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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号)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声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保荐工作报告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相同)。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目录

声明

...... 1目录 ...... 2

释义 ...... 5

第一节项目运作流程 ...... 7

一、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流程 ...... 7

二、久盛电气IPO项目立项审核流程 ...... 8

三、久盛电气IPO项目执行过程 ...... 8

四、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 12

五、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 13

第二节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14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意见 ...... 14

二、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 14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 19

四、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 34

第三节创业板审核要点核查情况 ...... 47

一、公司的设立情况 ...... 47

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51

三、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58

四、公司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 ...... 58

五、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 ...... 61

六、发行人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情况 ...... 62

七、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和认定 ...... 62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法律事项 ...... 63

九、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 67

十、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 ...... 69

十一、股权激励情况 ...... 69

十二、员工和社保 ...... 76

十三、环保情况 ...... 79

十四、其他五大安全 ...... 79

十五、行业情况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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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披露引用第三方数据情况 ...... 85

十七、同行业可比公司 ...... 86

十八、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 92

十九、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 108

二十、主要资产构成 ...... 114

二十一、违法违规 ...... 121

二十二、同业竞争 ...... 123

二十三、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 ...... 123

二十四、关联方、关联交易 ...... 123

二十五、合并范围 ...... 130

二十六、重要会计政策 ...... 131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 ...... 148

二十八、财务内控不规范 ...... 158

二十九、收入 ...... 166

三十、成本 ...... 173

三十一、毛利率 ...... 175

三十二、期间费用 ...... 184

三十三、资产减值损失 ...... 184

三十四、税收优惠 ...... 185

三十五、尚未盈利企业 ...... 186

三十六、应收款项 ...... 186

三十七、存货 ...... 199

三十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 205

三十九、投资性房地产 ...... 209

四十、无形资产、开发支出 ...... 210

四十一、商誉 ...... 210

四十二、货币资金 ...... 210

四十三、预付款项 ...... 210

四十四、现金流量表 ...... 211

四十五、募集资金 ...... 215

四十六、重大合同 ...... 222

第四节财务专项核查及其他核查事项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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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财务信息专项核查 ...... 224

二、依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有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相关要求的信息披露核查 ...... 224

三、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和结论 ...... 225

四、对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 227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 228

六、对独立性的核查情况 ...... 228

七、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事项的核查结论 ...... 228

八、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 229

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 230

十、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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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份公司、久盛电气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久盛有限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曾用名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州迪科电气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张建华
融祥投资湖州融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光集团通光集团有限公司
迪信实业湖州迪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迪科投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
久盛科技久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湖州经开区管委会浙江省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久盛交联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先登电工先登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先登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
股东会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三会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章程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久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4,041.2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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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师、立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国浩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评估机构、中企华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住建部、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客户
中国中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客户
中国铁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客户
国家电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万达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客户
华润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客户
宁波金田宁波金田电材有限公司,发行人供应商
浙江海亮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供应商
广德亨通广德亨通铜业有限公司,发行人供应商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报告期、最近三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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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项目运作流程

一、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流程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项目组提起立项申请,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立项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决策,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立项会,每次立项会由5名立项委员参会,4票(含)及以上为“同意”的,视为立项通过,2票(含)及以上为“反对”的,视为立项被否决,其余情况视为“暂缓”,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人员负责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对IPO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依据是否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进行判断,并最终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公司内核部、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认为有需要也一同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项目组进行回复后,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初审会就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项目组进行讨论,公司内核部、风险管理部参会讨论。

质量控制部根据初审会讨论结果、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工作底稿的完备程度出具质量控制报告以及底稿验收报告,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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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招商证券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9名内核委员参会,7名委员(含7名)以上同意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风险管理部委员(适用于创业板IPO项目)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的情况下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二、久盛电气IPO项目立项审核流程久盛电气IPO项目立项主要过程如下:

申请立项时间2018年9月19日
立项评估时间2018年10月8日
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构成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及资深业务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

三、久盛电气IPO项目执行过程

(一)久盛电气IPO项目执行成员构成久盛电气IPO项目执行成员构成如下:

保荐代表人闫坤、张阳
项目协办人杨希
项目组成员张倩、李莎、刘悦

(二)久盛电气IPO项目组进场工作时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项目组分阶段进场工作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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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时间
辅导阶段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
申报文件制作阶段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
内部核查阶段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我公司受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聘请,担任其本次IPO工作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在本次保荐工作中,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作了审慎、独立的调查工作。对于本次尽职调查,项目组全体成员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的调查义务。

我公司的调查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我们针对久盛电气IPO项目调查范围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保护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多个方面。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必要的查证、询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先后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股东、关联方发出尽职调查提纲,对发行人的财务部、研发中心、人事部、供应部、销售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收集与本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分析;

、多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控股股东的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访谈;

、与发行人律师和审计机构的经办人员进行了沟通和相关询问调查;

、实地调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对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现场走访及函证;

、获取发行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税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海关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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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出具的合规证明;

7、对发行人关联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等进行询问和访谈。针对久盛电气IPO项目的尽职调查主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调查范围主要工作内容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和了解发行人的改制、设立、历史沿革、发起人、重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况;了解发行人在设立、股权变更、资产重组中的规范运作情况;调查和了解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情况,对比招股说明书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股东历次出资情况、与发行人签署的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查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简历、发行人的说明等文件,与上述人员访谈,了解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执业操守、兼职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查阅发行人历次“三会”会议记录,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管的变化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料,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发行人在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资产权属及其独立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发行人商业信用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业务与技术调查行业发展、同行业竞争状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收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现场调查发行人的采购、生产、销售、技术与研发情况,了解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重要辅助材料、所需能源动力的市场供求状况;发行人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经营模式;发行的研发能力和激励措施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技术来源、核心竞争力、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经历、竞业禁止情况,发行人管理层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方面的认识和规划,并对行业特点、产品技术等方面做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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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范围主要工作内容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查阅发行人组织机构图、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议案及决议公告、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抽样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了解发行人组织机构的是否健全、运作情况、内部控制环境、股东资金占用等。
调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方关系、同业竞争情况,了解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影响及解决措施,并收集相关资料。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税务资料、评估报告进行审慎核查,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对重要的财务事项,例如销售收入的确认、成本计量、存货、应收账款、期间费用、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
调查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历次股利分配、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结合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
调查发行人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等情况,了解发行人发展目标与目前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系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投资者保护调查发行人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与流程、未来规划,了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本次发行前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差异情况,了解发行人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情况,了解发行人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等。
其他重要事项调查发行人经营风险、重大合同执行情况、诉讼和担保等情况,分析可能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

(四)保荐代表人、其他项目成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

保荐代表人闫坤、张阳于2017年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负责本项目的整体运作,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和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对其他项目组成员、中介机构制作的申报文件进行了审核。其他项目组成员杨希、张倩、李莎、刘悦也积极参与辅导及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张倩主要从事财务与会计、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方面事项的尽职调查,制作招股说明书相应的章节,并审核本项目的申报材料;杨希主要负责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并审核本项目的申报材料;李莎主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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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治理等方面事项的尽职调查,制作招股说明书相应的章节,并参与审核本项目的申报材料;刘悦主要从事历史沿革、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等方面事项的尽职调查,制作招股说明书相应的章节,并参与审核本项目的申报材料。

四、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久盛电气IPO项目内核的主要过程如下:

(一)立项阶段项目组于2018年9月19日提出立项申请,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的初步尽调情况进行立项前评估并出具立项审核报告,项目组对立项审核报告涉及问题进行一一回复。质量控制部于2018年10月8日召开立项会审议通过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质控阶段

1、现场核查项目组提出质控申请后,质量控制部主审员、财务审核员、法律审核员、内核部及风险管理部审核人员于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7日,实地查看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场所,查阅工作底稿,并与项目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访谈,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质量控制部现场核查后,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同时,质量控制部积极与项目组沟通、讨论,共同寻求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案。

2、初审会项目组回复质量控制部的现场核查报告后,质量控制部、内核部主审员、风险管理部审核人员、项目组成员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初审会,讨论现场核查报告中的问题。质量控制部根据初审会会议对相关问题整理,完成对项目底稿的验收,形成质量控制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验收报告。项目组针对质量控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回复。底稿验收合格,准予提交内核部审议。

(三)内核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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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具内核审核报告项目组提交内核申请后,内核部主审员根据内核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情况形成内核审核报告,项目组需对该审核报告提出的问题予以落实并出具书面回复说明。

2、问核程序2020年4月27日,内核部对项目实施问核程序,对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涉及的尽调工作进行提问,由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回答问核人的问题。

3、内核会2020年6月18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由项目组对项目进行陈述并对委员提问进行答辩,内核委员从专业的角度对申请材料中较为重要和敏感的问题进行核查和充分讨论,从而形成内核意见。

五、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材料,并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9人,实际参加人数为9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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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意见我公司立项评估决策机构于2018年10月对久盛电气IPO项目立项申请进行了审议,立项评估决策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符合相关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同意项目立项。

二、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发现的发行人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收入跨期的问题核查与解决情况:

收入截止测试过程中,2017年末、2018年末,发行人存在部分签收单据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项目组对该部分单据进行了补充核查,并督促发行人整改、规范。2019年末及2020年末发行人已不存在前述情形。

1、签收单据信息不完整的具体情况

项目组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单笔出库金额超过50万元的出库单原始单据进行了查验,发行人签收单据存在未签署日期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2017年12月2016年12月
签收单据未签署日期=A--702.84542.09331.08
单笔50万元以上合计=B7,920.726,283.457,787.866,313.403,890.19
占比=A÷B--9.02%8.59%8.51%
当月销售出库金额=C11,744.8410,867.9911,896.2911,680.067,155.64
核查比例=B÷C9.78%57.82%65.46%54.05%54.37%

2、发行人整改情况

发行人于2019年下半年开始,严格要求送货人员在货物送达指定位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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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获取对方经办人员的签字并注明签收日期;根据合同约定情况,要求销售人员进一步获取其他交货验收单据;并安排专人对相关信息进行统计、监督。

2019年末及2020年末,发行人已不存在签收单据信息不完整情形。

3、保荐机构核查程序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根据前述核查标准,对报告期各期最后一个月,单笔销售出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销售出库单据进行查验。

(2)对于各期最后一个月核查的出库单据,进一步结合合同条款约定,核查合同是否约定其他交货验收单据,进一步获取相关验收单据并核对签署时间,结合合同条款分析是否可能与货到现场时点存在较长时间间隔。

(3)对于各期最后一个月存在信息不完整情形的签收单据,获取了客户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通过电话访谈方式向客户进行了确认;同时,基于实际的运输地点、历史货运运输周期、客户要求到货时间等信息,对可能的签收时间进行匡算,验证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4)获取发行人全部收入截止性调整底稿,根据上述核查情况对照收入确认时点,核查是否存在收入跨期情形,复核收入调整依据的充分性。

(5)核查期后退货情况。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退回明细,分析销售退回金额及比例的合理性,对于金额较大的销售退回进一步确认原因及合理性。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大额期后退货的情形,少量退货原因主要系客户自身原因导致订单拟采购数量超需,进而向发行人申请退货。不存在因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情形。

(6)核查发行人各期最后一个月出库金额及占全年销售出库的比例,分析变动情况及是否存在期末突击发货的情形。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各期12月销售出库金额占全年销售出库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81%、7.71%和9.78%,不存在突击发货的情形。

4、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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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已根据收入确认原则对收入跨期情形进行调整,不存在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的情形,确认收入的时点、依据合理。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签收单据未签署日期的情形,各期最后一个月单笔销售出库金额50万元以上的累计金额分别为702.84万元、0万元和0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57%、0%和0%;其中,各期最后一个月20号之后存在前述问题情形的销售出库金额分别为133.90万元、0万元和0万元,整体金额相对较小。对于该部分销售,发行人已基于运输半径及业务实际合作情况,对签收时间进行测算。

(3)发行人已进一步完善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有效;2019年12月及2020年12月,发行人已不存在签收单据信息不完整的情形。

(二)关于第三方回款的问题

核查与解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项目组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对第三方回款进行了整改。

1、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611.16万元、440.56万元和

241.2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50%、0.35%和0.20%,占比较小且呈逐期下降趋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第三方回款金额241.27440.56611.16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总额109,911.71115,643.14110,487.43
占销售回款比例0.22%0.38%0.55%
营业收入119,321.80125,594.83123,054.88
占营业收入比例0.20%0.35%0.50%

2、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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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通过第三方账户回款的原因主要如下:

(1)对于部分工程项目,为支付方便,分包商、实际承包人等产品的实际使用者代客户付款,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间代付货款,居间人员临时垫付小额货款;

(2)客户以承兑汇票支付货款,背书记录不连续;

(3)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采购人员,代为支付货款,客户所属集团,通过集团内其他公司代客户进行付款;

(4)政府采购项目指定财政部门或专门部门统一付款、诉讼法院强制执行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分原因类别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2019年2018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承包人代付款、业主及施工单位间代付款等119.4249.50385.9487.60319.8652.34
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30.0012.435.001.13100.0016.36
客户法人或采购人员、集团内部公司等代付款91.8538.0749.6211.2654.428.90
政府指定付款或法院执行款----136.8922.40
合计241.27100.00440.56100.00611.16100.00

3、发行人整改情况

对于第三方回款,公司采取如下完善规范措施:

(1)加强公司回款制度的宣导。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原则上不允许第三方代回款,后续公司将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自身销售人员的制度宣导培训,一方面将客户回款一致性纳入销售考核指标;

(2)对于新合同签约时,将对方回款账户信息等做明确约定,需为签约对方账户或签约对方下属指定子公司等关联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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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可接受的第三方回款的范围,并要求付款单位在付款前向发行人出具签章版的委托付款函,具体为:①客户为法人的,其控股子公司或与其属于同一控制下控制的公司;②客户与其他单位存在业务合作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出具了授权委托付款函;③其他需单独特殊申请并经销售主管审批同意的情形。

4、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第三方回款明细表,向发行人了解付款人与客户的关系,发生第三方回款的原因。

(2)获取客户对于第三方回款的确认函、或通过网络检索核查付款方与客户的关系,具体核查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核查金额142.14349.09233.53
第三方回款总额241.27440.56611.16
核查占比58.91%79.24%38.21%

)核查第三方回款对应的客户订单、销售出库单、签收单等凭证,核查相关单据与资金流是否匹配,发行人入账客户名称与单据登载客户名称是否一致。

)查阅发行人客户付款的内控制度,通过访谈,了解付款账户与客户信息不一致时,确认客户身份的程序以及控制节点。(

)通过销售及回款细节测试、以及银行流水与银行日记账的双向核对,核查相关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通过网络检索付款方的工商信息,核查第三方付款方是否属于发行人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利益输送或潜在利益输送的可能。

、保荐机构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通过第三方账户向发行人支付货款的情形,但相应付款记录多数已得到客户的确认,并且均有真实订单及交易流程,不存在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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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账户周转实现货款回收或输送利益等行为。

发行人已对第三方回款情况进行了整改,2018年以来第三方回款金额大幅下降,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低,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18第三方回款的相关要求。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于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7日,在久盛电气位于湖州市的生产、办公区进行了现场核查工作,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了初审会。质量控制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业务提成的问题

发行人业务提成包括公司销售人员业务开拓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居间服务人员提供居间服务并依据公司制度获得的产品佣金。

1、业务提成基本情况

发行人业务提成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1,200.242,026.49729.14
佣金政策以外的业务提成417.92802.79804.51
合计1,618.162,829.281,533.65

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系根据销售政策计提并向居间服务人员支付的居间报酬,具体分析见后文。2019年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上升较多,主要系子公司久盛交联2018年新增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客户,根据居间协议支付给居间服务人员相关报酬1,214.84万元所致。

佣金政策以外的业务提成为业务开拓的其他相关费用,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0.65%、

0.64%和

0.35%,2018年、2019年占比较为稳定,2020年占比有所下滑,主要系发行人加强销售政策的执行,减少了未达到结算条件而提前支付给销售服务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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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佣金政策

(1)主要产品佣金政策发行人母公司佣金政策主要针对矿物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及塑料绝缘电缆。

发行人根据当期铜价情况制定产品最低销售限价,根据具体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相应的业务提成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

产品类型售价不低于最低销售限价售价低于最低销售限价不超过5%或2%售价低于最低销售限价超过5%或2%签署集采协议的客户
高于最低销售限价部分最低销售限价部分
矿物绝缘电缆扣除增值税后的50%5%4%3%前述基础上减半
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3.5%3%2%
塑料绝缘电缆2%1.6%1%

注:以上比例均以产品的含税销售金额进行计算;矿物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售价当低于最低销售限价的5%时,业务提成比例发生调整;塑料绝缘电缆则在售价低于最低销售限价2%时,业务提成比例发生调整。

(2)业务提成的计提

为确保销售收入和费用的匹配性,发行人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公司销售佣金政策,对业务提成进行计提,并根据实际回款进度与居间服务人员进行结算。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计提及结算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计提业务提成1,557.822,365.681,488.27
计提业务提成与实际结算金额的差异调整-357.58-339.19-759.13
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1,200.242,026.49729.14

根据公司销售佣金政策,对于回款金额较长的项目,会进行罚息,而对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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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未回款的项目,不再结算业务提成,因此实际结算金额与计提金额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在结算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前期计提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冲减当期计提的业务提成。对于未达到结算条件,而提前支付给销售服务人员的费用,公司在提前向销售服务人员支付费用时,计入“佣金政策以外的业务提成”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该销售服务人员“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

3、业务提成计提金额分析

(1)计提金额与销售收入的匹配性分析发行人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匹配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计提金额1,557.822,365.681,488.27
对应的销售收入(不含税)55,430.4552,023.8651,865.07
计提比例2.81%4.55%2.87%
剔除国网客户影响后计提比例2.79%2.70%2.87%
剔除国网及集采客户影响后计提比例3.26%3.61%3.45%

注:发行人销售佣金政策均为根据销售出库的含税口径计提和结算,此处为保持全文收入口径的一致性,已还原为项目实现销售收入(不含税)。2019年,发行人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的计提金额和比例有所上升,主要系2018年发行人新中标国网福建,而中标价格相对较高,根据双方约定对于销售价格超出发行人最低限价的部分均作为销售佣金,国网福建销售收入主要在2019年实现,因此计提比例相对较高。剔除国网客户影响后,发行人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计提比例分别为

2.87%、

2.70%和2.79%,整体上相对平稳。

根据发行人的销售政策,对于集采客户的销售服务报酬,减半计提业务提成。若对集采客户的减半计提业务提成进行还原,则发行人销售佣金计提比例分别为

3.45%、

3.61%、

3.26%,报告期内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计提比例基本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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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往期计提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的差异分析发行人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计提后,根据实际回款情况与居间服务人员进行结算,2014年至今,发行人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与实际结算差异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类别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
计提金额1,557.822,365.681,488.271,512.751,174.481,969.341,953.41
已结算金额334.991,992.151,060.57885.44921.671,724.641,748.34
差异金额1,222.83373.53427.70627.31252.81244.70205.07
差异余额占比78.50%15.79%28.74%41.47%21.53%12.43%10.50%

注:2017年及之后年度计提金额与已结算金额差异相对较大,主要系项目回款周期较长,尚未结算完成所致。由上表,发行人客户实际回款周期较长,发行人会基于销售服务的实施情况及实际项目回款进度对销售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对于超出信用期回款的情况,会对结算金额进行调整,而对于四年以上回款未达到结算条件的项目进行最终清算,后续不再结算佣金,使得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的计提金额超过最终实际结算金额。对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已不再结算的业务提成,较最终结算金额分别多计提10.50%、12.43%及21.53%,差异金额分别为205.07万元、

244.70万元和252.81万元,差异金额相对较小,对发行人未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的计提及结算较为准确。

综上,发行人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的计提金额与销售收入情况基本匹配,符合销售佣金政策,不存在少计提业务提成情形。

4、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结算金额情况

报告期各期,考虑结算差异后,发行人根据佣金政策确认的业务提成结算金额分别为1,004.25万元、1,980.35万元和1,197.47万元。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对于居间服务人员的业务提成结算,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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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遵守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会,系统查询该企业包括对支付劳务报酬涉及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内的涉税事项,无违法违规记录。”

5、对居间服务人员流水核查情况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了居间服务人员在收到发行人支付的佣金或备用金前后,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其他可疑单位的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佣金或备用金作为销售回款回流,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体外成本费用、商业贿赂等可疑事项。

基于此,保荐机构以发行人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作为核查标准,获取居间服务人员对应账户的银行流水,并对其中超过10万元以上的资金往来进行核查,向居间服务人员了解大额往来的原因。

根据前述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体外循环、体外成本费用承担及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二)关于历史沿革的问题

1、发行人及其股东历次出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历次出资(截至股改前)情况如下:

日期发行人股权结构迪科投资股权结构事件资金来源及背景主要核查程序
2004年5月28日久盛科技100%赵海荣90%;姚家驹10%久盛科技货币出资280万港元久盛科技从高兴才境外借款1,400万港元,张建华在境内代久盛科技偿还。张建华与杨昱晟、沈伟民约定,该借款未来可以转为久盛科技持有久盛有限的179.36万美元(当时汇率折合1,50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1、发行人银行流水;2、久盛科技汇丰银行流水(无对方户名);3、张建华、沈伟民、杨昱晟、高兴才关于借款、还款情况的访谈记录。
2004年6月3日久盛科技货币出资180万港元
2004年6月14日久盛科技货币出资184万港元
2004年7月5日久盛科技货币出资250万港元
2004年7月27日久盛科技货币出资170万港元
2005年4月30日久盛科技货币出资280万港元
2005年5月25日久盛科技货币出资55万港元
小计久盛科技货币出资合计1,399万港元
2006年5月15日迪科投资52.06%;久盛科技47.94%迪科投资以0元受让久盛科技持有迪科投资52.06%未出资股权迪科投资系赵海荣、姚家驹以自有资金设立,设立初期系由于赵海荣系张建华的姐夫,故希望与久盛有限一起做点生意。之后张建华建议赵海荣作为久盛有限的居间服务人员,负责南昌区域的客户服务。而张建华接管了迪科投资,并与赵海荣、姚家驹约定,张建华未来可以按100万元人民币受让赵海荣、姚家驹持有迪科投资的全部股权。迪科投资受让久盛科技股权,系由于久盛1、迪科投资工商资料;2、迪科投资出资凭证;3、访谈张建华、杨昱晟、沈伟民、赵海荣及姚家驹关于迪科投资成立背景以及迪科投资受让久盛有限股权的背景。
日期发行人股权结构迪科投资股权结构事件资金来源及背景主要核查程序
有限已经接近出资时限,而杨昱晟、沈伟民无境外资金出资,故杨昱晟、沈伟民与张建华协商,将久盛科技持有久盛有限未实缴出资的注册资本0元转让给张建华或其指定方。故张建华选择其当时已经实际控制的迪科投资受让该部分股权。
2006年6月30日迪科投资货币出资500万元发行人合计划款4,300万元至迪科投资,迪科投资再出资至发行人。其中2,700万元(沈伟民262万元、先登电工800万元、金兴中20万元、方丽萍10万元、杨恩茂15万元、胡振华10万元、郑火江10万元、赵志华60万元、徐阿首50万元、史国林100万元、杨昱晟44万元、张诗朴77万元、张建华1,242万元)是由迪科投资承接发行人对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的债务。剩余1,600万元借款的还款路径为:先登于2006年9月30日代迪科投资偿还200万元;迪科投资于2007年6月22日至27日偿还1,400万元。1、张建华、干梅林、沈伟民等13名自然人于2004年至2006年4月期间对久盛有限提供借款的记账凭证;2、对张建华、干梅林、沈伟民等13名自然人进行了访谈,以及取得了该13名自然人对其借款明细及金额的确认函;3、久盛有限银行流水;4、先登还款200万元以及迪科投资还款1,400万元的银行流水、记账凭证。
2006年7月5日迪科投资货币出资500万元
2006年7月13日迪科投资货币出资200万元
2006年7月18日迪科投资货币出资500万元
2006年7月20日迪科投资货币出资500万元
2006年7月26日迪科投资货币出资2,000万元
小计迪科投资货币出资合计4,200万元
2008年5月7日张建华100%张建华以100万元受让赵海荣和姚家驹合计持有迪科投资100%根据前期约定,张建华受让赵海荣、姚家驹持有迪科投资的全部股权,资金来源于1、张建华、赵海荣、姚家驹关于本次股权转让背景的访谈记录。
日期发行人股权结构迪科投资股权结构事件资金来源及背景主要核查程序
股权张建华自有资金。
2008年7月22日张建华90%、张水荣10%张水荣以10万元受让张建华持有迪科投资10%股权张水荣自有资金1、对张建华、张水荣进行访谈,确认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2008年8月28日迪科投资100%迪科投资以1,500万元受让久盛科技持有久盛电气47.94%股权张建华根据前期约定,通过迪科投资受让久盛科技持有发行人179.36万美元注册资本的股权,由迪科投资承接张建华对久盛科技的债权,并对张建华负有相应债务。故迪科投资以179.36万美元收购久盛科技持有发行人的全部股权(其中300万美元专有技术出资额交易对价为0元),且久盛科技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偿还了其对迪科投资的债务。1、迪科投资向久盛科技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银行凭证、购汇凭证;2、久盛科技将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偿还给迪科投资的银行凭证;3、迪科投资对张建华欠款1,500万元的记账凭证;4、张建华、金兴中关于此次股权转让背景、款项支付情况的访谈记录
2009年2月20日久盛电气减资至5,000万元,其中专有技术2,483.01万元,货币资金645.43万元原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未发挥预期作用,故进行减资。1、本次减资的全套审批文件;2、对张建华及经办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减资的背景
2009年2月25日迪科投资70%,张建华等23名自然人30%迪科投资以1,500万元向张建华等23名自然人转让其持有久盛电气的30%股权受让人自有资金1、本次股权转让协议;2、张建华等23名自然人股东关于本次股权转让背景以及资金来源的访谈记录;3、股权转让款银行支付凭证
日期发行人股权结构迪科投资股权结构事件资金来源及背景主要核查程序
2009年9月23日张建华51%、干梅林12.61%,其他21名自然人36.39%迪科投资从100万元增资至4,409.07万元(其中2009年9月21日,900万元;2010年7月1日,1,000万元;2010年8月12日,1,409.07万元;2011年9月2日,1,000万元)迪科投资偿还张建华等13位自然人4,310万元债务,各股东再按照约定的持股比例出资1、张建华等23名自然人关于本次增资背景的访谈记录;2、本次增资的验资报告;3、迪科投资的记账凭证

2、杨昱晟、沈伟民及张建华在发行人设立时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扮演的角色保荐机构对张建华、杨昱晟、沈伟民、金兴中等人进行了访谈。在公司成立之初,杨昱晟主要是负责厂房、土地建设以及与政府部门的沟通等事宜,沈伟民主要负责销售业务,张建华尚在湖州泰科担任总经理,未加入公司。2004年8月,张建华从湖州泰科离职,并加入公司,开始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杨昱晟则负责杭州区域的销售业务,沈伟民负责深圳区域的销售业务。

3、杨昱晟和沈伟民是否存在代他人持股的情况

从发行人及迪科投资的历史沿革来看,张建华以及杨昱晟、沈伟民等人均严格按照前期约定执行,目前各方均不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委托持股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关系,故不论张建华与杨昱晟、沈伟民、久盛科技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关系,均不会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权结构、亦不会使得发行人股东之间出现争议或纠纷等事项。

故保荐机构认为,对于杨昱晟、沈伟民、久盛科技是否为张建华代持股权应根据相关事实证据的情况,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进行判定,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代持的法律定义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对于杨昱晟、沈伟民所持久盛科技股权是否存在代持的分析

第一,经张建华、杨昱晟、沈伟民确认,杨昱晟、沈伟民设立久盛科技出资的10万港元系其自有资金,故张建华并非久盛科技设立时的实际出资人;

第二,经查阅久盛科技的工商资料,杨昱晟、沈伟民作为久盛科技股东,实际享有和履行了其股东权利及义务;

第三,杨昱晟、沈伟民均确认,杨昱晟、沈伟民所持久盛科技的股权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形;张建华也确认,不存在他人为其代持久盛科技股权的情形。故保荐机构认为杨昱晟、沈伟民所持久盛科技股权不存在为张建华代持的情形。

(3)对于久盛科技所持久盛有限股权是否存在代持的分析

第一,经张建华、杨昱晟、沈伟民确认,并出具承诺,久盛科技所持久盛有限的股权不存在为张建华代持的情形,张建华在境内代久盛科技偿还高兴才债务系形成了新的债权的行为;

第二,杨昱晟、沈伟民作为久盛科技派出的董事,真实参与了久盛有限的经营管理,且久盛科技对久盛有限履行了股东义务,亦相应的享有股东权利;

第三,无任何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张建华与杨昱晟、沈伟民或久盛科技之间达成了代持关系的约定,或张建华委托杨昱晟、沈伟民或其投资的久盛科技代其享有股东权利;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判定久盛科技为张建华代持的依据不足,张建华代杨昱晟、沈伟民偿还久盛科技设立发行人时的1,400万港元借款,并约定未来可以转为久盛有限股权的事实,应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故久盛科技不存在为张建华代持的情形。

(4)关于代持的司法判例

①王云与青海珠峰虫草药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1号)

裁判要旨:由于在珠峰公司2012年4月增资至5000万元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王云与王辉及海科公司之间达成了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合意,王云委托王健和美信公司转款系用于此次增资的意图亦不明确,因此即便增资资金来源于王云,亦不能就此认定王云对记载于王辉及海科公司名下珠峰公司股权享有股东权益,故王云要求确认王辉及海科公司在珠峰公司的相应股权由其享有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王云要求珠峰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王云基于投入珠峰公司相关款项产生的合法财产权益可依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②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

裁判要旨: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③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与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20号)

裁判要旨: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前者因合法的投资行为而形成,后者则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形成,保监会的上述规章仅仅是对外资股东持股比例所做的限制,而非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进行限制。因此,实际出资人不能以存在合法的委托投资关系为由主张股东地位,受托人也不能以存在持股比例限制为由否定委托投资协议的效力。本案中,博智公司(外商)与鸿元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协议书》,不仅包括双方当事人关于委托投资的约定,还包括当事人之间关于股权归属以及股权托管的约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鸿元公司的前身亚创公司系代博智公司持有股权而非自己享有股权。虽然上述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股权归属关系应根据合法的投资行为依法律确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尽管

当事人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股权代持关系,也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属股权代持关系,而应认定双方之间系委托投资合同关系。

④薛惠玶与陆阿生、江苏苏浙皖边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38号)裁判要旨:虽然薛惠玶与陆阿生之间未签订委托收购股权并代持股权的书面合同,但薛惠玶向陆阿生汇付款项的事实客观存在。对该笔款项的性质,陆阿生虽然主张为借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一审判决综合全部案件事实,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薛惠玶委托陆阿生收购股权并且代持股权的关系,理据充分,并无不当。陆阿生就此提起上诉,但未能提供证据足以否认一审判决的认定,本院对陆阿生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依据:首先,银行转账凭证显示薛惠玶向陆阿生支付的款项系股权转让款,且有第三方(杨保安)证明;其次,系薛惠玶与明恒公司沟通确定股权收购事宜,并有明恒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以及薛惠玶出具的委托书(所有手续文书都以陆阿生名义办理);再次,明恒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出具《股权收购证明》,证明明恒公司的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明恒公司85%的股权转让给薛惠玶,薛惠玶委托陆阿生完成收购并在收购后以陆阿生名义持有该股权;最后,在完成对明恒公司的收购后,薛惠玶安排了财务人员,保管财务印章和财务资料。

⑤王成与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85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和泰公司(目标公司)工商登记显示的三股东为华纺公司、和城公司及利鑫达公司。根据相关协议,华纺公司、和城公司与源远公司之间成立股权代持关系,前者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而根据相关协议,王某、张某等自然人就涉案项目的开发权益及和泰公司的股权与源远公司亦成立股权代持关系,源远公司为名义出资人。虽然王某与和泰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出资关系,但一审中,华纺公司、和城公司、和泰公司表示,只要张某、王某等实际投资人达成一致意见,其可以按源远公司的要求将剩余43%股权变更至源远公司指定的人员名下;利鑫达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一审判决认定王某为和泰公司股东,确认其享有和泰公司14.33%的股权,不违反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三款的

规定,该项判决予以维-持。

判决依据:存在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且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⑥承德市奥峰贸易有限公司、胡克俏与被申请人郭小军委托持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26号)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确认的规则,对证据进行确认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基础,河北高院认为郭小军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大于奥峰公司证据的证明效力,认定奥峰公司与郭小军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并无不当。奥峰公司、胡克俏关于上述规定是有关证据采信的原则、二审法院用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河北高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郭小军与奥峰公司存在委托持股关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无不当。奥峰公司、胡克俏关于本案没有委托持股合同、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依据:原、被告签订协议书,载明为承德华峰公司工商注册需要,原告委托被告代持原告享有的承德华峰公司股权,原告将其出资1250万元划到被告名下,由被告代表原告出资及代持股份等内容。

⑦张雪、阜新黑土地油脂有限公司与赵晶、刘金朋与池国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653号)

裁判要旨:隐名出资协议是从实质上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要件,即便实际出资人履行了全部出资,如若没有隐名出资协议,则双方当事人的出资意图无从判断,实际出资人出资行为的意图无法明确,则其实际出资行为更容易出现债权债务关系的外观,这一点已为我国审判实践所认可,由此可见,隐名持股协议是判断隐名股东地位必不可少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合同、协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立,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无任何规定要求隐名代持股

份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因此,被申请人与赵晶等之间的口头代持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效力应予确认。判决依据:存在充分证据证明张雪、赵晶、刘金朋之间存在口头隐名代持股份协议。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持的司法判例的裁判要旨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是否构成代持的认定依据主要如下:

第一,各方是否达成代持的约定,包括书面、口头等方式,是否有第三方知悉该代持事项;第二,被代持方是否是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第三,被代持人是否实际行使、享有股东权利;第四,其他股东是否支持被代持方的诉求。且在没有明确代持关系的约定的情况下,对代持的判定应该谨慎(①与⑦案例均有对此意思的明确表述)。保荐机构对张建华、杨昱晟、沈伟民等人进行了访谈,取得了该些人员出具不存在代持的承诺函,查阅了发行人的经营文件等方式对杨昱晟、沈伟民是否为张建华代持进行了核查。

鉴于:首先,张建华、杨昱晟、沈伟民均承诺不存在代持的情形,且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对代持关系进行约定,未就代持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其次,虽然张建华代久盛科技清偿债务后,成为久盛科技设立久盛有限实际发生资金的最终提供方,但张建华、杨昱晟、沈伟民均认可该笔款项系债权债务关系,且对债权债务的性质、清偿方式及相应的行使条件等均有明确约定;再次,根据发行人的经营文件、相关人员的访谈,杨昱晟、沈伟民真实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其对久盛科技股东及久盛科技对久盛有限均履行并享有了股东义务及权利,而无任何证据证明张建华负有股东义务或行使、享有股东权利,该情况亦得到了张建华、杨昱晟、沈伟民的确认;最后,张建华、杨昱晟、沈伟民均严格履行了相关约定,各方均确认不存在争议、纠纷。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持的

裁判要旨,保荐机构认为在当事人明确其不存在代持的合意时,认定杨昱晟、沈伟民等人为张建华代持的法律依据不足,故杨昱晟、沈伟民或久盛科技不存在为张建华代持股权的情形。

(5)关于张建华与杨昱晟、沈伟民上述约定的合理性说明根据保荐机构对张建华、杨昱晟、沈伟民的访谈,张建华与杨昱晟、沈伟民约定张建华代久盛科技偿还高兴才借款,承接高兴才对久盛科技的债权,该债权未来可以转为久盛有限股权的原因如下:

第一,久盛有限刚成立不久,未来的经营情况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而当时1,500万元对于张建华而言,亦属于大额资产,故张建华也不愿意当时就转为股权承担股权投资的不确定性风险,所以在当时未约定直接受让久盛有限的股权,而是约定为债权;

第二,张建华还是对久盛有限的发展前景有一定期许,虽然当时未能决定立即投资,但其已有意参与久盛有限的经营,既能了解和掌握久盛有限的经营情况,保证债权实现的安全性,亦能促进久盛有限经营发展,以待合适时间行使所享有的转股权的权利。所以张建华与杨昱晟、沈伟民达成了上述约定;

第三,张建华认为久盛有限未来的发展需要依靠经营团队共同努力,其无意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希望在可能的情况下,经营团队能够共同持股,故当时张建华不愿意直接受让久盛科技持有久盛有限的股权,且在2008年约定执行时,亦是按照该思路操作;

第四,杨昱晟、沈伟民为了偿还高兴才借款,亟需资金;另外他们亦希望张建华能够入股久盛有限,各方共同努力经营久盛有限,而张建华提供将来可转为股权的1,500万元的借款,既能让张建华出于保障债权实现安全性参与公司经营,也可以刺激张建华为未来行使转股权而帮助公司更快更好发展,故杨昱晟、沈伟民均同意上述约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张建华与杨昱晟、沈伟民的上述约定具有合理性。

四、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2020年6月18日,内核小组对久盛电气IPO项目进行了审核,审核过程中内核小组成员主要关注的问题如下:

(一)关于业绩增长的问题

对该问题的落实情况如下:

1、净利润快速增长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毛利、净利润变化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119,321.80125,594.83123,054.88
营业收入增加额-6,273.032,539.9521,821.61
毛利21,891.7923,905.7319,754.23
毛利增加额-2,013.954,151.514,856.40
期间费用11,897.5413,814.1511,862.58
期间费用增加额-1,916.611,951.56228.24
净利润8,246.008,251.326,378.44
净利润增加额-5.321,872.884,441.29

由上表,整体而言,2018年发行人净利润增加额与毛利增加额较为接近,主营业务毛利的增加是发行人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2019年,发行人净利润增加额少于毛利增加额,主要系当期期间费用有所上升所致。2020年,发行人净利润同比基本持平。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6.05%、

19.03%和

18.35%,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5.14%、

18.25%和

17.29%,由于产品定价水平提升,发行人2019年毛利率增长较多,并使得毛利增幅超过营业收入增幅,亦使得净利润增幅超过营业收入增幅;2020年,受铜价持续上升而订单执行具有滞后性的影响,同时2019年定价相对较高的订单执行完毕,发行人毛利率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对公司毛利率影响较大的产品主要为矿物绝缘电缆、塑料绝缘电缆、电力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其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矿物绝缘电缆19.57%22.09%20.18%
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21.25%25.19%25.98%
塑料绝缘电缆10.38%15.81%10.37%
电力电缆13.44%9.46%5.98%
主营业务毛利率17.29%18.25%15.14%

由上表,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8年、2019年,公司毛利率水平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系:①2017年下半年以来,市场需求端开始好转,公司适当提高了产品销售价格,矿物绝缘电缆、塑料绝缘电缆、电力电缆等主要产品品类毛利率均有所提升;②公司将部分毛利率较低产品(如塑料绝缘电缆)的产能转换为毛利率较高的产品(如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产品结构的调整使得公司毛利率有所上升;③2018年、2019年,铜价呈缓慢波动下行趋势,使得公司毛利率有所提升。

2020年,公司毛利率水平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①2020年4月以来,铜价持续上升,而订单执行具有滞后性,公司矿物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塑料绝缘电缆毛利率有所下降(电力电缆订单主要集中于上半年,受此影响相对较小);②2019年部分定价相对较高的订单执行完毕,发行人为积极开拓业务,2020年部分客户、项目定价水平相对较低。

(2)期间费用率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营收占比金额营收占比金额营收占比
销售费用4,720.733.966,553.925.225,132.024.17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管理费用2,335.911.962,894.202.302,534.302.06
研发费用3,276.712.752,894.252.303,040.312.47
财务费用1,564.191.311,471.781.171,155.950.94
合计11,897.549.9713,814.1511.0011,862.589.64

由上表,2019年销售费用率上升,主要系久盛交联部分新增客户销售价格相对较高,使得基于销售价格结算的业务提成金额上升较多所致,剔除该部分影响,发行人2019年销售费用率为4.59%。2020年销售费用率下降,主要系业务提成金额下降所致。2020年,2019年久盛交联新增客户产生的业务提成影响基本消除,同时由于客户集采比例提升,业务提成金额进一步下降,使得当期业务提成的营业收入占比较2019年减少了

0.90个百分点。

除此之外,发行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研发费用基本保持稳定。

综上,发行人2019年净利润增长,主要系毛利额增加所致。净利润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不匹配,主要受毛利率、期间费用率变动影响所致。

2、同行业上市公司发展趋势

(1)收入变动对比

单位:万元

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3,413,849.533,328,292.183,218,440.41
万马股份932,178.93974,540.88873,983.46
杭电股份581,367.80490,919.78437,730.93
金龙羽319,936.40384,662.27331,838.01
尚纬股份202,969.89203,354.57157,521.01
通光线缆146,745.23147,590.34160,694.19
发行人119,321.80125,594.83123,054.88

由上表,2018年、2019年,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整体均呈上升趋势,2020年受疫情影响,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略有下降。

(2)净利润变动对比

单位:万元

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25,542.6719,007.1414,668.87
万马股份22,606.0323,288.4811,519.82
杭电股份12,404.5812,026.2211,274.08
金龙羽19,192.7828,041.7824,289.16
尚纬股份1,479.5710,216.695,797.68
通光线缆6,651.343,380.364,138.07
发行人8,246.008,251.326,378.44

由上表,2019年,除杭电股份、通光线缆净利润有所下滑,其他4家同行业可比公司净利润变动趋势与发行人基本一致;2020年,发行人净利润变动趋势与杭电股份、万马股份相似,基本持平。

(3)毛利率对比

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比较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6.86%6.52%6.22%
万马股份15.30%16.76%14.81%
杭电股份14.41%16.61%16.62%
金龙羽15.01%16.13%15.91%
尚纬股份17.80%21.42%19.25%
通光线缆25.16%25.68%20.65%
平均15.76%17.19%15.58%
发行人18.35%19.03%16.05%

由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整体一致,具体分产品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①特种电缆

单位:%

公司名称类别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
杭电股份////
金龙羽特种电缆15.0415.9615.70
尚纬股份特种电缆18.4022.4220.64
通光线缆////
同行业可比产品平均值特种电缆16.7219.1918.17
久盛电气防火类特种电缆20.2323.1521.44

由上表,公司防火类电缆与同行业可比产品平均值的变动趋势相对一致。公司防火类电缆高于同行业可比产品的平均值,其原因系一方面,防火类电缆作为特种电缆,具有一定的技术壁垒,公司作为细分领域内领先企业,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毛利率相对较高;另一方面,明确列示特种电缆的可比上市公司样本量相对较少,且不同公司的分类范围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②电力电缆

单位:%

公司名称类别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电力电缆15.0613.4811.50
万马股份电力产品14.5615.5514.45
杭电股份缆线14.5317.1415.52
金龙羽供电系统/12.8012.02
尚纬股份////
通光线缆输电线缆11.6611.3113.54
同行业可比产品平均值电力电缆13.9514.0613.41
公司名称类别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久盛电气电力电缆+销往国家电网的塑料绝缘电缆(低压电力电缆)13.4311.657.07

注:发行人塑料绝缘电缆中包含部分销售给国家电网的低压电力电缆,考虑到同行业可比公司电力电缆销售客户均主要为电网公司,故此处合并后进行对比。金龙羽2020年年报未披露该类产品的销售成本,无法计算毛利率。

由上表,公司电力电缆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这主要是由于公司电力电缆主要由子公司久盛交联生产经营,电力电缆不属于公司主要产品,经营规模也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规模效应较弱的情况下,不利于公司组织生产资源、提高生产效率控制生产成本,使得公司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③电气装备用电缆

单位:%

公司名称类别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电气装备用电缆19.5318.6322.07
万马股份////
杭电股份////
金龙羽普通电缆/16.3012.37
尚纬股份普通电缆15.7619.9115.56
通光线缆装备线缆30.3534.0133.57
同行业可比产品平均值电气装备用电缆17.6518.2816.67
久盛电气除销往国家电网外的塑料绝缘电缆9.8214.2710.50

注:金龙羽2020年年报未披露该类产品的销售成本,无法计算毛利率;通光线缆电气装备用线缆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其他公司,故计算平均值时已将其剔除。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气装备用电缆毛利率分别为

10.50%、

14.27%和

9.82%。2018年、2019年同行业可比公司电气装备用电缆销售利率分别为

16.67%和

18.28%。2018年、2019年,发行人电气装备用电缆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化趋势一致,2019年毛利率上升幅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具体而言,发行人电气装备用电缆2019年毛利率同比上升3.77个百分点,上升幅度高于宝胜股份与通光线缆,低于金龙羽和尚纬股份,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宝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电气装备用电缆毛利率下降的原因;通光线缆2019年电气装备用电缆毛利率上升幅度较小,主要系其该类产品毛利率偏高,2019年已达到34.01%,上升空间有限所致。发行人电气装备用电缆2018年及2019年毛利率分别为10.50%和14.27%,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与发行人业务定位相符。

综上,发行人电气装备用电缆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发行人2019年电气装备用电缆毛利率上升幅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因为宝胜股份该产品毛利率下降,以及通光线缆该产品毛利率已达到34.01%,上升空间有限所致。发行人2019年电气装备用电缆毛利率上升幅度低于金龙羽和尚纬股份,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

(4)期间费用率对比

①销售费用率

单位:%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1.981.731.45
万马股份5.546.836.05
杭电股份4.785.785.52
金龙羽3.153.193.03
尚纬股份5.626.166.15
通光线缆6.519.157.48
平均4.605.474.95
久盛电气3.965.224.17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但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区间之内。

②管理费用率

单位:%

公司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1.261.200.98
万马股份2.662.482.36
杭电股份1.221.811.95
金龙羽2.291.881.86
尚纬股份3.973.764.05
通光线缆4.975.254.19
平均值2.732.732.56
发行人1.962.302.06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与万马股份、杭电股份、金龙羽较为接近。

③研发费用率

单位:%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1.451.271.41
万马股份3.723.743.57
杭电股份3.593.263.59
金龙羽0.130.150.11
尚纬股份3.853.972.09
通光线缆4.184.294.27
平均2.822.782.51
久盛电气2.752.302.47

由上表,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整体略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④财务费用率

单位:%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1.291.461.59
万马股份0.840.821.12
杭电股份1.881.471.95
金龙羽0.430.500.56
尚纬股份1.902.001.43
通光线缆3.103.002.26
平均1.571.541.49
久盛电气1.311.170.94

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费用率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同行业可比公司均为上市公司,融资能力相对较强。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毛利率、期间费用率均处于合理区间,不存在显著异常。

(二)关于外汇登记的问题

对该问题的落实情况如下:

杨昱晟、沈伟民作为境内自然人,于2004年在香港设立久盛科技时,未履行相关外汇登记程序,保荐机构具体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查阅了久盛科技设立及注销的相关资料;

)对张建华、杨昱晟、沈伟民进行了访谈,了解久盛科技设立时的情况、资金来源,以及是否曾经受到过外汇管理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查阅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

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的相关规定;

(4)取得了迪科投资、张建华、杨昱晟、沈伟民出具的书面承诺。

2、保荐机构核查结论保荐机构经上述核查后认为:

(1)关于本次对外投资行为的分析杨昱晟、沈伟民于2004年投资设立久盛科技,当时无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进行投资的行为进行约束。杨昱晟、沈伟民设立久盛科技时,不存在违反相关外汇登记程序的情形。

①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的分析

根据75号文,“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杨昱晟、沈伟民设立久盛科技并不是以股权融资为目的,出资的10万港元系其自有资金,且久盛科技投资设立久盛有限的资金来源系境外借款,故根据75号文久盛科技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久盛科技设立久盛有限亦不属于“返程投资”。

②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以下简称“37号文”)的分析

根据37号文,“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

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故根据37号文的规定,杨昱晟、沈伟民设立久盛科技属于“特殊目的公司”,久盛科技设立久盛有限属于“返程投资”。

但考虑到,37号文于2014年7月发布,而久盛科技已经于2011年注销,且久盛科技已于2008年将其持有发行人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迪科投资,其与发行人相关的“返程投资”事宜已终结,保荐机构认为久盛科技不应适用37号文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杨昱晟、沈伟民设立久盛科技无需履行外汇登记程序。

(2)关于是否存在重大监管处罚风险的分析

由前文所述,杨昱晟、沈伟民设立久盛科技无需履行外汇登记程序,不存在被监管处罚的风险。保荐机构基于谨慎原则,进一步分析了若久盛科技被认定为“特殊目的公司”,杨昱晟、沈伟民可能存在的监管处罚风险,具体如下:

①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截至久盛科技注销,杨昱晟、沈伟民未依据《75号文》办理或补办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存在被外汇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风险。但其最高罚款金额较小,杨昱晟、沈伟民完全有能力支付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②迪科投资、张建华、杨昱晟、沈伟民均已分别出具书面承诺,对发行人因历史上股东出资未履行相应外汇管理手续或违反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的,本人/本公司将就发行人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3)保荐机构意见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杨昱晟、沈伟民设立久盛科技事宜未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即使久盛科技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特殊目的公司”,发行人也不存在受到重大监管处罚风险,且久盛科技已于2011年注销,当事人均已承诺承担发行人可能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赔偿责任。故前述外汇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关于房屋瑕疵的问题对该问题的落实情况如下:

久盛交联所拥有的权证号为兰国用(2008)第09-1332号的土地上存在一处面积为360.52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产权所有人未登记在久盛交联名下。该房屋系久盛交联于2000年由浙江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派生分立设立时,从浙江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的资产中剥离出来归久盛交联所有的资产,因当时工作失误在办理产权证时未登记于久盛交联名下。

久盛交联与浙江交联辐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签署《房屋权属及权益确认协议》,确认久盛交联系前述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享有该房产的全部权益。

考虑到一方面上述房屋目前无具体用途,不会对久盛交联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上述房屋未计入固定资产,亦不会对发行人财务报表产生不利影响。故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房屋仅是产证上的权益人不是久盛交联,存在瑕疵,但并不能改变该房屋所属于久盛交联的事实,故不会影响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

第三节创业板审核要点核查情况

一、公司的设立情况

(一)设立程序

1、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否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根据股改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2月28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母公司)为1,545.57万元,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2、发行人是否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或者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发行人成立于2004年,为外商独资企业,于2006年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于2008年变更为内资企业。发行人不是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历史上不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情形。

3、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整体变更程序是否曾经存在瑕疵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股改的相关文件、纳税凭证等,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整体变更的过程如下:

2009年3月1日,久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6日,久盛电气24名发起人股东签署了《关于变更设立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2009年6月1日,久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截至2009年2月28日经立信所审计(信会师报字(2009)第23910号)的净资产6,632.17万元,按照每股1元折合股份总额6,630万股,余额2.1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9年6月26日,立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09)第23910号),对公司整体变更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止2009年6月26日,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2009年2月28日止久盛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6,632.17万元。

2009年7月18日,久盛电气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2009年7月28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电气核发本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30500000007021号),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久盛电气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湖州迪科电气有限公司46,410,00070.00
2张建华7,624,50011.50
3干梅林3,162,5104.77
4沈伟民2,526,0303.81
5周月亮1,451,9702.19
6张水荣861,9001.30
7史国林755,8201.14
8赵志华590,0700.89
9徐阿首503,8800.76
10杨昱晟437,5800.66
11金兴中324,8700.49
12张诗朴318,2400.48
13方丽萍218,7900.33
14胡振华159,1200.24
15王建明159,1200.24
16郑火江125,9700.19
17罗才谟125,9700.19
18杨恩茂106,0800.16
19唐群92,8200.14
20陆宇晓92,8200.14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21沈金华86,1900.13
22王学民66,3000.10
23任玉林66,3000.10
24杨建新33,1500.05
合计66,300,000100.00

上述发起人中,除迪科投资外,其余23名自然人均于2014年4月4日缴纳了股改所得税,并取得了完税凭证,合计缴纳金额为97.39万元。

综上,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整体变更程序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以及审计、评估程序等,股东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不存在瑕疵。

(二)设立出资

1、设立时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专有技术评估报告、设立时的验资报告等文件,发行人设立时存在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设立时的情况

2004年4月26日,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独资经营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董事会名单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4]58号),同意由久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久盛有限曾用名),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其中现汇出资1,200万美元,专有技术出资3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500万美元。出资期限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在三年内缴清。经营范围为电网滤波器(APF),伴热电缆(HTC)及其派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2004年4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向久盛有限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4]00101号)。

2004年5月19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有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独浙湖总字第001531号),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经营期限自2004

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

2004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中心支局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浙)汇资核字第0330500200400128号),予以注册资本外汇登记。

久盛有限成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万美元)认缴出资比例(%)
1久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500.00100.00
合计1,500.00100.00

)发行人设立时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验资程序

根据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

月出具的《电网滤波器(APF)和伴热电缆产品生产工艺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汇丰评报字(2004)第

号),久盛科技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评估价值为

327.42万美元,高于用于出资的金额。

久盛科技于2004年

月与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签署了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将该专有技术按照投资作价

万美元转让给了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

月出具了《验资报告》(汇丰设验报字[2004]0104号),验证截至2004年

月,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已收到久盛科技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作价

万美元。如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合法拥有前述专有技术的权利,产权关系清晰;股东出资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权益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出资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者重大法律风险;股东履行了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程序,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发行人设立时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后续处理虽然前述专有技术在出资时,已经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汇丰评报字(2004)第

号),评估价值为

327.42万美元,用于出

资的价值为300万美元,出资价值低于评估价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考虑到久盛有限成立后未实际使用该专有技术,该专有技术未发挥其预期作用,故评估价值存在调低的风险。

发行人于2009年进行了减资,全额减少了专有技术出资,具体过程如下:

2008年9月1日,久盛有限股东作出决定,将注册资本由81,284,400元减少至50,000,000元。其中减少以货币方式出资6,454,340元,减少以专有技术方式出资24,830,100元。

2008年9月3日,久盛有限在湖州日报上刊登《减资公告》。

2009年2月17日,湖州汇丰创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汇丰验报字[2009]第016号),验证截至2009年1月31日,久盛有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均为湖州迪科电气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

2009年2月20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有限核发减资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30500000007021号)。

本次减资完成后,久盛有限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均为货币资金。

综上所述,发行人设立时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由于后续未发挥预期作用,发行人已经在早期即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该事项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至今无由此产生的诉讼、仲裁、纠纷等情形。发行人所属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久盛有限设立至今“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因此受到处罚的情形”。故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设立时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以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财产出资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股东以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财产出资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一)历次股权变动

1、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事项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发行人设立以来涉及外商投资管理事项。

(1)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外商投资管理审批情况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了外商投资管理的审批文件,具体如下:

序号时间事件外商投资审批文件
12004年5月久盛有限设立《关于同意独资经营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董事会名单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4]58号)
22006年4月第一次减资《关于同意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6]61号)
32006年8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关于同意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增加股东、变更企业类型的批复》(湖开发委[2006]90号)
42008年8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关于同意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变更企业类型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8]115号)

2008年8月,久盛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已变更为内资企业,后续股权变更不再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事项。

(2)发行人设立时的外汇登记备案情况

杨昱晟、沈伟民作为境内自然人,于2004年在香港设立久盛科技时,未履行相关外汇登记程序。

久盛科技于2004年在境内设立发行人时已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2004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中心支局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浙)汇资核字第0330500200400128号),予以注册资本外汇登记。

保荐机构关于杨昱晟、沈伟民在香港设立久盛科技时未履行相关外汇登记程

序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参见本保荐工作报告“第二节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四、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之“(二)关于外汇登记的问题”。

2、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历次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等,发行人设立以来不存在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

3、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发行人股东的访谈文件以及承诺等,发行人申报时不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4、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是否曾经存在瑕疵或者纠纷

(1)股东部分出资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借款

①基本情况

2006年5月13日,久盛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久盛科技将其持有的52.06%股权转让给迪科投资。

2006年5月15日,久盛科技与迪科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久盛科技将其持有的久盛有限未缴足出资部分,对应52.06%股权,转让给迪科投资,由迪科投资履行出资义务。

2006年6月21日,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增加股东、变更企业类型的批复》(湖开发委[2006]90号),批复同意久盛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并同意公司由独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合资经营企业。

2006年7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向久盛有限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4]00101号)。

2006年7月27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公司出具《验资报告》((2006)勤信浙分验字第3607228号),验证截至2006年7月26日,迪科投资

以人民币出资4,200万元,折合525.53万美元,其中520.64万美元作为实缴注册资本,多余款项则暂作为公司其他应付款。至此,连同久盛科技已缴纳479.36万美元出资,久盛有限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已全部缴足。2006年8月1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有限核发本次股权转让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独浙湖总字第001531号),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后,久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数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1湖州迪科电气有限公司520.6452.06
2久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479.3647.94
合计1,000.00100.00

迪科投资于2006年

月至

月期间,对久盛有限出资的4,200万元人民币中1,500万元系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的借款,该借款已于2007年

月前偿还。

②保荐机构核查程序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A.查阅了发行人工商资料;B.核查了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股东出资凭证等;C.核查了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商务部门批复等文件;D.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了解历次股权转让、出资的背景、原因以及资金来源;E.核查了发行人银行流水;F.取得了发行人股改的三会文件、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

③保荐机构核查结论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鉴于迪科投资上述借款及出资行为均实际发生资金

转移,借款已取得久盛有限股东同意,迪科投资与久盛有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是合法有效的,与其对久盛有限的增资系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不构成虚假出资;本次迪科投资从久盛有限借款用于出资的金额仅占本次出资金额的35.71%,系出于对资金缺口临时周转的目的,并且已及时予以偿还,不具有虚假出资的故意,未造成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该借款产生的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发行人所属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久盛有限设立至今“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因此受到处罚的情形”。

故迪科投资本次向久盛有限借款进行出资的事项,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2)专有技术出资比例超过20%

①基本情况

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2006年4月减资后至2006年8月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前,公司的专有技术出资占比为30%。

A.2006年4月,久盛有限第一次减资程序如下:

2006年2月23日,久盛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从1,500万美元调整至1,000万美元(其中现汇出资700万美元,专有技术出资300万美元),投资总额由2,500万美元调整至1,400万美元。

2006年2月28日,久盛有限在湖州日报刊登《减资公告》。

2006年4月25日,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6]61号),批复同意久盛有限本次减资。

2006年4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向久盛有限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4]00101号),核准此次减资。

2006年4月28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有限核发减资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独浙湖总字第001531号)。

B.2006年8月,久盛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程序如下:

2006年5月13日,久盛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久盛科技将其持有的52.06%股权转让给迪科投资。

2006年5月15日,久盛科技与迪科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久盛科技将其持有的久盛有限未缴足出资部分,对应52.06%股权,转让给迪科投资,由迪科投资履行出资义务。

2006年6月21日,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增加股东、变更企业类型的批复》(湖开发委[2006]90号),批复同意久盛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并同意公司由独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合资经营企业。

2006年7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向久盛有限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4]00101号)。

2006年7月27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公司出具《验资报告》((2006)勤信浙分验字第3607228号),验证截至2006年7月26日,迪科投资以人民币出资4,200万元,折合525.53万美元,其中520.64万美元作为实缴注册资本,多余款项则暂作为公司其他应付款。至此,连同久盛科技已缴纳479.36万美元出资,久盛有限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已全部缴足。

2006年8月1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有限核发本次股权转让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独浙湖总字第001531号),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

②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A.查阅了发行人工商资料,了解2006年4月减资和2006年8月变更为中

外合资企业的背景、原因、履行的相关程序文件等;B.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的相关规定;

C.取得了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原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人2006年4月减资后,专有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30%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的证明。

③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004年5月,久盛科技设立久盛有限时,专有技术出资未超过久盛有限注册资本的20%,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2006年4月,久盛有限减资时,取得了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6]61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4]00101号),且均明确同意了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现汇出资700万美元、专有技术出资为300万美元,亦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06年4月25日,经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1,500万美元调整至1,000万美元(其中现汇出资700万美元,专有技术出资300万美元)(《关于同意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及注册资

本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6]61号))。本次减资后,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专有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30%的事项,未违反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一方面,发行人2006年4月至2006年8月期间,专有技术出资比例超过20%,系由于2006年4月的减资行为导致,而该次减资已经有关部门审批,减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持续时间较短;另一方面,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亦对该事项未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了专项证明。故该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业务重组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业务重组的情形。

四、公司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

(一)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情况

1、发行人是否存在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境外上市/挂牌情形,存在新三板挂牌情形,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如下:

(1)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终止挂牌情况

①挂牌情况

2015年7月16日,股转系统出具了《关于同意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4092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2015年7月30日,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久盛电气”,证券代码为“833131”,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②终止挂牌情况2017年11月14日,股转系统出具了《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7)568号),同意发行人股票自2017年11月20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挂牌期间合法合规性情况2017年6月26日,股转系统出具了《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547号)。发行人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对于发行人的违规行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张建华、董事会秘书范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进行了整改,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发行人已于2017年6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时,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和规则,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

除此之外,发行人挂牌期间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

处罚、监管措施,以及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3)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与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差异情况2017年,发行人向其实际控制人张建华之胞姐张娟琴控制的湖州龙溪街道久之货物运输服务部、南浔双林久安货物运输服务部采购物流运输服务,交易金额为485.61万元;

2017年,发行人接受其董事沈伟民提供的销售服务,交易金额为107.57万元。

上述事项发生期间,发行人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临时公告和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续公司已于第三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履行了相关补充确认程序,但由于发行人已于2017年11月摘牌,因此相关会议决议未公开披露。此外,2020年4月26日和2020年5月16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除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发行人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所披露内容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内容及财务数据不存在差异情形。

(4)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查阅了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相关材料;

②向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了解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③了解发行人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后的整改情况;

④对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与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比对,核

查是否存在差异;

⑤核查发行人对于关联交易的补充确认情况。

(5)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对于股转系统对发行人及时任董事长张建华、董事会秘书范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进行了有效整改。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以及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对于前述关联交易未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发行人已履行了相关补充确认程序。除此之外,发行人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所披露内容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内容及财务数据不存在差异情形。

综上,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是否存在境外私有化退市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发行人未曾在境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不存在境外私有化退市的情况。

3、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或H股公司的,是否存在因二级市场交易产生新增股东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挂牌期间相关公告、三会文件、工商资料、历次股权变动相关文件等,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通过股票发行以及股权转让引进了湖州融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单建明、通光集团有限公司、林丹阳以及芮勇等五名新增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5%,且不存在被认定为不适格股东的情形。

五、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

(一)境外控制架构

1、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其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为湖州市滨河银座H幢滨河路852号205室,其股东均为自然人,股权结构清晰、权属明确,不属于位于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的情形。

2、发行人是否存在红筹架构拆除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工商资料,发行人不存在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情形。

六、发行人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情况

(一)控股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情况

1、发行人是否存在报告期转让、注销子公司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及审计报告、控股子公司工商资料等,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1家控股子公司,为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子公司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此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拥有1家参股公司,为南京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南京交联电缆有限公司2008年已吊销。

除此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其他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转让、注销子公司的情形。

七、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和认定

(一)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和认定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但不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3)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4)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5)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工商资料及相关方确认,张建华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1)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张建华直接持有发行人9.86%的股权,并通过迪科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57.70%的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67.56%;(2)不存在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情形;(3)发行人不存在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4)公司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情形;(5)实际控制人配偶、直系亲属均未持有发行人股份,且未在发行人处任职或在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前述5项情形。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法律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所持股份发生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所持股份是否发生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根据公开信息检索及相关方确认,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二)诉讼或仲裁事项

1、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1)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案件标的金额100万以上或虽未达到该金额但本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尚未了结诉讼情况如下:

①发行人就逾期货款事项诉泉州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0日,发行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准泉州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浦西万达投资”)向其支付货款145.6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

发行人诉称,2011年10月,其与泉州浦西万达投资签订矿物绝缘电缆供应及指导安装调试合同。合同签署后,发行人已按合同约定供货,且其与泉州浦西万达投资签订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最终结算金额1,320.74万元。截至申请日,付款期限已过,泉州浦西万达投资仍有货款及质保金145.69万元未支付,故申请本次仲裁。

该仲裁案件系发行人客户拖欠货款,发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产生较大影响。

②发行人就逾期货款事项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1日,发行人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15.4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2021年3月22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执保81号),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15.4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该诉讼案件系发行人客户拖欠货款,发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产生较大影响。

③发行人就逾期货款事项诉武汉东湖万达置业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8日,发行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准武汉东湖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东湖万达”)向其支付货款

277.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发行人诉称,2011年至2013年,其与武汉东湖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就不同地

块签订矿物绝缘电缆供应及指导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发行人均按合同约定供货,且与武汉东湖万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最终结算金额。截至申请日,武汉东湖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仍有合计277.32万元货款及质保金未支付,故申请仲裁。该诉讼案件系发行人客户拖欠货款,发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产生较大影响。

④发行人就逾期货款事项诉河南绿东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5月24日,发行人对河南绿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绿东”)提起诉讼,请求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判令河南绿东向其支付货款245.7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发行人诉称,2015年其与河南绿东签署购销合同。合同签署后,发行人已按合同约定供货,货款共计6,855.56万元,截至起诉日,河南绿东仍有245.77万元货款未支付,经发行人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本次诉讼。因发行人与河南绿东达成庭外和解,发行人向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浙0591民初1328号)准许发行人撤回起诉。根据发行人与河南绿东达成的《付款计划》,河南绿东分三期向发行人支付货款245.77万元,其中第一期款项81.92万元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81.92万元应于2020年11月30前支付,第三期款项81.92万元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21年1月29日,因河南绿东未按《付款计划》支付款项,发行人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诉讼案件系发行人客户拖欠货款,发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产生较大影响。

⑤发行人作为第三人涉及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

2018年12月11日,发行人对久盛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电

缆科技”)拥有的第18058724号“”商标和第11074565号“”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关于第18058724号“久盛JIUSH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283746号)和《关于第11074565号“久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283755号),裁定两项争议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2020年1月2日,久盛电缆科技提起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前述两项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发行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2020年6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2020]京73行初2421号和[2020]京73行初242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久盛电缆科技的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7日,久盛电缆科技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2020]京行终629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⑤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A.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B.复核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兰溪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主体诉讼情况的查询结果,湖州仲裁委员会、金华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有关主体仲裁情况的查询结果;

C.查阅了湖州市公安局南太湖新区分局龙溪派出所、兰溪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

D.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E.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相关材料。

⑥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发行人就逾期货款事项起诉其客户,系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的诉讼,所涉货款金额合计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

发行人作为第三人参加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发行人主要使用的商标与争议商标存在显著不同,且发行人不存在侵犯久盛电缆科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该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结果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根据公开信息检索及相关方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不利变化

1、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是否发生变动

根据公司工商资料、三会文件、内部审批文件等,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发生变动。

九、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特殊类型股东

1、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私募基金股东

(1)私募基金股东情况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1名私募基金股东,系融祥投资,2016年12月其通过发行人新三板股票发行成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4.9%的股份。融祥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湖州融祥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时间2016年5月23日
注册资本2,576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8C9J256
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366号3幢1214-4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中植永兴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构成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湖州中植永兴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39%
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49.81%
永兴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9.81%
合计100.00%
经营范围新材料、医疗医药、新能源、环保、电线电缆等行业的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资产管理(除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策划。(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私募基金股东备案情况根据证券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证券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融祥投资出资人签署的无托管协议等材料,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融祥投资及其管理人,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备案程序:管理人湖州中植永兴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

日成立,已于2015年

日完成登记(登记编号:

P1027847);融祥投资于2016年

日成立,已于2016年

日完成备案(基金编号:

SL0995)。(

)核查程序保荐机构核查了私募基金股东的工商资料,检索证券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获取并查阅证券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以及私募基金股东出资人签署的无托管协议等材料。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融祥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私募基金产品,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

备案程序,其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三会文件及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申报时股东中不存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情形。

(二)200人问题

1、发行人是否披露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工商资料,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有直接股东35名,其中自然人股东32名,公司法人股东2名、合伙企业股东1名,经穿透至最终自然人、国资主体、上市公司后,不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况。

十、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

(一)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合规性

1、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1年新增股东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以及对发行人股东进行的穿透核查和访谈确认,2019年初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新增股东。

十一、股权激励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

1、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各股东资料以及各股东的访谈等文件,发行人申报时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

(二)股权激励计划

1、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工商资料、历次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共有3次股权激励,具体如下:

(1)2009年,久盛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以及控股股东迪科投资第一次增资

①久盛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A.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2009年2月23日,久盛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迪科投资将其所持有久盛有限合计30%的股权,以1元/注册资本的作价分别转让给张建华等23名自然人。

同日,迪科投资与张建华等23名自然人分别就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09年2月25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有限核发股权转让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30500000007021号)。

本次股权转让后,久盛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比例(%)
1湖州迪科电气有限公司3,500.0070.00
2张建华575.0011.50
3干梅林238.504.77
4沈伟民190.503.81
5周月亮109.502.19
6张水荣65.001.30
7史国林57.001.14
8赵志华44.500.89
9徐阿首38.000.76
10杨昱晟33.000.66
11金兴中24.500.49
12张诗朴24.000.48
13方丽萍16.500.33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比例(%)
14胡振华12.000.24
15王建明12.000.24
16郑火江9.500.19
17罗才谟9.500.19
18杨恩茂8.000.16
19唐群7.000.14
20陆宇晓7.000.14
21沈金华6.500.13
22王学民5.000.10
23任玉林5.000.10
24杨建新2.500.05
合计5,000.00100.00

B.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本次股权转让主要系对前期贡献较大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的股权激励行为,对发行人经营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发行人现金流,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后,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持有久盛有限70%股权,实际控制人张建华持有迪科投资90%股权,并直接持有久盛有限11.50%股权,久盛有限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②迪科投资第一次增资A.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2009年9月6日,迪科投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4,409.07万元,实收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吸收新股东干梅林等21人。

2009年9月22日,湖州汇丰创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汇丰验报字[2009]101号),验证截至2009年9月21日,迪科投资第一期新增出资900万元已实收到位。2009年9月23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迪科投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30508000004944号)。

本次增资后,迪科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张建华2,248.63510.0051.00
2干梅林556.12126.1012.61
3沈伟民445.18101.0010.10
4周月亮256.0158.005.80
5张水荣152.1834.503.45
6史国林133.6930.303.03
7赵志华103.2823.402.34
8徐阿首89.1420.202.02
9杨昱晟76.5017.301.73
10金兴中57.4713.001.30
11张诗朴56.6812.901.29
12方丽萍39.138.900.89
13胡振华27.716.300.63
14王建明27.716.300.63
15郑火江22.305.100.51
16罗才谟22.305.100.51
17杨恩茂18.344.200.42
18唐群16.843.800.38
19陆宇晓16.843.800.38
20沈金华15.803.600.36
21王学民10.872.500.25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22任玉林10.872.500.25
23杨建新5.461.200.12
合计4,409.071,000.00100.00

B.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迪科投资本次增资主要系对前期贡献较大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的股权激励行为,对发行人经营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迪科投资本次增资不会影响发行人现金流,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迪科投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持有发行人70%股权,实际控制人张建华持有迪科投资51%股权,并直接持有发行人

11.50%股权,发行人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③股份支付情况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2009)第23713号),截至2009年

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775.10万元(折合2008年净利润的PE倍数为

14.79倍)。若以发行人截至2009年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作为公允价值,本次股权激励应确认股份支付金额为

457.23万元。一方面由于本次股权激励发生时间较早,另一方面应确认股份支付金额占发行人报告期初净资产的比例仅为

1.86%,故本次股权激励未确认股份支付。(

)2016年

月,发行人第一次股票发行

①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公司分别于2015年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年

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同意向张建华等

名自然人按

元/股的价格增发股份,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870.10万元。认购明细如下表。

序号发行对象认购股数(万股)认购金额(万元)
1张建华34.30171.50
2汤春辉29.40147.00
3徐铭29.40147.00
4张水荣24.50122.50
5王建明24.50122.50
6方纯兵24.50122.50
7沈金华24.50122.50
8金兴中19.6098.00
9罗才谟19.6098.00
10姚坤方9.8049.00
合计240.101,200.50

2015年11月9日,立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650102号),验证截至2015年10月31日,久盛电气已收到张建华等10名自然人缴纳出资款合计1,200.50万元,其中240.10万元作为股本,剩余960.4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5年12月3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9553号),确认公司本次股票发行240.10万股。

2016年1月13日,新增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②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系对发行人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对发行人经营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为1,200.50万元,有利于改善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持有发行人67.55%股权,实际控制人张建华持有迪科投资51%股权,并直接持有发行人11.60%股权,发行人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③股份支付情况本次股权激励价格为5元/股,折合2014年净利润的PE倍数为13.81倍,与同行业公司公允价值的估值水平基本一致,故本次确认股份支付为0元。

(3)2016年,控股股东迪科投资第二次及第三次增资

①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A.迪科投资第二次增资2016年3月21日,迪科投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4,409.07万元增加至4,534.02万元,吸收徐铭、汤春辉、方纯兵、姚坤方为公司新股东。增资的124.95万元,张建华以货币方式出资17.85万元,张水荣以货币方式出资12.75万元,金兴中以货币方式出资10.20万元,王建明以货币方式出资12.75万元,罗才谟以货币方式出资10.20万元,沈金华以货币方式出资12.75万元,徐铭以货币方式出资15.30万元,汤春辉以货币方式出资15.30万元,方纯兵以货币方式出资12.75万元,姚坤方以货币方式出资5.10万元。

2016年3月23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迪科投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759077214F)。

B.迪科投资第三次增资

2016年8月1日,迪科投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4,534.02万元增加至4,658.97万元。增资的124.95万元,张建华以货币方式出资17.85万元,张水荣以货币方式出资12.75万元,金兴中以货币方式出资10.20万元,王建明以货币方式出资12.75万元,罗才谟以货币方式出资10.20万元,沈金华以货币方式出资12.75万元,徐铭以货币方式出资15.30万元,汤春辉以货币方式出资15.30万元,方纯兵以货币方式出资12.75万元,姚坤方以货币方式出资

5.10万元。

2016年8月2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迪科投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759077214F)。

②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迪科投资第二次及第三次增资系对发行人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对发行人经营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迪科投资第二次及第三次增资不会影响发行人现金流,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迪科投资第二次及第三次增资完成后,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持有发行人

57.42%股权,实际控制人张建华持有迪科投资49.03%股权,并直接持有发行人

9.86%股权,发行人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③股份支付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按照2016年12月发行人向湖州融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单建明、通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林丹阳4名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价格6.19元/股作为公允价值。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建华由于本次股权激励后,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有所下降,故未确认股份支付,发行人已于2016年对本次股权激励其余员工合计确认股份支付938.41万元。

(4)总结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激励均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执行完毕,报告期内不存在股权激励的情形,历次股权激励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控制权产生不利影响。2009年股权激励由于发生时间较早,且应确认股份支付金额占报告期初净资产比例较低,故发行人未确认股份支付。2015年及2016年股权激励,发行人均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股份支付。

(三)期权激励计划

1、发行人是否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各股东资料以及各股东的访谈等文件,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

十二、员工和社保

(一)社保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和解聘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理。公司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为满足条件的员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①公司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在册员工缴纳社保情况如下:

时间员工人数缴纳人数差异人数主要差异原因
2020年12月31日438409291、退休返聘,无需缴纳;2、新入职人员,社保开户或转移接续手续尚未办妥,暂无法为其缴纳;3、因社保关系保留在原籍暂未转入发行人导致无法缴纳;4、自行缴纳并由公司报销等。
2019年12月31日44541233
2018年12月31日44940643

②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在册员工缴纳公积金情况如下:

时间员工人数缴纳人数差异人数主要差异原因
2020年12月31日438382561、退休返聘,无需缴纳;2、新入职人员,公积金开户或转移接续手续尚未办妥,暂无法为其缴纳;3、部分农村户籍员工,无城市购房意愿,不愿缴纳。
2019年12月31日445325120
2018年12月31日449325124

(2)合法合规情况根据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一直按照法律法规的缴费比例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不存在欠缴情况,亦未因违反劳动管理、社保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及其他劳动、社保问题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的任何处罚;根据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

《证明》,报告期内,久盛交联已根据国家和地方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职工缴纳了相关费用,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其处罚的情形。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而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罚的情形;根据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溪分中心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久盛交联已经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依法办理了相关住房公积金登记及开户手续并为职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其设立之日起至发行上市日期间,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纳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而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任何法院判决或任何仲裁机构决裁定向任何员工或其他方支付补偿或赔偿,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全部的补缴款项、罚款、补偿及赔偿。

若久盛电气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公司/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仍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4)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花名册、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明细;

②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缴纳凭证;

③取得了发行人所属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子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合规证明;

④访谈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人事负责人员;

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在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90%、93%和93%,缴纳人数和占比逐期提高,但存在少量人员无需缴纳社保或暂时无法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形;同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无需缴纳公积金或暂时无法为其缴纳公积金的情形。该部分员工数量及占比相对较低,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出具相关兜底承诺,若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应缴未缴社保、公积金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前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环保情况

(一)污染物情况及处理能力

1、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1)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久盛交联所属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下的“C383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不属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重污染行业。

(二)环保事故

1、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监管部门的合规证明、网络公开信息以及发行人的确认等,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亦未因环保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十四、其他五大安全

(一)五大安全

1、发行人(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辖区的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支队、海关、公安局、仲裁委、法院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相关政府信息公示网站和公开网络媒体信息的检索查询情况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五、行业情况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一)经营资质

1、发行人是否披露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

(1)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认证情况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或者认证等,相关许可、认证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以及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具体资质及认证情况如下:

①公司拥有的主要资质

A.生产许可证

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国家对电线电缆行业实行严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和《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8)》的规定,企业生产5个单元产品(架空绞线、塑料绝缘控制电缆、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的,应依法取

得生产许可证。公司已依据上述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具体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资质名称证书编号认证/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
1久盛电气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浙)XK06-001-00200电线电缆2023年11月19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久盛交联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浙)XK06-001-00211电线电缆2021年8月18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B.产品3C证书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电线电缆相关产品,实行强制认证,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公司主营产品涉及目录范围内需认证的,均已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产品认证)。截至2020年

日,公司已取得的3C认证具体如下表:

序号认证主体发证机关证书号有效期至产品名称
1久盛电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060101051923232022.11.13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
2久盛电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060101051923292022.11.13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3久盛电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060101051923302022.11.13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
4久盛交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020101050174422023.1.12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5久盛交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020101050174432023.1.12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

同时,公司其他多类产品亦采取了CQC、LPCB、IECEx、ATEX等自愿性产品认证。

②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名称证书名称发证机关注册号执行标准有效期至
发行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1319Q10526R2MGB/T19001-2016/ISO9001:20152022.12.17
发行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1319E10344R2MGB/T24001-2016/ISO14001:20152022.12.17
企业名称证书名称发证机关注册号执行标准有效期至
发行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1319S10304R2MGB/T28001-2011idtOHSAS18001:20072022.12.17
发行人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CMS浙[2018]AAA2282号GB/T19022-2003/ISO10012:20032023.6.20
久盛交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新世纪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016WX20Q30850R5MGB/T19001-2016/ISO9001:20152023.3.26
久盛交联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新世纪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016WX20E30560R4MGB/T24001-2016ISO14001:20152023.3.26
久盛交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新世纪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016WX20S30702R4MGB/T28001-2011idtOHSAS18001:20072023.3.26

③排污许可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9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属于污染物生产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试行排污登记管理,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原排污许可证已失效。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久盛交联均按照要求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2)核查程序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了解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实地考察发行人主要生产工厂,详细了解发行人生产工艺、生产流程;

②对照发行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行业标准等,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取得的行政许可及认证等;

③取得发行人相关资质证书、认证证书,核查行政许可及认证的名称、核发机关、有效期等信息;

④访谈发行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行政许可及认证的申请要求及流程,并与发行人律师讨论交流,评估相关行政许可及认证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

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以及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3)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及认证等,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证书名称、核发机关、有效期等信息,相关许可及认证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亦不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的影响

1、发行人是否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在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变化未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行业竞争格局等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法律法规或政策名称类型发布/修订时间主要变化对发行人影响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修订2019年将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的方式修改为按高度分类的方式,明确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增加防灾避难方面的要求。修订内容提高了民用建筑设计中关于建筑防火的相关要求,有利于扩大发行人产品的市场空间。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修订2019年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后电线电缆仍属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修订内容不涉及电线电缆产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无影响。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2018年增加部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对应产品标准,减少部分必备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发行人已根据修订内容申领相关生产许可证,且修订涉及的产品不涉及发行人主要产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云母带矿物绝缘波纹铜护套电缆及终端》(GB/T34926-2017)发布2017年规定了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云母带矿物绝缘波纹铜护套电缆及终端的相关标准。该产品标准的制定有助于该类产品的规范化生产和市场化推广,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除上表列示的变化情况外,《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19666-2005)已于2019年12月修订为《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通则》(GB/T19666-2019),并将于2020年7月实施,该标准主要增加了低毒性能和无卤性能的相关技术要求,相关技术要求调整不涉及发行人的矿物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等主要产品,若该标准实施后,发

行人其他相关产品需按照该标准执行,发行人预计能符合相关要求并通过技术试验。

一方面,电线电缆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建设中必需的配套产业,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已趋于成熟和完善,发展模式相对稳定,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预计不存在近期将出台且会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行业竞争格局等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影响较大的政策变动风险;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实施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调整,鼓励新兴产业发展,随着“国家智能电网”建设、城乡电网改造、铁路和轨道交通快速推进、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新型清洁能源建设等领域发展,电线电缆行业及相关生产企业将迎来较大政策支持红利。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处的大行业为制造业下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核查发行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行业标准等,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

②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发行人资质许可管理人员等,了解报告期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对发行人的影响情况,及其对行业情况、产品情况、技术情况及上下游供求关系的分析和判断,以及未来公司发展规划情况;

③查阅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研究报告,统计局网站、WIND资讯、行业协会、专业期刊等渠道获取的行业统计数据,以及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年报、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评估相关政策变化情况及市场变动风险;

④网络检索国家战略规划、产业发展政策、行业趋势动态等,评估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政策变动风险;

⑤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客户,了解行业上下游的相关情况;

⑥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进行比对,核查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是否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3)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行业竞争格局等持续经营能力方面不构成重大影响,预计不存在近期将出台且会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行业竞争格局等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影响较大的政策变动风险;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发行人已按照要求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十六、披露引用第三方数据情况

(一)披露引用第三方数据情况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引用付费或定制报告的数据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家铁路局、交通部、应急管理部、上海有色网、中国产业信息等权威数据网站以及万得资讯等相关公开资料,国际市场研究机构TransparencyMarketResearch、电线电缆行业权威分析机构CRU、市场研究出版商QYRESERCH等公布的相关报告,以及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行业研究分析报告等公开信息。

QYResearch编写的《2020-2026中国矿物绝缘电缆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是付费报告,发行人购买价格为6,500元。该报告是中国矿物绝缘电缆行业研究报告,是行业内的权威研究报告,并非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定制。

QYResearch(北京恒州博智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州和中国北京。经过13年的发展,QYResearch已成为一个知名的全球细分行业调查的咨询企业,在化学、能源、汽车、医疗、大型机械设备、耐用消费品、农业、化妆品、电子、建筑、食品、服务业等研究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市场调查报告、市场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IPO咨询、商业计划书等服务。

QYReaserch业务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在全球30多个国家有固定营销合作伙伴,在美国、北京、广州、深圳、长沙、上海设有专业研究团队,具有较好的市场影响力。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引用付费或定制报告数据的情形。

十七、同行业可比公司

(一)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数据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及相应财务数据,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包括:宝胜股份、万马股份、杭电股份、金龙羽、尚纬股份、通光线缆。

(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公司所属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下的“C383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中类,具体细分为“C3831电线、电缆制造”小类。

根据以上分类,在Wind资讯“行业中心-电工电网-电力电缆”中,共有16家A股已上市公司,发行人结合主营业务相关性、主要产品相关性,选取适当的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

具体而言,对于除电线、电缆制造外,主营业务还包括其他业务的公司,发行人未选取为同行业可比公司。

由于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矿物绝缘电缆及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故发行人选取了公开资料显示有对应产品的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对于细分产品应用领域与发行人有较大差异的公司,发行人未选取为同行业可比公司。

前述16家公司的具体选取情况如下:

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企业简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相关性是否选取为同行业可比公司
宝胜股份600973.SH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公司产品主要包括电力电缆、控制和仪表线缆、高频数据和网络线缆、信号电缆、电磁线、架空线、建筑电线等七大类,并提供电气工程设计安装、智能装备、光伏电站建设EPC项目总承包服务。宝胜股份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同为电线电缆制造业,电线电缆收入占比达99.34%。其产品包含矿物绝缘电缆,2014年进一步收购上海安捷防火电缆有限公司和上海上缆安捷电缆有限公司矿物绝缘电缆相关业务,系矿物绝缘电缆细分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
智慧能源600869.SH曾用名远东电缆,主营智慧能源和智慧城市技术、产品与服务及其互联网、物联网应用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智慧能源和智慧城市项目规划设计、投资建设及能效管理与服务;智慧能源和智慧城市工程总承包;包括智能分布式电源技术和产品、数码电芯、高性能动力锂电池组、新能源汽车等。公司有所转型,根据其年报“已发展成为以能源互联网智能制造为核心,以行业解决方案提供商为导向的行业龙头企业,形成了智能缆网产品和服务、智慧机场/能源系统服务、智能汽车动力及储能系统、产业互联网四大业务板块”。故与专注于电线电缆制造企业有所差异。
万马股份002276.SZ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220kV、110kV超高压电缆,35kV及以下交联电缆、塑力电缆、控制电缆、特种电缆、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和布电线、计算机电缆、预制分支电缆等多个品种。万马股份主营业务包括电线电缆、新材料(线缆用绝缘、屏蔽料等),其中电力产品收入占比为62.89%。其产品包括防火耐火电缆,根据公开资料,2015年万马股份在大连万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6年度矿物绝缘防火电缆全国统一招标中,被确定为标段二的唯一供应商。
中超控股002471.SZ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是国内综合线缆供应商。主要产品涵盖从超高压到低压的各类电力电缆、导线及民用电缆。电力电缆是公司最主要的产品。中超控股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同为电线电缆制造业,电缆行业收入占比达81.86%。根据其2019年年报及公开信息搜索,其矿物绝缘电缆产品相对较少,细分产品类别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差异。
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企业简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相关性是否选取为同行业可比公司
南洋股份002212.SZ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主要生产电线电缆以及配套生产电线电缆用PVC料等产品。2016年度,公司购买天融信100%股权,建立了电线电缆、网络安全的双主业平台。南洋股份已建立了电线电缆、网络安全双主业平台,且于2020年5月公告资产出售预案拟进一步剥离电线电缆业务。故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差异。
太阳电缆002300.SZ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公司主要以电线电缆的生产和制造为主营业务,产品主要为电力电缆、特种电缆、建筑用线、装备用线、数据电缆、架空线等,产品主要用于输送电能、传递信息和制造各种电机、电器、仪表所不可缺少的器材。太阳电缆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同为电线电缆制造业,电缆行业收入占比达81.86%。根据其2019年年报,其已研发出BBTRZ电缆(即发行人无机矿务绝缘金属护套电缆中的一类),但未见矿物绝缘电缆相关表述。
汉缆股份002498.SZ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公司是集电缆及附件系统、状态检测系统、输变电工程总包三个板块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主要为电力电缆、装备用电缆、特种电缆、数据电缆、架空线等,主要应用于电力、石油、化工、交通、通讯、煤炭、冶金、水电、船舶、建筑等国民经济的多个领域。汉缆股份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同为电线电缆制造业,电线电缆行业收入占比100.00%。根据其2019年年报及公开信息搜索,其矿物绝缘电缆产品相对较少,细分产品类别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差异。
杭电股份603618.SH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公司主要产品覆盖500kV及以下电力电缆、大截面大跨距系列的铝合金导线、特种电缆、架空导线、架空电缆、电气装备电线、橡套电缆、矿用电缆等系列。杭电股份主营业务包括输配电气、光通信,其中输配电气收入占比为97.26%。根据其2019年年报,公司“完成防火电缆(BTTZ、YTTW、RTTZ、BTLY)系列新产品开发,实现当年建设、当年开发、当年销售、当年盈利的预期目标”。
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企业简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相关性是否选取为同行业可比公司
金龙羽002882.SZ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主要产品包括电线和电缆两大类,主要应用于电力、建筑、民用、通信、船舶以及石油化工等领域。金龙羽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同为电线电缆制造,且民用类电线电缆营收占比达88.22%,电网类营收占比则为10.63%,应用领域与发行人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其主要产品品种包括:耐火低烟无卤电线电缆、耐火电线电缆、阻燃电线电缆。阻燃耐火电缆是其重点发展方向。
东方电缆603606.SH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公司拥有陆缆系统、海缆系统、海洋工程三大产品领域,是国内海缆行业龙头。东方电缆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同为电线电缆制造,但其海缆系统、海洋工程收入占比达44%,应用领域与发行人存在较大差异。
ST远程002692.SZ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在电线电缆领域,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与经营,公司的主要产品为50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电缆、特种电缆、裸导线、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四大类。远程电缆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同为电线电缆制造,且产品包括矿物绝缘电缆。但考虑其已ST,故未选取为同行业可比公司。
尚纬股份603333.SH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主要从事特种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为石油石化、发电、新能源、冶金等行业使用的特种电缆产品。尚纬股份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同为电线电缆制造,且产品包括矿物绝缘电缆。2018年,尚纬股份与沈阳艾克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在矿物绝缘电缆项目开展合作,拟建设3条矿物绝缘电缆产线。
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企业简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相关性是否选取为同行业可比公司
日丰股份002953.SZ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公司是一家自主研发并专业制造橡套类电线电缆的企业,主要从事电气设备和特种装备配套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包括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特种装备电缆,并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机器人、风力发电、海洋工程、港口机械、建筑机械、造船业、电动工具、仪器仪表、汽车、照明、户外设备等领域。日丰股份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同为电线电缆制造,但其产品主要系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组建,收入占比为73.47%,应用领域与发行人存在较大差异。
通光线缆300265.SZ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超、特高压输电线缆、航空航天用耐高温电缆、通信用高频电缆等特种电缆。通光线缆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同为电线电缆制造,电线电缆行业收入占比100.00%。2019年,通光线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证监会核准,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年产7000公里防火电缆新建项目”。
全信股份300447.SZ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军用光电传输产品研发、生产,同时提供光电传输系统技术解决方案的高科技企业。公司致力于光电传输产品研发,产品覆盖航空、航天、船舶、兵器、电子五大军工领域,为载人航天工程、二代导航等国家重大项目提供配套。全信股份主要产品为装备配套用基础性电子元器件,与纯粹的民用线缆行业存在一定差异,属于军工线缆行业。
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企业简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相关性是否选取为同行业可比公司
摩恩电气002451.SZ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公司是专业从事电线电缆及附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的股份制企业。主要产品有:1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电气装备用电缆、铝合金电缆、矿物绝缘柔性防火电缆、中低压耐火电力电缆、陶瓷化高温耐火电缆、金属柔性护管设备电缆、变频器电缆、屏蔽和耐化学药品功能电缆、编码器电缆、耐油耐腐分相综合护套电缆、耐高温电缆、耐寒电缆等。摩恩电气除电线电缆行业外,还有18.42%类金融收入,与专注于电线电缆制造企业有所差异。此外,摩恩电气2019年营业收入3.67亿元,规模相对较低。

(2)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时,已综合考虑产品和收入构成、产品应用领域,选取标准客观。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并已按照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

十八、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一)客户基本情况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客户基本情况

(1)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情况具体如下:

客户名称主要销售产品金额(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客户性质
2020年度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矿物绝缘电缆、塑料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28,830.2124.82%直销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电缆18,366.1915.81%直销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矿物绝缘电缆、塑料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13,567.1311.68%直销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矿物绝缘电缆、塑料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9,021.257.77%直销
龙光集团有限公司矿物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4,384.843.78%直销
合计74,169.6363.86%-
2019年度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电缆37,654.4730.58%直销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矿物绝缘电缆、塑料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30,581.2824.84%直销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矿物绝缘电缆、塑料绝缘电缆、5,502.034.47%直销
客户名称主要销售产品金额(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客户性质
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矿物绝缘电缆、塑料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3,914.833.18%直销
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矿物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3,234.242.63%直销
合计80,886.8565.70%-
2018年度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电缆32,561.7327.09%直销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矿物绝缘电缆、塑料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26,162.1121.77%直销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矿物绝缘电缆、塑料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6,944.495.78%直销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矿物绝缘电缆、塑料绝缘电缆6,879.195.72%直销
宁波江东凯丰百利贸易有限公司矿物绝缘电缆、塑料绝缘电缆4,630.433.85%经销
合计77,177.9564.21%-

注:上表中已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客户予以合并。

(2)主要客户注册情况及经营情况

①主要客户基本情况根据工商信息检索,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信息如下:

A.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3年5月13日
注册资本82,950,000万元登记状态开业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法定代表人毛伟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23XX
主要股东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
合计100%
经营范围输电(有效期至2026年1月25日);供电(经批准的供电区域);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在国(境)外举办各类生产性企业。

B.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7年12月10日
注册资本4,196,507.1511万元经营状态开业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主要股东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56.30%
合计56.30%
经营范围承担国内外公用、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咨询;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承建;国内外房地产投资与开发;建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堪察与设计;装饰工程、园林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实业投资;承包境内外资工程;进出口业务;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工具、建筑工程机械和钻探机械的生产与销售。

C.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7年9月12日
注册资本2,457,092.9283万元经营状态开业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张宗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003U
主要股东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7.21%
合计47.21%
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总承包;上述项目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分项承包;土木工程专用机械设备、器材、构件、钢梁、钢结构、建筑材料的研制、生产、销售、租赁;在新建铁路线正式验收交付运营前的临时性客、货运输业务及相关服务;承包本行业的国外工程,境内外资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源开发,物贸物流;进出口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汽车销售;电子产品及通信信号设备、交电、建筑五金、水暖器材、日用百货的销售。

D.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7年11月5日
注册资本1,357,954.15万元经营状态开业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法定代表人陈奋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5
主要股东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51.13%
合计51.13%
经营范围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隧道、桥梁、水利电力、邮电、矿山、林木、市政、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及工程总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工程承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包;工程建设管理;工业设备制造和安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汽车、黑色金属、木材、水泥、燃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钢筋混凝土制品及铁路专线器材的批发与销售;仓储;机械设备和建筑安装设备的租赁;建筑装修装饰;进出口业务;与以上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E.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0年5月14日
注册资本1,000,000万港元经营状态/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兴华路南龙光世纪大厦B座2002室
法定代表人纪海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股东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JunxiInvestmentsLimited61.82%
合计61.82%
经营范围从事物业开发、物业投资、建筑及装饰以及一级土地开发。

注: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03380.HK)为香港上市公司

F.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6年9月24日
注册资本80,000万港元经营状态/
主要办公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王祥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股东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CRH(Land)Limited59.51%
合计59.51%
经营范围发展及销售已发展物业、物业投资及管理、酒店经营及提供建筑、装修及其他物业发展相关服务。

注: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01109.HK)为香港上市公司

G.宁波江东凯丰百利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宁波江东凯丰百利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7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580万元登记状态存续
公司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413号(1-1)
法定代表人高海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62067925T
主要股东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高海波60%
高海红40%
合计100%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除汽车)、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阀门、文化用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

H.上海建工集团股份公司

公司名称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8年6月15日
注册资本890,439.7728万元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89305E
主要股东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30.19%
合计30.19%
经营范围境内外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包、设计、施工、咨询及配套设备、材料、构件的生产、经营、销售,从事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咨询,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对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②相关客户的市场需求情况发行人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主要客户多为知名大型企业,下游市场需求稳定。

③发行人是否依赖某一客户发行人对国家电网、中国建筑销售金额较大,主要系同一实际控制口径下合并统计的结果,实际具体的合同签订、业务发生对象均存在差异。发行人对国家电网下属公司中,销售规模最高的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占比分别为16.38%、11.55%和4.96%,相对较低;对中国建筑下属公司中,销售规模最高的为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占比分别为

6.73%、10.78%和7.34%,亦相对较低。

且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对国家电网销售占比分别为27.09%、30.58%和15.81%,中国建筑销售占比分别为21.77%、24.84%和24.82%,整体在30%以下水平,不存在对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

(3)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关联关系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在上述客户

中不占有任何权益,与上述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3)核查程序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自然人的问卷调查表,核查该些人员的关联方情况,并通过网上查询该些人员及其关联方工商信息等,核查其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或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系;

②查阅发行人前20大客户的工商简档,并与发行人关联方、花名册、工商底档、自然人调查问卷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及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③取得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其他主要关联方的银行流水,并进行比对分析,核查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的情况;

④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主要发生单位,网络检索其工商信息,并分析其交易合理性、公允性,验证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的情况;

⑤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了解该些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取得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确认函;

⑥取得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函,确认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及相关事项;

⑦核查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单价、毛利率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4)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前五大客户具备稳定的市场需求和稳定的客户基础,不存在依赖某一客户的情形。

(二)新增客户

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

(1)报告期各期新增前五大客户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基本稳定。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存在部分新增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成立时间业务获取方式合作历史交易原因交易连续性和持续性
2020年前五大客户中新增客户
------
2019年前五大客户中新增客户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07.11.5招投标2006年开始合作合作于其承建项目报告期各年均有合作;已签署昆明地铁、无锡地铁等项目合同,仍在供货中;将持续合作。
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2003.5.15招投标2016年开始合作合作于其地产项目报告期各年均有合作;已签署2019-2021框架合同,仍在供货中;将持续合作。
2018年前五大客户中新增客户
宁波江东凯丰百利贸易有限公司2007.5.31发行人经销商2009年开始合作系发行人经销商报告期各年均有合作;按年度签署经销协议,将持续合作。

(2)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查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工商简档;

②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业务往来的招投标情况及相关材料,重点关注前五大客户中新增客户的招投标情况及相关材料;

③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业务往来的销售合同、订单、出库单据、签收单据、物流单据、验收单据等原始凭证;

④核查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新增的经销商客户终端销售情况,获取其终端销售的相关合同、送货验收单、回款凭证等;

⑤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及经销商的主要终端客户,了解其合作渊源、交易连续性和持续性;

⑥函证发行人主要客户,及经销商的主要终端客户,确认相关交易款项和往来款项真实性、准确性;

⑦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分客户、分项目营业收入明细,抽查主要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

(3)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①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存在新增情况,相关客户成立时间较早,与发行人均存在较长时间的合作历史;

②新增客户中直销客户主要为大型央企、知名地产公司,由于报告期内其自身项目规模增加,因此对发行人采购规模增加,其中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由前一期第七大客户提升为第四大客户,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由前一期第九大客户提升为第五大客户;

新增客户中经销客户宁波江东凯丰百利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提升为前五大客户,主要系由于其2018年承接的“宁波中心”项目订单,当期向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供货大幅提升,导致其对发行人采购规模大幅提升。

③前五大客户中新增的三家客户报告期各年与发行人均有合作;已与发行

人签署项目合同/框架合同/经销合同,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仍在陆续供货中;据与发行人和相关客户走访了解,其与发行人仍将持续合作。

(三)客户集中度高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来自单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较高的情形

(1)报告期各期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及毛利占比情况

2018年及2019年,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均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其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27.09%、30.58%,主营业务毛利占比分别为13.04%、19.64%;2020年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其销售收入占比为24.82%,主营业务毛利占比为23.33%。发行人对单一大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

(2)前五大客户集中度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64.21%、65.70%和63.86%,逐期提升,具体情况参见本小节“(一)客户基本情况”。

(3)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

由上表,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国家电网及中国建筑的销售金额相对较高,且占比逐期提升。

国家电网、中国建筑均系发行人下游客户所属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中国家电网核心业务即为输电、供电,担负着建设及运营电网的重要使命,是电缆行业以及发行人电力电缆产品最主要的客户。中国建筑是我国专业化经营历史最久、市场化经营最早、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投资建设集团,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房地产开发与投资等领域居行业领先地位,是全球最大的工程承包商,除电力电缆外,发行人电缆产品大量应用于公用、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安装领域,因此中国建筑是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

发行人与国家电网的合作主体包括国家电网各省公司及其物资公司,以及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下设各地市的电力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国家电网销售大幅增加,主要系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增加;此外,发行人向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合并口径)销售金额亦逐期上升。发行人与中国建筑的合作主体,同样包括其下属各级子公司,其中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相对较高。

(4)相关业务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①国家电网尽管发行人向国家电网销售金额逐期增长,主要系同一实际控制口径下合并统计的结果,具体的合同签订、业务发生对象存在差异。一方面,国家电网的对外采购系各省独立招标采购,发行人销售规模最高的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占比最高的2018年为16.38%,且2019年有所下降,不存在重大依赖;另一方面,省电力公司下属各地市的电力公司,整体而言亦是独立运作,而非由省电力公司统筹采购,发行人对单一主体的销售占比报告期内均处较低水平。

按业务发生对象(上溯至各省级国家电网公司或各地市电力公司)口径,发行人主要国家电网客户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6,504.385.6014,216.5711.5519,685.9416.38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1,210.291.049,336.867.581,058.710.88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2,135.601.84----
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3,131.952.70----
其他国网客户52.030.041,540.111.2520.260.02
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合并)5,331.944.5912,560.9410.2011,796.839.82
其中:浙江大有集团有限公司3,229.772.786,553.585.326,155.205.12
浙江泰仑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620.111.393,464.672.814,785.323.98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嘉兴恒创电力集团有限公司--1,873.701.52--
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451.000.39540.150.44580.220.48
其他电力客户31.060.03128.840.10276.090.23
合计18,366.1915.8137,654.4730.5832,561.7327.09

注:2019年其他国网客户主要系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由上表,发行人对国家电网下设各主体销售占比相对较低,不存在重大依赖。多年来,国家电网均是发行人电力电缆产品的重要销售客户,双方定价基于市场化原则,业务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②中国建筑

与向国家电网销售情况类似,尽管发行人向中国建筑销售金额逐期增长,主要系同一实际控制口径下合并统计的结果,具体的合同签订、业务发生对象存在差异。一方面,中国建筑下属各一级子公司的对外采购均系独立开展,各一级子公司亦存在其二级、三级子公司独立对外采购的情形;另一方面,即便是同一主体,不同施工项目对外采购,其供应商筛选过程亦有可能彼此独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国建筑主要子公司的交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8,530.517.3413,276.6310.788,090.746.73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2,084.231.793,903.663.171,511.481.26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8,718.267.513,463.002.813,317.342.76
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3,586.673.093,271.062.666,953.435.79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861.642.462,489.642.022,563.272.13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1,170.171.012,278.781.851,797.181.50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1,551.941.341,350.971.10815.250.68
中国建筑其他一级子公司326.800.28547.540.441,113.410.93
合计28,830.2124.8230,581.2824.8426,162.1121.77

具体而言,上表中发行人销售规模最高的中建三局,其主营业务占比最高的2019年为10.78%,发行人对其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自成立伊始,即与中国建筑开展合作,定价均遵循市场化原则,相关业务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5)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集中度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集中度情况比较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11.57%10.44%11.52%
万马股份8.51%6.76%8.02%
杭电股份18.20%14.73%17.00%
金龙羽30.97%23.12%27.59%
尚纬股份29.55%29.92%28.93%
通光线缆22.39%31.77%21.48%
平均20.20%19.46%19.09%
久盛电气63.86%65.70%64.21%

同行业可比公司年报中并未披露具体前五名客户名称,无法获知其是否按同一实际控制口径合并计算客户销售金额。

根据宝胜股份2014年年报、万马股份招股说明书、杭电股份招股说明书以及通光线缆提供的确认文件,该四家同行业可比公司未对客户销售金额按同一实际控制口径合并。如以法人主体口径统计客户收入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集中度分别为32.14%、23.67%和17.26%,与通光线缆较为接近,

不存在显著差异;而发行人客户集中度仍高于宝胜股份、万马股份、杭电股份,主要系该三家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规模显著高于发行人,2020年该三家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41.38亿元、93.22亿元、58.14亿元,经营规模较大使得其向单一客户销售的占比相对较低。

此外,近期上市或拟上市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中,中辰电缆2017年-2020年6月各期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分别为65.49%、63.73%、57.84%、52.88%,与发行人不存在显著差异。

(6)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核查发行人销售明细表,分析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情况;

②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客户集中度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③获取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历史交易情况,分析业务的持续性。

(7)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对单一大客户的重大依赖;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系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所致,符合行业特性;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与国家电网、中国建筑等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具有历史基础,业务具有持续性;客户集中度较高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客户与供应商、竞争对手重叠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

(1)客户与供应商重叠、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

①客户与供应商重叠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客户与单期采购额1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重叠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主要采购产品主要销售产品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销售采购销售采购销售采购
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1)铜材塑料绝缘电缆24.4433,405.20582.9438,318.062.3125,799.87
江苏宝胜精密导体有限公司(注2)铜材矿物绝缘电缆----121.7628.43
杭州林立线缆有限公司塑料绝缘电缆矿物绝缘电缆、无机金属护套矿物绝缘电缆14.5122.7728.09292.42453.26765.23
鑫缆电缆有限公司塑料绝缘电缆矿物绝缘电缆---140.5918.582.64
湖州万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接地片、铜接管、铜端子等元配件矿物绝缘电缆-87.600.3982.201.02118.99
杭州畅安工贸有限公司塑料绝缘电缆分支联接体等矿物绝缘电缆0.2047.1815.1776.9630.95106.18
辽宁华孚石油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热电缆加热元件加热电缆、其他21.2476.1110.3454.58--
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配电柜电力电缆--55.3747.08--
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塑料绝缘电缆矿物绝缘电缆----90.164.26
小计--60.3933,638.86692.3039,011.89718.0426,825.60
当期销售/采购占比--0.05%35.28%0.56%37.38%0.60%26.30%

注1: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铜材供应商,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客户,均系周志江实际控制企业。

注2:发行人铜材供应商广德亨通铜业有限公司、江苏五一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2017年的客户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均系崔根良实际控制的企业。

注3:江苏宝胜精密导体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铜材供应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客户,江苏宝胜精密导体有限公司系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②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客户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121.76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9.39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注1)-135.49-
小计-135.49131.15
当期销售占比-0.11%0.11%

注1: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非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但其在行业内亦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且产品涵盖矿物绝缘电缆,故亦在此处列示。

注2:上表中仅列示向矿物绝缘电缆竞争对手的销售情况,未列示发行人向其他电缆企业的电缆销售金额。

(2)相关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

①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类,具体如下:

对于部分大型企业或集团,如久立电气、广德亨通、宝胜股份等,该些企业或集团下属子公司中,既有铜材等原材料生产企业,也有电线电缆类生产企业,各下属子公司之间相互独立,且发行人矿物绝缘电缆市场知名度较高,故该些企业或集团下属电线电缆类生产企业在客户的要求下或者自身产能受限的情况下会从发行人处采购。

对于部分其他供应商,主要系自身固定资产投建等方面存在电线电缆的需求,故向发行人采购所致。

综上,前述交易均系正常商业行为,且定价原则与其他采购、销售不存在差异,符合商业逻辑。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供应商客户销售占当期收入比重分别为0.60%、0.56%和0.05%,占比较小。

②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原因主要系,竞争对手在产能临时性不足时,会向行业内其他企业进行采购所致。发行人对竞争对手的销售定价原则与其他客户并无差异,不存在由于发行人向竞争对手销售,从而错失商

机、间接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竞争对手销售占当期收入比重分别为0.11%、0.11%和0%,占比较小。

(3)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获取发行人销售明细表、采购明细表,并进行比对,核查客户与供应商的重叠情况;

②查阅发行人与前述客户的具体销售、采购物料情况,分析其合理性。

(4)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存在重叠,一方面系受同一实际控制核算口径影响,同一客户集团下既有原材料供应商,亦有相关下属企业存在电缆采购需求所致;另一方面,由于产品结构差异及临时产能需求,电缆企业间亦会产生相互采购的需求;此外,一般的供应商企业亦存在自用电线电缆的需求,故发行人对其存在少量销售。

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存在重叠符合行业习惯及自身经营特点,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向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客户销售,在不损害自身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实现经营收益,具有必要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供应商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0.60%、0.56%和0.05%,向竞争对手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0.11%、0.11%和0%,占比均相对较小。

十九、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1)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以及占采购总额比例如下:

供应商名称主要采购产品金额(万元)采购占比(%)
2020年度
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铜材33,405.2035.04
宁波金田电材有限公司铜材18,300.8019.20
广德亨通铜业有限公司铜材14,125.0214.82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铜材7,131.437.48
河南龙辉铜业有限公司铜材5,334.655.60
合计78,297.0982.13
2019年度
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铜材38,374.8836.77
宁波金田电材有限公司铜材19,488.9218.68
广德亨通铜业有限公司铜材13,207.3812.66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铜材4,479.264.29
河南龙辉铜业有限公司铜材3,941.333.78
合计79,491.7776.17
2018年度
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铜材25,799.8725.29
宁波金田电材有限公司铜材23,363.1722.91
广德亨通铜业有限公司铜材19,157.9418.78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铜材4,506.344.42
河南龙辉铜业有限公司铜材4,073.553.99
合计76,900.8775.40

注:上表中已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供应商予以合并。

(2)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关联关系上述前五大供应商中,发行人董事沈伟民、董事周月亮、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水荣之配偶沈祥妹分别持有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2%、0.45%和1.29%的股份,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除此之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各期前30大供应商中不占有任何权益,与相关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前30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3)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自然人的问卷调查表,核查该些人员的关联方情况,并通过网络查询该些人员及其关联方工商信息等,核查其是否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或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系;

②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30大供应商的工商简档,并与发行人关联方、花名册、工商底档、自然人调查问卷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主要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及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③取得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其他主要关联方的银行流水,并进行比对分析,核查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的情况;

④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主要发生单位,网络检索其工商信息,并分析其交易合理性、公允性,验证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的情况;

⑤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了解该些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取得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确认函;

⑥取得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函,确认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及相关事项;

⑦核查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单价情况,并于上海有色网均价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4)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①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在上述供应商中不占有任何权益,与相关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②报告期各期不存在前30大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③发行人主要采购原材料为铜材等大宗商品,主要供应商的市场供给稳定,发行人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且集中度不高,不存在依赖某一供应商的情形。

(二)新增供应商

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

(1)报告期各期新增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基本稳定。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存在部分新增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采购和结算方式合作历史新增原因交易连续性和持续性
2020年前五大供应商中新增供应商
------
2019年前五大供应商中新增供应商
------
2018年前五大供应商中新增供应商
浙江海亮股2001.10.29主要采购紫铜2011年开主要供应矿物绝缘电缆所用报告期各年均有合
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采购和结算方式合作历史新增原因交易连续性和持续性
份有限公司管、铜棒;账期为30日始合作
作;按年度签署采购合同,仍在采购中;将持续合作。
河南龙辉铜业有限公司2011.1.6主要采购紫铜管;授信额度内账期为15日,授信额度外,先款后货2013年开始合作主要供应矿物绝缘电缆所用铜材,发行人2018年矿物绝缘电缆产量提高,因此采购规模相应增加,由上期第七大提升为第五大供应商。报告期各年均有合作;按年度签署采购合同,仍在采购中;将持续合作。

)核查程序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对照发行人各期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及明细情况,查阅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的工商简档;

②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业务往来的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物流单据、签收单据、入库单据、发票等原始凭证;

③实地走访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了解其合作渊源、交易连续性和持续性;

④函证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确认相关交易款项和往来款项真实性、准确性;

⑤核查发行人报告期营业成本明细及采购明细,分析发行人对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连续性和定价公允性。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存在新增情况,相关供应商成立时间较早,与发行人均存在较长时间的合作历史;新增供应商主要供应铜材为矿物绝缘电缆所用的紫铜管,发行人2018年矿物绝缘电缆产量提高,因此采购

规模相应增加,具有合理性和匹配性;前五大供应商中新增的两家供应商报告期各年与发行人均有合作;已与发行人按年度签署采购合同,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仍在陆续采购中;据与发行人和相关供应商走访了解,其与发行人仍将持续合作。

(三)供应商的特殊情形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情形

(1)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情况及原因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比较高,分别为75.40%、76.17%和

82.13%。发行人供应商集中度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符合行业特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集中度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偏高主要系由于,一方面发行人原材料品种较少,主要为铜材等大宗商品;另一方面,原材料的集中采购有利于公司取得相对优惠的采购价格,降低营业成本。

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情况比较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29.58%26.32%27.63%
万马股份41.11%40.32%39.70%
杭电股份57.43%51.66%51.13%
金龙羽86.90%86.35%87.09%
尚纬股份65.20%65.77%70.25%
通光线缆43.43%36.98%35.35%
平均53.94%51.23%51.86%
久盛电气82.13%76.17%75.40%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成立时间较早,与发行人均存在较长时间的合作历史;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公开、公平的方式独立获取原材料,相关交易定价模式主要为“上海有色网电解铜现货均价+加工费”,采购价格公允;前五大供应商报告期内各年与发行人均有合作,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仍在陆续采购中,根据发行人自身规划及相关供应商合作意向,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

仍将持续合作。

(2)核查程序

①核查发行人采购明细表,分析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情况;

②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供应商集中度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③获取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历史交易情况,分析业务的持续性;

④查询铜材市场供应商分布以及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

(3)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基本稳定,供应商集中度情况符合行业特性,相关交易情况具备商业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具有连续性、后续交易具有持续性;同时,铜材市场供给充足,且发行人已建立供应商动态管理机制并储备有多家优质候选供应商,因此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十、主要资产构成

(一)主要资产构成

1、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账面原值累计摊销账面价值净值率(%)
土地使用权4,120.19794.893,325.3080.71
专利权26.0026.00--
软件137.6287.4650.1736.46
合计4,283.81908.343,375.4678.80

①商标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如下:

序号权利人商标图形商标注册证号核定使用类别有效期至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发行人8091509第9类2021.3.27申请取得质押
2发行人8091528第11类2021.5.6申请取得质押
3发行人14243920第9类2025.8.6申请取得质押
4发行人4388050第9类2029.4.6申请取得质押
5发行人4388049第11类2029.4.6申请取得质押
6久盛交联229864第9类2025.7.14申请取得

上述商标权中,第1、4、6项为发行人生产经营中实际使用的主要商标。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所拥有的商标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但存在发行人作为第三人参加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具体请参见本章节之“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法律事项”之“(二)诉讼或仲裁事项”。

②专利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授权的专利权如下: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有效期至取得方式
1发行人双屏蔽矿物绝缘电缆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200910153535.12029.10.2申请取得
2发行人三同轴矿物绝缘电缆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200910154574.32029.11.12申请取得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有效期至取得方式
3发行人耐高温耐辐射无机绝缘中空电缆及其制造方法和模具发明专利201010582571.22030.12.10申请取得
4发行人一种核电用氢点火器发明专利201410165118.X2034.4.23申请取得
5发行人一种绝缘电缆用防潮氧化镁粉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201610178420.82036.3.25申请取得
6发行人一种核电用耐高温耐辐射信号输送电缆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201610544584.82036.7.12申请取得
7发行人阻火型无卤低烟耐火电缆实用新型201220392108.62022.8.9申请取得
8发行人隔火型无卤低烟耐火电缆实用新型201220392107.12022.8.9申请取得
9发行人一种隧道顶部融冰系统实用新型201320513920.42023.8.22申请取得
10发行人一种用于油井下原油加热的电加热器实用新型201320537318.42023.8.30申请取得
11发行人一种耐高温非接触式叶片测振传感器实用新型201420198409.42024.4.23申请取得
12发行人一种桶底加热器实用新型201420267067.72024.5.23申请取得
13发行人一种熔盐塔式热发电系统的加热棒实用新型201420711437.12024.11.25申请取得
14发行人一种矿物绝缘同轴复合导体电缆实用新型201520048734.72025.1.23申请取得
15发行人一种井下电热点火器实用新型201520097197.52025.2.11申请取得
16发行人浅埋式电热融冰雪系统实用新型201620028617.92026.1.13申请取得
17发行人一种高温点火电缆实用新型201621476683.92026.12.30申请取得
18发行人一种加热电缆实用新型201720476855.02027.5.3申请取得
19发行人一种手持式轴承加热棒实用新型201721010544.12027.8.14申请取得
20发行人一种管道风机加热装置实用新型201721123484.42027.9.4申请取得
21发行人一种金属外皮电缆的自动矫直装置实用新型201820387577.62028.3.21受让取得
22发行人一种分段插入式加热棒实用新型201820467749.02028.3.30申请取得
23发行人真空管加热装置实用新型201821074080.52028.7.9申请取得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有效期至取得方式
24发行人一种云母带矿物绝缘波纹铜护套电缆终端实用新型201821401343.92028.8.29申请取得
25发行人一种原油集输站集输管网电伴热系统实用新型201920465787.72029.4.9申请取得
26发行人一种智能便携式储油罐体升温清理装置实用新型201920606204.82029.4.29申请取得
27发行人一种核用耐高温双屏蔽电缆实用新型201920606203.32029.4.29申请取得
28发行人一种内置式风电机组叶片防冰融冰加热器组件实用新型201920605687.X2029.4.29申请取得
29发行人一种环保光聚能加热自动调温装置实用新型201921080697.22029.7.11申请取得
30发行人电缆转换装置实用新型201921097921.92029.7.15申请取得
31发行人一种用于高含蜡油井及气井矿物绝缘电热防化蜡系统实用新型201921124760.82029.7.18申请取得
32发行人一种探测汽车尾气颗粒的高温传感器电缆实用新型202020374369.X2030.3.23申请取得
33发行人一种井下潜油泵矿物绝缘电缆中间连接器实用新型202020375135.72030.3.23申请取得
34发行人一种三芯一体化油井加热电缆首端组件实用新型202020431139.22030.3.30申请取得

上述专利权利均为发行人生产经营中实际使用的主要专利,不存在抵押、质押、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相关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

同时,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存在如下正在申请中的专利:

序号申请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期申请号
1发行人一种手持式轴承加热棒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2017.8.14201710691385.4
2发行人一种管道风机加热装置发明专利2017.9.4201710786613.6
3发行人一种分段插入式加热棒发明专利2018.3.30201810293429.2
4发行人真空管加热装置发明专利2018.7.9201810741869.X
5发行人一种环保光聚能加热自动调温装置发明专利2019.7.11201910624219.1
序号申请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期申请号
6发行人电缆转换装置发明专利2019.7.15201910633589.1
7发行人油井过泵电加热保护管柱发明专利2019.7.15201910633327.5
8发行人一种用于高含蜡油井及气井的电热防化蜡系统及控制方法发明专利2019.7.18201910647884.2
9发行人一种内置式风力发电机叶片加热装置发明专利2020.3.12202010170709.1
10发行人一种堆芯仪表系统用矿物绝缘电缆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2020.3.12202010170988.1
11发行人一种套筒式水闸机械臂防冻加热装置发明专利2020.4.15202010295150.5
12发行人一种高性能矿物绝缘电缆大加工率轧制加工方法发明专利2020.10.16202011108838.4
13发行人一种耐高温自集肤效应矿物粉末绝缘电缆及其加工方法发明专利2020.10.16202011108850.5
14发行人一种带测温管的一体化矿物绝缘电缆及其加工方法发明专利2020.10.16202011109583.3
15发行人一种井下矿物绝缘电缆与有机绝缘电缆的换接组件实用新型2020.3.27202020416669.X
16发行人一种三芯一体化油井加热电缆尾端组件实用新型2020.3.30202020430252.9
17发行人一种单芯矿物绝缘加热电缆电气三相星型连接尾端组件实用新型2020.3.30202020430262.2
18发行人一种石油运输装卸油泵加热组件实用新型2020.4.15202020560152.8
19发行人一种高效便携式阀门加热装置实用新型2020.4.15202020560264.3
20发行人一种锥形便捷装配式加热装置实用新型2020.4.17202020577035.2
21发行人一种抽屉式组合加热板装置实用新型2020.5.19202020845113.2
22发行人一种一体化带测温管的矿物绝缘电缆实用新型2020.10.20202022346524.X
23发行人一种具有集肤效应的耐高温加热电缆组件实用新型2020.10.20202022347270.3

③特许经营权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特许经营权。

④非专利技术发行人主要非专利技术如下:

序号技术名称技术特点技术来源应用情况
1铜丝高速连拉连退生产技术1、采用先进的连续退火铜大拉及中拉机组,根据进料及成品规格选择合理的减径比、退火系数及储线张力,实现铜单丝的高速、高品质稳定生产;2、拉丝采用高强度、高精度的耐磨聚晶模,高速拉丝油润滑,保证了单丝圆整度、表面质量及线径均匀,提高了生产效率。自研已广泛应用于低压塑料绝缘电线电缆、阻燃耐火电缆、矿物质复合绝缘电缆及云母带矿物绝缘波纹铜护套电缆等产品的生产和研发。
2绝缘及护套模块化挤包生产技术1、采用无触点数字温控技术,根据不同绝缘及护套材料的加工特性设定合适的塑化温度,实现精确控温;2、根据不同材料挤出加工时的剪切力情况,配置了多种压缩比的螺杆,通过更换螺杆实现多种产品的切换生产,操作简单,劳动强度低,生产效率高;3、传动系统数字无极调速,采用工业计算机实现挤出生产线的协调生产,运行可靠,产品质量稳定。自研已广泛应用于低压塑料绝缘电线电缆、阻燃耐火电缆及矿物质复合绝缘电缆等产品的生产和研发。
3电缆绞合导体紧压技术1、多股铜丝经绞线设备绞合后,经特殊设计的在线紧压装置滚压,缩小铜丝间隙及绞合导体外形尺寸,结构紧凑,在确保导体直流电阻的前提下,提高了成品电缆的结构稳定性,降低了绝缘及护套材料消耗;2、紧压模具根据导体规格及产品结构设计成圆形、扇形、瓦形等多种结构,以适应不同的工艺要求,材料为高强度合金,精密加工成型,保证了紧压导体表面质量及结构的一致性。自研已广泛应用于低压塑料绝缘电线电缆、阻燃耐火电缆、矿物质复合绝缘电缆及云母带矿物绝缘波纹铜护套电缆等产品的生产和研发。
4耐火电缆耐火层同心绕包技术1、绕包带盘的管芯与导体同心,耐火云母及防护包带按特定的倾角经导向装置引出至导体,导体作直线运动、盘座作同心旋转运动,将包带高速绕包在导体外周;2、根据不同的导体规格,通过调整导体放线盘张力及盘座张力,使云母带、防护包带等均匀、密实绕包。自研已广泛应用于低压塑料绝缘阻燃耐火电缆、矿物质复合绝缘电缆及云母带矿物绝缘波纹铜护套电缆等产品的生产和研发。
5蒸汽交联核心技术1、选用硅烷聚乙烯交联材料,采用一步法生产工艺,实现产品的高效生产;2、公司自主研发了蒸汽交联房,产品交联过程在蒸汽中完成,交联温度及时间自动控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蒸汽交联生产工艺,保证了产品性能。自研已广泛应用于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线电缆、阻燃耐火电缆及矿物质复合绝缘电缆的生产和研发。
序号技术名称技术特点技术来源应用情况
6辐照交联核心技术通过可交联聚乙烯材料特性研究,利用电子加速器产生的特定剂量高能电子束轰击绝缘层,将分子链打断形成高分子自由基,然后高分子自由基重新组合成交联键,从而使原来的线性分子结构变成三维网状的分子结构而形成交联,极大地提高了电线电缆产品的机械物理性能及耐热、抗老化性能和使用寿命。自研已广泛应用于低压塑料绝缘阻燃耐火电缆、矿物质复合绝缘电缆及云母带矿物绝缘波纹铜护套电缆等产品的生产和研发。

(2)核查程序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查阅发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证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对照检索核实;

②获取发行人主要无形资产清单及明细,核查发行人相关资产的具体内容、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等;

③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了解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④获取发行人主要无形资产质押的相关合同,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检索查验,核查发行人主要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

⑤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了解相关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和重要性程度。

(3)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披露的主要无形资产内容完整、数量准确;发行人主要无形资产均为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主要无形资产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部分商标权利存在质押的情形,主要系发行人为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11,931.42万元的担保合同提供的质押,担保期限为2020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商标、专利权等主要

无形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2、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土地的取得和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不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3、是否存在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固定资产或主要无形资产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

根据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单及其相关权证,发行人不存在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固定资产,或主要无形资产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情形。

4、发行人是否存在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单及其相关权证,发行人不存在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十一、违法违规

(一)发行人违法违规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事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存在非重大行政处罚情况,主要如下:

2018年10月22日,兰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兰)质监罚告字[2018]B1号),认定久盛交联“因面临拆迁的事实原因,一直未投入资金更新电梯设备,导致存在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的行为,在使用上述电梯的

过程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我局检查后立即对该台电梯进行了拆除,主动消除了安全隐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对久盛交联予以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目前久盛交联住所地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2019年8月5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认为久盛交联上述行为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截至2020年12月末,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辖区的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支队、海关、公安局、仲裁委、法院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

②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没款通知单、罚没款项发票、银行回单等相关凭证材料及后续开具的专项合规证明,确认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等;

③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是否已针对上述事项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

(3)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事件;发行人子公司存在非重大行政处罚情况,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已采取整改及补救措施,上述情形不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

保荐机构核查了(1)控股股东的征信报告、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

(2)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证明;(3)通过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网站等渠道查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立案调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二十二、同业竞争

(一)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该情况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二十三、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

1、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银行流水信息,发行人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向发行人财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

二十四、关联方、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占比高或价格偏差大

1、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①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交易类型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先登高科电气有限公司销售商品-8.082.55
池州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3.63556.17-
湖州美欣达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销售商品9.86--
小计-23.49564.252.55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0.02%0.45%0.00%

②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交易类型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湖州亿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服务-658.79447.50
沈伟民接受劳务-23.3136.80
赵海荣接受劳务--21.65
小计--682.10505.95
占销售费用的比例--10.41%9.86%

注:湖州亿安物流有限公司交易金额已根据同一实际控制合并湖州龙溪街道久之货物运输服务部、南浔双林久安货物运输服务部,均为实际控制人张建华之胞姐张娟琴控制的企业。为进一步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2019年四季度起,已终止与湖州亿安物流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2020年起,已不再接受沈伟民等关联方的劳务服务。

③与关联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情况A.应收类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湖州荣恒不锈钢有限公司-0.170.48
南昌久荣电气有限公司-15.9115.91
先登高科电气有限公司--1.65
池州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8.81298.92-
湖州美欣达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5.34--

注:上表应收类款项均系按余额列示。

上述应收账款均为应收相关方的货款。B.应付类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形成原因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应付账款湖州亿安物流有限公司应付运输服务费-202.83265.82
其他应付款周月亮应付业务提成-50.0050.00
沈伟民应付业务提成49.0293.3365.97
赵海荣应付业务提成--13.94

注:湖州亿安物流有限公司往来余额已根据同一实际控制合并湖州龙溪街道久之货物运输服务部、南浔双林久安货物运输服务部,均为实际控制人张建华之胞姐张娟琴控制的企业。(

)偶发性关联交易

①非经营性往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出情况。报告期内,存在公司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拆借方期初余额本期拆入本期偿还期末余额履行程序
2020年
------
拆借方期初余额本期拆入本期偿还期末余额履行程序
2019年
迪科投资-770.00770.00-股东大会、独董意见
2018年
迪科投资-1,295.001,295.00-股东大会、独董意见
张建华、郑钰华-635.00635.00-

②关联方担保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以及第三方为公司提供担保、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情形,相关关联担保均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

截至2020年12月末,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最高担保额截至2020年末已使用额度担保范围
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久盛电气张建华、郑钰华9,000.002,500.002020.6.18-2021.6.17发生的主债权
中国建设银行兰溪支行久盛交联张建华、郑钰华8,000.005,785.002020.12.29-2023.12.28发生的主债权
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久盛电气张建华、郑钰华7,000.003,000.002019.11.12-2020.11.12发生的主债权
兴业银行湖州分行久盛电气张建华、郑钰华6,000.00500.002018.7.4-2020.7.4发生的主债权
华夏银行湖州分行久盛电气张建华5,000.004,500.002020.9.29-2021.9.29发生的主债权
兴业银行湖州分行久盛电气张建华4,000.002,000.002020.5.22-2022.5.22发生的主债权
兴业银行湖州分行久盛电气郑钰华4,000.002,000.002020.5.22-2022.5.22发生的主债权
中国民生银行久盛电气张建华、郑钰华3,000.003,000.002020.3.10-2021.3.9发生的主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最高担保额截至2020年末已使用额度担保范围
湖州分行债权
招商银行湖州分行久盛电气张建华3,000.00-2020.10.9-2021.10.8发生的主债权
招商银行湖州分行久盛电气郑钰华3,000.00-2020.10.9-2021.10.8发生的主债权
中信银行湖州分行久盛电气张建华、郑钰华2,000.002,000.002018.7.12-2021.7.12发生的主债权
广发银行湖州分行久盛电气张建华、郑钰华2,000.002,000.002019.12.18-2020.12.17发生的主债权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久盛交联张建华、郑钰华2,000.002,000.002020.3.6-2023.12.31发生的主债权
湖州银行南太湖新区支行久盛电气张建华、郑钰华1,000.001,000.00该合同约定的主债权
湖州银行南太湖新区支行久盛电气张建华、郑钰华1,000.001,000.00该合同约定的主债权
湖州银行南太湖新区支行久盛电气张建华、郑钰华1,000.001,000.00该合同约定的主债权
湖州银行南太湖新区支行久盛电气张建华、郑钰华800.00800.00该合同约定的主债权
宁波金田久盛电气张建华-3,139.62货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浙江海亮久盛电气张建华-2,153.79最后一笔货款到期日起两年
广德亨通久盛电气张建华1,500.00815.76每笔采购订单货款到期日起两年
合计63,300.0039,194.17-

注:已使用额度仅包括流动资金借款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不含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履约保函敞口。

③关联捐赠2019年

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张建华签署《专利权转让协议》,张建华将其持有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一种金属外皮电缆的自动矫直装置”(专利号:

2018203875776)无偿赠予公司。2019年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张建华变更为发行人。

(3)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①制定完善相关制度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和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公司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规则》、《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及《独立董事制度》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则与制度,其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进行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利用久盛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通过关联交易谋求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损害久盛电气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

2、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久盛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所控制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久盛电气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规则》等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核程序,确保交易事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久盛电气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久盛电气谋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对由此给久盛电气造成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4)核查程序

①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其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

②获取关联资金拆借合同、银行回单、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以及关联担

保合同等,核查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③核查发行人三会资料、独董意见等审批程序文件,核查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④核实关联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定价方式等,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匡算资金拆借利息,分析其对发行人报告期利润影响情况;

⑤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银行流水,分析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的情况,核查关联交易的完整性;

⑥查阅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简档,验证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⑦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分别出具的,关于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的确认函,以及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⑧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5)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①发行人已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金额相对较小,其中销售商品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接受劳务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均相对较低,对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③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为资金拆借和关联担保,主要系为满足发行人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而产生,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其中发行人对其向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拆入的资金未支付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匡算,报告期各期影响发行人利润总额金额分别为

39.79万元、16.90万元和0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比重分别为0.54%、0.18%和

0.00%,占比较低,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经营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③发行人对上述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规则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④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⑤发行人已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已分别出具关于减少未来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二)关联方非关联化后继续交易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成为非关联方后仍继续交易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关联方的工商资料、报告期内的销售明细表等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成为非关联方后仍继续交易的情形。

(三)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发行人在经营中是否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子公司工商资料、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资料,以及对主要人员进行的访谈等,发行人在经营中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

二十五、合并范围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及财务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协议控制架构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

二十六、重要会计政策

(一)收入确认政策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

(1)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

①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A.一般原则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本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B.具体原则公司主要销售电线、电缆等产品,报告期内不同业务类别的销售商品收入具体确认原则如下:

a.一般内销收入根据客户签订的销售协议的规定,完成相关产品生产,经检验合格,产品发运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并经客户验收后,根据销售协议、销售出库单、客户验收单等相关单据确认收入。

b.寄售模式内销收入根据客户签订的销售协议的规定,产品运抵客户仓库,客户领用产品并提供的月末结算对账单时确认收入。

c.外销收入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出口销售协议的规定,完成相关产品生产,经检验合格,产品发出并完成报关出口时,根据销售协议、出口报关单及运单等相关单据确认收入。

②油井线加热技术服务收入确认的原则

公司为客户提供油井加热设备安装和技术服务,根据协议约定在完成设备安装时确认设备安装服务收入,并在设备安装完成后的约定服务期内根据公司与客户确认的约定,摊销确认技术服务收入。

(2)同行业收入确认政策

①宝胜股份

商品销售收入:

“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本集团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标准:

国内销售:主要是根据本集团于客户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由公司发货后并经客户签收或收到客户收货回执后,本集团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销售:报关通过、已装船发货(取得货运单及提单)确认收入。”

②万马股份

本集团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电缆线、高分子材料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本公司已将电缆线、高分子材料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本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电缆线、高分子材料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公司对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分别如下:

国内销售收入确认方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按购货方要求将电缆线、高分子材料产品交付购货方,同时经与购货方对电缆线、高分子材料产品数量及外包装无异议进行确认,并取得销售回执;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并已收讫货款或预计可以收回货款;销售商品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根据与购货方达成出口销售合同规定的要求生产电缆线、高分子材料,经检验合格后货物送达指定港口,并办完报关出口手续;销售收入金额已经确定,并已收讫货款或预计可以收回货款;销售商品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③杭电股份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A.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B.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C.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D.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E.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按照相关检验标准检验合格后,收到经对方确认的发货单或结算单时确认收入。

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货物,完成报关并装船,以提单签发日确认收入。

④金龙羽

商品销售收入:

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实务操作中,公司内销业务委托第三方物流实施商品配送服务时,在获取

第三方物流“送货回执”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公司内销业务自行提供物流配送时,一般为同城配送,通常会在当天送达客户并经客户签收确认,因此公司内销自行提供物流配送的商品销售,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公司出口业务,在完成海关报关手续时确认收入。公司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通常收款期限超过一年),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与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孰低的金额)确认收入金额。

⑤尚纬股份销售商品收入:

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本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公司内销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为:本公司在商品已发出,且经客户验收并取得客户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

公司外销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为:本公司在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取得报关单,且货物实际放行并取得装船单或提单时确认收入。

⑥通光线缆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A.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B.本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C.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D.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E.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具体原则:A.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即完成风险报酬转移,并且满足上述一般原则的,在货物发出并收到客户签收回单时确认收入;B.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需经客户验收完成风险报酬转移,在取得客户验收单时确认收入;C.出口在货物发出,取得出口报关单时确认收入。

综上,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与发行人基本一致,对于商品销售的内销业务,按照合同约定将电缆运输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将完成现场交货验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行业惯例。

(3)主要销售合同条款情况及实际执行情况

发行人销售收入以一般内贸业务为主,故主要分析一般内贸业务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①合同条款整体情况

对于一般内贸业务,发行人与客户签署合同中,通常约定验收为货物交付及结算付款的重要标志,因此,发行人以货物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根据查阅发行人主要销售合同,验收方式主要为现场交货验收,发行人与客户关于货物“控制权”转移或“风险报酬”转移的验收为交货验收。

②主要客户的合同条款示例A.绿地集团相关合同

主要事项合同约定
交货5.3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出厂日期、规格型号、产品种类、体积重量、标准代号等,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5.4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工地仓库卸货并堆码整齐,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5.5到货后,甲方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工程监理方、工程承包方,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交货清单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及工程承包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回收或补齐,最终交货时间以乙方实际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均须在交货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各方各执一份存档,作为乙方请款和结算的必要依据。
质量5.6乙方产品通过交货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担保责任。5.7乙方应于送货前24小时通知材料接受单位(甲方项目部、承包方、监理公司等)。5.8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想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5.9乙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验收等技术支持工作,保证在正确的施工方法、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所有产品一次性通过所有相关部门的验收。5.10甲方、工程承包方、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对到场货物的验收,仅为表面验收或外包装验收。并非对乙方所供货物所有质量的确认,如在安装或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最终未通过验收,仍视为乙方所供货物不合格。
付款8.1.2批次货款:乙方一次性全部供货完毕或分批次供货完毕后,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书》各方签字认可的送货清单原件、交货验收合格证明,甲方支付乙方到货款的70%,直至供货完毕;
主要事项合同约定
8.1.3结算款:供货完毕并且所有矿物绝缘电缆安装完毕后开始办理结算,结算时乙方须提供甲方签字盖章的交货凭证汇总表原件,结算完毕后3个月内甲方支付至乙方本合同结算金额的95%。8.1.4质保金:剩余5%的结算款将作为质量保证金,……。

由上表,5.3规定,项目在交货验收合格前灭世、损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5.5规定,甲方(绿地)召集监理方、承包方、乙方(久盛)进行现场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该段规定实际上是四方会同进行交货验收,也就是数量和外观验收,验收完成时在交货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即:四方验收也是交付验收/外观验收,并不需要质量检验和安装。)5.6规定,乙方产品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担保责任。5.7至5.11规定了关于产品质量验收的有关约定。

据此,发行人将产品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由四方进行现场交货验收后,产品的控制权(风险报酬)就已经完成转移。

B.中建三局相关合同

主要事项合同约定
风险4.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承担按以下第1项执行:(1)采取卖方交货方式的,货物由卖方送交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验收七、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提出异议的期限:1、乙方应按验收标准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2、验收的方法:先由买方项目部专业工程师、质检员、材料员对所供货物进行初验收,初验收通过后再组织工程监理、业主工程师进行复验收。
主要事项合同约定
3、不论是买方的初验收通过,还是工程监理、业主工程师进行复验收以及第三方检测单位样品,并不代表卖方免除对所供货物的质量责任。……4、买方经验收对卖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可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随时以口头、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向卖方剔除。5、买方指定唐*为货物的验收签收人,联系电话139****3595,指定程*为货物验收审核人,联系电话185****8049,所有货物必须经上述人员在授权期内共同签字认可,上述人员有效授权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止。……
结算九、结算方式及期限:1、乙方应充分了解买方公司办理付款及验收进账的程序,采用付款方式2.先货后款,当月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供与验收金额一致的正规税务发票给买方,60天内买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验收合格供货款的80%,工程竣工后60天内付至95%,剩余5%货款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满2年后60天内付清。

由上表,中建三局与发行人之间的产品验收也是送到中建三局指定地点后进行产品的质量和数量验收,验收包含初验收及复验收环节,验收证明是指定人员签字的方式验收。

因此中建三局与久盛之间的交易也是在产品交付给客户并完成验收时完成产品控制权的转移,并应该在该时点确认营业收入。

C.中建安装相关合同

主要事项合同约定
交货1、交货时间:收到项目书面订单7日内把货物送至指定地点。2、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将货送至合肥地铁1号线项目,随货提供加盖公章并有送货人签字的本次送货清单,交给买方指定收货人郭*139****2021收货,指定收货人需在收(送)货清单上签字,收(送)货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留一份作为结算依
主要事项合同约定
据。3、运输方式卖方自定,……,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产品毁损等缺陷及其安全问题由卖方承担。
验收1、货到指定地点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通过以下几种计量方式进行数量验收:①点件;②检斤;③检尺;④检斤理论换算;⑤检尺理论换算。2、在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买方会同工程监理(业主)对产品外观进行现场抽检,并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的条款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核对出卖方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中各种技术参数的符合性。买方及工程监理(业主)的收货验收仅作为感观合格的依据,不能解除卖方在产品内在质量所负的责任。3、买方有权随时将出卖方所供材料送到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如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全部退货,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验收合格后,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
结算及付款1、根据工程需货进度及买卖双方供货物资对账单确认的数量进行结算;2、预付款10%,根据材料到货情况按月支付货款,以每月到货量的7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货款的95%,质保期满后结清剩余款项……。

如上,中建安装与发行人的合同中关于验收的约定为“数量验收”以及“现场抽检”,主要是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等进行验收、并核对发行人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收货验收仅作为感观合格的依据”,交货形式为有关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此外,中建安装有权对发行人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报告期内未发生第三方检测不合格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在货物交付给客户单位指定地点并办理完成交付验收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D.润材电子相关合同(华润系)

主要事项合同约定
交货4.1乙方应按甲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交货地点卸货、堆码,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4.2货物在到达甲方所要求上述地点卸货完毕、验收合格且完成交接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乙方办理,在此之前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
交货验收8.2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场地卸货、堆码,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8.3货物到场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且完成交接前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8.4到货后,甲方、乙方、工程监理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交货计量和验收,主要核对: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铭牌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各方签字后即表示交货验收完成;但并不免除任何乙方对于交货产品存在质量、制造、设计、性能方面的缺陷或不合格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8.7若货到八个工作小时内,乙方应及时通知监理、甲方验收。甲方、乙方,工程监理公司任何一方逾期未到,则视为未到方认可到场各方的验收结果(不可抗力除外)。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设备材料验收移交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质量合格证明。《设备材料验收移交单》和交货验收质量合格证明是乙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8.8乙方货物在甲方验收合格前,由乙方负责保管,期间货物如有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施工验收9.1乙方有义务提供材料设备施工的技术指导,保证在正确的施工方法、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确保材料设备的质量一次性通过验收。9.2调试验收时(如有),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同时到场,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从有关验收条款可以看出,发行人与客户的验收明确是交货验收,验收时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等进行验收;验收时间为到货八个工作小时内;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移交单(通常为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尽管合同同时约定了施工验收,但是施工验收主要是对质量的一个保证。

发行人在完成现场验收时已经完成货物控制权的转移,应该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E.中建二局相关合同

主要事项合同约定
验收4、①验收标准:依本合同第二条进行。②验收方式:分三步:一是进场对材料的规格、种类、数量等进行验收;二是材料安装后,对材料质量等进行验收,三是通电调试后的质量进行验收。③甲方保留将材料取样送至国家权威检验(试验)部门进行检验的权利。如检验结果合格,检验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验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结算及付款1、定货单与乙方的送货单必须有甲方指定验收人陈*和王*的共同签字,否则一概无效。2、结算数量和方法:根据甲方物资部(张**)发出的订货单以及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送货单办理结算。甲方签收的送货单,只作为对货物数量的确认,不作为对货物质量的验收。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货到现场且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到货款的80%(到货款抵扣预付款,当到货款累计超出预付款后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与业主正式结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到货款的95%,到货总款的5%作为质保金,如产品在质保期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的,则待质保期届满后的7天内,甲方向乙方无息付清质保金。

上表中验收方式包括进场后的数量验收,以及材料安装后、通电调试后的质量验收。结合结算方式的约定,现场由客户工作人员对送货单签字后即完成了现场交货验收,发行人即可以根据约定向客户收取货款(支付至80%),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后续的材料安装、通电调试相关的质量验收,主要系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的一种质量保证。

因此,发行人在完成现场交货验收时已经完成货物控制权的转移,应该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F.万达地产相关合同

主要事项合同约定
风险四、7、供方应办妥设备到达交货地点以前的一切保险事宜,以保证设备安全到达交货地点。8、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总承包商负责卸货并承担费用。总承包商负责验收后接货、成品照管及厂内运输安装,并承担相关责任。9、货物交接前,供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看护,若发生遗失或损坏,应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
验收1、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并经总承包商、监理单位、采购方共同验收合格的日期应视为货物的实际交货日期,如2个日历天内因总承包商原因不能进行验收,相关责任由总承包商负责。2、货物到达施工现场,总承包商、采购方、监理单位、供方均须在场并共同确认包装的完好性后,总承包商、采购方、监理单位、供方开箱验收货物的外观质量、型号、编号、规格、数量等,共同验收无误后共同签署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移交单。
付款方式由采购方直接支付款项给供方。(1)在本合同签订14个日历天内,采购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2)本合同签订且每批次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且经总承包商、采购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交接完成后14个日历天内,采购方支付至该批次货物总价的80%。(3)本合同签订且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供应、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供方提供齐全的结算资料且结算完成后14个日历天内,采购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此笔付款前,供方应向采购方开出累计结算总价100%的核发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4)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24个月,自整体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在质量保修期满、供方妥善履行完毕全部质量保修义务并经采购方书面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扣除应扣款项后第31个日历天内,采购方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无息支付给供方。

万达地产与发行人的合同约定,产品运输至指定地点并经总包方验收后的责任由总包方承担;产品到达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商、采购方、监理单位、供货方,四方共同进行验收(四方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外观质量、型号、编号、规格、数量等。每批货物验收完成后,公司即就该笔货物的货款申请付款。

发行人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并经总承包商、监理单位、采购方共同验收后完成货物控制权的转移,应当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G.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相关合同

主要事项合同约定
交货卖方承诺按供货单要求的货物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进行供货,最长供货周期不超过30天。
付款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买方以供货单的方式执行具体采购,每笔供货单项下合同货物价款按照0:10:0:0的方式支付,即该供货单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到货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把办理完毕后60日内支付全部货物价款。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合同未明确约定验收和交货方式,但是合同的付款条款里面约定: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从合同付款条款可以看出验收时点为交货验收,并且验收后100%支付货款,未约定其他安装和质量验收。因此,发行人货物在交货验收后完成控制权的转移,应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H.中铁建工相关合同

主要事项合同约定
主要事项合同约定
验收1、验收时间: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在24小时内对该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初步验收;如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在验收完毕后的2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或处理意见。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2、验收方式:乙方提供合格证、检测报告、送货单,证单一致。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第三方检验机构按国家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合格由乙方承担。4、甲方指定验收人为田**,手机号:186****6984,除该指定收货人外,其他人员签认的单据不具有签收的效力。5、本合同约定的货物质保期为24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结算每月的25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每月结算金额确定后7日内乙方须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甲方相关部门。

中铁建工与发行人在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的验收;验收由甲方指定验收人签收的送货单据作为验收效力;每月定期进行当月验收货物的货款结算。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第三方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情形。

发行人在取得客户签收单据,即交货验收后完成产品控制权(风险报酬)的转移,应该在该时点确认营业收入。

综上,保荐机构通过整理报告期内各年度前三十大项目的合同(除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部分寄售合同),经过梳理,所有的验收均为现场交货验收为主,发行人所供应产品系建筑工程材料,本身不负责电缆的安装和施工,在现场交货验收完成时,交易双方已经完成了产品控制权的转移,在该时点,凭双方验收交接记录(签收单)确认收入是准确的。

尽管部分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验收、质量验收、第三方检测等条款,但该些合同条款主要是对发行人质量保证义务的约束,发行人在质保期内对产品履行质量保证,实际业务中报告期各期的退换货金额较小。前述合同条款,并不影响产品控制权(风险报酬)的转移以及收入确认时点的确定。

③销售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发行人销售的电缆为建筑工程材料,发行人并不需要提供安装服务,并且在报告期内和报告期前的若干年中,未发生过因质量问题而被大批量退货的情况。因此,发行人与客户单位完成产品的交货验收(即:货物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进行到场验收后,货物的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了客户),在该时点应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并取得了收款的权利,不存在合同实际执行与收入确认时点存在差异的情形,应该在交货验收完成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4)核查程序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向发行人财务人员了解了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②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条款及同行业案例,分析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有效;

③实施了收入细节测试,选取样本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发货记录、签收单据等,核查销售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准确;

④实施了收入截止性测试,核查收入是否存在跨期,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⑤对主要客户而实施走访及函证,核查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⑥获取并查阅了立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准确、具有针对性,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一致。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计提方法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1)坏账计提政策同行业对比发行人与同行业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对比如下:

单位:%

名称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
宝胜股份510203050100
万马股份11030100100100
杭电股份5102050100100
金龙羽1-6个月:0.510305050100
7-12个月:5
尚纬股份60天内:12050100100100
60天-1年:5
通光线缆31050100100100
同行业计提区间1~510~2020~5030~10050~100100
发行人310203050100

注:根据宝胜股份2019年年报,其对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方式进行调整,分为5个组合,但整体计提比例无显著变化,此处未详细列示。除前述上市公司外,亦有部分电缆行业上市公司坏账计提比例与公司类似,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名称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
特变电工25203050100
中天科技3572550100
通达股份25203050100
发行人310203050100

由前述,发行人坏账计提比例均处于同行业计提比例区间内,不存在较大差异。

(2)如按照同行业水平计提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及比例

考虑到尚纬股份、通光线缆收入规模与发行人相对接近,如参照其坏账计提比例,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进行估算,将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期末净资产影响较大,但对2018-2020年利润总额影响相对较小。具体对经营成果影响估算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参考坏账计提比例科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1年以内3%;1-2年20%;2-3年50%;3-4年100%;4-5年100%;5年以上100%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影响金额4,138.093,357.733,445.01
净资产占比9.07%8.56%11.13%
资产减值损失影响金额228.31-87.27-604.85
利润总额占比2.41%-0.95%-8.24%

(3)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核查了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②结合同行业平均计提水平,对发行人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金额进行了测算;

③查阅销售合同,分析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

④对主要客户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

(4)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合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坏账计提比例较为稳健,处于同行业计提比例区间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

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

①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A.2019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a.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余额2019年1月1日余额调整数
重分类重新计量合计
应收票据2,039.662,028.66-11.00-11.00
应收款项融资不适用11.0011.0011.00

b.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余额2019年1月1日余额调整数
重分类重新计量合计
应收票据2,028.662,028.66
应收款项融资不适用

B.2020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2020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a.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2月31日余额2020年1月1日余额调整数
重分类重新计量合计
应收账款78,556.4770,545.70-8,010.77-8,010.77
合同资产-8,010.778,010.778,010.77
项目2019年12月31日余额2020年1月1日余额调整数
重分类重新计量合计
预收账款1,577.04--1,577.04-1,577.04
合同负债-1,577.041,577.041,577.04

b.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2月31日余额2020年1月1日余额调整数
重分类重新计量合计
应收账款71,838.3564,266.53-7,571.82-7,571.82
合同资产-7,571.827,571.827,571.82
预收账款1,523.77--1,523.77-1,523.77
合同负债-1,523.771,523.771,523.77

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政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

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执行上述三项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2017年度金额1,937.15万元。
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比较数据不调整。列示其他收益2017年度金额131.71万元。
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之“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列示资产处置收益2017年度金额94.46万元。

③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政部于2018年

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本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工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比较数据相应调整。“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2018年12月31日金额73,600.09万元,2017年12月31日金额61,854.46万元。“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2018年12月31日金额52,242.55万元,2017年12月31日金额41,823.33万元。调增“其他应付款”2018年12月31日金额244.99万元,2017年12月31日245.82万元。
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调减“管理费用”2018年度金额3,040.31万元,2017年度金额3,188.55万元。

④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本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分拆列示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分拆列示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比较数据相应调整。“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分拆列示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2019年12月31日应收票据金额2,316.45万元,应收账款金额78,556.47万元,2018年12月31日应收票据金额2,039.66万元,应收账款金额71,560.43万元,2017年12月31日应收票据金额1,199.48万元,应收账款金额60,654.98万元。“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分拆列示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2019年12月31日应付票据金额30,900.00万元,应付账款金额21,943.12万元,2018年12月31日应付票据金额30,600.00万元,应付账款金额21,642.55万元,2017年12月31日应付票据金额21,560.00万元,应付账款金额20,263.33万元。

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

以按照《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规定调整后的上年年末余额为基础,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将部分“应收款项”重分类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应收票据:2019年初减少11.00万元;应收款项融资:2019年初增加11.00万元。

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

日起施行,对2019年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

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A.关联方的认定解释第13号明确了以下情形构成关联方: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此外,解释第13号也明确了仅仅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并补充说明了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B.业务的定义解释第13号完善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同时引入“集中度测试”选择,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等问题。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3号,2019年度、2018年度及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解释第13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⑨执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该规定。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2019年度、2018年度及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⑩执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本公司对于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租金减让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2)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3)发行人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可比上市公司差异

发行人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4)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核查了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完善情

况,包括财务部门的人员设置、财务人员的业务资质、相关制度的建立及运作情况等,审阅了公司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内控制度汇编;

②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访谈,询问并了解报告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发生变更,了解合并范围内的各报告主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一致,并就发行人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

③核查了立信所对发行人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

(5)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具有一致性,除2019年及2020年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根据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格式等相关修订要求外,发行人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情形;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原因进行了披露。

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差错更正

(1)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①关于质保金

发行人考虑到一方面历史上未曾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发生过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认为质量保证责任不会对质保金的收回构成实质性影响,并参考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故将质保金继续在应收账款中列示。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质保金净额为7,779.30万元,均在应收账款中列示。

因考虑到发行人关于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责任真实存在,并参考新收入准则关于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规定、《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中的案例关于质保金的会计处理方式,发行人于2021年2月对2020年6月末的质保金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整至合同资产。本次会计差错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行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2017年-2019年财务报表不构成影响,2020年6月末受影响的财务报表科目更正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6.30/2020年1-6月2019.12.31/2019年度2018.12.31/2018年度2017.12.31/2017年度
合同资产7,779.30///
应收账款74,348.97///

除上表列示的会计科目外,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发行人其他会计科目、财务数据均不构成影响。

②关于应收款项融资

发行人基于加快资金流转的管理需要,在日常经营中对于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和部分应收账款进行背书、贴现或保理,发行人相关业务发生较为频繁,金额相对较高,故发行人原认为商业汇票和部分应收账款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因此,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将该等应收票据和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重分类为应收款项融资。

考虑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时、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时,发行人未将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故发行人认为不认定该些金融资产已完成出售更加谨慎、准确。因此,发行人重新将商业承兑汇票及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等资产的业务模式认定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于2021年6月对该类资产的列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前述资产重分类至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中列报。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行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2018年财务报表不构成影响,2019年末、2020年末受影响的财务报表科目更正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20年度2019.12.31/2019年度2018.12.31/2018年度
应收票据2,757.422,316.46/
应收账款75,759.8678,556.47/
应收款项融资3.0048.31/

除上表列示的会计科目外,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发行人其他会计科目、财务数据均不构成影响。

(2)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①查阅发行人相关合同关于质保责任的相关约定;

②查阅《企业会计准则》及《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关于质保金余额列报的相关讲解分析;

③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比对关于质保金余额的披露情况;

④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质量索赔或退货情况、质保金回收情况;

⑤获取发行人产品生产相关的管理制度,了解发行人产品生产和质量管控、产品质量检验的流程,并对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开展控制测试;

⑥了解管理层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管理模式;

⑦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对金融资产分类及终止确认的有关规定,核查发行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的报表列示是否符合要求;

⑧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其他公司相同或类似模式下应收票据的计量与列报方式;

⑨复核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重分类情况;

⑩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是否符合审核监管要求。

(3)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在新收入准则下,发行人将质保金调整至合同资产列报能够更加谨慎及准确地反映质保金的款项性质。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变更》的相关规定。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将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及部分应收账款,由应收款项融资分别调整至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列报,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对该类资产的管理方式与业务模式,调整后该类资产的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前后,公司财务指标均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为合同资产列报、应收款项融资列报事项的会计处理,公司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公司内控制度设计完善、执行有效,财务规范性良好,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影响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补充披露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主要情况,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不利影响。

二十八、财务内控不规范

(一)财务内控不规范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1)是否存在“转贷”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的情形。

①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的具体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前述行为具有真实业务背景,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均未超过当期交易金额,与当期实际业务发生情况相匹配。

报告期内具体情况如下,均系子公司久盛交联向供应商采购受托支付而发生: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受托支付收款人日期金额备注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4.3-993.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4.3843.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5.15-600.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5.16600.00供应商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5.16-592.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5.17592.00供应商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5.25-760.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5.29660.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9.6-1,000.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9.6900.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9.7-679.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9.7179.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1.25-620.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1.28400.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4.19-989.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4.2289.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5.8-600.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5.8590.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5.13-592.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5.13580.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6.3-660.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6.3650.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9.5-1,000.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9.5700.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3.6-2,000.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3.91,272.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3.27-989.00受托支付
公司名称受托支付收款人日期金额备注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3.30900.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5.7-600.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5.8550.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5.9-592.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5.13300.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久盛交联广德亨通铜业有限公司2018.6.7-335.00受托支付
久盛交联广德亨通铜业有限公司2018.6.7160.00供应商扣除货款后返还

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取得的上述贷款均用于主营业务,且已按贷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上述贷款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至今,发行人未再发生类似情形。

②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具有实际业务背景

报告期各期,久盛交联通过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给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及采购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通过供应商获取银行贷款次数466
受托支付累计金额4,181.004,855.004,624.00
受托支付逆流金额3,022.003,209.004,624.00
当期久盛交联向久立电气采购金额(不含税)5,197.2117,591.7613,817.79

由上表,连续12个月内,久盛交联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给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累计金额分别为4,624万元、4,855万元和4,181.00万元,均未超过当期采购金额,与当期实际业务发生情况相匹配。

2018年久盛交联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给广德亨通铜业有限公司335万元,资金逆流金额160万元,当期久盛交联向广德亨通铜业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5,464.16万元,资金逆流金额未超过当期采购金额,与当期实际业务发生情况相匹配。

③合法合规性情况公司前述行为是将银行审批同意的贷款资金支付给供应商,之后供应商直接或扣除采购货款后将资金转付给公司,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公司已合法取得银行审批的贷款;且公司通过转贷取得的借款未发生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的情形,未造成贷款银行的损失。因此公司报告期内的前述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同时,公司取得供应商支付的资金后,主要用于支付采购款、支付职工薪酬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未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存在《贷款通则》第71条的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因违反该规定而被加收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于2020年3月23日出具说明“截至2019年12月31日,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能全面履行与我行签订的所有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④整改措施情况

2020年6月起,公司已停止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同时,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组织财务人员等集中讨论、培训,学习《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在资金、融资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运作程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出具《承诺函》,若公司及子公司因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或存在商业银行追究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无偿代公司承担由此给公司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

⑤核查程序

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全部银行账户、银行流水,并与银行日记账双向核对;访谈了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师,了解了企业存在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的原因及具体情形;查阅相关贷款合同并核查还本付息情况;获取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于相关事项的确认;获取久盛交联贷款

行出具的说明文件;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⑥核查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但具有真实业务背景,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未超过当期采购金额,具有匹配性,不应被认定为“转贷”行为。

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均系合法取得的银行审批贷款,相关款项主要用于支付采购款、支付职工薪酬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未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亦不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意。

发行人通过转贷取得的借款未发生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的情形,未造成贷款银行的损失;发行人未因该行为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前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内控,发行人已对相关行为进行整改,保证了公司资金管理的有效性与规范性,自2020年6月以来,未再发生相关情形,内控制度能够持续有效运行。

(2)资金拆借情况

①关联方资金拆借

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期初余额本期拆入本期偿还期末余额
2020年度
-----
2019年度
迪科投资-770.00770.00-
2018年度
迪科投资-1,295.001,295.00-
单位名称期初余额本期拆入本期偿还期末余额
张建华、郑钰华-635.00635.00-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均未支付利息,保荐机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匡算,各期影响发行人利润金额分别为39.79万元、16.90万元和0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比重分别为0.54%、0.18%和0.00%,占比较小,且呈逐期下降趋势,同时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均已按照发行人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②其他第三方资金拆借

发行人与其他第三方资金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下表:

A.资金拆入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期初余额本期拆入本期偿还期末余额
2020年
-----
2019年
王继平-35.0035.00-
2018年
湖州新城工贸有限公司-1,000.001,002.47-
湖州乔兴门窗安装有限公司-150.00150.00-

上表中资金拆借均为短期资金拆借,多数未计息,保荐机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匡算,2018年至2020年影响发行人利润金额分别为

万元、

0.02万元及

万元,影响相对较小。B.资金拆出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期初余额本期拆出本期偿还期末余额
2020年
单位名称期初余额本期拆出本期偿还期末余额
-----
2019年
湖州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1,000.001,000.00-
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00.00-500.00-
2018年
湖州佳耀丝织厂-120.00120.00-
湖州永浩特材科技有限公司-300.00300.00-
王继平-150.00150.00-
湖州久立电气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0.001,500.00500.00
浙江中味酿造有限公司-500.00500.00-

上表中资金拆借均为短期资金拆借,且未计息,保荐机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匡算,2018年至2020年影响发行人利润金额分别为1.89万元、6.79万元及0万元,影响相对较小。

③合法合规性情况

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均已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确认,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前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第三方利益。

发行人与其他第三方的资金拆借,均系合法借贷关系,资金主要用于短期资金周转,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④整改措施情况

发行人已通过收回或偿还相关资金、进一步完善资金拆借制度、加强董监高及财务人员内控意识培训等方式进行了整改,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的作用,减少和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资金拆借制度,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有关交易所需履行的特殊决策程序。

2020年以来,发行人已不存在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资金拆借情形。

⑤核查程序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全部银行账户、银行流水,并与银行日记账双向核对,获取了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全部银行账户银行流水,对大额资金交易进行确认;访谈了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师,了解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获取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明细表、合同,并对相关方进行了确认;核查与发行人发生资金拆借的第三方是否属于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分析资金拆借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核查发行人资金拆借是否计息,模拟对于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

⑥核查意见

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均为资金拆入,系发行人资金周转压力较大,控股股东对发行人给予的资金支持。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均已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确认,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未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其他第三方存在资金拆借,主要系对于短期资金周转的临时性支持,均系真实发生的资金往来,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发行人报告期内资金拆借财务核算真实、准确,不属于不合规的资金往来行为,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相关资金拆借多数未计息,保荐机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匡算,对当期利润总额影响相对较小,未对发行人盈利情况构成重大影响。

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资金拆借均已偿还或收回,不存在后续影响,不存在重大隐患,2020年以来,发行人已杜绝关联方资金拆借,并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控的方式进行了整改。

发行人的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3)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通过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等情形。

(4)保荐机构结论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以及资金拆借的情形。前述行为相关资金来源及去向明晰,具有真实业务背景,不存在业绩虚构情形,并且发行人已对此进行了纠正和整改。

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通过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等情形。

发行人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二十九、收入

(一)经销

1、发行人最近一年经销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是否较高或呈快速增长趋势

根据发行人销售明细表、主要客户清单等,发行人2020年经销收入为2,228.30万元,金额相对较小,较之2019年下降13.87%;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1.92%,占比相对较低。

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经销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高或呈快速增长趋势的情形。

(二)外销

1、发行人最近一年境外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是否较高或呈快速增

长趋势

根据发行人销售明细表、海关报关单等,发行人2020年境外销售收入为

282.26万元,金额相对较小,较之2019年上升53.28%;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0.24%,占比相对较低。

(三)线上销售

1、发行人是否存在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互联网(线上)或报告期内来自互联网(线上)销售收入呈快速增长趋势的情形根据发行人销售明细表等,发行人报告期内无线上销售收入。

(四)工程项目收入

1、发行人最近一年按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对当期营业收入是否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主要客户合同等,发行人报告期内无按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

(五)收入季节性

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季节性是否较为明显

(1)主营业务收入的季节性

报告期内,公司各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第一季度15,318.2113.19%21,198.3317.22%23,422.2319.49%
第二季度35,498.1730.56%31,888.5925.90%31,156.3425.92%
第三季度33,157.6828.55%36,660.5829.78%32,650.0227.17%
第四季度32,173.6427.70%33,377.2927.11%32,955.5227.42%
合计116,147.70100.00%123,124.79100.00%120,184.11100.00%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销售活动存在一定季节性,主要体现为一季度受春节影响销售占比全年最低,二季度各地工程项目逐步复工,销售占比有所提升,但仍略低于三、四季度。2020年一季度销售收入较低,主要系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所致,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发行人2020年二季度销售情况快速好转。

(2)同行业收入的季节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的季节性占比情况如下表:

单位:%

公司名称2020年度
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宝胜股份18.8627.2627.0226.86
万马股份13.7427.8229.7428.71
杭电股份16.3230.2128.3525.11
金龙羽12.3827.9230.6229.08
尚纬股份10.1435.5433.7820.54
通光线缆14.5328.8828.1428.45
平均14.3329.6129.6126.46
发行人12.8930.8628.5527.70
公司名称2019年度
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宝胜股份21.1523.0427.7428.07
万马股份21.1827.0225.4626.35
杭电股份20.0023.8224.8131.38
金龙羽30.1918.7725.9525.09
尚纬股份21.4223.2625.3030.02
通光线缆19.7626.9523.0530.04
平均22.2823.8125.3828.53
发行人17.2225.9029.7827.11
公司名称2018年度
公司名称2020年度
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宝胜股份20.4427.0227.2725.26
万马股份19.8628.0624.5427.55
杭电股份21.7723.7324.1830.32
金龙羽16.8528.7427.2627.14
尚纬股份13.8528.5427.6329.98
通光线缆23.3627.3721.2827.99
平均19.3627.2425.3628.04
发行人19.4925.9227.1727.42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季节性不存在显著差异。

(3)核查程序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获取发行人各季度销售明细表,对各季度收入占比进行分析;

②向发行人访谈了解行业是否存在季节性及其原因;

③对比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的季节性情况。

(4)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存在一定季节性,受春节影响一季度销售占比全年最低,二季度各地工程项目逐步复工,销售占比有所提升,三、四季度占比销售占比则相对较高。发行人收入季节性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发行人不存在重要销售合同收入确认周期明显短于发行人、可比公司通常收入确认周期的情形,不存在对个别客户销售金额大幅增长但缺乏合理解释的异常情形,不存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六)退换货

1、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大额异常退换货情形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销售合同、退换货明细表、库存商品明细账,向发行人销售人员、仓管人员了解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访谈。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大额异常的销售退回,销售退回情况符合实际业务经营,具有真实性。

(七)第三方回款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情况,请详见本保荐工作报告“第二节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二)关于第三方回款的问题”。

(八)现金交易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交易

(1)现金交易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现金收入金额及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现金采购金额及占当年采购总额比例、其他现金收支金额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现金收入7.130.01%8.530.01%11.970.01%
现金采购0.690.00%3.300.00%4.790.00%
其他现金付款39.40-37.07-103.87-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基本采用银行转账付款、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收付形式;发行人收款以银行转账、银行汇款、承兑汇票等方式为主,但报告期内存在少量现金收款的情况,主要系子公司久盛交联的零星销售;公司其他现金收付系日常零星支出,如部分报销办公费、物料消耗采购费等。

发行人现金交易金额较小,情况真实,具有合理性,与发行人业务情况、行业惯例相符。与发行人发生现金交易的客户、供应商,均不属于发行人关联方。

(2)核查程序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获取发行人现金交易明细表;

②对财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现金交易情况;

③查阅了发行人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文件;

④查阅了发行人现金日记账,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分析;

⑤抽取现金交易收入相关的凭证,确认了相关收入的真实性。

(3)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基本采用银行转账付款、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收付形式;发行人收款以银行转账、银行汇款、承兑汇票等方式为主,但报告期内存在少量现金收款的情况,主要系子公司久盛交联的零星销售;公司其他现金收付系日常零星支出,如部分报销办公费、物料消耗采购费等。发行人现金交易情况真实,具有合理性,与发行人业务情况、行业惯例相符。

②发行人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均不属于发行人关联方。

③发行人制定了较为完备、合理的现金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为有效,不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不存在异常分布。

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⑤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交易金额较小,且呈逐期减少趋势,未对公司会计核算基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制定现金收款相关制度,并得到严格的执行,报告期内存在少量现金交易不影响对于发行人内控有效性的判断。

(九)业绩下滑、持续经营能力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情形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23,054.88万元、125,594.83万元和119,321.80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378.44万元、8,251.32万元和8,246.00万元,不存在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情形。

(十)委托加工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后向客户销售;或者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的情形

(1)委托加工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少量的委托加工业务,各期委托加工费分别为114.39万元、352.04万元和456.91万元。一方面系母公司久盛电气产能紧张时,会将部分电线电缆产品的束丝、绝缘护套、成圈等生产环节交由委托加工厂商负责;另一方面系子公司兰溪交联生产产生的多余铜丝,交由委托加工厂商再加工为铜带。发行人与委托加工厂商签署委托加工合同,并依据约定的加工费进行结算。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后向客户销售的情形;亦不存在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的情形。

(2)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对发行人生产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生产工艺流程,委托加工业务情况;

②对发行人采购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委托加工供应商情况,双方具体的业务合作方式,获取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费明细;

③抽样查看委外加工物资出库单、入库单、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对数量、金额进行查验。

(3)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不存在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后向客户销售的情形;不存在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的情形。

三十、成本

(一)单位成本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同比变动是否较大

(1)单位成本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KM

产品名称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单位成本变动单位成本变动单位成本变动
矿物绝缘电缆4.75-2.02%4.85-2.36%4.977.67%
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8.182.11%8.010.66%7.968.47%
塑料绝缘电缆5.080.16%5.07-3.29%5.258.77%
电力电缆33.25-0.18%33.31-0.86%33.607.89%
铜材平均采购价格(万元/吨)4.512.74%4.39-4.63%4.604.73%

发行人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基本保持稳定,2018年及2020年单位成本有所提升,而2019年单位成本有所下降,主要系铜价波动影响。

(2)成本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成本比例成本比例成本比例
原材料90,973.2494.7089,657.5289.0786,998.3285.30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成本比例成本比例成本比例
外购成品1,566.031.637,253.647.2111,607.9411.38
直接人工1,383.381.441,288.901.281,161.651.14
制造费用2,144.962.232,459.742.442,223.382.18
合计96,067.61100.00100,659.80100.00101,991.30100.00

报告期内,公司的成本结构保持稳定,2018年原材料占比相对较低,主要系当期外购成品金额较多所致。2020年,原材料占比相对较高,主要系当期外购产品较少所致。

(3)同行业成本构成对比

2019年,同行业可比公司成本构成情况如下:

项目宝胜股份万马股份杭电股份金龙羽尚纬股份通光线缆久盛电气
原材料96.93%94.61%未披露94.66%94.43%90.81%96.28%
人工0.97%1.39%2.12%2.34%2.66%1.28%
制造费用2.09%4.00%3.22%3.23%6.53%2.44%

由上表,发行人成本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与宝胜股份较为接近。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结合生产流程图、查看生产现场,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各主要产品生产流程;

②了解公司成本核算流程,并分析成本核算流程是否与具体生产流程相匹配,分析成本归集范围、成本分配方式是否合理;

③复核发行人的成本计算表,与生产领料清单、工资汇总表、制造费用汇总表比较核对成本归集的准确性,检查各成本要素是否按照成本核算方法进行分配,

检查成本计算表与存货进销存数据的勾稽情况,检查成本归集是否完整,检查分配结果是否准确;

④通过公司生产系统、财务系统模拟订单流转,验证公司成本归集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⑤测算报告期内不同产品的成本构成情况,并分析其成本构成的合理性;

⑥对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成本构成,分析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合理性。

(5)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变动基本稳定,且与铜价变动方向一致;发行人成本构成情况基本稳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符合市场及自身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劳务外包

1、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劳务外包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是否较大或呈快速增长趋势

根据发行人生产流程及用工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劳务外包情形。

三十一、毛利率

(一)可比公司毛利率

1、是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

(1)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

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比较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6.86%6.52%6.22%
万马股份15.30%16.76%14.81%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杭电股份14.41%16.61%16.62%
金龙羽15.01%16.13%15.91%
尚纬股份17.80%21.42%19.25%
通光线缆25.16%25.68%20.65%
平均15.76%17.19%15.58%
久盛电气18.35%19.03%16.05%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参考本保荐工作报告“第二节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四、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之“2、同行业上市公司发展趋势”之“(3)毛利率对比”。

(2)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整体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变化趋势一致。其中,矿物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等防火类电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特种电缆毛利率水平相近,且变化趋势一致;塑料绝缘电缆、电力电缆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普通电缆,主要系该类产品不属于发行人主打产品,竞争力相对弱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二)主要产品毛利率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同比变动是否较大

(1)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各主要产品单价、单位成本、单位毛利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KM

产品名称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矿物绝缘电缆单价5.916.226.22
单位成本4.754.854.97
单位毛利1.161.371.26
毛利率(%)19.5722.0920.18
产品名称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单价10.3910.7110.76
单位成本8.188.017.96
单位毛利2.212.702.79
毛利率(%)21.2525.1925.98
塑料绝缘电缆单价5.676.035.85
单位成本5.085.075.25
单位毛利0.590.950.61
毛利率(%)10.3815.8110.37
电力电缆单价38.4136.7935.74
单位成本33.2533.3133.60
单位毛利5.163.482.14
毛利率(%)13.449.465.98

注:单价、单位成本及单位毛利系根据折算后的标准产品销量计算。

)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原因分析

①分产品毛利率变动公司矿物绝缘电缆等产品毛利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趋势基本一致,随着客户对产品质量重视度不断提升,公司产品需求提升,2019年产品毛利率逐步回升;2020年受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影响,由于产品订单具有执行滞后的特性,使得毛利率有所下滑。公司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系电缆行业近年来推出的新品,其在具备较好防火性能的同时,还便于运输与安装,具有较高的市场需求,由于新产品较传统产品具有一定的溢价空间,故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毛利率相对较高;2020年,一方面该产品同样受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影响,毛利率有所下滑,另一方面随着产品渐趋成熟、市场竞争有所加剧,定价水平有所降低。公司塑料绝缘电缆产品行业竞争相对激烈,毛利率相对较低。2019年公司的生产销售逐渐向定价相对较高的塑料绝缘电缆产品倾斜,而将部分原塑料绝缘

电缆产能转换为毛利率较高的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产品,故塑料绝缘电缆毛利率上升较多;2020年受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影响、以及2019年定价相对较高的订单执行完毕,塑料绝缘电缆毛利率有所下降。

公司电力电缆2019年以来新增国网福建、国网江西等客户,新增客户中标价格相对较高,使得毛利率相对提升。

②销售单价及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对发行人毛利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公司报告期内各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对主营业务毛利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毛利增幅毛利率增加毛利增幅毛利率增加毛利增幅毛利率增加
销售单价上升5%28.92%3.94%27.40%3.89%33.03%4.04%
销售单价下降5%-28.92%-4.35%-27.40%-4.30%-33.03%-4.47%
铜价上升5%-20.75%-3.59%-19.37%-3.53%-24.68%-3.74%
铜价下降5%20.75%3.59%19.37%3.53%24.68%3.74%
假定目标毛利不变,铜价上升5%,销售单价相应浮动调整--0.60%--0.62%--0.55%
假定目标毛利不变,铜价下降5%,销售单价相应浮动调整-0.64%-0.67%-0.59%

如上表,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以2020年为例,销售单价每上升或下降5%,毛利将上升或下降28.92%,毛利率将增加3.94或下降4.35个百分点;铜价每上升或下降5%,毛利将下降或上升20.75%,毛利率将上升或下降3.59个百分点;在目标毛利不变情况下,铜价每上升或下降5%,毛利率将下降0.60或上升0.64个百分点,但整体变动有限。

③产品定价提升为毛利率上升的主要原因

A.报告期内各主要产品定价水平

公司电缆销售业务主要通过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招投标方式获得合同,公司制定了指导报价(以下简称“OA价”),OA价主要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参考行

业指导定价(国家“红本价”),并结合市场竞争情况所制定。报告期内,公司OA价未发生变化。

在实际的报价和商务谈判过程中,公司会以OA价为基础进行报价,并综合考虑客户质地、合同规模、付款条件、交期要求、自身产能等因素,最终确定产品定价。

选取报告期各期,各主要产品类别对应的2020年销售金额较大的产品型号,其报告期内平均销售单价及OA价对比情况如下:

a.矿物绝缘电缆

产品型号期间平均销售单价(万元/km)OA价(万元/km)上浮比例
BTTZ1×502020年3.914.71-16.99%
2019年4.094.55-10.05%
2018年4.154.66-11.03%
BTTZ1×1502020年9.9711.77-15.29%
2019年10.3311.35-8.97%
2018年10.3011.64-11.53%
BTTZ1×2402020年15.3218.68-17.99%
2019年16.7818.01-6.83%
2018年16.5118.48-10.65%
BTTZ1×1852020年11.9914.36-16.50%
2019年12.6413.84-8.65%
2018年12.7014.20-10.54%
BTTZ4×162020年6.157.28-15.52%
2019年6.277.02-10.70%
2018年6.367.20-11.71%

由上表,整体而言,2018年以来,随着客户对产品质量重视度不断提升,公司产品需求提升,产品毛利率逐步回升;2020年,受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

以及疫情和市场环境变化影响,产品定价有所下降,毛利率相应减少。b.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

产品型号期间平均销售单价(万元/km)OA价(万元/km)上浮比例
BBTRZ4×25+1×162020年7.759.34-17.02%
2019年8.778.94-1.90%
2018年8.199.22-11.18%
BBTRZ5×162020年5.656.73-16.05%
2019年5.956.44-7.64%
2018年5.986.64-9.90%
WDZAN-BTLY1×2402020年13.3216.57-19.61%
2019年14.6515.71-6.74%
2018年15.0416.31-7.79%
WDZAN-BTLY3×150+2×702020年34.4042.93-15.22%
2019年38.6140.79-5.34%
2018年39.1042.28-7.53%
YTTW1×1502020年9.5911.75-18.38%
2019年10.3810.85-4.33%
2018年11.4211.48-0.50%

由上表,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产品,平均销售单价较OA价均有较大幅度折扣,主要原因系:就防火电缆市场而言,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属于新兴产品,便于运输与安装,受到客户的青睐,发行人基于市场需求情况制定了相对较高的OA价;此外,尽管实际销售单价较OA价有一定幅度折扣,但报告期内,该类产品毛利率仍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

c.塑料绝缘电缆

产品型号期间平均销售单价(万元/km)OA价(万元/km)上浮比例
产品型号期间平均销售单价(万元/km)OA价(万元/km)上浮比例
WD-YJY4×150+1×702020年31.2334.10-8.42%
2019年31.0831.76-2.14%
2018年32.0833.39-3.92%
WD-YJY4×120+1×702020年25.4427.93-8.92%
2019年25.5126.04-2.02%
2018年26.3727.36-3.63%
WD-YJY4×185+1×952020年38.9642.48-8.29%
2019年39.4439.57-0.32%
2018年39.3741.60-5.36%
WD-YJY4×240+1×1202020年48.1254.33-11.43%
2019年50.6850.570.22%
2018年50.4753.19-5.11%
WD-YJY5×162020年4.494.73-5.07%
2019年4.594.462.91%
2018年4.484.65-3.76%

由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塑料绝缘电缆产品,其销售单价基于OA价格的下浮空间有所收窄,其原因主要系:公司塑料绝缘电缆产品行业竞争相对激烈,毛利率相对较低,2018年以来,公司调整产品结构,将部分产能逐渐偏重至毛利率相对较高的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系列电缆(与塑料绝缘电缆共用产能),对于塑料绝缘电缆,公司仅接受定价相对较高的订单,故2019年塑料绝缘电缆销售定价逐渐回升。2019年定价相对较高的订单执行完毕后,2020年受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以及疫情和市场环境变化影响,产品定价有所下降,毛利率相应减少。d.电力电缆

产品型号期间平均销售单价(万元/km)OA价(万元/km)上浮比例
产品型号期间平均销售单价(万元/km)OA价(万元/km)上浮比例
ZCYJV228.7/10KV8.7/15KV3×3002020年46.4549.09-5.38%
2019年45.6145.81-0.44%
2018年45.6148.10-5.18%
ZCYJV228.7/10KV8.7/15KV3×4002020年58.9663.08-6.53%
2019年61.0958.783.93%
2018年58.5261.78-5.28%
ZCYJV228.7/10KV8.7/15KV3×702020年13.1613.80-4.64%
2019年12.6113.03-3.22%
2018年12.9413.57-4.64%

发行人电力电缆定价主要系与国家电网、电力局客户招投标形成。B.剔除铜价波动因素外各期产品单价的实际波动趋势报告期内,上海有色市场电解铜现货月均价走势图如下表:

报告期内,上海有色市场电解铜现货均价(含税)分别50,653.92元/吨、47,679.34元/吨和48,644.62元/吨,2019年度较2018年度下降

5.87%,2020年较2019年度上涨

2.02%。剔除铜价变动后,公司前述各类产品的主要规格型号单价变动情况如下表:

产品类别规格型号2020年度销售单价变动幅度2019年度销售单价变动幅度2018年度销售单价变动幅度
矿物绝缘电缆BTTZ1×50-7.10%7.88%10.47%
BTTZ1×150-6.18%3.97%4.18%
BTTZ1×240-11.40%5.31%8.76%
BTTZ1×185-7.84%3.22%6.98%
BTTZ4×16-4.61%2.39%6.97%
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BBTRZ各型号-2.01%5.45%4.60%
YTTW各型号-7.82%-0.02%3.29%
BTLY各型号-6.32%-1.39%13.12%
塑料绝缘电缆WD-YJY4×150+1×70-2.22%0.60%11.20%
WD-YJY4×120+1×70-2.97%0.45%12.25%
WD-YJY4×185+1×95-3.92%3.90%6.25%
WD-YJY4×240+1×120-7.75%4.13%6.64%
WD-YJY5×16-4.88%6.13%0.24%
电力电缆ZCYJV228.7/10KV8.7/15KV3×300-0.86%3.73%10.40%
ZCYJV228.7/10KV8.7/15KV3×400-6.19%8.11%9.18%
ZCYJV228.7/10KV8.7/15KV3×701.66%1.18%8.77%

注: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型号较多,单一型号占比较小,故以标准品进行折算后直接比较其平均单价;电力电缆集中度相对较高,故仅列示3款型号。由上表,剔除铜价变动后,2019年公司主要型号产品单价整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则下降较多。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主要系各主要产品定价水平上升所致。

(3)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取得了发行人产品价格目录、销售统计表、原材料采购明细表、应付账款

明细表、预付账款明细表,核对产品销售单价与定价政策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分析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原因;

②发行人与各渠道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和主要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并抽查了与合同对应的销售/采购订单、出库单、入库单、物流单、发票、入账凭证等;

③取得了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了解发行人采购价格确定政策与调价政策,测算原材料采购价格受其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程度;

④发行人生产成本构成表、料工费明细表等底稿数据,并将生产成本与存货的进销存表进行了勾稽核对与分析;

⑤通过对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结构、定价情况、成本构成、运费承担等情况,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差异合理性,并对发行人毛利率变动原因进行核查。

(4)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逐期上升,主要系各主要产品定价水平上升所致,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三十二、期间费用

(一)股份支付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份支付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历次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发行人股东的访谈及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形。

三十三、资产减值损失

(一)资产减值损失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形

(1)核查程序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根据会计政策,对于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

②对于房屋建筑物,通过在链家、中原找房等中介APP或官网查阅同栋物业或周边房产的价格,并以此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公司所拥有的房产入账价值是否低于市场公允价值;

③对于厂房、机器设备,实地查看运行是否正常,是否闲置;

④对于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亦主要通过实地查看使用状态、运行情况、保养手册以及使用状态等,测试其是否发生减值。

(2)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形。

三十四、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查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获取公司相关的资格认定证书及税收优惠批复,了解相关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及认定条件,并与公司相关的主要业务指标进行比较。

②核查发行人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政府批复文件、税款补交凭证及税务主管部门证明。

(2)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为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2017年11月13日,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73300003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17年至2019年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2020年12月1日,公司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2033000062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20年至2022年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15%优惠税率是《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所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范畴,故应计入经常性损益。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税收优惠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30的相关规定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上述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三十五、尚未盈利企业

(一)尚未盈利企业

1、发行人是否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6,378.44万元、8,251.32万元和8,246.00万元;2020年末,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25,560.17万元。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三十六、应收款项

(一)应收账款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1)账龄1年以上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账龄在1年以上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账龄情况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余额比例余额比例余额比例
1-2年15,716.2265.2510,266.0454.158,205.4350.24
2-3年2,491.2210.343,285.7617.332,750.2416.84
3年以上5,879.0924.415,406.7628.525,376.2132.92
合计24,086.53100.0018,958.55100.0016,331.88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分别为16,331.88万元、18,958.55万元和24,086.53万元,账龄结构变动基本稳定,3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有所下降。

(2)账龄1年以上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的前五大客户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账龄在1年以上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期间单位名称1年以上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全部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
2020年末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7,085.4532,802.84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1,298.551,334.20
宁波江东凯丰百利贸易有限公司1,263.651,488.84
天津永亨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1,052.741,052.74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894.226,453.22
小计11,594.6043,131.84
2019年末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3,440.0730,624.20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95.865,332.66
期间单位名称1年以上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全部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
天津永亨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1,063.231,063.23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34.841,276.39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817.791,708.03
小计8,451.7940,004.51
2018年末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85.8123,470.24
天津永亨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1,038.171,063.2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1.211,234.01
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799.55839.70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84.191,567.58
小计5,708.9328,174.76

发行人账龄1年以上应收账款的前五大客户,主要系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上海建工等大型建筑施工单位,以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茂业百货(中国)有限公司等知名地产企业,信用状况相对较好,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

天津永亨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永亨”)1年以上应收账款金额较高,发行人已与天津永亨就后续还款事宜进行商谈,天津永亨股东承诺不晚于2021年还清所欠款项;作为担保,其股东之一孟翔已向公司抵押上海房产2处,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债权限额为55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股东之一魏冠群已向公司抵押在天津房产1处,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债权限额为360万元。公司截至2020年末已计提信用减值损失402.40万元,考虑前述抵押价值,减值损失计提较为充分。

宁波凯丰,系发行人宁波地区经销商,双方合作历史逾10年。其终端客户主要系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宁波凯丰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870.96万元、2,563.65万元和1,488.84万元;发行人向其各期销售收入分别为4,630.43万元、1,494.62万元、369.87万元。

宁波凯丰应收账款及1年期以上应收账款相对较大,主要系2018年其宁波

中心项目销售金额相对较大,而款项尚未全部收回所致。对于应收账款余额,宁波凯丰法人代表高海波已以其个人名下的全部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凯丰期后回款为200万元。

(3)期后回款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期后回款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余额91,607.6586,394.6278,622.18
期后回款金额2019年--59,663.62
2020年/60,503.0910,588.25
2021年(注)23,408.713,659.23542.66
合计23,408.7164,162.3270,794.52
期后回款比例(%)25.5574.2790.04

注:2020年应收账款期后回款金额统计截止日为2021年3月23日。由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披露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故无法进行对比。发行人查询了最近上市或在审的电缆企业申报文件,如中辰电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华通线缆,其中中辰电缆及华通线缆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对比情况如下:

①与中辰电缆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的对比情况截至2020年

日,中辰电缆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

月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期末余额期后回款回款比例
2020年6月末112,002.1422,700.4220.27%
2019年末84,349.2042,509.9150.40%
2018年末70,082.6665,753.2993.82%
2017年末67,590.0965,578.7697.02%

为与中辰电缆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数据可比,发行人统计了截至2020年8月31日,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期末余额期后回款回款比例
2020年6月末90,506.3119,515.6721.56%
2019年末86,394.6246,225.3353.50%
2018年末78,622.1869,905.2488.91%
2017年末67,359.9461,352.1591.08%

如上表所示,截至2020年8月末,发行人2017年末、2018年末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略差于中辰电缆,2019年末及2020年6月末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则略优于中辰电缆,整体上不存在重大差异。

②与华通线缆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的对比情况

华通线缆披露了2017年末、2018年末应收账款在次年1年内的回款情况,以及2019年末应收账款在2020年1月的回款情况。故此处主要针对2017年末及2018年末应收账款在次年1年的回款情况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期末余额次年1年的回款金额回款比例
华通线缆发行人华通线缆发行人华通线缆发行人
2018年末89,875.1878,622.1872,157.5959,663.6280.29%75.87%
2017年末65,056.6067,359.9448,132.2651,028.0673.99%75.75%

由上表所示,发行人2017年末应收账款在次年1年的回款情况略好于华通线缆,2018年末应收账款在次年1年的回款情况略差于华通线缆,整体而言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4)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获取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结合坏账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标识重要的欠款单位,计算其欠款合计数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②涉及应收账款的相关财务指标分析程序:复核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是否配比;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等指标,并与公司以前年度指标、同行业同期相关指标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对应收账款贷方发生额进行整体分析,并与银行存款中相应科目进行比对;将应收账款贷方发生额中结转应收票据的部分与应收票据借方发生额进行对比分析,核实应收票据来源及背书、贴现情况;

③获取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测试计算的准确性;检查原始凭证,如销售发票、运输记录等,测试账龄核算的准确性;

④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针对最终未回函的账户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如实施期后收款测试、检查运输记录、销售合同等相关原始资料及询问公司有关部门等);

⑤评价坏账准备计提的适当性:取得坏账准备计算表,复核加计正确;检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批准程序,取得证明文件。评价计提坏账准备所依据的资料、假设及方法;根据账龄分析表中,选取认为必要的其他账户,复核并测试所选取账户期后收款情况。针对所选取的账户,与财务及销售人员讨论其可收回性,并复核往来函件或其他相关信息;实际发生坏账损失的,检查转销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重新收回的,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通过比较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数和实际发生数,以及检查期后事项,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⑥检查应收账款增减变动有无异常;检查应收账款中是否存在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者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况;

⑦检查银行存款和银行贷款等询证函的回函、会议纪要、借款协议和其他文件,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质押或出售;

⑧实地走访核实公司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①发行人账龄1年以上应收账款对应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相对良好,经查询公开信息,不存在客户经营异常或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②发行人账龄1年以上应收账款期后回款多数较为正常,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③受终端客户回款进度放慢影响,天津永亨回款情况较慢,发行人已与天津永亨及其终端客户积极洽谈催收,并要求天津永亨股东采取了相应的担保措施,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风险相对较小。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的情形

(1)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2019年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的情形,系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润山”)破产清算,2019年12月19日破产管理人支付发行人货款54.31万元;2020年3月27日、2020年8月19日破产管理人分别支付发行人货款12.44万元、1.68万元。

本次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使得2019年及2020年利润总额分别增加54.31万元和14.1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0.59%和0.15%,占比较小。

(2)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2019年及2020年发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事项,原因合理;冲回金额分别调增2019年及2020年利润总额

54.31万元和14.1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0.59%和0.15%,占比较小。

3、发行人前五名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是否出现大幅恶化

(1)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前五名客户情况如下:

期间单位名称期末余额(万元)余额占比(%)
2020年末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32,802.8435.81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9,543.6110.42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6,453.227.04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5,961.406.51
龙光集团有限公司2,707.732.96
小计57,468.8062.73
2019年末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30,624.2035.45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8,007.159.27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5,332.666.17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3,709.704.29
宁波江东凯丰百利贸易有限公司2,563.652.97
小计50,237.3558.15
2018年末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3,470.2429.85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11,068.9514.08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5,940.727.56
宁波江东凯丰百利贸易有限公司2,870.963.65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2,350.482.99
小计45,701.3658.13

注1: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工程局、各公司汇总列示。注2: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工程局、各公司汇总列示。注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省、市供电公司汇总列示。注4: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工程局、各公司汇总列示。注5: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汇总列示。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财务状况大幅恶化的情形,发行人未对前述客户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财务状况大幅恶化的情形,发行人未对前述客户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4、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情形

(1)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分析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69、1.52和1.34。发行人应收账款规模较大,主要原因系销售模式以赊销为主,且产品主要应用于工程领域,受工程决算进度,业主方、施工单位等资金排款进度等影响较大,故期末存在较大的应收账款余额。

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客户实际回款进度有所放慢,使得发行人2019年、2020年应收账款周转率有所降低。

(2)发行人信用政策情况

根据销售合同约定:①对于直销客户中项目工程类客户及房地产商,基于其供货期长、项目进度不确定性较大特点,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与客户结算收款,通常进度款账期为货物验收后的30-90天不等;项目完成客户单位办理结算验收手续后,公司向其收取项目尾款,项目尾款账期通常为竣工验收全部完成后的30-90天不等;存在质保金的项目,在质保金期限达成后收取,通常为2年。②对于电力客户,国家电网客户通常在请款程序完成后30天付款,对于其他电力客户,通常在请款程序后30-90天付款。③对于其他直销客户及代理商客户,公司通常给予0-30天的信用期,2020年起发行人原则上不再给予经销商客户账期。

然而实际业务中,受近年来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行业普遍存在如下情形,使得客户实际回款进度未严格按照合同履行:①发行人直接客户或最终客户,资金紧张,导致回款进度未履约;②部分项目竣工决算流程复杂、或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存在争议,耗时很久,导致项目尾款未能及时支付等。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及信用政策未发生较大变化,下游客户付款周期延长主要系受经济增速放缓影响,而非发行人主动延长信用期所致。

(3)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但下游客户

实际回款进度延长,应收账款周转率2019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民用及工程建设领域,其款项结算进度受工程项目进度及相关客户资金情况影响,受宏观经济形式变化影响,下游客户资金紧张、实际结算进度有所放慢,使得发行人2019年应收账款周转率有所下降。

(二)应收票据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1)商业承兑汇票坏账计提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业承兑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2,238.73万元、2,425.80万元和2,966.48万元,发行人已对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并对于初始确认为应收账款后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的应收票据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计提,具体坏账计提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比例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余额坏账准备余额坏账准备余额坏账准备
1年以内31,251.1737.541,945.0658.351,318.0339.54
1至2年101,715.31171.53451.5745.16296.0329.60
2至3年20--29.175.83604.67120.93
3至4年30------
4至5年50------
5年以上100----20.0020.00
合计-2,966.48209.072,425.80109.342,238.73210.07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坏账计提充分;对于收入确认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

2、报告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1)报告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5,650.00-6,476.73-6,433.77-
商业承兑汇票-1,476.52-2,127.90-1,808.09
合计5,650.001,476.526,476.732,127.906,433.771,808.09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不存在到期未能兑付的情形。发行人期末终止确认的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2)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发行人期末终止确认的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三)应收款项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3关于应收款项的相关情形

(1)发行人《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3关于应收款项的相关情形

①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账龄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账龄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795.02795.02809.14809.14831.34831.34
其中: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795.02795.02809.14809.14831.34831.34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90,812.637,531.9985,585.487,029.0277,790.846,230.41
其中:账龄组合90,812.637,531.9985,585.487,029.0277,790.846,230.41
合计91,607.658,327.0186,394.627,838.1578,622.187,061.75

其中,发行人按账龄组合列示的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余额比例余额比例余额比例
1年以内67,521.1374.3567,436.0778.7962,290.3080.07
1至2年15,716.2217.3110,266.0412.008,205.4310.55
2至3年2,491.222.743,253.653.802,680.983.45
3至4年1,808.941.991,116.511.301,437.611.85
4至5年762.630.841,039.151.211,205.671.55
5年以上2,512.502.772,474.072.891,970.852.53
合计90,812.63100.0085,585.48100.0077,790.84100.00

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未对某些单项或某些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②发行人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A.应收票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银行承兑汇票(不计提)--11.00
商业承兑汇票2,966.482,425.792,238.73
账面余额合计2,966.482,425.792,249.73
应收票据坏账准备209.07109.34210.07
账面价值合计2,757.422,316.452,039.66

B.应收款项融资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19.12.31
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坏账准备应收款项融资净值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坏账准备应收款项融资净值
银行承兑汇票-不计提3.00-3.0048.31-48.31
合计3.00-3.0048.31-48.31

发行人应收票据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应收项目的减值计提要求,根据其信用风险特征考虑减值问题。对于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又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发行人已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③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请参见本章节之“二十六、重要会计政策”之“(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内容。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

关于应收款项的相关情形。

)核查程序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取得坏账准备计算表,复核加计正确,与坏账准备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②通过比较坏账准备计提数和实际发生数,以及检查期后事项,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③复核商业承兑汇票坏账计提情况及账龄计算是否连续,将应收账款贷方发生额中结转应收票据的部分与应收票据借方发生额进行对比分析,核实应收票据来源及背书、贴现情况。

④向财务人员了解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执行情况,获取相关业务单据,并核查是否具有追索权,对于具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核查是否根据原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⑤对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3)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①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未对某些单项或某些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②发行人应收票据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应收项目的减值计提要求,根据其信用风险特征考虑减值问题。对于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又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发行人已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有追索权债权转让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发行人已根据原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③发行人坏账计提比例均处于同行业计提比例区间内,不存在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形。

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3关于应收款项的相关情形。

三十七、存货

(一)存货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较大的情形

(1)存货的构成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余额比例余额比例余额比例
原材料1,385.4610.681,561.7012.791,483.4819.37
周转材料35.390.27128.001.0584.441.10
在产品2,092.0116.121,946.8615.951,942.5625.36
库存商品7,891.1060.826,724.1155.083,979.5351.96
发出商品1,571.5612.111,847.4015.13169.022.21
合计12,975.52100.0012,208.07100.007,659.03100.00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659.03万元、12,208.07万元和12,975.52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7.72%、10.77%和10.75%。公司主要存货为库存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和发出商品。

(2)存货变动分析

2019年末,发行人存货余额较2018年末增加4,549.04万元,上升59.39%,增长较多。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2019年末,发行人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变动基本保持稳定。

发行人发出商品主要为已出库尚未确认收入的在途商品,2019年末发出商品增长较多,主要系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创新创业园项目)分别有714.05万元、454.37万元货物尚未验收所致。该两笔发出商品均已于2020年1月验收并确认收入。

发行人采用以销定产的方式,库存商品基本按照客户的合同及订单组织生产,2019年末库存商品金额相对较高,主要系在手待执行订单(不含已签署合同未下达订单金额)较多所致。2019年末发行人在手待执行订单为7,374.37万元,

占期末库存商品余额的109.67%,订单覆盖率较高,不存在库存商品大量积压、滞销情形。

2020年末,发行人存货金额较2019年增加767.45万元,上升6.29%,变动较为稳定。主要原因系库存商品增加1,166.99万元所致。受疫情影响,下游客户整体工程进度有所延后,故在手未交付订单上升较多,为避免客户集中要求供货,发行人基于在手订单维持了正常的生产安排,故库存商品增加较多。

(3)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公司通过以销定产的方式,在确定销售价格的时候会根据当时市场原材料的价格,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给公司保证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公司的存货基本按照客户的合同及订单组织生产,与合同及订单相对应,存货跌价风险总体较小。

此外,对于存货中无订单对应部分,公司根据存货的分类分析存货跌价情况。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公司对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均进行了减值测试,不存在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减值准备。

(4)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取得报告期末的存货明细,了解存货的构成、分布情况,并对发行人期末存货予以监盘和抽盘;

②了解发行人的存货管理系统以评估该系统是否对存货进行有效管理;

③了解并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存货盘点制度;

④与会计师进行沟通以了解会计师对发行人存货盘点实施的监盘程序;

⑤对发行人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进行分析性复核;

⑥取得发行人对期末存货余额计提跌价准备的方法和测试底稿,核查相关方法的准确性以及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⑦取得发行人各存货类别的库龄明细表,对库龄较长的产品着重分析原因;

⑧取得了发行人各期末订单明细表,与存货明细进行比对。

(5)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存货余额变动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异常情形;发行人对报告期期末存货进行了减值测试,不存在减值迹象,未计提减值准备。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库龄超过1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1)原材料、库存商品库龄情况

①原材料库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余额比例余额比例余额比例
1年以内1,087.0278.461,223.3478.331,111.0374.89
1-2年63.324.5789.825.75147.629.95
2-3年27.261.9784.015.3870.614.76
3年以上207.8615.00164.5310.54154.2310.40
合计1,385.46100.001,561.70100.001,483.48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库龄1年以上原材料分别为372.46万元、338.36万元和298.44万元,主要系不锈钢无缝管、五金配件,整体而言价格较为稳定且可存放较长时间。

②库存商品库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余额比例余额比例余额比例
项目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余额比例余额比例余额比例
1年以内7,487.7694.896,316.6293.943,613.4390.80
1-2年118.761.50140.652.09115.902.91
2-3年103.581.3183.391.2467.261.69
3年以上181.002.29183.452.73182.944.60
合计7,891.10100.006,724.11100.003,979.53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库龄1年以上的库存商品分别为366.10万元、407.49万元和403.34万元,主要系加热电缆,由于加热电缆生产工艺相对复杂,各规格产品均保留有少量备货。发行人加热电缆销售毛利率相对较高,报告期内平均毛利率为41.34%,库存商品发生跌价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2)核查程序

请参见本小节之“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较大的情形”之“(4)核查程序”。

(3)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库龄1年以上的原材料及库存商品金额相对较小,库龄1年以上的原材料主要系不锈钢无缝管、五金配件,整体而言价格较为稳定且可存放较长时间,库龄1年以上的库存商品主要为加热电缆,销售毛利率相对较高。发行人库龄1年以上的原材料及库存商品不存在大额滞销或销售退回情形,发生跌价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较大的情形

(1)发出商品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分别为169.02万元、1,847.40万元和1,571.56万元,占存货比例分别为2.21%、15.13%和12.11%。

发行人发出商品主要为已出库尚未确认收入的在途商品,期末尚未完成现场交货验收流程,故未确认收入,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期末在途商品均已于

次年1月确认收入。2019年末发出商品增长较多,主要系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创新创业园项目)分别有714.05万元、454.37万元货物尚未验收所致。该两笔发出商品均已于2020年1月验收并确认收入。

此外,2019年末、2020年末发行人发出商品还包含部分油井加热电缆业务产品,根据合同需待相关产品安装完成并正常运转后开始确认相关收入,故产生了一定金额的发出商品。2019年末、2020年末该类发出商品金额为677.07万元、

712.83万元。

(2)发出商品前五大客户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期间单位名称期末余额(万元)余额占比(%)
2020年末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712.8343.71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6.2927.98
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301.1018.46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101.346.21
龙光集团有限公司30.971.90
小计1,602.5298.26
2019年末国家电网公司714.0538.65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677.0736.65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454.3724.60
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900.10
---
小计1,847.40100.00
2018年末珠海市澳杰置业有限公司84.1849.80
国家电网公司29.9617.73
期间单位名称期末余额(万元)余额占比(%)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17.8210.54
TRM加拿大有限公司12.817.58
西安好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516.22
小计155.2891.87

(3)核查程序

①保荐机构对期末销售情况进行截止性测试,具体的核查程序请详见本保荐工作报告之“第二节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一)关于收入跨期的问题”之“3、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②对于期末发出商品中的在途物资,进一步获取其后续客户的签收单据,核查其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③对于发行人油井加热电缆业务,结合合同签订及货物出库、签收、安装完成单据,确认发出商品的完整性及实际安装完成情况,对财务数据进行了函证,并对主要客户进行了电话访谈。

(4)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占存货余额比例分别为2.21%、15.13%和12.11%,不存在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较大的情形。

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余额

根据对发行人主要人员的访谈了解发行人业务模式,以及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情况等,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余额。

三十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一)固定资产

1、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变化等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机器设备明细表、销售明细表、进销存勾稽明细表、产成品入库明细表,对发行人主要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生产车间,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等。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产量及销量情况

发行人各类产品型号较为丰富,且各型号的产品含铜量、生产周期、销售价格均存在较大差异。为增强数据的可分析性,针对各大类产品,发行人选取某特定规格产品作为标准产品,并按照一定的折算系数将其他产品的产能、产量及销量折算为标准产品的相应指标。折算系数综合考虑芯棒产品的截面积、芯数等因素确定。故下述产品的产能、产量及销量均为折算后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及销量情况如下:

产品指标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矿物绝缘电缆产能(KM)7,000.007,000.007,000.00
产量(KM)7,798.706,513.007,408.73
外购(KM)-25.03104.07
销量(KM)7,321.866,337.447,379.43
产能利用率(%)111.4193.04105.84
产销率(%)93.8996.9398.22
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产能(KM)3,000.002,000.001,500.00
产量(KM)2,713.951,918.211,230.44
外购(KM)-64.601.82
销量(KM)2,670.751,929.191,183.85
产能利用率(%)90.4795.9182.03
产销率(%)98.4197.3096.07
塑料绝缘电缆产能(KM)5,500.005,500.005,500.00
产量(KM)4,788.964,806.124,817.76
外购(KM)118.20719.841,522.39
销量(KM)5,159.975,018.066,219.49
产品指标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产能利用率(%)87.0787.3887.60
产销率(%)105.1590.8198.10
电力电缆产能(KM)1,000.001,000.001,000.00
产量(KM)323.26812.37573.09
外购(KM)17.6277.6192.36
销量(KM)372.41835.30665.49
产能利用率(%)32.3381.2457.31
产销率(%)109.2593.86100.01

)发行人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的匹配情况公司主营产品部分生产设备具有较高的通用性,可用于生产不同品类的产品,不同产品规格所占用的产能亦存在差异。故在测算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的匹配情况时,发行人对上述各大类产品的产能、产量按照标准产品进一步折算,具体情况如下:

指标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产能(KM)22,661.0321,326.2320,658.83
产量(KM)17,929.5118,840.5617,230.93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116,147.70123,124.79120,184.11
机器设备原值(万元)10,951.6910,874.7010,952.99
产能/机器设备原值(KM/万元)2.071.961.89
产量/机器设备原值(KM/万元)1.641.731.57
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原值10.6111.3210.97

注:产量系根据标准品WDZA-YJY(4×25+1×16)的耗铜量进行折算。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与机器设备原值基本匹配,2018年度发行人产能/机器设备原值有所下降,主要系当年发行人新增部分机器设备,而产能系按照机器设备投产月份进行折算所致,2019年度已有所回升。

2019年度发行人产量/机器设备原值上升较多,主要系产能利用率上升所致。

2018年及2019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原值持续提升。2018年度发行人主营业收入/机器设备原值较2017年度上升较多,主要系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提升所致。2019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原值较2018年有所上升,主要系产能利用率提高,以及发行人处理了一批老旧设备造成机器设备原值下降所致。2020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原值有所下降,主要系当年电力电缆受国家电网招标减少影响,销售收入下降较多所致。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匹配。

(3)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由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披露产能情况,故主要从主营业务收入与机器设备原值的匹配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主营业务收入3,362,240.883,306,333.463,191,688.32
机器设备原值309,053.28232,369.88213,901.30
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原值10.8814.2314.92
万马股份主营业务收入924,706.03963,009.72867,907.11
机器设备原值130,553.03122,207.90106,502.13
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原值7.087.888.15
杭电股份主营业务收入580,699.94489,997.09435,945.45
机器设备原值77,182.7457,619.4670,721.16
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原值7.528.506.16
金龙羽主营业务收入319,596.64383,974.10331,335.83
机器设备原值31,624.9429,275.5822,937.35
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原值10.1113.1214.45
尚纬股份主营业务收入198,517.93194,833.17151,041.46
公司名称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机器设备原值38,475.9632,802.2431,729.68
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原值5.165.944.76
通光线缆主营业务收入144,436.02145,601.35158,781.58
机器设备原值46,771.8545,419.0837,062.70
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原值3.093.214.28
行业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原值7.318.818.79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原值10.6111.3210.97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原值略低于宝胜股份与金龙羽,略高于万马股份、杭电股份、尚纬股份以及通光线缆。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原值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范围内,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在建工程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是否存在长期停工或建设期超长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在建工程明细表、在建工程验收意见书、在建工程相关合同以及在建工程转固清单等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不存在在建工程长期停工或建设期超长的情形。

三十九、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投资性房地产。

四十、无形资产、开发支出

(一)无形资产、开发支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的开发支出、无形资产根据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表、研发项目资料等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不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的开发支出、无形资产。

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或对外购买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无形资产明细表,以及对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或对外购买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的情形。

四十一、商誉

(一)商誉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誉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根据发行人财务报表,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誉账面价值均为0元,不存在减值情形。

四十二、货币资金

(一)货币资金

1、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贷双高或者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主要关联方的银行流水、发行人货币资金明细表以及银行询证函等文件。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存贷双高或者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形。

四十三、预付款项

(一)预付款项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预付款项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或者对单个供应商预付金额较大的情形根据发行人预付款项明细表、银行流水以及相关合同。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126.13万元、204.34万元和130.68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0.13%、0.18%和0.11%,占比较小,不存在预付款项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或者对单个供应商预付金额较大的情形。

四十四、现金流量表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波动较大或者与当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496.43万元、

348.11万元和3,734.04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09,911.71115,643.14110,487.43
收到的税费返还--183.93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927.51900.231,485.51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1,839.23116,543.37112,156.87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91,270.9297,079.0392,831.33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4,477.134,271.984,180.11
支付的各项税费3,262.875,280.153,172.3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9,094.279,564.108,476.6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08,105.19116,195.26108,660.4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34.04348.113,496.43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系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主要来源,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9.79%、92.08%和92.11%,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系销售活动存在账期以及公司收到票据背书支付材料款不计入现金流量表。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具体形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34.04348.113,496.43
1、净利润8,246.008,251.326,378.44
2-1、信用减值准备638.36765.05-
2-2、资产减值准备--453.99
3-1、固定资产折旧1,390.831,358.701,156.55
3-2、无形资产摊销94.1494.2794.20
3-3、长期待摊费用摊销164.74428.43187.78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0.148.68-5.18
5、财务费用1,724.351,563.231,255.85
6、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179.29-373.03-17.78
7、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71.00129.3945.00
8、存货的减少-767.45-4,549.04657.93
9、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5,499.64-3,754.46-12,608.51
10、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2,365.71-3,574.445,898.16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496.43万元、

348.11万元和3,734.04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2017年以来公司业务规模增长较快,经营性应收项目产生的资金占用亦快速增加所致。

2019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低,主要系当年存货上升较

多,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较多所致。

2020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低,主要是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较多所致。

(2)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宝胜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806.794,866.32-83,122.93
净利润25,542.6719,007.1414,668.87
万马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0,374.7687,216.7763,857.13
净利润22,606.0323,288.4811,519.82
杭电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543.83828.95-70,601.31
净利润12,404.5812,026.2211,274.08
金龙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054.9421,210.78-5,264.28
净利润19,192.7828,041.7824,289.16
尚纬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768.315,344.97-21,625.55
净利润1,479.5710,216.695,797.68
通光线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858.8916,299.492,368.70
净利润6,651.343,380.364,138.07
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34.04348.113,496.43
净利润8,246.008,251.326,378.44

由上表,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亦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宝胜股份、杭电股份、金龙羽、尚纬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当期净利润下降较多,与发行人情况相近。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析2018年度,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496.43万元,低于当期净利润6,378.44万元。主要原因系:①发行人2018年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余额较期初增加12,254.96万元,使得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12,608.51万元;②发行人2018年末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5,896.16万元,主要系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余额较期初增加6,246.33万元(已剔除受限资金影响4,172.89万元)。2019年度,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48.11万元,低于当期净利润8,251.32万元。主要原因系:①发行人2019年末存货较期初增加4,549.04万元;②发行人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期初增加7,772.44万元,使得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3,754.46万元;③发行人2019年末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3,574.44万元,主要系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余额较期初减少2,399.43万元(已剔除受限资金影响3,000万元)。

2020年度,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34.04万元,低于当期净利润8,246.00万元。主要原因系:①发行人2020年末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余额较期初增加5,213.03万元,使得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5,499.64万元;②发行人2020年末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2,365.71万元,主要系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余额较期初减少4,276.72万元(已剔除受限资金影响3,000万元)。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主要系经营性应收项目产生的资金占用所致,此外发行人对于经营性应付项目的支付、期末存货的变动亦会对其造成一定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基本保持稳定,但受近年来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下游行业回款不及时,资金相对紧张,使得客户工程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延迟、整体预算安排相对延后、对供应商付款周期延长和付款条件趋严(如以票据结算方式增加),客户实际回款进度未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使得发行人经营性应收项目增长较多。

(4)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①复核现金流量表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

②向发行人管理层了解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并结合销售、采购等实际经营情况,核查其原因及合理性;

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核查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5)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勾稽关系成立;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当期净利润,主要原因系受经营性应收项目产生的资金占用所致,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四十五、募集资金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

保荐机构核查了(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投资明细表、土地使用权证等;(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等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三会文件;(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部门审批文件;(4)对发行人主要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以及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或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等;(5)查阅了当地与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6)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测算进行了复核,并分析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与必要性。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40,412,353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5.00%,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年产12000km无机绝缘电缆及年产600km油井加热电缆项目26,836.0026,836.002019-330500-38-03-043145-000编号:2019022
2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
合计46,836.0046,836.00--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的关系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战略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年产12,000km无机绝缘电缆及年产600km油井加热电缆项目,有利于公司突破产能瓶颈以及加速高端产品的布局推广;通过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夯实公司发展基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有效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扩充公司规模以及提升盈利能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满足市场需求的战略布局近年来随着我国各行业对电气防火、高层建筑防火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市场对防火类特种电缆的需求有望持续增长。同时,随着矿物绝缘电缆性能的优化提升,其应用领域也不断拓宽,且应用成果也日益成熟。防火类特种电缆正迎来更广阔的发展机遇。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可有效满足不同客户对防火类特种电缆日益增长的需求,有效突破公司现有产能不足的瓶颈,是公司进一步抢占防火类特种电缆市场的重要战略布局。同时,充足的现金流有助于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完善营销网络,以更好地服务客户,拓宽市场覆盖。

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优化产能布局及产品结构的关键措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将新增年产10,000km矿物绝缘电缆、1,000km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1,000km特殊用途矿物绝缘电缆和年产600km油井加热电缆的生产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公司高附加值产品的生

产及销售占比,是公司进一步优化产能布局和产品结构的关键措施。

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助推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的重要举措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达效后,公司的产能将得到有效提升,为公司业务规模的提升提供产能支持。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产能布局于高附加值系列产品,可有效带动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提升。此外,本次募集资金部分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充分的必要性。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理性

①电线电缆行业需求稳步增长,特种电缆市场空间逐步提升全球范围来看,近年来电线电缆需求量呈现增长态势,根据国际市场研究机构TransparencyMarketResearch发布的报告称,2018-2026年全球电线电缆市场年复合增率预计约为4.1%,全球电线电缆市场需求的稳步增长有望支撑电线电缆行业的长远发展。

国内范围来看,电线电缆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配套行业之一,产品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被喻为国民经济的“血管”与“神经”,市场前景广阔。根据MarketResearchReports预测,到2020年中国电线电缆产值有望突破

1.60万亿元,根据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出具的报告,2022年中国电线电缆行业销售收入有望达到1.72万亿元。

此外,随着新兴领域对特种电线电缆需求的日益旺盛,电线电缆新应用场景如稠油开采等亦随之不断拓宽、深化,电线电缆的使用环境、用途和性能等也逐步多元化,特种电缆细分行业的持展具备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②公司已有充分的技术、人才及销售网络等布局储备

A.技术积累到位,工艺流程成熟

公司成立至今,一直致力于防火类特种电缆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且不断致力于提升产品品质,优化产品性能。同时,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已掌握了较

为丰富的生产制造经验,并拥有严格的工艺管控以及先进的产品检验检测方法等。此外,公司坚持自主创新,将技术创新作为业务升级的核心驱动力,在防火类特种电缆行业已拥有深厚的技术沉淀,并已形成稳定可靠的优质科研团队。公司多年来的科研、技术、工艺及人才等储备,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成功开展提供技术支持。B.品牌知名度高,营销网络健全公司在多年发展过程中,依托过硬的产品质量和快速的市场响应机制,已经在国内市场上建立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并享有较高的市场美誉度。良好的品牌形象,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同时,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组建较为完善的营销团队并铺建了较为丰富的营销网络,覆盖了多数优质客户,为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提供渠道支持。C.场地规划无虞,能源供应充足公司“年产12,000km无机绝缘电缆及年产600km油井加热电缆项目”,拟建地址位于湖州市凤凰分区彩凤路北计祥路东闻涛路南公司现有厂区内地块。同时,厂区有完善的供水、排污、供电等基础设施,当地能源供应充足。

③项目经济效益良好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有效缓解公司产能瓶颈,助力公司在高附加值产品领域的规模扩张,项目建成达产后,将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解决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财务结构,利于公司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④项目社会效益显著

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布局的产品而言,矿物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等防火类特种电缆的推广使用将有效降低电气火灾发生率及火灾损失,提高建筑物电气线路的整体安全防火等级,利于保护国民经济人身安全;特殊用途矿物绝缘电缆中核用矿物绝缘电缆未来有望进一步助推核用矿物绝缘电缆相关产品国产化,逐步实现进口替代;油井加热电缆产业化生产可有效解决

油田超稠油开采难度高、稀油不足的问题,降低稠油及超稠油开采成本,并可应用于页岩油的开发、开采,促进石油产业发展。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将有效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并有效解决部分人员就业问题。整体而言,具有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

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将有效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并有效解决部分人员就业问题。整体而言,具有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向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5)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拟投入年产12,000km无机绝缘电缆及年产600km油井加热电缆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为此董事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具体分析如下:

①公司经营业绩能够有效支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23,054.88万元、125,594.83万元和119,321.80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6,378.44万元、8,251.32万元和8,246.00万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呈增长趋势,公司盈利能力良好。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够有效支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②多项优势支持项目实施

公司依托多年来的稳健经营以及产品的卓越品质等,“久盛”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得下游客户的认可,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公司高度重视产品工艺完善以及性能提升,已取得多项发明专利,产业化能力较强,技术优势明显。且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拥有较为成熟的营销网络以及优秀的销售团队。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相关的年产12,000km无机绝缘电缆及年

产600km油井加热电缆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产业发展战略,公司具备从事募投项目所需的品牌、人员、技术和市场的基本资源。

③公司人才团队成熟,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重视人员的培训及人才的培养,通过多年积累,已储备了一批业务能力、管理能力良好的优秀人才。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均已在业内从事多年经营活动,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并对电线电缆行业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清晰的规划;公司研发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职业精神、扎实的专业基础,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努力创新,不断拓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系列。此外,公司已逐步建立起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进行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公司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公司董事会经分析后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金额与投资项目和公司现有生产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相适应,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进、盈利能力,公司能够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6)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符合公司发展需求以及战略规划,项目实施后,有望进一步优化公司产能布局、提升对客户的服务能力以及公司营运水平,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均将产生积极贡献。

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A.有效增加公司资产规模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45,630.84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假设其他条件不发生变化,公司的净资产规模有望大幅增加。净资产的增加有助于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B.优化资产负债率,降低财务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效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的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提高公司的间接融资能力,降低财务风险。

②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公司战略发展的重要举措,可有效解决公司产能瓶颈、实现规模扩张以及盈利能力提升。年产12,000km无机绝缘电缆及年产600km油井加热电缆项目,有助于解决公司目前产能供应不足的紧张局面,同时随着规模效益的提升显现以及产线智能化水平的提升,生产效率有望提升,单位成本则有望进一步降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则为公司日常经营、科研创新等提供资金支持,助力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③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将新增固定资产约1.46亿元,按照公司现行折旧政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每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约1,267万元。若未来宏观环境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在行业、市场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项目投资未达预期,则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④对净资产收益率和盈利能力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总资产的规模有望大幅度增加,但由于投资项目存在建设期,因此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将有所下降。但从长期来看,随着项目的逐步建成达产,公司业务规模将持续扩大,公司的竞争优势也将得到充分发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7)本次募集资金投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规的说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进一步提升产能、丰富产品品类、提升盈利能力的必要举措,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计划,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计划。同时,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了备案或取得了无需备案的说明以及环评批复。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8)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为了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9)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对发行人同业竞争和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均用于发行人主营产品产能扩充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充分论证,与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未改变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能够有效改善发行人财务状况以及抗风险能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门账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十六、重大合同

(一)重大合同

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

保荐机构查阅了招股说明书对重大合同的披露情况;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以及履行情况;对发行人主要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重大合同的签署决策程序、履行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重大合同协议”处披露了报告期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主要销售合同、主要采购合同、借款和担保合同等,与发行人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合同形式及内容合法,均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除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重大合同协议”之“(三)借款与担保合同”之“3、重大担保合同”中披露的已办理相应质押、抵押登记的担保合同外,其他合同不存在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之情形。该些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发行人对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合同中存在部分合同相对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均是发行人部分客户未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付款,从而产生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形,具体情况参见本章节之“三十六、应收款项”之“(一)应收账款”,对于该些应收账款,发行人享有依据合同向对方主张债权的权利。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合同因未能履约或违约,而对发行人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第四节财务专项核查及其他核查事项

一、IPO财务信息专项核查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保荐机构认真核查了发行人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有效执行情况、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归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主要客户情况及资产权属、政府补助等财务会计信息,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了全面自查工作。

保荐机构采取的核查手段主要包括:对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客户进行走访和函证、获取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并执行函证及抽样等核查程序、收集重大合同、获取相关政府部门证明等等。

通过上述财务专项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净利润等方面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有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相关要求的信息披露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的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应结合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经营模式等,制订符合发行人业务特点的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的内容、程序、过程及结论应在各自工作底稿中予以反映,保荐机构还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其尽职调查情况及结论。”

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包括:(一)针对行业经营模式,制订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提纲;(二)了解发行人的销售模式、收入确认原则、客户变化情况,进一步了解公司成本核算过程、成本结构及公司采购模式,对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走访并对交易金额和往来余额进行函证;(三)核对公司期间费用核算内容、对重要费用项目进行抽样检查,并采用分析性复核手段判断费用整体变动的合理性;(四)分析公司的利润构成,对影响公司利润的要素进行分析判断合理性;

(五)比照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的主要文件,根据信息披露指引的进行了全面

梳理,进一步补充完善信息披露。通过上述信息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净利润等方面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披露完整。

三、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和结论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号)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查阅发行人财务报表及2021年半年度《审阅报告》,抽查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获取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的销售、采购等经营数据,对比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名单,查询最新税收政策。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关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经营模式、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方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6月30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19号),发表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2021年1-6月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6.30/2021年1-6月2020.6.30/2020年1-6月变动比率
总资产174,643.26140,330.0424.45%
负债总额124,987.7994,699.2031.9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49,988.5545,897.118.91%
营业收入85,947.8751,906.8465.58%
营业利润4,556.973,916.4316.36%
利润总额4,563.684,002.8814.01%
净利润4,024.623,461.8116.2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91.433,305.7523.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90.393,150.2729.8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848.32-1,415.12171.94%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总体良好,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增加24.45%、负债总额较上年末增加31.98%,资产负债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受2021年1-6月实现盈利影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增加8.91%。

2021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848.32万元,主要系发行人当期采购增加,使得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幅超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受到的现金增幅,同时支付的各项税费增加所致。

2021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65.5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23.7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29.84%。受疫情影响,2020年1-6月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对较低,使得可比基数相对较低。因此,2021年1-6月发行人销售及盈利规模较2020年同期上升较多,另外2021年上半年铜价较2020年上半年上升较多,亦使得2021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较高。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审计截止日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税收政策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综上所述,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对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方案及其影响的核查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方案。

2019年8月10日、2020年6月13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四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第四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本次发行方案未涉及股东公开发售的情形。

2019年8月25日、2020年6月28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制定(含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

(二)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及配套文件关于强化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的相关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了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议案并出具相关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就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有效的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相关工作底稿。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章程及工商资料、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等方法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久盛电气股东融祥投资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7月22日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

SL0995)。

六、对独立性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已经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发行人关于独立性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

承诺事项的核查结论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业务、财务核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具有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可行,上述事项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对该等事项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的相关要求,召开了股东大会,制订了详细的利润分配制度。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9年8月25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之分配政策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如下:本次股票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9年8月25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核查了发行人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认为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法》、《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符合《通知》对利润分配的相关

要求。

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建设投资项目均已完成项目主管部门的备案程序,通过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并取得了项目建设用地的相关土地使用权。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十、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范围内并在合理、必要、适当及可能的调查、验证和复核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验证和复核:

(一)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人员的执业资格;

(二)对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业报告与《招股说明书》、本保荐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比较和分析;

(三)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项目主要经办人数次沟通以及通过召开例会、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四)视情况需要,就有关问题通过向有关部门、机构及其他第三方进行必要和可能的查证和询证,或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与复核。

通过上述合理、必要、适当和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本保荐机构认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相关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杨希其他项目人员签名:张倩签名:李莎签名:刘悦保荐代表人签名:闫坤签名:张阳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王炳全内核负责人签名:陈鋆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张庆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熊剑涛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月日

久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1-4-232

附表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

发行人名称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闫坤、张阳
序号核查事项核查关注点核查情况(请在□中打“√”)
尽职调查需重点核查事项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
1发行人行业排名和行业数据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行业排名和行业数据是否符合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要求是?否□核查手段:查阅国家统计局、国家铁路局、交通部、公安部消防局、上海有色网、中国产业信息等权威数据网站以及万得资讯等相关公开资料;查阅国际市场研究机构TransparencyMarketResearch、电线电缆行业权威分析机构CRU、QYResearch(北京恒州博智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相关报告;查阅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行业研究分析报告、浙江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所获荣誉及奖状证书等。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2发行人拥有或使用专利情况是否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专利登记簿副本是?否□核查手段: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但未获接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之一检索核实;查验发行人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原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产权鉴证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并取得相关文件的扫描件、复印件。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3发行人拥有或使用商标情况是否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是?否□核查手段: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但未获接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检索查阅;查看公司商品包装以及宣传材料等实际运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商标;查验发行人商标使用权证

久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书,并取得相关文件扫描件、复印件;查阅律师出具的产权鉴证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4发行人拥有或使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是否走访国家版权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不适用
5发行人拥有或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况是否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不适用
6发行人拥有采矿权和探矿权情况是否核查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是□否?不适用
7发行人拥有特许经营权情况是否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证书或证明文件是□否?不适用
8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资质情况(如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是否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是?否□核查手段: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但未获接待;查验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认证、3C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等多项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原件,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扫描、复印件。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9发行人曾发行内部职工股情况是否取得职工股发行时相关决议等文件,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是□否?不适用
10发行人曾存在工会、信托、委托持股情况,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是□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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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二)发行人独立性
11发行人资产完整性是否取得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相关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权属资料、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相关资产的情形是?否□核查手段:获取发行人各期末资产明细并结合产能、产量状况等进行分析;查验发行人相关资产权属证明、相关合同原件,并取得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扫描、复印件;实地查看资产及其使用状况;取得不动产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取得并查阅律师出具的产权鉴证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实地勘验发行人子公司瑕疵房产情况,获取相关方出具的确认函及其对房屋权属和权益的确认协议文件。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12发行人关联方披露情况是否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取得有关人员调查问卷,是否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全面核查是?否□核查手段:实地走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未获接待,但同意提供相关工商档案或开具证明文件;查阅全国企业信息查询网以及相关公众公司的公开资料;对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取得有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以及调查问卷/确认说明;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胞姐控制或合作的相关物流单位,确认其合作模式。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13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情况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取得主要关联方交易合同等,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公允性是?否□核查手段:取得主要股东及董监高简历、访谈相关人员、获取股东及主要关联方工商资料或个人信息;拉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明细及期末往来余额;取得相关关联方银行流水并与发行人的流水进行核对分析;通过核实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定价方式、对比分析同类交易的横向及纵向价格等方式,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取得并查阅关联交易财务凭证和合同、取得并查阅公司有关三会文件及独立董事专项意见;对主要关联方进行走访和网络检索;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胞姐张娟琴向发行人提供运输服务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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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合同、物流记录及往来凭证材料,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关联方物流定价和非关联方物流定价情况。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三)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14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经销商情况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是?否□核查手段:取得并分析发行人销售及采购明细;筛选需要走访函证的客户和供应商;查阅分析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资料,核实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经营是否正常;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函证;取得发行人股东及董监高的相关声明/确认;取得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确认函和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项目组对报告期各期供应商走访金额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5.68%、85.49%和85.81%。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赵启轩、马在朋、谢强、何立、刘悦
15发行人重要合同情况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是?否□核查手段:查阅复印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签署的购销合同;查阅复印报告期内发行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对主要客户、供应商和银行进行实地走访以及函证,以进一步核查其与发行人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16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否□核查手段: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会计师、查阅报告期各期审计报告,了解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详细情况及原因背景;查阅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调整会计政策的相关制度文件并于发行人会计政策的变更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与会计师沟通会计政策变更对发行人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的等。核查人员:闫坤、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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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发行人销售收入情况是否走访或函证报告期内重要客户、主要新增客户、销售金额变化较大客户等,并核查发行人对客户销售金额、销售量的真实性是?否□核查手段:取得报告期各年发行人销售明细表,并分别从客户维度、地域维度、渠道维度、产品维度、季度维度等对发行人的收入构成进行分析;取得主要客户的招投标文件以及主要合作项目情况;按客户的收入明细表、销售订单明细、对发行人重要、新增、重大变化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和函证并每年抽取部分订单进行穿行测试;查阅发行人会计师销售与收款穿行测试工作底稿等。项目组对报告期各期客户走访金额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71%、57.66%和39.75%。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是否核查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是?否□核查手段: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梳理其相关产品价格走势,并与发行人同类产品销售情况进行比对分析;查阅发行人与客户的销售合同/订单中关于销售定价的相关条款,并结合招投标文件核实销售定价;查阅上海有色网、长江有色网等电解铜现货价格情况;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并询问了发行人产品销售定价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以及定价是否合理等相关问题。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
是否核查发行人前五名客户及其他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核查手段:查阅梳理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进行比对分析;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进一步确认其股东、主要人员等相关信息;取得发行人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声明/确认;取得客户不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确认函和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是否核查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波动的原因(需结合具体原因做有针对性的延伸核查)是?否□核查手段:结合铜价的价格走势,分析公司毛利率的变动合理性;结合公司产品销售结构的变动情况,分析公司毛利率的变动合理性;结合公司客户结构情况,分析公司毛利率的变动合理性;结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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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利用情况、技改情况等,分析公司毛利率的变动合理性;结合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的毛利率情况,分析公司对应品类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18发行人销售成本情况是否走访或函证重要供应商/外协方、新增供应商/外协方和采购金额变化较大供应商/外协方等,并核查公司当期采购金额和采购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否□核查手段:取得报告期各年发行人按供应商物资采购明细表、进销存勾稽表,并分析各报告期物资采购与产销的匹配情况;对发行人重要、新增、重大变化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和函证;对发行人采购与付款进行穿行测试;查阅发行人会计师采购与付款穿行测试工作底稿。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是否核查重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是?否□核查手段: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合同/订单对采购单价的约定;取得发行人采购明细,梳理采购单价;对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对比分析不同供应商同期同类产品采购单价情况;查阅关于铜价波动的市场研究报告以及同行业公司披露的采购单价情况。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是否核查发行人前五大及其他主要供应商或外协方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核查手段:查阅主要供应商的工商登记信息,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进行比对;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进一步确认其股东、主要人员等相关信息;取得发行人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声明/确认;取得主要供应商不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确认函和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对于第一大供应商久立电气,进一步访谈确认其合作背景及合理性,结合其业务能力分析发行人向其采购的匹配性,穿透核查其股东情况,对照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银行流水与久立电气银行往来情况,对照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供应商及铜价波动情况分析发行人向久立电气采购的价格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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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19发行人期间费用情况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是?否□核查手段:取得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纵向分析各期费用的变动情况,并结合同行业期间费率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期间费率的合理性;对于大额、异常期间费用发生背景进行专项核查;抽查部分费用发生所依据的主要合同以及其入账凭证等,并分析其合理性;进行费用截止性测试;查阅会计师费用截止性测试底稿。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20发行人货币资金情况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等是?否□核查手段:获取发行人的银行账户明细;取得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到发行人各银行打印银行流水;核查银行流水明细,对于金额较大的项目以及部分抽查的金额较小的项目,核查其业务发生的背景、内容及真实合理性;查阅并核查会计师银行函证底稿。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和流入的业务背景是?否□核查手段:取得发行人的现金日记账及银行日记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与流入相关的记账凭证、相关合同文件;与银行流水进行双向比对,对于异常项目,核查原因。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21发行人应收账款情况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计划是?否□核查手段:取得发行人应收账款明细,分析账龄情况,并对大额、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核实交易情况、挂账原因等;结合发行人销售合同/订单对回款的约定,并通过函证、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应收款项的金额以及形成原因,并核实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和回款计划;抽查应收账款的后续回款状况。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的是?否□核查手段:查阅银行流水以及对销售及回款进行穿行测试;结合对银行日记账以及银行流水的双向核对,查阅票据备查簿等,筛选确认回款方与客户不一致的具体明细;对相关客户进行函证;取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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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户关于回款方不一致的相关说明确认。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22发行人存货情况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大额存货是?否□核查手段:取得发行人存货明细以及进销存明细;分析发行人存货结构以及库龄;对存货实施实地监盘、抽盘;取得发行人会计师盘点总结报告。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23发行人固定资产情况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是?否□核查手段:获取发行人各期末固定资产明细表;询问发行人会计师固定资产期末盘点情况并获得其盘点总结报告;对发行人期末固定资产开展抽盘和监盘;实地考察发行人生产车间设备运行状态;查看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凭证、入账凭证/转固凭证并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进行实地验看等。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24发行人银行借款情况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行,核查借款情况是?否□核查手段: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借款合同、授信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和企业信用报告等;对发行人主要借款银行进行走访、函证,并取得发行人借款资金流入明细及偿还明细等方式对借款情况进行核查;结合利率约定以及公司财务费用情况,测算银行借款。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期借款及原因是?否□核查手段: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借款合同、授信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和企业信用报告等;对发行人主要借款银行进行走访、函证,并取得发行人借款资金流入明细及偿还明细等方式对借款情况进行核查;根据借款明细与合同约定利率测算银行借款利息,并与发行人各期财务费用进行匹配分析。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25发行人应付票据情况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是?否□核查手段:查阅发行人应付票据明细、银行授信合同以及其形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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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及合同执行情况据并对发行人财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对发行人应付票据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人员:闫坤、张阳
(四)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26发行人环保情况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是?否□核查手段:实地考察发行人主要生产工厂,详细了解发行人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实地查看发行人环保设备;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环保费用支出明细;取得发行人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环保监测报告、募投项目环评批文等材料。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是否通过环保主管部门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核查,查询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处罚事项或其他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如有相关信息,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核查。是?否□核查手段:获得发行人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局对发行人环保自查说明的确认及发行人子公司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合规证明;公开检索发行人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官网,查阅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处罚事项或其他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检索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处罚事项或其他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27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事项是否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是?否□核查手段:实地走访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税局、资源和规划局、消防、环保、海关、外管等有关部门,部分部门表示不予接待访谈但同意出具合规证明,外管不予接待同时不出具合规证明函,但通过在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未查询到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外汇行政处罚违规记录;取得法院、派出所等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28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情况是否取得相关人员履历、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联网搜索方是?否□核查手段:取得相关人员的简历;对董监高开展问卷调查,核实其履历、投资、关联方等相关信息;取得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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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进行核查
29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遭受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情况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是?否□核查手段:登陆交易所官网查阅其相关资格以及是否存在相关违规情形;对董监高进行访谈;在启信宝、天眼查等查询,董监高是否被列入黑名单;取得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董监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30发行人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取得发行人纳税申报表、走访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行人纳税合法性是?否□核查手段:取得发行人及各独立缴税分支机构报告期内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走访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未获接待,但取得了发行人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合规证明;取得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并核查其底稿;取得税务局关于发行人支付劳务报酬涉及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专项合规证明。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五)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31发行人披露的行业或市场信息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相符是?否□核查手段:查阅国家统计局、国家铁路局、交通部、公安部消防局、上海有色网、中国产业信息等权威数据网站以及万得资讯等相关公开资料;查阅国际市场研究机构TransparencyMarketResearch、电线电缆行业权威分析机构CRU、QYResearch(北京恒州博智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相关报告;查阅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行业研究分析报告、浙江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所获荣誉及奖状证书等。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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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情况是否取得诉讼、仲裁相关文件,与案件律师讨论等;并在中国裁判网等进行检索核实,分析诉讼、仲裁及或有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是否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是?否□核查手段:取得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起诉状、判决书等相关文件;在中国裁判网等进行检索核实,分析诉讼、仲裁及或有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与案件律师讨论;实地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未获接待,但获取了其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3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情况是否取得诉讼、仲裁相关文件,与案件律师讨论等;并在中国裁判网等进行检索核实,分析诉讼、仲裁及或有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是?否□核查手段: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及问卷调查;在中国裁判网等进行检索核实;实地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未获接待,但获取了其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34发行人技术纠纷情况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是?否□核查手段: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技术纠纷等情况;通过互联网搜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技术纠纷。经核查,不存在技术纠纷情况。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35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情况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等出具承诺等方式全面核查是?否□核查手段: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等出具承诺。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36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是否履行核查和验证程序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是?否□核查手段:律师已履行核查和验证程序,对发行人、外部机构、政府部门等出具的意见及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会计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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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履行核查和验证程序,对发行人、外部机构、政府部门等出具的意见及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出具了审计报告及相关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已履行核查和验证程序,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37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等方式进行核查是?否□核查手段:核查了担保合同、被担保方工商档案、借款额合同、借款人还款凭证,经核查不存在对外担保。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38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质押或争议情况是否取得股权质押或争议的情形相关文件,并取得相关方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是否走访工商登记机关并取得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全面核查是?否□核查手段:取得实际控制人对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不存在质押或争议情况的说明,经核查不存在此情况。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核查事项核查情况
39发行人从事境外经营或拥有境外资产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财务报表和银行流水,发行人不存在海外子公司也不存在海外经营情况
40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外企业或居民项目组核查其身份证明,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境外企业或居民的情况
41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全体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及其主要关联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股权结构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对是否存在潜在关联方进行核查,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关联方转让或注销的情形
42发行人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手段:获取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杭州旭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募投项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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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影响评价报告,浙江贝斯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募投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查阅上述机构的工商资料及相关资质;核查相关协议及发行人价款支付凭证。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43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核查手段: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对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主要法律法规、行业规划及政策、行业主要标准等。核查人员:闫坤、张阳、李莎、张倩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核查情况
44历史沿革历次出资情况核查;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是?否□核查手段:对相关人员出资情况、股权转让情况、款项拆借情况进行访谈确认;核查发行人、久盛有限、迪科投资、久盛科技等相关方银行流水,资金往来的记账凭证、银行凭证等;查阅迪科投资工商资料;查阅相关自然人对久盛有限提供借款的明细和确认函;查阅减资的全套审批文件、相关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等。核查人员:闫坤、张阳
45业务提成业务提成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政策一致;是否与销售收入匹配;计提金额与结算金额是否存在差异是?否□核查手段:查阅发行人业务提成计提政策;核查发行人业务提成计提及结算明细;与发行人销售明细表比对分析;核查发行人银行流水及居间服务人员银行流水核查人员:闫坤、张阳
其他事项核查手段/核查人员
46关于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创业板定位核查;是否属于负面清单是?否□核查手段: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核查发行人关于创业板定位和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的相关情况。核查人员:闫坤、张阳、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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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进行独立核查。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的,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出具核查意见,并将核查过程资料存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同时,采取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贷款卡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有效、合理和谨慎的核查方式。

、表中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被问核人包括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及其他参与问核的项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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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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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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