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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4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

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1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2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3实际控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5监事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6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2-1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2-2控股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3-1发行人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3-2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3-3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3-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4-1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4-2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4-3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5-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5-2控股股东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5-3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序号文件名称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6-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6-2控股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6-3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6-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7-1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8-1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8-2控股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8-3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8-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8-5保荐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8-6发行人律师关于中介机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8-7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关于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8-8评估机构关于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9-1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9-2控股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9-3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9-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承诺事项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控股股东,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若本公司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公司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张建华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本人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本人上述职务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若本人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建华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若本人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郑火江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人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上述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的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本人上述职务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承诺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若本人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名:

干梅林:沈伟民:张水荣:

周月亮:李国强:金兴中:

方纯兵:王建明:徐铭: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人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监事,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本人上述职务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承诺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4、若本人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名:

汤春辉姚坤方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承诺人湖州融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湖州融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承诺人通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公司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通光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张强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人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名:

单建明:林丹阳:史国林:

芮勇:赵志华:徐阿首:

杨昱晟:沈金华:方丽萍:

张诗朴:胡振华:杨恩茂:

唐群:陆宇晓:任玉林:

王学民:卜晶:许战芳:

杨建新:罗才谟: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电气”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等事项承诺如下:

1、减持数量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且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且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

2、减持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久盛电气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久盛电气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久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久盛电气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久盛电气股份前,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久盛电气提交相

关说明,并由久盛电气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久盛电气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久盛电气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公司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电气”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等事项承诺如下:

1、减持数量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且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且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

2、减持方式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久盛电气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价格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久盛电气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公司在久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久盛电气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期限

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久盛电气股份前,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久盛电气提交

相关说明,并由久盛电气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久盛电气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久盛电气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达到《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如公司未采取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本公司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本公司将遵守发行人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如本公司未采取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本人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将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同时停止自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停止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本人前述承诺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签名:

张建华:干梅林:沈伟民:

张水荣:周月亮:李国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方纯兵:王建明:徐铭:

金兴中:范国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本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本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股份回购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达到《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将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如下回购措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拟定实施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为限。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票回购股份。

2、本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若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股份买回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新股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之盖章页)

承诺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本公司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控股股东,就回购和股份买回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关于欺诈发行的回购承诺

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回购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由本公司购回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后本公司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张建华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本人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回购和股份买回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关于欺诈发行的回购承诺

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本人关于信息披露的回购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由本人购回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后本人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本公司对于欺诈发行上市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本公司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控股股东,就欺诈发行上市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张建华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本人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欺诈发行上市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上市后,发行人股本数量较发行前有所扩大,且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提高。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短期难以迅速体现,在发行人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赢利时,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公司现作出如下承诺,于发行人募集资金到位后拟采取以下措施以提高投资者回报能力:

1、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优化、扩充产能,丰富产品结构,加强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的行业市场地位,进一步扩大品牌影响力,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择机开展优质企业产业并购,快速拓展市场

本次发行上市将有助于公司品牌和资金实力的提升。公司将把握这一机遇,择机开展优质企业产业并购,重点对具有产业互补特征的公司或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较强盈利能力的企业实施并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4、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订了《发行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未来分红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建立起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发行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障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本公司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张建华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障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本人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障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全力配合公司对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发行人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发行人的薪酬制度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动发行人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名:

张建华:干梅林:沈伟民:

张水荣:周月亮:李国强:

陈昆:戴娟萍:李鹏飞: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方纯兵:王建明:徐铭:

金兴中:范国华: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本公司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项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之盖章页)

承诺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本公司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控股股东,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等事项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3、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和停止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张建华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等事项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3、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处领取股东分红和停止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等事项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3、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放弃履行。

(以下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名:

张建华:干梅林:沈伟民:

张水荣:周月亮:李国强:

陈昆:戴娟萍:李鹏飞:

全体监事签名:

汤春辉:姚坤方:程方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方纯兵:王建明:徐铭:

金兴中:范国华:

年月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2、若有权部门认定,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就首次公开发行编制并披露了《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现承诺如下: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发行人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如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就首次公开发行编制并披露了《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如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张建华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就首次公开发行编制并披露了《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如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

张建华

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关于承诺事项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就首次公开发行编制并披露了《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现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承诺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停止从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如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承诺事项之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名:

张建华:干梅林:沈伟民:

张水荣:周月亮:李国强:

陈昆:戴娟萍:李鹏飞:

全体监事签名:

汤春辉:姚坤方:程方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方纯兵:王建明:徐铭:

金兴中:范国华:

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签名:

罗才谟: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今后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久盛电气”)之间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从事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经营业务,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今后亦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投资、收购、兼并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经营业务,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的经营业务,本公司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如有在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久盛电气或其控股子公司。对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公司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不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久盛电气的利益。

4、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且本公司承诺将督促约束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承诺函内容终止:(1)本公司不再是久盛电气的控股股东;(2)久盛电气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久盛电气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张建华年月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为避免今后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久盛电气”)之间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从事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经营业务,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今后亦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会以投资、收购、兼并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经营业务,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的经营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如有在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久盛电气或其控股子公司。对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不与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久盛电气的利益。

、如出现因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久盛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且本人承诺将督促约束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承诺函内容终止:(

)本人不再是久盛电气的实际控制人;(

)久盛电气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久盛电气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

张建华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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