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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伟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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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伟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9-27 来源: 
徐伟业: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现任方正证券吉首人民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2020年)第四十条、《证券法》(2005年)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10点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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