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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5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5日,有利于确保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0月15日,有利于确保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辉玉 朱德胜 张洪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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