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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鑫科技: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4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8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祥鑫科技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6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9,455,2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7,667,256.9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1,787,943.08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9】00106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项目“大型精密汽车模具及汽车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祥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16,631.15万元和“汽车部件常熟生产基地二期扩建项目”(实施主体为:常熟祥鑫汽配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12,160.09万元变更到“祥鑫科技新能源汽车部件研发中心及制造基地项目”(实施主体为:祥鑫(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金额共计28,791.24万元(不含利息收入及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8.4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08月2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祥鑫(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国金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专户用途存储金额(元)
祥鑫(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麻涌支行669174949678祥鑫科技新能源汽车部件研发中心及制造基地项目0.00
合计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祥鑫(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麻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部件研发中心及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光辉、卫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及时、准确、完整。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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