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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11 证券简称:亿田智能 公告编号:2021-055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9月27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45.95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0.01元/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85人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9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0.0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45.95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76.9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666.6700万股的1.66%。其中,首次授予
151.9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2%,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85.87%;预留授予2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3%,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14.13%。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30.01元/股。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89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外籍员工。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总股本的比例 |
庞廷杰 | 副总经理 | 500,000 | 28.26% | 0.47%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合计88人) | 1,019,000 | 57.60% | 0.96% | |
预留 | 250,000 | 14.13% | 0.23% | |
合计 | 1,769,000 | 100% | 1.66% |
注:(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至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安排和解除限售条件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5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1年 | 以2020年度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且2021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2年 | 以2020年度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且202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1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 | 以2020年度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且202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70%;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以2020年度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且202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0%; |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以2020年度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且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相同;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2年 | 以2020年度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且202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1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 | 以2020年度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且202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7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以2020年度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且202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0%;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以2020年度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且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④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的比例:
绩效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结果 | 优秀(A) | 良好(B) | 合格(C) | 不合格(D)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资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2、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20日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披露了《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再次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9人调整为85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76.90万股调整为170.9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1.90万股调整为145.95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00万股不变。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9月27日
2、首次授予数量:145.95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85人
4、首次授予价格:30.0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姓名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庞廷杰 | 副总经理 | 500,000 | 29.25% | 0.47%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合计84人) | 959,500 | 56.13% | 0.90% | |
预留 | 250,000 | 14.62% | 0.23% | |
合计 | 1,709,500 | 100% | 1.60% |
注:(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至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授予的145.95万股限制性股票需摊销的总费用为5,203.12万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1年(万元) | 2022年(万元) | 2023年(万元) | 2024年(万元) |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145.95 | 5,203.12 | 493.21 | 1,842.77 | 1,322.46 | 845.51 | 504.05 | 195.12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7、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9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45.9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01元/股。
十一、监事会对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确定授予日为2021年9月27日。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1年9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授予145.9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01元/股。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