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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袁怀东施秋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28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袁怀东 施秋芳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袁怀东、施秋芳:
   经查,2020年8月26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简科技)10.8%股份,属于中简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你们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中简科技5.02%股份,持股比例由10.8%减少为5.78%。你们所持中简科技股份比例减少5%时,未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迟延至2021年6月17日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法定的限制转让期内继续减持中简科技股票。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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