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高集团”或者“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长高集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2号),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9,969,085股,每股发行价格4.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5,854,699.5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3,989,516.49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8月26日到账,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CAC证验字【2021】0180号)。公司、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 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根据《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585.47万元(含37,585.47万元),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金洲生产基地二期项目 | 24,832.46 | 21,585.47 |
2 | 总部技术中心及区域运行中心建设项目 | 5,000.00 | 5,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1,000.00 | 11,000.00 |
合 计 | 40,832.46 | 37,585.47 |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存在不足的部分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于上述项目,则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9月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90,402,099.65元,公司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90,402,099.6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 | 拟使用 募集资金 | 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 | 募集资金 置换金额 |
金洲生产基地二期项目 | 24,832.46 | 21,585.47 | 8,907.75 | 8,907.75 |
总部技术中心及区域运行中心建设项目 | 5,000.00 | 5,000.00 | 132.46 | 132.46 |
合 计 | 29,832.46 | 26,585.47 | 9,040.21 | 9,040.21 |
四、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支付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865,183.01元(不含税金额),其中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9,921,786.78元(不含税金额)已自募集资金中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943,396.23元。
截至2021年9月8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金额为330,188.67元,需用330,188.67元募集资金置换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 | 类别 | 支付金额 | 说明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费 | 330,188.67 | 自筹资金支付 |
合 计 | 330,188.67 |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
集团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CAC证专字[2021]0581号)
五、 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9月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时,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六、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CAC证专字[2021]0581号),认为长高集团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9月8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高集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光大证券同意长高集团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郭护湘 牟海霞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