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关于增加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9月27日(星期一)下午2:3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15层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37,247,8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85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4,502,2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6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74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9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74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74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94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书面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00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669,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8356%;反对2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6%;弃权12,3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61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0%;反对2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11%;弃权12,3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3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2.00 《关于增加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李平已回避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6723%;反对35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547%;弃权12,3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473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63%;反对3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98%;弃权12,3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3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议案3.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669,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8356%;反对2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6%;弃权12,3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61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0%;反对2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11%;弃权12,3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3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李艳丽律师和陈旖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