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监管局证监局介绍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统计信息投资者保护辅导企业信息 您的位置:首页>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徐伟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9-27 来源: 徐伟业: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现任方正证券吉首人民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2020年)第四十条、《证券法》(2005年)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10点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9月26日
关于对徐伟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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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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