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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7

证券代码:300007 证券简称:汉威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8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福建恒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恒嘉”)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950万元贷款。2021年9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园环保”)为其全资子公司福建恒嘉该笔贷款提供不超过95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1年9月25日,嘉园环保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福州市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担保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福建恒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9609462XN

注册地址:福州市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企兰路1号

成立日期:2007年1月8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新芳

经营范围:环保设备、环保材料、机电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嘉园环保持有福建恒嘉100%股权,福建恒嘉相关财务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
资产总额11,987.4411,907.76
负债总额9,865.069,742.8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700.00700.00
流动负债总额9,553.069,442.80
净资产2,122.382,164.96
财务指标2020年年度2021年半年度
营业收入3,312.251,218.36
利润总额311.47-36.23
净利润310.24-35.26

(注:2020年财务数据为已经审计数据,2021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经查询,福建恒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嘉园环保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债务人):福建恒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950万元人民币;

4、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认为:福建恒嘉作为嘉园环保的全资子公司,为支持其发展,公司同意嘉园环保为其提供不超过950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福建恒嘉经营情况较为稳健,行业前景预期乐观,具备偿还债务能力,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且有利于促进福建恒嘉的业务经营,符合嘉园环保及公司的整体利益。此次被担保的福建恒嘉是嘉园环保的全资子公司,不需要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核后认为:

1、福建恒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是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公司同意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为福建恒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担保有助于解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整体风险可控。

2、该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的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累计为人民币26,0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6.68%;实际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315.93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1.7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最高额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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