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并就《关于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