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7、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9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45.9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01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磊:________________
奉小斌:_______________
吴天云:________________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