增加,预计A类大修支出金额在运营前期阶段相对较少,后期相对较高,经测算全运营期A类大修支出金额占项目总投年均比例在0.4%-1%区间内并呈逐周期增长趋势。因此,慈溪项目(炉排炉工艺)、防城港项目(一期)、三台项目(一期)、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污泥处理项目等均系自2017年起方才陆续投产,报告期内处于运营期前期阶段,故确定A类大修年计提比例为0.40%。在此基础上,发行人将就后续周期计提比例根据工况情况进行合理上浮调整。
由上,发行人各年计提A类大修预计负债=项目建成时暂估投资额*各周期计提比例/4年。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及运营的BOT项目相关A类大修年计提比例具体如下:
项目 | 年计提比例 |
慈溪项目 | 0.40%、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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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项目 | 年计提比例 |
防城港项目(一期) | 0.40% |
三台项目(一期) | 0.40% |
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 | 0.40% |
污泥处理项目 | 0.40% |
江油中转站项目 | 0.10% |
其中,慈溪项目原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及配套设备预计存在更大规模检修需求投入,A类大修年计提比例采用0.75%,其他生活类垃圾处理项目采用0.40%。江油中转站项目年计提比例为0.10%,主要系不涉及废弃物处理处置,工艺差异致设备工况及检修需求不同。
(3)同行业可比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比例对比情况
经与可比上市公司2020年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对比,发行人预计负债—检修费用计提金额占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比例亦处平均水平,具体如下:
可比公司 | 长期应收款—特许经营权期余额(a) | 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期末账面价值(b) | 预计负债—检修费用期末余额(c) | 占比(d=c/(a+b)) |
绿色动力 | 525,877.48 | 813,833.21 | - | - |
三峰环境 | - | 962,504.84 | 29,213.18 | 3.04% |
伟明环保 | 903.72 | 502,775.63 | 86,754.61 | 17.22% |
上海环境 | 1,019,778.28 | 1,038,751.38 | 37,197.24 | 1.81% |
旺能环境 | - | 500,089.34 | 31,133.85 | 6.23% |
圣元环保 | - | 330,786.46 | 22,864.44 | 6.91% |
发行人 | - | 137,117.68 | 6,939.74 | 5.06% |
资料来源:可比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
综上,鉴于A类大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均系在基于项目持续使用基础上,将其恢复至可使用状态的预计支出,发行人故将合理估计形成的A类大修确认预计负债并分周期平均确认为各年检修费,将合理估计形成的BOT项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支出按现值确认计入“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并逐年摊销,符合收入、成本、费用匹配原则,且与上述三峰环境、伟明环保、上海环境、旺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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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圣元环保等可比公司处理逻辑基本一致。其中,折现率等参数选取亦不存在与可比公司重大差异的情形。此外,发行人预计负债—检修费用计提比例处于行业平均水平。因此,发行人关于特许经营项目A类大修以及BOT项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的预计负债计提方式具有合理性。
(二)2017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较低的合理性及对报告期期初和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相关会计科目产生的影响情况
1、2017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较低的合理性
2017年至2021年6月各期末,公司预计负债分别为759.79万元、4,841.37万元、6,143.54万元、6,939.74万元和8,639.70万元,主要由检修费用、质保费用及其他构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8-2-2-38项目
项目 | 2021年6月30日 | 2020年 12月31日 | 2019年 12月31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检修费用 | 8,639.70 | 6,939.74 | 5,431.15 | 4,347.67 | 665.85 |
质保费用 | - | - | 32.94 | 24.00 | - |
其他 | - | - | 679.44 | 469.70 | 93.94 |
合计 | 8,639.70 | 6,939.74 | 6,143.54 | 4,841.37 | 759.79 |
其中,各期末发行人预计负债—检修费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6月30日 | 2020年 12月31日 | 2019年 12月31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
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 | 预计负债-原值 | 38,943.46 | 28,808.58 | 25,516.39 | 23,577.84 | 4,290.00 |
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 -32,303.40 | -23,579.81 | -21,241.92 | -19,855.33 | -3,709.99 | |
预计负债-净值 | 6,640.06 | 5,228.77 | 4,274.47 | 3,722.51 | 580.01 | |
A类大修 | 预计负债 | 1,999.64 | 1,710.97 | 1,156.68 | 625.15 | 8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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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39项目
项目 | 2021年6月30日 | 2020年 12月31日 | 2019年 12月31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合计 | 8,639.70 | 6,939.74 | 5,431.15 | 4,347.67 | 665.85 |
(1)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
单位:万元
项目 | 会计科目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慈溪项目 | 预计负债 | 22,557.74 | 22,557.74 | 19,287.84 | 19,287.84 | -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18,175.01 | -18,341.48 | -15,947.54 | -16,191.74 | - | |
财务费用 | 166.47 | 299.14 | 244.20 | 168.80 | - | |
防城港项目(一期) | 预计负债 | 4,290.00 | 4,290.00 | 4,290.00 | 4,290.00 | 4,290.00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3,530.13 | -3,559.35 | -3,613.48 | -3,663.59 | -3,709.99 | |
财务费用 | 29.23 | 54.12 | 50.11 | 46.40 | 42.96 | |
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 | 预计负债 | 1,090.30 | 1,090.30 | 1,090.30 | - | -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924.40 | -930.00 | -940.76 | - | - | |
财务费用 | 5.60 | 10.77 | 4.36 | - | - | |
污泥处理项目 | 预计负债 | 713.31 | 713.31 | 713.31 | - | -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632.16 | -635.22 | -641.00 | - | - | |
财务费用 | 3.06 | 5.78 | 1.42 | - | - | |
江油中转站项目 | 预计负债 | 157.24 | 157.24 | 134.95 | - | -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112.78 | -113.76 | -99.13 | - | - | |
财务费用 | 0.98 | 1.17 | 0.54 | - | - | |
三台项目(一期) | 预计负债 | 10,134.87 | - | - | - | -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8,928.92 | - | - | - | - | |
财务费用 | 31.32 | - | - | - | - |
2017年至2021年6月各期末,慈溪项目、江油中转站项目预计负债原值存在增加情形,主要系主体或配套工程陆续投产所致。
(2)A类大修
第 38 页8-2-2-40
单位:万元
8-2-2-40项目
项目 | 会计科目 | 2021/6/30 (2021年1-6月) | 2020/12/31(2020年度) | 2019/12/31(2019年度) | 2018/12/31(2018年度) | 2017/12/31(2017年度) |
慈溪项目 | 预计负债 | 1,514.53 | 1,317.05 | 886.06 | 453.47 | - |
主营业务成本 | 281.69 | 509.59 | 432.59 | 453.47 | - | |
防城港项目(一期) | 预计负债 | 386.28 | 343.36 | 257.52 | 171.68 | 85.84 |
主营业务成本 | 42.92 | 85.84 | 85.84 | 85.84 | 85.84 | |
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 | 预计负债 | 41.87 | 30.89 | 9.09 | - | - |
主营业务成本 | 10.98 | 21.81 | 9.09 | - | - | |
污泥处理项目 | 预计负债 | 24.06 | 17.83 | 3.57 | - | - |
主营业务成本 | 6.23 | 14.27 | 3.57 | - | - | |
江油中转站项目 | 预计负债 | 2.62 | 1.83 | 0.45 | - | - |
主营业务成本 | 0.79 | 1.83 | 0.45 | - | - | |
三台项目(一期) | 预计负债 | 30.28 | - | - | - | - |
主营业务成本 | 30.28 | - | - | - | - |
由上,发行人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及预计负债—检修费用变动趋势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6月30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 186,414.61 | 137,117.68 | 129,523.90 | 111,238.37 | 68,270.62 |
预计负债—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费用(原值) | 38,943.46 | 28,808.58 | 25,516.39 | 23,577.84 | 4,290.00 |
预计负债—A类大修费用 | 1,999.64 | 1,710.97 | 1,156.68 | 625.15 | 85.84 |
预计负债合计 | 40,943.10 | 30,519.55 | 26,673.07 | 24,202.99 | 4,375.84 |
比例 | 21.96% | 22.26% | 20.59% | 21.76% | 6.41% |
可见,发行人上述预计负债确认原则得到一贯执行,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及预计负债—检修费用呈一致变动趋势。其中,2017年度发行人预计负债—检修费用计提金额占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比例较低。
2017年投产的BOT项目仅系慈溪项目原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工艺产线及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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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港项目(一期),其中防城港项目(一期)于2017年完工投产,已按上述原则于2017年计提A类大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相关预计负债。慈溪项目原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工艺产线于2017年处于投产状态,同时炉排炉技改工程在建。鉴于慈溪项目炉排炉技改工程预计于2018年完工投产,原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工艺产线将随之停产,彼时就拟停产的相关资产是否参照宁波项目进行拆除或是其他安排尚未确定,是否涉及A类大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故未予估计更新支出,未确认预计负债。
2018年慈溪项目炉排炉技改工程陆续完工,同时确定原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工艺产线作为备用,预计后续与新建资产一并移交,故均按照既定原则就A类大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确认预计负债。由上,2017年投产BOT项目较少且未对其中慈溪项目原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工艺产线计提预计负债—检修费用,以致2017年度发行人预计负债—检修费用计提金额占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比例较低。2018年至2021年6月各期末,发行人预计负债—检修费用计提金额占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比例分别为21.76%、20.59%、22.26%及21.96%,相对稳定。
综上,发行人2017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较低具有合理性。
2、2017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较低对报告期期初和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相关会计科目产生的影响情况
假设沿用既定原则,将上述慈溪项目原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工艺产线于2017年初计提预计负债—检修费用,则对2017年期初和2017年至2021年6月各期经营业绩、相关会计科目影响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8-2-2-41影响科目
影响科目 | 2017年初影响金额 | 2017年底影响金额 |
无形资产原值 | +1,323.91 | -105.91 |
第 40 页8-2-2-42
8-2-2-42影响科目
影响科目 | 2017年初影响金额 | 2017年底影响金额 |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 - | +52.26 |
预计负债—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费用(原值) | +9,792.20 | -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8,468.29 | - |
预计负债—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费用(净值) | +1,323.91 | - |
预计负债—A类大修费用 | - | +242.68 |
注:+指增加相关科目金额,-指减少相关科目金额
(2)利润表
单位:万元
事项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A类大修 | - | - | - | - | -242.68 |
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 | - | - | - | - | -105.91 |
无形资产摊销 | +6.50 | +6.50 | +6.50 | +6.50 | -52.26 |
合计 | +6.50 | +6.50 | +6.50 | +6.50 | -400.85 |
注:+指增加收益,-指增加损失
发行人2017年至2021年6月各期利润总额分别为1,426.76万元、8,451.60万元、13,938.95万元、20,114.18万元及12,915.01万元,因此2017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较低对2017年期初和2017年至2021年6月各期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检修规程》,了解投资运营项目检修情况,核查相关核算方式;核查BOT项目后续更新支出的估计依据及折现率选用的依据,分析合理性。复核预计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计算准确性;
2、查阅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等公开资料,比较分析发行人预计负债计提差异性及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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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模拟将慈溪项目原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工艺产线于2017年初计提预计负债—检修费用,核查对2017年期初和2017年至2021年6月各期经营业绩、相关会计科目的影响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将合理估计形成的A类大修确认预计负债并分周期平均确认为各年检修费,将合理估计形成的BOT项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支出按现值确认计入“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并逐年摊销,符合收入、成本、费用匹配原则,且与可比公司处理逻辑基本一致。其中,折现率等参数选取亦不存在与可比公司重大差异的情形。此外,发行人预计负债—检修费用计提比例处于行业平均水平。因此,发行人关于特许经营项目A类大修以及BOT项目到期重置及恢复性大修的预计负债计提方式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2017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较低具有合理性,2017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较低对2017年期初和2017年至2021年6月各期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5.关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医疗废物处理项目相关特许经营协议约定采用BOT模式,但发行人基于实质认定,医疗废物处理项目参照BOO模式进行财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且未确认检修相关预计负债。
请发行人结合该项目合同的具体约定、同行业可比项目的会计处理方式,说明该项目参照BOO模式进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第 42 页8-2-2-44
公司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该项目合同的具体约定、同行业可比项目的会计处理方式,说明该项目参照BOO模式进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关于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相关会计处理规定,BOT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就上述符合条件的BOT项目而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发行人医疗废物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采用BOT模式,但其不同于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范畴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生活类垃圾处理项目,医疗废物处理项目属于危废处理处置业务,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提及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关于“双特征”、“双控制”规定:
“双特征”系(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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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双控制”系(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就符合上述“双特征”、“双控制”条件的PPP项目要求社会资本方不得将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同时,要求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但未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应当按照解释进行会计处理和追溯调整。
发行人医疗废物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项目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医疗废物产生者提供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并收取医疗废物处理费。医疗废物处理项目需在特许经营模式下由项目公司与卫生医疗机构直接签署协议,对外提供医疗废物收集及处置服务。公司依据四川省及绵阳市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危废处理处置相关定价指导意见,采用按重量计价或按床位计价方式与区域内卫生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处理费用标准。
因此,发行人医疗废物处理项目不同于常规BOT项目关于政府方付费的安排,其业务取决于自行拓展卫生医疗机构情况并需签订协议,且定价系协商确定,与“双控制”要求“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不符。
综上,发行人医疗废物处理项目属于危废处理处置业务,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提及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关于“双控制”的要求。
此外,发行人医疗废物处理项目通过“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两种模式的处理结果对损益影响较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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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46项目
项目 | 通过“固定资产”核算 | 通过“无形资产”核算 | 计入成本的差异 | |||
原值 | 本期折旧 | 原值 | 本期摊销 | 预计负债—检修费用 | ||
2019年度 | 1,482.67 | 15.93 | 1,512.14 | 18.00 | 1.98 | -4.05 |
2020年度 | 1,482.67 | 63.71 | 1,512.14 | 54.00 | 5.93 | 3.78 |
注:+指增加收益,-指增加损失;医疗废物处理项目自2019年投产
综上,发行人基于实质认定,医疗废物处理项目参照BOO模式进行财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且相较BOT模式处理,差异对财务数据影响较小。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医疗废物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访谈了解并复核其财务处理方式。通过对标相关准则要求,并查阅市场案例情况,综合分析发行人关于医疗废物处理项目财务处理合理性。此外,模拟测算将医疗废物处理项目通过“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核查对损益影响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基于实质认定,医疗废物处理项目参照BOO模式进行财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且相较BOT模式处理,差异对财务数据影响较小。
6.关于营业成本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设备材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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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3,610.50万元、2,485.03万元、608.24万元,下降较快。2020年发生劳务费2,367.20万元,较2019年增长较快。请发行人结合相关项目的材料成本、人力成本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设备材料下降较快,2020年劳务费增长较快的原因。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相关项目的材料成本、人力成本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设备材料下降较快,2020年劳务费增长较快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8-2-2-47项目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人工成本 | 2,051.19 | 4.40 | 3,762.69 | 12.14 | 3,547.80 | 11.99 | 3,243.10 | 10.13 |
安全生产及检测费 | 312.61 | 0.67 | 838.99 | 2.71 | 679.73 | 2.30 | 617.78 | 1.93 |
劳务费 | 1,358.26 | 2.91 | 2,367.20 | 7.64 | 1,401.36 | 4.73 | 1,261.41 | 3.94 |
折旧与摊销 | 5,537.55 | 11.87 | 10,281.40 | 33.18 | 8,650.15 | 29.22 | 7,827.29 | 24.45 |
检修维护费 | 2,342.06 | 5.02 | 4,663.72 | 15.05 | 4,955.56 | 16.74 | 4,570.03 | 14.28 |
动力燃料费 | 1,006.80 | 2.16 | 1,754.24 | 5.66 | 918.48 | 3.10 | 4,168.30 | 13.02 |
水费 | 253.35 | 0.54 | 465.59 | 1.50 | 524.22 | 1.77 | 552.20 | 1.72 |
材料药剂费 | 2,155.31 | 4.62 | 4,469.43 | 14.42 | 4,512.69 | 15.25 | 3,916.02 | 12.23 |
运输费 | 327.37 | 0.70 | 661.06 | 2.13 | 568.32 | 1.92 | 353.64 | 1.10 |
设备材料 | - | - | 608.24 | 1.96 | 2,485.03 | 8.40 | 3,610.50 | 11.28 |
项目建造成本 | 29,766.81 | 63.83 | -- | -- | -- | -- | -- | -- |
其他 | 1,522.43 | 3.26 | 1,117.92 | 3.61 | 1,355.19 | 4.58 | 1,893.39 | 5.91 |
合计 | 46,633.75 | 100.00 | 30,990.47 | 100.00 | 29,598.52 | 100.00 | 32,013.65 | 100.00 |
注:发行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形成的累计影响数,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就影响对可比期间(2018年-2020年)信息不予调整,故表中未予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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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围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主营废弃物处理处置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辅以开展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业务,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人工成本、折旧与摊销、检修维护费、材料药剂费、设备材料、项目建造成本等组成。其中,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主要通过委托加工方式开展,其成本构成仅涉及设备材料及其他,受各期项目差异影响,规模波动较大。上表中人工成本、安全生产及检测费、劳务费、折旧与摊销、动力燃料费、水费、材料药剂费、运输费均系生活类垃圾处理主营业务及危废处理处置主营业务成本构成项目,即均系投资及运营项目相关主营业务成本构成项目。
(一)报告期内设备材料下降较快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设备材料系环保装备销售业务主要成本构成项目。发行人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8-2-2-48项目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环保装备销售 | 39.17 | 1,599.82 | 3,302.80 | 4,409.61 |
技术服务 | 38.02 | 403.50 | 767.68 | 391.10 |
合计 | 77.20 | 2,003.32 | 4,070.48 | 4,800.71 |
其中,环保装备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炉排及配套设备销售 | - | 962.80 | 1,859.38 | - |
其他环保装备销售 | 39.17 | 637.02 | 1,443.42 | 4,409.61 |
合计 | 39.17 | 1,599.82 | 3,302.80 | 4,409.61 |
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设备材料成本分别为3,610.50万元、2,485.03万元、608.24万元及0万元,逐年下降,主要系环保装备销售规模下滑所致,两者趋势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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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炉排配套关键设备定制化相对较高,如2020年发行人配合丹麦伟伦公司向深圳市深能环保东部有限公司供应推料器等炉排炉配套关键设备,同时提供支持性技术服务,深圳市深能环保东部有限公司直接向丹麦伟伦公司采购炉排炉,发行人为匹配相关主体设备,对推料器等配套关键设备进行定制的程度较高,综合致毛利率水平较高。因此,炉排及配套设备销售占环保装备销售比例提升,致设备材料成本下降趋势相较环保装备销售收入更为显著。
(二)2020年劳务费上涨较快的原因
2018年-2020年,发行人成本构成中劳务费分别为1,261.41万元、1,401.36万元及2,367.20万元,均系投资及运营项目相关主营业务成本构成项目,主要包括保洁劳务、飞灰转运固化劳务、飞灰填埋处理劳务、检修劳务等。该等事项均系生活类垃圾处理项目运营过程中人力投入较大的非主要工序,公司通过采购相关服务以提高管理效率。
2018年-2020年,发行人各项目公司劳务费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8-2-2-49项目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慈溪中科 | 302.04 | 179.77 | 191.72 |
宁波中科 | 315.77 | 269.00 | 261.57 |
绵阳中科 | 1,434.72 | 708.36 | 589.64 |
防城港中科 | 314.68 | 244.23 | 218.49 |
合计 | 2,367.20 | 1,401.36 | 1,261.41 |
注:绵阳中科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泥处理项目、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及医疗废物处理项目可见,发行人2018年-2020年劳务费逐年增长,与慈溪项目及宁波项目炉排技改工程、防城港项目(一期)及绵阳项目(一期、二期)等新增项目陆续建成投产,废弃物处理能力提升的趋势一致。其中,绵阳中科劳务费分别为589.64万元、708.36万元及1,434.72万元,2020年度大幅增长主要系江油中转站陆续于2019年8月、2020年11月建成投产,绵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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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对外采购转运劳务服务,以致2020年增加江油转运劳务688.29万元。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查阅并复核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就其中设备材料、劳务费取得具体明细,核查相关材料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劳务采购合同等资料。访谈了解设备材料、劳务费波动原因及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设备材料逐年下降,主要系环保装备销售规模下滑所致,两者趋势基本一致,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劳务费逐年增长,与慈溪项目及宁波项目炉排技改工程、防城港项目(一期)及绵阳项目(一期、二期)等新增项目陆续建成投产,废弃物处理能力提升的趋势一致。此外,江油中转站陆续投产,致江油转运劳务增加,劳务费变动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9.关于关联交易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股份转让及收购的情况。其中,转让汾阳中科80%股份定价依据为经审计净资产值,收购中科能环84%股权定价依据为经备案净资产评估值。
(2)2016年11月,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将持有的汾阳中科80%股权对发行人进行出资,出资作价4,128.16万元。2017年12月,发行人将汾阳中科80%股权又转让会控股股东中科集团,交易价格为3,320.72万元。发行人解释称两次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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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差异系汾阳中科亏损所致。
请发行人:
(1)进一步说明转让汾阳中科80%股份及收购中科能环84%股权采用不同定价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发行人受让汾阳中科80%股份前后汾阳中科经营对比情况,受让后短期发生经营亏损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说明发行人受让汾阳中科80%股份前后汾阳中科经营对比情况,受让后短期发生经营亏损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形
(一)说明发行人受让汾阳中科80%股份前后汾阳中科经营对比情况,受让后短期发生经营亏损的具体原因
发行人受让汾阳中科80%股份的工商变更时间为2016年12月,发行人转让汾阳中科80%的股份的工商变更时间为2017年12月。股权转让前后,汾阳中科主要经营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内的垃圾处理业务,其主营业务、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及经营策略未发生变化。汾阳中科2015年-2018年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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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项目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营业总收入 | 2,898.18 | 3,599.85 | 2,860.09 | 3,392.85 |
营业总成本 | 3,605.38 | 4,373.63 | 4,049.51 | 4,472.65 |
营业利润 | -692.72 | -752.65 | -1,113.39 | -1,185.75 |
利润总额 | -530.00 | -585.95 | -931.34 | -1,155.92 |
净利润 | -530.00 | -585.95 | -931.34 | -1,155.92 |
由上表可见2015-2018年汾阳中科处于亏损状态。汾阳中科总体亏损的原因为特许经营范围内垃圾量长期不足,但所需的固定支出包括运营成本及维护成本金额较大,导致长期亏损。汾阳中科长期亏损为正常经营结果,与股权转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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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性较小。
具体而言,汾阳中科营业收入由垃圾处理收入及发电收入构成,2017年营业收入较2016年下降739.76万元。2017年垃圾入场量减少1.52万吨致垃圾处理费收入减少,同时垃圾处理量下降致垃圾焚烧效率降低,导致发电量下降幅度大于垃圾处理量下降幅度,综合致汾阳中科营业收入大幅降低。同时,垃圾处理量减少,营业成本及净利润相应随之减少。
(二)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形
经查询汾阳中科与发行人2018年-2021年6月底20万元以上的采购台账,除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东方”)外,汾阳中科各年度内不存在其他与发行人重合采购情况。向华星东方采购均系依据各自公司的采购制度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此外,除汾阳中科向发行人借用上述四名人员、已经支付实际成本外,不存在其他人员借用、承担其他管理费用等情况。
综上,汾阳中科长期亏损主要因垃圾量长期不足,为正常经营结果,受让后发生亏损与股权转让事项的相关性较小,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查阅汾阳中科2015-2018年的审计报告,访谈汾阳中科财务负责人了解汾阳中科经营状况及亏损原因,查询汾阳中科与发行人2018年-2021年6月底20万元以上的采购台账、查询中科环保采购明细,并对比汾阳中科与发行人重合供应商。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汾阳中科长期亏损主要因垃圾量长期不足,为正常经营结果,受让后发生亏损与股权转让事项的相关性较小,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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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行业政策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近期发行人所处行业出台了包括《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等政策。
(2)发行人投运项目三台项目(一期)及在建项目晋城项目、海城项目、防城港项目(二期)后续存在由于未落实有关部门“装、树、联”和“三同时”要求,或出现安全环保事故等情形,以致无法纳入补助项目清单的可能,亦存在根据“以收定支”原则无法如期或全额纳入补助项目清单的可能。
(3)发行人筹建项目三台项目(二期)以及未来新增项目,均属于需竞价上网的项目,预计不再纳入补助项目清单,不再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相关统一电价政策,将根据竞价方式确定上网电价,竞争取得电价补贴,存在定价低于目前统一电价或受届时竞争环境影响定价不及预期的风险。
请发行人:
(1)进一步说明上述政策对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2)说明“装、树、联”和“三同时”等纳入补助项目清单标准的政策内容,结合上述内容进一步分析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符合上述标准,是否存在无法纳入补助项目清单的风险及可能存在的具体不利影响。
(3)说明因竞价上网而无法执行电价补贴政策对应项目情况,无法执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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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补贴政策预计对发行人业绩影响情况并进一步提示相关经营风险。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说明因竞价上网而无法执行电价补贴政策对应项目情况,无法执行电价补贴政策预计对发行人业绩影响情况并进一步提示相关经营风险海城项目、防城港项目(二期)系2021年之后机组建成并网的项目,属于竞争配置项目。此外,筹建的三台项目(二期)及后续新增项目亦属于竞争配置项目。该等项目依据目前政策体系,预计将无法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相关统一电价政策,将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上网电价,竞争取得电价补贴。上述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均包含调价机制的条款,若未纳入补助项目清单则有权以保障合理项目收益为由向政府主管单位提出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调价。其中,发行人海城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亦对项目保底收益率予以约定,即项目年投资收益率不低于8%。就其中三台项目(二期)而言,发行人与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2018年10月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就二期项目约定“若一期日平均垃圾供应量超过处理规模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批,适时扩建二期”,同时明确特许经营唯一性,政府不再将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发行人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届时若启动二期项目,则该等项目作为扩建工程,虽属于适用竞价上网原则的项目,但在关于特许经营唯一性的约定情形下,具体上网定价方式并未明确。届时发行人可结合可研情况,依据项目投资估算,与政府就上网电价、垃圾处理服务费进行综合商定,目标确保项目合理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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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既有项目受“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小时或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影响,未来补贴电费收入将有所下滑,若发行人三台项目(二期)及后续新增拓展项目竞价结果及垃圾处理服务费均不及预期,则存在项目拓展效率及业绩增长能力随之下滑的风险,甚至存在业绩下滑风险。为此,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提示及补充提示风险如下:发行人在建项目海城项目与防城港项目(二期)、筹建项目三台项目(二期)以及未来新增项目,均属于需竞价上网的项目,将根据竞价方式确定上网电价,存在定价低于目前统一电价或受届时竞争环境影响定价不及预期的风险。此外,既有项目受“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小时或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影响,未来补贴电费收入将有所下滑,若发行人根据上网电价协调政府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结果亦不及预期,则发行人存在项目拓展效率及业绩增长能力随之下滑的风险,甚至存在业绩下滑风险。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获取并查阅三台项目(一期)、三台项目(二期)、防城港项目(二期)、晋城项目、海城项目等相关资料,访谈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结合其及后续新增项目适用“竞价上网”政策情况,分析对发行人业绩的具体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海城项目、防城港项目(二期)、三台项目(二期)及后续新增项目属于竞争配置项目,相关特许经营协议中均包含调价机制的条款,其中海城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亦对项目保底收益率予以约定。此外,三台项目(二期)及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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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拓展项目虽属适用竞价上网原则的项目,但其不存在已投资情形,不涉及明确为发行人后续经营形成亏损或减值的情形。
但同时,既有项目受“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小时或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影响,未来补贴电费收入将有所下滑,若发行人根据上网电价协调政府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结果亦不及预期,则发行人存在项目拓展效率及业绩增长能力随之下滑的风险,甚至存在业绩下滑风险。
13.关于土地及房产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部分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为“划拨”,涉及地上房产面积共计13,986.10平方米,同时部分“划拨”拟转为出让方式获得。
(2)2014年以来,土地管理部门相继出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等政策,鼓励社会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3)发行人子公司三台中科存在租用农用耕地进行临建办公的情况等情况。主管部门意见为:同意三台中科使用该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至项目办公楼竣工正式投入使用。
(4)截至目前,发行人部分项目相关土地及其上房产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瑕疵面积比例分别为10.26%、60.32%,存在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上述瑕疵房产及土地均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重要资产,且所属项目为发行人的重要收入来源,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较大。
请发行人:
(1)说明使用划拨用地的经营项目是否属于相关规定中可以使用划拨用地范围,其他使用出让方式获得的项目土地是否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划拨取得相关项目经营土地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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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上述土地政策,说明后续特许经营项目用地是否均需采用出让方式,采用出让方式获取土地可能对项目建设成本、运用模式、资金需求、摊销费用、项目收益等方面产生的具体影响。
(3)说明办公楼竣工正式投入使用之后,目前租用农用耕地临时办公用房如何处置,相关费用承担主体。
(4)结合存在权利瑕疵土地、不动产面积及占比,具体用途,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土地及房产存在权利瑕疵以及不合规定使用土地、房产的重要性、经营用途,以及可能对持续经营产生的具体不利影响,进一步提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说明使用划拨用地的经营项目是否属于相关规定中可以使用划拨用地范围,其他使用出让方式获得的项目土地是否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划拨取得相关项目经营土地的合规性
发行人经营项目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8-2-2-57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土地性质 | 土地使用权人 | 终止日期 |
1 | 慈溪项目 | 出让 | 慈溪中科 | 2057年6月25日 |
2 | 宁波项目 | 出让 | 宁波中科 | 2055年11月17日 |
3 | 防城港项目(一期) | 出让 | 防城港中科 | 2070年12月10日 |
4 | 晋城项目 | 出让 | 晋城中科 | 2070年4月22日 |
5 | 海城项目 | 出让 | 海城中科 | 2070年9月1日 |
6 | 污泥处理项目 | 划拨 | 绵阳中科 | -- |
7 | 绵阳项目 | 划拨 | 绵阳中科 | -- |
8 | 三台项目(一期) | 划拨 | 三台中科 | -- |
9 | 三台中转站项目 | 划拨 | 三台中科 | -- |
(一)说明使用划拨用地的经营项目是否属于相关规定中可以使用划拨用地范围,划拨取得相关项目经营土地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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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划拨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方式或划拨方式取得。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其用地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据《土地利用分类现状》(GB/T 21010-2007)及(GB/T 21010—2017),公用设施用地是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在此国家标准中属于U2类环境设施用地中的环卫用地,属于公用设施用地。综上,绵阳项目、污泥处理项目、三台项目(一期)、三台中转站项目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范围,因此,其使用划拨用地属于上述法规中可以使用划拨用地范围,划拨取得相关项目经营土地具有合规性。
(二)其他使用出让方式获得的项目土地是否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根据前述法规,其他项目中,慈溪项目、防城港项目(一期)、宁波项目、晋城项目、海城项目亦属于环境卫生设施,符合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范围。
二、结合上述土地政策,说明后续特许经营项目用地是否均需采用出让方式,采用出让方式获取土地可能对项目建设成本、运用模式、资金需求、摊销费用、项目收益等方面产生的具体影响
(一)结合上述土地政策,说明后续特许经营项目用地是否均需采用出让方式
后续发行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特许经营项目用地,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均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具体详见本财务事项说明第13题“一、说明使用划拨用地的经营项目是否属于相关规定中可以使用划拨用地范围,其他使用出让方式获得的项目土地是否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划拨取得相关项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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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合规性”。后续特许经营项目具体用地形式,以谈判情况及协议约定为准。
(二)采用出让方式获取土地可能对项目建设成本、运用模式、资金需求、摊销费用、项目收益等方面产生的具体影响无论用地是出让方式还是划拨方式,发行人在获取项目特许经营权前,会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经济水平、垃圾量等,设定预期的项目收益率,从而计算的垃圾处理费的投标价格,确保项目收益。
建设成本方面,根据发行人历史经验,土地购买成本通常占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约为8%-15%,但划拨情形下,发行人项目公司仍需承担部分补偿、安置等费用,并按照土地使用年限或特许经营期摊销;运用模式方面,出让方式下,土地运用更加灵活;资金需求方面,发行人会根据该购地成本提前做好项目前期的资金需求的规划。
三、说明办公楼竣工正式投入使用之后,目前租用农用耕地临时办公用房如何处置,相关费用承担主体
三台中科办公楼竣工正式投入使用后,临时办公用的简易板房将拆除,土地需恢复原状,相关拆除费用由三台中科承担,所需费用预计不超过10万元。
四、结合存在权利瑕疵土地、不动产面积及占比,具体用途,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土地及房产存在权利瑕疵以及不合规定使用土地、房产的重要性、经营用途,以及可能对持续经营产生的具体不利影响,进一步提示相关风险
(一)存在权利瑕疵土地、不动产面积及占比,具体用途,重要性、经营用途
发行人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土地、房产中,江油中转站项目、安州中转站项目因无偿使用业主方土地,应由业主方办理房产证,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房产应无偿移交给业主方,未办理房产证明不属于发行人瑕疵情况。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土地或房产的面积及占比、具体使用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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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60
项目
项目 | 瑕疵土地 面积 | 具体用途/经营用途 | 瑕疵房产 面积(㎡) | 具体用途/经营用途 | 预计办理完成时间 | 目前办理阶段及进展 | 重要性 | 对持续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 |
慈溪中科 | -注1 | -注1 | 37,448.67 | 慈溪项目5-7号炉的厂房,属于生产经营用房 | 预计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炉排炉技改项目相关房产产权办理工作 | 炉排炉技改项目(5#、6#)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炉排炉技改项目(7#)正在办理房产证申请手续 | 生产厂房对设备起保护作用,属于重要经营性资产 | 慈溪中科、绵阳中科、三台中科、防城港中科正在积极开展房产产权证办理工作,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合法合规证明,且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对民生重要影响的公共基础设施,厂房不存在未来因未取得房产证而被拆除的极端情况,故对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
绵阳中科 | 47,425.60 | 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及医疗废物处理项目建设 | 40,078.27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餐厨废弃物及医疗废物处理项目的厂房,属于生产经营用房 | (1)土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用土地已经取得产权证,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及医疗废物处理项目土地产权证正在按照政府部门的安排由绵阳水务变更至发行人 (2)房产:待相关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相关项目将开展竣工决算及房产产权办理工作,竣工决算及房产证办理预计周期为9个月 | 土地权属正在变更过程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正在办理竣工决算。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及医疗废物处理项目待土地权属变更完成后启动竣工决算及房产产权办理工作 | ||
三台中科 | 11,229.87 | 垃圾中转站建设 | 34,701.94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垃圾中转站的厂房,属于生产经营用房 | (1)中转站土地:按照政府出具的《关于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推进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的进度进行办理 (2)房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预计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房产产权办理;中转站房产产权待土地产权办理完毕后再行办理 | (1)三台中科正遵照纪要要求办理中转站相关土地产权证明,部分用地按照政府纪要需纳入以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再行办理 (2)已启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待竣工验收办理完后,启动房产产权办理工作;中转站房产产权待土地产权办理完毕后再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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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61项目
项目 | 瑕疵土地 面积 | 具体用途/经营用途 | 瑕疵房产 面积(㎡) | 具体用途/经营用途 | 预计办理完成时间 | 目前办理阶段及进展 | 重要性 | 对持续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 |
防城港中科 | -注2 | -注2 | 1,298.68 |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厂房,属于生产经营用房 | 预计于2022年取得 | 防城港中科已取得全部土地权属证明,并开展了相关房产产权办理工作。 其中,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白沙村的房屋建筑物包括主厂房11,840.48㎡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准备附属工程1,298.68㎡的相关申报材料 | ||
宁波中科 | -注3 | -注3 | 274.56 | 综合处理车间 | 办理该房产证需要重新办理相关用地、建筑规划,上述规划申请正在办理过程中 | 不属于项目运营主要建筑物,对项目正常经营的影响较小 | 若出现被拆除的极端情况,对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 |
合计占比 | 10.26% | 60.32% |
注1:慈溪中科已取得全部土地权属证明,其上房屋建筑物(位于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均已建设完成;注2: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防城港中科通过挂牌出让方式竞买受让该等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性质《不动产权证》(桂(2020)防城港市不动产权第0021559号;注3: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宁波中科已取得全部土地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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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
上述土地、房产所属项目在2020年产生的收入、毛利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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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收入 | 毛利 |
慈溪项目 | 28,844.84 | 16,565.01 |
绵阳项目 | 17,719.23 | 9,033.45 |
三台项目(一期) | - | - |
防城港项目(一期) | 5,245.84 | 2,660.82 |
注:因宁波中科瑕疵房产面积较小,不属于主要运营建筑物,且对发行人项目正常经营的影响较小,故未计算其产生收入、毛利情况;上述收入、毛利均系发行人合并口径;绵阳项目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污泥处理项目及医疗废物处理项目
(三)可能对持续经营产生的具体不利影响,进一步提示相关风险上述瑕疵房产及土地均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重要资产,且所属项目为发行人的重要收入来源,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较大。但鉴于:
1、慈溪中科待竣工决算完成后将积极开展房产产权证办理工作;宁波中科将在重新办理相关用地、建筑规划后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绵阳中科部分房产权属证明正在办理中,剩余部分将待取得土地权属后予以办理;防城港项目主厂房证书已经取得,其余房产证书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三台垃圾中转站土地按照政府批复的规划进度正在办理过程中;三台项目(一期,包含中转站)于2021年4月投产,相关房产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2、发行人上述项目均系所在地重要公共基础设施,考虑到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非因约定或重大情势变更等原因,预计不会被要求拆除、搬迁或责令项目停产;
3、发行人已取得上述项目所在地国土、住建等主管单位关于报告期内各项目公司土地、房产情况的合规证明;
4、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就上述无证土地、房产事项作出有效承诺,将承担发行人因无证土地、房产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情况,发行人现有相关土地及房产权属瑕疵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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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鉴于发行人仍存在因后续未及时办理完毕土地、房产相关权属证明,以致遭受处罚或投资运营项目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故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六、法律风险”之“(四)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权属相关风险”中就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发行人投资运营项目用地方式主要包括出让用地、划拨用地及使用业主方用地。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发行人部分项目相关土地及其上房产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瑕疵面积比例分别为10.26%、60.32%,该等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正在办理过程中。
发行人存在因某些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及时办理完毕土地、房产相关权属证明,以致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亦存在该等土地、房产因此无法继续正常使用,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复核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查阅《土地利用分类现状》(GB/T 21010-2007)
及(GB/T 21010—201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及《划拨用地目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出让方式获取土地可能对项目建设成本、运用模式、资金需求、摊销费用、项目收益等方面产生的具体影响;
3、核查发行人土地、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具体原因,产权证书办理的具体进展,计算瑕疵土地及房产的面积及占比,所在项目的收入、毛利情况;复核发行人项目公司所在地土地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说明,及控股股东出具的承担因土地、房产瑕疵所致相关损失的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使用划拨用地的经营项目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属于相关规定中可以使用划拨用地范围,其他使用出让方式获得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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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也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范围;
2、后续发行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均具备合理性,若采用出让方式,对于项目建设成本、运用模式、资金需求、摊销费用具有一定影响,但由于发行人事先按照不同投资收益率,制定相应的垃圾处理费价格水平投标,确保项目收益;
3、三台中科办公楼竣工正式投入使用后,临时办公用简易板房将拆除,土地需恢复原状,相关拆除费用由三台中科承担;
4、无证房产及土地均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重要资产,且所属项目为发行人的重要收入来源,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较大。鉴于发行人正在积极办理相关权属证明,且所属项目均系所在地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故预计不会被要求拆除、搬迁或责令项目停产。此外,发行人已取得上述项目所在地主管单位关于土地、房产情况的合规证明,且中科集团已就上述无证土地、房产事项作出有效承诺,将承担发行人因无证土地、房产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故相关土地及房产权属瑕疵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仍存在因后续未及时办理完毕土地、房产相关权属证明,以致遭受处罚或投资运营项目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16.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结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说明:
(1)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等。
(2)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是否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若存在,请说明对手方情况,相关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实际来源、资金往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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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
(3)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所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各项核查措施的覆盖比例和确认比例、获取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并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回复:
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等
(一)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
1、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账户数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已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主要相关方等开立或控制的共计378个银行账户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8-2-2-65序号
序号 | 与发行人关系 | 核查主体 | 核查账户数量 | 资料获取情况 |
1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 发行人:中科环保 发行人子公司:慈溪中科、宁波中科、绵阳中科、绵投危废治理、绵阳中科(一分公司)、绵阳中科(二分公司)、防城港中科、晋城中科、三台中科、海城中科、中科华治、晋中中科、慈溪润宇热力、中科能环 | 70 | 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征信报告 |
2 | 控股股东 | 中科集团 | 16 | 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 |
3 |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级企业 | 北京三环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工程管理总公司、北京中科用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北京融泰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内蒙古中科乙醇有限公司(已 | 60 | 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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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66序号
序号 | 与发行人关系 | 核查主体 | 核查账户数量 | 资料获取情况 |
注销)、北京中科光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科光荣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天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4 |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 | 董事:方建华、张国宏、黄国兴、沈波、罗祁峰、栗博 监事:王筱静、郭亚斌、李龙 高级管理人员:孙玉萍、邵德洲、王建江、倪宏志、陈晓云、韩志明 关键岗位人员:季洪泉(核心技术人员)、张娜(采购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王雪青(采购部门副总经理)、庄五营(财务部门总经理)、李文超(财务部门总经理助理)、朱阳红(会计)、张莹莹(资金会计) | 232 | 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关于银行账户完整的承诺函 |
合计 | 378 |
2、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和核查完整性
(1)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
对于纳入核查范围内的法人主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其《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打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级企业(含注销、转让企业)等法人主体自2018年1月1日或开户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或注销日止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对于纳入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向其了解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并通过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程序查询进行复核,陪同上述人员前往账户开立银行打印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2)关于完整性的核查
对于纳入核查范围的法人主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其《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等文件验证其完整性。
对于纳入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通过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程序查询予以复核。同时,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陪同上述人员前往其账户开立银行询问,与其打印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交叉核对。
本次资金流水核查覆盖各大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主要地方银行及城商行,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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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67银行类型
银行类型 | 银行名称 |
国有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全国性股份制银行 | 渤海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恒丰银行 |
地方银行及城商行 | 北京市:北京银行; 浙江省:宁波银行、杭州银行、温州银行、台州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四川省: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 |
(二)核查金额的重要性水平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经营规模、财务数据等情况,确定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级企业等法人主体:单笔100万元为资金流水核查的重要性水平;
2、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等自然人主体:单笔5万元为资金流水核查的重要性水平。
(三)核查程序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流水核查
(1)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根据清单打印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包括报告期内注销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并于期末进行银行函证;
(2)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将获取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务账簿、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勾稽,确定是否存在开立清单以外的其他账户;
(3)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将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中的交易对方名称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等进行交叉核查;
(4)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的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超过重要性水平的收支进行双向核对,关注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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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往来;
(5)检查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三者金额、交易对方的名称是否一致。若为销售收款,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真实客户;若为采购付款,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真实供应商。若交易对方为个人,检查该个人是否为关联方或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检查交易性质是否具备合理性。
2、控股股东及其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级企业(含注销、转让企业)银行流水核查
(1)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及其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级企业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根据清单打印了报告期内相关企业银行账户(包括报告期内注销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2)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将获取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与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及其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级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交易对方进行核对勾稽,确定是否存在开立清单以外的其他账户;
(3)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将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中的交易对方名称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全部的客户和供应商以及其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等进行交叉核查,关注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同时关注其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往来。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采购部门主管、销售部门主管及财务部门全体人员)银行流水核查
(1)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协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通过银联云闪付、支付宝等查询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前往有关银行打印银行流水,确保账户信息的完整性;同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上述个人提供的关于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的说明及承诺;
(2)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金额位于重要性水平5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流水进行逐笔核查,根据银行流水交易对方、往来摘要等信息以及上述自然人反馈情况,就相关资金用途、来源等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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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针对相关自然人大额取现、大额支付等情形向发行人了解资金往来背景并获取相关证据,比对其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频繁资金往来;
(四)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异常标准确定如下:
1、查看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支付等异常情形;
2、比对其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大额频繁资金往来;
3、比对其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员工或其他关联方存在大额频繁资金往来。
若存在上述情形,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将逐笔进行核查,核查其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来源及其合理性。
(五)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
1、受限情况
(1)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国科控股为代表中国科学院统一负责对院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有关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于国家信息保密等方面考虑,未提供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2)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因不参与实际经营,其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涉及个人隐私,因而未提供报告期内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3)部分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但已注销的一级企业
中科(乐山)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瀚融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均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科集团报告期内控制的一级企业,分别于2018年2月9日和2019年7月11日注销,基于上述企业与发行人无业务往来且注销时间较早,未提供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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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替代措施
(1)通过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银行流水、财务账簿等进行核查,关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一级企业、独立董事及其控制或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2)通过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主要相关方银行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关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一级企业、独立董事及其控制的或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主要相关方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3)公司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出具说明及承诺:“一、本公司不存在代发行人收取销售货款、支付采购款项或其他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款项代收代付情形;二、本公司不存在协助发行人通过资金闭环回流、体外资金循环等方式形成销售回款情形,不存在通过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等情形,亦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三、本公司不存在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异常交易往来或输送商业利益的情形。”
(4)公司实际控制人国科控股出具说明及承诺:“本公司为代表中国科学院统一负责对院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有关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于国家信息保密等方面考虑,本公司未向发行人提供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同时,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不存在代发行人收取销售货款、支付采购款项或其他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款项代收代付情形;二、本公司不存在协助发行人通过资金闭环回流、体外资金循环等方式形成销售回款情形,不存在通过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等情形,亦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三、本公司不存在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异常交易往来或输送商业利益的情形。”
(5)核查范围内自然人均出具说明及承诺:“本人就名下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除已注销/无交易记录/未激活等原因,导致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未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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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本人已提供报告期内全部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并确认已提供的资金流水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本人针对中介机构对本人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信息核查已如实陈述相关情况,不存在任何隐瞒、欺骗等虚假、误导性陈述。此外,本人承诺:一、报告期内不存在代发行人进行收取销售货款、支付采购款项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的情形;二、报告期内不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情形;四、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发生异常交易往来或输送商业利益的情形。”
二、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是否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若存在,请说明对手方情况,相关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实际来源、资金往来的性质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得上述378个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并将上述银行流水中的交易对方名称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和供应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交叉核查,根据重要性水平(法人主体单笔资金流水大于等于100万元,自然人单笔资金流水大于等于5万元)确定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并对相关法人、自然人账户银行流水中的大额取现、大额收付情况进行了逐笔核查,具体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汾阳中科存在人员借用费往来,与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存在资金拆借、关联担保、股权分红款往来,与实际控制人国科控股控制的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存在资产转让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汾阳中科借用人员主要由于发行人保障2017年原子公司汾阳中科转让至中科集团后运营团队稳定,借出4名人员,并据此收取人员借用费,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向汾阳中科收取费用分别为52.16万元、
131.76万元、91.51万元及71.23万元,此外,发行人于2019年向汾阳中科提供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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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服务收取咨询费4.53万元。发行人出于支持项目技改及新建新增等生产经营需要,引入中科集团担保以优化借款条件,同时亦向其拆借资金以支持业务拓展与扩大产能。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支付中科集团贷款担保费用为936.76万元、950.36万元、794.39万元及
259.43万元,各年支付中科集团资金占用费分别为448.17万元、731.57万元、965.80万元及478.90万元。经核查,中科集团担保费率及借款利率均处于市场费率区间范围合理水平,发行人对此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018年,发行人分别自中科能环原控股股东股东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原股东成都鸿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收购中科能环84%的股权,发行人向两者支付合计2,268.00万元收购款项。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级企业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科集团法人用于日常经营银行账户共计16个,中科集团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级企业银行账户共计60个。
经核查,发行人除与汾阳中科存在人员借用费往来、与中科集团存在资金拆借、关联担保以及分红款等往来情形外,与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及其他法人关联方不存在大额异常交易的情形;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级企业亦未与发行人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3、发行人除独立董事外的发行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自然人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核查范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自然人大额资金支出主要为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外汇、购买保险、个人账户互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互转、购买股票和基金等投资行为、员工持股认购款等支付情形;大额资金收入主要为理财产品到期或赎回、个人账户互转、家庭成员互转等收入情形,均属于正常往来。
此外,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亦关注其他大额取现或存现、大额收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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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笔核查了相应资金流水,并取得相关人员关于情况的说明,证实其相关账户归其个人所有,资金往来性质合理真实,不存在异常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其他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的情形。
三、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所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各项核查措施的覆盖比例和确认比例、获取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并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达到重要性水平的法人和自然人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根据银行流水中显示的交易对方名称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进行了交叉核对。逐笔检查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三者金额、交易对方的名称是否一致。若为销售收款,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发行人真实客户;若为采购付款,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发行人真实供应商;若交易对方为个人,检查该个人是否为关联方或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检查交易性质是否具备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核查范围已覆盖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全部资金流水,发行人不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情形。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级企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法人或自然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针对大额收付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关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级企业、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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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相关重要人员及企业法人是否存在异常往来。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核查范围已覆盖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全部资金流水,发行人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级企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其出资及获得现金分红情况,取得了相关人员附带确认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的调查表;获取公司股东历年的增资入股资料,包括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回单、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四)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行人制定了《支付审批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财务印鉴管理办法》《营业收入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申报会计师在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评估和对相关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的基础上,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258号),认为发行人在报告评价期间内,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未发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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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取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相关方等开立或控制的共计378个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相关银行开立账户清单或关于银行账户完整的承诺,并对法人主体单笔100万元及以上、自然人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银行流水进行了逐笔核查;
2、交叉比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全部客户和供应商名称、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名单,对涉及自然人以及非客户供应商法人的相关资金流水进行重点抽查,复核相关凭证;
3、对上述银行流水中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的情况进行重点关注;
4、核查了相关主体与关联方的交易记录,了解相关交易背景及合理性;
5、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了解其设计和执行情况,并执行控制有效性测试,检查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三者金额、交易对方名称是否一致。相关交易若为销售收款,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真实客户;若为采购付款,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真实供应商;若交易对方为自然人,检查该自然人是否为关联方或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检查交易性质是否具备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资金流水核查涵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报告期内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级企业等法人主体以及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取得该等主体共计378个账户资金流水,并核查了其完整性,就因受限未取得资金流水的账户采取了替代措施。
在此基础上,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确定法人主体资金流水核查重要性水平为金额100万元及以上、自然人资金流水核查重要性水平为金额5万元及以上,同时确定了资金流水异常标准。
2、核查主体不存在异常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异常大额频繁资金往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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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不存在资金闭环回流的情况,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股份代持。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大华核字[2021]]0011436号)之签字盖章页)
8-2-2-77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中国·北京 | (项目合伙人) 李洪仪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陈 巍 |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