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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8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二〇二一年九月

5-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2021年9月6日出具的21225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本次反馈意见”)所列问题,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发行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和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并按照本次反馈意见的所列问题逐项核查、落实和说明,现对本次反馈意见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本反馈意见回复中若出现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同。

5-1-3

目录

问题一 ...... 4

问题二 ...... 12

问题三 ...... 19

问题四 ...... 61

问题五 ...... 64

问题六 ...... 67

问题七 ...... 79

问题八 ...... 88

问题九 ...... 92

问题十 ...... 95

问题十一 ...... 106

问题十二 ...... 109

5-1-4

问题一

1.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货币资金中境外子公司的银行存款分别为2,586.59万元、32,968.48万元、44,487.15万元、40,705.47万元,占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4%、33%、40%、28%。境外子公司的银行存款均为子公司精达香港银行存款余额。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存放在境外的货币资金的地点、银行、存放类型,以及币种、金额、汇率情况。2019年余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是否存在集团货币资金归集相关约定,是否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

(3)外汇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存放在境外的货币资金与公司业务需要是否相匹配。(4)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存放在境外的货币资金的地点、银行、存放类型,以及币种、金额、汇率情况。2019年余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存放在境外的货币资金的地点、银行、存放类型,以及币种、金额、汇率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境外的货币资金均为子公司精达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达香港”)银行存款及现金,精达香港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1、2021年6月30日

单位:万元

存放银行及地点币种原币金额期末汇率折算人民币存放类型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美元5,031.406.4532,463.70银行活期存款
港币50.270.8341.83银行活期存款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蛇口支行美元1,250.106.458,063.70银行活期存款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美元7.436.4547.92银行活期存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美元10.106.4565.13银行活期存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美元3.606.4523.19银行活期存款
合计40,705.47

5-1-5

单位:万元

存放银行及地点币种原币金额期末汇率折算人民币存放类型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美元1,852.566.5212,088.42银行活期存款
3,000.006.5219,575.70银行定期存款
港币6.230.845.24银行活期存款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蛇口支行美元150.066.52979.16银行活期存款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美元600.596.523,919.00银行活期存款
1,200.006.527,830.29银行定期存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美元10.106.5265.88银行活期存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美元3.606.5223.46银行活期存款
合计44,487.15
存放银行及地点币种原币金额期末汇率折算人民币存放类型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美元3,168.186.9822,098.48银行活期存款
300.006.982,092.55银行定期存款
港币3.480.903.12银行活期存款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蛇口支行美元150.006.981,046.73银行活期存款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美元600.186.984,188.25银行活期存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美元503.596.983,514.22银行定期存款
0.016.980.05银行活期存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美元3.596.9825.08银行活期存款
合计32,968.48
存放地点币种原币金额期末汇率折算人民币存放类型
精达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港币0.240.880.21现金
存放银行及地点币种原币金额期末汇率折算人民币存放类型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美元279.956.791,901.57银行活期存款
港币6.580.885.77银行活期存款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美元100.006.79679.04银行活期存款
合计2,586.38

5-1-6

(二)2019年余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精达香港2019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32,968.48万元人民币,较2018年末增加30,381.89万元人民币,主要原因是精达香港于2019年处置了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All-Stars F1 Limited全部基金份额收到4,371.89万美元,因此2019年末银行存款大幅增加。2014年12月,精达香港出资4,000万美元,认购All-Stars F1 Limited的份额,根据认购合同的约定,由All-Stars F1 Limited将4,000万美元投资给All-StarsXMI Limited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并由All-Stars XMI Limited对标的公司股权进行投资。2019年1月、2019年7月,基于对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判断,All-Stars XMILimited的基金管理人以现金形式赎回全部份额,累计赎回4,371.89万美元,公司对该投资事项取得的累计收益为371.89万美元,公司本次投资事项投资回报率为9.30%。

综上,精达香港2019年末货币资金余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合理、真实。

二、是否存在集团货币资金归集相关约定,是否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集团货币资金归集相关约定。

报告期内,精达香港货币资金不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其他货币资金受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6.30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36,966.3418,559.9013,363.6510,442.51
借款保证金690.994,400.00330.001,672.99
信用保证金250.00250.00279.0565.71
回购股份的存出投资款余额---346.43
合计37,907.3323,209.9013,972.7012,527.65

5-1-7

(一)报告期内外汇使用合法合规

公司报告期内外汇使用情况如下:

1、境外资金加大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支持力度

(1)经铜陵市外汇管理局批准,精达香港将闲置资金以美元借款方式向公司境内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美元

借款公司 名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2021年6月30日
借款余额借款还款借款还款借款还款借款还款借款余额
铜陵精迅700.00600.00200.00-500.00-520.501,000.0079.501,000.00
广东精达-1,000.00-500.00100.00---700.00700.00
广东精迅-500.00----500.00---
铜陵精达里亚300.001,000.00300.00-1,000.00-----
铜陵顶科-500.00----500.00---
天津精达-800.00--250.00-550.00---
合计1,000.004,400.00500.00500.001,850.00-2,070.501,000.00779.501,700.00
投资时间投资本金收回时间收回金额收益情况使用情况说明
2014-12-194,000.002019-1-183,075.78371.89All-Stars XMI Limited
2019-7-251,296.11
2016-6-32,140.522018-4-254,331.512,190.99ZQ Capital Limited优先股
2016-11-2897.502021-2-41,023.67373.67ZQ Capital Limited优先股
2017-1-16552.50

5-1-8

投资时间投资本金收回时间收回金额收益情况使用情况说明
2019-5-91,000.00-1,000.00-ZQ Capital Limited优先股
2020-9-28800.00-800.00-ZQ Capital Limited优先股
合计8,590.5211,527.072,936.55

5-1-9

对低风险的方式提供高质量回报的咨询和投资公司,目前拥有超过4亿美元的投资组合,投向大健康、消费品及金融服务领域。精达香港于2016年6月3日、2016年11月28日、2017年1月16日、2019年5月9日和2020年9月28日分别投资ZQ Capital Limited优先股2,140.52万美元、97.50万美元、552.50万美元、1,000.00万美元和800.00万美元。2016年6月3日投资的2,140.51万美元于2018年4月25日收回,2016年11月28日、2017年1月16日投资的合计

650.00万美元于2021年2月4日收回,根据收回金额及投资成本报告期内累计确认投资收益2,564.66万美元。

②All-Stars F1 Limited基金

2014年12月19日,精达香港与F1基金签署了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精达香港同意以每股1,000美元的价格认购F1基金的参与优先股4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金额合计4,000万美金。F1基金在收到精达香港的同意函后进行了All-Stars XMI Limited投资,投资金额4,000万美元。该笔投资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7月25日赎回,根据赎回金额及投资成本报告期内累计确认投资收益371.89万美元。

综上所述,精达香港累计利用境外资金对外投资8,590.52万美元,报告期内实现投资收益2,936.55万美元,投资收益率为34.18%,境外投资收益形成境外资金2,936.55万美元。

2、境外资金存放的合理性

(1)把握市场机遇、服务公司发展大局

电磁线是工业电机、电力设备、家用电器、汽车、仪器仪表、微特电机电磁绕组的基础和关键材料。上述行业的迅速发展,给电磁线带来了广阔的应用领域和市场,但同时技术的飞速进步也对电磁线行业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我国电磁线行业研发水平与发达国家同行相比尚有一定差距,自主创新和设计开发方面能力仍有不足,绝缘材料的开发应用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此外,由于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工业基础较为薄弱,电磁线生产所需的部分核心生产设备如大拉丝机,国产设备在生产效率、生产控制、使用寿命等方面较国外先进设备仍存在

5-1-10

差距。针对上述情形,公司始终关注国外布局机会,积极引进先进生产设备,保留一定金额的外币资金有助于公司实现上述战略目标。

(2)国家对于外汇管制较为严格,避免审批节奏无法满足境外投资需求近年来,国家在总结2015年以来防控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冲击经验基础上,建立了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框架,防止跨境资本流动冲击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企业跨境投融资行为的监测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等一系列文件的要求,境内公司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与审核流程。公司积极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合法合规使用外汇,考虑到未来潜在的海外市场机遇,避免由于审批节奏无法满足境外投资的时效性要求,故此未将境外资金转回国内使用。综上所述,公司存放在境外的货币资金与公司业务需要相匹配。

四、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

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如下:当期汇兑损益金额=①×Er1-(②×Er2+∑(③×Er3)-∑(④×Er4)),其中:

项目适用汇率(Er)
①某外币货币性项目期末原币金额Er1资产负债表日的原币即期汇率,取当期最后一个交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汇率
②该外币货币性项目期初原币金额Er2期初原币的即期汇率,取上期最后一个交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汇率
③该外币货币性项目当期新增的原币金额Er3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取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为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汇率
④该外币货币性项目当期减少的原币金额Er4业务发生时的适用汇率,取每笔货币资金兑付时的实际结汇汇率

5-1-11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汇兑损益78.03-269.85-453.69-34.70

5-1-12

资金以借款方式向公司境内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真实性;

4、查阅精达香港实施分红董事会决议及银行对账单,核查精达香港分红事项的真实性;

5、取得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中心支局出具的《证明函》,确认申请人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函出具之日没有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6、复核申请人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核查其准确性;

7、访谈申请人财务负责人,了解申请人境外资金存放的原因及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2019年末,公司存放在境外的资金余额大幅上升主要系公司处置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所致,原因合理。

2、公司不存在集团货币资金归集相关约定,精达香港货币资金不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

3、公司外汇使用合法合规,存放在境外的货币资金与公司业务需要相匹配。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汇兑损益计算过程计算汇兑损益。

4、针对外汇波动的风险公司已采取应对的具体措施。

问题二

2.根据申请文件,精达股份及子公司2020年度存在被持股5%以上的股东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向精达集团拆出的资金余额为4,691.25万元(其中本金4,500.00万元、利息191.25万元)。截至2021年3月15日,公司已收回剩余拆出资金余额4,500.00万元及期后新拆出资金3,550.00万元,并收到全

5-1-13

部拆出资金利息246.06万元(其中2020年利息191.25万元、2021年1-3月利息54.81万元)。就上述事项,2021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5%以上的股东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占用金额、时间、事件的背景和原因等。(2)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存在的具体薄弱环节,整改举措和责任追究情况。(3)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5%以上的股东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占用金额、时间、事件的背景和原因等

(一)5%以上的股东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占用金额、时间

2020年度及2021年1-3月,精达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占用金额、时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拆出拆入计息天数年利率应计 利息备注
日期金额日期金额
12020/1/222,130.002020/3/33,404.79414.35%10.41
22020/2/271,422.002020/3/26147.21284.35%1.34
32020/9/22,000.002020/9/252,000.00234.35%5.48
42020/9/23,000.002020/9/253,000.00234.35%8.22
52020/9/171,030.002020/9/211,030.0044.35%0.49
62020/3/114,320.002020/3/27120.00164.35%0.23
72020/3/112020/4/14,200.00214.35%10.51
82020/3/123,200.002020/3/243,200.00124.35%4.58
92020/4/241,510.002020/4/291,447.8254.35%0.86
102020/4/242020/5/962.18154.35%0.11
112020/12/221,780.002020/12/241,780.0024.35%0.42

5-1-14

122020/12/141,780.002020/12/241,780.00104.35%2.12
132020/5/114,800.002020/5/273,863.11164.35%7.37
142020/5/112020/5/28936.89174.35%1.90
152020/7/204,590.002020/7/294,000.0094.35%4.29
162020/7/202020/8/3590.00144.35%0.98
172020/9/171,100.002020/9/211,100.0044.35%0.52
182020/7/207,100.002020/8/37,100.00144.35%11.84
192021/2/23330.002021/3/15330.00204.35%0.79
202021/2/23900.002021/3/15900.00204.35%2.15
212021/2/24900.002021/3/15900.00194.35%2.04
222021/3/91,420.002021/3/151,420.0064.35%1.02
232020/7/144,500.002021/3/124,500.002415.655%168.03因占用时间较长年利率为5.655%
242020/1/175,000.002020/1/165,000.00---该款由精达集团转给子公司后,再由子公司转给精达集团
252020/1/191,970.002020/1/161,970.00---
合计54,782.0054,782.00245.70

5-1-15

余额为1亿元,截至2021年3月15日担保余额为4.50亿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担保余额为5.25亿元),精达集团为解决其自身临时还款资金不足向公司提出短期资金拆借,公司考虑精达集团作为担保人若其资信出现问题,将影响公司银行授信,在评估还款后续贷的可能性后,公司认为拆借期间短、风险可控,较长时间的资金拆借还可以获取高于银行短期理财收益率的拆借利息。

(三)公司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收到证监局警示函的相关情况2021年5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安徽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度,公司累计向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4,262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0.75%,其中,2020年11月11日-2020年底,发生3,56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86%;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12日,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55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1%。上述资金拆出及相关利息均已在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归还。上述关联交易应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而未履行。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二、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存在的具体薄弱环节,整改举措和责任追究情况

(一)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存在的具体薄弱环节

公司及子公司向精达集团拆借资金过程中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此前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

5-1-16

在内部控制缺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容诚审字[2021]230Z003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由于公司及子公司上述拆出资金过程中未履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批流程,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精达股份及子公司在资金支付审批、关联交易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除此之外,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二)公司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情况

1、公司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资金拆借事项,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如实披露,并向安徽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了相关情况,承认错误并向广大投资者进行了致歉,同时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制定并实施了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A.相关本金和利息虽已全部收回,未给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但事实上形成了资金占用以及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暴露了对子公司管理细节方面的不足,有关制度和管理措施未能切实、严格的执行。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求财务部、内审部自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给予相应处理。

B.已制定《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定的执行,防止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的再次发生。同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控管理体系,规范内控运行程序,强化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

C.完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监督权,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对相关业务部门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动态跟踪,督促公司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D.公司已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证券监管规则,提高公司员工法律及风险意识;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

5-1-17

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强化关键管理岗位的风险控制职责;组织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最新监管政策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监督,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公司责任追究情况

上述资金拆借行为经公司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授权,由公司财务部、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审批后向精达集团提供了资金拆借,资金拆借系出于确保银行正常授信,保障公司资金周转安全、提高公司资金收益原因。拆借的资金均全部收回,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但资金拆借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021年3月22日,公司原董事、财务总监储忠京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辞职申请,辞去董事、财务总监职务。其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公司已对相关拆借资金过程中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进行了自查,对内部控制缺陷制定了有效措施并进行了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30Z003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及子公司在资金支付审批、关联交易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除此之外,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针对内部控制存在的上述缺陷,公司通过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整改计划,完善了制度设计,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并要求公司及子公司积极实施整改。自2021年3月15日收回向精达集团拆出的全部资金余额及相关利息后,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履行内部控制程序,内部控制有效,未再发生任何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形。

5-1-18

公司通过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水平,增进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了公司长远发展,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2020年度及2021年1-3月申请人与关联方之间往来相关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核查关联资金往来的拆出及归还本金、利息情况;查阅了申请人2020年年度报告,复核申请人与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信息是否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准确、完整披露;

2、访谈公司相关高管,了解精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的具体原因及背景;取得并查阅了精达集团为上市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相关协议;

3、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30Z003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结合相关情况核查公司曾经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

4、查阅申请人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告文件,了解整改措施、相关人员追责情况;获取并查阅了申请人新制定的《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了解了整改后的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确认其设计的合理性和整改后运行的有效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申请人已对2020年度及2021年1-3月拆借资金过程中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对内部控制缺陷制定了有效措

5-1-19

施并进行了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2、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请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能够有效保证申请人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问题三

3.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07%、

17.15%、20.16%、38.32%,报告期末逐年上升。且申请人2020年末应收票据以及应收款项融资(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大幅增加,2019年末余额为44,446.54万元、2020年末余额为183,736.21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

①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上升的原因以及合理性,与所处行业情况是否匹配。②报告期内对不同类型客户的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不同类型客户期后回款与信用政策的匹配关系。③各期末主要逾期客户情况和造成逾期的主要原因,逾期账款的回收金额、回款方式等情况。④坏账计提是否充分。(2)①说明发行人对承兑票据的管理模式,以及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分类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②2020年末应收票据以及应收款项融资大幅增加的原因以及合理性。③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明细,终止确认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上升的原因以及合理性,与所处行业情况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5-1-20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应收账款余额341,322.50250,974.77205,807.63179,355.44
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38.32%(注)20.16%17.15%15.07%
应收账款增幅36.00%21.95%14.75%
营业收入890,724.241,244,690.331,199,743.231,189,779.61
营业收入增幅59.93%3.75%0.84%
本年最后三个月营业收入496,925.53361,257.52306,191.77267,164.34
本年最后三个月收入增幅37.55%17.98%14.61%
本年最后三个月收入占比55.79%(注)29.02%25.52%22.45%

5-1-21

机行业的发展带动了200级复合漆包线的递增;电机行业的升级带来了F/H级漆包线量的上升;高速电机的大力推广,带动了耐电晕漆包线等特种漆包线的高速发展。产品结构的变化导致一些生产工艺落后、无法形成规模效益的低端产能被淘汰,另一方面,随着环境保护力度持续增强,一些小规模企业无力负担高额的环保费用而被迫停产或关闭,导致订单逐步向优势企业转移,带动公司销量增长。以上市场环境因素使得行业客户的订单向行业龙头企业集中,订单的集中也使得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逐年增加。

(二)定价政策及产品销售情况

1、定价政策

公司销售模式以对终端客户的直接销售为主,为了应对铜、铝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按照行业惯例,公司产品主要定价模式采取“电解铜(铝锭)价格+加工费”的定价方式;同时,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订单生产模式,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铜杆和铝杆。铜杆、铝杆由公司在收到客户销售订单后采购,铜杆、铝杆的采购价格为“原材料(电解铜、电解铝)价格+铜杆或铝杆加工费”。从定价模式上看,原材料价格波动是公司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原材料价格上涨会直接导致营业收入的增加;在货款账期不变的情况下,也会使得公司应收账款上升。

2、产品销售情况

报告期各年最后一季度,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和其他业务销售情况如下:

期间主营业务产品销售情况其他业务收入(万元)营业收入(万元)
销量(吨)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平均单价 (万元/吨)
2021年第二季度83,572485,929.145.8110,996.39496,925.53
2020年第四季度76,253354,440.394.656,817.13361,257.52
2019年第四季度69,988301,170.334.305,021.44306,191.77
2018年第四季度58,778262,529.414.474,634.93267,164.34

5-1-22

响,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平均价格增加1.16万元/吨,增幅为24.95%。

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7.98%,主要原因: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主营业务产品销量较上年同期增加6,265.00吨,增幅为8.95%;受电解铜、电解铝平均价格分别上涨0.58万元/吨和0.13万元/吨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平均价格增加0.35万元/吨,增幅为8.14%。

公司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4.61%,主要原因:公司2019年第四季度主营业务产品销量较上年同期增加11,210.00吨,增幅为19.07%;受电解铜平均价格下降0.16万元/吨和电解铝平均价格上涨0.03万元/吨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平均价格下降0.17万元/吨,降幅为3.80%。

综上,2019年第四季度原材料价格变动较小,2020年第四季度价格上行,2021年第二季度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公司产品的定价方式为“电解铜(铝锭)价格+加工费”,销售单价与原材料价格密切相关,公司产品价格相应上涨;同时,公司漆包线销售量逐年增加,导致公司报告期各年最后三个月营业收入逐年增加,公司一般给予客户的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内,因此,应收账款随之增加。

(三)信用政策及催收情况

1、信用政策

公司根据客户生产规模、资信状况、向公司的采购规模和历史交易资金回款率等因素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并确定相应的信用期限。公司一般给予客户的信用期限在3个月内,少量资信优异客户给予3-4个月信用期限,零星客户采用款到发货的方式。

2、催收政策

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客户分析、资信评估、应收账款商定和监控及货款逾期追讨等一系列催收体系。

(1)公司建立了CRM(客户信用管理)系统,根据客户生产规模及资信状况、客户的盈利能力、向公司的采购规模、历史交易资金回款情况等因素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并通过对外部信息的定期查询、结合实时回款状况调整对客户的

5-1-23

评估。

(2)公司市场部负责执行所有商定的收款条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客户付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公司市场部销售人员根据客户资信评估情况,不定期去客户现场沟通和调研,实时深入了解客户的回款能力。财务部财务人员定期对客户实施信用分析管理,通过回款分析、账龄分析、周转期分析等方法进一步评估客户的信用情况和坏账风险。

(3)如客户发生回款失信行为,公司酌情将采用取消赊销、停止供货、追讨货款和诉诸法律等措施减少相关回款风险;如遇到客户额外要求延长付款期的情形,需要总经理或子公司层面董事会审核批准。

(4)如客户发生逾期货款,且多次的催款努力都不能收回逾期账款,同时与此客户再也没有合作,此客户将被移交给法务部处理。

(四)公司应收账款与所处行业情况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600067.SH冠城大通25.86%9.73%9.33%7.16%
300120.SZ经纬辉开53.72%24.86%26.46%30.45%
002141.SZ贤丰控股34.91%24.45%18.91%18.44%
002617.SZ露笑科技96.40%54.53%60.78%52.54%
603897.SH长城科技29.49%16.49%13.43%10.47%
均值48.08%26.01%25.78%23.81%
均值(注:剔除冠城大通)53.63%30.08%29.90%27.98%
600577.SH精达股份38.32%20.16%17.15%15.07%

5-1-24

二、报告期内对不同类型客户的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不同类型客户期后回款与信用政策的匹配关系

(一)报告期内对不同类型客户的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对不同类型客户的信用政策及销售占比如下:

信用政策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款到发货1.56%1.56%0.88%0.62%
3个月内付款94.60%94.27%95.61%95.88%
3-4个月内付款3.84%4.18%3.51%3.50%
合计100.00%100.00%100.00%100.00%
信用政策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
3个月内付款应收账款余额316,702.99233,825.26191,850.50169,178.10
期后3个月内回款金额270,895.62221,429.29174,688.19157,469.39
期后3个月内回款比例85.54%94.70%91.05%93.08%
3-4个月内付款应收账款余额24,619.5117,149.5113,957.1310,177.34
期后4个月内回款金额12,900.6116,825.8613,414.519,935.96
期后4个月内回款比例52.40%98.11%96.11%97.63%

5-1-25

3-4个月内回款比例分别为97.63%、96.11%、98.11%, 公司客户期后回款与信用政策基本匹配。

公司2021年6月30日期后回款比例低于以前年度,主要原因:期后回款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0日,期后回款截止时间不足3个月,部分客户因未到信用期尚未支付货款,并且其惯例是月末回款,因此,截止2021年9月20日3个月内付款客户、3-4个月内付款客户的回款比例分别为85.54%、52.40%,属于正常合理情况。

三、各期末主要逾期客户情况和造成逾期的主要原因,逾期账款的回收金额、回款方式等情况

公司各期末主要逾期客户情况和造成逾期的主要原因,逾期账款的回收金额、回款方式等情况如下:

(一)2021年6月30日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逾期金额逾期原因截止2021年9月19日回款金额期后回款方式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34.74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1,634.74现汇
2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1,417.48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1,417.48承兑汇票
3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1,289.34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1,289.34现汇
4天津六O九电缆有限公司1,183.91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1,093.73承兑汇票
5杭州富生电器有限公司1,042.02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1,042.02承兑汇票
合计6,567.496,477.31
序号客户名称逾期金额逾期原因截止2021年4月9日回款金额期后回款方式
1莱尼电气线缆(中国)有限公司3,642.43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3,642.43现汇
2江苏中利集团股3,188.73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3,188.73现汇+承兑

5-1-26

序号客户名称逾期金额逾期原因截止2021年4月9日回款金额期后回款方式
份有限公司需要而延迟支付汇票
3珠海凌达物资供应有限公司1,829.62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1,829.62承兑汇票
4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989.54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989.54现汇
5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936.79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936.79承兑汇票
合计10,587.1110,587.11
序号客户名称逾期金额逾期原因截止2020年5月21日回款金额期后回款方式
1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4,950.93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4,950.93现汇+承兑汇票
2珠海凌达物资供应有限公司4,375.03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4,375.03承兑汇票
3广东美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4,004.17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4,004.17现汇+承兑汇票
4池州起帆电缆有限公司3,805.21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3,805.21现汇
5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436.22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3,436.22现汇+承兑汇票
合计20,571.5620,571.56
序号客户名称逾期金额逾期原因截止2019年3月6日回款金额期后回款方式
1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3,486.98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3,486.98现汇+承兑汇票
2广东美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2,738.57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2,738.57承兑汇票
3苏州特雷卡电缆有限公司2,506.97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2,506.97承兑汇票
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63.33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2,063.33现汇
5瑞智(青岛)精密机电有限公司1,945.47客户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而延迟支付1,945.47承兑汇票

5-1-27

序号客户名称逾期金额逾期原因截止2019年3月6日回款金额期后回款方式
合计12,741.3212,741.32
组合项目依据和方法
组合1应收外部客户
组合2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
账龄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1年)5
1-2年10
2-3年20
3-5年40
5年以上100

5-1-28

100万元以上其他应收款确定为单项金额重大。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据此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确定组合的依据:

组合1: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应收款项划分组合。

组合2:对单项金额重大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汇同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本公司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组合1: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2:根据以前年度按账龄划分的各段应收款项实际损失率作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年各账龄段应收款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各账龄段应收款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具体如下:

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5%5%
1-2年10%10%
2-3年20%20%
3-5年40%40%
5年以上100%100%

5-1-29

备。

(三)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坏账准备计提总体情况

公司严格执行上述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已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计提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2018年末
应收账款余额341,322.50250,974.77205,807.63179,355.44
坏账准备余额17,850.9313,333.7611,483.369,469.02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5.23%5.31%5.58%5.28%
期间坏账准备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
2021年1-6月4,517.17--
2020年度1,871.80-21.39
2019年度2,020.36-6.03
2018年度1,397.30-15.60
类 别2021年6月30日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815.050.24%815.05100.00%-
其中:债务人部分丧失清偿能力的应收账款755.470.22%755.47100.00%-

5-1-30

类 别2021年6月30日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已开始相关诉讼程序的应收账款59.580.02%59.58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340,507.4599.74%17,035.885.00%323,471.57
其中:组合1-应收外部客户340,507.4599.74%17,035.885.00%323,471.57
合计341,322.50100.00%17,850.935.23%323,471.57
类 别2020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815.050.32%815.05100.00%-
其中:债务人部分丧失清偿能力的应收账款755.470.30%755.47100.00%-
已开始相关诉讼程序的应收账款59.580.02%59.58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50,159.7299.68%12,518.725.00%237,641.01
其中:组合1-应收外部客户250,159.7299.68%12,518.725.00%237,641.01
合计250,974.77100.00%13,333.765.31%237,641.01
类 别2019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48.980.61%1,248.98100.00%-
其中:债务人部分丧失清偿能力的应收账款114.410.06%114.41100.00%-
已开始相关诉讼程序的应收账款1,134.570.55%1,134.57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04,558.6499.39%10,234.375.00%194,324.27
其中:组合1-应收外部客户204,558.6499.39%10,234.375.00%194,324.27
合计205,807.63100.00%11,483.365.58%194,324.27

5-1-31

类 别2018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计提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178,836.5199.71%8,950.095.00%169,886.42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518.930.29%518.93100.00%-
合计179,355.44100.00%9,469.025.28%169,886.42
账龄2021年6月30日
账面余额比例坏账准备净额
1年以内340,397.7399.97%17,019.67323,378.06
1-2年57.710.02%5.7751.94
2-3年51.810.02%10.3641.45
3-5年0.210.00%0.080.13
5年以上----
合计340,507.45100.00%17,035.88323,471.57
账龄2020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比例坏账准备净额
1年以内250,050.0099.96%12,502.50237,547.50
1-2年57.710.02%5.7751.94
2-3年51.810.02%10.3641.45
3-5年0.210.00%0.080.13
5年以上----

5-1-32

合计250,159.72100.00%12,518.72237,641.01
账龄2019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比例坏账准备净额
1年以内204,442.4299.95%10,222.12194,220.30
1-2年109.920.05%10.9998.93
2-3年6.300.00%1.265.04
3-5年----
5年以上----
合计204,558.64100.00%10,234.37194,324.27
账龄2018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比例坏账准备净额
1年以内178,721.3599.94%8,936.07169,785.29
1-2年91.440.05%9.1482.30
2-3年23.030.01%4.6118.42
3-5年0.690.00%0.280.41
5年以上----
合计178,836.51100.00%8,950.09169,886.42
公司名称2021年6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2018年末
冠城大通7.66%7.90%7.22%7.67%
经纬辉开6.40%7.21%6.95%6.02%
贤丰控股6.25%6.63%5.73%6.37%
露笑科技4.55%5.98%12.44%10.58%
长城科技5.04%5.00%5.00%5.00%
平均5.98%6.54%7.47%7.13%
平均(剔除冠城大通)5.56%6.21%7.53%6.99%
发行人5.23%5.31%5.58%5.28%

5-1-33

相比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发行人坏账准备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略低,相差较小,主要原因如下:

(1)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公司1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99.94%、99.95%、99.96%、99.97%,公司对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按5%计提坏账准备,发行人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的上市公司(长城科技5%、经纬辉开5%)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一致。

(2)发行人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占比很低,发行人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2021年6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2018年末
冠城大通6.28%8.16%11.35%13.28%
经纬辉开4.59%11.77%11.55%5.80%
贤丰控股4.87%5.41%4.52%6.14%
露笑科技37.06%35.41%47.81%52.70%
长城科技0.001%0.007%0.004%0.051%
平均10.56%12.15%15.05%15.59%
平均(剔除冠城大通)11.63%13.15%15.97%16.17%
发行人0.06%0.05%0.04%0.03%
证券简称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冠城大通4.4111.1811.9213.03
经纬辉开1.934.503.753.46
贤丰控股2.974.565.324.71
露笑科技1.111.871.591.97
长城科技4.017.378.369.74
平均2.895.906.196.58
平均(剔除冠城大通)2.514.584.764.97
精达股份3.175.766.596.36

5-1-34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呈现下降态势,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剔除冠城大通)。

2018年以来,公司为防止回款风险,进一步严格要求公司市场部、财务部、法务部等账款催收和监控单位切实履行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各项制度要求,增加客户走访频率,与客户保持紧密联系,加快了款项回收。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相比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发行人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很低,且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发行人整体应收账款质量较好,发行人坏账准备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与同行业相差较小,因此,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五、说明发行人对承兑票据的管理模式,以及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分类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发行人对承兑票据的管理模式

为了规范承兑票据使用,避免票据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制定了《承兑汇票管理制度》,核心内容如下:

1、公司在办理承兑汇票相关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相关规定,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承兑汇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承兑汇票,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2、公司开立承兑汇票时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相关规定,必须以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不得签发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承兑汇票。

3、财务部门应当核实拟贴现票据的交易背景资料,确保交易背景真实,并按照相应银行贴现管理的规定,准备相应增值税发票、合同等交易基础文件备查,不得以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向银行申请贴现。相应贴现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

4、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各子公司的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公司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分类确认依据

5-1-35

公司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33号)并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等,公司遵照谨慎性原则将承兑汇票承兑人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和信用等级一般两类。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包括6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上述银行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较小,拥有国资背景或为上市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情况良好,公开信息未发现曾出现票据违约到期无法兑付的负面新闻,因此公司将其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除以上15家银行外,公司将其他银行归类为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自2020年始,对于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在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列报;对于其他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其在背书、贴现时不能终止确认,其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在应收票据科目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分类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2020年末应收票据以及应收款项融资大幅增加的原因以及合理性

2020年末、2019年末应收票据以及应收款项融资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末2019年末增减变动(%)
应收票据174,062.015,096.643,315.23
应收款项融资9,992.2639,549.85-74.74
合计184,054.2744,646.49312.25
项目2020年末2019年末增减变动(%)
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150,583.04264,693.01-43.11

5-1-36

据终止确认金额

2020年末、2019年末应收票据余额加上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金额以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后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末2019年末增减变动(%)
应收票据(*注1)174,062.01131,643.3832.22
应收款项融资(*注2)160,575.30177,696.12-9.63
合计334,637.31309,339.508.18

5-1-37

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具有较高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极低,因此公司将其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自2020年始,对于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公司在背书或贴现时不予终止确认。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综上所述,2020年末应收票据以及应收款项融资大幅增加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明细,终止确认的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明细

1、2021年6月30日应收票据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明细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6,568,873.54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2,818,565.56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9,418,205.74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5,396,029.82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2,340,026.56
银行承兑汇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3,932,432.24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8,453,766.32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7,919,539.93
银行承兑汇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9,444,327.69
银行承兑汇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8,247,596.53
银行承兑汇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728,437.02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351,622.84
银行承兑汇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062,199.23
银行承兑汇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92,591.40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20,914.00
已终止确认小计1,635,995,128.42
银行承兑汇票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66,424,326.74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14,985,109.18
银行承兑汇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4,349,364.98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325,716.55

5-1-38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44,632,100.35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495,999.00
银行承兑汇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892,409.80
银行承兑汇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714,528.08
银行承兑汇票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6,231,052.66
银行承兑汇票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4,105,630.08
银行承兑汇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484,247.13
银行承兑汇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100,005.67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788,830.01
银行承兑汇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5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5,292,500.36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646,880.37
银行承兑汇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0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3,024,535.07
商业承兑汇票天津六O九电缆有限公司11,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95,355.19
银行承兑汇票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1,511,789.88
银行承兑汇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335,200.00
银行承兑汇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190,278.03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781,757.33
银行承兑汇票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04,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685,068.00
银行承兑汇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7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57,534.30
银行承兑汇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372,280.00
银行承兑汇票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838,609.13

5-1-39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739,009.69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4,489,511.00
商业承兑汇票北京实验工厂有限责任公司4,326,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31,200.33
商业承兑汇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4,001,685.79
银行承兑汇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84,575.00
银行承兑汇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13,798.49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78,6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3,107,517.31
银行承兑汇票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74,170.4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70,199.96
银行承兑汇票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65,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69,000.00
银行承兑汇票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673,168.52
银行承兑汇票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35,222.00
银行承兑汇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93,570.00
银行承兑汇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32,320.00
银行承兑汇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03,983.00
商业承兑汇票北京飞航捷迅物资有限责任公司2,352,704.78
银行承兑汇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32,600.00
商业承兑汇票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22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10,000.00
商业承兑汇票北京新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816,710.87

5-1-40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99,365.96
银行承兑汇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59,568.26
银行承兑汇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一汽财务有限公司1,581,324.08
银行承兑汇票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0
商业承兑汇票北京航天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495,242.57
银行承兑汇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7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20,000.00
商业承兑汇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洛阳电光设备研究所1,319,784.64
商业承兑汇票林泉航天电机有限公司1,285,097.17
银行承兑汇票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4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88,366.04
银行承兑汇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76,999.20
银行承兑汇票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商业承兑汇票四川航天燎原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76,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47,520.00

5-1-41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4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7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8,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82,693.98
银行承兑汇票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8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8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21,670.00
银行承兑汇票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1,4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0,371.60
银行承兑汇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82,645.63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4,000.00

5-1-42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8,817.10
银行承兑汇票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8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640.00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43,538.74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600.00
未终止确认小计1,315,065,300.00
合计2,951,060,428.42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0,588,488.05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5,078,237.71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2,100,523.27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6,179,119.63
银行承兑汇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2,243,851.37
银行承兑汇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1,367,265.45
银行承兑汇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8,732,058.75

5-1-43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640,576.76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9,798,218.01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4,096,437.64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2,100,069.38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7,823,612.58
银行承兑汇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354,026.07
银行承兑汇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2,559,336.89
银行承兑汇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68,559.06
已终止确认小计1,505,830,380.62
银行承兑汇票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494,964,024.99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14,735,983.24
银行承兑汇票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3,996,764.67
银行承兑汇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88,848,021.80
银行承兑汇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904,448.16
银行承兑汇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8,106,617.62
银行承兑汇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479,4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644,467.50
银行承兑汇票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6,310,208.02
银行承兑汇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5,975,651.25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464,836.08
银行承兑汇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258,220.54
银行承兑汇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229,967.31
银行承兑汇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959,692.28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676,406.68
银行承兑汇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397,517.35
银行承兑汇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6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3,493,979.5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135,119.15
银行承兑汇票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2,895,971.56
银行承兑汇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744,139.05
银行承兑汇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293,254.77
银行承兑汇票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237,081.81

5-1-44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9,850,382.66
银行承兑汇票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7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8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774,769.85
银行承兑汇票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537,201.26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05,733.00
银行承兑汇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10,016.72
银行承兑汇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192,240.00
银行承兑汇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643.21
银行承兑汇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837,5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26,591.65
银行承兑汇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6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35,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251,720.86
银行承兑汇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24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868,559.52
银行承兑汇票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91,403.51
银行承兑汇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7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4,141,605.62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4,136,789.00
银行承兑汇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107,029.77
银行承兑汇票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88,098.71
银行承兑汇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34,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679,376.90
银行承兑汇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96,985.01
银行承兑汇票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3,595,395.69
银行承兑汇票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47,897.05
银行承兑汇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11,800.00

5-1-45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7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11,8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50,536.96
银行承兑汇票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71,856.17
银行承兑汇票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2,860,785.42
银行承兑汇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01,391.62
银行承兑汇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4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39,546.00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52,619.47
银行承兑汇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26,578.00
银行承兑汇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71,818.4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54,087.99
银行承兑汇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7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车财务有限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8,2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63,640.00
商业承兑汇票上海骏心实业有限公司1,713,062.76
银行承兑汇票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578,712.21

5-1-46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25,000.00
银行承兑汇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18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131,755.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8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68,788.00
银行承兑汇票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76,895.20
银行承兑汇票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6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54,329.94
商业承兑汇票安徽军威航缆科技有限公司811,315.74
银行承兑汇票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98,400.00
银行承兑汇票国民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90,127.57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14,733.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500,000.00

5-1-47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绍兴苏泊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65,737.00
银行承兑汇票昆山农村商业银行4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1,974.67
银行承兑汇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69,915.00
银行承兑汇票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4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2,500.00
银行承兑汇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247,376.00
银行承兑汇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44,276.03
银行承兑汇票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曲靖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5-1-48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一汽财务有限公司180,037.44
银行承兑汇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9,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3,680.10
银行承兑汇票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商业承兑汇票锦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0,000.00
商业承兑汇票芜湖航天特种电缆厂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东莞常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080.50
银行承兑汇票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成都农商银行高新支行59,613.39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
未终止确认小计1,517,150,682.90
合计3,022,981,063.52

5-1-49

2020年起,对于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公司在背书或贴现时不予终止确认。对于不予终止确认的承兑汇票,由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出具的,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低,分类为不予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

3、2019年12月31日应收票据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明细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68,964,351.47
银行承兑汇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55,914,674.74
银行承兑汇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4,670,450.87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38,522,535.60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8,483,061.64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0,439,323.67
银行承兑汇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9,038,993.81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429,992.13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3,790,181.81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1,436,011.01
银行承兑汇票汇丰银行有限公司95,868,497.62
银行承兑汇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4,251,736.52
银行承兑汇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2,062,113.09
银行承兑汇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401,098.75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474,144.11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1,105,522.53
银行承兑汇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334,932.88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7,037,190.97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207,369.87
银行承兑汇票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39,585,336.44
银行承兑汇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6,098,559.00
银行承兑汇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4,423,691.81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7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1,265,883.62
银行承兑汇票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0,153,332.70
银行承兑汇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478,233.48
银行承兑汇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900,498.44
银行承兑汇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272,500.43

5-1-50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944,024.00
银行承兑汇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507,947.40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440,218.9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706,166.44
银行承兑汇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1,543,368.14
银行承兑汇票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831,884.11
银行承兑汇票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366,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448,010.7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298,855.66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58,082.33
银行承兑汇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693,828.00
银行承兑汇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78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853,8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4,271.49
银行承兑汇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38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3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1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750,187.00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88,587.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51,021.00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163,724.83
银行承兑汇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3,8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664,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94,121.00
银行承兑汇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47,008.00
银行承兑汇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38,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69,449.00
商业承兑汇票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60,825.52
银行承兑汇票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240,499.00

5-1-51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14,365.37
银行承兑汇票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745,269.50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3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TCL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65,231.82
银行承兑汇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55,490.00
银行承兑汇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32,752.00
银行承兑汇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82,650.10
银行承兑汇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66,005.04
银行承兑汇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22,678.64
银行承兑汇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一汽财务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6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32,962.13
银行承兑汇票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789,691.26
银行承兑汇票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60,000.00

5-1-52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47,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12,827.43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7,710.26
银行承兑汇票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87,863.36
银行承兑汇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547,817.01
银行承兑汇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20,343.30
银行承兑汇票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89,175.00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7,598.00
银行承兑汇票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14,345.00
银行承兑汇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6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3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5-1-53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6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哈尔滨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33,723.99
银行承兑汇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3,407.04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8,108.00
银行承兑汇票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6,648.34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铜仁丰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

5-1-54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鹤浦信用社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4,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7,744.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
已终止确认小计2,646,930,105.12
合计2,646,930,105.12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92,188,050.06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9,897,864.45
银行承兑汇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9,440,428.35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5,391,242.79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93,251,309.90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544,521.97
银行承兑汇票汇丰银行有限公司90,902,046.82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7,109,204.90
银行承兑汇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375,137.20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405,483.02
银行承兑汇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8,260,135.31
银行承兑汇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3,321,943.10
银行承兑汇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0,990,375.96

5-1-55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8,494,948.61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6,1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646,512.28
银行承兑汇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543,435.31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899,678.46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212,237.09
银行承兑汇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454,299.55
银行承兑汇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592,621.18
银行承兑汇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6,424,651.10
银行承兑汇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586,917.63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242,528.38
银行承兑汇票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5,599,973.48
银行承兑汇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89,98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985,948.30
银行承兑汇票TCL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1,511,822.81
银行承兑汇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255,258.28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10,559,665.64
银行承兑汇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896,083.20
银行承兑汇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7,267,690.00
银行承兑汇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200,338.87
银行承兑汇票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6,467,614.31
银行承兑汇票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181,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6,087,530.37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82,507.24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66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873,2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50,256.19
银行承兑汇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4,291,530.00

5-1-56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4,011,502.76
银行承兑汇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97,100.00
银行承兑汇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17,099.13
银行承兑汇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432,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172,207.68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58,397.62
银行承兑汇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3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38,768.74
银行承兑汇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32,447.33
银行承兑汇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4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1,885,020.00
银行承兑汇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3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18,059.00
银行承兑汇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74,207.00
银行承兑汇票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661,046.26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373,606.40
银行承兑汇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4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5-1-57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33,001.10
银行承兑汇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7,130.00
银行承兑汇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81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大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79,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645,434.14
银行承兑汇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6,454.90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476,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6,576.51

5-1-58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7,300.00
银行承兑汇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5,750.00
银行承兑汇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77,099.09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8,070.45
银行承兑汇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720.00
银行承兑汇票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3,751.00
银行承兑汇票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万向财务有限公司190,639.21
银行承兑汇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6,574.00
银行承兑汇票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45,600.00
银行承兑汇票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5,000.00
银行承兑汇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5-1-59

票据类型承兑人票面金额(元)是否终止确认
银行承兑汇票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317.00
银行承兑汇票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青岛黄岛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752.00
银行承兑汇票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958.00
银行承兑汇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562.58
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青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
银行承兑汇票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
已终止确认小计2,033,080,124.01
商业承兑汇票湖南航天机电设备与特种材料研究所150,000.00
商业承兑汇票湖南航天机电设备与特种材料研究所100,000.00
未终止确认小计250,000.00
合计2,033,330,124.01

5-1-60

据违约事件,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并且票据相关的利率风险已转移,可以判断票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故终止确认。上述已背书或贴现的应收票据目前均已到期并由相关银行兑付,无违约情况。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不可确定,故未终止确认。

(二)终止确认的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终止确认的相关依据详见“问题三”回复之“六、2020年末应收票据以及应收款项融资大幅增加的原因以及合理性”,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终止确认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八、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复核申请人报告期各期的产品销售资料,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

2、查阅申请人客户管理制度,核查申请人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3、获取并复核申请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及逾期账款明细表,检查了期后回款的真实性;

4、查阅申请人应收账款会计政策,核查申请人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5、查阅申请人承兑汇票管理相关制度,核查申请人承兑汇票相关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6、获取并复核了申请人提供的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明细表,核查了申请人各期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5-1-61

7、获取并复核申请人提供的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明细表,检查了各期应收票据期初、期末余额与当期兑付及支付金额的勾稽关系;

8、获取并复核了申请人提供的报告期各期已背书及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明细表及对应佐证材料,检查了报告期各期末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明细及佐证材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上升原因合理,与所处行业情况相匹配;

2、报告期内申请人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

3、报告期内申请人坏账计提充分;

4、申请人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分类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20年末应收票据以及应收款项融资大幅增加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终止确认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四

4.根据申请文件,2020年申请人新增第一大客户为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向其销售产品为裸铜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2020年新增第一大客户的原因、背景。(2)对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和毛利率情况,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2020年新增第一大客户的原因、背景

(一)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5-1-62

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德”)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为24,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骏发一路6号,主营业务为电线电缆的生产、销售。广东中德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股票代码002309)全资子公司。

(二)广东中德变为第一大客户的原因及背景

公司早在2012年已同中利集团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关系稳定,中利集团为公司主要客户之一。中利集团的主要业务分为光伏新能源业务板块和特种线缆业务板块,其中广东中德为其特种线缆业务板块的主要生产基地之一。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利集团、广东中德开展业务往来的主体主要为子公司铜陵顶科镀锡铜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顶科”)、子公司江苏顶科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顶科”)、孙公司广东顶科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顶科”)。

报告期内,公司对广东中德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销售收入28,163.2754,553.5119,502.554,168.51

5-1-63

2020年度公司对广东中德销售主体系江苏顶科及广东顶科,销售产品主要系裸铜并线及裸铜单线,对广东中德与对同类产品客户销售量、销售额及毛利率等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产品名称销量 (吨)单价 (万元/吨)营业收入(万元)营业成本(万元)毛利率(%)
广东中德裸铜并线及单线12,554.794.3554,553.5153,289.742.32
同类产品客户裸铜并线及单线6,545.114.6330,274.5229,582.372.29
合计19,099.904.4484,828.0382,872.112.31

5-1-64

问题五

5.根据申请材料,2021年2月25日,公司将常州市美尔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州市恒隆特种线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李忠林,股权转让价款5,641.21万元。2021年5月18日李忠林又将上述股权转让给孙巧英(何如森之妻,恒丰特导的少数股东)。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详细情况并说明交易作价是否公允。回复:

一、转让常州市美尔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州市恒隆特种线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背景和原因

常州市美尔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常州市恒隆特种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美尔达”)曾为申请人子公司常州恒丰特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恒丰特导”)的全资子公司。

在被出售前,常州美尔达主要生产热镀锡铜线和裸铜线,并为恒丰特导配套加工部分镀银线。常州美尔达工厂毗邻居民区,所处地区的环保监管政策趋严,并且原有厂房、建筑物已不能适应恒丰特导未来生产经营规划安排。

此外,恒丰特导将镀银线的生产分散在恒丰特导与常州美尔达两处工厂,两处工厂相距5公里之远,不利于物料管理;同时,两个工厂都需要为生产镀银线配备一套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造成人力资源上的浪费。

基于上述原因,并结合生产布局的长远规划,恒丰特导考虑拟在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购置土地并建设更加符合恒丰特导整体经营布局的新生产基地。2020年6月28日,恒丰特导将注册地址迁至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汀路290号。新生产基地将用于集中生产恒丰特导公司所有产品,不再使用常州美尔达工厂进行生产。在此背景下,为充分利用公司资源,以免造成资产闲置,恒丰特导有意对外出售常州美尔达的全部股权。

二、转让协议的签订及后续实施情况

5-1-65

在恒丰特导有意转让常州美尔达的背景下,潜在购买方李忠林经朋友介绍与恒丰特导接洽表达了收购常州美尔达的意向。恒丰特导与李忠林进行多次商谈后决定将常州美尔达出售给李忠林。

根据李忠林提出只想要常州美尔达旗下的土地和生产厂房资产的意向,双方商定,基于常州美尔达资产负债状况,先由恒丰特导对常州美尔达做减资处理,其中包括将常州美尔达的所有经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都由恒丰特导打包收回,常州美尔达仅保留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等资产,最终将常州美尔达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至5,125.70万元人民币。双方基于针对常州美尔达的评估价值并考虑减资的影响确定相关股权的交易作价。

2020年4月8日,恒丰特导与李忠林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恒丰特导将其对常州美尔达的全部出资额以5,641.21万元人民币的作价出售给李忠林。2020年4月15日,李忠林向恒丰特导支付了300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双方约定在协议生效后该部分保证金即自动转为第一期转让对价。

协议签订后,恒丰特导即着手实施对常州美尔达减资的一系列事项,包括将所有经营业务及配套资产、负债剥离回恒丰特导。2020年11月13日,李忠林向恒丰特导支付了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1,000万元人民币。

2020年12月9日,常州美尔达实施完毕减资事项并完成了减资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1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至5,125.70万元人民币。2021年2月18日,李忠林向恒丰特导支付了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4,341.21万元人民币。2021年2月25日,恒丰特导与李忠林办理完成了常州美尔达全部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完成后,李忠林持有常州美尔达100%的股权。

2021年5月18日,李忠林将常州美尔达全部股权转让给孙巧英,孙巧英为恒丰特导前少数股东何如森之妻。截至2019年12月26日,何如森持有恒丰特导17.69%的股份。2019年12月26日,何如森与申请人子公司铜陵顶科镀锡铜线有限公司(以下称“铜陵顶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何如森将其持有恒丰特导的全部17.69%股份转让给铜陵顶科,因何如森在股份转让前担任恒丰特导董事、高管,故何如森股份转让分两步实施和办理交割。截至2020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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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何如森持有恒丰特导的全部17.69%股份都过户给铜陵顶科,何如森不再持有恒丰特导的股份。

李忠林将常州美尔达全部股权转让给孙巧英是其基于对市场和自身商业计划的考察、论证而进行的自主商业行为。

三、转让常州美尔达100%股权的作价公允

常州美尔达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主要是依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并考虑减资事项对常州美尔达股权价值的影响后,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的。

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水评估”)于2019年12月20日针对恒丰特导出具的“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020332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9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恒丰特导全资子公司常州美尔达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0,326.99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合计评估值为5,163.32万元人民币。

基于上述评估报告,恒丰特导与李忠林双方协商,恒丰特导对常州美尔达先进行减资处理,将常州美尔达的所有经营业务及配套资产、负债全部剥离。减资后,常州美尔达公司仅保留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等资产,注册资本相应由原来的1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至5,125.70万元人民币。双方再基于相关评估报告对常州美尔达的评估价值并考虑减资对常州美尔达的股权价值的影响,最终确定常州美尔达100%的股权作价为人民币5,641.21万元。

2021年9月25日,中水评估出具了对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常州美尔达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中水致远咨报字[2021]第020063号”追溯评估报告。经评估,以2019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常州美尔达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0,326.99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合计评估值为5,163.32万元人民币。

综上,恒丰特导向李忠林转让常州美尔达100%股权的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恒丰特导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转让交易已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转让常州美尔达100%股权事项,2020年4月8日,恒丰特导召开第二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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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减资》、《关于转让常州市恒隆特种线材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等系列议案,并于2020年4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分别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减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1)、《拟转让全资子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2020年4月27日,恒丰特导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综上,申请人子公司恒丰特导是基于自身生产经营规划决定对外出售常州美尔达100%的股权,并经人介绍与李忠林商谈达成了股权转让意向。2020年4月8日,恒丰特导即与李忠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20年4月15日,李忠林向恒丰特导支付了300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 2020年11月13日,李忠林向恒丰特导支付了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1,000万元。由于常州美尔达减资事项到2020年12月9日才办理完毕,因此在双方启动股权转让尾款支付事项后,李忠林于2021年2月18日向恒丰特导支付了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4,341.21万元人民币,并于2021年2月25日办理完成相关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常州美尔达100%股权的交易作价,是依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对常州美尔达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并考虑恒丰特导对常州美尔达的减资对相关股权价值影响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相关股权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恒丰特导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恒丰特导向李忠林转让常州美尔达100%股权事项已分别经恒丰特导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依法履行了所有审批程序,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六

6.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为2020年8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7.77亿元,于2020年8月25日到位。2020年11月公司同意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除尚未到期的现金管理外,已到期的现金管理均已按期赎回。2021年3月,公司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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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22,000.00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22,000.00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比例为51.5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前次募投项目变更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前次募投项目是否按计划投入,是否存在延期风险,如存在,说明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投资决策是否谨慎合理。(3)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闲置,请说明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预期进度、项目建设进展以及后续建设和情况。较大资金未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4)前次募投项目实现效益情况未达预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决策是否谨慎、合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前次募投项目变更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前次募投项目变更的具体内容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新能源产业及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发生了变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变更前变更后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新能源产业及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项目精达股份全资子公司铜陵精迅现有场地内精达新技术(全资子公司)经开区西湖三路以北、天门山大道以东、黄山大道以西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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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履行的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履行的程序

2021年3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2021年3月14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本次变更事项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内外部环境、长期发展规划等因素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2021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2、前次募投项目变更的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就前次募投项目变更事宜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如下:

(1)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8)、《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3)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1-088)以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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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2069号)。

二、前次募投项目是否按计划投入,是否存在延期风险,如存在,说明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投资决策是否谨慎合理

(一)前次募投项目的进展及资金投入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高性能铜基电磁线转型升级项目”、“新能源产业及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项目”的进展及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实际已投入金额项目进展
高性能铜基电磁线转型升级项目32,395.7120,921.40本项目已有部分投入使用,截至2021年6月30日实际投入比例为64.57%,后续仍将继续投入。
新能源产业及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项目26,300.00-本项目尚未投入,主要原因系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将本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精达股份变更为全资子公司铜陵精达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铜陵精迅现有场地内变更为经开区西湖三路以北、天门山大道以东、黄山大道以西地块。公司于2021年3月以自有资金缴纳土地出让款,“三通一平”已实施完毕,于2021年8月开工建设,项目建设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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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闲置,请说明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预期进度、项目建设进展以及后续建设和情况。较大资金未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截至2021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情况明细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77,674.69
减:募投项目支出40,049.60
减:购买理财产品35,000.00
加:收回理财产品25,000.00
加:理财收益235.84
加: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08.74
减: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2,000.00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专户余额5,9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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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外,已到期的现金管理均已按期赎回,前次募集资金闲置资金使用未超出股东大会授权期限及额度。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22,000.00万元,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22,000.00万元。

(二)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预期进度、项目建设进展以及后续建设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预期进度、项目建设进展以及后续建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1)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金额(2)项目建设进展后续建设情况
高性能铜基电磁线转型升级项目32,395.7120,921.40已部分建设完毕并投产继续购买设备及配套辅助设备。
新能源产业及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项目26,300.00-正在进行环评、安评、能评及施工单位招议标。项目土建2021年8月15日已开工,预计2022年6月厂房竣工,2022年至2023年购买设备及安装。
补充流动资金18,978.9819,128.20已投资完毕
承诺投资项目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021年度预计完成投资金额(3)2021年年末预计投资进度(4)=((2)+ (3))/ (1)2022年度预计完成投资金额(5)2022年年末预计投资进度(6)=((2)+ (3)+ (5))/ (1)2023年度预计完成投资金额(7)2023年年末预计投资进度(8)= ((2)+ (3)+ (5)+ (7))/ (1)
高性能铜基电磁线转型升级项目1,813.1270.18%363.8271.30%-71.30%
新能源产业及汽车电机2,400.009.13%22,101.0093.16%1,799.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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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扁平电磁线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100.79%-100.79%-100.79%
项目名称计划投资总额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021年度使用募集资金2022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已签订设备购买合同金额2,176.932,176.931,813.12363.82
计划投资总额其中:计划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金额其中: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021年度使用募集资金2022年度使用募集资金2023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72,969.8246,669.8226,300.002,400.0022,101.001,7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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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18,978.98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9,128.20万元,该项目募集资金已投资完毕。

(三)较大资金未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47,334.91万元,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10,638.45万元,合计157,973.36万元,其中前次募集资金可用余额为37,969.67万元,扣减该部分款项后,公司实际可自主支配资金共计120,003.69万元,使用计划包括:

1、偿还银行借款及利息对资金有较大需求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存在160,011.99万元的银行短期借款及11,165.23万元的长期借款需按期还本付息,以维持对银行稳健的融资渠道。

2、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对资金有更大需求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电解铜、铝锭,电解铜、铝锭单位价值量高,而电解铜及铝锭生产企业一般要求预付货款或现款,随着原材料市场价格持续走高,公司日常经营对资金较往年有更大需求。

3、未来业务规模的扩张带来的未来流动资金需求量大

流动资金是企业日常经营正常运转的必要保证,公司整体流动资金规模测算是根据公司未来营运资金需求量确定,即根据公司营运资金的实际占用情况以及各项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假设各项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科目占营业收入比例保持不变),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础并以2020年度作为基期,估计2021-2023年度营业收入,其中2021-2023年度营业收入参照最近五年的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估算,按照销售百分比法对相关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进行估算,进而预测公司未来期间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2016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业务规模整体呈增长趋势,年平均增长率为

12.21%,复合增长率为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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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1,244,690.331,199,743.231,189,779.611,134,420.15813,906.75
增长率3.75%0.84%4.88%39.38%-
平均增长率12.21%
复合增长率11.20%
项目2020年实际数2021年至2023年预计数额2023年末预计数-2020年末实际数
实际数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021年2022年2023年
营业收入1,244,690.33100.00%1,306,924.851,372,271.091,440,884.65196,194.31
应收账款237,641.0119.09%249,523.06261,999.21275,099.1737,458.16
存货121,611.059.77%127,691.60134,076.18140,779.9919,168.94
应收票据173,743.9413.96%182,431.14191,552.70201,130.3327,386.39
应收款项融资9,992.260.80%10,491.8711,016.4711,567.291,575.03
预付账款5,840.000.47%6,132.006,438.606,760.53920.53
经营性流动资产合计548,828.2644.09%576,269.67605,083.16635,337.3286,509.05
应付账款62,482.555.02%65,606.6868,887.0172,331.369,848.81
应付票据69,966.165.62%73,464.4677,137.6980,994.5711,028.42
预收账款------
合同负债2,375.700.19%2,494.492,619.212,750.18374.47
经营性流动负债合计134,824.4110.64%141,565.63148,643.91156,076.1121,251.70
流动资金占用额(经营资产-经营负债)414,003.8533.26%434,704.04456,439.25479,261.2165,2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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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占用额较2020年末增加65,257.36万元。

4、前次募投项目已部分建成投产,营运资金需求增加

公司前次募投项目“高性能铜基电磁线转型升级项目”已逐步建成投产,将分年达产,后续对营运资金将有较大需求。

5、前次募投项目需要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建设。

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新能源产业及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项目”需要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建设。

综上所述,前次募集资金中尚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将继续投入前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长期闲置的情形;公司目前的资金量均有明确的使用计划,且存在一定的流动资金缺口,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为公司业务的稳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使得公司能够抓住下游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减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四、前次募投项目实现效益情况未达预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决策是否谨慎、合理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承诺效益最近一年一期实际效益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2021年1-6月2020年
高性能铜基电磁线转型升级项目95.81%(注1)项目投产后,预计新增营业收入171,000万元(含税),达产年税后净利润6,961.0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承诺净利润3,875.19万元,自有资金承诺净利润3,085.81万元。1,672.99-1,672.99
新能源产业及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项目不适用建成达产年实现销售收入189,000万元(含税),达产年税后净利润5,85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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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承诺效益最近一年一期实际效益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不适用---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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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量优势、人力资源团队的综合分析,充分考量相关政策制度推进与落实预期情况后提出的,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决策谨慎、合理。

五、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申请人2020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前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及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等;

2、了解并访谈申请人关于前次募投项目投资的安排和计划以及申请人实际资金水平及使用计划等;

3、核查了截至2021年6月30日前次募投项目投资及效益实现情况;

4、查阅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决策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新能源产业及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具有合理性,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符合预期,延期风险较小;

3、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长期闲置的情况,后续将按计划继续投入,本次募投项目为补充流动资金,系申请人结合自身资金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了充分、审慎的分析论证作出的决策,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前次募投项目中高性能铜基电磁线转型升级项目因行业竞争加剧、产能利用率不饱和、尚未完工达产等因素导致效益未达预期,具有合理性;申请人前次募投项目经过了充分、详细、科学的论证分析,具备必要性和和可行性,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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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决策谨慎、合理。

问题七

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

(一)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1、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规定,“(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2、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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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

1、类金融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

3、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2021年3月15日,公司向精达集团提供资金拆借累计发生额为8,110.00万元,精达集团已在上述期间内归还公司前述拆借资金累计8,110.00万元(详细情况见本反馈意见回复对问题二第(1)问的相关回复),截至2021年3月15日,公司没有对外拆借资金余额。自2021年3月15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拆借资金的情况。

4、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企业实施或拟实施委托贷款的情况。

5、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况。

6、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5-1-81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况。

7、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一)申请人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持有的投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账面余额其中:属于财务性投资金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10,638.45-
长期股权投资12,816.59-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18,303.4316,734.92
合计41,758.4716,734.92
产品名称产品类型理财金额 (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起始日期风险等级是否属于 财务性投资
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保本浮动收益型10,000.00最高3.30%2020-12-10PR1(很低)

5-1-82

2、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投资时间期末余额持股比例是否属于 财务性投资
上海富友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11.3012,816.593.60%

5-1-83

(3)投资期限

合同并未约定投资期限。综上,申请人对于富友集团的投资是基于申请人的战略需求和业务协同,因此该投资属于战略性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期末余额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4,874.19电子商务
ZQ Capital Limited(倍哲资本有限公司)优先股11,860.73产业投资
烟台万隆真空冶金股份有限公司1,568.52金属材料、铜合金配件加工、销售
合计18,303.43

5-1-84

过参股民生电商开拓电子商务业务。通过对民生电商的投资,上市公司获得和积累了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由于电磁线的产品销售与普通的日常消费品的销售不同,具有单次销售金额较大、购买频率较低的特点,且上市公司对民生电商参股比例较小,无法对民生电商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民生电商的投资未能实现满足小微客户产品需求的目标。在此背景之下,上市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将子公司铜陵精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铜陵精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即精达电商),同时对精达电商增资1,000万,注册资本从100万增加为1,100万元,正式成立上市公司全资拥有的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②投资条款及会计处理

2013年10月31日,公司与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取得民生电商3.93%股权的意向协议;2014年1月9日,公司与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取得民生电商3.93%的股权(11,800万元出资额)的出资权,由于公司股权占比较小,且市场并没有公允价值可参考,公司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列示以成本法计量,账面价值12,154万元。

2014年4月3日,公司与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定在电子商务、业务拓展和股权投资等多领域进行合作。

2015年2月民生电商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原民生电商进行分立,新民生电商存续,同时设立民生控股,公司对原民生电商的出资同比例分立到民生控股。分立后新民生电商注册资本由原30亿元变更为18亿元,民生控股注册资本12亿元;原民生电商的业务由民生控股全部承接。之后,民生控股将注册资本由12亿元增加到17亿元,公司未增加投资,投资比例下降为

2.7765%。2015年底,公司持有新民生电商的账面价值7,434万元,持有民生控股账面价值4,720万元。

2016年,新民生电商股权被大股东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公司回购实现退出,上市公司仍持有民生控股的股权,2016年末账面价值为4,720万元;该项投资公司2017年和2018年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进行核算,账面价值保持不变;2019

5-1-85

年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后,该项投资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列示,按公允价值计量,2021年6月30日账面价值为4,874.19万元。

③投资期限

合同并未约定投资期限。综上,公司对于民生电商的投资是基于公司的实际业务需求,投资民生电商为上市公司成立精达电商积累了技术和管理经验,但上市公司并未通过民生电商销售相关产品,与上市公司业务协同性较低,属于财务性投资。

(2)ZQ Capital Limited(倍哲资本有限公司)优先股

ZQ Capital Limited(以下简称“倍哲资本”)是一家注册于开曼群岛的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以相对低风险的方式提供高质量回报的咨询和投资公司,投向大健康、消费品及金融服务领域。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精达香港于2016年6月3日、2016年11月28日、2017年1月16日、2019年5月9日和2020年9月28日分别投资ZQ Capital Limited优先股2,140.52万美元、97.50万美元、552.50万美元、1,000.00万美元和80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均为对倍哲资本优先股的认购,不具有投票权,对倍哲资本的经营管理并无实际影响,投资均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2016年6月3日投资的2,140.52万美元于2018年4月25日收回,2016年11月28日、2017年1月16日投资的合计650.00万美元于2021年2月4日收回。

截止2021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对于倍哲资本的投资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核算,账面价值为11,860.73万元人民币。

综上,上市公司对于倍哲资本的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

(3)烟台万隆真空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9日,上市公司子公司铜陵科达与烟台万隆真空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万隆”)签订了增资协议,铜陵科达向烟台万隆增资1,560.00万元人民币。烟台万隆的主营业务是金属材料、铜合金配件的加工和销售,上市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铜杆和铝杆,烟台万隆属于申请人的上游产业公司。上

5-1-86

市公司投资烟台万隆是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原材料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上市公司与烟台万隆实际存在原材料采购关系。综上,申请人对烟台万隆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财务性投资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对外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综上,截至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已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合计为16,734.92万元,占申请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4.04%,未超过30%。因此,申请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财务性投资包括对民生电商的投资和持有的倍哲资本的优先股,投资余额分别为4,874.19万元和11,860.73万元,财务性投资总额为16,734.92万元。

公司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财务性投资总额16,734.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13,961.58
财务性投资总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4.04%

5-1-87

另一方面,公司积极向涉及不多或未涉及的其它电磁线应用领域进行覆盖,主动下沉诸如新能源变压器用电磁线产品、工业电机用F/H级电磁线、以及环保自粘性电磁线等领域,积极推进公司产能的扩张,进一步提高市场话语权和竞争力。另外,公司立足传统主业,稳步扩大产能,努力提高自身市场占有率,抢占因环保被关停和资金压力停业的中小企业市场份额,巩固龙头地位。在上述积极因素刺激下,近几年公司主营业务规模持续扩大,营业收入稳步增长。

然而,电磁线行业所需原材料以金属铜、铝为主,因原材料采购成本较高,资金占用大,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对资金规模、资金成本和筹资渠道有着较强的需求。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公司营运资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能够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2、查阅了申请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相关科目明细账、对外投资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对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申请人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进行了梳理核查;

3、查阅申请人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获取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相关资产科目的明细及相关资料,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和说明书、相关投资协议和被投资企业资料等,了解了相关投资目的、持有计划、投资期限,以及后续财务性投资等情况,对相关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进行了甄别;

4、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申请人净资产规模进行了比较,查阅了申请人《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1-88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说明出具日,申请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况;

2、申请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截至最近一期末,申请人财务性投资总额占申请人归母净资产规模比例为4.04%,占比较小;随着申请人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对申请人的营运资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因此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问题八

8.审核关注到,本次申请文件中保荐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中2020年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名称与发行人披露的《2020年度报告》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就上述事项,请保荐机构以及保荐代表人说明是否勤勉尽责,上述行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等的相关规定。

回复:

一、上述情形存在名称错误并已修改

保荐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中“第二章 业务与技术”之“七、销售情况”之“(二)主要客户情况”中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主要客户原表格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序号单位名称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2021年1-6月1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28,163.273.16%
2莱尼电气线缆(中国)有限公司27,902.993.13%
3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941.172.91%
4瑞智(青岛)精密机电有限公司25,156.5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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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序号单位名称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5珠海凌达物资供应有限公司23,647.202.65%
合计130,811.1914.67%
2020年度1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54,553.514.38%
2莱尼电气线缆(中国)有限公司42,930.793.45%
3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373.432.84%
4瑞智(青岛)精密机电有限公司34,082.672.74%
5珠海凌达物资供应有限公司33,646.882.70%
合计200,587.2916.12%
年度序号单位名称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2021年1-6月1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28,163.273.16%
2莱尼电气线缆(中国)有限公司27,902.993.13%
3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941.172.91%
4瑞智(青岛)精密机电有限公司25,156.562.82%
5珠海凌达物资供应有限公司23,647.202.65%
合计130,811.1914.67%
2020年度1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54,553.514.38%
2莱尼电气线缆(中国)有限公司42,930.793.45%
3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35,373.432.84%
4广东美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34,082.672.74%
5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3,646.882.70%
合计200,587.2916.12%

5-1-90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就上述单位名称错误的出现进行了认真积极反省,并就出现的原因及整改情况与质控、内核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及总结,保荐机构内部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进一步加强交叉复核,切实提高申报文件质量。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对申请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了尽职核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材料前已对申请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相关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进行了尽职核查,执行了包括函证、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抽凭等在内的核查程序。具体的核查过程、核查措施如下:

(一)函证主要客户,核查相关销售收入真实性

2021年7月,保荐机构对申请人主要客户执行了函证程序,核查主要客户销售额及应收账款金额与发行人账面记录是否一致。报告期内,各期发函均已包含申请人前五大客户,且前五大客户均已回函确认。

(二)访谈主要客户,核查客户真实性、业务开展情况及收入真实性

2021年7月,保荐机构对申请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核查申请人客户是否真实存在、客户的基本情况、双方业务内容及开展情况,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与主要客户的实际业务约定与合同是否一致,收入确认的时点及外部依据内容、结算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

(三)核查主要客户销售合同、记账凭证、发票、验收单据等

2021年7月,保荐机构已就申请人对主要客户实现的销售及确认的收入进行了抽凭核查工作,核查了与主要客户收入相关的内部和外部凭证,获取了销售合同、发运凭证、发票、客户验收单、付款银行回单等,核查了公司与主要客户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三、保荐机构已对申报材料质量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勤勉尽责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中原证券建立了完善

5-1-91

的内控制度,通过立项审核、质量控制、内核审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保荐类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并持续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更好地搭建“三道防线”内部控制架构,审慎履行核查职责。

2021年7月30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控总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精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质量控制检查及项目底稿验收的申请,并组织质控审核人员进行审核。2021年8月11日,投资银行总部组织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2021年8月13日,质控总部审核人员经过核查,出具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底稿审核报告》。投资银行内核部对本项目的内核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之后,提交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

2021年8月17日,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对精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进行审议。项目组落实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审核通过之后,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履行签章审批手续,通过签章审批程序后对外报送。

综上,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较有效地执行,对于申请人提交材料在内的所有对外报送材料已依规履行内核、质控程序,对于申报材料质量进行了必要的复核工作。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对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遵守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等关于“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规定。前述尽职调查报告中的名称错误系因工作疏忽导致,并非主观故意。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及保荐机构相关部门对于前述名称错误的出现进行了反省总结并加强了执业严谨性。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将持续加强对后续申报文件的审查、复核工作,切实提高申报文件质量,确保申报文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

5-1-92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问题九

9.根据申请材料,实际控制人李光荣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3)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回复:

一、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对象李光荣先生无个人A股证券账户,其通过特华投资、华安保险和广州特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根据发行对象李光荣先生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并经查阅发行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期间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期间,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

发行对象李光荣先生已于2021年9月9日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精达股份股票的承诺函》,确认自该等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减持精达股份的股票;

5-1-93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精达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减持精达股份的股票,包括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及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

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具有约束力,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减持精达股份股票的情况,则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精达股份所有,同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将依法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

二、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根据申请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李光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3,333,333股(含本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李光荣先生经商多年,其个人多年积累的货币资金、金融资产以及房产等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都构成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支付能力。截至2021年7月31日,李光荣先生通过特华投资、华安保险及广州特华合计持有精达股份

24.31%的股份。此外,根据李光荣先生出具的《个人财务状况说明》,其财务状况良好,个人收入来源稳定,拥有的个人财产包括自有房产、汽车等固定资产及银行存款、股票、股权等金融资产,上述资产总额完全能够覆盖本次认购资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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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根据李光荣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截至2021年9月19日,李光荣先生不存在个人银行贷款余额,其个人资信良好,不存在关注类、不良类及违约类信贷情况。根据李光荣先生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其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是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精达股份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上市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披露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2021-059),承诺“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李光荣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李光荣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李光荣先生参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先生。

截至2021年7月31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1,980,501,038股,不考虑其他股本变动因素的情况下,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上限83,333,333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2,063,834,371股,李光荣先生认购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4.04 %。据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先生直接或通过其他主体间接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为27.36%,未达到30%,未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发行未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情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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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对象李光荣个人A股证券账户开户情况查询记录;查阅了发行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期间关于主要股东股权变动的相关公告;查阅了申请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及申请人截至 2021年7月31日的股东名册;

2、获取了李光荣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出具的《个人财务状况说明》;

3、查阅了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相关文件;查阅了申请人相关公告;

4、获取了李光荣出具的相关书面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1、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发行对象已就前述情况出具承诺函并已公开披露。

2、李光荣参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3、本次发行未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问题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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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申请材料,控股股东特华投资持有申请人12.64%的股份,李光荣通过一致行动人广州特华、华安保险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24.31%。同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比例较高。请申请人:(1)补充报告期内一致行动人变动情况,说明认定一致行动人的依据,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是否具有稳定性;(2)结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股价变动情况等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及其有效性。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实难以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应当充分说明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如债务清偿的到期日、债权人已经采取的法律行动等)的时限、可能的处置方案等,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补充报告期内一致行动人变动情况,说明认定一致行动人的依据,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是否具有稳定性。

(一)补充报告期内一致行动人变动情况,说明认定一致行动人的依据

报告期内,特华投资、华安保险及广州特华均为李光荣先生控制的公司,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形,故特华投资、华安保险及广州特华为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李光荣先生持有特华投资98.6%股权;特华投资持有华安保险20%的股份并提名李光荣、李晓为华安保险的执行董事,同时,李光荣先生还担任华安保险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且根据华安保险披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李光荣先生在报告期内一直为华安保险的实际控制人;此外,李光荣先生持有广州特华88%股权。上述控制关系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变更。

综上,报告期内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动。

(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是否具有稳定性

截至2021年7月31日,李光荣先生通过特华投资、华安保险及广州特华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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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控制上市公司股份合计24.31%,李光荣先生为精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具有稳定性,具体请参见本题第(2)问“结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股价变动情况等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及其有效性。”的相关回复。

二、结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股价变动情况等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及其有效性。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实难以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应当充分说明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如债务清偿的到期日、债权人已经采取的法律行动等)的时限、可能的处置方案等,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一)结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股价变动情况等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1、特华投资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

特华投资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1.6.302020.12.31
资产总额3,632,179,721.013,810,834,375.62
负债总额4,298,343,441.564,446,179,488.67
所有者权益-666,163,720.55-635,345,113.05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30,818.607.50-507,732,0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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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情况2020年度数据已经北京恒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单体报表口径);2021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单体报表口径)
项目2021.6.302020.12.31
资产总额10,243,505,065.898,965,775,684.24
负债总额5,595,899,400.414,681,190,149.58
所有者权益4,647,605,665.484,284,585,534,66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
营业收入8,907,242,375.7512,446,903,327.22
净利润321,514,217.92501,006,094.19
审计情况2020年度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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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华安保险资产质量优良,截止2021年6月30日,华安保险资产合计21,953,688,679.23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917,158,524,20元;2021年1-6月华安保险营业收入为7,759,975,033.39元,净利润33,683,978.48元。华安保险能够持续为特华投资带来现金分红。

③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特华投资2017年投资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持有该基金8%合伙份额,持有该基金最高合伙份额的合伙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实际控制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该基金注册资本60亿元人民币,投资方向涵盖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大健康、互联网新媒体、信息技术等,目前投资的优质项目超过70个。该项合伙份额资产交易价值较高,目前特华投资正在与相关潜在交易对方进行磋商,预计该项合伙份额处置将为特华投资带来约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流入。

④除上述企业外,特华投资拥有的其他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投资关系经营范围
1特华南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特华投资持股100%、李光荣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
2杭州亚金坤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华投资持股99.61%服务: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深圳市经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华投资持股90%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4深圳市华安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经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一般经营项目是:住宿;中餐制售(含凉拌菜、熟肉制品、点心制售,不含其他须特别申报的许可项目)(凭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西餐制售(含沙拉、生食海产品,不含其他须特别申报的许可项目);奶茶制售、咖啡制售、鲜榨果汁制售(凭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酒店投资管理;停车场经营;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5深圳市华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安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一般经营项目是: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餐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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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100%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订房服务;酒店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会务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6贵阳特华金融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特华投资持股85%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及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服务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市场调研信息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议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广东特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特华投资持股80%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估价;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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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检索查询,公司控股股东特华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荣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

截至2021年7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特华投资所持有公司股份为250,258,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4%,其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98,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79.1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0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光荣通过特华投资、华安保险及广州特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81,395,7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31%,其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233,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48.4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76%。

特华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特华提供股票质押担保所对应的主债权简要情况如下:

(1)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020年12月16日,特华投资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并购贷款合同》,借款金额6.80亿元,特华投资以其持有的精达股份28,000,000股股票为该项债务的偿还提供质押担保。除此之外,还有A广州特华以其持有的精达股份35,000,000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B特华投资以其持有的中国民生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00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C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拥有所有权的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6号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等多项担保措施。上述股票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并出具了质押登记证明。截至目前,上述借款待偿还余额为66,665万元。

(2)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8日,特华投资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特华投资以其持有的精达股份170,000,000股股票为其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截至2021年5月31日,该笔债务本金余额为991,496,384.54元,上述股票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并出具了质押登记证明。为该笔债务提供的其他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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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A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拥有所有权的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28号、1348号等943套(个)抵押物业为标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B经纶投资、广州羿丰置业、李光荣为标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上述借款待偿还余额为92,000万元。特华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并非以股票转让或控制权转让为目的,主要系用于为贷款提供补充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4、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截至2021年9月24日,公司股票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8.28元/股,最近一年公司股价整体呈上涨趋势。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行业龙头地位稳固,业绩增长后劲足,2021年上半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60.17%。因此,公司股票具备较强的担保能力。

根据特华投资(乙方)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协议项下的到期债务……,或主协议项下履约保障比例下降影响甲方债权安全,且乙方没有按照约定补充担保或交付保证金导致甲方认为债务人不能完全、及时履行主协议项下到期债务的。”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质押股票以清偿债务。

根据特华投资(出质人)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质权人)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约定,若债务人或出质人出现违约情形,如违反《股票质押合同》或主债权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或出质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或其他影响质押股票价值的情形时,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可提前实现质权,处分质押股票以清偿债务。

根据上述《股票质押合同》条款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上述质押股份相关的质押合同正常履行,不存在违约情形,未发生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况。

5、公司的股价变动情况

公司最近一年股票收盘价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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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9月2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7.40元/股,20日均价为8.28元/股,60日均价为8.57元/股,120日均价为7.03元/股,最近一年精达股份的股价整体呈上涨趋势。截至2021年9月24日,公司股票价格对应滚动市盈率(PE)为27.64倍;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统计,公司所处的“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近一年的滚动市盈率为36.29倍;公司股票价格对应滚动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估值水平处于安全区间。此外,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行业龙头地位稳固,业绩增长后劲足,2021年上半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60.17%。综上,公司股票具备较强的担保能力。

6、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截至2021年7月31日,特华投资已质押精达股份股票数量占其所持精达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为79.12%;特华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精达股份股票数量占其合计持有精达股份股票总数的比例为48.40%。

除尚未质押的精达股份的股票外,特华投资所有的深圳华安国际大酒店、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合伙份额等其他可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的价值合计约为21.5亿元,高于融资余额15.80亿元,为融资余额的136.08%。一旦目前所质押资产价值下降导致质权可能被执行的风险,特华投资可采取补充质押,或使用上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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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资金偿还部分债务等方式消除所质押股票的处置风险;且上述资产已有较为明确的处置计划,详见本题回复之“1、特华投资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综上,已质押股票被平仓的风险较小。

此外,截至2021年7月31日,特华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250,258,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4%,其与一致行动人华安保险、广州特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81,395,7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31%,高于第二大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5.50%及南京瑞椿的持股比例5.50%,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低于5%,且申请人前十大股东除控股股东特华投资与华安保险、广州特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外,不存在互为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因此,因上述股权质押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风险较低。

此外,特华投资及李光荣已出具承诺:“1、在公司进行本次发行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控制股权质押业务的规模,根据二级市场股份质押业务的情况和市场及股价波动情况,提前预留充足的流动性资金作为可能的业务保证金降低相关的风险,如出现因系统性风险导致的公司股价大幅下跌的情形,相关融资主体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通过追加保证金、补充担保物、偿还现金或提前回购股份等方式避免出现所持公司股份被处置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2、本公司/本人承诺优先处置除精达股份股权之外的其他资产,保证对精达股份的实际控制权不发生变更。”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特华投资质押的股份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及其有效性

1.设置预警机制,提前与质权人沟通

特华投资已安排相关人员负责股票质押日常维护事宜,密切关注精达股份股价,提前进行风险预警。如有需要,特华投资将与质权人积极协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出现债权人实现质权的风险、维护控制权稳定性,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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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或其他担保物以及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解除股份质押等。2.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缓解资金压力特华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还持有多家公司股权,且其旗下拥有优质酒店物业资产,如有必要,可在特华投资或其下属子公司层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缓解资金压力。3.多渠道筹措资金若未来因市场出现极端情况而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特华投资可通过资产处置变现等方式筹措资金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解除股份质押,通过补充质押、增加担保等方式避免质押股票被违约处置。

此外,针对以上股权质押事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以下说明及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1)特华投资将所持精达股份股权质押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份质押所获得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2)控股股东历年股权质押事项不存在违约或被平仓事项;

(3)控股股东目前的股权质押均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

(4)特华投资从2014年开始一直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李光荣先生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一直在20%以上,过去十几年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稳定,未出现股东之间的纠纷或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未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努力保持上市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各决策机制的稳定。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控制股权质押业务的规模,根据二级市场股份质押业务的情况和市场及股价波动情况,提前预留充足的流动性资金作为可能的业务保证金降低相关的风险,如出现因系统性风险导致的公司股价大幅下跌的情形,相关融资主体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通过追加保证金、补充担保物、偿还现金或提前回购股份等方式避免出现所持公司股份被处置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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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难以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股票质押相关公告文件;

2、取得了特华投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及其《企业信用报告》、李光荣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出具的《个人财务状况说明》;

3、查阅了发行人截至2021年7月31日的股东名册、分析了发行人股价走势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资料、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

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了特华投资、李光荣的信用状况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质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进行质押系出于正常的融资需求,且具备较好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发行人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及控制权变更风险较小;发行人已经制定了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有效措施。

问题十一

11.请申请人列表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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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公司及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最近36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被处罚主体处罚出具时间处罚原因处罚情况
1恒丰特导2019年8月23日2019年6月26日,常州应急管理局对恒丰特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恒丰特导涉嫌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罚款2万元。
2恒丰特导2020年6月12日2020年5月26日,消防大队监督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多处车间之间搭建彩钢棚,占用防火间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罚款2.5万元。
3恒丰特导2021年5月19日2020年5月26日,消防大队监督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多处车间之间搭建彩钢棚,占用防火间距,2021年3月31日复查时发现仍未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罚款2.6万元。
4天津精达2018年2月11日2018年1月23日,东丽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铝线车间JS、JT设备未安装VOCs防治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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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及时缴纳了罚款,且恒丰特导已计划搬迁至新厂区。目前新厂房的建设用地已完成报批并支付了土地价款,正在履行“招拍挂”流程,搬迁后该情况将消除。另外恒丰特导制定了严格的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并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罚款金额较小,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3、2018年天津精达因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天津精达已及时缴纳了罚款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取得了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天津精达上述事件“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风险事故”。另外,该处罚罚款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另外,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涵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控制、人力资源管理、规划建设等各个方面,并根据业务的开展不断完善合法合规运营的相关制度。

同时,公司制定了内部奖惩以及经济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违反相关制度的后果及处罚措施;针对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事项,相关子公司已按时缴纳了罚款,并进行积极整改,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要求公司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切实做好行政处罚梳理及整改工作,高度重视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件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内容为罚款、责令改正,并不涉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取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处罚情形,处罚行为未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合法存续或者业务经营所需资质、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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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重大后果。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已针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事项进行积极整改,并按规定缴纳了罚款。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合计罚款金额为17.10万元,金额较小,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受行政处罚系其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中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天眼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检索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公开网络信息;

2、取得并查阅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取得并查阅了存在行政处罚的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取得并核查了申请人的相关罚款缴纳凭证等资料,核查了申请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系其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相关子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款并已实现有效整改,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中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问题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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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存在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收到证监局警示函以及被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相关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是否存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收到证监局警示函以及被交易所纪律处分的相关情况

2021年5月17日,申请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规定,安徽证监局对申请人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申请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度,申请人累计向申请人原持股5%以上股东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4,262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0.75%,其中,2020年11月11日-2020年底,发生3,56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0.86%;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12日,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55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1%。上述资金拆出及相关利息均已在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归还。上述关联交易应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而未履行。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 1 月 30 日,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 1 月 30 日,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申请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安徽证监局同时还向公司总经理陈彬、时任财务总监储忠京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号),决定对陈彬、储忠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针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2021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申请人出具了《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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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96号),认为申请人相关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0.2.4条、第10.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晓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陈彬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储忠京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孔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李晓、时任总经理陈彬、时任财务总监储忠京、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孔友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二、相关影响是否已经消除

上述资金拆出及相关利息均已在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归还。上述公司及子公司向精达集团拆借资金过程中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了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曾经存在内部控制的缺陷。

(一)公司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关联资金拆借事项,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如实披露,并向安徽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报了相关情况,承认错误并向广大投资者进行了致歉。针对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的缺陷,公司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并实施了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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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相关本金和利息虽已全部收回,未给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但事实上形成了资金占用以及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暴露了对子公司管理细节方面的不足,有关制度和管理措施未能切实、严格的执行。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求财务部、内审部自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给予相应处理。B.已制定《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定的执行,防止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的再次发生。同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控管理体系,规范内控运行程序,强化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C.完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监督权,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对相关业务部门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动态跟踪,督促公司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D.公司已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证券监管规则,提高公司员工法律及风险意识;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强化关键管理岗位的风险控制职责;组织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最新监管政策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监督,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责任追究情况

上述资金拆借行为经公司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授权,由公司财务部、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审批后向精达集团提供了资金拆借,资金拆借系出于确保银行正常授信,保障公司资金周转安全、提高公司资金收益原因。拆借的资金均全部收回,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但资金拆借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21年3月22日,公司原董事、财务总监储忠京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辞职申请,辞去董事、财务总监职务。其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公司已对相关拆借资金过程中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进行了自查,对内部控制缺陷制定了有效措施并进行了整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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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三)相关影响消除情况

申请人通过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整改计划,完善了制度设计,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并要求公司及子公司积极实施整改。自2021年3月15日收回向精达集团拆出的全部资金余额及相关利息后,公司未再发生任何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形。申请人通过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了信息披露水平,增进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相关影响已经消除。

三、是否存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

上述资金拆借方为精达集团,为申请人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截至2021年7月31日,精达集团持有申请人3.11%的股份。湖南省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精达集团100%的股权,为精达集团控股股东。杨凤军持有湖南省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为精达集团实际控制人。精达集团向上市公司拆借的资金已于2021年3月15日前全部归还。

申请人控股股东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光荣,特华投资及李光荣与精达集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相关资金占用事项不涉及存在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未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2021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向公司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0号),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向公司总经理陈彬、时任财务总监储忠京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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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号),决定对陈彬、储忠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2021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96号,决定对公司和李晓、陈彬、储忠京、胡孔友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述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和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为通报批评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故不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障碍。综上,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收到证监局警示函以及被交易所纪律处分的相关情况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0号)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号),查阅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96号);

2、取得并查阅了2020年度及2021年1-3月申请人与精达集团之间资金拆借相关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核查关联资金往来的拆出及归还情况;查阅了申请人相关定期报告复核申请人与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信息是否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了准确、完整披露;

3、查阅申请人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告文件,了解整改措施、相关人员追责情况;获取并查阅了申请人新制定的《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了解了整改后的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确认其设计的合理性和整改后运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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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阅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并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了逐条对照,核查申请人相关情况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截至2021年3月15日,申请人拆借给关联方精达集团的资金已全部收回,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了相应整改措施,追究了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收到证监局警示函以及被交易所纪律处分的相关影响已经消除;

2、相关资金占用事项不涉及存在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安徽证监局对公司和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为通报批评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故相关事项不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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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之盖章页)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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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邹坚贞 赵新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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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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