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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8

股票简称:中捷精工 股票代码:301072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

特别提示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精工”、“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5,054,800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24,906,04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创新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随着汽车产业链的整合发展,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创新能力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公司长期以来重视创新能力的发展和提升,一是在自身生产工艺、产品研发等方面不断创新改善,同时跟随市场发展在新产品方面不断拓展;二是目前汽车零部件企业与下游客户同步开发已成为行业的主流趋势,公司具备与下游客户同步研发的技术能力,且多年来持续参与下游客户的同步研发,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开发资源。但创新创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在自身的创新改善、新品研发及与客户的协同开发等方面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二)汽车行业景气度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为汽车减震

零部件,生产经营与下游汽车行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密切相关。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提高及汽车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国内汽车产销规模不断扩大并带动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快速发展。2012年至2017年我国汽车产量从1,927万辆增长至2,902万辆,复合增长率为8.53%。2018年以来,受经济增速放缓及汽车购置刺激政策退坡等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产量短期内有所波动。虽然在我国经济整体保持稳定增长、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以及人均汽车保有量水平仍远低于发达国家的背景下,我国汽车行业长期存在较大增长空间,但不排除短期内我国汽车行业景气度下降,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管理风险

公司是经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和江苏省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的技术和工艺积累,公司已逐步形成自身的技术竞争优势,成为少数具备与下游客户进行产品协同开发能力的汽车减震零部件生产企业。公司将技术创新视为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并持续进行研发投入以提升企业竞争力。随着公司所处行业整体工艺水平的不断升级,以及下游客户对供应商技术研发能力要求的不断提高,若公司核心技术无法保密,或者不能保持持续创新能力,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无法继续维持,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76.88%、78.35%、76.24%,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汽车整车厂商和一级零部件供应商,包括天纳克(Tenneco)、博戈(Boge)、威巴克(Vibracousitc)、住友理工(Sumito Moriko)、长城汽车等,上述客户业务规模相对较大,且公司系其汽车减震零部件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使得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相对较高。虽然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着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但不排除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主要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波动,导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量减少,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波动。

(五)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底盘、发动机、车身等,其产品质量对汽车整体运

行舒适性和安全性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下游客户对相关产品的质量要求严格,并把产品质量把控作为供应商考核的重要标准。尽管公司一直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管理,且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但不排除未来公司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需要进行大额赔偿,并对公司品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管理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6,608.23万元、15,605.48万元和16,238.34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比例分别为24.67%、22.06%和21.30%,应收账款规模较高。公司主要客户为大型知名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或整车厂商,经营情况良好、信用风险较低。此外,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良好,各期末应收账款基本在信用期内。但不排除公司客户经营情况出现不利情况,或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执行不当,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公司生产经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致使各行各业均遭受不同程度的影响。汽车行业作为重要国民基础产业,受疫情的影响一方面体现在延迟开工带来的产值损失,另一方面则是下游汽车消费需求的削弱。在全球汽车产业链中,公司主要从事汽车产业链中的精密零部件行业,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汽车整车厂商和一级零部件供应商,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强。虽然目前我国疫情已经基本得到控制,公司及其主要客户已经复工复产,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正常开展,但不排除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且持续较长时间,将对全球汽车产业链造成冲击,从而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8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5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05,054,800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4,906,044股将于2021年9月29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中捷精工”,证券代码为“301072”。

二、 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9月29日

(三)股票简称:中捷精工

(四)股票代码:30107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5,054,8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6,263,7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4,906,04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0,148,75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公开发行26,263,700股,全部为发行新股,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13,519,064股,其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356,991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10.04%;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6,636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其中665股的限售期为6个月,约占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的

10.02%。本次网下发行共有1,357,656股的限售期为6个月,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4%,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7%。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姓名持股数量 (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魏鹤良25,500,00024.27%2024年9月29日
魏忠24,500,00023.32%2024年9月29日
普贤投资12,000,00011.42%2024年9月29日
东明天昱6,000,0005.71%2024年9月29日
宝宁投资3,700,0003.52%2024年9月29日
无锡玄同3,151,6003.00%2022年9月29日
金投信安2,363,7002.25%2022年9月29日
王建明787,9000.75%2022年9月29日
林柱英393,9500.37%2022年9月29日
王鹏飞393,9500.37%2022年9月29日
小计78,791,1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限售1,357,6561.29%2022年3月29日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12,168,04411.58%2021年9月29日
网上发行股份12,738,00012.13%2021年9月29日
小计26,263,70025.00%-
合计105,054,800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

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4-00085号),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431.38万元,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为5,076.26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之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ongjie (Jiangsu)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7,879.11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忠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8月1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1月30日
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联系电话0510-88351766
传真号码0510-88769937
互联网网址http://www.jiangsuzhongjie.com/
电子信箱jszj@wuxizhongjie.com
董事会秘书张叶飞
经营范围减震器、金属骨架、五金、新型橡胶材料及其制品的技术开发;机电产品、汽车配件、普通机械及配件的制造、加工;表面处理;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是以汽车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魏忠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2,450.00167.872,717.8734.49%
2魏鹤良董事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2,550.00183.832,633.8333.43%
3张叶飞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37.0237.020.47%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4范胜董事、质量技术总监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33.0033.000.42%
5江海峰董事、总经理助理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33.0033.000.42%
6魏敏宇董事、证券事务代表2021年5月至2023年12月-594.00594.007.54%
7彭颖红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8朱敏杰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9史科蓉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10陆奕监事会主席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13.9813.980.18%
11杨惠斌监事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13.9813.980.18%
12王月萍职工代表监事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直接/间接持股情况
1魏忠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2,450.00万股股份,通过普贤投资间接持有公司6.00万股股份,通过宝宁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85万股股份,通过东明天昱间接持有公司175.98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33.43%
2魏鹤良董事直接持有公司2,550.00万股股份,通过普贤投资间接持有公司6.00万股股份,通过宝宁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85万股股份,通过东明天昱间接持有公司160.02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34.49%
3张叶飞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通过东明天昱间接持有公司37.02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0.47%
4范胜董事、质量技术总监通过东明天昱间接持有公司33.00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0.42%
5江海峰董事、总经理助理通过东明天昱间接持有公司33.00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7.54%
6魏敏宇董事、证券事务代表通过宝宁投资间接持有公司594.00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0.42%
7陆奕监事会主席通过东明天昱间接持有公司13.98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0.18%
8杨惠斌监事通过东明天昱间接持有公司13.98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0.1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魏忠、魏鹤良合计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公司

63.46%股份,并通过普贤投资、东明天昱、宝宁投资合计间接控制本次发行前公司27.54%股份,二人合计控制本次发行前公司91.00%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魏忠先生,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无锡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职员,港下工业供销公司职员,锡山市捷达减震器厂销售员、销售科长、生产销售副厂长,中捷有限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无锡佳捷执行董事、无锡美捷执行董事、领宇香港执行董事、灏昕汽车监事。其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期为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魏鹤良先生,194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历任济南军区士兵,无锡钢铁厂职员,南窑钢丝绳厂质检员,港下水利站销售员,锡山市捷达减震器厂副厂长、厂长,中捷有限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2020年12月至2023年12月。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完成、已经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完成、已经制定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五、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股)占比持股数量 (股)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魏鹤良25,500,00032.36%25,500,00024.2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魏忠24,500,00031.09%24,500,00023.3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普贤投资12,000,00015.23%12,000,00011.4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东明天昱6,000,0007.62%6,000,0005.7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宝宁投资3,700,0004.70%3,700,0003.5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无锡玄同3,151,6004.00%3,151,6003.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金投信安2,363,7003.00%2,363,7002.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建明787,9001.00%787,9000.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林柱英393,9500.50%393,9500.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鹏飞393,9500.50%393,9500.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有限售股份--1,357,656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78,791,100100.00%80,148,75676.29%-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2,168,04411.58%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股份--12,738,00012.13%无限售期限
小计--24,906,04423.71%-
合计78,791,100100.00%105,054,800100.00%-

六、 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33,815户,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魏鹤良25,500,000.0024.2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魏忠24,500,000.0023.3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普贤投资12,000,000.0011.4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东明天昱6,000,000.005.7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宝宁投资3,700,000.003.5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无锡玄同3,151,600.003.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金投信安2,363,700.002.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王建明787,900.000.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林柱英393,950.000.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王鹏飞393,950.000.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78,791,10075.00%-

七、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6,263,7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7.46元/股。

三、 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 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7.46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1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5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4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 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0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本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

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131.3185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77.87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48.5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1,433.51216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0%(525.3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352.57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73.8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48.50%。

根据《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2,717,352股,认购金额94,871,445.92元,放弃认购数量为20,648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3,519,064股,认购金额100,852,217.44元,放弃认购数量为6,636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27,284股,包销金额为203,538.64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039%。

七、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5,927,20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8,082,380.3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844,821.68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26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4-00050号”《验资报告》。

八、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48,082,380.32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元)
承销保荐费用30,0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6,000,000.00
律师费用6,594,339.62
信息披露费用4,910,029.3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578,011.39
合计48,082,380.32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83元(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7,844,821.68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89元(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0元(按照本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4-00085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至6月份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1]第4-00026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以及公司2021年1至9月份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拟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 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序号开户人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78010122001060972
2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无锡分行锡山支行510902963610818
3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322000650013000739416
4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无锡港下支行524876638839
5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湖塘支行10651601040012442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 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 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电话021-35082763
传真021-35082966
保荐代表人万能鑫、林文坛
联系人孙翊文

三、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万能鑫、林文坛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万能鑫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主持或参与普丽盛、赛福天、恒康家居、金陵体育、爱丽家居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等相关工作,以及梦百合公开发行可转债、金飞达并购重组、百川股份非公开发行等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运作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

经验。

林文坛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经济学学士。曾主持或参与宏润建设、华峰氨纶、达意隆、新时达、日出东方、普丽盛、赛福天、恒康家居、金陵体育、晶丰明源、尤安设计等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以及福建高速公开增发项目,具有扎实的资本运作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忠、魏鹤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29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忠、魏鹤良控制的企业普贤投资、东明天昱、宝宁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无锡玄同、金投信安、王建明、林柱英、王鹏飞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叶飞、范胜、江海峰、魏敏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29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陆奕、杨惠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魏忠、魏鹤良分别承诺:

(1)在承诺的锁定期内,持续持有公司股份。

(2)如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2、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普贤投资、东明天昱分别承诺:

(1)在承诺的锁定期内,持续持有公司股份。

(2)如本机构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公司间接持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叶飞、范胜、江海峰、魏敏宇承诺:

(1)在承诺的锁定期内,持续持有公司股份。

(2)如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公司间接持股股东、监事陆奕、杨惠斌承诺:

(1)在承诺的锁定期内,持续持有公司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且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 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五、相关方承诺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忠、魏鹤良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忠、魏鹤良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议;

5、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经过

详细论证后,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和透明等。”

六、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公司在被有权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及时启动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本人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公司募集资金将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展规划。但由于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之前,如公司净利润未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4、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忠、魏鹤良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中所载有关公司的承诺系公司自愿作出,公司将严格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收社会监督。

如公司所做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若该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继续履行该承诺;若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普贤投资、东明天昱就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企业的承诺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企业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企业所做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若该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承诺;若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人所做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若该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若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本人所做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若该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若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关于公司股东合规的承诺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为魏鹤良、魏忠、无锡普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东明天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宝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市玄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金投信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王建明、林柱英、王鹏飞。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就本公司股东持股及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在《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并已解除完毕,本公司已在《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就

本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事宜披露了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股东入股价格公允且具有充分理由和客观依据,不存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

四、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六、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等事宜作出了相关承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股票上市作出的承诺及声明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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